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你可依所在地地方政府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與補習班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 由於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規定:「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上開應記載事項會成為契約之內容,你終止契約後消費借貸契約會同時終止,你可以請補習班轉告貸款機構或由你直接通知貸款機構。 若補習班不願意退費,你可以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調解;另外,你亦可向各地方政府教育局檢舉補習班違規之情形,主管機關會依法處理。 若調解無效果,再提起返還補習費訴訟請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構成恐嚇之問題,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您應盡速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避免逾告訴期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您們好
想請問有關於我們家承租的房子因在承租之初東西都很老舊(租很久了至少有6年),房東一直以來不願做維護及整修,先前基本上也沒有什麼大問題修繕我們幾乎都是自己處理
但星期天及星期二房間及客廳的冷氣都接連壞掉
昨天再次聯繫 房東表明不願意修 並強調當初僅承租我們房屋 並不含屋內設備
(但租賃契約內容未載明此部分 也沒有提到屋內設備的修繕是要房客負責)
目前的契約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定期契約已於103年11月到期,未再簽立新約)
想請問是否能夠依據民法429條請房東出面處理?(寄存證信函)
另想請問,因我們並不知道房東的居住地,房東的戶籍是放在我們目前承租的地址內
這樣會不會不能影響到存證信函的部份?
以下為存證信函內容
按本人前於民國□年□月□日向 台端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信義區□□路□□號□樓房屋,詎於本人遷入以來,冷氣、屋內門把及門均已十分老舊。靠近廚房的房間及客廳冷氣分別於8月9日及8 月11日故障,房屋門把部分則因過於老舊無法完全鎖起,造成門鎖及屋內各處房門、門檻皆在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有損壞情形。本人分別於8月9日、8月11日 及8月12日曾以電話與 台端聯絡,惟不見 台端採取修復措施,特再以本函催請 台端於三日內履行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修繕義務,逾期則本人將自行僱請水電工修復。至於修復費用,本人將逕自本月份租金中扣除,特此通知,希待見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於98與名女子同居,於99年生下一名女兒。沒有結婚但我有報孩子撫養。期間四年多所有生活開銷全我支付,於去年10月協議分手。有私下簽名一張協議書,內容有每月支付2萬孩子撫養費,孩子跟母親同住。且貸款30萬給女方店做生意,汽車機車也過給女方好讓她有能力撫養小孩。她說我每月還貸款要6千從2萬的費用裡扣掉,所以每月匯款1萬3千元給她,期間有延遲,但都遲幾天就匯款了。今年七月有告知女方換工作職務薪水變少了沒辦法付那麼多,但女方不同意。而七月及八月仍每月有先匯款1萬元給她。但女方威脅我要用之前簽的協議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要寄存證信函給我。但我真的沒辦法支付那麼多。想請問那份協議書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法院要判撫養費會如何計算?我該等她提告還是有什方法可以積極處理?
麻煩律師解答
謝謝




甲男曾有一妻二子,但當時因家暴,在約十幾要二十年前便已離婚。
過去家中經歷甲男父親病危與過世等事,皆有找他們,但他們不曾參加,平日也未有聯絡。
100年甲男癌症過世前住院一陣子,妻與子有出面,但卻拿走甲男應拿來支付手術的費用。
甲男過世後,其生前篤信佛教,家中尚有神龕,但妻子卻將他安置於基督教公墓內。
甲男之母於102-103年多次病危,最後離世,妻與子皆仍未曾出現。
104年妻與子向甲男之兄弟姊妹要求給予1/6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乙男,告被告兄弟姊妹其中之一丙男,未經原告同意由丙男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準此被告丙男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丙男請求租金。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想請問一下,
1.當時78年11月5號時甲男之父買了房子,也入住,而後要丙男一家也跟著入住,於是81年後丙男一家便和甲男之父一直同住。甲男之父過世突然未留遺囑,純口頭上跟孫女告知房子留給他們一家,但沒有任何文書或相關紀錄,但單就甲男之父早已要被告一家同住於此,有沒有其他可運用在此的相關條例?
2.當時雖為甲男家暴導致離異,但近20年音訊全無,聯絡上告知重大事故也未曾出現,除拿走手術費外再來就這次,這樣尚有資格擁有1/6的繼承權嗎?
