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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a 104-06-04 07:06
我是資方 目前我們有位跑堂老師 因為帶班都不改學生作業 整班學生成績都在40-60分 造成認真的學生覺得老師沒在教而流班 因此我們向他反應 希望能改善 結果他在當晚就直接用電子郵件說 「隔天起他要去台東山上處理個人事情從今後不再出現」 也就是他手上三個班要丟下不管 馬上電話聯絡他後 他才說他其實沒有要去哪裡 就是不想帶笨學生 於是我們自己趕緊開出1.5倍薪資請人 同時用道德勸說 請他下堂課務必出現 我們已趕緊找人 因為是高中英檢課 老師不是隨便可以找到的 還是要做篩選 要給我們時間 後來下堂課他有到 但是直接跟三班所有學生放話說 他不再來上課 造成學生一下課到櫃檯一直問 (以上也有錄影錄下) 後來我們有找到老師 但是也有學生辦理退費離班 而且我們告知他 新老師要下週才能到 他也清楚 但是他又是完全沒電話通知 就直接用電子郵件說 他還是明天起不到班 要我們自己想辦法 我們目前5月薪資尚未發放, 徵人時有說至少做1年 但沒簽約 目前工作剛滿3個月 請問對於這樣不負責任的人 我們可以如何處理? 請問 1.薪資目前查詢是要照常發 (勞基法保障這種人) 但他明天課不出現 也沒打電話告知 我可以說我沒收到郵件 算他無故曠職嗎? 2. 造成不只一位學生流班 是否可向他申請損害賠償? 3. 他在課堂上隨意宣布課程結束 說他明天起不出現 我們可以依什麼法告他? 4. 因他工作滿3個月 未於10天前提離職 也未做職務交接 也未確定我們知道他要離職 沒跑離職程序也沒口頭告知 請問不扣他薪資可以怎麼罰他? 註: 因他在學校授課 學校有幫他保勞健保 故補習班沒保 然後他上班有打卡 但沒契約他想走就走 我們是否也可以不給他約定薪資? 而只給他高於最低薪資? 其他部分做賠償? (學生離班退費遠高於他薪水 5.我們如何舉証學生離班是他造成? 因為他的工作不是取代性高的 很難找人 這樣離職造成要用1.5倍薪資 急忙找人接 是否可提出賠償? 從沒遇過這種不負責任老師 沒道德沒師德 請務必幫幫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4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有勞基法的試用。

2、可以算是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可以予以解僱。

3、可以追究其造成補習班的損失。

4、可以要求對方來辦理職務交接。

5、薪資的部份依法不得任意預扣。

6、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相關事務,建議妥適的勞資制度。

104-06-03 17:03

102年10月和建商購買並交屋的新房,於今年2月發生牆壁滲水壁癌,建商多次勘查維修至今皆沒能修復,依舊有牆壁滲水問題
經發存證信函要求修復或減少價金後,
建商以交屋時雙方有簽交屋協議書,其中約定賣屋人其室內建材設備已完竣與合約相符,買屋人已驗收無誤,雙方所定買賣契約已完成並無任何違約情事,交屋後買屋人即不得向賣屋人有任何要求或賠償......建商以此為由拒絕修復或減少價金
想請問這種協議書是否真能為建商規避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3 20: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看漏水的原因為何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建議應該請工程公司先進行漏水原因判斷,待瑕疵原因釐清之後,再行判斷是否向建商究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6-03 22:18

Dear 強,

請問該交屋協議書是否為定型化條款,如果是的話,其設法規避主要的義務,即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則其以契約設法規避此義務已構成顯失公平,您仍然可以向其要求繼續修繕,或者您請別人來修繕其等應補償你們的修繕費用

以下提供相關法條供參:

民法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在房屋漏水的情形,即為房子已不具備通常可使用之品質喔!

民法第493條: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承攬人即建商仍不予理會你們的訴求,建議可以請律師出面談判或協調,再者也可以請求其履約而提起訴訟。以上意見供參,若須進一步諮詢可以來信或來電聯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3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不可以該規定逃避責任,但您亦須評估漏水瑕疵之請求金額,若損害不大,應考量提起訴訟後之委任律師費用及土木技師鑑定費用,是否合算,不一定每一件紛爭均須要上法院以訴訟解決,亦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及時間冗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志 104-06-03 14:45

您好,今日我收到警察局通知,過去一名親戚以侵占他的物品對我提起告訴,然則我並無侵占他物品的意思,以下是我與他的紛爭內容整理:

1. 他為旅美華僑,3年前因本人家裡空間夠大,同意他寄放一些家電及家具放置在我家,但對方並無提供寄放物品清單給本人

2. 3年後他突然提起要求我歸還這些物品給他,我方也願意配合,只是寄送方面相關問題及費用需要對方自行解決,對方起初同意,但後來變卦

3. 在紛爭期間他前後從美國寄了三封書信,並有親筆簽名,其一內容有提及到我方需歸還他的項目,但有些項目三年前即不存在,跟對方溝通多次,仍強迫要求我方歸還

4. 其二內容有提及到部分家具及家電同意我方使用

5. 其三內容是對方並未完全支付託運公司應有金額,意圖想轉嫁至我身上,但我並不同意幫對方支付運費,致使部分物品退貨至我這邊

6. 對方多次電話騷擾我方,要求我方將剩餘物品就地變現金還給他,我方仍未同意,因為有他親筆書信,內容就有提及部分家具及家電同意我方使用

7. 我方不勘對方持續騷擾,故我本人今年有對他寄出存證信函,內容大致為"要求對方需在民國104年4月30號前至本人處所將寄放物品全部搬走(包正在使用的家具及家電),若超過時限,則本人不負保管責任,由我方自行處置

之後今日6/3號我接到警察局通知,對方告我侵占,需至警察局說明,故想請教的是:

1. 這些紛爭的內容真能構成侵占罪嗎?

2. 至警察局說明需要帶對方寄給我的三封書信以及我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作為佐證嗎?

3. 對方這些行為我是否可以控告對方誣告或是詐欺?

4. 對方具有美國公民身分,對我算是不利的因素嗎?

感謝您耐心看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3 15: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僅為民事糾紛

2、可以。

3、倘若日後我方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可以考慮提告誣告罪。

4、倘若其人在美國,則誣告罪追訴恐有困難。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6-03 22:34

Dear 小志,

 

由於對方要主張你們有侵占事實,則就侵占物品之明細應當說明清楚,究竟三年前有那些物品是由你們持有的,對方應提出證明,如果無法提出,則你們被起訴的機會相當低,感覺上對方是以刑逼民迫使你們與他和解,而使他取得和解金之利益,你們出庭只要主張自己無侵占之事實即可(例如拿他寄放的物品變賣或網拍等),其餘應由對方說明舉證。相信此事已造成你們的困擾,建議委請律師代為發函表達自己的立場並使對方知難而退,建議進一步詢求法律諮詢。

郭小白 104-06-03 13:06
小弟我從事金融業家裡目前過的不好,因客戶有事所以把隔月費用交給我幫他繳,,我當下將費用放入信封保存並無私吞,但我因為個人因素事務繁忙忘記去繳費,之後客戶有去公司申訴,公司通知要逞處,我承認是我的疏失,當下也把信封袋內費用拿出幫客戶補繳開立收據並也跟客戶道歉,我想請問律師我下ㄧ步該怎麼做,客戶目前不追究了也原諒,是否將來還會有法律責任
104-06-03 11:09

102年10月和建商購買並交屋的心防,於今年2月發生牆壁滲水壁癌,建商多次勘查維修至今皆沒能修復,依舊有牆壁滲水問題
經發存證信函要求修復或減少價金後,
建商以交屋時雙方有簽交屋協議書,其中約定賣屋人其室內建材設備已完竣與合約相符,買屋人已驗收無誤,雙方所定買賣契約已完成並無任何違約情事,交屋後買屋人即不得向賣屋人有任何要求或賠償......建商以此為由拒絕修復或減少價金
想請問這種協議書是否真能為建商規避責任?

Jessica 104-06-02 10:38

律師您好:

若研判表出來是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但本人對研判表不服,上調解庭時申訴自己的權利以及提出對研判表的異議

若結果還是雙方皆有責任,那我還可以跟對方要求賠償嗎?對方會如何跟我要求賠償,我應該如何自保?

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我那些部分?

醫藥費?車損?交通費?薪資?精神撫慰金?

如果雙方皆有責任,我應該如何合理要求對方?

