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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 104-09-14 20:11

各位律師先進好,小弟一介清貧上班族,首次發生交通糾紛,有勞各位幫忙了!

一、車禍發生日期:104年8月4日 194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左側肢體3處瘀青(皆約3*3)、額頭挫傷(約2*2)、左側脛骨挫傷(約1.5*1)

對方:沒事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機車):強制

對方(轎車):第三責任強制險(富邦)

五、初判表內容:

我方: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減速慢行,做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30~40公里/時間)

對方: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六、請益問題:

(一)對方保險公司開口就說涉嫌不代表我無責,開價他7我3,但問題是對方的車粗估要修10萬,而我的機車才修1萬5,加加減減我還得倒貼2萬多,請問這個比例我該怎麼跟他談回來?

(二)初判表述及"涉嫌"應該是不確定,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說我有3成責任合不合理?

(三)我並不在乎對方能賠我多少, 我只希望生財工具能完好, 其他精神賠償醫療什麼的我自己可以吃下來, 請問我還有些什麼籌碼能拿來談呢?

建議你去驗傷,先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因為刑事部分,有1%過失即有罪。

然後,請檢察官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事故鑑定(司法機關送鑑定不用錢,雙方自送要3000元鑑定費),看鑑定報告結果,再決定如何和對方談。

大致方向是建議拿精神損害賠償這塊來補。

 

一、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是否提告請考慮。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刑事案件的進行不會阻止民事時效的進行。這個要特別注意。

三、如果你要每個都自己吃下來對方就不用賠了,但對方未必會每個都自己吃下來。

四、如果雙方都願意自己吃下來其實也可以,因為這個看來不是大車禍,可以和解當然是好,以和為貴我也可以贊成。

五、如果要和解的話可以聲請調解

六、這個是過失侵權行為,雙方都可以行使抵銷權,所以可以請求的就都請求吧,不然你要拿什麼跟他抵呢?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4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依據初判表內容,對方確實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小娟 104-09-14 18:58

律師

想請問一下

家裡是公寓住5樓  20年前當初買房子的時候樓頂已加蓋石棉瓦屋頂(屋頂而已  並沒有圍起來)樓頂也一直都是共有的 但最近收到戶政寄來要去調解  內容是說石棉瓦掉落砸到她的車要做賠償  上樓頂看  確實是掉落3片   有可能颱風吹落的

想請問這個責任是我們住5樓的要賠償的嗎?

砸到車有分颱風天和一般天的賠償嗎?

依目前資訊看起來頂樓石棉瓦的所有權人應非五樓,而是該公寓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民法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原則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1-5樓)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告知調解委員會應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參加調解。而看起來年久失修就是造成瓦片掉落的原因,所以暫不考慮所有人就該屋頂的設置管理無欠缺。

當然,如果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能證明平時只有你們在專用,或能證明該石棉瓦屋頂(工作物)當初是由五樓住戶自己搭蓋,那就要看你們的接手時的買賣契約如何約定,因為只有屋頂,無四壁不足遮風閉雨,非建物,其所有權移轉不以登記為要件,那就有可能已隨同房屋一併賣給你們,若是如此,你們就要單獨負賠償責任。(享權利的同時當然必須負擔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對方之條件不合理,可不予接受,即使對方提起民事訴訟,亦必須證明損害為您所造成,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天天 104-09-14 16:49
我哥哥某天借車給他女朋友開出去,結果撞死兩個人,車主是我媽,前幾月已經上法院那女的會被關,以為事情全部都好了,這幾天又收到傳票,上面寫過失致死,而且這件事變成刑事了,原本只是民事責任而已,可以想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才有辦法讓這件事平息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4 18: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過失致死屬於公訴罪,所以縱使民事處理好了,刑事案件還是會繼續進行。

2、從您所述無法判斷目前案件進行,請詳述,或是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一、過失致死屬於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之ㄧ,依照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為維護您的權利,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4 22:23

您好

  建議您們委請律師辯護  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Yoyoyo 104-09-13 21:24

請問 我因為被告傷害已成立

月底要在開最後一次庭判決刑期多久,大概會多久呢?

事情是,這車禍前前後後拖了兩年,調解委員會也去了很多次,我方是金額增加在增加,對方是完全不減,導致我們根本沒有調解的空間,開庭也開了很多次庭上和解也有 對方金額一直不減,我真的無法拿出那麼多錢(我是保險+上我自己拿出來的)!

對方是殘障 我忘記是幾級的,印象是最低的那一級,所以保險公司只拿出那一級別的賠償金!

肇事責任是我100%…

我在庭上也承認是我的過失

不知道法官會怎麼判,

如果超過六個月我能上訴嗎…?

快月底了我有點緊張

 您好

應該是過失傷害吧!!!

如果您是100%責任,確實有可能判6個月以上,但法院還是會斟酌整個調解的過程與您的誠意,如果判6個月以上,還可以上訴到第二審喔。能和解還是盡量和解

Yoyoyo 104-09-13 21:50

對,忘記打了是過失傷害

也想談和解,只因金額無法補足

我也是普通的上班族…

對方是六十多歲的婦人,但由女兒跟律師出庭,

上次在判刑的時候被捕槍說我態度不佳,但我沒有

 

但我每次和解金額是都有增加,

我也低聲下氣跟對方談,但對方總是咄咄逼人!

我覺得我錯,所以我也任由他們了,不知法官會怎麼想

 

請問我下次開庭判刑期時 我能為自己說些比較有利的話嗎?可否指點一下

小弟表達能力不好,不知道庭上有無其他方法代替說話?

一、過失重傷罪的刑度部分你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自然會知道大概落在那個地方。

二、和解的話可以爭取緩刑,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上字第18號判決,有和解,已經賠了被害人二百多萬,剩下的二百多萬每個月還一萬多。法官判決七個月,緩刑五年,五年期間要履行和解條件每月賠償被害人,不然可能撤銷緩刑

三、和解調解金額的話可以再考慮一下,這個部分也可以多查一些民事判決來參考。可以以對方傷勢為檢索條件去查。和解金額的話也有看過和解一百萬元的,也有看過和解一百五十萬元的,總金額如果談不下來可以多分幾期…第一筆的金額大一些對方比較容易感受到你的誠意。即使還在和解中條件還是談不好,建議還是陸續匯一些錢給被害人家屬讓被害人家屬有錢可以用,這些都可能是量刑參考。如果你已經匯了錢要快點把匯款資料寄給法院讓法院參考之…當天多帶一些現金去,就算和解不成也賠償對方一些錢,這樣多少會有幫助…

四、要儘可能的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了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宵夜隔天再打電話律師約個時間吧…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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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建佑 104-09-13 18:43

在九月初的時候,因前方紅燈我騎機車跨越雙黃線要超車到前方時,前方號誌變綠燈,對向來車騎過來時看到我的車,緊急煞車滑到受傷,對方車子並沒有跟我有任何碰撞,在當下我們沒有報警,選擇私下和解,我帶對方去看醫生,並幫對方把車子修好,過幾天認為沒有問題之後雙方同意簽下和解書,在簽下和解書之後過幾天,對方有打電話來說他去醫院複診發現他有骨折,要我負擔他後續的醫療費用.令我覺得很困擾,因為在車禍當天所有的費用我都付清了,再和解書也有註明這些費用已一次付清.並且雙方同意放棄民刑事訴訟權利,那在簽完和解書後.對方打來的要求,我可以不理會嗎?對方一直說,若我不支付他後續的醫療費用就要對我提告.都寫下和解書雙方也同意了.他還可以對我提告嗎??因為實際上他並沒有跟我的車子有任何碰撞.我覺得我該盡的道義跟責任都已經完成了.不想再理會對方.可是又會擔心會不會有後續的法律問題.再麻煩給我建議.謝謝你們.

你好:

首先要看你們的和解契約如何約定。 對方可能會以意思表示錯誤請求撤銷和解的意思表示,若能撤銷和解就會無效。 對方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你可以提出和解書表示已經和解,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Patricia 104-09-13 08:36
想請問 關於通姦罪6個月內沒提告則不追朔 ,是指發生關係那天起算,還是對方配偶發現的日期起算(因為事實發生跟配偶發現相差了3個月) 另外想了解非婚生子女的扶養費該如何計算?會在台北把小孩生下 是依據台北市公告的最底生活費標準去除以2嗎?因為兩個人都要負責任 感謝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以知悉通姦時為準起算告訴期間。

2、必須先由我方取得監護權才會有扶養費的問題,一般而言會依據最低生活費,再依據雙方經濟能力判斷。

3、就您所述的狀況,至少涉及離婚監護權扶養費、損害賠償等問題,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3 10:48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3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從知悉通姦行為時起算六個月之告訴期限,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3 23:57

您好是從知悉時開始起算。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以發現之時間為主

撫養費就是一人負擔一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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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 104-09-12 02:20
律師您好: 離職前有跟主管清楚交接,如果公司在我離職之後對於我任職期間的帳務資料修改,那我還需要對於任職期間的工作負責嗎?如果需要這個責任期間是幾年?

