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jamesjan 104-11-26 21:48

律師們你好,請問請問刑事附帶民事應該什麼時候提起?因為有找到法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則不得提起,針對這項規定有點疑慮?如果收到簡易判決書的話,檢察官認為不需上訴。收到起訴書後,萬一沒有開第二審的話,那是不是開刑事庭第一審就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呢?因為我不太懂告訴判決程序的流程,如果有講錯麻煩律師們指點我方向,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6 22:06

 附帶民事訴訟要等檢察官起訴後提起,但如果是輕罪案件,法院開一次庭辯論終結,你有可能來不及提起。如需要律師代為撰寫狀紙歡迎聯繫

jamesjan 104-11-26 22:10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附帶民事訴訟要等檢察官起訴後提起,但如果是輕罪案件,法院開一次庭辯論終結,你有可能 ... (恕刪)

律師你好,所以我收到檢察官起訴書後,那是不是就可以到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用寄的方式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寄到法院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起訴後,您即可以向法院查詢案件繫屬的案號及股別,再擬附帶起訴狀送交給法院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mesjan 104-11-26 22:3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起訴後,您即可以向法院查詢 ... (恕刪)

律師你好,如果是簡易判決的話,來不及有案件繫屬的案號及股別,那該怎麼做比較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收到起訴書後,即應盡速向法院查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判決通常會一個月作出,應該都還來得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mesjan 104-11-26 22:5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收 ... (恕刪)

律師你好,所以不可以在判決未確定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可以在開刑事庭第一審提出,對嗎?一定要收到起訴書才可以。謝謝你一直為我解說。

Edward 104-11-26 19:37

請問各大律師,家父在外欠債累累,近期收到某一間銀行寄來的開庭通知要辯論。家父名下所有財產都已經被其他債主過戶了或被其他家銀行法拍中,因此我們不太想再花時間上法院或幫他還錢,因此想請問如果我們都不理會這些法院寄來的辯論與小額訴訟會怎麼樣嗎?

 

也就是我們認為家父已經賠光了所有名下財產,還有其他家銀行訴訟通知來,但家父就是沒錢沒財產了,都不理會這些法院訴訟怎麼樣嗎? 應該沒有欠債需要被抓去關的吧??

 

感謝!

 

 

 

Edward 104-11-26 20:01

有沒有可能是該銀行還以為可藉由法律途徑進而查封家父名下財產,殊不知已無東西可查封或拍賣,所以有此訴訟多於之舉呢?會有可能有什麼我們需要擔心的問題嗎?

你好:

若連續兩次不出席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會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會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判決。不出席就喪失為自己爭取權利之機會。 若無惡意脫產或自始即無還款之意思,不會產生刑事法律責任,單純是民事責任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被告的部分不是針對您,基本上不會牽連到您,而您父親名下無財產,日後若其死亡,則您們可以主張拋棄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涵仔 104-11-26 11:59

想請問各大律師

想申請 遷讓房屋 請人遷移居所

應該怎麼申請以及應該去哪裡申請 , 那是屬於民事訴訟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1-26 12:15

您好!

如果房屋被他人無權占有,應該要寫起訴狀,向法院提出民事遷讓房屋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要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請求遷讓房屋

你必須寫好書狀並檢具證據

到法院提出書狀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6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遭他人無權占有,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6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遭他人無權占有,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蕭小姐 104-11-26 10:56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想再提出問題(最下面有附上之前您針對我的問題回覆的資料)

現在客運公司已與我們洽談和解,

想請問父親因為照顧母親無法工作,

故父親和母親的工作損失是否可提出求償,

如可,需提出什麼證明?

再者,如對方拒絕賠償此部份,法律上是否有條例是有此部份規範的,謝謝!!

 

-------------------------------------------------------------------------

我第一次的發問--

你好,
母親9月初在公車內因公車司機緊急煞車跌倒膝蓋骨裂開,
目前醫生初步判斷若恢復良好,應可不用開刀,在家等復原未住院,
至今由父親照顧,2人皆無法工作,當然也沒收入,
醫生判斷約要再半年才能痊癒
事發當時司機態度不佳,由本人客訴才由稽查人員出面關心,

目前母親傷勢較為穩定,於11/13左右聯絡對方要求和解,

對方希望11/17回診後再聯絡後續事宜,

想請問如對方持續未再主動聯絡,我方可採取何種方式處理呢?

存證信函?走調解委員會?提告?

如要用以上3種方式處理,分別應怎麼做呢?謝謝!!

你的回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倘若雙方可以協商,可以簽立和解書,或是聲請鄉鎮市調解,倘若無法,應該於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並且提起民事訴訟

2、可以請領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及看護費,倘若本來就沒有工作,就無薪資損失。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並且給對方應有的懲罰。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30 20:19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母親是工作損失,必須提出工作證明,如薪資條、由公司開立工作證明等。 2、父親的部分屬於看護費。(親人看護) 3、此部分屬於實務操作,沒有明確的條文。民法19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虛虛 104-11-26 00:31

請教刑事訴訟被告可否於偵查期間具狀提出反訴?

如可以是否可以具狀答辯時順帶提出反訴呢?還是獨立提出反訴狀並訴請合併偵查?

還搶律師們不吝指導,感恩!!

你好:

反訴是民事訴訟法的概念,若發現有犯罪之情形,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任何人可以主動告發,你只要向地檢署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告發即可,檢察官會依法受理,並開始偵辦。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6 22:33

 刑事訴訟無法如同民事訴訟提起反訴,但您可以另外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或告發,如需要委任律師為您告訴或告發,歡迎聯繫。

纏訟二十年的徐自強擄人撕票案,高院更九審這個月1號將原本判處有罪的徐自強逆轉改判無罪。更九審指出,同案被告黃春棋在被判處死刑確定後,就以抗議司法不公為由拒絕作證,黃春棋被最高法院裁罰兩萬元確定。(潘千詩報導)

徐自強被控在民國84年9月跟表哥黃銘泉、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共同綁架建商黃春樹,最後將人撕票、埋屍、勒贖7000萬。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跟徐自強於更五審判死定讞後,94年間非常上訴成功,徐自強部分被發回更審,在二、三審間來回。更六審照樣判死,而更七、更八審改判無期後,更九審則以檢方主要是以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的供述,認定徐自強是共犯,但黃春棋又在後來的審判中一再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且檢方的舉證又無法證明徐自強有罪,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黃春棋因拒絕證言,被裁定罰鍰2萬元,黃春棋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據了解,死囚黃春棋更九審拒絕作證後,媒體趁他還押時問到為何從更六審開始拒絕作證,他透露「法律只保障徐自強的詰問權,不保障我的。」

而高檢署也因更九審以黃春棋拒絕作證為由,推翻過去被告自白證據能力而判決無罪,判決違反法令提起上訴。徐自強被判9次死刑、2次無期、1次無罪,官司纏訟至今仍無法落幕。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61455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同法第176條之1復定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178條尚定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二)黃春棋就徐自強案件而言,依實務通見其地位屬證人;又因刑事訴訟法規定,就他人之案件,原則上任何人皆有為證人之義務,且若已於傳票上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的法律效果情形下,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時即有可能遭法院課處罰鍰或遭法院拘提。

(三)律師提醒,實務上常見之偵查手法,係將犯罪嫌疑人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傳喚,並嗣後再變更程序地位為被告。所以為免因不諳法律而遭致自己受有違法訴追之風險,實應於收到法院及地檢署傳票時,迅速洽詢有專業能力的律師分析案情利弊,始屬正途。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阿崴 104-11-25 13:16

