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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熊 104-03-12 23:03

您好~ 有個問題想要請教. 個人在零售業服務販售商品給予顧客,彼此合做久了之後後續顧客有各種原因希望個人代墊貨款支付結帳他再轉帳於我帳戶償還.時間久後累積金額龐大他個人也無法準時匯入及負擔進而選擇逃避面對.之後家人出面協調,家人告知其有精神方面疾病(躁鬱症或憂鬱症)會大量購物及不知自己購物行為,故不承認其購物行為要求我回收貨品. 個人也願意回收承擔損失部分,僅希望他將已出貨的貨款償清,經協調後無論是其家人或是他個人都避而不見或是不接電約莫半年.最近後續連絡上希望他可以好好處理讓其有個結果不要持續拖延下去,但當事人要求處理窗口改為他個人,他家人無法代表其處理,他個人也有開店且持續營業中(困惑的部分是~有精神疾病卻可以開店且他的客人沒有任何發覺). 目前是屬於我跟他的貨款糾紛,我個人僅希望他穩定的返還,想請問我若跟他簽訂合解書及約定還款事宜,在法律層面是有效的嗎?簽署需注意哪些部分或我跟他簽署後續的和解書會因為他的精神狀況而失去效力嗎?感謝協助...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3-13 09:26

您好:

有精神疾病之人在未為監護宣告之前,與他人之交易並非當然無效;

您可以與對方簽立和解書,但是難保日後對方又用同一招術否認和解書之效力;

若真的損失頗重,建議還是提起民事訴訟

並於訴訟中請求精神鑑定確認對方是否真的無法控制購物,

如此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

以上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指名本人諮詢

JOJO 104-03-12 22:48

我因之前遇到香港的詐騙集團~現要如何以法律途逕將香港凍結帳戶以民事訴訟追回??可刑事附帶民事嗎??在香港與臺灣兩地都有報案~因被害人都在臺灣能在台北法院提告開庭嗎??還是一定要香港提告開庭??但目前詐騙我們的加害人仍找不到~~但香港凍結之洗錢詐騙帳戶資料香港警方無法提供給被害人的情況下如何提告??原告與被告之對臺灣或香港之民事訴訟之書狀怎書寫??或可直接請臺灣刑事兩岸協助幫忙嗎??還是可請律師函文至香港法院申請銀行凍結之帳戶強制執行歸還被害人呢???我該如何進行較好~因臺灣有三人都被詐騙~~金額一人都約三百萬上下~~希望官方或律師知道告訴我們如何來進行有個方向~~麻煩知道能給我們意見對我們有所幫忙協助~~因香港律師非長昂貴~~因被詐騙損失很大過的很辛苦~~實在希望能在最有效益與短時間內解決此事~~不知臺灣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兩地兩岸有法扶可提供給我們幫忙協助嗎??還是有律師懂香港兩岸法律或國際犯罪的呢??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4-04-07 13:52

1.被詐騙的過程為何?以及日期時間為何?

2.我們與對岸有一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彼此可以互助合作。另外,基本上法扶不會接這種案子(接洽的單位會有海基會、法務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等,過程繁複)。不過您還是可以到所在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現場律師

以上。

Bruce 104-03-12 21:20

朋友為了賺錢想至柬埔寨幫製毒販處理帳款。我想透過告知其罰則來嚇阻他不要以身試險...但是看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部分是針對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和轉讓毒品等有對應的刑責,卻沒說到"協助"毒販/製毒工廠營運需要負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是不是我看錯了法條?

如果在柬埔寨被當地警方查獲,是要依據當地法律或是遣返至台灣判刑?

又朋友先前被騙做人頭,現在已經是詐欺被告的身份(仍未結案),依法是否會限制其出境?

先謝謝各位律師專家的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0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其協助的程度,可以認定是幫助犯或是共犯。

2、有無境管必須看該案是否有下境管處遇。

小楨 104-03-12 18:36

律師您好:朋友開了一張一百萬的支票,到期日是三個月後,他要跟我換現金,(並且說每個月給我兩萬利息),所以叫我匯94萬給他就可以了,請問這樣可行嗎?要注意些什麼?這支票法律效益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2 18:48

您好,您朋友跟您之間的關係比較像是您借錢給他,他再開一張支票當擔保,但還是要注意有可能會被跳票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2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須查發票人之資力,若對方三個月後如期付款,您即賺取六萬元,若對方三個月後跳票,您即有可能損失一百萬元,或負擔訴訟成本向發票人提起訴訟請求清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鄭瑞崙 (鄭律師) 104-03-13 11:56

您好

建議你先向銀行查詢一下票信有沒有正常吧

或叫你朋友出具票信正常的證明再來決定要不要借吧

如果都可以正常履行票款

都很好

最擔心的是錢虧了

朋友也沒有

得不償失

jj 104-03-12 14:57

我的同事甲先生現在有一個幸福和樂的家庭,有一子。

在此之前,甲先生結過一次婚,離婚時將女兒的監護權給前妻。之後失聯十多年沒有對方消息。

上個月甲先生和二十多歲的女兒聯繫上了,知道女兒正在談離婚,但對她的交友及財務狀況都不了解。女兒希望離婚後可以將戶口放在生父甲先生這裡。

請問:

(一)法律上可行嗎?需經配偶同意嗎?在戶口名簿上身分是長女嗎?

(二)會不會有任何損害現任妻兒利益的可能性?

煩請律師解說,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其子女入戶籍的問題,只需要戶長同意即可。

2、其子女已經成年,故而會影響的至多僅為將來發生繼承事件時,仍保有繼承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2 22:27

遷戶籍並不會影響到現任妻兒之權利唷!再者,不論是否有遷戶籍,長女還是長女,跟遷不遷戶籍沒有關係。

吳傑瑞 104-03-12 13:14

您好:
近年發現所居屋處內牆壁出現連續之結構震動低頻噪音,且其有逐漸嚴重之情勢,為家中成員生活所無法容忍之噪音,長期下來已導致生活於屋內之成員耳鳴、聽力受損、精神不濟、失眠、小朋友半夜驚醒等問題,明顯侵犯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個人針對屋內以可能產生之噪音之自有設備如冰箱、變壓器等,經總電源斷電分析,其所述之連續結構震動低頻噪音並未依斷電後而消失,故合理懷疑噪音源為非自家設備所產生,已知可能之噪音來源為本棟大樓、鄰棟大樓或社區之公共設施、緊鄰賣場及商家、公單位設備或緊鄰住戶之私有設備。

多次反映環保局處及本社區管理委員會, 每每得到的回應皆為噪音無超標, 無法處理. 但實質上此低頻聲已嚴重侵害個人及家庭居住安寧的權利. 

因為本人無法以個人之力成功協調各單位配合(環保局/建管處/警察單位/商家/管委會/鄰居...等)亦無相關專業設備可以使用來調查噪音來源或進行蒐證. 由於管委會的消極處理態度, 目前希望透過正常訴願管道,能尋求解決.

請教律在找無噪音源的情況下:

1. 由於每次都是口頭反映, 是否需正式的發函(存證信函), 請管委會盡其義務保障住戶居住安寧的權利. (管委會有這個義務與責任協助受災戶處理來源不明的噪音嗎?)

2. 如果管委會消極處理, 走法律途徑是否有解決問題的機會呢?

3. 侵擾問題尚未被解決前, 是否可以暫停向管委會繳交管理費? 或要求管委會提出損害賠償呢?

謝謝您

LoMiNa 104-03-12 09:33

請教各位法律人士

我昨天收到一封支付命令

我父親101年時向當鋪借貸,騙我去當連帶保證人

去年103年8月他說已經還清,但9月我卻收到存證信函

而且是"平信"寄的存證信函,裡面是存證信函格式,但沒有郵戳

裡面還有一張契約影本,

因為父親有多次利用該債務詐騙怕會害我背債的親人的錢

所以大家都以為又是新的詐騙方式,就沒理會

然後父親本人也跑路連絡不上了...

這張支付命令裡面,有聲證1:契約影本、聲證2:存證信函影本

我有以下問題:

1.存證信函不是應該經過郵局存證才有效力嗎?之前有聽說沒寄出的存證信函就可以拿來聲請支付命令,請問他這樣是否會涉及偽造?

2.看到契約影本的時候,因為覺得很奇怪,我爸名字簽了兩次(其中一次簽名像翻印的),我自己的只有一次,所以才認為是騙人的

3.就以上疑問,我是否可以直接提出異議?請問提出異議後,會直接進入調解,還是我會被告,要走民事解決?

