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民法第1055條如下 供您參考
第 1055 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陳律師0972367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非您施用詐術,您亦無參與相關犯罪行為,您僅需如實回答即可,若仍有疑慮,再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
除非你先生死亡
繼承人才有權利
否則他活著時候的財產
除了他自己
其他人都無權利可以要
所以根本不用擔心這個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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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女友生下一子,當時我們有去區公所辦理認領手續,小孩跟我姓也入到我的戶口裏。小孩出生不久後因病需要接受換肝手術,當時為了申請補助在不得已情況下與女友協議請她放棄小孩的監護權,由我獨自一人擁有監護權以利申請補助。近日因與女友發生爭吵,她負氣帶小孩搬回她家住,我因為想看小孩而去她家找她又與她發生爭吵,爭吵中我脫口說出小孩的監護權在我這我想帶回小孩自已帶,後來她將小孩交由她父親通知我帶回來。三天後我因為父母年紀已大無法幫我照顧小孩以及我因案近日必須入監服刑,所以我又去了她家一趟希望能與她談談讓她帶回小孩。可是她父親卻說她已不住在家裏,而且當時是我自已說我要自已帶小孩的所以不願意幫我聯絡小孩的媽媽。因為我不希望將小孩交由社會局安置所以我想請問我可以用法律途徑要求小孩的媽媽將小孩帶回身邊照顧嗎?或者如果我花錢委托朋友在我入監服刑這段時間幫我照顧小孩,那麼我可以請求小孩的媽媽共同負擔照顧小孩的費用嗎?如果可以的話請問我該怎麼做?

請問:日前和老公去看一間房子,經由房仲帶我們去看,對於屋況部分,房仲並非完全掌握,由於是第一次看房,不是很了解其中作業問題,在房仲誘導之下,簽下"買方要約書",並無支付任何費用,是我簽我老公的名字,並非他本人簽名.
很快地房仲通知賣方要賣我們,我們覺得也太順利了?心生懷疑,房仲說要約買方來現場簽約,我們心想見到屋主,問詳細也較心安,結果發現與屋況竟與房仲說的不同,所以我們不想買了,覺得房仲有隱匿的感覺,事後房仲要求我們要退答應購買房屋全額的3%違約金,經協商後,房仲說只要賠6萬,講到最後賠3萬,但房仲又要求我們要簽"和解書",我們覺得怪怪的,不想簽,房仲還叫一名好像混混來叫我們簽(皆有錄影),最後我們終究不妥協,現在屋主寄"存證信函叫我們賠3%違約金.
想問的是
1.這份要約書成立嗎?不是我老公親簽,而且在我們手上這一聯並沒有買方簽名
2.如果告上法院,我們勝算大嗎?因為其中的暇庛很多,可以舉證出來嗎?我該如何做比較好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先對房仲之相關言論行為錄音錄影蒐證,以備日後房仲對您提告時,可做為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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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1000467-260106
作者: 林郁平╱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04:10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桃園市的「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4年多來沒有一名正牌律師,仍四處招攬簽訂法律顧問,竟然有250多家企業及社區委任,每年收費每家至少4萬元起跳,刑事局昨將開設事務所的李新安、吳夢桐夫妻檔等9嫌逮捕到案,估計不法所得數千萬元。
新北市林口某社區主委日前向警方報案,指社區每年以4萬元的費用與朝陽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但需要事務所幫忙寫告訴狀時,對方卻百般牽拖、避不見面,懷疑受騙。
警方調查,該事務所已成立12年,原本聘有王樹森等律師,但8旬高齡的王樹森因罹患糖尿病,在2010年即退休撤銷律師執照,一年後,其他特約律師也都解約,所以這4年來,事務所內沒有一個人具備律師資格,但卻仍對外繼續冒用王老律師等人的名義營業。