一、當初交接資料有影印或拍照一份的話或許比較不會有這個問題,他敢改你就敢告。

二、不需要過於擔心這個問題,真的沒有證據證明清白的話還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只是目前民間測謊的先生年紀有點大又愛打桌球而不是打太極養生,全台灣只有一個應該算是國寶[笑]。

三、你在問期間的話那表示還沒有被告,不要過於擔心。但是如果前老板來電的話你要小心應對,有的是要套話,把他心裡的答案放在問題裡面誘導你說錯話…

四、除此之外,你不用太擔心。如果對方要告你業務侵占罪還是要有證據才行,你沒做的話就不用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如果你看到全家就表示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頭吧,狀元吉第大樓。

vivi 104-09-12 00:51

收到初步分析研判表(汽車機車)
A車 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B車  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自稱時速40公里/時)

1、請問這樣雙方大概有幾%的肇責?

2、因B車要求A車理賠八萬,包含機車維修和醫療費及受傷期間請假等,

     但醫療費由保險公司第三責任理賠,也已申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如果調解理賠金談不攏怎麼辦?

 您好,

一、就您所述,A應該為主因,B應該為次因,大約都70%與30%分配

二、機車駕駛應該有受傷,若保險公司理賠金只差一點,建議由A車主自行負擔一些,避免爭訟。B如果有受傷可以提告A過失傷害罪(刑責),並且於起訴後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David Lin 104-09-11 21:50

律師你好,我與對方騎機車相撞,對方膝蓋裂開,我輕傷,有報警

我是直行車行駛於無號誌亦無限速標誌的大馬路上,對方是從小巷子突然衝出才導致相撞

初步分析表:

對方-行至無號誌且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叉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

我-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目前剛進行第一次調解,對方從開價90萬降到20萬,不過我這邊還是很難接受,所以約定9/17再進行第二次調解,想請問律師,因為主要路權應該是我優先才對,我只是應盡注意義務而未能注意,那是否只因為對方傷勢較為嚴重,我這邊就比較弱勢,就要接受他的要求,可否反擊?以及如果事後調解不成雙方互提過失傷害,法官會因為對方的傷勢較嚴重,就把過失傷害的主要責任歸於我身上嗎?以及請問一下,機車強制險的判賠,對方最多可拿多少?

 

謝謝回答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1 21:51

您好

建議您申請車禍鑑定以瞭解肇事主因及次因

另如果您確實有過失,縱使非肇事主因 ,您仍有刑事上之責任(亦即雙方皆有刑事責任)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預估調解金額可以以他驗傷單上記載的傷勢來檢索判決查類似的判決來參考,就大概知道硬是判大概要賠多少。

二、例如台中老奶奶撞到屁股骨折,精神上賠償十六萬至二十萬,如果老奶奶過失六成,就是要賠十二萬。但還是要加計其他損害去算,所以如果是查類似的傷勢應該會比較有參考價值。

三、刑事若判個二個月易科罰金也要六萬了…如果你要請律師加上去可能破二十萬…

四、找個會談的人幫你談,上次老婆婆屁股骨折我找了個談判高手談了個八萬…以和為貴呀,判個三個月都九萬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依目前資料判斷:

一、肇責主因為對方,我方為次因。一般經驗過失比例約7:3~6:4,(總損失20萬為例,對方只能向你請求6~8萬),但「調解時」不建議從這個角度談,這樣說就是大家翻臉...互告過失傷害,讓法院先判各打20大板(刑事:雙方都判2-3個月易科罰金6-9萬,白白便宜國庫)。

二、調解,要雙方互有讓步,否則談不下去,若完全不能接受,就直接說我沒辦法接受這個金額就好(至少不用撕破臉),不然至少也開個價(不要開死豬價,要留點空間...不然一定破局),雙方再來喊,或者,可請調委幫我們問一下對方提出這樣要求的依據。

三、調解重點一定要問:這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若不含強制險的話,可請對方提出算法及依據(不方便開口,就向調解委員求助)。不必一次調解就決定,可先做保留,以時間換取(調整金額的)空間。例如:「請對方準備一下相關收據、診斷證明等資料,我也回去考慮一下。」

四、刑事部分是告訴乃論,雙方互告的話,都有過失,都有傷害,都有罪。我想,以刑逼民對大家都沒好處。(這個看狀況,可以「談」、可以「嚇」,必要時可以互嗆,但要技巧點,也要看對象,一個弄不好對方惱羞成怒,大家同歸於盡--都被判刑。)但可以這樣考慮:判刑的話,與其給國庫,不如賠給對方,雖然對方錯比較多,但畢竟傷比較重,真要判決,萬一遇到法官特別同情傷者也說不定,即使律師也沒有把握一定判賠多少金額。(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那就可以不用談,直接法院見...標準如何?想像一下,如果你受到對方一樣的傷,你會希望對方賠多少?.....先不管過失比例的話。)

 

 

 

 

John 104-09-11 21:30

律師群您好,小弟懇請大家幫忙解答:

爭議內容:
6樓使用頂樓空間後變更原排水設計,及未善盡使用管理雨水排水管責任造成排水不良,大雨時雨水自二樓前陽台冒出後淹進室內,導致我方一樓房間天花板漏水多日,部分傢俱家電及財物損失。要求6樓賠償

建物現況:
30 年6樓電梯公寓,6樓使用頂樓加蓋約佔3/4屋頂面積,且有鎖門,2~6F前陽台皆外推或增加雨遮多年,屋頂平台前方只有一處原始地板排水孔,連接2~6 樓前陽台地板排水後接至建物前方雨水下水道。屋頂平台未加蓋部分放置許多盆栽,加蓋的屋頂雨水引導至唯一地排,且此唯一地排的落水頭拆除多年。同建物鄰居 6F皆已多接屋頂專用排水明管多年。

事發簡述:
一日大雨後2F淹水導致1F漏水數日。本戶向6F告知災情,並要求仿效鄰居裝設屋 頂雨水專用排管,建議不再使用屋頂原始排水孔。6F以自身為專業人員擁有水電牌照為由不聽取建議,僅以長度不足的通管器通管,並推責市府未善盡清理水溝之 責、房屋設計不良排水孔接下水道位置過低、房屋傾斜地層下陷、本戶1F天花板自有裂縫缺失才導致會漏水
五日後大雨依舊2F再次淹水1F再次漏水 數日。本戶再次與2F及6F住戶告知加裝獨立排水管的急迫性與重要性,並在詢問鄰房加裝資訊及水電行提供報價僅四千多元並不昂貴下提供6F參考,請求立即 加裝排水管,但6F仍以相同理由回答,多次協調與清理水溝後無顯著效果後,6F同意加裝排水管工程,但以此管線為共同管線為由,費用應由各層住戶分擔。
本 戶向6F提出損失項目和金額並以相片佐證,6F態度不佳不願了解,表示此為公共管線事不關己。並在調解會上不承認首次漏水後不願加裝專用排水管的態度,並 以自身為專業人員和另外水電友人判斷此為公共管線老舊但不會堵塞為由,表示6F無任何過失責任,且聲稱屋頂加蓋後方已有設立另外排水孔,屋頂仍每逢下雨皆 淹水自己也是受災戶。

因此我方想安排法院認可漏水鑑定單位來鑑定證明6F有過失,但在此前小弟想向各律師請問,若小弟未來走向法律程序,此案件是否有勝算?以及是否有先前案例可供參考?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


你好:

請先確認造成漏水的原因為何。 若是頂樓原因,因頂樓是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管理委員會修繕維護義務,若怠於修繕維護造成你的損害,可以向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 若占用頂樓之人更改排水設施造成漏水,你還可以以占用之住戶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若管委會跟占用住戶都是造成漏水的原因,可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連帶賠償。 在鑑定漏水原因前沒有辦法判斷勝敗機率。
客兄 104-09-11 11:55

各位好

案件陳述:
朋友1個月前遭台灣大哥大直營門市盜辦門號(並未提供任何證件)
今日(9/11)朋友已與台灣大哥大指派人員&轄區員警約定,晚間一同前往該直營門市調閱合約
(因事發當時欲向該直營門市及台灣大哥大客服調閱合約均以推拖之詞遭拒絕,且該直營門市與台灣大哥大客服人員均希望能私了)

1.是否能向該直營門市盜辦人員提出刑法210條&216條之告訴?或者還有其他可依據之法條?
2.在此案件中該直營門市以及台灣大哥大所應負擔之責任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提告?(譬如可向該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提出民法188條之告訴)
3.此案拖了一個月餘已造成朋友生活上不小的影響(朋友於百貨服務業就職,工時長下班還得處理嚴重影響生活),對於該直營門市員工及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求償的基準為何?
4.此類型案件比較建議是由警察機關為公訴人或是親自至地檢署提告?

