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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104-09-19 22:21

您好!我的名字叫Allen

我有個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問題

我先說明我的情況是在距現在兩年前102年9月15日(星期日)我騎機車在三重環河北路堤防旁準備走新北大橋到板橋,過程中我走在地上畫有"機慢車優先道"的機車道行駛但突然有某個從不知道是大樓還是路邊停車格出來的汽車"TOYOTA Yaris"突然冒出我剎車不及撞上它的左半邊靠近照後鏡的前方,當時自己被撞得昏過去,安全帽整個碎裂醒來時已經在馬偕醫院的急診室,醫師診斷有輕微腦震盪走路頭都有點暈暈不穩,搖頭時會有劇烈疼痛感當時也有點想不起來事故當時有沒有報警,駕駛者是誰等情況(都昏過去了也不知道昏過去時發生的事情)

就在當天我從醫院回家後不久,就接到三重交通隊警局的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事故的筆錄到警局時,警察也幫我約了事故的肇事者一起到場做筆錄當天也跟警察說明事發經過後,警察認定初判表是這麼寫的:

對方:起始前,涉嫌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讓行駛中的車輛優先通行(安89-I-7)

我:行駛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安94-III)

 

當時承辦警察也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並立刻撥電話調解委員一起到場跟我們雙方簽和解和解書內容:

1.聲請人(對方)於102年9月15日12時00分許,駕駛車號(****-**)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三段,與相對人(我)騎乘車號(***-***)機車,不慎發生車禍,致相對人車損人傷,產生糾紛,經調解相對人為息事寧人,願無償無條件達成和解,自行負擔修復費 醫療費(不含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在內)及其他一切費用
2.相對人同意撤回對於聲請人就本車禍糾紛事件一切告訴。
3.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
在簽和解書時,這位駕駛者其實人也不錯的,意思意思給了我4000塊現金,直說人平安就好,車子賠償的問題,當時大家也都簽了和解書也就互不追究

就在簽和解書後的大概三到五天...接到某產險公司的電話,說明車賠部分要我到場談,我已經簽了和解書的情況下,只覺得莫名其妙雖然他跟我說我簽的和解書不是物品持有者(車主),是駕駛者跟我簽的,但當時駕駛這輛車的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樣車的車主不是他,我自然當然認定是他的


再說...談和解時,這位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輛車保險是保哪一家的,我認識見過面的只有這位駕駛者,我憑什麼要出面,跟一個陌生我不確定對方車險是不是你這家的陌生保險公司談車賠呢!?

所以理所當然的不理會這像是詐騙電話保險公司。

就在事發後的兩周前收到法院的起訴狀,

要求我賠償對方的車修損害賠償5萬六千多

天呀!!~

不是和解書已經說"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了呢?!

我打電話給對方這家保險公司求證,確有此事情,

對方保險公司是這麼解釋的:這起事故只有駕駛者跟你簽和解,雖然也有寫到物品損害賠償的部分,但車子呢!是掛在某間廣告公司名下的,

雖然跟您簽和解書的就是這間廣告公司的負責人,但因車子是掛在廣告公司名下,屬於法人,所以簽和解書必須要蓋公司的大小章才有效力。現在是這間廣告公司對於他車子損害賠償的部分,由我們產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要您負責這起事故的車修費,雖然我也很同情您在這起事故是受害者,也受傷進了醫院,但是你要知道,法律是現實冷血的,該要你負責的,你還是要負責

 

 

我的問題如下:

1.當初的和解書駕駛者並沒有說明車子不是他的,且簽和解書當下,調解委員也有跟我們雙方都說明過這件事情。

他也簽了"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這條關於物品損害賠償要各自負責的部分。既然車子不是他的,那這駕駛者是不是沒有權利簽這物品損害的部分?!

2.承1.

若有權利簽,既然他有權利簽,那這樣也不能對我提告,損害賠償的部分了,對嗎?!

若駕駛者無權利簽,他卻簽了,那這樣要怎麼算?!




你好:

初判表無法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僅供參考,你是否有過失仍然需要經過鑑定才能得知。 你跟駕駛間的民事損害賠償及其他民事請求權要受到和解書之拘束,此部分並無問題。 由於駕駛並非車主,無權代表車主出面洽談和解事宜(除非有經過車主授權),就算你簽署和解書也不會拘束車主,車主仍然可以向你請求。 依你的文義,保險公司已經理賠車主,故依照保險法第53條規定行使代位權向你求償,此時要先釐清你是否有過失,無過失則不用賠償。 再者,如果有過失就要釐清駕駛與車主是何種關係,以及可否主張與有過失,請求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和解書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則是另外一回事。

一、我的處理方式是查這家保險公司之前同類案件的敗訴判決。

二、參考並清點證據答辯狀。這類案件是有希望打贏的。

三、可考慮請律師代撰,這稍微複雜。可考慮的是,被代位者已無權利其無從代位

四、也有人讓步而與保險公司和解調解,畢竟金額不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阿志 104-09-19 00:51

剛剛在高雄市博愛二路忠孝路口發生車禍

我是開車 綠燈左轉

起先綠燈時 我開到分隔島有等待 一名機車先衝過之後 後方機車遲遲未動

我就轉彎過去  未料又有一名機車飛衝出來 直接撞上我的車門

對方是外國人 持有外國駕照

我想請問 如果對方提告責任是怎麼分配

再者 如果對方沒有反應 或者只是要求賠償 我該怎麼處理?

交通大隊這邊是否會有罰單

三聯單的部份我有跟交通大隊的警察要

為何警察回覆我不是刑事案件 沒有死人 不可能開單 沒有單

因為第一次發生 不太懂 請問律師這個怎麼處理

玲玲 104-09-18 22:56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經法院調解協定...

1.前夫未按調解約定前來設定抵押...有任何法條可定罪?

2.6月底調解成立,約定9月要辦設定抵押前夫卻在7月初向某家銀行設定抵押最高額度100030年限,8月初他媽又設定抵押50030年限,導至我現在為第3順位.....請問這是刑事詐欺?

3.調解筆錄中有一條:兩造其餘在婚姻關係存緒其間對他方取之財產上請求權及剩餘財產請求均~拋棄~.....當時我並不懂這條文含意 而我律師也沒提出任何異意.....現在才發現這條是損害財產的權利...我可以提出異意...讓法官徹消這個不公平的協異嗎?

pS 與前夫分居17...一人獨養學障的兒子,去年底前夫突然提告離婚,我同意...但前夫要給付17年來我幫他代墊兒子的撫養..協商之前,前夫辦低收入戶(他從不工作當然沒收入)又申請法扶,法官&書記官都說他很可憐...要我~17前的撫養~就算了不要 ...  當時律師也誤導我...讓我當場簽離婚...兒子的撫養200設定抵押15 年後才能拿....現前夫又自行設定80030...他媽又500..那棟房子頂多值這些錢...離婚目地達成...可以不盡對兒子的撫養意義務....法律能縱容這種行為嗎問有那條法律可徹消這不平等的協商嗎?謝謝!_ 


你好:

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可以請求繼續審判,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 對方若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提起代位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聲請強制執行。 若是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小林 104-09-18 11:52

您好

本人去年四月份發生一個被後方車輛高速追撞車禍並且肇事逃逸,

但對方遲遲都沒到案所以被通緝,

有一天遇到臨檢剛好被盤查抓到案了(他表示願意和解)

後來法院開調解庭,對方卻又沒來...審判長提出拘提,

一直到前天偵查終結最後一次在法院開庭然後調解,

(對方有前科,並且是在假釋期間車禍肇事逃逸)

因為對方是被上銬過來的,我開出的條件真的非常低...

只有單純交通工具跟醫療費用而已,調解委員說我很有誠意沒有獅子大開口,

希望雙方和解,對方表示願意分期償還,調解委員也說和解書會送法院,

如果對方沒按和解書的約定日期匯款給我我可以到法院,對方逃不掉!

因為這樣我就同意和解,

後來調解委員就幫我寫撤告+和解書,我也簽名了...