4.我昨天收到第一銀行貸款通知,發現我父親名下有房產,請問當鋪不是應該先去聲請扣押我父親財產,真的不行才找我嗎?還是他可以直接略過他來找我?

5.命令上當舖說父親101年以來都未清償任何債務,但這樣很不合理,他怎麼可能全無清償,一直到103年底才提出聲請?

6.若提出異議後,有關 1.2點疑問,我是否應該進行調解比較好,還是直接打民事訴訟會比較好?因為我父親跑路我也無法證明他是否有清償債務,那我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林智群 (klaw) 104-03-12 10:14

 先異議再說,讓案件轉成訴訟,

不然就確定了,等同對方取得勝訴判決,

至於你提的一些質疑,到開庭再處理

1. 先異議。

2. 連帶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不能要求債權人先執行對方財產

3. 之後可向主債務人追討被債權人執行的金額。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異議,可以單純否認,不用表明理由!之後就會轉成一般開庭程序,建議你找當地律師討論研商對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12 17:29

1. 存證信函只是催告的功能,並不不是說一定要寄存證信函才能聲請支付命令

2. 支付命令異議無需附理由,誠如前面幾位大律師所述,先去異議,並要注意異議的時效

3. 異議後就會轉入訴訟程序,屆時雙方再就實體爭議攻防。

4. 訴訟中,法院友可能詢問兩造是否調解,如果您堅持自己沒有欠債的問題,認為無還錢必要,當然就不必,但也要考量自身所執證據多寡以及答辯的合理性等個案情形而定。

以上供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2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事實為何,一定要趕快異議唷!

另外,異議後,法院會要求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若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案子就會直接轉入訴訟,轉入訴訟後,建議委任律師偕同答辯,以確保您的權利。

aw123w3 104-03-12 01:59

這兩天在網路搜尋相關跟社區管委會糾紛的一些資料,發現住戶得罪社區管委會管理委員,而不幸管委會又被得罪的那個委員主導的話,幾乎可說是毫無勝算可言,因此突發一個念頭,爭不過,那麼退出總可以吧?

我在網路搜尋到的可以主張以民法第2節第2款第54條: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以此為據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轄,前題是所有共同須支出及繳交之費用仍需照繳.

請問:

1.想要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擺脫管委會不公平之對待可行嗎?所有該繳交之費用完全照繳也無妨,只願能擺脫管委會之糾纏.

我們社區沒有任何公共設施,也沒有共同持份,全部都是透天住宅,產權都是分割獨立的,社區道路所有權人是建設公司之子公司,由建商以其子公司名義無償提供使用,並非捐出來,所以道路應是既成道路而已,並不屬於社區所有.

2.社區管委會在道路入口加裝電動拉門,及活動遮桿這樣有無違法?

煩請法律專業人士指點迷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直接提出辭呈。

2、有關於道路使用部分,只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且不影響住戶的進出,並無違法之虞,否則可以提出排除侵害訴訟

林智群 (klaw) 104-03-12 10:16

如果你有擔任管委會職務的話,可以辭退,

但是住戶本身就是當然的區分所有權人,

社區大會決議對你還是有拘束力,

不會因為你想退出(也無法退出,除非賣掉房子)就不用繳交管理費

小郭 104-03-11 23:01

小弟放在家中的皮包,遭小偷進入家中偷竊皮包裡面的現金(至少1800元,確切的金額忘記了),當初調兌自家的監視器,有拍到小偷的行竊汽車,也報警處理,

警方也依車牌號碼追查到小偷!

前幾天開庭,小偷就向法官出示身心殘障證明,小偷說他是低收入戶,

要申請法扶的免費律師,於是開庭不到5分鐘,法官就請小偷先行離開!

這小偷有在工作,且有9條竊盜罪,和1條妨礙自由罪!

試問,小偷做這些動作這不就代表,小偷不用賠償(低收入),也可以免刑嗎(身心殘障証明)?

真的很不甘心讓小偷這樣逍遙法外,小偷沒被抓到,偷到的贓物算小偷賺到的,抓到小偷,小偷就用(低收入戶、身心殘障)來躲避責任,還要法扶的免費律師替小偷辯護!小偷用此套方法,法律不就對小偷沒責了!

有無辦法,可以讓小偷受到制裁,雖然被竊金額不多,但是令人氣憤的是小偷的行為,和小偷故意躲避刑責的心態!

懇請諸位律師,可提供什麼辦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09: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表示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可以聲請扶助律師,不代表不須賠償及沒有刑事責任

2、對方持有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證明,確實可能有執行上的疑慮,但是本件金額不高,建議可以以和解方式處理。刑事的部份,對方還可以入屋行竊,應該沒有執行上的困難才是。

小仲 104-03-11 18:06

律師您好:

事情是樣,這紛爭已有兩年之久,我們住在舊公寓4樓,兩年前樓下住戶開始反應說我們太吵,認為為我們蓄意製造噪音影響他們的作息,多次上樓按我們家電鈴反應,起先我們也覺得可能是我們日常生活所發出的聲響打擾到對方,因為我們這的地板很薄,只有最低標準的12cm厚而已,聲音很容易傳到隔壁去,所以我們買2公分的軟地墊,家中有走動的區域都鋪上。但對方又不時上樓反應噪音,不論我們怎麼解釋對方都聽不進去,對方每次都說一樣的話,都是認為我們是故意敲擊地板。之後甚至跑去我們樓上拿石頭敲擊地板,說要讓我們知道聲音有多大聲。為了此事我們在門口及頂樓裝上攝影機,對方知道後就沒在我們樓上敲地板了。最後,我們請里長調解,也是不了了之。我們有私下問一下里長,里長說對方很固執,很堅持是我們故意發出來的。前幾個月,對方大聲向陽台咆哮,說我們又在製造噪音。隔天,我下樓與對方理論,對方態度依舊,這件事搞的我跟我太太精神耗弱,最後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聲明如果對方對噪音有疑慮,請自行舉證告發,不可再按我們家電鈴騷擾我們,否則我們將提告法律解決之。過了一個月後,也就是前幾天,對方又上來按電鈴,說「不管如何,只要你們製造噪音,我們就要上來按電鈴...」。最後這兩次按電鈴我們用手機錄影下來,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反制他們的行為,用什麼條款告他們?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1 19: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以強制罪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錄影蒐證之後報警處理。

2、倘若因此必須看精神科等,則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1 23:25

您好,建議您不予理會!

另外,若對方以連續按壓電鈴之方式騷擾,可蒐集證據對其提告強制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1 23:54

您好,建議您不予理會!

另外,若對方以連續按壓電鈴之方式騷擾,可蒐集證據對其提告強制罪。

aw123w3 104-03-11 17:54

想請問本人購入一戶二手屋,其社區有管理委員會,也有管理規約,但從未告知或交付規約給我,因搬入之初看見社區大部份住戶或多或少皆有搭車庫或頂樓採光罩,以致本人也跟著搭建採光罩等,完工至今已兩年多,一直相安無事,直到最近本人得罪一位管理委員,於是該管理委員於過年前向拆除大隊檢舉,經拆除大隊派人至現場會堪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文給管委會自行協調後回覆,經總幹事告知管委會要約時間協調,本人也當場允諾同意協調,並等候通知,但一直沒有接到協調通知,誰知道過年後該管理委員竟然公報私仇,公器私用,聯合其它委員以管委會名義再次發文提出檢舉,請問:

1.管委會對於本人搬入前後的違建都無作為,只針對本人一戶檢舉,有無違法之處,如有的話違反那些事項呢?

2.感覺管委會似乎任由該管理員操弄,請問可以向管委會提告哪些事項嗎?例如瀆職??

3.本人承認本戶確有違建,但可要求管委會一視同仁,連同該管理委員家及全體社區違建一併舉發嗎?如管委會經本人提出要求仍不執行,請問有法可管嗎?

4.本人詢問建築專業人士,告知可補申請執照,變更建築設計,以取得合法化,但需管委會出具證明同意搭建,請問可向管委會提出此要求嗎?

5.管委會成員含主委共7人,請問此7人開的管委會議的決議可代表1百多戶住戶嗎?

6.只購屋有區分所有人權,但只用來渡假偶爾住一兩天,但並沒有實際住在社區,請問該區分所有權人能擔任管理委員嗎?

