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構成恐嚇之問題,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您應盡速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避免逾告訴期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因為前夫不在支付孩子的扶養費,我自計向法院提申請支付命令,有下來,但對方付個一段時間,隨即又沒再支付了......支付命令幾乎是同無效.....
想請問~我還必須只要他沒支付,就去申請支付命令嗎?每個月沒支付,我就必須2~3個月就去提訴訟嗎?
另外~因為我已再婚,現在的老公想將我的2個孩子,辦理收養,竊收養程序都已經走過一回了,但被駁回(原因是~夫妻婚姻關西尚短),請問~我還能有什麼方式向法院提(收養孩子成立)一事........
是否不斷的提訴訟支付命令,才能構成對我日後更有力的實證(他根本未盡到扶養與照顧的責任)
必要時........我們希望要能在這領域上的專業律師...幫我來處理!!
感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關於扶養費,須區分為: 之前已經聲請並取得法院支付命令部分,因有執行力,如生父不給付,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其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拍賣取償,或每月扣其薪資約1/3 因支付命令範圍不包含將來給付之請求,故其餘已到期未聲請者,須另外聲請支付命令,尚未到期之將來扶養費,須等到期後另外聲請支付命令,才能發動強制執行。 生父之不當行為,僅涉及親權停止之問題,收養部分,法院審酌的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故您現在之配偶可否合法收養,關鍵在收養是否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較有利,二者無必然關聯。 收養裁定屬非訟事件,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換言之,仍可再次聲請,建議應針對法院之前駁回之具體理由尋求律師專業意見協助,以利爭取法院認可裁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敬愛的律師大人您好,
抱歉,因為小弟敘述不清,造成律師的誤解,重新撰文如下:
有一戶房子總價500萬購入,甲方出資80%,乙方出資20%,產權登記人為甲方,雙方訂定合夥同意書(無第三方見證人或律師簽字),當中有一條規定為"出售必須經過雙方討論同意後始為之",雙方已經同意要出售,但出售的價格喬不攏;考量到時間成本及其他因素,甲方想以低價出售,賣價550萬賺取50萬利潤,乙方想出售600萬賺取100萬利潤,若以賣價600萬出售可能會花很長的時間,且甲方急於用錢,若甲方私下以550萬售出,並將本金和依照比例的利潤合理歸還乙方,若乙方拿合夥同意書上法院,甲方是否有涉及違法,又必須付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另外像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對賣價僵持沒有結論,以法律的角度,是否有依比例原則的方式來訂出合理的賣價,又或是該由何人決定?
請不吝賜教,感謝!!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依你所述,合夥同意書規定出售該屋必須經過雙方討論同意後始為之,此之同意包括出售的價格,雙方對價格未有共識前,甲方私下售出是違反合夥同意書的。如果合夥同意書內定有違約之罰則,自可依違約條款請求。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依民法第680條規定應準用民法第537條至第546條關於委任的規定。依你所述,甲方私下以550萬售出,並將本金和依照比例的利潤合理歸還乙方,則甲方並未違反民法第541條的規定。
乙方可以主張的應該是民法第544條,甲方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合夥人應負賠償責任。不過乙方必須證明損害之數額,舉例來說,如乙方已找到買主願出600萬,且已付了定金,這就很明確。若乙方只是單純預期可以賣600萬,尚難以此主張有損害。如在訴訟中對此有爭議,可聲請法院找公正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這也不失為一個判斷的方法。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討論, 或來電 0988-712491與我約時間洽談,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請問律師