本人騎乘的是150cc國產仿賽酷龍,於11/18日上學途中車禍,對方是個年長的阿伯,所以我岳父岳母這邊好巧不巧的也認識對方,車輛維修車行估價為33,000元左右。

事發點於十字路口,當時我為南向北直行機車,因見黃燈加速通行,但右方路口衝出一輛由東往西紅燈機車,因為我前方路段內側車道施工,所以我無法閃躲,下意識只能往他車尾方閃躲通行,但因為知道他違規所以不客氣的鳴了他三聲喇叭,說遲時那時快他就這樣停下來被我撞了,當下從地上站起來時對方還說我紅燈,我跟他說你才紅燈,我是黃燈路權等同綠燈,對方還一直說自己的車自己處理就好不用報警,但我把重機牽起來看一下車子嚴重損壞當下已經無法行駛,於是乎我覺得我一定要報警,交通警察也有來量,然後對方因為左腳小指撕裂傷需縫合於是先上了救護車;當警察處理完事發地點後我爸也帶我去對方家中關心對方傷勢,我自己也有些小擦傷挫傷,但對方就是堅決他是對的,還口口聲聲說他看到自己綠燈才通行,然而對方隔天去調了監視器後又改口說我騎太快看到黃燈還硬要衝過來(總之就是不坦承自己的違規,還說我爸都袒護自己兒子)。

我岳父說他那種人沒在工作整天賭博,一直勸我不要讓費時間告他,但我覺得我不能這樣白白吃虧,而且對方自己違規卻還在電話裡頭跟我爸嗆輸贏,這讓我更覺得沒有和解的必要,自己吃虧就算了我總不能也讓家人吃虧,我是覺得對方的心態如果請調解委員會也是讓費時間跟他吵,想直接民事訴訟了,我這樣的車禍案件會涉及到刑事部分嗎?

但如果法院判定對方無財產無法給我賠償,那是不是真的就只能自認倒楣撞到一個窮鬼呢?如果對方的住宅是登記他的名子那會查封嗎?還是往後我應該如何去讓對方強制賠償,還是直接把債權賣給債權公司處理呢?因為對方也是整天閒閒沒事,而我有在上班,不可能三不五時跟公司請假一直跟他在那邊耗時間。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5 14:18

路口綠燈有時間差,你既然是以黃燈通過,當時對方一定是紅燈。你可以先申請初步判定表,證明過失在對方,就你受傷部分向對方提過失傷害告訴。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提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先聲請支付命令,對方對於支付命令20天內不異議即確定,可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26 10:03

您好:

1、關於肇事責任的認定,你可先申請初步研判表來看肇事責任歸屬,但如果要知悉較明確的事故狀況及責任釐清,仍需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來判別。

2、本件因您亦有輕傷,您可選擇是否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如未提告就只有民事賠償的部份須討論。至於對方是否有財產賠償與法院是否判賠無關,縱使對方沒財產,法院還是會判賠,是否有財產賠償是取得勝訴判決後另外聲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屆時您可持確定判決查詢對方的動產動產,如查詢確實無財產,則可先取得債權憑證,待他之後有財產後再行執行。
3、您現在得選擇先向檢察官刑事部分過失傷害,待刑事起訴後再附帶民事起訴;亦可直接選擇民事起訴,端視您個人需求而定。 

aosola 104-11-25 09:54

各位律師好:

日前因聽信前女友母親的話而借名給她貸款買房,跟賣方簽訂了合約,前女友母親支付了對方30萬的頭期款。後來又叫我在貸50萬去付第二筆款項,我也貸出來並交給我前女友。

之後銀行就來跟我對保,並且房屋所有權也轉到我名下。後來因為覺得很奇怪,所以跟銀行提出房貸先不要貸下來。我也跟賣方說我不要再繼續買這房子,可是房屋所有權已轉到我名下了。賣方說他只有收到30萬訂金,並沒有收到我貸出的50萬。現在對方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且我也收到通知。

後來我前女友又說她把50萬拿走,所以沒有給賣方,覺得跟他說的不一致。

現在要打官司,我是願意把房子返還給對方,被拿走的50萬我也認賠,但是賣方的訟訴書上面有一點我很不符,就是他提出法院的訴訟費要被告出,請問這是合理的狀況嗎?

我是否必須於答辯狀上面抗議?

 

 

民事訴訟法第78條明文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這是指當事人全部勝訴而言。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之情形,同法第79條規定,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同法第87條規定,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即將訴訟費用的負擔,記載於裁判文書中。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5 14: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可能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故您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訴訟,對方僅需負擔三分之一的裁判費,您的損失可向您女友母親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5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可能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故您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訴訟,對方僅需負擔三分之一的裁判費,您的損失可向您女友母親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認賠50萬?那接下來的違約賠償捏?還請謹慎處理。

阿賢 104-11-25 03:51

狀別:民事起訴狀
案號: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
個人資訊我就不PO了

訴之聲明:
1.請求被告依照廣告內容假一賠三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1.本人於民國104年6月12號向被告購買創新未來音效卡SBZ,後於今年9月月22號,向被告請求保固方式,被告以不實之處理方式回覆原告,原告後於9月30號上警察局幸得員警幫助之下得到對方正式處理,但原告驚覺不對向被告提出要求該產品發票與亞馬遜截圖憑證,被告不想提出,後原告決定走消保會,消保會調解失敗,被告還是以不實之處理方式回覆原告與消保會。

2.被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第 25 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3.被告一開始便告知不實處理方式給原告,原告申請消保會調解被告還是以不實之處理方式與事實告知消保會不予參加調解,故原告憤而提出民事訴訟,祈鈞院明鑒,迅賜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令被告賠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1.創新未來新加坡原廠回覆影本
2.消保會被告不參與調解之回覆影本
3.消費爭執之對話內容數張影本

==========================================

賣方堅持說上官網註冊一年可享原廠保固,我向他要求

發票與購買憑證或截圖憑證他也不願意給我

關於他的廣告,賣方保證原箱原廠保固此點有假假一賠三

以下原廠給我的回覆

1.  我們官網產品註冊的日期是不能作?購買憑證,因?上面需填寫的日期無法確定就
     是用戶購買產品的日期。
.
2.  對於沒有發票,但是有網站的購物截圖憑證,一般情況下也是可以進行保固。但是,
     我們注意到您說您的產品是別人海外亞馬遜代購的,請注意我們的產品是沒有國際
     保固服務,也就是說在海外購買的產品在台灣是不享有保固服務。若您的產品有問
     題需要維修的話,我們只能建議您聯繫您的賣方要求?您負責產品的保固或寄回到
     產品原銷售國或地區的售後維修中心進行保固。

請問我是否能以消費者保法第二章 第四節 第22條與25條,來進行小額訴訟?

或者說這有可能會變成簡易訴訟?

小瑜 104-11-24 15:33

請問各專業的律師

我們家因為大陸的財產繼承問題,透過台灣知名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介紹他的律師團隊中的台灣顧問/大陸律師處理,但此大陸律師(王xx)不但沒有將事情處理好,還以律師的身分詐騙投資85萬元之後即避不見面,我們非常生氣的找當初的主持律師處理,雖然當下此主持律師說可代理我們訴訟提告王xx,但他似乎有利益迴避處理的不是很積極,若我們連主持律師一起告的話他是否有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可獲判多少呢?

