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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103-03-13 17:57

當我一生完小孩,原本幸福的家庭就被摧毀了

老公在外地工作,我生完小孩就跟小孩在娘家住,公婆對小孩不從關心過就連做滿月都是娘家做的

因為我生男的,婆婆怕老公被我搶走就在我們夫妻間挑撥離間,如今我完全沒有做錯任何事情,現在老公聽婆婆的要逼我離婚,老公還到戶政強行拉我下車要簽字離婚,我哭著說不要,他就說各過各的他部會理我跟小孩(有錄音),將近半年時間老公對我跟剛出生的小孩不問不聞,就連過年回台也沒來看我們母子,夫家的人把我跟小孩當外人,對我跟小孩這麼殘忍,居然還可以去慶祝大吃大喝(有證據),真的太過分了
當初老公要我把工作辭了陪他去外地工作,如今我沒有工作,我現在被他們欺負到精神狀況都出了問題要看醫生,看到小孩哭我很難過,幾乎每天都掉眼淚,現在憂鬱症沒辦法工作,我跟小孩生活費用都是娘家支付
我該怎麼做?這段婚姻傷我傷得太重了,每天過的都很煎熬,我現在是用訴請方式來離婚嗎?請律師打官司嗎?我跟小我的小孩不能就這樣白白被欺負,我想討一個公道



 

大愛徵信 103-03-18 15:46

你好 你可諮詢合法徵信業者 或回訊 本人可為你解答

服務項目:感情服務 商務服務 行蹤調查 債權服務 諮詢服務

pony 103-05-06 18:39
回覆 Ann 的發言內容:

妳的心情我了解!我4/14也剛離婚,我前妻逼著我簽,我只拖了一個禮拜我就簽了,那壓力之大,男人也很難說撐的了,畢竟為一個家庭付出那麼多,瞬間破碎了....以前你愛和愛妳的人,像患了失心瘋一樣,家人變仇人,真的很傷很重

如果能在情的立場上,能不離就盡量挽回或盡量先分居一段時間大家冷卻後再想想,孩子畢竟是雙方的重要考量,不可能說完全割捨的了,孩子是最可憐的...我每次看到我的孩子,我都要找地方擦眼淚,當初應該先要求分居一段時間在簽的.....有些後悔

但我之所以會簽字,是我認為...她想飛了!也不願意再談,即使我拖著不簽,也只是拖時間等離婚而已....有什麼意義嘛?

現階段最重要是照顧好自己,嘗試在溝通或冷他一段時間,若自己判斷真的沒辦法了,確實是該找個律師討論財產分配,撫養費,善養費的問題....這是現實的問題,保護自己的問題....

至於情傷的部分....讓時間去沖淡,畢竟妳所失去的,也是他所失去的....也許他失去的更多(孩子)....飛出籠的鳥是不會回頭的,不如讓他飛....

以上是我痛苦的經驗...你可以思考一下

 

彤文 103-03-12 12:05

是這樣的~~

我是單親媽媽,因要辦信用貸款時條件不符合不好辦

所以找了代辦人員,此人稱銀行行員專辦像我這種狀況的人

所以要我提供3家銀行的存摺影本跟提款卡.密碼,要幫我請會計師做一些資金出入的明細...我沒想很多就給了

5天後...我變詐欺

受害者十幾個人....

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很兇,還很輕浮的說...你以為你是單親媽媽家境不好就很可憐嗎?就是這樣你才賣帳戶ㄉ吧!你可憐被你害的那些人不可憐嗎?

我答 :我也是受害者...我也真ㄉ不知道會這樣

檢察官:對~~你以為不知道就沒事嗎?那那些打人殺人的是不是說不知道就會沒事,擬就快點承認你是詐欺幫助犯吧

我:我沒有...我也是受害者..我不承認

 

請問........我該怎麼辦?我什麼都不知道,若要提供證據證明我是清白的,我也無從說起~因為我是以電話跟稱銀行行員的交談!

是否調的到通話紀錄跟內容??如果不能的話我沒有什麼能證明自己清白,是不是就這樣被判刑或罰金

我就已經沒錢又是單親媽媽了!怎麼會有能力負擔

 

跪求好心律師能幫幫我,拜託~~

彤文您好,

1. 您所述為最近常見案例,且檢察官態度多半不好。

2. 此類案件,本所有承辦經驗並且獲致不起訴處分,可供您參考。

3. 現在您必需做的,是撰寫刑事答辯狀,且下次開庭由律師出庭為您說話,才會最為有利。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彤文 103-03-12 12:35

像這樣律師費用怎麼算呢??

可直接打電話聯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具狀向檢察官說明相關情況,並說明您無幫助詐欺故意及詐欺故意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   檢察官問案本來就是和你對立腳色  所以程序上本來就是這樣   2.可以找出當初代辦宣傳資料或是網頁資料 以及相關對話紀錄當作證據   證明自己確實沒有共犯詐欺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8:28

1. 只能調到通聯記錄, 但無法調到通話內容, 除非檢察官已有實施監聽, 所以不要怕挨罵, 開庭時探詢一下檢察官是否有監聽 (他可能不會回答你, 但仍要試試). 請檢察官採酌監聽內容中對你有利的部分

2. 檢察官態度如此, 你可能很難不被起訴. 但別失意, 要找一位好律師, 在審判中對於其他同案被告實施交互詰問, 希望越辯越明, 還你公道. 若經濟有困難,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援(http://www.lawmed66.url.tw)  

法律小學生 103-03-13 22:33

你好 這種帳戶詐欺案件實在太多了

       大部分都會被詐欺罪的  

       但也不是沒有順利解決的辦法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分享相關案例的處理經驗

NICK 103-03-11 21:30

自己認識一名女性保險業務

我原本與其只是保險業務之關係..但是期間與她逐漸熟捻..

其她也與我表明為單身狀態...隨而開始狀似交往的樣子..但是期間 不太像男女朋友交往之模式..一直推說工作忙 沒空約會等..但是又一直要我詢問家人朋友是否要購買保單..只要有聽到我跟她說親友有可能要買保單 就會展現熱情跟我親暱的樣子

前後保單 及她要求的禮物在內在她身上花超過20萬..

