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各位律師事情是這樣子的,某一天我要上課的路上遇見A同學,A同學告知我說要到國小去找另一個B同學,由於我與A同學到達某個國小之後看見B同學正在 因為B同學他的弟弟被人嗆聲所以B同學打了A事主一巴掌A事主將我的B同學推倒後其餘我身旁的A同學與其他四位同學湊上去拿各自帶的球棒打A事主,而我根 本不知道事情的經過因此並沒有動手只是在一旁抽菸,事後隔幾天接獲警局的電話說A事主提出驗傷單提告我們傷害,並要求我到警局去做筆錄,我一到警局警察先 生告知我說A事主提告我們六個人告我們毆打他傷害罪,但是在筆錄上我並沒有毆打A事主也不知情所以筆錄上我也是告知警察我並沒有毆打也不知情,但是此案件 依然要移送法院但該國小並無監視器警察也說只憑我單方面說明說不定法官也不會相信,後來聯絡上A事主A事主一直說就算沒有毆打參與也有刑責,那請問我這樣 子該如何證明自己以及相關刑責問題,可否麻煩各位律師替我解答一下謝謝。
想詢問一下~~3月時走在馬路上,平白無故的被某家大狗衝出咬傷,有去醫院驗傷及去警局報案,因了解此隻狗已不是第一次咬傷人,警察說如果要能強制狗主人處理,我可以不要和解聲請訴訟!後來我有聲請訴訟,警局有把相關的筆錄及醫院資料都轉地檢署!
但5月底時,有一個奇怪的人自稱是地檢署的人(打我手機,然後電話是"不明來電"),下午快5點半打來,一直叫我私下和解,還口氣很不好的說他快下班了,電話有錄音,叫我在電話裏答應,我說我又沒看見公文,請先送公文來,對方就很生氣的掛掉電話!(真的很奇怪~)
現在7月初,今天收到一封地檢署信封的信,上面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是不是寄掛號,也沒貼郵票,也沒郵戳,只蓋了一個台北郵件處理中心圓圓的章 (我以為公文都是會寄掛號的),上面只簡單寫了說狗主人為過失傷害罪,輕者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00元以下罰金(比我的醫藥費還便宜…)
請問我後續該如何處理呢?(狗主人原說要賠我醫藥費,也完全沒賠我~約台幣快2000元)!我是否除了過失傷害的刑事外,還該聲請民事上的賠償呢?
謝謝協助~~~ Carol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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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今年五月被我發現與公司同事有親密的line通話記錄,
但當下記錄被太太刪除,只剩下不到五十字的對話記錄截圖,
內容有太太與同事互相表露愛意的字眼,
太太同事在這件事情被我發現之後,完全沒有一點歉意,
甚至在與我通話的過程(有文字記錄)表明只是與我太太「逢場作戲」,
太太與同事在通訊的過程因為有互傳照片,
我擔心被太太同事拿去利用,
而到太太公司樓下去要求太太同事刪除照片,
再刪除之前有瞄到太太同事也已將對話記錄刪除,
當下想到太太同事玩弄我太太感情,氣憤動手打太太同事,
動手當天,對方立刻報案告我傷害,
當天有去警局,獲得對方口頭答應不提告,
隔天,太太接到同事的父親來電家中,
說太太同事牙齒被打歪很嚴重(當下在警局時,驗傷單似乎沒記錄這部分),要我表現出誠意(暗示要高額賠償),不然要讓我好看。
太太表示,太太的同事曾經親口說同事父親是流氓,
因為太太同事家庭背景不單純,加上在電話中被恐嚇,所以沒有去進一步談何解,
請問能否就太太同事勾引我太太、介入我的家庭、破壞婚姻這部分,去向法官爭取緩刑?
或是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能處理?
事情大致上先說明一下
我老婆在去年年底,忽然冒出有種想在某通訊軟體當唱歌視訊主播的念頭
因為她從小的夢想是歌手(我知道這很可笑,因為我當時也有笑..)