因已接收到法院公文,來這裡尋求幫忙,能請各律師們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您好:
據您陳述,您本人有許多可答辯之方式,可視對方所提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調整:
1、贈與一旦以移轉所有權,所有權便在您身上,對方即無法再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主張撤銷贈與,故對方請求並無依據。
2、對方若係以夫妻財產分配請求,則您當初離婚協議已經簽訂雙方互相拋棄剩餘財產之請求,故對方主張並無理由。
3、退步言之,縱認對方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1030-1條第4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對方之請求權業已釐於時效而消滅。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後續如仍有需要歡迎來電或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與您合意發生性行為時,滿十六歲,您即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對方將小孩生下來後,您為小孩之生父,需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一名未成年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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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日前於小路的十字路口與機車(騎車人未滿18歲)發生擦撞(有移動現場), 無法確定誰對誰錯,也未請警察到場備案,無人受傷,機車未倒,他載女的騎了30公尺,又騎回來,但車子有小損傷,機車排氣管(有改裝過)護片的螺絲斷裂(有拍照),而我的保險桿擦傷, 因有事雙方互留姓氏及電話, 便離開(我無行車記錄器), 事後透過Line及電話談合解, 對方提出要我賠償, 雙方互述維修費用, 我要求到交通隊進行備案, 但對方提出他未滿18歲, 會被罰6000元, 並且他盤算後, 提出各自負責了事好了, 中間又反反覆覆後悔幾次說他家人認為要去備案, 後來我直接提不如我先去備案好了, 他才決定此事各自負責好了, 不用備案了, 同意各自負責, 中間的討論過程, 我有line的存檔拍照, 我想問律師幾件事,1. 若事後他又去備案, 是否會溝成我肇事逃逸。2. 未有現場照片存檔, 且我未知其車牌, 我可以去備案嗎?3. Line的交談內容是否可以做為證明. 避免事後其後悔而反咬(因聽朋友說這常有).我反省過當下應請警察到場, 以後會注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證據充分,亦知悉如何應對,您僅需將事實向檢察官說明,並提出證據加以佐證,不要說錯話,不用委任律師協助亦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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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因為不小心,撞上前方停紅燈的車子.對方的車子是貨車,車內駕駛當天去醫院檢查,照了電腦斷層,當天診斷書為輕微腦振盪及頸部扭傷。二天後,他又去醫院檢查,因為他頸部還是不舒服,所以醫生安排照MRI.當時醫生建議要開刀,但因為他水電工程的關係及醫生行程的原因,所以要到隔月才能再檢查,安排手術.其間,我有打電話或簡訊表明關心,並表示希望可以陪伴到醫院.也問為什麼要開刀,對方都沒說原因.有提到車子去檢查後,沒大礙,只有修檢費800元.其間我還是以電話,簡訊問他的狀況,直到一個月後,他突然簡訊說,他改到附近醫院再檢查,那家醫院就安排他開刀.我也立即在他住院當天,帶水果及紅包去看他.也一再跟對方道歉.這才知道因為傷到頸椎.我更是難過自責一直道歉.手術當天我也有到院,出院前一天也買營養品去探望,然後他太太說,因為換了三個人工關節,診斷書寫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連住院要付七十萬,雖然有健保,但因為品質不好,所以改用自費的。我一聽,就快昏了,我心想怎麼賠得起.但又想,對方先恢復健康比較重要,之後再好好跟他們談。他只有住院4天,所以出院後,就以簡訊關心對方.也一直問是否可以去探望對方,但對方除了告知日漸康復外,也要我多保重.並沒同意我去探望。