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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5-01-21 19:55

父親與在我小學時就與母親離婚,我是由母親撫養長大的。

最近接到一封內容寫著:您的父親於104年2月13日安置於『養護中心』

依據民法台端對父親有撫養的義務,並加上您父親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要依身心障礙保障法第77條盡撫養義務。每月支付20000元安置費用

我現在月薪水約24000元,家裡的房子也是租的,母親並沒有工作是由我照顧,如果再加上這位已與母親離婚,形同陌生人的父親,我完全無法負擔,請問是否有關於撫養義務的上訴。或是其它處理辦法。

可向法院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減輕之訴訟,自可在民事上及刑事上免其法律責任,當然這要在訴訟中舉證證明,要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證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您可以主張扶養義務之免除或減少,建議攜帶該函文尋求律師協助。

你好:

可以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但不會影響已發生之債權,減免之前你還是要負擔已發生之費用

WWang 105-01-20 10:50

直系尊親被社會局安置,法院於去年4月已經裁決減輕我的扶養義務(每月四千),去年12月上旬接獲市政府社會局公函,要求支付全額安置費用,遠遠超過法院裁決數額,若是不服處分,需於30天之內送訴願書等等審查,不然時間到會強制執行

12月下旬我已經提出訴願,訴願書填寫內容有包括法院先前的減輕義務判決,以及請求暫緩執行;目前尚無收件單位之回覆,但了解處理過程需要的時間,並不意外

然而,近日收到市政府來函(他們針對我的訴願之答辯),舉出訴願法79條第一項,要求審判單位駁回我的訴願,指稱強制安置是政府權限,產生之債權屬於公法,民法只說可減免,但非免除,所以依法向我討錢並無不當,並舉出101年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

就我個人搜尋所知,台北市政府(雖非本人案件所屬)法務局已有注意到民法扶養義務及老人福利法安置費用間的衝突,進而請法學人士於去年完成鑑定,供訴願審議及法制審議人員參考

請問:

1) 假使訴願被駁回,之後的步驟是不是: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若不服判決,再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那再之後呢?

2) 什麼是(或何時可以)“抗告”? 社會局移交強制執行時,我可以抗告嗎?

3) 以實務經驗看,勝訴的大約可能性(大,中,小)?

4) 既然法院判決我的扶養義務可減輕至每月$4000,從判決日起我是否只需要負擔這部分(而並非社會局要求的全數費用)?

5) 目前社會局指出已經積欠的安養費用,若判決是我的義務但我無法一次付清,政府會容許商討分期償還嗎?

6) 有關民法1114條,如果第一代直系卑親屬(子女)不存在,第二代直系卑親屬(孫子女)是否有繼續負扶養隔代尊親屬的義務?

 

非常謝謝解答與指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0 10:56

您好,

 

1、如果都敗訴,案件就確定,你就必須遵照行政處分內容給付安置費。

 

2、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不服時提出之救濟方式,跟行政機關之處分、執行無關。

 

3、行政訴訟成功機率較一般案件低一些。

 

4、可委請律師處理行政訴訟事宜,爭取最大之機會。

 

5、可聲請分期付款

 

6、直系血親間就負有扶養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課與義務訴訟,會依照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途徑,若對強制執行不符要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提出異議,不服異議結果再提出行政爭訟。 小,如訴願決定書所載,減免扶養義務係向後發生效力,不影響已發生之公法上債權,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05號判決。 可向社會局主張,但社會局可能會認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屬於公法上債權民法第1118條之1扶養義務減免無關。 可向行政執行署各地分屬之行政執行官請求分期。 依民法第1115條第1、2項規定,有扶養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0 1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訴願結果不服,須於期限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0 1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訴願結果不服,須於法定期限內,依金額高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之,可考慮將焦點置於扶養義務分擔之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1-18 09:39
一年半前與小孩到社區散步,巧遇鄰居放狗出來奔跑,咬傷小孩,之後有馬上送醫,狗主人卻沒有歉意,直說是我家小孩自己怕狗,請問該如何求償~?有關動物保護法與民法追訴期是多久~?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8 1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二年內盡速委任律師具狀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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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8 1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二年內盡速委任律師具狀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弘 105-01-16 18:53

傳票內容大致:

本案件檢察官指揮 則股 檢察事務官詢問

夜股105年度偵字第2015號 毀棄損壞案件

有本署法警指引至第 偵查庭/詢問室

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三 個月前台中市文昌派出所因路口監視器通知到派所作過筆錄,製作筆錄時女承辦員警認定我與被害人認識為已據加上路口監視器截取機車曾路過畫面,認定我是加害 人。已車追人認定我有罪,在筆錄上1、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受害人機車鑰拾孔遭人用快乾傾倒,疑是機車車牌******所有人所為2、被害人機車遭人損毀是否 是你所為?不是。後女警還特強調為了保障你我權益請我在筆錄上閱覽過簽名。當下滿緊張所以看到筆錄上的矛盾想提出修改,但看女警我一到派出所就認定我有 罪,不給我定罪不讓我出派所。一待了2小時。

離開前女警員說要將筆錄往上呈送。

至今日收到傳票

請問事實上我不清楚受害人住家位子也對騎機車車牌樣式還不知情。映像只是那機天因為受傷復健游泳玩到附近社區騎車先逛買東西吃,中途可能有停留。

在下下禮拜一前到檢查署,我需要知道哪些事情才能在避免事些誤會。

到時候是到偵查庭還是詢問室,有什麼差別?請問我是去詢問室還是偵查庭?