因叔叔已成植物人半年,我父親是叔叔唯一哥哥,嬸嬸來請父親簽一份同意書並提供戶藉騰本給嬸嬸辦理監護宣告,我有些疑慮,他們有三位子女,(一位已失?),理應由他們自己來決定此事,但嬸嬸稱法院告知,其兩位子女目前是離婚身分,無資格簽同意書,孫子未滿20歲亦無資格,可以簽同意書的只剩嬸嬸、一位孫女加上我父親三人可,她要領叔叔的老人年金、保險金等都無法動用,所以一定要我父親幫忙,但我們家和他們家很少互動,甚至都不知道叔叔已病重成植物人,因不了解他們家有沒有財產問題或糾紛,所以我不希望父親簽此同意書並交給嬸嬸戶籍騰本,請問若沒有父親簽同意書,嬸嬸就無法辦理監護宣告嗎?或父親要留意什麼,以防免日後有不必要之法律責任呢?煩請律師可以幫忙解惑。十分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11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民法第1112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民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097條規定:「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民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依你所述,法院應該是考量由你父親與你嬸嬸共同擔任監護人對你叔叔比較有利,或是只要你父親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若是共同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如有同法第1109條規定之情形,須要負擔賠償責任。若你父親在擔任共同監護人就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由何人行使,避免將來發生紛爭或損害賠償責任。 若只是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只要配合法院程序即可。
一、可以讓你父親向法院表示意見表示無意願擔任監護人。
二、若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開具財產清冊前並簽名之前,建議要求對方提出叔叔國稅局的資料當佐證,確認後再簽名,才不會有記載不實的問題。
三、叔叔的部分不論感情狀況如何,怎麼說也是自己人,目前程序上如果需要配合的地方,在能避險的情況下建議幫一下他。
四、叔叔既有小孩,其在外縱有債務亦與你父親無關,這個部分不用太擔心;且其目前為植物人,不太可能對外為侵權行為,這個也不用太擔心。
五、律師比較擔心的是如果對方拿來的文件你們沒看清楚就簽, 這個就很危險。千萬別亂簽名,要確認沒問題再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事件是這樣,我爸某日晚上開車,綠燈直行時忽然有台機車闖紅燈,然後就發生擦撞了。對方摔倒在地,問題來了,我爸居然覺得對方違規,又看一下窗外對方站起來了,就開車離開(可能覺得有點不爽對方)。最後對方告我爸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對方肩有骨折)。基本上事故的責任歸屬應該都在對方,行事紀錄器在做筆錄時也很清楚,警方也判斷事故是對方闖紅燈造成。
2.在與對方的和解過程,如果對方開高價索賠,或是不願和解(對方的父親還蠻生氣的),我們該怎麼處理較好?若和解不成是否肇事逃逸的刑責會較重?
3.我們車體的損害保險公司會理賠嗎(有保乙式險)
真是抱歉老人家沒有法律常識才惹出現在這個大麻煩,
麻煩律師們能給小弟一些建議,謝謝




因買屋時合約上有標的物現況說明書 裡面在 ”頂樓加蓋使用權同意書” 這一項 勾否。
但此次因颱風吹落頂樓違建加蓋鐵皮屋頂,造成車輛及鄰居家遮雨棚損害,有些住戶意見為7樓住戶為使用者,應該要多分擔一些賠償金額,甚至說賠償要以我們為主,管委會只能協助部忙補貼。
但加蓋鐵皮者為前屋主,我們也沒有買頂樓,且頂樓都是住戶們搬沙發上去泡茶、乘涼、種花、燒金紙、烤肉、開趴……,年輕住戶都知道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很多人都很明理,知道要按法規程序,但尚有老一輩的住戶說:我們既然購買了7樓就要概括承受!! 要我們概括承受也要有約定使用權阿,但我們並沒有約定!!
請問各位律師賠償責任是管委會、全體住戶,還是如老一輩說的真要概括承受?
另我們在相關條例中找到的都是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要共同負責賠償,但面求償的住戶獅子 大開口…除了找里長和調解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你好: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叔叔的配偶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除非配偶以拋棄繼承否則仍須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你父親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或第4項主張權利。 若你父親拋棄繼承後,會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你並不在你叔叔繼承順序上,不用拋棄繼承。

我想請問
我方行駛在主幹道上(自小客車),對方行駛在小巷子(摩托車),地點並沒有任何交通號誌
我方當時行駛時大約為30公里左右,看到當方摩托子由巷子衝出時踩剎車,但是因為對方車速過快所以來不及,第一時間下車查看並打電話報警,看對方有受傷並有通知救護車,後續我們也因為對方受傷有持續並關心對方,也有跟對方談和解但是對方推拖,我們也就告知對方那請他們通知何時要談和解。後來接到調解委員來電告知對方有申請調解,對方獅子大開口要20萬(因為對方說可能未來很久都不能工作所以要算6各月*2萬,然後算各齊頭所以要20萬,對方當時在醫院三天出院)
我們有告知對方經濟狀況無法讓他們要求這樣,並提出我們可以許可的金額,但是對方不肯,所以調解不成立。
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及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對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5款。
