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陣子因為我方超車,但是我是從機慢車車道超對方車,輕微擦撞到對方車的後照鏡。(這樣是誰對錯阿@@?)
然後我們往前開了幾公尺後停車調解,一開始我們看他車沒什麼擦傷(頂多後照鏡輕微擦傷,後照鏡有縮進去),我們提出2000元私下解決,對方不要,也報警了。
警察來後,說沒有現場了,雙方沒受傷自行私下和解,只有拍雙方車的照片、互留聯絡方式,然後我們再提出3000元和解,對方也不要說要檢查後再跟我們聯絡(擺明想要趁機把之前的車傷歸咎給我,獅子大開口)
幾日後,接到對方電話,說 後照鏡、前保險桿、前輪,均有傷痕 (當初我速度是紅燈剛起步的狀態,平行的 卡到對後照鏡),然後他所說的地方我的車都沒怎樣(只有後照鏡.車肚有舊擦傷)
後來就收到對方申請調解委員會通知,但因為我有工作無法過去有打電話跟調解告知; 後來換我方申請調解,但公所的人說因為我們沒有傷亡也沒有作筆錄,如果沒有很嚴重就算了。
但過沒多久,(在這期間我完全沒接到對方來電) 我就收到對方申請簡易法庭的通知...
也有打電話問過警方 這案件進行到哪裡,警方說只有事故聯單。
請問我可以不出庭嗎?,然後可以直接給法庭判完結果 之後再請我的保險公司去處理嗎? 那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給法庭嗎?
或是 現在我請保險公司跟對方處理的話,要怎麼可以不讓對方索賠太多?
我只想賠償因我造成的傷痕,因為他上通電話提出的車傷地方,跟我車比對起來,我覺得不合理,哪有平行超車擦撞會造成他前保險桿會有傷痕的怪事情....

前陣子因為我方超車,但是我是從機慢車車道超對方車,輕微擦撞到對方車的後照鏡。(這樣是誰對錯阿@@?)
然後我們往前開了幾公尺後停車調解,一開始我們看他車沒什麼擦傷(頂多後照鏡輕微擦傷,後照鏡有縮進去),我們提出2000元私下解決,對方不要,也報警了。
警察來後,說沒有現場了,雙方沒受傷自行私下和解,只有拍雙方車的照片、互留聯絡方式,然後我們再提出3000元和解,對方也不要說要檢查後再跟我們聯絡(擺明想要趁機把之前的車傷歸咎給我,獅子大開口)
幾日後,接到對方電話,說 後照鏡、前保險桿、前輪,均有傷痕 (當初我速度是紅燈剛起步的狀態,平行的 卡到對後照鏡),然後他所說的地方我的車都沒怎樣(只有後照鏡.車肚有舊擦傷)
後來就收到對方申請調解委員會通知,但因為我有工作無法過去有打電話跟調解告知; 後來換我方申請調解,但公所的人說因為我們沒有傷亡也沒有作筆錄,如果沒有很嚴重就算了。
但過沒多久,(在這期間我完全沒接到對方來電) 我就收到對方申請簡易法庭的通知...
也有打電話問過警方 這案件進行到哪裡,警方說只有事故聯單。
請問我可以不出庭嗎?,然後可以直接給法庭判完結果 之後再請我的保險公司去處理嗎? 那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給法庭嗎?
或是 現在我請保險公司跟對方處理的話,要怎麼可以不讓對方索賠太多?
我只想賠償因我造成的傷痕,因為他上通電話提出的車傷地方,跟我車比對起來,我覺得不合理,哪有平行超車擦撞會造成他前保險桿會有傷痕的怪事情....

前陣子因為我方超車,但是我是從機慢車車道超對方車,輕微擦撞到對方車的後照鏡。
然後我們往前開了幾公尺後停車調解,一開始我們看他車沒什麼擦傷(頂多後照鏡輕微擦傷,後照鏡有縮進去),我們提出2000元私下解決,對方不要,也報警了。 警察來後,說沒有現場了,雙方沒受傷自行私下和解,只有拍雙方車的照片、互留聯絡方式,然後我們再提出3000元和解,對方也不要說要檢查後再跟我們聯絡(擺明想要趁機把之前的傷歸咎給我,獅子大開口)
幾日後,接到對方電話,說 後照鏡、前保險桿、前輪,均有傷痕 (當初我速度是紅燈剛起步的狀態,平行的 卡到對後照鏡),然後他所說的地方我的車都沒怎樣(只有後照鏡.車肚有舊擦傷) 後來就收到對方申請調解委員會通知,但因為我有工作無法過去有打電話跟調解告知; 後來換我方申請調解,但公所的人說因為我們沒有傷亡也沒有作筆錄,如果沒有很嚴重就算了。
但過沒多久,我就收到對方申請簡易法庭的通知... 請問大家 這樣我該怎麼處理?
也有打電話問過警方 這案件進行到哪裡,警方說只有事故聯單。 我覺得只有車輕微擦傷也很有誠意的解決,但對方很明顯就是要獅子大開口,又不想被對方吭太多,請問我該如何解決><?
請問我該準備些什麼???





