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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前財產須列入剩餘財產配請求,婚後財產及無須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故若欲減少對方得請求分配之金額,可減少婚後財產,目前若財產尚未規畫完成,您又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如:通姦、家暴等,您可先拒絕離婚,維持婚姻關係,再迅速規劃您的財產,減少您的婚後財產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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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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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祖父過世,祖母過世已久,遺產由四位子女繼承
有長男、長女、次男、三男
祖父原本已立好公證遺囑
內容是由於祖父以前已經替長男與三男買了房子,登記在各自名下
(所有人都知道的事)
現有名下一棟房子交由長女與次男共同繼承,房租兩人均分
若日後此房子賣掉,長男與三男可各自獲得十分之一的轉賣收入
其他現金存款部份由四人均分
而現在有兩個特殊的情況:
一是祖父後來又改了ㄧ遺囑,未公證
內容是由於長男在長期以來照顧祖父,存款現金全由他繼承、處理
二是三男已舉家移民美國,原本祖父送的房子已賣出
想請教的是:請問這樣的遺囑具有效力嗎?
還需要經過什麼程序才能使遺囑圓滿實行?
我爸爸是次男,我比較在乎他和我姑姑(長女)能否順利繼承房子,確保他們之後保障
遺囑有這樣的效力讓他們順利繼承嗎?需要其他子女放棄繼承嗎?
請代書有必要性和幫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第二份遺囑亦符合法律之規定,為有效之遺囑,應依該份遺囑執行之,惟若第二份遺囑不符合法律之規定,則須依第一份遺囑執行之;再就遺囑執行後是否有侵害各繼承人特留分,若有侵害,亦可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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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姊夫有您姐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之證據,可提出刑事通姦告訴,若您知悉您姊夫欲委任徵信社,您應建議您姊姊目前不要與異性友人過從甚密,避免被拍攝親密照片,即使無法提出刑事通姦告訴,亦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及裁判離婚訴訟;您姐姐應先蒐集裁判離婚之證據,委任律師對姊夫提出裁判離婚訴訟,結束婚姻關係,避免旁生枝節,造成更多不必要之麻煩,對訴訟亦為不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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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妨害您通行之相關證據加以蒐集(如阻擋通行之照片),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對其提出刑事強制告訴,若有與鄰居協調之空間,亦應盡量加以協調之,避免花費相關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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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五年內有施用毒品之紀錄,您再次施用,恐遭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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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官司問題纏身,簡單來說我租人家房子卻無意中發現有女生穿著暴露門沒關一時興起犯下強制罪遭房東提告,第一審我跟法官告狀卻以另案為由搪塞,後我去派出所提告卻被恥笑不受理,而找另一個員警提告房東侵佔,勉強受理,而分局偵察佐對我咆哮叫我釐清案情,讓我懷疑有意推拖,現在呢就等第一審法官判決書...過程如上簡述
我想要說的是事情發生時,強制叫我搬離租屋處,沒有讓我有多的空間及時間,沒錯啦是為了安全起 見叫我搬離沒錯,可是照理說房東沒主動還我押金我就不能搬,對不對,房東根本就藉此扣押我的押金,還有員警有失公允,只顧為對方怎麼不問我們之間有沒有租賃關係,所以我被房東扣押押金員警要負連帶責任,而我跟法官告狀是我舉證困難,既沒對方姓名也找不到契約,另外去提告一定踢到鐵板,就像我去派出所提告就一定得講述我犯此罪,增添我的困擾,再說如前所述,房東藉我犯罪的機會趁火打劫,法官難辭其咎,不能置身事外,反正我的論點是對方提告法官就辨我,我跟法官告狀就可以不聞不問,豈有天理,一樣都是納稅人,怎麼大小心差這麼多,心都偏向原告了我還能說什麼,讓我心理覺得房東存心a我錢,法官又不管,提告又不順利,大家都可以油條我為何這麼老實,第一審有反駁但話少,可能在法庭?步了吧,等判決書下來上訴到二審時,我不會客氣了,要把我惹急到第三審來個大翻供,好呀不管我的權益,我就推翻我的供詞,反正就順法官意思,我的權益另案處理,我就跟法官講我的案子,就說當時我沒進去只是看了一眼,我會承認是因為我有偷看犯了佛戒再加上我跟家人吵架才說出對自已不利的供詞,所以要判我刑期請拿出對我不利的證据,不管是原告還是檢方都無法以我的自白把我抓去關,因為我翻供又沒實質的證据又不是現形犯,大家不能以聽到聲音或是懷疑就草率判我有罪
