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應先釐清你先生與其哥哥就13紙支票是何關係,是支票被偷?還是你先生授權他哥哥簽發支票? 再來,持票人是否明知先生哥哥偷竊支票支行為?或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若有可以主張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若對方是善意,而你先生有在支票上簽名蓋章,依照權利外觀理論,持票人可以對你先生主張權利,你先生只能向他哥哥請求損害賠償。除非你先生一直都沒財產,此時債權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可以等你先生有財產時再聲請強制執行。 若他哥哥竊取支票,已經構成竊盜罪,也有可能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詳細狀況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夠判斷,建議你尋求律師協助較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公開,不構成公然侮辱;若無散布,不構成誹謗;若言論中有危害您生命,或許有恐嚇危安之可能,可嘗試激怒,加以蒐證之,債證據充足,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好 上個禮拜我朋友家裡出了狀況
然後我朋友他啊…跑去借錢網的廣告借錢
我對於借錢網的可靠度…很差 不就一堆騙子嗎?
然後我那朋友沒滿20也沒滿18 是有誰要借他啊= = 結果他就打電話 對方說要借他
我腦袋滿滿問號 為啥能借給一個連18都沒有的小朋友?
然後他就跟我說 對方要他的存摺跟提款卡跟密碼 要我朋友寄給對方這樣
我心裡就越想越奇怪= =這不是詐騙嗎?
我就問我朋友說 他要怎麼給你錢?
我朋友就很高興的跟我 對方要幫他找保人啊 然後叫他們的會計師幫我朋友弄到能跟銀行貸款的資格
我就越來越覺得這是個詐騙!
後來問有去追問我朋友 我朋友就說對方要求把簿子跟卡寄給對方後 會歸還 結果等到現在對方也沒歸還 打給對方也不接
我就覺得他真的被騙了= =
我想問各位律師 我這位朋友未成年 如果他真被騙 會受到什麼樣的民法與刑法上的刑責與罰鍰?
我想幫他 要先帶他去報警處理還是凍結他的帳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LINE的對話資料也是對您有利之證據,您應將該紀錄保留,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政府劫民財?《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無主房地產,將充公國庫。嘉義市政府統計全市未辦理繼承的房地產共近2000筆,公告現值共約15億,民眾護產可洽詢市府地政處、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統計1992年至今,全市累積有1789筆土地、204筆建物未辦繼承登記,以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5億元,這些未辦繼承土地,多半原因是後代子孫不知道祖先有土地,或有遺產分配糾紛,導致繼承登記期限逾期。
地政處表示,政府為活化土地使用,每年3月展開清查土地,依照土地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有不動產時,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倘若被繼承人死亡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公告後會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若一直沒有登記,依土地法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金超過10年沒繼承人提領,一律歸國庫所有。(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4000675-260107
2015年08月04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一)土地法第73條定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第1至第4項復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二)律師提醒,上開規定毋寧是法律為使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早日簡化、安定,並促成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是以若遇有繼承登記事件,除應儘快洽詢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辦理,以免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外,若逾越一定期限,尚有可能遭列管、公開標售及收歸國庫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3歲小孩,小孩監護權在我這,當初協議書上的協議是說擁有監護權的人必須負責小孩所有開銷,另一方則不需,但小孩必須還是跟他的姓氏,因為當初鬧了兩個月,因為我不想一直讓他佔便宜,而且我都看不到小孩,所以很快的我就簽了協議書,當初這份協議書條件都是他開的,但是我現在想要小孩跟我姓,可以嗎?