其間,我除了發簡訊外,也有打電話問候,直到手術後三個月,他終於同意談賠償.他請來律師與我談.我第一次跟律師講話,老實說,我覺得好可怕.因為他開口就一直在談我要賠償的內容,希望可以好好談,不要走到法院這一條路.目前,醫療費用要求71萬加上精神賠償15萬,因為要討個好數字,所以要求我付88萬.對方律師一直要求我提出賠償計劃.我一句話都說不出來.我一個月薪水才3萬.強制險可能才賠幾萬,我真的賠不起那麼高的金額.對方律師讓我覺得很可怕,一開頭就說他曾當過檢查官.所以我過程中,不太講話.談到最後,我們是說,先問一下強制險能賠多少,才先安全離開.我現在實在不知道要怎麼辦,我真的賠不起?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本案對方既然主張遭您撞擊受有「椎間盤突出」之傷害,關鍵在於「椎間盤突出」是否確實是您的撞擊所造成,法律上稱為因果關係之判斷,實務案例也有認定不成立的,如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所謂「椎間盤」係指連接兩椎體間的盤狀纖維軟骨結構,使脊椎可以在相當的角度之間活動,有如避震器的功能,而「頸椎椎間盤突出」症狀成因以退化、慢性勞損、工作姿勢不當、外傷等因素,均有造成之可能;經查,本件原告「頸椎椎間盤突出」是否為99年12月5日遭受被告廖德章置放於行李艙之隨身行李墜落擊傷所致,抑或因其他原因諸如退化、慢性勞損、工作姿勢不當、其他外傷等因素所造成,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因果關係存在,則此「頸椎椎間盤突出」是否係因本件撞擊所造成,即非無疑。 依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以必要費用為限,自費與健保之差額部分可否請求,各案法院認定不同,如台北地院98年度訴字第1186號判決認為自費病房差額,屬原告自行願意額外支出之部份,非屬住院支出之必要費用;士林地院97年度訴字第776號判決則認為醫療費用之損害賠償不以健保給付項目為限,住健保病房或自費病房,係患者個人醫療之選擇,衡酌原告之病情及家庭經濟,住雙人頭等病房並未過度奢侈浪費,且陳霄峰需要特別看護協助照料,使用面積較大之雙人頭等病房,俾容納特別看護從事照護作業之空間,亦與常情無違。 對方可能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告訴期間為6個月,民事部分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2年,從車禍發生之日起算,一旦逾期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家母是否可以依據http://www.xinzhuang.ntpc.gov.tw/web66/_file/2989/upload/PDF/%E6%96%B0%E5%8C%97%E5%B8%82%E6%94%BF%E5%BA%9C%E7%81%BD%E5%AE%B3%E6%9C%9F%E9%96%93%E7%B7%8A%E6%80%A5%E9%96%8B%E6%94%BE%E8%BB%8A%E8%BC%9B%E5%81%9C%E6%94%BE%E8%A6%8F%E5%AE%9A.pdf
此規定之一之(一)與一之(二)規定,說明車主違法在先呢?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車主之請求可暫時不予理會,待其提出民事告訴後,再準備答辯狀,針對對方起訴狀之主張加以回應之,對方之請求不一定有理由,且亦須負擔舉證責任,應無需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跟朋友在逛街時突然被一個女生叫住 原以為她要推銷 但她說自己不是推銷 看我們的臉就開始說我們是不是身體哪裡有問題怎麼樣的 先講要我們注意不能吃什麼 之後說要抓些中藥泡來喝跟注意不能吃什麼 說要抄寫給我們但手邊沒紙筆 請我們跟她去店裡寫給我們 上樓(三樓)拿了一張單子繼續樓下的話題 說我們哪裡有問題不能吃什麼食物 接下來拿另一張單子說她不懂請她老師另一個女生(主任)來講
她開始也聊天說她是中醫調理什麼的 看我們臉就知道哪裡又問題 說剛那位小姐是她學生 以前學生時也是滿臉痘痘變到現在這麼漂亮 已經3個小孩的媽媽也看不出來 都是來給她做美容 說我們膚質有夠不好 從身體調理-皮膚-醫美縮小毛孔-帶到美容課程 還拿出一張價錢都是很驚人的像美容課程價位表 說別地方做一次都要這樣高價位 隨後又拿出箱子裡的瓶罐說是客人買的產品 她也又很多銘傳學生來這邊做 翻開客資說那位學生 買多少錢的產品 今天有來做剛走而已 也提說很多學生擔心分期付款寄家裡被家長知道 所以可以寄到他們那之後再拿去繳 翻出旁邊帳單要我們看 後來問我們想不想美容改善皮膚 一年半分期付款月繳3千就好 一年月繳2千 那半年月繳1千5元就好這樣方式問我們 最後說覺得我們很有緣給我們親人優惠價給我們試用半年 分期月繳1千(使我們以為是做美容月付1千共6個月而已) 說已經是給我們很優惠的價格公司給的親屬優惠卡不是隨便給的 這樣才賺我們成本價 答應後開始填資料(買賣契約資料.分期付款申請書的基本資料) 分期付款的融資公司收到資料後會確認 還教我們如何應對 填好資料就說要我們給她3小時直接留下來做美容 到外面後給我們看一張產品價位表上面以用螢光筆畫好 說這是我們的產品要我們看過在上面簽名以及契約上哪裡哪裡簽名 之後請我們先去換衣服洗好 做完蒸氣出來時 又拿出產品要我看簽名貼上標籤寫姓名做區分 後來做背部紓壓 遠紅外 最後做臉部保養時 突然要我看.確認 說開封的是我的產品