在訊問室會見到受害人馬?

請問因為是因被告傳喚,是否百分之百被定罪?

如果被定罪,等到判決書下來行和解還是偵查庭上達成和解?達成和解還需要判罰馬?

如果檢察官在訊問過程硬要定罪我是加害人,請問當下什麼管道可以反映,該保持什麼樣應對?

相關的刑法民法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6 18:57

您好,

 

1、您係被檢察官被告身分傳喚,就是進入偵查庭接受訊問,也代表有一定之嫌疑;無法確認是否會見到告訴人,檢察官如有同時傳喚告訴人那就會見到。

 

2、相關細節無法以你給的資訊回應,建議仍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撰擬書狀、陪同開庭,才能將真實情形有條理地陳述予檢察官知悉,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一、原則上會到偵查庭,上面坐的是檢察官

二、會見到告訴人。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有罪之前,您都無罪。再來就是告訴人要舉證您有犯罪,若證據非常不明確,則根本不應該定罪。

四、和解,是判決出來之前應該做的事情,若真的有犯罪,也建議先和解。此罪達成和解可以撤回告訴,將會不起訴處分。

五、若被起訴,告訴人則可以對你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依照他的損失向您求償

六、若很困擾,可以來電諮詢,或是安排當面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由檢察事務官來詢問,檢事官基本上仍會再訊問一次,您屆時可以再為解釋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6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為被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於開庭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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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6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為被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於開庭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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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105-01-14 00:11

律師您好!本人於去年1月參加了線上英文補習班,今年1月突然停止上課,且從新聞上得知,該補習班的員工因2個月沒有領薪,到總公司抗議,目前公司無人運作,我?也組織了自救會,非常須要法律資詢.主要的問題是:1.大多數的人用分期付款 2.部份的人也預繳一筆錢,我想請教,這個公司應該準備惡意倒閉,那我們這些人的錢還要繳嗎?可否適用民法299條第一項,停止付費, 另外,已經全額繳清的人,要怎麼辦?,可以申請假處分嗎?(這網路補習班有其他相關企業),請好心律師協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4 07:17

您好,

 

1、分期付款的人,不需要繼續付款(除非是簽票據,要另有程序阻止付款),若補習班要求給付款項,可直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2、所謂假處分,是指例如我請求返還房屋,為避免對方在訴訟結束前就把房子賣掉,先聲請法院禁止對方賣房子而言。若您係指要假處份禁止公司惡意倒閉,可與律師討論研究可行性。

 

3、相關企業仍然是獨立之法人,除非補習班母公司是相關企業之債權人,否則較難向其他相關企業採取甚麼法律途徑。

 

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交由律師評估並協助處理後續事宜,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安可 105-01-13 17:05

請問現在父母以離婚小孩未成年監護與扶養權在母親(單親媽媽)這邊,現在要改姓還要父親同意才能改姓名(父親不同意)? 之前母親有申請過家暴令之後有撤銷了,是否能用民法1059條的父母離婚這項申請改姓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聲請法院裁定改姓,應說明目前姓氏對小孩有不利之處,否則法院不會准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3 17: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更改姓氏,但須提出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證據,方有機會改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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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3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更改姓氏,但須提出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證據,方有機會改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台東醫院前精神科主任陳明哲生前詐領健保費遭判刑,醫院被中央健保局裁罰千萬而向陳男索賠。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陳男應賠償新台幣1825萬元,由陳男妻兒繼承遺產代賠定讞

 

陳明哲從民國91年起,以造假看診會談紀錄、開立不實處方箋等手法,向中央健保局詐領健保費上千萬元。法院二審在民國101年依照詐欺取財罪判處他7年有期徒刑,隔年他過世。

 

台東醫院主張,陳男犯行導致醫院被健保局裁罰,於是轉而打官司向陳男家屬求償

 

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陳男不法詐領健保費,導致台東醫院被裁罰1825萬餘元。而陳男死後,其妻兒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判決他們應代替陳男賠償醫院損失,但他們只需在繼承財產範圍內賠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200096-1.aspx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148條定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同法第1174條復定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應該說明的是,現行民法已原則上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換言之,繼承人原則上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權利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原則上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因此,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固然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償還全部之債務,但繼承人得拒絕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是以本件標題於解讀上恐生誤會,應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三)律師提醒,於現行法下雖原則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主義,但繼承人若為按照一定法定程序清償繼承債務,仍有可能須負更其他責任,所以較合理的做法毋寧是詢問專業的律師,才能妥適保護好權利義務。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xuan 105-01-09 10:22

請問依據民法1174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就近住處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收件受理而裁定移送,
想請問受理之法院是審理方式為何?

1.先審查拋棄繼承是否為合法件才依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移送

2.只看聲請中之被繼承人戶籍地並非該院所管轄直接移送

倘移送後造成當事人須南北奔波而需額外請假並產生其他的費用支出,
那麼我們一般民眾什麼都不懂,
對法院來說如何處理才符合家事事件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呢? 

