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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102-09-17 08:16

我樓上住戶安裝淨水器,發生漏水,造成他自宅積水15公分高且有數日, 我的住屋因此全室滴漏水造成嚴重到不能住,天花板裝潢與木作裝潢都因滴漏水而浸泡水發霉變型,由於兩造對於賠償金額與修復還原的認知不同, 樓上住戶就要求走法律訴訟認定賠償金額, 我該如何處理! 我可以先行修復我的住宅嗎? 木頭裝璜泡水後的發霉變型,也讓屋內其他東西陸續變壞.

裝潢公司認為泡水木頭裝璜若不去先行拆除, 天花板與牆面結構無法確實知道損害與確實乾燥還需多少工時,能修復時間無法預估, 我的損失就得修復 遙遙無期? 樓上願意賠付金額不到修復復原的1/2 , 其他財損也沒得到賠償, 真該自認倒楣嗎? 我們回到老家住, 自行打掃整理損壞的物件, 沒有可以要求補償的支出單據, 一切的一切 人壞就可以推.拖.賴 ...嗎? 打官司走訴訟,律師費與裁判費似乎要由提告人先付, 我豈不是很冤? 要求償還得先拿錢出來? 被水淹還得自行花錢修復? 房子泡水不修可能損壞擴大, 該如何認定求償範圍? 等到法院判定後的持續其他破損與追加費用能要得到嗎?  懇請律師給予意見, 謝謝!!

 

 

 

 

wei 102-09-17 01:44

案發9/11 下午12:55

因朋友車子在倒退行駛,摩托車騎士可能慌張導致煞車太急滑倒,摩托車滑行騎車底部,雙方無叫警方,在說好沒事後,摩托車騎士自行移動車子,下午3:00 又報警告我朋友肇事逃逸

1.朋友已經做完筆錄,時間與警方說的案發時間(監視器時間)相同,摩托車騎士則不同

2.有將擦藥的衛生紙留著當證物

3.有拍取照片,停車位置及摩托車煞車痕,保留證據

 

警方也保存監視器畫面,摩托車是自行滑走無任何碰撞(但我朋友也是有錯,才會造成車禍)

對方咬定我朋友撞到後,直接開走無關心他人。但監視器清楚拍攝到無碰撞,對方滑行,我朋友也有下車關心擦藥。

 

請問

1.案發過後兩個小時才報警,這樣案件如何成立?我能否懷疑在這兩小時內,對方已經串供完畢?

2.無任何碰撞,但對方滑行自行受傷,除了醫藥費之外還需要有任何刑責嗎?我朋友也有下車觀看不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當時摩托車騎士他也能自行送醫,這樣如何認定肇事逃逸

3.和解後還需要開庭審查嗎?若開庭時法官不認定肇事逃逸,那被告還會存有案底嗎?還需要走民事求償嗎?對方可能在上訴嗎?

4.若我朋友無肇事逃逸,是否可以針對毀謗等對騎士提出告訴?若在和解完後,肇事逃逸罪名還會掛在我朋友身上嗎?和解後我朋友能對摩托車騎士提出告訴嗎?

 

以上,煩請律師協助小妹我回答,謝謝

您好

對方可能涉犯誣告罪,並非誹謗

和解後可要求對方撤回過失傷害罪之告訴。

肇事逃逸罪嫌,對於檢察官之偵查或法官之審理,得提出所述證據,證明不應起訴或無罪。

若不成立犯罪,不會有前科紀錄(即所謂案底),但仍有案件紀錄。

林靜歆 (林律師) 102-09-17 19:30

還是把案件包給律師處理吧 WWW.WEWON.COM.TW

102-09-17 00:28

朋友給的票無法領取,理由是掛失止付,我申請強制執行目前與票主訴訟中。(掛失原因是遭竊,做了2次筆錄及一次開庭辯論)

請問票若是朋友竊取而給我,我不知情存入我會有何責任嗎?因我也是受害者不管訴訟輸贏我與票主之訴訟費用可否向朋友求償(朋友目前因竊盜入獄中)

Robin 102-09-16 22:53

請問律師:
我是被告, 車禍案件刑事部分一審判決已經下來, 但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 目前原告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告訴, 而是以一審判決結果告我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但是我收到的起訴書中只有附上一些醫療單據的影本, 完全沒有原告的診斷證明, 日前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沒有準備程序), 原告未到, 法院叫我簽收一份原告遞交的 "民事 準備書狀", 一部分內容是要求法院函查被告在兩家醫院的醫療費用支出共多少, 原告又主張N個月不能工作, 原告每月薪資P元可以由證人來證明, 原告對我求償工作損失N*P, 所以要法院函查某一間醫院原告傷勢需要多久才能投入原工作。連原告就醫期間的所有醫療費用都要法院函查醫院。我當時有問法官, 法官說如果下次原告有到就會依照原告的要求調查。我的疑問是:
(1) 這是民事訴訟, N個月不能工作的醫師診斷證明, 醫療費用總共多少, 醫生證明多久不能工作, 不是應該由被告提出嗎 ? 怎麼又變成是法院來調查了呢 ?
(2) 原告是自由業, 他經由某人證明原告的薪資所得是多少, 這樣是可以被當成證據嗎 ? 

1.民事案件原則上由當事人舉證 但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函詢 2.如果不是正式公司出具 你可以否認真實性

鳳梨 102-09-16 22:50

您好!

由於7月13日的凌晨剛好是颱風最強的時候(蘇力)

隔壁的透天厝的擋雨板由於風力太過強大而被吹到掉下來 

監視錄影器明顯的拍到擋雨板砸中我的車

請問一下

我有何種路徑可以求償

順帶一問

監視器還拍到了有人用腳踩我的車

是否有辦法讓他得到教訓?

Jay 102-09-14 09:38
100-01-01甲乙開車擦撞。乙車100-01-03估修理費6萬元。不知何時修理完畢。但修車廠開立9萬元發票。發票日期100-03-01。但事故後,雙方未曾聯絡。  102-02-01,甲突接獲保險公司丙起訴書送達,代位求償9萬元。   不論責任歸屬問題。請問:甲得否以時效消滅拒絕給付?

代位權,為權利之法定移轉,其權利本質為承繼被保險人(受損害人)對於第三人(肇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其請求權時效仍應以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之時起算。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100.1.1日起算,至102.2.1日,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已完成,可拒絕給付。

曉銘吶 102-09-13 00:47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今天早上我和一個朋友去釣蝦場

夜唱完要回家的時候在門口無故被人拿西瓜刀用刀背敲頭縫五針,還有一個人身上一些小刀上及頭腫一塊!兩個嫌犯也是從裡面出來的,他們開車,一個在車上,西瓜刀從車上拿下來的。

 

請問一下我有去報警了,有人證物證跟驗傷單。這樣的話我可以提告哪些法律?如

 

求償大概在多少限額?我想讓他判重一點,法官會同意嘛?