你好:

首先要看你當初簽的委任契約內容受任人是何人,以及主持律師與王律師是何種關係,若你是委任該事務所主持律師處理,王律師只是履行輔助人,直接向主持律師求償。 若你是委任律師,王律師人在大陸,你最好向大陸地區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法提告,較能維護你的權利。至於主持律師是否要連帶賠償,要看主持律師詐騙案中扮演的角色而定。
小瑜 104-11-25 08:5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首先要看你當初簽的

我們委任的是王律師,他現在躲在台灣,因為陸續有受害者找到那間律師事務所了,至於主持律師詐騙的過程中的腳色是----他轉交案子與合屬律師王xx,他怎麼會都沒有確認此人是否為律師即轉介紹給我們呢?若不是他的介紹,我們又怎會碰到這個人!而且我們還是透過海基會才認識主持律師,原本是要主持律師幫我處理大陸的官司,但是他說他請王律師幫我處理,而且主持律師在發生事情後,立及撇清關係,若他認為自己沒有責任,為何在他律師事務所網站的部分立即的把他的團隊律師(王xx)下架,並且還一直說我跟他已經切割開來了,並且立即重新印製名片....

丟丟 104-11-23 23:12

民事一審進行到第二庭時,法官當庭問:還有無證據請求調查?我這庭沒去,訴訟代理人回答:沒有。法官當庭說11/30 17時宣判。現在我發覺有部份工作請假損失沒跟被告請求到,請問再遞狀說明可以嗎?來得及嗎?還是打電話給書記官請她跟法官說延後判決?還是要等宣判完才能上訴加請其它損失?

一、除非法官同意再開辯論不然他不會理你會照原定計畫去判。

二、如果是已經找律師請與律師多溝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MAC 104-11-23 09:46
下面是對話過程(一)   
意見: 態度極差的買家...........
*多下標不取消,把責任全推給賣家?
*商品有問題我們可退可換,你拿另一筆交易成功來故意給我們普評?
規定是XX訂的,能處理我們都會協助,普評也不能解決問題不是嗎?我們還是願意與你溝通~  回覆: 極度爛的賣家,給的商品有瑕疵,本人有容人的雅量而且懶得再寄回去給你,給你普通評價剛好而已,沒想到直接設立黑名單並且投訴,還給我負評價,爛店家,還跟我大小聲。 (2015-11-09 14:15:43) 回覆: 請大家小心這個賣家(tXdXwXy3c),給普通評價他會直接給你負評價,而且還會投訴你,下面是他的賣場
http://mybid.ruten.com.tw/crXXit/rXle_p?tXdXwXy3c 回覆: 有下標兩筆,而且一筆有成功,另外一筆沒有遲遲沒有付款,不是很奇怪嗎?而且成功那筆明明就有買家的資料,為何不打電話問?直接投訴,還跟我大小聲,說不爽那就退貨啊,爛賣家爛店家。做生意沒有這樣在做的啦,爛店家。 (2015-11-09 14:20:25) 意見:

請注意你的發言,在網路上點評一樣有法律責任,"打電話過去還會說不爽退貨阿"已為不實指控意使毀損商譽,本賣場已截取與你通話中之錄音錄影檔佐證,再繼續有不實指控,將採取法律途徑捍衛本賣場商譽!

 

下面是對話過程(二) 

寄件人:XXXXXXX3c 時間:2015/11/20 11:42:56   請賣家針對買家交易商品問題協助處理與回應...........

已明確告知商品有問題我們可退可換(於收到商品7日內由我方提出,詳可見買方評價頁),買方說"本人有容人的雅量而且懶得再寄回去給你"(我方並未要求買方寄回,我方本可派車前往收回退件),依此判斷買方寬容大度不需要退換貨,並非賣方不處理(詳可見買方評價頁),謝謝!

我方不再於此回應相同問題(之前留言已說明過),訴訟資料亦已收集完成,提出告訴研議中!!

 

試問:該賣家未經過本人同意,就私下錄音行為,是否我可以針對該賣家提出妨礙秘密之告訴。或者是我有何種反擊之手段。因為我覺得我權益受到侵害。

※對方之商品瑕疵部分我已經有拍照,而且賣家的資料未提供退貨處理方式。

小迷糊 104-11-23 08:27

敬啟者:

我父親於71年購買農地(第二手),地上已建有鐵皮屋,後方是原地主設置之磚塊圍牆,前方為20米道路,對方於96年申請鑑界,控訴整排之住戶侵占土地,要求拆屋還地,住戶曾聯合向地政陳情,指鑑界時將所有住戶之土地往前鑑界至大馬路之水溝上,曾申請調解未果,原地主於今年11月委請律師訴訟要求拆屋還地,請解答以下疑惑,謝謝!!

1.此土地於99年已過戶至兒子,訴訟當事者仍是我父親嗎?因其罹癌,身體狀況不佳,恐無法出庭

2.如果協調租金,可有標準?還是由對方開價,就必須接受?

3.如果對方堅持拆屋還地,可否向其求償拆屋費用及損失?

4.期日種類為言詞辯論,是否須於10天內先提出答辯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土地既已過戶在兒子名下,則兒子可以向法院陳明擔當訴訟 ,租金若協議不成,則會以公告地價來計算,原則上不會超過公告地價的10%,對方堅持拆屋還地,也要先看其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則恐無法請求拆屋費用及損失,本件應迅提答辯狀,以便讓法官了解您們的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3 09: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購買農地之後,對方是針對牆壁的部份提告拆屋還地?當初我方購買的範圍是否包含牆壁?這個部份請詳述,才有辦法作後續實體分析。

2、程序部分分析如下:

(1)   何人為被告必須先釐清前開問題。倘若無法到庭,可以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即可。

(2)   耕地租用之租金有最高8%之限制,不過法院還是會審酌所有之情境,基本上沒有什麼標準。

(3)   拆屋還地的部份,大多是要求我方自行拆除,倘若未拆,則聲請強制執行,然後負擔執行費用

(4)   建議先提出答辯狀,避免法官覺得我方浪費審理時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3 1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出庭應訴,可委任律師委任您(若法院允許)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另關於租金之問題,可請求法院加以協調或依法認定,非需依照對方之請求;若對方請求拆屋還地有理由,法院接受,相關訴訟費用及拆除費用,均為您所負擔;目前應先針對對方之請求加以撰擬訴訟攻擊回應之,避免法院做成對您不利之認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3 1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出庭應訴,可委任律師委任您(若法院允許)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另關於租金之問題,可請求法院加以協調或依法認定,非需依照對方之請求;若對方請求拆屋還地有理由,法院接受,相關訴訟費用及拆除費用,均為您所負擔;目前應先針對對方之請求加以撰擬訴訟攻擊回應之,避免法院做成對您不利之認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ikari 104-11-23 01:39

敬啟者:

 

我是當事人的朋友,因為她打字並不快,又有聽覺障礙,所以本人有事先徵求她的同意,也了解過大致上的想法,才特地註冊帳號來這裡詢問。

 

事情是這樣子的,起因在於男方(也是聽障)於婚後不接受女方與前夫所生的大兒子同住,導致女方每次下班以後,就要先回娘家照顧小孩,晚上十點多才回家休息。後來因不堪來回奔波的疲累,有跟男方討論過好幾次,希望可以接回來住,然而卻被打回票。甚至在婚後,男方也沒有回娘家探望,讓女方在大家面前難以做人。


