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是否會成立還是需要檢察官調查後去認定是否決定起訴 2.你單純還是主張並非針對特定人所發就好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本人租賃房屋為一樓,入口鐵捲門前為禁止停車紅線,原先本人將汽車停放
於租賃房屋入口鐵捲門前,但日前遭人刺破輪胎,本人當下拍照存證未報警
,安裝監視器後後本人不再將汽車停放於此,昨日2月23日本人回家時發現
本人租賃房屋入口鐵捲門與門前台階遭不名人士潑灑大量紅漆,本人當下報
警處理,將本人自行安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予警方,並已做好筆錄與索取
報案三聯單。
本人深感租賃房屋週遭之住戶非常地不友善,且租賃房屋週遭治安非常地不
安全,恐會再發生類似之情事。而本人為中度肢體障礙者,若再發生更嚴重
類似的情事,本人生命安全恐會受到威脅。
以下問題,煩請解答,感恩不盡:
1.本人可與房東提早終止租約嗎?(尚有4個月租約才到期)
2.鐵捲門與門前台階之紅漆清理責任是本人?還是房東?(租賃契約上約定
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承租人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承租人
應負賠償責任。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出租人負責修埋。)
3.若房東提出要賠押金才願提早終止租約,本人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
「情事變更原則」提出免賠押金或少賠押 金而提早終止租約嗎?

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三個多月前,我是開車與機車發生擦撞!
對方診斷書是:臉和四肢外傷、跟胸部鈍傷。當天即從醫院出院。
初判表出來:我方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對方是沒發現肇事因素!
還沒去申請車禍鑑定,雖然有另外警察(不是承辦員警)是告訴我,我這情況通常去鑑定會結果不同!
我們兩方是同方向直行,道路是兩條,看監視器,對方是疑似要閃避逆向腳踏車,而靠近我的車,看監視器是先ㄎㄟˊ到我後照鏡,然後就重心不穩摔車!
但筆錄前,承辦警員就直接說我超車,我跟他說,可是是對方靠過來,但員警還就是說,我超車??之後的筆錄,警察問什麼我就回答我的事實情況,筆錄中也沒問到逆向腳踏車的事,跟對方是靠近我,而不是我去撞對方(對方認知,警察說我超車不對,就是我撞她)我是都沒亂彎,保持直行在雙黃線旁!
然後她靠過來到摔倒,不到幾秒時間?有監視器佐證(但好像沒用?)
之後,因為這樣,對方從警局裡說和解2000,變5000、變3000、變15000又變12000(扣了3千是因為她覺得我報警加叫救護車)、但因為我沒在工作,只拿的出5~6千,對方不願降,我只好問對方明細!對方只說精神賠償而已?
在發生車禍後,我主動報警跟叫救護車,還有現場測量結束就隨即去醫院看對方,其間也有打電話關心對方,甚至也被對方唸,我也是都低下的說對不起!
強制險也是我去通知幫對方辦?
對方也一直說,拿不出來就法院判!
現在對方有申請調解了,但我想那時說5~6千就都不要,去到調解應該會調更高??
想請問,我的情況真的是百分之百的錯嗎?
我知道我一定不可能沒錯,但對方跟腳踏車的因素都沒有?
我很規矩並確定自己在雙黃線旁~且沒亂彎~
我該現在去申請鑑定嗎?因為聽說結果還是會一樣,已經很困擾的賠償金額了,我在苦惱要不要去鑑定?如果我可以不是百分之百責任,我想跟對方也好談??
但就好決擇??
請問各位律師,我該去申請比較好嗎?
或是我真的沒有任何 對我有利的地方嗎?
我有很誠意的去和解!!但是對方提的價錢~我真的無力拿出來~