你好:

拋棄繼承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不會開庭例外才會開庭。 基本上只要準備好文件,不要有缺漏,很快就會接到法院通知,若不想親自處理,可以委請專業人士辦理,基本上應支付之酬金不高。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1-09 14:36

XUAN你好,拋棄繼承專屬被繼承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此要件會第一時間審查。之後法院若有補交文件之需要,會以書面通知,接到通知再補件即可,且補件用郵寄即可,若還有問題也可直接與承辦人聯絡,不用親自跑一趟,毋須擔心。

                                                                           王律師

xuan 105-01-09 15:53

謝謝回覆, 由於要求補正重送有蓋印鑑章之拋棄繼承狀與附印鑑證明,
經解釋為本人親帶證件到法院辦理故不需要印鑑證明卻不為接受,
然後強制若不依其意補正將予駁回,之後甚是收到家事庭通知要求到場陳述,
所以覺得很誇張, 想主張所要求補正項目不符合實情亦於法無據卻不知如何進行

105-01-08 13:57

你好:
我母親94年過世,當時我們子女未滿20歲,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
後來母親名下的房子法拍後,還欠銀行120萬,
目前我們尚未收到房貸120萬的強制執行扣薪,
但有收到政府發出的<房屋稅2000元 強制執行單扣薪> 5年前收到的。
請問:
◎ 我們是否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1>可提出限定繼承
◎ 以所得遺產完清債務即可?(不過我們沒有繼承任何遺產)
◎ 我知道這需要律師協助,請問接下來如果想對法院直接提出異議,
    程序是如何?收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1>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2 17:29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可以。 2、 倘若沒有遺產也無涉,還是可以主張。 3、 程序上應該是債權人向我方提告的時候再提出答辯即可,倘若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則必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看目前到哪個程序了,費用也隨之不同,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牛奶 105-01-07 10:55

如果甲夫與乙妻結婚,乙妻與他人通姦事實在先,且經甲夫表示,民法1145一項第5款,不得繼承甲之遺產,乙是否有?剩餘財產請求權 ?(1030-1)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7 11: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姦所致的效果是離婚賠償刑事責任,與剩餘財產分配無涉,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著重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一起努力成果的分配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是通姦之一方顯無共同努力生活之行為才能主張減免。

剩餘財產分配,主要審酌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單純的通姦事實,不會直接導致喪失剩餘財產分配之權利。倘若通姦之一方,平時對於婚姻生活貢獻極低,甚至毫無貢獻,才會遭判定降低分配比例,或免除分配額。

具體個案情形,可約時間至本所詳談,以便為您提供具體之建議。

betty 105-01-06 13:24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綜上所述,請教律師,我是否能主張訂金全額退還呢?謝謝
betty 105-01-06 10:52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Cher 105-01-05 18:16

????銀行個資法關係約定帳號不呈現戶名在網頁上,只有銀行帳號,導致個人以為是自己的帳戶,誤匯至前房東帳戶(人在英國),銀行協助發出數封mail通知她本人,我個人也發出數封mail,請求匯回款項,但她多次推拖(原因:不會使用網路ATM、沒有讀卡機、不要麻煩到她本人、請我不要跟她聯絡,她只對銀行...),各種理由....。但時間已過一個月,尚未得到確且答覆。如以民法方式向對方提出侵佔,法院能向銀行提出凍結帳戶? 並搜證其證明款項不是她的,是否能通知銀行強制執行匯回款項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1-05 20:53

您好!

是您自己匯錯帳戶,並不是對方犯罪行為所造成,而請求對方還款是民事糾紛,如果對方不願配合還款,您可先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返還錯匯款項,等判決確定後才能強制執行,由法院通知銀行強制執行對方存款。另外,若擔心對方於訴訟脫產,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由法院命令銀行強制扣押對方存款,以供判決確定後執行返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etty 105-01-05 14:14

律師你好:本人因為一時急於用車,未檢查過車體也未曾試駕,當場看車即匆匆簽約下訂,後來,才知道原來行政院有訂定三日契約審閱期。請問,在倉皇匆促下之訂約因為不知有三日契約審閱期而放棄使用,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並返還訂金?

我查詢到的資料截取如下:
A.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76034&article_category_id=2238&article_id=100013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B. http://www.nfa.gov.tw/main/List.aspx?MenuID=782&ListID=4343

不論何種形式的買賣,總有後悔的風險,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於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意即若於交易中已交付定金,買受人並不得因單純的後悔而請求出賣人返回定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意指消費者可以有一段理解契約內容的合理時間;若企業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消費者即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汽車買賣之契約審閱期間,依經濟部經(87)商字第8701452號函釋,因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且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3天共72小時。


換言之,若消費者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可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該定金條款屬於無效。依前述函釋,可直接向業者請求退還全部定金。但如已充分審閱契約,或自動放棄審閱期間後仍想取消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之不履行屬於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時,則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的是,為符合法規要求,車商在契約書上通常都會制式記載「本人已攜回契約審閱至少三日以上,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無誤」,表示契約已按規定讓消費者審閱過後才簽約。