事情發生經過:某晚與好友一同去唱歌,朋友在去廁所時與別間包廂的人有擦撞到肩膀,於是對方先開口叫住我朋友還強行想將他拖至自己的包廂,剛好我們包廂就在他們隔壁,經過時我朋友就趕快逃回我們包廂告知我們有這個情況,於是我們包廂就有幾個人想出去了解一下情況,誰知對方莫名就先動手打人,之後談和,我們都回包廂後朋友開口大罵三字經,對方在門外聽到,一惱怒就一群人大概3~5個壯漢衝進來瘋狂看到人就打,我們其中一人被打到鼻梁骨折,一人因對防持麥克風重擊臉部還遭多人毆打頭部,造成嘴唇有一處1.5公分及1公分的撕裂傷和多出擦傷,警方到場後他們還沒停手,是警方加以攔阻才收手但警方卻沒以現行犯當下把他們帶回去做筆錄,這點讓我很不解!事後警察說可以告傷害罪卻因為當下並無把對方帶回警局導致找不到犯案人?傷害罪最多刑期3年以下,最輕罰金1000以下,這樣一點也不會處罰到那些無故打人的人,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可以讓他們受到更嚴重的刑罰?還有警察處裡不當我們又該怎麼辦?
是發當下我們都沒有人還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構成肇逃,仍需視當時情形來看,由於您事後也有將他送醫,所以您可以提出此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有一些私人事情想請教您!!
事件發生過程: 最近被一些車禍相關的問題困擾, 本人前幾個月於路口迴轉時曾與兩名中老年婦人發生擦撞, 其中一位手骨折住院開刀(醫藥費一萬多塊),另一位沒事出院在家中休養(醫藥收據3千多塊). 後來調解時對方開口就要60萬且絲毫無降價餘地,但我只是從事工程包商的工人(公司有包到工程,我才有工作),所以我實在是無力支付他們60萬的價錢.因此調解不成,他們也上法院提告且近日即將開庭.
問題:(1) 事件發生時,當時摩托車是一名無照的A婦人所駕駛,但警察當下問口供時,他們卻說謊, 硬說是有駕照的B婦女駕駛摩托車. 後來我提出質疑並經警方查證後證實其說謊,警察當時好像有說會把對方提偽造文書罪. 請問除了偽造文書罪以外是否還有觸犯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呢!?
(2) 偽造文書與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是否有提告的時間限制!? 因為案件發生至今約8個月了!?
(3) 對方於住院期間 ,我還幫他請24小時看護直到出院, 每晚下班都會買水果去探望關心她,出院後也每個月1-2次的電話關心她復原狀況.保險方面也可以提供10萬元的理賠金.但他們卻堅持一定要60萬,不然就上法院. 請問上法院時,我還需要注意些甚麼事情嗎!? 因為我其實蠻擔心這件事事情的!
謝謝律師們在百忙中還抽空回答我的問題!!謝謝您!!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次車禍您有過失,則在沒有肇事逃逸且對方沒有因該次事故受有後遺症或是失能的情況下,在刑事責任上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法定刑為6個月以下。也就是說,倘若您不是累犯的話是不會入監服刑的。
2、又有關民事賠償的部份,對方可以請求醫療費用、財產損失、薪資損失、增加日常生活所必須,倘若有失能的話可以請求失能損失、倘若傷勢嚴重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並且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計算。(除精神撫慰金外,每一項都要證明)
3、本文建議您可以給予合理的關心跟和解金額,倘若對方獅子大開口,則無需強求和解,因為法院還是會斟酌所有的情形,不會因為無法達成和解就加重處罰,況且,就您所述的狀況,法定刑本來就不高。
3、至於偽造文書的部份,因為您不算是受害人,所以無法提出告訴,但是可以告發,而告發是沒有告訴期間的問題。