因發現其實他有交往多時的男友...更發現一些證據 她也使用類似

騙我的方式 誘騙其他人..其故意隱瞞事實..且與我交往時本人家人也希望他能找個時間 跟其家人認識 但他一直推拖 故 也沒見過其家人

請問其行為是否構成詐騙

 

Nick您好,

1. 要成立刑事詐欺罪不容易,因為必須證明,他接近您就是為了要成立保險契約。這部分證據可能薄弱,且因果關係證明困難。

2. 民事部分倘要撤銷贈與,因為權利已經移轉,所以無法為之。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尼克 103-03-11 23:05

 

所以我只要能有證據供辨別.她故意隱瞞已有穩定交往對象

利用假單身或結婚為前提交往來使我陷入錯誤之中

進而誘使我為其購買禮物贈與與取得財物利益或業務之需求才有機會使詐騙起訴此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您有證據證明對方之意圖即為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即有機會得提起詐欺告訴。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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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這要成立詐欺可能有點困難  畢竟這是出於你個人動機的問題  對方應該也沒有任何承諾   2.況且對方取得利益  是由公司分派  與你因為錯誤而交付金錢間關係如何? 提供你思考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狗淪 103-03-11 19:18

今天大約早上的時候喝了兩瓶啤酒出門

路上看到警察 我跑到巷子躲起來 

車子已熄火 警察大約三分鐘後才到達

到達後呼叫他的同伴拿了酒測器來

請問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我在行駛中 這樣有辦法開我罰單嗎

過程中他開啟了錄音錄影 無告知我喝水的權利也沒有告知

喝酒可以休息15分中的規定,

就問我說慎麼時候喝酒的 因為我不知道我有這個權利

就回答說一個小時前 員警就說可以開始酒測

酒測時也沒有開酒測值聯單 酒測值結果是0.20                                     請問這樣的過程中是否有瑕疵呢

我知道騎車不應該喝酒 不過我想如果有休息那15分鐘的話結果應該不一樣

麻煩各位律師們能幫忙解答  如果有新竹的律師的話我可以當面詢問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可就酒測程序中,不符合規定之部分加以爭執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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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呆 103-03-10 19:56

您好:
101年12月間經朋友以合夥開工程公司為由,拿我的土地跟農會貸款,放款前先帶我去跟民間借貸後錢很快就不見了,之後朋友說是拿去疏通官員用,農會放款當天又要我將錢全部領出(當天很多人帶我去領),領了之後他們就帶走錢,之後差不多一個多月,錢也不知去向,朋友也交代不出錢到哪去,公司租屋貸款過程都是由朋友經手,我只負責到農會開戶,開戶我的存簿跟印章都說他們要保管,直到放款時他們才將存款簿跟印章拿出由我出面提出所有貸款的錢,之後又要我拿第二筆土地貸款,跟以上作法相同(存款簿都要他們保管),我發現不對勁,我抽身了,公司有申請(資本額也是去跟民間拿的,負責人是我),但申請下來我馬上要求撤銷了。請問以上他們這些行為是否為詐欺取財,因為我似乎找不到證據,所以不知道怎辦?謝謝!

梁維珊 (國民律師) 103-03-10 20:19

您好:

因為這件您沒有明確的時間點,建議您先想一下當時有無跟朋友簽據任何切結書借據本票,如果都沒有,那現金流往來是否曾入帳到朋友的戶頭內?其實努力想還是可以把這一切都串連起來,建議您準備提告刑事詐欺訴訟,讓您的朋友出面來談這件事情。另外,因為您有被掛名為公司人頭,可能會被做非法使用,也請您一併小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與律師詳談。

小呆 103-03-11 07:14

 梁您好:

當時並沒有跟朋友簽據任何切結書借據本票,民間借貸我有還款紀錄,現金他們分贓之後應該某幾個人有流露自己子女帳戶急有去購買金飾及車子,如果我提告,請問勝訴機率有多少?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目前現有之相關證據資料而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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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珊 (國民律師) 103-03-11 16:26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1.提告刑事詐欺的目的是逼他們出面還錢還是一定要讓他們坐牢?

2.勝訴的意思是讓他們被起訴,起訴後不見得他們回還錢,所以問題還是回到1.

以上,請您思考後,發個電郵給律師私下討論較宜。

小呆 103-03-13 08:18

 您好:

我已有發電郵到您信箱了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告詐欺,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為財產上之交付進而受有相關之損害。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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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呆 103-03-22 18:11

 您好:

我人在高雄,方便嗎?

謝謝!

阿省 103-03-10 11:44

因為看不慣遊戲有人之前的行為所以決定揭露他之前盜他人帳號的事實但他堅持否認並要我提出證據,於是我將證據公諸於世但上面有身分證帳號密碼但我都有塗掉,但是圖上有一張上面的電話我沒看到所以沒把他塗掉但他因為這件事他卻說要告我  請問一下律師大大們這樣會成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有可能會成立之,惟您可待對方對您提出告訴後,再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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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欣 103-03-09 22:36

小弟女友在與我交往前曾幫前男友做汽車貸款保人,但分手後男方確刻意擺爛不繳交貸款,並表明要讓小弟女友信用受損,也不願意更換保人,且曾傳過恐嚇簡訊等小弟以經將恐嚇簡訊內容拍下,請問是可在日後做為證據提告。以ˇ上問題懇請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相關恐嚇簡訊可做為日後提起告訴證據之用。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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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保人的權利、決定權在於銀行,而不在借款人或原先保證人,所以即使借款人要求更換,銀行依法也是可以拒絕的。

阿欣 103-03-13 19:3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更換保人的權利、決定權在於銀行,而不在借款人或原先保證人,所以即使借款人要求更換,銀行依法也是 ... (恕刪)

律師謝謝你的回覆,只有銀行能決定更換,哪借款人刻意不繳交貸款是不是保證人就必需要負責繳交剩餘的貸款了。這樣貸款人惡意不繳交是不是保證人就要認賠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3-15 20:07

您好!借款人不還錢,保證人就必須代還,這就是保證契約的目的,保證人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因此保證人常被稱為「呆人」,有此經驗,以後當保證人務必三思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更換保人,決定權在於貸款銀行,您無法決定,若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保人須代為清償之,但可向債務人主張返還。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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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 103-03-09 14:32

謝謝戴律師: 我可以把我的婚姻狀況詳細的告訴戴律師 我們結婚已近20年,老大已19歲,老二國二,老三國一 孩子自國小三年級之後,便由我負責孩子的所有的教育費及生活費,直到現在 孩子也清楚他們的爸爸並沒有養育他們 另外,我和先生已分居6年,他也在外面和別的女人在一起,只是沒證據 但最近無意間看見小叔與她外面女人的對話 得之,他並不是只有一位女朋友, 請問,這樣還構不成離婚的要件嗎?

millo 103-03-08 20:57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想請教律師
1.若是遞給法院的訴狀的附件中曾有記載某事件A,而當事人在當時攻擊或防禦時未想到可以利用,則於第二審提出事件A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時,是否可符合第447條?
2.還是事件A有明確記載在訴狀上,才能主張447條?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08 23:18

您好!若第一審未曾口頭或在訴狀中主張,可能不符合第三款;您可試試第六款,只要理由能說明清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表達若不允許您提出有顯失公平之虞,或您於前審已主張說明之,目前只是加強說明。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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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 103-03-08 01:20

1.請問鄰居隨意放任狗兒在樓梯間大小便,故張貼公告,愛護環境衛生勿任意狗兒任意至樓梯間大小便,並未指名哪一門戶,此公告是否涉及毀謗侮辱罪之證據?

