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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5-04-15 16:22

法律諮詢家您好

最近因為消費糾紛對象非台灣人,最後網路以EMAIL(有存留)達成和解對方願意支付小額費用達成和解,但自從我將銀行匯款帳號給對方後,對方又消失了,開始無回應狀態,目前一直未收到款項,對方從一開始就是一直不理會態度,只知道對方12月20左右會再到台灣來(旅遊?!),名下無任何台灣帳戶(對方自己說的)

(1)

在對方非台灣人狀態下,我可否將對話EMAIL送民事求償?

若我將MAIL內容送進法院民事訴訟,就算對方敗訴,唯一方法似乎只有在12月對方入境後將對方限制出境,不然對方非台灣人一直置之不理,我永遠也求償無門,也因為這樣不知我現在底該不該去法院。

(2)

強制執行是否要在對方在台灣境內時才有效?

(3)

我要如何跟法官說希望可以將對方限制出境?

因為金額不大,但對方就是置之不理的態度,讓我覺得對方覺得我拿她沒辦法,所以態度很差。

 

請問還有其他可行的建議嗎?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16:39

您應先以和解書提起訴訟請求,獲勝訴確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但若對方在台灣無財產,也只能拿到債權憑證,無法限制對方出境。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39

您好,

 

此人不在臺灣,縱使未來訴訟取得勝利,也無法獲得賠償,我國法院判決也無法作為在他國強制執行之名義,是其在台灣若無財產就無法執行。

ping 105-04-15 14:46

租屋裡是雅房 ..公共設備共用..

最近房裡糟另名室友惡整..導致房間裡大淹水..

她供稱為洗地板用水.不小心流我門縫隙進去.

但我房間最裡面擺大型紙箱濕了一半也凹陷.

地板大淹水一禮拜多.食物鞋子衣服全濕.目前只我跟她兩個人住.

我能有什麼辦法求償我損壞費用.我有拍照存起.房東也請她搬離.

但私下我不想不吭聲.我只想維護我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5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的,可以直接提起刑事毀損告訴。

2、倘若不是故意的,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我方所受損失。

3、建議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小蒼 105-04-14 13:04

老闆A:美甲美睫合夥人,老闆B:婚顧公司負責人,美甲師:女友

去年10月女朋友至一家婚顧公司應徵美甲師,由老闆A面試並告知該公司是A所負責並說明上班等內容後與女友簽約(簽約公司為婚顧公司),進入公司後由老闆A安排一切上班、美甲課、客人預約等各項事務,後才知道該公司實際是老闆B所設立,美甲美睫部份是老闆A找老闆B合夥另行設立,期間老闆A總是在購置物品後才告知老闆B且購入金額與行情有差距,故老闆B一直要求老闆A將帳冊公布後才要注資,直至過年老闆B因老闆A資金短缺先給予老闆A10萬元,但老闆A仍不願意讓老闆B看帳冊,故老闆B告知老闆A要拆夥不再繼續合作,今年3月1日女友無預警被老闆A告知因理念不合而資遣,並告知該月薪水找老闆B領取,3月3日凌晨老闆A將公司內所有美甲美睫部份之器具搬空(有監視器有拍到)並避不見面且房租、水電費等(房租契約名字為老闆B的)各項費用老闆A皆不願意繳納,皆要老闆B自行繳納。

請問

1.老闆B該如何向老闆A求償???是否能告老闆A侵占竊盜??

2.女友的薪水資遣費該如何向老闆A求償???(因老闆A和老闆B當初是說好7:3分,故老闆B只給予3成薪資並表是剩餘7成要向老闆A領取,因老闆B人較好且也是受害者,故女友想像老闆A索取老闆A該給支薪水)

你好:

要依照合夥契約約定求償,若A將公司內所有美甲美睫部份之器具搬空有不法所有意圖,會構成業務侵占罪或竊盜罪,反之,則為民事糾紛。 直接請求合夥團體清償,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人A、B要連帶負責。A、B內部出資比例與勞工無關。 如上述,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人要連帶負責,可向A或B請求全額。
小蒼 105-04-14 14:4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依照合夥契約約定求償,若A將公司內所有美甲美睫部份之器 ... (恕刪)

可是A、B2位老闆當初只有口頭約定合夥,並未有書面契約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薪水應該要跟公司要

而非個人要

至於如果合夥侵占公司資產

是應該要提告侵占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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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21: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按照您的說法,婚顧公司才算是雇傭契約的雇主,並不是A也不是B,因此向美甲師其實是向婚顧公司請求給薪水,只是因為A不在了,所以只能跟B聯絡。 所謂合夥,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並不需要簽立契約,即使口頭約定也能成立合夥關係,但要依有關出資狀況、經營狀況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合夥關係的存在,而合夥財產就是要來拿支付美甲師的薪水,所以前1.才會說明是向婚顧公司請求薪水才對。 如果A、B二人沒有共同決定要讓A退夥的話(注意只有A自己要求退夥的話,仍不會合法產生退夥的效力,財產仍是屬於合夥財產),A將公司內財產私自拿走會成立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Doris 105-04-14 12:46

我於3/30 國一南下182km,閘道口停止線後方紅燈,遭後方來車推撞

事故當下找國道警察做了筆錄,雙方皆有提供行車記錄,100%為對方肇責

事故隔天去診所檢查,我的脖子肌腱發炎,導致肩頸疼痛

至今已2週,對方不願與我談車禍賠償亦無主動關心我傷勢與慰問

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愛理不理的,大部份都是我主動回電追蹤

車損嚴重,原廠預估修理費用要512000多,加上我保險與代步費

我提供了2個方案給保險公司參考(車修/車不修報廢),求償約52萬左右

保險只願意付34萬,並叫我剩下的自行付擔

目前我打算先去調解委員會,以下是我列的清單,請功力高強的律師朋友幫忙審查

方案一 (車報廢處理)   方案二 (車維修處理) 1 財損-車子           1 財損-車子         1-1 主體           1-1 主體           汽車公會54321法 538,667 *權威車訊 (天書) 車可貸 470,000     VW原廠維修 512,239       1-2 折舊 (可變動) 4,575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2 折舊 (可變動) 13,430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3 稅金 (可變動) 1,01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3 稅金 (可變動) 2,97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4 拖車 1,500         1-4 拖車 1,500       1-5 VW估價費用 3,000 *已估/報價不維修     1-5 事故車價差 100000 *基於安全考量,修車後事故車欲出售                           2 人身損失           2 人身損失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650 (含診斷證明)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含診斷證明)     2-2 請假  (可變動) 2,464 *薪資證明,事假@1232元/天,病假@616元/天   2-2 請假  (可變動) 616 *薪資證明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4 公司-家裡往返  98,400 *因無法長期共乘,需租車代步
以格上租車toyota 1.5vios @2400元/日計價 總計 555,212             634,751      

