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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 104-12-15 01:33
各位律師們好: 小弟有清償證明事項ㄧ問.... 最近想貸款購屋房子是家人的,拿著權狀去跟銀行貸款銀行說權狀還有什麼其他權利人,需要去做塗銷動作才可貸款, 才知道當初購買房子有向建商貸款,已繳清十幾年了, 該建商當初也有寄ㄧ些清償證明的資料過來,都有保存至現在, 我拿資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卻因?建商給的文件都是副本影印的, 少了正本的公司大小章。 目前該建設工司已倒閉,無法在取得清償證明的 情況下,還有什麼方法處理呢? 尋求司法途徑會需要多久的時間跟金錢呢?
ag059087 104-12-13 23:20

敝人國中畢業後, 離開老家, 獨自北上在外求學, 工作, 現在已婚, 生子並定居於北部, 近一年才知道家母有債務問題, 這些年她一直隱瞞本身債務問題, 直到最近雪球越滾越大, 對方寄了支付命令給我, 內容描述民國90年我(大學一年級)借了100萬, 至今沒有償還, 電話詢問家母, 才知利息之高, 被利息壓垮, 問題才爆發, 有以下問題請教 Q1:媽媽與其朋友間的負債, 她每月負擔高額利息, 現已無法償還,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我請她拿出借據, 卻聲稱遺失, 現在對方希望用媽媽住的房子(Q3)來抵押 Q2:若媽媽冒用我的名字跟朋友簽借據, 借款,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媽媽是否違法?  Q3:當初房子民國80初年是媽媽所買, 她是房子所有權人, 後來因媽媽與朋友借貸問題, 於民國90年過戶給我, 我變成房子所有權人, 這些我事先皆不清楚, 媽媽名下已無任何資產, 房貸是媽媽向其工作的公司(某壽險公司), 用她的名字所貸(員工貸款), 我是保證人, 期間也有增貸, 目前每月房貸皆由媽媽繳, 若後續媽媽繳不出房貸, 是否會影響到我? 有想過狀況是, 我每月薪資收入的幾分之幾被判定拿去還債.. Q4:我與太太已在北部購屋, 北部房子所有權人為太太名字, 今年初發現媽媽有些財務異常, 因問她也不肯明確說明, 之後我們決定申請了夫妻財產分開制, 建立一道防火牆, 每月房貸由我繳款, 上述種種問題, 是否還會牽連到我太太或小孩?  目前已委託房仲出售/上網自售, 賣掉媽媽住的房子, 來償還房貸和債務, 雖然不夠, 但也只能這樣, 且為了避免以後被債務牽連, 甚至被討債, 已有跟我太太家商量到離婚這條路, 雖會對兩個年幼小孩造成傷害, 但這也是我為人父的萬般無奈與不願... 以上問題牽涉複雜, 無法清楚描述, 煩請各位不吝提供意見,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2-14 02:41

您好!

個人債務個人負責,媽媽的債務與您無關,您沒有義務償還。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抵押房屋,可以拒絕,但若仍有欠債,債權人還是可能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的房產。 冒名簽約的債務無效,您可拒絕清償。媽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保證人需代負清償責任。 個人債務個人負責,媽媽的債務與您無關,更與您太太小孩無關,為此離婚是多此一舉也無幫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母親偽造簽名、偽刻印章並用印,已構成刑事偽造文書罪,民事上要在收到支付命令翌日20日內異議,爭執母親偽造文書之,主張保證契約不存在。 只要處理完保證契約之問題,除非繼承發生否則母親的債務與你無關。
ag059087 104-12-16 12:36

法律規定來說,也許如同各位所言,但擔心實際上遭遇到的狀況,如同電視上那些負面新聞,不管如何,我們還是選擇面對種種問題。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很有幫助,感恩!

ag059087 104-12-23 13:17

有幾個問題想再請教

Q1:高利貸的定義為何?利息超過什麼標準?視為高利貸

Q2:對於放高利貸的人,能有什麼抵制的方式?若對方提告,走法院,是否有勝算?家母所付的利息已超過本金100萬好幾倍…

家母跟對方談,最後付200萬母金,重簽借據,每月平均攤還。倘若對方是高利貸,是否就可以不用還,交由法院判決?

謝謝!

ERIC 104-12-02 18:29

律師您好:

小弟於104年06月5日透過房仲簽約,並於104年7月30日完成交屋,標的物是一間民國83年建好的中古大樓,我們是當天看屋當天就簽約了,屋主本身也是房仲,但他的物件交給他同公司的同事賣,當初於房屋買賣契約中明定含一編號28號平面停車(當時我也搞不清楚停車位有哪幾種),在簽約過程中前屋主說他買這戶原本沒停車位,但他後來買了這個停車位,並拿了一張83年管委會發的該編號停車位證明(只是上面的名子是賣他車位的人姓名),告知我他們當時沒有簽約此停車證就是交易證明,我們想說對方是知名連鎖房仲,應該沒什麼問題就簽約了,等交屋後前屋主因新房尚未整理好,又跟我們租了2個月,直到104年10月3號才搬出去,之後在小弟去整理房子時,管理員告知我說我這車位以後可能會有問題,因當初前屋主買賣時公設持有比例未辦理移轉,之後我便跟前屋主協商該車位問題,那時他才拿了一分停車位買賣契約出來,並告知賣他車位的人因為房子法拍了,車位用不到才賣給他,這時我也傻了,後來有查詢了 一下知道法定停車位不是需隨主建物一同移轉嗎?就算是要移轉也是要區分所有權人間相互移轉並調整公設持分比例,他是一位專業房仲竟然會跟一個被房屋已被法拍的人買法定停車位,然後在賣屋時隱瞞相關資訊(利用我們的無知),誤以為他車位權利沒問題墊高他房屋的售價,簽約時動產說明書我們也沒看到,後來我跟房仲要到說明書才知道該大樓前屋主寫有半倒已修復,交易過程一直隱瞞不利售價資訊實在是很氣。

1.請問車位部分我該如何求償?有涉及詐欺嗎?

2.民事部分要提告前屋主的話訴狀主題是債務不履行嗎?減少購屋價金?

3.之前爬文說該房仲也有善良管理人義務我也可以向其求償?主題該用什麼?

4.請問一份訴狀內可以同時告前屋主及房仲嗎?還是要兩份前屋主及房仲各一份?

5.如果前屋主要私下和解,願意直接退錢給我,雙方於原始買賣契約將車位部分刪除掉(我也不要車位了),請問律師這樣可行嗎?

你好:

可以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至於是否構成詐欺,要視對方是否自始即知悉停車位並無權利亦無法使用而定。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向房仲主張。 可以寫在同一份,也可以分開告。 可以,為避免爭議可以聲請調解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2 22:20

 屋主跟房仲如果故意隱瞞資訊而詐欺你,是共同侵權人,可以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屋主還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效果準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你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屋主願意跟你談和解,返還你可以接受的價金而刪除停車位之約定,也是解決方法之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3 0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刑事詐欺,需視對方主觀上有無施用詐術之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3 0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刑事詐欺,需視對方主觀上有無施用詐術之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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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仔 104-11-29 15:58

律師你好:

甲乙兩方原是同居人,向債權人(乙方母親),借款130萬,甲乙兩方共同簽名借款借款說明此金額為購屋用,但乙方積欠債務,而從借款金額中先撥出還款(等於私用一半金額),購屋房屋所有權人為甲方,剩餘向農會貸款房貸金額也是甲方自己在支付,水電瓦斯也是甲方支付,乙方從未付過房貸及水電瓦斯費用,共同住在一屋,現在狀態是分手,但乙方不承認他用掉一半金額,要甲方自行背負全部金額,於是甲方前去找債權人解釋乙方從中挪用一半金額,甲方願意償還一半金額,債權人也同意甲方還款一半金額,並簽下書面證明還款,但乙方得知消息,認為談此事時他不在場,所以不算數,但乙方在外借款之事,都還有證人可以證明當初乙方跟他們借錢之事,乙方說:甲方還款130萬乙方才肯搬離房屋,但是130萬乙方已經花掉一半(乙方借錢證人都還在,不過沒立借據,因是甲方朋友)且現在乙方不承認有跟朋友借款一事!

那請問各大律師 以上事件甲方應該怎麼處理?

您好:

借款和是否可居住於該屋應屬不同之法律關係,建議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要求其離去。

沈恆 (沈律師) 104-11-29 18:05

您好!

