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在新莊中正路三重客運前面,騎普通重型機車於中線道,當時路況正常,前方號誌也為綠燈,忽然前面的小客車急煞,緊跟在後面的普通重型機車亦做了緊急煞車的動作,我看到後雖也做出急煞動作,但是由於距離只有約3公尺,時數也是正常限速的40~50,撞擊到了前方普通重型機車的尾部,前方普通重型機車車子有倒,車主沒事,後載一名女性,有些微擦傷,對方車子有些微刮痕,與尾巴的車牌與排管有受損,然後待警察來後,他們也只咬定我沒有做好安全距離,而他們的急煞動作實屬正常,而要告我過失傷害(對於後載女性的些微擦傷),而我方車子,車頭毀了一半,想問,這樣的情況,肇事責任完全在我,我就要賠償所有金額?(調閱過監視器,拍不到我們出車禍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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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若對分析不符,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照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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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受傷,可於驗傷後,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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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我的一位同事因為在背後到處講說我很閒,間接導致我無法加薪。
並且讓我在公司同事相處上受到心靈傷害每天上班都覺得壓力很大(原本上班都很開心),但因還有一位了解狀況的主管願意幫我講話,且礙於經濟因素只能騎驢找馬。
目前該同事已經離職。
在離職前,我就透過主管知道這件事情,至少有兩人以上的同事有跟主管反應說【我很閒】這件事情,也因此傳了不知道幾百個人,甚至傳到上司股東那邊去(從主管口中證實)。這位主管也有被他講過,後來他也當面在老闆面前承認有講過主管壞話(當時有錄音)。
我在面試時,就有口頭講過會調薪,但目前已經快一年,我認為是因此才明確被告知不能加薪。
但比起剛進公司時,我手上負責的工作更多了。(原應徵美編設計,但目前手上還有行政、人事、甚至特效製作串片都需要幫忙)
針對這位造成我身心甚至實質上傷害的同事,在我面前並沒有直接講過!都是在背後講!所以我沒有直接的錄音證據,唯一可能會幫忙的人證就是主管,因為他也身受其害。另外幾位同事都是翻臉翻很快,明明講過的話馬上翻臉不認人。
目前即使已經離職,但是造成我的傷害(心靈以及薪水),卻是與日俱增,因為還有一些聽他亂講的同事仍在職,對我的態度以及工作上的配合,態度都讓我身心都受到嚴重傷害,我已經多次跟主管反映,但主管也是勸我騎驢找馬(其實主管也身受其害...)。
我有明確的事證可以證明我的工作我都有完成,主管也同意我工作完成後要幹嘛是我的事情。我也可以證明他的事情都沒有完成。
我不知道該以甚麼方式討回他對我的傷害,甚至影響到我的升遷加薪。
請幫幫我...
我該以甚麼樣的刑事或民事訴訟去針對他對我做的事提起訴訟或調解?