是否因為對方受傷我們就要被對方隨便開價,是否我們就要付所有的肇事責任(對方一直認定他們有受傷我們是開車的就是我們的錯) 是否有何種方法可以有利處理 上法院是否有比較好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一般市區道路速限是40公里,依您所述未超速,但須舉證(例如提出行車記錄畫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依您所述事實,對方有未禮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過失,如果您又能證明無過失,刑事上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台北地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判決參照),民事上也不用賠償。 如果您最後因舉證困難被認定有過失,民事上可以主張依過失比例分攤費用,例如對方總共損失20萬元,雙方過失比例為6:4,則對方只能跟您請求12萬元,但過失比例高低由法院職權判斷,各案認定不同。另外刑事上您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刑事責任無過失比例問題),因為可能面臨被判刑易科罰金,可綜合考量將此部份算入和解金額,因為如能達成和解,刑案自可撤告,避免刑案繳罰金給國家,民案又要賠償對方之雙重成本。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乙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視言論具體內容而定),前者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後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甲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乙受有刑法第10條所規定生理機能或身體與健康重傷之結果,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乙重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量刑依據刑法第57條之各項標準,輕重各案不同。甲如果是在前案執行完畢日起算5年內再犯本案,依刑法第47條規定,成例累犯,加重二分之一,即法定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至二分之一之範圍內定其宣告刑(普通傷害罪3月至4年半、重傷害罪7年半至18年),至於實際加重多少,法院有裁量權。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除前面幾位律師說明的內容外,補充如下:
對方出言不遜,激怒甲出手傷人,該部分可作為量刑因素,請求法官從輕量刑,不過是否減輕,法官有完全裁量權。
甲主觀上是出於輕傷故意:例如只是想小小教訓乙,卻不小心出手過重,視情況,構成傷害致重傷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主觀上出於重傷故意:乙太可惡要打到你殘廢,診斷出來有重傷,成立重傷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診斷出來沒有重傷,成立重傷未遂罪,按照重傷既遂罪的刑度減輕。
所以,甲成立何罪,除了乙事後被診斷出來的是輕傷還是重傷的結果外,甲當時出手的想法為何,攸關判決刑度,也是法官審案的重點,請一併注意。
法律分析仰賴詳細閱覽訴訟資料,若能提供詳細資料,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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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各位律師您好.內文有點長請多包涵.謝謝
事因:
我們家屋頂因為會漏水所以加蓋了一曾鐵皮屋頂(還不到三年)
前日蘇迪勒颱風過境8日約03~04時將鐵皮屋頂吹翻一半,當日9點左右風雨漸歇,我們出去整理環境時發現有些鐵皮及鋼架被吹到對街社區馬路上,當時路邊停了一整排汽車,萬幸我們並沒有發現有鐵皮或鋼袈砸在任何車上,最多只是在車旁地上,但是當我們在清理時卻有車主及住戶要求我們負責他們車子及住家的損害賠償,我們去看他們所謂的損害:
一些車主車上板金有一些散亂的細刮痕,
一位車主的右前門有刮痕且右後照鏡折斷掛著,
有兩位車主宣稱他們的檔風玻璃被打破且車內進水.但是當時這兩位車主的車並不在現場它們說已經先把車移到公寓的地下停車場避雨了....
還有一為先生認為他家頂樓的遮雨棚被打凹一角也是我們家鐵皮砸的...(這位先生的住家是4樓半我家是3樓半而且對街社區地基比我門們這一條巷子高2公尺,兩家直線距離約30公尺2點鐘方向)
我們問為何要由我們賠償,他們說因為地上有很多你們家飛過來的鐵皮和鋼架阿...
我們提出幾點?明
第一:現場沒有任何我們家的鐵皮或鋼架在車體上或房子上,甚至連靠在旁邊的都沒有.請各位釐清真正造成車輛及屋頂雨棚損壞的物品以確定責任歸屬.
第二:地上並非只有我們一家之物,還有許他家的鐵蓋,角鐵,鐵皮,鐵架,磚瓦,瓶瓶蓋蓋等物...如何證明是由我家之物所肇,只因我家之物較多且所有人明確而其他之物難查所屬,就將所有損失歸咎於我家,恕難接受.
第三:颱風天各位將車露天停靠在沒有停車格的路邊,如有所損失不是該自行承擔嗎.
第四:這是風災,非人力因素所造.咎責與我家不合理.
但是這幾位先生小姐好像認為我們家飛這一大片過去不是兇手還是誰.就咬著不放了,而且還到處宣傳說誰家有東西被砸壞的可以去找我們賠...