本人原本儘量配合,忍氣吞聲,為的就是不想得罪任何人,但該管委會已被當成個人報復之工具,已有多戶不堪修理選擇搬離或不願入住將其出租,於是本人決心挺身而出對抗,或許自不量力,但再此下去還是難免步上搬離一途,或許放手一博會有轉機也說不定,請各位對法律學有專精之人士,不令吝提出解決辦法,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1 1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確告知,否則無法分析。

3、您可以檢舉其他人,但是無法因為其他人沒有遭檢舉而主張合法化。

4、您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倘若拒絕,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或是提告解決。

5、依法管委會僅能就事務之執行部分決議,對於住戶重要事項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才可以做,否則可以消極不配合,或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方式處理。

6、這個問題必須回歸社區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w123w3 104-03-11 22: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 ... (恕刪)

感謝曹律師提供答覆,有關第三點問題,本人絕無規避法律也自認是違建,只是管委會自認依法行事,那麼我只是要求管委會一概舉發,不應只針對性檢舉我一戶,如果我向管委會要求全部舉發,但管委會置之不理,那我真的拿它們沒辦法嗎?管委會不是有義務執行住戶的檢舉嗎?我都舉發了,管委會可以置之不理嗎?麻煩播撥空解惑~~謝謝

cream 104-03-11 16:01

自己在臉書成立社團買賣商品,由於去年至今年A小姐在社團有跟我購買商品,但是她購買後有時會說她趕著拿商品,請我這邊先幫她出貨,由於在這之前他有跟我交易過幾次,紀錄還不錯有按時付款給我,所以我就不疑有他,先出貨給他,但是後來款項就沒有付款給我,去年到現在我有陸續跟她討款項,雖然陸陸續續有還錢,但是到現在還尚欠部分款項,今年1月有要求她要2月過年前,把所有款項付清,對方也答應我會還款,但是至今對方一直沒有還錢,這段期間還跟我說,她有匯款給我,請我去查帳,但是每次查帳都沒有如她屬實有匯款給我,現在我這邊想要採取法律途徑自保,請問該怎麼做呢?(對話紀錄都有保留)

然後目前有位B小姐,在我社團購買許多商品,請她匯款給我,對方都一直拖延不肯付款,每次留訊息給他請她付款,他都已讀不回復我,感覺他很像想跑單,想請問這種狀況該怎麼辦呢?(對話紀錄都有保留)

楊律師 104-03-11 16:42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A小姐請您利用支付命令跟他要求給付貨款 B小姐在你尚未收到貨款前,不要出貨給她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Sophia 104-03-11 12:32

律師您好,想要詢問若有外國人(有可能住在台灣)在FB公共版面打出*你*三個字的國罵,適用於台灣法律公然侮辱罪嗎?

又這位外國人私底下傳訊息給我的一位女性朋友,瘋狂騷擾她並說要散播她的裸照(目前確定這位女生沒拍過裸照,所以她不怕威脅,但是因為一直收到他的騷擾訊息導致自身情緒受到影響),並且只要女生在公板發言,他都會在下面說你忘記我曾經親過你了嗎?等之類的留言又可以使用哪一條法律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1 17: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對方的行為可能涉犯公然侮辱恐嚇散播猥褻照片之恐嚇罪,倘若該網域是在台灣,或是對方人在台灣,則台灣法院有管轄權。

2、另外表示親吻過的部份,可能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04-03-10 13:19
原為買賣糾紛,簡單說是跟朋友購買東西收到貨是壞的,朋友收回維修後,遲遲沒有回來,朋友原本答應在約定期限返還金額,但未在期限內還款,一再拖延,之後就避不見面,賴耶不回, 已寄存證信函給她,收到後皆無回應 是否可以侵佔提告 或是聲請支付命令比較妥當 如要走法律徒逕需要注意什麼 ,我只是學生希望能找到對我比較好的方法處理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3-10 14:19

您好:

如果都是學生的話,直接提起刑事告訴未必是好;

建議可考慮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如對方仍無誠意解決,再循法律途徑解決也不遲。

以上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 歡迎來所指名本人諮詢

買賣部分可能成立刑事詐欺,但不一定成立,還要看具體事實,至於不返還金錢,這沒有刑事侵佔的問題,是單純民事糾紛,起訴解除契約後請求返還價金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10 20:03

1. 同上黃大律師所述,這看起來比較像詐欺,但這種消費糾紛要導向刑事詐欺勢必要多加詳細說明究竟如何認定是詐欺同時要明確舉證,不然不易成立。

2. 先發函解除契約,再提告請求返還價金。

蔡先生 104-03-10 11:35

我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一位女生,有持續的聊天、出來吃過飯,但後來得知她是已婚狀態。目前是她的先生盜用她的帳號,擷取我與她的聊天文字內容,相關較具爭議性、曖昧的部分在於:1.我有講到我觀賞限制級影片。2.她說想來跟我過夜,但是我沒答應,所以也沒成行。3.她有叫我老公,但是我沒有叫她老婆。除此之外無任何其他證據

我想請問:

1.在沒有發生性關係的逾矩行為情況下,我們進行網路交往的文字遊戲,就單靠附件的文字證明我們的交談,且男女雙方都堅持未做踰矩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妨礙家庭」或其他罪狀。

2.如果對方先生持續恐嚇要求20-30萬台幣,否則就要提告,我的相關作為應該為何,較為妥當合適、才能保護自己。

3.若對方先生聲稱已對我提告,我該使用什麼途徑與資源,方能查得是否屬實?

非常感謝您的撥冗協助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0 12: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對話紀錄,倘若過於露骨,還是可以認定為通姦罪。

2、倘若已經提告了,您之後會收到法院傳票

3、建議可以將對話紀錄留存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答辯。倘若認為有成罪的可能,始進行和解,並簽立和解書。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為確保您的安全,可對其提起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免費通話Line輸入(q789336)亦或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本所就處理此類成功案例實務經驗供與您參酌。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先生 104-03-10 13:25

謝謝各位律師的協助回覆我比較疑惑的是,這麼薄弱的證據還是有罪狀成立的可能性嗎?,能否再撥冗解惑: 談話最露骨的部分是談到我看限制級影片,但我的聲明是我自己在看限制級影片並與女方通電話聊天,與女方並無見面及身體上的碰觸。她說想來跟我過夜,但是要顧小孩,但我的聲明是我根本沒有答應,所以根本也沒睡。她叫我老公,我的聲明是並不等於我叫她老婆。這些聲明都跟聊天文字內容沒有相牴觸。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二人有露骨之交談內容,逾越一般普通朋友之往來分際,仍有可能侵害他方之配偶權,而可能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張源傑 (源傑) 104-03-10 20:43
回覆 蔡先生 的發言內容:

1. 依您所敘述之事實,與刑法妨害婚姻家庭罪之不法行為構成要件不相當,至多只有可能成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便要成立民法上之損害賠償,依照目前您所提供之證據,對方勝訴可能機會亦不大。

2. 對方雖然恐嚇,但恐嚇之方法是告你。因為去法院提告是人民法律上之權利,對方並不成罪。既然他說要告,就等他告了再說。

3. 對方既然已經告你了,法院或是檢察機關就會通知,請靜候通知。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0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尚未構成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針對對方之請求,您可開始錄音蒐證,但可不予理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0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您可爭執並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及未有發生性器官結合之行為,若此,則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有過從甚密之行為,另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vicky 104-03-10 10:50

大房子女拋棄繼承權,二房子女繼承土地,在被繼承人還存活時(96年)被大房配偶以禁治產監護人名義咨意出售,被繼承人97年病逝.

99年二房子女收到國稅局遺產稅單,但於102年3月5日取得買賣契約證明後,才確知土地被大房配偶售出,102年3月29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其上明載大房配偶應繳納遺產稅,地院亦於於103年查出土地售出款項匯入大房配偶帳戶中.

二房子女於103年11月以刑法335條侵占提告,但姻親間逾六個月不起訴.

法律顧及親情而有六個月時效限制,但被告不念情份,故意犯法,侵占證據確鑿,且事實上二房子女並無參與被繼承人的事業,又未與大房及其子女同財共居,只因逾期六個月時效,受害人就得喪失權利,豈不違反天理正義?

請問受害者能以何法條平反不白之冤?

 

依您所述,目前僅可以民事不當得利來起訴,要求返還所受不當得利價金,再列入遺產分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0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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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0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nono 104-03-10 00:14

想尋問因家人不斷在積欠債物,且以都替家人不斷清償

但債物一直無數進來,清償不完

想知道是否有法律規定無需替他人償還

家人以成年也在世,是否能將他個人債物不讓家中其他人來負責

可以有法律效易撇除償還呢?或簽定切結書?

沈恆 (沈律師) 104-03-10 07:43

您好!