1.  既然債權人已經同意,甲與債權人間就不再有債權債務關係,剩下一半金額是債權人跟乙之間的事情,跟甲已經無關。

2.  甲可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請乙搬離房屋,若無效果,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債權人已同意甲方以130萬元的半數清償以後再不欠錢,那麼這個部分甲方就不再欠債權人錢了。依債的相對性,這個在甲與債權人之間就發生效力,與乙無關,所以不用乙在場也是一樣的。

二、甲是所有權人,乙若無占有權人占有甲的房屋甲可以起訴請求乙搬走。

三、分手要有智慧,要注意安全,可以和平解決的話儘可能和平解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9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若為甲方,請求乙方遷讓房屋,若乙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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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9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若為甲方,請求乙方遷讓房屋,若乙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建屏 104-11-11 22:57

之前購屋時因有漏水問題,當時仲介有請漏水師傅來處理,當下漏水部份及漏水所造成的壁癌也都處理好了,當時漏水師傅有寫五年保固書,保固書是寫如漏水願付全責,直到約兩年施工範圍就有壁癌的現象擴大,師傅說沒有看到漏水所以不願處理,說有看到漏說,經詢問一般會產生壁癌如上題中均已完全說明壁癌的由來,而壁癌最主要來自於漏水所引來的水氣;漏水分為管路部份的問題及防水部份的問題,若由管路所導致漏水的話,一般漏水量均是非常的可觀,而防水問題所產生的漏水就比較緩慢;但以上二者漏水問題經長時間沒處理相對而來的就是過多的水氣,由此產生了壁癌現象,反過來說,若欲處理壁癌的話一定要先阻斷壁癌會產生的水氣根源,否則舊有壁癌處理沒多久新的壁癌就又長出來了,但師傅堅持要看的漏水,現求助無門,不知道要用法律程序處理,要如何做

sasaku 104-10-10 00:01

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屢屢遭管委會開單,因此上網詢問

背景敘述: 我們社區為一未滿兩年的社區大樓,管委會成立當然未滿2年,去年初,管委會提出一條規約為「每個車位限停一車輛,不得超過1輛,若違規超過3次則拍照,並公告違規車位及住戶編號」,也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但大部分的住戶都沒有出席,委託代理人幾乎是同樣幾位,所以有人投票拿了10幾張投票單)
因為我家有2輛機車及一輛汽車,當初在購屋時,有購買停車位並贈送一個機車格,但因車位不敷使用,因此將一輛機車汽車一併停放汽車格中(當時想,車位為我們自己所有,應該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且未超出車格)。  但,規約頒布後,卻屢屢遭管委會違規單,並拍照公告我們的住戶編號。

有上網看過許多條例及案例,有個網站載明表示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且之前有個台北羅婦的判決案例,都有說明大樓住戶停車所有權,只要在「不阻礙交通路線、妨礙他人安全及不堆積雜物」的前提,應該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問題:

1.這樣我們算是違法嗎?  而管委會公布我們的住戶編號,是否影響我們權益?2.該法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我們可以怎麼做?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除非爭執規約或決議得撤銷或無效,否則住戶就要受限制。 停車位禁止一位兩停實務上相當常見,主要考量車輛出車時須要迴轉空間,一位兩停容易產生迴轉不易影響其他人之情形,管委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管理,並無任何問題。 公布住戶編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尚不會有違法的情形。 除非決議內容無效獲得撤銷,否則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sasaku 104-10-10 20: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但我們的車位是在社區的最底層的最後一個位置!  沒有影響其他車輛的問題!

倘若保全將違規單用膠帶貼在我們車的擋風玻璃,可以算是毀損嗎?(有殘膠,很難處理~)  我想,大家都不喜歡這樣吧! (以前的保全都是夾在雨刷上面~)

你好: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之規定是針對全體住戶,除非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管委會就會執行。 保全只是依照管委會指示辦理,應該沒有毀損之故意,要構成毀損罪會有困難。
花枝羹 104-09-27 23:58

請問 25年前 我賺錢買房子房子登記爸爸的名字,但現在爸爸有意要把房子過戶給弟弟,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當時購屋貸款,是整筆從華僑銀行轉帳到建設公司的戶頭,但單據已於一次火災中損毀,而華僑銀行在2007年也被花旗銀行合併。

你好:

若已經著手辦理過戶程序,要先聲請假處分禁止父親處分動產。 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父親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一併發函給弟弟說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蒐集相關證據證人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例如權狀由何人保管動產由何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聲請調解,請父親將所有權登記回自己名下。 調解無效果必須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若未聲請假處分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請求法院辦理訴訟繫屬之證明,再向地政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之登記,以免將來產生第三人善意受讓之情形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主張借名登記關係,但應該當初繳款及為何要借名在您父親名下去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花枝羹 104-09-29 22:49

因為父親年紀大了,不想讓父親不高興,所以我一直在忍耐,想說以後會把房子還給我,

這...如果萬一待父親老去後再提出自己的權益,這是不是會搞的更複雜...

YAO CHUN 104-09-24 15:51

不好意思!各位律師們請問一下
新屋購買後~到現在已經交屋約莫半年
最近得知收到縣府公文,前方圍牆屬於違建部分
建商一直遲遲不肯處理補建照(縣府說當初建商沒有提出申請所以是違建)
拆除公文已經來函好幾次,不堪其擾~限期補照逾期拆除
當初購屋之"房仲"說不清楚前方圍牆屬於違建
也是一再推託~~導致我想要申請合法經營事業
一直遲遲沒辦法通過(因房屋違建部分)
這樣請問我要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先寄存證信函??
那我是要針對建商,還是針對房仲呢??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律師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向建議發函請求其解決,若有因此造成損害,則也可以一併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6:54

您好,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建商,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依合約處理,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4 20:26

您好,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建商,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依合約處理,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Ray 104-09-21 21:41

購屋搬遷時發現,隔鄰既有窗型冷氣及分離式冷氣跨越土地非常嚴重(報載曾經有類似案件但本人案件更加嚴重),窗型冷氣幾乎已經貼齊本棟建物樑柱,整台冷氣外凸至本人持有土地圍牆內,而梁柱距離本人戶外空間圍牆與相連之隔壁棟外牆約有70多公分,窗型冷氣安裝高度離地只有170多公分,進出戶外空間(防火間隔巷)都要低頭以免撞到窗型冷氣架,且窗型冷氣及安裝高度頗高的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外觀鏽蝕恐有墜落遭砸傷之虞,本人等到今年8月隔鄰在該遮雨棚上方另安裝冷氣後,才提出拆除需求,第一次溝通未果並遭惡言相向及不合理要求,再請里長溝通也遭拒絕,第一次調解委員會也未能達成共識,今日鑑界後等待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請問這種案件算是民事或是刑事侵占(侵佔)糾紛?如惡鄰在第二次調解委員會持續要求不合理條件,應該直接控告上法院嗎?可以請求侵占賠償嗎?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5131號刑事判決:「房屋廚房外所搭建之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間上空,是否與刑法竊佔之要件該當,應否以刑法竊佔罪相繩而已。惟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係指行為人佔據他人之動產,以自己實力予以支配之謂,乃在破壞他人對動產之管領權,而所謂動產者,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而言,而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固及於土地之上、下,土地所有權之行使與土地本身並非相當,自不包括在刑法竊佔罪之客體範圍內,苟行為人雖延伸其工作物至他人土地上空,而未佔據他人土地並予以實力支配,所為則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不符。本件被告所有前開房屋,固在其廚房外搭建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地之上空,而防礙其他共有人之依法使用該土地之該部分上空 (僅突出物所佔之箱型空間) ,惟被告所有該房屋廚房外所搭建該鐵製突出物,並非搭建於該土地上,對該土地本身行使其管領權,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之共同管領權利,僅係占用該土地上空之部分空間而已,屬其土地所有權行使時,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權限,致損害其他共有人之管理、使用、收益權,洵屬共有人行使土地所有權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民事上紛爭而已,洵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 冷氣越借裝設懸空在土地上方,因並未占據土地並實際支配,尚不構成竊佔罪,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除去侵害,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惟占用面積甚小,法院判決給你的數額會非常低。
enya 104-09-15 08:39

  日前購買了一間46年地坪7坪多建坪13坪的老舊小透天,購屋前有事先告知房仲需要辦理貸款約150萬否則無法購買.房仲說有詢問銀行說可以.但可能會依照現況而影響貸款金額但最少可貸到100萬利率較高年限較短.簽約時有再強調要辦理房貸.所以合約上是寫貸120萬.匯完第一筆款項後.詢問自己熟悉的銀行才得知16坪以下的房子根本不能辦理房貸.房仲所說的貸款條件是信用貸款的方式做貸款.當下覺得被騙了.

房仲提出要解約.因為我根本無法負擔信用貸款的高利率.也不可能用信用貸款房子.結果房仲說如果解約不買.第一筆30萬要被扣.現在說要幫我盡量找可以辦理房貸利率較低的銀行.

簽約第3天我就有提出解約要求.今天是第6天房仲還是說盡量找可辦理房貸的銀行.其他都沒有解釋.請問我可以無條件解約嗎?或是該如何處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如本件確無法貸到款項,您可能可主張解除契約,不過最好還是要看您與仲介所簽契約內容而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enya 104-09-17 20:11

 謝謝您的回答 ,

jenny 104-09-10 14:22

小資的我認真工作為完成購屋的夢想,在2年前購入奇岩工業住宅挑高小坪數預售屋,生平第一間房,即將在今年底前交屋,但遇上房市動盪,政府打房,又中北市大獎(工業住宅+挑高夾層),因此十分煩惱,想請求協助:

1.若為自用,是否明年再持有,新稅制對我較有利?