回覆 Jessica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若研判表出來是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但本人對研判表不服 ... (恕刪)

1.如果雙方都有過失, 那麼對方也可以跟你請求賠償(因為你也有錯, 對方跟你請求也正常)
2.如果對初判表不服可以申請車禍肇事鑑定(但是對你是否有利就不知)
3.醫藥費,車損,交通費,薪資,精神撫慰金, 都可以請(但是金額就看對方承不承認接不接受, 上了法院也要看法官認不認可此金額)

建議和解

建議把資料準備好,請律師諮詢在了解全盤後, 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Jessica 104-06-02 11:08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回覆 Jessica 的發言內容:

我有多處挫傷擦傷,因撞擊力大,現在還在吃中藥調養

那我可以要求對方多少撫慰金算合理?

請多年經驗的各位律師,給我一點建議吧

Angel 104-06-01 14:04
最近幾年婆婆的身體較不好,前陣子有尿道感染住院,醫師說她是二級失智,所以他的女兒要做兒子的擔起照顧的責任,原說好將婆婆送至安養院,由2位兒子共同負擔安養費。
但三媳婦覺得負擔太大,先生薪資是$43000,媳婦薪資是$22000,但因先生在外地生活,所以需要扣除他本身的生活費,每月固定給老婆的生活費是$29000,但不包括他的加油費,與每星期五回家時所產生的伙食費皆由這些錢支出,每月加油費約$3000左右,所以實際給老婆的剩2萬出頭,因還有1個小孩在外地讀大學,每月給他的生活費是$8000,若遇到要繳什麼證照費用更是超出這個錢,1個小孩讀市區高中,每月也要交通費,2個兒子都尚無工作,夫婦倆需負擔這些費用,幾乎所剩無幾,如果遇到要繳什麼費用的話更是只能用分期,所以向婆婆的女兒提出女兒也有義務負擔撫養責任,但遭拒絕,拒絕理由為:之前婆婆都是由她接去照顧而且他也沒分到房產,憑什麼還要她付出,而三兒子在幾年前有分到一間會漏水的房產,應該負起撫養責任,三媳婦一氣之下將婆婆從安養院載回家奉養約一個半月,也帶他去做檢查,醫師說:她還不至於有失智,只有一點腦部退化,應婆婆長期有服用糖尿病藥物與心臟病藥物,所以現在也有尿失禁問題而有穿著尿布,這一個多月三媳婦將婆婆照顧到比從安養中心接回時好,但婆婆因有糖尿病所以三媳婦會控制她飲食卻引起她不高興,時常吵著要回去古厝自行生活,三媳婦看婆婆身體狀況不錯才同意將其載回古厝,但也引起婆婆的女兒與孫女不高興,說三媳婦不撫養棄養
因幾年前婆婆有借500萬給二兒子買房子,後來婆婆卻說不用還,當是分給二兒子的房產,古厝則算分給大兒子,另一間會漏水房子分給三兒子,但除了古厝外,二兒子與二女兒皆稱:給二兒子的500萬與三兒子的房產皆說是二兒子所賺的錢,不是公公生前留下來的財產,但三媳婦不服,說:如果給父母的錢都還可以拿回,就不要說有奉養父母,婆婆也有分5位子女每人10兩黃金。
我想請問:如果婆婆的女兒告三媳婦棄養是構成的嗎?即使回古厝生活是當初婆婆的意思。
因婆婆生了三男兩女,但大兒子與大女兒已經去世,三媳婦可以提出誰也有撫養責任呢?有查過資料,女兒也有撫養責任,大女婿也有嗎?大兒子與大媳婦已經去世,剩兩名成年的女兒,以上這些人誰有義務?
二兒子開出條件說:三兒子現在住的房子與古厝皆登記給二兒子名下,婆婆的撫養問題她全權處理直到婆婆百年之後,但二兒子不同意這種方式,堅決提出全部子女皆有撫養責任,需共同負擔,請問二兒子這種做法是和裡的嗎?三兒子提出的問題是成立的嗎?
婆婆分給三兒子的房產能再取回嗎?
現在因為婆婆的問題搞得兄弟姐妹間撕破臉,完全無法溝通,想請問懂法律的各位,到底以上這些問題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6-01 14:48

您好!

若沒達到無自救力的程度,不會構成遺棄罪。 婆婆所生現在還在世的三名子女有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應由此三人分擔扶養費。 若前述三人不負扶養義務,婆婆可主張撤銷贈與,取回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未盡扶養義務,可主張撤銷贈與,取回財產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Jessica 104-06-01 10:23

律師您好:

我這個月發生交通事故皆乘機車,事情發生在大十字路口下雨天

對方東西向黃燈約兩秒後正要轉紅燈時衝出 時速快到中間時已轉紅燈但還是來不及過

我南北向紅燈倒數1秒一轉綠燈就起步被撞,由於我視線被休旅車擋住未看到對方快速行駛過來,當我餘光看到他時已來不及反應

監視器可證明他闖黃紅燈且速度快但卻無法證明我確實綠燈起步

初步研判表上卻只寫著雙方皆"未注意車前狀況" 並沒有寫到責任歸屬比例。對此我應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如果以7:3

那我應該如何求償?目前有打算上調解委員會且當初有驗傷及就診證明。我的保險只賠對方人不賠車。

想請問

對此事件我需要負什麼責任

接下來上調解委員會應該怎麼做

會建議先寄存証信函嗎?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01 12:49

您好:

1. 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不一定準確,通常是以後續車鑑會的鑑定報告較準。

2. 建議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請對方出面協調相關賠償事宜,若對方不回應,則您可在調解委員會時列出損害賠償清單讓對方知悉您的求償範圍為何,看是否能順利達成和解

3. 倘無法順利和解的話,則建議您應儘速在車禍後6個月內先提起刑事告訴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Jessica 104-06-01 15:31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建議我重新鑑定,還是直接上調解庭申訴自己的權利?

如果對方要求我也要賠償,我應該如何應對進退.

他們或許會以研判表來要求我賠償,但就像律師所說的研判表不一定準確.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1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又若雙方皆未受傷,且對方有肇事責任,且您受有損害,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tammy 104-05-31 23:04

不好意思,想請問,雙方都是機車,在十字路口(兩邊都是街道),無紅綠燈
我方直行 (6點往12點方向),對方也直行(9點往3點方向),
我方已經過路口一半,對方載著小朋友撞到我方機車後方,對方有倒車,我方無,
之後對方起來沒說話就自行騎走,我方把機車牽至路邊後報警備案,沒記對方車牌,但路口監視器
因為不確定對方有沒有受傷,想請問,需要先調閱監視器嗎,刑事民事部分,我方需要負起什麼樣的責任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5-31 23:14

您好!

如果對方有受傷且您有過失,您會有過失傷害刑責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最好先保留監視錄影紀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報警是對的。

二、不用太擔心。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6-01 10:00

有利的證據多蒐集對您當然是好的,至於民刑事責任部分要看車禍肇責情形而定。

104-05-31 22:31

懷孕8個月,爸爸是別人的老公,孩子生下後可以送養嗎?(太晚發現無法墮胎)男方不讓家裡的人知道這件事,也沒有離婚的打算,而女方已經不想跟男方在一起,所以不想撫養,不想要有糾葛。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如果送養要男方的同意嗎?男方想要以朋友的孩子接回家照顧(因為孩子是男的他自己只有生女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有人願意收養小孩,可請該人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2、因女方是外遇生子,對方配偶可提刑事通姦罪告訴。

3、該小孩雖為男方小孩,然在認領前與男方在法律上並無親子關係,故收養應無須男方同意。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Arista 104-05-30 15:58

這個月發生車禍,因為要停車停車格,

有事先打方向燈

看到兩台機車煞車慢行,先禮讓他們通過,

後方沒車往前進時,就被第三台機車追撞副駕駛座位置。追撞時我方是以龜速滑行,但對方衝撞的速度感覺應該是完全沒煞車

 

警察跟我說,因為我不是完全靜止狀態,所以我的責任比較大一點,但是對方也完全沒煞車的感覺。請問警察說的是否正確呢?