可是當天回家的路上越想越覺得好像不太對,

因為撤告之後可以緩刑,刑事判決也會因為和解而判的比較輕,

原本拘役50天要繳的5萬元也會因為撤告和解不用繳給國庫...

如果那個人賴帳不賠的話是不是反而是他賺到了...

請問還有什麼補救方法嗎??昨天查詢好像一旦簽名就不能後悔了...

因為這個車禍後續處理要花的錢是借來的,對我真的很重要......

這兩天因為這兩個簽名讓我都睡不著覺,謝謝看完...

補充: 肇事者今天就放出來了,和解書上是寫11月份開始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肇事逃逸公訴罪,故而無法撤回告訴,撤回的部分應該是指過失傷害罪等,且因為對方在假釋期間,倘若前案是故意犯罪的話,本案是無法緩刑的。

2、不過確實會因為雙方已經和解了,法院會給予對方比較輕的處罰。

3、建議可以寫陳報狀給法院,希望等到11月份對方給付和解金之後在宣判,避免對方拒絕履行給付和解金的義務。

4、因為是在調解委員會作成和解,很難撤銷

 

小林 104-09-22 02:51

陳報狀似乎還要看法院那邊準不準,但我會先試試看,謝謝曾律師的建議~

小林 104-10-02 05:11

不好意思,我寫民事陳報狀都還沒得到回應,

因為我目前手中有些資料可以懷疑肇事車主不會依調解筆錄承諾賠償,

從監理站查詢他這輩子欠的交通罰單數十張從來沒繳過,強制險也違規沒保,

如果欠國家錢國家都要不到了,更不用說賠償了......

因為再過幾天就要宣判了,

請問宣判當天我能提出這些資料延後判決或是取消和解和撤告嗎...

心灰意冷已經不想要他賠償了...

KATSUNO 104-09-17 12:41

因為這段時間一直被人用各種方法傳訊辱罵騷擾

又算封鎖也沒用,對方會換各種帳號或方式留言傳訊

我是有把這些時間所有包括手機傳訊、FB、討論區傳給我的留言全部擷圖

所以就算他的留言裡面沒有罵到髒話,只要有批評辱罵

且行為造成我的生活困擾,我就可以提告沒錯吧?

 

這是屬於民事還是刑事呢? 詳細一點我該控告甚麼罪?

有效追朔期是多久呢?

 

另外關於我LINE的對話內容未經同意被他PO在公開網站上

並被他附上言論批評

提告的有效追朔期又是多久呢?

一、辱罵的部分如果是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的狀態,那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以地檢署或警局受理之日計算。民事部分的話是侵權行為,可請求對方賠償精神上損害,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二、第二個問題基本上跟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一樣的。

三、具體上還是要看對方發言的內容是什麼,還有為什麼他這樣發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TING 104-09-16 16:10

小弟近日被提告騷擾,事發經過如下,

因為某些原因被迫坐在壅擠的客車上,因為車上冷氣直吹我,所以我的姿勢是雙手抱胸保暖,起初右手不小心觸碰到了昨旁小姐的右胸,?????之後手放下後碰到了他的左手手臂,我看他在睡覺就輕捏了一下,看他都沒反應,我就很白目的伸出右手在她左胸前作勢要摸,之後車上一個搖晃就直接碰到了,我當時也嚇到了,我知道是我的錯,不應該這麼不尊重他,也很後悔做出這件事,所以我也馬上承認我有觸碰到她的胸部,想要得到他的原諒,但他執意要報警對我提告,之後我再也沒見到他了,想道歉想談和解也沒有機會,請問這樣我大概多久後會收到法院的傳票,這樣大概會被判怎樣的刑罰呢,去法院需要注意些甚麼,在完全沒有聯絡發式的情況下還有機會和解嗎,在我能力範圍能賠償的損失我都願意賠償,警察說我到時候只有我一個人會出庭是真的嗎? 請問這樣試算民事還是刑事?或是只要告了就兩方都要負責?

另外,他在網路社群上的數個公開社團訴說整個事情還附上我經過些許處理的姓名和偷拍的照片,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出庭時需要告訴庭上嗎?

勞煩感謝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6 21:46

您好,建議與被害人和解,若已經起訴,可以向法院表示有和解之意願,懇請法院協助調解程序(向被害人詢問意願)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性騷擾是屬告訴乃論之罪,本件可以在開庭時向檢察官表達願和解之意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6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沛沛 104-09-16 15:46

律師你好

因上個月中至一所幼兒園應徵助理老師,時間10小時,薪水兩萬6,當天園所就說需簽約一年,如有違約需賠3萬,想說是知名幼稚園所以就簽了,但也沒給我我那份合約,就在8/17去報到時卻變成班導師,時間也調為10.5個小時,薪水沒變,因本人並不是幼保科無教師資格(應徵時雇主知道)有跟園長反應過,但園長當時只以一句覺得我帶得不錯給塘塞過去,就在前幾天我提出離職,園方卻說如果我離職要負民事刑事責任,還叫我要照離職程序,但依勞基法及合約上都沒說為滿三個月要提前10天,那我真的要負那些責任嗎?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約定,會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由於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你依勞基法規定主張權利,雇主不得請求違約金。 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彰化縣男子劉上銘,去年為貪圖小利,拿了5張千元偽鈔,開車到苗栗、新竹的檳榔攤及超商,沿路購買檳榔或香菸找零後,將偽鈔換真鈔。最高法院痛斥劉男素行不佳,曾擔任詐騙集團被逮,卻不知悔改又行騙,昨依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將劉判刑3年8月確定。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9C%B0%E6%96%B9%E6%8E%83%E6%8F%8F-%E5%81%BD%E9%88%94%E6%89%BE%E9%9B%B6%E9%A8%99%E7%9C%9F%E9%88%94-%E5%88%A4%E5%88%913%E5%B9%B48%E6%9C%88-215006452.html

 

作者(林偉信)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9月11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96條定有:「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被告劉男因行使系爭貨幣時,明知該紙幣係為偽造,而非屬收受之初並不知係偽造嗣後發覺因不甘受損失方行使者,因而觸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kaina 104-09-16 10:03

兩年前的七月前男友把一台車過戶給我說請我幫忙貸款要做生意,我不疑有他的就辦了,前男友也說要幫忙繳清車貸,但事後我卻一直收到車貸公司的繳款通知,我先前曾多次向前男友提出要請他歸還車子,他都說因為朋友已有先幫忙代墊車款,藉故不還車子,今年三月時因被前男友的朋友恐嚇,但無實質證據,所以我中間一直躲著他們,但中間仍收到車貸公司的催款,於是我便於今年的九月初左右向警察局提出對前男友的侵占告訴,但今天卻也收到了車貸公司的刑事告訴狀,告我損害債權罪,我實在不知道現在該怎麼做,因為當初錢和車子都被前男友拿走,我也實在沒錢可以償還,請問我若不償還會有什麼樣的刑罰,我又該如何才能向法官解釋我其實無力償還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備齊資料至本所討論案情,亦可撥打免費法律諮詢、熱線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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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Teresa 104-09-16 09:55

如題

我是刑事訴訟被告

在做筆錄時我戶籍地和居住地是不同的

請問法院傳單會寄到戶籍地還是居住地?

本人目前不住戶籍地

希望不要寄到戶籍地

若是有可能寄到戶籍地我該怎麼阻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原則上如果筆錄上有留「戶籍地」、「居住地」,地檢署或法院二個地址都會寄通知,若不想寄戶籍地,可寫書狀指定「居住地」為送達地址,表明日後訴訟文書逕送居住地,無庸寄送戶籍地即可。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熱線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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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6 22:08

您好,可以寫陳報狀進去給承辦股別,陳報毋庸寄送戶籍地,僅寄送居住地。

candi 104-09-16 09:33

請問律師:

我是原告,因為被打及公然侮辱,已經刑事判決確定,現在在打民事賠償庭,不過,被告的家人一直趁機在找我們家人的麻煩,請問可以提供被告的家人找原告家人麻煩的錄影帶事證提供給法官嗎?