2.若明年持有較有利,是否能依據什麼來延遲交屋時間至明年?

3.若退屋,建商回覆需扣總價的15%,是否合理?亦或有方式可談?

4.或者有其他更好之建議來處理我的這間房?

5.是否無法如建商當時所說的做室內夾層使用?

Zheng Wen 104-09-05 20:50

大綱如標題,

細項:本人自父親那得知,當初購屋是父親所購,登記登記在祖母(奶奶)名下;迄今,祖母已過世一段時日,無任何遺囑及其相關有效力之影像、文件....等,證明房屋該由誰繼承??

但是多數親戚都不願蓋章(父親輩的兄弟姊妹,約有數十人,自祖母過世迄今,也有已過世,這又該如何算??)

想請問各律師,本人對繼承之條文不甚了解,煩請指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5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所有權人為何人?倘若是您父親所有,而借名登記在祖母名下,則應該提起返還所有權不當得利訴訟

2、反之,倘若屬於祖母所有,則為遺產事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當事人已死亡且又無簽署任何文件,要主張借名登記可能會有困難,所以應朝分割繼承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5 23:27

您好,若未有任何證據想要主張借名登記可能會有點困難。

可能只能主張繼承了。

建議還是先向律師為初步諮詢,以釐清可能之法律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5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所有權,須對祖母之全體繼承提告,不但被告數量眾多,且祖母過世,證明困難度增加,目前可能僅能先依法律規定繼承之,若有更充足之證據,再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饅頭爸 104-08-29 12:23

如標題,小弟去年購入高雄大社某間房子,當時以198萬現金委託代書買入,但問題來了:

1.當時這筆錢為媽媽出的(說給孫子的禮物),所以權狀在她手上,不過是登記我本人名子,

   現在小弟想開早餐店需要資金,想以這間房子抵押借款,但數個月前因婆媳問題導致我們夫妻

   與媽媽決裂,所以想拿回權狀是不可能的,請問有什麼辦法呢?(以上網看過有關補發的知識

   ,但大都是數年前的資訊,不知現在有否改變) 

   小弟手上有: 印鑑證明,身分證那些是一定有的,這樣貸款是否就是缺那紙房契呢?

2.當時購屋資金為母親支付,但我們雙方沒有立借貸證明或還款證明(當時是說要買來送我們)

   那假設能以這間房子做抵押借款,事後被得知我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權狀登記所有人

   為我自己)

  以上,至於能否直接向我母親要回權狀這個假設是不可能的,因為想開間早餐店一直是我們夫妻

  夢想,但是我母親極力反對,加上婆媳之間問題自古以來已數之不盡,小弟當然是選擇支持自己

  老婆,但礙於小孩剛出生,存款吃緊方出此下策,希望各位不吝解答! (若有熟悉高雄銀行可以申

  辦者更加) 感激不盡!!!

小萬 104-08-27 11:42

各位律師您們好

有個關於口頭承諾贈與的問題想請教您們

父母近年新買房,親戚當時有自願資助幾百萬做為部份購屋頭期款,並由親戚本人把錢匯至父母帳戶。(據我了解父母當時並沒有繳贈與稅)

但因近來與親戚交惡,關係越來越差,再加上這不是一筆小錢,所以我非常擔心親戚會反悔,藉機反咬我們「借錢不還」(父母當時並未簽借據)。

想請問:
1.在親戚承諾贈與時沒有錄音或簽署任何紙本文件,雖有其他親戚在場,但因關係決裂在場親戚恐不願作證(或作偽證),這樣我該如何證明這筆錢是親戚親自贈與的而不是借給我們的呢?

2.若我父母主動繳贈與稅,就可以不用擔心被強迫要回這筆錢嗎?

3.若2的方法行不通,是否有其他辦法可以自保?


因家裡經濟狀況真的很困難,若親戚如此狠心要求歸還我們根本拿不出這筆錢…
還請各位幫忙,謝謝各位。


你好:

贈與契約是諾成契約,無須以書面為之,口頭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即可成立。 匯款之原因多端,起訴的原告如果主張是因為消費借貸契約(借款),要先就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能證明才由被告提出反證推翻,若原告無法舉證證明有借貸關係存在,無法請求返還。你可以傳喚知情的人出庭作證,證明是贈與而非借貸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必須具備上開事由才可以撤銷贈與,若無上開情形就不用擔心。 贈與稅稅捐固然可以當作佐證,但法院不一定會受你繳納稅捐之行為拘束,你還是要提出具體證據說明。

您好:

如果贈與者事後要主張是借貸,則他要先舉證你們雙方有借貸合意,亦即對方需提出借據證人證明,若對方無法提出,則法院會認定借貸關係不存在,所以你們應先不用擔心。

石小姐 104-08-14 21:03

律師您好,

現在有關於購屋繼承問題要請教您。

1. 我已婚,沒有小孩,未來也不會有打算生,我父母已去世,我有保壽險,

     我老公在我百年後可領到幾百萬的壽險金。但是我老公只有買短期壽

     險,僅到111年。
    我老公家有母親、大伯全家、小孩,未婚小姑。

2. 我們想要買房,因為我只是個SOHP族,我老公工作比較穩定,存款比我

     高些,所以他說願意負擔購屋費用與每月房貸。

     但現在問題來了,因為我壽險金在百年後給他,所以他說願意把房子

     記給我,但若是他意外身故,我是否能百分之百擁有他的財產與這間房

     子?
     若他母親尚健在,是否需要分他一半?或是分給他的兄弟姊妹?

3. 請問房子若共同登記我們夫妻兩,與登記給我,對彼此遺產繼承差異為

    和?

4. 如果我老公身故,我擁有該房產,我們無子嗣,是否可以以捐贈、過戶

    贈與的方式給他者?

(因為大伯對家庭很不負責任,老公不希望房子日後給他,或是大伯利用母親心慈,再轉一手到大伯那。)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動產登記為主,如果房子登記在您名下,就不是老公之遺產,您老公死亡時自然不會發生繼承問題。 如果登記二人共有,則老公的二分之一持分死亡時變成遺產,你們又無子女,依民法規定,由您跟他母親共同繼承,您二分之一,他母親二分之一,所以您的持分會變成3/4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生前贈與當然可以;如果是以遺囑方式,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處分,何況您看起來並無法定繼承人。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石小姐 104-08-14 21:59

 律師您好,

如果我們都無子女,我父母也去世了,他母親也去世了話,法定繼承人為誰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則繼承人為配偶與其兄弟姐妹繼承,並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之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anny 104-07-25 14:26

【事件概述】

廖男承租本人房屋

約在二年前,廖男在沒有告知房東的情況下,

「人搬離,私人物品全部仍放在租屋」,

本人今年5月初收到瓦斯催繳帳單後再進而追查水電費帳單才發現103年3月後廖男也都無繳費,才知廖男已不住在租屋(但物品仍在未搬走)。

 

本人於今年5月上旬與廖男討論租屋之事予欠款費用之事,

廖男承諾會在「5月底、6月初」將物品搬走,歸還租屋

但截至今日,廖男的物品依然「在沒付房租的情況下,堆放在屋內」。

本人多次與廖男溝通,未獲善意回應,

故於104年7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請其8月8日交屋

廖男非但不回應交屋要求,且揚言要提告房東

 

 

【廖男要提告房東的原因:房東友人寄放戶籍】

本人曾在未告知廖男的情形下,答應友人將戶籍寄放在租屋地址,

之後廖男提出異議,本人隨即道歉,

並於102年10月24日前往新店戶政事務所將友人戶籍遷至新店戶政事務所,而新店戶政事務所也正式於103年3月3日正式將友人戶口移出,目前友人戶口在新店戶政事務所.

 

但廖男現以下列理由刁難房東

 

廖男聲稱受到追債信函與電鈴之騷擾,若房東不改善,將終止租約

且要提告房東,要求精神賠償與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所有廖男支付的租金

 

本人對廖男的說法無法苟同,原因如下:

不論友人的戶籍是否在租屋處,廖男始終住在租屋

(即使廖男現在不住,但物品在屋內,既沒歸還鑰匙,也未告知房東正式搬離終止契約點交房屋,形同繼續居住)既有居住事實,怎可不付房租

所以廖男要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的所有租金,實屬不合理。

而其間廖男還曾告知房東有時會至國外出差故房租會無法準時匯出,故意讓房東以為其還住在租屋處,實際上卻人已搬離但所有物品仍全留在屋內.

 

再者,追債之騷擾行為,非本人所為,

廖男若要追究,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受到威脅或恐嚇錄音或錄影或是有鄰居舉證)證明確實人身安全上受到威脅再向執法單位控訴騷擾他的人。

 

【廖男積欠費用

水、電、瓦斯費

廖男自行搬離,並無告知房東,本人直到收到催繳帳單,

才知他積欠近兩年的水、電、瓦斯費,導致水錶、電錶被拆除!