不但如此,也會因為生活上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種種,意見不合,常常吵架,由於男方思想幼稚,個性過於固執霸道,讓女方不得不順從,以致於日積月累,對男方的怨恨日益加深,感情也越來越差了。

 

早在之前,本人有勸過女方好幾次,要女方跟先生好好地溝通,可是在過去一年下來,情況還是依然沒有改善,主要的徵結就在於男方的幼稚無知,蠻橫無理,也沒有主見,老是聽家人說什麼就做什麼。

 

除此以外,之前雙方兩人準備要結婚的時候,女方領出存款四、五十萬付清房子的頭期款,甚至電器用品、新傢俱和喜餅,皆是女方用存款付清,加上前面提到房子的頭期款,一共有八十萬左右。

 

起初在第一年,男方因上述的原因,每個月會拿薪水給女方管理,就是為了報答女方上述的行為,之後女方以男方每個月給的薪水,幫男方支付保險費、油錢、行動網路和生活所需的開銷,同時也買了中古汽車機車

 

直到第二年生了女兒並坐月子以後,男方再也沒有拿薪水給女方,反而是給男方的母親保管。有時候一起出去吃飯的時候,都是各付各的,有違夫妻常情。不但如此,家裡的生活所需的開銷,如水費、電費和瓦斯費等雜七雜八等費用,皆是夫妻兩一人出一半。

 

綜合以上的種種原因,就在去年有一次女方打算協議離婚的時候,卻被男方家人要求必須支付小女兒一百萬元贍養費(和現任的丈夫所生)才能離婚而打消念頭了。可是呢,就在前幾天女方要求男方參加岳母的七十大壽時,男方卻居然拒絕出席,甚至還阻止女方帶小女兒參加外婆的生日,因此女方對男方徹底絕望了,不再繼續守住沒有未來的婚姻,是以才決定離婚

 

本人之前有查過相關資料,也許是我查漏了,如果是給小孩子的話,那就只有扶養費,而且還是定期給付,並沒有見到所謂的贍養費或一次付清的規定,尤其是贍養費,那不是男方應該給女方的嗎?

 

另外,房子是在婚前登記在女方的名下,所以夫妻兩前前後後繳了大約一百多萬的房貸,若是打訴訟離婚官司的話,那麼之前男方幫忙繳納的房貸,是否也要一併還清呢?

 

又女方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一筆贍養費,甚至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就是前述的天天往娘家照顧小孩,所耗掉的金錢與時間以及沒回娘家探訪等。還有女方和前夫所生的大兒子,男方是否也要支付大兒子的扶養費呢?

 

早在之前,有聽女方提及過,今天晚上雙方父母會出來談判,可能的話,個人希望雙方可以協議離婚收場,這樣一來,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唯恐萬一,還是來此註冊詢問,是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譬如說扶養費定期支付和探視權等一些應有的權利。總之,不到最後的關頭,女方絕不會打訴訟離婚方式來解決。在此補充一下,夫妻兩是在西元2011年10月份結婚

 

最後,就在這幾天要準備離婚的時候,男方卻心有不甘,夥同另一個朋友,到處造謠生事,跟其他聽障朋友說女方的不是,以致於女方的名譽有損。由於是用手語方式來表達,證據收集不易,如果找聽障證人來作證,對於提告妨礙名譽罪名是否有幫助?又是否可要求男方賠償,或者是登報道歉並澄清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女兒的監護權,並不一定會給男方,女方也很有機會可以取得,協議離婚的話,只要條件不違反公序良俗,基本上均屬有效,所以此部分女方應考慮再三,並非男方提出的條件一定要接受,而男方散布女方的不是,雖然是以手語,仍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ikari你好,關於離婚,若雙方願意協議離婚,最好是能在離婚協議書內將子女監護權以及夫妻財產一併作一個處理,避免事後仍有諸多爭議發生,子女的部分原則上就是親權由誰擔任,他方擁有如何的探視權,以及子女教養費用如何分擔;財產的部分,最簡單就是各自負擔並且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雙方無法就上面事項達成共識兩願離婚,就必須進一步看是否有判決離婚的原因並提出離婚訴訟(可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賸餘財產分配)。 以上供參。

1.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成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2.扶養費是父母親都要給小孩的, 但是通常都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要付

3.扶養費與贍養費不同. 贍養費必須以判決離婚, 再加上自己對於離婚並無過失, 且因離婚限於生活困難, 基本上只要有工作能力很難討到

4.財產問題就看是否為法定財產, 至於要怎麼算, 比較複雜, 非網路上片面諮詢, 建議你建議您備妥資料來所諮詢

5.目前看不太出來有什麼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 請參考民1052

6.如散撥不實名譽等, 需收集相關資料, 方可判斷

您非當事人本人, 陳述未必完整精確, 會建議本人諮詢才能進一步分析案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3 1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尤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目前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做成訪視報告,應預先做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3 1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尤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目前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做成訪視報告,應預先做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ylan 104-11-22 21:16

現在父親是土地所有權人,因曾祖父健在時就已過戶給父親。於70年12月份過戶後在增取曾祖父同意分給叔叔土地(均分),父親並自行簽訂贈與契約書,但在曾祖父母及祖父母遺世時提出土地分割。叔叔並向法院提出訴訟。父親也沒有不分割土地,而是當時簽訂契增與契約書時書寫錯誤,不是均分。而在前幾年才發現書寫錯誤,造成現在的糾紛。要如何解決現在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陳述之事實仍有些缺漏,若是提分割訴訟,代表您們仍是共有狀態,而如何分割,仍要先看您們有無特別約定,您們也可以提出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2 23:01

 您所敘述的事實仍有不清,是否考慮帶上契約書正本或影本來諮詢,研究一下究竟是哪個條款出現問題或與實際不符會比較清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3 1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將對方之起訴狀及契約書和其他足以佐證之證據資料,加以整理,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並提出對您有利之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3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將對方之起訴狀及契約書和其他足以佐證之證據資料,加以整理,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並提出對您有利之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mesjan 104-11-21 23:00

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容撰寫是要用親手寫在起訴狀?還是可以用電腦打在起訴狀?在第二審時呈報給法官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流程大概是怎樣?因為不太懂所以請教各位律師們。謝謝

你好:

要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手寫或電腦打字都可以,但要親自簽名或蓋章,向刑事庭提出,訴狀範例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起訴不用繳納裁判費(只有起訴不用,上訴要)。 起訴後刑事庭法官會一併審理並與刑事判決同時宣判,若案情複雜會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再宣判。
jamesjan 104-11-22 00:06

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的部分,填寫的內文有分字體大小嗎?因為我看照律師介紹的司法院範例,內文字體是14.但我填寫的內容比較多,已超過一張紙,那該如何做呢?

jamesjan 104-11-22 00: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手寫或電腦打字都可以,但要 ... (恕刪)

律師你好,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是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呢?還是可以先用寄的到法院嗎?因為不懂流程,請問可以教我一下嗎?謝謝

劉羽劍 104-11-21 02:46

各位律師您好,

先簡單敘述一下事情經過 :

前陣子因故與女友的前夫有爭執,

我對他提出刑事以及附帶民事求償10萬元(恐嚇),

後來他也對我提出一個民事訴訟案並求償50萬元(侵害配偶權),

雙方皆證據明確,

後來因調解會表示將兩件案件排在同一天處理比較方便,

(他有請律師出席,本人沒出席,調解會開在昨天)

而對方律師表示他只收到委託處理他控告我的案件,

並沒有接到他委任我對他控告的案件的應對,

所以這樣是否表示他對我對他提告的這個案件放棄申辯的權力 ?