警方發現,56歲的李新安平日從事房地產工作,事務所實際由36歲的妻子經營管理,且分工細膩,有法務、行政人員、電訪員等,先由電訪員以中華黃頁電話簿,隨機撥打至新北市、桃園市等公司企業、社區,招攬簽訂法律顧問,再由業務人員假冒律師前往簽約,製作偽造的法律顧問證明書取信被害人,包括錢都火鍋店、林口多個知名社區管委會都被騙。
專案小組前天執行搜索拘提行動,查扣到律師掛牌、法律顧問證書、委任契約書等大批證物。李、吳皆供稱不知王樹森已退休,否認詐欺。全案訊後,依違反律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法辦。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則分別定有偽造私、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之文書罪;並於同法第339條定有詐欺罪之處罰規定。
(二)本件李嫌及吳嫌依報載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刑法偽造文書及行使、刑法詐欺等罪。
(三)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備註: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你好:
今年年初與前夫完成離婚登記,且離婚協議書上也協議好監護權歸我,前夫一個月有一次的探視權,離婚後前夫對小孩不聞不問,也沒有負擔小孩的任何費用,這個月卻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才知道前夫去申請監護權改定,而且前夫還對我有不實的指控,指控我居家環境髒亂不堪,不適合孩子居住,法院因此將指派社工及調查官來我家進行視察,甚至還指控我對小孩時常語帶威脅,使孩子對我心生畏懼,事實上,孩子從出生到現在幾乎都是我在照顧,跟我也很親,反倒是孩子跟爸爸的互動少,下個月即將開調解庭,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我要反駁他是應該寫意見陳述書還是答辯狀?需要出具證據嗎?因為孩子從四個月大我開始工作,上班時間就是由外婆帶的,因此女兒跟娘家的關係親密,反觀跟爸爸那邊少有互動,我要如何舉證才對我有利呢?
其次,因為離婚後他完全沒有負擔孩子的任何費用,在調解庭時我可以堅持原協議的約定,讓他一個月探視一次嗎?離婚後孩子都我自己養,女兒現在目前就讀幼稚園小班,曾詢問過孩子的意見,是否願意從母姓?孩子也同意,像這種情況我要怎麼樣幫孩子更改從母姓呢?因為前夫不願意答應孩子從母姓,所以無法取得他的同意書.





請問,我今年4/30到一家醫美診所做了手臂(蝴蝶袖)抽脂手術,原本醫師說要用水刀抽脂,到了手術當天,卻變成是微笑抽脂,機器不同,術後2天發現,手麻,半夜手麻醒,痛醒,也到大型醫院做了神經測試,還好沒傷及大神經但過了幾天又發現,手臂尺寸不一,右手大,左手小,相差約3公分,重點是醫師抽脂只抽900CC,到現在一個月了,我的蝴蝶袖仍然存在,非常明顯的還存在許多脂肪感覺有抽脂,與沒抽脂差異性不大,而且,手術前,醫師從未告知,手術有何風險,及術後須知,手術當天才要求我簽2張同意書,我沒注意看內容,簽了就立即做手術了.
ps 醫師有說要再一次幫我抽脂,到我滿意程度,但我已害怕手術風險,以及術長時間疼痛的術後護理,實在是太痛了,請問這樣的情況,我能要求醫師退還手術費用嗎?






我再五月初的時候找到某間仲介公司,然後他帶我去看了幾間房子,後來有看到一間決定可以簽約,但在簽約之前我有詢問過房子是否乾淨,整棟是否有發生過任何命案,當下仲介是告知我沒有,所以回他們公司去付了他們所稱的訂金,所以當下就被要求付訂金12000元,但因為當時我身上沒有那麼多現金,就改說付6000元,付完之後他有給我一張收據,回家之後我上網查詢了一下,發現那個社區是有發生有人自殺身亡,所以我就回去找仲介,他請他們店長跟我說,店長的意思就是不願意退還任何費用,請雙方各退一步他再請仲介另外幫我找一間房子,所付的6000元就當做下一間房子的訂金,仲介當下跟我保證在三天內讓我找到房子,然而一直拖到現在已經過了兩個多禮拜,我打電話過去詢問,他給我的回覆是她幫我找的房子我都不要,但是我之前就有說過哪幾個地段的房子我是不要的,而現在我問仲介 她也不小心說溜嘴,沒有找到能符合我需求的房子,也不願意退訂金,但是我這邊租期只到五月底,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他退還訂金給我,畢竟當初說給的時間我也給了,是他沒有辦法找到符合我所需求的房子,勞請各位律師能夠交我該如何處理!!