回家後有查了下關於店家評家及相關評論幾篇都負面的 仔細看給我們的買賣契約書上面寫購買美容產品總金額36000 半年期間內提供十天乙次內容支手技.儀器服務(內容有蒸氣 遠紅外線 背部舒緩 臉保養) 也未註明她提的試用 再想到那主任那時說的方式也沒講清楚總金額及繳幾期 到簽合約給我們看到簽名都未提及繳幾期多久 所以跟朋友都以為只要做多久繳多久而已
隔天傳Line跟店長再次確認也說明問題點,但店長卻說有告知.契約及分期申請單都有註明清楚 總金額多少 每期繳多少錢 分幾期, 後來也跟朋友確認是否是我認知錯誤或是她們真的沒提過 朋友說跟我一樣 以為是分期月付1000繳半年而已類似課程那樣 沒聽到她們提說總金額.分幾期 告知朋友說確定是繳契約書上美容產品共36000元 她也覺得被騙的感覺不合理的價錢 而我非常確定沒看到也沒聽過他們提到分是36期 要是一開始他們說清楚是買36000的產品分36期繳每期繳1000而半年那公司提供的服務 我跟朋友根本就不會購買 覺得每個月要繳1千還要繳1年半的錢很多也不覺得受騙的感覺很討厭 後來有查些相關案件及條約 第二天下午我們要求退貨 店長晚上回覆說已把我說的傳給主任會請主任打給我們 有問題再問她跟她說 時間有點晚所以我請店長轉達明日再連絡但還是打來 有請她明日再聯絡 後來我朋友接到電話 跟她說我們簽署的契約第幾條有說 因為我們已算拆封使用產品 仍要負擔產品費用 但是當下主任要我們馬上留下來做美容 產品也並不是由我們經手拆封
第三天上午主任打電話來談 最後說同意讓我們退貨 解除貸款分期付款及刪除資料 但要負擔使用一次的費用 單次體驗價3600元算我們2800元就好 問我們甚麼時候要去退貨付清使用費 而且談話時我上述幾項不合理處都不承認還強調說都是我們自己問題 她說她都有講清楚 是我們我們聽錯沒聽清楚或是不了解沒當下問 還說她做美容怎麼可能給別人做免費做了錢生意 說我在亂說她應該要錄音甚麼的 拿我們契約壓我們說合約都有 說明明講清清楚楚 合約上有總金額我們如果又疑問應該當場馬上問幹嘛要簽名(這點我們電話聯絡時確實答不出來,因為我們認知開始就不同,後來已要做美容沒多想就簽名,事後回家才察覺不對勁) 還說上面都有我們簽名過的 如果要走消保會解決也沒關係啦 她不是沒走過 只是不想因這小錢跟我們爭論拖下去 說她這麼多客人只有我們有這樣的問題 因為覺得家錢不合理要退貨 我有提到訪問推銷 她就說很多訪問行銷是很多店家都在做 她們都有經過我們同意及簽契約的(但是我在查詢時也有許多美容類似訪問推銷案件 也有類似情況 回家後覺得不合理想退 ) 最後她一直以質問的方式問說是不是我們想做美容才做的 合約我們也看過簽的 都是我們答應下才進行的 現在才說那些扭曲事實的話 還說我們要退貨當然會說沒聽到說幾期甚麼的對我們有利的話阿 把我們講得很不講理都是我們的錯
雖然沒仔細看清楚合約及了解購買的東西價錢是我們的疏失 但是那主任最後跟我電話談時也是講的對他們有利有理阿 說如果我們當下直接說不要做美容 就不會繼續了不會開封產品就能退貨 就也不會有這些問題了 也說我們簽屬合約要走消基會的法律途進他們也會奉陪…. 因為有錄音 所以聽了幾遍 看是否是我們問題 ...回想起來她拿客戶資料時 提他們購買美容產品期限內 若美容產品用完公司都會免費提供但期限過就沒這福利 店長也提過 但我們卻誤會是服務....所以等於是 他們賣的 :時間期限(為免費服務)+分期金額(產品)/ 我們卻誤為:時間期限(美容服務)+金額(服務) 因為沒遇過這樣的美容產品所以不清楚更容易誤會 而且過程中也沒看過產品詳細價位過 只以上敘方式口頭來說 優惠我們確定填契約寫資料後才看到產品的價位表上面以有畫好的產品 說是優惠我們的 之後在哪在哪簽名 她們以這種方式賣產品 表面上看起來是美容產品 實際卻有誘導我們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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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問這樣算是訪問行銷麻?是訪問行銷若已拆封使用產品可無條件退貨麻還是一定要負擔使用費用?還有因為我們簽署的買賣契約會有影響嗎?契約條款裡有一條”換貨處理”有提及"本契約是一般交易 不屬於訪問買賣...."那訪問行銷跟這條會有影響嗎?