今年四月底開始,原先我小孩都很正常兩個禮拜一次回他爸爸家,可是四月底這次開始小孩開始抗拒不上車不回去,都要僵持非常久,就連他爸打電話想跟他講話,他一聽到是他爸爸就崩潰大哭,說他討厭爸爸這類的話,後來我們慢慢才問出來,因為是他爸爸打了他,他才開始變得很抗拒,五月初他爸爸突然告知我們他要去國外工作一~兩年,每三個月會回來一次,他回來再來帶就好,所以他出國後有一個多月小孩都在我這裡,不知道為何上個月小孩的奶奶開始不斷打電話說她要來帶小孩,所以我應該給她帶嗎?但是我們有先跟她說要來帶是沒問題,但是不希望她強迫小孩子,因為去年我小孩有動過一次手術,醫生說造成小孩胃潰瘍很可能是小孩壓力問題,話說我小孩每次從他那邊回來就必感冒,真的很累!她上個月要來帶沒帶成,回去不知道怎麼轉達給他爸爸聽,他爸爸又開始瘋狂在電話中大吼大叫,還烙下很狠話說下次就算用硬抓的都要把小孩帶走,一直以來他們都不願意跟我聯繫,都是我媽在與他們聯絡,這次我只是把電話接過來聽,他就說不想跟我溝通就掛我電話,所以像他去國外工作算是特例嗎,小孩的奶奶真的有權利來把小孩帶走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探視權是父母親才有的
所以如果他不在
可以拒絕讓他家人帶走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姓氏,並說明變更之理由,及未變更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形;另關於對方母親要求帶走小孩,可不予理會,您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即使為父親,亦僅享有探視權,您亦可向未成年子女父親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行為人有台灣籍人士,或行為地有在台灣,否則要由台灣告香港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請先確認網拍平台、網拍業者解除契約或退貨之規定為何,以及你是否符合。 若無約定,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網拍屬於通訊交易,解除契約必須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之方式為之,以email、悄悄話方式不符何書面之要件,恐生爭議,建議你收到商品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發存證信函方式解除契約,並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離婚協議書這樣記載不是很清楚
要看全文
最好要註記放棄才安全
如果協議書只是簽名沒去登記
那麼後來又提離婚恐怕這協議書是無效的
那就要看契約全文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戶口名簿記載婚姻狀況,A先生因喪偶又第二段婚姻失敗,心灰意冷,表明不願結婚,A不知何時去辦了登記結婚,從戶口名簿裡看到94年登記結婚,眾兒女都不知情,也無公開儀式和證人,不到4年期間於99年就脅迫失智A先生將房屋贈與給她,她本人有3個兒女,與前夫離婚後,來與A先生同住,照顧老父時間,除了A退休俸,還有兒女每個月匯入2萬元,以及1萬元房租,一個月總共6萬元花費給此女士,有存摺可供證明,但此女士偽造文書,貪圖房屋,以及老榮民退休後半俸,不貪心,已經每個月給6萬元,不該再貪圖別人房屋不動產,懇請法官判歸還A先生與元配打拼所留下之不動產,我們目前因為此女士稱病不願再照顧老父,獨子打監護官司,照顧A 先生,接下來想打婚姻無效官司,請問勝算如何?時間及律師費用大約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已有三聯單,則您也可以繼續向警察追?您的案件,並可以再追加罪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何寫 [ 自書遺囑 ] ?
某法院訴訟輔導提出一份遺囑做成方法,其中針對自書遺囑部分程序十分繁瑣,除須自書三分遺囑外,還須帶印章、證件、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而某人於病床臨終 ( 但意識清楚 ) 前字書遺囑,排除某繼承人不得繼承財產,原因為該不適格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要件等情,但僅自書一份遺囑,寫後由家屬保留,床邊另有遠親近戚在場知悉此事。由於是病床前自書的情形,寫後隔兩周病逝,是以根本無法自行走到哪個可以具有公正信的機關處所進行公正,試問該遺囑是否具有效力 ?