謝謝
您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若因酒醉駕駛造成他人輕傷時,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酒駕肇事的部分是屬於公共危險罪章的公訴罪,檢方是否起訴,會依照資料證據及你的犯後態度裁處。至於肇事致人於傷,係屬於普通傷害罪的告訴乃論,必須有對方提告,只要對方願意和解都可隨時撤告,此外,駕駛人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傷害,該行為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其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關於不能正常工作、就醫費用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上等的賠償責任。因此,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律師與對方協解和解事宜,以確保對方和解後不會在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若其確有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項之行為,依法可依刑法第310條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提告部分,您應先行檢視人證物證是否足夠,再行決定提告方式是要到警局作告訴筆錄或者具狀向檢察署提告等方式為之。另應注意,刑法第310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始可。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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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似有構成誹謗之疑義,您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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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議您應儘速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先把案件?住才是首要重點,否則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
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換言之,檢察官就該偵查案件既然已依法起訴終結偵查程序,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
不過應注意的是,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有可能由法院宣告緩刑、若未宣告緩刑而判決結果能依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基本上尚沒有入監服刑之風險,故簡易程序就罪證明確的案件對於被告而言,應該是相對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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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簡介
壹、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己承認犯罪(自白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
貳、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
一、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大大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等),對於被告和告訴人都有好處。
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實益最大。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具狀請求法院為判決前先開庭,讓您陳述意見;或待法院簡易判決後,再對該判決於法定上訴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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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主動承認有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又明知對方為婚身分,對方配偶似會對您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屆時您除了可能成立該罪外,亦可能須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您需審慎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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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有輕度智能障礙,
過去可能有衝動打人一些前科不是很清楚,
分手後對方一直討要過去一起出去的花費或買給我的東西,
要我還錢並限期,電話簡訊都有
但我並沒有借欠、偷拐搶騙,
所以我很生氣也造成我精神上的不安,
感情上覺得他不會對我造成實質傷害,
理智上我卻無法肯定,
只要提分手都會出現這種狀況,
斷斷續續出現了快四個月,
朋友有居中調解過他說他不會在這樣,
但後來只要我不出去他就又復發,
我也揚言過他在這樣我就上警局了,
其實我很不想,
一來我對他還是有感情,不想他有事只希望好聚好散各自過日子,
二來我不能讓家人知道我們的事,
然後後來就是鬧一鬧也不出來私下講清楚,
一次我受不了了想讓他知道我是真的說到做到,
他要討錢就到警局說清楚有什麼是他該要的,
也希望他知道恐嚇的嚴重性,但我忘了這是公訴...
可是在男方還沒到時,
警察有問過他都是用什麼形式恐我,
我說簡訊跟電話留言,
也跟他們說我只是希望在這裡講清楚,
你們讓他知道嚴重性之後不會再犯影響我的生活就好,
我也不希望他有事被關,而且我也不能讓家人知道,
千千萬萬的拜託,
然後他們就先叫他過來,
之後我要跟他算他也不看,
他似乎是想藉錢的名義要我出去也跟警察說想跟我繼續在一起而已,
警察在一張表格登記我的住址電話要我簽名,幫我拍了一張照,
起先我不想拍照,他說這樣可能要去我家找我父母了,我就答應了。
之後他們讓我先走,
男方還在局裡,
結果今天男方跟我說,
後來他有被製作筆錄並攝影,
他們問他有沒有恐嚇,他說有
問他怎麼恐嚇,他說用電話
問打了幾通,他說很多通,
之後簽名蓋章就讓他走了,
我不知道這樣我會不會收到一些公文,
要出庭還是幹麻,
因為我想私下解決不能讓我父母知道,
我也很擔心他有事,
因為我的用意只是想讓他不要騷擾我恐嚇我,
可是理智上我無法得知他的前科是什麼我不能肯定我沒有危險,
但我希望他過得好好的,
讓警察曉以大義讓他安份而已,
在當時對談時我也有嚇他說,
他在這樣下次我就真的要告他了。
但他們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
我也沒被錄音我也沒繳交出去證據,只有在一張表格登記我的資料並簽名,還有幫我拍一張照而已,但是男方的情況我不知他會不會被移送地檢署,但這樣相對日後我也會收到公文,今天打電話問了警察,警察說他等等會問那個警察在回我電話也沒有回覆><
怎麼辦,到底會收到公文嗎?
男方會有事嗎?
前男友有輕度智能障礙,
過去可能有衝動打人一些前科不是很清楚,
分手後對方一直討要過去一起出去的花費或買給我的東西,
要我還錢並限期,電話簡訊都有
但我並沒有借欠、偷拐搶騙,
所以我很生氣也造成我精神上的不安,
感情上覺得他不會對我造成實質傷害,
理智上我卻無法肯定,
只要提分手都會出現這種狀況,
斷斷續續出現了快四個月,
朋友有居中調解過他說他不會在這樣,
但後來只要我不出去他就又復發,
我也揚言過他在這樣我就上警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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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來我對他還是有感情,不想他有事只希望好聚好散各自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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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後來就是鬧一鬧也不出來私下講清楚,
一次我受不了了想讓他知道我是真的說到做到,
他要討錢就到警局說清楚有什麼是他該要的,
也希望他知道恐嚇的嚴重性,但我忘了這是公訴...