2.鄰居依然故我,狗兒還是在樓梯口大小便,使人踩到,故萬分生氣,將狗便塗?在狗主人家門上,此行為是否有毀謗侮辱可否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4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公布內容仍然可以知道是誰仍然可以構成,因此必須注意所記載之內容是否有侵害名譽

2、倘若因為寵物便溺造成物品受損的話,則可能構成毀損罪(但機會比較低),任意便溺的部分可以請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單.

kevin 103-03-06 22:32

請問各位懂法律朋友

本人二月中 在FB 社團 PO文 收購 IPHONE
當時對方私密我,要賣我 (一萬一) 跟網路上的 二手價(一萬二) 並無相差太大
於是我們交談後,馬上就約面交。

面交當時,我們開始檢查手機手機沒電,無法開機,且無配件,賣家說賣一萬就好
當時七點,而我七點十五分有約,所以我沒想太多,就完成交易了。
回到家中,充飽電,到電信門市換好小卡後,開機測試,發現手機已被失主綁定無法開機,且有顯示失主電話。當下我立刻打電話給失主,失主約我馬上見面。

見面後,失主告知手機遺失兩個多月,且以備案,我就要求報警處理。

做完筆錄後,失主要求講手機拿回,但警方說法律上我也是所有人,因此我可以選擇保障我的權益不讓失主拿回,我選擇扣留在警察局。

我們有提供與賣方的對話訊息,且有提供地點給警方調閱監視器
但事情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約我去再去做筆錄,並向我告知,我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是從哪裡購買到這支手機的,要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回到家中,找到失主FB 看到失主早在一個禮拜前就拿到手機

想請問各位,偵查隊是否有資格歸還手機給失主?
我還必須提出什麼有利的證據向警察證明我購買手機的來源?
為何都還沒調查完,就急著把手機還給失主?
想請問該怎麼樣才能把損失的討回來?

想請問,這樣我是否有被判罪的機率,我是善意購買者


嚴重懷疑被施加壓力,偵查隊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屢屢修改筆錄,改我不利的字句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4:44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交易時只要充電開機就馬上知道是贓物,就此而言,您不一定會被評價為善意購買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evin 103-03-07 13:2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 ... (恕刪)

因當時是晚上在郵局交易 ,且賣家無附充電器故無法立即充電。

當時在第一次做筆錄時,警察有說在民法上我也是手機的所有人,所以我可以選擇是否歸還,當時我選擇不歸還,除非失主願意付我所損失的一萬元,當時失主不同意,因此手機扣留在警局,但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卻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歸還失主,並且慢了一個禮拜才告知我們他將會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想請問的事,本來不是說我們也是主人,為何現在可以會在無告知的狀況下先歸還?

還有就是,偵查隊是否真的有權利歸還給失主?不是應該再出庭的時候才判定嗎?

另外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賣方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就買贓物之部分,要說明自己不知道為贓物,否則有可能觸犯故買贓物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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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1

 建議請失主以手機買進價買回,

另建議保留當初交易信件以證明自己的清白(不是故意購買贓物)

kevin 103-03-08 18:2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請失主以手機買進價買回,

另建議保留當初交易信件以證明自己的清 ... (恕刪)

請問我已經有提供對話紀錄,也提供交易地點,為何警方還是說我證據不足,連郵局前面的監視器也調不到,分明是他們辦事效率太差,還直接還給失主,這是什麼情況?

有可能他們有被施壓嗎

方方 103-03-06 17:48

日前因為女友的前男友不斷有騷擾跟蹤等行為

因此我在女友的臉書說他前男友分手了還騷擾跟蹤真是不要臉

被對方直接到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

檢察事務官以他字案查辦,我也向事務官提供對方跟蹤騷擾的相關事實證據,女方也出面作證

今日向事務官詢問,事務官表示不會再傳我和證人

請問這是要轉偵字起訴我的意思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5: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一定,您可待檢方之通知,是否傳您開偵查庭,惟您似可主張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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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11

 如果沒有轉偵字,表示檢察官還沒有認定有被告,不起訴你的機會高一點

Adeya 103-03-06 11:44

各位律師好:

本人於1030331晚間遭一輛停至路旁(白線)之黑色轎車,突開駕駛座車門,導致機車右側撞擊車門摔倒。本人因第一次 遇到這種情形,當下就把機車牽了起來,對方有下車慰問。然後就說:個人修個人損害的地方。我也沒回他,只是看了看他的車門。對方也說:沒事的話他先走了。 我因為第一次遇到,基於急著上班的原故,所以雙方就各自離開了,但是我事後到達公司後,有打電話至該轄區的派出所報案,並提供肇事者的車牌給員警,派出所 員警轉介給交通隊處理,交通隊依照車牌將當事人找了出來,也做了詢問。當事人也承認的確有這事。員警當下也留了我的資料,我問說:這樣有算報案嗎?員警說 有。員警要我們先談和解,對方要我先牽機車去估價,看金額合理的話,才要賠償我。

隔一天於03/03有至交通隊跟員警要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員警是說:因為我是事後報案,照規定是沒有登記聯單的,但是還是有補開給我。也對我的機車做了拍照的動作。

問 題是,我把估價的金額跟對方講了,對方現在覺得太貴了,他沒辦法接受,叫我直接走法律途徑。現在對方不承認是他開車門導致我撞擊車門摔倒,反而主張他是關 車門的時候我自主性去撞擊車門,因而摔倒。可是現在比較尷尬的是,因為我們當下沒有請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來現場處理,因此死無對證了...因為只有我單一 方面說法,沒有證據的話也沒辦法說明什麼吧。我現在手頭是有:1.當下去醫院就醫的診斷書、2.機車車損部分的估價單、3.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請問

1.開車門使人摔倒而受傷算是過失傷害罪,但是這種情況的話,還是有辦法提告嘛?

2.依照上述之情況,我在法律上還站的住腳嗎?(因為我是事後報案的)

謝謝各位律師解惑了。

1.是的。若對方警詢有承認過失,事後雖然否認,警詢筆錄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若現場有監視錄影器,亦可請警檢調閱

2.只要事故發生後受傷,6個月內提告均可,事發後報案自然可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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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姐 103-03-06 11:25

想請問一個問題,96年時與朋友同住,期間家中遭竊她說不見10萬,但是採集指紋只有我跟她的,然後就沒下文,我們也將近好幾年沒聯絡,101年9月偶然聯絡上見過面幾次,102年1月她約我出去喝咖啡,沒想到一到現場發現有兩個男生,其間其中一個男生(她男朋友)逼我承認那筆錢是我拿的,還說他知道我住哪邊喔,當時因為單親帶兩個小小孩在外居住怕她對我跟小孩不利,所以只好當下只好先承認是我拿的(他那時有錄影)要我六月開始每月還她7000!!!說真的我沒拿那筆錢而且也沒辦法再負擔那比7000塊的支出!!我只好利用哪幾個月的時間趕緊搬家,102年年底接到派出所員警的電話要我出面說明,今年2月接到傳票出庭,請問光是那段的錄影可以當作證據判我有罪嘛?

如果有你承認的錄影,那就很不利,要否認當初你承認不是自願的,要有相當的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該段綠影乃被脅迫下所拍攝,但須有對方脅迫之相關證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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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文 103-03-06 04:09

你好律師我想請問一下...我朋友被拘提因為有監聽到以前他幫忙販賣的暗語(沒有清楚表示他賣甚麼拿甚麼給別人)...他朋友被抓了...向警察指認是他所販賣給他...警察一直要他承認交代清楚也要他供出是誰給他...如果是這樣監聽雖然有但是沒有講很明白是甚麼...那他筆錄或跟檢查官說的時候不承認說不知道時間太久了忘了...只有監聽跟一個人指證他拿的...那算證據確實會被判刑嗎?如果是這樣要怎麼處理或怎麼說還是要請律師來打官師呢?