本件刑事的部分構成傷害罪,民事部分則可請求對方損害賠償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一般都是以賠償後撤告為條件與對方協商賠償金額,此部分您可斟酌您的具體損害(費用支出、不能工作損失),加上您認為合理之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作為基準。

eagle 102-09-12 17:50

DEAR 律師:

有些問題想請教,之前在國道發生事故,發生經過有三台車簡稱A、B?、C車,而本人為C車

A車:因爆胎停留至國道內側,請並無擺放警示標示

B車:因看到A車故立即閃避後失控撞到外側護欄

C車:同B車狀況,但撞到外側護欄後又撞到B車

目前車禍鑑定已出來,肇責為A車對C車有3成,而C車對A車 無肇責,以申請調解委員會逕行調解車禍後隔天已簽保險公司代為求償,已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不知目前我對於A車是否可以在要求精神賠償及其餘損失??,若和解達成後要如何撤銷過失傷害告訴,是否還需要負擔什麼費用??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循此,告訴人得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之方式,則無論書面或言詞皆可。

 您好:據您所陳述的內容,您僅有車損並無任何身體上受到傷害,而車損僅係財產上損害,您也將獲得賠償了,所以並沒有其他可以請求了。和解後,您要向警察或檢察官為撤告的表示。

flycas 102-09-10 16:05

事實經過:
大約於一年前因樓下鄰居停車擋住我租屋處公寓門口3天,在我出門跟女朋友抱怨時
剛好被鄰居聽到,鄰居因此過來嗆聲後發生口角,從此以後只要有遇到他就會開口
挑釁或污辱,但我因為出門在外不想惹事,也都趕快離開現場不多做口舌之爭,怎知
他看我都閃躲不回應,以為我好欺負。於是變本加厲,於今年六月底因我早上出門
上班忘記鎖門,所以被他闖空門進入竊取我的威寶手機和扣繳憑單,利用我扣繳憑單
上查得的身份證字號進行手機小額付款,本人於八月初收到帳單後發現被盜刷後報警
處理,樓下鄰居於本月4日被警局偵查隊依循他儲直點卡的遊戲帳號IP約談後,經由
警察告知我的手機號碼後,私下來電想請我至警局和解,但我到警局後他也沒有承認
是他盜用我的小額付款,只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儲直帳號的IP會是他家,他只不過是

剛好有玩那個遊戲而已,因此我不願意和解

隔天我在打電話給警察後,警察告知說在我離開後對方有承認是他盜用的,但也未承
認竊取手機的部份,不過警方給他兩天時間來找我和解,但我直接告知警方對方毫無
悔意,請警察直接移送偵辦,而在昨天經由我的房東告知樓下鄰居的家長後,由被告
的媽媽邀請我到他家進行和解,對方終於據實告知他進入我房間盜取手機到使用小額
付款的經過,但是依然毫無悔意,在我告知他事情嚴重性的過程居然還有心情低頭玩
手機,在被我斥責後還反嗆我說:不然你想怎樣?要告就讓你告阿!
不過在對方母親苦苦哀求下,又斟酌對方工作不固定,因此只求償3萬,並要求他寫下
悔過書並載明犯案經過及贓物處理掉的時間和方式且簽名蓋指紋後交由我留存。
因為只給他一週的時間準備,所以在今天趕快把和解書打好,準備在偵查庭的時候直接
告訴檢察官已經和解完畢,希望檢察官能針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份進行緩起訴
(因為目前竊盜的部份只有他的自白,並無其他直接證據,且也未告知警方。)

所以想請問各位幫我看一下我的和解書寫這樣還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嗎?

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乙方 盜用手機小額付款 一事,雙方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后: 

第一條: 
對於甲方所受損害,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 參萬元整,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以現金交付之。

第二條: 
乙方同意寫下悔過書,悔過書中需載明作案過程並簽章及以拇指畫押。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交付之。

 第三條:

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離前,不得進入臺北市xxx路x段xx巷xx號3樓以上之範圍。

第四條: 
於乙方完成本和解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賠償及協議後,甲方同意就本事件日後不得再對乙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或請求,並放棄本和解書簽署前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第五條: 
甲方與乙方和解後,甲方如有受到乙方或他人任何報復行為,不論人身攻擊傷害或個人財產損壞,甲方得依法訴追,乙方並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前揭條件係雙方同意訂立,乙方如有違約,則本和解契約自動失效,乙方願無條件給付違約賠償金 拾萬元整 予甲方,並由甲方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七條: 
和解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年   月   日

 

小蔡 102-09-09 21:25

本人與先生於2013年5月底透過房仲簽約購買一間中古屋欲自住,簽約當時房屋登記所有人並沒有出席,由他的兒子代為出席簽約。合約載明最遲交屋日為2013/07/31,大約在6月底7月初左右,房仲與我先生連絡表示房屋所有人因為印鑑遺失,進行印鑑證明申請時又因為已失智被戶政事務所認定無行為能力而拒絕,因沒有印鑑證明的關係,無法如期交屋

其後又在契約載明的交屋日前與我連絡表示房屋所有人的家屬確定沒有找到原印章,要開始進行無行為能力的鑑定,當時房仲表示療養院的鑑定到生效要時45日,若屆時療養院的鑑定送到法院沒有疑問的話,可在9月底交屋。但在這個月申辦貸款時,房仲端的代書才表示這間房子無法9月底交屋房仲另外說明鑑定生效之後還要法院公證選一位房屋所有人的代理人,快的話今年底,慢的話要明年約5~6月才能交屋

房仲通知我們對方找不到印鑑之前,我們都已經匯到了第二期款,僅剩最後的尾款未付,目前無法交屋並不是因為我們的款項交付有問題,而是因為對方出問題造成交屋延誤。

想請教一下:1. 我們因為此一延誤造成無法搬家的損失,是否可按照合約書上載明的延遲交屋賠償金向對方要求? 2. 房仲一直表是賣方並不是故意造成延後交屋,並不斷強調房屋所有人的失智是在簽約完成後才發生,暗示我們就算上法院告對方求償,也無法獲得補償,是否如房仲所言呢? 3. 房仲是否未盡到善加調查對方產權之職責?

煩請協助回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違約之事由應可歸責於對方,所以依契約之約定,您們應可向對方請求違約金,房屋所有權失智何時發生,若將來上法院調取其病歷即可得知,應非一二日之事,房仲看起來應該仍要負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ra 102-09-09 14:22

無意間在某個寵物網站 被人公開我的姓名及地址

 

但發文者 使用暱稱 是否可以報案請警方查出發文者

求償呢?