經過幾番溝通後,我也全力去支持她,不管成功還是失敗,總是要嘗試看看
別留下後悔什麼的,後來她也順利考取到實習主播的資格,慢慢開始這條路
一直開到最近,其中也辦了不少次粉絲見面會
跟粉絲互動,送小禮物給平常支持她的粉絲,像是親手烤的小餅乾之類的
見過幾次後總是會了解哪些粉絲適合在粉絲群裡當幹部
維持秀場秩序,其中有一個人就蠻有人緣,人氣在粉絲中一直都居高不下
而且會適時的幫忙處理許多事務
自然而然都會以這人為中心,我老婆也習慣有事情就詢問他
我也見過那個粉絲,也很老實告訴他,滿看好他之類的話
我老婆看自然也把他的地位放在粉絲內比較高的,甚至說最高也不為過
就是有好感,但那種好感卻讓那位粉絲誤會了許多
就因為這份莫名的好感讓他開始誤會,到現在日漸益增,已經到入魔的程度了
這位粉絲一直在頻道內呼籲所有粉絲說「主播是人妻,不要妄想了。」
之類的話語,給每個人都打個預防針,讓大家都感覺很正人君子的樣子
誰都沒有料想到他實際上,再私底下已經在幻想很多有的沒的
直到這兩天事情爆發出來已經到很嚴重的程度,我才說了我老婆一頓
目前在這件事情上
1.我老婆讓我感覺錯在,不應該對那位粉絲有差別待遇的感覺
儘管我老婆知道那種好感僅止於說,在這條路上幫助很大,
是個無話不談的好朋友,但對方男生的感覺,絕對不是只有這樣,
會讓他認為說,你給他機會,好像妳很喜歡他一樣
2.太晚跟我提這件事情,他說怕我生氣,我生氣是一定的
但生氣也是氣在為什麼自己不早點發現或沒更好的做一些措施來避免這些不必要的誤會
畢竟今天開主播,人家一定抱持著喜歡妳的心來看妳聽妳支持妳
所以不可能去阻止他們喜歡妳,但喜歡要有個度,今天是粉絲對偶像上的喜歡
但那位瘋狂粉絲現在對她的喜歡是已經想要佔為己有了
我老婆私底下已經勸阻這位粉絲好多次,
不管用什麼方法,軟的硬的都嘗試過
舉例:
今天我老婆光說,喜歡我,這已經不夠了,只會讓這粉絲說更多理由來打掉
我老婆又說,婚姻是一種責任不是兒戲,沒你想的這麼簡單的。
對方又說什麼我出社會後我也可以照顧妳,一定要把妳接出來之類的
說到這,對方聲稱是一名法律系的大學生
而且聽某位粉絲說這位瘋狂粉絲私底下有再吃藥 是關於精神的
就是給人一種感覺說他有精神病症的樣子
但跟他接觸過的人都沒有人覺得 我個人反而認為這人沉府很深
很會思考事情的那種樣子
然後我老婆想另一種說法,這輩子我欠我老公的債是還不完的,我欠我老公很多
不可能離開他的,你不要等我了之類的。
因為這粉絲一直在等我老婆跟我離開的那天,然後口口聲聲說不破壞我老婆的家庭
結果這位粉絲聽到這說法更瘋狂了,說什麼妳是迷信還是怎樣的?
如果大家都這樣子欠債論,那他今天就要當神,他說的算,已經到一種發狂的境界
然後說到這 我就跟我老婆說,這邊妳也有錯
妳就是文章上有些說法造成誤會,讓人家以為他有機會才會造成現在這種局面
但我老婆又沒處理過這種問題,所以回頭才發現錯了也沒辦法
我請我老婆好言相勸對方,請對方放棄
結果最後對方說了一句話 是讓我感到恐怖的開始
「妳愛妳老公對嗎? 如果妳愛妳老公 妳老公非死不可!」
這句話 目前實實在在的存證於我老婆手機上
我現在還不敢說太多,怕說太明顯對方察覺會有更偏激的舉動
現在這位粉絲是知道我們家的位置,也知道我老婆上班的地方
而且現在他FB所打的文章已經進入到一種自我幻想的境界
他在LINE上會逼我老婆說愛他,如果不說就會威脅她,甚至又說要傷害我之類的
然後我老婆先用安撫的字句安撫這位粉絲,並且問他說
「你能先答應我不傷害我身邊的任何一個人嗎?」
這位粉絲回
「有欠我的,他就不能活!」
而且他會以吃安眠藥來威脅我老婆 說什麼已經吃了一大把
他心很痛之類的什麼鬼話 是不是真的吃我不知道 但隔天他還可以打很偏激的文章
看起來應該是沒吃到一大把
目前該位粉絲應該已經把我認定為最大的障礙,只要除掉我,就好,這樣的狀況
後來我私底下找了幾位可信任的粉絲說了這件事情,不得了
每個人都報料出不少事情,原來這位瘋狂粉絲很早就在部署
先取得粉絲團內部團員的信任,營造一種粉絲團不能沒有他的感覺
讓我老婆產生一種對他的依賴感,然後一步一步走到現在這樣
現在我跟我老婆每天都睡不好 我晚上擔心來擔心去,我也很希望對方是俗臘那種
只有一張嘴,但目前的情況看來,對方著魔的程度真的像已經可以讓他做出任何瘋狂的事情
大致上先打這樣,其實還有很多事情可以證明這位瘋狂粉絲的奇怪行徑
目前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不懂最好的處理方向..
