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101/11/29工作受傷切斷左手拇指6成
102/3月接受腳指移植手術至左手拇指
103/1月接受探查手術發現神經瘤
我可索要? 公司想用團險部分給付,但是項目不明可接受?
應徵時說好薪水25000 三個月後調27000
但是我工作兩個月就受傷,
請問受傷期間可以合併年資計算嗎 ? 我查過有這條但不知適不適用
因為已是舊員工以不用重新學東西,可馬上上手
也有舊員工一個月就被課長簽正職的案例,所以故此一問
回去公司後覺得主管都愛理不理
因此想為了我的手跟未來著想
想告公司一筆,不知道這方面可以求償什麼
(勞保團體這部分已拿了)
我當初受傷時一人操作兩台機器(製作茶包)
(課長那時候都把責任丟給我,幾乎每晚都加班工作12HR,禮拜六我也去趕貨)
另一人請假(課長核准)
公司無安全宣導跟防護
請問這部分我可以告公司什麼?
有機會要求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要完全免責,恐怕不容易,建議您朝和解方向去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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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兩台機車都是要直行
小弟是要超車(他的機車是在我右前方 而我想從他的左側超車 有保持距離才加速) 而在我右前方的機車在我加速突然轉進來我的車道(未打方向燈) 我已經煞車 可是來不及還是撞上了
這是發生在機車道裡面 有所謂的路權嗎?
因為車禍我是在他後面 造成追撞
然後當時做筆錄 我是跟警察說 他轉進來 所以我撞上他
因為對方先送醫後才做筆錄…之後他跟警察說他沒有轉出來
就在最近 警察跟我說我超速 責任錯的全是我…
然後也亂說我自己承認超速…(可是我都沒接過警察的電話,或是到警察局去…對方或是對方的保險業者也沒打電話過來問過)
因為也還沒和解,所以我也想為我的權益爭取一下…因為目前被警察亂說... 屆時調解時 我怕我吃悶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對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若公司作業有瑕疵,亦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若公司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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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直行、對方由對向左轉發生擦撞,雙方酒測結果皆正常,車禍現場我方機車已過一半路口,對方汽車位置於超過停止線且過雙黃線。因在場員警提出自己的判斷說我方責任較大,當下因緊張且害怕而與對方在派出所簽下和解書,但因賠償金額與我方實際財損金額相差甚遠,且簽和解書當下並未收到對方任何賠償金,和解書上也未註明償還期限。想請問:
1. 有沒有撤銷此和解書的可能?(對方未履約、民法738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2. 和解書註明了「我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但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此項是否具有實質效力?
3. 和解書上未註明任何違約條款,撤銷和解書會有甚麼問題嗎?
謝謝


小弟最近委託代辦公司辦理貸款,因位公司的401報表並不是很好看,所以希望透過代辦能有好一點的機會,公司所需的周轉金額大約30~40萬,資料拿給代辦後她們說經過評估的結果機會不大,不過它們在銀行有高層可以幫忙,代價是貸款金額的百分之十二加上近六千元的手續費,若同意的話只需要簽委託契約書,然後傳真給它們公司即可,重點來了,接下來代辦公司只是叫我自己去跟銀行申請,代辦說因為銀行討厭代辦公司,等到我自己去申請送件後,總公司自有人會幫忙,結果後來銀行通知我因為我是第一次與該銀行配合,核貸金額只有20萬,與當初的約定差異蠻大的,我想問的問題如下。
1. 當初在我簽完委託契約書以後直接傳真給對方,對方代辦公司並未在乙方處簽字,我這邊的這分委託契約書只有我自己的簽章,但是一般合約訂定不是應該甲乙都需簽字並且各留一份才能算生效嗎?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我所簽屬的這份委託契約書在法律上具有任何效力嗎?
2. 因為所有申請資料都是由我自己去申請,而且結果也與我想要的不符合,若是我拿了這20萬的貸款拒絕付給代辦費用,我需要付甚麼法律責任嗎?我贏的機會高嗎?