法律沒有規定要幫他人還債,您本來就沒義務替任何人償還,也沒必要簽任何切結書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nono 104-03-10 13:1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法律沒有規定要幫他人還債,您本來就沒義務替任何人償還,也沒必要簽任何切 ... (恕刪)

那如果債主要求該家人應負責還款,我們沒有法律上的證據能說這跟我們無關不需替他償還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10 20:39

其實應該反過來是要求債主舉證為何特定家人借的錢,卻要由其他家人還,可要求債權人提出借據等相關書面資料供核對及確認。

貝貝 104-03-10 00:00

在104年1月10日時繳費報名8800元為期一年的潛能開發課程(全面啟動教育機構),但是因為時間不能配合因此1月28日開始提出課程退費 ,但是承辦人員態度強硬表示公司不能退費,一直到2月1日開始上課都未再與對方聯絡,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去上課這樣我應該有退費的權利啊,有什麼相關的法律可以解決嗎?感恩

楊律師 104-03-10 00:52

建議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之網站用線上申訴

與查看各縣市規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了解相關退費標準

呆呆 104-03-09 22:02

父親去世,留有一棟房產,父親留有公證遺囑,指定我繼承1/2,我兩位甥子各繼承1/4,併指定我為遺囑行人

現在甥子說,因為他父親(也就是我哥哥)已經去世,沒有繼承權,他們執行所謂代位繼承,所以是我兩位甥子跟我三人平分,一人拿1/3。

請問法律代位繼承是這樣分配的嘛?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09 22:24

Dear 呆呆,

代位繼承繼承繼承人的應繼分,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被繼承死亡前已過世者,則代位繼承人得繼承該已過世(如您哥哥)的應繼分。本案中如果計算您哥哥的應繼分,假設您母親尚存,則您與您母親、已過世哥哥的應繼分比例為三分之一。您哥哥的兩個兒子各分得六分之一。但因為本案中您父親立有遺囑,在不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之情況下,應以遺囑之內容優先適用。(由於題目未述及您母親是否還在世,所以我假設遺囑之作成時繼承人只有您與兄長的兩個兒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甥子只能代位繼承其父親那個部分,而其父親分得二分之一,您二甥子則再就此二分之一各取一半,即只能各取得四分之一,您仍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9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應繼份為二分之一,姪子僅能就您大哥之二分之一平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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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123 104-03-09 19:07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事情經過是這樣:某天我和我後媽因為一些事而有小爭吵,後來我情緒有點激動,就用手推了他手肘兩下,然後我後媽就報警了,在等警察來的途中,我坐在那看電視,然後後他莫名其妙的用手機一直敲打我頭,然後我就正當防衛想撥開他的攻擊,不小心打到他的頭,然後警察來了,他說他要去驗傷,我和他的個人資料有留給警方,之後他去驗完傷,把驗傷單交給警方(傷勢不知道)

今天嘉義地方法院有寄通知來,裡面寫到這個:『通常保護令』,請問這是什麼,會怎樣嗎?

另外只有這個保護令而已嗎?還是還會有其他法律刑責,還是還會有什麼後續的問題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9 20:35

1. 「保護令」是由被害人聲請禁止家庭暴力加害人對被害人為不法侵害行為,保護令上面都會具體載明禁止的行為,一旦違反,則會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保護令裁定不服,可於期限內提起抗告

Chita 104-03-09 16:10

各位專家好, 想請教關於房地產法律相關問題:

20年前, 父母以哥哥的名字貸款買了一間房子, 頭款及每月貸款金額由父母親支付, 父母退休後, 由我每月匯款支付此貸款. 由於哥哥對家庭的狀況不聞不問, 父母的生活費也皆由我支付, 父母傷心之虞, 希望把房產回歸於他們的名下, 但哥哥目前斷絕聯絡! 請問依照現行法令, 有辦法處理嗎?

 

PS:

1. 哥哥為親生。

2. 我與哥哥皆已各自成立自己的家庭, 經濟能力皆小康.哥哥自己有再添購房產, 因此拒絕支付孝親費, 及此房貸.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問題現行法律可以解決

但你要小心收集證據

先請你父母親以簡訊錄音等方式跟你哥哥要錢

或者以往有留下紀錄

證明你哥哥拒絕付撫養費用

 

然後向法院提出訴訟

先主張解除借名登記契約

請求返還動產

次位主張撤銷贈與

這樣應該可以解決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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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9 17:30

1. 同上蘇大律師所述,能夠取得越多證據證明該房屋實際上您哥哥並沒有對該房子有所貢獻,就越能夠支持借名登記的事實。

2. 若要一併主張未履行扶養義務撤銷贈與,必須父母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請一併留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借名登記方向較能解套,若當初是贈與,也需視有無附條件,以上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您們可以向您哥哥主張終止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房子,建議您這邊最好要準備當時的買賣契約貸款的還款明細,還有房屋的稅費由何人繳納證明,以及房子是由何人在使用收益的證據證據越齊全,越有機會能夠請求返還。另外,也可以您們也再主張即便是贈與,您哥哥也未盡扶養義務,您們可以撤銷贈與,請求返還。最後,若無法返還,您們還是可以請求您哥哥依不當得利返還房屋價款。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或協助,歡迎來電0932372316王友正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9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父母扶養部分,可以以父母之名義請求哥哥給付扶養費用。

至於房產部分,可蒐集看看是否可以主張借名登記唷(意即實際上之所有權人仍為父母,僅是登記為哥哥所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9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母可向哥哥請求給付扶養費及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動產,惟若欲主張借名登記,須提供完整之資金流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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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ta 104-03-10 13:04

感謝各位專業人士, 謝謝各位的建議, 讓我的心中已經有個底, 

畢竟親兄弟, 非到必要~真的不想走到對簿公堂的這一步!

倘若真的不幸, 一定擇一代為處理, 再次感謝!!

不知道該怎麼辦 104-03-09 13:25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的法律追訴期是幾年?
楊律師 104-03-09 13:38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你這案件最重本刑為五年.故追訴權為20年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林智群 (klaw) 104-03-09 14:13

要看是幾年前發生的事情,

如果是修法前發生的,追訴期是10年,

如果是以後發生的,追訴期是20年,

這種案件通常被害人當下就會提告,要用追訴期躲過,很難

 

 

1.  有關追訴期各大律師均已回覆,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2.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不知道該怎麼辦 104-03-09 21:1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要看是幾年前發生的事情,

如果是修法前發生的,追訴期是10年,

 

 

 

拍攝日期約是一年前發生的,但是對方一直到上個月才傳訊息過來,懷疑是顧意要取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9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不要回應對方,避免遭對方蒐證,且您應蒐集對方之訊息證據資料,以利日後訴訟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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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9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不要回應對方,避免遭對方蒐證,且您應蒐集對方之訊息證據資料,以利日後訴訟使用之。

晴天 104-03-09 11:25

各位律師好:

本人今年一月到知名醫院附設美容醫學中心進行第一次雷射除痘疤手術,術前門診和醫師約定好的治療範圍是兩頰和太陽穴,數日後並在美容醫學中心簽具同意書(僅由護理師簡單說明)及由醫院拍照存檔,然後進行手術。

由於手術過程非常劇痛,雖然有向醫師反應疼痛狀況,但醫師一直要我要忍耐,好不容易手術結束時(前述範圍),醫師卻突然問我要不要順便打鼻子和下巴,因為疼痛的關係,加上又如此倉促,當下我未置可否,但醫師旋即為我進行鼻子的雷射治療(但未施打下巴),然後就說手術結束,雖然覺得有點奇怪,但基於相信醫師專業,當天就回家靜待復原。

剛開始因為紅腫結痂,看不出來鼻子其實有受傷,等到一個月後結痂脫落,才發現原本很光滑沒有任何疤痕的鼻子卻出現一條長1公分,寬0.5公分的黑色淺凹疤,現在每天都很傷心。

近日即將要回診詢問醫師如何處理,想在回診前請教各位律師,為了將來可能的法律程序,我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並保留什麼證據?回診時要如何向醫師主張我的權利,如治療費用等等?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向診所調取病歷,您與診所是成立醫療契約,所以診所若未依約履行,則會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問題,以上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9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醫院調閱病歷及驗傷,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醫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醫師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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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9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醫院調閱病歷及驗傷,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醫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醫師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蛋糕 104-03-09 00:51

律師您好

我想跟您請問一下 , 上個月11號左右 , 也就是2月11號 

我到了中壢原價屋和他們購買了一個螢幕 

而當時店員只有和我說有一張卡片和他們的店貼紙

是兩年保固內可以免費送修的東西,要我留著。

但是現在不到一個月,出現了螢幕故障問題,

我拿回原價屋希望可以換新,因為覺得時間太短就出問題了

這樣對我而言很困擾,但是他們卻說因為當初買螢幕有個紙箱

我把他丟掉了,而無法在一個月內出現問題向他們換新。

但是他們當初並沒有跟我口頭上或是文字上敘述

需要保留什麼或是一個月內出現故障即可換新。

而說只能送修,而時間是半個月左右。

我想請問這樣子有法律可以保障我的消費權力嗎?