小妹我目前22歲,我媽媽未婚(領有殘障手冊多年,因曾傷害過我阿姨與外公無法接受他,因此均住在康復之家),我也不知道生父是誰,且母親從小到大均未盡到扶養責任養育過我,而是由阿姨(媽媽的妹妹)扶養我至19歲。
18歲時阿姨得了肝癌,19歲時阿姨便因肝癌而去世了,接下來我便自己過著半工半讀的過生活至今,18歲念大一時,因阿姨得肝癌後並未在繼續工作,於大一與大二時為了減少家中支出只好向我媽借了殘障手冊來申請學費減免,大三、大四的時候因不想與他有太多關聯,因此就沒再向他借殘障手冊來申請補助,在此之前均未與他有過多的互動,所有有關他的事務均是阿姨在處理,後來阿姨過世後有關我媽的事情都開始找向我,他不定時的會出亂子,每次出事後我就要去幫他善後,除了要過去幫他善後外可能還會有金錢上的問題,我自己日子都過不好了還要幫他善後,我也不和他生活他也未養育過我,我真的覺得很困擾。
而去年年底他從2樓摔落骨盆重傷,醫生說接下來幾個月可能都得臥床,後來得知被桃園縣社會局接管,負責他的社工曾希望我能提供一些資料讓我媽去申請低收入戶,來降低它產生的醫療費用,但我並沒有去收集這些資料並提供給社工,後來也沒有在打電話給我,而在昨天我收信箱時收到了一封桃園縣社會局發來的文,發文時間事6月初,內容是要我與他們聯絡協助照顧我媽的事宜,但已經隔了一個月我才看到這個文,不曉得他們是否會採取其他方法。
目前我與外公同住,外公除了我媽以外已經沒有其他子女,但我媽不可能來照顧外公,外公目前已稍年長,且有中風、重聽及情緒經常失控的問題,所以目前是我照顧外公。
想請問像是我媽這樣的情況,我已經要照顧外公了,我能否主張母親先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扶養義務,現由您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您被告公然侮辱部分,可主張證據不足,而為無罪答辯;您告對方傷害罪部分,若已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賠償;關於打耳光部分,若於公開場合,亦可提出強暴侮辱之告訴;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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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友相識一年半左右,個性很合得來,有打算要結婚。但是男友父親不喜歡我,挑我毛病的理由都很奇怪,例如說:我小時候會咬手指,以後一定會歇斯底里......後來我男友毅然決然搬出家裡,他爸爸就開始一連串的騷擾行為,打電話給我爸媽,一開始雖然是好好說,不過後來發現我爸媽還是支持我們,就跟我爸媽說:「我得不到的,你女兒也別想得到!」「我要殺了我兒子,再自殺!」。同樣的話他也跟我男友的阿姨講過,所以目前有三個人證。今天我爸又接到一封簡訊,大意是問我爸媽知不知道我們要結婚,說他自己的問題會自己解決,他會讓年輕人知道他們所要的是得不到的,雖然最後還補了一句說他不會傷害我父母,可是我跟男友都覺得非常擔心受怕。我很怕我男友受到傷害,但是我們又不想因為一個精神不正常的人分開彼此,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呢?我們都覺得他爸爸應該是生病了,可不可以讓他強制就醫?先謝謝您為我們解答。
6月上旬遭先生家暴, 目前未離婚, 當下有去驗傷及拍下受傷照片, 並至警察局提告家暴傷害罪, 6月中至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有附驗傷單, 受傷照片, 案發現場照片及戶籍謄本), 6月下旬已收到家暴保護令的開庭通知(7月底開庭)。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Q2.女兒2歲3個月於5月初被先生帶走, 在保護令中, 我同時有聲請子女暫時監護歸我, 及請求對方支付生活費, 那我舉證他在家暴前已1年沒有給付生活費嗎? 或是我自己提出子女生活費是由我負擔? 這有助於家暴保護令的核發嗎?
Q3.我前往探視小孩, 先生常故意阻擾, 有曾經讓我等2~3個小時才讓我看到小孩, 也有讓我撲空無法探視, 他故意避不見面, 或催促快點結束會面時間, 我想舉證他阻擾行徑,這有助於家暴保護令的核發嗎?
Q4.先生曾因要帶走小孩與我媽(小孩照顧者)吵架, 吵架爭執是因小孩重感冒, 我媽代我要求我先生等到小孩痊癒再帶走, 但我先生不肯堅持要帶走小孩, 鬧得不愉快, 這部份有電話錄音, 若將之寫下逐字稿, 有助於保護令的核發嗎?
Q5. Q2~Q4的舉證文件, 可以用陳報狀在開庭前先呈報給法官知悉嗎?
Q6. 陳報狀的寫法是在狀子本文寫要讓法官知道的事, 再附件附上證據?(如:存摺影本, Line對談記錄, 電話錄音逐字稿, 電話錄音電子檔)
Q6. 聲請家暴保護令所檢附的相關文件, 若日後打離婚訴訟, 還需要再附一遍嗎? 聲請保護令的舉證理由文件和離婚訴訟一樣, 會不會不利於離婚訴訟?是不是打離婚訴訟的證據要比聲請保護令要更多,更具解釋能力, 子女監護權及離婚官司及才打得贏?
Q7. 法官如何判定離婚夫妻的資產? 如房產, 如何認定價值? 資產及負債是自行舉證, 還是法院去調?
Q8. 婚後母親贈與我頭期款購屋, 每月的房貸是我繳的, 先生沒有付一毛錢, 我有工作, 他從沒養我, 他有權向我討夫妻剩餘財產嗎? 有例外情形嗎?
Q9.刑事傷害罪的報案文件是警察製作的, 我需要再準備證據嗎?(因為是被關在房間被打, 沒有證人)
Q10.刑事附民事損害賠償, 何時可以提出?是開檢查庭時跟法官說嗎?還是要先擬狀? 損害賠償金額要如何訂定?
Q11.若我先生開庭願意承認家暴事實, 在不和解的前提下, 有沒有什麼方法, 可以讓他獲得教訓, 又不會有前科記錄?