年初我騎機車(A車)行經某路,行駛於我左後方的B車要超越A車時,未與A車保持安全間隔,B車頭與A車頭發生擦撞而產生事故,B車車損不明,A車左側車身及左後照鏡損壞。而B車後方所放置的籃子勾到A車的後視鏡導致我反應不及而摔車,造成骨頭輕微裂開住院開刀,至今仍在做復健。
本案經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如下,當日天晴,在無號誌運作的叉路口發生事故,雙方行駛速度皆40公里/小時,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汽車超車時,後行車應俟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款之規定,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及行駛入原行路線,即屬違規超車。然本案中行駛於A車左後方之B車,欲超越A車時,未與A車保持適當安全間隔,為肇事原因,我方無肇事原因。 按民法第191條之2之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雖然鑑定意見書已清楚說明我方無肇事責任,但對方仍堅持他無過失,不願賠償我開刀住院等醫療費用,書記官叫我下次開庭時寫理由書給他,請問我該如何救濟才能使對方願意負責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的行車紀錄器有錄到您下車的情形,所以您可以提出行車紀錄器的錄影畫面,以證明未逃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今天我們家的小貨車在樹林中正路右轉的時候沒注意到右後方行駛的機車 , 造成擦撞
我門下車察看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 ,對方媽媽膝蓋有擦傷小朋友咬到口腔內側縫了2處小傷口
對方媽媽說她想和解 , 但她一個月無法上班所以要我門賠償6萬元
她的機車道只有小小刮傷,其它完成正常當場有試騎
她持拘留證的越南籍媽媽從事按摩工作...說月入10萬以上..
我覺得確實是我門的過失 , 不管是做筆錄或怎任上面都有要負責去賠償
除了醫藥費已外慰問金是一定會有的
但她自己說她賺多少錢需要休養一個月..但她只有擦傷而已
這樣的金額要求跟一般這樣小擦撞我想太多了
一.對方的醫療休養時間要如何確認?
二.如果對方提不出扣繳憑當會薪資證明又要如何處理??
三.賠償費用大約怎麼計算比較合理呢?
個人覺得她的傷修養3~4天最都1個禮拜就差不多了..因為小朋友的傷比她嚴重一點點
除了醫藥費之外再包個1萬多應該是滿合理的!!

今天我們家的小貨車在樹林中正路右轉的時候沒注意到右後方行駛的機車 , 造成擦撞
我門下車察看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 ,對方媽媽膝蓋有擦傷小朋友咬到口腔內側縫了2處小傷口
對方媽媽說她想和解 , 但她一個月無法上班所以要我門賠償6萬元
她的機車道只有小小刮傷,其它完成正常當場有試騎
她持拘留證的越南籍媽媽從事按摩工作...說月入10萬以上..
我覺得確實是我門的過失 , 不管是做筆錄或怎任上面都有要負責去賠償
除了醫藥費已外慰問金是一定會有的
但她自己說她賺多少錢需要休養一個月..但她只有擦傷而已
這樣的金額要求跟一般這樣小擦撞我想太多了
一.對方的醫療休養時間要如何確認?
二.如果對方提不出扣繳憑當會薪資證明又要如何處理??
三.賠償費用大約怎麼計算比較合理呢?
個人覺得她的傷修養3~4天最都1個禮拜就差不多了..因為小朋友的傷比她嚴重一點點
除了醫藥費之外再包個1萬多應該是滿合理的!!




想請問一下
事故地點十字路口視線不佳沒辦法看到出彎口的路旁狀況
我是在出彎口跟對方擦撞根本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跟對方約警局談第一次就放我鴿子
之後主動聯絡對方談合也不接受
請問我真的如他所說是造事主因嗎?
台灣法律不會因為是自己撞到對方不管對方有無違規就認定是主因吧?
我看了網路許多文章有些會提到有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會不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成造事主因呢? 我跟本沒有時間煞車...
因為對方衝出來的地方是公益彩卷行想看監視錄影是否可以?
我只想好好跟對方和解對方只要賠我車損部分其他醫療什麼的我可以不追究
我如果有我的責任我也願意負責但是不想變成代罪羔羊的感覺畢竟我沒有違規
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一下
PS.後天是事故30天會去申請初判表...