 

另外,警察跟我說那個路口沒有監視器,但是那邊是主要幹道,如果警察不想幫忙調的話,有辦法自己跟誰要求調監視器嗎?還有,請問是否可要求監測當時雙方車速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於警察說的肇事責任有意見,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會更清楚。

2、監視器可請求檢察官調閱,或自行向附近店家詢問店內是否有監視器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Jessica 104-05-30 11:24

您好:

我這個月發生交通事故接乘機車,雙方皆不肯退讓

事情發生在大十字路口下雨天

對方東西向黃燈約兩秒後正要轉紅燈時衝出 時速快到中間時已轉紅燈但還是來不及過

我南北向紅燈倒數1秒一轉綠燈就起步被撞

由於我視線被休旅車擋住未看到對方快速行駛過來

當我餘光看到他時已來不及反應

監視器可證明他闖黃紅燈且速度快但卻無法證明我確實綠燈起步

初步研判表上卻只寫著雙方皆"未注意車前狀況" 並沒有寫到責任歸屬比例。對此是不是對我較為不公平。

目前有打算上調解委員會且當初有驗傷及就診證明。我的保險只賠對方人不賠車。

想請問

對此事件我需要負什麼責任嗎我有錯嗎?

如果沒有錯且不願意賠償對方車損醫藥費

接下來上調解委員會應該怎麼做對我較有利

我只要求對方賠償車損醫藥費部分

會建議先寄存証信函嗎?

 

AOAO 104-05-28 15:54

您好,我於103年8月15日上班途中與一台機車發生車禍

對方(以下簡稱甲方)是位於右方的前車(未保強制險),我是後車,甲一口咬定是我的錯要我全盤負責,但從監視錄影帶看我覺得可能是甲的右邊有輛機車因為要轉彎(轉彎都有個弧度)所以甲會不自覺得向左偏一點,那時我剛好要從甲的左側超車,所以才會擦撞到。事發後第一次至警局調解不成功,甲認為我態度差,但我只是堅持要先看影帶而已,就說我死不認錯,後來轉介調解委員會,甲方未到,後來大概有幾次打給甲方,甲方都拒絕出來調解。(此之前我有申請初判,判定結果為無法認定是哪方的責任;甲方去申請鑑定,判定結果為我的過失。)

在104年2月左右(半年內),甲方提告過失傷害,於4月開庭時,檢查官再轉至調解,104年5月27日進行調解時,我方提出醫療證明、看護證明、修車費共約十萬初,甲方的老公說他是自己在做油漆工,他老婆是跟著他一起做的說他老婆是負責人(老婆與我發生車禍),其因傷休息了六個月,一個月薪資算五萬,六個月他要30萬的薪資補償,醫療費用+精神賠償+勞動損失約10萬,獅子大開口的索賠了40萬,但重點是甲方沒有醫療收據(他一開始是去署桃後來不想開刀就去國術館整骨)也沒保勞保(只有健保),我的保險業務說需要醫療收據,他說他上法院時會補上,而薪資補償部份因為沒有勞保所以只能依最低投保薪資*2個月給付給甲方(甲方的診斷證明為適宜休養8週)想當然的金額差距太大,我們和解又不成功了。最後甲方還是走法院路線。

我想問的是

車禍鑑定的結果是我的責任,但因雙方都有受傷,那民事部份雙方的金額是否還依比例分攤?(我的醫藥費已申請強制險了) 延1,因我未提告過失傷害,下次開庭可以向檢查官提出嗎?若提出後,因鑑定結果為我方過失,那我還可以向對方申請修養期間未工作的損失及精神賠償嗎? 甲方機車已報廢,因他覺得老舊了,若他之後向我方申請理賠車損部分是不是可以不用賠?(我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5-28 19:05

您好:

1. 雖然車鑑會是鑑定您有過失,但若尚在救濟期限內的話,建議您要儘速申請覆鑑為妥。

2. 如果您有過失,但對方沒有過失,則對方相關合理損失均可全數向您求償,至於您的損失則要自行吸收承擔。

3. 對方機車市價減少之損害,嗣後依然可全數向您求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kenneth 104-05-28 10:32

煩請各位專業律師協助解惑:

因本社區住戶有位非常喜歡對管委會的委員隨意提告,導致社區無人有意願出席管委會,因此特來尋求幫助!!

1.管委會委任期內被提告,所有訴訟費皆可由管委會負責,那請問若卸任後被提告,那相關的責任費用是否需由個人承擔???

2.此住戶無憑無據隨意提告,導致各委員擔心要與他耗時間跑法院,是否在法律有保護管委會之委員??大家並不願意因此三不五時就得跑法院...

3.管委會之主委在法律上之責任代表是管委會全體或者僅是個人?因大家擔心擔任主委後隨時都會被住戶提告!!

 

*感謝各位專業律師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8 10:53

1. 費用當然是個人承擔。

2. 要看對方告什麼,若告刑事且對方為捏造不實事實者,可反告誣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8 13: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費用的部份,可以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方式來約定,只要不違法,可以自由決議。

2、倘若亂告刑事,可以考慮提告誣告罪。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修改規約,或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方式來遏止該名住戶。

 

您好,

管委會的問題,或許可以考慮委任律師擔任管委會法律顧問,費用管委會負擔,可回答居民之法律問題,提升居民居住品質,或許可以解決目前問題。

Vi 104-05-28 02:34
我是離婚 又 再婚的半單親媽媽。 與前夫育有一個3歲的孩子。在孩子剛滿1歲時離婚,孩子未滿1歲時被判定患有重大罕見疾病「母神經細胞瘤」,直至半年前還在化療,腫瘤已開刀切除,目前定期追蹤。 孩子的監護權為共同,因為對方無法照顧小孩,也多次在未簽署離婚協議書前要我把小孩丟到孤兒院就好(因為我想請對方也要輪流帶小孩),對方卻也不願意放棄監護。(此時小孩未發病) 「我懷疑是不想帶小孩,但是又需要小孩」 直至小孩發病後,他也不願意把小孩保險過到我名下,因為他一直說他負擔醫療費很多,他日子過不下去,我告訴他不想負擔就轉讓給我,我們家來負擔,但他又不願意。後來我發現原來小孩住院一天他多領900,還有罹癌的2萬元的保險金。 直到我發現這個我跟他追加一個月2萬元的照護費(病期內)若痊癒改成一萬五。 而我是一萬元,跟所有生活消耗用品。 「因為我要上班所以我和母親輪流帶,此些費用是全數交由我母親」 . 孩子生病期間只來看過幾次,便在孩子初期化療時出逛新竹夜市、逢甲夜市、採草莓。(皆跟前任小三)從未照顧過。 直至現在他已將近一年沒來看小孩,並從2萬變到1萬7又變1萬5(家裡告訴我說不定她不好過也不要計較那幾千元),現在他拒付照護費,並主張他不要監護權不要小孩。如要他付他就要把小孩帶走。 「他更是主張很多人連錢都不付他有付,算有責任的啦」 我打算提告爭取扶養費跟單獨監護,但我老公告訴我,如果小孩知道親生父母互告真的好嗎? 我老公現在都幫我負擔跟前夫的孩子的生活費照護費,不希望我再辛苦。而我在家照顧孩子 但我的朋友家人告訴我不能姑息前夫,免得他未來吃老還要小孩養育他,他卻對小孩的貢獻都沒有。並且撫養也是為人父母的義務。 但我真的很怕我提告了,小孩會被帶走。 因為再婚的身份... 我想爭取單獨監護及扶養費 請問怎麼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8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

2、法院在判斷的時候會請社工訪視,並且斟酌子女的最佳利益,包含雙方的經濟狀況、家庭環境、照料能力及子女意願等。

3、再婚的身分不一定就不適任,所以不用特別擔心此點,不過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5-28 10:00

您好

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權改定 

民法第1055條如下 供您參考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陳律師0972367907

蘋果 104-05-26 17: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不會影響車貸的約定,倘若要免除保證責任,必須取得債權人同意,否則至多只是清償之後,可以向對方求償的問題。

請問如何算已取得債權人同意-->是指銀行同意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債權人應指貸款銀行,所以您們應取得貸款銀行之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想不出來 104-05-26 12:32

律師您好:

想請教~~

我大伯(61歲,日薪2200) 在工地做臨時工,日前因工作時,沒有帶安全帽,(小工地,現場只有3-4名工作人員),不慎從鋁梯上跌落在滿是安全玻璃碎片的現場,送醫急救後不幸死亡

已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我們想求償的部份,包含:精神賠償+扶養(嬸嬸及阿嬤)+餘力 / 生產力,共約450萬;而雇主願意賠償的金額是200萬。

大伯的勞保投保在工會,不在雇主這邊,有跟雇主表明過不需幫他投保勞保;另雇主有替員工保200萬的團險。

問題1:調解委員說~沒有所謂的「精神賠償」?她要我們去問律師

問題2:雇主表明,要告就告,他沒在怕;調解委員和親戚也不贊成上法院,勞民傷財,而且得到的賠償說不定比220少。問題在於:臨時工、工作沒帶安全帽。上法院,真的對雇主比較有利嗎?他不怕被關嗎?