畢竟我才使用了不到一個月卻要送修半個月左右。

這樣的服務讓我覺得很困擾。 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9 10: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螢幕故障的瑕疵原因本來就存在,則您可以要求廠商更換新品,惟本文認為該螢幕已經使用一個月,這部份可能無法認定是既有瑕疵。

2、倘若無法換新,則廠商必須依據保固約定給予保固,並且可以約定修繕時間應該從保固時間中扣除。

3、本文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阿良 104-03-09 00:42

誠心請教各位大律師:
之所以會到此發問實在是因為小弟的遭遇已經到了求助無門的情況
是這樣的, 小弟原本是一間進口美國雞豬養殖營養品公司的業主在一年多前, 
遭到親人買通自家員工聯合以不法手段, 將公司原有的業務, 客戶資料, 進口輸入許可, 
詐騙形式橫奪與過戶小弟的親二叔江鴻春長年負責動物營養品業務的對美國聯絡事宜有一天, 
叔叔通知我, 美方將藉故拔除我公司的代理權並同意將代理權轉至其兒子江燊堯公司名下

因此事以超出小弟之能力範圍, 亦無從阻攔於是小弟拜託叔叔幫忙, 確保代理被拔除後, 
能夠經由其兒子公司購得貨源, 並轉手賣給公司原有客戶小弟以相信自家人的心情, 
同意將輸入許可過戶給其兒子名下, 誰知, 叔叔得手後就失去聯絡, 
也才發現他是想把事業整個吞掉

後來經由公司另名陳姓員工陳述, 小弟才知道公司羅姓員工早已知情並遭收買
不但協助叔叔把公司的輸入許可過戶到其兒子唯貿股份有限
並將我公司之客戶資料洩露給叔叔於是將她開除, 並開始循法律途徑解決經朋友介紹, 小弟找到了馬在勤律師, 並簽約付款八萬元委任在這之前小弟絲毫沒有訴訟經驗以相信專業的心情, 全權交給律師處理過了半年後, 毫無音訊, 小弟擔心之餘致電給馬在勤律師誰知這位馬在勤律師竟以公司搬家, 事務多忙又說曾致電龍潭派出所, 私下打聽案情說案子若提告可能對我不利為由, 而拖延整整半年小弟認為此人不可相信, 於是解約, 還被扣了兩萬元

小弟認為, 馬在勤律師很明顯是說謊
羅姓員工的確是住桃園龍潭
但龍潭分局的人根本不可能會知道這件事
所以小弟猜想, 他們應該是已經私下協議吃案, 拖延我的時間

背叛公司的員工名叫羅麗雲, 其兄長為法律界資深大老羅明通馬英九御用大律師, 聽說會是下任檢察總長候選人, 也是馬在勤的老師小弟在簽約前曾問過馬在勤, 是否真能與自己恩師對薄公堂而他當時信誓旦旦說, 告贏機率很高, 先告再說吧小弟因此才安心簽約, 誰知道最後變成拖延半年的戲碼小弟才發現自己被騙, 也才學會世間險惡小弟叔叔的兒子江燊堯, 其妻為凱基證券董監事女兒目前亦在凱基證券擔任要職, 開名車, 已經極具經濟基礎小弟不明白為何要做這種不法的事而小弟遇到這樣的事, 對人性極為失望原本對訴訟的積極心情, 被這樣一搞, 已經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該相信誰後來小弟輾轉從朋友口中得知, 馬在勤跟羅明通都是藍派律師相護是理所當然, 故小弟對此極為失望, 亦開始對藍深惡痛絕朋友表示, 若想解決此事, 若再找到藍派律師, 恐怕只會重蹈覆轍小弟本身並不懂政治, 事發之後, 小弟曾試圖以剩餘資金開了間小咖啡店想試看是否有機會重新建立經濟基礎, 並希望能重新尋求法律途徑但如今小弟的店, 因地利不佳客源不足, 也已經開始出清頂讓這些時間, 小弟罹患了憂鬱症, 心中憤憤不平一直想討回屬於自己的公道, 但已經不知該如何是好如今店也倒了, 小弟已沒有可以再失去的東西了只能背水一戰小弟曾經試著再次尋找律師
而, 小弟嘗試透過網路諮詢的律師聽到羅明通的大名就直接不受理諮詢

小弟雖不懂法律, 但相信自己本身具備的證據是充足的
因為他們許多聯繫都還是透過公司的電子郵件
郵件之內容可明確發現, 協助叔叔的部分
均為羅姓員工個人獨斷之行為
郵件小弟也都保存妥善
並有公司另名員工可當人證
個人認為, 告贏的機率理應是不低

除此之外, 被我開除的羅姓員工
曾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
目的是為了得到資遣
並不承認其犯行

當然小弟是不可能給其資遣費的
當時心想, 若對方問心無虧, 大可對我提出告訴
何況她又有大律師的哥哥撐腰

但此事最後是不了了之, 由此可見
對方終究是心虛的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若小弟沒有錢請律師, 是否有其他方法或管道可申請律師協助訴訟
2. 若小弟想辦法籌錢請律師, 是否能推薦具正義感, 職業道德, 保護當事人的律師
3. 如前言, 小弟的咖啡店即將收起, 公司在無實際業務運作的情況下
勢必得將公司結束, 若是辦理停業或歇業或是將公司轉讓過戶
是否會影響到訴訟
4. 小弟希望能聽聽各位法律先進對此案的見解, 又一旦訴訟
小弟是否有勝算, 勝算高嗎?
5.這樣的情況, 若要訴訟, 可以告他們什麼呢?只要是任何可以告的罪名都好
6.是否可能提升至刑事案層級?
7.這樣的案子有多久的時效性可告?

大大感謝

Jeff 104-03-09 00:19

本社區是桃園市獨棟的集合式住宅,有成立管委會和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法)。原屋瓦有施工瑕疵多年來時常掉落,現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全社區每戶的屋瓦皆換新,但所換的屋瓦顏色和原舊屋瓦顏色有不同,請問需要到政府機關申請變更顏色嗎?要到哪個單位去申請?

另外有一戶鄰居遲遲不肯簽約換屋瓦造成她那一棟無法動工並影響其同棟鄰居的權益,其他棟都將陸續完工,是否可透過法律途徑要該住戶簽約換屋瓦,社區換屋瓦是各戶各自和廠商簽約付款方式。

謝謝!!

 

PC 104-03-08 23:07

社區管委因自己在地下室腳踏車有不愉快經驗 自己提議 自己表決 自己訂社區大會公投議題 欲禁止社區地下室腳踏車  其公投題目為"是否贊成地下室禁騎腳踏" yes or no 選項讓腳踏車住戶權益受損
部分住戶反對此議題 認為不適合住戶大會公投 且其題目有操縱結果之可能. 管委此舉有如球員兼裁判 利用職務之便 行利己之事.
管委會上7名管委 只要過半(4票)即通過此議題 ???而現場8住戶反對卻沒有用
此議題卻關係腳踏車族的權益 住戶希望 汽車 機車 腳踏車皆能共存
管委會一意孤行
請問 類似此例 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提案 住戶能否決嗎? 有相關主管機關能申訴嗎? 在法律上能提行政訴訟之類的嗎? 
PS. 腳踏車住戶只佔社區1/5  所以yes or no 的選項對腳踏車影響很大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9 10: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設使用,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法僅由管委會決議。

2、倘若僅有管委會決議,則可以消極不配合,亦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表決推翻。

3、倘若已經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必須符合通知規定、表決人數規定,且必須符合平等權等法律原理原則,否則可以提起撤銷決議或是確認決議無效等訴訟

4、倘若要以訴訟處理,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PC 104-03-11 14:1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 你好!
文中你所提到的平等權 請問適用於此例嗎?
我可以主張 汽車 摩托車 腳踏車 皆為交通工具 是平等得來跟委員談 無權禁止 但可規範嗎?
謝謝!