另有一種情況是某被繼承人於臨終前 ( 意識清楚 ) 於多名遠親面前 ( 非直系血親二親等 ) 言明以口述遺囑稱無須預立遺囑,該被繼承人於多位 [ 見證人 ] 面前所言即算數,稱將唯一一棟不動產產權留給其兄弟姊妹其中一人1/2,其餘1/2留給其子,為其子在被繼承人離世前即已佔有該屋,至今已二十年餘,如今其妹有意爭取該屋權利1/2,但外觀上繼承人雖為該子,不過,依該被繼承人之遺願,其妹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才對,由於其妹孤苦無依,又已近遲暮,處境堪憐,是當年多位親戚主張站出來為其妹討回公道,試問,這位被繼承人的 [ 口述遺囑 ] 在多名親戚的見證下是否具有效力 ?
望專業律師撥冗答覆,感激不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口授遺囑請餐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3.應注意口授遺囑在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如不符合法律規定之遺囑要件,則遺囑有沒有效力就會發生問題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是個做工程的承包商勞工,想請教資遣費的相關問題,至今離開那間公司已經十個多月了,心裡越想越不甘願,也替自己不值,故提起勇氣想要追回我應有的權益,只是不知道如何開始,在此請教各位精明的律師們。
大概事情是這樣的,公司從民國85年開業以來,我一路支持老闆至民國103年10月份,做了近18年,從沒間斷,是公司最資深的員工。民國86年因職訓考照需強制加保,才有了第一筆加保紀錄,公司保了三個月後停掉,直到民國92年因發包主強制要加勞保,公司才又持續加保,沒做了的原因是後期老闆因不明原故,很少插手管理公司,甚至連人也很少看到,換成老闆娘在主導,但她對於工程並不是很了解,平時她只是管理薪資及員工文書方面的事,所以常常給她工程上的建議,她總是不信任我,好說歹說我之前也是公司的總領班,自從公司來了另一名同事(以下稱甲員工),總領班的職務也換成甲員工做,而我的薪水也減少了,工作上我和甲員工偶爾意見不合,老闆娘都以他意見為先,久而久之讓我覺得不收重視,無地自容,最後一次也是與甲員工意見不合,而老闆娘卻是偏袒他,跟我說了一句"不然你不要做啊",還叫我走!並叫公司小妹馬上去辦理離廠,有種變相趕人的感覺,我並沒有馬上離開,還待到當天下班才走,隔天後就沒有再進公司了,只能默默接受這樣無理的對待,為公司打拼近18年,老闆知情後,竟一句慰留也沒有,我是個惜情的人,原本想就這樣算了,但實在越想越不值得。我這樣是非自願離職的,我可以向他們要資遣費嗎?需要準備什麼證明文件?麻煩律師們幫幫我,感激不盡。

你好:
你是否有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如果是自願離職無法請求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之資遣費。 若你沒有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雇主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1、12、13條規定之事由,無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違法解雇你,你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30日之除斥期間內為之,你已經超過30日之除斥期間所以無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由於雇主事違法解雇,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請求給付違法終止時到回復工作時的工資(就是訴訟打到贏,時間不固定大約3至4年),但是雇主可依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主張扣除你在這段期間轉向他處服勞務之所得或怠於取得之利益。 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由勞資爭議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果,可以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扶助,勞動部已經擴大勞工訴訟扶助,符合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給你,為你主張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至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建商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可主張解約違法,請求履約,目前應先檢視契約有無約定條款須配合更改匯款帳戶等約定,以釐清為何方違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商是不能要求解約的
除非你有違約
所以你不用理他
只要你按照契約規定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偵查不公開,目前尚無法調閱筆錄,僅能待起訴後,方得向法院聲請閱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大律師好:
今年4月間,我的姪女(小二生)在校與同校小五生發生小衝突,對方家長4個月後說要寄律師信,細節如下
4月份時,我的姪女在校參加直排輪訓練,當日教練安排直排輪競速活動,我的姪女分配與一名同年紀小二男生比賽,比賽前教練讓孩子們上廁所,此時事情發生,一名小五的學姊在廁所內,就等會競速比賽的事譏諷挑釁我的姪女,而我的姪女受不了挑釁,動手(以手背)揮向小五生但未明確打到.事後小五生返家告訴其家長,其家長到校投訴,事件由學校老師召集在場小朋友現場模擬情況,並發現確有在場學生聽到小五生出言挑釁,而我姪女有揮手動作,就這個事情,學校老師召集雙方家長到校說明情況,也當面由我姪女及其父親向對方道歉.