問題3:沒帶安全帽,難道雇主就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監督責任呢?(雇主一直強調他們一直有宣導、有發放安全帽,但工人嫌室內悶熱、戴不住……)

問題4:為什麼跟大伯一起在工地工作的同事可以當證據,不會有做偽證的問題嗎?

感謝熱心的您!

葉鞠萱 (昍業) 104-05-26 12:59
回覆 想不出來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想請教~~

我大伯(61歲,日薪2200) 在工地 ... (恕刪)

通常顧主都是有聘顧法律顧問做諮詢, 所以對方當然有持無恐, 而且律師費用會比賠償給您的金額來的低很多

沒帶安全帽,難道雇主就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監督責任呢?(雇主一直強調他們一直有宣導、有發放安全帽,但工人嫌室內悶熱、戴不住……)

你講到重點了, 就是戴不住, 當對方已告知, 只能說您大伯不尊守工安規定, 現場工人可以做為人證, 如果您大伯真的沒戴安全帽那不會有偽證問題

至於您說的上法院是否對顧主有利, 老實說沒有看到您或雙方的證據沒有辦法幫您確認建議把資料準備好,請律師諮詢在了解全盤後, 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雇主於承攬工作時疏於對勞工安全進行監督及提防危險發生,除了有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責外,還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疏於防止勞工危險致死之罪責,雇主真的不怕告嗎? 我不這麼認為,只是你們沒有告對方向,你們只有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雇主以拖待變,壓低你們請求的金額。

建議你們告知雇主相關的刑事法律責任,雇主知道有可能會被關個七八個月,在此壓力下雇主會比較願意提高賠償的金額。

以上,如有需要協助,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民事刑事二個部分去進行,顧主若未設置安全管理措施,仍可能需負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6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6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之。

圈圈 104-05-26 09:52

律師你好,想請教個問題

公司有承包一件工程,我們有請下包承接做某一部分的工程,但是事後承包商其中一位工人因為使用電鑽觸電導致昏迷不醒,而後過沒幾天工人之家屬請醫師氣切,請問我們有責任嗎?(我們有投保雇主責任險,當初也說請保險公司來理賠,但是我們不是他的雇主,這樣刑事部分我們會有問題嗎?)

(目前工人的家屬已經向我們提告)

葉鞠萱 (昍業) 104-05-26 10:56
回覆 圈圈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想請教個問題

公司有承包一件工程,我們有請下包承接做某一部分的工程, ... (恕刪)

如果貴公司有法律顧問, 先建議跟貴司法律顧問諮詢

如果貴公司沒有法律顧問, 可以先打至本所詢問, 因為已經有人過世了, 賠償金額一定不少

跟據勞工安全衛生法, 雇主是有連帶責任(監督), 這個部份牽扯很多, 也要看當時事發狀況(施工機具管理歸屬), 跟您跟您下包商的合約而定

建議把資料準備好,請律師諮詢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另外,勞工安全衛生法也有相關的連帶補償規定。

貴公司將承攬的部份工作交由他人在承攬,對於因為施作過程所生的勞工職業災害,貴公司應與該勞工的雇主負連帶的補償責任。只不過,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二項規定,該部償部分可以像最後承攬求償,也就是說 貴公司如果支付了相關的補償費用或由保險公司代為補償後, 貴公司或保險公司得向該勞工的雇主請求補償的費用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rek 104-05-25 22:01

我被我發現老婆外遇,對方是線上遊戲認識的男生19歲學生,目前我老婆在沒有我的同意之下已經離家在外面租房子,第三者也曾數次出現了我老婆的租屋處,想請教提出告訴的一些相關問題:

1.對方年齡未滿20歲(19歲),提告時可連對方的監護人(父母)一起告嗎,要它們負連帶責任.

2.外遇對象19歲,已得知和我太太發生關係,這樣對方的監護人(父母)也能對我太太提出告訴嗎.

3.提出通姦妨礙家庭告訴的證據有:LINE鹹濕對話,配偶的承認外遇自白錄影,通姦錄音(做愛的聲音),還有目擊證人(小孩看見他們發生摟摟抱抱和一起洗澡的行為)等等,這樣可以告得成嗎.

4.在我發現我太太和第三者的親密關係後,當時他們否認有發生性行為和親密關係,然後我請他們兩人簽下妨礙家庭承諾切結書(內容若是被我發現他們有發生親密關係和性行為時<必須養人都賠償我一百萬元,過程沒有強迫他們簽,是他們自願的),在判決時可依照切結書向法官提出要他們民事賠償嗎.

5.若對方上法院或請律師代替時不坦承有和我太太發生外遇性行為時,是否可以向法官申請測謊或是錄音的聲紋比對等等的方式進行偵查.

6.到法院提出訴訟時,要如何告通姦妨礙家庭刑事和要求民事賠償呢.

7.目前已經請律師事務所寫訴狀投書至法院,請問到要開庭需要多久時間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5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籍配偶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可請求其家長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你說的間接證據都可以當證據。實務上認為,並無抓姦在床的必要,只要綜合所有間接證據足認雙方有通姦及相姦之事實已足。

三、有找律師的話要相信你的律師

四、測謊的話對方是可以拒絕的,這個實務上最高法院有判決在。

五、可以依據之前寫的切結書跟對方請求。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Anne 104-05-25 20:47

您好我想請問我父親車禍的事件。

我爸(行人)在住家前馬路路口機車發生車禍,道路為雙向各一車道

我爸因沒有走斑馬線有錯在先無誤,這點我們承認。

機車騎士事後完全沒有任何關心的電話詢問(父親受傷救護車送醫)。

機車騎士在初判出來後打電話給我們說初判上寫都是我方的錯導致的於是跟我們求償

初判表上-對方

1.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2.肇事後,未先標會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初判表上-我方

1.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穿越道路。

 

騎士方面說修理機車1萬元、衣服破損、全勤、薪資等一些有的沒的都要跟我們求償(態度強硬要求我方全額賠償,他說他完全沒錯誤),且他在修理機車前都沒有知會我們也沒有給我們任何估價單等就維修完成,事後要求賠償時說修理1萬元(有傳收據給我方保險人員看)。

騎士電話來一直說是我們的錯誤(直指初判單上寫的都是我方的錯誤),到後來母親就問他說那要怎麼處理?結果騎士說母親態度很差(後來更是針對我母親說她態度差)之後騎士保險公司也頻頻打來詢問我們要賠償多少?騎士從事發後打電話來就說如果不賠他就要對我方提告。因母親一直以來都是家庭主婦無從談起無法說出個金額來況且當時也未在現場完全不知道狀況也只能問對方想如何處理。最近因車禍當時有到場的是我姊姊,剛好他在這段期間公司派赴大陸出差所以對方聯絡不上她本人。且因雙方聯絡&雙方保險人員連絡後都無法溝通於是雙方就擱置到現在(104年3月31日發生),然而現對方說我方態度很差完全不負責任要對我方提出告訴,目前我方已有等待對方提告上法庭的準備了。那麼我方是否也能對對方求償並提出傷害告訴呢?是否會成立呢?

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26 17:47
Dear Anne, 原則上雙方皆有過失的情形是依過失比例負責,至於你們的肇責如何,建議將初判表、車禍現場事故圖及現場照片備齊後送鑑定較妥當,至於對方若提告也應該只是告過失傷害的部分(毀損只罰故意),所以車子的受損等等建議先與對方取得共識後和解。 歡迎來信諮詢!
Douzi 104-05-25 13:37

您好,家人去年4月買入約二年的透天,入住到今年5月時,因雨勢太大而發現

牆壁小裂縫有滲水的現象(非裝潢造成),當下有請前屋主來看過,但前屋主表示只保固半年,所以不負責,請問責任歸誰?請問台中有比較懂這方面的律師嗎?

想說如果上法院,希望找比較懂的.