2.若非訪問行銷的話,那只能接受她說的可退貨,但要負擔一次體驗費用價2800元?
3.因為我們已簽屬契約,產品也已開封使用,又沒當下提及問題點及看清楚過契約產品,簽名時是店長要我們在哪簽或是遺漏的簽名,回家後查看及隔日確認,認為很不合理被騙想退,當下也沒時間能仔細研究契約內容及產品覺得很不妥, 電話談時那主任也一直強調契約上金額我們看過知道確認過簽名的….請問因為有簽契約及上述,這樣算我們有疏忽,對我們會很不利嗎?這樣要求退貨算是我們有過錯嗎?她們以那種方式賣美容產品算合法正當的嗎?
4.請問這樣退貨是否還要甚麼另外填寫證明單子或是雙方同意退貨撤單就行?那契約單 遠信融資貸款分期付款申請單 產品款項單這些是由我們全部拿走還是只能給店家?
5.其他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你在企業經營者的營業場所締約,使否符合其他場所要視具體狀況而定,若企業經營者沒有給你思考的機會、時間,就要求你締約,仍然可以主張是訪問買賣。 符合上述情況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無須任何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可在7日解除契約,你訂定契約如果牴觸上開規定都是無效的,不用擔心。 另外,你還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規定,主張上開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建議你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以免權益受損。


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小弟在104年6月3日跟新房東簽訂租300坪廠房合約並訂雙方協議事項也以付押金9萬,要簽定合約前有在三強調屋主點交時間(因為要跟原本承租舊屋主說提起退租)並隔天也跟原本舊屋主告知,新房東也同意約定在104年7月20交屋給承租人,在104年7月21做第一次點交當日現場還很淩亂無法點交給我,新屋主有口頭告知一定能在104年7月30完成點交,本人在104年8月4在做二次點交舊房東還是法點交給(我每次點交日都有錄影存證)房東一直拖交屋時間也未履約協議內容包況隔間電表水表等等事項都尚未完成,一邊舊房東以退另一邊有無法點交廠房給我(蠟燭兩頭燒),當下就跟他說你以嚴重違反交屋時間及未完成當初協議合約內容違約在先,本人提出解除合約並要求退還押金9萬,告知屋主後有口頭說押金可退.但是整理廠房費用需要負擔,(當初簽訂合約有注記整理費用由屋主承擔)。請問律師我真須負擔他所說整廠費用?要如何寫存證信函內容告知屋租退換租金解除合約? 勞你了 謝謝


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104年6月3日跟新房東簽訂租300坪廠房合約並訂雙方協議事項也以付押金9萬,要簽定合約前有在三強調屋主點交時間(因為要跟原本承租舊屋主說提起退租)並隔天也跟原本舊屋主告知,新房東也同意約定在104年7月20交屋給承租人,在104年7月21做第一次點交當日現場還很淩亂無法點交給我,新屋主有口頭告知一定能在104年7月30完成點交,本人在104年8月4在做二次點交舊房東還是法點交給(我每次點交日都有錄影存證)房東一直拖交屋時間也未履約協議內容包況隔間電表水表等等事項都尚未完成,一邊舊房東以退另一邊有無法點交廠房給我(蠟燭兩頭燒),當下就跟他說你以嚴重違反交屋時間及未完成當初協議合約內容違約在先,本人提出解除合約並要求退還押金9萬,告知屋主後有口頭說押金可退.但是整理廠房費用需要負擔,(當初簽訂合約有注記整理費用由屋主承擔)。請問律師我真須負擔他所說整廠費用?要如何寫存證信函內容告知屋租退換租金解除合約? 勞你了 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機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行為,較有可能是肇事主因,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還有帝王條款:「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時常讓自以為沒有過失之駕駛人最後在訴訟上吃悶虧,不可不慎,至於有無構成上開駕駛過失,各案事實不同,且法官判決標準不一,訴訟上多半以交通鑑定結論為據。 車禍刑事案件大部分經過下列階段:警局→地檢署→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訴訟進行中隨時可談和解,但建議在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處理完畢,告訴人才可撤回告訴結案,如果一審判下去,即使二審達成和解,法院也只能宣告緩刑。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快六個月的話,對方的刑事告訴期間快過了,超過六個月他就不能告你刑事。
二、你的傷如果有驗傷的話,你也是六個月內可以告他,你的告訴期間也快過了。
三、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超過二年的話可以拒絕賠償,但是這件對方應該不會讓你超過二年吧。
四、如果證據不足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這個耜分民間測謊在台中,有測謊費用的問題,是否要做請考慮。車禍鑑定的話如果沒有證據很容易就變成兩邊都有錯,如果是這樣的話寧可在鑑定之前先去做民間測謊讓鑑定委員有東西可以參考,這個部分是否要辦請三思。民間測謊算是比較新的舉證方法。
五、以和為貴,可以考慮聲請調解。在調解之前可以查一些有利於你的判決再持該等判決去參與調解。至少查一下最壞的情況大概賠多少,當做決定調解金額的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我想請問初步研判表上,我方疑似未依規定左轉,他方疑似超速,但他是在禁行機車的車道,只是這個研判表上沒有寫,然後撞到的地方為我方的左側後座與前座中間,想請問這樣肇責比例為何?