1.法官會不會認定錄影帶裡非當事者肇事,所以不予採納?

2.這對判決會不會有影響?

一直在考慮要不要寄光碟及補正狀給法官?遇到這種惡人真不知如何治他們?

麻煩各位律師的解答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法論法,被告家人的行為與他無關,且後續騷擾行為亦與判決確定之案件無關,均不得納入該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判決之考量,您應該盡量蒐證,針對被告家人之行為另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強制恐嚇等相關罪責,另行提告求償。 但若您堅持,仍可將該證物提供給民事案件之法官參考,「嘗試」令法院形成被告負面觀感,一來可使法院在審理民案過程中賦予一定壓力給被告進行和解,另一方面看是否可爭取較高額之慰撫金。當然,書狀用語措辭上應謹慎,據理、據證說明即可,不要過份渲染,避免造成法院誤認原告為不理性之民眾,致生反效果。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Nikita 104-09-15 23:29

請教各位大律師,

我準備要在國外告一家知名房仲,仿冒我簽名和恐嚇. (兩樣都是刑事罪)

而且我有在國外的報案紀錄.

1. 請問如果我向任何媒體(包含新聞與平面) 揭露我和對方之間的Line & We chat 對話截圖, 還有對方傳給我的e-mail, 是否違反個資法 ?

2. 如果我陳述的都是事實, 對方是否還有權力控告我毀謗?

3. 另外, 如果我已正式向對方提出訴訟, 當我召開記者會或是接受記者訪問時, 是否可以直接說出對方姓名和公司名稱?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第一個跟第二個問題是不會違法

事實不能構成毀謗

也沒個資法問題

說出對方公司名稱也沒關係

不要說出其他一般人不知道的個資就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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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丸子 104-09-15 11:07

各位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我先敘述一下我自己的案件發生經過。之前在執行公務時發生車禍,當時我是騎著機車,突然被ㄧ台轎車從側邊撞過來,後來因為對方一再欺騙、隱瞞與態度不佳,我就跑去警察局調閱監視器畫,對轎車提起刑事民事訴訟。交通裁決書下來後,才得知對方是無照駕駛,對方未注意左右來車(我行駛在主線道,對方是從支線道巷口出來)。

之後,被傳喚偵查庭開庭,對方滿口謊言,之後是在法院和解成功的。但為了確保對方只是應付應付人的鴕鳥心態,所以和解內容有註明被告要依每月指定的時間內還款並且每個月都有給付的話,原告願意在六個月後撤銷告訴,否則原告可要求被告賠償原最先要求之賠償金額。但是對方一再的拖延,每個月都沒依照規定的時間內給付,都拖到書記官打電話詢問我被告是否已付款後,又拖了幾天才匯款過來。

現在六個月到了,因為我沒有撤告所以收到法院傳票,因有事無法出庭所以向法院請了假,已寫假單傳真給法院,在撥電話向書記官確認是否要將請假單正本寄去法院時,順便提問了一下,下次開庭時間大約是在什麼時候,書記官說,當天法官已經判決了,被告緩刑兩年,這兩天應該就會收到通知,要我注意信件。

我的疑問是:

1. 現在法官已判決,原告若要撤告可以嗎?

2. 提起上訴後,原告提出撤告,有效嗎?

3. 延續第2個問題,原告提出上訴還是被告

4. 還是都無法挽救了?

5. 被告目前尚未還清所有賠償金,若被告不在給付了,該如爭取我的權益?向法院申請強制還是支付命令

雖然給過被告很多次機會,最後連在檢查官面前,還是一直說謊,雖然對方心態依舊不好,雖然到現在一道歉的話也沒說。 不過我還是想了解一下,如果還能挽救,被告若有誠意,願意在協商看看。被告的年紀足以當我爸爸的人了,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完美落幕。

先謝謝回覆我的律師,謝謝你耐心的看完我的疑問。

您好:

一、若已判決則無法再撤回告訴。

二、你們已和解之事實,通常法官已經在量刑時列入考慮。

三、若之後被告不再給付,您可以持和解筆錄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如一審法院以判,不得撤回告訴。 上訴後以不得撤回告訴,通常法院會酌情給予被告緩刑,但本件一審已有緩刑宣告,實益不大。 緩刑宣告是有罪判決,被告可上訴;被害人如不服,亦可聲請檢察官上訴。 如果被告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Anne 104-09-14 18:31

請問社區管委會是否不能以管委會名義對區分所有權提告刑事訴訟案.但可以提民事案.請問對嗎?請求回應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故管委員可針對民事訴訟來當原被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night 104-09-14 16:53

律師您好!

因為我弟被20幾個人追打,而檢方只查車主及打人的人,現在只起訴打人的主嫌其他都以不起訴,經由再議高院地檢署又發回續查,以下幾個問題煩請各大律師回答

1.因為還有再議案還要偵查,而民事賠償部分是否要等偵查終結在一審宣判完再提起民事,還是再刑事二審時先對打的主嫌先提刑事民事的要求等在議終結那些共同正犯一審時提刑事民事且將那打人的主嫌一併提出,或又是全部提民事賠償民事庭做判決。

2.因為我們要補充證據給新的檢察官,那要怎麼提出而我們沒有股別只有上聲議的案號,要怎麼查詢檢察官是哪位呢?

以上 感謝律師再提供意見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而議發回的案件,您可以先向地檢署查詢案件,至於民事的部分,若您們要單純一點的話,可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night 104-09-14 17:0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而 ... (恕刪)

再請教律師

如果再議案有再查到新的共同正犯或是又不起訴處分,那我民事的部分都把他們起訴的個人資料都通通寫在被告求償部分,這樣會產生什麼結果或不利於法官對我們的判決。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庭法官仍會針對您提告的部分來審理,而民事被告刑事被告並不一定要同步,且日後都可以再追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天天 104-09-14 16:49
我哥哥某天借車給他女朋友開出去,結果撞死兩個人,車主是我媽,前幾月已經上法院那女的會被關,以為事情全部都好了,這幾天又收到傳票,上面寫過失致死,而且這件事變成刑事了,原本只是民事責任而已,可以想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才有辦法讓這件事平息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4 18: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過失致死屬於公訴罪,所以縱使民事處理好了,刑事案件還是會繼續進行。

2、從您所述無法判斷目前案件進行,請詳述,或是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一、過失致死屬於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之ㄧ,依照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為維護您的權利,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4 22:23

您好

  建議您們委請律師辯護  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莫語 104-09-14 15:58

ˇ我想問一下 調解的話被害人需要律師嘛因為是性侵刑事案件

如果要的話 那費用是多少因為第一次調解我們沒有律師 所以調解沒成功

第二次好像還要在調解一次或者就要直接開庭了 因為自己家人有發生事情...

自己也不懂  希望能幫忙>"<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4 16:32

您好

  有律師作為您與被告之橋樑  應有助於您的案件進行

  費用部分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4 16: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害人還是需要律師協助,一來可以由律師代理出庭自己不用受到二度傷害,二來才能避免因為不熟稔法律規定而權益受到影響。

2、第一次調解不成立,倘若沒有約定續調,基本上就會由進入審理。

3、建議可以盡速備妥相關資料委請律師爭取權益,費用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您好:

調解不一定需要律師,但建議可一併委任,則調解訴訟部分可以均交給律師處理,避免當事人之再次傷害

 

您好:本件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也要看您們的委任範圍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4 21:58

您好,可以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及調解代理人,協助您與對方談判。

建佑 104-09-13 18:43

在九月初的時候,因前方紅燈我騎機車跨越雙黃線要超車到前方時,前方號誌變綠燈,對向來車騎過來時看到我的車,緊急煞車滑到受傷,對方車子並沒有跟我有任何碰撞,在當下我們沒有報警,選擇私下和解,我帶對方去看醫生,並幫對方把車子修好,過幾天認為沒有問題之後雙方同意簽下和解書,在簽下和解書之後過幾天,對方有打電話來說他去醫院複診發現他有骨折,要我負擔他後續的醫療費用.令我覺得很困擾,因為在車禍當天所有的費用我都付清了,再和解書也有註明這些費用已一次付清.並且雙方同意放棄民刑事訴訟權利,那在簽完和解書後.對方打來的要求,我可以不理會嗎?對方一直說,若我不支付他後續的醫療費用就要對我提告.都寫下和解書雙方也同意了.他還可以對我提告嗎??因為實際上他並沒有跟我的車子有任何碰撞.我覺得我該盡的道義跟責任都已經完成了.不想再理會對方.可是又會擔心會不會有後續的法律問題.再麻煩給我建議.謝謝你們.