對方完全無和解的意思,

請問我該如何著手寫答辯狀與擴張聲明 ?

因為這些都是第一次接觸,

希望能稍微詳細的解說一下流程與做法以及現在這個情況怎麼做對我最有利,

若有必要必定會請律師 ! 希望各位能多多賜教

 您好,

一、縱使對方律師未接受恐嚇案的民、刑事委任,然因調解程序,通常都會一起談。但看似對方無意願調解,不代表他放棄答辯的權益,他可以等到開庭才答變,所已專心訴訟

二、若您已經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相信對方刑事恐嚇罪已經遭起訴,那等到民事開庭時,在補充民事準備暨擴張聲明狀,至於內容可能還是要委請律師或是多查查書籍。

三、至於您被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案,若對方證據明確,盡速諮詢律師撰寫答辯狀為上策,否則確實有可能判賠。

以上,若有問題歡迎來電。

 

黃高高 104-11-20 20:00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為非婚生子女(有登記),父親在過世時有留下遺產,但另一邊家庭並未申報小弟(小弟也未繼承遺產),經補登為繼承人(但未繼承遺產),我方提遺產分割時,對方提反訴訟,提出父親有欠債,債務大於遺產,對方有繼承並還清債務,提出小弟必須共同分擔此債務,請問一下如果小弟撤告(不提遺產分割,未開庭),如果對方持續追究(分案繳費),小弟的狀況是屬於限定繼承(遺產<債務,不需多還錢),還是可能屬於繼承狀態必須分配債務,感謝各位。

另外提遺產分割時,所提訴訟標的金額為大家均分,所以小弟繳的裁判費為1/6,那撤告時需要補繳裁判費,或是1/6再退回2/3感謝各位律師協助解惑。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0 23:11

 你好,依民法1153條第2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您好:

對被繼承人之債務的確係依應繼份比例平均負擔償還,但現在繼承採限定責任,即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所以應不會影響您固有財產,另建議就被繼承債務部分為研析,以確定債務之真實。

KSL 104-11-19 23:34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有人透過Line軟體指名要對我不利,但是是跟別人在Line中的對話

手機截圖,人證,手機截圖Line中把我個人的全名與同事名都寫出

說要我們付出代價.....請問這樣是否能夠構成恐嚇,

若是提告,該向分局還是戶籍派出所提出嗎?

這樣會有嚇阻或是保護我個人人身安全的可能嗎?

對方目前因為傷害,搶奪,殺人未遂有在訴訟中....

感謝 各位解惑...

KSL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0 18: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或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提告時,可以向員警或是檢察官說明對方的狀況,請求為人身安全的相關保護措施。

xuan 104-11-19 10:22

我是被告

開庭是只能提告的人可以進去 還是提告者他的不相干的朋友也可以進去?

我們是在逛街手機店內撿到手機 以為是前面的客人的

因為手機放在離櫃台很遠 離出口很近的展示商品上

就拿出去想說問他們是不是你們的

可是沒找到人 當時晚上10點半

之後撿到手機也沒響

響的時候是 12點

手機持有者店員已經報警備案 也有交錄影畫面

店員傳簡訊到自己手機 我和我朋友打過去回撥

就前往他們指定的地點交還手機

殊不知對方店員4男2女 拿鐵棒電擊棒打我們

是在沒監視器的地方 但附近不曉得會不會有錄到他們帶傢伙來藏

背部和臉部多處傷口瘀青

請問像這樣的誤會 對方都不聽解釋就打

然後我們又在派出所 簽了一張 誤會撿到手機的情況沒打上去

對方打我們 也無條件和解 放棄民刑事訴訟的單子

單子的詳述很簡略 在我們都2天沒睡的精神下簽單

我們該怎麼半? 不想留下紀錄 更何況是誤會!!! 

我們都沒有前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9 11: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偵查庭只有當事人可以進入,除了律師之外。

2、到底簽了什麼?這個很重要,會影響到後續的認定。

3、當時後有無去驗傷?為何沒有找到人還是把手機留在身上?

4、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有無罪、提告對方傷害罪的空間,或是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1.  就閣下所述竊盜侵占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9 23:44

 您案件發生不久應該是檢察官偵查庭,不相干人等不得旁聽。就傷害事實部分,您交代的不清楚,建議可以來約時間面談,為您做有利分析。

惡狼神 104-11-18 21:12

律師你好 小弟在今年1月份跟一台運送瓦斯的機車發生車禍以下為過程

那天下班騎車經過永和的某條路跟一台送瓦斯的機車發生車禍

對方是路口出來然後要左轉的車輛

我是直行車 本人 在錄筆錄時有跟警察說 我確認到他的方向燈只閃一次他就轉了 我時速約50~60km 不確定有沒有壓到雙黃線 (有超速+壓線)

對方沒事 車輛受損

我左腳腳踝骨折 多處嚴重擦傷 住院一個禮拜 要開三次刀(已經開兩次)

協調由我親生父親去跟對方協調 也剛好瓦斯行老闆是認識的

第一次協調 對方說 包個紅包 修車費不用 我父親說那等我好一些再來處理

對方也同意(口頭約束並無任何文字證明)

大約過了快五個月 調解委員會寄信來說開調解

到了當天 因為本人腳不方便無法出席 我父親因為工作無法出席

有打給調解委員會說明無法出席 剛好對方已經到了

調解委員會請對方聽 跟對方說明 我有事情無法出席 改約下禮拜做調解

對方說 他因為這件事情差點被老闆解雇 不能延期

我只告訴對方 我盡量趕過去 並沒說一定會到 當天我沒去也沒有代理人去

當天晚上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民事訴訟賠償(我當天晚上也有去警察局了解狀況並提告過失傷害+民事訴訟賠償)

隔沒幾天 我父親也有再去跟對方做調解結果 賠償改成包紅包跟修車費 衣服褲子 大約7000元

我們也同意並確認要如何和解等法院通知 來簽完 開庭時遞上給檢察官並告知檢察官我們已經和解撤銷提告

大約8月份法院通知來 打給對方完全不接電話 他也辭職了

第一次開庭對方表示她不和解 已經和解很多次我都不出面

後來檢察官只有跟我確定我有沒有壓線 超速 撞到他車子的哪個部位

我表示 我看監視器我有壓線 並且速度50~60 因為我緊急煞車 人飛出去 不知道撞到哪個部位

檢察官就說 那送肇事鑑定

鑑定出來 我的全部責任 對方沒有任何肇事責任

11月份開第二次 對方還是表示不和解

我表示我要和解對方不和解 前面談和解他都反悔 檢察官問我承不承認我有過失傷害 我考慮下後承認 並要求確認對方的診斷證明

車禍時間1/6 他證明為1/7開 1/7換藥 有兩個開放性挫傷

檢察官說 那她不和解檢察官就依法行事

以上為目前狀況

我想詢問律師 像這樣 通常檢察官會如何判決?

我還有什麼事情可以提出並要求調查?

瓦斯行老闆也表示說 他2014年11月份到他瓦斯行工作到1/6號跟我車禍

前面已經發生過三起車禍+我第四起 都是跟她車禍的人負全責 他都沒錯

我可以以此事件要求調查是否對方有製造假車禍的嫌疑嗎?