2.是不是如果無肇責,就不會有疑似。。。的原因呢?
3.目前跟對方表示想等傷口再好一點,(因為我方大面積多數擦傷,目前還不能工作,也有去醫院換藥,對方無傷,可上班)而且將我方的車子估價後再詳談和解事宜,但對方表示他們只要求我們全額賠償他們的修車費,其餘沒有要向我們追究,並表示沒有什麼需要談和解的地方,也就是我們的醫藥費跟修車費他並沒有打算負責,他認為他完全沒有責任,請問這樣合理嘛?
4.倘若對方仍認為他們沒責任不須負擔任何賠償,那沒有和解會對雙方有什麼影響嘛?
5.們也希望簡單處理,但對方只堅持要我方賠償,他全額修車費用,也無法確定修我車的部分是否為此次車禍造成,對方已經修好了!
這部分該如何爭取呢?

問題2:
因車禍當下筆錄說錯駕駛人,後來發現說錯駕駛人,有要與承辦的警員說,但承辦警員剛好休假,這樣與發生車禍事隔一星期,也去更改筆錄了,但被依涉嫌偽造文書,送法院,但因平常是甲(有駕照)騎車,當天車禍是乙(沒駕照)騎車,當下甲被突如其來的車禍嚇到,腦筋一片空白,也忘記當天不是自己騎車,而做了筆錄和酒測,甲並不是故意說錯的,那是多久會上法院?上法院後法官會怎說怎判決?因真的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會這麼嚴重,那會有前科嗎?(滿18未滿20這樣開庭需法定代理人要到場嗎?還是會有其他人陪同開庭?(例如關護人之類的)還是需要?
問題3:
若要向對方索賠,有哪些是可以索賠的……是屬於哪條法律?
問題4: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首先,對於您岳母在法律上需負擔扶養義務的人有『小孩子』跟『配偶』。
當您岳母不能維持生活,意即無法以自有資產或勞力所得負擔自己的生活費時,她的小孩與配偶就要履行扶養義務,而各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的比例,法律會參照各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程度酌定。
因此,您們的情況是兒子不給付扶養費,民法規定,扶養費的給付方法無法決定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給付扶養費,故可以代理岳母提出聲請。
法院在認定上會著重『受扶養者是否真的不能維持生活』、『扶養者的經濟能力』等事證下裁定,此就涉及證據搜集是否齊全與事實說明是否明確以說服法官。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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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繼承與扶養費為二回事,您仍應主張您應繼承之遺產,即使您簽協議書,母親日後仍能對您主張扶養費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事情是關於我妹妹(18歲),她在今年三月收到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到要求補證所稅,經查證後發現是舅媽不知何時偷抄其身分證字號並假借自己是受託人的名義去證卷公司以妹妹名義開戶並辦理未上市的股票抽籤(後來有抽到價值20萬的股票並已賣出),抽股票是民國102年的事情,而舅媽當時有抽到股票並未給我們知道,是直到今年三月因為政府有頒布新的法律,似乎是股票要另外補稅的,那時候國稅局來函通知,我們也就今年三月才知道這件事情,而當下舅媽只跟我們說:「奇怪,我就已經有去把之前該繳的錢都繳完了,怎麼還會寄通知給我們叫我們補繳。」之後舅媽把錢補繳完之後,一句道歉也沒有,事情就不了了之了,甚至還推卸責任是我們自己將妹妹的身分證字號給她。抽中的股票後續如何處理以及她是否還有用妹妹的身分證字號去做其他銀行或證券行開戶的類似投資行為我們也不清楚。我妹妹和媽媽一直對這件事情很生氣,但是父親卻百般阻饒,希望大事化小事,不要對舅媽提出告訴,想詢問您們,是否有建議方法可以處理?以及那位證券行業務員未經仔細查證就讓舅媽辦理是否也可以提告呢? 最後媽媽想問的是到整個案件終結的花費大概估計會多少呢?例如請律師的費用等等。以及應該採取民事或是刑事途徑會比較有利。 拜託您們幫忙了,謝謝。


您好
法律上,您舅媽構成偽造文書等相關刑責,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將來若起訴後,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不過親屬間,仍建議先試行協商,畢竟也需考量父親心情與立場,若無法取得合理共識,再尋求法律途徑,建議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出面協商,或者透過鄉證市公所調解程序調解。
