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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偉 103-11-11 12:21

1.我媽媽過世時.在守喪時我親人當我跟我兩個姐姐面前.說我們要給她20萬.沒給的話喪事就不會幫妳辦.甚至一直要我們一直去辦我媽除戶.甚至有些資料我們沒寫道蓋章的.有不是我們的筆跡的人寫要理賠的資料.和留下不是我們的電話跟地址?這算偽照文書了.我們要怎麼查到適何人這樣做.查指紋查的道嗎?這種要不得的人.該怎樣告她這惡人?

2.她這惡人在我媽守喪出殯過後一直三不五時打電話來.問的一直都是錢拿多少.理賠多少.還威脅要我們把錢交給她保管.一直電話騷擾我家人.甚至到我家後院鬼鬼祟祟的.該如何告她?

3.三不五時在外就是毀謗我家人.照遙是非說我家人.把我家人說得很難聽.沒一句話可聽的.令我們非常不舒服.而她女兒在我媽媽生前.我二姐在上班的地方誣衊我姐.甚至我媽也沒看在眼裡.這種人我們該如何提告

4.我爸過世時的財產.我媽生前有跟我們說她有偷拿我爸財產給她女兒兒子去結婚用.甚至土地權她還霸佔想獨佔.我該如何去查出我爸爸當時的財產分配.查出她獨吞我爸多少財產?若有查出.我該如何去告這惡人?

父親過世時的財產,可參考申報遺產稅時的遺產清冊。但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是兩年(民法1146條),需注意是否已超過時效

律師

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戴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如果冒用您的名義簽署文書之情況,就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應蒐集該等文件再核對筆跡確定何人所為後再提告聲請鑑定

2.如果對方有無故侵入住宅之情況,也可以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3.如果對方是在公然場合為妨害名譽之行為,可蒐證(證人或證物,如錄音等)後提刑事告訴。

4.可先調出父親申報遺產稅之資料,再核對內容之財產流向後,

  視情況提出民事繼承回復、返還所有物、不當得利訴訟刑事侵占罪之告訴。

谷底 103-11-11 01:18

小弟今年在社區購得車位,該社區車位屬於小公僅有持分,權狀上並無車位號碼,社區也未做分管。在向社區登記車位時發現車位被委員會出租,並表示該車位非我所屬,是持有人提供社區使用的。我要求委員會提供相關證據權狀、授權書等等,委員會也提供了權狀說明該車位為提供人所有。

小弟的問題如下:

社區於102年度為解決車位糾紛所有權人會議上通過重新登記車位,並在登記完成後呈送縣政府以完成分管(根本沒在做),我在登記車位時該車位確實無人登記約在今年七月底,而這位所有權人是在本月6號才登記,且出示之建物與土地權狀為不同人持有,後來我到地政事務所調閱謄本,發現這位與我重複登記車位的人名不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中,所以這樣算偽造文書嘛??如果是我因該如何處理?又因近日要與這人當面對質權狀,我可以請警察到現場並直接對他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嘛?

刑法第219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您所述,占有您車位之人,其並非該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然卻以其係該建物之所有權人而申請登記車位,其所出示與管委會之文書應為經其無權變造之建物權狀騰本,且因其變造該文書,致生公眾與您之損害,故依上開法律,其可能構成變造私文書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依您所述,占有您車位之人非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故其依上開法律,不得設定有車位之專用使用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之,避免模糊焦點,使犯罪事實無法凸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對方確實有可能有變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情況

雖然您可以直接向來現場之警察提告

但建議還是要取得報案三聯單才算有正式提告

阿偉 103-11-10 21:34

1.我媽媽過世時.在守喪時我親人當我跟我兩個姐姐面前.說我們要給她20萬.沒給的話喪事就不會幫妳辦.甚至一直要我們一直去辦我媽除戶.甚至有些資料我們沒寫道蓋章的.有不是我們的筆跡的人寫要理賠的資料.和留下不是我們的電話跟地址?這算偽照文書了.我們要怎麼查到適何人這樣做.查指紋查的道嗎?這種要不得的人.該怎樣告她這惡人?

2.她這惡人在我媽守喪出殯過後一直三不五時打電話來.問的一直都是錢拿多少.理賠多少.還威脅要我們把錢交給她保管.一直電話騷擾我家人.甚至到我家後院鬼鬼祟祟的.該如何告她?

3.三不五時在外就是毀謗我家人.照遙是非說我家人.把我家人說得很難聽.沒一句話可聽的.令我們非常不舒服.而她女兒在我媽媽生前.我二姐在上班的地方誣衊我姐.甚至我媽也沒看在眼裡.這種人我們該如何提告

4.我爸過世時的財產.我媽生前有跟我們說她有偷拿我爸財產給她女兒兒子去結婚用.甚至土地權她還霸佔想獨佔.我該如何去查出我爸爸當時的財產分配.查出她獨吞我爸多少財產?若有查出.我該如何去告這惡人?

溫柔 103-11-10 16:14

因家裡早期有將土地出租,後地上物承租人所有,因早期土地出租是不定期租約,家中又無法將土地收回,所以打算將土地出售,請問將土地賣出後,買主可以跟承租人重新打合約嗎?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426條之1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第426條之2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0 19: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若您欲出賣土地承租人可行使優先承購權,您必須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於十日內表達是否欲行使優先承購權之,若其不願行使優先承購權,可將土地賣與第三人,由第三人與承租人訂立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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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地上物是指房屋,就不能任意與承租人終止契約

將來的買方必須承受目前的租約

但如果認為租金過低,則可以提出調整租金訴訟

tay 103-11-10 10:18

曾祖父過世時有長男(我祖父)及次男有繼承權,後長男先過世,次男過世時無子嗣及配偶,現要辦理曾祖父的土地繼承,次男的1/2部分是否會收歸國有?若次男過世前與長男一家同住(戶籍謄本記載),能否依繼承法14條由長男家人繼承次男的部分?