已在line上回答問題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偵查程序中,由於不知道檢方之證據掌握有多少,回答似應盡量模擬兩可,不要太過絕對,避免喪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之適用。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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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 103-03-06 00:49

您好

想請問今年除夕想說放鬆下玩下時下熱門的五人團隊線上遊戲

但那場裡面有位玩家不斷恐嚇提告我和其他隊友

有兩位隊友的措辭比較不經修飾 但也沒指名道姓

而我也都好聲好氣的請這位欲提告的玩家合作

但他突然質疑我跟他說明的動機(你看你出那啥裝)

我順口回 "智障喔 哪件不是坦裝了"(提出質疑我遊戲中的裝備哪件不是隊伍需要的)我並沒有指名道姓或有罵他的意思 智障喔 只是我習慣的口頭禪(若對方提告 我會請親朋好友提出書面的證明當證據

而後這位玩家一直揚言要提告 不會和解

我受不了他的騷擾 質問他 請問你現在在威脅我嗎?

他也打哈哈只一直重複說沒有阿 怎樣

我最後只用英文回 you're just an unskilled player, thats all...(你只是個不熟練的玩家 就這樣...)

我打算申請遊戲歷程自保及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但遊戲公司告知這場遊戲的紀錄已不存在 以此我是否有任何可做的法律行動以自保?

因為這位欲提告的玩家 最後留了他一句話 他也知道告不成 但就是要找我麻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即使對方欲對您提告,您亦可為無罪答辯。可待對方向您提告時,再為相關抗辯。目前無需過度擔心。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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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 103-03-07 14:4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即使對方欲對您提告,您亦可為無罪答辯。可待對方向您提告時,再 ... (恕刪)

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未來有需要相關的法律支援

我會優先考慮您的

謝謝

Randy 103-03-05 15:16

請問母親十年前出錢買房子用長兄名義 . 現在房子賣了錢進長兄

銀行帳戶. 但母親最近得癌症末期 . 想把錢拿回來分給其它子女 .

但長兄不願意把錢回給母親 . 經溝通就說要走法律途徑 .

請問母親拿的回錢嗎 ?

有的證據只有母親匯出錢的資料 . 還有代書證明是母親出資的錢.

請問這樣打官司有勝算嗎?  謝謝

所以房子是借你哥哥的名字登記是嗎?如果是,在沒經過你母親同意就賣掉,可以請求償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Randy 103-03-05 16:13

請問如果是母親也同意賣出房子 . 但錢只是暫放長兄銀行戶頭 . 現在母親要拿回錢

但長兄不願意拿出.

有方法可解決嗎?  .. 謝謝您

Randy 103-03-05 16:19

 另外母親只有銀行匯出金額 . 及代書證明是借哥哥名子買房 . 這樣的證據夠拿回錢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5 16: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你們可以主張借名登記

先向哥哥發函終止借名關係

然後依不當得利向哥哥請求返還賣房子的錢

但通常借名關係的訴訟最大的問題都是卡在證據的部分

如果你們能提出媽媽跟哥哥間借名約定的證據

才會對你們比較有利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可證明該房子為您母親所有,僅借名登記於您哥哥,目前可主張終止借名登記,而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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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借名登記,雖不以訂定字據為必要,惟發生糾紛時,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的一方當事人仍須設法舉證同時符合「當事人間係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借名登記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這二個要件,法院始得據以認定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以實現其利益。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參照)。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紗南 103-03-04 23:02

媽媽生病需要醫療費用 媽媽名下有房子而因兄弟信用不良無法使用房子來個人信用增貸 嫂嫂信用良好於是與媽媽和我們兄弟口頭約定房子以買賣名義借名登記於嫂嫂名下來增貸爾後的貸款由我們兄弟一起繳納要是兄弟誰有能力將房子貸回時即可過戶 所以將其房子過戶於嫂嫂名下讓嫂嫂增貸圖銷之前貸款 多餘的貸款金額就是當媽媽的醫療費 後媽媽過世 房屋還是登記在嫂嫂名下 貸款依然照剛開始口頭約定由兄弟平均繳納 結果現在嫂嫂卻說房子是他的 我們之前所繳的房貸是算房租 但因為繳貸款時是由哥哥收取現金 並無轉帳證明 也無繳納收據之證明 因相信是兄弟 所以未提出要開取任何繳納貸款之證明 現今不服嫂嫂這種行為所以提告刑事訴訟侵占罪名提告 但法院卻說證據不足成立侵占之罪 我們只有一些手寫單據 開庭2次都說證據不足 但是嫂嫂也有說我們沒準時繳交房貸 是不是提告的罪名錯誤 是該以其他罪名提告嗎 如是又有何罪名可提告 不能以詐欺提告嗎 因為當初他說願意以自己名義增貸 但房子須先過戶至他名下 貸款由我們一起繳納 陷再卻說是房租 那不能算詐欺嗎 因為先把房子爭取到手 雖說有她貸款圖銷證明 但是圖銷後貸款我也是有一起繳 這樣能算詐欺

回覆 紗南 的發言內容:

媽媽生病需要醫療費用 媽媽名下有房子而因兄弟信用不良無法使用房子來個人信用增貸 嫂 ... (恕刪)

 依您問題所示,要告詐欺,也必須提出相當的證據,否則會被法院認定為民事糾葛~~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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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借名登記應先考量一下舉證問題,就這部分事實上可能是有一定難度的。

借名登記,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借名登記,雖不以訂定字據為必要,惟發生糾紛時,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的一方當事人仍須設法舉證同時符合「當事人間係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借名登記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這二個要件,法院始得據以認定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以實現其利益。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參照)。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這是一般借名登記糾紛,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惟如無物證,至少要有證人可以佐證.

Tear 103-03-03 08:23

您好,

我先生與外女通姦產下一男嬰, 我寫存證信函給對方, 要求對方出面說明與解決,  對方不理會, 想請問

 

1. 我告對方通姦的話, 是民事刑事一起提, 還是說, 我只要去告她們通姦, 檢察官那邊自然會幫我歸類, 因為我也不懂

2. 對方二月連續發了四封簡訊, 有騷擾、嘲弄、甚至有威脅說要來我公司跟我老板講(因為我跟老公是同事), 害我提心吊膽, 生怕公司會知道這種丟臉的事情, 請問我可以一起提告嗎?提告什麼呢?

3. 又, 不確定是否為外女號碼, 也有可能是對方家人, 這樣該如何提告, 還是我要先找到是誰的名字再提告, 萬一, 不是外女本人, 我仍想提告,  是一起在通姦提告時, 一起告她家人騷擾我, 還是要分開提告

4. 我手邊的證據只有, 哪一天在xx醫院產下下男嬰, 男嬰確定是我老公的, 這樣可以提告嗎?

