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我父親65歲是開計程車,去年10月因為路口的施工障礙物,左轉與對向從巷子騎車載著拐杖的64歲騎士擦撞,對方頭戴安全帽,因重心不穩而跌坐地上,我父親當場報警和叫救護車,也隨即跟至急診室,並提供行車紀錄器影片給警方做筆錄,我人也到場,對方僅有腳部擦傷並無大礙,當晚也在友人的面前,包了2000的紅包給他壓驚,表示歉意。直到隔天的早上,觀察6小時的腦震盪,醫生當眾宣布腦震盪指數為0,其他的糖尿病等舊疾並非因為車禍所能造成的,所以可以立刻出院。而對方不顧醫生護士的勸戒,堅持霸佔急診室病房觀察一星期,我父親也是非常有誠意的每天帶著便當水果去探望,並表示願意負擔因為車禍所造成的醫療費及修車費,但對方不願和我們和解,自行修車及付醫療費,也並無開口要求賠償金額,直到最近提告刑事,昨天陪同父親出席調解,對方獅子大開口,拿著厚厚的加油、高鐵等發票明細剪報,要求賠償5-60萬的天價,誣陷我們都不聞不問沒有誠意,說他目前還有腦震盪常會頭痛,到現在還在就醫,想博取同情。但我們都知道實情,對方因為慢性病長期治療,醫療費不少,想藉由此車禍要求我們賠償來補貼。現在業務過失傷人的刑事案件,因檢察官描述與事實不符,已提出答辯狀,昨日調解不成立,想請問我父親的刑事責任有機會獲得緩刑嗎?之後的民事賠償,我們還能做甚麼努力來搜尋佐證呢?煩請律師指教提點,感謝您!



您好:父親過去都是與大弟同住,兩個月前大弟將父親丟棄在住所,父親打電話告知我,我便將父親接到我家,但因為父親行為不便,我又要上班,所以我將他送到就近的養老院,但是養老院費用高,我實在無法一個人負擔,請求小弟幫忙,每月也只有給付5000元,日前我們到法院告大弟遺棄,法官卻回應只要有人照顧不算遺棄,本來母親與我同住,卻因大弟不想扶養父親,母親就以失蹤的名義搬到大弟家住,父親六年前退休,將退休金給與母親,母親卻因大弟生意失敗,拿父親的退休金幫他還債,如此父親身無半毛,大弟卻丟給我。日前法官表示大弟有扶養母親了,所以父親責任規屬於我和小弟,但是母親自己有工作能力,因知道我們要告大弟,所以將工作辭去。另外大弟以母親名義設立公司名意,請問是否表示母親有經濟來源,不需大弟扶養之責?我想透過家事法庭請求大弟支付父親共同扶養之費用,勝算有多少?


請問各位大大車禍相關問題
請問各位幫忙解答感謝
情形如下:
A堆高機(人未受傷) B機車(人受傷嚴重未上班一個月) C機車(人未受傷)
當時下午6:30行駛直線道路燈光"昏暗" A堆高機從砂石場出來(大約位置在路旁白線) B機車因未注意與A堆高機發生車禍...C機車閃避不及與B機車發生擦撞(C機車未倒車..未撞擊B機車當事人)
請問三方責任歸屬誰最多?
A堆高機要負完全責任嗎?(堆高機駕照相關考試中提起,當發生車禍須負完全責任) 路權在車禍判定上佔的成分很多嗎? A堆高機可以求償嗎?
B機車需付多少責任呢? 需要賠償AC雙方車損嗎? 在求償方面可向C機車求償醫療相關費用嗎?(C機車未撞擊B機車當事人)是否只有車損部分呢?