可是在男方還沒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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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簡訊跟電話留言,
也跟他們說我只是希望在這裡講清楚,
你們讓他知道嚴重性之後不會再犯影響我的生活就好,
我也不希望他有事被關,而且我也不能讓家人知道,
千千萬萬的拜託,
然後他們就先叫他過來,
之後我要跟他算他也不看,
他似乎是想藉錢的名義要我出去也跟警察說想跟我繼續在一起而已,
警察在一張表格登記我的住址電話要我簽名,幫我拍了一張照,
起先我不想拍照,他說這樣可能要去我家找我父母了,我就答應了。
之後他們讓我先走,
男方還在局裡,
結果今天男方跟我說,
後來他有被製作筆錄並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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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他怎麼恐嚇,他說用電話
問打了幾通,他說很多通,
之後簽名蓋章就讓他走了,
我不知道這樣我會不會收到一些公文,
要出庭還是幹麻,
因為我想私下解決不能讓我父母知道,
我也很擔心他有事,
因為我的用意只是想讓他不要騷擾我恐嚇我,
可是理智上我無法得知他的前科是什麼我不能肯定我沒有危險,
但我希望他過得好好的,
讓警察曉以大義讓他安份而已,
在當時對談時我也有嚇他說,
他在這樣下次我就真的要告他了。
但他們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
我也沒被錄音我也沒繳交出去證據,只有在一張表格登記我的資料並簽名,還有幫我拍一張照而已,但是男方的情況我不知他會不會被移送地檢署,但這樣相對日後我也會收到公文,今天打電話問了警察,警察說他等等會問那個警察在回我電話也沒有回覆><
怎麼辦,到底會收到公文嗎?
男方會有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警方之初判表分析您無肇事責任,則即使對方對您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您無過失,亦不構成過失傷害;反而是對方具有過失,您若有受傷,可對其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若您無受傷,對方具有過失亦可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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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所述告訴期間為事發日起算六個月的說法,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應屬正確。
私下和解僅構成民法的和解契約,若對方未予履償時,還是必須得另提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協議,待勝訴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此部分即與經法院核定之調委會之調解或法院達成調解。具有與確定判決同樣效力,若不未獲履償時是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或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是有顯著差異的,是究竟以何形式來處理和解事宜,尚請斟酌。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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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您應主張您為正當防衛行為,且對方之部分傷勢,亦非您所造成,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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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受傷,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另關於肇事比例部分,若您不服警方初判表之鑑定,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惟目前警方初判表鑑定,您過失比例較輕,除非您認為您應為無過失,再為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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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直行車 