5. 外女一直說她會自己過生活, 但是三不五時就來電、簡訊給我先生, 雖然談的是小孩的成長歷程, 但我很不舒服, (我是偷看老公手機, 知道聯繫狀況)這部分我該如何在提告裡一併要求, 還是, 這個先不管, 先提告之後再說

6. 提告過程我就要說明賠償,  還是之後等法官審理再提,

以上再請幫忙,  我還在六個月的有效期間

以上謝謝您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3 09:2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刑事都可以提告

您可以先提起刑事通姦告訴後

之後法院審理時再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另外對方有恐嚇你的話也可以提告恐嚇

提告的對象你可以先生跟外女一起提告

由於通姦告訴乃論

你可以自行斟酌要不要之後再對先生撤告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但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不管是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都要提出才會成案,可先提出刑事,起訴後再提民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Tear 103-03-03 11: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刑事都可以提告

您可以先 ... (恕刪)

您好,

想請問您提到的「先提起刑事通姦告訴後, 再提起附帶民事賠償」,那我是在提起刑事實, 提告她們恐嚇, 還是民事才附帶呢?

另外他們是對我的「簡訊騷擾」讓我害怕他們會在我們公司鬧, 我的朋友看到簡訊是覺得她們是嚇我而已, 不會真的做, 那這樣有造成真的恐嚇罪?

還有就是, 我提告, 都沒有資料, 只有知道對方的產子醫院, 這樣可以提告嗎?

Tear 您好,

一、刑事附帶民事,可以起訴後再提告。好處是可以省下裁判費用

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故只要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即可,不以真正發生危險為必要,即得構成本罪。

四、建議您於提告前,先與律師諮詢,或代撰刑事告訴狀,或委任律師刑事告訴代理人。才不會因為貿然提告,打草驚蛇事小,被反告誣告罪會很麻煩。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小孩,即為對方通姦證據,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您配偶之行為,亦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您可起訴請求離婚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若對方利用電話簡訊威脅恐嚇您,亦可準備相關恐嚇證據,提起恐嚇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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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加加 103-03-01 22:39

我有毒品前ㄎ但我是因為竊盜被通?被警察查獲請問警察可以要求我驗尿嗎我當時有拒絕但警察恐嚇我說若不驗要叫檢察官開單讓我抽血檢查因我害怕抽血所以便尿給他了請問我可以主張警方是不當取得證據所以那泡驗有毒品呈陽性反應的尿不能當做證據嗎而來訂我的罪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2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為警方毒品列管人口,則警方得對您採尿;若您非警方毒品列管人口,對該採尿即可抗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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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努 103-03-01 18:16

律師先生/小姐們您好
這是我在拍賣網站遇到的問題 
當我回答一些話後  對方卻用提告來壓我
我把我打的東西放上來  請你們幫我看看我真的有違法嗎?
----------------------------------
 你說話真矛盾 是你刁難人的
肩酸刻薄的話你會說 卻有臉說自己不出賣朋友
這並非出不出賣的問題 是你亂講說我有轉帳過
你回答的牛頭不對馬嘴 你要指控也要有證據
真看不懂你在回答什麼 
"我不可能為了這個小事來出賣那幾個是我朋友....這是職業道德,不斷人財路。所以既然我賣場不符合您的要求,那就算了。買賣不成仁義在。強求的事我不做的"
我們的糾紛職業道德啥關係?斷人財路?買賣不成人義在?呵 頗好笑 
看不懂你到底在回答什麼
----------------------------------
以上是我打的東西  對方卻說要提告
我想知道  我這樣真的有犯法嗎?
因為他先前的留言讓我覺得尖酸刻薄
不知道這樣是否違法  
謝謝你們抽空看我打這些東西
也拜託你們位我解惑了...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33

 如果是私下對話就沒有違法問題

努努 103-03-01 21:42

所以我說是在拍賣網站上
在問與答的地方
我只是提了取消交易
她回了讓我覺得很酸的話
所以才有這個爭執
拜託你們為我解惑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不成立相關犯罪,可待對方向您提起訴訟時,再視其主張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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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先生 103-03-01 14:50

近來一直有位男性不斷打電話給我老婆..我老婆也與那位男性聯絡頻繁.

有次我打電話給對方..問他為何不斷打電話給我老婆..結果對方卻理直氣壯的說..朋友打電話關心不行嗎??犯法嗎??經過言語交鋒之後..對方還是不斷打電話給我老婆..

我知道我老婆跟他有不倫道的關係..卻苦無直接證據..常常失蹤一個晚上找不到人..婚前我跟我老婆有協議過..因工作關係暫時分開住..但一個禮拜至少會回夫家三天..但我老婆現在都藉故不回夫家..

我該如何自保..主張配偶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3-03-01 15:11

您好!還是需要有更多證據才行,蒐證完成之前最好不要太聲張,否則只會增加蒐證難度。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邱先生 103-03-01 15: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還是需要有更多證據才行,蒐證完成之前最好不要太聲張,否則只會增加蒐證難度。以上若有未盡之 ... (恕刪)

 之前我老婆的媽媽..一直不斷用LINE騷擾我..逼我跟他女兒離婚.而且他媽媽還跟我說他女兒有另一個交往對象..對他很好..這樣的證據足夠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1 15:36

您好!若要證明刑事通姦,LINE對話並不構成;若要當民事侵權賠償之用或許有機會,但LINE對話對象並不是老婆本人,若老婆本人否認,您岳母會出庭幫您作證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邱先生 103-03-01 15:52

 那需要補充哪些更有利的證據.才能告對方侵權.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35

 先確認你是否還要維持這段婚姻,再考慮下一步,

如果要,那就對男生提侵權訴訟要求不得再與你太太為不當聯繫,

如果不要維繫婚姻,就提離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行請求您配偶與您履行同居義務,再默默蒐集相關通姦證據,否則依目前您手上之證據,似難以提出通姦告訴或裁判離婚訴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邱先生 103-03-03 09:3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先確認你是否還要維持這段

但是有個問題..我只知道對方姓陳..他跟我老婆聯絡的手機號碼也是我老婆名下的門號

這樣我如何對對方提告

大愛徵信 103-03-06 16:18

建議先蒐集證據 事證物證齊全

報案受理速率快 才能得到妳想要的成效

可尋求正派經營的徵信公司協助

本人任職合法經營之徵信公司如有需要隨時歡迎妳

NANA 103-02-28 18:26

最近感覺到另一半外遇了    利用機會暗中查看了對方的手機裡   有跟外遇對象在旅館的床上拍的性愛影片   有明顯性愛的動作  臉也拍得很明顯   已經用自己相機錄下來了

請問這樣偷拍到的證據   做為呈堂證供   提告通姦或是離婚?

法官會判決勝訴嗎??