先謝謝律師的耐心閱讀, 更期待您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詢的問題,都可以朝您有利之方向去主張,由於爭點甚多,建議可以直接找專業人士面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車禍地點: 無交通號誌的十字路口, A方開車(南北向/路口地上寫有”慢”字), B方騎摩托車(東西向/路口地上則是寫”停”字), 初步判定是A方無減速(實則有減速再開, A方都已開過中間白線), B方判定是酒駕酒測值0.32, B方經醫生檢查為腿部輕微擦傷, 股間挫傷(也無法真正得知是舊傷或是因車禍造成的, 且事故發生沒2天就開心的上地方電視台唱歌), A方因是開車, 故車頭右前方保險桿毀損, 但現B方不願與A方和解, 硬是說要醫到其尾椎完全好, 可是又提不出正規醫院的醫生證明
問題1: 若是走到法庭這一步, A方的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前提B方是酒駕, 酒測值高且已構成公共危險罪, 簡單的說, A方會有多少勝算? 酒駕者到底是會承擔多少責任?
問題2: B方能否在每一次的調解庭中提高和解金(一次比一次高)
存證信函 擬稿
關係人黃XX,本人陳XX,及另一關係人謝先生(全名另提供)等3人,共同於102年10月上旬,地點:謝先生名下位於XXX路巷內"XXX'店內,共同口頭約定,由毫無手機通訊營運經驗之黃與謝各出資新台幣25萬元,陳不出資,以技術股方式,提供個人手機通訊專業,經驗,及通訊領域人脈,資源,個人經營多年拍賣帳號(yahoo拍賣,露天拍賣及pchome商店街賣場各1),銀行帳戶等供公司營運使用之方式入股,黃謝二人各佔持股40%,陳20%之股權比例共同經營,並協議由黃辦理申請'XX有限公司'登記事宜,資本額50萬元,並共同推舉黃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為黃家,公司登記亦僅載明黃一人),再由陳以個人名義申租位於"台北市萬華區XX街X號"之店面,作為公司對外營業門市使用(以陳名義向房東于XX之租約期間自102.10.19至103.3月中旬,始改登記承租人為現在公司),店面於102.10.31正式開幕對外營業,黃約於10月中下旬將公司[開辦費明細]提供于謝,並由謝從允諾投資25萬元內扣除裝潢期間先行墊付款項後之投資未付餘款約10餘萬元,由謝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公司帳戶(或當時黃名下帳戶),經此完成3人共同履約應付投資款項及共同經營之承諾
期間,約定由黃陳2人擔任門市實際營運人員,共同負責網路及門市運作,黃陳2人除基本支薪每月3萬元外,並可依每月結算獲利按股權比例分配紅利,陳則另加計申辦門號獎金,謝則不需參與門市實際經營,但須負責公司官網及FACEBOOK粉絲團等構建,不支底薪,但可按股權比例分紅獲利
孰料,黃因與本人之間男女朋友感情因素及個人私心,枉顧上述合資合股事實,逕自於103.6.20晚間約19:00時,委任黃姓律師(黃的親弟),會同XX派出所2員警,直接來店片面告知本人僅為公司聘雇人員,因違反勞基法,立即解雇,同時間提告本人涉嫌業務侵占,公然侮辱,傷害,毀損公司財務等4項莫須有罪名,由2員警強制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黃律師並告知不得擅動公司電腦等約制行為,以致無法保全門市內公務電腦,保全系統錄影檔,文件資料等與本人相關有利證據,並藉本人在派出所筆錄2小時機會,未經股東同意擅自更換門市鐵捲門大鎖,嚴重影響股東權益
自102.10.31至103.6.20營業期間,黃除從未提及本人為聘僱關係,亦無勞健保,薪資單等實質證明,黃與陳每月支領本薪及股份紅利均由雙方共同結算獲利後,自行櫃內領取(留紙條簽名或直接口頭告知),或由黃交付,本人除平日待在營業門市外下班後亦居住在店面2樓,24小時全日控管所有店內現金,金融卡,存摺,有價貨品等,並掌管公司大章,以上實況均有諸多上下游廠商,同業,鄰居等人證事證,可證本人非黃所述為勞雇關係
綜上所述,本人向當事人黃xx請求返還股東權益,共同經營權利,及其向本人控訴期間之股東權益損害賠償,並保留控告其不當行為涉及違法事項之告訴
以上存證信函預計近日內發出,給對方5日期限出面解決,否則不排除提告,,,對方控告本人4項罪名經前日當面諮詢律師幾可確認對方因缺乏直接證據,無成立之可能~~~小弟重點在要回共同經營權,故想請教專業律師看法及建議,若對方覺得他是掛名唯一公司負責人,勝卷在握,小弟該重點準備哪些有力事證來維護股東及共同經營權利,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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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既然已經因為被害人先前提出告訴而開始偵查程序,則在檢察官起訴或為不起訴處分前,該案偵查程序均尚未終結(移調解若未達成和解撤告),亦不會有超逾告訴期間喪失告訴權之問題。
本件其酒測值並未超過法定標準,則除非有其他事證證明其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否則基本上應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之公共危險罪。另外若被告涉有公共危險罪而肇事致人受傷,則一般來講,檢察官也不會將同一行為割裂為二個部分而分別起訴,而會以同一行為涉犯二法條一併起訴。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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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拿著驗傷單 分別在刑事和民事對我提出告訴, 刑事告傷害 民事要求家暴保護令,,傷害已被檢察官起訴並申請簡易判決,本人也針對很多邏輯性問題繳出刑事答辯狀,事實上我也根本沒有動手,也沒有傷害她,但是最近傷害還沒開庭前, 書記官有私下問我要不要和解?如果我身為被告同意和解,(原告如果也同意,並提出和解金額,而最後,我也同意了),也就是傷害開庭時,庭上要求原告徹告,我們兩造轉移到和解庭變成達成和解~那這種 被告同意和解 的 結果 ,是否有可能我太太會拿我們兩造同意的和解書, 去 還沒有判決民事庭繼續要求我賠償?(1.傷害庭的民事和解, 是否有可能是引導其他庭,看待我這個被告有 "間接認罪"的可能?)