我如果請瓦斯行及當時有出面做調解的人出面作證我們有調解可是他都反悔 會可能有不同的結果嗎?

謝謝!以上

你好:

過失傷害對方提出告訴且未撤回檢察官並沒有詢問你是否接受緩起訴之條件,檢察官會依法起訴,交由法院審理。 鑑定意見書已經作成,如果不服鑑定意見書,可以在收到意見書後30日內申請覆議。 都已經自白聲請調查證據對於過失傷害部分之認定影響不大,但可以向檢察官求情,讓檢察官判斷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很困難)。 若是假車可以提醒檢察官,但要有證據證明,發生多次車禍並無法說明有製造假車禍之行為。 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要本人簽名並經法院核定才會有效,調解期間的協商、磋商,並無法說明對方已經同意並達成調解過失傷害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建議你再跟對方溝通,和解後請對方撤回告訴,若無法撤回過失傷害通常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繳納完罰金即可。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惡狼神 104-11-18 23:0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過失傷害對方提出告訴且未撤回檢察官並沒有詢問你是否接受 ... (恕刪)

那請問徐維宏律師 那這樣 大概如果判賠的話 會判多少? 過失傷害前科?

阿宏 104-11-18 18:24

你好! 昨天打贏離婚無效訴訟,但是對方卻不回家是住在娘家裡 可以去法院申請同居義務訴訟嗎?程序是如何呢?之前離婚協議書她的證人是她自己簽她姊姊的名字 現在法院已經確定判決離婚無效 但是同一個案件偽照他人簽名還可以在提出刑事訴訟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1-18 19:35

您好!

若確認婚姻還存在,可另寫起訴狀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偽造文書也可另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宏 104-11-18 21:0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昨天在法庭上法官已判決離婚無效 判決書這幾天會寄來 如果我要提出民事同居義務訴訟的話我需要等判決書來在去法院提出訴訟嗎?那關於刑事偽照證人簽名罪也可以在同一案件後提出訴訟嗎?法院會受理嗎?通常法官會怎麼判呢?會判有罪會是緩刑嗎? 謝謝

 

阿宏 104-11-18 21:1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關於如果我提出刑事偽照文書罪訴訟的話 後續會出現什麼問題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應待確認離婚無效訴訟確定後,再提起履行同居義務,而刑事偽造文書應另行向地檢署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8 23:05

 假冒他人名義為簽名,該當偽告文書罪嫌,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104-11-18 13:31
這是我上網查的判決主文 我是被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想請問到底假執行是什麼?
這篇主文講的意思是什麼?
可以白話簡單明瞭地告訴我
還有清償日是指何時?
如果要上訴,是等收到紙本的判決書還是其他?
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8 14: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代表要給對方10萬元、利息還有裁判費

2、假執行就是案件還不用確定,對方就可以拿ㄧ審判決書去查封你的財產強制執行。

3、倘若要上訴的話,現在就可以直接提出上訴狀,不過一般而言會在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提出。

沈恆 (沈律師) 104-11-18 14:06

您好!

1.      假執行就是原告拿到判決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您的財產,除非您提出10萬元供作擔保。
2.   您實際還款日就是清償日,未清償利息會繼續累計。
3.   若要上訴,收到判決書隔日起算20日必須提出上訴狀到法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11-18 15:22

所以假執行是收到判決書才可以開始執行

還是判決主文出來就已經可以執行?

財產部分是包括帳戶存款、及動產動產等等?

所以我從現在開始就已經被算利息了嗎?

a0953298545 104-11-17 15:46
如果甲違犯ab兩部之罪,一審法院認定為一罪關係,處10年,甲僅針對b部上訴,二審認為ab兩部是數罪關係,且上訴有理由,將一審判決撤銷自為裁判,這時可否對a部下判決? a部未經上訴,且與b部無一罪關係,故未在二審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所以不能對a部下判決,否則判決違背法令(§379十二項後) 但又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自為裁判,二審的判決在控訴原則底下要對應於檢察官之起訴。檢察官有起訴a部,那二審是否又可對a部進行審理?
政城 104-11-17 12:53

請問直銷經營權移轉(轉讓)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法院判決(訴之聲明)

一、建議你查一下有利判決參考一下。

二、我幫你查了一下,案由可能是確認會員權利存在[要看你具體事實及想得到的效果是什麼,你的問題其實有點抽象]。

三、我查到的判決是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42號判決,但是這個判決的被告是說公司有規定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而法官是認為會員權之轉讓性質上就應經公司的同意,所以這個案件原告之輸掉的。

四、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得出來,你還是要先把公司的規定找出來,然後預做準備看你在訴訟上要怎麼主張這件事。畢竟被告公司一般是有法律顧問,對方的顧問應該也查得到這個判決才是。要多花點時間查一下有沒有有利判決可供訴訟上參考。

五、不同的資料會有不同的判斷,建議你拿著你的資料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sky 104-11-17 10:04

律師您好

前陣子我家人受到詐騙,近日內已收到檢察官起訴書,起訴該帳戶所有人,我想於此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已在司法院網站下載了範例,但仍有一些撰寫的問題,想請教律師。關於事實及理由的部份,會參考起訴書上填寫,而我們希望能夠將被詐騙的金額取回,應要援引民法第幾條作為賠償的依據呢?另外,在證據的部份,當初報案時,已經向警方提供所有證據,我們並沒有留存,是否只需要請法院參照起訴書,附上影本即可,如是,那要如何填寫呢?或是不需要附上任何證據呢?最後在遞狀方面,我只需要將起訴狀雙掛號至管轄法院後,就完成遞狀程序了嗎?還是有其它的動作要進行呢?

以上三個問題還請律師撥冗回覆,至為感德。

請求權基礎主要是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至於證據部分,請法院參酌卷內資料。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7 14:18

您好,可以直接在狀子中表明起訴書偵查案號即可。

另外,請求權基礎可援引民法第184條。

Hans 104-11-13 20:23

我方為從停車場要倒車出來至馬路的車輛, 對方為停在路邊黃線上的車輛(駕駛剛下車), 我方聽從停車場人員的指示往後慢慢倒車, 沒注意到對方車輛, 碰觸到對方車輛的左前保桿導致掉小部分漆, 當下有報警, 而我方隔天有去做筆錄, 對方似乎沒有去補做筆錄, 事故後, 我方積極聯絡對方討論和解事宜(我方願意賠償金額從3000一直提高到6500, 6500為詢問修車廠之估價金額), 但對方執意回原廠修復11500, 雙方無共識, 三個月後對方提告, 我方收到簡易庭通知需出庭"辯論", 對方的"小額訴狀"上卻什麼都沒寫, 只寫原告與被告以及賠償金額48.35萬(據了解..已超過小額..), 且要我方負擔訴訟費用, 而備註欄則要我方提出答辯狀(訴狀什麼都沒寫...怎麼答辯?)

想請問各位律師,

1.接下來, 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2.遇到這樣的獅子大開口, 有什麼辦法? 真的很扯!

目前電話簡訊聯繫對方, 對方已不接不回覆.  