3年前經過跑單幫的媒合業者(台陸合作)在大陸認識現任老婆,剛認識時相談甚歡,兩廂情願結為夫妻,結婚2年多,老婆在台灣心態逐漸改變,想回去大陸,假藉回大陸玩的名義回去,說玩2-3個月就會回來,直至今日已快回去一年未曾回台,就連過年也不回來團圓,期間有時說不回台灣了,有時又說過幾天會回來,之後又無消無息(已經不知道要相信哪一個說法了?),顯然已經有惡意遺棄的家屬的事實。我用最誠摯的心,最真的情,最實際的金錢,用生命維護的婚姻竟落得這般下場,換得如此絕情的對待。我知道我如果要提出離婚的程序可以走不履行同居義務,與法院判離的途徑,也絕對可以完成離婚,家人也都支持我離婚並勸我不要想從對方獲得賠償,但心裡就是不甘心,同時也不希望下一個台灣同胞被這一類的女子再騙一次,只好來這裡請教達人們,如何在解除這段婚姻過程中讓對方負起該負的責任,同時讓這類女子不得再與台灣新郎結婚(就我模糊的記憶中知道有一種離婚的結果是可以達到這種結果)?而我又會有什麼風險?






各位律師好:
小弟約4/28 晚上,雙方皆騎機車,
雙方一開始皆為主幹道(雙向道),我方欲轉入巷內變成(次幹道),
發現對方車騎過來因怕及碰撞而煞車,此時為碰撞到,對方車則過我方車後,沒多久因嚇到而車不穩摔車(此雙向道無交通號誌也無待轉區),我方車停下關心對方車,對方車主有受傷加上現場目擊人一同報警及叫救護車,一開始並未是交通隊,而是一般警察到場,目擊證人有告知當時警察我並未碰撞到他,之後交通隊警方到後,因對方當時已到醫院,只針對我方是否有酒駕,對酒精測試(當時為0),之後前方路有監視器,我方與對方家長一同前往觀看,看完後交通警方只說我有責任須隔日筆錄。
隔日做筆錄時,警方就直接要求我做過失傷害的筆錄,並給我看監視器,
1.我方確定為碰撞到對方,對方當時也知道我未碰撞自行摔車,我怕對方會因家長誤導說我碰撞到他,警方筆錄是否可參照呢? 警方做筆錄我知道父母可以陪同,但筆錄時可以發言誤導嗎? 還是只有對方事主可以發言呢?
2.是否有因違規行為,造成對方自摔車,我方主因成分會較高呢? (警察當時也未測量,只針對雙方車輛拍照及對我方做酒測),僅只有遠方監視器看到我方欲轉入向入,因此我方有違規壓在雙黃線上,並無法看清是否有碰撞。
3.如果雙方傷勢皆不很嚴重,警方不是應該當下對雙方作筆錄嗎?(目前我方隔日就做筆錄,對方應有受傷但不嚴重不知何時做筆錄) ,這樣是否對方就有可以針對自己有利發言,導致未據實以報呢?
4.目前對方以休養為主,並未與我談及和解事宜,我方筆錄後皆有關心對方傷勢,且日前有去探望,但對方僅表示恢復還OK,其餘皆為對方父母發言,感覺對方父母一直針對醫療美容及其他醫療費用說明,以上醫療費用我方也須承擔呢??
5.若我方強制險過期,請未醫療費用是否可以談和解時一併解決就好,若對方已向我方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但因過期保險不賠償我方應該如何呢??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多花費一些心思觀看,小弟我第一次遇到這種情狀,不知道怎麼解決,心中很焦慮因此向各位請教。

各位大大好~
本人想請教一下
我弟弟騎機車被撞.酒測值0.13 未超標
車禍責任歸屬一定是我弟弟的錯嗎?
我們懷疑對方有闖紅燈.而且車速很快
因為我弟弟他說他騎車過到馬路一半結果變紅燈然後就被撞了
但是那個路口同一軸線是分兩次紅綠燈
所以我弟弟過的紅綠燈變成紅燈之後
是換對向的綠燈
但撞他的是橫向的車子
現在是還沒和解
但警察說有酒測數字不是0如果不和解就會被移送
對方都沒事.他要求把車子修好就不追究了
但是他拖去車行估價要8萬多.還是TOYOTA的二手車
而我弟弟全身很多地方擦傷.
機車被撞飛到路口對角的人行道車阻機車鑲在上面全毀
因為家裡經濟不是很寬裕.而且機車是他上班的唯一交通工具
對這件是我覺得非常不平.但我們家都沒有認識的議員或是官員.