2.萬一以後我太太食髓知味(知道我願意和解,雖然我告訴書記官 我願意和解是因為她是我太太,而不是我認罪,我只是想早些結束傷害庭的開庭訴訟程序和時間,好好專心工作)... 但是往後有沒有可能我太太繼續無理取鬧, 把自己的跌倒受傷,不斷用民事 和傷害兩種再繼續提告,而這條和解,卻在往後的開庭 對我不利呢?
3.徹告之後,如果我太太往後繼續拿這種莫須有的驗傷單 告傷害和民事, 是否有可能這條 曾經的和解同意,會變成 好像是被告的間接認罪,然後,往後會讓法官對我人格上認定上產生不利?即便我答辯狀和證據都指向我太太說謊,誣告,那有沒有可能這次同意和解會給我留下隱患?和解金額越大,是否表示被告嫌疑惑是認罪的部份事實,越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檢察官移送調解並在調解委員前達成調解協議時,於調解筆錄上載明告訴人願針對 0 0地方法院檢察署00字00號之案件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
再者,檢方或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時,是針對不同之犯罪事實為構成要件之涵射,故縱使之前有和解之紀錄,也不會影響到以後之犯罪行為成立與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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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我方於去年發生車禍事故,我方為小客車,對方為機車,初步分析表我方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對方為"無注意來往車輛,變換車道",對方有受傷,當下立即送醫包紮治療,我方也一起到醫院,事後也曾打過電話關心傷勢,亦請保險公司立即處理對方後續賠償,一切依照規定,我方無任何意見(當時尚未有初步分析報告,但我方財損、第三方加重、車體等均有保險),並開過幾次調解會,但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車體維修費...等,我方保險公司認定因我方無肇責,因此無法賠償對方車體維修方面之損失,只能依照強制險賠償醫藥費,雖有告知對方如對初步分析不認同,可重新申請鑑定報告,但對方卻不願意,執意對我方提出傷害罪。想請問各位,我是否需要自己花錢去申請鑑定報告(對方已提告,雙方均以完成警局筆錄)?此案成立,我方被判定過失傷害機率大約多少?我方有意和解,但只因我方開車無人員受傷,就無法針對此案有任何反擊,只能處於被動被告狀態?因此次車禍案件,我方多次請假,並造成極大壓力,這些難道都無法去得到任何補償?謝謝各位耐心的回覆。 ^ _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對您老公之相關行為進行錄音蒐證,已取得對您有利之離婚證據,再委任律師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可再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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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下班騎車行經信義路往東向.本路段是單向雙線車道.全路段劃設紅色.
前方車輛突然偏向內側車道.我順勢切進前方車輛左側.一切出隨即看到前方違停車輛.情急之下緊急煞車導致我自摔滑行撞上違停車輛的後保桿.而機車也滑行撞上車子後保桿倒致受損.路人幫忙報警.而我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檢查.隨後有員警前來處理.原先我想申請車禍鑑定.但員警直接表明是我的錯.便要我在現場圖表上寫"我方願意賠償被撞車輛恢復原狀"後簽名.因為疼痛和緊張.所以就寫了.事後我認為這件事件是因為車輛違停才會導致我煞車摔倒.而車輛是該餐廳泊車小弟停的.所以我去申請初判報告.報告也載明對方車輛違停屬實.而我涉嫌超速(50-60).所以我向泊車小弟提出共同分擔車輛維修費及我的機車維修費.但泊車小弟堅持他只有違停.而我自摔才會導致發生事故.而車主有保險與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車主也全權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但保險公司聽到初判表結果只願意負擔三成維修費.且不會出第三人責任險賠償我維修費~
事故經過:
當天下著雨,我的轎車停在路邊白線內,下車時有微開車門,轉頭看車內拿個東西,過幾秒後聽到碰撞聲,一台機車撞到車門倒地,女大生騎士手指被車門撞斷了一小截,機車往前滑看起來沒太大傷害,我的車門凹了,當下有救護車與警察到場。另外我的車子強制險已經過期。
到醫院後做手指縫合,騎士清醒,看的出來很痛,對方家屬態度表現無奈,手術完大家就回家了,也沒談到後續,隔幾天有帶水果去對方家裡慰問,也包了3600紅包給對方壓驚,對方有提到理賠方面,當然合理範圍內我表示了會負責,過了幾個禮拜再回醫院複診,也沒提到後續理賠。至今對方打電話來說機車修理要1萬5,是有可能,不過當下只有看到機車滑出去,不知道是哪壞了。我想詢問的是,因為我車子沒有強制險了,所以理賠部分想算清楚一點。
醫藥費部分:
需要理賠的部分是要看醫院收據而已嗎?有需要連同對方自己購買的醫療用品、到醫院車資、後續傷後復健產生的費用一起賠償嗎?