 

 

JIM 104-03-08 16:43

我是在網路發文賣我的合法氣槍2500元,有重新噴漆也有照片(有在資料上註明 已重新噴漆亮晶晶),一位買家來跟我詢問~我也有再說一次顏色問題~結果他說要付我1500的訂金確認要買(不買給錢幹嘛....),我也接受並接收了1500訂金,之後約時間地點面交,見面時他告訴我顏色不好看,我跟他說那我可以跟你約時間然後看我和朋友再重新噴漆一次,噴好ok再買~結果他ok可以之後買,結束面交之後我馬上跟我朋友約時間要準備噴漆,結果我之後跟他要喬噴漆的事的時候突然改口已改買別的氣槍不買我的就取消了!我得到消息後就轉手把我的賣了,然後他要買別的東西要拿回訂金,我也盡量配合他~結果我訂金準備要給他時,一等就是四個月,我在等他的一個禮拜之後就馬上尋問開店朋友,他回我說是訂金到手是民法契約成立(因為沒有另外約定),然後他取消不買是他不履行契約,所以不用還他訂金,所以我用掉了,這幾天突然跑出來說他因為被退學所以到台中工作,然後一直想說服我幫他然後把訂金還回去,最後突然生氣說我侵佔他的錢...(他把之前面交的事都忘的一乾二淨,連他給多少訂金都忘了)然後要報警..我也回他是他因為顏色不ok所以取消(我當時也有點忘了)他就抓這顏色不ok來推給我是我的問題所以取消購買要還訂金~然後說我不懂法律,已經去"新北市的刑事警察局"報案了!(台中跑到台北!?)然後要在今天3/8號還他錢不然不撤銷,但是後來我發現是他買別的東西所以沒辦法履行契約,而不是因為我給他不ok的顏色,我這方面也告知他了!他開始要證明,我也給他對話證明了~之後狡辯說是顏色不好看還說早就不買了!(明明自己當初說買別的槍所以不買我的,還說我也同意取消...明明就問他啥時要來噴噴完再買,根本不合理)然後開始放話說要寫信到我學校,還要我父母的電話...今天已經去附近的分局問了!結果他們不清楚民法沒辦法幫我太多~但是照我之前查到的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來看他們不能馬上下定言說不用歸還訂金需待查證,我現在要怎麼處理接下來的問題啊?

楊律師 104-03-08 17:09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既然此買賣契約係歸則於對方因故不買而導致買賣契約不能履行,故他不得要求你將此定金返還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JIM 104-03-08 18:03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那他要我家電話跟地止還要理他嗎?如果他一直騷擾我的話該怎麼作?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8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對方,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波妞 104-03-08 13:26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們現在住ㄉ土地 是92年間婆婆用先生ㄉ名字所購買!!
這十幾年來 地價稅房屋稅也都是我們在繳納!!
但上禮拜婆婆卻因為小姑要求要分土地 所以到區公所申請協調 要我們規還土地!! 請問這是否已算贈與? 還有我們是否一定要歸還土地??
  因不略法律 所以麻煩大家了><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8 14:18

1. 親屬間的事,盡可能多溝通協調,盡量不要貿然就上法院訴訟處理。

2. 萬一調解不成必須訴訟,要看對方是主張借名登記還是撤銷贈與而決定不同的攻防策略。

3. 先前關於該房地支出的費用單據(房貸、稅等)請保留。

一、要先研究主張借名登記而不成立的實務上其他案件,在你們的立場的一方究竟搜集了那些證據,要跟著搜集,然後提出於法院。我查了一下,例如被錄音到承認借名登記

二、也要研究主張借名登記而成立的實務上其他案件,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搜集了那些證據,這個部分要防守。例如:對方發存證信函、對方清償貸款、我方負債累累,均曾被認為無法證明借名登記

三、和解調解的過程中對方可能會錄音

四、雖然調解過程的陳述或讓步不能當民事證據,但 還是有人拿來刑事案件用,很常見。也就是說,你要想著對方在跟你們談話的過程可能都在錄音。還有就是如果本人來錄不好錄,所以有的人不會自己來錄,會找你的朋友來跟你錄音

五、研究得越多,勝算越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約談請先電話預約…

依經驗判斷八成以上會主張借名登記,除保留所有相關物證外,你婆婆本身及其他家人的說詞也相當重要.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朝贈與去主張,借名登記也要有其理由,並不一定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8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您應主張雙方為贈與,無借名登記之情形,亦可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先行討論談判之策略與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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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您應主張雙方為贈與,無借名登記之情形,亦可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先行討論談判之策略與方向。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案子要分為兩個階段策略

首先你們要否認是你婆婆以你先生的名義購買

要主張這是贈與

並且不能留下任何對話記錄或訊息承認這房子是借名登記

至少現在開始講話要很小心

(如果是婆婆付頭期款,貸款由你們繳納那就不是贈與)

第二

如果是贈與

你必須要求對方舉證你們有任何符合撤銷贈與之要件才可以

 

第三

如果權狀不在你手上

儘速把權狀拿回來

這是重要證物

 

第四

調解你們可以不前往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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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妞 104-03-21 19:39

律師們 晚安 不好意思 又來打擾了!!
 我們到區公所調解不到十分鐘 即宣告破裂.....

我婆婆請來她住台北ㄉ弟弟出面 全程由這個舅舅發言 我婆婆完全一句話都沒說!!
只有一開始說了一句 <我不知道要說甚麼>

果然!! 這個舅舅一開口就說他主張當初是借名登記!! 還說當初我們只是跟婆婆借權狀去看 權狀騙到手就不還她 拿到權狀後就把兩個妹妹趕出去!!

這些完全不是事實!!當初權狀是婆婆親手拿給我ㄉ 並不是我們騙來的!!

更令我們心寒ㄉ是 他們除了提出土地歸還ㄉ訴求之外 還要求一個月一萬元ㄉ土地租金
共15年一共是一百五十萬元!! 當然我們沒有接受這個訴求 所以調解破裂!! 未來可能就是直接上法院!! 請問律師們 我們手上並沒有其他相關資料<也不知需要甚麼資料> 未來如上法院 是否對我們不利呢?? 謝謝律師們ㄉ回應 >< 

vivian 104-03-08 12:40

律師您好,我老公有一個哥哥5個姐姐,媽媽退的勞保,也不清不楚的花快完,現在婆婆有失智症,建議安養中心照顧,但姐姐昨天說她是嫁出去不需付安養費,也開始說要其他4位不需付媽媽的安養費,請問律師這樣是合理還是可算遺棄呢?嫁出去的真的沒有義務嗎?姐姐還說剩【我們和哥哥2兄弟自己負責安養媽媽,不關她們嫁出去的事,但之後哥哥如不想付安養費第一個月他接去家,但都上班所以也是將媽媽關起來又說那是哥哥權益,第二個月就是你們自己帶去安養院,而安養要我們全額自己付】,最後結果就是安養院只有我們付,請問這樣我們該怎麼處理,因為她們之前有騙過公公過世財產,要我們去請印鑑證明,最後南部房子變成哥哥的,她們真的很聰明,我們不懂法律,並被她們精神壓力我們真的無助,再麻煩律師可以幫助我該如何應對,以免又被騙了(╯╰)真的很謝謝您喔~

ALEX 104-03-08 10:13

您好:

      年前選舉活動頻繁,我家鄰居(簡稱甲A)參與賄選活動被人舉發兩次,只因檢調過程中透漏有鄰居看到參選人與他接觸頻繁(常去甲A家),但無直接指名也無說舉發者是否是附近鄰居當中,但甲A毫無證據一口我祖父(80歲)為告密者(因為其他鄰居為親信),但事實我們不是告密者,甲A在前日下午找我祖父談判,過程中一直說我祖父是抓耙子,又不當恐嚇,並且生心不滿與本次當選里長聯合,將我祖父鄰長職務去除取代而之,想請問如此行為我方可根據什麼法律控告如此不講理惡鄰居? 以上 麻煩律師   感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8 11:04

1. 誹謗必須是公開傳述不實的事實,致被害人的社會評價受到影響;而恐嚇則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實告知為成立要件。要符合上述法條要件才能構成。

2. 您所述情形,必須視對方說話的內容、傳述的對象、場合乃至於背後動機等,為綜合判斷,若符合上開法條規定,自得提告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的權益似乎已遭受害,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專業律師諮詢【具有專業律師為佳】。並請蒐集相關資料,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說您祖父是抓耙子,確實有可能會有誹謗之問題,此為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8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8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培智 104-03-08 03:55

直行綠燈看到行人紅燈(他有在斑馬線上)
煞車減速摔車
機車噴出去噴到那路人
他沒有事站起來
我罵他闖什麼紅燈他說我騎太快
但我大概4、50左右
我說我要報警不要走
結果他走去別的地方不知道幹嘛一段時間後又走回來跟附近店家聊天(似乎是住附近)
看到警察來了就回家躲著
警察去問店家才出來
那路人的兒子說不管紅綠燈怎樣行人就是最大
想請問一下那到底肇事責任誰比較大?
我上網查過
我知道路人在不管交通號誌下
只要在斑馬路上就有絕對路權
且駕駛人應減速禮讓 
但是我是在看到她後想禮讓而煞車摔車掃到對方(反應不及的情況下)
且對方沒事
我則是多處擦傷
還有交通大隊的警察當下做筆錄時有跟我說那他這樣算肇事逃逸
但是我也查過了
行人因為無交通工具所以不適用於此逃逸法律
那是否這樣看來我責任比較大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8 11:27