遂於104年5月6日廖男才與房東結清103/1~ 104/3的水電瓦斯費用及104年1 ~ 5月的房租

 

目前廖男尚積欠104年6月的房租11000元及水電瓦斯費尚積欠584元 (7月份房租也尚未給付,但契約上是載明每月月底前須支付)

 

3.管理費

廖男積欠103年1月~104年7月的管理費,而房東為了避免損害其他住戶的權益及觸犯所謂”惡鄰條款”故房東已於104年7月10日將管理費共6960元(103/1 ~ 104/12)交予管委會

(經詢問後管理費是每半年收一次) 

 

要特別說明的是:

廖男當時來租屋時,本大樓沒有管委會也沒有收管理費,

所以簽約時,本人才會告知廖男「無管理費」。

但後來管委會成立且開始收管理費,管委會和廖男都沒告知本人,

所以本人對「管理費」一事毫無所悉,再且本人自93年購屋以來也未曾住過此處,完全不知後來的管理費何時開始產生. 基於當時租屋契約未載明管理費,本人願意退還廖男在承租期間已付的管理費,但廖男必須檢附繳費證明,否則本人無法確認要退還的金額。

檢附所有其支付的管理費憑證或單據予房東,房東才能根據實際發生的日期及費用將廖男所支付的管理費退還.

 

另外本人已在7/6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屋將收回自用,請其8月8日下午2:00與本人進行房屋點交

 

我想問的是:

1.   如何做才能收回我的房子 2.   如何做才能拿回房客積欠費用 3.   廖男所謂的「提告」是否成立?

 

沈恆 (沈律師) 104-07-25 16:20

您好!

先終止租約才能要求返還房屋,如果扣除押金房客再欠二個月房租房東即可終止租約。另外,應直接向對方請求給付租金費用,如果沒效果,則可透過法院程序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wang 104-07-17 16:38

  87年初購屋為1摟含地下室 ,(地下室房屋使用登記為儲藏室).管委會定為一樓每坪40元,地下室為每坪20元.已經繳17年多了.

 今年有位委員說我繳的不合理,要升地下室每坪為40元,經多方協調,都無法決絕,因86年的管委會?有把地下室收費標準寫入規約裹.只在公告欄公告,才造成今天的困擾.現在管委會決定交給住戶大會由住戶投票表決, 社區共有160戶,有地下室只有4戶,我們4戶要如何維護本身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等,可以依法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hwang 104-07-18 14: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

  謝謝曹律師

可以請問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如何定義。

謝謝

尾尾 104-07-16 17:35

某些機關同事集資合夥購買當地動產,約定每人出資1/10,其餘向銀行貸款數百萬,並共推由居住當地之同仁為 [ 行政事務總負責人 ],而房屋所有權人亦為該住居於當地之同仁,結果,經過數十年,該同仁利用他合夥人之信賴,任意變更投資動產內格局,且於3年後出租時,其租金收益至今均未分配其他 合夥人,且由於其餘合夥人每每詢問債務是否清償,可否開始分配利益時,該同仁均推稱 [ 快了,快了 ],致使其他夥人不耐這幾十年來長期受蒙蔽至無法分配租金收益,最後只得以低價將自身股份讓與該同仁 ( 多數合夥人當時均已離職 ),不然就是更換電話,使其他合夥人無法與之聯繫,然見該份合夥契約,其中一條明確提及 [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將股權轉讓與他人 ]、[ 每季須開會一次 ]、[ 每年特定期日需結算盈虧 ]、[ 合夥人會議應有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為決議 ]、[ 合約未定事項,依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 之明文約定,該同仁以低價開價,稱謂獲利哭窮云云採各個擊破,蠶食鯨吞之手法逐一吃下每位合夥股權,且未通知他合夥人,亦未經由會議表決。

請問,

1.該同仁多年來未於每年結算應分配租金利得,有無侵占竊盜疑義 ?

2.該同仁自始未提出相關定期開會討論各人出資額、貸款餘額及租金收益、租賃收益匯款 )、每期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房屋各樓層租賃契約、車位出租契約購屋期初貸款額、本利攤還金額、貸款年限等資料,亦未分配投資利益,對於他合夥人而言,有無侵害其債權之虞 ? 如有,究係屬侵權行為,亦或債務不履行 ?

望大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言。」 另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認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仍有可能構成背信之情形。 依您所述,出名營業人嗣後有依民法第701條準用同法第683條但書規定,向隱名合夥人購買股份,要認定詐欺罪上可能有困難。 您可依合夥契約民法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配利益,但應注意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若有背信之情形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若有合夥關係存在,則應主張債務不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尾尾 104-07-17 09:25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但依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判例卻持 [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之法律見解,依本件合夥契約洽屬 [ 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見解不是已經推翻前開判例了嗎 ?

 
此外,另有最高法院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判例指明 [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同理,至系爭動產所有人之外觀為何合夥人,在所不問。亦不應其外觀為該特定合夥人,而即認定其有該動產之全部所有權。] 這不亦是隱名合夥契約即便名義上是該 [出名營業人 ],而該合夥財產仍屬影名合夥人之意 ?
 
感謝撥冗答覆。
回覆 尾尾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 ... (恕刪)

您好:

以下會有點長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923判例係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還是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請參考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財產移轉到出名營業人名下,屬於出名營業人的財產,只是他跟其他合夥人有契約關係存在。 是以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資料: 法條(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
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
體公同共有
上訴人    周蘇月雲
    被上訴人  洪政德
              梁基清
              關  仕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四年上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洪政德購買系爭座落台北市
城中區○○段七七之四號、七七之五號建地二筆持分八分之一,及地上建物即忠孝東
路二段四四號、四六號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四層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
二千一百元,業已付清(內以洪政德所欠電梯價金五十四萬元抵充),被上訴人關仕
、梁基清均為洪政德之合夥人,關仕並委託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屋,梁基清為系爭七七
之五號建地所有人,亦委託洪政德出售該號建地,除系爭七七之四號建地已由洪政德
辦畢產權過戶手續外,其餘房、地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命洪政德、梁
基清連帶協辦系爭七七之五號建地持分八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洪政德、
關仕連帶協辦系爭房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上訴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尚未付清價金,電梯係訴外人鼎廈企業公司出售與洪政德者,其
價金不能抵充本件房、地價款,被上訴人亦未允為抵充,關仕、梁基清二人與上訴人
更無就系爭房、地為買賣,尤非其買賣之連帶債務人,上訴人為本件之請求,自有未
當云云,資為抗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予維持,係以上訴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執照、關仕委託書及合
(夥契)約書為證,惟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列當事人,祇洪政德一人為出賣人,
有買賣契約書存卷可稽,關仕、梁基清又均否認其為出賣人,應不受該買賣契約之約
束,而洪政德復非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自無從辦理房屋保存登記,及將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至上訴人主張洪政德、關仕、梁基清另有合夥關係一節,查關
仕、梁基清尚未依合夥關係履行義務,分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洪政德,
上訴人應無從對洪政德為請求。再上訴人基於代位請求權,請求關仕、梁基清向自己
逕為給付,尤有未合。又委任關係之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及負擔之義務,固均應移轉委任人,然此為受任人與委任人間之法律關係,上訴人
要亦不得本於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之委任關係,直接對關仕、梁基清為請求,為
其判斷之基礎。
第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初不問其為金錢出
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包括動產動產),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業
務執行人合夥代理人,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本
件上訴人所稱洪政德與梁基清、關仕各有合夥關係存在,倘屬真正,而梁基清復係以
系爭土地為出資(見一審卷三八頁、三九頁合約書),該土地自應為合夥財產,系爭
房屋則為洪政德雇工建造,自亦為洪政德與關仕二人公同共有,關仕、梁基清又各陳
明曾委任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地(見一審卷二六頁),則洪政德之出售該房、地,顯
已得其他合夥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洪政德、梁基清合約書更為訂明「甲方(
梁基清)應將該筆土地(系爭土地過戶於乙方(洪政德)所指定之客戶,不得異議
」,如謂上訴人不得本於伊與洪政德之買賣契約,而為本件之請求,即不無研求之餘
地。再若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原各僅有委任關係,而其委任關係已終了,洪政德
已將其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移轉委任人,則上訴人亦非不得逕對委任
人為請求,究竟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係有合夥關係,抑係有委任關係,事實既欠
明瞭,而上訴人有無將應行先付及同時履行給付之房、地價款依約為給付,原審亦未
調查明確,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七十八條第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
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07、308、3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20-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34、335、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26、327、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87、288、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452-
45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8.11.22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
      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
      ,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
      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
      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
      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上訴人              邱振乾
                        邱陳罔市
                        陳月微
                        邱茗慧
                        邱奕修
                        邱芬媛
                        邱芳媛
                        邱幸媛
                        邱奕弘
    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  進
                        林琴記
                        林欽益
                        游宗慰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小段一二號土地,原屬陳九金
與林金容所有,各享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前經陳九金、林金容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
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與上訴人邱振乾,約定作為磚瓦及瓦土製造工廠用地及原土採掘之
使用,每半年應付租谷九百七十台斤,以每年七月及十一月中和鄉行情換算現款繳納
。陳九金死亡後,由訴外人陳振興繼承後,將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賣與被上訴人游
宗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共有人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林進、林欽
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即共繼承林金容之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詎上訴人邱振乾在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
日起,不付租谷,且早已不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將系爭土地轉租與訴
外人王明義,再由王明義轉租與邱顯祥,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請汪峻律
師函催邱振乾於十五日內付清欠租,並交還房屋,已於同月二十五日終止租約對於邱
振乾及邱顯祥以外之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排除無權占有情形,求為命上訴人將地上
建物及瓦窯拆除交還系爭基地,並命邱振乾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每半年給付
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本件出租人原為陳九金、林金容及陳金錄三人,未由陳金錄共同起訴,
已有未合。且林金容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外,尚有妻林游味
、五女林梅及養媳林清月,其餘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又本件承租人為振
豐號,邱振乾僅為振豐號之合夥代表,被上訴人僅列邱振乾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亦
有欠缺。因承租人振豐號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五十年間王明義參加股份二分之一,拆
夥後王明義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分得土地四分之一使用,並由被上訴人逕向王明義按
年收取地租二百四十二台斤半,上訴人邱陳罔市係邱振乾之兄嫂,與邱振乾合夥經營
振豐號,其餘上訴人均為與邱陳罔市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指為轉租等語,資為抗辯
。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拆除建物還地及命邱振乾自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給
付稻谷之判決予以維持,無非以:本件系爭土地之地號,為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
張小段一二號,不包括同段一一號在內,該十一號土地之所有人為陳金錄,出租人陳
金錄雖未一同起訴,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出租人陳九金死亡後,由陳振興
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之出賣與被上訴人游宗慰。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
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即各繼承六分之一,並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完畢,究竟有無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自無審究之必要。
依卷附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所載,承租人乙方雖書為振豐號代表
者邱振乾(見一審卷一三頁),但振豐號並未成立,已為上訴人於六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準備書狀所是認,上訴人謂其後振豐號更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亦未辦理廠商登記(
見原審卷附台北縣建設局 63.11.04 北建工字二一七五號函影本),是契約當事人仍
為邱振乾,而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係繼承林金容遺產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
有權,為公同共有性質,一切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林進收取王明義之租金,及林琴記參加欣昌化工公司為股東使用系爭
土地,縱令屬實,既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屬無效行為,況王明義為個人,欣昌化
工公司為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至上訴人謂其僅使用系爭土地四分之一,並未立
證,以實其說。次查上訴人邱振乾租用系爭土地,不再經營瓦窯,早已棄置不用,業
經王明義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六十三年度民執玄字第四二六一
號拆屋還地執行案內所承認,核與原定租約約定用途不同,復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
未繳租金,為邱振乾所自認,約定租谷每年九百七十台斤,至六十三年起訴時,已逾
二期以上,以及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據以終止租約,自屬有據。惟租約明載押租八百
七十台斤,自應扣抵欠租,即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一年,祇欠租一
百台斤,被上訴人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函上訴人邱振乾催繳欠租,函內
敘明欠租,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又轉租與王明義、邱顯祥、張亦昌居
住,請求清付欠租,並返還土地,已有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租約之日,應自
上訴人不爭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算,並有掛號郵件收執為憑,函內所謂自收受本
函之日十五日欠租付清,不過為催繳欠租之限期,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被上訴人陳
明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以此起算,租約終止後,雙方之租賃關係
消滅,其損害金已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明自六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算,第一審就此
並未判決,而其主文諭知命上訴人邱振乾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每半年給付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即有未合。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租谷關於自五十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止之八百七十台斤及自五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部分應予廢棄改判,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租谷,係以上訴人邱振乾(承租人)積欠
地租、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及違法轉租,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租約,為其起訴之原因事
實。被上訴人既主張伊等係繼受陳九金及林金容出租人之地位,與邱振乾繼續原來之
租賃關係,其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上訴人全體對邱振乾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為合法。惟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六十二年七
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以函件通知邱振乾終止租約,僅以被上訴人林進、林琴記、林
欽益三人名義行之,被上訴人游宗慰並未參與其事(見一審卷一六頁)。此項僅由部
分出租人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法不生租約終止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據
以為租約業已合法終止之認定,已有未合。且承租積欠地租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支付
後,承租人不為支付者,並非當然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所定十五
日僅為催繳欠租之期限,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又認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
五日,顯無依據。又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
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
審以邱振乾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尤屬違誤。次查被上訴人主張邱振乾違法
轉租,既為上訴人所否認,依法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並未說
明其證據之所憑,率認邱振乾有違法轉租之事實,亦欠依據。再查邱振乾始終主張伊
代表振豐號向原出租人陳九金、林金容承租系爭土地,並謂該振豐號係由伊與兄嫂邱
陳罔市合夥經營,即在其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亦為相
同之陳述(見原審卷五七頁),原審竟援用上開準備書狀,謂邱振乾承認振豐號尚未
成立,自屬誤會。至合夥事業之存在與否,應就有無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之客觀事
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原審以邱振乾所主張振豐號改組之邱
裕豐瓦磚廠未辦廠商登記,遽認租約承租人仍為邱振乾,而非代表承租,未免速斷
,復查原審認定邱振乾以外之上訴人,均有拆除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義務,既未
說明其法律上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依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對於上訴人邱振乾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邱陳罔市、陳月微則非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原審竟認邱陳罔市、陳月微雖未上訴,應為邱振乾、邱顯祥上
訴之效力所及,而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固非合法,至邱顯祥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
起上訴部分,該邱顯祥是否確為上訴人邱茗慧、邱奕修、邱芬媛、邱芳媛、邱幸媛及
邱奕弘之法定代理人,其一人提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人邱茗慧等六人之全體
,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案經發回,自應由原審一併查明審認。上訴論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5、3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80-1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1、3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55、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23、2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386-
39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38、667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438、667 條(18.11.22版)
Vic 104-05-27 20:36

大家好。

問題是這樣的,我父母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我的名義購買了一棟房產,不太清楚確切時間,當時我好像還沒20歲。其權狀上所有權人為我的名字,且我媽擅自將我的戶籍遷至該處,但我從來沒住過那間房子,連進去都沒進去過(當時我仍在國外就學)。

該房產表面上為自用,但是其實是出租出去的狀態,其每月的租金全額由我媽控制。我是購屋幾年後,才知道我名下登記有房產,且貸款已繳清。

本來是一件高興的事,但是因為我媽時常歇斯底里,時常用"不乖就把房子收回來之類的"來威脅我,比如"你一定要結婚生小孩才把房子給你"之類言語企圖強迫我做不喜歡的事,但本人未有生育打算,最後弄得我跟她關係破裂。

請問該房屋的產權該如何處理?其房屋產權是可以被我媽隨意收回/反悔的嗎?我可否隨時搬進去住?目前房屋租約但是不是跟我簽的,其租約是否有效?

沈恆 (沈律師) 104-05-27 20:44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您母親辦理登記時並沒有將房屋贈與您的意思,且房屋都是母親在使用或出租,實質所有權人應仍屬母親,房屋租約有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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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贈與而非借名登記關係,當然由於您們是母子關係,所以應建議以協商方式來解決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7 22:42

建議可以主張是贈與,且因房地所有權人為您,可主張贈與行為已經完成。

但建議好好跟母親溝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7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為登記您,您即為該動產所有權人,除非您母親主張借名登記,仍建議您應與母親好好溝通,避免起爭執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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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104-05-11 01:18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1 1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構成詐欺行為的應該是議價過程的欺瞞,用做斡旋的金錢拿做自己之用的、使用無法兌現的票據換票的部份。

2、倘若對方已經脫產完畢,則我方取得勝訴判決之後,日後可以不定期查對方的財產聲請執行。

3、款項均匯入他兒子的名下,當然可以請檢察官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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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1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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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104-05-12 10:0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構成

感謝曹律師用心回覆,不好意思~我想再請教一些問題。謝謝!

1. 戶頭匯款的資金流向我都有提供,但是不知道事務官會不會去查資金流向與扣查。怕他們認為這是民事部分,只處理刑事部分, 那現在我還能做什麼處理呢? 需要再寫陳報狀嗎? 謝謝!!