對方是對向車道要左轉 號誌燈我方是綠燈<直行加右轉的號誌>
對方應該是要紅燈加左轉燈才能左轉 可是他在還沒有這號誌燈時 我方行駛過路口的
一半 那台對方的車已經活生生在我面前 就算我踩煞車也已經來不及撞到了
很顯然得他要左轉但他連停下來看一下車輛再左轉也沒有 直接左轉
而當時我車上有 我朋友 及 剛滿一個月的新生兒<有做安全座椅> 對方一下車就說
他是對的 要我們各自理虧 我很堅決要報警 他一直說他趕時間 要我門別ˋ找麻煩
我 很堅決報警 他就說要不然我們要怎麼樣 這時剛好有騎車的員警過來問我們有沒有報警 我說我現在要報 對方就跟那個員警說 我們會自己處理請警察別管 當下我就說請幫我叫交通大隊來 這過程ˇ對方還是一直說要我們自己處理 他趕時間 要談生意要我別擔誤他 然後我很堅持 他卻一直拉我朋友去說 還說他會全部負責 然後他就拿了三萬快要給我 我就說那台車修一修也不只三萬 前頭全凹進去 對方只有右前輪鎖毀 重點我的車是跟租車行借的 這下更麻煩 租車公司要跟我索賠折舊費跟營業損失 費用既然要16萬 而汽車修理費高達38萬多 我一直拜託租車公司可否等到判決下來 因為我是單親媽媽這筆費用對我來說我負擔不了 連養小孩都難了 更何況我是對的 租車公司一直很堅決的要我先付還要我簽本票 等了一個月就是等判決下來還我一個公道 對方因為趕時間 逞快 沒等號誌燈 害我的女兒才一個月卻要承受這種痛
自從我女兒發生這事後 不在愛笑 以前喝奶洗澡是他最快樂的事 現在喝完奶就吐
洗 澡也都哭到不行 更別說睡覺了 一直哭 結果交通局初步判決下來 既然是號誌燈爭議雙方各執一詞 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我看到後整個癱軟在桌子上 我問辦事處我要怎麼辦 他說要我去找證據 我沒行車紀錄器 去派出所調監視器沒一個是有拍到號誌燈 我傻了 難道我就要這樣承擔嗎 我沒有錯 小孩也被搞成這樣
只是因為小孩滿月想說借個車帶他回家給阿公阿嬤看順便打預防針 誰知道會遇到
一個為了趕時間談生意 不顧別人生命的人
我有目擊證人 對方還移動過車子 我沒號誌燈的證據 但對方有行車紀錄器不願拿出來
還是要告他刑事傷害 我有勝算嗎 我只希望他能全責付起租車行向我索賠的營業損失跟折舊費
我有告知過對方這件事 我很有誠意的跟他說一人一半 畢竟就是想要趕快解決事情 我還要去跟人家借錢 他卻嗆我說是我租車的關他什麼事 還說他的車也可以幫他賺錢那他也可以跟我要賠償今天要不是他趕時間逞快根本就不會發生 我小孩子的生活費就很困難了 也因為這件事我無法工作 因為小孩還再觀察期 如果還要擔這筆費用我真的沒辦法 對方卻能吃好睡好 我該怎麼做
您好:
1.我現在要申請離婚但是我要他先把連代保證人先更改,可是他一直在拖更改
然後一直催我離婚
2.小孩子他要但是他對小孩還沒耐心曾經有墊枕頭敲擊小孩頭部,但因為沒有錄影存證就沒辦法了,可是因為這個小孩7個多月大曾經頭部有引流血水出來,之後出院後我孩子的阿媽說要顧但是這期間有在摔下床2次,也因為沒有錢就沒有帶小孩去給醫生看,然後又沒有定時給小孩吃藥,是經過人家告訴我曾經有小孩沒有吃藥的後果,我才趕緊叫他帶給我,我帶他回診(我和孩子的爸分居,因為他家人講話的傷害及先生對我的傷害),那我之前也有詢問律師他們說如果小孩給他們但是之後發生什麼問題還是會找媽媽,那我想說:如果一個健康的小孩被他們顧到不健康那我不是就比較衰了,所以在離婚上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我還有一個小孩不是和他的,但是父親欄是他的名字,而且我也沒有能力養2個小孩啊!P.S小孩的阿公,阿媽會亂喂大人的食物,必竟小孩是一個已經動過手術的小孩不能亂喂,小孩的爸爸又有領殘障手冊_類別好像是精神上的,目前我也有申請保護令和小孩的
我在102/年12月29號晚上快九點時出了車禍!當時我在一個沒有紅綠燈的路口等待要左轉進入一條小岔路,我的前方對向車道有一輛公車靠站下客人,另有一輛轎車越過雙黃線要超公車!我見對向無來車便進行左轉的動作!誰知道突然衝出一台機車,從我車子右方後照鏡撞上,一路滑到我的右後側才倒下,另外擦撞到我上述所提到的轎車!我在警方尚未抵達前有先拍了現場照片!
如上圖,左邊的是我的車!當時前方便利商店門口有公車靠站,我才左轉的!