叮叮 102-09-07 12:42

8/6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
共有四台車
我是第二台
我和第一台都是靜止狀態
停約3~4秒後面就撞上來

做完筆錄後有到醫院急診檢查傷勢

頭部頸部拉傷挫傷

現在初步判定已經出來主因是第四台為保持安全距離

其他三台都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至現在最後一台的車主從未主動連絡過

在事情發生後一周兩周我都有去電詢問後續該怎麼處理

對方只告訴我會交由保險公司處置

就完全沒下文

保險公司只在8/底來電告知我的車殘值剩下多少可以賠多少這樣

請我把車拖到其他保養場估價看要修多少錢

對於我受傷的事情也是都不聞不問

目前到現在還是會頭暈和嚴重的頭痛

現在產生的費用以及後面需要的費用
1.高速公路拖吊費3300+2400
2.修車費 27萬 (其他保養廠估出來也差不多價格)
3.賠前車主的保險桿6000(已出險處理是否能向後車求償費用,還是保險公司會自行處理?)
4.急診醫藥費以及回診掛號費650+350+350(這部分還會持續增加)
5.租代步車平時上班跑業務費用1500*18=27000
6.請假扣薪三天
請問這些費用是否能一併向對方提起過失傷害民事求償呢?

今天我到附近的派出所

員警告知要找當初經辦車禍的人比較快

且因為當下車禍是四台車撞在一起

所以我如果要告肇事者

大家的筆錄就要重新在做一份是真的嗎?

然後要我先去申請調解委員會才能提告這部分也是嗎?

珈合 102-09-05 20:43

消費關係重要內容:

98年我方向建設公司購買獨棟三層樓透天厝,建商表示該戶為社區中最大面積,所以含兩車位使用權,因符合我方需求,所以購買,並且主動要我們簽署側邊停車位的"停車使用權"。

但102年中,羅東實施土地全面鑑界,鑑界後,我方鄰居告知我們側邊停車位的一半並非我方土地,且整個車位也位於私設道路上,所以我們不能停車,與建商當初說法不同!

申訴處理經過:我方鄰居向羅東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102年9月5日調解結論,該車位我們並無100%擁有權,所以我們不能停,但建商當初以兩車位誘使我方購買,且開立車位使用證明書,所以有欺騙之嫌,建議向消保官申訴!調解事由:建商施以詐術誘使我方購買動產,以致我方權利受損!

此區不是”社區”,我們也未曾簽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大家使用。

現今,我們想要主張將土地收回,進而造成的寬度為4米的道路,是否是建商要對他們負責,並非由我們承擔?!

 

是否可要求劃清我們私有土地的界線(寬1米),保護自己的土地使用權

另外,對建商提出詐騙買賣,給予求償

zoeya 102-09-05 17:57

主要訴求:拿回薪水加班費還有不合理的扣薪該補的錢

證據:

1.工作網頁紀錄,一個完整紀錄上下班時間,但是紀錄內容多為私人瀏覽;另一個瀏覽器沒有完整上下班紀錄,但內容都是工作所需。還有部分上班工作內容的錄製。(影片檔)

2.離職單(有明確寫明是常態加班不給加班費).假單.人事表.商業秘密合約(包括三年內不得到相關行業任職)

3.與老闆娘的對話紀錄,資方有明確的表示不會給予加班費。

4.薪資

5.人力銀行上所填應徵項目

 

事件概述:

因常態加班又沒有加班費,所以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離職。勞基法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是在當天才告知。我應徵的是行政人員,做的內容是包裝出貨跟後台管控。

 

問題:

1.我打算申請調解證據的部分是否有不足的地方?

2.關於恐嚇的部分,老闆娘是在我告知離職得當天說我必須把事情做完才下班,他說的該做的事情是原本一個禮拜的部分(我是禮拜四離職),且該禮拜已經因為公司延遲出貨的事情導致工作無法負荷,都工作12小時。  恐嚇告訴乃論罪嗎?意思是如果我覺得他恐嚇我是必須要聘請律師跟他打官司嗎?

3.由於證據只限於網頁紀錄,很多時候出貨晚下班並沒有網頁記錄。但我們那棟是商辦大樓,是否可請大樓調閱監視器釐清上下班時間?並且求償更高的金額?

4.我在該公司約一個月多快兩個月,中間之所以沒有提起訴訟是因為缺錢跟老闆承諾會在增加人手。但其實沒有。目前"想"寄存證信函的部分,不曉得是否還有法律效益?

5.請假的部分,由於老闆娘自己知道加班不給加班費不合理,所以請假之前並沒有扣我薪水。它在我離職的當月一次扣完,這樣不合理,但是否有法律條文可佐證?(並且要求我將生理假改為事假。)

 6.商業秘密條約,勞基法保障兩年內不得到其他公司任職,但因為我的工作是行政。商業秘密雖主要是在"傷害到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才產生效用。但我這次與公司申請調解,如讓他們蒙受了利益損失的情況下(如公司需賠償我的金額以及商譽因此受損),而要求我賠償的情況下,是否有成立的可能性?

我個人的觀點是公司違法在先,而他後來的商譽受損為公司自己的行為造成,無法要求我賠償。但為了避免可能性,還是詢問一下。

 您好,謹就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按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除符合法律規定或勞資雙方間另就工作時間有合理且合法之約定外,原則上如有超時工作,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用
二、次按,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如工資恣意預扣勞工之薪資,即屬違反此規定。
三、上開情況如有違反,原則上均屬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情況,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等相關費用
四、您的問題,可先至勞工局申請調解,藉由行政機關之協助初步釐清相關責任。如調解不成欲進行訴訟或有其他問題欲詢問,請再與本律師聯絡。(02-23971998)
五、以上意見,請酌參。

 您好,再補充意見如后:
一、申請調解證據是否充足,於您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應會予以告知。

二、恐嚇部分,依您所述觀之,似較無構成恐嚇之情。
三、存證信函之效力,原則上僅具有催告、通知、或日後做為證據之效果,如有必要係可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惟內容文字應審慎引用,簡明扼要。
四、保密約款之效力,是否有效,司法實務上會就個案予以綜合判斷(如:利益是否值得保護、勞工之職務是否有接觸到營業秘密之可能...)。而申請調解係勞工依法可主張及行使之權利,此較不容易構成違反保密約款之問題。
五、以上補充意見,請酌參。

BOBO 102-09-04 09:57

事實經過:
                                                                               
因為我控告被告詐欺之所有事實除了匯款紀錄以外,
                                                                               
還有MSN、E-Mail、手機APP的對話紀錄;
                                                                               
不過因為匯款紀錄只能佐證求償金額的1/20,
                                                                               
其餘的金額皆是以面交方式交付,
                                                                               
只有MSN對話才能佐證我確實有給對方那麼多的錢,跟對方確實有以話術騙我錢。
                                                                               
被告跟他的律師這半年5次開庭以來(3民事+2刑事)一直堅持說我的資料造假、斷章取義,
                                                                               
說我提供的MSN內容是假的。
                                                                               
但我從事情發生(3月7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3月17日)、到4月3日到警局報案提告,