因我的兄長與對方家長為同一辦公室同仁,事情發生後,我的兄長多次向對方口頭道歉,對方經學校老師的說明也不接受,後續3個月我的兄長在其辦公室,就這個事情開始承受對方家長的言語霸凌,今日在辦公室被對方家長口頭告知,他們要寄發律師信.....
就上述情況想請問:
1.上法院提訟,是寄發律師信即可還是要收到法院傳票為準?口說寄發律師信的意義又是什麼?
2.小孩們在學校發生的肢體糾紛,但無實際的體傷情況,又經在校老師的調查並告知雙方家長該事件雙方皆有不對,是否仍有可能被告而判定敗訴?
3.對方的家長持續以此事在同一辦公室內散播對我兄長及姪女一些難聽的言詞,比如沒家教,愛說謊,小孩在校當太妹....之類話語霸凌,造成我的兄長精神壓力極大,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該如何處理呢?
以上 謝謝各位大律師

一、律師函要看內容是什麼再做回應。
二、小孩的部分問題並不嚴重,第一個是如果你們這邊的小孩只是揮手而沒打到的話問題應該是不大。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傷害罪並不罰未遂。另外,如果要認為揮手的行為屬恐嚇的話主觀上也要有恐嚇的犯意才行,我不認為你說的情況成立恐嚇。最後,這個小孩年紀這麼小,就算是進法院,就算是被認定有刑事責任,這個也是少年事件,依我的預估最慘的狀況頂多也只是上一天法律課程而已,不用過於擔心。
更正:如果是十二歲以下的話的確是沒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曹律師說的有道理。
三、兄長與對方家長是同事部分,若該家長屢以言語冒犯,建議循公司內體制處理,同事的話可以溫和處理要儘量溫和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地檢署告發您配偶施用毒品,並蒐集您配偶辱罵您之錄音,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為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爸在大概8年前的時候有跟銀行借錢
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歸還
由於我媽是我爸的擔保人
所以他們兩個現在都是處於信用破產的狀態
我媽說如果她開戶存錢的話
銀行查到 會馬上把她帳戶的錢扣掉
所以她現在都把她的錢存在她非常要好的一位朋友的帳戶中
(由於我爸跟我媽在十幾年前就離婚了,所以我媽雖然有存款,但是她不可能替我爸還錢的,至於我媽幫我爸做擔保人的原因我不是很清楚)
但是現在我媽已經有幫我用我的名字在郵局開戶了
所以有想要把存在她朋友帳戶的錢轉到我的帳戶來
畢竟把錢存在別人那裡真的很不安心
而且她和我爸都是信用破產的狀態
她一直很怕銀行會查到我的郵局帳戶
然後把我帳戶中的錢扣掉
但是根據我的瞭解
如果父母親還健在的話
所以我的帳戶應該不可能會被扣錢
除非父母親過世的話
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我的認知有錯誤嗎?
而我爸我媽信用破產然後被扣錢吧?
因為我媽真的很怕她把錢存到我的帳戶後
會通通被銀行扣掉
拜託各位專業的律師們為我解答了
真的非常感謝!!
也謝謝你們看完我的問題!!!


您好,
下午於台灣大道二段騎車載著女友回家,行進中前方是一台公車及一台大貨車前後開,
所以時速約只維持在20~30,這時一台機車從左後方貼近逼車,
但根本沒路可以超車,隨後又從右側水溝蓋貼過來,我根本動彈不得
之間從後照鏡跟他對眼超過三秒以上,希望他可以停止這種行為。
路稍微寬一點後那台機車立刻從右後方硬擠到我前方,
急煞加上要躲他車狀況下機車往左晃動,為了不讓車倒右手施力點只能用力催油門
因為倒下去有可能會被貨車輾過去,導致有點暴衝
期間對B車按喇叭但他似乎只想要加速騎走,
想要理論追上去後反應不及追撞到他後車尾
下車抓住他衣服領子叫他不要跑並問為什麼要逼車...