而更過份的是這幾位先生小姐在8日下午居然與他們的里長大人(我們不同里)一起要到我們家頂樓看屋頂的損壞狀況,當時家中剛好只剩我母親一人(我與父親出去找鐵工要修屋頂),老母無力阻攔由里長帶隊且強勢要求一定要上去的一群人,只能無奈的陪他們上去,當我接到消息趕回家時這一群人已在頂樓觀看且拿著手機四處拍照,好像在犯罪現場搜查證據似的,我母親則一臉無奈的站在一旁,那位里長大人在看完殘留的一半鐵皮屋頂後還大言不慚的自我推斷說:應該有多少支鋼架和鐵皮被吹過去.四周其他住戶的鐵皮看起來也沒有被吹走,應該只有你們一家了,也不用釐清責任了有這種泡棉的鐵皮就是你們家掉的了...(一付找到兇手的模樣),最後還下結論:你們應該自己協商賠償,我只是做個中間人從旁協調.不能干涉太多,要是我是當事人就直接全賠了...(這就是要我們家賠摟?)然後一群人擁護著里長大人離開,到此我以經不想再跟這群人廢話了.法律程序見.
在此我必須說明我家用的鐵皮是內層有附隔熱棉的,用的是不鏽鋼材質的C型鋼架,而且我們從未否任現場的這些材質的東西是我們家的,只是現場還有其它材質的這類物品不知從那飛來,所以才要求先釐清責任.
就上述情形在這請教律師先生幾個問題:
1.這幾位先生的賠償要求合理嗎,有法律依據嗎,我們須要負責嗎.
2.我們也無法確定沒有損傷到任何物品.若真有人舉證是由我們被颱風吹飛的屋頂所造成的損害,那我家真的該賠償嗎(颱風天,而且他們自己車亂停),如真要賠也該有責任分配吧.該負多少比例.
3.這位里長大人的行為可有不法?我們有何管道可以檢舉或申訴.還是有其它方法反應...
4.關於這種風災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各位律師能給點建議嗎?(立場.注意事項.應對...之類的)
請各位律師指導,感激不盡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車禍是這樣發生的
這天是假日 甲方被他老闆娘(稱1方)叫去開別間公司的車(簡稱0方)
從高雄出發到台南 載到0方的業務到小港機場
甲方從後方追撞乙方右後方甲方轉出去 撞到行駛中的摩托車(稱丙方)
丙方在飛出去撞到停在大樓外的17台摩托車
現在初步分析表出來是甲方全責
所以開始談和解
甲方同意了但甲方的老闆娘卻在要匯款的前一天反悔了
甲方老闆娘要求要來簽 自願離職書 才同意付
甲方也同意要去簽但他的老闆娘做常說話不算話 所以甲方也希望1方簽一張他願意負責丙方的和解金以讓丙方安心但1方卻拿這件事做個理由說他反悔了
這時甲方告知丙方說 可能沒辦法給當初協議的先匯5萬元而是先給資遣費3萬5千 之後借到錢再匯1萬5千給他
但丙方覺得甲方沒誠意 所以想要聲請調解破裂 以此要求要甲方老闆娘出面負責(當初1方在醫院承諾甲方的)
甲方的老闆娘 真的都沒有責任嗎?
丙方這樣要叫1方出來負責是可以的嗎?
車主就都沒事嗎?
這樣如果丙方要告甲方 他如果在庭上說甲方誠意不足 這樣該麼辦?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車禍是這樣發生的
這天是假日 甲方被他老闆娘(稱1方)叫去開別間公司的車(簡稱0方)
從高雄出發到台南 載到0方的業務到小港機場
甲方從後方追撞乙方右後方甲方轉出去 撞到行駛中的摩托車(稱丙方)
丙方在飛出去撞到停在大樓外的17台摩托車
現在初步分析表出來是甲方全責
所以開始談和解
甲方同意了但甲方的老闆娘卻在要匯款的前一天反悔了
甲方老闆娘要求要來簽 自願離職書 才同意付
甲方也同意要去簽但他的老闆娘做常說話不算話 所以甲方也希望1方簽一張他願意負責丙方的和解金以讓丙方安心但1方卻拿這件事做個理由說他反悔了
這時甲方告知丙方說 可能沒辦法給當初協議的先匯5萬元而是先給資遣費3萬5千 之後借到錢再匯1萬5千給他
但丙方覺得甲方沒誠意 所以想要聲請調解破裂 以此要求要甲方老闆娘出面負責(當初1方在醫院承諾甲方的)
甲方的老闆娘 真的都沒有責任嗎?