既然保險出面,不如讓兩邊保險針對肇事責任及修車金額處理。不然你還是請律師去陪同調解。這種沒有確實單據及車損照片之原件,無法評估誰人有理。

sc801229 105-04-14 11:33

急 替朋友問

事已過十年,當時父親是被犯人開槍殺害,只因犯人無力償還6萬元,

後來查尋到父親過往新聞,法院判20徒刑該給與家屬3人400萬餘元,

當時我未成年與年邁的奶奶與爺爺,奶奶爺爺已故,可查詢犯人有給與家屬這筆錢嗎? 若要申請如何申請求償

能查詢的到他服刑的監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您還是要確定,是否經過民事判決及後續是否有聲請強制執行等。

2、因為會有時效的問題,侵權行為時效2年,倘若經過法院判決,延長為5年,每5年都要去聲請強制執行。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4、外人無法查到服刑監獄。

sc8833 105-04-14 12:12
Ok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應該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即可

要向法院聲請有無判決確定證明書

才能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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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801229 105-04-14 11:18

幫朋友詢問

事件已過十年,當時殺人犯無力還款6萬元 ,朋友的爸爸被開槍致死判20年有期徒刑,但當時未成年的朋友都與年邁的爺爺奶奶一起住,當時法院有判犯人應付400多餘元給與家屬.

該如何求償?

被害家屬該如何申請?

能查的到該犯人在哪間監獄服刑嗎?

miin 105-04-13 21:11

免費幫客人代裝淨水器(淨水器是客人自備的),2個月後說漏水,損壞地板及家具,來跟我們求償損失,東西是他的,請問現在要出狀況是我們的責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必須先證明是因您安裝有問題而導致漏水,否則已安裝二個月要證明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逸翔 105-04-13 20:22

你好,我在網路賣東西,有位買家有跟我購買東西,但寄出時商品內容物寄錯了,(寄錯商品金額比買家原購買商品金額較高)有通知買家會請宅配去將寄錯物品收回並補寄買家原本商品,但買家回覆商品已拆封,無法恢復原樣,外包裝也已丟棄。有試著與買家溝通折價請買家補差額買回商品,但買家不願意將商品買回,只願意讓賣方請宅配將已拆封商品收回並且無法恢復原樣。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侵佔?是否可向買家求償已拆封商品金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無構成侵占之問題,然本件因可歸責於您,所以您的主張應難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hungwei 105-04-13 12:35

中古屋交屋入住後,發現無熔絲開關及電源線,與賣方告知的不同,點交時指認的是100A開關、30mm電線,實際是50A開關、22mm電線。

因安培數不足不斷跳電,請水電檢查發現電線破損有走火疑慮,但賣方不願全額負擔修繕費。

 

請問此爭議是購屋瑕疵,還是登載不實?

是否賣方負修繕責任,電線開關更換款項全由賣方支付?

基於居住安全考量,買方的我已先請水電修繕完成,應如何向賣方求償

你好:

要看到契約才有辦法詳細回答。 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依不完全給付請求修補。 如主張不完全給付,可請求修補費用;若主張物之瑕疵,可參考修補費用請求減少價金。 若已通知對方有瑕疵,要在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然後起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或損害賠償,以免遲誤除斥期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3 13:26

您好,

 

1、本件應已構成瑕疵給付,可請求損害賠償及減少房屋買賣價金。

 

2、可先寄存證信函並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仍未果,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注意瑕疵給付起訴之時效為自知悉時起六個月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摩澤爾 105-04-12 12:37

請教各位,在高速公路上車禍,對方超車不當車子失控,結果車身整個打橫占用在前方車道上,因為太突然導致閃避不及撞上去。

目前分析我是沒有過失的,但是我下排牙齒掉了三顆,因為是連牙根都斷了

去了幾家醫院,醫生都說只能植牙,一個大概都是7~8萬。

 

想請問求償金額多少是合理的?

1.三顆牙齒25萬左右,

2.修車10萬

3.精神賠償金  臉上有撕裂傷縫了四針,留下了一點疤

牙齒治療醫院評估要3~5個月

這部分的金額大概是多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2:58

您好,

 

賠償金鐘的精神慰撫金並無一定標準,應以個人主觀上感受之痛苦程度來抓一個金額,且法官也會依照雙方資力、實際臉部損傷之情形等一切情狀來衡量,是以無法一概而論,一般約莫數十萬元不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ANDY 105-04-11 19:15

我已付停車費用押金至年底,

結果管理人(好像是二房東)未繳停車租金以致地主不讓我們停車,

而且自稱是地主兒子那個人要把整個停車場轉而出租給日租業者,

具附近鄰居說法,地主不只一人

p.s.管理人曾說日租業者一直想包下整個停車

請問我到底該找誰求償

請問地主有連帶責任嗎?他討不到二房東租金,

就不讓停,而且一直要把車位出租給日租業者,這樣很怪吧?

而且那個自稱是地主兒子的人一直叫我們簽切結書,

一直叫我們去告管理員(地主兒子說是二房東

沈恆 (沈律師) 105-04-11 19:57

您好!

您只能依租約主張權利,而對象只能是與您簽約的出租方,若出租方不是地主或沒有權利出租該車位,則地主可拒絕讓您停車,您只能找出租方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ANDY 105-04-11 19:59

可是自稱地主的兒子一直叫我們簽切結書,這樣不是很奇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1 20:02

您好,基於債之相對性,您恐怕無法對地主求償或主張權利,您只能像租賃契約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1 20:21

您好,您僅能向契約相對人以無權代理等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無法向地主主張權利。

阿宏 105-04-11 14:27

自去年12月開始 接連4個月被檢舉上百通以上違規停車和路霸(被110設過濾名單也沒用),我們住1樓公司門前並未畫任何線(紅線,黃線,白線),警察被她通報檢舉後來開了我們一張逕行舉發,經丈量後土地歸我們所持有使用,能合法停車後  檢舉人趁我們外出也把摩托車壓在我們前面的空地不移開那我們該怎麼辦,這種情況能夠向檢舉求償  這段時間一直惡意檢舉導致精神受損,公司營業生意受影響,能夠怎麼做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1 15: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行政舉發的部分,縱使是胡亂舉發的,也不會有誣告問題,建議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處理,必免員警開錯單。

2、有關於對方的以車輛佔用土地的部份,可以公告之後,考慮提告強制罪。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Houang 105-04-10 23:05