你們好:對方已經有申請調解,這兩天也要去調解了!
但擔心對方又會跟之前一樣,再更提高價錢?
之前私下協調~她不願意降到我可以出的起的5~6千~
想知道~調解會幫我從半開始講嗎~(看網路爬文其他案子的)
筆錄後~我也很積極的跟對方要和解...
但對方知道是我錯後~態度就開始不一樣~我能理解~
畢竟對方是受了傷~心情會不高興!!
可是我真的很有誠意和解~就是錢沒辦法有共識..
所以想問,如果真的還是和解不了,我申請鑑定會比較好嗎?
真的非必要走到~對方對我提出告訴?
我就真的不能主張什麼了嗎??
初判寫我應注意而未注意,我理解也接受!
但??沒保持距離??我一直沒變換,且一直是在雙黃線旁~是對方靠近!
所以可能監視器~也不能證明是對方靠近的對嗎?
因為那時警察就說我超車~可是當時已經快紅燈~
我已經要準備停車~~跟對方的擦撞也只有幾秒~
我來不及防備對方突然的靠近跟也沒看到對方靠近了........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去年五月份,兩個鄰居聯合辱.咒罵我”說那什麼瘋話”.指著我共六次說:”若是我去舉報的話我去死,若不是就你去死啦!”.”不曾看過這麼小氣的”.”多番”.罵我三次”牛”,我在去年十一月已提告這兩位鄰居……
我可以告其”恐嚇罪”.”公然侮辱”.”毀損名譽罪”嗎?並要求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嗎?可以成立嗎?勝算大嗎?因媒體報導恐龍法官不少…….
但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到調查指揮書後,家中正好有些事走不開,且不相信所有的警察,以致於至今仍猶豫是否該去分局作筆錄,也去電詢問過書記官可否不去筆錄,出庭陳述即可,書記官要我仍需去分局作個筆錄,若有問題可對檢察官申訴檢舉。
曾在偵查庭時對檢察官表示過不相信警察,所以當場口頭陳述過事情經過,也交給檢察官書面資料和光碟,以為略過派出所直接上法院提告,可避過一些想吃案的警察,沒想到仍是如此……
這陣子父親身體微恙,自身也跟著感冒不適,現在更加走不開,調查指揮書上寫明,檢察官要分局兩個月內函覆,眼看著期限將至,我該怎麼辦才好?是否會因此自動撤銷告訴?可以要求延長調查期否?
因兩惡鄰多年來一次次公然侮辱.毀譽……我這次不打算原諒二人了……..
對了,若是至分局作筆錄,偵查的警察在正常規定內會要求我給哪些資料?因這警察兩次來電要我去分局作筆錄,一次說:”我看了一下,這也沒什麼”,一下又說:”檔案加密看不到光碟內容”,要我帶齊資料去作筆錄,又一次就是正巧我去電書記官那詢問當天,晚間警察又來電催我儘快去作筆錄,口氣明顯急躁不耐煩似,且說星期六.日他不在局裡,這說法可信嗎?是真的嗎?但我星期六.日才有時間過去…….
且我擔心單槍筆匹馬去,警察會有小動作…….
過年前因父親身體不適,我去電分局告知這位警察,這次他又改態度和說法,這回只要我盡快去作筆錄,這次我回問他:”需要帶任何資料嗎?”,他回說:”都不用帶,人來作筆錄就好了”,為何警察三次說法反覆無常呢?令我感到不安……
作筆錄的正常程序和給個人資料和提告資料的程度為何,可否詳細告知?
煩請撥冗回答,非常感謝您!!!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2年8月10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受傷且皆有驗傷。
對方(媽媽與小孩): 媽媽右眼有縫合、右小腿撕裂傷;小孩下巴受撞擊導致乳牙歪
我方(我): 身體多處挫傷 (右手掌、左手臂、左右小腿...等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且做筆錄,現場有破壞 (單行道且後方有許多來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與任意險,對方沒有保險,對方有與我方保險公司聯絡
五、事實經過:
當日,我在事發地點對面路口等待紅綠燈,綠燈後直行進入單行道,且並無超速,對方媽媽左手上抱著小孩(遮住了左方視線),未經行人穿越道走至對面,我因閃避不及撞到對方,剛好發生車禍的地點無監視器。
示意圖:http://ppt.cc/dtuj
六、問題:
因為剛過六個月,調解不成,對方提告了,初步研判表對方肇事原因是「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我方的肇事原因是 「未注意車前狀態」,請問若以這樣的肇事原因上法庭,雙方肇責大概是幾比幾呢?此外,我的問題是對方是突如其來的衝出來,我上網查過「未注意車前狀態」是指「已然車前」,而我這個例子屬於「突然車前」,因為已經要召開偵查庭,所以只能請示檢察官申請鑑定,因為這部份是我個人認為的,需要在庭上和檢察官說嗎? 謝謝!


前幾天在下班的時候 我的車子後視鏡擦撞到對方來車的後視鏡,因為當時屬於上下班時間,人車很多,而且道路沒有分隔線 是一條小巷子,我怕當時停下會造成塞車, 也想說後視鏡歪了我自己調整就好, 於是沒當下停下,結果過幾天接到警局電話 說對方有去備案 於是我明天要去警局做筆錄...
我自己有上網搜尋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1.如果對方沒受傷,我可能會收到一張罰單,不會被扣住駕照(最好的情況),如果對方有受傷,就會扣住駕照
2.因為我不是故意的,所以不會有毀損罪的成立
3.然後接下來是民事求償的部分,因為我後視鏡自己調整好,而且也看不到有撞到的刮痕,所以如果談和解,對方說的金額跟我想像中的有差距,是不是就要打官司讓法官來決定金額多寡或是尋求調解委員會的幫助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有點怕怕的 ...