葉鞠萱 (昍業) 104-05-25 14:35
回覆 Douzi 的發言內容:

您好,家人去年4月買入約二年的透天,入住到今年5月時,因雨勢太大而發現

牆壁小 ... (恕刪)

請您先做一件是, 用拍照或錄影方式在露水的部份做搜證, 並發一封存證信函做暇疵通知

再來就是將您的買賣合約書找出來, 請律師去確認內容條文部份, 才有辦法確認後續的處理

可以先來電本所, 協助您做初步的判定

甘苦大學生 104-05-25 12:42

前置狀況
1.父親有欠地價稅 跟私人地下錢莊的錢
2. 父親已除戶
3.名下還有3台汽車 3台摩托車 1間沒辦保存登記的鐵皮倉庫 但有門牌 還有6筆土地
現在面臨的問題
1.車子屬於動產 但因有欠地下錢莊的錢 錢莊也已經去法院核定本票了 所以也無法過戶了嗎?還是去辦繼承就可過戶? 法院會直接抵給地下錢莊嗎?還是會拍賣?我等拍賣再去買回即可?所以現在還是可以開?盡保管責任就可繼續行駛?
2. 地政寄來單子叫我辦繼承強制執行已解除 但應該是叫我把欠稅清掉才可辦過戶吧? 且辦完又會被查封拍賣還給地下錢莊吧?
3.法院拍賣流程大概會於何時開始呢? 是在辦完限定繼承的大概什麼時候呢?
法院會發文通知我拍賣時間嗎? 拍賣時我是否擁有優先購買權呢?
房屋土地的起標價是否是財產清單上的公告現值呢?跟課稅現值一樣嗎?
內容冗長 敬請見諒

執行者 104-05-27 11:31

 我建議你去辦繼承,因為現在的法律沒有概括繼承,最多就是限定繼承所以繼承這個部分可以先去辦,而且記得辦理繼承的時候,要辦理共同共有,不能辦理公同共有,不然以後處理自己的持分會有很大的問題,主要是公同共有處分土地需要全體人的同意,當然也有土地法34-1的方法,但是畢竟不是那麼ok,至於以後踫到債主的問題,再來解決即可,先確保自己的權益才是王道。

甘苦大學生 104-05-31 23:49

目前已辦理限定繼承 也收到法院通知去登報了

應該說是去辦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因為現在都是限定根本不用辦吧?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的用意到底在哪裡呢?

所以說目前可以先把遺產繼承起來

 

法院要拍賣時會通知我把我繼承遺產拍賣 

也不會影響到我現有的資產?

繼承遺產時是否要先把欠稅清除呢?

米米 104-05-24 14:37

請問我的情形是外籍眷屬依規定居留4個月要強制加保,我們也依法繳了3年多健保費,現在因為外籍老公出國工作要退保問題而有爭議之時,健保人員意外告知我們當初就不符合眷屬投保,除註銷投保資格外還要追繳醫療費用差額17000多元,真是令人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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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申訴的案件被衛福部審議會駁回,實在感到很氣餒!
明明是健保局錯誤審核通過,3年後才說外籍老公的資格不符,需返還不當得利(醫療差額).....
還硬ㄠ說我們當時沒給入出境資料,和未說明申請人有頻繁入出境的情形,致公所經辦人員誤認申請人已經居留滿4個月. 該署市後查明申請人並無居留滿4個月之事實,則原核定顯然違反健保法規定,自有前揭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撤銷之適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且申請人於辦理投保時,既為不完全之陳述,則本件並無信賴保護問題.

這根本不是事實,若我們準備的資料不齊全,公所經辦人可當場就退件,並要求補足資料再重辦.因為連經辦人自己都不清楚健保規定誤收文件,健保審核人員也未仔細審核查證,7個工作天後就發給我們健保卡.3年當中重未通知我們不符資格,現在才發現錯誤,把一切責任都推給申請人,嚴重影響到我們的權利,真是不合理!
健保局和入出境管理局有電腦連線作業,只要他們當時有做輸入居留證查詢,就可明白告知不符加保資格,並且退件.可見是健保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這個錯誤.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我們加入了台灣健保3年,現在才說我們資格不符要補足醫療差額?甚感莫名其妙!
若是當時健保人員就退件拒保,我們或許還可做其他的選擇.譬如1.續保日本的社會保險,日後再向日本申請海外醫療費.      2.還是由老公上班的公司來加保,就沒有要坐4個月健保監的限制

我會再向衛福部訴願申請,若還是官官相護,訴願遭撤回,最後就是向打行政訴訟.
請教律師訴願的重點?好傷腦筋歐!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4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就是主張信賴保護,不過倘若我方當時後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或是短缺,則恐無法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無關乎承辦人員沒有要求我幫補正)。

米米 104-05-24 17:42

 

 

 

米米 104-05-24 18:21
回覆 米米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的情形是外籍眷屬依規定居留4個月要

感恩曹律師的回覆,當時並沒要求申請人提供入出境證明,所以申請人根本不知道,那是他們事後推託之詞.我準備的資料是完整的,他才會收件.還有健保局本來就和出入境管理局有電腦連線作業

我曾幫我媽媽申請身障手冊和重大傷病卡,因資料不齊全備退件,並來函告知缺何項資料需補齊.

我們民眾向政府辦各項業務,有知的權利吧!為何3年後才告知,這不是很清楚當初就是隨隨便便審核通過.更何況健保卡取得要7~10個審核工作天.他們有做到審核的職責來保護民眾嗎?令人質疑?

阿文 104-05-24 09:55

機車撞上機車情形

因為昨天雨勢恨大 視線不是很好 時速40~50

對方在找停車格停 但是在道路上接近中線了

但因為視線模糊 他停在路中未能及時反應 

對方是在家裡樓下找機車格  因為找車位停在道路中

這樣子我撞上去責任歸屬?

一、恕我直言,你的責任大些。

二、以和為貴,尤其是對方如果有受傷的話,記得在調解的時候載明不告刑事,然後要調解成立後,記得跟調解委員會問調解是不是已經送法院核可了。

三、如果對方傷勢嚴重的話,可能要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4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又若雙方皆未受傷,且對方有肇事責任,且您受有損害,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4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警方之初判表或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與比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文寧 104-05-21 00:44
律師好~ 上個月跟我朋友在路的交叉處發生車禍,我們騎機車,我是駕駛,對方是汽車。 當下有報警處理了。因為我跟我朋友有受傷就先到附近的醫院檢查。對方先去做筆錄了。 因為我的傷比較輕,所以我很快就出院,我先到車禍現場,看看我的車,因為完全發不動了,我推到附近的機車行,車行老闆問了一下我發生車禍的地點,我跟他解釋完後,他就直接說我的錯比較大,因為我行駛的這條路有「停」字在地板。 處理完機車後,因為我一心急著快點做完筆錄,就直接去交通隊了,警察問我是否有看到「停」字,我說有,但當下我根本不知道有停字,是透過車行老闆跟我說的。怎麼辦?我也沒想清楚就做完筆錄了。車禍那時,我還未滿20,這樣有影響嗎? 警察也有問我對方撞到我哪裡倒在哪。在我的印象中,我已經到他汽車的中央了,但因為我車最後是倒在他汽車的左前方,所以最後筆錄也做成我在他左前方。 我事後真的覺得我的筆錄做的亂七八糟。 我受的是輕傷,我朋友腳骨折,有開刀。 現場都沒監視器,只有警察拍的一些照片。 我經過那路口的時候,有減速幾乎停了,在我這邊看,對方當時跟我是有距離的,所以我才是騎過去,對方速度快不快我也說不出來,但撞的蠻大力的,我車的內部線都斷了。 上禮拜我有申請初步判斷,我的原因是「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對方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所以是不是已經確定都我的錯了? 一個月過去,對方現在也沒再打來問狀況,在不和解,六個月後是不是就上訴了? 因為我朋友受傷是傷害罪,警察說能跟對方要求賠償,當然不能全要,因為我也有責任,所以就要跟對方商量怎麼分。這樣對嗎? 還是全部都只能我賠?因為是我載她害她被撞的。 麻煩你們了!