也不知道要如何尋求幫助.
因此請各位大大幫幫忙.解惑.或是能提供可洽詢的管道讓我們詢問.謝謝!!!


不好意思.這兩天很多事情在跑
回覆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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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初判表沒有那麼快下來
因為警察跟我們問一些朋友都是勸我們和解
對方當天也說車輛修好就和解
而且前兩天都很有誠意
但是今天卻完全不一樣的態度
去車廠看車子修理的時候.跟我們家人說他的車子只有保強制險
其他費用都不能賠
可是車廠的修車員跟我們說對方一定是超速
不然不可能撞到機車會連水箱及內部的一些零件都壞成這樣
因此我想請問: 1.如果我們走法律途徑的話.我弟一定會有罪名嗎?
因為當天警察一直強調說.如果我們不和解的話.
我弟就會被判刑責.所以我們家人才會想說要用和解的方式
吃定我們有酒測數字不是0這條.想要全贏
家裡一下要負擔對方八萬多塊修車費.實在有點困難
因此才想請教一下.警察說的會馬上移送是否是真的?

各位好,本人朋友有個問題想尋求各位的意見。
朋友A在公司透過不名管道拿到10張中200元的發票,發票均屬A朋友任職同間公司所開立。但是朋友A,去領取發票時卻拿他人(朋友B)身分證來冒領發票,一次性領十張200元發票。如今國稅局查出(朋友B)發票異常,朋友B到國稅局不認字跡為B朋友所寫出,有在國稅局簽寫盜用聲明書。後來朋友B也聽從國稅局意見到警察局備案,有咬出朋友A冒名盜領發票一事。
朋友A為我同窗好友,想請問朋友A最近已經拿到警局的傳票(到案說明),是否能與他的朋友B做民事和解,而對方也口頭上同意和解不追究,但是朋友B的家屬說,偽造文書是刑事責任無法靠和解取消,和解書是否用於民事上。能否拿和解書來撤除提告。
感謝各位的意見。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公司有給付不完全之情事,所以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完成,若對方不履行,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於民國94年父親過世,隨及我及繼母委託辦理拋棄繼承,惟獨漏了姑姑,並未書面通知。
姑姑長期居住國外近三十年。姑姑於民國97年曾短暫回國近二個月,因不懂法律也沒有在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於是民國98年我收到姑姑的行政執行處通知,是我父親的欠稅應納金額。
想請問律師們,我的問題是,
1.我是否我依新修正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或未同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至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姑姑長年居住國外近三十年,舉證資料:出入境資料)聲請限定繼承。
2.若不可行,是否要提行政訴訟,提行政訴訟是否可引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
3.什麼是債務人異議之訴,我們符合此條件?
4.我們到底是要到家事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謝謝

律師您好~
我因借友人金錢約16萬急用,當時說好三個月後她要歸還,但她延遲
後來她說半年後還款,目前剛好是半年,我詢問她可開始還款日
對方起先用自已最近收不不穩,及 好~她確認 (不正面回應)
逼的我要跟她討債確認她還款計劃,想請教
1.我們簽定借據法徑效應
2.萬一她哭窮 或說沒錢, 我以強制執行是否ok
3.對方已有閉不見面的狀況,萬一跑掉,對方沒有債務連代保證人
我能否有所保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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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內容: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周轉需要,向債權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 甲方借給乙方共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整,並已分別於以下日期轉入乙方銀行帳戶
於一○二年十一月九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元並確認無誤。
於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並確認無誤。
二、借款期限: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甲方交還此書為據。
三、違約金將加收以日息0.1%。每日155元計算。