各位律師您好,
因先前有發表過這篇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26343
與告訴人有買賣債務糾紛,但是對方起先以詐欺罪提告,我做筆錄時已轉成背信罪,雙方筆錄已作完,現在要進入司法程序
因這幾個月期間,A與C不斷用恐嚇威脅的字眼傳給我,也有C打給B的電話錄音,其中C打給B的電話中,有提到,「如果你不好好處理,在台北也會把你翻出來」、「你知道拜訪是什麼意思吧」
另外,雖與A有買賣債務的糾紛,但是也是很有誠意的要把錢退還給A,但是A還是不斷的用LINE傳訊息說,「如果你不把人交出來,明天你家會很熱鬧,所有關係人都會到你家」、「明天C會到你住的地方」、「明天C會到你家拜訪你爸」、「你們不打給C,一直打給我媽是沒有用的,C你不去處理,C早晚會找到你的,都到派出所了,不是要告我誣告,怎不順便告我,我還可以告你侵佔、偽造文書、恐嚇,你要試試看嗎」、「不是說貨到了,找你爸拿可以嗎?那就請C去你家拿了」等等諸如此類的字眼,A所提及的這些字眼,真的有造成我心身恐懼!!並且交代我媽說,如果有人帶人去我家,要馬上告訴我,要立刻報警,這是做筆錄時我有說到的
在做筆錄的時候,我就有補充說明A有使用恐嚇的字眼,並在筆錄中提及A恐嚇的日期時間點,A也有把我傳給A的訊息,傳給了C,C在A的對話訊息中,就回給A說,「幹!被告詐欺還這麼囂張,明天找人去他家處理」,這個對話是A自己又回傳給我的畫面,當時已經有交給警方並作在筆錄當中
想要在開庭的時候當庭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因為A一直傳訊息來說,不是要告我,快點來告我,如果你告的了我,我給你五百萬的字眼

小弟在2月17日收到和潤車貸公司的催繳通知單 上面寫說我是一位許珮茹的保證人 說她的車貸沒繳,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所以我當天馬上打電話去和潤,在2月18號拿到貸款資料,我看裡面車貸伸請書.本票 等等5.6張 裡面我可以百分百確定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 而且保證人那邊簽名也不是我的筆跡 全部裡面 我可以保證我都沒有寫過任何一個字 但是我的個人資料都是正確的 也有雙證件影印本 除了手機號碼是假的,至於那個許珮茹的資料除了生日跟身分證字號還有她上班的地方是真的 其他戶籍地 住址 手機都是假的 對保日期是去年102年6月22日 地點在三重.但是那天我明明在上班有人可以作證 .所以我馬上報案告那位許佩茹?造文書.也做完筆錄了 警察也幫我約談當初辦車貸的代辦公司 叫做麥克國際 有找到當初辦車貸的對保人有2位.至於那個許佩茹沒找到,然後警察有問我有沒把證件借人 我想到我去年5.6月的時候有幫我表哥辦車貸當保人 有交給過業務也是代辦的 那天我記得都晚上11.12點了我們約在一個車行 但是我很確定當天我證件影印 他正本就馬上還我 大約5分鐘 只有借他申請車貸然後個人資料他都有問我有給他 但是沒有簽任何字 之後也沒有辦成功我也不以為意 至於那個業務 我也不認識也沒留資料 但是那間車行我還記得 這2天會去找看看 因為除了這個人其他不可能有我的個人資料還有雙證件印本.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許珮茹 然後簽名我也沒有簽過 裡面我的手機號碼是錯的 還有許珮茹的資料也是假的為何當初可以辦車貸 那車貸公司是不是也有問題?我將來勝訴的機會大嗎?萬一那個許珮茹找不到 還有當初那個拿我證件的業務也找不到.法院會要我負責那筆車貸嗎?我還要做哪些動作保護我自己 有不詳細的我可以補充說明


小弟在2月17日收到和潤車貸公司的催繳通知單 上面寫說我是一位許珮茹的保證人 說她的車貸沒繳,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所以我當天馬上打電話去和潤,在2月18號拿到貸款資料,我看裡面車貸伸請書.本票 等等5.6張 裡面我可以百分百確定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 而且保證人那邊簽名也不是我的筆跡 全部裡面 我可以保證我都沒有寫過任何一個字 但是我的個人資料都是正確的 也有雙證件影印本 除了手機號碼是假的,至於那個許珮茹的資料除了生日跟身分證字號還有她上班的地方是真的 其他戶籍地 住址 手機都是假的 對保日期是去年102年6月22日 地點在三重.但是那天我明明在上班有人可以作證 .所以我馬上報案告那位許佩茹?造文書.也做完筆錄了 警察也幫我約談當初辦車貸的代辦公司 叫做麥克國際 有找到當初辦車貸的對保人有2位.至於那個許佩茹沒找到,然後警察有問我有沒把證件借人 我想到我去年5.6月的時候有幫我表哥辦車貸當保人 有交給過業務也是代辦的 那天我記得都晚上11.12點了我們約在一個車行 但是我很確定當天我證件影印 他正本就馬上還我 大約5分鐘 只有借他申請車貸然後個人資料他都有問我有給他 但是沒有簽任何字 之後也沒有辦成功我也不以為意 至於那個業務 我也不認識也沒留資料 但是那間車行我還記得 這2天會去找看看 因為除了這個人其他不可能有我的個人資料還有雙證件印本.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許珮茹 然後簽名我也沒有簽過 裡面我的手機號碼是錯的 還有許珮茹的資料也是假的為何當初可以辦車貸 那車貸公司是不是也有問題?我將來勝訴的機會大嗎?萬一那個許珮茹找不到 還有當初那個拿我證件的業務也找不到.法院會要我負責那筆車貸嗎?我還要做哪些動作保護我自己 有不詳細的我可以補充說明