你好:

首先要看你們的和解契約如何約定。 對方可能會以意思表示錯誤請求撤銷和解的意思表示,若能撤銷和解就會無效。 對方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你可以提出和解書表示已經和解,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104-09-13 09:26

您好,本人內容如下:

一,本人於103年九月起,由於A先生有生活上公訴案件問題,因為代為處理承接A先生的團購與網拍帳號. 網拍收款帳號為本人所有.

二,A先生原與B先生有團購內容,但A先生公訴案件開始後,物品交付與款項處理皆由我負責,B先生由於不耐等待與配合,要求全數將原已付款予A先生個人帳號的物品清單與金額列出,於104年5月間已全數由我帳戶完成退款,但B先生發現金額應尚有少數溢款,再主動告知並再退.但皆已B先生清單內容為基礎計算出. 惟B先生以公開A先生個人公訴案件為由,要求更多金額. 請問此部份是否有藉勢取財恐嚇勒索? 成立刑事案件嗎?

三,A先生拒絕再支付後,B先生於本月於本人承接的網拍帳號上下標物品,本人雖要求勿付款交易,但B先生卻仍然付款,並直接發出負面評價開始書寫A與B之間過去的交易內容.

四,B先生書寫內容,主要為其與A先生過往交易內容,但因與本人無關,雖然目前網拍與收款皆是個人負責,此部份是否有妨害我個人名譽問題?

五,B先生書寫內容,公開寫出全名,包括我本人與A先生全名,更公開書寫A先生於103年至今的公訴案件內容,此部份是否有任何隱私權被侵害及案件成立?

104-09-13 09:30

抱歉 : 更正

二,但A先生發現金額應尚有少數溢款,再主動告知B先生並再退.但皆由B先生清單內容為基礎計算出.

一、網拍而且被負評加上其他留言,被認定加重誹謗的案件,可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易字第31號判決。

二、這類糾紛並沒有一定要提告,是否提告請三思。

三、如果要提告的話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4-09-13 23:29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網拍而且被負評加上其他留言,被認定加重誹謗的案件,可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易字第 ... (恕刪)

謝謝您

Jerry 104-09-12 16:50

假如對方有詐欺的明確事證,我要告刑事訴訟,請問

1.能否以詐欺官訟為理由(案號及股別),配合對方協調不成的條件,進行聲請假扣押對方資產? 防止對方脫產,這樣可聲請成功嗎?

2.還是說得等法官判決詐欺確定後,才能進行假扣押對方資產?

3.假設對方詐欺罪成立,對方沒有錢但有房子,可否以詐欺的條件向法院聲請查封房子拍賣?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假扣押現在即可以先聲請,但應釋明聲請原因並提供擔保,假扣押才比較能夠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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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2 21:55

您好,現在法院對於假扣押聲請相較於以往確實較為嚴格,但若您能提出相當之理由,主張 對方確實有脫產之虞,還是有機會聲請成功。

建議向債務錄音蒐集證據,以說明對方確實有擺爛不想還等等,再據之聲請假扣押。。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2 22:52

您好,現在法院對於假扣押聲請相較於以往確實較為嚴格,但若您能提出相當之理由,主張 對方確實有脫產之虞,還是有機會聲請成功。

建議向債務錄音蒐集證據,以說明對方確實有擺爛不想還等等,再據之聲請假扣押。。

一、假扣押的確是比以前難了。

二、常見被駁回的原因是因為未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是逃匿之虞的證據。例如對方明著說一毛錢都不給而你的朋友聽見了寫一個證明書;或是對方跟你說他沒有財產而你的朋友聽見了寫一個證明書。如果你知道他住那裡的話你去找他但是他門口貼了一堆積欠管理費的通知這麼丟臉的事如果他不是逃匿的話他應該會撕掉才是,這個照片也可以當成對方逃匿之虞的證據。這幾個例子供你參考。

三、假扣押分四個程序:假扣押裁定聲請,查財產,提存,假扣押執行。這四個程序裡面比較難的就是第一個程序,如果你要辦假扣押的話建議還是找個律師幫你布局比較好。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曉虹 104-09-12 14:39

95年時母親存款遭竊..後母親死亡..我們一繼承人身分提告竊賊刑事..竊賊被依詐欺 竊盜判刑5個月..民事方面竊賊親口承認將贓款藏匿於A帳戶中【有2筆50萬是直接轉匯】在101年我們提告A不當得利...可法官只判賠直接匯入的100萬..理由是說其他存款我們無法證實不是A的,竊賊在其他案件做證人說A的帳戶都是他在使用..錢都是他存的,縣想請教現都104年我們還可再提告A不當得利將其他2百萬要回嗎?還有友人告訴我說我沒告竊賊是錯誤的..因為我主張A返還這不當得利..就不能告竊賊....這是真的嗎?我如告不成A就不能再告竊賊了嗎?

Jin 104-09-11 22:55

大約半年前我跟另一半分手了,主要是因為她一直掐我說我劈腿要一起死
後來是我踢開她所以她才放過我
(有證人看到,事後做筆錄有告她傷害,因為原本沒有要提告,只有去驗傷,但因為實在氣不過,結果警察堅持不用開三聯單,說上法庭再跟法官說,只有記錄在筆錄上)


不過交往期間彼此的金錢都是互相有牽扯
她因為不滿我要分手
所以把交往期間我幫她寫〔申辦手機貸款的申請書〕這件事拿去告我偽造文書
但是所有資料都是留她的,銀行也是她親自親口核對資料的
證人是她媽媽,不是我,所以銀行也有跟她媽媽核對確認


之後她說我拿她證件不還,所以告我妨礙自由
但是我幫她辦完手機貸款就馬上還她了
(她應該沒有辦法舉證,我也沒辦法證明)

最棘手的是,她要求我幫她打客服開通網路銀行服務要轉帳
因為她上班沒有辦法接電話,結果隔天她轉了一萬塊給我,
她自己說她要還我錢,因為我幫她繳過信用卡
結果隔兩天居然馬上告我竊盜 :(

四月份已經去警局做過筆錄了,前幾天收到法院的刑事傳票
我現在擔心的是,開庭時,我應該要承認嗎?
但是我只有證人沒有證據證人如果不想惹麻煩,也不一定會幫我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我知道我有做這個行為,但我真的都是經過她授權的啊!
可是我拿不出證據來證明,我現在困惑的是,我應該主動找她和解嗎?
因為傳票上有註明「若有和解,請攜帶和解書」
如果沒有和解,會不會被當庭收押呢?

因為我從來沒碰過這種事情,真的很擔心
而且目前身上還有車禍民事糾紛和門號被盜辦所以電話費沒繳
這兩件事情在跑法院,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一、不要太過擔心,事情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嚴重。

二、這世上並不是沒有人可以證明你的清白,有一個方式叫民間測謊。

三、在你的情況,是情人間的關係很容易就找不到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證據如果有窮盡的地方可能就要靠測謊了。測謊的部分有公家測謊也有民間測謊,公家測謊要檢察官或是法院願意送測謊才有的測,而且如果一緊張沒測過你就GG了,所以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因為是自己付費私下去測,所以比較不會有心理壓力,只是民間測謊在台中而且有測謊費用的問題[這個部分律師並沒有收介紹費,你自己跟民間測謊公司的人談吧]。

四、要和解也是可以考慮,但是用字遣詞要注意,並不是有做所以和解,而是為了息事寧人所以和解,這個很重要,有的人談和解談半天沒談成,然後寫的書面就被拿去當有罪的證據了,這不是很遺憾嗎?