四、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依支付命令立即強制執行扣押乙方薪資所得,並持續扣款至乙方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五、本約所載,若甲方無法執行本約第四條,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亦即乙方之繼承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六、本契約與借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期間甲方所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一律由乙方支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我和一位美國人二房東租一間主臥室,他自己則用兩間小房,他是自己一個人和房東簽約租下整層公寓在分租給我。
可是住進不到一個月就發現我們個性不合還有相處的問題,他也不是很愛乾淨都我在打掃,因此有了幾次爭吵,受不了所以我住進不到一個月我就另外租了房子,並決定要在第一個月最後一天要搬走,但是因為我是第一個月結束的前11天才告訴他。
他說因為我沒有一個月前告知他,因此不會退我押金,當初他是跟我收一個月押金,但是我們沒有訂立書面契約,也沒有說最短要租多久之類的,也沒有說如果要搬離要30天前提前告知,反正基本上什麼都沒有講也沒有承諾,只有收我一個月押金這樣,他也沒有給我租金和押金的收據。我只有他要求我付一個月的Facebook訊息,沒有他確實收到租金和押金的明確收據。我是直接當面給他現金,一個月的押金和第一個的租金。
房東知道我,我們見過一次面,他最近才和房東簽另一年的新約,所以原則上房東是同意他找人分租,因為他長期都有找人分租,我也不是他第一個室友。他和房東的租約也是新的一年,所以應該沒有問題,他們用的契約是外面便利商店即可買到的。
請問,他這樣拿走我押金是對的嗎?因為臨時要搬走且沒有一個月前的時間告知是真的不得已,受不了了,而且我認為兩人相處上的爭執,也不能全部都是我的責任,我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拿回押金?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隨時終止。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450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老公的奶奶現年92歲 現在面臨入住安養院子女卻不願意付錢的狀況
公公是長子有兩個弟弟 4個妹妹 十幾年前因公公的弟弟要求分家 但家裡又沒有積蓄
不得已只好將房子拿去貸款 分成了5份 3兄弟一人一份 另外的兩份為老人家的後事錢
由公公代為保管 分家當時 因為爺爺生病沒人要照顧 所以由公公負責照顧
奶奶則因疼愛小兒子 並且小兒子需要奶奶幫忙照顧小孩 所以要求要奶奶一起過去住
後來就分家了 過了約10年 爺爺過世了 公公便貸款50萬元 支付爺爺後事費用
想不到過了幾天 小叔叔便要求要奶奶搬過來住 理由是奶奶現在精神狀況不好 他無法照顧
但因為我們家裡狀況也不是很好 實在很難幫忙 他便要求 如果先將奶奶的50萬元交給他
他便願意繼續照顧奶奶 所以 公公只好又去貸款50萬 支付給小叔叔
前兩天 接獲電話通知 小叔叔因為上吊自殺死了 他的兒子要求將奶奶接過來...
但..我們家的狀況 現在公公婆婆都六七十歲了沒工作 我先生又失業一年多找不到工作
我還有兩個小孩要扶養 我也是失業一陣子剛找到工作一個月 房子貸款要繳...實在無法負擔...
昨天 公公的姐妹及小叔叔的兒子 居然臨時就將奶奶接到我家門口 要求入住
後來協議要帶到安養院 但..費用跟緊急連絡人都沒人願意負責
他們都說公公是長子就要負起責任 我們實在很無奈 我想請問
1. 姑姑都很有錢 他們難道都沒有扶養的義務嗎?
2. 若真的要住進安養院 費用是否可要求公公的兄弟姊妹一起支付?
3.我們原先就已經依約定扶養爺爺了 現在有義務負擔奶奶嗎?
4. 先前給的50萬後事費日後可否要求小叔叔的兒子支付 或要求他們現在拿出來?
5. 有沒有一些明確的法條可以讓我們先跟對方說明及討論責任問題
請求幫忙!!!謝謝!!!!

您好,你們應該跟社會局通報,讓社會局去處理,如果他們仍然不願意負責任,可以提告他們遺棄罪。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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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人,對其均負有撫養義務,並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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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您好,
1. 按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故公公之兄弟姊妹均有扶養義務。且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較有錢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負擔較多。
2. 您的狀況可以先協商,安養費用由公公兄弟姊妹比例分擔責任。
3. 若有先代墊,可以透過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代墊費用。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你們有回覆說如果是事實就需修繕..這個沒問題..但對方並沒有證明是真得陽台漏水..卻一直寄存證信函給我...請問我要如何自保呢?