為解決此一爭議,依消保會93年函釋,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如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有爭執時,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C. https://lm.facebook.com/lsr.php?u=http%3A%2F%2Ftaipei.law119.com.tw%2Fpersonview.asp%3Fkname%3D%25A7%25F5%25A5%25C3%25B5M%26ktop%3D%25C3%25B1%25ADq%25A4%25A4%25A5j%25A8%25AE%25B6R%25BD%25E6%25A9w%25AB%25AC%25A4%25C6%26idno%3D6080%26keywords&ext=1451960864&hash=AcmqZ204D3LnJTBpw_5EPyu-iGKjAl4X4bvo_p2OwgKnfg&_rdr

另外,李永然律師亦解釋如下:行政院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首頁」特別註明【注意: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之文字,如果車商沒有讓消費者有充分的審閱期,就倉促簽訂買賣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綜上所述,請教律師,我是否能主張訂金全額退還呢?謝謝

105-01-03 15:19

小弟想請教假設事件如下

G在網路上使用匿名的FB傳送私人訊息給特定人士五位,分別是A(D的母親)B(D的超好友)C(E的超好友)DE

訊息內容為D&E被同一女生F同時間交往劈腿(確實是事實),要D&E自己多注意,並且請A&B&C也勸勸D&E注意自己跟F女的交往,並且附上D&F還有E&F的出門遊玩親密合照

請問這樣G會觸犯誹謗罪嗎?

還是會有什麼民法刑法上的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3 15:33
您好, 1、該行為已觸犯刑法誹謗罪,可蒐集相關證據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2、民事上亦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緣海 105-01-02 21:37

請問我的叔叔未履行撫養我祖母的責任,這有違反民法嗎?

一、可以提告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

二、未必要告請三思。

三、也可以考慮聲請調解

四、有時候發個律師函對方就付了也是一個方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緣海 105-01-02 21:24

請問叔叔從未履行撫養我祖母的責任,這有違反民法的規定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1-02 23:33

您好!

依規定如果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子女扶養的義務。因此,如果您祖母實際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就可請求包含叔叔等子女支付扶養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泰彬 104-12-31 22:32

你好,我在網路上買東西,有問賣家出貨狀況,第一次是回了,但還是沒出貨,第二次我再問他沒回答了而且不能取消交易了,我就直接按棄標,之後我就沒理他了,過幾個禮拜又出貨了,但是我已經買好東西了,所以我沒有理他,他就這樣被退回去了,(棄標的話我是按了然後就給系統自己用,我沒動他了)

我買那件東西是在2015/11/23但是出貨的時間是12月15號過了很久我想案取消交易可是不行,然後我就被告刑法毀損罪,民法違反買賣交易契約,請問要怎麼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31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31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01 21:45

這比較像單純民事交易糾紛,然既然對方有告您刑事,建議還是備妥資料委請律師協助。

Teresa 104-12-31 00:18

你好,我是個租客,昨天我的透天租屋處玻璃門被不明人士整扇射破,已經報警處理,監視器也有拍到相關畫面,但我們還是需要一扇門方便出入,我已經告知房東希望他們能處理,如果房東沒時間處理,我們會找人來估價並安裝,之後的費用房租裡面扣除,他的說法是他們這扇門才裝一年多,加上他們也是受害者,為何不能等警察找到破壞者付賠償金再裝新的門?我也有把民法的相關規定告訴他,如果他們堅持不修繕,我們是否可以將押金拿回並提前解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31 09: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修繕,屆期不修繕,可以自行修繕之後從租金抵扣費用或要求出租清償費用

2、另外,也可以拒絕修繕之後終止租約,並且要求退還押金

 

jack 104-12-29 11:15

各位律師好,小的目前高三正面對學測但家中有些變故,我家中的疑問如下

12/25在奶奶被送進加護病房已無溝通能力,而在12/26院方認為以可以宣判死亡,但由於習俗關係家中決定送回家在拔管,因此為當場開死亡證明給我們,所以當爺爺知道12/28早晨發現長孫女中午要去申辦死亡證明,怕財產遺產後提領需子女同意而很麻煩(家中直系有5位 3男2女 1位大柏已死 剩下的4人 有2人和他不合 我爸和長女)因此在12/28早上前往銀行說明妻子不舒服不方便出來領,因而帶著印章存摺領完金錢,大約是如此

1我想問其中此作為是否違法?

2是否犯下盜竊法(未經他人同意提領)?

3未開死亡但已死亡是否屬遺產還是要開死亡證明才是遺產?

4而324條寫直系 配偶 共同財產如犯此罪責免刑,其他親屬則變為告訴乃論,這樣不是很奇怪嗎,直接免刑?