對於法律不是很了解若有引用不當還請不吝指教,感謝撥冗閱讀。
 

律師 104-09-11 19:21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104-09-11 11:46

事發經過:
地點在新北某路口,我在打工外送正要回去的路途上,我方為縱向直行機車,對方為橫向直行機車,事發當時縱向道路路口燈號原為黃燈,但在我方道路口停止線附近時轉為紅燈,當時我認定煞車來不及,所以在無加速,時速40-50公里的速度試圖經過,卻與對方產生碰撞
事情發生後我的傷勢不重可行走所以立即查看對方狀況且打119叫救護車,然後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警方到場後製作現場測量圖等例行流程,之後我便到警局製作筆錄

事後對方傷勢較嚴重,雖無明顯外傷但膝蓋有閉鎖性骨折(沒有斷但是有裂)再加上對方年紀稍長,進行人工膝蓋手術,之後到調解委員會時一口咬定是我撞他,並要求醫療、療養、薪資賠償總共約一百萬元。
之後調閱路口唯一的監視器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路口號誌燈,但發現其實是對方機車撞擊我方機車車尾,且與初判表的繪製圖無出入,但初判表的判斷結果是無法判斷哪方有過失,之後也申請了交通事故鑑定書(3000元的那個),一樣無法判斷責任歸屬。

之後與對方進行調解,對方沒有想降低賠償金的意願,還拉高了一兩萬(我真的很不懂這一兩萬的差別...) ,我本身也還是個學生還有就學貸款,家裡經濟狀況也不算好,真的很緊張很害怕。

三次調解不成對方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為求自保我也提出過失傷害,上偵查庭時我有提出對方可能橫向道路紅燈未變綠燈先起步而導致事件發生,對方堅持我紅燈,當時有傳喚一位證人到場,他的說詞與我方相同事發當時縱向道路是黃燈剛轉紅燈
之後便收到了法院的起訴書,上面寫了依現場員警的說詞,我於事發當場自行坦承肇事為由判決我有業務過失傷害,雖然事發已過一年,不太記得當時自己說過什麼話,但是我從來沒有說我有紅燈這件事,事發現場員警僅對我做酒測以及確認身分,筆錄也未提及。
對方卻因為實質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這邊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警察在現場進行酒測及確認身分時有錄音或錄影嗎?
在我的認知當下應無錄音錄影,那為何檢察官可因員警片面說詞而判刑?
2這種情況下我應該上訴嗎?
3假如最後結果依然是我有業務過失傷害,對方不起訴,那接下來的民事訴訟責任歸屬會全在我身上嗎?還是會比例分配
4假設雙方皆不起訴還有可能打民事訴訟嗎? 
 

你的問題無法立判結論,畢竟連車鑑會握有齊全的資料都判定不出來,在網路上不會有人能解答的。建議去找律師,若因為經濟能力問題,建議至少先帶著你的資料及判決書去法院找值班義務律師。 

挑戰員警證詞,有相當難度。法官會這樣想:「員警與你向無夙怨,沒理由作偽證陷害你。」看起來你也沒有其他有利證據可以推翻。何況依你的說法,到停止線時已經是紅燈?(近停止線看見黃燈應該煞車,而非衝過去....好吧,就算大家都這樣----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這樣基本上就是紅燈的「自白」,似乎與員警證詞並無二致。.........

刑事部分,哪怕你只有1%的肇事責任,還是會成立過失傷害,若你所述均為事實,我認為刑事部分無解。但提起上訴後,再當庭認罪可以爭取緩刑或輕判(罰金繳少點)。

民事部分,原則上結論不會與刑事相去太遠,但,畢竟民事法院要查明各自過失比例(而非如刑事,只要1%就有罪),才能決定判賠金額,這點就要原告證明(車鑑會都證不出來...大家有得耗了)。

 

宗介 104-09-11 09:09

我哥哥昨天接到一通電話說他在網路買一隻手錶要結賬時服務人圓多按了好幾筆的錢,買家打電話來說不好意思我們的服務人員忙中有錯所以不小心按到多筆交易金額要哥哥馬上去銀行凍結金額後來回家時說錢被卡在銀行要他在拿一張信用卡而且裡面要有一萬元以上才可以,又出門去銀行辦對方又打電話來說要第三張金融卡在一次出去結果到了銀行時有大批警力在門口檔著(這次是媽媽陪他去)警察說是詐騙集團要他跟媽媽回警局做筆錄,想問這樣會不會有法律責任。救救我好擔心媽媽會因此有前科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10:01

依所述,您的兄長應該是被詐騙之對象,目前事實如何尚不明朗,除非被認定是共犯,否則僅是配合協助警方調查。

律師 104-09-11 19:22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阿豪 104-09-11 08:31

您好

我在今年7月底本人向私人購買一輛中古機車,但過戶後發現車子引擎有很嚴重的問題,目前狀況是

1、車子有改裝,引擎內部損壞嚴重

2、本人車子買來只騎過兩三次就放在車行待修了

3、後來經認識前車主之朋友得知,前車主知道引擎狀況不好,也曾經因為引擎內部耗材應更換而未更換,也長期使用不適合該引擎的便宜機油導致引擎耗損。而前車主並不承認他知道引擎狀況。

合約書上也表明前車主事後不負任何責任,但本人認為前車主有意隱瞞車況並刻意以合約書卸責。請問這樣還有辦法退回或者有其他辦法嗎?拜託了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10:07

民法第 366 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本案合約書上也表明前車主事後不負任何責任,可解釋為以特約免除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但如果前車主有意隱瞞車況,依據民法第 366 條之但書規定,該特約無效。

建議,立即發存證信函告知該物(該機車)有瑕疵,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按民法366 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閣下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連小姐 104-09-11 08:28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

因為之前房屋漏水,因為前屋主不出面處理,故我寄出存證信函民法要求減少價金及支付修繕費用,現再前屋主肯出面了,卻只肯支付部分修繕費用,因為也不想為了這件事一直費神,目前我是想要接受前屋主的支付修繕費用,但試想要有書面雙方簽收註明若房屋還是有滲漏水事宜(因為仲介所找的抓漏師父說,應該可以先以窗戶包框方式去改善這有滲漏水的情況),前屋主還是要出面處理。

但是有朋友提醒我,如果我們私下和解,但是如果之後還是有爭議,會不會前屋主說,此次的修繕費就是我同意減少價金?!我以後要自負責任?!我們自己私下雙方一式兩份的合約也不具法律效律?!

另外,如果我在七月發現有漏水事情,九月我同意和解這次修繕方式,即使和解書註明如果日後還是有滲漏水,是否過了半年(民法不是規定半年內不主張即滅失)對方就可以說不關他的事了?!因為民法我看是自己看的,畢竟不是主修法律~我自己的解讀也不知道會不會有誤,因為我有主張權益了,應該不受半年限制吧?

不好意思,在煩請解答,感謝。

你好:

你現在發現瑕疵要主張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就必須受到民法第365條6個月除斥期間之限制,除斥期間無法經由當事人更動,除斥期間屆滿你的形成權就會消滅,跟請求權不同。 你們如果要私下和解,建議委由律師撰寫和解書,避免產生你文義所述之爭議。形成型和解契約成立就要受和解契約拘束,無法再依先前之法律關係主張。確認形則單純在確認先前的法律關係。 房屋漏水你如果不找專業人員鑑定,很難用肉眼就可以觀察瑕疵的範圍,訂定和解契約對你將來的紛爭幫助不大。
阿步 104-09-10 20:24

各位律師

我於8/6在台北建國北路跟長春路口附近巷口臨停紅線,然後旁邊發生一起機車追撞某環保公司垃圾車車禍追撞機車車主已往生…然後我在9/1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初步了解是因為垃圾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有拍到我違停巷口紅線,然後垃圾車主張是因為他要轉彎進巷子為了閃避我而煞停導致後車追撞,而現在往生者家屬及垃圾車主都要追究責任

請問各位律師,這樣的狀況我有辦法幫自己辯護或是脫身嗎?還是說一定會被追究責任?而通知書上是過失致死、公共危險案,老婆臨盆在即,很擔心被判刑或是有什麼狀況讓我沒辦法照顧老婆孩子…請各位律師指點迷津,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0 20:41

您好

  建議您先與律師討論後,再委請律師一同過去應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確實可能會涉及過失致死罪,但仍要看車禍當時之情形,才能進一步判斷您方是否需負責,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基本上會有責任,不知道您所謂的脫身是如何脫身?