我父親駕駛計程車車輛與人發生擦撞,對方騎腳踏車,警方初判雙方均有過失。對方有受傷送醫。 多次致電對方關心未果,上個月月底收到通知調解時,對方說要我們賠償9個月不能工作薪資,但各項佐證單據含醫療,所得都拒絕提供,之後沒共識離開。 前幾天一位自稱對方朋友的男子來電,說為何二次調解未到?還說對方工作一個月薪水42000起跳,要我們賠,不然提告傷害,一樣拒絕提供任何單據,最後掛電話前又補一句沒要你們賠幾百萬就不錯了,後來致電對方一樣打了沒接不然就是語音信箱。昨天接獲派出所電話,說要做筆錄,問何時能配合。 想問:(1)該男子聲稱他非對方親屬或委託人,這樣一昧向我方要錢又不給單據佐證,這樣我們該如何做?對方手機都打不通,回撥該友人男手機也說對方不會跟我們談。 (2)我方自那次事故後,因車輛維修費不划算,最後報廢,於新年前才牽新車,這一個多月營損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父親是位近40年老經驗駕駛,從未有事故肇事酒駕紀錄,第一次遇到此事相當苦惱,再麻煩各位律師提供專業建議了,萬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0 23:27

調解階段對方沒有提出單據證物的義務,但如果認為金額不合理,您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對方只能透過訴訟請求,訴訟時對方需就賠償額負舉證責任,且只能依過失比例求償。若雙方都有過失,您車子受損及不能營業的損失也可請對方依過失比例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23:29

您好,

 

1、對方傷勢未達不能工作之程度,就無從主張每月工作薪資,既然對方要求極不合理,可拒絕之並交由法院審判。

 

2、車子維修費用可向對方求償,但營業收入為純經濟上之損失,是否得請求仍存有爭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ouang 105-04-10 23:3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調解階段對方沒有提出單據證物的義務,但如果認為金額不合理,您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對方只能透過 ... (恕刪)

謝謝沈律師回覆,想再問一下,現階段若要提出我方求償的話,該如何做比較好?因為對方提刑事過失傷害了。

小蔡 105-04-10 02:30

律師你好~

之前發生車禍原因:甲方因安全帽未戴牢導致掉落,後車乙方因注意到前方安全帽掉落而緊急剎車避免直接撞上(未與前車發生任何碰撞),丙方因注意到乙方緊急剎車閃避不及摔車後撞擊乙車後方,導致乙方左腳腓骨骨幹閉鎖性骨折、左腳腳踝挫傷。(在下是乙方)

然後車禍事故初判表的部分是註明甲方掉落安全帽導致影響行車安全,乙丙方皆為涉及駕駛失控。

傷勢部分只有乙方(就是本人)骨折,醫生評估需休養2周,副木固定患部4~6周,事隔三個月之後因復原情況緩慢,醫囑部分修改為宜休養兩個月。

車損部分也是只有乙方進行修復,費用為1萬3左右。上下班部分因為需要拄枴杖,所以大概花了交通費1萬2(約1個月)左右。

總計因車禍造成的額外開支及工作損失約為4W多,其中工作損失部分為公傷,公司有全額補助該期間的薪資(公司方面認定公傷是公司福利,工作損害賠償的部分仍可以依照診斷證明進行求償)。

上述不含強制險部分,這部分已經切割出來由我自行跟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確認。

現在主要卡在的問題是

甲方:第一次和解時認為只需1萬內即可和解並認定我傷勢在出事後3~4天後即康復不應休息這麼多天,而且認為我要求交通費(有明細)及工作損失(公司有補償他就不用出這筆錢), 且車損的部分起初有要求對方保險先前往認定修復的問題,但因他回覆可直接修復,即讓車行依此次損壞復原,談和解時又認為我惡意灌水未依車禍造成的問題修 復,請他偕同或自行前往車行詢問時又百般的不願意,後續還是我自己跑去幫他處理。傷勢部分約他回診時一同前往也未看到他現身。

我方:精神賠償求償多少為宜?(註:甲方在只在發生事情後一兩天有過關心的訊息,其餘時間未曾與我聯繫過。)

另外第一次和解時甲方口氣很差的回應說要這樣賠償的金額(4萬多且未談及精神賠償的問題)的話那就法院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精神慰撫金涉及雙方的資力、傷勢復原的情況,所以就您所述狀況,很難做預估,不過倘若已經有這樣程度的骨折,先請求個10萬應該不為過。

2、倘若雙方無法洽商和解,建議可以先於6個月內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倘若仍無法洽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43

您好,因您有受傷,且對方似有過失,故若調解不成,可以於六個月內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Eric 105-04-08 16:45

您好
小弟原與女友同住家裡,因發生爭執女友自行離家已有一個月餘,且已經分手,她私人物品還有些未帶走,也有拿走我家鑰匙不歸還。

最近她要求要拿走她的私人物品,但因為她之前有對我的車子造成車損,我主張她賠償車損後即可帶走私人物品,但她根本不打算賠償,只會對我說那就告她吧之類的回應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侵占,以及當時車子因她損壞但並未留下証據,我該如何求償(車損的部份原廠報價為台幣13萬多)

感謝您的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17: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要有證據證明是對方損壞車輛,且對方取走您的鑰匙。

2、程序上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賠償及返還鑰匙,倘偌對方拒絕,可能涉及侵佔罪,依法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車輛損失之訴訟