本件調解會之調解成立,後續、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待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您即可逕以該經法院核可之調解書作為執行名義對於債務人依法聲請強制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27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各位律師和同仁 好
時間:於上一年九月初
發生路況:為雙向道路(一來一回的道路),十字路口
事件如下:
當天早上前往公司上班,因知到前方十字路口要行駛到中央左轉,所以提早靠左行駛速度20以內。到了十字路口中央後放慢度察看左前方和左後方是否有來車確保安全,此時左後方有一台重型機車從對向車道很快速的行駛出來,還好我當時速度慢所以沒被他撞到,但是他不知什麼原因緊急剎車,導致後輪抬起前輪滑行至50~100公分,然後自摔到我的左前向。此時因為我有看到想說上前關心並且告知對方我很早就打左轉燈,此時對方就爬起來說他是直行車,我此時也告知我很早在行駛中央前就打左轉方向燈了,此時他再告知他的車子昨天才烤漆怎辦,但我當下認為沒有違規且沒撞到他,因此我就在告知他我已很早就打左轉燈。然後我們雙方僵持5~10秒鐘,他就告訴我他要自行處理,但沒有告知要報警。因為我那時要趕著上班,就緩緩的離開他也沒有叫住我說要報警。
問題是,我到了十一月時才接到對方告我肇事逃逸,因此我到警局做筆錄時要求調監視器,但是好像時間太久給洗掉了。然後我也有讓警方做撞擊比對,但對方竟然把車給賣了無法比對,可是我的車確實沒有給撞擊。我也有去尋找當天可能在場的證人,但他們都沒有印象。
非常感謝指導並告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是否會成立肇逃應仍有疑義,但對方既已提起告訴,則仍應小心應對,對於自己有利之證據應積極舉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各位律師和同仁 好
時間:於上一年九月初
發生路況:為雙向道路(一來一回的道路),十字路口
事件如下:
當天早上前往公司上班,因知到前方十字路口要行駛到中央左轉,所以提早靠左行駛速度20以內。到了十字路口中央後放慢度察看左前方和左後方是否有來車確保安全,此時左後方有一台重型機車從對向車道很快速的行駛出來,還好我當時速度慢所以沒被他撞到,但是他不知什麼原因緊急剎車,導致後輪抬起前輪滑行至50~100公分,然後自摔到我的左前向。此時因為我有看到想說上前關心並且告知對方我很早就打左轉燈,此時對方就爬起來說他是直行車,我此時也告知我很早在行駛中央前就打左轉方向燈了,此時他再告知他的車子昨天才烤漆怎辦,但我當下認為沒有違規且沒撞到他,因此我就在告知他我已很早就打左轉燈。然後我們雙方僵持5~10秒鐘,他就告訴我他要自行處理,但沒有告知要報警。因為我那時要趕著上班,就緩緩的離開他也沒有叫住我說要報警。
問題是,我到了十一月時才接到對方告我肇事逃逸,因此我到警局做筆錄時要求調監視器,但是好像時間太久給洗掉了。然後我也有讓警方做撞擊比對,但對方竟然把車給賣了無法比對,可是我的車確實沒有給撞擊。我也有去尋找當天可能在場的證人,但他們都沒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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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開偵察庭,對方有告訴檢察官我有下車關心,但是他又跟檢察官說,他有告知我要報警,然後確離開
可是確跟當時案發,他跟我說的都不一樣(如上方他有告知「自行處理」)
請問張律師,他如果有告知檢察官我有下車關心,那我還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嗎
煩請各位律師指導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

各位律師和同仁 好
時間:於上一年九月初
發生路況:為雙向道路(一來一回的道路),十字路口
事件如下:
當天早上前往公司上班,因知到前方十字路口要行駛到中央左轉,所以提早靠左行駛速度20以內。到了十字路口中央後放慢度察看左前方和左後方是否有來車確保安全,此時左後方有一台重型機車從對向車道很快速的行駛出來,還好我當時速度慢所以沒被他撞到,但是他不知什麼原因緊急剎車,導致後輪抬起前輪滑行至50~100公分,然後自摔到我的左前向。此時因為我有看到想說上前關心並且告知對方我很早就打左轉燈,此時對方就爬起來說他是直行車,我此時也告知我很早在行駛中央前就打左轉方向燈了,此時他再告知他的車子昨天才烤漆怎辦,但我當下認為沒有違規且沒撞到他,因此我就在告知他我已很早就打左轉燈。然後我們雙方僵持5~10秒鐘,他就告訴我他要自行處理,但沒有告知要報警。因為我那時要趕著上班,就緩緩的離開他也沒有叫住我說要報警。
問題是,我到了十一月時才接到對方告我肇事逃逸,因此我到警局做筆錄時要求調監視器,但是好像時間太久給洗掉了。然後我也有讓警方做撞擊比對,但對方竟然把車給賣了無法比對。我也有去尋找當天可能在場的證人,但他們都沒有印象。
非常感謝指導並告知