五、如果有錢請律師就請個律師幫你吧,如果無資力請律師的話請認真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綜合水果汁蠻好喝我喜歡;然後經過一家咖啡店,如果你喜歡喝咖啡可以去喝看看[不保證],然後會經過一家炸雞排[讚啦我只能這樣說] ,然後你會經過信義房屋[是間好仲介],然後你會經過一些銀行[記得先領錢再來找律師],如果你到了文具行那表示你走過頭了,再走到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太遠了,進去買個礦泉水再來找律師吧[太多人買飲料了律師都快得糖尿病> <],我們大樓叫狀元吉第大樓,這個吉字我常打錯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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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姐 104-09-11 21:49

請問: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傷害法律規定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所謂知悉犯人時是指何時

1.第一次掛號看診告知做牙套?
2.開始做假牙牙套這天?
3.開始告知病痛這一天?

牙科牙套完成後醫生完全不理會嚴重牙病痛,醫師永遠只一句:再觀察看看!到現已觀察近六個月,由完全不能吃任何東西,到現在也只仍約九成好

律師費用是有法律纏身人敗訴之所在,因從一開始詢問等等都可是要收費,請問如何收費?以本案為例: 一、兩人先一起討論案情,免費?收費?多少? 二、聲請病歷及驗傷單? 三、撰擬刑事訴訟狀? 四、出庭? 五、勝訴?敗訴 六、其它   cjkung@g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所受傷害為何,而訴訟如何進行也需視您的需求而定,至於費用也需視您們所在縣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tar 104-09-10 19:29
假設我在去年8月發現前妻外遇,但是手上證據只有他承認外遇的訊息紀錄,且說明有發生性行為,但是當時證據薄弱沒有提起刑事訴訟,在今年9月帶小孩去驗DNA確定不會我跟前妻所生,我還可以用這個證據告前妻通姦嗎?會不會期限已經過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0:18

您好,因為驗了dna才確實知道太太有通姦之事實,故也可以從報告出來後才主張知悉。

當然,需要受精時,您與前妻已經結婚,才會有通姦之問題。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0 20:43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因此依您所述,您仍能提起告訴。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

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時起算,所以於DNA鑑定結果出來後應始確定,應仍可提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目前方知悉,之前都不知道,避免有告訴期限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而小孩的部分,您也可以先提起否認親子之訴,並向通姦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翰 104-09-10 18:57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民事追究),但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這一部份會對我更不利嗎?

 

 PS.而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我是針對這家公司罵,並沒有指名道姓說是這家公司的誰誰誰,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要怎麼主張才能避免公然侮辱成立?

針對您提的問題及目前描述的事實,分析如下:

一、誹謗公然侮辱的被害「人」,不限於「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即公司、團體),所以,一般如果要張貼言論,通常我們不建議做評價性的「意見」,而僅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加上適當之評論,這樣才算「善意」發表評論。

二、何謂適當?基本上就是報紙、新聞的「用語」,負面用語通常會技巧性的「引述」。若主張「作賊心虛」只是形容其心態,無關評價,或許勉強可以過關;但「可惡不要臉」純粹負面意見,且足以使一般人感覺有貶抑其人格之意思,恐怕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三、再來,需先確定所謂「與它們和解」的意思,是否指本案(在網路上公開誹謗這件事)?

(一)若是,和解書中對方是否已放棄了民刑事追究?如果是,那建議應立即依和解條件撤下PO文,否則仍有可能遭對方追究責任

(二)若不是,而是指當初的合約糾紛已達成和解,你也放棄了民刑事追究,那就和解書內容就與本案無關(但需注意:若當初和解書有不得對外散布或和解內容應保密等條款,則要注意有違約求償的風險。建議和解書要看全文。)。

四、最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基本上是小事,罰金即可了事,但公司可能會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你可以要求其提供商譽受損之證據。至於刑法第310條誹謗,如果你指謫傳述均屬事實,則原則上得主張善意發表言論免責。

網路上回覆問題的缺點之一,就是針對事實敘述不明確的部分,沒辦法即時向當事人確認。所以,如果可能,還是請您找機會電詢或面議,才不會因訊息不夠完整而無法得到正確的諮詢意見。

 

蚊子 104-09-10 17:25

你好,我老公跟一女子通姦生子,已告成通姦罪,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各35萬, 如今在103年12月26日判決,在當下有申請假執行

今年的八月我收到了通知,查到他在一家公司上班,扣他薪資

但如果他換工作了,我是否會收到通知呢?

那我多久還可以在強制執行他?

民事賠償這部分,我如果多久沒去強制 會被收回債權呢?

你好:

債務人換工作後,雇主會聲明異議,你要趕快陳報新工作地點才有辦法執行他新工作所得的薪水,否則強制執行程序會先終結,並在你的債權憑證上面註記受償金額。 終結以後民事執行處不會主動通知你,你要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執行他的薪水。 依照民法第137條第3項、第126條規定,判決以後請求權時效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要記得定期去換發債權憑證。 每年報完稅去國稅局查他的財產所得清單,有財產或所得就去聲請強制執行。
阿成 104-09-10 16:22

請問:

身分證被拿去影印,怕影本被拿去做壞事,想趕快去辦理身分證遺失,將原正本註銷,換上新的照片後,重新申請新的身分證,這樣是否可以萬無一失,無後顧之憂呢?

(我記得我分類是選一般民事案件,怎麼變成刑事了?這要去哪裡改阿?)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20:58

身分證已影印給他人,雖立即補發他證。惟身分證上之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均已外洩,似難以防範以舊身分證影本從事不法活動,僅能事後主張該身分證已於何時註銷補發,恐未必完全能脫免責任

 

如行為人不使用舊身分證,單純使用身分證上之個人資料從事違法行為,換發身分證如何能防止之?

阿成 104-09-11 14:44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雖然知道您不會再回頭查看,不過還是要謝謝您的回復,謝謝!

 

萬家香 104-09-09 11:06

公務人員值班規定

主旨:法務部所屬法警值班規定--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法院及地檢署不論假日或天災日均需24小時服勤。目前地方法院及地檢署的因應作法是:週一至週五08:00時起至17:00時止,為上班時間(如同一般公務員上班時間);其餘時間則以〞值班〞計。值班時間平常日由下班17:00起算至隔天08:00共十五小時,例假日由08:00至隔天08:00共24小時。法務部人事處謂值班係機關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待命處理可能發生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其工作內容可能與本職業務有關,亦可能為機關交辦之非本職業務。其性質、工作內容及費用支給標準與加班均有不同。又謂值班、係輪值維護機關之安全或備勤,以應緊急之業務需要,非延時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只給予每小時60元值班費。然各地檢署於下班17:00時起實際上其工作內容與工作量與白天正常上班時無異。包括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值庭等,其應處理的事務乃係經常性事件而非偶發性事件。因為刑事案件的發生是不分晝夜的,而每天案件的發生也絕非偶而發生而係時時刻刻都有的;因此,新收人犯每天24小時源源不絕從警察局被移送至地檢署偵訊,各大地檢法警從早上上班到案件處忙結束都在隔日凌晨2點以後。無一天例外。接著8點又要繼續上班。法務部惡意將實際〞加班行為〞視為〞值班行為〞作法優點在於1.工時可無限廷長。不受加班4小時的限制。2.不必日後給予補休3.不必給加班費僅支付值班費。法務部只要把法警下班後的行為惡意視為〞值班〞就可規避工時與過勞的問題。

舉例此行為如同要求便利商店店員說:妳上班時間08:00~17:00給予正常薪資。17:00以後到第二天早上08:00算值班。每小時60元。如果有客人一樣要服務。接著繼續上班。


正確做法應是如同法務部所屬監所管理員。夜間或假日實際執勤時間為上班。給予上班薪資或補休。其餘待命時間才以值班論。

依人事行政總處95年4月19日局給字第0950007995號函釋規定

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依前揭函規定,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
然各地檢署法警在上班時間以外,被要求延長工作,並且被指定勤務,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等,依規定均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
各地檢署法警在正常上班時間結束後即延續工作,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其工作內容無異於正常上班,亦非於待命狀況.依規定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依規定需24小時收受人犯.並指派法警於下班時間擔任戒護人犯,值庭,解送人犯等工作,為處理特定職務,非值班所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對於法警值班之規定明顯不合理亦不合法,豈有每日要求二十四小時服務民眾,收受戒護人犯之機關,其夜間執勤之人員以值班論,且以台北地檢署為例,每日要求值班法警高達近十名,明顯非”待命處理突發,臨時狀況".