你好:

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要就侵權行為事實及要件負舉證責任,由其是損害的範圍部分,由原先的11500元升高到48.35萬元,可以請對方提出相關之單據證明確實受有48.35萬元之損害,若證明不出來,法院不會判給對方。 既然對方已經提出訴訟,法院也定了審理庭期,就要針對對方的主張提出答辯,反駁不合理之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提告對您不見得不利,民事訴訟您應提出答辯狀,將您的意見擬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uby 104-11-13 20:00

最近家裡裝修,施工期間發現設計師有問題,經查發現此人身上有多起民事訴訟,雖然目前施工並無任何問題,但家人都不是很放心再讓他繼續施作,請問可能終止合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目前尚無終止之事由,所以您們冒然終止會有違約之問題,建議應多多監督,以避免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4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契約約定之合法終止合約事由,您任意終止合約,將可能遭對方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應加強監督,拍照蒐證,蒐集違約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4 1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契約約定之合法終止合約事由,您任意終止合約,將可能遭對方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應加強監督,拍照蒐證,蒐集違約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卡卡 104-11-12 15:56

想請教律師

 

我的太太行為不太正常,我先以家裡室內電話監聽,得知她和人在外旅館過夜,接著利用手機通訊錄音軟體監聽發現具體的通姦事實。

對話內容如下

男:「我還要跟你一起跑步、做愛。」

男:「我只是希望說,你可以跟我跑步、做愛在一起是快樂的。 」

男:「我跟他誰比較強」

女:「當然是你比較強,他都一下子就結束了。」

女:「如果我有了,當然是你的!」

男:「那我不就要當爸爸了!」

……

等等的談話錄音

想請問,太太手上持有手機是我辦的,門號是我的名字,手機也是我提供她使用的,繳費則是不分彼此。以正當的名義進行錄音取的資料是否可以當作法庭上的證據?對他們兩個提出通姦以及妨礙家庭訴訟?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2 16:05

您好,您所蒐集的證據,可能會有妨害秘密之問題,建議蒐集其他的證據,避免糾紛或法院不採納作為認定太太與他人通姦證據

依目前現有的證據刑事通姦有成立空間,但不那麼一定,不過民事賠償部分就比較確定,不管刑事民事訴訟,這樣的案件常常會面臨蒐證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的問題,以你所述的蒐證訴訟中可以使用的機率是高的,要注意刑事告訴期限是6個月,民事期限是2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再蒐集其他事證,只憑錄音紀錄風險很大,既然您已知道其外遇及其對象,則要再蒐集其他事證應較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錄音證據能力部分,我查了一個有利於你的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然查: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16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
    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
    錄其私人秘密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這類案件法院判決見解其實並不一致,但是在你的立場當然是儘量搜集對你有利的見解。

三、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以通姦為由去訴請離婚的話也是有六個月時間的限制。如果你要做其他搜證的話要抓緊的辦。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要請求,記得在二年內處理。

五、如果你要原諒她的話,那你真是一個好人(這個很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龍祥 104-11-12 01:17

本人的奶奶過世遺留下土地數筆(本人為代位繼承)

土地為水源區 公告現值約400萬

但是查到奶奶有將其中一筆土地設定銀行貸款60萬未還,累積債務本利和達100多萬

借款人是本人的叔叔,奶奶為保證人

該筆土地遭法院4次拍賣,最低到200多萬均流標

若是限定繼承, 那麼,資產價值是依400萬計算,還是200萬不到計算

而限定繼承所謂"就其繼承的部分償還"

該筆土地也可能賣不掉(若要交易,土增稅試算一下也相當驚人,50多年沒變更過) (只有政府依公告地價徵收,才可能還清債款跟土增稅後還有相當利潤)

而本人名下有其他資產

請問本人若是繼承,將債務土地繼承

依照限定繼承的概念

債權人是否只能要求拍賣土地來還債,而不能動本人其他資產?

(譬如: 因為土地公告價值400萬,是資產>債務,而債權人要求本人從存款中拿100萬還債,甚至提出假扣押)

銀行債權賣與資產公司又有不同影響嗎?

本人曾詢問銀行,銀行回應他們不會對其他資產提假扣押,

但以電話詢問其他法律諮詢時,有律師提到銀行不會這麼作,但賣給資產公司可能就不一定了,

而我再問這狀況下債權人是否有權提假扣押,該律師的回答是可以提假扣押

假扣押一類的,不是訴訟中防止脫產的手段而已嗎?

 

你好:

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在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會進行償還被繼承債務之程序,此時就要以遺產償還,才有辦法向法院陳報完成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除非債權人有特別要求,未償還債權人,法院無法通知你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完結,繼承人得清算義務仍然存在。 只要不侵害到被繼承債權人得受償之數額,原則上不須以繼承人固有財產清償責任。就算銀行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亦同。

行澈有天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查封行澈名下價值500萬的房屋,行澈覺得莫名其妙,經到法院閱卷後,才知道之前曾經欠廠商100萬的貨款未還,該廠商持之前向法院起訴獲得之勝訴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行澈之房屋。得知是該廠商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後,行澈非常生氣,因為,行澈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早就向該廠商清償了100萬貨款,並未積欠該廠商任何金錢,現在該廠商竟然還向法院聲請要拍賣房屋,生氣又著急,不知道應該怎麼辦???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進行,原則上不能停止,但如果當事人或第三人於執行程序中有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抗告債務人或第三人可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暫停至提出之訴訴訟終結確定結果。

 

但是擔保金的多寡,常常影響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停止執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意願,以上面案例為例,行澈可以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確認該廠商對行澈並無任何債權存在。不過,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行澈必須要提出擔保金提存在法院,究竟擔保金如何訂定?究竟是以房屋價值500萬元為基準?還是以爭訟債權金額100萬元為基準來訂擔保金?

 

目前法院實務上較為多數的見解認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是擔保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損害,數額應該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無法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的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的損害額定之,不應該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因此,可以執行債權額加上執行費用後之總金額,預估可能之訴訟總時間,計算債權人因可能的訴訟時間所損失的利息來訂定擔保金數額。

 

以行澈為例,100萬加上債權人預繳之執行費用,總金額不超過150萬元,至多只能上訴至二審,依司法院所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2年4個月,預估行澈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該廠商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2年4個月,所以該廠商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12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2+4/12)=12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評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1604

電話02-25152696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5152769

丟丟 104-11-11 17:11

我與被告民事訴訟中,被告當庭捏造事實做不實陳述(說我去騷擾他家人...又說我去它fb貼污穢字眼...),我可以告他緋謗罪嗎?或其它?

訴訟兩造本可陳述與自己有利者,除非太過火,不然也不見得有錯。再者,近期有判決認,罵人當庭也無事。

小張 104-11-11 16:48

律師您好:

房屋出租給某房客,因其長期欠繳租金,經訟10月8日收到法院判決,1.命被告返還房屋2.被告應付原告積欠房租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4.本判決得假執行

收判決書後一個多月了房客仍未主動搬離,判決確定書尚未下來,11月11日我剛申請假執行,但不知還要多欠才有結果,怕拖越久損害越大,我不指望損害求償,只求趕快將其趕走.

為減輕損失,逼房客搬離,請問,我現在可以申請斷水斷電嗎(因房客積欠2期水電費及多期天然瓦斯費)?如若現在不行那判決確定後可以嗎?

以上二問題,煩請解惑,不勝感激!