去年10月A找我代購物品,我向另一名B詢問是否有物品,三方提供圖片,貨號確認,A並且交付部分款項匯入我帳戶。因整個過程中經過三個月,詳細過程也有向A說明,也讓那名B直接和A連絡。
後來物品因卡關、調貨等問題,中間過程三方都知道,為了避免傳達口誤,所以直接讓A與B連絡。這三個月都有提及是否要先退款,A連續幾次都說不退款,要等,都有文字紀錄可證明。
後來A到後面12月時,說我與B說法反反覆覆,我多次告知是否要退款,他一直都說要等。但是後來我與A爸媽達成協議,直接退款給他,當天A沒有口頭答應,但是A當下有用LINE傳他的帳戶給我,其中也先退款了一半的金額。剩下還沒有退款部分,A也向我說可以分期付款給他(有文字證明)。
後來到1月中,A說要去報案告我詐欺,說他匯款給我卻沒有收到物品,但是我在A報案前四天,就已經匯了兩筆的金額給他,在報案後又陸續匯了三筆回去給他。前幾天我去做筆錄,因為當初A報案是告我詐欺,但是做筆錄的時候卻轉成了背信罪?!當下我有詢問員警,但是員警說背信是詐欺的一種?!
當初A匯給我的金額,我是交給B去代購那些物品,我也有把是B收走的款項,簽了切結書,做筆錄時也有交出去。在做筆錄之前些日子,A陸陸續續傳來威脅恐嚇說,要找人到我家去拜訪,說到時候你家會很熱鬧,同時A把我傳給他的訊息,傳給了C,C就回給A說,被告詐欺還這麼囂張,找人到他家,看是要怎麼處理,這些訊息,也是A傳回來給我的,我也有把這段內容做筆錄時交給員警。
想要問一下,因為A以及員警皆說,A給我錢,但是我沒有交給他物品,所以是違背誠信,但是代購也是我的兼職而已,我和A也沒有簽下任何買賣契約,只有在LINE當中,A問我說有沒有那些物品可以代購,叫我幫他買。







律師您好,
是這樣, 去年年底, 我騎機車載老婆(以下稱簡稱我們)行經某處單行道, 在事發處的路口前約50~60公尺的路口有台轎車(以下簡稱他)右轉出來並靠右行走, 轉出後我便從他左方通過, 但因我跟他的車速都約40km/hr, 所以算是併行, 但到了事發路口前約10公尺, 他越來越靠近我, 到了事發路口沒打方向燈便馬上左轉, 就這樣我跟我老婆被撞倒在地...。 該單行道標線算清楚, 燈光明亮, 天氣陰沒下雨, 事發時間是傍晚。
當下找了警察來劃現場圖, 酒測雙方都0, 現場圖簽名, 也有找救護車來載我老婆去附近的醫院, 他說有事要先走, 所以沒跟我去醫院, 我則自行騎車到附近的醫院掛急診, 老婆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 我的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流血, 下巴擦傷破皮流血, 右手擦傷破皮流血, 右胸背肩挫傷。
原想私下和解跟他要求3000元醫療費, 但他說要請保險公司處理, 還不承認他有撞我們, 說車沒有損傷, 認為是我們自己跌傷, 事後約3周對方不聞不問, 我們便去警察局作筆錄, 再隔1個月提告(對方一通慰問電話都沒有), 隔了2個月, 對方保險員有打來要資料, 說用line傳醫療花費給他, 保險員說有看到我的line, 但我卻沒有收到保險員的任何訊息, 後來也沒打來問...。 我們有監視畫面並提供給警察, 有初判表(我: 疑似於無號誌交叉路口未依規定減速。安#93-1-2; 他: 左轉疏忽)。
以下是我主張及自己看到的事實還有問題:
主張: 他沒有依規定於路口前30公尺打方向燈, 也未依規定於路口中心處轉彎, 再者要轉彎應該前後左右都要注意是否有來車才能轉彎
事實: 他靠近我們時我有發現, 但我們沒法直接判斷他要轉彎, 只能覺得可能會轉, 當下有按煞車要減速, 但以來不及, 他撞到我們後有停下, 我被撞倒後有過去要他下車負責, 但他開車門後我發現駕駛腿上有條白色小馬爾濟斯(或博美)...
問題:
Q1. 依初判表來看, 像是我們是主因, 但搜尋資料後看起來又不是, 究竟主因跟次因應該為何方? 就經驗上可能各佔多少比例?
Q2. 筆錄上有提到說我們有要煞車, 但已來不及, 但分析表把條文編號寫出來, 他卻沒寫,是否可以不用負擔3000元直接請求重新鑑定?
Q3. 從事發到目前為主, 都是我們主動通知跟蒐證(監視畫面是去跟住家求來的), 這部份可以主張嗎? 可以加入到精神賠償或其他損害部份嗎? 警察那邊是否有執行勤務上的疏失?
Q43. 白色小狗的部分在筆錄上有寫, 這個主張雖然沒有證據顯示, 但是否在調解或是法庭上強調呢?
Q5. 對方的態度是提告的主因, 這部份是否可以歸在精神賠償部分呢? 因為這樣讓我們很痛苦, 可是又沒有實質上的衡量計算標準...
Q6. 除了實際上的醫療支出外, 精神賠償約多少較為合理? (我跟老婆年薪各約50~60萬, 他是學生)