一、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你跟你的朋友在六個月內都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你的朋友六個月內也可以告你過失傷害

二、一般來說對方可能會拖六個月,這樣他就沒有刑事責任了,有的人還會反過來告說他有受傷。你會覺得汽車說他有受傷很奇怪,但我就看過有汽車主張因為摩托車的過失導致他急轉方向盤手指受傷的案件。

三、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你的朋友二年內可以向你及向對方請求連帶賠償;你二年內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對方二年內也可以向你請求賠償

四、民事時效不會因為刑事程序進行而停止,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也就是說,如果後來你決定要告刑事,而且刑事程序一直在進行,民事部分還是要注意時間。

五、關於車禍原因涉及過失比例的問題,假設你的朋友請求你賠償,而且假設他的損害是十的話,她可以請求你及對方連帶賠償十,然後你跟對方內部分擔額是你六他四;如果你的損害是十的話,你跟對方請求十對方可能會為與有過失的答辯,最後法官可能判他要給你四。嗯,這樣你懂吧。

六、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調解之前宜多做研究,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才不會調到自己不喜歡的金額然後再來後悔。

七、過失比例,一般來說是要看鑑定結果[除非你不爭執] ,然後同一類案件不同的法官認定的過失比例可能會略有不同。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我是楊俊鑫律師,如有需要現場諮詢請來電預約,預約電話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apple 104-05-20 03:12

您好,我在今年3月底發生一起車禍,我是騎機車執行撞到一位路人要橫越馬路,而且他未走斑馬線,我有保機車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說要處理,根據申請的責任歸屬結果,我是70%對,對方是30%對,但是他卻不相信這個判決結果,堅持要我全陪給他(包含之後的看醫生費用),而且車禍當下,我的機車損毀送修要1萬多元,他去照X光沒事,然後我是左半身都擦傷保險公司叫我申請調解,但是我不知道該在調解會上說什麼或做什麼支持我的立場,另外也不太知道要不要向他索賠我的機車維修費,我是怕這見事情拖太久很麻煩,是有想過就不要去索賠,但是又怕我的這個舉動讓他覺得可以再得寸進尺...也不知道他不高興會不會去法院告我,其實很不想這麼麻煩的,請大家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一、以和為貴,如果可以的話大家談一談,調解之前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了解一下損害賠償的行情大概是多少,然後去談調解的時候就比較不會吃虧,以後也比較不會後悔。

二、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你有受傷的話六個月內可以告他;相反的他六個月內也可以告你。

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第一次是二年,請記得二年內要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附近。

葉鞠萱 (昍業) 104-05-20 10:45

和解就是雙方滿意的解決方式, 能好好談就好好談

因為每個人心中認知都有不同的一把尺, 只能用一般類似的判決去跟對方談

當然要興訟也可以, 求償金額甚小者, 看您的斟酌

apple 104-05-20 02:50

您好,我在今年3月底發生一起車禍,我是騎機車執行撞到一位路人要橫越馬路,而且他未走斑馬線,我有保機車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說要處理,根據申請的責任歸屬結果,我是70%對,對方是30%對,但是他卻不相信這個判決結果,堅持要我全陪給他(包含之後的看醫生費用),而且車禍當下,我的機車損毀送修要1萬多元,他去照X光沒事,然後我是左半身都擦傷保險公司叫我申請調解,但是我不知道該在調解會上說什麼或做什麼支持我的立場,另外也不太知道要不要向他索賠我的機車維修費,我是怕這見事情拖太久很麻煩,是有想過就不要去索賠,但是又怕我的這個舉動讓他覺得可以再得寸進尺...也不知道他不高興會不會去法院告我,其實很不想這麼麻煩的,請大家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執行者 104-05-26 16:53

說實在我不應該說這句話的,但是我只有這句話告訴妳:出狀告他,就好了,中華民國是有法律的,你要相信法律,這是我當書記官時常對當事人說的一句話,你參考一下。 

小胖胖 104-08-09 02:37

你也有受傷~他也有受傷~就是互告過失傷害

對方都覺得是你的錯~那就把你的損失提出來~調解不成的話

就讓法院去判囉

阿家 104-05-19 23:47

我跟女方都滿20 她有意願我內射 她事後有吃避孕藥

但如果有孕 我需要負責任

您好

女方可以向您請求扶養小孩,但若您與由於女方沒有婚姻關係,又不願意認領小孩,您與小孩在法律上則無親子關係,若女方想要扶養費,必須在小孩出生後,透過檢驗DNA確定是您的小孩並向法院提出強制認領訴訟,若法院判定您須強制認領,對方即可以向您請求小孩的扶養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5-20 01:05

你是孩子的爸爸,你不負責未來對方還是可以跟你請求(同謝律師)。

或者,你老了,孩子對你完全沒有任何扶養義務。

想想看吧!

一、那要看你怎麼想這件事了。

二、一個是你想扶養這個小孩,一個是你不想扶養這個小孩。這是一個選擇。

三、你問這個問題就表示你目前不想扶養的想法比較多一些。

四、如果小孩出生,要與你有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你才有義務扶養他。

五、產生法律上父子關係的方法很多,如果你跟孩子的媽結婚叫準正。如果你願意認領小孩也行,如果你撫養小孩那麼會當成是你認領了,小孩也可以要求你強制認領。如果都沒有人做這些東西,你就不是小孩法律上的父親,你沒有義務扶養小孩。

六、當然還有其他方法不用扶養,但必需符合法律規定才行。

七、感情上,會覺得小孩是無辜的,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小孩,多少養一些吧。扶養費用是可以協議的。人生在世,能與親人吃個飯就應該要珍惜,何況是自己的小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0 14: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女友滿十六歲,與您合意發生性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若您女友懷孕,為您的子女子女得對您請求扶養費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小芳 104-05-19 08:21

就我男友有一次跟朋友出去,他朋友又帶許多朋友,有男生也有女生,然後他們就去唱歌加喝酒玩樂,我男友就喝醉了,不知道當時他做了什麼事,結果他就問了他的朋友才知道,他跟一個女生做了愛,那個女生還幫他吹男生下面那邊,過了快一個月才知道那個女生懷孕了,我想問一下我男友該對那個女生負責任嗎?而且我們還不知道他是否有男友呢?他一直認定是我男友的,一直說要我男友娶那個女生,如果不娶就要告我男友,我也想問一下如果他要告也的成嗎?他們兩個都成年了,如果告的成,我男友會判多久?請問一下能自己私底下解決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19 08:53

1. 想辦法舉證當初雙方是合意性行為,不然這種很容易被抓到辮子告乘機性交甚至強制性交。

2. 私下談也無妨,但務必要在談的過程把民、刑事一併處理。

3. 後續若有與對方交涉,務必留存對話記錄,小心言論。

一、下載錄音app 當對方要求結婚不然就告的時候要錄下來。

二、有些手機打來會直接錄音,可以考慮買一台,絕對值得。

三、如果不是從對方口中套出話,那你男友想脫身可能只剩安排他去民間測謊了。

四、如有需要律師可以協助安排民間測謊。

五、不用等著被告

六、如果真的有小孩,小孩是無辜的。

楊俊鑫律師,如需預約請電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小芳 104-05-19 10:58

當初是那女生自己要跟我男友做的,不是情合意意頭想做的,當時我男友喝醉了,根本不知道他被人怎麼樣?那這樣要怎麼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9 1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欲對您男友提告,可能提起趁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等告訴,您男友目前應先蒐集與對方之相關言論證據,如錄音、LINE、信件等,以利證明您男友無違反對方意願且對方意識清醒,若對方提告,可作為證據辯護使用之。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房佑璟律師

小芳 104-05-19 18:53

那他還要對對方負責嗎?如果有證人知道不是我男友意願的,是女方自己要跟我男友做的,這樣女方告不成我男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未違反女方之意願,則不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芳 104-05-21 14:12

如果有證人會幫我男友,他不是自願的,他那還要對那個女生負責嗎?因為那個女生有小孩了

儒生 104-05-19 01:00

我是某補習班的授課老師,因為薪資不如預期,想離職

但在工作期間中,曾簽一下份承諾書,內容如下:

規定一、不可帶走學生私下授課,追朔期為離職一年後

規定二、離職後一年,不可在同一行政區授課

若違反承諾,付一百萬給公益團體,並承擔法律責任

合約書上有簽名和日期

 

請問規定1,學生不算公司資產吧? 學費到期後,仍違反規定嗎?

請問規定2,我不是主管,也沒帶走公司任何機密文件,這規定有失公平性?

請問這承諾書有其效力嗎?    三年後呢?