二、有責任不代表會被關,先趕緊通知保險公司,請保險公司協助處理。另外,盡量達成和解,將可獲得緩刑或是緩起訴

三、應訊時最好還是有律師陪同,或至少先跟律師當面諮詢討論過說法,較妥。

四、垃圾車跟您都可能有肇事責任,但是機車責任看似較大(還是以鑑定報告為主),所以您與垃圾車的責任平均後,賠償金額應該不會太高,說不定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就處理掉了。

五、簡單來說例如這場車禍理賠400萬,但是你跟垃圾車責任各20%,您只需要賠償80萬元,在加上強制險有220萬的理賠金額,所以保險公司可能就處理掉了。

六、刑責部分則建議請專業律師處理,歡迎來電洽詢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請警方之初判表,視您有無過失,若您有過失,可再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分析您與垃圾車之過失比例分擔,以利釐清損害賠償比例之分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寶 104-09-10 19:40

不好意思麻煩了~~~

前陣子發生車禍 申請了初判表

但上方只有寫說

當事人1 再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

當事人2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駛入來車之車道

 

當事人1 她在紅燈時 從汽車中間迴轉

當事人2 他則是騎再對向車道撞上

請問像這樣 要怎麼知道肇事主因責任歸誰呢?? 光看初判表能否知道誰錯的責任佔比較大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0:11

您好,初判表只會看得出雙方有無肇事責任,但看不出比例,除非聲請鑑定

kiwi 104-09-10 10:14

對方原先說撤下貼文就不提告,我們雙方有協議好日期要簽和解書,但對方突然反悔說簽協議書需要有第三方在,所以不想私下簽也不願意找第三方當公證,對方也不願意處理此事只說再提簽和解書就要上法院提告,這樣我該怎處理比較好?

之前的貼文有被其他人看到下載儲存,如果他們散波我該怎做才不會被牽連到"連帶責任"?是該發文說明警告隨意散波那些貼文者將自行負起法律責任與我本人無關?

律師 104-09-10 13:13

有一個辦法

歡迎來信諮詢

何小姐 104-09-10 01:21

1.請問和醫院醫生有醫療糾紛,則被告應是醫院或醫生?或有連帶責任

2.被告應是醫院?或醫生?所以訴訟法院應是以醫院住址或醫生住址決定?

3.訴訟書一定要知到被告身分證字號才可提告嗎?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2:05

1.請問和醫院醫生有醫療糾紛,則被告應是醫院或醫生?或有連帶責任

你可以選擇只告醫師,或是連同醫院一起,若是醫師及醫院一起被訴,是連帶責任

2.被告應是醫院?或醫生?所以訴訟法院應是以醫院住址或醫生住址決定?

因為尚不知醫師之住址,可以先用醫院的地址(侵權行為地)作為管轄法院之判斷。

3.訴訟書一定要知到被告身分證字號才可提告嗎?

不需要,事後法院可以再函查戶政事務所

何小姐 104-09-10 14:33

感謝洪律師的不吝賜教,日後如有須要,會以德權為第一優先。謝謝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刑事案件當然是以行為人

也就是醫生或護士當被告

民事賠償時要連雇主即醫院一起告入

至於身分證字號是不需要的

有名字住址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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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cji32u4 104-09-09 14:35

這個問題已經困擾了我將近半年

五月事情發生、到現在都還沒解決

因為從頭論述程序繁複冗長,所以簡單講一下重點就好

現在只能循求法律幫忙Orz

 

今年5/14.15左右,我使用了六、七年的遊戲帳號突然被永久凍結

凍結的原因是帳號裡某隻非主要角色(就是不常在玩的)使用了不當程式

(簡單來說就是用外掛)

但我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因為我完全不知道自己何時用了這種東西

在來來去去幾次遊戲客服部門的情況下都沒得到答案

於是就申請消費者保護,請消保官幫我釐清一下問題在哪

然後到了7/2那天開會,遊戲公司拿出我的帳號有使用不法程式的資料

重點是:被偵測到”使用不當程式”的IP位置是在中國南京地區(南京是遊戲公司告訴我的)

我直到那天才知道”有一個或一群,我不認識的傢伙用了我的帳號

(為什麼我會懷疑有”一群”?因為顯示在中國大陸的IP位置有一個以上)

而且總共登入了我的帳號23次!我還完全不知道!

(可能是因為狀態變化都不大,而且沒有物品損失、也不是主要在玩的角色,才沒去留意)

 

遊戲公司一直強調:我跟別人共用帳密,這樣就是活該

但除了我親弟在三、四年前用我的帳號玩過之外

(當時用的密碼也跟現在不同了,而且他今年剛升大學也沒出過國)

還有就是4月底的幾天,借給我的室友玩了幾次(我們已經很熟了)

他是基於好奇、某天覺得無聊才跟我提說想試試看(超級新手的意思)

但我的室友都是用我的電腦玩,而且包含他開什麼視窗、用角色在遊戲裡做了什麼事、講過什麼話...等等,都在我的眼前進行。

除了以上這兩個人,我想不出第三個”可能”知道我帳密的人存在

(如果說,帳密是在網咖暴露的那我無話可說,但我最後一次在網咖登入帳號是去年8月的事)

 

7/2開會那天最後也沒拿回帳號

消保官建議我尋求司法途徑幫助,因為這已經涉及我個資外露的問題

所以在當月我就去報案,也拿了三聯單

然後直到9/5那天才收到科技偵查組的偵辦警員回覆

他說因為這種事件,除非是牽扯到我個人的人身損失(勒贖、恐嚇等)

不然他們頂多只能追查到盜我帳號的人的IP位置,沒辦法找到其他資訊

因為那是大陸地區的人,不在台灣的法律管轄範圍內

而我的帳號裡並沒有什麼損失,所以國家不會給資料供你去查更詳細的

身分背景、目的、IP出處的住址之類的,都查不到

並且跟我說:如果遊戲公司需要什麼證明,我們都可以開給你

(照我來看就是:我東西沒有被偷,所以不會去抓那個只是把我的鈔票塞進口袋、但沒帶走的人。)

 

然後隔天,我就聯絡7/2那天跟我開會的消保官和遊戲公司的代表

詳細把警方遇到的辦案困境和現況告訴他們

結果消保官當然是站在我這邊的,跟員警差不多的說法

但遊戲公司代表居然跟我說:

「那應該是你自己要去找”什麼證明”才能夠證明你被盜,我唯一看到的就是公司的系統判定你用外掛,就只是這樣而已!」

「那出境資料跟通聯紀錄可以吧?報案三聯單可以嗎?至少已經知道在中國的那個用外掛的不是我了。」(這是我)

「出境紀錄跟通聯紀錄不能證明什麼,三聯單只是證明你有去報案而已。」

「那不然要什麼才能證明?你們的盜帳號定義是什麼?」(這是我)

「因為以你的帳號跟一般被盜的狀態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都是玩家主動申報。常理見的就是盜帳號的人會登入把錢或值錢的道具都拿走。但你的角色都沒有出現這些狀態,那個人就只是登入、然後玩你的角色、還幫你解任務打聲望,就這樣子而已。」

「那意思是說,一定要我的角色有損失才能算被盜?」(這是我)

「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說你的帳號沒有異常登錄的問題出現。」

「簡單說你們就是在懷疑我有把帳號給其他人然後自導自演吧?你們的異地登錄跟異常登錄看來是不一樣的意思,那為什麼帳號異地登錄的時候我沒收到任何通知?何況不是台北跟台中的區別,而是台灣跟中國大陸欸?!」(這是我)

「關於這個我真的不知道.......。(後面還有一長串)」

.........以下省略,因為有點長、還一直鬼打牆。

 

總結論就是:我不知道要提供什麼才能證明我的清白。

偵辦員警說法律裡有一條謊報案的罪,嚴重是需要判刑的

既然我敢去報警,應該是代表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了吧?