請問一下 我在去年12月15日凌晨2.04分 在某間ktv 裡面因為裡面有人在使用k與其他毒品 我剛進去沒多久警察就進來臨檢 被帶回警局驗尿跟做筆錄因為自己前幾天都有使用 然後筆錄 我是抱我姐的證件 因為我未滿 所以不敢讓家人知道我姊到現在都不知情 筆錄警察有問我藥是誰的 藥頭最後也有承認 我說不知道因為我真的剛進去沒多久 後來筆錄做完警察就讓我先走 因為姊姊已經滿了 其他人都已經開完證人 我到現在連被傳都沒有案子到現在都沒消息我都不知道事情過了2個多月了 都沒消息 從那天後我就沒使用了 如果被抓到的話會怎樣 大家都叫我先擔心偽造 但是我現在 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我姊在不知情之下 他會不會有事 有方法能補救嗎 拜託 我不想害到家人







1.是可能主張正當防衛 但是否有防衛過當情形 可能還是會有爭議 2.先確定對方在警局是否有承認 並寫進筆錄內容 如果有 這部分將來要否認應該還是有一定難度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因為朋友加入 合法的 傳直銷公司
後來因為再公司的 聘階 達到一定水準
成為公司的 講師!
成為公司的講師 就有 "責任義務"
去幫助您底下的人幫助他們 解說公司的 制度
---------------------------------------------------
然而 去年12月份
有一次
某位B夥伴 想找他的 C好朋友一起加入 一起打拼
然後找了我 這位 A講師 去幫他解說公司 制度
然而再解說完以後 那位C好朋友
同意加入 並且簽件
在他簽件後
由 B陪伴C 回去 C的家裡
拿錢....(入會費1000$+產品7000$)
不過當時候 C只足夠 給 3000$
不過C 承諾 要在一個禮拜內 補齊 剩下的 5000$
不出所料 C在幾天後
我與B 再度一起去找C
C 依約定 把5000$補齊
(以上給錢地方 皆屬於 公共場所 .... 7-11 、餐廳)
C加入後 一直都沒出來運作
在快接近 傳直銷公司 規定的
14天內 無條件退費 快到的 前兩天
他才提出退款
並告訴B 如果一個禮拜內,不退我錢 我就要報警。。。
然而畢竟合法公司 有一定程序 要退款 也需要時間
我也請 B去跟C告知 退款並沒有這麼快下來
誰知道 C在一個禮拜後 , 電話真的變成"空號"
----------------------------------
事情就這樣 很莫名的 從去年 12月份 到了 今年的1月份 過年前
我們從公司那裏 拿到 C的ˊ家裡電話
然後馬上打給它 要告知 幾天後就可以退錢的事情
掛掉不久後 派出所 就打給B 告知
他涉嫌"詐欺罪"
--------------------------------------
然後C在做筆錄時候 也有提到有 B以外的 朋友陪伴他去
所以我也變成 "詐欺罪嫌疑人"
因為我是講師 負責幫忙夥伴們 講解公司制度
和收錢 繳給公司
卻因為這樣 我也有嫌疑
不過 在B接到警察通知時
我卻有在幾分鐘前 就打給 C 家裡電話
告知他要退款事情
那就代表 我並沒有 詐欺意思 或者行為。
只是因為公司 處理上 比較緩慢 也因C 在一個禮拜後 真的去停掉手機
造成我們ˊ聯絡簿上 才產生這樣的問題
-------------------------------------------
(※在警察局時 已經當下歸還 8000+個人資料)
不過因為 C的媽媽 因為各人因素 不問清楚 卻去提告 造成這些事情......
--------------------------------------------
如果這件案子 如果 是 C敗訴 或者 不起訴處分
我可以 提告C 啥罪名?
因為 C這件事情 害我無心工作 更因為這樣 我從那時候
就天天熬夜 睡不著覺 更慘的是 我還去 掛精神科
根本都快 煩 受不了了..........



因為朋友加入 合法的 傳直銷公司
後來因為再公司的 聘階 達到一定水準
成為公司的 講師!
成為公司的講師 就有 "責任義務"
去幫助您底下的人幫助他們 解說公司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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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去年12月份
有一次
某位B夥伴 想找他的 C好朋友一起加入 一起打拼
然後找了我 這位 A講師 去幫他解說公司 制度
然而再解說完以後 那位C好朋友
同意加入 並且簽件
在他簽件後
由 B陪伴C 回去 C的家裡
拿錢....(入會費1000$+產品7000$)
不過當時候 C只足夠 給 3000$
不過C 承諾 要在一個禮拜內 補齊 剩下的 5000$
不出所料 C在幾天後
我與B 再度一起去找C
C 依約定 把5000$補齊
(以上給錢地方 皆屬於 公共場所 .... 7-11 、餐廳)
C加入後 一直都沒出來運作
在快接近 傳直銷公司 規定的
14天內 無條件退費 快到的 前兩天
他才提出退款
並告訴B 如果一個禮拜內,不退我錢 我就要報警。。。
然而畢竟合法公司 有一定程序 要退款 也需要時間
我也請 B去跟C告知 退款並沒有這麼快下來
誰知道 C在一個禮拜後 , 電話真的變成"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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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就這樣 很莫名的 從去年 12月份 到了 今年的1月份 過年前
我們從公司那裏 拿到 C的ˊ家裡電話
然後馬上打給它 要告知 幾天後就可以退錢的事情
掛掉不久後 派出所 就打給B 告知
他涉嫌"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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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C在做筆錄時候 也有提到有 B以外的 朋友陪伴他去
所以我也變成 "詐欺罪嫌疑人"
因為我是講師 負責幫忙夥伴們 講解公司制度
和收錢 繳給公司
卻因為這樣 我也有嫌疑
不過 在B接到警察通知時
我卻有在幾分鐘前 就打給 C 家裡電話
告知他要退款事情
那就代表 我並沒有 詐欺意思 或者行為。
只是因為公司 處理上 比較緩慢 也因C 在一個禮拜後 真的去停掉手機
造成我們ˊ聯絡簿上 才產生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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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局時 已經當下歸還 8000+個人資料)
不過因為 C的媽媽 因為各人因素 不問清楚 卻去提告 造成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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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件案子 如果 是 C敗訴 或者 不起訴處分
我可以 提告C 啥罪名?
因為 C這件事情 害我無心工作 更因為這樣 我從那時候
就天天熬夜 睡不著覺 更慘的是 我還去 掛精神科
根本都快 煩 受不了了..........