...之後跟他對話不在這邊講也罷,非常讓人氣結。
結論他認為沒對我造成傷害,
我卻撞了他的車,還抓了他的領口。針對這兩點要對我提告,
重點他的車根本沒受損反而是我的前車殼有破裂,我想請問我是否沒有任何辦法了??
重點是他說他是律師...哀...
明天要去派出所再做一次筆錄了。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目前在澳洲伯斯~因為涉及一起洗錢案 在這邊已經請了華人律師
目前結果不是太理想 可能會面臨最高10年的徒刑!
我上網有找到
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以代表我回台後還會面對台灣的司法,所以我跟律師說我國這條法律後
他希望我可以提供這條法律的相關判決實例及條文相關規定(都是英文版)
將來在澳洲法庭上可以提出.
因為既然回台有很大的機會會再次被判刑,所以希望可能跟澳洲這邊的法院求情減刑
想請問版上是否有律師可以提供相關協助(諮詢費的部分我會請台灣家人代為匯款)
我希望可以找到台灣有負責刑事的律師,跟澳洲這邊的華人律師連絡,看台灣那邊需要能夠提供什麼證明及資訊來換取可能減刑的機會.
謝謝各位律師!
EMAIL:jim00451419@hotmail.com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但小弟仍有兩個問題~~
1.台灣刑法第七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因為洗錢防制法在台灣為特別法,故不包括在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內,且洗錢防制法
第11條規定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該組織活動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問題是洗錢法不再刑法第五及第六條規定內,也不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徒刑!
所以代表國外洗錢不會被刑法第七條追溯?
如果在國外洗錢並不會觸犯刑法第七條規定,那小弟我就不用提供台灣相關資料給
澳洲法庭了,因為台灣並不會追究,所以給就沒有理由要求澳洲法庭減刑.
2.目前確認澳洲法律是一罪不二罰,且台灣和澳洲並無邦交,當我服完澳洲刑期後會被
驅逐出境回台灣,澳洲是否會把我的犯罪卷宗交給台灣(目前所知如果在美國犯罪,美國
會轉交台灣卷宗,但日本犯罪卻不會.所以請問澳洲是否有此慣例???)
因為就小弟自己的認知,外國政府認定此人因觸犯外國法律,但經判決後已經服刑完畢!
故基於各國司法獨立性並不會多此一舉!
謝謝各位律師解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起訴書,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再撰擬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你的確是受害者。
二、司法上對於信用卡被盜刷的案件有判幫助詐欺有罪者;有判無罪者。
三、雖然我認為判無罪才是正確的,因為你們畢竟不知道會被盜刷,但是實務上判決見解並不統一。
四、可搜集一些類似案件的無罪判決來參考,再查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把無罪需要的證據列一張表,一一比對自己手上有那些已經有的,有那些還需要加強的。把有罪的要素列一張表然後跟律師討論這些有罪的因素。這樣的準備才算充足。
五、有的人雖然是無辜的但是會認罪爭取緩起訴;有的人就是會力爭到底。爭取緩起訴的好處是程序比較快結束;力爭無罪到底會比較累,但是就爭個清白。
六、是爭取緩起訴或是爭取無罪判決就看你怎麼決定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你好:
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何發條例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俗稱的「良民證」,由於緩起訴期間經過後會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且良民證上不會記載,爭取到緩起訴對你是最有利,其次是法院判處拘役。
若是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在緩刑期間、易科罰金後五年內還是會有紀錄,必須等到時間經過才可以申請到未註記之良明證。所以可以談就儘量談,以免遭受後續的不利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同時提告,與對方互告,於地檢署偵查庭時再表達有與對方協調之意願,請檢察官移送調解委員會,於調解委員會中與對方談判,將和解金額降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