Nana您好,

一、刑事通姦罪近來實務是採較嚴格的見解,有認為必須抓姦在床才會成立者。至於民事離婚,對於證據認定不若刑事嚴格。

二、但是,既然已經有明顯性愛的動作,如果不嘗試就沒有任何的機會。可以採先提起通姦罪告訴,然後再與對方談判。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1:01

 這樣的證據刑事案件是否能用要看法官態度,但在民事案件可以使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通姦錄影證據,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對方之通姦行為,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相關贍養費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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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楨 103-02-28 15:55

何謂侵權?怎麼樣才算是侵害到配偶的權利,又該如何舉證才好呢? 我老公有外遇,但我始終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就只能任由他們出雙入對嗎?倘若我們都有意願離婚,只是錢財方面協議不成,那我如果先答應他跟他去戶政,簽字離婚後,我可以再要求夫妻財產分配嗎?他不肯怎麼辦?

小楨您好,

1. 在您尚未有證據前,不要輕易提訴,先蒐證為佳。

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的規定(兩年),請注意。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2-28 16:26

您好!主張民事侵害配偶權與刑事通姦罪不同,不必要達抓姦在床的程度即可能應負民事責任離婚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個別協議,若與對方無法達協議,可以在離婚後兩年內提訴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楨 103-03-01 08:21

律師您好:倘若對方不願意將剩餘財產分配,那我訴訟的話需要準備什麼資料?那要怎麼核算財產?老公有設立一個行號(市場賣蔬果的);那行號去年將舊的貨車全部換成四輛新的貨車,那貨車有算在夫妻財產內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計算基準為雙方之婚後財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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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 103-02-28 12:16

請問,我懷疑我老婆有外遇已經好幾各月了,於是我暗中調查他的手機電腦,發現到跟同事LINE的對話裡,稱呼他為老公,親愛的!還說還愛他!男方也同樣叫我老婆很親密的稱呼!於是跟我老婆講後,他承認外遇並發生過性關係!但是並沒有親眼看到她們的親密行為!都只有對話內容!請問在這樣之下!我能告男方妨礙家庭嗎?我老婆有跟我提離婚!但是我只說要離婚可以!小孩(女生)我要監護權!我老婆也要爭取監護權!請問!在這情況下!我所擁有的證據,是否能告男方妨礙家庭!並拿到監護權!我怕這些證據不夠充足!那這情況監護權歸我!機率大嗎?外遇會影響監護權判決嗎?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8 12:3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對您老婆跟第三者提出通姦的告訴

但刑責認定上趨於保守

通常要有抓姦在床的證據比較容易構成犯罪

不過民事責任上您可以訴請法院請求老婆跟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的認定上不需要到抓姦在床

您老婆自認通姦事實的錄音以及LINE的文字紀錄都可以當作證據

離婚的部分建議您以妻子與第三人通姦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對您爭取小孩監護權會比較有利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但因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依你所述,證據還不足以提告通姦,通常真的在訴訟上能有效用的間接事證,也不是通訊紀錄,再怎摩鹹溼,那也證明不了什麼,頂多只能拿來主張民事侵害配偶權益賠償用,我們事務所針對提告通姦都不用這種方式,會建議真的有效的舉證方式,另外起訴離婚不是只能用通姦當事由,你的情況可主張婚姻有重大難以維持的事由來訴請離婚,監護部分,法官會看雙方的經濟,小孩意願,訪視報告等決定,所以要爭取,要從這些角度切入,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17: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您所有之證據有相關通聯紀錄,可能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和夫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再就子女監護權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法院之酌定標準為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另就刑事通姦告訴部分,您可能需準備通姦之更直接證據,方有機會構成之,如通姦之錄影帶或照片或較露骨之通聯紀錄等,須視個案內容全盤加以檢視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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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楨 103-02-26 15:48

請問如果我用老公的支票開票,(老公本來就都知情,現在因為他有女人,但我沒證據,他要我乖乖的無條件簽字離婚,否則他就告我)我該怎麼辦

RUBY 103-02-25 13:46

事情的起因:
我先生因為在外地工作的關係認識了一位女生(在酒店上班)~
這位女生也是一個有家庭的人~可是他本身家庭糾紛在~所以離家在外工作~當初他跟我先生認識時~是告知我先生他已經跟他先生在辦理離婚手續了~騙我先生在能力允許的情況下金援他~在我發現他們兩個的關係前~一直苦無證據來證明~我也跟女生碰過面聊過天~女生他也口頭上有承諾說他會離開我先生~可是在103年1月我在我先生外地的租屋處~偷拍到這位女生跟我先生的通姦證據~在我握有充足的證據後~我跟我先生攤牌~他才道出這段外遇的過程~本來為了家庭想息事寧人~可是近日這位女生因為金援的事卻跑回家去告知他先生~說我先生一直在纏他~做賊喊抓賊~現在吵的不得安寧~所以我想對這個女生提出告訴~

以下幾點問題:

1:如果我對女方提出通姦罪的告訴~女方的先生可以利用我所提供的證據對我老公提出相同的告訴嗎?

2:我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女生私下合解賠償道歉~

3:影帶的事情只有我跟我先生知道~如果我拿出來當證據後~會被女方控告妨礙秘密嗎?

4:金援的事情沒有任何的借據與證明~能夠要的回來嗎

 1.如果你提出告訴  對方先生在告訴期間內也是可以提出告訴   2.金錢借貸部分如果沒辦法舉出證明  很難請求對方還款   3.如果提告前有意願與對方協談  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如果我對女方提出通姦罪的告訴~女方的先生可以利用我所提供的證據對我老公提出相同的告訴嗎?

女方先生亦可對您配偶提出通姦告訴,但若您配偶有證據證明女方當初告訴他已離婚,則似有可能不成立之。 

2:我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女生私下合解賠償道歉~

您可不寄存證信函,要求女生私下和解賠償道歉。

3:影帶的事情只有我跟我先生知道~如果我拿出來當證據後~會被女方控告妨礙秘密嗎?

女方可能會提告妨害秘密,但您可主張非無故,加以抗辯之。

4:金援的事情沒有任何的借據與證明~能夠要的回來嗎

雖無借據與證明,但若能夠蒐集證相關錄音,承認有借貸並受領金錢,仍有機會可要回。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女生是跟你先生說已經辦好離婚? 還是還在辦理婚? 這影響有沒有通姦的故意,如果被檢察官、法官認定有通姦故意,那你先生也會成立。和解直接談就好,不需要用到存證信函,而法院實務上目前多半認為為了抓姦偷拍,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另外借錢的事,法院實務上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有借款合意,就算有給錢的匯款證據,也很難要回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RUBY 103-02-28 01:41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女生是跟我先生說他要跟他先生辦理離婚~還請我先生幫忙弄離婚協議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生明知對方仍有婚姻關係,則具有通姦之犯意,對方配偶亦可對您先生提通姦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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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2-28 10:05

您好!依您所述,您先生明知對方尚未離婚,若仍有通姦行為,就難辯解說無犯無,仍應負刑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UBY 103-02-28 16:16

 各位律師~所以不管女生是不是要刻意欺瞞我先生~離婚之事實~在法律上也沒有正所謂的因果關係嗎~因為我先生他有對女方說過~如果對方是有家室之人的話~是不可能有這一段事情的發生的

 