給法院、警局的這份MSN對話資料,對話紀錄的時間可是橫跨2年啊。
                                                                               
一般人(白天要工作)可能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製造"出這種長達2年的對話紀錄嗎?
                                                                               
1.8/22刑事訊問庭上被告說他有資料可以證明他說的是真的,
                                                                               
  審判長問他有沒有證據,他說有,審判長要他拿出證據,他說他沒帶,
                                                                               
  所以訊問庭又要擇期再開一次,就為了要看他那個不知道是什麼的證據
                                                                               
2.9/2民事言詞辯論庭他沒有帶任何的證據來,只跟他的律師一搭一唱說我的資料是假的,
                                                                               
  法官說下次如果雙方再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的話就要宣判。
                                                                               
                                                                               
                                                                               
                                                                               
問題:
                                                                               
                                                                               
我已經沒有證據可以再拿出來了,

雖然有想到向微軟申請所有的MSN對話紀錄(官方提出總不會有造假的嫌疑了吧)
                                                                               
但微軟並沒有幫使用者留存對話記錄,我就算請法院出函文也調不到;
                                                                               
他跟我MSN對話的帳號(即E-mail)跟他名片上的聯絡電子信箱是一模一樣,
                                                                               
但我列印對話紀錄下來時,內容是看不到那個E-mail address的......
                                                                               
(我的列印方式本來是用畫面擷取方式將相關的對話剪下來、貼到word上列印;
                                                                               
但經被告跟他的律師說我提供的資料是造假的後,
                                                                               
我又重新以IE方式開啟電腦內存檔的對話紀錄,
                                                                               
再選擇列印範圍將案件相關的對話紀錄列印下來提供給法官一次,
                                                                               
所以列印出來的內容,最下面會有一排這個資料在我電腦裡面的儲存位置跟檔案名稱,
                                                                               
我跟法官說這種列印方式就無法造假了吧~不過法官好像聽不懂,沒反應)
                                                                               
我已經從有辦法想到沒辦法了,

查詢法律判決文,是有不少依據MSN對話而判刑的案例,
                                                                               
但我不知道提供MSN的人都怎麼證明那些內容是真的.......
                                                                               
更不知道法官都是怎麼確認那些MSN的真偽。(我覺得我遇到的法官電腦知識不是很懂)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教教我,
                                                                               
我該怎麼辦才好???!!!

您好

若對造質疑你的證據造假,請他們提出證據佐證即可,你已盡舉證責任。且法官仍未判決,不見得對你不利。縱然法官認為證據有問題選擇不採納,其在判決書仍應說明理由。亦得視情形上訴。

所以你應該在嗣後之言詞辯論狀上表明對方應提出質疑證據的佐證,而不是證明你提出之證據為真。

毛老大 102-09-04 00:23

今年發生車禍 因對方要求精神賠償金額過高

我的保險公司無法理賠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和解

對方於是提起刑事民事求償

今天收到起訴狀內容發現一條 對方得請求假扣押之申請

想請問一下他可以隨時提出假扣押嗎?

另外對方提出的金額是50萬 它是不是要提出1/3也就是16萬左右的保證金?

那他提出了 假設我名下有3個戶頭共有200萬跟一棟價值300萬的動產

法院是會全部包含動產假扣押或者是找其中一個50多萬的戶頭做扣押?

另一情況是我名下只有那棟300萬的動產 他會直接扣這間房子嗎?

倘若名下無任何資產會不會直接扣公司薪水?

抱歉問題有點多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麻煩的問題很緊張 還請幫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2-09-04 04:20

您好!對方可以隨時聲請假扣押,扣押時在提供約1/3擔保金後,對方可以選擇查扣存款、動產薪資,但不能超過50萬元。以上謹供您參考。

毛老大 102-09-04 11:36

抱歉 我看錯了 是假執行

假扣押和假執行有差別嗎?

我今天問了很多人

大家是說這是屬於民事的部分假設民事一審判賠50萬

而我付不出來對方才能申請假執行

但我的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一定賠的到 這樣對方還有需要申請假執行嗎?

賴皮 102-09-03 16:28

你好,0901收到簡易判決刑書,我想請問,如果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那應該合時要提出呢?

那要怎麼提出呢? 

另外恐嚇罪一問.另一份是不起訴,對於內容所寫的,恐嚇危安罪,如僅在外揚言加外,但並未被害人危害的通知..不構成恐嚇危安罪!!! 那想請問..如果只要沒有行為,言語上恐嚇都不算恐嚇嗎??

回覆 賴皮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附帶民事的提出,要在知到犯罪行為發生時的二年內提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

言語也可能也構成恐嚇,要視實際情況判斷之。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循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依法是可以不經開庭審理程序,直接判決而結束該審級程序的。

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09-03 15:26

與前女友(林女),分手後,他不歸還手機,也不繳電話費,還留下高速公路超速罰單。不只這些,還有很多金錢糾紛。林女拒接電話,氣得我上臉書痛罵她,我被告誹謗,結果被判刑拘役59天。她還告民事求償。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p.s.林女是孤兒,沒父沒母沒親戚沒錢,都寄住在朋友家。她知道我家經濟優渥,死都要狠狠敲一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誹謗的部分,由於錯在於您,所以民事賠償應該免不了,至於其他部分,例如手機未歸還,則對方可能觸犯侵占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皮皮 102-09-03 13:21

您好,我是機車騎士,上班途中直行騎經無號誌路口汽車由巷口出來因而對撞已兩個多月;因腳骨斷裂至今仍請工傷假在家修養中。因而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上寫對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5款及第61條3款“。而我的則寫“未依標誌,標線(慢),號誌指示減速慢行。依據處罰條例第44條1項5款“,因我做筆錄時曾說我當時正在看後照鏡 。請問我若要談和解,能夠開什麼條件呢?(腳骨本來需開刀,但選擇打石膏,醫生說未來會有30~40%得關節炎可能性)

2.因受傷我只能在家修養並領公司三成薪。起先老闆已我仍領薪為由,加上我擔心為別人帶來麻煩,最後妥協於在家辦公。但前幾天電聯勞工局發現我其實可以不用辦公安心修養。針對此問題,我若爭取三成以上薪水是否老闆可以何種法條拒絕?或我是否可因此拒絕工傷假期間辦公?

3.因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上寫我可能有違規情事,是否就確定我無法申請職災給付七成薪資?若不能申請,則我是否能向對方求償薪資部份?可求償多少?

4.若我因可能違規情事而不得申請職災七成薪資補助,那麼老闆仍有義務支付我三成薪資嗎?修養期間仍可算工傷假嗎?