5民法上又有神麼是他如此舉動違反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9 1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偽造文書,屬於公訴罪。

2、錢的部份倘若沒有占為己有,有分給各繼承人的話,不會構成犯罪,倘若占為己有,恐另外涉犯親屬間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

3、死亡以實際死亡時間點作為認定標準,與開立死亡證明的時間點無涉。

4、民事的部份,可以依據侵害繼承權的方式來主張權益。

 

Angel 104-12-28 11:36

婆婆目前名下的動產動產想指定由子女其中一人繼承,並負責婆婆的往後的安養費與百歲年老之後的費用,其餘兄弟姊妹均拋棄繼承,但怕口說無憑,想要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找法院公證,並載明這些附註,但法院回覆:無法做指定繼承公證,因是違法的,說民法有保障家族所有人有遺產繼承特留份,若財產所有權人生前未過戶,這些遺產特留份所有人均有權向法院提出財產重新分配

請問:有何方法可解決?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8 11:53

您好,

 

婆婆尚在世,其子女無法拋棄繼承,因為繼承權還未發生;而法律也不允許子女繼承權發生前自行以契約約定財產如何分配。是以,現行規範下,難以令您家人就繼承權之約定產生法律效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4-12-28 12:08

您好!

預先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給某一子女有效,但因為繼承還沒開始,其他子女預先拋棄繼承無效,將來繼承開始時其他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分配遺產。 既然只想分配給某一子女,可考慮生前以附負擔贈與的方式移轉給該子女,若將來該子女不履行安養的約定,則可撤銷贈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ika 104-12-26 21:43

各位律師們大家好!想請教一些法律方面的問題~

1.若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夫妻財產處理之部份: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 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那已經離婚半年的前夫想要找麻煩,恐嚇我要告我在去年我名下儲蓄險存款到期領回後,將其中20萬借予我親弟,卻未經他同意這部份!我需要理會嗎?

2.因婚後生子被迫在家照顧子女,原有之工作無法繼續。 前夫近日威脅要我償還婚姻期間他幫我投保之勞健保的全數金額, 還有生活費用。請問合理嗎?

3. 都已離婚近半年了, 現在前夫恐嚇我,要將當初離婚協議書上註明給付之撫育費找銀行信託。請問有這種說法嗎? 因兩個年幼孩子的監護權在我這, 而我又因為要照顧他們, 目前尚未找到合適的工作。 前夫常以此恐嚇我,若我未善盡照顧他們的責任,我就會被告! 而我又無工作,沒有經濟來源, 也不准動用他們的撫育費,那要如何養孩子呢?時常以此恐嚇我要告我。 也常常在電話中對我言語傷害,用“賤人”、“白痴”、“廢物”、“雜碎”……等難聽的字眼辱罵,我已經有錄音蒐證了,所以他經常對我叫囂“有本事就告他”~ 請問我目前無經濟來源,究竟有什麼方式可以阻止他繼續威脅恐嚇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6 22: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相互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無須理會。

2、夫妻間婚姻關係存去間存在的債務,仍然是有效成立的,所以要看當初代繳的原因為何來判斷,倘若是贈與,則無需返還;倘若是代墊,則必須清償

3、還是要有工作,避免無法妥適照料子女,至於扶養費的部分,確實不可以挪作他用,電話中的恐嚇,此部分可以蒐證提告,並且聲請保護令

一、他都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這部分他無立場再要。

二、保險的部分及生活費部分都是婚後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結果,你受領應該是有法律上原因,所以對方無立場跟你要。

三、小孩監護部分經濟能力只是其中一個考量點而非全部。

四、要想辦法帶著小孩活下去。

五、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7 1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知所有言論及請求均可置之不理,只要靜靜地加以錄音蒐證即可,若日後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又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亦可提出刑事恐嚇告訴,至於離婚協議書已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所約定,對方不得再反悔之,可不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7 18: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知所有言論及請求均可置之不理,只要靜靜地加以錄音蒐證即可,若日後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又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亦可提出刑事恐嚇告訴,至於離婚協議書已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所約定,對方不得再反悔之,可不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chick 104-12-26 00:26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陳華明 (律杏) 104-12-27 16:33
請問被告竊盜的那台筆電在誰的手上? 若不是在你手上, 是交給其他人處理, 自然就沒有竊盜的問題. 至於偽造文書, 則是另一回事了
Schick 104-12-26 00:20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因為依您所述難以確定具體細節,謹大致推測事實如下: 民眾交付您筆電,由您交付第一單位處理,並由該單位交付第一張收據(您虛構其他人名義);因主管詢問,惟恐主管發現前開事實,於是拿另一台不知來源的筆電找第二受理單位處理,取得第二張收據(您的名義)
Schick 104-12-26 00:07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12-27 02:17
公務員登載不實會構成 詳細請賴問 id ncc101ds
Schick 104-12-25 23:57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8 15:4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如前電話所述,造成員警的相關文書登載不實,影響文件真實性,就已經危害他人。 2、 一?帶走就是當作自己物品的表徵。 3、 還是建議您應該正式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您可自行斟酌。
Schick 104-12-25 23:52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你好:

1.一併帶走是何意思?帶回離原處所自己使用?