請問我的情形是外籍眷屬依規定居留4個月要強制加保,我們也依法繳了3年多健保費,現在因為外籍老公出國工作要退保問題而有爭議之時,健保人員意外告知我們當初就不符合眷屬投保,除註銷投保資格外還要追繳醫療費用差額17000多元,真是令人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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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申訴的案件被衛福部審議會駁回,實在感到很氣餒!
明明是健保局錯誤審核通過,3年後才說外籍老公的資格不符,需返還不當得利(醫療差額).....
還硬ㄠ說我們當時沒給入出境資料,和未說明申請人有頻繁入出境的情形,致公所經辦人員誤認申請人已經居留滿4個月. 該署市後查明申請人並無居留滿4個月之事實,則原核定顯然違反健保法規定,自有前揭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撤銷之適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且申請人於辦理投保時,既為不完全之陳述,則本件並無信賴保護問題.
這根本不是事實,若我們準備的資料不齊全,公所經辦人可當場就退件,並要求補足資料再重辦.因為連經辦人自己都不清楚健保規定誤收文件,健保審核人員也未仔細審核查證,7個工作天後就發給我們健保卡.3年當中重未通知我們不符資格,現在才發現錯誤,把一切責任都推給申請人,嚴重影響到我們的權利,真是不合理!
健保局和入出境管理局有電腦連線作業,只要他們當時有做輸入居留證查詢,就可明白告知不符加保資格,並且退件.可見是健保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這個錯誤.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我們加入了台灣健保3年,現在才說我們資格不符要補足醫療差額?甚感莫名其妙!
若是當時健保人員就退件拒保,我們或許還可做其他的選擇.譬如1.續保日本的社會保險,日後再向日本申請海外醫療費. 2.還是由老公上班的公司來加保,就沒有要坐4個月健保監的限制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就是主張信賴保護,不過倘若我方當時後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或是短缺,則恐無法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無關乎承辦人員沒有要求我幫補正)。

我家人在台北上班 因薪資糾紛被台中總公司 告到台中地檢署
我家人做電話銷售 公司都有錄音系統
因為客戶訂貨4580元產品 隔日寄到他家 客戶卻無端拒收 我家人拜託客戶說 你這樣拒收 我不但沒有獎金 還要被公司扣250運費 可以贊助我運費麻? 客人說好 我家人給他他匯款帳號
總公司有錄音以懷疑我家人詐欺客戶運費 告到台中地檢署
結果地檢署在半年內 傳喚了4次 包含證人 同事去作證 最後客戶說 他只是敷衍我家人 根本沒匯250元給我家人 最後不起訴結案
請問律師 我家人半年內出庭4次 到台中火車費用 轉車費用 請律師寫狀費用因請假被扣的全勤費用 還有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 是不是都必須自認倒楣?
只因總公司一句懷疑員工詐欺 就可以把員工整得很慘 結局卻是烏龍一場
客戶根本沒匯款給我家人 請問這是否有誣告問題?
若要告誣告 又要我家人大老遠 從台北跑去台中告? 一個小勞工怎可能請假花錢去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地檢署的機制不用檢討麻?




各位律師您好
我是為我朋友的親身經歷來了解該如何解決問題
男方與女方雙方交往5~6年左右,其中男方在淡水某處已有購買房子
而女方則在三年前住進男方家中,約前兩年雙方皆花費男方金費共約90萬新台幣左右,後一年半左右女方才有負擔生活費。
其中花費費用包含女方自身學貸之金額(女方無向男方表示拿多少,直接從男方金融卡提取)、女方之眷養寵物所有費用(含寵物所有日用品)、生活用品、電腦周邊設備,此期間實質物品皆由男方付費。
如今因感情破裂導致雙方分手後,目前依然暫住於男方家中,今日(5/23)女方忽然將自行擬定之和解書扔給男方,要男方簽字。但男方氣憤下揉掉了。
大約內容表示
1.女方要求男方眷養女方其中一隻寵物,其寵物之所有使用物品當初階為男方購買,女方則表士物品是女方的,故女方要帶走。
2.女方表示自行有負擔生活費,則要男方負擔金額以分期付款方式匯款給女方。 經男方表示女方負擔每月4000元共16個月。
3.女方要求男方將價值兩萬元之電腦無條件送女方。
4.女方要求男方一年內不可透露女方任何事情
以上為大約內容,女方皆為要求非本身所支付之費用,卻要求賠償及帶走自女方認為屬於自己的東西。本人我雖無參予其中,但經由男方親妹妹表示,這五年來一直都處於諸多狀況下,且男女雙方家庭皆不接受彼此,而女方現在卻要求這些,男方卻因為女方家長地位似乎頗高則不敢將事情正確處理,且女方得知男方要將房子賣掉,則表示若女方協助男方將房子賣掉成高台高至一定金額後,要將50萬贈與女方,故我在此情求故各位律師,遇到此類事情該如何解決?