5.若老闆覺得請假過久因而想fire我,我能有什麼保障?(我95/11/3入職此公司)

預先感謝您的耐心與回答。

生產美容機器的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參展時,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當場表示要和甲廠商合作,並下訂一千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 。因乙廠商為國際知名大廠,甲廠商不疑有他,就沒有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而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工作,本想簡單開發後一千台的利潤就可以輕鬆入袋。沒想到,在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就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但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但在最後配合修改完成後,竟然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造成甲廠商的鉅額損失。甲廠商如何作,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般的國際貿易往來,很多廠商都便宜行事,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約,所以到了產生糾紛的時刻,常有法無用武之憾!

 

糾紛發生時,本應先來看看到底要適用那一國法以及那一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因常常如本案般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甲乙二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3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到底是應該由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本案下單的乙廠商是外國母公司,和甲廠商實際交易往來的是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實在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有多項的商標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的狀況,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陳麗雯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約廿年,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如:花旗銀行、GE Capital)服務累積專業歷練, 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簡介

本所創辦於西元2002年3月14日,為一貫服務在地及跨國企業之理念,早於西元2003年7月1日起即與中華毅業國際集團(Expense Reduction Analysts)中華成本管控學會進行策略聯盟,希望凝聚該集團創立廿餘年來,於專業財務顧問及全球廿六國之豐沛資源,加上本所於各大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的專業歷練,繼續就兩岸經貿(Cross Strait Trade)、公司投資(Investment)、商務(Transaction)、金融(Banking)、工程(Construction)、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動產(Real Estate)、勞資(Labor)、一般民刑事(General Matters)等方面,提供客戶高品質之法律服務。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hw 102-09-02 10:20

對方社區管委會的大樹7/13壓毀我車, 至區公所協調委員會協調多次, 拒不理賠求償修車 NT$ 19餘萬, 我已於8/14寄去存證信函, 現擬走民事簡易訴訟(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幾個問題?

1.    是對的程序? 2.      時間及費用的花費大約如何? 3.      如何進行? ( 書狀如何填寫….., 現住文山區_ 簡易法庭管轄在新店, 要去什麼單位洽詢嗎? )

~ 以上

hw您好,

 

一、您的狀況是走簡易訴訟程序無誤。惟應注意者,是對方管委會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倘無故意或過失(例如颱風等天然災害),要成立侵權行為恐有困難。

 

二、管轄法院,現行民事訴訟法採以原就被原則,原則上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並非簡易法庭在新店,就是新店簡易庭管轄。

 

三、倘若有代為撰寫書狀或訴訟之必要,可至事務所詳談。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阿露 102-09-01 22:46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我們8/5剛交屋房子大樓位於4樓,樓上是頂樓,但房間及廁所位置已有漏水狀況,有立即反應給建商但處理可能也是東補補西補補吧! 我想知道我們法律上是有權利可針對此"瑕疵"全額退屋、或者求償? 屏東 林先生
1.房屋漏水當然是屬於有瑕疵 2.至於主張權利是減少買賣價金還是解除契約 可能還是要看瑕疵程度如何 針對這部分可以考慮是否請求土木鑑定
熊熊 102-08-31 23:20
觸犯個資法及為造文書罪名附帶民事求償求償金額有無上下限 損害程度如何認定 可以同時附帶精神賠償嗎 若台哥大員工無力負擔可要求僱主代位求償嗎 車馬費如何認定因為我們是自行開車前往無法提出收據 律師費目前沒有 我幫他書寫狀紙可以列入文書費一起求償嗎 因為是朋友關係不好意思向他要 如果可以從民事求償獲得我可以接受他的補償否則我不會要他錢 但幫他寫狀紙真的很費神 還好有吳大律師指導 謝謝你 辛苦你了
您好 侵害姓名權、名譽權主要是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精神上痛苦的賠償金額無標準可言,這部分可以自行主觀認定為訴之聲明,再由法官為適當裁判。而財產上損害可以計算因受調查所增加之支出,及減少之收入,但不包括賠償民事一、二審的律師費用(此部分依法非必要)。至於為朋友寫狀費用問題,視朋友意願而定。
熊熊 102-08-30 22:53
如果由檢查官正式提起公訴再附帶提出民事求償會不會比較不會曠日廢時呢 總覺得歹徒不只是只有一項罪名而已 可能還觸犯其他罪名 請問檢查官會主動偵辦其他之罪刑呢 還是只是偵辦偽造文書詐欺罪嫌 其他由我找證據提告
您好 由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民事求償,此法的缺點是檢察官有不起訴的風險,及可能時日較久,可能導致民事請求權時效完成,但具有毋須裁判費的優點。無論以何種方式求償,均必須盡量蒐集證據
阿雄 102-08-30 00:53

住在公司宿舍已逾10年,兩人房,中間換過兩室友皆相安無事,

最近換一新室友,我也有數天未回,

某日回去發現本人物品不見大半(浴室用品、個人抽屜內、櫃子內),

抽屜及櫃子皆為獨立使用,並無共用問題,

詢問新室友回答是說幫我整理並丟棄,但基本上我並無同意也不會答應,

對方等於私自翻動本人物品並將之丟棄,

請問這樣報警會判竊盜罪嗎? 可求償嗎?

先謝謝回答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30 09:22
回覆 阿雄 的發言內容:

住在公司宿舍已逾10年,兩人房,中間換過兩室友皆相安無事,

最近換一新室友,我 ... (恕刪)

這不是竊盜求償必須證明有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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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皇樺 (江帥) 102-08-30 09:29

您好,

      1.實務上丟棄他人東西如果確實造成了他人損害,是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2.但實際上是否有必要提告可以再行斟酌,就算提告求償金額應該也不大,建議先行向室友表示並協調。

881170 102-08-27 14:34

4月份發生車禍,但我對交通隊初判不服,所以我送請監理站重新鑑定並附相關證明,判決出來有兩段

第一段 A車(第一台車)無肇事因素,B車(就是我第二台車)無肇事原因,C車(第三台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

第二段 B車(就是我第二台車)無肇事因素,D車(第四台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 。

因為C車把我撞倒倒向左邊結果被D車再撞一次,我可以向C、D出求償嗎?還是只向C求償

可以求償車的維修費、送文件鑑定請假薪資、精神求償嗎?

他們不想理會,我可以直接送民事訴訟嗎?