Lily 105-04-08 13:54
4/5我在某間醫美診所進行「立塑」超音波除脂治療想要瘦手臂,這種治療是非侵入性標榜不傷害皮膚神經肌肉,只把脂肪破壞代謝出體外,沒有恢復期。醫生護士都跟我說只有當下會痛,做完就不痛了。手術是施打在兩邊手臂(上臂),施打右手的時候一開始覺得被針刺熱熱的可以忍受,後來像電到的感覺延伸到指尖,非常痛,不過他們說這是正常的,因此左手臂我也忍過去,但是像觸電的感覺更誇張,施打的時候我的指尖都在跳動,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正常的。 完畢之後我的左手指一直很麻,特別是前三指很明顯,無名指小指沒有那麼麻,但是也麻,當天很不舒服睡不著,手太麻又擔心會不會神經受損,4/6早上馬上跟診所說,這樣是否正常,他們要我回去,叫我先不用太緊張,我想說再等一天看看會不會比較好。4/7一樣麻,中午我跑去運動動到手臂,整個左手臂像觸電一樣,很痛讓我不敢再做手臂運動,我很害怕,因此下午就先跑去長庚看神經內科,醫生說神經是否受傷要兩三週後才能診察出來因此幫我排三週後做神經受損測試。4/7晚上我還是回醫美看醫生怎麼說,他說我是他們診所第一個這樣的人,說因為是兩手臂脂肪不一樣而且每個人都是不對稱的(廢話),所以才會造成有一點神經傷害的情況,還說你去看長庚的醫生又不是做醫美的,他不懂這個技術。 後來醫美他們幫我吊B群點滴,希望我可以快點好,他說幾個禮拜到三個月就會好了,他說paper上這樣說的,感覺他根本不確定,而且這也太久了吧,不是說立塑沒有恢復期,醫生應該要幫我評估脂肪厚度是否適合施打。但當晚我還是讓他們幫我打B12點滴。 沒有想到做個超音波會傷到我的神經,我要自認倒霉讓他們繼續幫我打點滴嗎?現在還是麻,沒有好轉,做事很不方便。他們希望我每天回去打點滴,還說會送我一點療程什麼的?診所不是在我家隔壁,我每天跑花的時間金錢還有被針扎,現在還不知道何時會好。 長庚的檢查還要兩個多禮拜才做,護士說檢查會痛,會被針扎?我真的運氣很差? 我現在不知道應該怎麼做,有辦法求償嗎?麻煩各位律師們幫我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8 14:30

您好,

 

1、須先檢視您與診所簽定之醫美契約內容才能判斷。

 

2、如檢驗結果神經受有損害,可向診所提出告訴,但須證明診所有醫療疏失且事前未告知會有這種副作用,主張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診所調取病歷,若醫師事先未評估即施作,則有可能會有醫療疏失,可以針對所生之損害去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8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醫院驗傷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醫院驗傷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icky 105-04-08 12:07

請教....

之前租車租金車損有爭議,所以未繳清尾款,所以車行拿著租車時所簽的本票去法院做裁定,我也去提本票債權不存在異議,但法院人員說這樣我要去先去繳交近萬元裁判費

請教,因為這張本票並非有實際債務關係,我要如何提出證明?或我要車行提出證明?再來是假如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了,是否代表我勝訴,但裁判費我要如何跟車行請求呢?還是又要提告這不到一萬元的求償?再繳一次裁判費呢?而如果車行又提出雖然本票無實際債務關係,但可以拿出修車跟租金欠繳費用明細,這樣這個案件算我敗訴了嗎?

tks.

 

Ricky 105-04-08 11:48

請教....

之前租車租金車損有爭議,所以未繳清尾款,所以車行拿著租車時所簽的本票去法院做裁定,我也去提本票債權不存在異議,但法院人員說這樣我要去先去繳交近萬元裁判費

請教,因為這張本票並非有實際債務關係,我要如何提出證明?或我要車行提出證明?再來是假如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了,是否代表我勝訴,但裁判費我要如何跟車行請求呢?還是又要提告這不到一萬元的求償?再繳一次裁判費呢?而如果車行又提出雖然本票無實際債務關係,但可以拿出修車跟租金欠繳費用明細,這樣這個案件算我敗訴了嗎?

tks.

 

阿志 105-04-08 01:13

律師您好:

1.對方對我提告恐嚇取財

於本月11日要到台中地方法院檢查署第一次報到

此事不屬實

我除了可提誣告,還可提告甚麼?

2.當天當庭就可提誣告嗎?

3.如果提出之後就會在台中開庭?

4.可是我住台北,想在台北開庭,就得在台北提告

5.如在台北提告,於台北警察局就可提告

6.誣告刑事還是民事

7.誣告如果成立,可求償多久金額賠償

問題很多

麻煩了

感謝您⊙_⊙

一、提告的管轄方面,要是犯罪行為地,被告住所地及被告所在地才有管轄權。

二、依這個標準判斷,犯罪行為地應該在台中,除非對方住台北或他人在台北不然台北地檢應該是沒管轄權。

三、如果對方提告並非全然無據只是證據不足的話則不建議提告誣告,有被認定誣告誣告的風險。

四、萬全之策是爭取檢察官不起訴你,之後看不起訴的理由再來討論是否提告誣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客觀上必須捏造事實向有偵查或懲戒權限之公務員為申告、追訴犯罪、責任之表示,主觀上必須有誣告之故意及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才會構成,若告訴人提告恐嚇取財之事實並非虛構,而是有所誤會,就算檢察官不起訴也不會構成誣告罪,反之,若有虛構事實之情形則有可能會構成,另外可能會毀損你的名譽而構成誹謗罪,若有偽造文書之情形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具結後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可能會構成偽證罪。 可以向檢察官提告訴,但檢察官可能會要你另外向地檢署提告誣告是犯罪地,你提告,原則上台中地檢署有管轄權。 要看台北地檢署是否有管轄權。 可以在台北提告,但可能會移轉到台中地檢署。 刑事誣告含有毀損名譽之性質,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之金額要視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侵害之情形而定。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8 09:2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169條第1項所定誣告罪是屬於刑事案件,必須要證明在客觀上有虛捏事實,且主觀上也明知道虛偽,才有可能構成,如果提告的內容是有所根據,依照目前法院判決實務,不會容易成立,除非您認為向對方提起誣告罪只是為了反制而已。

2. 如果您確定要提誣告,隨時可以提告,用書面敘述事實上或法律上理由提告也可以、以口頭方式向檢察官提告也可以。

3. 您既然是要到台中開庭,對方應是在台中提告,如果您要提告誣告的話,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應是由台中地檢署管轄,除非對方居住在台北的話,你才可以直接在台北提告誣告

4. 若對方確實有誣告行為,可以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一定金額的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胡小姐 105-04-07 01:20

1.想請問求償精神撫慰金的部分,有什麼依據來判斷需要賠償的金額呢?

2.申請保險部分需準備哪些文件呢?

3.警察刑事三聯單在事發後多久可以申請呢?請問有申請期限嗎?

4.事故後7日的初步鑒定與30日後的鑒定有什麼不同呢?

5.若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需準備文件嗎?

6.調解和解會參考警察的鑒定表嗎?

7.若拒絕調停,可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嗎?

8.和解調解的差異?

9.若在沒有勞健保地方工作,勞力賠償部分如何計算?

10.建議的和解/調解/訴訟時間?