1. 若對方紅燈,就算走斑馬線且為行人,對方本身仍有肇責。

2. 車輛駕駛接近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如有行人也必須禮讓。否則未減速而撞傷行人,無論行人是否紅燈,也是有可歸責。

3. 接近行人穿越道就必須減速,不是看到有人才減速,您所述情形,雙方都有責任,但責任程度要視當時事實發經過而定,您可向警方申請初判表,必要時也可申請肇事鑑定釐清肇責程度。

4. 您有受傷,對方有肇責,則對方可能涉犯過失傷害罪。

培智 104-03-08 12:04

那想請問一下
真的是行人肇事逃逸嗎?
真的是有交通工具者才能算是逃逸

楊律師 104-03-08 14:16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對於你的傷勢,請至醫院驗傷並開立診斷證明,並於事故30日後向警察機關聲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並向警察要求做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之筆錄刑法第 185-4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肇事逃逸前提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人故不會成立肇事逃逸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一、你的部分宜速驗傷

二、對方沒有受傷的部分警方有沒有載明筆錄呢?這個很重要,如果沒有的話要快點搜集對方沒有受傷的證據,尤其是警方的說法。有的人在現場沒受傷,過了幾天弄個驗傷單就告你了。

三、我本身有遇過現場說沒受傷,後來她媽來了之後連續大聲的問了幾次「你有沒有受傷」,然後她就改口稱「唉呀我的腳好痛」的案件…

四、搜集你沒有紅燈證據,人證,或者是錄影光碟。

五、如果在還能搜證的時候不搜證,後續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處於不利地位…

六、如果對方沒有受傷,那麼你就不會有刑事責任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聯絡

104-03-08 03:25

本人於今中午備妥證據後向轄區地方派出所對網路臉書某網友提出公然侮辱

 

但後來輾轉知道臉書台灣分公司不會提供IP給檢警調查 。

因此想詢問有經驗的法律人 …

當對方臉書照片用動物照片 ,名字用綽號 ,基本資料不公開 。在網上大肆攻訐他人 ,難道真的就無法對其追查犯罪侵權行為嗎 ?

某知名藝人提告臉書使用者 ,但臉書不提供ip ,所以偵結不起訴 …

真的檢調無法追緝臉書這些匿名者嗎 ?

 

那我還需要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嗎 ?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8 11:54

1. 確實妨礙名譽臉書是不會提供個資給警方。

2. 您當然還是可以提告,但就必須從該匿名者的朋友連結關係、發過的文章等等多方蒐集其個資,讓偵查機關有個可以循「線」追查的「線」。

104-03-08 12:04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確實妨礙名譽臉書是不會提供個資給警方。

2. 您當然還是可以提告,但就必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答

但對方帳號好友名單相關都被隱匿

實在不知道怎麼追查

KELLY 104-03-08 00:47

你好,我們的房東分別把1樓跟2樓租給兩個店家,1樓是賣衣服的,我是在2樓開店的,我們的樓梯並沒有共用,1樓店家旁邊有隔間一條通道,客人是可直接通往2樓,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因為1樓的店家是以前就承租,所以1樓的騎樓,包括我通道前的空地都被他佔去使用了,我也不去計較,在ㄧ樓騎樓內左右邊的橫梁柱都掛了他自己的招牌,我只要求其中一邊的橫樑柱掛我的招牌,方便讓在騎樓下行走的客人看到我的店在2樓,但他卻以他是先來承租的理由不讓我裝,我們的房東說他都沒有意見,一二樓都不想得罪, 請問1樓店家這樣有違法嗎?請問有什麼法律條例是可以去要求限制ㄧ樓店家的呢?謝謝!

律師~你好!是的!這是新竹市馬路店面(ㄧ般住宅透天),整棟都是房東的!因我己簽約二年,原先一樓房客口頭答應可讓我在他橫樑柱招牌下,並排 裝我的招牌,所以我也花錢訂作了,現在一樓房客又反悔了!!房東說他當時跟ㄧ樓簽合約時並未提到招牌樑柱歸屬,只是一樓為先承租者,所以倚老賣老的態度,,但若有法條是可以制定他的,我不排除走法律途徑!只怕說並無這樣的法條了,謝謝!

楊律師 104-03-08 01:46

 

您好

 

可以查查看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看一下對方有無申請之類的

若沒可以向各縣市工務局檢舉

一、以和為貴,理由很簡單,他在一樓,如果每天有人來的時候他都跟別人說二樓沒有開你要怎麼做生意…

二、可以試著聲請調解

三、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的話寧可另擇地點開店…

四、開店之初不要失了人和…你檢舉他他也會想辦法整你,這樣還要不要賺錢。可以提出兩邊都開心的方案…儘量協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談請先電話預約

KELLY 104-03-09 11:08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以查查看< ... (恕刪)

律師~你好!是的!這是新竹市馬路店面(ㄧ般住宅透天),整棟都是房東的!因我己簽約二年,原先一樓房客口頭答應可讓我在他橫樑柱招牌下,並排 裝我的招牌,所以我也花錢訂作了,現在一樓房客又反悔了!!房東說他當時跟ㄧ樓簽合約時並未提到招牌樑柱歸屬,只是一樓為先承租者,所以倚老賣老的態度,,但若有法條是可以制定他的,我不排除走法律途徑!只怕說並無這樣的法條了,謝謝!

 

KELLY 104-03-09 14:57

律師~你好!是的!這是新竹市馬路店面(ㄧ般住宅透天),整棟都是房東的!因我己簽約二年,原先一樓房客口頭答應可讓我在他橫樑柱招牌下,並排 裝我的招牌,所以我也花錢訂作了,現在一樓房客又反悔了!!房東說他當時跟ㄧ樓簽合約時並未提到招牌樑柱歸屬,只是一樓為先承租者,所以倚老賣老的態度,,但若有法條是可以制定他的,我不排除走法律途徑!只怕說並無這樣的法條了,謝謝!

青蛙 104-03-06 18:11

文長~再請各位大大耐心觀看並解惑,感謝

小弟母親多年前參與某公司成立的互助會,因自身參與該公司不少合會再加上業績不錯

所以被該公司拔擢為業務總監一職(但是非股東)

後該公司被以違反銀行法凍結公司資產(資產中含各參與者投入之合會金)

小弟母親亦因違反銀行法被判入監服刑

而資產凍結的部分經過幾年的興訟

最近法院終於有要解凍發還給原投資

今天與我母親委託向法院申請資產解凍的律師聯繫

(解凍後的錢會先回到我們委託律師的帳戶裡做統籌分配)

律師表示:最近其他投資人有在談論待資產解凍後要向我母親求償,因為他們那些投資人認為我母親從本案獲利甚豐.

我問他~先前有投資人像我母親提出民事求償已獲判無罪~而且應該已過追溯期(98年發生至今)

另外~凍結之資產只有少數金額是用我母親名義投資

其餘皆為以其他家人之名義投資(原投資金錢來源為登記在我與我妹名下的房子房貸增貸而來)

試問求償之依據為何?

律師表示:因我母親刑事已被判有罪,故應與其他被判有罪之股東及關係人對相關投資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而且民事獲判無罪部分僅為少數人之興訟,非為全數投資人,所以資產解凍後他們可能會有動作

我回問他:被判有罪的是我母親不是我們其他人,何以他們能對我們的資產有所動作?

律師表示:那些投資人都知道(沒有祕密)我們家人都是被我媽用來當作人頭帳戶使用,所以將來有可能會對解凍後分配到我們帳戶的資產採取法律動作(如強制執行or假扣押....等等)

我再回問他:那我現在可以採取甚麼動作將來避免權益受損?(比如說在法院還沒解凍前先提異議等等的?)