第二份存證信函的意思是叫我快點和他完成切結...就是付錢...請問我該如何回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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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初姐姐在公司附近出車禍摔到水溝去,後來送到鄰近醫院急診,當時有兩個較大傷口,一是骨折,一是開放性傷口,因為當班急診醫師說沒有病房,因此在急診室過夜,當時先處理開放性傷口做縫合,隔日再開刀處理骨折傷口,然後轉進健保病房,當時為禮拜二。
禮拜二到禮拜五期間姐姐一直持續低燒,骨科主治醫師照正常程序處理給予抗生素,且只有檢視骨折傷口,但因為連續低燒三日連護士都很緊張,所以給與極為良好的照護,可此時骨科醫生態度卻趨轉惡劣,認為是家姐抵抗力差感染流感,星期四做完快篩呈現陰性反應,星期五醫生依然給了克流感,但家姐依舊持續低燒,且傷口疼痛,此時家母覺得情況不正常,請求骨科主治醫生可否仔細檢視傷口。
此位醫生卻對家母破口大罵說,家母是想把醫療責任推到他身上,他的開刀技術很好,手術也都沒問題開刀傷口也很好,是我們家人照顧不好才會導致家姐持續低燒,家母學歷不高經歷不深,莫名被醫生這樣大罵也不知道如何反應,只好把家姐先從健保病房轉到自費雙人病房再看看家姐狀況,剛換到新病房時,家母詢問主治醫生家姊大約出院時間好做行程安排,沒想到卻被醫生指責說家屬干涉醫生治療,態度極為不佳的斥責完後轉頭就走,讓家母困惑又難過醫生的態度與話語。
星期五晚上換我到醫院照顧家姐,家姐在晚上依舊低燒,護士又為他打了抗生素才退燒,星期六一早醫生(非主治)來換藥,我在一旁全程觀看,發現這次負責換藥的醫生(非主治)依舊只有護理開刀傷口,旁邊縫合的開放性創口全只有在表皮上優碘,我覺得不太對勁,因此請教醫生創口這樣是否正常,醫生只有觀看縫合表皮,表示傷口這樣很正常沒問題,於是我又再詢問,家姊開完刀後是否該抬腳,此時醫生才表示說確實要抬腳,協助我將家姊傷腳抬好後便離去。沒想到不到中午就接到護士通知要家姊出院,事先完全沒有通知,讓我們家屬在兵荒馬亂中辦理出院,讓我也對主治醫生的態度極為不滿。
出院後當天晚上,不知是否沒再打點滴的緣故,家姊的傷腳開始紅腫熱癢,到第二天(週日)早上起床繃帶上更是滲出血水,吃了藥後狀況還是不見轉好,到了週一時我覺得家姊的創口真的很不對勁,於是上網路請教大學時期的護理科任老師(本身也是護理師),老師覺得家姊狀況像是傷口發炎,因此請家母快點帶家姊看醫生,但由於單親家庭緣故,我又在外地工作也不會開車,因此到母親工作結束後,傍晚才帶家姊去同家醫院掛急診,到了急診室,護士和急診醫生告訴我們,家姊開到的傷口沒事,但是縫合的大型創口已經發炎滲膿水,有點嚴厲的問我們傷口是如何處理成這樣,我們告知是此家醫院的那位骨科主治醫生處理,護理人員突然就禁聲什麼都不願意再講,緊急的拆線處理創口,然後告知我們傷口看起來是蜂窩性組織炎,需要再重新開刀,因此緊急轉到我們原本就醫的骨科主治醫生那。
但主治醫生卻只給抗生素,並且告知母親說要持續打抗生素兩天看看狀況再幫家姊安排開刀,母親大怒,家姊已經痛到臉色發白醫院卻只給抗生素做處理,讓母親很不能諒解,因此母親緊急帶家姊轉院到更大的醫院急診求助;此家醫院急診雖然爆滿,但看了家姊的創口已經潰爛到慘不忍睹,便立刻緊急安排開刀清理創口,並且安排病房給家姊入住真的讓我們很感恩。
車禍時傷口約8公分長1公分深成直線狀割口,開刀完後傷口長約15公分寬約8公分深約3公分呈現台灣形狀已經深可見到肌肉,約一名成年女子手掌大小,家姊因為短時間內兩次手術失血頗多身體極為虛弱,因此醫生排定兩星期後再做植皮手術,家人聽到都很不捨,我便開口詢問醫生原先那家醫院處置上是否失當,為何術後日日低燒不去查看所有創口,卻把責任推到病人身體太弱感染流感,本來每名看到家姊狀況的護理人員都很不可思議的問說哪個醫院的醫生處理成這樣,讓病患傷口發炎到如此嚴重卻還只給抗生素,一聽到我們說完那家醫院的那位醫生全都禁口不再問,身為家屬我真的很不能理解醫護人員的反應,甚至詢問到我們申訴此名醫生,所有護理人員全都口徑一致說不用申訴。
我真的很不能理解,這樣處置上難道沒有疏忽的問題嗎?而且我和家母這樣多次奔波醫院,家母甚至連工作都停擺,還要夜夜宿在醫院不得安眠,前後住院將近兩個月,還好我們就業後都有自行投保醫療險,不然這前後十來萬的開銷還有後續漫長的復健以及換藥的昂貴敷料,要我們家屬如何負擔的起?