台高檢,各地檢故意將法警加班行為視為值班,並漠視此一問題,多次反應並未改善。請問要如何救濟。可以提申訴或覆審嗎。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1:55

綜觀所述,應屬公務人員之申訴事件,而非復審。

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遭駁回後不服,再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鑑於受理申訴之機關,為申訴人之服務機關,是否提出申訴,宜慎重考慮。

alan 104-09-08 21:06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是一個男同志,有一位大學時期的朋友莫名與我絕交,還加我所有同事為好友,以我的同志身分威脅我不准在跟他來往。我透過各種方式與他聯絡,都沒有得到回應,之後我打電話到他辦公室找他,一共三次,都沒有辦法好好溝通,其後4年間,我不斷寄e-mail(似乎早就被擋掉),大約半年一通電話打到他手機,可是他不是不接就是一接起就掛斷,最近我寄了兩次信到他辦公室去,由於他的家人是律師,他便揚言要對我提出告訴,請問我的行為有違反哪一條法律嗎?

 

我打給他的時間都是晚上9點左右,打去他辦公室也都是1分鐘內掛斷,只是請他有空時與我好好溝通,並沒有騷擾的意圖。這次他先是揚言要提出民事訴訟,後來又改口說是刑事,請問我有哪裡做錯了嗎? 我的行為會被起訴嗎?

你好:

須要依照具體情形及證據才能判斷。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民事上可以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alan 104-09-08 21:2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須要依照具體情形及證據才能判斷。 刑 ... (恕刪)

想請教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我並沒有恐嚇過他任何事,反而是他以逼我出櫃威脅我,現在又揚言提告,但過了兩個月我並沒收到法院文書。這4年因為我們鬧翻,也許也因為我在FB上出櫃了(因為他都威脅我了,不如我自己說出來),我失去了所有共同的朋友,幾度要自殺,也去找過心理諮詢,而他不回應就是不回應,4年沒跟我說過一句話,還放話說有我在的場合他就不會去,可是我連半年打一次電話試著和解,都算是恐嚇嗎?? 還是說法律是懂得運用條文的人贏,沒有在管前因後果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8 21:40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應該不至於有到刑事犯罪之程度,可以將相關細節先向律師為初步諮詢,不要自己嚇自己唷!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秩抗字第19號裁定

二、這個裁定是認為如果是都晚上打電話故意去吵人的話會構成藉端滋擾住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另外我還看了幾個裁定,有幾個是認為不成立,理由大概是電話騷擾不算是這款規定的範圍。

三、民事部分,以電話騷擾他人的話是侵權行為,但是判的金額不是很大,我上次有查過。

四、朋友如果再不能當朋友就算了,不用勉強,你會有其他朋友的。

五、如果只是因為你是同志就不跟你當朋友的就不是真的朋友,斷了也好。

六、你可以再認識新的朋友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lan 104-09-08 22:2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秩抗字第19號裁定

二、這個裁 ... (恕刪)

 

謝謝你的幫助,我會9點打是因為我們都是工程師,我想挑他下班的時間打去。

另外,我懂的。只是第一,我們曾經是蠻好的朋友,而他開始覺得我喜歡他,這...要怎麼證明你只把他當朋友,沒有其他企圖呢? 如果對方是個會曲解你的意思,還說出「其實你就是這樣想,只是也許你自己都沒發現」的人。

 

第二,不知道是我的朋友都太冷淡、不想惹麻煩,還是真的他們其實也跟我沒很好,這4年,沒有任何人主動跟我聯絡,連幾個以前幾個每周都一起逛夜市然後跑到我家聊一整晚的人也沒有表態,反而我還常在FB上看到他們與這位要對我提告的朋友一起出遊的照片。只有一個朋友跟我說「誰叫你是同志,你自己想開點就是了」

 

現在的我無法相信任何人,不跟任何人來往,也盡量不跟同事講話,心理諮詢也幫不上忙。他連翻臉的原因也不說,突然罵我一頓,說什麼「你以為他們真的有把你當成朋友嗎?」、「他們本來就跟我比較好」就再也不開口了。30多歲了還要被以前的朋友霸凌... 而我做的只是每過半年試著連絡他一次,至少想試著把事情說清楚,這樣還算是我恐嚇他,我還得給他精神賠償...

 

我好不甘心啊

小敏結婚生完小孩後,一直覺得背部、大腿就是瘦不下來,決定去抽脂。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沒針對小敏有無全身性疾病等事項評估,就加以麻醉,手術中也未注意體液的補充,手術後小敏因併發血管脂肪栓塞死亡,小敏的丈夫對整形外科醫師、麻醉醫師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

 

目前法院實務對於醫師動手術有無刑事醫療過失之認定方法,大致上分為3個階段加以認定。一為手術前,二為手術中,三為手術後。只要其中一個階段有過失,就有醫療過失

就本例而言,針對麻醉醫師有無過失。法院認為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未對小敏作適應症系統評估,如有無糖尿病、心臟呼吸疾病,也沒對凝血功能等詳加檢查,且依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情況,也沒又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注意就加以麻醉,手術前之階段麻醉醫師有過失

 

在手術中,麻醉醫師也沒有注意出血量,也沒在手術過程中給小敏足夠的體液補充,來避免發生脂肪栓塞,而依手術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條件,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給予足夠體液補充,所以手術中也有過失

最後,在手術後,麻醉醫師對於小敏術後麻醉恢復時,也沒對生命徵象指標,如血含氧量、排尿量等加以監測就離開,依當時情況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手術後也有過失

 

因此,本例中的麻醉醫師,被法院認定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台北市民生社區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機車下手,警方逮到嫌犯,是住在附近的一個老先生,他說不滿這些機車停太久,害他沒位置停,所以噴漆教訓。

 

台北市民生社區最近半年來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某幾台車下手,警方抓到人,發現是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他說這些車霸占停車位,一停就是一個禮拜,害他晚上下班回家,都沒位置停,結果被警方開單,才會噴漆教訓,陳姓老翁還振振有詞,說他不是隨便亂下手,會紀錄每台車停的時間,停超過一個禮拜才會下手。大半夜,陳姓老翁開車回家,發現又沒地方停,他氣壞了,拿著噴漆跑到別人車子旁邊,在監視器死角晃來晃去。

 

原來這時,他正在亂噴漆,不管是貨車,還是房車,車身鈑金,都被紅色噴漆攻擊,實際回到現場,這台MARCH,油箱蓋上面,還可以看出噴漆的痕跡,車牌上也有,這些車被破壞,原因竟然是在這裡停太久了,原來民生社區,車位本來就少,免錢的更稀有,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下班回家,常常找不到車位,亂停又被開單,陳姓老翁羞成怒,以為自己是正義使者,對這些停很久的車子亂噴漆,被逮了還振振有詞。

 

陳姓老翁半年來,已經亂噴漆好幾次,超過五部車受害,現在有三輛車車主提告,畢竟每次停車,都得提心吊膽,擔心隔天車子就被噴漆變成花臉,對這些車主來說,可是個精神煎熬。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8/201508241652026.html#.VeUVVsbovIU

 

華視 – 2015年8月24日 下午11:5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54條定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亦定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二)本件就報載之對他人車輛噴漆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毀損器物罪,於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看法,有法官認為因噴漆對於車輛的主要功效即行駛控制並未造成影響而不構成毀損罪;有法官認為車輛美觀亦屬車輛本體之主要效用而認為構成毀損罪。另如果以噴漆書寫,而內容涉及恐嚇他人危安或妨害名譽情事,則亦有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犯罪。另就民事責任而言,本件陳翁可能須擔負侵權行為責任;而於行政責任上,亦恐須負罰鍰等責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mmrlaw 104-09-05 23:43