一、儘可能搜集A騎士真正狀況的證據,有的人並不是真的很嚴重,只是因為想要多拿一些錢所以就假裝自己很嚴重。
二、關於到底是那一邊的錯的部分,可能要鑑定才能得出。但是鑑定面臨一個問題是,如果證據不夠的話鑑定單位也只能就現有資料判斷。你想一下,因為他如果真的傷得很嚴重,鑑定委員會怎麼想?當然是多少認定你有錯,然後你就要賠了。騎摩托車,有可能是年輕人,如果一輩子都能走的話喪失勞動能的損害賠償不是一筆小錢。
三、為了解決鑑定的這個問題,建議你可以先安排一下民間測謊,先舉證證明自己當時遭對方從後方撞擊,後續如果要送鑑定的話把這個民間測謊的結果當成證據讓鑑定委員參考,鑑定委員判斷後就比較有可能做出有利於你的認定。
四、由你說的內容,可以判斷出來如果你是有過失的你要賠的金額真的是不小[如果你在我旁邊我可以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所以先做民間測謊真的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項。
五、如果你決定先做民間測謊的話律師可以幫你安排。越早測謊法官相信的可能性越高。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扶養費用因時間經過,可以情事變更為由請求調漲,這個部分不僅有法條為據,且有判決前例在[前一 ... (恕刪)
我掙扎很久很久才下這決定放棄探視權。每一次要去會面處接小孩,都會看到他站在那哭著,嘴上說著不想來,而另一邊監護者就在旁邊錄影不理他哭泣。我拉他手或抱他,他都沒反抗或大哭或掙脫。回到我居住處後又像沒事一樣和我良好互動。不然就是平常三不五時監護者傳訊息來說小孩不想來我這,或用小孩名義說不用來接他。我不只一次問孩子他是不是真的不想來,他回我他喜歡來很想來但監護者那方的大人教他要這樣跟我說。我不厭其煩的跟監護者溝通,請他不要自私的用自己的情緒來操控孩子。但對方否認也不接受我勸說。為了孩子在監護者那裡居住愉快,我不忍心再為難孩子,去做錄音錄影的行為。我只能期望或許孩子大一點,有自己的自主意識,主動找我也不無可能吧!所以我現在只能多防範對方有沒有新的伎倆來對付我,而不是真的不愛他。
楊律師的回覆我懂,我真的無能為力啊!不過針對增加撫養費,怎麼感覺對只有探視的這方來說似乎很不公平。難道對方要多少就多少我都得接受嗎?



您好:
1. 車禍的民事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復健美容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包含家人請假當看護亦可請求)、就醫產生之交通費用(例如行動不便需撘乘計程車車資)及精神慰撫金等等,但除精神慰撫金外,車禍所產生之相關損失或額外支出都須出示單據。您可將金額總和再乘以肇事責任比例,扣除對方應賠償自己的,即可得出較合理之金額,但因為您幾乎無肇事責任,因此應該都為對方賠償。
2. 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因此沒有固定金額。
3. 因您是在工作現場發生意外,因此除肇事者外,亦尚可向雇主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Dear All,
謝謝大家關注這則新的PO文, 我相信這則PO文內容很具討論性, 同時也對公寓大廈管理上具備很高的教育性.
事件主旨如發文標題, 事件內容如下,
目前本人社區管委會經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以管委會名義授權委託給其中一名管理委員(營利團體法人所委託之法定代理人)對前屆管委會進行刑事訴訟(自訴), 且以社區管理基金支應該名管理委員訴訟所需一切費用.