 

王律師 (王律師) 104-05-19 09:34

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倘無適當之補償,實務上亦有遭受認定無效之案例。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19 10:53

您好:

競業禁止條款有許多的限制,不一定簽訂後皆為有效,包含是否有特別的商業機密或保護利益,及員工是否在公司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地位,以及須有一定的補償措施,而您擔任補習班老師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實務上有認定不合法之例,但仍需視實際條約內容與狀況而定。

一、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這件事,實務上有其判斷標準,所參考的因素不只一個。據悉,在不案件類型法官的想法會略有不同。而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有設時間及空間限制的話,被認定有效的可能性還是有的。

二、一般的話我會查相關判決來參考,檢索條件就以補習班&競業禁止來查,應該可以查到接近的案件來參考。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郝斯 104-05-19 00:47

於104/4/3號發生車禍(已申請初判)

在一條無燈號無號誌的路上

我方直行車車輛行駛自己車道

對方從對向直行橫切過來 (老人/三寶)

我方閃避不及煞車不及撞上

雙方都是騎機車

請問肇事責任誰比較大

我與對方該承擔什麼責任 

超速該承擔什麼責任  

筆錄時有到現場的警察也說

對方出來的角度我方看不到對方

我方如果有超速

想請問該怎麼處理呢

小陳 104-05-18 17:58

 

我是賣電動機車的,幾個月前賣一部車,這陣子那台車晚上充電,火災整個一樓及轎車都燒掉了

消防局判斷起火點靠近電動車,以電動自行車因素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最大為由

可是總經銷商完全不理,而且最近也和他老婆離婚

客人最近也準備提告了。想請問,總經銷商持續不理會,萬一又脫產,會不會最後責任就變我要負擔了

我該怎樣才能讓總經銷商負責

備註:當初只掛電動車的招牌,沒簽訂任何合約

您好:您所販售之電動車造成損失,經銷商及總公司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您可依照當初與總經銷商簽訂之「經銷商約定書」或相關契約書內容,要求總公司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注意您們之間有無契約之特別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孟希 104-05-18 16:12

您好~ 我已離婚7年了,離婚原因是男方外遇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長子與長女歸屬男方而次子歸屬女方,財產歸屬是將房子及房貸部份都轉移給我,膽養費給付:1.男 方每月給付新台幣3萬元整給女方本人我(有屬名),登記日起生效給付二十年。二.若男方同意長子長女與母同主,另補貼三仟元給女方,兩名子女教育費保險費 由男方負責。

1.監護權部份:目前長子女都是跟男方,但男方只將孩子放在阿嬤家居住無法給於完善的照顧,孩子生病時常常都要等到他回來時才 能帶去給醫生看,加上他又都在北部工作也與外遇對象另結家庭多年,現任妻子也沒有盡到照顧的責任,現在大兒子也要自己出去打工賺錢養自己,不然每星期只有 四百塊的餐費根本不夠食用,現在又面臨了五專學分不夠可能會被退學的問題,多次與父親談論但都不願幫他辦休學或轉學,這又該怎辦呢?長女因父親偏愛現任妻 子再生的女兒而造成行為上有時會偏差,再加上阿嬤一不開心就常常把不適當的言語掛在嘴上講給孩子聽,可以說是精神上的虐待,孩子也會在紙上寫上不愉快的事 情,經父親及阿嬤多年的精神壓力下長子女都想跟我,可我在103年時再婚了目前沒工作在家帶孩子,現任丈夫也不反對我將這兩孩子跟隨我們,可..我該如何 才能要求監護權歸我呢?

2.膽養費部份:說好了每個月給付三萬元給我直到二十年,雖然我再婚了但是否因此就會喪失他給我膽養費的權利呢?離 婚協議上並未註明我若再婚就喪失這部份,也講明了孩子的教育費保險費是分別各付各的。若是男方刻意脫產及將薪水(台北市消防局)外轉出去到別人身上去,不 給付我每月的膽養費我時又該如何保護我的權利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8 16:16

若對方不履行協議書之內容,可以起訴請求其履行協議書。

又若欲聲請改定監護,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05-18 16:22

您好!

1.監護權若無法協商解決,可聲請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

2.贍養費就依協議書處理,若對方不履約,可提起訴訟請求依約給付,對方薪資是無法逃掉的,除非離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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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可以提改定監護權訴訟

如果孩子都願意跟妳

那麼機會很大

 

其次

贍養費部分可以向法院提告

至於對方是公務員

一定有薪水可以查扣

至於你說的外轉應該是他在虎你的

因為政府機關絕對不可能匯給其他人

一定是匯進去之後他立刻轉給他人

所以你只要直接查扣他薪資帳戶及薪資給付

就沒問題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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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孟希 104-05-20 16:59

非常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秋雨 104-05-18 13:31

 我們5月1號跟某房屋加盟仲介成交一套中古屋,在仲介帶看時有明確告知管理費是1400元,當時賣方也在旁邊,沒有否認,我現在確定可以證明在簽約前,他們告知以及媒體刊登的管理費一直是1400元,

但我們當天簽好買賣契約房屋標得的現況說明書等主合約后,我細看時發現管理費欄是空白無注明,便問賣方和仲介管理費具體是多少,當下賣家才告知說記錯,管理費是約2000左右,講說因為要交兩家的管理費記不清楚之類的說辭,仲介當時也沒有問我們是否能接受,合約是否還要繼續,或需要3天審核期再繼續,因為 我和先生都是首購沒有經驗,合約已經快簽完怕被告違約,且賣家當時也是有講說記不清楚,怕誤會賣家,我們當下便沒有多說,隔天親自去保安那證實是2029元后立即找仲介協商處理,但仲介卻說簽約當下賣家有告知,且他們也完全不知情,沒有聯合賣家欺騙,

請問這種情況賣家和仲介是否都有責任,請問可以按蓄意隱瞞,謊報管理費,銷售廣告與實物不符,鑽契約漏洞,以便哄抬房價,吸引客人的購買慾,來提起訴訟嗎,還是可以走其它途徑更有利於維權,謝謝

管理費一個月差六百多元,對於房屋的交易價金是否有影響及影養的金額有多少,這可能要找公正的鑑價機關鑑定。如果價差很大,而且賣方是故意欺騙的,你或許可以提起刑事詐欺罪告訴,不過對方可能會說他只是說大約多少,確實的管理費要根據住戶規約而定,或者說有誠實告知,這樣要證明對方是故意欺騙的或許有點難度。

另外,走民事的途徑,你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消保官仲介及賣方出面調解

104-05-16 15:57

我是主幹道的直行車機車)我行駛時次幹道有直行車汽車)要直行而過 因煞車不及而撞上(撞到汽車的後門在後面一點的地方)

請問這樣雙方誰責任大!?雙方賠償是幾比幾!?

一、你的描述方式比較難以判斷。

二、關於肇事比例部分,雖然警方會有初步研析判斷,但是如果進入訴訟雙方意見不一,還是要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及覆議結果而定。

三、同樣的情節,在不同法官的認定裡面還是會有不同的比例,這個部分律師不能保證比例是多少,但是可以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四、車禍後如果你這邊有受傷的話,可以提告過失傷害,告訴期間六個月。

五、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要在二年內處理,之後因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是五年。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6 2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又若雙方皆未受傷,且對方有肇事責任,且您受有損害,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6 21:14

建議還是跟警方聲請初判表,上面會載有雙方可能之肇事原因。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18 11:54

您好:

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歸屬如兩造有爭執,恐需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始能釐清,初步可先從警方繪製的肇事現場圖及警方初步判斷為大致上的談判基礎,亦可委請律師替您審酌必替您爭取最多的權益及保護,惟亦無法保證肇事責任之歸屬究係孰重孰輕,故建議您可先聲請車禍鑑定報告或尋求律師詳細討論案情,以確保您自身的權益及後續處理之周全。當然,歡迎您來本所或來電本所詳談。

小晴 104-05-16 00:02
老闆指使公司會計幫''非公司職員''做薪資單或在職證明 讓其可以去申辦信用卡或是貸款 若出事追究責任請問該追究誰? 會計該怎麼去拒絕不合理工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老闆及會計會被認為是偽造文書之共犯,且此行為係屬犯罪行為,自可拒?,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鳥兒 104-05-15 18:50

目前已離婚2年多,離婚時協議書上只寫雙方各持有兩位子女探視權,但因為我又再婚而遭到前夫多次找藉口阻擋我看小孩小孩,而我已正在等著和前夫上法院協調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間,但法院給我的回應是對方協調意願不太高,我想問對方若不協調我還有機會與小朋友見面嗎?且其實我也得知他並沒進到照顧責任只是沒實體證據且得知他沒工作,我改怎麼改定監護權會比較有利?因為法院律師事先建議我一樣先協調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因為對方沒工作也許只是暫時,若協議好再遭阻擋再進行改定監護,醬真的會比較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5 2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先取得探視權

2、倘若對方拒絕探視,或發現對方有不利子女的舉動,就可以蒐證改定監護。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5 21:57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5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子女由對方照顧不利之證據及由您照顧較有利之證據,以利您爭取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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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兒你好:

既然已經進入法院的程序了,你應該先決定向法院請求的順序。

例如請求法院改定後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若法院認為沒有改定的事由,才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一旦法院做了裁定,便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如何向法院說明請求的依據,則建議進一步就個案與律師討論分析,以維權益。