想請問一下
事故地點十字路口視線不佳沒辦法看到出彎口的路旁狀況
我是在出彎口跟對方擦撞根本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跟對方約警局談第一次就放我鴿子
之後主動聯絡對方談合也不接受
請問我真的如他所說是造事主因嗎?
台灣法律不會因為是自己撞到對方不管對方有無違規就認定是主因吧?
我看了網路許多文章有些會提到有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會不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成造事主因呢? 我跟本沒有時間煞車...
因為對方衝出來的地方是公益彩卷行想看監視錄影是否可以?
我只想好好跟對方和解對方只要賠我車損部分其他醫療什麼的我可以不追究
我如果有我的責任我也願意負責但是不想變成代罪羔羊的感覺畢竟我沒有違規
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一下
PS.後天是事故30天會去申請初判表...



我在十一月十七號的凌晨在國道上開車轉頭跟副駕友人說話而不注意擦撞至左邊護欄,當時撞擊力道讓我與副駕友人昏眩了一至兩分鐘。稍微清醒後發現車子已熄火,警示燈也無法打開。而我被安全帶卡死無法解開動彈,當下我立刻搖喚醒副駕友人讓她快去後座她的包包裡拿手機撥打給警察求助。接著我朋友爬到后座找手機時差不多十秒的時間,突然有非常大的撞擊力撞上我的車子的後部。後方的撞擊力讓我與朋友都被撞暈,醒來時已在醫院裡。在醫院做完斷層掃描和包紮後警察就立刻來測我酒精值,當時被測出來酒測值是0.67。接著有被帶至警局做筆錄和隔天有去地檢署那邊被檢察官問話。事後才知道撞上我的是一台計程車,然後計程車飛出去撞向國道右側行駛的小客車。今天我有跟小客車車主通話並了解後面撞上來的過程。小客車車主敘述當時他以時數一百左右行駛,後方計程車突然加速超車,超車後疑似撞上我們停靠在左側的事故車,計程車撞擊力道太大飛向右側所以波及到他們後方撞上。
事發後我咨詢了許多意見,不過不知道到底哪個是正確的。
我舅舅是說只要是酒駕就算你今天是被撞的那個也是你負責全部的責任。


律師您好:
1. 2013/9/30早上約9:35分家父(騎乘機車)和對方(開自小客車)
在高雄市三民區黃興路41號(早餐店)前發生擦撞
事故地點google街景圖 http://i.imgur.com/67cpO4r.jpg
當天本人手機照的現場圖 http://i.imgur.com/CU2ZmWX.jpg
http://i.imgur.com/DMOMjvt.jpg
http://i.imgur.com/WCTPuFv.jpg
後面的部分因監視器沒照到,但是對方說是家父去撞他的,至於
家父怎麼去撞他的,對方也不是很清楚。
3. 對方沒受傷,但是家父頭顱出血,已開刀兩次,家父於日前已從
加護病房轉出到普通病房。目前有請看護24小時照顧。家父狀況
也有好轉起來。目前狀況是可以說幾個字(不過聽不懂他在說啥)、
無法吞嚥(需靠鼻胃管進食)、一眼無法睜開、走路平衡感不佳...等
然後家父因顱內出血關係,有取下頭骨一部分,待日後再開刀將頭骨復原)
4.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事故現場圖如下:
研判表:http://i.imgur.com/Vx83fkd.jpg
現場圖: http://i.imgur.com/NXXgvUE.jpg
問題:
1. 我想先了解這起事故,對我們這邊有利及不利的部分
2. 目前待事故鑑定委員會會通知我們和對方去開會,我不
怎麼應對嗎?(當天可能只有我單刀赴會而已,如果我舅舅有事
無法陪同的話)
3.發生事故地點的快車道,機車不能行駛嗎?因事故地點的慢車道
都停滿了車(住戶及早餐店家用餐的車輛),其實往來這條路的用路人,
不管是機車、汽車都是直接在快車道行駛的(因慢車道被占用被迫於
快車道上行駛)
4.機車(機器腳踏車)是不是算是汽車的一種,是的話,行駛快車道應該
也沒什麼不對吧!?
5.汽車駕駛口口聲聲說是我爸自己去撞他的,因我沒看到發生經過,且我爸
也無法陳述,但是對方要左轉時,沒打方向燈,且很靠近車道右方,我
懷疑可能是機車要超車時,汽車突然左轉,造成機車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
請給點意見,謝謝。