因為這案涉及的第三方當事人根本就很難找到或抓到

但遊戲公司連他們自己訂的規則都不知道怎麼遵守

警方想幫我開證明也不知道開什麼

然後我提供的東西,遊戲公司又不領情、覺得這無法證明我的帳號被盜

 

 

法律專家的各位幫忙解答

 

P.S.雖然在外人看來這不過是個遊戲帳號、很無聊的小事

但它對我的意義非凡,是用心經營、有感情的存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提起遊戲帳號回復的訴訟,此類案件相關案例很少,不過還是有勝訴的。

小棋 104-09-09 14:15

您好,我想請問關於履保的違約金問題

日前由房仲介紹下,我們在一時衝動買了一棟房子
(那時只是被約去看賣方能否壓低價錢,結果竟然在短短幾個小時內成交了)
目前也已經簽約也付了第一期款(履保)
但是最近要付第二期款了,冷靜思考後發現房子並不適合我們
且家中尚有三位孩子在就學當中,壓力甚大

在各種顧慮下想要放棄這棟房子

可是仲介說叫我們千萬不能違約,(我們也對他很抱歉)
想請教律,我們第一期款已付10%的錢,
讓如果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們要付大約多少%的違約金?
需要擔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真的很急迫, 請律師幫忙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無論是預售屋或成屋買賣,依據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方違約賠償上限是總價的15%,如果契約書裡約定的賠償上限超過15%就是建商違法。而且如果建商因買方違約而沒收的金額,超過了買方實際已經繳交的款項,就要以「已繳交的款項」為上限,不可強求解約之買方補足差額。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違約金額確實不低,您們應再衡量是否要中途違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履保內的錢可能均會成為違約金沒收,可能可主張違約金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erry 104-09-09 13:39

您好,請問房東租約上有訂定幾項條文:

1.甲方或其授權代表以不打擾乙方上班時間之原則並提前告知,可於上班時間內視察本租賃物--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2.本租賃物以現況交屋,甲方不負責任修繕費用--請問若是因為天災所照成的損害應如何歸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7: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兩個契約條款均屬於履約條件問題,並無違法

2、已經約定甲方不負任何修繕費用,又無例外規定,則該條款仍然有效拘束雙方,除非雙方經濟地位顯不相當,且又是定型化條款,則可以嘗試主張無效。

阿銘 104-09-08 14:33

機車買在前女友名下 我們還在協商 怎麼把機車還給我的過程中 莫名其妙被告侵占 而且是法院沒有來函 我就在路上被抓到警察局上銬了

機車本身是我本人一直在使用的 我前女友並不會騎車 然而因為有罰單問題尚未釐清 我就在未被告之下被告了 罰單是我個人行為造成 所以我有跟她表明說我願意負起責任 起初跟我說5000多 隔沒三個月變5萬多 我就跟對方講說 那我一次拿不出這麼多錢 那能否幫我申請罰單分期(雖然對於5千變5萬 我始終抱持懷疑態度) 我心想 你要是拿的出來證據 我就繳 結果她沒有回應 然後用很奇怪的方法告我(因為法院沒有傳票給我 在路上直接被警察以現行犯帶走 但是我並沒有被通緝)
機車本身是我出錢買的 他的供詞也證實這一點 所以無庸置疑 我就是機主 但是現階段 我被告侵占 我也有跟檢座表明 機車一直都是我在使用 錢也是我出的 我們也有協議說罰單繳清後 要過戶還給我
假如我
1燃料稅罰單 強制險錢都給對方了 並拿到和解書 是否能得到檢察官不起訴
2如果我表明 我願意負擔起我該負的責任 還是會被起訴嗎?(罰單稅金的部分)
3要是我按照她的意思走 結果她機車不還我 那我該怎麼辦
4我算了一下 罰單5100 燃料稅3600 牌照稅0 強制險2824 也才11128
她跟我要5萬多 是否合理

 其實事情的原委是 罰單只有3張超速 加起來約5000初 但是他想獅子大開口要5萬 還多一條說 我機車一開始買來就被撞壞了 說是她老公幫我牽去修理的 要1萬1....我心想怎麼會有這麼好心的人阿 幫別人把車牽去修理 而且還是不認識的 而且 連我這車主都不知道有這回事
其實有預料到可能無法和解 想說心一橫上法院吧 因為實在不甘心 被當凱子削
對方說有告知我 而我不歸還 但是事實上是我們還在協商 這部分 它們有涉及委證罪嗎
因為對方的證詞上應該是有 他們有告知 而我置之不理 但是我未曾接過他們電話 而且機車的部分 我們一直也是用LINE在連絡的 而最後的內容 也是我上述那樣 請她幫我把"5萬多元的罰單"幫我辦分期 結果對方就沒有下文了
這部分應該是我們還在協商 並不是他們告知我 而我未歸還
最近有委託家人跟對方聯絡 目前對方是這樣說的 還好 檢座說要看繳納罰單的收據 不然還真的要備當凱子削了 本來檢座是說 要我去找他們 然後自己把罰單繳一繳 再把收據給檢座看 結果對方說在4月已經繳了 還說繳了不少錢 真不知道對方要怎麼把5000的罰單 變成4萬多(加被硬ㄠ的1萬1 是5萬多)
當初在做筆錄的時候 所有的員警都跟我說 要我告回去 他們說 對方對你不仁 你就不需要對他們有義 當初 偵查佐 再找竊佔的證據的時候 (看供詞)還真的找不到那邊算竊占了.....所以我想上法院 搞不好我還比較有利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5:45

1燃料稅罰單 強制險錢都給對方了 並拿到和解書 是否能得到檢察官不起訴

侵佔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只有親屬間犯侵占撤回告訴,才能發生強制檢察官不起訴之效果。

但拿到和解書可做為檢察官緩起訴之考量依據。


2如果我表明 我願意負擔起我該負的責任 還是會被起訴嗎?

願意負擔起該負的責任,是指全部認罪嗎?


3要是我按照她的意思走 結果她機車不還我 那我該怎麼辦

若確屬借名登記在前女友名下,可尋求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4我算了一下 罰單5100 燃料稅3600 牌照稅0 強制險2824 也才11128
她跟我要5萬多 是否合理

多餘之費用沒有給付義務。

小萬 104-09-08 10:09


各位好,有關於扶養義務一事想請教,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情形:A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有幾位兄弟姐妹。無精神、肢體障礙,生活可自理。無工作收入,但有存款、動產(房貸已繳清)

問題:

1、請問A這樣的條件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扶養他嗎?

2、若A將名下存款與動產過戶(或贈與)給任一兄弟姐妹或任一兄弟姐妹子女,是否扶養A的義務就轉由該受贈人負責,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不必扶養

3、若其他兄弟姐妹也無收入、無存款,是否就可以不用扶養A?若可以不用扶養,該兄弟姐妹的另一伴和子女要代而盡扶養責任嗎?

4、若是兄弟姐妹(或子女)不願扶養,有何法律途徑可走?

5、請問扶養意味著必須要住在一起嗎?是否只能匯生活費給A就好?另,要如何評估生活費該給多少?

6、留有定期匯款記錄是否就能證明有以金錢扶養A?

 

最近為此非常苦惱,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大家。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08 10:45

1. 仍須再具體一點看有無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不過一般通常在無謀生能力這點可能就會被打掉,因為一般都會認為一個正常的人理當都可以找到一份工作養活自己。

2. 除有民1118或1118-1,否則扶養義務一般不得約定免除。

3. 民1118: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民1119: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這2條可供您參考。兄弟姊妹另一半及其子女,應無扶養義務。

4. 若該人確符合受扶養要件,自得由其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

5.&6. 這要是受扶養人本身狀況而定,因為這可能會衍生另外一個問題,亦即是否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構成遺棄罪之情形。

小臻 104-09-07 23:03

我想問 男友媽媽要我寫遺棄小孩的單子

寫了之後 意思是這小孩我沒有權利在看的意思嗎?

因為我不懂遺棄小孩的單子那個是什麼意思

這會有法律責任吧~

男友的媽媽也不能逼我簽她說的遺棄小孩的單子吧?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7 23:11

應該是放棄監護權,並不是遺棄小孩的單子。

沈恆 (沈律師) 104-09-08 00:06

您好!

您如果不簽,別人當然不能強逼您簽。另外,弄清楚文件內容確定願意接受之前,建議別隨便簽任何文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菜圃 104-09-07 21:35

你好~

我當時騎車在路上,時速40~45,被人騎機車從後面追撞,對方之後滑行偏右,再撞到路邊的貨車,對方有載女生,目前顱內出血,還在昏迷中,他家人提起告訴,請問我後續該如何處理?我沒違規,蛇行,可能會被判的責任為何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是被從後方追撞,有可能無肇責,可以先向警方聲請初判表,以便初步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7 21:46

 您好

請問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  對肇事責任歸屬之意見為何呢?