因母親剛剛才告知完整狀況,有點急迫~~~
我需要具刑事民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在下週一~三的協助。
事由如下:
我母親於9/3收到之前工作補習班傳來一張士林地檢的刑事傳票
看起來應該是檢察官要詢問案情。
原因是我母親已在98年9月退休的補習班為了出入方便做了階梯,部份位於
既有道路上,但該既有道路是產權為私人所有,最近被所有人告竊佔。
據我詳細問母親階梯的施作位置,竊佔應無疑義。

但我母親已經在98年9月退休,在職後期因實際負責人之一的私人因素故請託我母親掛名為負責人,負責人共登記三名,被告的負責人有兩人,一人是我阿姨是實際的出資老闆之一,另一人是我母親,第三名掛名的負責人目前據說是列為關係人身份(此人為另一實際出資的老闆的妹妹,實際出資煮共三位)。

補習班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其妹即為列為關係人的掛名負責人之一)所稱,

本來對方是告民事,她有找律師與對方協調。

之後有調解,但因不明原因調解失敗,故對方改告刑事

我了解後發現問題如下:

1.補習班被告民事時間不詳,我昨晚追問實際負責經營者,她一再推說問要問律師,但昨天無法聯繫上律師,亦即我母親完全不知有被被人告。

2.我母親目前並非該補習班員工,而目前實際負責經營的這位出資者既非掛名的負責人亦非被告的當事人,簡單講,在本案她什麼都不是,我母親除無委任律師外,亦未委託該人代為尋找師協助,這位律師能自稱為我母親的代表逕自與對方進行協調、調解及出庭嗎?
而且以對方本來只告民事的行為,據我母親在職時與對方接觸的感覺應該只是希望補習班拆掉階梯,頂多再多要求要付租金,並非很難調解才是,會調解失敗並被改告刑事,據我對目前實際經營者的認識,多半是她很強硬的既不願拆階梯,也不願付租金所致,若非如此這位律師能把可以簡單調解成功的民事案搞成被對方告刑事也未免太"厲害"了。

3.我母親知道被告的時間是大約一週半前我阿姨來電告知,但因我阿姨目前中風所以也只被告知有被告,細節一概不清楚,亦即到底何時被告民事,何時調解、對方實際提出的條件、調解為何失敗、何時被改告刑事,因實際經營者一概推說要問律師所以目前完全不清楚。

4.上週我曾與該律師通過電話,因為當時尚未收到傳票,而該律師也一再宣稱我母親應只是關係人,頂多傳喚甚至可能不會被傳喚,故我當時並未深入詢問,不過當時該律師有提到,如果有收到傳喚書,拒收即可,當時我曾質疑被告拒收法院逕自公告會被通緝證人據說最後可能會被拘提,關係人拒收傳喚書可以完全沒事嗎?而且根本就不確定我母親到底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她不能去士檢問一下嗎?結果該律師回我說,她一問書記官就會知道她可聯繫到我母親,我母親就會一定要出庭,堅持只要不收傳喚書即可(當時她還是認為我母親必是關係人而已)。

5.我母親後來有想起在6月中,補習班有來電說已取消她的負責人身份,當時她還非常疑惑,不知這是怎麼一回事,一來,我母親年紀也超過70歲了記憶也開始衰退,因實際上我母親只是櫃台人員,從未實際參與經營,故對曾掛名負責人這件已無印象,二來我母親認為她早在98年8月就退休離職了,應該自動消失資格才是。
6.另外,約莫7月左右第三位實際出資者曾來電含渾問說是否有收到什麼文書的信件,因實際上並無,所以我母親當時就據實回答並未收到任何信件,對方聽後只說沒收到就好,如果有收到拒收即可,我母親有稍稍追問到底是什麼文書信件,但因我母親目前實際上聽力也不是很好,對方一再說沒什麼,沒收到就好,我母親想大概也不是什麼重要的東西,也就沒當一回事。

7.9/3收到被告傳票後再次詢問時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她還是一再推說不清楚狀況,要詢問律師才知道,並告知已與律師約好要在8/8到該律師的事務所對口供,以免8/9檢察官訊問時與其他人說法不一致,但串供是違法的,出事只有被關一途,我知道後堅持要自己找律師,因這位律師的行為擺明只會保護補習班與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的法益,故我急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協助。

希望版上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能在今天或明天先釐清狀況,
9/8下午2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與該律師見面搞清楚疑點,

9/9上午10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到士檢向檢察官說明狀況,看是否能維持我母親的法益或是延期待我方釐清事實後再問訊。
同時若萬一仍需出庭,因我母親目前除重聽外,也因糖尿病造成黃斑部病變,視力已無法清楚閱讀文件,急需律師協助或是能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另外有必要我考慮控告該律師及該補習班,很明顯的有隱瞞狀況嚴重損害我母親法益的行為。

因事態緊急同一文章會同時張貼在
ILF網路法律論壇
請見諒
若有相關刑、民事經驗的大律師肯接此緊急案子
請盡速回應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03:41

您好!

首先要看地檢署傳票上記載的身分為何,如果您母親未出資,也未實際負責經營,單純掛名應不會有太大問題,只要據實陳述即可,不宜配合其他人而為虛偽陳述。 拒絕收受刑事傳票確實無法解決問題,傳喚未到只是喪失澄清事實的機會而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傳票上雖列為關係人,但很容易開庭時即轉列被告,且看起來轉列被告的機會蠻大的,且既然其他二名負責人也同樣列為被告,則應了解一下對方之答辯方向,才能擬定您們的訴訟策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對方的訴訟策略屬於民事調解不成,轉完告刑事竊佔,「以刑逼民」,簡言之,其實是民事糾紛,但是用刑事力量來逼迫賠償

二、因您母親是形式上負責人,故調解跟各方面處理,對於第三人來說,仍是針對您母親,惟該大律師未經母親委任,逕自行稱是受託人,可能有疑議,但現在應該不是爭執律師的行為部分,應該是拿這點更能證明,母親並非實際負責人。能確定的是,沒有經過您母親的委任律師是不得自行調解或出庭的,除非時記負責人使用了該公司大小章。

三、法律糾紛很多事情是必須各退一步,才有可能調解成功,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我的土地被你占用,確時可能不悅,亦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但也不知道是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四、建議可以尋找自己信任的律師,了解情況後,在去與阿姨的律師了解當時處理情況。

五、您自己非常有法律知識,不要律師說甚麼信甚麼,要自己評估。

六、僱傭關係結束,並不代表經營關係當然結束。

七、若您想委任律師陪同處理,還是要先來電,並且先跟律師當面談過,才能決定後續處理辦法,或是陪同詢問辦法。

八、對補習班起訴的事情,應該尊重您母親的決定,畢竟是親戚,但也先建議先把自身被告案件處理妥當比較好。

九、結論:如果最後認定只是掛名負責人,不用太擔心,只要有專業律師介入,基本上都能全身而退。再者,竊佔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成立。

十、歡迎來電,請告知是此案當事人,可以安排面談時間。

 

 

 

 

 





mmrlaw 104-09-07 08:34

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意見
我會與母親詳細討論對她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再次感謝~~

虛虛 104-09-05 19:10

請教問題如下:

有一個案件經過偵查結不起訴處分,亦經過再議救濟被駁回,也過了聲請交付審判的期限,但發現新證據,如何援依刑事訴訟聲請重新調查或是起訴被告?

是需要重新寫告訴狀跟地檢署提出告訴?還是跟最高檢察署聲請,如何聲請?寫哪種狀紙?

以上請律師撥冗回答,感激之至!