1.如果屬於非告訴乃論案件 警方是否會依法偵辦可能還是要看情形而定 並非報案表示不追究 警方就無法進行偵查程序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我因沒注意到存摺、卡片及密碼(寫在存摺後方面)沒注意到帶出門導致遺失,東西不見了也不以為意….
帳戶裡面有存放一些積蓄在,去年10月因為家裡人要求要將帳戶統一收好(那時有注意到存摺跟金融卡找不到 但當時一直以為因該還在房間某處 慢慢找就好好 可是遲遲找不到),就當我到銀行要報遺失時,才發現我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被凍結了),當時就有警察局的警員帶我去警局,那時我才知道我的帳戶被犯罪集團拿當人頭帳戶,有一個被害人被詐騙了2筆合計5萬5千元的金額。現在全部帳戶都被凍結。也因此不能去面試找工作,因為無法提供薪轉的帳戶資料...
目前被當成詐欺幫助犯(我是被告),目前開過偵查庭訊問
1/12到地方法院偵查庭偵訊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官不採信我的說詞,說這不合邏輯 ….. 我想也是(因為誰會把存摺跟金融卡放一起,然後一起遺失,因為密碼是我家人怕忘記抄在存摺後面(這點我家人有跟一開始偵辦的警員 跟偵查隊的警員強調....但這是事實,雖然正常人都不信…)
我有個問題(Q:) 也問過偵辦的警察 偵查隊的警員 檢察官 可是他們都回答我說 這不關我的事 我問這些有甚麼用
Q:當天晚上9點4x分匯款 晚上10點左右就向警察報案(這不會太怪怪的嗎 )偵辦的警察說這是犯罪集團常用手段 !!?? 不了解 ,再問你都這麼說了,為什麼還說我有罪? 可是在那之後,可是在那之後,可是警察卻很不耐煩的對我說:你有玩沒玩啊 能否安靜點 !!!
Q:被害人也有聲明,他在網路購買夾克(5萬多元的夾克)因為匯款方式有問題要求他要聽從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ATM)才能解除可是他在作筆錄時,就當他察覺 被詐騙時報警 可是他只提供當時ATM出來的收據就指名我騙他的錢,卻連賣場名稱、賣家資料、連絡方式都沒提供( 這不是更怪 我甚麼知道 偵辦的警察有給我看過被害人所做的筆錄,還問我有甚麼話要說,可是我說他卻不受理) 只說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不能提供,甚麼都沒提供只單憑ATM收據就認定我騙他的錢 (也沒想到警察也受理 也沒有覺得很奇怪的地方)
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我只希望能盡早把此事,趕快找工作
可是跟一些懂法律的人談過,他們都說花錢了事,因為幾天後要跟被害人做調解,可是和解的話不就代表我認罪了嗎? 如果調解該怎麼談論比較好?
(文有)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個案件是否可以再作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例:法律基礎應以無罪論,雖有被告說詞有違常理,但法官沒有證劇可以證明我幫助犯罪集團,這樣可以判刑嗎?)
在此先感謝律師們的解惑,對於我們這些沒錢的小老百姓,真是很大的幫助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審判決後,仍可以再提起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次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的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被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的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被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我有關一些問體想請假妳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的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被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起訴之後都沒事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首先謝謝曹律師回覆,一開始她資料是18歲,我問她念哪裡高中還是大學,她說"我念國中,其實才15-6歲",我有傳一個驚訝的臉,但是我當時真的沒很在意她年紀,後來也只記得她是16歲,爾後的紀錄中我也有跟他提到兩次,我大妳10歲的文字紀錄,本人目前26,這樣算是對我有利還是不利呢? 第二個問題想問曹律師,我心中想法真的是認為她16歲,我也立場很堅定這點我不會認,但是我事後知道她才未滿16歲我很後悔想跟對方母親和解,但是對方母親堅持說要告死我不和解,說家裡很有錢不缺錢,她說妳跟我談到錢我就會生氣,也不願意把女兒嫁給我,但是我真的很有誠意,也願意盡力彌補,這樣還有機會緩起訴或是緩刑嗎?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可以提出