繼承發生後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公告3個月後仍未辦理登記時,會列冊管理,經15年後仍未登記會拍賣,併會通知其他共有人或現使用人優先承買,如有拍賣,所得價金會存放在專戶,繼承人可向國庫領取,超過10年未領取才會收歸國有,至於生前同住,依現行法對於繼承並無影響,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如黃律師所述之情形外,繼承人的部分仍需回歸到民法的規定,所以整個繼承系統表,您們可能需先製作出來,以利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0 1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確認繼承系統表,確定何人可主張代位繼承而為繼承人,辦理相關遺產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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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11-10 22:20
您好!
次男無子嗣及配偶,如果也無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則屬無人繼承,次男原繼承的1/2財產歸國有;次男與長男同住並不會改變繼承關係,長男的後代仍只能繼承屬於長男的1/2。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小姐 103-11-08 16:53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抱歉詢問您
家中是低收入戶,成員有一輕度智障哥哥,還有一個目前接受社會局安置療養院精神中度爸爸,家中並無房子,只有一登記爸爸的土地,哥哥三年前因為在殘障機構打傷人,被判了兩年監獄與兩年的治療,入監那年爸爸也出了嚴重車禍是我一邊半工半讀繳清的父親的醫藥費,如今接受治療的哥哥即將出獄,但是哥哥並不想接受社會局安置,在住院期間與人打架,有時候甚至半夜也要我趕過去。醫院社工因此威脅我,如果我不扶養我哥哥會觸犯民法,今年我畢業了,可是因為身體的關西辭掉了工作,三餐與住所皆靠男朋友救濟,在醫院的哥哥常常打電話給我,要我寄金錢給她可是長期無收下對我來說是ㄧ負擔,如果我不寄哥哥會辱罵我要我去死一死,醫院社工一直安慰我因為哥哥有殘障所以不要放在心上,可是長期下來對我心理都是ㄧ種傷害,請問要怎樣做才可以免除我扶養哥哥的義務?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依您所述,您哥哥是輕度智障,似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且您父親有精神問題在療養中,而無力扶養您哥哥,故依民法第1115條及1117條您哥哥對您可能有扶養請求之權利。然您亦是依您男友之幫助維生,可能有因負擔扶養您哥哥而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故可能可依民法第1118條免負扶養義務。另您哥哥會叫您去死一死等的行為,可能構成對您之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故您亦可依民法第1118-1條,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8 1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本身經濟能力不好,您可以不用扶養哥哥,至於爸爸的部分,因為他名下有動產,所以您也沒有扶養義務。

2、刑事遺棄的部分,倘若兩人都沒有生命危險,則不用擔心。

3、您的胞兄叫您死一死,倘若是意圖恐嚇,則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

林小姐 103-11-08 20:34

您好  請問要如何向法院訴請呢?

 您好:

應該具狀寫明聲請事由後,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減輕或免除民事扶養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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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蘇 103-11-08 11:11

請問地主口頭託付我們當委託人管理土地,讓我們可以使用空地停車,如今有人冒充地主名義禁止我們使用土地,並擅自將土地圍起來,請問我們可以提告嗎?

另外以牆壁做土地分界,算共有財產嗎?因為當初是前屋主單方願意支付所有費用作牆壁當界線,前屋主有事先詢問我們,但只有口頭上告知。如今現今屋主擅自喊任意拆裝,不告知我們,我們可以提告嗎?

土地所有人委託管理並允許使用,他人如無權占有,可依占有人排除侵害的規定來排除他人的無權占有,至於牆壁部分,是他人興建,所有權歸他人,他人出賣房屋,當然就歸繼受人所有,有權拆除,處分

 您好:

1.建議應先蒐集地主有同意您使用土地證據,再向對方提出刑事竊佔罪之告訴,

  或提出民事回復占有之訴訟

2.如上黃律師所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可證明地主將該地借您使用停放車輛,對方卻惡意將該地圍起來,可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之;牆壁若為對方所興建,對方有權拆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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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y 103-11-07 14:50

大家好,有一事想請問,本人住家和隔壁鄰居有一面牆是共用牆,當初買房子是,當初23年前測量是說牆是一人各占一半,但現在鄰居堅持說牆壁是他們家的,因為我們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但現在測量結果出來牆壁變成他們的以外,家裡還有5公分是鄰居的,但測量不是有所謂的"公差"在嗎?所以這算是合理的誤差嗎?我們可以不予理會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1-25 13:25

請參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

小胖 103-11-05 20:56

各位律師好   小弟一直有個問題困擾許久   大約在民國87年(當時才16歲)

爺爺奶奶相繼過世  由於我是長孫   於是就把爺爺奶奶的一戶土地房屋過戶

我.爸爸.媽媽三人共同持有   但從沒看過相關文件  房屋權狀   

後來我爸在外  有欠人家錢  於是土地就被拍賣掉

 (這段期間爸媽已經離婚  我和媽媽同住)

我和媽媽 完全不知情   直到這1~2年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通知書

才知道       地主要求支付房屋的使用租金    問題是     我跟媽媽

長期居住在台中   房屋在基隆   我們根本沒使用過   自從爺爺奶奶過世後

就一直空在那   也沒對外租賃      後來一審法官判決不需支付租金

近期又收到開庭通知     地主要求上訴    12月初要開庭

請問   我有甚麼辦法能擺脫這種掛名  而又賣不掉的房屋

例如要求法院拍賣?或拋棄繼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5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自原法院判決及對方上訴理由,加以分析整理書狀答辯之,亦可委任律師替您撰狀開庭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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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果您未確實占用土地

地主上訴未必會改變一審之判決結果

建議您可尋求仲介協助盡速處理買賣房屋事宜

或是直接拆除房屋

俊傑 103-11-05 19:13

律師大人,您好:

我一事想請教。便是我司於台東山區,向地主承租一片山坡地作為經濟作物的種植。因最近地主打算調漲租金,但我司主管打算不再續租,地上物全數為我司所有,有灌溉用水管及經濟樹木。假設租約於2014年10月31日到期,而我司於租約到期後,還來不及完全清除完全屬於我司之地上物,請問地主可否有法定權力主張因租約已到期,而不允許我司人員進入該土地,進行我司所有物的清理?

感謝律師大人撥冗回覆,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5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讓您進入取回屬於您的所有物,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出刑事強制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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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僅屬民事糾紛

建議可先與地主協商取回所有物之事宜

如協商不成再提出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訟

本所有可於台東執業之資深律師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孫先生 103-11-05 13:29

 請教一個問題,最近要法拍2塊相連農地(約2.3分,3.3分),上面有一個墳墓(約20坪),剛好橫跨這兩塊農地,墳墓是大於14年前建的,這兩塊土地目前有和此墳墓的子孫有無限期租約!而前任地主已經死亡,子孫都放棄繼承,土地目前屬於國有,等待債權人申請法拍,請問:(1).有辦法排除這部定期租約嗎?(2).有辦法把墳墓移走嗎?   還是各位前輩有其他比較好的方法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5 2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應該由國有局代管,並且處理債務問題。

2、租約的部分,除非是設定動產役權,否則其他權利沒有無限期的,且因為發生繼承事件,可以嘗試向法院請求調整租約

3、墳墓的部分必須看目前的所有權人是誰,倘若有權利使用土地,則僅能協議移除,倘若無權利使用,則可以向法院請求排除,不過還是建議以協議方式為之(此類強制執行案件,執行上有較較多的困難)。

JJ 103-11-04 22:09

請問:

二年前父親過世,家中有媽媽、妹妹、我,我爸有房子土地、本來是說房子要給我,沒想到最後房子變我媽的名字,現在我媽要把賣子賣了,我該如何。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房子變成你母親的名子單獨所有嗎? 還是共有? 如果是單獨所有,是因為其他繼承人包含你在內都拋棄繼承? 這些要先釐清,如果你沒拋棄繼承,那可主張不當得利來請求你應得的應繼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4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房子遺產,您為繼承人,享有應繼分,針對母親賣房子侵害您應繼分之行為,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您的應繼分,又若您母親有未經您同意使用您印章之行為,尚有偽造文書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J 103-11-04 22:2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房子變成你母親的名子單獨所有嗎? 還是共有? 如果是單獨所有,是因為其他繼承人包含你在內都拋棄 ... (恕刪)

 當初是請代書辦的,有拿我們的印鑑證明給代書,這樣算共有,還是單獨所有,應該沒有拋棄繼承,只是我媽說名字是她的她要怎樣就怎樣,要如何請求應得的應繼分,謝謝

本件您若有將印鑑交由您的母親統籌辦理繼承登記,如若有心,則可以動手腳的方式很多種,建議您先行釐清房子是怎麼過戶到您母親的名下、相關文件您的印鑑章有無蓋印(您有無拋棄繼承或者是依遺產分割協議辦理繼承登記...)以俾研議後續處理方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Grace 103-11-04 11:05

1.A君逝世,留下多筆債務與一筆土地(地上建物所有權為B君),已辦理拋棄繼承土地與建物尚有房貸未清,借款人為A君,B君為擔保人

2.已辦理拋棄繼承後,B君仍繳納房貸並想將土地所有權買下,請問該如何處理?

3.B君可否提出以利害關係人為由向法院申請遺產管理人?

 

沈恆 (沈律師) 103-11-04 18:15
您好!
若全部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可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但全部拋棄繼承土地會收歸國有,購買需洽國有財產局,且並非B想買就一定能買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八力球 103-11-03 21:51

請問我爺爺有一筆土地,但生前未立遺囑,原本繼承人是我伯父及我父親,但伯父也已去世多年,土地也一直沒有處理,直到最近接到地政通知父親要辦理繼承手續,但大伯還有小孩及配偶,請問堂弟妹們或伯母有繼承的資格嗎?或是需要他們的同意,父親才能辦理土地繼承手續?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0 23: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登記,只要是繼承人都可以辦理,建議先行處理,否則可能會有罰鍰。

2、產權的部分,則必須由全體繼承協議分割,否則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3、爺爺持份的部分,由您的大伯跟父親繼承,您大伯的部分,則由其子女及配偶繼承

103-11-03 16:37

 請問我如果現在提告對方 在訴訟期間 對方將名下動產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對方媽媽 銀行存款跟現金也領走了

之後法院最終3審審判判對方要歸還我不當得利  這情況下我可以向對方在訴訟期間贈與給他媽媽的房子土地做為清償給我的債務嗎??

 

我知道提告之後可以申請假扣押 但是假扣押要3分之1擔保金我拿不出來  又很怕對方脫產 對方脫產我就只能拿到一張沒用的債權憑證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18:39
您好!
如果訴訟期間對方以贈與進行脫產,損害您的債權,您可另提起訴訟主張撤銷贈與撤銷移轉登記行為,回復登記後,就可以強制執行該財產。但此與假扣押相比,實在更曠日廢時,得不償失。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3 1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脫產之行為提出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請求撤銷相關脫產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3 2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103-11-03 21:32

請教律師  如果我還沒提告 對方就已經把動產過戶 銀行的錢也領走了  那也可以追討嗎??

  感謝

103-11-03 21:3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我還沒提告 對方就已經先把動產過戶銀行現金也領走了這樣還能追討嗎?

謝謝

103-11-03 21:3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脫產之行為提出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請求撤銷相關脫產行為。

... (恕刪)

如果我還沒提告 對方就先把動產過戶了  這樣還能追討嗎??  謝謝

103-11-03 21:3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如果我還沒提告 對方就已經把動產過戶了  這樣還能追討嗎?

因為我是要她歸還土地  但是他把土地賣了5000多萬  這樣提起訴訟我就要先繳50多萬吧!

50多萬我現在有點拿不出來  更別說要我假扣押   謝謝

 您好:

由於您涉訟之金額龐大

建議還是應尋求正式諮詢為宜

如經濟上有困難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JACKY 103-11-03 16:33

各位律師

因為我把正在訴訟中(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被告答辯狀節錄某段落,PO文在FB不公開社團上(社團有1千多人),詢問大家意見。

首先此份答辯狀並不是法院交付,或當庭交付,是相對人在庭外親自拿給我,上面既無相對人年籍資料、也無收狀章、日期等等。

答辯狀內容是關於我的土地權益問題。我捍衛我權益,因民法773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那段落內容大概就是”對方說他只要提共土地完成汙水下水道工程,那我們家的地就必須是提供雙向雨水排部分,那他們家越界(假設)我家部分因為在空中不妨礙他人行走,就沒有拆的問題。

 第1段是說他們XX年XX月XX日申請再鑑界,因為地政已知於法為合,受理後擇期通知鄰地。但是這已經被駁回(法院發函2次都被駁回,原因因為上了法院就不應該再鑑界,這是法律有規定,但我不清楚為啥法官就是不聽原告說)

第2段就說地有XX平方公尺,是很小的。所有權狀是在地政處復丈(勘測)核發,量地坪是地政機關職責所在。

第3段對方說他只要提共土地完成汙水下水道工程,那我們家的地就必須是提供雙向雨水排部分,那他們家越界(假設)我家部分因為在空中不妨礙他人行走,就沒有拆的問題。

第4段 以上(三)必須等再鑑界過後再議,相對人可先自行撤告和解鄰居是可以喬的,耐心等待是相對人必須做的

第5段 被告很誠心解決方案,請法官主持公道

 

目前再鑑界申請一直沒下文,但我去問過了法院了2次都被駁回,必須再等開庭,第一次理由就是依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界址經權利關係人已向法院提起確認經界之訴者,地政事務所得不予受理申請界址鑑定。因為這法條是得不予,代表可以或不可以,所以法院誘發一次文給地政,但又被駁回,但理由我不知道是啥,書記官沒告訴我

第一段和第二段 個人認定是息息關關,因為上法院後只要法院囑託復丈測量即可,但法官卻又要走行政程序。

第3段目前已經不會有對方提供土地做汙水問題,我們也不用提供土地雙向雨排,因為工程方式改變

 

因為此篇留言下方被其他人留言,他們認為他們被汙辱,所以我連帶有關係

因為文章是我PO的,我公開了在法院中訴訟中的文件,我斷章取義,並沒有公開整份內容,這樣會誤導他人。

請問各位律師這要我有事嗎?