基本上若您沒有前科且與受傷之被害人達成和解,則應該算是方向正確而有了比較好的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基礎條件,不過後續是否能夠順利獲得緩起訴最終還是要看承辦之檢察官了,畢竟那是檢察官的權限,在此建議您開庭時態度懇切、坦誠面對肇逃之事實(沒有必要的話,不要去講太多不相關的理由、藉口,那是沒有意義的),則由檢察官的角度來看,多少會就有關犯後態度認定上、審酌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部分是有所助益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
個人有件關於肇事逃逸的案件想請教您
我母親開車在我家附近路上,突然聽見有機車倒地的聲音,於是停下查看發現停在路邊的機車倒了,由於機車是橫放停在路邊,我母親心想應該不是她撞到的於是就離開.
過了一個月收到警察局的通知被控肇事逃逸,該機車車主報案指控我母親開車經過擦撞到他,導致機車倒地,造成他腳指頭破皮流血.
做筆錄時員警撥放路口監視器影片(但無法看出有直接碰撞機車),該車主腳指頭流血照片,機車車旁刮痕照片以及我母親車頭刮痕照片(交通大隊事後在附近找到我母親的車拍照).我母親表示真的不知道有擦撞到他,而且車子本來就已經有刮痕也不清楚是不是本次擦撞造成.
由於被控肇事逃逸,我母親不管是否有肇事希望能與對方和解,做筆錄的員警聯絡對方,對方表示會主動與我們連絡,但一直無消息.
我有幾個疑問:
1.憑以上員警出示的證據,能否足以證明是我母親肇事.
2.如果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擦撞到對方而離開,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
3.若對方不願出面談和解事宜,後續要如何處理,才能確保我母親的權益
以上 感謝您



請問: 事發當時,我於快要單線道路要變雙線道路時,早已先行打了許久右轉之方向燈,而前方(即對方)車輛亦是有打右轉之方向燈,但卻在中途又將之關掉,隔了幾秒又在打出向右方向燈,但對方車輛已在裝線道之部分,即可以切換至雙線道之右道,確沒切換,而我就先行切換過去,但對方車輛卻在我的車輛已達對方的旁邊時,突然切換過來,我只好繼續前行以避免擦撞,但還是被對方車輛給撞到造成擦撞,而擦撞後我沒馬上停止(對方車輛亦是如此),但我已有採減速滑行於旁邊再停住,對方則不知於何時停住,但過沒幾秒也移動車子停於我車輛之後,即雙方皆有移動過車輛,而我的車輛受損嚴重,對方卻只是小刮痕,而對方認為是我事發之前於對方車輛之後方,所以堅決認為是我的錯。事發之後(已做完筆錄)我全交於保險公司處理與對方談論理賠事項,但一個禮拜後我得知對方,不肯理賠,硬是要談論事情之對錯方為誰,請問我之後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目前還沒過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是否必須申請之,且在那之前有需要申請當時的現場照片等相關資料才能申請之嗎?謝謝,請麻煩詳細告訴我之後相關注意事項,其我才可懂得處理,怕被對方多拿我理賠之錢財,而我損失慘重,麻煩了,謝謝


?????您好:
(此處昏暗無燈光),因右側不易出入,而由左後車門搬運物品(搬運時皆無來車),搬運至車尾正要趨前時,發現騎士與公車擦撞車禍,報案後發現車門有撞擊痕,檢方推測為撞擊車門後與公車擦撞致使騎士死亡,以過失致死做筆錄。
檢方說法為此處本不宜搬運物品,認定有責任,車門開啟程度並不確定,目前無任何證據。
但騎士撞擊之車門非猝不及防之開啟,騎士可能超速或故意行駛於公車及路邊停車之狹縫中,(我與公車乘客交談時有人提及騎士有鑽行的情形。)且搬運時有注意來車,若此時欲上車駛離,可能反成受害者,是否可以此為辯論依據?
騎士可能酒駕(血液中測出酒精,但檢方稱可能因出血原因,有30min之前載運之乘客可做證無喝酒)那酒駕證據是否有效?
公車司機稱沒有看見機車騎士,但若機車騎士為先撞擊後再撞擊公車左後側,我方目前推測除非機車速度很快往前追撞,或是狹縫併駛無法閃避,那公車司機的責任應占多少比例?目前我方還可做哪些查證以確認經過,降低肇事責任?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