 

 

 

 

1、精神上賠償的話一般來說是看傷勢來決定的。以前我曾整理台北地院不同傷勢的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一覽表,就依照法官判賠的金額,對照傷勢,用WORD整理一張表格,然後再用WORD的功能排序,這樣就可以大概的了解一下怎麼樣的傷勢法官判怎麼樣的金額。心得是真的是比較浮動,每個法官的心證略有不一,有的傷很重精神賠償就一點點,有的傷一點點精神上賠償就很多。以被害人的立場當然以你驗傷單上的傷勢去查,然後挑判得比較多的判決的金額當參考來請求。

4.關於警方的初步研析判斷表,這個對法官並沒有拘束力,但如果是鑑定的結果一般法官還是會採的。很少見到鑑定結果出來法官採不同見解的。這個部分如果希望車禍官司能順利的話建議在送鑑定之前就要完整的表達你的意見,不要等到鑑定結果出來不利於你再去做努力,這個很重要但大部分的人都忽略了。

8 、和解的話要看是私下和解還是在法院的和解,如果是私下和解的話沒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如果對方和解了卻不給錢,那麼你還是要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和解條件;如果是在法院民事庭的和解,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可當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在地檢署或是法院刑事庭的和解也是一樣沒有既判力及執行力。調解的話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可以當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調解的時候如果寫說不告刑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可的話後續告刑事就會不起訴或不受理判決,也就是有刑責的一方就會完全沒事,有些人調解成立後刑事沒事了就不照條件走的。所以調解時建議要拿實質利益。

調解成立後是不能後悔的,調解成立後要推翻調解是非常非常非常的困難,所以在調解成立前要先仔細研究一下行情再去調解,不要什麼都不懂就去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MY 105-04-06 22:26

法律諮詢家您好

我上拍賣網站買了一個二手防水相機(買前詢問賣方回答商品功能完全都是好的,無故障,有訊息證明),3/5收到貨 3/7測試發現無法防水(馬上拍賣網站與賣家反映,並留訊息商品我要退貨退款,我無法接受此項商品,他有收到訊息,只回覆我他寄出前有測試…還懷疑我使用不當)

賣家只說他寄出前有測試,然後之後就無視我了,直到我去消保會投訴,他跟消保會說他人在國外,12月才會再回來台灣,所以無法開協調會 於是我跟消保會第一次投訴的商業處小姐說幫我結案 (她也說對方不出席所以也說我也不用過去了並會幫我結案,說消保會申訴無期限,要我在12月可以再第二次申訴,以免第二次對方又無法出席而喪失投訴機會)

 

求償民法只有6個月

我上網查了相關糾紛,於是3/15寄出存證信(賣家未收,目前在郵局招領),因為賣方態度很差,又不回應。

所以我想用尋求民法商品瑕疵去法院 (3/7我當下有拍照存證,3/12有錄影並清楚看見下水後電池蓋打開裡面進水的照片及影片,賣家居然回我,他賣的是二手商品非新品,產品下水後不退換,重點是我買的產品叫防水相機下水後不退換這我要怎麼發現它壞掉..........我也質疑他若是我使用不當為何進水影片給他後他沒有說我使用上哪裡有疏失或錯誤,他也沒有回應....),而且我那段時間買兩台一樣公司同年的防水相機,下水就只有這台不防水,所以我可以保證使用上絕對沒問題,她卻一直要我去原廠檢測 (光檢測費就2000元我說商品就是明顯有瑕疵所以我也不想花這筆錢再去檢測防水功能) 問她要不要付檢測費,她也不回應。整個過程都是不回應,不理。

問題1是,我這樣的情況走民事商品瑕疵要求退款,證據上有任何不足或是無法起訴的點嗎?

另外,我知道可以用公文查身分證字號,但是對方似乎是香港人

問題2

是若對方真的不是台灣人沒有身分證字號我到時候戶政事務所查不到是否就真的繳完訴訟費就沒辦法了?

問題3

有公文可否經由拍賣網站查詢她的護照或是郵局或是電信業者可查呢?

這部分網路上資訊很少。我這裡有他的資料是姓名/郵局帳號(當初有附帳號名字所以應該是她的沒錯)/電話/EMAIL我第一次遇到這種賣家,到時候要去民事

問題4

若他是香港人的話,如果到時候查詢沒戶籍地址,又沒身份證字號,那我法院到時要求的資料無法填該怎麼辦,到法院時如何填寫她的資料呢 ?,就求償無門了嗎?謝謝您耐心看完

 

陳明彥 (Daniel) 105-04-07 10:19
回覆 AMY 的發言內容:Dear Amy:
您的問題我分兩部分回覆:
1:證據部分,相機防水與否等電子產品功能,通常在起訴後還需要機經過鑑定,目前您只需先保留相機本體、網路上購買記錄、收貨證明及及時通知瑕疵的對話記錄即可。
2.個人資料部分:可先列被告姓名後再請法院向出入境管理局查詢,當然識別他身份的資料越清楚越好。

 

阿博 105-04-06 13:24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在4/1號時跟一台機車發生碰撞 對方是無照未滿20歲之少年 所騎乘之車輛也是別人的 而我是開車 事情經過是: 我當時開在主線道上直行方向 對方則是從路邊直接往左轉有意要迴轉的動作(這裡有小十字路口) 因為當下對方是兩個人一人騎車一人在對向 對方說因為對向的那個人叫他他才會要迴轉過去找他 而對方說他有看後照鏡以為我車沒在動他才轉 問題是我第一次看到他時是離他有點距離 他那時停路邊沒動作 當我接近他時(大概不到兩公尺)他就突然左迴轉 我有煞車但還是撞上 對方的傷勢是左腳小腿斷兩根骨頭需打釘子 我人沒受傷 對方是單親家庭是阿嬤一手帶大 態度不會很差 但是當天在醫院就有意要跟我求償打釘子的費用大概七萬 我當時只跟他說要先等肇責判定出來再談 後來連續三天我都有打電話過去關心對方的傷勢如何 我車牽去原廠今天估價單出來修理費要九萬七 請問各位律師我現在要怎麼做? 是先跟對方報價還是按兵不動? 請各位律師教教我該怎麼做比較適當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13:51

您好,

 

1、本案情形雙方可能都須負擔部分肇事責任

 

2、因對方有受傷,除非您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否則對方可提起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建議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以免後續訴訟之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25

您好,關於車禍案件,可於車禍事故發生後向警方聲請初判表,並以初判表之內容最為與對方談和解之基礎。

至於刑事部分,若雙方均有受傷且均有肇事責任,可互告過失傷害;若僅有一方受傷,且他方有過失,該一方可向他方提告過失傷害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4-08 16:54

您好:

針對您的情形,我想就您的立場當然認為自己並無過失,惟車禍事故之肇責判斷仍須有行車事故之鑑定始可判斷,而因對方有受傷,因此便有可能向您提告過失傷害,故建議您先向對方尋求和解調解,詢問對方對此事故之看法和意向,而在現階段您可先向警方申請事故的初判表,如初判表認定您並無過失,便可依此作為和解的條件與籌碼。倘對方所提出之條件您無法接受,則恐需進入訴訟程序,並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較清楚的肇事責任,方能釐清雙方的責任