1.這是民事訴訟

2.對方的答辯狀並不是透過法院或庭上給予,我怎知道法官有無受理

3.文章是我PO的沒錯,但我並沒有汙辱任何人,文章之後我也刪除,他說他們已有截圖備份準備提出訴訟(連按讚的也要告),大部分只有對我PO文章的按讚,沒有人對疑似妨礙名譽那個人的留言按讚

4.如果我真得有罪請問是犯了哪一條 ?洩漏公文?洩漏隱私?毀謗?妨礙名譽?還是

5.如我是犯了309、310,我可以用311條第1項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和第3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提出自保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21: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敘述,可能涉犯誹謗罪310,至於是否構成抑或可否主張免責條款,則必須依據張貼的內容而定,您的陳述無法判斷。

2、倘若您確實涉犯誹謗罪,則按讚的人,也屬傳述,也可構成。

3、也會因此有損害賠償責任,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JACKY 103-11-03 22:0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敘述,可能涉犯誹謗罪310,至於是否 ... (恕刪)

律師首先感謝你回覆,可是我想請問構成毀謗的理由是,我張貼被告稱所謂的答辯狀,這樣就會構成毀謗罪是嗎,感謝

two 103-11-03 13:04

我們家土地從民國三十幾年後就沒人繼承
去列繼承清冊大概有二三十個人有這權利吧
因為以前都有什麼養女還什麼的
都不認識且不知道去哪了

最近收到政府單子說
這筆土地已被列管
如果十五年內沒人繼承就會被法拍
慘的是我們家好像也沒繼承權只有使用權
只有我們在住,地價稅也我們在繳

想問的是既然我們沒錢也沒權利去辦理繼承
十五年後就要被法拍
醬地價稅還要繼續繳下去嗎
一年十多萬@@(在台北市)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19:08
您好!
如果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不是您,您就可以不必繳,除非另有約定由您繳納;如果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是您,您就必須繳納,否則國稅局還是會向您追討。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如有需要,可以提供資料研究看看是否可以處理.

caster 103-11-02 18:58

十幾年前跟甲方買了二塊地 而這二塊地當初跟甲方買時  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有匯款證明  因甲方稱因後代子孫太多無法整合等處理好了再過戶  但買之後因整地的關西有跑過法院  會跑法院原因是山坡地保護法 而甲方又在法院上不承認有賣土地給我  原本在法院上要告甲方詐欺  但念在甲方年事已高  而又不影響我使用情況下 所以放棄告訴  事後(別房) 用鐵皮圍一塊地起來說這幾塊地是他們祖先的 而我也是覺得不影響我的情況下無差  但今年甲方以死亡 其他房的子孫以繼承  而當初會購買的原因是知道這幾塊地是好幾代都無人繼承  約四年前也有到地政申請託管  但未達十五年 重點當初買下後就有蓋一間木屋  難道現在要拆屋還地嗎? 還是有別的方法? 因此地是水源保護區  如我拆屋 據我所知他們也不能從建 

 

以下為當初因山坡地保護法上法院重點 (一) 土地登記人名義人 乙方 確曾入贅甲家 甲方係乙方之孫子 於民國87年間確係由甲方實際使用中(種菜)等情 業據證人甲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 可知被告認定甲方係有權出賣二筆土地之人 非無理由 (二) 證人甲方雖否認曾出賣土地所有權被告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用以理賠)云云 惟被告於民國87年間己交付一百萬元予甲方 然被告於89年間才建造農舍並開墾前揭二筆土地 焉有可能於未開墾之二年前 即先交付補償金一百萬之理? 且(致使甲方無法種菜)之補償金 依前揭二筆土地之面積及土地位置 價值 何須達一百萬元之鉅? 如果甲方於87年間沒出賣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予被告 則甲方對(擅自開墾 佔用土地) 之被告 理應提出民 刑事(竊佔)告訴 何以只要求被告要(回復原狀)(以免伊被課稅)? 被告如果要(無權)擅自開墾 占用他人之土地 又何必要是先支付一百萬元代價? 其辯稱伊(有權使用) 前揭二筆土地 並非(擅自)開墾 占用等語 於客觀上並非顯無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2 19: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蒐集與對方購買土地證據,如交付款項或雙方具有買賣合意之證明,以利您主張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僅成立買賣之債權關係,尚未成立物權關係,而以土地動產而言,其實會對您們較為不利,所以應謹慎思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有證據(證人或證物,如錄音等)得證明當初向對方購買土地

則即屬有權占有而為占用,對方就不能主張拆屋還地

但如果已超過辦理請求移轉登記之十五年時效

那您也很難請求對方辦理過戶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03:11
您好!
除樓上幾位大律師回覆值得參考外,補充說明如下:
依您所述「甲方稱因後代子孫太多無法整合等處理好了再過戶」,似乎甲方出賣土地時尚未確實取得土地權利,若真如此,而甲方之後一直未確實取得土地權利,則甲方出賣土地行為是無權處分,買賣契約可能無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enry 103-11-02 14:04

各位律師 妳好

我想請問 我們家為5層樓,土地為9份 ,最近 爸爸去世, 我們小孩繼承土地為9/1,房子為2樓及4樓,現在其他人,想把 整棟5層樓租出去。

我想請問:1. 如果我們不想出租可以嗎,因為我們家人外面沒有房子住,還是說 其他8人同意,我們就必須按照他的意思。

             2.還有什麼問題是需要注意的。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2 14: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共有動產出租,只需要多數決即可合法出租

2、但是您的持份可以取得之租金,還是可以取得,另外倘若出租有其他不合理或是侵害權益,則可以請求其他共有賠償

henry 103-11-02 15:11
回覆 henry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 妳好

我想請問 我們家為5層樓,土地為9份 ,最近 爸爸去世, 我們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

1.但是 我們有 2樓跟4樓 ,是自己在住的,這方面還是ㄧ樣嗎? 土地過半同意我們就得出去住?

2.如果整棟出租. 那2樓與4樓,是否也有他的一份租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2 17: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2、4樓有獨立產權,則必須經過我們同意才可以出租

2、倘若2、4樓也是共有,則租金的部分依據持分分配共有人。

您好:

如果想要結束複雜之共有關係

可請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訟

由法院判決如何分配共有

也是可行之解決方式之一

米米 103-11-01 21:12

是這樣的,我身邊的人上個月外公過世

高齡90多算是喜喪,但沒想到還是避免不了分家產的問題

 

他外公在當地算是一般小地主,當年(粗估約20年前)拿了一大塊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分得7-8棟房子

他外公名下3男3女

在當時,男生各分2棟房子(皆已過戶),女生拿現金50萬,並且將現金600萬交由大舅舅保管(錢在大舅舅戶頭)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可以主張之前分家的房屋也要算入遺產進行分配嗎?

另外外公生前給大舅舅保管的600萬扣除老年的看護費約150萬+大舅舅每月給阿公3000塊伙食費(期間阿公的老人年金和老農補助都被大舅領走)

是否可以強迫大舅拿出來

 

另外,外公生前還有一筆土地過戶,大舅喪禮上談的意思是沒有要分給女生,後面又表示要對年(過世滿一年)後才要分,是有什麼陰謀嗎?可以強制平分遺產嗎?