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可資參照)。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其構成要件,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之規定,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事態,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



之前在聊天室約過ㄧ個!不知道對方未成年!
當時去警局作筆錄!拿照片給我看!我還認不出是誰!
電話沒記也不知道是誰!通話紀錄找到我!還有手機位置說當我的的位置跟他的位置在一起!
那時真的不知道是誰所以都否認!
但後來回家有印象是哪個 但又步確定!
第一次去檢查庭我也都否認!最近收到起訴書了!
我可以要求女方出面對質嗎?不確定是不是我想的那個!
當時女方說他有18歲!看起來也不像未成年!
作筆錄時警察也說她跟每個都這麼說!
兒少性交易是16以上18以下?
只從女方證詞說我跟她有性交易!跟手機位置兩個在一起!通話紀錄!
這樣就證明有性交易!證據未免也太...
我可以請求法官調查有利直接證明有發生關係嗎?
增取無罪的機會大?緩刑?



大大你好 先前我身邊的朋友 也是去爰交時
發生相同的問題 女生也是騙他滿十八歲
弄的上了法院 但後來還好有順利解決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約一年前我在桃園刊登網拍販售一個lv包包18000元當時有一名基隆買家得標另一個包包他沒標到 卻說他想買 我就賣他另一個lv包包他得標的包包就沒完成交易收到後買家說是仿冒品要我退款後就還我包包我說你確定你沒買真退假? 他說他有綠影存證當我退款後 他卻說已經送去報案 無法和解 包包以被法院扣押證據
問題一 他報案提供的網拍照片 不是我賣他的同一個包包 檯面上我們並沒有完成交易 只是私下協議的交易 這樣就非公開成列販售 能構成商標法嗎?問題二 筆錄我有承認跟他完成包包交易 也說是lv正品才賣他 但是他要如何證明他送去鑑定的假包就是我當時寄出的?請他提出他當時說的錄影他無法提供 但是起訴書上面對方有一證人證明說就是我寄的光有證人 就能定罪? 難道不會做偽證? 難道不會買真退假?我能確定這包包在當時寄出的時候 上面沒有我的指紋 我能申請鑑定嗎? 此為有利證據嗎? 如果沒指紋 是不是就不能證明是我給他的 我就能無罪 如果有指紋 我還有別的方法辯論嗎問題三 當時我就有先退款了 就代表非施以詐術取財 還能用普通詐欺起訴我嗎?問題四 起訴書中完全沒提到 已退款的相關敘述 我該如何申訴權益
這案件我有罪跟無罪的比率各是多少?
日前剛收到普通詐欺罪起訴書 商標法因為較輕刑責所以合併無起訴 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進行相關行續 謝謝


1.如果對方可以提出雙方交易過程相關紀錄 以及扣案的包包 實務上確實就可以認定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 2.至於你的疑問 可能比較屬於你要提出的證明 除非真的證明當時要購買的確實屬於真品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各位律師好,我在昨天2014/02/10 收到一張中壢地方法院寄來的掛號
迎面撞上我,我被撞倒在地後,他並沒有馬上停車,
致使我的左腳腳掌被他的左前輪壓住,他下車後才發現車輪還在我腳上,
隨後回車上倒車,之後他報警處理,警察與救護車一起到達,之後我就在醫
院了,那個駕駛說他會請他的保險公司處理,因為當時我還是學生,我也不
知道要和解什麼等等等...然警察也未對我做筆錄,只在醫院詢問我是否知道
那條路是單行道,我答 我知道,之後去找處理的員警 問他是否一定要作筆錄
(因為我當時要上課又要打工),警員說可以不用做,我們私下和解就好,
我也就沒有做筆錄了,而撞我的駕駛也說會給保險公司處理,我以為他保險
公司賠他前這樣這樣,結果現在他的保險公司來跟我全額求償,民事訴訟單
上只有附該駕駛的修車價錢單以及車子毀損照片,並沒有交通事件裁決所的
報告書也沒有案發當時的照片之類的...
我的問題是如果到時要上民事法庭我可以有什麼主張嘛 ?
因為我是被撞的雖然我違規在先,可是我的車跟我的人也都有受傷,
謝謝各大律師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有報案,還是可以嘗試請承辦員警...
哦...請問時效抗辯的意思 ? 因為他現在寄來也已經超過2年 可是員警是說
有可能他在期限前就已經送出去申請了,只是寄到我們手上已經又一個多月後,
那這樣對我們很不公平阿,現在等於他已經做好準備,而我們收到這個的時候已經
過了追溯期...他這中間通通沒有聯絡我耶...也沒有寄什麼相關的東西...
謝謝律師的回答,只是我現在還是不知道怎麼辦,賠錢是小事,只是只因為保險公司比較懂
也許就特別在追溯期之前弄這招,感覺很像他們要刻意搞我,因為當時我跟當時人是沒有和
解沒有錯,問題是我跟他都有損失,想說就摸摸鼻子算了,他時我受傷他也就來醫院看我一下之後就完全沒聯絡了...,現在又在搞這齣,很無助...






大大你好 你這用對方法 絕對有申請戒癮治療的機會
身邊多數友人都有成功申請戒癮治療的機會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的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