2. 針對你說的支付命令可以隔一段時間去查被告財產。 因為我有去申請被告名下財產,並無看到銀行資金、也沒看到動產。但所得稅清單裡,有看到在兩家公司扣繳,這樣子的話我還再申請什麼資料去查詢?或是有什麼辦法、管道,可以向被告討回被拿走的金錢?謝謝!!

sherry 104-05-12 10:1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

謝謝房律師的回答,目前我的進度已到地檢署作完筆錄了,但是被告未到,先前有詢問過好像不能同樣案件又再去按鈴聲告一次,所以我才慢慢等警局送。請問現在的我還能做什麼努力和處理呢?謝謝

sherry 104-05-11 01:11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跟據你的陳述,對方拿了你的錢卻沒有真正去執行你所委任的任務,如自始就有詐氣的意思且係以詐術使你為金錢交付,那會構成詐欺罪,如果沒有使用詐術,拿了錢中飽私囊不辦事,還是會構成背信罪的。

你目前已經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會根據偵查所得的案情證據,確認應該起訴的法條。至於匯到相對人兒子戶口的錢,屬於犯罪所得,你應該請檢察官進行查扣,以便將來能夠順利取得一部分的損失。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sherry 104-05-12 09:5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跟據你的陳述,對方拿了你的錢卻沒有真正去執行你所

謝謝陳律師用心回覆,我想再請教一下,戶頭匯款的資金流向我都有提供,但是不知道事務官會不會去查資金流向與扣查。怕他們認為這是民事部分,只處理刑事部分, 那現在我還能做什麼處理呢? 需要再寫陳報狀嗎? 謝謝!!

fufriday 104-04-28 16:57

請問在撫養求償案件中

聲請人所假扣押相對人財產分別有銀行帳戶(活存+定存).股票少許.兩間動產,但一間已高額貸款,且新購屋,所以還款比率極低,如以法拍8成價格來計算,幾乎無剩。另一間小套房大約市價40萬左右,現相對人聲請以超額扣押要求解除銀行帳戶之扣押,就帳面上來看,除了銀行帳戶(活存+定存)總金額較接近求償金額,其他財產未定數極多,現要回覆給執行處,希望不要給予解除銀行帳戶聲請,該如何回覆,才能確保我方債權

如執行處願給予相對人解除部份財產,是否會來函詢問聲請人優先順序之意願?還是執行處就自行裁決了?

你可以回覆表示要扣押銀行帳戶,其餘部分同意不予扣押,如未回覆,執行處可能會直接依相對人之主張解除部分之扣押。

力文 104-04-21 17:20

購屋向曾經貸過款的銀行詢問自用住宅貸款,承辦放款襄理主動告知要我們用先前購屋清償但未塗銷抵押設定房子直接貸款出來購新屋,現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自甪住宅利息支出全數被剔除需補稅,要求銀行賠償損失並將抵押設定更換,銀行只來電道歉其他的事都不管。我可以提損害賠償嗎?102年才第一年購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2 12: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稅務規劃的部份,我方很難以不知法律而請求補稅之損害賠償

李先生 104-04-17 01:30

您好 , 我有三個問題需要法律諮詢
1. 我父親在102年時 , 接受林姓房仲建議 , 購買一棟位於蘆洲區三民路的公寓4樓 , 而後林姓房仲又向父親請求販賣三民路公寓4樓 , 轉投資一間位於蘆洲區民族路的店面 , 並以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為由 , 向父親索取一筆斡旋金約新台幣100萬元整 , 且父親在林姓房仲人格保證下 , 互相並無簽訂任何委任契約 , 而後因為買賣價格無法成交 , 通常斡旋金常會有3到5天的斡旋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無問題,但林姓房仲確遲遲未歸還斡旋金 , 並且將自己的存摺與印章 , 交付給予我的父親 , 讓他去提領 , 但是存摺內有當初父親匯款的100萬元紀錄 , 次日後父親要去提領林姓房仲存摺內的100萬元時 , 銀行確告知存摺以經辦理遺失 , 存摺內裡的100萬元也已經被領走了 , 至電給林姓房仲後 , 他聲稱自己手頭無錢 , 並簽下一張新台幣80萬元本票給我父親 , 至今卻仍無法兌現 


2. 同民國102年初 , 父親委任林姓房仲負責位於蘆洲區三民路的公寓4樓之室內裝修 , 前後裝修費約索取新台幣60萬元左右以及建築師事務所簽證費用約新台幣8萬元整 , 竣工後陸續接到工程局投訴非法室內裝修之書面規勸 , 並於民國102年10月4日 , 103年5月12日 , 103年12月30日 , 合計共開出三張罰鍰 , 民國102年10月4日開出第一張罰鍰後 , 父親委任林姓房仲出面處理 , 林姓房仲答應出面處理卻仍遲遲未有消息 , 導致後續陸續被工程局開罰約新台幣20萬元之罰鍰 , 並謊稱已向工程局申請合格室內裝修證明 , 本人實際前往工程局確認後 , 發現卻與事實不符


3. 同民國102年中 , 父親委任林姓房仲負責位於蘆洲區三民路的公寓4樓之房屋出租 , 父親在林姓房仲再次人格保證下 , 雙方互相並無簽訂任何委任契約 , 將房屋出租102 – 104 年 4月間 , 並無交付任何房租給屋主 , 林姓房仲且在無告知屋主的情況下 , 無簽訂契約並擅自讓自己的女兒入住 , 約半年之久 , 直至104年3月屋主發現 , 並告知驅離 , 要求林姓房仲支付房租 , 林姓房仲仍聲稱自己手頭無錢為由 , 不肯交還代收的房租給屋主 , 並擅自扣留其他退租房客的訂金 , 約3萬元 , 至今仍無退還 


請問林姓房仲有哪些罪狀可成立 , 請求該如何控訴或其法律途徑 , 非常感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本案會涉及侵占詐欺等罪嫌

 

應該要提告才能取回相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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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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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可以朝詐欺,侵占等罪去提告,而民事的部分,由於您們未簽立契約,所以要從資金流向來舉證,且若能先針對該房仲進行假扣押應先進行,否則其脫產也無濟於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嗶仔 104-04-13 18:28

某甲與某以及某丙等數人合資購屋,某甲所占資金10%,其餘70%由某乙分別逐年向某丙等人陸續買回持分,僅於20%為其餘某丙等人持有;至今已有20餘年,期間,某丙未經某甲及某乙等人之同意,擅自將一樓店面、2-4樓住家及地下室轉租他人供開店、學生分租及停車使用,每半年幾十萬租金收入不等,所獲從未與其餘30%之持有人平分,在此期間,某甲及某丙等曾要求某乙以市價買回其個人應有持分,如按市價估算,設動產市值1500萬,則某甲如將自己持份讓售與某乙的話,要求某乙應以150萬買回其持有部分,惟某乙僅願以半價買回,故某甲認為財務有損而談判破裂遂至今仍僵持不下。

 

試問,1.某甲之出租行為是否適法 ? 其需否與其餘合夥人均分租金收益 ?

      2.某乙如欲取得其應有持份市價金額,除與某乙協商外,尚可採與那

        些法律行動以主張其權益 ?

 

律師大大撥冗答覆,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3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先釐清,目前動產產權登記的狀況及當初合資的合夥約定為何?及相關的事證,否則無法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重點在於如何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要證明後才能夠再主張利益分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3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目前房屋登記所有權狀況為何,為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若為分別共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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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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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嗶仔 104-04-15 00:50

 

回覆房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嗶仔 104-04-15 00:51

 

回覆曹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嗶仔 104-04-15 00:52

 

回覆謝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小承 104-04-02 21:37

婚後購屋 九年後離婚.一審裁定被告要支付我200萬二審裁定被告剩支付我170萬.原因是被告說頭期款是她母親出的.加上我結婚九年之中有一年因手受傷沒工作.是被告母親先代墊的.可是都拿不出實據.法官還問我多少我可以接受.最近在一個仲介友人那得知我目前住的房子.社區型24小時管理.有值千萬.房貸餘而還剩180萬.會不會差太多呢.我一審沒上訴.那二審可以上訴嗎.我該怎麼做

夫妻財產共有房子不是要一人一半嗎?事務所的律師一審是暫時請求200萬後來律師就換人了我當時很氣就沒跟事務所聯絡ㄌ.一樓房子鑑價600萬房貸還剩180萬跟實際行情近千萬落差太大.而且離婚前半年媽媽才剛花了50萬裝修我們房子.不能請求雙方找仲介評估嗎

還有一審法官要我代墊的房屋鑑定費5萬

沈恆 (沈律師) 104-04-02 23:26

您好!