另外記得一定要去探望或電話慰問 傷者或其家屬

如果可以建議您還是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 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儘可能搜集證據

二、如果搜證有困難,可以考慮民間測謊。

三、目前當下之急是先將事發經過寫一個時序表,就是自己把事發的經過寫下來,經過一陣子後你會慢慢的忘掉,到時候要測謊都測不準了會比較麻煩。

四、目前先搜證,如果有監視器攝影機的話可以聲請保全證據,先把證據保全起來。

五、因為時間越久測謊越不容易測得準,這個部分也可以趁記憶還清晰的時候先做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十口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菜圃 104-09-07 22:02

對方似乎故意不接,事發快3星期,之前打電話騎車的當事人,打了2~3通才回撥給我,一副不耐煩的樣子,女方電話聽警察說,由女方的家屬在拿,但我打了2通都沒人接,也沒人回我電.警察也說不能給我對方家屬的電話,感覺上對方似乎不想跟我接觸.我只好傳封簡訊給她男友,表達我的慰問之意.請問,這樣還需要去探望嗎?有點擔心對方把責任都推給我,而有不理性的動作發生

您好:

他家人提出者應係過失傷害告訴,至於您有無過失,要看初步研判表或鑑定報告,之後則可能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需依過失比例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7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7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受傷,您有過失,您即可能有成立過失傷害之問題,目前可先待警方之初判表,視您有無過失;至於過失比例,則會牽涉到民事損害賠償之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Ken 104-09-07 20:13

律師您好,

敝人在9月2日於M01二手市集板上向網友購買一台二手數位相機,網友於敘述中說明"平常很少用,快門數少...等",於是便相約面交。

於面交當下有試拍一張照片,由於相機的螢幕僅有3吋,故當下並沒有發現,亦極難發現螢幕右上角有約長寬各2mm的取景畫面異常。

待9月5日外出使用後(當天約拍攝30張照片),發現其拍照功能有瑕疵,拍出的照片右上角有固定的模糊黑影;
向賣家說明此問題後,該賣家主張"在當天交易完成後,我應該就沒有責任了",而拒絕退款退貨。

想請教律師,在二手商品的買賣上,是否只要是面交當場沒發現商品瑕疵,買家就只能承擔一切的損失,自認倒霉?

另,由於該瑕疵不易發現,卻又影響該商品主要訴求之功能,要求退貨退款是否有其正當性與合理性?


謝謝律師

你好:

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357條規定:「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你已經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且出賣人顯然故意不告知瑕疵,故你仍然可以主張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依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一.相機這種東西交到你手上後,要怎麼證明是原來就有問題還是交到你手上才發生問題?這個會有點困難。

二、你如果以訴訟處理的話早晚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舉證上沒辦法讓法官相信是交貨的時候就有問題,那麼敗訴率會比較高些。

三、因為標的金額比較小一些,可以的話儘量以協議或是調解的方式處理。

四、網拍的話我知道有的人會要求買方一到手後全程攝影確認物品有無問題,而且賣方出貨前也會全程錄影,這樣才能釐清是賣方的問題還是貨運的問題,以後交易可以考慮循這種方式辦理。

五、當然,如果現場拍的那個照片上有時間日期,那麼還有點空間。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Dolly 104-09-07 18:14

5月底在新莊的中正路與龍安路口與一輛重機發生事故,我為左轉車,而當時並非不可左轉的時間。

我在確認路口完全沒車的情況下緩緩向前,但就在進行中,看見欲直行的重機騎過來,所以我就剎車等待他通過。而他也看見我,所以也煞了一下車,但接著他又起步繼續向前騎,然後直接撞向我的車頭!而我,一直都是停著在等他通過!!!!  (我的車頭才剛過路口一點點,並非已經過了大半不禮讓)

在限定時間內申請初判表,但經過了一個半月的時間都沒有下文,一直追問的情況下才知,當初受理的丹鳳派出所一直未將案子送至交通大隊!! 最後拿到時,判我"未讓直行車",而對方,一點責任全無!!!!!!!

所以,當初我停下來讓給對方通過,這樣算是未禮讓? 而且對方也是有足夠的空間可以繞過我的車,但他選擇撞上,卻無任何肇事責任

這初判表是在多次追問下才拿到,而判定結果也給人很草率的感覺!!!!

所以,真的是全錯在我嗎?  期請律師協助幫忙!!!  無限感激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8 09:43

 您好

可以申請鑑定,重新分析肇事責任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如果對方有受傷的話還是以和為貴,因為對方可以在六個月內告你過失傷害過失傷害的話你如果是有過失的話就要判刑了[不論過失比例]。

二、送鑑定的話直行車是占優勢沒有錯。

三、你說的情況除非有監視器或是做民間測謊,不然要證明你有停下來等他的話是比較困難一點。

四、因為民間測謊有費用的問題,基本上是要一萬八千元,所以如果他的傷或車損只有一點點的話還是調解和解比較好。

五、如果對方有傷的話,與其私下和解,不如聲請調解比較好。如果是私下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讓對方寫一個告訴狀跟撤回告訴狀,你幫他遞告訴狀之後再幫他遞撤回告訴狀,這樣刑事的部分就沒事了。調解時載明不告刑事,經法院核可的話也是一個辦法。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何先生 104-09-07 11:16

故事前要:

本人原本在中部自營餐飲小店面,雖然是小生意,但也有申請營登及免開統一發票,一切合乎法令。雖然賺不了什麼大錢,但日子還算過得去。

今年四月本人姐姐及其丈夫,二人當時為失業狀態,看見小店請了二名員工,日子也過得去,故多次向本人表示,希望我能遷回台北,與其付別人薪水不如付給他們,他們開出的條件是回到台北產生的一切支出二方共同均分,但未來盈收利益也是二方均分。基於親情的懇求,也念及他們都失業,本人最後答應放棄長期在中部經營的口碑,資遣了二位有革命情感的員工,回到了台北。

但雖然是做小吃,也是需要學習技術,因此本人運用長期跟總店配合良好的關係,安排他們前往總店學習。本人雖帶回許多生財器具,但仍缺乏部份,因此期間本人則在台北建置所需的硬體設備。現在當他們在總店學習的過程中,發覺做吃的十分辛苦,自覺不合適,便於9/2要求本人返回曾經平分的全額出資金。

狀況:

一、雙方所有支出產生是從今年八月初開始,資金的七成都投入在硬體的建置,另外二成為進貨,一成為其他支出。雙方支出金額已在8/24日先做過一次平均分攤。但8/25~9/2期間仍然是有其他支出,都是由本人先行支付。對方於9/2表示退出,卻不願分?8/25~9/2的支出(這是最後也最大筆的油煙工程,本人已先付了一半前金給廠商,廠商也在施作中已快完工)。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二、8/24已結算分攤的金額,對方要求全額退還。

三、本人告知如果我配合對方的要求,會導致無法營業的困境,對方卻說這是”出名營業人”要自負的責任,他是隱名合夥人,不關他的事,他說他有權要求我返還全部他曾出過的錢。(跟房東簽約、營登等都是用本人的名字)

四、前往總店學習事先口頭說好,必須支付總店學費,但現在他們矢口否認,說無憑無據堅持拒付,讓我現在對總店也很難交待,甚至破壞了原本很好的合作關係。

五,現在店面已快整備,原預定9/10營業,由於對方不願負責,故油煙工程的尾款及其他的廠商費可以會捉襟見肘,導致沒錢進貨販售,同時變成本人一個,直接影響也造成了本人可能無法營業的困境,店租又是一天一天在算,唉....

 原本念及親情想用自身的事業拉他們一把,如今自己卻反遭這樣的困境,請問是否有專業的人士能給予意見及協助,小弟在此感激不盡。謝謝~~

miriam 104-09-07 11:11

想請問我在一間足底按摩館任職已10個月,期間薪資皆是以月薪計算,6月份因要店長離職,老闆要我協助承擔管理責任所以加薪並加保勞保(6月以前都沒保勞保或就保),但老闆要求要簽三個月合約書,內容說明工作內容、薪資,三個月到期新店長來了,老闆要求要將月薪改成以時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公司之前有幫我們投保勞保,但如果轉成時薪計算,公司就不幫我們保勞保,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老闆現在又強迫員工要認股,認股就是股東要一併承擔虧損,如不認股就要我們離職,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以上三個問題請求協助,如果公司違法我們可以依那些法條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以實際任職人數計算),若是,則屬於強制納保,反之,則公司可自由決定。

2、有關於勞動內容、條件、薪資等有所調整,都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否則我方沒有配合的必要,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3、認股的部份,我方可以拒絕,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4、倘若公司有違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miriam 104-09-07 11:2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若是,則屬 ... (恕刪)

 謝謝曹律師回覆

公司含聘請的店長及兼職員工共有6人,但有2人自願不要加保勞健保,這樣是否還是可以強迫投保呢?