修車費部分:
因為只有看到機車滑出去,車殼看起來沒嚴重損害,對方說修1萬5,這部分我是要看車行的估價單為主對吧,還是說我也可以帶他的機車去估價,看有沒有差不多這樣,這部分有法律規定嗎?看起來應該不用修那麼多東西的。甚至有聽說車子是我要幫對方恢復原狀成可以正常使用,而不是對方自己去修再來跟我報價是這樣嗎?
慰問金部分:
這部分是必要的嗎?怎麼算的?看對方開價嗎?還是看我給多少才算合理?對方開價後我還可以協調嗎?
和解部分:
沒和解過,內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嗎?怕簽了和解以後變得不得不付一大筆和解金之類的。我是有誠意要解決,但是是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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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應蒐集相關證據(如:錄音及驗傷單等),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書刑事傷害及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朋友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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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案情是家父在公園內因對方母女養的狗未繫牽繩導致狗吠叫並攻擊家父, 家父遏止後與該母女發生口角, 雙方都有受到傷害並互相提告驗傷, 但因對方母女有找到不知名的證人證明只有家父出手傷人,檢察官判決書判起訴, 起訴兩個罪1. 輕傷害 2. 公然侮辱. 但因家父只有驗傷單, 證人在第一次檢察官招換時尚未出面幫家父做證, 導致對方獲得不起訴, 但家父後來有找該證人,該證人有表示願意出庭幫家父做證表示該母女也有出手傷人. 請問後續的處理有沒有比較好的建議, 因家父不想再糾纏官司想認罪賠錢了事, 但是否會有留案底? 未來如果要申請良民證會否有問題? 如果認罪但可否請法官就事由起因從輕判決(起因是狗未繫牽繩導致)? 判決會是? 對方可以要求民事賠? 金額有可能為?
您好,因為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係屬告訴乃論案件,只要在法院一審辯論前達成民事和解,對方向法院聲明撤回告訴,此案件就此終結,法院就不會對被告做出任何處分,聲請良民證也不會受到影響。若您想要和和解,建議委任律師與對方協議和解事宜,民事賠償部分包括傷害醫療之費用(實報實銷,以實際醫院醫療費用之收據為主)、因受傷致一時無法工作(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需修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之損失及精神賠償。法律上沒有一定之標準,通常以受害者之身分、地位、背景與受害之程度及加害者之經濟狀況而定,無一定準則可循。
因無法清楚你真正受害之程度及實際所受損害之情形,因此無法提供賠償金額之建議。你可依據上述之規定,衡量實際所受之傷害與損失,去估算出你要對方賠償之金額。此外,開庭時認罪應會使刑責減輕。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事情經過↓
今天下午差點被強暴(5/12禮拜一)
希望所有女生要看完 尤其是北部的人
不管是什麼樣的人都會做出 違背常理的事
老實說 我沒想過我會發生 不過今天就發生了!!幸好沒被怎樣 但不希望有下一個女生受害 才打出來
今天下午跟了一個男生約吃飯(工作上認識的而且他又是男模有拍廣告 就不會想太多)
(在這之前聊天他就說 他會變魔術 吃飯時變給我看)
(正常女生回應都會哇哇哇 好厲害交我)
廖x宇:今天變個魔術給妳看
(我也不利外)
我:哇 等下也交我阿
之後吃完飯他就叫我陪他回家拿要試鏡的衣服
(心想 不要去 不熟怕危險)
我:不要 我在便利商店等
廖:沒關係 上來一下
我:不要 我想去711
廖:妳不是要學魔術嗎?上來一下而已
(幹 我就這樣被說服)
我:哦 好吧
(跟他上去 我都有注意細節 發現他刻意把出去的門關上..但我想說 他是麻豆又拍廣告 應該不會吧)
我:幹嘛關門阿?
廖:(無回應)
之後到他房間一切正常 他就在收他試鏡的東西 我就坐在椅子上 他就走來坐在床頭上
廖:欸我現在要變魔術了哦(僕克排)
我就看 然後變一變他就叫我坐來床上
第一次要我閉眼睛 我死不閉他就要戳我眼睛 我就閉上睛(沒事.博取信任)第二次他又叫我閉 我死不閉 然後他又要戳我眼睛 我就閉
(幹 恐怖的來了)
他就馬上強吻我壓在床上又抓我胸部
我:(嚇死)不要這樣..
廖:(露出讓人不舒服的臉)
我:你最好想清楚你自己在幹嘛 我爸是警察
廖:(愣了住)
我:我爸是警察你最好不要想清楚你在幹嘛(狂爭脫...)