住戶反對理由為:
1. 管理委員會並不具刑事告訴權利, 僅能為告發, 若管理委員會認為前屆管理委員會有涉及刑事案件情事, 大可持據相關證物至警察局報案, 由警察局受理後送地檢署(非告訴乃論)偵辦即可, 何須再花費社區管理基金十餘萬元進行訴訟.
2. 承上述, 管理委員會既然無刑事訴訟告訴之權利, 何來"委託"之能力? 因委託係兩造雙方授予權利之執行關係, 若委託方不具欲委託事項之原始合法權利, 受委託方如何合法執行? 因此住戶的主張是既然不具刑事訴訟的權利, 應無委託訴訟之合法性, 更不應該動用管理基金去支應受委託方所有的訴訟費用.
3. 住戶強烈反對, 且多人提出意見單表達反對意見, 管委會依然故我不予理會, 請各大律師給予指點, 社區住戶主張是否正確, 依法有據, 若是, 如何對管委會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以保護住戶權益?
目前住戶約有40-50人願意在必要時對管委會採取法律行動委請律師, 我們將視回文專業性跟專注度擇其一再加以深談.
謝謝各位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有一定的民事當事人的資格,但並非法人,沒有提起告訴的能力或自訴為的當事人能力。如果對檢察機關提起告訴,檢察機關會以告發案處理,如提起自訴,則法院會以自訴不受理直接駁回,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要對前任的管理委員犯罪侵害其財產權提起刑事自訴,實務上通常會由管理委員為自訴人向法院提起。
沒有自訴的當事人能力,是不是管理委員會可以委任管理委員提起自訴? 淺見以為,委任屬於民事契約,委任契約有沒有效力要看管理委員會本身有沒有民事的締約資格,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實務見解管理委員會有民事的契約締約的資格,因此委任及支付委任費用是沒有效力上的問題的。
剩下來的問題,在於那管理委員會締結這樣的契約及支付費用是否有背信的問題。淺見以為,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依照住戶規約係管理委員會的職權,且有合於程序的決議,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不是該委員會的職權,則要看是否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果有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就是屬於超過職權的行為,管理委員如果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構成背信,但應該負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您好:
以下問題向您諮詢,
我男友於上星期發生車禍,情況如下
時間:晚間十一點半,無監視器
地點:十字路口
情況:機車於十字路口綠燈直行過馬路,過一半轉黃燈,左後方汽車突闖紅燈撞到機車左後方,機車倒、人飛出去救護車送醫,有報警
目前情況:汽車駕駛並非汽車持有人,且無照駕駛(成年人),汽車持有人似乎未通報保險公司,故無保險員來接洽人或機車的賠償事宜,我男友幸無大礙,休息四個工作天,對方說明很有誠意處理,我男友頻頻聯繫卻無人接聽或掛斷,待聯繫到駕駛,對方卻說修車費用太貴,需將機車移至另一家機車行估價,估價後卻仍不願付費處理,告知男友車子勾到、騎太快#$^%&*各種理由藉故推諉延遲處理
1.對於駕駛及汽車持有人,我男友可以提出怎樣的告訴,並如何進行
2.警方告知駕駛即將因為其他案子入獄服刑,男友是否無法取得賠償
3.男友是否可以先行修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男友有受傷,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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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著作權法第44條、....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另外,第六十五條則規定了著作合理使用的概括判斷標準。
據你所述,你們主要是要辦理一個講座,若該講座係以教學的正當目的使用著作,且使用時有標示出處,你們利用的結果對於著作潛在的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不大的話,應該是可以主張屬於合理使用。
以上,由於你的陳述不是很完整,尤其是講座的內容、著作使用的比例並不清楚,可否主張合理使用又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能夠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許是最安全的,如果不能取得同意,至少應該明示出處,並於講座中表示係以教學為目的使用,最好是順便來個著作權的宣導,這樣將來被告時,可以證明你係以合理使用為目的並沒有侵害的故意。