何先生 104-09-07 11:10

故事前要:

本人原本在中部自營餐飲小店面,雖然是小生意,但也有申請營登及免開統一發票,一切合乎法令。雖然賺不了什麼大錢,但日子還算過得去。

今年四月本人姐姐及其丈夫,二人當時為失業狀態,看見小店請了二名員工,日子也過得去,故多次向本人表示,希望我能遷回台北,與其付別人薪水不如付給他們,他們開出的條件是回到台北產生的一切支出二方共同均分,但未來盈收利益也是二方均分。基於親情的懇求,也念及他們都失業,本人最後答應放棄長期在中部經營的口碑,回到了台北。

但雖然是做小吃,也是需要學習技術,因此本人運用長期跟總店配合良好的關係,安排他們前往總店學習。本人雖帶回許多生財器具,但仍缺乏部份,因此期間本人則在台北建置所需的硬體設備。現在當他們在總店學習的過程中,發覺做吃的十分辛苦,自覺不合適,便於9/2要求本人返回曾經平分的全額出資金。

狀況:

一、雙方所有支出產生是從今年八月初開始,資金的七成都投入在硬體的建置,另外二成為進貨,一成為其他支出。雙方支出金額已在8/24日先做過一次平均分攤。但8/25~9/2期間仍然是有其他支出,都是由本人先行支付。對方於9/2表示退出,卻不願分?8/25~9/2的支出(這是最後也最大筆的油煙工程,本人已先付了一半前金給廠商,廠商也在施作中已快完工)。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二、8/24已結算分攤的金額,對方要求全額退還。

三、本人告知如果我配合對方的要求,會導致無法營業的困境,對方卻說這是”出名營業人”要自負的責任,他是隱名合夥人,不關他的事,他說他有權要求我返還全部他曾出過的錢。(跟房東簽約、營登等都是用本人的名字)

四、前往總店學習事先口頭說好,必須支付總店學費,但現在他們矢口否認,說無憑無據堅持拒付,讓我現在對總店也很難交待,甚至破壞了原本很好的合作關係。

 

原本念及親情想用自身的事業拉他們一把,如今自己卻反遭這樣的困境,請問是否有專業的人士能給予意見及協助,小弟在此感激不盡。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能要看你們當初約定內容為何

是否有簽立契約來決定權利義務

建議還是要當面談比較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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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台北市民生社區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機車下手,警方逮到嫌犯,是住在附近的一個老先生,他說不滿這些機車停太久,害他沒位置停,所以噴漆教訓。

 

台北市民生社區最近半年來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某幾台車下手,警方抓到人,發現是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他說這些車霸占停車位,一停就是一個禮拜,害他晚上下班回家,都沒位置停,結果被警方開單,才會噴漆教訓,陳姓老翁還振振有詞,說他不是隨便亂下手,會紀錄每台車停的時間,停超過一個禮拜才會下手。大半夜,陳姓老翁開車回家,發現又沒地方停,他氣壞了,拿著噴漆跑到別人車子旁邊,在監視器死角晃來晃去。

 

原來這時,他正在亂噴漆,不管是貨車,還是房車,車身鈑金,都被紅色噴漆攻擊,實際回到現場,這台MARCH,油箱蓋上面,還可以看出噴漆的痕跡,車牌上也有,這些車被破壞,原因竟然是在這裡停太久了,原來民生社區,車位本來就少,免錢的更稀有,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下班回家,常常找不到車位,亂停又被開單,陳姓老翁羞成怒,以為自己是正義使者,對這些停很久的車子亂噴漆,被逮了還振振有詞。

 

陳姓老翁半年來,已經亂噴漆好幾次,超過五部車受害,現在有三輛車車主提告,畢竟每次停車,都得提心吊膽,擔心隔天車子就被噴漆變成花臉,對這些車主來說,可是個精神煎熬。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8/201508241652026.html#.VeUVVsbovIU

 

華視 – 2015年8月24日 下午11:5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54條定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亦定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二)本件就報載之對他人車輛噴漆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毀損器物罪,於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看法,有法官認為因噴漆對於車輛的主要功效即行駛控制並未造成影響而不構成毀損罪;有法官認為車輛美觀亦屬車輛本體之主要效用而認為構成毀損罪。另如果以噴漆書寫,而內容涉及恐嚇他人危安或妨害名譽情事,則亦有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犯罪。另就民事責任而言,本件陳翁可能須擔負侵權行為責任;而於行政責任上,亦恐須負罰鍰等責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陳 104-09-06 22:37

 

 一.交通鑑定為法院判決重要參考,該如何覆議?

1.警方交通事故研判表 ,我 → 尚未發現肇因 (無肇事因素)

2.交通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我 → 未注意車前狀況 (肇事次因)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的照片紀錄表及監視器均顯示,我剛進入四岔路,四周並無任何車輛

◎對方的筆錄是進入交叉路口,時速30~40公里

對方一直說他看的是另一卷監視錄影帶,而交通鑑定委員會以我已說明完成,示意要我離開



◎我的筆錄 我看見對方離我尚有三台車子的距離且我有按喇叭示意

我都已經善盡道路使用,照片紀錄表顯示我有環視四周才通行,是對方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為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未注意前方路況朝我衝撞到我的前輪





二.已進入司法程序(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對方看不起一個女子,一句道歉也沒有,電話中還詛咒我變殘廢,他說他不是無賴亦不會支付任何賠償責任,他更不怕被關。對方不理不睬,居然在檢察官面前罵我可惡,還要我賠償30萬元,完全不會支付我的任何損失。



※對方為肇事主因,如案件勝訴,對方又不負賠償責任,我要如何書寫書況說明對我有利?




 一.交通鑑定為法院判決重要參考,該如何覆議?

1.警方交通事故研判表 ,我 → 尚未發現肇因 (無肇事因素)

2.交通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我 → 未注意車前狀況 (肇事次因)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的照片紀錄表及監視器均顯示,我剛進入四岔路,四周並無任何車輛

◎對方的筆錄是進入交叉路口,時速30~40公里

對方一直說他看的是另一卷監視錄影帶,而交通鑑定委員會以我已說明完成,示意要我離開



◎我的筆錄 我看見對方離我尚有三台車子的距離且我有按喇叭示意

我都已經善盡道路使用,照片紀錄表顯示我有環視四周才通行,是對方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為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未注意前方路況朝我衝撞到我的前輪





二.已進入司法程序(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對方看不起一個女子,一句道歉也沒有,電話中還詛咒我變殘廢,他說他不是無賴亦不會支付任何賠償責任,他更不怕被關。對方不理不睬,居然在檢察官面前罵我可惡,還要我賠償30萬元,完全不會支付我的任何損失。



※對方為肇事主因,如案件勝訴,對方又不負賠償責任,我要如何書寫書況說明對我有利?




你好:

詳細處理程序可以參考此篇整理

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阿國 104-09-06 13:56

律師您好:
請問2輛都機車車禍有做筆錄及拍照,我當天就做筆錄,對方說他不清楚,要隔一個禮拜做筆錄

我屬直行車,行駛於主幹道。
地上有交叉黃線,並無設置交通號誌路口
對方於左側迴轉到出來,並無迴轉
直接穿越主幹道至對面雙向的巷子。
導致我不及反應,害我撞上他右側

昨日調解沒達成共識,雙方受傷可向保險公司交叉理賠,不過個人財物有爭議

目前我機車修復因為車款及撞擊點問題,維修費約5萬多。
對方卻說反正2個人都有錯,而他修車也要兩萬多,還說因為有重聽,戴的助聽器壞掉約10幾萬!要我與他的財務損失相加除以二....這樣..我還要賠他?!
而他也無法證明他當天有帶助聽器,也無法證明助聽器是因為車禍壞掉。

因此我說我不同意此說法,或許要申請精判,對方就說好啊,是我不能接受他的說法,精判書3千塊,要我負擔。

請問一下..這樣子的事故,該如何處理?
應該是要上法院了。想請教相關法規與責任歸屬應如何判定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5:5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受傷的部分,還是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罪。(要注意對方有無提,倘若有,我方也必須提,以求地位平等) 2、財損的部分,對方必須提出當天有帶助聽器的證據,雙方的修繕費用都必須有收據。 3、建議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之後,再依據相關單據相互求償
學芬 104-09-06 11:22

您好:請教您 

       當時離婚時為了把小孩傷害降到最小.我把小孩留在前夫家讓其阿嬤扶養他.目前小孩已進入小學階段.其間因離婚協議書中談到每個月我有二次的時間可以去探視孩子.想請問的是..

1.若我在協議書上非約定的時間去探視孩子,是可以的嗎?

2.阿嬤提到"她也可以不讓我探視孩子".這是合法的嗎?因為她說,鄰居間有二個案例是離婚後.擁有孩子的一方可以阻止另一方不得來探視?

   她說"監護權"是她的.因為孩子都是她在帶.前夫並未善盡扶養之權利及義務.這是可以成立的嗎?

3.小孩的姑姑為其支付小孩的教育費用.其主張她有小孩所有權?甚而威脅孩子如果私底下與媽媽見面的話.便要打他.

   有支付教育費用,小孩便真的是她的嗎? 她以這樣的理由阻止孩子與我見面法律上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嗎?