廖:你越是要爭脫我就越要-;()$&"(有點忘)
我:放開我(我都攻擊不到他)
(他就抓的更緊 我就趁他分心馬上用力爭脫 拿包包跑走)
我:你是有病哦
廖:你才有病 沒是就不要跑來男人家阿
(幹 明明是被騙上去)
我就馬上衝下去...幹出去的門果然打不開(他克能以為我會回去找他開門..)就打給119求救(其實要打110..因為太害怕 救邊哭邊講)
不知道他是聽到我打電話還是怎樣 他救很淡定走下來 開門 走掉(因為很害怕沒拉住他 就以後直跟119講電話)
之後警察就來了
(他一走出去 馬上封鎖我FB)
認真覺得他是有設計過的
到現在事後我覺得不只我一個人受害
感覺他的手法很熟練 如果也有受害的女希望可以出來指証他 不要讓這種人繼續危害社會
利用自己是麻豆又會變魔術
強制性侵跟傷害
----
最近要開庭 想請問訴狀要怎麼寫><希望可以交我
事實經過: 之前車禍 被提告 過失傷害 已經開過偵查庭 中間已經兩度談和解 但無結果 一次是在偵查庭之前 一次是之後再調解委員會
初步研判表示:起始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以致人受傷
車禍發生其實大致如下:一月初 我從購物中心機車出口出來(出口跟外面道路成直角)當我出來時,道路旁邊停滿了在汽車停車格的車子,導致我看不到左向來車,又因為左邊為紅燈,我就緩緩的前進,車頭剛超出停車格的車子時,發現左邊有來機車 閃避不及,對方車頭撞到我左側機車側身,雙方車子都有毀損,都有輕微的外傷(我是左小腳擦傷瘀青,對方是雙腳膝蓋擦傷,胸口疑似放到自己龍頭),當下旁邊就是警察局,報了案,叫救護車把對方送到馬偕醫院,到醫院時,關心了對方傷勢,有問了護士,對方暫時只有外傷,胸口疼痛是因為撞到暫無大礙,在看後續觀察,就個自做完筆錄各自回家。
近日收到士林檢查署起訴書 大概 提下重點以及法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任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1) ......省略(就是描述 車禍發生過程)等等
(2)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之傷害罪嫌。....(省略)
,此舉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
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3)依刑事訴法1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
我的問題是:
1. 可以大概我跟我解釋一下 法條的含義 以及 訴訟的流程?我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通知開庭?
2. 這種案子法院通常會怎處理?很嚴重嗎?
4.再調解委員會時,委員說這擺明百分之百都我的錯? 真的是這樣嗎?我知道車禍過失主因在我因為我沒有讓幹道車輛先行,但是我認為車禍會發生沒有說一定都是哪一方完全錯吧?,因為車禍發生時,我是有要做閃避以及煞車的動作,對方完全沒減速也沒煞車,導致我被他撞到對向車道,他自己也因為沒煞車的關係,因為慣性的關係身體往前傾導致膝蓋?地,胸口撞到龍頭,也不知道他當時有沒有往正前方看,車速也沒有過快?
5. 現階段還可以跟對方和解 請對方撤銷告訴嗎?還是說先等開庭後再說?
第一次 和解是私下約在警察局談 因為對方提出的金額跟我願意賠的金額 差太多(對方開10萬 我說2萬)對方聽到馬上走人
第二次是在調解委員會 中間互相提高以及減少金額 但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一開始對方還是堅持10萬(這邊對方分成三部分 醫療費(有收據大概1萬 就衣些甚麼中醫診所的,推拿的等等的 ) 修車費(5千) 再來是工作損失
(這是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他說他受傷導致無法工作 一次請假50天(證明是一張紙上面寫從幾號到幾號 有蓋了類似公司大小章?) 然後 一個月可以收入6.7萬以上(對方是大陸籍女子 沒有身分證 沒有工作證明 沒有勞保 沒有薪資證明 只有薪資袋)
我覺得不合理得地方是 對方受的傷 根本沒那麼嚴重到要一次請到50天休假 (他有拿出後來馬偕給他的診斷書:胸部閉鎖性骨折)他沒開刀也沒住院,如何去證明他的傷真的需要休息到50天?受的傷真的無法讓他工作?,再來 薪資損失方面 對方無法證明。
經過不斷的協商,我願意提出4萬5當作相關賠償以及協助對方申請醫療費部分,但是對方只願意降低到8萬,導致調解破局。
但是現在 再調解後幾天 對方傳訊息來 願意跟我和解 但是金額部分希望我能再高一點。
想請問我現在該如何回應或著做甚麼樣的因應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您好:
我們住3樓,2樓惡鄰多年來皆以各項理由上門騷擾,16、7年來至少超過30多次,近幾年更平均1年要鬧超過5次以上,最近半年更加頻繁,從5月到目前已經4次。
他的理由是我們家人的拖鞋、打掃時拖動桌椅會吵到他們,但我們是在正常作息時間(早上7點至晚上10點前)內正常活動,且非持續性、高分貝的吵鬧。對方皆以非理性方式進行他所謂的"溝通",曾經腳踹我家鐵門,態度、語氣都是一副要找人打架,且攻擊性很強的模樣。
去年底半夜12點多,對方在樓下叫囂要我們「踹共」,我們不得已報警處理;結果今年除夕當天、端午節假期,都在樓梯間堵我們說我們拖鞋太吵。
我們穿的是巴西橡膠拖鞋,要踏得多用力才會吵?用力踏地腳會痛,誰會為了弄他們而這樣做?
今年5/30早上7點多,對方又在樓下狂按我家電鈴,兇狠的質問我們「現在是故意的嗎?」我們只好報警處理,從此之後對方就藉故在白天說我們吵,請警察進他家去聽聲音。
兩次負責處理的員警,都告訴我們對方看起來怪怪的、好像精神衰弱的樣子,要我們不要直接和他接觸,有事就找他們警察。甚至還建議我們裝監視器和錄音蒐證。
但對方在正常活動時間內找警察投訴我們,覺得很冤枉先不說,還擔心對方會做出傷害我們的舉動,因此考慮裝設監視系統存證自保。
對方的觀念是「別人不准吵他、他可以吵別人」,自己半夜12點之後跺地、拖拉家具、甩鐵門、拖拉厚重玻璃門一分鐘超過15次、小孩跑來跑去都不覺得吵到人、也不改進,況且每次都還用命令式口氣要人照他的意思做。
想請問遇到這種惡鄰,我該用什麼方式處理呢?有什麼辦法可以嚇阻他別再騷擾我們呢?還有,我們現階段還能夠做哪些自保措施呢?