 

 

 

講個題外話,外公過世時,大舅為了省錢葬禮原本要在殯儀館辦,是小舅和其他人死活不肯硬是要亂,才把外公遺體請回來…長輩過世小孩子乖乖在外頭折蓮花就好,別旁觀遺產爭奪戰,因為很難看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沈恆 (沈律師) 103-11-01 22:11

您好!若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情形,可以主張各分2棟房子及50萬元應歸扣;另600萬元既然只是代保管,應屬於遺產,包含未過戶土地等全部遺產都應均分,女生也可以分配,且隨時可以請求分割遺產,無需等一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子女均為繼承人,且應繼份均為相等,無男女之分,若對方不願辦理遺產分割,可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之,並提出相關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1 22:16

 您好,不過是男是女繼承的地位都是一樣的唷!建議可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就財產分割分別共有!

 您好:

如果外公在世時是以子女結婚分居營業為原因而為贈與財產

則當時贈與財產仍可歸入外公之遺產分配

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的確定判決就可以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繼承人不論男女雖然可以隨時訴請分割遺產請求平均分配(除非有遺囑)

不過畢竟還是親人,

建議可先私下協調

協調不成再進行訴訟為宜

 

所謂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之名下財產,才是屬於遺產,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處分掉的財產,除非是過世前2年內被繼承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或是因分居結婚營業而為之贈與,而有歸扣的問題外,並非屬於遺產處理範圍內,所以必須了解處分動產的相關細節後,才能判斷動產部分是否列入遺產處理範圍內,至於600萬部分,如有繼承人獨吞,可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加以追討,最後,應由被繼承人生前受領的補助款,若被他人不當領取,被繼承人對其就有返還請求權,在過世後應列入遺產範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安 103-10-31 14:34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父親原與一群親戚共有持分一塊土地, 此土地上僅剩我一家人所居住的磚造房, 父親因子女成人後, 搬遷至其它地方居住, 戶籍亦遷離原址, 但原房子仍舊有繼續維護使用, 但原土地上前幾月因建設公司看上那塊地便與所有持有人討論買賣事宜, 當建商與我父親討論價格時, 我有特別跟建商提現有房屋仍在, 需要加價, 但建商回覆因戶政事務所查無原磚造房的資料, 無法計算價格, 現已買賣完成, 合約上有寫明地上物需清走所有貴重物, 但左思後想, 此房屋仍屬可住人的狀況, 應可要求建商已實際坪數計價, 因無相關經驗, 感覺被建商所欺騙, 想請問律師, 這樣的狀況下, 是否可再跟建商進行求償? 需要準備怎樣的資料或證據?

盼覆

感恩 

升斗小民敬上

你們跟建商所簽訂的買賣契約,僅限於土地,但在尚未過戶前,建商仍不可請求你們拆屋,不過如要建商再就建物部分一併買受,必須要再與建商協調,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能夠跟建商主張,仍應回歸到您們所簽訂之契約上,所契約內容是本件很重要之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1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房地產標的都比較大,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比較複雜,且相關契約若是由建商所事先擬定,通常會較不利於您們,建議您直接將相關合作協議書,買賣契約書, 授權書,謄本等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分析,比較可以確保家人們的權利唷!

若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的地方,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您好:

依您所述合約上有寫明地上物需清走所有貴重物

所以是否可再向建商主張建物計價爭議性較大

建議應將全部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對策為宜

Wandy 103-10-31 09:19

請問,
以一宗土地申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分割成8筆土地,並於7筆建物+1筆警衛室完工後向所在地政府相關單位申報推舉社區負責人,申報備案核可。申請之區分所有權人為該7戶所有權人。建案戶數為3戶臨街式住店(土地及建物產權獨立,未持分車道及警衛室) + 4戶社區式住戶(土地及建物產權獨立 + 各持1/4分車道及警衛室)。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

臨街式住店為了將頂樓出租給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所以主張該建物為臨街式透天住店,並未使用到任何共同設施設備,並提出營建署解釋函第8582176號說明可不受公寓大廈條例規範。

社區其他住戶主張該建案為同一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及施行細則第12條,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提出當地政府工務課回函:按建築基地為包括供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為建築法第11條所明定;旨揭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時建築基地為XX市XX段XX地號一筆土地,爾經分割變更為XX段XX地號共8筆,仍應視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建築基地,仍應就原領使用執照之基地面積與該基地上建築物分別予以檢討。

上述為雙方提出的論點。

該案件如果確認該臨街式住店可以不受公寓大廈條例規範,是否表示該住戶日後可以自由改建.增建呢?
其他住戶是否可以向當地政府提出該建物及所架設之電信機房為違建?因為地坪與建坪不成比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社區仍應成立管委會,並訂定社區規約,規約內並可明訂不得裝設基地台,而臨街式透天若仍有使用到公共區域,仍可以主張受社區規約之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妙妙 103-10-30 16:11

請教各位專家,因巷道內道路受到兩違建佔用,違建戶是將舊違建拆除後重建新的水泥違建物,見壹週刊662期第026頁,如今市政府以拆除經費被市議會?除為由,草草了事,說已列管辦理中,有拆除過一次,但只是演演戲,兩戶只是各自牆角拆除小角,草草了事,如今也已修復完成,監察院也陳情過了,如今違建依在,有鑑界過,有人告訴我,只接對違建提告,維護我們的權力,巷道是違建戶的正後方,是超過15年以上的即有巷道,尚未都市計劃,巷內有四戶人家,違建戶是100%利用它們的土地,後方沒有預留1.5米防火巷空間,請問有專家可否幫我們,如何訴訟要求違建戶拆除違建物,若要提告,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在此先謝謝了各位專家了......

這部分要先看過鑑界報告,如確實有侵佔他人土地而建造房屋刑事有竊佔刑責,民事可訴請拆屋還地,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妙妙 103-10-30 16:05

請教各位專家,因巷道內道路受到兩違建佔用,兩違建戶是將舊違建拆除後重建,見壹週刊662期第026頁,如今市政府以拆除經費被市議會?除為由,草草了事,說已列管辦理中,有拆除過一次,但只是演演戲,兩戶只是各自牆角拆除小角,草草了事,如今也已修復完成,監察院也陳情過了,如今違建依在,有鑑界過,有人告訴我,只接對違建提告,維護我們的權力,巷道是違建戶的正後方,是超過15年以上的即有巷道,巷內有四戶人家,違建戶是100%利用它們的土地興建違建物,請問有專家可否幫我們,如何訴訟要求違建戶拆除違建,在此先謝了......