其中不乏有去監察院陳情沒用,而偵察佐情事有請警攻署介入,好不容易公文送到地檢署偵辨,像我說的論點第一審法官會不會構成濫權.瀆職,要不構成還有天理嗎,台灣到處講人權根本就屁話,都不把我的權益作為考量了還講人權個屁,難道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眉嗎,我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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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仲介費為仲介可向賣方及買方請求,您是否應負但仲介費,應視您有無與仲介間簽訂委任契約,若有簽訂委任契約,成立委任關係,即須給付仲介服務報酬,與建商無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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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通知單
種類:調解
膳本內爭議情況摘要
相對人XXX於民國92年申請現金卡,未依如期繳款至103積欠債務28XXXX
聲請人為確保債權,經查,相對人xxx為相對人之女,該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xxx於95年以買賣原因而取得,惟相對人xxx當時剛成年不久,按經驗法則,相對人xxx當時應無足夠資力可購買系爭不動產o是以,系爭不動產時應唯相對人xxx所購買,僅登記於相對人xxx名下,由此顯見相對人xxx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扔為相對人xxx,該借名登記之目的在於規避聲請人對其追索債權
父親欠的債不想幫他還,因為他不工作 房子是我買的且當時早已就業中目前還在繳貸款中
不出庭會怎樣嗎?






1.案情:
A跟B於50年前租了土地 (當年土地上已有房子但未登記房子導致房屋稅籍目前在B身上)
A過世後C繼承土地
C於102年時與B簽訂土地租賃合約
合約內容為有條訂為
-----------------------------------------------------------------------------------
C方若因需要欲出售土地時,B方擁有第一承購權。B方若未承購而由第三方承購時,B方需於第
三方承購後六個月內歸還土地。B方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高於實際售價淨利潤之15%(扣除仲介、稅負等所有必要之開支)。
-----------------------------------------------------------------------------------
如今有D方出現欲以500承購
B方不願意購買,卻反反不願領取500x15% 的補償金額 而開價600萬才肯離開
請問這種狀況下 是可以寫支付命令要求收取補償金並放棄所有地上物嗎??
或是需要經過法律訴訟.另外若是採用訴訟是使用非訴訟事件還是訴訟事件?
因為是C方要給B方錢 B方簽放棄地上所有物轉交稅籍
麻煩各位了

我的先生與前妻婚姻存續時育有一子A君(79年次),81年離婚後監護權歸父親,但小孩從小就由母親家族輔養,現A君已成年
我與先生89年結婚後育有二子,婚前先生名下有一棟房子86年購買,婚後100年我們又買了一棟房子,先生不願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宣告,我的收入比先生高(約3:2),婚後所購的財產雖登記為我名下,依目前夫妻財產共有制實為兩人共有
想請問:
如果日後我先生先過世,A君有他的應繼分嗎---婚前的房子及婚後購買的,如果有應繼份,有何方法讓A君不會繼承他的應繼份 如果我先過世,先生再過世,A君可繼承的有那些? 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宣告,是否可讓法律關係較為簡單 我先生一直說A君已經多年未連絡,如果有繼承權,他也不會來申請,但是他們父子有用臉書互為好友,且他應該是有應繼分,可以不通知他來繼承嗎?不通知這樣是不是又會有爭訟事件? 我認為我的收入較高購買婚後財產我負擔較多,這可在繼承時主張嗎?或者離婚時亦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呢? 是否還有特留份的問題,可如何避免日後孩子們的訴訟紛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為您配偶之婚生子女,為您配偶之法定繼承人,若欲避免A繼承您配偶之遺產,可開始做遺產規劃,只要讓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即無遺產問題,或將您配偶名下財產減少之,如開始將配偶名下財產做贈與給您或贈與給您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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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於2年前在新莊購買預售屋,今年10月底驗屋,但驗屋當天發現新屋內部傷痕累累(高達23項缺失,有用手機拍照),對新屋(預售屋)屋況品質產生疑問,隨口問建設公司陪同驗屋人員:這房子怎麼好像用過?對方說:因之前當成工務所。 我私下了解竟然用了2~3個月之久!對方還說:這樣的做法(指用尚未交屋之前的房子,拿來當工務所一事)在業界是常態…但我左想右想都覺得不對(對方雖說會將屋況修繕完好才會交屋給我們…到今天也還沒交屋完成…)我上網一查,發現居然有相關的新聞(高雄興建發建設公司)在11月時發生,當事人上網反應: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91424