至於證券商隨意開戶部分,有查到類似案例,遭到冒名開戶的被害人有對券商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是勝敗機率不確定,要看個案情況與證據來判斷。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讀資料,若能提供詳細資料,則能提供更明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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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考慮與舅媽協商如何解決,若舅媽態度惡劣,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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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借錢給對方 七萬 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 及 借據 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 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 那麼我 可拿借據及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 諾是對方 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 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 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去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茲因債務人 X X 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 X 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7 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7 萬元整,之本票1 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 14 萬作為償還 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 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 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 此文件一式兩份 債務金額 新台幣 七萬元 整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題
今年簽了六個月的契約2/1-7/31,我一個人住在三樓的透天厝,因緣際會的一直頻繁遇到奶貓,而這房客也是因為向我領養貓咪而結識,聽到他們在找房子,我也沒有想太多,因為明白養寵物真的不好找租屋,就問了他們有沒有興趣,來的是三個嚨啞的男生,我並不對他們持有什麼偏見,因為天生的殘障對我來說並不把他們當智障,我相信他們是懂道理的,由於溝通上需要使用到較多筆談或打字,所以我們一向使用Line溝通,決定入住後,我也說要清楚,所以我們也有簽定租屋契約,三個男生各為承租和保證人,另外他們也有三隻貓一同遷入,但是主要和我溝通的總是固定一個人,在Line群內,其它人不大回應或聊天。
一開始我們相處和平,但是過一段時間後,常有電爐沒有關、大門沒有鎖的問題,或是貓咪任意放到他們房間以外的公共空間沒有看著,加上家事人員前來打掃時也跟我提過屋內情況不佳,所以我也找機會在群組內提出要求改善,然而,協調上仍舊不盡如人意,所以後來我只好提出契約到7/31時不再續約,請他們儘快找新的住處;結果過沒幾天,其中兩人在房間內起了爭執,把衣櫃上的大鏡子撞破,還受傷叫救護車送醫(電話當然是我打的),我為了不想逼人太急,也沒有馬上請他們離開,而是告訴他們契約照常到7/31,請他們在離開前把所有破壞的地方都修復。
他們在契約到期前遷出,大鏡子和被貓抓壞的房門他們有請人來修復,但是我們一直無法約時間當面清點房間情況,他們本來有說31日前會回來清掃,但是因為工作忙也沒有空,所以就只是找了個晚上來把鑰匙還給我,過了31日後,前幾天我進到房間內看情況,覺得真的很糟,所以拍照用Line傳到群組去,他反問我不是有請家事人員打掃嗎?那麼那應該是家事人員的責任而不是他們的,而且不管是床墊、床組、衣櫃,斗櫃,都有貓咪抓和衣架刮痕,甚至連浴缸的底部都出現了裂痕,我跟他們說,這情況我無法退押金,要等這些破損修復完,扣餘款項才有辦法退,而他們現在一直催我退押金,而我告回覆他們要照契約走,他卻反問我為什麼要照契約,叫我快點還錢。
由於我自己還住在這裡,友人很擔心我的安危;再者,我希望把事情處理清楚,也一直想要好聚好散,但是我不希望因為當初的一念之仁讓自己接下來要負擔沉重的修繕費用,所以想在此向各位詢問,我應該怎麼做,還有要注意哪些事項?