 

livia 105-04-05 23:24

想請問,家人因車禍至死,肇事鑑定主因為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對方),官司訴訟中,對方不承認有錯所以也未和解,不知可用何種名目求償,無妻小但有母親已高齡88

沈恆 (沈律師) 105-04-05 23:37

可依侵權行為請求肇事者賠償,但需對方有過失才應負賠償責任,且只依過失比例賠償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4條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2條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維護家屬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卡特 105-04-05 20:52

我曾經參加一個比賽
把報名資料上傳到他的比賽平台上
但該網站並沒有做好妥善保護個人隱私資料
日後偶然間發現自己的生日、身分證、住家地址、電話個人資料
被公開在網路
而且也能看到其他參賽者的資料在上面
距比賽截止日期已經過了1年半
代表這些個資也已經公開了1年半之久
請問這部分是否可以提告求償? 該怎麼處理?
之前網路上查到是最低可求償500,最高2萬元
委託律師是否會不足以負擔費用呢?煩請各位解答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5 21:20

您好,

 

類此遭洩漏個資求償案件,確實會因無法舉證損害而難以請求過多之賠償,是個資法法條便規範如被害人無法舉證損害時,得以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請求之。但若您可具體證明遭受甚麼損害,仍可請求更多之賠償金,不受2萬元之限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沒那回事 105-04-04 15:36

大家好~ 先在此感謝之前為我解答的各位好心律師們,還好有你們,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人才能有一些自保的常識,非常感謝~  (90度鞠躬)。

這次的問題是,對方要求合解,我們打算到公所去調解,但我想要自己開條件,不想讓對方叫來的人搓湯圓(對方是再地人,請的也是在地熟人),所以想請問,依一般輕傷害+公然侮辱(有錄影)+恐嚇(對方拿類似鋤頭的工具要攻擊被另二人阻擋,但對方口裡還叫罵:恁爸吼里係等,當下沒錄影音,但有人證),這三樣如果判刑確定,對方大概會罰多少錢以及我們的民事求償金大概可要求多少呢?

謝謝各位律師在先。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4 16:07

您好,

 

1、刑事上若未能達成和解,還須視對方有無前科、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犯案動機等揖謝情狀來決定量刑標準,無法一概而論。

 

2、民事上亦是如此,是以和解金額係看雙方可接受之數額進行協商,彼此也都要考慮進入訴訟所需花費之時間和成本,若受傷並不嚴重,進入法院也無法獲得多少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傷害罪加公然侮辱的話有看過判五萬元的,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就是。

二、公然侮辱罪的話有判一萬元的,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17號;有看過判6000元的,例如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510。

三、每一個法官判得不一樣。

四、如果對方找律師的話偵查中辯護在台北都要五萬五千元以上了。如果是起訴之後一審的辯護律師費都要七萬左右了,這樣光是律師費[對方要自己吸收的部分],對方就要花十二萬多了…當然他也沒有一定要找律師

五、調解條件的話雙方同意就行了,並沒有一定要以什麼行情來算。我查了這幾個判決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證明您受有損害之金額及數額,若無法提出單據證明損害金額若干,法院即使判賠,金額都非常少,且若檢察官未對對方起訴,法院亦可能不會判賠,至於行情若干,建議提出對方願意接受之金額,收到賠償比較實在,不要訴訟打到最後,對方全部脫產結束,您一塊錢都拿不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證明您受有損害之金額及數額,若無法提出單據證明損害金額若干,法院即使判賠,金額都非常少,且若檢察官未對對方起訴,法院亦可能不會判賠,至於行情若干,建議提出對方願意接受之金額,收到賠償比較實在,不要訴訟打到最後,對方全部脫產結束,您一塊錢都拿不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念念姐姐 105-04-01 18:03
本人在東森購物旗下的直營spa館門市刷卡買美容儲質課程,今年一月底spa館發簡訊通知我spa要結束營業,請我去辦裡退款!收到簡訊沒幾天就收到spa館美容師發簡訊給我,說她自己開了個人工作室,歡迎我去消費。我一直詢問東森如何控管我的個資,為什麼員工輕易拿到我的手機號碼? 她們先是說可能是員工用背的,又扯說spa館有做資安認證,我請他們提出認證相關資料,他們又拿不出來。改說東森購物台的客服中心有資安認證,手機號碼有做遮罩。那我質疑,東森購物懂的要手機遮罩,那為什麼同屬東森購物的spa館沒有?他們反說「難道為了你系統升級嗎」 又東森端指,我是以前東森購物離職員工,搞不好我與美容師根本是朋友才會有這件事!但我與美容師無私交,預約課程也是透過總機,保證無私下聯絡!我告知東森端未經求證切勿亂說,但他們強硬死咬 想請問1、東森spa是否未善盡保管我的個資?可否求償? 2、針對未求證事項他們亂咬,我可否告此位法務人員 3、可否控告美容師竊盜,竊取我的個資謝謝

你好:

若東森spa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導致你個人資料外洩,可能會違反個資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可依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你若無法證明受有何種損害,僅可依同法第28條第3項請求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精神慰撫金。另可向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檢舉,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處罰鍰。 法務人員並無任何公然侮辱誹謗之行為及主觀犯意,不會構成犯罪;民事上看不出來你受有何種損害,惟你若有不滿意之處,應可向客服單位反應。 美容師若非法蒐集個資,會違反個資法第41條,可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並可向其求償
oliver 105-04-01 16:27

由於本人有在做網路拍賣,大多數照片為個人自行拍攝,其中近日有一張照片是網路截圖,在商品上袈後有收到留言"告知照片侵權且要三日內與他們聯繫討論和解事宜,若沒聯繫將移送警方處理." 看到此留言立刻將商品下架,打電話過去但沒人接聽,後來以留言方式先道歉,但對方留言1.法律途徑2.私下和解1張照片求償一萬元.試問律師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還有這張照片賣家用了不同帳號不同賣場做了刊登,照片本身也無任何浮水印或字體.

你好: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在網路上擷取照片使用,可能會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民事上可以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刪除照片)及同法第88條規定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依該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之重製罪。 補充:可以等對方提出證據證明其係著作權人再來討論是否和解調解,重製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都可以撤回告訴,若有疑慮可以等到對方提告並提出證據後,再到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和解調解
oliver 105-04-01 16:44

 感謝律師回答

那想請問對方要求私下和解部份第一 沒看到對方提供的的證明.第二如何證明我付錢給他部會在事後一樣提告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7:31

您好!

