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01月底~104.04.30任職行政會計因從未碰觸這行業所以很多事情不懂
老闆一開始說會教 也沒有教 很多事情都是自己去搞懂 我覺得她常常對我說的話很難入耳
而我所認知的他又不信任於我 讓我在這工作上備受壓力
要我打掃不是用說的 是用刁難的! 老闆整天有一些不是顧客的朋友來 某些還直接在老闆辦公室吸毒
我受不了這樣的工作環境 所以從四月中左右策劃了不告而別的離職
4/30的早上 我提前把5/5要發的薪水轉入了我自己的戶頭 用訊息方式告知老闆所有的交接事項以及我要離職我已薪轉了的訊息給他
他說要告我侵占以及挪用公款 他在對我說的時候 立刻去轉帳還了公司的帳戶 也在訊息告知他已退還而本人並無惡意侵占~只是公司沒有行政會計擔心自己5/5無人可幫我匯入薪水才私下做了這動作 很抱歉造成公司困擾
我想請問 我這樣的行為會要富甚麼責任與罪名!
還有 雖然我沒有證據可證明吸毒 或是他言語上對我來說備受壓力 請問直接不告而別的離職又有甚麼不妥的地方?
真的走上法院 對我非常不利嗎?
謝謝看完長篇 拜託解答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