沈恆 (沈律師) 103-03-01 01:39

您好!您前面說「女生是跟我先生說他要跟他先生辦理離婚~還請我先生幫忙弄離婚協議書」,不就表示您先生明確知道女方當時尚未離婚嗎?既然明知對方有婚姻關係還通姦,那就有通姦犯意,這不是因果關係的問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Wendy 103-02-25 10:19

去年11月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前公司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在某飯店舉辦會議住宿活動的款項未支付。

因收到支付命令時我已離職,詢問了以前同事才知公司10月份收到時未做出任何回復,第二次寄給我。

這時我變成了債務人?當時我是公司與飯店的活動聯絡窗口,因公司與飯店簽訂了"月結簽帳"所以活動結束後我們必須到飯店櫃台確認明細與款項無誤後於顧客簽名處簽名。因公司與飯店合作了3年之久,前期同事亦是這樣的程序。簽完名後,回到公司交於財務與飯店做匯款聯繫。

而這事件,飯店所提出的證據是,顧客確認單下方有著一條"我同意如果我所指的個人、公司或團體未能給付應付帳款時,本人願就上列帳款付有給付責任,而本人與該一個人、公司或團體,對此帳款負有共同連帶幾付責任"

當初確認時,服務人員並未告知提醒這一條例!就這樣,我變成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為保障自己,再20天內提出異議,之後收到調解函,因對方律師以上列簽名之證據,要我支付全額並以飯店為財團法人公信力較高無法有其他的空間可商討。最終調解失敗。

2月出庭簡易庭,法官向我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後。表示我是同意上列條例。既使我想說些甚麼為自己辯解一概駁回,要我等候判決!

因前公司為外商公司,也以無預警的撤離台灣!我想,或許我真必須支付這筆款項?判決下來後,如上訴可否改變局面?

出庭時也很明顯地因為我是自己出庭,對方是律師出庭,所以法官總會說我不懂,說的都是沒有依據的。

難道,沒有一些保障勞工的條例?

希望能給我些建議及解答!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爭執該條款之效力,並主張您僅為公司之員工,與對方成立契約關係為公司,非您個人。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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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於自由意志下簽名  除非條款明顯不合理不公平  否則很難說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   2.所以你要主張該條款不合理所以不用負責  幾乎是不可能   3.目前可以考慮的是  你在甚麼情況下簽下該契約書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Wendy 103-02-25 10:16

去年11月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前公司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在某飯店舉辦會議住宿活動的款項未支付。

因收到支付命令時我已離職,詢問了以前同事才知公司10月份收到時未做出任何回復,第二次寄給我。

這時我變成了債務人?當時我是公司與飯店的活動聯絡窗口,因公司與飯店簽訂了"月結簽帳"所以活動結束後我們必須到飯店櫃台確認明細與款項無誤後於顧客簽名處簽名。因公司與飯店合作了3年之久,前期同事亦是這樣的程序。簽完名後,回到公司交於財務與飯店做匯款聯繫。

而這事件,飯店所提出的證據是,顧客確認單下方有著一條"我同意如果我所指的個人、公司或團體未能給付應付帳款時,本人願就上列帳款付有給付責任,而本人與該一個人、公司或團體,對此帳款負有共同連帶幾付責任"

當初確認時,服務人員並未告知提醒這一條例!就這樣,我變成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為保障自己,再20天內提出異議,之後收到調解函,因對方律師以上列簽名之證據,要我支付全額並以飯店為財團法人公信力較高無法有其他的空間可商討。最終調解失敗。

2月出庭簡易庭,法官向我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後。表示我是同意上列條例。既使我想說些甚麼為自己辯解一概駁回,要我等候判決!

因前公司為外商公司,也以無預警的撤離台灣!我想,或許我真必須支付這筆款項?判決下來後,如上訴可否改變局面?

出庭時也很明顯地因為我是自己出庭,對方是律師出庭,所以法官總會說我不懂,說的都是沒有依據的。

難道,沒有一些保障勞工的條例?

希望能給我些建議及解答! 謝謝

benson 103-02-24 13:38

學生(小於14歲)於下課時被教師問了一個問題,因對該問題不甚理解,又不知該如何回答、於是沒回應教師的問題。沒想到教師認為學生漠視他的問題、刻意隱瞞、不尊重,於是怒衝到該生的座位將該學生所有物品分多次丟到教室外,並將學生趕出教室。由於是下課時間,教室內及外面走廊上聚集了很多學生圍觀。請問該教師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嗎?

>>>>續......由於事件發生時沒有錄音或錄影,雖然有很多同班或隔壁班的學生目擊該事件,但是很怕沒有人會出來做證,怕學生門會被教師修理,而且他們都是未成年人,我該如何取得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二項規定之強暴侮辱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故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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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14:10

您好

該老師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可以提告並起訴請求附帶民事賠償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benson 103-02-24 15:52

 >>>>續......由於事件發生時沒有錄音或錄影,雖然有很多同班或隔壁班的學生目擊該事件,但是很怕沒有人會出來做證,怕學生們會被教師修理,而且他們都是未成年人,該如何取得有力的證據?總不能只憑一句話就去上法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6: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事件之相關錄音錄影,證人亦無意願出庭作證,可請證人描述當天情況並加以錄音,以作為證據使用。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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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onne 103-02-24 10:30

鄰居一年前停在巷口的車子有刮痕,他說因為家父無故不與他們打招呼所以合理懷疑是家父刮花他家的車,並於我家門口大聲詛咒謾罵不得好死,因巷內共有5戶人家,此無故詛咒謾罵讓多戶人家都探頭觀看,我不平她無故毀謗家父,跟她理論,自此兩家結怨!

今日出門上班,鄰居於加蓋陽台澆花水噴濺於剛走出家門的我身上,於是我拿出手機錄影存證,她狡猾地轉身但有錄下叫我有本事去告她的影像,影像中有錄到她再提起我們刮她家的車他們都沒說話,我還敢錄音!(此等毫無證據的說詞,是否可提告?),看我收起手機又陸續謾罵(所以未錄到侮辱言行),我再度拿出手機有錄到她兇狠地拿一盆水(不知是否為汙水)潑向我!

請問以我有錄到的惡鄰居的種種惡行是否可以控告她,該以何種罪刑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行為似涉嫌觸犯刑法誹謗公然侮辱罪等,若您有相關錄音錄影證據,您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ao 103-02-23 11:16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次不起訴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訴訟費用約1000元。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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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不起訴  你還是可以再行提出再議   2.你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若標的金額3萬元  裁判費用約為1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提起再議。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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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03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份處分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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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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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 103-02-23 00:23

我想問~與人簽訂合夥契約書~但與我簽約的人是委託管理的公司

並不是契約書上的立契約書人~且契約書上只有我自己的簽名及管理公司印章

這樣契約書有法律效用嗎??