以上,如果你有具體的資料,需要進行討論的,歡迎到本所網頁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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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房東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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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今年3月底發生一起車禍,我是騎機車執行撞到一位路人要橫越馬路,而且他未走斑馬線,我有保機車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說要處理,根據申請的責任歸屬結果,我是70%對,對方是30%對,但是他卻不相信這個判決結果,堅持要我全陪給他(包含之後的看醫生費用),而且車禍當下,我的機車損毀送修要1萬多元,他去照X光沒事,然後我是左半身都擦傷,保險公司叫我申請調解,但是我不知道該在調解會上說什麼或做什麼支持我的立場,另外也不太知道要不要向他索賠我的機車維修費,我是怕這見事情拖太久很麻煩,是有想過就不要去索賠,但是又怕我的這個舉動讓他覺得可以再得寸進尺...也不知道他不高興會不會去法院告我,其實很不想這麼麻煩的,請大家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您好,我在今年3月底發生一起車禍,我是騎機車執行撞到一位路人要橫越馬路,而且他未走斑馬線,我有保機車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說要處理,根據申請的責任歸屬結果,我是70%對,對方是30%對,但是他卻不相信這個判決結果,堅持要我全陪給他(包含之後的看醫生費用),而且車禍當下,我的機車損毀送修要1萬多元,他去照X光沒事,然後我是左半身都擦傷,保險公司叫我申請調解,但是我不知道該在調解會上說什麼或做什麼支持我的立場,另外也不太知道要不要向他索賠我的機車維修費,我是怕這見事情拖太久很麻煩,是有想過就不要去索賠,但是又怕我的這個舉動讓他覺得可以再得寸進尺...也不知道他不高興會不會去法院告我,其實很不想這麼麻煩的,請大家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律師您好:
去年約10月份,在通訊行工作的朋友跟我說,辦四個門號可以換現金2萬,說是有家節費商需要大量門號,且表明帳單他們會繳,節費商會跟他們通訊行簽一份"門號閒置讓渡書",通訊行再跟我簽約,有事他們會負責,但事後卻以節費商未回國為由,遲遲未給。
當初是我拿證件給通訊行朋友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更沒看到合約內容,連門號是多少也不知道。
今年陸續接到台哥大及遠傳通知帳單未繳,且其中一個門號單月就高達一萬多元!請我朋友去處理,他卻說他們通訊行只繳三期,其他都是他口中所謂的節費商要負責,並說節費商沒給合約,所以他們也沒辦法。就是表明了他也不處理。
我只好跟電信公司反應他們經銷商換現金的事,我朋友竟然反過來要我撤銷客訴,不要讓他經銷商朋友難做人。電信公司後續追?,表明經銷商說可以讓我撤銷台哥大其一門號,但經銷商也未與我聯絡,不了了之,沒下文。
事情爆發後,通訊行的朋友才勉強給我"門號閒置讓渡書"(把內容給朋友看,他說內容有詐,叫我千萬不能簽),他說電話是節費商拿去打的,節費商也反悔不簽,叫我不要理會電信公司的催討,久了就不會怎樣,大不了以後不能辦而已。
每天都會接到電信電話,實在不堪其擾,目前只有去報案才能稍稍讓事情有點進展,但我想請問律師們,如果去警局報案,接下來的後續是什麼?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要提告還是?朋友會被抓嗎?那些費用,我可以拿報案三聯單主張債務人不是我嗎?因為當初是通訊行朋友拿證件去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連門號是多少都不知道,這樣合約成立嗎?
如果,我必需要繳掉這些費用,我可以向我朋友要求賠償嗎?
另外請問,如果提告,需要律師嗎?費用大約多少呢?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律師代筆的話,費用大約是?
以上,麻煩你們了,謝謝


星期天在知名論壇留言(是公開的)與人爭論
對方漸漸開始使用讓我難受的字眼
但沒有明確指著是罵我
留言中也幾乎都是我與他在互相往來留言
舉一些留言內容(幾乎都是照著他打的內容舉例)
EX:能力不足,專門欺負弱者好玩嗎?
EX:邊緣人,被殺沒人幫,只好找比自己低等的打,OOXX...
EX:簡單來說,以欺負比你等級低的人來滿足你的虛榮心!
EX:你不是一般人,不能拿一般人跟你比
EX:好吧,可能你智商不足
EX:反正我知道我在跟"非正常人"說話就好
事實上我跟他完全沒有任何交集,除了那篇文章的留言(第一次遇到他)
他說的事情也全部都不是事實(再次說明我跟他除了留言完全無交集)
於是我問他是不是在捏照?
他卻回答:我只是比喻,有那麼難懂?