也因為傷口潰爛,導致後續復建路又更漫長,甚至家姊連做一個多月的噩夢,一個月內經歷骨折手術、大面積清創手術、植皮手術,那住院的一個多月日日都聽到母親說家姊不是啜泣就是崩潰大哭,作為姐妹卻不能幫她申訴該有的公道,我和母親、妹妹心裡都很痛,妹妹遠在高雄實習不能回來幫忙只能乾著急,我假日結束要返回外地工作無法日日陪伴幫忙。現在過去快三個月了,家姊復原狀況不是很好,不知道是清創手術失血過多,到現在她骨折的骨頭復原狀況很糟不如預期,到上禮拜才能下床自行上廁所,腳上還留下一大塊皮膚下凹與歪七扭八的傷口,心理的創傷更是能以平復,她常常打電話問我她做錯了什麼為什麼要受這麼多苦?在醫院那時醫生對他們態度就很差,結果醫生還害她受這麼多皮肉苦害她皮膚留疤,連身體正常機能都變差,且也不知道還有什麼後遺症。
在病例方面,原先那家醫院居然掩蓋他們忽視家姊日日低燒這件事情,病例只有寫說關於車禍的骨折傷口處理,我之前問過我的老師,老師是建議我走醫療調解委員會,但這份漂亮的病例我們曾拿給新醫院的主治醫生看過,主治醫生說病歷很完美,完全沒有申訴的機會.....我也上網查過,那家醫院在醫事調解會的人員上也佔了很主要的成分,我覺得我們能獲得該有的公正性很低。
我真的不甘心家姊因為醫師不好的態度,甚至對於家母的問題這樣咆哮導致家姊傷口延誤救治開了那麼多刀吃了這麼多苦,還提早趕我們出院,藉口說是病房不夠,且事後我們詢問根本沒有病房不夠這件事情,完全不顧家姊的狀況就單憑他個人情緒就可以左右病人就醫的權利? 甚至傷口潰爛回原醫院就醫,醫生居然只是給兩天抗生素再決定要不要開刀,這樣的狀況家姊去開刀時醫生都說爛到筋膜了,是否再讓這名醫師拖延下去,家姊狀況會更嚴重,甚至連抗生素都無法抵抗病菌的侵襲?
希望各位大德能夠告訴我該如何為家姊求一個公道,先謝謝回答的大德們幫忙,謝謝。
4/29
在醫療證明的部分,我們請新醫院的骨科醫師看過,醫生在病歷方面根本沒寫到車禍有那塊傷口,目前我們的保險理賠是下來了,保險員看過病歷也說申訴成功機率很低,那位醫生本身主導權很夠,甚至家母回去跟他拿取X光片和原病歷,還被此醫師出言諷刺說浪費醫療資源轉診,但家母本身不會使用3C,所以沒有錄到,不然我早就拿這段醫院去醫院申訴他了。
5/13
勞駕律師你的用心回答 謝謝!!等我跟家人討論問再跟您諮詢,想請問你的收費大約是哪些價位呢?第一次碰到要訴訟的狀況希望有的費用上的認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可蒐集相關證據,委任律師具狀對該名醫師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請問一下律師:
4月時家母在下班途中(騎機車),已經到家準備要停進路邊停車格雙腳平放在地面,不料卻被後面行駛的車輪胎壓到我母親的腳,造成母親左腳第1.3.4蹠骨的骨折,目前打鋼釘固定。
但案發當時肇事者(某市公所人員開公務車)先通知當地里長之後通知警方....里長比警方更早到現場,卻把我母親的機車移動並停放到機車格,已經移動現場,沒多久救護車就送我母親到醫院急診了。
我們社區的住戶有看到里長和警察和肇事者在那邊講很久,不知在講甚麼??現場路邊監視器剛好拍不到
而最近交通事故出判表出來,上面卻寫""疑似""車輪壓到我母親左腳,可試壓到腳是事實為什麼用""疑似""
我知道不服可以到交通事故裁決處申請鑑定,但我覺得都是官官相護,申請結果也不會改變什麼..