因為您第一審沒上訴,因此請求超過200萬元的部分已經在第一審駁回確定,而第二審判170萬元,您的上訴利益只剩30萬元,因未達150萬元,您不能上訴第三審;而對方的上訴利益是170萬元,對方還可以上訴第三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2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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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沈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倩 104-04-02 00:23

弟弟是醫生,已婚1子,月入30-60萬,他想把有失智症狀但是有退休金的父親接走,留下沒有經濟能力的母親並和他斷絕關係,而我是未婚的姊姊,他目前有給母親4萬元,但他說明年他要把爸爸接走,然後只給母親最低生活費用,餓不死就好了也不照顧他,現在吵著要分家產,說他可以照顧爸爸,但爸爸的退休金要給他,而從父親5年前車禍以來,都是家母在照顧,因為爸爸是因腦傷而失智,為避免他被詐騙,所以在二年前申請了財產監護,法院把監護人判給兒子,而今年父親情況有較好轉,所以已取消重大傷病卡,我想請教,我要怎麼樣做才能保護我的雙親晚年生活無虞,而且現在我父母居住的房子是15年前以兒子名義買的,當初是有要兒子在同住時也交水電費分擔家計,現在水電費是誰交的我不清楚,但我知道購屋錢都是父母出,有用兒子申請青年首購低率貸款,但貸款是我父母在還,裡面也包括我交給父母的錢財,看房時我也在但買房過程我沒參與,弟弟曾對我說過房子交由母親處理,看他要賣還是要怎麼做,但現在情況已變,我擔心他把房子收回把父母趕出門。

上星期家母開車北上,想說累了又想看孫子,去他家,上樓後弟媳和她大吵,然後她叫警察來把我父母趕出家門,兒子也說他不要這個家,他要那個女人,然後把拉拔他長大的雙親轟出門。

 

我是難過的姊姊。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2 1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父親精神狀況已經回復,可以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2、有關於母親的扶養費,倘若對方拒絕給付或是給付過低,可以訴請法院命對方給付。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的狀況比較複雜

但不是無法處理

建議可以當面談會比較清楚

並且具體回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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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3 00:00

.

mia 104-03-20 01:33

男女雙方目前離婚已10年多

離婚的原因是因男方外遇

離婚時有一間無貸款房子~ 在女方名下

購買房子資金 來源 有1/3 是公婆在結婚贈與男方, 以及男方婚前儲蓄 

男方將資金用為購屋頭期款 , 房子買在女方名下

2/3 是兩人婚後清償 ( 其中有50萬為公婆分產 , 另有 200萬為男方辦理銀行貸款 )

離婚協議書上~ 有載明

1. 雙方各自取回登記於自已名下及由自己所保管或是使用之財產

2. 除協議書約定事項外, 雙方拋棄民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及其他財產
與非財產賠償贍養費之請求

3. 女方同意男方得居住於女方名下之動產( 現居的房子) , 
惟女方亦得隨時要求男方搬離該址, 男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4. 以上各條係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 於充分了解其協議書涵義後,
同意簽字 , 日後不得異議或反悔



目前女方 決定要賣房子搬家了

男方開口不願意搬家或是 要求分配賣屋所得 
不然就說要打官司 或是 法院協調

現在想知道 ~ 依照協議書內容

A .男方還可以分配賣屋所得嗎 ? 
B.女方應如何要求男方搬離住所? 

C. 房產有1/3 的資金來源是公婆於結婚前贈送給男方& 男方工作儲蓄~ 男方使用於購屋頭期款
這部分是否也在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D. 男方可否主張 房子1/3 是他的無償所得及婚前存款
要求分走目前 1/3的房產售出所得
或者是要求~歸還當初公婆結婚前及結婚後 分產合計約 300萬元?

E. 婚後男方銀行貸款償還房貸的金額~ 屬於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mia妳好: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財產權,並非不得拋棄的權利。若該份離婚協議書是經過雙方及二名證人簽名,並且持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則男方應視為男方已拋棄分配請求權,因此即不得再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包含你名下的動產)。

至於購屋資金來源,除非男方能證明當初是協議借你錢買房,要求你還錢,否則也無法請求返還。

若男方執意提告,可委由律師進行訴訟處理。

以上供參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本案已經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且對方對於你的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所以他只是單純無賴而已
你所問的問題他都不可以主張
如果要請他離開
你可以先以書面通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後
向法院提告遷讓房屋
如果用調解的方式他未必會理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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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第六章126、127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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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先生 104-03-17 01:27

之前自己有卡債問題,但已經在102/5取得所有積欠卡債清償證明,至今與老婆要首購預售屋蓋了8成只差磁磚跟水電了,104/3/15已付訂金10萬有取得一張一式兩份的預購單,要買在老婆名下,我要當對保人,是否會影響當對保人的資格呢?還有我們要辦理預售屋購屋房貸,流程未到銀行審核房貸申請之前我們必須先跟建設公司簽定買賣預售屋買賣契約,要付所謂的簽約金幾十萬後才能送件至銀行進行房貸申請審核。

假設銀行審核後告知是因為我之前的卡債問題關係而無法申請房貸,進而導致交易不成立,買賣預售屋契約無法成立,請問那這過程我們所支付的10萬的訂金跟70萬簽約金是否還能取回呢?煩請幫麻解惑,謝謝。

一、交易行為,宜先研究風險再處理。

二、的確常見因資金不到位而後悔的買家,這個部分可能會有違約金。

三、預售屋可能產生的糾紛宜事先了解。

四、寧可先找律師上上課,也不要等糾紛來了之後證據不足而處於劣勢。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五號二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游先生 104-03-17 22:1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交易行為,宜先研究風險再處理。

二、的確常見因資金不到位而後悔的買家,這個 ... (恕刪)

喔...謝您了...

aw123w3 104-03-11 17:54

想請問本人購入一戶二手屋,其社區有管理委員會,也有管理規約,但從未告知或交付規約給我,因搬入之初看見社區大部份住戶或多或少皆有搭車庫或頂樓採光罩,以致本人也跟著搭建採光罩等,完工至今已兩年多,一直相安無事,直到最近本人得罪一位管理委員,於是該管理委員於過年前向拆除大隊檢舉,經拆除大隊派人至現場會堪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文給管委會自行協調後回覆,經總幹事告知管委會要約時間協調,本人也當場允諾同意協調,並等候通知,但一直沒有接到協調通知,誰知道過年後該管理委員竟然公報私仇,公器私用,聯合其它委員以管委會名義再次發文提出檢舉,請問:

1.管委會對於本人搬入前後的違建都無作為,只針對本人一戶檢舉,有無違法之處,如有的話違反那些事項呢?

2.感覺管委會似乎任由該管理員操弄,請問可以向管委會提告哪些事項嗎?例如瀆職??

3.本人承認本戶確有違建,但可要求管委會一視同仁,連同該管理委員家及全體社區違建一併舉發嗎?如管委會經本人提出要求仍不執行,請問有法可管嗎?

4.本人詢問建築專業人士,告知可補申請執照,變更建築設計,以取得合法化,但需管委會出具證明同意搭建,請問可向管委會提出此要求嗎?

5.管委會成員含主委共7人,請問此7人開的管委會議的決議可代表1百多戶住戶嗎?

6.只購屋有區分所有人權,但只用來渡假偶爾住一兩天,但並沒有實際住在社區,請問該區分所有權人能擔任管理委員嗎?

本人原本儘量配合,忍氣吞聲,為的就是不想得罪任何人,但該管委會已被當成個人報復之工具,已有多戶不堪修理選擇搬離或不願入住將其出租,於是本人決心挺身而出對抗,或許自不量力,但再此下去還是難免步上搬離一途,或許放手一博會有轉機也說不定,請各位對法律學有專精之人士,不令吝提出解決辦法,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1 1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確告知,否則無法分析。

3、您可以檢舉其他人,但是無法因為其他人沒有遭檢舉而主張合法化。

4、您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倘若拒絕,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或是提告解決。

5、依法管委會僅能就事務之執行部分決議,對於住戶重要事項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才可以做,否則可以消極不配合,或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方式處理。

6、這個問題必須回歸社區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w123w3 104-03-11 22: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 ... (恕刪)

感謝曹律師提供答覆,有關第三點問題,本人絕無規避法律也自認是違建,只是管委會自認依法行事,那麼我只是要求管委會一概舉發,不應只針對性檢舉我一戶,如果我向管委會要求全部舉發,但管委會置之不理,那我真的拿它們沒辦法嗎?管委會不是有義務執行住戶的檢舉嗎?我都舉發了,管委會可以置之不理嗎?麻煩播撥空解惑~~謝謝

Louis 104-03-10 11:28

購屋糾紛,原屋主聲請假處分及繳交擔保金,要求我不能讓與及處分房屋,並提起訴訟敗訴確定,原屋主現聲請要取回擔保金。問題:

1.我要從擔保金求償程序為何?

2.假處分期間損失如何計算? 當初裁定是以房屋價值*法定利率5%*估算訴訟期間計算擔保金,我可以直接以此求償嗎?需不需要舉證?

 

GO 104-03-04 11:37

甲方向乙方購屋,甲方申請房貸時,才發現此房屋乙方有向銀行設定信貸300萬,但房屋已完成過戶。因信貸期限即將到期,甲方擔心房屋查封,故先代清償信貸300萬,銀行並交付甲方(1)代清償證明、(2)當初乙方向銀行借貸借據正本。同時,乙方簽立本票共七張給甲方,到期日均不相同,為104/6~12月。目前乙方財務有狀況,甲方擔心會被跳票,又因本票還未過期,尚無法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甲方是否可先採取任何途徑(EX:民事訴訟),以保障乙方可按期還款?