新聞報導: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1121/36221044/news/%e8%b2%b7%e9%a0%90%e5%94%ae%e5%b1%8b%e7%ab%9f%e8%a2%ab%e7%95%b6%e5%b7%a5%e5%8b%99%e6%89%80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0709684901.html
對方說:可以做到的是修繕到好,及更換掉馬桶(換成全新的)!(表示這是他們能做到的程度)
以上是目前的狀況。
感覺起來,他們只想修繕了事,完全不想討論像是減少價金或是賠償一事。
我想主張賠償或減少價金,因他們契約未註明、且未事先告知使用屋子。
我看有的律師說可以主張減少價金,但這句話有無限空間(1.我們主張,建商會肯? 2.減少價金有無計算原則或往例可做參考?)這是我們不懂之處。
最後就是,這樣會不會走上法律途徑?那房子還可以交屋嗎?我們要簽交屋單嗎?
真是不好意思,我寫的這麼長,讓您看的很累。。。跟律師請教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修補瑕疵,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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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共同壁是當初有約定的,所以對方主張拆屋還地的機會較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子登記為父親之名字,所有權為父親,且若為婚前財產,即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惟若房子相關款項均為母親繳納,且有證據證明之,或許可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又關於起訴請求裁判離婚部分,需蒐集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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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難以證明黃金及房子之所有權為母親所有,則尚可於訴請離婚時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建議應蒐集較多符合法定離婚事由之證據(證人或證物,如錄音等),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陪同,並於做筆錄前,與律師討論回答方向與後續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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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爭執遺產分割時,尚未產生債務,無詐害債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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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做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之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為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見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書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之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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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仍應看淹水的程度如何,而決定瑕疵之大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在下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版上熱心的律師們
在此先感謝提供解答的律師們.感激不盡!
事情如下.我有一親戚
家裡有4口人.分別為父.母.兄.弟(兄及弟為輕度身障)
母生前名下有一棟房子.但父跟銀行貸款400萬.由母之房子做抵押
母應為父之連帶保證人
母於民國91年時過世.除房子外無遺產.父兄弟三人皆未辦理任何限定或拋棄繼承(繼承當下兄及弟均未滿20歲)
據悉房子於91年母過世前即已法拍.拍得320萬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
因此尚餘80萬的債務應該是由父及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然約民國96年.兄的郵局帳戶曾被法院強制執行過1萬多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據悉當時不知何故未收到法院之執行命令因此錯過聲明異議之機會)
是故也沒有遭強制執行之公文可以查詢執行詳細內容.只確定當時兄完全沒有負債.只有可能是繼承而來的這一筆債務而已
但民法繼承篇(98年)以及民法繼承篇施行法已修法.改採限定繼承
且溯及既往.因此想請教各位律師
問題1:繼承時間點為民國91年母過世時.當時兄與弟皆未滿20歲.所以依新法之規定.債權銀行是否已經不可以再追討那80萬繼承的債務及其後續衍生之利息?又如果以後銀行又追討那應該如何處理呢?
問題2:又請問有沒有更積極的方法.如走何種訴訟途徑直接確認債務是否存在?否則事主到現在都還不敢存錢在自己的帳戶.深怕被執行(事主曾於96年被執行時至聯合徵信中心查過自己的信用紀錄.無負債紀錄)
問題3:不知現在是否有相類似的法院判決是溯及既往免除了未成年繼承債務的案例呢?