C機車責任是多少呢? C機車算是被AB車禍牽連的嗎?(車禍主因AB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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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是學生的關係對於法律方面不甚了解,與我肇事對方為退休軍訓教官,希望對於這次事件,大家能給予我相關建議。
首先,事發時間為上星期六(5/17),天氣大晴天,早上
雙方皆為機車,我為前車,對方為後車
事發路段並沒有轉彎叉路口,我和對方皆為同向同車道,皆為外側車道,後車撞擊前車右後方。
我對警方口供大概為,我時速大約50公里,因位前方車輛有東西掉路路旁,因為想要做去做撿拾的動作,因此打方向燈做右邊路邊停靠動做。
被撞擊時,停靠動作尚未完成,前後兩車皆在前行,我有注意到後距離我約10公尺左右
當下我馬上做報警與叫救護車的動作,我只有輕微擦傷,對方則是左肩、鎖骨骨折、頭部撕裂傷等,約要住院三個月,醫療費用大約五萬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方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歸屬,若您不服該分析,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若雙方無法協調,建議您亦先驗傷之,屆時若對方對您提告過失傷害,您亦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作為反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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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102年四、五月份時
經過:
第一次或包含第二次:吳小姐與某小姐,帶著簡單的資料一同推銷保險商品,恰巧當時我要找個存錢的地方,便向他們表達我要找個地方存錢,對方跟我推銷了兩個保險產品,於是我就請他們下一趟帶保險單過來看。
第三次(第二次):對方帶了已經有用鉛筆畫重點的保險單過來,我知道保險表格上寫的一堆數字令人眼花撩亂,大家都不懂,期間內的解約會大虧,滿期拿回來才不會小賺,而且都不會列出真正的利率,所以我直接問業務員:「我在乎的是這張的保單反算起來利率相當於多少年單利?」 她就跟我比了比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單契約條款說,上面寫2.25的利率
契約內容可參考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XWL-MEMO.pdf
【契約內容如下: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金額為「」。
二到四省略
六、「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後略】
,而且是年複利,這有比郵局的利率高,我還有問整張保單我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他便指了幾處有畫線的地方(如照片其他),簡單查看後並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疑有他,買了兩張保險單,分別是六年期(某人壽)與十年期(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之業務員為吳小姐與蔣小姐(我從來沒見過)。
今年5月前要扣第二次款項,翻出保險單,恰好有朋友有意思要買儲蓄險,翻出來講解利率時發現數字有些狀況,一方面想了解契約的第二條所寫之利率跟金額表算出結果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於是連絡業務員向其表達朋友想買類似的保單,同時再次詢問同樣的保單之內容。
經由與吳小姐詢問之結果,當場試算發現契約所附金額表數字確實與契約的2.25%不符合,一開始吳小姐說契約裡面明明是寫2.25%的複利,之後吳小姐改說期間內大概有1.7%,最後我們再算一次,於是吳小姐表示會處理,我的期望是退回本金與今年的利息。
吳小姐表示與X邦專員連絡後,專員表示可以退回本金,只是當初所發之佣金也會收回。……中間經過一連串過程,蔣小姐回電說是吳小姐不懂,保險公司很難退回本金,更不可能退利息,又說金額表我也有看到數字(一大堆),在看到後簽的契約就代表我對數字沒有問題…..可是實際上第十年卻差了八萬多元(我怎麼忍的下這口氣)
金額表內容如下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反算的利率
1--125320----38740
2--250640----133380
3---376012----230152
4---501332----329108
5---626652----458952
6---751972----569400
7---877292----767520
8---1002664----897416
9---1144676---1030224
10---1295580---1295580----1.156%根本不到2.25%
11---1324752--1324752----1.322%比郵局一年定存還低
12---1354652---1354652----1.44%比銀行的兩年定存還低
問題一:金額表也附在保險單中,其中第二條之七以我來看是與金額表的數字不一樣,第十三條有寫身故應拿多少,第十條是寫解約就拿金額表上數字的錢,不過問題在我會第十年拿解約金(金額表呈現出:第十年起身故保險金等於解約金)。
問題二:假設契約真的有問題,契約有寫本商品若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金額表中的金額不符合契約內容第二條,我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及解除契約。
問題三:保險業務明確告知我利率相當於2.25%年利率,我是否可以主張
20140609補充
這段時間細查發現: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指的是投保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才能領的錢,所以跟我這個一個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我沒關的條文卻拿來解釋我的提問,而且保險單是業務拿來前就畫好重點的,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被這一條誤導了.....