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可以再向原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但必須新證據足以認定有犯罪嫌疑,否則檢察官仍然不會起訴,只會行政簽結。建議先將新證據提供律師判斷有無再次提告之必要。
法律小學生 104-09-05 20:10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如果有新的證據

             雖然比較困難,但仍是可以請求地檢署再行審理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刑事已確定,所以要再重新請求偵查,當然會較困難,建議可以朝民事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9-04 17:19

我在5月6日 發生車禍造成左膝韌帶斷裂

但是當下急診室醫生沒有檢查出來就直接叫我回家休養了

在8/6號跟醫生約照核磁共振 才檢查出來醫生說要開刀

但是兩隻腳彎的角度要差不多才能開刀

所以不是現在馬上就可以開

 

我開十萬 但是對方的保險公司說不可能賠我這麼多

咬定我沒開刀 所以不肯賠

但是因為我開刀的話工作也就沒了

現在目前要先送調解  送調解可以一起提出刑事訴訟告他傷害嗎?

還是要先送調解 調解失敗才能告呢?

 

韌帶斷裂這樣大概可以求償多少呢?

對方看我一個小女生都愛理不理的 

您好:

調解提告過失傷害是可以同時進行的,至於請求賠償範圍可以包括醫藥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

104-09-04 17:44

你好 那我要準備什麼文件嗎?要去哪裡提告呢?

主要是怕我腳還沒好 

對方保險公司也有說 我如果怕我的權益受損那就先提告

因為我的腳傷沒這麼快好 而且還沒開刀也不知道實際的開刀費用及護具總共要多少錢

您好:

1. 初步聽起來,該醫師及醫院似涉有醫療疏失之可能,您要再做確認。

2. 倘對方的駕車行為有過失的話,您可先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因為有6個月之告訴期間。又您可請求韌帶斷裂所需之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收入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

3.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104-09-04 17:59

對!! 所以我有帶著片子換醫院看 醫生說就是前十字韌帶斷裂

是他的錯 我們兩個是同向 他要右轉沒有看到我

我來不及閃 直接撞上


(不是在十字路口 他要彎進工廠)

 所以我現在可以直接先告他傷害了嗎?

因為我的調解還沒送出

您好:

建議您先提過失傷害告訴,因為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於起訴後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未來之醫療費用則可以先預估加以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4 1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建議若初判表上對方有肇事責任,可以先提告過失傷害,在一邊民事和解調解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認定賠償金額二十六萬,但因該案原告與有過失,所以打七折。

二、每個案件不同但這件對方也是答辯韌帶斷裂與車禍無關。

三、案號提供給你,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741號。

四、不同法官及不同證據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五、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六、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刑事程序之進行不會阻止民事時效,請特別注意。

七、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電話0228717475,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mary 104-09-04 16:14

一 緣被告於103年三月起認識原告後,陸續至104年四月。

   以投資及周轉之原因,向被告借貸,不當利益,經原告發現後,被告

基於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告在104年八月21日以後.被告全刪除原告所

有聯絡方式,避不見面.

    二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犯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

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告訴,狀請鈞屬?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

其罪,以懲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mary 104-09-04 15:50

一 緣被告於103年三月起認識原告後,陸續至104年四月。

   以投資及周轉之原因,向被告借貸,不當利益,經原告發現後,被告

基於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告在104年八月21日以後.被告全刪除原告所

有聯絡方式,避不見面.

    二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犯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

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告訴,狀請鈞屬?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

其罪,以懲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mary 104-09-04 15:23

你好

我有詐欺問題 我是原告

103/2月起-104/4月

    二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犯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

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告訴,狀請鈞屬?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

其罪,以懲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4 15:39

 您好

      問題不明確唷?

     是要提起詐欺告訴嗎?

       檢察官是否已作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陳律師

mary 104-09-04 16:17

 

一 緣被告於103年三月起認識原告後,陸續至104年四月。

   以投資及周轉之原因,向被告借貸,不當利益,經原告發現後,被告

基於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告在104年八月21日以後.被告全刪除原告所

有聯絡方式,避不見面.

    二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犯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

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告訴,狀請鈞屬?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

其罪,以懲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mary 104-09-04 16:18
回覆 mary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有詐欺問題 我是原告

103/2月起-104/4月

 

一 緣被告於103年三月起認識原告後,陸續至104年四月。

   以投資及周轉之原因,向被告借貸,不當利益,經原告發現後,被告

基於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告在104年八月21日以後.被告全刪除原告所

有聯絡方式,避不見面.

    二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犯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

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告訴,狀請鈞屬?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

其罪,以懲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1.我有證據 我是直接送法院嗎

2.時間是關健 怕時間錯過

 

 

 

mary 104-09-04 16:48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 緣被告於103年三月起認識原告後,陸續至104年四月。

   以投資及周轉之原因,向被告借貸,不當利益,經原告發現後,被告

基於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告在104年八月21日以後.被告全刪除原告所

有聯絡方式,避不見面.

1.我有證據 可以先送件嗎

2.時間是關健 怕時間錯過

謝謝

 

 

 

      ... (恕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4 16: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詐欺罪,除非是親友,否則屬於公訴罪,故而提告期間應該還好。

2、就您所述的狀況看似比較接近民事糾紛,冒然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日後恐發生誣告問題,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告為佳。

 

mary 104-09-04 17:0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詐欺罪,除非是親友,否則屬於公訴罪,故而提 ... (恕刪)

你好 不是親友 應該是朋友 詐欺罪可以嗎 就是有證據

 

前金:63歲陳姓婦人不滿小她3歲張姓女遊民,長期霸占人行道製造髒亂,報警要求將張女趕走,但在警方到達前竟搶走張女用來乞錢、內裝有255元硬幣的紙碗,事後被依搶奪罪送辦;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陳婦沒搶錢犯意,是制止張女行乞,改依強制罪判拘役50天,得以5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04條第1項復定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所設搶奪罪構成要件,須符合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進而於乘人不備時,以不法腕力將該動產自財物持有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所持始足當之。而本件依報載事實,陳姓婦人應係出於制止張女繼續行乞之目的將紙碗取走,目的不在把錢占為己有,所以不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法僅成立強制罪責而不是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26000799-260107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8月26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Grace 104-09-04 01:36

你好~

我日前被一輛左轉汽車撞倒(我騎機車,是直行車輛,手腳有瘀青及擦傷),對方下車幫忙牽起機車後隨即開車離開現場,我打電話報警說明對方肇事逃逸,並至公立醫院開了證明,後來警方有找到肇事者,在警局~對方同意支付我車輛維修費用(未註明金額)及醫療慰問金,於是我同意和解,當下簽了和解書,醫療慰問金對方已於當下支付,但後續機車修繕費用七千多元對方卻有意見,修車廠是對方指定的,我也只是要求修復他們造成的損傷部份而已,現在對方似乎不想付這筆款項,請問若對方不照合解書走,我該怎麼做??又和解書上備註欄有註明"甲乙雙方同意放棄民事刑事法律追訴權",若對方不依約賠償,我也不能就肇事逃逸這部份再向法院提起訴頌了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9-04 04:02

您好!

肇事逃逸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有和解仍可要求檢警繼續偵辦。 您還可於六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並向檢察官說明雖曾和解,但被告不依和解條件履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肇事逃逸罪就算有和解您一樣可以提起刑事告訴,讓對方有受刑事追訴的壓力主動履行和解條件,另外您汽車損傷的部分未依和解契約履行屬於民事賠償,您可以同時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 

104-09-03 14:09

事發日期:104年2月19日

對方違規雙黃線迴轉造成車禍受傷縫合八針,肇事者因為有投保車險,其間一直強調由保險公司來洽談理賠事宜,保險公司一在推拖沒有理賠的誠意,直到104年8月6日眼看快要超過刑事提告六個月期限,才到警察局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警察當時有說明如果不能在他送件前達成合解,之後合解就不能到警察局進行徹告,提告後肇事者才知道事態嚴重,本人才出面協同保險公司來進行合解,到104年9月2日昨天才完成合解,現在知道不能到警察局徹告,目前也沒有收到法院寄來的相關文件,請問我要去那裡進行徹告的手續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3 14:31

您好,既然警方已將資料函送了,就直接去地檢署查案號是否出來,若出來了再將行事撤告狀送進去該案號之承辦股別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3 14: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撰擬刑事撤回告訴狀,至地檢署撤回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