以上問題拜託熱心的律師們幫忙解答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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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先詳述一下由來
先生的爺爺在20幾年前已經去世,從那之後阿嬤一直與公婆先生同住。雖然阿嬤有一共有6個兒女,但12年前公公去世後阿嬤還是由婆婆與先生扶養照顧,其他兒女在此10幾年間只有女兒有往來,另外兩個兒子幾乎沒有聯繫。三個月前,阿嬤最小的兒子(先生的叔叔)以質疑30年前阿公家產分配不均為由,屢次到家裡騷擾找婆婆談,甚至拿阿公的遺照來,種種奇怪的舉動讓婆婆感到害怕,所以離家。之後這個叔叔還是持續來家裡,甚至家前還被潑紅漆,但因為沒有證據所以無法確定是誰做的,後續先生於電話都進行錄音,之後有與叔叔通過幾次電話想了解叔叔究竟要甚麼,叔叔表示要錢與房子另外頻頻問起婆婆的下落,談不攏時甚至說要找討債集團處理,也說了一些威脅恐嚇的話,先生擔心我和女兒的安全,要我們回娘家住,並且在家中安裝監視器,先生因為顧慮阿嬤所以還是住家裡,但因為白天要上班三餐沒辦法照顧,只能委託鄰居(小吃店)幫忙提供,再採月結付費,另外也給阿嬤生活費用,但阿嬤堅持不外食所以都自己買菜回來煮,先生有時會在娘家陪我和女兒過夜,但都會知會阿嬤。
這期間叔叔還是都會幾乎每天到家裡報到看婆婆是否有回來,也會在家裡附近婆婆平常活動的地方去巡邏,甚至跟蹤婆婆的親朋好友,近來更是慫恿阿嬤對婆婆提告,告婆婆遺棄,或是求助社會局。
請問~
1.這樣的情況,婆婆算是遺棄嗎??
2.叔叔有犯了甚麼罪嗎??
3.我們可以做什麼動作來解決這樣的窘境,因為我們一家三口一直分開生活實在很痛苦,而且也不想每天看到討厭的人老是來家裡,如果我們就不住在家裡會有犯什麼罪嗎?




一、討論前提乃本案撤銷贈與並非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若為此兩種情形之一,則無法撤銷贈與,更不用提其他法律行動。
二、提供函釋一則供參考: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規定;相關網路資料: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3069&ctNode=84&mp=66。
您可嘗試申請撤回申報或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須注意,若此筆稅額係由對方所墊付,應返還予對方)來阻斷地政辦理程序。
三、建議您亦可以向專業地政士諮詢,尋求訴訟以外之管道;但若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畢,僅能以撤銷贈與為理由提起塗銷登記及返還房屋之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即就雙方婚後財產加以計算,由婚後財產少之一方向對方請求一半之分配;又您以您財產代為清償配偶婚前之貸款債務,可向其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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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丈母娘在多年前已經離婚,後來跟一位老先生同居,後來那位先生將房屋用贈予的方式過戶給我丈母娘,我丈母娘在去年11月時發現罹患大腸癌第四期,所以他們兩位討論後就堅持將房子過戶到我太太的名下,在102年11月27號贈予完成,後來發現此人很惡劣,所以我丈母娘跟我太太還有其他家人都不想在跟他有瓜葛,所以在103年11月中將房子一樣以贈予的方式過戶給他。在前些日子我們想取消贈予,但對方已經送件到地政事務所了,但因為稅金的問題所以房子尚未完成移轉,我們有告知對方及寄存證信函表示我們要取消贈與,並表明對方要在三天內返還土地權狀及當初填寫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身分證影本的部份,但對方不予理會,目前對方已去完稅,請問這樣我們還有辦法把房子拿回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對方撤銷贈與並副本至地政事務所,避免移轉登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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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名下兩棟房,分別在北高雄跟南高雄。
我家是住在南區。
今天是因有仲介開發土地,跑來家問我們後,我們才知道苓雅區的土地與房子過戶我叔叔跟姑姑、我們自己住的房子沒有過戶。
但主要因房屋土地名是我奶奶,我們在民國90年增建與修繕時有告知奶奶跟爺爺,她們口頭答應可以。
我們修繕至今都住了快40年, 因我爸爸過世才搞這些。加上我有告姑姑傷害罪, 我們岌岌可危、查目前是沒有。
除了這個也只有鄰居知道我們家是自己花錢蓋的, 我手上證據只有收據跟工人而已,這樣有勝算嗎?