以上供參。

小田 104-05-15 17:08
各位律師您好:我是ㄧ位軍人,近期手機在軍中遭竊,報警的話,警察說,因為我是軍人身份,且遭竊地點也是在軍中,所以他們沒辦法受理,只能幫我通報憲兵隊處理,想請問這個案件有報案的有效期限嗎?他們會透過手機序號幫我找回手機嗎?還是搜索而已?如果竊盜者是軍人身份,他會面臨怎樣的判決、責任和後果?
(1)現役軍人在營區內犯竊盜罪,會成立刑法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

(2)竊盜罪的追訴期,自偷竊行為完成時起算5年。
(3)洪仲丘案後軍事審判法修正,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已改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警        察偵辦,並非由憲兵偵辦。
(參照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320、321條)

landy 104-05-15 12:12

各位律師們,好:                                                            2015/5月

有一些 公寓 及 管理委員會 等事項要請教,(問題有些多,還請耐心的看完、解惑,謝謝)

1、    管理委員會的情況:

 有管理委員會;無收管理費(因多數人不繳後則都不收);收入來源為停車費。

 

2、    公寓狀況:

 上5層共10戶型連棟式公寓(本棟處於最低位置),地下室的第2層為停車場;目前

門牌29號1樓出租、3樓 和 4樓都有住人、5樓無人住但有聯絡到屋主(此實際入住共有3戶)

門牌31號1樓出租、2樓 至 5樓都有住人(實際入住共有5戶)

Ps.門牌29號 和31號的各1、2樓共4戶均為門牌31號2樓住戶所有的。

   2樓有內部有打通;2樓曾告知有將一戶的水表拆除。

 

3、現在頂樓的狀況:

   頂樓是露天的,處於最低處,遇上颱風天常會有它棟的水、物品往我們這棟流,還有落葉也容易

   擋住排水孔,造成排水不易而淹水,也有人會將廢棄物丟置於此,因無安裝監視器所以無法辨別

   是何人誰所為。長年下來現在可說是雜草叢生,遇雨便會積水。

 

 

問題:

一、頂樓問題:

1、頂樓是屬於大型公共設施?  還是小型公共設施?

 

2、如果是小型的公共設施,那就是由我們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是嗎?

 小型的公共設施,不歸管理委員會處理,是嗎?

 

3、法令說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指的就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是嗎?

如果是,那頂樓使用權修繕(清垃圾、做防水隔熱、鋪磁磚)、管理維護責任,應該也是由該

棟所有住戶共同來分擔的,對嗎?

那是平均分擔呢?   還是照比例分擔?   如果是按照比例分擔,比例要如何分較具公平性?

 

4、頂樓的地板也等於是5樓的天花板,現在5樓天花板出現的滴水,滴水處剛好也是頂樓有長植物

 及積水的地方,那麼修繕該由誰處理及支付費用?

 有部分的住戶和律師都說,5樓的天花板漏水當然就是由5樓的要自行處理的,真的是這樣嗎?

 

5、既然法令說頂樓是共用的部分,那麼5樓的天花板滴水,應該就沒理由要5樓的自行處理,對嗎?

 

6、住5樓的就一定是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嗎?

 雖說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是對5樓比較好沒錯,但今天5樓的買房契約上並沒有寫頂樓是5樓

 的專用區,住戶間更沒有約定頂樓是5樓專用的。

 所以說要5樓的去維護頂樓,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再說法令應該也沒有規定住5樓的就應該要去維護頂樓,對吧?

 

7、如果有住戶用:你家天花板漏水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不會上去頂樓、我們不常上去頂樓、你們買

 5樓時就要有自知之明(自行處理)…等等的理由,而不願意共同分擔修繕、管理維護,這樣可以嗎?

 

8、如由5樓自行修繕頂樓,那麼5樓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所有權使用權嗎?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簽訂的契約是要每戶都有一份留底,是嗎?

   此合約如是住戶間所簽訂的,有具法令效力嗎?

   如有部分住戶不願意放棄時,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通過嗎?

 

9、如果住戶堅持不願意協助修繕,由5樓的自行修繕後,5樓的可阻止其他住戶使用嗎?

 (逃生及修繕則除外)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合約,有具法令效力嗎?

 

10、之前有過1樓的水管出問題,屋主要求其他樓層住戶幫忙分擔處理費用。現在頂樓也因雜草、垃

    圾造成積水使得5樓天花板滴水,管理委員會有建議可以比照前例(1樓水管的情形)來請住戶共

    同分擔頂樓修繕。請問這樣真的可以嗎?

 

11、為了要防止漏水及壁癌產生,可在頂樓加蓋屋頂嗎?

 

12、頂樓如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費用是由該棟所有住戶共同分攤的嗎?

 

13、頂樓如不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如果可以,需先申請 及 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後才能搭蓋,是嗎?

    那需要和住戶簽訂合約嗎?   簽訂的合約有效力嗎?

 

14、如果只有部分的住戶同意,那還可以搭蓋屋頂嗎?

 

 

二、共同分攤問題:

1、當門牌29號1樓的水管不通時或是出問題時,可以要求29號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費用嗎?

 

2、可以因為:你家水管不通關我們什麼事、2樓沒住人、只有一個水表、或 都沒見到5樓的人…等

等的理由而減少或不共同分攤嗎?

 

3、公寓大門的修繕,可以因為1樓的說,我們不會從那邊出入,而不分攤嗎?

 

4、如上述的公寓狀況,往後當該棟的共用設施出問題時,費用應該要如何分配?

   是要以10戶平均分擔? 還是…….?  (因部分住戶會以各種理由要減少分擔)

 

 

三、其他:

1、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沒有收管理費(大家不願意繳)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可以幫住戶處理的事項

   有那些呢?

 (他區的管理委員會狀況同我們區的一樣,但他區管理委員會有幫住戶清理頂樓的雜物,而我們區

 的卻是要住戶自行處理,這樣是對的嗎?)

 

2、頂樓因排水不易需加裝明管排水,管理委員會說這是要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3、樓層間的電信箱,是屬於該樓層的住戶所共有的,對嗎?

   如果是,雙方住戶如約定好後可上鎖嗎?

   如已上鎖後,除了住戶外,他人可自行破壞鎖頭、敲開、變動內容物嗎?

   (第四台的人員說他們有權,因為當初建商就有授權給他們。但是我們住戶都沒聽建商說過。請問

    第四台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如不合法,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4、依現在的法令,1樓住戶門前的停車權利是屬於1樓住家的? 還是共有的?

 

                       以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5 14: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大公小公只是非法律用語,只要屬於公設,都是共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管理負擔,倘有管委會,則先由管委會處理,與是否收管理費無涉。

2、不論是水管、頂樓、電梯都是共有的,若有漏水、損壞等,必須探究原因,倘是住戶弄壞的,或是由私有部份造成的,則必須由該住戶負責,反之,則由全體住戶依持分負責。

3、頂樓加蓋是違法的,不建議處理。

4、電信箱屬於共有,所以不得任意上鎖,住戶都可以使用,至於住戶以外之人,則必須經過授權,任意破壞可能涉犯毀損罪。

5、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白 104-05-15 06:01

朋友因案判刑確定而通緝
行車違規被攔下開單因通緝冒名哥哥名義
未出示證件口頭報哥哥的身分字號
警察比對有認為長像不太一樣未帶回警局查驗身分
簽收紅單有告知冒名會有刑事責任偽造文書
當時有簽名 卻不記得是否有在紅單蓋指紋印
事情約已過一年罰單早已繳清也都尚未收到法院來的開庭單
朋友想詢問這樣是否有偵辦偽造文書
如果紅單未蓋指紋是否可以跟他凹不是冒名
如果有的話大約刑期是多久 有判確切類似案例的"時間"可供參考嗎
另外我朋友約97.98年的案子
確定判刑3年8個月~100年7月發佈通緝
他想另外請問當時他好像有詢問律師放給他通緝不會加重刑期
他才跑的因為想說不會有加重問題
可是他最近有看到
"案件經過通緝,還要在原定的時效期間上,加長四分之一期間"
這是後面才新加的還是當初哪個律師就亂講呢?
請幫忙解答我朋友的疑問感謝不盡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5-15 06:23

您好!

不管有沒有蓋指紋,只要簽他人的名字就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處五年下有期徒刑
另外,通緝加四分之一是指追訴期加長,並不是增加刑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