各位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阿公有五個兒子,阿公約2年前中風,先由我父親(排行老三)及大伯及四五叔叔,輪流照顧,約1年多前四叔不知如何跟二伯協調,由二伯照顧,今年6/26二伯未經我同意,並自行將阿公從台中帶至花蓮療養中心,並告知療養中心是經由我介紹而入住,療養中心當下只電話告知我,並通知我說,我二伯表示由我保管我阿公的證件及往後有重大決策,如需送醫送至慈濟醫院,由我負責,我當下告知社工並表示我並不知情阿公轉至花蓮及要入住,並詢問社工我二伯人呢?社工表示已搭飛機回台中,我告知社工我並不知此事,且我不保管阿公證件及不做阿公生命重大決策,社工電話表示盡到告知責任,我先到花蓮社會局詢問,社會局人員表示可依特殊案例先行通報,但社會局人員打電話給療養院時,療養院人員表示因我二伯已付第一個月費用,並無棄養及置之不理,故無法可行,因社工通知,我有前去探視阿公,後續皆有探視阿公,7/2我寫存證信函寄給我二伯及療養院表明我不保管阿公證件及不做阿公生命重大決策,及後續療養費用我不負責,請療養院找尋我阿公的五個兒子負責,7/31療養院表示我阿公發燒已4日,且燒至40度,問我是否送醫我說同意就醫,並也送至慈濟醫院,現我因存證信函我不知是否該探視我阿公,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後續,我希望可依法申請向我的叔伯及父親,一起出面處理及費用負擔,(我阿公入住療養院及住院我有通知四五叔,他們皆表示並不是不處理,是希望依法大家平均分攤)現今8/4阿公要出院,我現不知道如何處理及有哪些管道?(大伯:無子女,二伯:5個子女,皆未成年,父親:我和妹妹都已婚有各自家庭,四叔:1個兒子已成年,五叔:無子女)

我哥哥沒跟我們一起住 我媽媽生病腦力退化(打電話叫我哥過來幫他保管證件)我媽之前看病或住院出院我哥都沒在場 都是我在處理所以證件在我那裏 我哥來的時候我不在家 他卻跑進我房間裡衣櫃內拿走了一個包包裡面有現金十三萬多以及我媽證件存摺 其中現金部分全是我的 當我回家發現時 打電話他沒接 最後去警局拜託打去時他有接淡不願意跟我說 說要約時間 時間到了見面一開口就少了十萬然而又說錢是我媽的不願意歸還(他同學是警察說我們倆這是自家事而且親屬間又告不成偷竊叫我們回家) 最後我媽媽也告訴他說錢不是他的(媽媽)而是我的 跟他要也不還 還說付了住院(療養院)費用我說要去告他 態度還一副讓人看了就很氣憤說要告去告 我想請教這是屬於偷竊 竊盜 侵占 哪一種以及律師費用可以提告嗎




一、如果就初步分析研判來看,應該是兩邊都有錯,如果進入訴訟有爭議的話是要送鑑定。
就過失比例的部分,同一類車禍不同的法官認定的過失比例都不同(我統計過,這個地方完全就是看鑑定結果及法官怎麼想了)。
二、如果金額不大是不是就調解就好了。
三、比較少車禍只有一車有損失,如果你們也有車損的話,可能答辯方向:
(一)主張無過失。(二)項目答辯。(三)退萬步言,答辯對方與有過失。(四)主張抵銷。
例如:甲車損失10,過失3,乙車損失1000,過失7。這樣的話如果甲乙都依法主張權利。甲車的損失10,要由乙車賠7;乙車的損失1000,要由甲車賠300。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得出來,最好是不要跟名車發生車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我的班導是法律系的,上次問他,還跟我說只要是網路上的買賣,買家可以不管任何原因,用七天鑑賞期規則來無條件退貨= =
但是我剛剛看到這個資料....
https://scontent-tpe1-1.xx.fbcdn.net/hphotos-xfp1/v/t1.0-9/11796420_1014907835194433_359840494370293874_n.jpg?oh=05cda8e748edb9c62ff63c0d66eb1397&oe=56505E89
我是個人買賣不是企業不是店家,這樣我就不用擔心了。
想問一下,完整提告的費用及時間大概多少?包含諮詢等等。需準備的東西是什麼?
最大問題是,我有棄標的買家本名,但是他在露天留的應該是媽媽的手機,僅有這樣的資料是否可以提告?

約在一年多前,我幫我前男友用我的名字辦了手機門號
後來我發現他才跟我坦承此事,我要求他去繳清,他說他會去繳
但直到一年前分手,我才發現他根本沒去繳這筆費用,然而當時手機才辦了半年多
若是提前解約就得繳上萬塊的違約金,他也承諾會去繳這筆費用,但就在今年我收到電信公司催繳單,上頭金額已累積到9千多塊,我一看傻眼。他根本沒去繳,還多累積了4千多塊
在分手那時我有提過戶手機門號,但他一直找理由不肯出面辦過戶。
現在後悔當初沒有立約或是自認倒楣去繳掉那5千多塊,然後門號拿回來自己使用,哀.....
我想請教如果走上法律程序,我站得住腳嗎?雖然說門號是我的名字,但從一開始那手機門號就一直不是我在使用。
那適用哪個法律條款起訴他?
我該準備的資料有那些對我是比較有利的?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