 應主張C、D二車連帶賠償,如損害賠償金額不低,建議委請律師辦理為宜。

金甲龜 102-08-27 12:37

正題最近處理一個案子搞的自己很悶,事由約3個月前小弟按照客戶
的需求及要求完成交貨,就在前幾周客戶產生了問題小弟也是盡力陸續排除,最後只差一個項目無法排除這是客戶要求下的附加商品(屬耗材),商品總代理經判定為人為外力因素非自然損壞故不願做後續事宜,這時的客戶無法接受堅持是小弟我的問題然後就開炮了....甚麼消x官跟某某報一些很難聽的話,當然言語間有帶恐嚇言論(還到公司道我不是當時小弟外出),真的有夠無奈交貨時清楚點交也畫了壓一切都很合乎流程卻在交貨後3個月來無理取鬧,小弟也盡力協助從頭到尾態度良好實在不解為何換來如此下場,小弟真的想不懂都被判定人為因素為何還要小弟割地賠款(客戶強調合約書上有這項產品要小弟負責),當然小弟也不是第一天出社會的交貨前的施工照及商品全新型號照都有留底,最後大家坐下來談了客戶一樣態度強勢言語恐嚇小弟在商談過程中也證實了客戶親口說的事實(恐嚇及非理性言語),過程中客戶不經意的坦承確實使用上有弄壞但商品不該這麼不耐用還經過他人拆下檢查主體變型更換了一些東西,這時我大夢清醒原來客戶弄壞又經手他人跟當時交貨時型號也不同了還來求償,擺明要硬凹不管怎樣都要有人處理這件事當然總代理一定不處理站的住腳,倒楣到我這個好心協助的身上(軟土深掘)最後硬要我處理當下小弟我要求客戶簽收款證明書非和解書(還壓了手印)賠償約全新商品金額的8成現金,客戶最後還不削的留下一句這事就處理
到這沒你的事了開開心心的跟老婆(一對年輕人,女的扮白臉,男的演黑臉)離開,事隔多日連一句禮貌性的招呼都沒(小弟經手的案件達到客戶的要求基本上都會好言好禮),真的悶到一個不行......

出了社會也吃過很多虧繳了不少補習費這次真的悶!! 感覺好人難做任人欺侮~
常在想人性本善來說服我自己吃苦當吃補這社會真的變了,還跟小弟說消費者最大真的嗎?

以上陳述屬事實小弟整理一下心情理性推論以下事項~ 有請先進們指點感恩~
1.刻意隱瞞真相偷天換日 (詐欺罪)刑事公訴
2.言語上恐嚇動不動就說要弄小弟 (恐嚇罪)刑事公訴
3.沒有正當合理性的拿取他人財物 (恐嚇取財)刑事公訴
4.任何一項成立可在要求民事求償嗎?(傷心阿) 

5.提追訴權最長的時效是多久?

先進們以上有誤嗎? 當然小弟在談話過程有全程錄音跟錄影(吃過虧繳過補習費)    

熊熊 102-08-26 18:54

我有位朋友於102年7月份左右突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天緯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催繳通信費及違約金計二萬餘元左右 但我朋友直覺以為遇到詐騙集團來函騙錢立即通報165反詐欺專線同時通報警政署警察局查辦 後證實該來函確實為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債公司無誤 馬上覺得事態嚴重 立即至附近臺哥大加盟店同時還被店員要求準備雙證件正本接受驗證 還被要求照相及錄音等 最後取得申請書影本發現有歹徒於申請書冒簽朋友姓名 而且還有雙正件影本等 因為雙證件一直在身上且申請門號當日101年11月份他還在上班而且也未曾將雙證件借他人使用 所以歹徒涉嫌偽造文書 最後以存證信涵要求台哥大解釋 該公司以承認是加盟店服務員及其朋友涉案 以上以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以下是我的疑點

1.本人調查過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在台中市且98年就是一棟法拍屋至今已經流標3次 所以台哥大如果郵寄帳單至該地址一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

2.帳單連落電話為空號 所以台哥大到底有無使用該電話及帳但地址連落過歹徒不得而知 但催告函竟然聲稱催告多次均拒不繳納

3.以上只有我朋友居住地是正確的 但我朋友從101年11月歹徒申請門號至今超過7個月 連一張帳單或電話皆沒接過 顯然臺灣大哥大在說謊

 以上請問 臺灣大哥大公司未查證客戶個資是否真實 造成歹徒偽造文書結果 同時歹徒還以該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 同時臺灣大哥大公司未經本人同意無故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嫌 另歹徒以本人名義從事犯罪活動是否構成妨害名義 刑法及電信法皆有妨害秘密之罰則該如何議處呢 請問如何求償損害呢

另外本人懷疑個資可能是從另外一家通信行流出 請問洩露個資之通信行及職員是否觸犯電信法之妨害秘密罪呢 如何求償

littlefish 102-08-26 17:57

您好!想請問您!

我母親於102年7月24簽約,已付簽約金 貳拾萬元+貳萬元 仲介費用,購買公寓二樓,當初~雖然有以要自行整理內部舊有的裝修部份為由,要求賣家僅可能的減少價金;但之後進入整理時,發現後陽台外推部份有嚴重的瑕疵,雖然當初賣方有告知後陽台為外推建物,但~並未告知,我母親本以為是磁磚的小裂痕,但我後來去看才發現有如此的瑕疵(外推部份的左側牆面從上至下嚴重龜裂,連外牆同一處也龜裂有修補的痕跡,右側牆面也是從上至下出現細微裂痕,可是泥作廚具的背牆在銜接處已產生裂隙向外傾斜),造成廚房以後使用堪慮;導致買方日後要將建物外推的廚房改回成陽台外,並得在室內另設廚房,空間縮小外還需增加更高的整修費用

    將外推廚房改回陽台的部份,買方有委請施工工程人員估價(並未含新增廚房部份的費用),單單只有將它改回陽台,整修金額就要壹拾參萬,發現問題於8月10日告知後,幾經與仲介公司協商仲介人員已不耐煩,賣方也並不願意負責此部份的瑕疵問題,或處理此部份問題。

    所以~有提出要求希望可以再減少價金,或最壞的打算~希望能解約並拿回全部所繳交的金額22萬;但仲介人員說若要解約,賣方他將不會歸還所繳款項,我們買方也覺得很不公平,雖然買方有說要自己整理,那也是就二手屋況去整理(舊有裝修、塗裝、線路…等),但並不能要我們買方承擔建物本身有瑕疵堪慮的問題 (且當初賣方也並未告知)。請問此情況我們買方可以要求解約、減少價金或求償嗎?謝謝您!

 一旦解約,款項將被沒收,此時惟有提起訴訟請求,然訴訟成功機率恐怕不高,縱使主張酌減違約金,金額也是有限。你只能就解約後被沒收金額(最壞打算)與購買後可能之不利益為綜合判斷,做出決定。

阿中 102-08-25 19:24

請問朋友為一間公司的負責人,但該公司的一名股東用公司的大小章及支票,向外面的人借錢,借錢時負責人完全不知情,也都不是他的簽名,目前已有人用支付命令或上門討債了,請問我朋友他能有甚麼主張?  是否能去法院以無權代理或其他方式對外否認一切該股東的行為?因為我朋友跟那位股東好像是親屬關係,也不打算對他有任何求償行為,那位股東也說是他自己的不對,但他目前無法還款,不過有意願自己想辦法還,但是那些債主都認為要對該負責人,因為票上面是以公司的名義開的......麻煩各位了......感謝