又回答:當我在捏照好了 正常人(指他)跟特例(指我)也沒什麼好講
整件事情讓我心情很不是滋味(可能我較少被罵,難以承受吧)
但他沒有指名道姓,那些字眼也不知道能不能成立罪名
捏造一堆事情也硬說是比喻....
我沒有過報案的經驗,但有上網查詢(因為真的很不愉快)
我有準備截圖,甚至對自己的螢幕錄影整篇的留言
證明我沒偽造證據和事實
因為我聽說這樣才能證明沒有誣告是嗎?
但我又怕最後不起訴,那他會不會要求我賠償損失?
同樣也很怕被他告誣告(雖然我有準備)
若提告的話,是否能撤銷告訴(我怕要到很遠的地方開庭之類的)?
假設他告我誣告,我一定得到他的管轄地區去配合偵查嗎?
假使最後誣告不起訴,那我能請求因為他告我誣告,而讓我造成損失嗎?
因為我擔心他在偏遠地區,造成舟車勞頓,請假和大量的車資費用!
事情造成我的心情困擾兩天,雖然爬了很多文,但還是擔心很多小細節
希望能獲得幫忙,特別是細節的部分! 非常感謝



共有土地四筆地號(200坪)10個人分別共有~102年簽立委託授權書10人皆合意要出售,並當10人面前簽約授權書(無錄音、錄影),但未註明日期也無特別註明~一直也有委託不同間仲介公司出售~5月初~授權人單一人與仲介公司簽專任委託出售(約定價每坪43000出售)~近日告知~有買主願意(每坪45000買)則簽立成交確認通知書~授權人單一人收取一張50萬支票~約定其他共有人一同前往簽約~當日有2人(姊妹約36坪)原本約定要來~結果臨時反悔~說要更高價格才願意賣~一直說他們沒有簽名~結果仲介商告知簽約授權人~不賣需要支付訂金50萬的一倍+4%服務費,但8個人還是願意要出售~請問這樣對仲介有違約的問題嗎?如真的有被仲介取取違約費140萬是由授權人支付嗎?還是共有人一起賠償?那共有那2人臨時反悔有屬於背信嗎?可提告背信而追討違約費用嗎?成交確認通知書上有約定104/5/22前往仲介公司簽約~合約上是四筆土地的買賣合約~如果當日無法完成四筆土地全部都賣出~只賣出三筆那還是算違約嗎?或是仲介堅持一定要賣這四筆這樣才不算違約這樣合理嗎?如果不要管那臨時反悔的2個人~拿不到他們的簽名跟授權直接賣出可以嗎?臨時反悔的2個人有權利告我們另外8個人嗎?這樣會有奢侈稅的問題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要拿契約出來
因為要看契約約定
以及當初授權書如何訂立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
不建議你們自己處理
找律師協助較為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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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養部分如果有情事變更的話可以請求酌減,至於對方主張是否有理由要看兩邊訴訟上攻防及舉證的結果而定。
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按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 之,民法第1121條定有明文。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 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 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 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
三、對方目前還是應該要依原來的扶養方法扶養。
四、這類案件可以的話要儘量再協議看看,可以考慮以調解方法處理。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詳細討論。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扶養費用酌減需要有較特殊的原因,依據您所述之情況,我認為法院部會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們,好: 2015/5月
有一些 公寓 及 管理委員會 等事項要請教,(問題有些多,還請耐心的看完、解惑,謝謝)
1、 管理委員會的情況:
有管理委員會;無收管理費(因多數人不繳後則都不收);收入來源為停車費。
2、 公寓狀況:
上5層共10戶型連棟式公寓(本棟處於最低位置),地下室的第2層為停車場;目前
門牌29號1樓出租、3樓 和 4樓都有住人、5樓無人住但有聯絡到屋主(此實際入住共有3戶)
門牌31號1樓出租、2樓 至 5樓都有住人(實際入住共有5戶)
Ps.門牌29號 和31號的各1、2樓共4戶均為門牌31號2樓住戶所有的。
2樓有內部有打通;2樓曾告知有將一戶的水表拆除。
3、現在頂樓的狀況:
頂樓是露天的,處於最低處,遇上颱風天常會有它棟的水、物品往我們這棟流,還有落葉也容易
擋住排水孔,造成排水不易而淹水,也有人會將廢棄物丟置於此,因無安裝監視器所以無法辨別
是何人誰所為。長年下來現在可說是雜草叢生,遇雨便會積水。
問題:
一、頂樓問題:
1、頂樓是屬於大型公共設施? 還是小型公共設施?