丙方這樣要叫1方出來負責是可以的嗎?
車主就都沒事嗎?
這樣如果丙方要告甲方 他如果在庭上說甲方誠意不足 這樣該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可先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若無法調解成功,待對方提告後,再為抗辯,並請求對方舉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你是建築物所有人,民法第191條對於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採推定過失責任,頂樓屬於違章建築,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才能夠推翻推定過失責任。 你可以抗辯天災是不可抗力,但法官會審酌附近建築物是否均已毀損,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招牌的設置符合法規規定,且也有牢固的話,基本上您們不用負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們您好
有請教關於機車車禍事故發生的後續理賠問題,
受害者是我先生,他是外籍人士,2015年4月2日早上,
跟同事A去上班,老闆安排他讓同事載,因同事不是台北人不熟路況,
在台北橋上左轉切入機車道時,未注意後方機車來車,被後方機車B撞上,
同事A擦傷,但我先生腳骨折,肺部血腫~報案後救護車送馬偕急診~
事發後,初步研判表寫,
同事A:未注意左方來車
機車B:涉嫌超速
我先生C:無肇事責任
現在機車B,認為他贏定了,不想與我們做任何和解動作及賠償討論,
說有保第三責任險,但是是保自己,要我先生去跟他同事喬理賠,
沒有詢問我先生車禍後狀況,也不任為自己有責任要負!
並提告他同事A到士林地檢署,我們有去,但對方還是沒提任何和解問題!
這件事情讓我們很傷腦筋,先生躺了一個多月,沒有上班領薪及撞擊力道大,
他的財物損失,手機螢幕破掉摔壞這些要如何做理賠?
想請問
目前如要提告,還需要申請車禍鑑定嗎?
是否進入司法程序後,就不能申請?
詢問保險業務及警局的警員,都說對方也算是有過失,
但態度就是不想討論和解!說我們可以去告他過失傷害,
對於這件事情,很無奈對方態度,很不希望提告這個涉嫌超速的年輕人,
但這樣的態度,又讓人心灰意冷的!
希望律師們能給我些建議,如何做才能把事情處理好!
謝謝

刑事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告了之後還可以和解撤回告訴或是調解,這個部分你可以考慮一下是否要提告,如果要告的話六個月內可以處理。
二、請認真考慮假扣押:
民事部分,骨折又影響到工作的話賠償的金額不小,這個部分對方是有可能會脫產的。如果希望打官司打到最後是有實益的話請認真考慮先辦假扣押。
三、我曾問過一個專辦強制執行的小弟,在台灣強制執行的效果如何,他說,如果是以假扣押先扣的話比較有機會扣到東西,如果是做支付命令或是以起訴來做的話,等到拿到法院公文,十個有九個都脫產了,這個供你參考。
六、如果你想要原諒他,就等他賠償他應該要賠償的金額後再原諒即可。
七、如果是有意願調解的話是好事 ,律師也是很支持。但是有的人跟你談調解並不是為了要賠你們錢,而是為了拖六個月;有的則是假意調解,一方面慢慢脫產,等調解完你不告刑事後他財產剛好也脫完,你要告民事告贏也拿不到錢 。所以要調解的話建議至少要拿一筆現金,不要說車禍連醫療費用都不出。
八、假扣押辦完後,取得執行名義部分:
[一]執行名義就是法律允許的可以當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依據的法院公文書。
[二]假扣押算是執行名義,但是也只能凍結對方的財產,不能將對方的財產變價。
[三]所以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或是民事確定判決或調解書或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四]目前實務上很流行[ 精神上損害賠償不能以支付命令處理] 這個想法,所以如果你要用支付命令處理的話,就精神上損害賠償的部分就要另行起訴。
[五]刑事附帶民事的話是要先提出刑事告訴,等檢察官起訴後才能提刑附民,刑附民的話一開始沒有訴訟費用的問題,但是如果刑事庭裁定移民庭的話再追加項目就有訴訟費用要支出,所以如果有要告刑附民的話記得一次要足。再來是刑附民的話限於人傷的部分,物損部分如果要提刑附民的話會有困難。
九、不知道這樣對你來說會不會太複雜…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犯失火罪,可以報警處理。
2、可以要求我方車輛損害,不過必須扣除折舊,因此新的零件的部分,必須提出相關單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