2.你說述違反常情,可請求民法第805條規定之10分之1報酬之人應該是拾獲之民眾而不是你,你冒用他人名義還是構成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6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避免於檢訊時,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6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於開庭前,預先演練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於警詢或檢訊時,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olly 104-12-24 00:56

發生經過:

一、詐騙期間自104年09月30日至104年11月27日,我是受騙當事人的女兒。 二、經母親轉述及事後回想過程記錄在紙上,本人知道狀況的時間是12月20日,已經被騙完了過了三個禮拜,但母親說她11月27日當天就去報案了,被詐騙總金額共260萬元,分成3筆,一筆為面交現金100百萬;另兩筆為匯款帳戶,73萬及87萬,都有記下銀行帳號戶名。

三、因為事情知道得太慢了...,今天才去警察局了解狀況,報案的分局說已經送到偵查隊辦理調查,而且說追蹤進度的話,就是打電話去詢問就好,另外我也有打去165反詐騙諮詢,也做線上的舉報了,但是覺得很心急,很想問問有沒有其他辦法,其他的法律途徑,好讓這些錢能貼補一些回來。

問題一:

受害當事人遭詐騙集團騙錢,已經報警而且也有打去165反詐騙專線舉報,且警方回應已送至偵查隊辦理調查,但因?等消息覺得夜夜漫長,想問還有其他辦法可以將錢要回來嗎?因為我也有上網查相關例子,有看到別人說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如下:「根據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主張對方獲利無法律上原因,也造成自己的損失,再以民法第242條債權代位方式,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領回被騙款項,由於人頭戶、車手不可能出庭主張是自己的錢,即使銀行有管理帳戶的義務,但沒有辦法得到原帳戶人的答辯,法院只能依照被害人提出的代位權判賠,有民眾因此領回了二十萬」,若真的可以走這途徑,我該準備些什麼,程序如何?

問題二:

受害當事人是我母親,我是他女兒,但是因為媽媽本身是個老實人,太容易相信陌生人的話,但對我們自己人其實又有倔將的一面,我勸她和引導她正確的路,想了解家裡所有的支出狀況還有她名下的款項還有多少,因為想要把關,說難聽點是要控管她的資金,但她卻一直質疑我,然後一直說被騙就被騙了啊,也許因為我年紀比她小所以覺得我不懂,甚至我認為她潛意識是不想承認自己被騙了,仍覺得自己是聰明的,她竟然跟我說她懷疑是她的同事設計這個局想騙她錢,覺得是有人想害她調查她...等等,但..我也想說,她精神是正常的,只是身為女兒的我,想問法律上有女兒可以管得到母親資金的權利嗎,或是母親資金的運用,女兒有權知道(透明化)的相關法規法條細項都可以~~經這次留案底,往後母親動用大筆款項,銀行能知會家人嗎(女兒),像是系統送件mail都沒關係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4 15: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的程序必須都需要一點時間,員警就是從帳戶的方向去做追查,重點會是凍結帳戶的時間,倘若在您報警並且凍結帳戶之前錢就被提領的話,要追償恐有困難,至於刑事責任的部份只要抓到人,要定罪不是那麼困難。

2、程序上只需要抓到人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可。

3、一般而言,銀行至多只是詢問一下大筆資金用途,無法強制阻止。

4、建議可以由您保管相關帳戶,並且簽立委託書或是辦理信託

 

香蕉 104-12-22 16:52


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加入成為股東事宜,各方誠意訂立條件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加入共同經營○○○○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目下由甲方所經營,其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  )元,乙於民國(下同)  年  月  日出資( )元(一次繳清)為加入成為股東之出資額,○○公司之資本額達(  )元,依出資比例,50萬取得( )%股份,並成為股東(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乙方不得將其股份轉讓第三人),甲方之持股占○○公司( )成。

三、乙方入股之資金( )年內需專款專用,甲方不得在一年內以○○名義向外借款、融資。

四、甲方需在一個月內變更股東名冊。

五、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本公司註冊之章程及民法公司法等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六、本契約所生之糾紛,各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本契約一式( )份,由各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八.各股東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全者,視為放棄入股,並應賠償由此造成其他股東之損失。

九. (一)盈餘分配:以公司章程為依據,經營獲利50%公益信託,剩餘50%依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依所出資的額度負責任

十.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 公司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依法及公司章程行之

2. 股東享有利益的分配權,並依公司章程分配之。

3. 公司經營積累的財產股東共有;

4. 股東人有退股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 按照入股協議的約定維護公司財產的統一;

 

契約書人  甲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乙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其實你的契約要是沒能力找律師審閱,只要約定入股的金額、取得的股數等即可。其他的部分公司法都有規定,甚至有些是強制規定,你們契約的內容違反了那些強制規定可能會使得契約無效,將來有發生潛在糾紛的風險。

如果真要挑剔,你的契約有違反強制規定、事前口頭約定的內容如何處理、程序執行的方式不嚴謹、沒有約定違約效果等瑕疵。


衛宇 104-12-22 15:40

律師:

謝謝您的解答!但我還是有問題.就是我需要先報案才可去找店家買回嗎?或者可以依民法第950條直接找店家買回?店家在知道贓物後可以主張不賣還給我嗎?或要求我以更高的價錢買回?煩請你幫忙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4-12-22 23:33

您好!

如果確定是盜贓物,您就可依民法第950條以原價金買回,但如果您不報警,店家當然會懷疑不是盜贓物,您無法證明是盜贓物的話,店家就可拒絕賣回。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ddie 104-12-16 11:32

蘇迪勒風災吹毀陽台之玻璃柵欄,15戶有7戶被吹毀又本戶之牆壁基座被吹走其餘別戶都還在,本戶為5樓,5樓以下沒被吹毀6樓亦沒有吹毀,主張肇因為設計不良及本戶施工不良,請求就本戶損失進行賠償

請問該如何訴求? 法條?