2、如果是小型的公共設施,那就是由我們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是嗎?
小型的公共設施,不歸管理委員會處理,是嗎?
3、法令說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指的就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是嗎?
如果是,那頂樓的使用權、修繕(清垃圾、做防水隔熱、鋪磁磚)、管理維護責任,應該也是由該
棟所有住戶共同來分擔的,對嗎?
那是平均分擔呢? 還是照比例分擔? 如果是按照比例分擔,比例要如何分較具公平性?
4、頂樓的地板也等於是5樓的天花板,現在5樓天花板出現的滴水,滴水處剛好也是頂樓有長植物
有部分的住戶和律師都說,5樓的天花板漏水當然就是由5樓的要自行處理的,真的是這樣嗎?
5、既然法令說頂樓是共用的部分,那麼5樓的天花板滴水,應該就沒理由要5樓的自行處理,對嗎?
6、住5樓的就一定是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嗎?
雖說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是對5樓比較好沒錯,但今天5樓的買房契約上並沒有寫頂樓是5樓
的專用區,住戶間更沒有約定頂樓是5樓專用的。
所以說要5樓的去維護頂樓,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再說法令應該也沒有規定住5樓的就應該要去維護頂樓,對吧?
7、如果有住戶用:你家天花板漏水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不會上去頂樓、我們不常上去頂樓、你們買
5樓時就要有自知之明(自行處理)…等等的理由,而不願意共同分擔修繕、管理維護,這樣可以嗎?
8、如由5樓自行修繕頂樓,那麼5樓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所有權、使用權嗎?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簽訂的契約是要每戶都有一份留底,是嗎?
此合約如是住戶間所簽訂的,有具法令效力嗎?
如有部分住戶不願意放棄時,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通過嗎?
9、如果住戶堅持不願意協助修繕,由5樓的自行修繕後,5樓的可阻止其他住戶使用嗎?
(逃生及修繕則除外)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此合約,有具法令效力嗎?
10、之前有過1樓的水管出問題,屋主要求其他樓層住戶幫忙分擔處理費用。現在頂樓也因雜草、垃
圾造成積水使得5樓天花板滴水,管理委員會有建議可以比照前例(1樓水管的情形)來請住戶共
12、頂樓如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費用是由該棟所有住戶共同分攤的嗎?
如果可以,需先申請 及 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後才能搭蓋,是嗎?
14、如果只有部分的住戶同意,那還可以搭蓋屋頂嗎?
二、共同分攤問題:
1、當門牌29號1樓的水管不通時或是出問題時,可以要求29號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費用嗎?
2、可以因為:你家水管不通關我們什麼事、2樓沒住人、只有一個水表、或 都沒見到5樓的人…等
等的理由而減少或不共同分攤嗎?
3、公寓大門的修繕,可以因為1樓的說,我們不會從那邊出入,而不分攤嗎?
4、如上述的公寓狀況,往後當該棟的共用設施出問題時,費用應該要如何分配?
是要以10戶平均分擔? 還是…….? (因部分住戶會以各種理由要減少分擔)
三、其他:
1、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沒有收管理費(大家不願意繳)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可以幫住戶處理的事項
有那些呢?
(他區的管理委員會狀況同我們區的一樣,但他區管理委員會有幫住戶清理頂樓的雜物,而我們區
的卻是要住戶自行處理,這樣是對的嗎?)
2、頂樓因排水不易需加裝明管排水,管理委員會說這是要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3、樓層間的電信箱,是屬於該樓層的住戶所共有的,對嗎?
如果是,雙方住戶如約定好後可上鎖嗎?
如已上鎖後,除了住戶外,他人可自行破壞鎖頭、敲開、變動內容物嗎?
(第四台的人員說他們有權,因為當初建商就有授權給他們。但是我們住戶都沒聽建商說過。請問
第四台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如不合法,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4、依現在的法令,1樓住戶門前的停車權利是屬於1樓住家的? 還是共有的?
以上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