小明 103-10-29 22:46

律師您好

我們家是賣早餐的門前有固定一個鐵架(在水溝蓋上,紅線內),開店至今快20年都沒事但最近有一名中年男子要求我們移開鐵架讓他拍照,自稱水溝蓋前面是他們的土地,因為鐵架是焊死的又很重加上他只拿一張私人公司的名片我們當然不予理會,過幾天警察跟他就過來說要強制執行(看起來又不像騙人的警察都敢叫),他裡拿著什麼土地權限說他已經告上法院了我們只要配合他把鐵架移開讓他拍照他就不找我們麻煩,雖然他是這麼說的但總覺得事情沒有那麼單純...(其實我們也心知肚明鐵架擺那有違法之餘),如果只是要找我們麻煩何不直接告發or私底下勒索我們為何要兜那麼大一圈,是不是還有後續的問題,請律師大人無私分享您的看法,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對方說要提告,則建議進入訴訟程序才能釐清雙方之權益,對方仍需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進行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9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提告後,再答辯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9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對方應是在蒐證並作核對現場情況之動作

如果對方確定有提告且與您有關

可能再一、二個月內就會有法院的通知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妙妙 103-10-28 20:01

請教各位專家,因巷道內道路受到兩違建佔用,見壹週刊662期第026頁,如今市政府以拆除經費被市議會?除為由,草草了事,說已列管辦理中,有拆除過一次,但只是演演戲,兩戶只是各自牆角拆除小角,草草了事,如今也已修復完成,監察院也陳情過了,如今違建依在,有鑑界過,有人告訴我,只接對違建提告,維護我們的權力,巷道是違建戶的正後方,是超過15年以上的即有巷道,巷內有四戶人家,違建戶是100%利用它們的土地,請問有專家可否幫我們,如何訴訟要求違建戶拆除違建或請求國賠,在此先謝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8 2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巷弄是私有巷弄,共有人可以訴請拆屋還地

2、倘若是公有則僅能以檢舉方式處理,倘若縣市政府違法不執行,可以向監察院陳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您可先向縣市政府工務局調取相關建築圖說

釐清巷道之產權為何

再向專業律師尋求協助

felicia 103-10-27 16:13

我要和地主簽訂土地租約
地主口頭委託第三人與我簽約

請問是否需要正式的委託書,其格式為何?

或是能直接於契約中註明地主與第三人的委託關係

才能保障我的權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7 20: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授權的部分,不論是口頭還是委託書都是有效的,倘若無效,可以向該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

2、不過建議還是要有授權書,且可以進一步的要求本人承認該授權行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7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請地主載明授權書與代理人,以避免簽約後地主反悔稱無授權與代理人。

felicia 103-10-28 22:57

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回覆

想再請教

Q1.合約中,地主已於"立約人"部份簽章,並填妥相關身份資料

同時,在旁註明代理人及其姓名

如此,是否已無爭議

Q2.本合約約期為十年,未經公證,

但有約定若地主提前解約需負賠償義務

如此,是否能排除民法第425條第2項適用(即買賣不破租賃之例外)

謝謝

Angel 103-10-27 13:26

你好~~我先生在98年跟台灣上市公司應徵到大陸蘇州公司上班,簽訂了二份工作合同,一份為台灣,另一份為中國大陸上班合同,日前9月份時公司因工廠土地賣掉發了一份公告, 內容為公司因土地買賣故於10/25終止所有勞工之勞動契約資遣,日前公司在他返台與他提到要調他回台灣總部,他跟公司提到工作地點離家裡太遠而且與他原本的工作相差太多,公司有提到要算資遣給他(在約10月21左右他有與公司部門主管聯繫,主管有提到調派回總公司及談論薪資,他因工作地點離家裡太遠而且與他原本的工作相差太多拒絕主管,主管有同提到會與上層主管商討他ㄉ資遣事宜,此段有電話錄音),但快接近10/25時他與人事詢問時人事告知大陸公司還在營登也在並沒結束營業,想請問張律師我們再大陸所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嗎?公司提到他們部門終止勞動契約資遣,那他有簽立該部門合約是否也適用呢?

 您好:

由於您所敘述之契約(合同)須檢視其中之內容才能認定是否可於台灣主張權利

故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cindy 103-10-27 08:10

這是遺產繼承分配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

我公公過世後,把房屋土地分開交由我先生和我大伯繼承.即我先生繼承房屋,大伯繼承土地..當然公公的意思是希望兄弟倆一同保有祖厝,不要分家的意思. 但又因為公公當初是把房屋土地全數登記在大伯名下,但家人都知道這是屬於借名登記,所以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上,我大伯也同意讓我先生以繼承方式取得房屋項目. 但在地籍資料上卻沒有變更所有權人,以致在地籍資料上我大伯仍是房屋土地持有人. 日前因大伯要偷賣房屋被我先生發現,兄弟大翻臉已經鬧得不可開交,現在想請教各位律師,我們要如何提出法律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呢? 

 

唉... 說到祖厝歷史早已不可考,原本祖厝未保留登記,只有門牌號碼,後來陸續向地主買地,我公公就以大伯名字登記了,祖厝有拆掉重建,沒多久就變更地址,但都是同一間房子. 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寫的是舊地址,但我們有調到變更地址的資料,證明是同一棟房屋,就是因為大伯持有新地址,我先生是繼承舊地址,所以才有爭議.. 該怎麼辦? 要打幾次官司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1.  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您丈夫並沒有取得分割房屋部份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可請求依協議為遺產分割

2.  因所有權登記在您大伯名下,若您大伯堅持要賣出房地,建議依協議書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法院可因共有人之請求,以判決分割遺產分割之方法包括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代償分割,即共有繼承人將遺產原物全部分配於其中一人,而對於未分得遺產繼承人,以金錢補償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您的問題關鍵為如何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約定內容為何,

故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7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提出借名登記證據,證明大伯名下之房屋土地均是阿公借名登記其下,阿公方為真正所有權人,房屋土地為阿公之遺產,請求大伯將房屋土地返還給阿公之全體繼承人,再依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規定,將房屋登記給您先生,土地登記給大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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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103-10-25 20:12

本人與親戚共6人持有一筆土地,日前其他共有人在未告知本人情況下,將其持分賣給第三者,本人得知後欲行使優先購買權,買方(第三者)卻不願退讓,還想偷偷送件過戶(因已取得親戚用印及印鑑證明),但被本人於地政事務所擋下。現本人欲提起假處分該筆土地,以便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有下列問題想要請教:

一、親戚中有人願意賣我,但有人卻只想賣給外人(因先前有嫌隙),考量第三者掌握所有親戚之用印及印鑑證明,隨時可偷過戶,因此想對整筆土地(除本人持分)提出假處分。但日後願意賣給本人的親戚過完戶後,本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取回已過戶土地部分的提存嗎?

二、若無法取回部分之提存,是否可分成願意賣給本人及不願意賣給本人兩個假處分向法院聲請呢?