現在對方保險公司看到初判表寫疑似就說只願意賠一半的工作薪資損失。想請問律師,里長移動事故現場是否有罪,移動前也沒有先拍照,而肇事者通知里長而不是警方是否就是請里長施壓故意降低肇事者的責任??



您好,這會構成偽造文書,但因為你年紀尚輕,所以如果自首,應該有機會緩起訴處分。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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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4/20星期日下午1點55分時我騎乘自己的機踏車沿車道順行
(雙向共兩車道 車道中有雙黃線 路邊劃白線)由南向北行經新竹市東區關東路57號(未至路口)於57號之OK便利商店前
突有一機車自路邊停靠之轎車後垂直車道駛出橫越我正行駛之車道 因發現時對方是自停靠路邊之車輛後方竄出故僅能剎車減速
但可供反應的距離僅約一輛車輛之長度 終不幸撞上
我保留我的車輛於原位(部分仍在人行道上) 等待警方來丈量
以上為交通事故經過當下也有叫救護車 但雙方都未送醫
但本案爭點為肇事責任釐清與財損之賠償(雙方車輛財損共約18000元)
對方車輛財損約1000元
但對方僅願意出三分之一費用維修我方車輛
(車行估價約17000元 因為正面撞上 造成轉向、剎車、避震等行駛必要機構損傷以及內外護板鎖點斷裂無法修復必須換新 車台也必須矯正)
車禍已經好幾天了 傷口造成我生活上的不方便
造成不必要的開支與時間浪費... 謝謝各位協助


律師大大你好。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拜託幫幫我


律師大大你好。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拜託幫幫我

本人原先是副主委,目前名義上暫代當屆主委,之所以會用名義上一詞是因為當屆前主委行事有瑕疵,所以遭下屆委員們逼退,但尚未呈交給政府機關,也不打算如此進行,因為再過幾天就要交接給下一屆的管委會。
現在的問題在於,當屆前主委未盡到擇廉採購以及利益迴避,在未經管委會同意下擅自更改A工程的承包商為自己公司,但麻煩的是管委會的所有委員都有蓋章,唯一站得住腳的是該工程包含的內容物的單價是所有報價單當中最便宜的。
而更麻煩的地方在於,下一屆管委會的認知對此更改的認知是連工帶料,但當屆前主委又在未經管委會討論並決議的情況下擅自選定施工廠商並進行B工程,這次是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在報過價的廠商裡頭還不是最便宜的。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
下一屆委員要對當屆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A工程以及B工程的勝算有多大 ? 本人以及財委或是監委分別在A工程以及B工程當中所需負擔的責任為何 ? 若是當屆管委會除前主委外,連同下一屆委員對當屆前主委提起民事訴訟,勝算為何 ? 是否有機會能夠將B工程的施工費用追討回來 ? 若是下一屆管委會要對當屆前主委提起刑事訴訟,是否能夠指定總幹事為法定代理人 ?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自己口袋,那麼刑事侵占或背信絕對不會成立,雖然有瑕疵,但仍不會構成刑事犯罪,至於契約已經簽立,恐怕也無法要求返還款項,畢竟當初是管委會同意,亦未規定是要採最低標,所以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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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 ... (恕刪)
蘇律師您好,
刑事的部份是針對當屆前主委假借B工程的名義私自挪用公款,在A工程還沒開始的情況下,後續的B工程怎麼可能就動工,這部份罪證確鑿,有當屆前主委的切結書以及錄音作佐證。
另外關於A工程尚未結束就先全額支付A工程全額款項一事,也是未經管委會同意就進行,不過這在我個人看來就不像B工程那樣的明確。
您的意思是即便A工程的承包商的負責人是當屆的前主委,這也無法構成不法所得嗎 ?
管委會同意的是A工程連工帶料,不同意有B工程這項追加的施工費用,但畢竟財委跟監委都有蓋章,某種程度上的責任是免不了的,這點大家都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