票期未到無法請求,建議與對方再約定加速條款,即一期未按時清償,其他期數視為全部到期,以保障自身權益。

請對方提出擔保戶,簽訂契約設定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或質權,才會真的有保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4 14:10

1. 對方名下若還有動產,不妨要求設定抵押供擔保。

2. 另,怕票期拖太長未到期不能行使,則看能否與之協商作廢原先本票,另外再簽,同時簽協議書約明對方應按期給付,若一期未給付,則後面均視為到期。這樣,無論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都可以主張。

梅子 104-01-31 23:19

1.地下室在二十多年前,在我家購屋後,搬入前

自行拆除靠地面的小採光井

看建商圖粗估 約長30cm x 寬20 cm x高  15cm 

擴大為粗估 約長250cm x 寬150 cm x高  180cm  的採光井。

後來建商和大家簽定使用協議,

建商賠償我們陽台屋頂,好讓地下室能使用這突然冒出的採光井


2.直到在2014年地下室轉賣後,該地下室新買方,在2015年1月24日

趁我家人外出,將採光井外面    我家設置的鐵窗自行拆除

改裝成逃生門

(但其實出去是我家後院,沒有別的地方可以逃生,

真的要逃的話,要從我家後門走到正門,才能走出去....)

 

目前採取作法:

家人已打1999舉報採光井違建外,並至警察局報案毀損竊盜

 

由於採光井這個地方,基本上地下室只有採光權

但二十幾年來,由於爸媽不懂法+建商協議結果

地下室使用了 「高於地面上的採光權」

 

沒想到新搬入的住戶更加變本加厲...

想請問目前除了至警察局報案毀損竊盜,還有1999舉報採光&違建

還有別的方法嗎?

(不懂法的小老百姓真的好吃虧...針對有回應的各位法律大大,先感謝了..)

梅子 104-01-31 22:59

1.地下室在二十多年前,在我家購屋後,搬入前

自行拆除靠地面的小採光井

看建商圖粗估 約長30cm x 寬20 cm x高  15cm 

擴大為粗估 約長250cm x 寬150 cm x高  180cm  的採光井。

後來建商和大家簽定使用協議,

建商賠償我們陽台屋頂,好讓地下室能使用這突然冒出的採光井


2.直到在2014年轉賣後,該地下室新買方,在2015年1月24日

趁我家人外出,將採光井外面    我家設置的鐵窗自行拆除

改裝成逃生門

(但其實出去是我家後院,沒有別的地方可以逃生,

真的要逃的話,要從我家後門走到正門,才能走出去....)

 

目前採取作法:

家人已打1999舉報採光井違建外,並至警察局報案毀損竊盜

 

由於採光井這個地方,基本上地下室只有採光權

但二十幾年來,由於爸媽不懂法+建商協議結果

地下室使用了 「高於地面上的採光權」

 

沒想到新搬入的住戶更加變本加厲...

想請問目前除了至警察局報案毀損竊盜,還有1999舉報採光和違建

還有別的方法嗎?

(不懂法的小老百姓真的好吃虧...針對有回應的各位法律大大,先感謝了..)


梅子 104-02-01 11:57

2015.2.1 11:30左右

因為我人在上班,看到地下室又利用我們全家不在家

從後面自行設置的逃生門在拍照,不曉得在想什麼

我爸媽被他們氣到心情都不是很好,還請律師大大們協助,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1 18: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發律師函,請求對方限期修復鐵窗,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可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梅子 104-02-03 00:55

感謝房律師,再請問一下,

我用機車鎖鎖住他「非法自行設立的逃生門」可以嗎?

eva 104-01-27 18:24

購屋時已預繳六個月管理費(7.1~12.31),隔年一月中旬建商通知要交1月份管理費,因為建商尚在賣房(僅剩2護未售出)且遲遲未輔導住戶成立管委會,建商可以要求住戶繳交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起造人違反時,得依照該條例第47條來連續處罰,所以本件您們可以先向建管處來舉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濱 104-01-24 13:49

你/妳好:

      我在102年4月購屋土地共計新台幣300萬,也擬定契約書(只是內容只有兩百萬的交易紀錄)所以有另一份動產買賣契約書還有訂定白紙黑字的切結書(內容如下:民國102年4月20日買方陳XX尚差賣方陳OO購買農舍,尾款共新台幣300萬- 兩百十五萬=八十五萬元整)雙方都簽名含見證人,在104年3月10日前一次付清尾款,當初的購屋流程

      請問:

         我在103年11月底接受台中地政局的通知書,告知我等12筆土地界址都爭議,到現在開了兩次都沒有個定案(當初購屋時賣方沒有主動告知,甚至....接受到地政局通知才知道他當初土地界址有爭議),像我這樣子

1.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第五條:擔保責任一.〝賣方保證本買賣產權及使用權完整無任何瑕疵〞,並無優先購買之情事....

向這樣子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賠)償嗎??

2.賣方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土地界址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既有約定瑕疵擔保之問題,則將來若有坪數減少之情形,可以向對方來請求損失的部分,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賣方,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經手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24 21:08

Dear 阿濱,

請問該土地界址有爭議,係指當初的地籍圖上或請標記之地籍界址已有部分是公用道路的情形嗎,或是該土地之範圍上有其他之所有權人,若是如此,則您所付出之價金與所得到的有「權利瑕疵」之產權欠缺對價平衡原則(同上開魏大律師所言),您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依所有權權能遭到妨害土地面積計算可以討回的價金,若該部分之範圍過廣,則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但如果該地之座落住置及地點值得投資,建議您先循減少價金一途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4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對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nnie 104-01-24 01:03

您好,近期購買了中古公寓,成交後一個月後進行裝修拆除後,發現之前被包覆裝修遮蔽物內樑之鋼筋鏽斷,立即拍照存證與通知仲介仲介公司立即找來結構技師與賣方會勘。估價完成後仲介公司與賣方各出負擔一半費用,並出示協議書要我方驗收完成後,‘’買方對於本買賣標的之房屋屋況全部,不得再向賣方或房仲公司提出任何主張‘’。  

對協議書上上述點要求買方,是否有瑕疵與不公平?若買方提出:一,買方要求修繕完成後,結構技師提供結構安全無虞證明給買方。二,買方可否保留法律追溯權,當非人力或強力地震而再次導致修繕部份龜裂或崩裂,賣方需付賠償損失責任修繕完成。三,像這種賣方與房仲公司有處理與修繕的狀況下,可否要求減少當初購屋價金,畢竟這是樑鏽斷,雖然非惡意掩飾。

如果我當的上述三點要求都是合法合理,文字敘述上該如何修改呢?是否可以直接在協議書上直接刪除不同意點,並註記我方上述要求呢?感恩您抽空解惑與協助! 功德無量!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經手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4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您不同意之部分刪除,並註記上您的要求,若雙方無法協調,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您相關損害,又若鋼筋有鏽斷之情形,亦可請求賣方作鑑定是否有氯離子過高之瑕疵情形存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erry 104-01-10 06:29

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律師幫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違建部分若無危及結構安全,可請求緩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0 22:43

您好,可去調閱之前管委會紀錄中是否已有要求前屋主拆除違建,若有並做成紀錄,基本上賣方及仲介在賣屋時即應將該等情事告知買方,若賣方及仲介明知該等重要交易事項卻未揭露,可向其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林智群 (klaw) 104-01-11 16:55

管委會不是法院,沒有權利阻擋你搬進去,這樣會構成強制罪,

至於違建部分,你在簽約時已經知道是違建,不得向前屋主主張拆除費用

 

乃乃 103-12-05 15:15

因老公當婆婆之保證人 有33萬帳款得繳清已收到法院將要被強制扣薪還ㄞ能去縣府申請原住民購屋貸款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為信用有問題,因此可能無法,不過建議還是應該直接詢問該縣市政府最為準確。

小穎 103-12-04 16:15

最近購屋 買下屋齡19年的電梯公寓 其中包含一個機械式車位

因看屋過程都以機車前往 所以並未實際查看車位狀況

等到昨天驗屋時開車前往 請業務員帶我至該停車停放

發現根本無法停放 後來請機械保養人員來實際測量

其車位高度1.4公尺 寬度1.9公尺 一般房車根本無法停放

也完全不符合法規 但賣方卻以自己小車來說他是可以停放

合約上也並未提到該車位址能停放小車 只寫說含一個機械車位

業務員也不清楚車位實際狀況 但業務員說已經辦理過戶

所有產權都已在我名下 但我在驗屋時發現這狀況是否可以提出賠償

或是要求契約無效 因為車位根本無法使用

可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如車位有獨立產權,可主張解除車位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如果沒有獨立產權,可主張減少價金,再者,如仲介未告知車位狀況有過失的話,仲介賠償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建議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主張權益,並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建議正式諮詢律師,起訴主張債務不履行或物之瑕疵擔保等責任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4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向賣方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減少價金。另外,亦可向仲介主張權利。 

 您好:

建議您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向賣方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減少價金

亦可向仲介請求未盡說明義務之損害賠償

如對方均置之不理,再向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