執行者 104-04-24 12:46

 其實你的問題很簡單,你依民法823、824之規定,提起變價拍賣之訴,等判決下來再將房子優先購買就可以了,別人的持分可以自由處分,這個部分你是管不著的,你可以在起訴的時候,請求法院發起訴證明,然後到地政機關登記,這樣就不能處分了,你再整間買回來就可了,不用看親戚的臉色。

Kevin 103-10-25 10:13

建設公司告知財務上周轉不靈,老闆人落跑並支票跳票銀行已接手故工程仍在進行;因房屋先前已先過戶在我的名下,權狀正本也已拿到,也調過土地物權狀,所有人為我本人,其它項只有兩位,第一順位為本人之借款銀行,第二順位為我

目前有部份公設(停車場大廳)尚末完工,故本人有預保留尾款和交屋款(約買房總金額之5%)

想問一個情況,若建商老闆欠錢,故債權人會向建設公司要錢,本人仍欠建商公司尾款和交屋

法律上,若建設公司倒閉後,債權人是否可向本人索錢這筆尾款與交屋款?

也就是說,我欠建設公司錢,建設公司欠債主錢,那債主有權利追討到我身上嗎?

google查遍網路找不到相關資訊,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1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主可以代位建設公司向您請求給付尾款唷!

maypcc 103-10-25 18:5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主可以代位建設公司向您請求給付尾款唷!

 

 

律師 你好,因公設尚未完工,車位和大廳算嚴重瑕疵根本無法使用,這無法以瑕疵故扣留尾款與交屋款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22:15

您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白話文說,就是因為有瑕疵所以主張有些款項之費用應該要等到對方將瑕疵修補後才給付。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5 22: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商公司清算終結歸於消滅前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權利。

2、屆時我方可以對抗建商的所有抗辯,都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阿楠 103-10-25 09:53

熱心的律師大大您好:我想請問說,如果祖父要把土地贈與過戶給兩位孫子,那麼若百年之後,祖父的兒子是否可提出繼承特留分之訴?

還有若祖父是利用遺囑說明土地繼承人是給孫子,那麼兒子是否仍可提出特留分之訴?

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將這筆土地產權,轉移至孫子而兒子的部分無權介入?

謝謝你的指教!!

 您好:

如果是生前就贈與過戶,兒子就不能干涉

如果是以立遺囑之方式,兒子仍可主張其特留分之權利

如果擔心太早就過戶給孫子,建議可以分次贈與過戶並同時立遺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5 1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祖父可於生前贈與給孫子,若於死亡前超過二年以上之贈與,將不被認列成遺產,兒子即無法主張遺產繼承特留分,故可盡早辦理贈與,若有贈與稅之疑慮,可辦理分割應有部分贈與,額度為公告現值220萬之免稅額度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琪仔 103-10-24 03:11

律師您好,小弟於今年1月份向人承租廠房簽約1年半,房租共開立18張無禁背公司支票於每月1日兌現並於簽約時全數交付該房東,使用至8月份時發現出租房東廠房及土地早已被拍賣並非權利人,才發現被詐騙,並收到法院通知將於10月底拆除廠房,因為無法繼續使用該廠房,所以向房東追討尚未兌現之房租支票,但該房東票據已交由第三人且避不見面拒絕返還剩餘支票,所以小弟10/21已向法院聲請票據假處分,但因11/1票據即將到期,擔心假處分裁定來不及向銀行行文止付,想請問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讓銀行暫時止付該票據假處分裁定......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4 22: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法。屆時僅能向房東進行求償

2、建議應該向房東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至於票的部分請勿報遺失,避免構成誣告

駱駱兒 103-10-23 15:30

房子是在鄉下的部落裡面

以前是老人家口頭上有交換

詳情大概是我爺爺用多少牛 多少米 

鄰居換來一塊地

之後我們就在這塊地上蓋房子 

使用到現在

之後雙方老人家都過世

當初也沒有辦理過戶資料

對方老人家也沒有辦理過戶給後代

但是如今卻跑來跟我們要回土地

但是我們房子使用超過30年以上

最近因為房子老舊

想要修整

不知道應該怎麼做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23 16:25

建議上網找具相關經驗之律師,然後到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可以指定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10-23 18:21

產權沒有過戶的話,名義上的地主是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你這個案件不太樂觀,除非找得出文件證明當年已經合意移轉所有權只是沒有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3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子對於土地無合法占有之權限,對方可能會依據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對您主張拆屋還地,故您與家人可嘗試蒐集證據主張確認定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阿威 103-10-22 23:21

請問,我家有筆土地目前登記在我堂姐名下,但我有法院公證協議書,協議內容我與其餘3人各四分之一所有權,且土地買賣需有4人皆有共識同意出賣。

問題是我們之前有找房屋仲介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一份契約書我們4人皆有簽名蓋章,後來因為契約期滿,房屋仲介又來找我們要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但是後來我們發現房屋仲介與我們講的契約書內容,每個人講的都不一樣,甚至欺騙,她跟我堂姐講說我們其他3人已經同意契約書內容並已簽定(告知我們要一人簽訂一份),導致我堂姐相信也與她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

我想請問的是像這樣如果只有我堂姐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而我並沒有簽名蓋章,房屋仲介是否可以依我堂姐簽訂的契約書內容銷售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3 07: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外部效力的部分,只要有2/3所有人的同意,還是可以出受該動產。不受你們內部約定必須全體同意受到影響。

2、倘若該仲介詐欺的行為,可以撤銷委託契約

3、詳細的權利義務必須依據所簽立的協議書及委託銷售契約書而定,煩請提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黑蚊 103-10-21 18:37

各位大律師好:

小弟有些問題想請教大律師們,我們家旁邊有一塊水利地,我有意思想要購買,但是目前碰到幾個問題,想先知道情況再來詢問購買事宜。

在這個水利地上面,有被占用的情況,占用有十幾二十年了吧,占用的是公寓的一樓,另外搭建出遮陽蓬,另外他們(整棟大樓)的化糞池也是占用了,假如我購買這塊地,申請地鑑後,確定他們是占用,是不是有權利叫他們全部移開,遮陽蓬部份是對一樓住戶提出,地下的管線是不是就是對整棟大樓全體住戶提出呢?我這個案件成功機率應該很大吧!如果另一塊私人土地遭占用超過30年是不是也一樣可以提出拆屋還地並申請不當利益所的之求償呢?

謝謝

黃小鐘 103-10-21 02:06

父親與伯父共同擁有3筆土地其中一筆有地上建築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築)

, 兩人持有3筆土地各二分之一所有權,前年伯父因病去世,名下二分之一所有權由其女兒繼承,但日前父親收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書中表示伯父女兒與3間銀行有金額不等的借貸關係,因皆未按時還款而遭3間銀行向法院提書強制將名下動產拍賣....

請問

1.我們現在該如何處理才可以不讓土地被拍賣?