您可要求對方提出權利證明,只有權利人可請求賠償。 若擔心和解後再被告,可要求至公所成立調解,依規定調解成立後就無法再提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毅 105-04-01 14:3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lBLHB9ukQI
這是段宜康委員在司法法制委員會的質詢內容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434203.A.653.html

這是我在PTT和該發文者衝突的文章

對方開了兩條路給我走 並限期我於三天內回覆

1.捐款給家扶基金會六千元

2.他揚言要提告 並舉了一個判例說網路罵人白癡 被罰六仟元並背上前科

--------------------------------------------------------------------

再來我要說明一下  我的白癡一詞並非是針對他本人辱罵的犯意

而是根據他的文章和邏輯

最近劉小妹妹的事情鬧得很兇 人神共憤

我的推文主要重點是在後面那段話 指責他看不懂影片的內容 還亂曲解 

白癡兩個字是針對於該網友的言論(引用如下)一時氣憤 順手打出

"""為什麼要拿舊案例來為這些存心殺人、罪該萬死的人辯護 ?

老實說,我只有一個結論,那就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

以下是我的本意

我想段委員不是拿這些案例來幫這些人辯護 而是法律是要適用很多案例

不是專只針對這些個案

且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也打臉表示這樣修法可能壓縮法官裁量空間 不支持修法

我是看到第二句才心直口快罵出 我認為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是個很重的指控

任何正常人看到這次的案例都會不忍 何況是個民意代表

但當民眾群情激憤 身為立法者本來就要更謹慎

我不認為段委員會希望這種事再發生

但是該名暱稱為"廢死不可"的網友硬要把這段通篇不談廢死的中性質詢

套上廢死帽子 並且認為是在為隨機殺人犯開脫 再加上指控別人"以鄰為壑"

我是針對他的論點罵的  不是有意要污辱他個人

 

另外我還是學生 也沒有甚麼前科紀錄

請問這樣會被告什麼?

除了刑事公然污辱 民法求償??

 

第一次在網路上遇事  還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了  謝謝..

你好:

可能會涉及加重誹謗罪之問題,由於是對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評論,可以主張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阻卻違法。 至於對方所指罵人白癡,由於是公然侮辱他人,與你的情形不同,原則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尤其是針對公共事務,就算用語尖酸刻薄,仍然在容許之範圍之內。 民事上對方可以名譽權受到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並以適當法法回復名譽。 若不願依花費勞力時間費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序上,可以考慮與對方和解
Queeny 105-03-29 15:22
車禍但最終被公司資遣車禍肇事者也未給予任何賠償,目前已到民事訴訟,試問是否有相同類似的案例?職災尚在治療期間被資遣,是否可加以向車禍肇事者求償

你好:

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若無上開情事,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若係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終止勞動契約,此部分損害與肇事者之侵害行為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若係造成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可以勞動力減損或喪失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部分與雇主是否終止勞動契約無關。 因車禍導致無法工作(診斷證明書上必須有所記載),薪資損失部分原本就可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方解僱可能會有所違法,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另若因車禍而受損失,則可以向肇事者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仁傑 105-03-28 19:01

目前正在打損害賠償官司,內容大致上是親戚間的財務糾紛

我是告訴人,一審二審都判被告賠償我們.

訴訟金額超過150萬,所以可以上訴三審,現在被告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給法官,我們有請律師,律師跟我們說法官在要答辯狀了,所以我們必須再委任他寫答辯狀給法官.

我的問題是

法官會跟律師答辯狀嗎?

目前還未確定對方被告能不能上訴三審,律師就急著要我跟他簽三審的契約,但如果最後三審駁回,這樣我還是等於要付一個審級的費用嗎?

如果付費了上訴三審駁回,我能不能跟對方求償三審的律師費用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三審屬於強制代理,律師費用可以計入訴訟費用,但費用額度是由法院來裁定,至於被上訴人是否一定要提出答辯狀,並不一定,有時上訴人之上訴會被以不合法遭最高法院直接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8 21:35

您好,三審之律師費用若對方上訴被駁回,您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但金額不高)。

您可以自行評估是否委任律師答辯,並未有硬性規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8 23:11

您好,三審之律師費用若對方上訴被駁回,您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但金額不高)。

您可以自行評估是否委任律師答辯,並未有硬性規定。

以茶 105-03-25 16:20
我是在某家電信業者上班 有位客人問我的員工編號 我反問 為什麼要我的員工編號 客人開始咆哮不高興 罵我:操你媽的B 你等我 開始打客服罵人要客服查詢我這個人 我讓這位客人罵了很久 我半句話都沒說 我要離開 他不讓我離開 大聲斥:進去幹嘛?給我坐好 妨礙我的自由 這位客人他說我沒有能力不適任就不要幹 說我魔有資格在這裡上班 他說我是花瓶 很愛秀 那為什麼不全身脫光衣服秀? 他說我身材好嗎?他說他在玩女人的時候我還沒出生 對我語言的辱罵騷擾 他講話 我沒看他 他命令我眼睛必須看他 他還罵我們都是廢物 還恐嚇我 他來這裡一次 就定我一次 這件事情讓我感到很害怕 有陰影 甚至讓我上班感到害怕 害怕去上班 晚上無法入眠 會一直醒來 已經對我身心與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請問 我可以對他提告哪些部分? 我們公司有全程錄影錄音證據都準備好 人證也準備好 是否就能直接對他提告 求償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5 17:43

可直接具狀提出告訴,又若是日後檢察官有起訴的話,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彥軒 105-03-24 21:39

請問我在大約2/7號的時候在路上跟人發生擦撞 我直行對方左轉不過都是綠燈 撞到當下對方是轎車我是機車 轎車車頭引擎蓋有碎裂一些 我的機車沒事 當下剛好就在警察局旁邊警察有來不過對方跟警察說我跟私下處理就好 當下她也沒有說要賠償或辯解誰對誰錯 我們只給了雙方一張名片

不過就在昨天3/23號 他跑來我公司跟我求償修車費1萬2  請問我需要賠他嗎? 因為沒有叫警察誰對誰錯不是自己說的算 不過都已經過了快2個月了突然來求償 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賠償可以要求依肇責來分擔,可以先向警方調取初判表,並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24 22:43

雙方只有交換名片不算成立和解,有損害還是可以互相求償,但要求賠償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您可要求對方證明所請求的金額與您的過失有因果關係,且您只要依過失比例賠償即可。