律師表示:現在就是低調,待資產解凍後再看情況.

~~~~~~~~~~以上為本案初步描述~~~~~~~~~~~

小弟想請教各位先進:

1.我現在與其他家人應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2.我剛結婚,是否應與老婆辦理夫妻財產分離制,較不會影響到她

3.其他投資人真的有權利凍結或強制執行或處分(含其他法律行為)我的及我家人的分配資產嗎?另其他財產(如薪資帳戶)有可能受影響嗎?

就違反銀行法一案,本人曾經手處理紅富海、金圓、廣西南寧等吸金案,具足豐富實務經驗,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多年前的話,很有可能都已經超過二年了。

二、如果對方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的話,有可能可以答辯時效消滅,如果是時效消滅的情況,只要為時效抗辯,是一毛錢都不用賠償的(除非對方有中斷時效之行為)。

三、這幾年有修法過,老公的債務老公的債權人再也不能代位老公向老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這個部分你不用過於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若要約談請先電話聯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楊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圓圓 104-03-06 15:05
過年期間,買家跟我買了金額990的商品,我跟買家說匯款後再幫她出貨,她說她戶頭裡金額不夠,沒辦法匯款給我,我跟她說,可以在ATM先存錢進去再匯款給我,買家又說不知道郵局什麼時候才開始營業,一直拜託我讓她貨到付款,我也答應了。 我到全家便利商店要寄貨時,店員告訴我沒有貨到付款的服務,我心想但我已經答應她了,我馬上打電話給買家說麻煩她收到貨後要匯款給我,她也答應我,我就把貨寄出了,隔了幾天我打全家服務專線,詢問貨到底取了沒?服務人員跟我說,對方已經取貨了,我馬上提醒買家記得去匯款,她跟我說,她過幾天發薪水,她發薪水後再去匯,結果我在她發薪水的前一晚提醒她,她又說,她延2天後發薪,我也跟她說,沒關係,那她發薪後再匯款,後來我又在她延後發薪的前一晚提醒她,她又說能不能過幾天再匯,這樣的情況買家到底有沒有法律責任呢?(我跟她的對話我都有截圖保存)
楊律師 104-03-06 16:00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對方這樣的行為可能有觸犯詐欺罪之虞(可以警局備案看看) 民事上可寫支付命令(可以網路GOOGLE或到法院買)要求對方給付貨款,之後寄到對方住所地法院就可以了

 

 

供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7 22: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付款,否則依法提告

倘若對方仍惡意拖欠,則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瓜瓜 104-03-06 14:09
請問若是朋友甲找乙、丙、丁一起合資投資股票,甲出40萬,乙出20萬、丙出20萬、丁出20萬,總共100萬放進甲戶頭,由甲代為投資股票,也說好獲利為扣稅後按投資比例分攤,為避免日後有糾紛所以想簽訂契約,內容大概是每人出資的金額和獲利方式以及停損風險承擔等等。想請問這契約若是自己擬定內容大家簽名蓋章在法律上具法律效力嗎?還是一定要找律師契約呢?

委任律師代擬投資委任契約,較能針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例如甲背信而未投資投資顯有不合理、侵占投資款項、拒不分配獲利等等,約定周延的賠償違約金事項,也不會有約定條款違背法律強行規定而無效的情況,如再公證契約也可逕作執行名義來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契約無論出自誰手,都會具備一定效力,只是這種合作模式建議妳們找律師 商量契約內容,畢竟律師處理這方面經驗較多,能夠幫你們規劃讓整個運作的進場、過程、退場機制,讓彼此都能在充分信任的狀態下來合作。

您的需求是我們的專業,有關於您的問題,我們已有處理多件的經驗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雖然經雙方簽章後即生效力,惟契約內容均會影響雙方權益,所以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3-07 00:02

您好:

1.契約只要當事人均同意,且無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情況下,即生法律效力。

2.委請律師擬定契約之用途,就是避免契約因有違法之約定而無效。

3.建議自己草擬後之契約還是先請律師過目,才比較有保障。

以上 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3-07 21: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為了慎重及避免未來產生糾紛起見,還是要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您撰擬本件合夥投資契約書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是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合法權益。

104-03-06 10:28

您好:

請問一下,

AB雙方互開本票給對方,但B將A開的本票遺失(已忘記開票日期及金額),

1.是否可以雙方寫本票遺失切結書註明雙方無任何債務

2.雙方寫切結書加一位證人是否就具有法律效用?是否就不用向法院公示催告?

3.另請問本票遺失切結書如何寫?

謝謝各位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6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要釐清,是否有禁止背書轉讓,是否有填載受款人?

2、倘若有,則縱使遺失影響也不大,雙方可以另外簽立協議書,記載雙方權利義務即可。

3、反之,則不論雙方如何約定,倘若有善意執票人出來主張權益,則倘若未聲請公示催告等,就票款關係無法提出抗辯。至多是向對方求償問題。

104-03-16 10:53
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本票上有寫受款人,但無禁止背書轉讓

雙方簽立協議書,是否就不用到法律聲請公告催示?

能傳圖片請您幫我看看?

謝謝!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要

Jane 104-03-05 23:31

您好:

約2月底有一家同行的廠商陳小姐來電詢價

公司主管報價為125含稅

前天同家廠商另名王小姐致電公司再次確認

當下仍告知125含稅

但因個人忙碌疏失,傳送給對方的報價單錯誤為105含稅

對方付款後主管發現金額不對

要求我向對方說明並補匯款差額

但對方堅持報價單已成立,不要補匯差額

該公司是以比市面還要低的價格購入

要轉售給零售客及水電工

我想詢問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兩名員工皆已知口頭報價為125含稅,但因個人忙碌而誤植105含稅,從原本100顆燈泡,改為200顆燈泡,是否不盡應屬實告知義務而藉機購入疑慮,甚至有詐欺之疑慮?

2、傳真給對方的報價單未蓋公司章,此報價單及交易是否不成立?

3、如對方仍不補匯款差額,個人方面應如何處理?可以個人名義寄存證信函追討嗎?

4、對方已匯款,但敝公司若未出貨,對於公司方面有什麼影響或法律責任呢?

楊律師 104-03-06 01:33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你們公司可以寫個存證信函給對方 

主張你們雖然報錯價

但是並沒有承諾他們以你們報錯的錯誤價格為買賣契約的要約意思表示

所以雙方間應該尚未成立買賣契約

請對方將匯款取回

 

 

 

供參

Jane 104-03-06 06:45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已知報價錯誤,將數量追加至200顆

並一直主動來電數次,其中對方未告知金額錯誤

還故意詢問是否依照報價單金額匯款即可

當時有給予正確回覆

但傳真的報價單為一開始的100顆

追加至200顆後並未再傳真正確報價單

這樣是否需要履約?

存證信函應如何填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6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報錯價的部分,倘若無法主張法律上的錯誤,則雙方必須受到該意思之拘束,否則會有違約責任

2、本文認為您所主張的與市價有落差,我方承辦人員工作疏失,均不屬於法律上的錯,倘若將來引方違約賠償訴訟,恐將不利法院之認定。

3、建議應該盡量與對方溝通,並藉此蒐證證明對方早就知道價格應該為125。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阿汗 104-03-05 18:14

各位大律師們好,

想請教一下,父親在婚前時有受到爺爺贈與的房產一棟,因為婚後不僅不願賺錢,還到處揮霍、玩女人,因此欠債不少。

母親受不了爸爸這樣揮霍家產跟玩女人,想要離婚,但是隱約有聽說在婚前受贈的房產是不受「離婚財產均分」的法律約束。

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們,如果真的像上敘說的婚前受贈的房產是不受「離婚財產均分」的法律影響,那在婚後變賣受贈的房產換現金,是不是就會有「離婚財產均分」的問題出現呢?

謝謝

婚前財產和受贈財產就是不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不會有你說的問題

一、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

二、關於你的問題,我查了一個近似的判決…如果婚前財產換成錢混到婚後財產而且隔的時間有點久,其實有可能最後被認為無從證明是婚前財產變賣而來。不過…如果是短時間內變賣換現,對方要證明是婚前財產換現的話應該不會有太大困難才是

判決摘要:

「 上訴人就李○順出售所得價款如何運用?款項之直接流向

      為何?並未能舉證證明,尚難遽認李○順係直接將售得價
      款購置附表一之動產。且參酌上訴人自承:李○順尚有
      七名子女扶養,李○順曾捐獻「至陽宮」83萬元,以及
      「鳳儀宮」之至少百萬餘元,且為子女購置不少房產,而
      被上訴人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
      ,足認李○順將售得價款供生活、為子女購房地或為其他
      投資,則李○順運用售得之價款,或有盈虧,多年陸續再
      為購得附表一之動產,自難認係婚前財產直接轉換,且
      被上訴人與李○順結婚長達30年之久,附表一之動產又
      為婚後10餘年始購買,益徵尚難僅憑李○○曾出售婚前所
      有土地得款,即逕認該附表一之財產應視為婚前財產。」。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5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

在此限: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5 20:17

建議您母親先就父親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蓋若其財產都被扣住,父親會較有心理壓力,有利於母親之後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