照耀 102-08-25 09:45
謝謝吳大律師再次幫忙 接下來我想跟您請教的是 依據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問題 1.前項提問律師您已經解釋過了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成立要件就是該電信設備為被害人所屬電信設備被到用才成立本罪名 因為該電信社備為歹徒透過詐欺手段取得贓物不能享受財產權,是法律的通則 所以台灣大哥大公司才是真正被害人 所以只有被害人台灣大哥大公司才有權利控告歹徒不是嗎 2.打擊犯罪人人有責 且本人懷疑該公司已經被歹徒所滲透 不然網路上為何有那麼多網友在網路上詢問同樣的問題呢 而且本人存證信函臺哥大除承認其員工及其朋友涉案以外 同時已經將本案主動移送電信警察偵辦中 但我沒看到報案三聯單 所以我也不知道公司是否真的報案了 以上我想請問的是 台哥大公司於回覆朋友存證信函時承諾配合檢調偵辦 但如果台哥大未依據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論處該員工及其共犯是否構成背信罪呢 該公司是否有業務過失責任呢 如何求償
您好 該電信公司是否、及如何追訴該員工的責任是他的問題,若選擇不對員工求償,電信公司也不會構成背信,此部分毋庸太期待與計較對方作法。 被冒名者只要證明該名員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即可將該員工及電信公司(僱用人)列為被告,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Yang 102-08-24 12:17

是這樣的 我朋友在車禍之後 大概是兩個月前左右的事了

我朋友在車禍之後 失去了嗅覺 兩個月過去了 嗅覺問題還是沒有好...

所以我朋友打算去醫院開立證明 請問該怎麼與對方求償?

要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要證明是因為車禍所導致

且要證明損害範圍 程度

小藍 102-08-23 15:07
律師您好!請問: 我的公司原本欲向A小姐承租辦公室,後來因租金及租期未達合意而作罷,目前正進行返還訂金訴訟(公司為原告,A小姐為被告)。後來,公司與B先生簽訂新辦公大樓租賃契約書,然而近日卻發現A小姐透過B先生(新大樓的屋主)大樓的管理員C得知公司已與B先生簽訂租賃契約書,請問:針對C擅自向A透露公司與B簽訂租賃契約書一事(前提:公司附近的辦公大樓管理員皆知公司與B簽有租賃契約書),公司是否可對B或C求償? 煩請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初步看來,要向BC求償機會應屬不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王湘湘 102-08-23 09:39

我是未婚媽媽 於懷孕8個月抓姦在床 我知道當時我無法反擊但是於上個月小3用他的fb帳號標記我的帳號的大頭貼照片標記(機巴)但是fb要我按取(准許)  我看到很生氣提告公然汙辱1.請問這樣成不成立? 有反拍下照片作筆錄時出示2.她於3/5(未超過6個個月追訴期)有傳我男友fb帳號私訊罵我們破麻難聽等字眼.也有拍下來為證據這樣可以求償或是告她什麼罪嗎?如果把帳號改成我的名字她會部會比較重罪?3.她有叫人打我們 途中被我們知道(有反拍內容照片下來)這去法庭可否告教唆?
4.於第一次調解我開價18.8萬她殺價8.8萬後她答應 約下次交付款寫和解書 卻反悔這樣口頭答應算成立嗎?  5.我調解第一次問他為何要開100多個帳號來加入我 調解後真的100多帳號請求取消好友邀請  我覺得我快瘋了 真的很煩人 這算騷擾嗎??
6.我於當日發生有去看精神科 去法院出示是否能對我更有利 如果出示第2張是否更有利?

林智群 (klaw) 102-08-23 18:31

 除了網路毀謗部分,更重要的是通姦跟你要不要跟老公離婚吧?

如果想告毀謗,將網路資料收集好給檢察官即可,你的就診記錄也是一個證據

王湘湘 102-08-23 23:27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除了網路毀謗部分,更重要的是通姦跟你要不要跟老公離婚吧?

如果想告 ... (恕刪)

我們沒也結婚喔!

mary 102-08-20 21:50
親戚因過失傷害案件提出附民,案件已到地院民庭,目前都還沒開過庭. 現有收到法院通知,上面寫:為準備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66-268條規定辦理. 書記官要我們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想請教:1.原告現在是要提什麼準備書狀?刑附民起訴狀上求償項目不是都寫清楚了嗎?           2. 被告也需要提準備狀嗎?             
          3.在刑事庭進行中,被告已收到了刑附民的所有資料,被告需要提"答辯狀"嗎?             
          4.假設被告也要提準備狀,是否可等收到被告的準備狀,再來寫我方的準備狀?               另外想委任律師,地區在台北市或新北市,事務所最好是捷運或公車可到達的地方. 不知是否可以先諮詢一下案情,若有興趣的律師大大們可以mail給我 v561025@yahoo.com.tw~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21 01:31

您好!準備書狀是讓您有機會詳述事實、證據法律依據等,還有對被告的答辯陳述意見。若您認為之前已經寫清楚了,也可以不用再寫,等於是放棄陳述的機會。被告則是要提答辯狀,若認為講清楚了,一樣可以不用再提,也等於是放棄陳述的機會。什麼時候寫,就看案件的進行程度而定。以上謹供您參考。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您可以去電向書記官確認被告是否有提出答辯狀給法院,避免發生被告只有將書狀提交法院,卻未將繕本寄送給您之情況,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taker 102-08-20 00:00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有點小題大作,但是我是想釐清觀念。我去加油站加油,工作人員打開油箱蓋時是好的,加油的過程也是好的,加完關上門的時候油箱門折斷了,人員認為他並沒有特別粗暴,可能是門本來就快壞了,店長也認為如此,希望我不要為難該人員。我想請問
 1.門本來一定是好的,監視錄影畫面可以看出沒有加到一半時自己掉下來,對方亦不否認。對方說東西老舊本來就快壞是對方應該舉證,還是我應該舉證本來還很堅固? 2.就算本來真的快壞掉只剩新品的1%強度,最後被他弄斷,他就只需要賠我1%的修付金額嗎? 我看到一個判例是說,如果更換該零件沒有增加我的車的使用年限,亦沒有提升我的車的中古變賣價值,使的我確實只算得到回復原狀而沒有因新品換舊品獲利,他就不能主張只要負擔折舊後費用
 3.我去加油,交易對象應該是加油站公司,不是員工本人,倘若員工隔天離職,我不就求償無門?應該是加油站賠我,店長要怎麼逞處員工是她的事?