2.我父親有意替伯父女兒還清債務,但是否可要求伯父女兒將其所有土地讓渡給父親?(類似他欠150萬,但是土地值400萬,他的2分之一是200萬,我們幫他還150萬,再給他50萬)

3.這是要與伯父女兒簽買賣合約書或是讓渡書?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1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持分各二分之ㄧ,所拍賣的標的應該是對方的持分才是,不影響您父親的持分

2、可以代償,並且辦理過戶,但是必須簽立協議書,並與債權和解清償,要求撤銷執行程序。

 

 您好:

除曹律師所述外

亦可以待土地拍賣後再由父親向法院提出書狀行使優先購買權即可取得土地全部之權利

且程序上較為簡便,價格也會比市價還低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黃小鐘 103-10-21 10:4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持分各二分之ㄧ,所拍賣的標的應該是對方的 ... (恕刪)

律師您好:

父親就是怕只賣對方的二分之一的話~被別人買走以後也難處理阿...

而且目前伯父的女兒傾向寧願被銀行拍賣~認為拍賣後扣掉債務他還有錢可以拿~

所以都拒絕我們替他代償及向他購買過戶的要求...

黃小鐘 103-10-21 10:47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除曹律師所述外

亦可以待土地拍賣後再由父親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父親向法院申請優先購買的話~

是不是就沒有其他的買家了呢?如果是拍賣我們出價沒別人高就會被買走了阿...是拍賣日前就要向法院提出書狀了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0-21 13:50

您好!別自己出價,只會抬高價格而沒有其他好處;等別人拍定確認價額後,法院會通知父親要不要在10日內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此時不會再有別人來競價。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nita 103-10-20 23:27
因父親姊妹們(也就是我的姑姑們)蠻橫無理 簽定不平等條約(遺產協議書) 想要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因父親繼承房子土地 現有超商經營 阿公生前有簽訂租賃契約 現在阿公往生 父親繼承 租金是否可以重新談定??? 另外在遺產協議書內有協議父親租金要匯入指定帳戶 請問因租金未寫有多少金額 是否要與父親重新談的租賃契約金額一樣?
另外是否可以將此棟動產於轉換到父親名下後再行贈與我弟 以迴避這一條約定??
2.關於條文中寫到阿嬤生活費與醫療費要來自於上述所說的指定帳戶(此帳戶姑姑們要求與阿嬤聯名),若有不足由四姐弟妹平均分攤,請問關於這個生活費與醫療費要如何合法跟這些子女要? 3.姑姑們還限制阿嬤保險要為阿嬤百年後的喪葬費用 那我阿嬤還可以更改保險受益人嗎?? 這兩個有牴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1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人必須繼承租約,但是還是可以從新洽談,只是必須經過承租人的同意。只要屬於該租賃契約所獲的對價,都屬於遺產範圍。

2、扶養費用依協議,先由該帳戶支出,不足部分再由其他子女分攤,倘若有不願意給付之情形,可以提起請求履行協議訴訟

3、該協議倘若經過您的祖母同意簽立,則您的祖母將受到拘束。

4、建議應該備妥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1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阿公死亡後發生繼承事由,阿公之遺產均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您父親私自移轉遺產,恐有涉嫌違法之虞,仍應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加以分配之;又針對阿媽之撫養費或喪葬費等,由阿媽之子女共同負擔之,若有子女不願意負擔,可提起訴訟加以請求其應負擔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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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澤 103-10-19 19:19

事件

阿嬤有6個子女,民國99年,阿嬤將土地分予5子女(大哥不參與分產並簽署放棄書),但阿嬤設定15年內有人賣地需給阿嬤100萬,滿15年(民國104年)可與阿嬤解除設定,但阿嬤不幸於102年過世,大哥跟二哥也在5年前過世,並有3子女跟1子。

問題

請問阿嬤於15年設定期滿前過世,該怎麼解除設定

之前有爬文得知,需與大哥二哥子女和其他四個兄弟姊妹ㄧ起解除設定,但大家感情並不好,想請問還有其他方法可解除設定嗎?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9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阿媽死亡後,尤其繼承繼承之,即阿媽之子女,若有人死亡,則由其子女代位繼承之,至於大哥99年簽署之放棄繼承,由於繼承尚未開始,似無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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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澤 103-10-20 01:1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阿媽死亡後,尤其繼承繼承之,即阿媽之子女,若有人死亡,則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 (恕刪)

律師您好,繼承的部份沒問題,想問的是怎麼解除設定,感謝

小雲 103-10-18 21:48

姊姊離婚了,想要爭取孩子的扶養權,我們有勝算嗎?

姐姐現在沒有工作,有些銀行已經不給貸款或分期,工作最長做大約一年左右,連信用卡都不願意發卡。和父母一起住,是類似四合院的房子,但有一半是台糖的土地,父親現在是開水泥車的,母親沒工作

姊夫是做工的,做三休四的看天吃飯,財務方面不清楚,和父母住在透天厝,是自家的房屋,父母有在做生意的樣子,總之有穩定的收入。

姐姐說,小孩他爭取到後,姐妹會幫他一起照顧,所以沒有經濟問題,姊夫從來不關心小孩,也沒有在照顧小孩,夫家會帶小孩去唱KTV、打麻將,環境複雜,姊夫有家暴情形,指的是會讓小孩喝啤酒、在決定離婚後把姐姐關在家門外,所以我們很有勝算。

姐夫說,他有穩定的收入,孩子兩年來都住在這個環境已經習慣了,姐姐常跑出門,小孩都是爺爺奶奶在幫忙顧,姐姐工作的時候也是託給爺爺奶奶顧,喝酒姐姐也沒有制止,外公還會給孩子吃檳榔,所以他們比較有勝算。

姐姐的朋友說,就算沒有工作也無所謂,小孩還是可以爭取的到,最起碼兩個孩子能夠爭取到一人一個,這個社會很照顧單親家庭,補助很多,不用工作就可以爭取到小孩

姐姐在一開始協議離婚的時候,曾經去向社工備案說招到家暴(因為被關在家門外),社工曾經跟他說過讓小孩子喝啤酒這不算家暴

姐姐原先要爭取小的(1歲),但後來顧慮到還要再工作,就要爭取大的(2歲),姐夫家願意把小的給姐姐養,但不願意給大的,理由是孩子2年來已經習慣的生活環境,換了對孩子不好,姐姐要求要大的+贍養費扶養費,姐夫不答應,於是雙方說好法院上談。

幾天後,姐姐說姐夫跟他說過怕兩個孩子分開了,感情會不好,她認為說的沒錯,所以兩人簽署離婚協議書,當中協議扶養權歸姐夫,但准許姐姐探視小孩,每個月可帶小孩出門玩1-2天,姊夫給了姊姊5萬元加上一台機車,就這樣簽了名離了婚。

姊夫手機換了,沒跟姐姐說,姐姐一星期要求看孩子2-3次,姐夫家似乎有意無意的逃避電話,所以姐姐說要再次告上法庭爭取扶養權。

這樣,我們還有勝算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17: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敘述很長,僅就下列法院比較注重的審酌事項讓您判斷

(1)目前子女由誰照顧。

(2)訪視報告。

(3)照料子女的環境。

2、建議可以請求酌定監護權,並且請求酌定探視權即可。

3、倘若要提告的話,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協助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