建議判決確定後再作比較妥當

阿華被網友告性侵害,阿華自認雙方是你情我願,應該不會有事而未委任律師辯護,但偵查後被檢察官強制性交罪起訴。阿華驚覺大事不妙,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委任律師協助辯護,律師閱卷後發覺該網友找一位室友當證人,向檢察官作證說當天曾經過網友的房外,有聽到網友哭著說不要這樣,但該證人並未於偵查中具結,該證人檢察官偵訊中所說的證詞證據能力嗎? 可以作為證明阿華有強制性交犯行的證據之一嗎?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因此,除非證人檢察官偵訊中具有不應具結的情況,例如:證人未滿16歲,或是有精神障礙無法了解具結的意義、效果,否則依法必須具結,如未具結,證人證詞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規定,應無證據能力才對。

 

最高法院對此情況之見解,曾有判例認為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似乎認為證人檢察官偵訊時未具結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不過,觀察近年來最高法院的多數判決,皆認為於刑事案件中,證人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3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得做為證據使用,所以,證人檢察官偵訊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

 

對此,筆者認為證人檢察官偵訊中如果沒有不得具結的情況,就必須要具結,而且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的規定,明白表示依法應具結卻未經具結就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並未創設任何例外,最重要的是,具結本身就是在擔保「特信性」最重要的制度,沒有經過具結之偵訊中證詞,就可強烈質疑其「特信性」應不具備。最高法院為了讓未在檢察官偵訊中沒有具結之證人證詞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援引與具結無關之傳聞法則例外要件,推論出檢察官偵訊中未經具結之證詞證據能力,可以例外作為證據使用,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有深入探究之空間。

 

筆者也認為,可思考證人在警詢陳述時,就應該具結來擔保陳述之可信性,而倘若後來發覺證人於警詢時的重要陳述涉及虛偽,可考慮處以罰鍰之裁罰。否則,警詢中之證詞,既未經具結擔保特信性,倘若又未經交互詰問探求特信性,法院竟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3規定,片面認定該警詢證言具備「特信性」,使特性信具備與否,無客觀之評判標準,完全流於審判法官個人之主觀獨斷。

 

評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1604

電話02-25152696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5152769

黃小姐 104-11-11 10:29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我是房仲業務,因為有信用瑕疵,所以投保在工會裡面。

但因為之前跟人發生擦撞,然後現在要打民事訴訟,需要提供在職證明跟薪資證明,公司說因為我投保在工會裡,如果提供在職證明跟薪資證明可能到時候會法院來函要求要扣我的薪水。請問這是可能會發生的嗎?還是公司擔心太多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你好:

債權人如果得知你在何處上班,就有可能會執行你的薪資債權,但前提是債權人要知悉。

家右 104-11-11 01:21

我家與隔壁鄰居噪音糾紛已持續一年多,多次解釋噪音並非於我家敲擊,因我家有兩名幼童,一名年初才剛出生,也告知對方,但隔壁住戶堅持由我家發生,他請了社區主委及警方協助,但社區主委及警方也並未聽見異常聲響,陸續又寄了存證信函調解委員的訴訟單(調解訴訟內容有他們錄製的聲響,(半夜)及加裝隔音牆監視器及外面租屋,但他們一家人依然住在原處賠償金額共78萬。

昨天11/09去調解委員會一進去調解委員就一直要我們簽下和解書,但內容就一直要我們賠償金額,我們要求調解委員給我們看證物,調解委員也不願意,一直說事出必有因,說對方沒事不會去加裝隔音牆之類的,然後一直跟我們談賠償金額,後來僵持很久,還是簽了和解書,內容有一項是懲罰性條款,說如果我們故意惡意製造噪音將賠款,請問這對於一開始就沒製造噪音的我們,會吃虧嗎?懲罰性罰金是給對方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1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看不到相關事證,不建議進行調解

2、訴訟上,對方必須提出噪音是我方造成的事證,法院才會判決我方必須賠償

3、倘若對方提起訴訟,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針對對方的請求提出答辯,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1 22:18

 雖然您沒有製造噪音,但您在和解書上承諾未來不再製造噪音否則願意賠償等語,將來若對方起訴以此和解書當證據,恐怕法院對您會有不利的心證。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Bonnie 104-11-11 00:06

律師您好.....這麼晚了還來請教問題...真是麻煩你了

事由:刑事提告訴訟....被告人尚未出席到刑事局做筆錄即要求原告和解撤告.

       請問是否可由原告電話撤告呢?????

一、不能電話撤告,寫個撤回告訴狀吧。

二、撤告之前要先釐清案由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撤告還是會辦個結果,撤告狀用詞宜謹慎。告訴乃論撤告後不能再告。

三、撤告前要考慮是否條件可接受,撤告後不能後悔, 如果沒給錢要三思有的人只是騙你撤告而已。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1 16:57

您好,建議還是將和解條件寫清楚簽清楚,然後才具狀撤回告訴。

林子文 104-11-10 11:20

您好:本工作室為建築相關行業,專門在做技術規則評估服務,因為私人小型工作室,皆以報價單承接案件,為簽署正式合約,在網路上有看到,估價單或報價單代替合約,應貼印花稅票,本工作室未貼,且業主都是以口頭詢價也未有報價函,本工作室接案流程大致如下:業主寄發案件規模及建築圖面請求報價 → 我方評估案後發報價單 → 業主同意後就簽名回傳 → 開始跑服務流程 → 服務結束後發請款單
第一個問題:請問這樣合約成立嗎??
第二個問題:收不回款項,可對業主發存證信函嗎??
第三個問題:如業主不理會,是否可提告法律訴訟調解??

文字及問題非常多,麻煩了,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4-11-10 11:28

您好!

雙方就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契約就已經成立。對方若不依約付款,可先發函催告,仍不給付就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小姐 104-11-10 11:3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雙方就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契約就已經成立。對方若不依約付款,可先發函 ... (恕刪)

了解了,非常感謝沈律師的回答,感激不盡!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0 17:05

契約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間特別約定,否則不拘泥於一定之形式,只要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算成立,因此若對方不付款,仍可以請求之。

林小姐 104-11-10 17:1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契約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間特別約定,否則不拘泥於一定之形式,只要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 ... (恕刪)

非常謝謝您,因沒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感激不盡。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0 23:16

 您如果只有發報價單原則上是你的單方行為,但如果對方同意報價單甚至依報價單內容委請你工作了,就表示對方同意這樣的報價,此時雙方也成立契約。在您完成工作之後,自然可以依契約關係向對方請求給付價金。如有進一步問題,歡迎聯繫。

林小姐 104-11-11 08:06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如果只有發報價單原則上是你的單方行為,但如果對方同意報價單甚至依報價單內容委請你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感恩!!

陳小米 104-11-09 23:07

想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內容該怎嚜填寫??

詐欺的案子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的部份是指被騙的的金額嗎??

為就被告0000案件〈0000是指詐欺〉對嗎?

被告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用達之翌日即民國 ?年  ?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掰百分之 ?  計算之利息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了..謝謝

如果是詐欺,且對方被起訴,請直接跟對方商議和解,或請律師閱卷,以便寫狀。不然,就按法院制式狀紙填載…

皮皮 104-11-09 22:54

請教律師:我是已離婚的陸配,和前夫有一位小孩,因為生活不幸福帶小孩回大陸,和前夫離婚後目前和小孩住在大陸,小孩也是我在扶養小孩戶籍也在大陸,但前夫說我偷帶小孩回國,一直都不肯付扶養費,請問我可以在台灣提出扶養費的訴訟嗎?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當然可以請求,我們目前就有這樣的訴訟在進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9 23:16

一、您好,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父親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

您好: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所以您可向前夫請求之前撫養費代墊之返還,及未來扶養費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