這兩天打算去派出所備案,因為昨晚8點多我們拖地時,對方重擊我們地板(他的天花板)4、5次之後,又找警察來投訴我們;結果半夜1點多,他自己又光腳踱步、拖拉玻璃門!這樣無理取鬧、又可能對我們人身安全造成潛在傷害的人,我們該怎麼辦?
還有,擔心他誣告我們,又該怎麼辦呢?
麻煩撥冗協助、給予建議,萬分感激!!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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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理由是我們家人的拖鞋、打掃時拖動桌椅會吵到他們,但我們是在正常作息時間(早上7點至晚上10點前)內正常活動,且非持續性、高分貝的吵鬧。對方皆以非理性方式進行他所謂的"溝通",曾經腳踹我家鐵門,態度、語氣都是一副要找人打架,且攻擊性很強的模樣。
去年底半夜12點多,對方在樓下叫囂要我們「踹共」,我們不得已報警處理;結果今年除夕當天、端午節假期,都在樓梯間堵我們說我們拖鞋太吵。
我們穿的是巴西橡膠拖鞋,要踏得多用力才會吵?用力踏地腳會痛,誰會為了弄他們而這樣做?
今年5/30早上7點多,對方又在樓下狂按我家電鈴,兇狠的質問我們「現在是故意的嗎?」我們只好報警處理,從此之後對方就藉故在白天說我們吵,請警察進他家去聽聲音。
兩次負責處理的員警,都告訴我們對方看起來怪怪的、好像精神衰弱的樣子,要我們不要直接和他接觸,有事就找他們警察。
甚至還建議我們裝監視器和錄音蒐證。
但對方在正常活動時間內找警察投訴我們,覺得很冤枉先不說,還擔心對方會做出傷害我們的舉動,因此考慮裝設監視系統存證自保。
對方的觀念是「別人不准吵他、他可以吵別人」,自己半夜12點之後跺地、拖拉家具、甩鐵門、拖拉厚重玻璃門一分鐘超過15次、小孩跑來跑去都不覺得吵到人、也不改進,況且每次都還用命令式口氣要人照他的意思做。
想請問遇到這種惡鄰,我該用什麼方式處理呢?有什麼辦法可以嚇阻他別再騷擾我們呢?
還有,我們現階段還能夠做哪些自保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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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無理取鬧、又可能對我們人身安全造成潛在傷害的人,我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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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Linz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們住3樓,2樓惡鄰多年來皆以各項理由上門
我的狀況跟Linz差不多,但為租戶住在三樓,我們住在四樓,二樓曾多次反應三樓吵鬧致使他無法睡覺(空屋時曾於一個月內反應二次;先前也曾持木棒沿樓梯敲打扶手一次,敲打樓梯地板一次,此皆有報警),後三樓租戶入住後於半個月內持續(四次)反應吵到他睡覺,後因二樓持續騷擾導致母親憂鬱症發作後,曾請二樓不要再因無法辨別之聲響前來騷擾三樓及四樓。經多次協商無果後,與律師請教,律師提及我們於三樓安裝監視器及錄音(內部安裝區域為二樓父親睡覺的區域,外為三樓門鈴處)以作為反證。二樓父親知悉三樓有安裝監視器後即不再上樓吵鬧,今日早上因昨日三樓比較晚回來,約11:30~12:30還在走動及洗澡,二樓父親即於三樓租戶出門買早餐時隨即跟上與其反應昨天晚上吵到他睡覺。經與其二樓兒子通電話後,兒子希望三樓每天10點過後即不要走動或置放東西,或是於父親睡覺的區域安裝巧拼板以阻隔其聲響(但二樓父親睡覺的區域已放置一張閒置的單人床,物品皆置放於床上,二樓兒子曾親自察看過該區域),想請問的是:二樓之要求是否合理?二樓既不錄音,現在又避開監視器於外面道路攔住三樓租戶訴求有關噪音的問題,租戶可以以此為訴求退租嗎?二樓的行為正當嗎?如果租戶因此而退租,是否可以據以向二樓提出索賠?
麻煩撥冗協助、給予建議,萬分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僅依傷勢來認定,很難主張正當防衛,若有證人可證明當時之情形,則主張正當防衛較為可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刑事判決要旨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一0四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能成立,如不法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指侵害之現在性、急迫性、迫切性,即法益之侵害已迫在眉睫。從而,已過去或未來之侵害,自不具有「現在性」,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能。至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當然不生防衛是否過當之問題。
參照以上實務見解,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若行為人不法侵害之行為業已過去,則法院即可能以侵害業已過去,而認無構成正當防衛之餘地,分別就互相出手傷害的雙方均論以傷害罪,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因此若本案已經一審判決則亦無法以互相撤告方式處理,則後續若您對原判決不服,則只能提出上訴,針對行為具有現時不法侵害存在,而構成正當防衛部分,設法舉證證明,俾使法官改變原審之認定結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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