因是今天發生的、我寫書狀也亂寫,只提要假處分不得做買賣而已…但我是要保住房子不讓‘撩尾仔’ 做惡搶走…
請教律師救我們家,我們該怎做……


我父母原本已經協議好要離婚,男方要求女方擬離婚協議書,但是男方遲遲不肯答應,
說一定要有女方名下房子的一半才同意簽字離婚。
(1)因為先前女方發現男方消費能力驚人,便將男方提款卡及身分證代為保管,但是男方只要談到錢就會變臉,會辱罵及動手打人!女方說要告男方家暴,男方則回說沒在怕,他打人是正當防衛....
(2)女方是忍到現在,已經受不了男方長達三十年的辱罵(ex.畜生、去娘家就是去討客哥、娘家的人都死光光...)和家暴。
(3)最近在男方的手機也有看到和別的女人有互傳有點肉麻的line內容(ex.愛你不是謊言...)
(4)Line的內容和辱罵、家暴的影片和錄音檔案已經都有存檔備份。請問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這樣證據有齊全足夠嗎?(我們都沒驗傷, 只有拍照)
(5)女方要求的離婚條件只有:男方搬離,並每個月給予贍養費(作為精神補償),請問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
因為我們都不知道怎麼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想要來諮詢。



律師您好:我和前夫育有一女,小孩目前六個多月(全母乳寶寶)住在娘家,現在我請育嬰假在照顧,明年一月復職,上班期間由娘家媽媽帶,下班自己帶,先前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但因兩個人都想要小孩監護權,所以將進行監護權訴訟,之前他有提出會跟法官說我娘家環境不適合小孩生長,以下就是他要提的點:1.有養寵物(室內三隻貓咪、室外一隻狗+三隻蜜袋鼯+一隻鳥皆飼養在籠內)2.大姐離婚後,外甥住在娘家3.娘家附近有人得登革熱4.家裡有祀奉神明,每天都會點香,他說對小孩氣管不好。那我勝訴機會真的比較小嗎?前夫家住苗栗,在高雄租房子工作,就算贏官司,小孩還是帶回苗栗給前公婆顧,前婆婆是第二任,自己並未生小孩加上前公婆有糖尿病,那我可以提這些嗎?而且前夫情緒控管不好,生氣時曾踹我(有自己拍照但沒驗傷),也會亂摔東西(有拍照),也會開快車,如果沒證據,法官會相信我說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監護權官司,法官會請社工人員進行家訪,所以社工人員的評估,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當然以小孩現階段而言,對母親的依賴性會比較重,所以您仍有蠻大機會可以爭取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教官好.....有個法律上的問題想問一下。
在前不久鄉里人(以下簡稱李員)有人跟我父親講說有登記到他的土地400多坪..我爸得知後,就決定還他..就把印鑑 跟身分證讓他拿給代書去辦切割及移轉。(有申請第一次鑑界400多坪)。因為李員要蓋房子..我爸善良,多移轉了70幾坪給他蓋房子....
可是 我爸最近看地籍圖,發現原本第一次鑑界講的土地為480幾坪..代書移轉了近1000坪....有跟代書講..代書也裝皮皮不處理...李員因移轉兩年了,要蓋房子了, 也跟他講,請他處理後才蓋..他也堅持要蓋.還說有爸在刁難他.他老婆也也講土地沒這麼大。.
前 兩天我們有請李員及代書來我們家講......李員堅持說他當初依第一次見界點下去移轉,代書也說他照第一次鑑界點下去移轉,我們當場用地籍圖的長度去量 鑑界點,代書說他可能移轉錯了...並詢問李員當初蓋房子鑑界時,發現移轉錯誤,為何不請代書更正....李員堅持說蓋房子鑑界是到400多坪的鑑界點.......(當天全程錄影錄音)
各位大大 我現在要處法律行動....我要以甚麼罪去提告....侵占? 背信?還是偽照文書? 我是不是要先發存證信函給他及代書?..
麻煩各位大大 幫忙解答一下.....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李先生,請求其限期返還錯誤登記之部分;並同時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代書,通知其違反當初委任契約授權範圍,造成損失,請求損害賠償,若雙方均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如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民事訴訟(如所有物返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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