因為機車騎士有受傷,所以後來先送醫了!剩下我跟另一輛轎車駕駛在現場。
我們兩輛轎車車上都剛好沒有安裝行車記錄器,而車禍現場剛好沒有半支路口監視器!後來警方調閱當時靠站的公車車上的行車記錄器後有分別開了兩張罰單給機車騎士跟另一輛轎車駕駛!警方說距離太遠,公車的行車記錄器上看不到我是否有過了雙黃線才做左轉的動作,所以沒有給我開單,但是大車跟小車對撞,本來就是大車比較吃虧?!還要我打電話去給傷者慰問!我打了電話,是機車騎士的母親接的,當時就口氣很差的直說是我撞她兒子還恐嚇她兒子?!機車騎士倒在地上,我在拍照時,他一直喊痛!看我在拍照還叫我不要拍到他!我只是跟他說”我當然知道你很痛啊,我車子被撞這樣也很痛啊!你不要騎這麼快不就沒事了!再騎快一點啊!”這樣說我是恐嚇??
第一次調解委員會是103年1月23日,當時只有我跟機車騎士的父親到場!騎士的父親說他兒子腳骨折打石膏,眼睛有被碎玻璃扎傷,已經做了處理!要求我先包個紅包給他兒子壓驚!我不服,我說當時我車上後座也載了我兩個就讀國小的孩子,兩個小孩在車上都嚇哭了,那他是不是也該包紅包給我兩個小孩壓驚?第一次的調解委員會就這樣不了了之!
第二次調解委員會是在103年2月19日,換成是機車騎士的父親跟姑姑去了!他們說那個機車騎士腳殘廢了,不良於行,都要靠看護照顧,而且牙齒也斷了,需要進行植牙手術!獅子大開口的要我賠償56萬元,而且要一次付清,不可以分期!我直接表明沒辦法!第一,我是被撞的!第二,我是單親家庭,自己在外租屋撫養兩名小孩,而且我只不過是個油漆工人,不要說56萬了,我連要拿出5~6萬都有困難!談判破裂,騎士姑姑說她在法院服務很久才剛退休,對法律很懂!說叫我好好考慮清楚,要不然我被關的話,兩個小孩會很可憐的,要我回家考慮一個星期,不然就要告我過失傷害!我根本不理會她!
警方的交通初判表有跟沒有一樣!我的部分是寫”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涉嫌未讓直行車先行。”機車騎士的部分是寫”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對另一輛轎車則是寫”尚未發現肇因。”
這兩天我收到法院傳單了,6月4日下午要開庭!我真的沒錢可以請律師,我想請問我是否該自行準備什麼陳情書之類的跟現場照片交給法官?
今天有個男性朋友(20歲)從台中下去高雄找他的女朋友(國一生)
女方家裡管甚嚴,欺騙家人找藉口禮拜日出來與男孩見面
不幸,他們再逛街的時候撞見了女方叔叔 ,叔叔一氣之下通知了女方爸爸
女方爸爸帶了兩名壯漢,到現場把男孩強押上車到一個公園。
女方爸爸問男孩話:你們有沒有發生性關析。
男孩說:沒有(但事實上是有發生的,你情我願下發生關析的)
女孩爸爸就問女孩有沒有發生關析,女孩回答: 有 !!!
這時候,女孩爸爸及壯漢就對男孩拳打腳踢
動手完之後便把他帶去女方爸爸友人開的檳榔攤問話。
再被強押上車時, 有路人看到 報警 告訴警方對方的車牌號碼
警方依車牌號碼追到現場要做筆錄時,女方家人想要把事化無,男方則不想多惹事,所以他們並沒有把實情告訴警方,說是女方爸爸有事情找他所以才拉男孩上車,男孩的傷是自己跌倒的 !!!!!
現在女方爸爸與男孩要私下談和解,但怕萬一談不攏,對我們不利怎麼辦?
我們還可以怎樣保護自己呢?