問題很多,其實不在金額,我只是想弄清是非觀念,請不吝賜教,感恩。

您好

若依一般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原則上是由主張權利之人負擔舉證責任,例如故意、過失。但這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情況。

依所述情形,加油服務,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範疇,依該法第7條之意旨,已將消費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害,轉換由企業經營者負無過失的舉證責任,所以你的情形,應該由加油站負擔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另外損害賠償範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回復原狀不是指回復原本的狀態,而是回復原本應該有的狀態,以你舉的僅剩1%的堪用度來說,有時候你要找到相同程度的零件更換比起更換全新的更耗費用或時間,加上認定困難,所以應以賠償堪用零件或其大概賠償額為準,並非1%金額。

提供服務者為加油站,加油員僅為其代理人或使用人。

以上供參考

taker 102-08-20 20:02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依一般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原則上是由主張權利之人負擔舉證責任,例如故 ... (恕刪)

 

非常感謝您的答覆,但不好意思啊大人再請問一下,假如不是消保範圍內,例如我跟你借手機,好的給我,壞的還你,舉證你手機本來沒壞是你的責任嗎?又,就算你真的舉證10分鐘前還在使用,我說它'即將'要壞,只剩1%壽命,你還需要舉證它可以撐很久才有權索賠嗎?我怎麼覺得應該是弄壞的人應該要舉證才比較合理?

bbg 102-08-19 22:47






 


 


 


 


 


 


 


 


 


 


 


 


 


 


 


 


 


 


 


 


 


 


 


 


 

 


 
 

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賠償爭議


 
 

1、到職日期:xx年 5 月 30日(如已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工作日為  102 年 6月17日)。


 
 

2、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
  22000 元/月(如為時薪,1小時      元;如為按件計酬,每件     元)。


 
 

3、在公司擔任   會計 人員。


 
 

4、勞資爭議發生經過略述如下:


 
 

您好:

  我於xx年5月30進入xxx公司上班,職位為會計,在工作中,發現以下問題


 



  1. 台北市教育局核准這家公司的核准科目和實際科目不同。(於台北市教育局補習班列表查詢)
  2.地址登記為公司,但實為補習班
  3.查無登記任何可招收全天候課程的資訊,卻於官網公開招生。


 
 

6月15日(1)晚間七點(已超過下班時間),被告知因出現蟑螂,須用漂白水清掃教室。沒有任何指導且未告知注意事項,一切讓我自行工作。進行到一半被告知不能用灑水方式拖地,於是改變拖地方式。後因已超過時間太久,向主管表示需趕社區巴士無法待太晚,主管於晚間七點四十分讓我下班,並由其他人接手工作。 


 

(2)該單位平日並並無實木地板的保養工作


 
 

6月16日: 晚間六點三十二分,被告知因未按照正確方式拖地,致地板受損害,小孩子、老師的褲襪掉色,教室充滿漂白水味損害教室形象,扣我五點(扣點為扣薪水)。此時並未有向我求償之舉動。


 
 

6月18日: 向教室主管請假核准。並告知離職意願,收到教室主管回復沒問題之簡訊


 
 

6月19日: 簡訊告知教室主管要請辭,收到簡訊回覆其會轉達其他主管。


 

 


 
 

7月5日: 簡訊詢問薪水問題,收到主管回覆表示因我未去辦離職手續薪水無法於發薪日(七月七日)正常發予我。


 
 

7月13日:


 

(1)辦離職手續並給薪水(現金),但薪水條項目不清,並扣了部分工資。

  (2)被告知需賠償一萬八,賠償詳細內容:


 

 


 

(一)

  1.未告知單位主管離職

  2.職務未辦理交接影響公司運作

  3.人事緊急調派彌補我的缺口


 

合計求償五千元整

  (二)

  地板問題

  1.影響教室設備使用、環境危害、公司商譽、客戶穿著衣物毀損,及當日多位同仁投入緊急修繕

  合計一萬三千元整。

  並說明擁有對我追訴實木地板損害權力。


 
 

7月15日: 簡訊詢問薪水是否包含加班費,未獲得回應。


 
  請問 我該怎麼辦?我才工作兩個禮拜而已>< 請各位前輩協助了><

 


 

 


 
 

 


 

 

 

 

 

 



 
 

 


 



 
 
 

nnniii 102-08-19 22:25

我發生了一件車禍(A=汽車.B=機車.C=我),當時車輛停放人行道上,

人在上班,結果路口發生了車禍A撞B,B滑向C且碰撞倒地,

A肇事逃逸,這種情況下我該向A還是B求償呢,

報警後,警察說找到A會聯絡我至派出所,

但等了三天還是沒消息,我該去派出所詢問還是交通隊呢?

感謝律師們了.

還有,若是對方不願意賠償我,

我可以採取什麼途徑嘛?

您好:就您目前所提供的資訊,1.原則上是向雙方(AB)請求賠償2.理論上應是先去找您當初報案的派出所詢問,因為您去找交通隊它也未必了解您的案情,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7083377或來信alex4279@gmail.com指教,謝謝。

nnniii 102-08-19 22:57
回覆 葉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就您目前所提供的資訊,1.原則上是向雙方(AB)請求賠償2.理論上應是先去找您當初報案的 ... (恕刪)

 

那目前A尚未找到,但我因工作要使用機車,

想先行修復,該用什麼理由向B求償呢?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0 00:31
回覆 nnnii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葉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你可以向B請求??他有什麼過失??

只能向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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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皇樺 (江帥) 102-08-20 10:50

您好,

      1.過失責任不是您自己認定了算,建議先將AB都先列為被告,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就算雙方都是過失,也都有可能會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司法院66年例變字第1號)。

      2.仍然先去當地派出所詢問並看有沒有監視器可以調閱,或者是詢問B。

 

王永聰 102-08-17 23:53

忘記去領 對方是寄7-11取貨付款 時間到我沒去領貨 我沒在7天內跟他提出退貨申請

現在他說要告詐欺 求償運費 這能成嗎? 算恐嚇嗎?

林智群 (klaw) 102-08-18 19:13

這是單純民事糾紛,你不會構成詐欺,對方的行為也不構成恐嚇

小周 102-08-15 12:29
本人102/7/27發生車禍,我是一輛福斯汽車,停在無標示標線的客戶家前面,被一輛小發財貨車倒車從我做後方撞上,完全無煞車,導致我車體受損,需要將C柱葉子板切掉,從新版金。 目前我保的是富邦產險 丙式車碰車,對方保險也剛好是富邦產險。 現在我主張不要和解,原因是除了對方保險公司賠償我修復車體復原這部份,對方保險只願意這樣做。 (1)因為還蠻嚴重的,我有花錢請政府立案的彰化市汽車公會去鑑價我的汽車,殘值約撞掉了10萬,也就是沒被撞之前殘值有95萬,撞後殘值剩下85萬,這損失的10萬我可以跟對方保險公司求償嘛? 因為我有跟對方保險公司提這問題,對方回應沒有在賠償這部份,這部分屬於我的個人財產,裡面就有包含殘值,是否這方面有相關法條可以建議給我? (2)另外我可否跟對方產險求償102/07/27-102/08/14 這段期間的代步費用呢? 是否需要證明? 以上兩大疑問點,請各位老師解惑~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審視保險合約內容有無包含理賠殘值部分,而保險公司向來講求證據,所以若無證據,保險公司通常也偏向不理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