彥軒 105-03-24 23:28

謝謝你 那請問如果對方無法舉證 且監視器已調不出來畫面 口頭上要求賠償 我需要理會嗎

彥軒 105-03-24 23: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雙方只有交換名片不算成立和解,有損害還是可以互相求償,但要求賠償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您可要求對 ... (恕刪)

謝謝你 那請問如果對方無法舉證 且監視器已調不出來畫面 口頭上要求賠償 我需要理會嗎

彥軒 105-03-24 23:3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賠償可以要求依肇責來分擔,可以先 ... (恕刪)

謝謝你  但事隔兩個月 如無法還原現場監視器畫面了話 還有賠償責任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07:17

您好,對方若主張其有損害,可以要求他舉證。(白話文:若對方沒證據,可以先不用理會他。)

阿良 105-03-24 03:00

我住的房子是四樓公寓

?我住第二樓

住我樓上的屋主在陽台洗衣服

滴下的水造成我住樓下住戶的陽台的天花板經常剝落粉刷漆

這種擾鄰情況已有30年

我想提告求償以收警惕之效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4 08:29

您好,

 

1、您可先以存證信函警示樓上住戶限期改善,亦可向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若其仍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除要求對方不得再將水漏下外,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Bryan 105-03-23 17:39

今年3/9 AM11:00去台北某家醫美做男性女乳及下腹抽脂手術,約為PM8:00完成後返家,3/10 AM03:00左右在家中昏迷後傷口爆裂(不知是傷口以保列導致昏迷還是昏迷後摔倒後爆裂),家人聯絡119後送至醫院急診,並於加護病房及普通病房住院約7日,住院時因在加護病房處理時因手術緊急醫院有與醫美聯絡,醫美的醫生也有至醫院探訪,當時醫美手術費用是使用信用卡刷卡處理,但帳單出現的是某?生化科技且沒開立發票給我,這樣的狀況我可如何求償嗎?住院的花費是否也可求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3-23 17:44

應先釐清昏迷就醫的原因,這可能需鑑定,可先調取病歷。如果您昏迷的原因是醫美手術疏失所導致,就可請醫美醫院賠償後續費用,包括醫藥費,住院費及精神賠償

Bryan 105-03-23 18:0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應先釐清昏迷就醫的原因,這可能需鑑定,可先調取病歷。如果您昏迷的原因是醫美手術疏失所導致,就可 ... (恕刪)

 感謝沈律師 !! 我是要調取當時送醫的病歷送哪鑑定 ??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3 18:20

您好:
可上衛生福利部查詢相關申訴資料,醫改會鑑定是否為醫療疏失, 但鑑定結果不一定對您有利。
刷卡付費是醫美醫生幫您刷的嗎?

要先詳細面,看到有事件相關的資料,才能清楚說明。

建議您可以找律師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由律師幫您評估,做相對應的處理方式。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調取病歷,並可以先透過衛生局來調處,若調處不成,則會可以提出民刑事告訴,屆時再聲請鑑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3 19: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出診斷證明、驗傷單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1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蒐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ryan 105-03-24 18:03
回覆 協弈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上衛生福利部查詢相關申訴資料,醫改會

感謝蘇律師 !! 刷卡付費是在醫美診所當場刷的 !! 刷卡當天就手術了 !!!

Bryan 105-03-24 18:0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蒐集

感謝顏律師 !! 我在跟醫院調一下病歷看看後續如何處理 !!

Bryan 105-03-24 18:0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房律師 !! 我在跟醫院調一下病歷看看後續如何處理 !!

Bryan 105-03-24 18: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調取病歷,並可以先透過衛生局 ... (恕刪)

感謝謝律師 !! 我在跟醫院調一下病歷看看後續如何處理 !!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5 11:40

您好:看要不要來電,預約洽談,暸解後續處理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黃御誠 105-03-23 09:20

我在臉書上發文販售二手館子 
原價8000我只賣2000
寄出前買家要求的細部圖片我也都給了
收到貨後發現館身有擦傷
他當初沒注意到我也沒注意到
我告訴他會不會是運送過程弄傷
他說不可能覺得我在欺騙他
當下我也跟他道歉解釋說這是我的疏忽
他堅持要在臉書發文說要告我詐欺
請問這樣有辦法告成嗎
我不是不退他我要幫她處理回來的運費我也說了我出
他說他沒空寄要我先匯錢 兩人就一直僵持在這局面
他還一直叫我父母出面我是不懂他在想甚麼
此外
他在臉書發文 底下的留言很難聽
涉及人身攻擊同時也影響我之後在社團的名聲
這樣我有辦法求償或是在法庭上有利嗎 

您好:

依你所述,您已經說明係二手,也在運送您有傳送商品照片,並無修圖或其他刻意詐欺行為,要構成詐欺罪相當困難,應係屬雙方民事糾紛,對方在這件事情上一直刻意批評您,造成您名譽受損的部分,您亦可以以侵犯人格權向對方提起民事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憶 105-03-21 21:15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43

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酒後腳踏車,看起來不是故意要導致事故發生,又酒駕必須是駕駛「動力車交通工具」,酒後腳踏車頂多是違反道交條例,是行政罰,所以這都不符合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小憶 105-03-20 22:48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小憶 105-03-19 23:51

酒後騎自行車與人發生車禍死亡申請特補基金求償求償後特補基金會向對方請求代位求償,如對方提出酒後騎自行車是故意或犯罪之行為,是否可以免於賠償。PS:酒測值為281.4mg/dL

你好:

酒後騎乘自行車並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故不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第1項規定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之情形。 可行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之保險代位權。
彥晴 105-03-19 17:57

交屋已4個月,滲漏水越來越嚴重!

當初"房屋現況說明書"寫沒漏水,且又註明一條"依現況交屋,雙方約定賣方不負擔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那現在該向哪一方求償?又該尋求什麼途徑解決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9 18:54

您好,

 

1、您可依據瑕疵擔保之規定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2、如其勾選沒有漏水之選項,則有涉及詐欺之嫌疑,若賣方不願面對處理,可考慮提起詐欺罪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可以免除瑕疵擔保義務(除非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條款才會無效)。 你所述之情形要先釐清出賣人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以及瑕疵何時是否存在於危險移轉之前(交屋前),若係故意不告知瑕疵,免除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無效。你要依民法第356條規定通知對方,並再通知後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否則除斥期間經過後就無法行使權利。 若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可能會構成詐欺罪,但實務認定上會因個案情形不同,不見得一定會構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就漏水情事蒐證,並發函給賣方限制修繕,並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9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事由及維修方式等,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建議應全方位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9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不得主張現況交屋,但您亦須考慮訴訟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若維修費用,亦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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