4.目前,我可以透過法律小孩帶回我身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我方有不利子女的舉動,否則不得任意拒絕探視。

2、就您所述的狀況,由小孩的祖母在帶、姑姑威脅要打小孩、拒絕我方探視等,都不利子女,可以蒐證之後要求改定監護權

你好:

在非協議之探視時間,如果取得對方同意仍然可以探視子女,若遭拒絕,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5條敘明具體理由,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若父母親可以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祖父母尚無權擔任監護人,況且目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是你前夫,並非前夫母親。前夫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你可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由你行使、負擔,但最好蒐集完整之證據(例如錄音)。 未成年子女不是物品,不可能成為別人的所有權標的。姑姑並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除非你有騷擾之行為或不適合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否則無權阻止你行使探視權。 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由你行使負擔。

小孩監護權是屬於孩子的父、母親所共有的。小孩的監護權可藉由法院來保護小孩的權益,如對小孩監護權有任何疑慮,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並由柯律師為你做最佳的處理。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6 14: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對小孩不利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即使未成功改定監護權,您亦可取得一穩定之探視權,若對方有惡意阻撓探視之情形,亦可作為改定監護權之理由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非約定之會面交往時間,其實未硬性規定即不得看小朋友,且監護權人雖然為您前夫,但既然都是由祖母扶養,建議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提改定監護權訴訟,而由誰支付扶養費,並未使其取得任何身份法上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6 21:09

1.若我在協議書上非約定的時間去探視孩子,是可以的嗎? 若原本之探視方案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2.阿嬤提到"她也可以不讓我探視孩子".這是合法的嗎?沒這回事,探視小朋友之您的權利也是小朋友的權利。

 因為她說,鄰居間有二個案例是離婚後.擁有孩子的一方可以阻止另一方不得來探視?不用裡她她亂說。

   她說"監護權"是她的.因為孩子都是她在帶.前夫並未善盡扶養之權利及義務.這是可以成立的嗎?監護權是爸爸的,若他這樣說,建議錄音下來證明前夫並未盡扶養之權利義務,再聲請改訂監護。

3.小孩的姑姑為其支付小孩的教育費用.其主張她有小孩所有權?小孩子不是物品!!!!!!!

甚而威脅孩子如果私底下與媽媽見面的話.便要打他.

若他這樣說,建議錄音下來證明前夫並未盡扶養之權利義務,再聲請改訂監護。

   有支付教育費用,小孩便真的是她的嗎? 她以這樣的理由阻止孩子與我見面法律上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嗎?回答同上!

4.目前,我可以透過法律小孩帶回我身邊嗎?蒐集證據聲請改訂監護。

阿丞 104-09-06 05:03

7月時 不知道哪根筋不對 幫我一個未滿18歲的朋友當保人分期買新機車 我20 

9/5他把車子借人 結果那人自摔 

我想想 如果以後是撞死人我就完蛋了 (今天才去爬文..

所以我想把車子收回來 但是他之前已交繳過的錢 我不想還他 大約一萬初

因為跟他講明白了不能借人 想讓嘗一點點苦頭 而且機車也不是新車了

車子如果真的收回來 我也要先繳清車貸 不想以後信用破產

我想問問各位大律師

不還他錢 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如果車子他不還我 只能告侵占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名義上是您的名字,但是實際上屬於借名登記的關係,倘若對方拒絕返還給您,至多只是起訴請求移轉登記,沒有侵占的問題。

2、承上,因此沒有返不返還已經繳納車貸的問題,倘若我方任意處分該車,反而是我方會有侵占的問題。

一、這個有幾個方向可以處理。

二、第一個可能是與對方調解和解,談一談沒有一定要訴訟

三、第二個可能是車子不要了,就送他,提確認所有權不存在訴訟,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常見車子對方在用都不繳稅不繳罰單,人也不知道跑到那裡,就是訴訟告贏了車子歸自己所有但是還是沒辦法執行反而更困難。

四、第三個可能是提告確認所有權訴訟,主張車子是你的,把車子要回來。

五、既然是朋友,可以談儘量談,沒有一定要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hanhan996 104-09-05 23:15

你好, 最近家中有一塊土地買賣, 經鑑介後發現土地前馬路排水溝佔用到私有地(應已超過20年但馬路也是私有名下), 目前有詢問公所如何處理, 公所是有提出申請鑑介複勘(不一定申請通過也不確定時程), 但看起來一直拖延並不積極處理, 如要請公所移動排水溝退回私有地是否可能? 買方提出總價需扣除排水溝佔用坪數金額, 請問如此合理嗎? (代書是提到買賣合約中有一條會對我們不利寫到"賣方應負責出賣標的物所有權之完整無他項權力設定負擔,無租賃關係及上手來歷糾葛等事, 如有上情, 買方應負責塗銷及解決, 否則致買方受損害時, 賣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感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5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雙方買賣契約違約規定如何約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買方要求扣除可能會不合理,應是協商如何由買方來承受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建議您們可以再協商看看,也可以直接聲請調解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和 104-09-05 15:51

民法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問賠償二年不行使消滅,可是目前發現對方諦約未誠信告知已超過二年,是否再可求償,而目前最主要的的訴求是解除合約,不知能否可行?   謝謝!〔依民法245-1〕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5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法第245-1條規定是以契約沒有成立為必要要件,倘若契約未成立,則無解約問題。

2、有關於店面是否屬於違建所衍生的問題,建議可以以損害賠償的方式處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般交易,於交付物品後,遇到瑕疵,常聽到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有一天,物品都還沒交到買方手上,就預先知道會有重大瑕疵,那該怎麼辦?買方還會心甘情願收下這瑕疵物嗎?

 

民法第354條及359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交付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買賣因物有瑕疵時,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然而,法條規定是於該物交付後,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難道我知道我買的物有瑕疵,我還要硬收下來嗎?
惟實務認為:倘符合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交付)前,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應解為買受人在危險移轉前即得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並拒付相當之價金。
這種案例常常在買預售屋的時候發生,因為預售屋常常在建造的時候被買方查覺許多瑕疵,但錢又已經付了8至9成,難道要把錢付完,交屋後才能另外請求賠償嗎?
因此,法院放寬法條標準,認為房屋交屋,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買方及得拒絕受領,並拒絕付款。
 
 
                                                         林俊賢律師
小吳 104-09-04 11:08

述說那天情況 

晚上 光線那些都很清楚

當時紅綠燈是顯示綠燈 我要直行過馬路

前方有一台機車 突然左轉 未打左轉方向燈

我為了閃他車 自摔(沒有擦撞其他車子) 受傷機車左側都是擦傷後照鏡也都碎掉了

當下他是沒有跑掉 我也有報警 救護車也有來 我是兩膝蓋手 都是擦傷

筆錄時 對方也有親口承認是他沒打左轉方向燈 

然後我當時速度40~50 兩台車距離大約一分尺 

因為對方有保險 所以理賠部分我是要跟他們保險公司談

我想請問一下責任歸屬應該是怎麼判別 

我是覺得很倒楣 我身邊的人都說應該要撞上去的 或許還可以賠更多= =

保險公司他們的意思是各負一半責任

但是今天沒打方向燈是他們 我為了閃車 受傷 車子也壞掉

而且我那幾天行動也不方便 第一天還痛到都沒辦法入睡

各負一半責任我覺得不太妥 事發到現在 他們都沒主動聯絡過我 也沒問我傷勢如何

都是我一直傳簡訊跟他們說 真的拖太久 昨天才跟它們說我想盡快處理

結果今天保險公司才馬上連絡我 拖了兩個禮拜了

最後想請問應該要如何處理 還有責任歸屬 謝謝

你好:

責任歸屬可以將初判表、現場圖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若有受傷可以提告過失傷害告訴,邊偵辦邊談,記得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另可以向各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一次解決民刑事紛爭。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行駛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後方來車。依您所述情形,對方之駕駛行為應有過失車禍案件之肇事責任判斷,您可以在事故後7天向警局申請現場照片、現場圖,事故後30天向警局申請事故初判表,上面會有初步肇責分析,如有疑義,亦可申請送交通鑑定保險公司一般來說都會拖拉殺價,因為您有受傷,建議您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請被告自行向其保險公司協調賠償事宜。 其餘細節,請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4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小吳 104-10-10 10:41

現在初判表出來了 我方是未注意車前狀態肇事 她方是左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這樣我也有錯嗎= =?如果沒注意早就撞上了.. 上面沒寫責任誰該付幾成 現在我該怎麼辦 對方態度很差 還跟我家人吵架 說我們家人死要錢 天天打電話過去 可是那一次是我媽打第一通電話而已 被講成這樣 之後那通電話他們也沒聯絡過我們 已經快一個月了 根本沒心處理 從頭到尾都我們自己聯絡他們自己申請資料 有時候想到還睡不著 失眠== 我該提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