如果沒有法律效用~這樣有構成詐欺嗎??當時交付入股費用時有錄音

錄音是否能當作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之契約似有法律上之相關效力。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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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呆霞 103-02-22 21:58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和朋友認識6、7年,這幾年當中,她陸續借了不少錢,當時沒寫借據共欠多少錢,只有口頭說會還,也有傳簡訊說,雖然沒辦法一次還清,但是每個月一定會還錢,不會不聞不問的,現在請她還錢,她確翻臉說,我有什麼證據說她欠我錢嗎?她欠我的錢當中,有我們住在外面三年的房租,(當時是我本人跟房東簽約的,房租全部都是我繳的)和她當初辦新手機,是我用卡先幫她刷的,她都沒給我錢。請問,這樣該如何處理呢?謝謝!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收集所有借款證據後,以訴訟程序主張,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以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呆呆霞 103-02-22 22:52
回覆 蘇毓霖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收集所有借款證據後,以訴訟程序主張,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以強制執行程 ... (恕刪)

對不起,打擾。問題是,我沒有她當初欠我錢的借據啊!這麼還可以告她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簡訊可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似仍可依此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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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ra 103-02-21 22:07

雙方結婚七年,無小孩。近日男方疑似外遇,目前只有發票等間接證據,但小三疑似已有身孕,因此男方急於辦離婚。不過男方目前無存款,且多年來無帳面收入(跑單幫收現金),女方有穩定工作收入(年薪約70萬),且薪水全交由男方處理,男方不但將女方的薪水全花光,還用女方的名義借貸約280萬(因女方有工作較好申請貸款),總計雙方財產如下:

1. 男方家長"婚前"購買的房屋(男方名下,無貸款):市價約450萬

2. 雙方存款→幾乎為零 (全被男生拿去投資)

3. 信用貸款:280萬 (借款人為女方)

若依照法定財產制,目前狀況,女方是否無法請求任何賠償?現在男方還是堅持無小三,只是夫妻"協議"離婚,請問女方是否應該堅持不離婚,蒐集證據提告?(拖到小三小孩出生?)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1 22: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幾乎沒有

所以分配不到什麼

建議可以先告男方通姦要求賠償

然後再起訴請求離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36

 婚後沒有財產只有負債,不用考慮夫妻財產的問題,建議處理通姦事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似無婚後財產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建議可拖至外遇生產,掌握確切之通姦證據,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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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離婚部份應詳查資金流向,倘男方不予配合,且未處理名下債務前,切勿協議離婚。本件可詳細蒐證小三生子後,再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併請求損害賠償

通姦部份,因刑事採嚴格證明主義,若無抓姦在床之證據,恐難定罪,若小三真有身孕,這孩子即成通姦鐵證,屆時自可一併解決財產賠償問題。

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外遇生子,掌握確切通姦證據後,再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提起刑事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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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 103-02-21 13:42

你好:

事情原因是這樣的

在99年9月我的爸爸帶著我的兒子(那時約兩歲),去公園玩球,回來的路上在家中附近騎樓下的麵店買晚餐,爸爸抱著我兒子,我兒子手中拿著球,結果我兒子球沒拿穩,滾到了馬路上,剛好有機車騎士跟後座的女兒跌倒,我爸爸覺得可能是因為球的關係才害他跌倒,有叫警察來,也是跟警察說<可能>是因為我們的球害他跌倒,有去過調解委員會,但因對方要求16萬,我就跟他說不可能,調解委員會的人不但沒調解,還說那就直接上法院,於是對方就跟法院提告, 一審已經下來,判爸爸兩個星期且叫對方提供新的證據,對方不服於是又上訴,二審法官第一次去時直接問對方說那你覺得應該判多久,對方說應判三個月,當下法官還說不可能判那麼久,結果第二次開庭法官就直接跟我爸爸說就判三個月,問我爸服不服,我爸就回答說,當然不服我要上訴,結果法官跟我爸說,不得在上訴,我很疑惑,對方沒有任何證據,只有他後座的女兒為人證,其他都沒有,為什麼法官都不用叫他們提出證據,而且我爸當時是跟警察說<可能>是因為我們的球害他跌倒,又不代表一定是我們的問題,覺得法官不公平,想要在上訴,請問這樣可以提出非常上訴嗎??需怎麼提出???

訴訟本身是很專業的,沒找律師協助,自己去進行,不知道案件法律重點在哪,本來就很容易失敗,有沒有空間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要看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或是針對事實部分提出再審,但這兩個都是很專業,難度也高的程序,不是一般民眾有能力自己做的,所以還是要先看判決書內容,然後注意再審提出的期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判決確定三十日內針對原審認定事實有無錯誤提起再審。若判決適用法律違法之處,可向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惟不論是再審或非常上訴,均有一定之難度。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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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鶴 103-02-20 18:17

律師們你們好
我想請問一下

對方叫我出門多注意安全 天氣冷了 叫我家中的父母多穿一點

騷擾我的家人 傳一些訊息給他們

這樣子我可以提告對方恐嚇嗎?

明知道他別有用心 但字面上不能提出有力的證據

還需要什麼構成條件才可以提告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對方知簡訊次數繁多,似有可能構成強制罪,至於恐嚇部分,尚須具有恐嚇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之字眼。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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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哈 103-02-20 11:19

各位好

事件發生時間為103/2/19 約pm12:30

我媽媽欲坐公車前往板橋車站搭乘捷運,在板橋車站下車時於公車站牌的無障礙空間造成滑倒骨折移位,當下因情況緊急直接叫救護車前往中和雙和醫院,未向警察備案也未留下幫忙叫救護車的幾位好心人士的資料,目前需要開刀住院觀察

請問

1.事發一天之後是否還可向警察單位備案?(目前比較有機會的就是調監視器畫面當證據,請問在備案的同時是否就必須先提供一些相關證據為依據)

2.因公車站牌無障礙空間的公共設施造成滑倒受傷是否可申請國賠??若可申      請國賠須填寫哪些表單及備妥哪些資料?

3.需至哪些相關單位辦理?程序?

聲請國賠,要先向新北交通局發申請申請,事證才是能不能拿到賠償的重點,機關拒絕理賠的話,就要提民事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0 12: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國家賠償

於協議不成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協議通常很難直接獲得賠償

所以要做好心理準備提起訴訟

另外國家賠償不須向警察備案

警察不處理民事問題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到所諮詢(板橋捷運站一號出口)

或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先向新北市交通局申請國賠,若遭拒絕,再進行國賠訴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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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 103-02-20 01:08
選項我不知該如何選   謝律師您好  我想問最近發生的事,我在加油站工作,職位是領班,老闆都藉由說公事找我,地點都會避開監視器或到隱密地方,觸摸我身體讓我覺得不舒服,舉例男女朋友之間的舉動,但沒有證據證人可以證明他對我做這件事情,但有之前離職員工也有受到類似的情況,有找到之前員工可以一起指證,如果這樣提出告訴告她性騷擾可行嗎?對我們有利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0 01:26

您好

如果對方是言語性騷擾

您可以蒐證後向縣市政府申訴

如果有強制觸摸身體私密處

則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責

可以提告

但建議您要做好蒐證的動作

只有之前同事的經驗不足以作為提告或申訴的證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0 09: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類案件大多有蒐證不易的問題,本文建議您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請求協助。不過大多就是會以取得資遣費、賠償金之後離職的方式解決,您可以自行斟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隨身攜帶錄音筆,待對方對您為相關侵犯行為或語論時,以利對相關對話進行錄音蒐證,再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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