民法356條可以適用嗎?

 

謝謝!

 

你好:

若是設計不良、施工不良可能會構成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該瑕疵屬於不能即知之瑕疵,必須要在發先後通知出賣人,若怠於通知,就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民法第356條第3項)。 若構成物之瑕疵,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若造成其他損害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加害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主張物之瑕疵,要特別注意民法第365條6個月(通知)及5年(自交付時起)之限制。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6 14: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損害金額不高,需考量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被告是否具有可歸責事由,鑑定費用可能達數十萬,亦須給付法院裁判費用,若有委任律師,尚有律師委任費用,其實不見得划算,可考慮與對方協調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亦可自行修復,避免耗費鉅額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6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損害金額不高,需考量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被告是否具有可歸責事由,鑑定費用可能達數十萬,亦須給付法院裁判費用,若有委任律師,尚有律師委任費用,其實不見得划算,可考慮與對方協調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亦可自行修復,避免耗費鉅額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stori 104-12-14 10:13

丙為網路成衣拍賣業者

乙為甲與丙之友人

甲與丙不認識

甲為成衣攤販

某日乙告知甲, 友人丙為成衣業者,有便宜的貨源可進貨

委託乙向丙借取丙委託模特兒及攝影棚拍攝之有價光碟6片

現丙經由乙要向甲討回光碟

甲卻不還

請問丙這樣如果要上法院是刑法335條或是民法767條??

另外由於丙不知道甲為何人

若報警或上法院的話是要先控告乙還是傳證乙當關係人?

你好:

要先釐清是甲向丙借或是乙向丙借,乙再借給丙,才有辦法進一步判斷。 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甲、乙,請求返還借用物。若甲、乙不還,要判斷部還之原因為何,若已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吞借用物,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否則只能依民法470條規定(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或依民法第472條終止契約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
心潔 104-12-04 01:46

民法第1039 條 .... 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如何讓先生在太太去世前或去世後,取得太太因繼承房屋所有權?

ps.夫妻兩人沒有子女.

您好:

可試著房屋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先生,如此該房屋為先生無償取得,應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P 104-12-01 19:20

律師你好!

近日在網路上因買賣有所糾紛,我是從是代購交易,而起因是因為買家收到賣家寄錯的商品,而上網路上大肆PO文「暗喻」我有給予假資料以及交易過程,而期間也有多數其餘網友在底下留言說我交易作假等等言論,進而造成了我方嚴重商譽損失。

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想問我們賣家要如何透過法律尋求自保呢?

是否可以提告毀謗、加重毀謗罪、妨礙名譽,以及附帶民法提出商譽損失呢?

 一、可以考慮提告,是否可能成立要看具體證據

二、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等罪。
    又其先後在本件網站論壇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發言之行為
    ,均係基於妨害告訴人梁○○名譽及信用之犯意,且接續於
    緊密之時空內接續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行為,故被告以接續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公
    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誹謗罪論處。爰審酌被告
    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網頁,散布指摘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名譽、信用及人格評價之事,其行為確屬可議,並造成
    告訴人精神上非輕之壓力,因而受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焦
    慮狀態等症狀(參偵卷第5頁,告訴人所提彰化基督教醫療財
    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且就告訴人經營商譽之影響
    亦不可謂不輕,惟念其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其
    智識程度(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犯罪動機狀況、迄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法諺有云,不好的言論要以好的言論來洗滌。訴訟只是其中一

    種手段,你也可以考慮在網路上留言自清,這個還蠻常見的。

四、也有看過有人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讓律師擬個文,貼在網路

     一則表明立場,一則讓大家知道你是有聘任律師的,這也是一個方法。

五、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如果有要處理的話要注意時間。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

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uka.lee 104-11-28 22:28

律師,您好,

我在8年前有欠遠傳,台哥大,亞太,和信約共8萬多元(電話費及違約金),現有一家匯誠公司來要求償還,其中有一筆3萬5千元已被寄地方法院強制扣薪...

請問:

1. 手機欠費追溯期是否為5年<民法>,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逾期失效.

2.所謂追溯期不行使即失效,如果第三方債權人有寄通知到戶籍地是否就是有行使,行使的定義為何?

3.我已被公司通知因手機欠費要強制扣薪,是否還可以提出異議,該如何做?

以上還請律師幫忙回答,非常感謝!

你好:

手機電話費部分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違約金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 先去閱卷債權人是否有定期換發債權憑證,若有,並未罹於時效,無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實益,若無,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催討債務屬於民法第129條1項第4款的請求,必須依同法第130條規定在6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先去閱卷再說。
葫蘆 104-11-27 14:49

民法第1099條之1(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在此條例所述管理上:

(1)監護人是否可以自行先以照顧受監護人名義挪用受監護人的現金存款?

(2)在照顧受監護人花費上也不需要開具財產清冊人一同參與認同?