初步來看,男生所涉及的與幼交罪罪責比較重....且為非告訴乃論(女生若沒有滿十四歲的話,刑度是從三年起跳,算是刑度很重的),故建議最好能夠設法尋求周全的和解方案,避免日後遭追訴時之風險及重大刑責。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方須先證明您有為性交行為,若無證據,可先行否認之;再就妨害自由及傷害部分,若您有證據,如驗傷單及相關證人,可對其提出傷害及妨害自由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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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縱使訴訟對方主張有道理 你也只是欠他錢而已 最多就是還錢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驗傷後直接去警局報案聲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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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的公司想要出一份免責同意書給放本司廣告的公司負責人,但不想付錢資詢, 我自己打了一份, 可以幫忙看看有沒有問題嗎?
免責聲明及公眾責任承擔同意書
本司_________於__年_月_日開始使用xxx之室外太陽雨傘。本司對於因使用該傘而導致本司人員現在或未來可能的任何損失、傷害、受傷或死亡,願意放棄、免除、撤銷任何之索賠。本切結書將免除xxx之所有人員與本司使用上述雨傘相關之法律責任,即使該法律責任是因前述人員的失誤或疏忽所造成的。
本司瞭解該傘可能帶來的實質危險或風險。如使用該傘時的任何情況而導致第三者受到任何損失、傷害、受傷或死亡,本司須承擔xxx所面對的索償及要求,免除對上述有關人員之責任。
本司瞭解並同意上述聲明,如有任何法律責任,一切由本司承擔,概與運通泰財務有限公司無關。
本司已仔細閱讀此同意書,並且徹底瞭解其內容。
簽名: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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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有很煩人的問題想請問,有點長,請耐心觀看,感謝!
今年2/3我開車經閃黃燈T字路口時,我是直行車,確遭機車從左方單行道逆向騎車從我左前方側門撞上後倒地造成顱內出血開刀,但因我車速不快(約30公里),所以我車損並不嚴重,只有輕微凹下去,對方機車也並無毀損
但因對方是64歲的老人,當時他突然衝出我也反應不及,但聽到碰撞後我有馬上下車觀看並報警和送醫處理
只是,沒想到他傷勢非常嚴重,除了2/3-2/10顱內開刀外,聽說過了快兩個月3/28-4/4又因呼吸問題住院,家屬說他喪失語言功能了,5/9又氣切
今天,對方家屬在調節委員會一開始開出了天價,工作損失26萬+照顧到82歲的醫療費用1138萬,後來自己降價到120萬,(因為我只有保強制險)
我當時聽了只覺得好笑,雖然對方受傷很可憐,但是在交通事故判決書上很明確的寫了對方肇事原因有二點:
1.涉嫌遇有閃光紅燈路口,支線道左轉彎車不讓幹道直行車先行(安102-1-2)
2.違規事實:不依遵行方向(逆向)行駛(處45-1-1)
我方:涉嫌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安93-1-3)
請問:1.對方一直恐嚇我說這是重傷害,如果不合解會有前科,因為他們傷勢嚴重,而調整委員會的根本不看對方肇事原因,只說他很可憐,所以我該負責,若真的沒合解,我會變重傷害罪嗎?
2.法律真的只保障弱者嗎?就因為我沒受傷?所以都算在我身上
3.我若申請車禍鑑定,確認我無過失責任,是否就不需負責?
我只認為,如果想自殺的人自己找車撞,被撞的人還要賠償,就真的太沒天理了
還請律師提點與建議後續如何處理比較好,因為真的嚥不下這口氣
非常感謝
鬱悶的人 敬上
從三星裝置發送
您好,本件建議你還是要聲請鑑定,因為如果無過失,你基本上根本不用負責,如果雙方都有過失,那麼賠償金額還是要按照比例去負擔,也不是由你負責。再者,損害賠償必須有計算基準,不是他隨便開的,何況照顧到82歲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切都要有單據,包含需要請看護也是醫生要開證明需要看護才可以。至於本件不會構成重傷害,且沒有和解不會影響罪名改變,對方在亂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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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基本上你收到地檢署的簡易處刑判決書
就是代表已經被起訴了 未來勢必會有判刑的問題
但也不是沒有妥善處理的辦法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協助朋友,成功處理相關案例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