(3)在法院監護宣告前,受監護人的現金存款已被部分家屬私下以協議書方式各自拿錢保管與照顧之名義致使受監護人銀行現金存款歸零。目前是有該協議書照片,但無正影本之文件,是否能依照該協議書照片內容中,依據部分家屬所私下協議拿走的錢當做受監護人本該有的現金財產證明?

你好:

不行,但可以在代墊後請求償還。 是法院裁定監護人如何行使監護而定,若是共同監護由全部監護人共同決定。 該款項是受監護人之財產,他人不得侵吞,要將所述款項追回,可選任特別代理人或選出監護人後向侵吞之人請求。
葫蘆 104-11-28 00: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不行,但可以在代墊後請求償還。 是法 ... (恕刪)

感謝徐律師的熱心回覆,讓我對該條文解惑大半,但就我目前面臨的事件而言還是有想問各位熱心律師

受監護人財產清冊多年下來一直難產,被法院裁定之監護人僅一人,但該監護人在照顧受監護人花費上一直浮報開支,比如流質飲品(安素)一個月頂多吃5箱量,但監護人卻一直報10箱價格,這情況並非假設而是真實存在,該監護人是否能主張全額償還?受監護人原本的財產是否也要默默支出被浮報之金額?

Martin Chiu 104-11-26 20:36

律師您好, 覺得設計公司價格太高想以民法511條做解約,但已經簽約,簽約總價110萬,付了第一期簽約款33萬(但上面註明以圖面計價為主),報價單註明設計費7萬5, 合約上註明如甲方於簽約後無故違約,則所付款項不予退回,目前進行到三次圖面修改簽名,但後續因修改部分還很多,所以約定以mail做最後確認(目前尚未確認完全),現在設計師主張如果我解約需付進料錢,目前圖面還未修改完全做確認且之前在line通訊群組上有要求進料前要確認建材品牌型號,這個動作還未執行,這樣是否可以主張不需付進料責任?? 這樣最大損失除了33萬還有可能會有其他的部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6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合約約定您違約僅為繳交之款項沒收,則您僅需發存證信函通知解約,繳交之33萬款項沒收,其餘不須再為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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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6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合約約定您違約僅為繳交之款項沒收,則您僅需發存證信函通知解約,繳交之33萬款項沒收,其餘不須再為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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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6 21:45

 您好,依較多數法院見解,定作人依民法第511條終止承攬契約後,承攬人可以要求賠償已經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以及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要扣除節省的費用及勞力)。因此恐怕承攬人可以跟您請求的賠償會超過契約標的金額33萬。若對方後來的開價超出一開始給您的估價,有機會以民法第506條解除契約。如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來電洽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王律師之見解,仍有再提高之風險,若被沒收33萬元,則您應評估若找其他家來做,則總金額會不會超出您現在這家的預算,倒不如好好監工,並好好協商完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23 104-11-24 23:09

朋友在前公司上班時,主管曾告訴他說這結婚契約很流行,除了可以投資外,契約內容如果自己沒結婚,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自己可以賺紅利回饋金以外,親朋好友都可以拿這契約來公司兌換履行結婚服務,公司也可以協助他轉讓。但好幾個月過去,朋友賣不出去,他想要退這張合約,但公司沒想讓他退,於是上法院後,法官問他是要解除這合約還是要終止合約?他不知道到底要解除還是終止才能把錢要回來,法官問他要用哪一條民法要求解除終止合約,他答不出來。又加對方又有官司纏身,紅利金付不出來,但合約有在服務,可以對方都新聞報出來,沒有人敢跟朋友買轉讓合約,朋友損失大。

想請教律師,我朋友解除終止合約適用226條嗎?

你好:

基於契約嚴守原則,契約有效成立以後,若無法律契約約定之解除、終止事由,無法解除或終止契約。至於是否構成要依具體情形及契約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若你朋友是要以被詐欺或意思表示錯誤,請求撤銷,除符合要件外,還要在撤銷權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建議你朋友攜帶完整資料詢求律師諮詢較妥,以免權益受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4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不知道如何處理訴訟程序,可考慮攜帶契約資料,委任律師撰擬民事準備書狀,出庭為您朋友辯論之,至於是否可解除合約終止合約,需視有無符合契約約定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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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4 23:25

 如果是因為想賺錢而不符期待想撤銷成立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可行,但如果能舉證是因為被詐欺則應在發現被詐欺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當你請求對方履行契約內容,對方不履行才有解除契約的適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4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不知道如何處理訴訟程序,可考慮攜帶契約資料,委任律師撰擬民事準備書狀,出庭為您朋友辯論之,至於是否可解除合約終止合約,需視有無符合契約約定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貞貞 104-11-24 02:18

您好

我姑姑為領低收入戶補助,戶口為分戶同址,我姑姑自己一戶,我跟媽媽同戶,戶長是媽媽,但地址都是我家,現實上我們是都住一起,請問依民法定義我媽媽是姑姑的家長嗎?

要先確定你要處理的實際問題是什麼…低收入戶補助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貞貞 104-11-24 02:43

扶養順序的問題,因姑姑有兄長,但姑姑與我們是分戶同址,依民法規定扶養順序家長是在前

麥可 104-11-23 09:29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應該屬於刑事案,可以成為他民事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