有的時候問題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若總是要走法院,相信一般人是負擔不了的,就算沒有賠了夫人,也會有折兵,目前我的這一件有八成以上機會向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做其他方面的要求嗎?若有才有必要拉長戰線,以對方額外的賠償支付相關費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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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宜蘭縣的朋友,今年我的小孩參加宜蘭縣中小學科展,參賽後發現員山鄉七賢國小第一名的作品,原來是指導老師4年前參加(99)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科學教計畫專案的期中和期末報告,所以向宜蘭縣教育處反映,結果一直都沒有下文,我們家長也電話詢問科學教育中心的業務承辦人員,得到的答案,第一名的科展作品就是抄襲,沿用舊作,因為所引用的數據和結論都一樣,甚至連排版位置也相同,誇張到連相片也一樣。
後來,縣教育處不僅未立即處置,聽說--竟意圖請七賢國小盡快重新實驗,更改部分數據和結論,恣意讓七賢國小繼續參加全國賽。因為怕我們檢舉他是相同的數據、結論、相片、排版。
請問,如果教育處請七賢國小重新實驗,重新更改作品,讓我們重新查證的結果和原始參加比賽的作品不一樣,這樣已經涉及偽造文書罪嗎?如果是,是誰該負起責任?我們該去提告嗎?要告誰?或者,這是失職? 謝謝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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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從一月份開始沒有工作(從事業務),私下貸款10萬元(貸下來才告知我)+信用卡欠了約20萬元左右+車貸約2年多要繳(一期約1萬2),一月份沒工作時跟我說他想自己接單拼看看所以要我給他三個月的時間拼,我也想說好,就讓他拼一下如果三個月時間到拼不出成績他就會另外找工作了,我們是在外頭租房子因為我婆婆從我未懷孕前對我說話就是用三字經,我懷孕時對我更是不客氣,那時我先生自己說要載我上下班(並非我要求的)三不五時就打電話盧小小還有一次打到公司來,還曾經打電話給我先生的前女友,他前女友還傳簡訊說我先生為什麼要斬斷他跟我婆婆的親情,反正就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鬧的那種,到我快生產時還對我說要生時不可以打電話給我先生,要生自己去生,出生後小孩是我娘家帶的到四個多月時我先生要求要給婆家帶,我也想說之前的事我也不想計較畢竟那是孫子,從我婆婆開始帶小孩至今(小孩目前10各月了)期間發生過坐螃蟹車坐到屁股紅紅兩片(兩三天才消失)我也想說不想計較只是自己非常離過自責,而前些日子我還常常下班會去聽到她跟我先生說我怎樣又怎樣的(因為他沒發現我回家了)反正就是挑撥離間,然而家裡的開銷從我懷孕到目前都是我,現在因為我先生要求得期限已經過了(原本是三各月我給了他四各月的時間)我要求他換工作把車賣掉償清一些費用至少也比輕鬆,可是他跟我說他目前的工作(一樣跑業務同樣的工作只是換給人請而已)一各月3萬元,他也不願把車賣掉常清債務,這樣的一各沒有責任心的人所以我想離婚但我想要小孩得監護權我這樣的勝算有多少?小孩很黏我跟我娘家的人小孩得副食品也都是我放假時親自熬煮的,他們帶小孩時加熱就好了,晚上照顧小孩也都是我,我也有小存款(因為之前貼太多了)薪水3萬多,有一台汽車,如果我先生不願離婚,打離婚官司取的監護權能有多少勝算呢?因為也非常不想讓我先生家人探視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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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有法定離婚事由,可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子女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亦有較大之機會取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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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經過:
2011/4/1我在威○斯購買入門到初階以及多元終身的課程,為期6年,目前還在上課中,2014/1/24 我到威○斯跟業務簽下104美語菁英班專案的合約,當時簽約內容為中階到進階,為期四年,一樣贈送多元終身,半年內有上課事實就可以申請分階段申請獎學金,總共參萬元整。
我一再強調我沒有辦法負擔學費,如果就合約內容(中階到進階)我是否無法申請獎學金?業務也再三強調跟104合作的內容並無限定課程,所以我可以用我(原本的第一張合約)入門到初階的課程作獎學金申請。甚至業務主動跟我說:只要我上入門到初階,那104合約的中階到進階是可以申請保留的(也就是不計算時間,合約到期日自動延後),等我上到104合約裡的中階到進階時,那我的舊合約入門到初階就可以進行保留(也就是不計算時間,合約到期日自動延後)。於是我於1/24同意簽約。
當時沒有人跟我說一個人不可以有兩張合約,甚至就我的解讀,我理解到的業務的意思應該是我擁有兩份合約。(暫且不論104跟威爾斯合作的內容「沒有特定課程」的部分,104表示只要有上課事實就可申請獎學金,純粹以我簽約的內容來說,是簽「中階到進階」的課程,所以跟我的舊合約「入門到初階」是不一樣的兩張合約。)
一月底我很快就申請了104獎學金,當時櫃台回覆我一個月左右會收到款項,但直到今日我都沒有收到任何款項;緊接著3/2我申請第二階段的獎學金,當時櫃台跟我說公司必須合併合約才能發獎學金,已在幫我處理當中,請我稍微等候。當時我沒有完全理解「合併」合約的意思,威○斯也沒有跟我說明為何需要合併,以及如何合併等事宜,當然我也絕對沒有等到所謂總公司會給我的回應。
一直到四月,我的經濟真的超出負擔太久,我眼看就要無法負荷104美語菁英班的學費,還有我一直很納悶何謂「合併合約」?以及為何需要合併?(因單就合約來說,一張是入門到初階,一張是中階到進階,應該是不牴觸的兩張合約才對,而且業務當初跟我說我可以用任何課程申請獎學金!)
所以我四月中詢問威○斯,何謂合併合約?為何要合併合約?威○斯對我的說法是「一個人不可以有兩份合約。」、「因為我104美語菁英班合約內容簽的是『中階到進階』,所以我『當然不可以』用『入門到初階』的課程做獎學金申請。」
一旦合併,我原有的入門到初階合約所剩餘的授課時間(約剩四年)也就消失,一起併到我104的合約(中階到進階)裡,同時櫃台強調從我1/24簽約開始,威○斯總公司就是這樣認定,所以時間已經進入計算。(也就是未經我同意,在我未知的情況下,威○斯總公司已經自己決定合併我的合約?好,倘若他當時已在合併,為何需要合併到五月底都沒結論?)
我理解後,表示這樣上課壓力很大,我沒有把握緊鑼密鼓地在四年內從入門上到進階(104的合約),所以我希望繼續保有我原有的合約,以利我將來104合約四年結束後,還可以繼續做學習(入門到初階)。當時櫃台說會幫我協調看看,甚至建議我可以全部用多元課程作申請,這樣就沒有「104合約內容不符申請獎學金資格」的問題。
4/26我上課時,櫃台要求我簽署「修改合約」的單據,非一式兩份,所以我手上沒有這張單據,那是一張A5的單據,上面印刷我同意將我的課程「中階到進階以及多元終身」用「手寫劃記」的方式改為「入門到初階,以及多元課程改為『三年』」,上面沒有任何但書,所以我的多元課程就是變成剩下三年,沒有原本104合約上備註的多元可以不限次數年限重修的字樣!這點我很確定。(簽署過程有錄音,所以有證據他們叫我修改合約內容,修改理由是「申請獎學金」,以及保證會之後會處理兩張合約的問題,也就是這只是申請獎學金的權宜之計。)
同時威○斯櫃台跟我說,這張單據簽了,禮拜一公司收到,很快就會提撥獎學金下來。
一路等到五月中,我真的付不出款項了,當時我再跟威○斯鳳山分校確認獎學金進度,他們僅回覆總公司會跟我聯繫,然後就沒有下文了。我只好尋求消基會跟高雄市教育局的協助,並將我的疑問告知104,一直到高雄市教育局去函告知威○斯鳳山分校,威○斯才「主動」約我去分校處理獎學金事宜。
一直到四月中以前我都對於「合併合約」沒有表達異議,四月底也接受了他們「必須符合104合約內容才能申請獎學金」的說法,所以簽下單據改變我的合約內容成入門到初階,我不認為合併合約需要3個月的時間,而且我這期間每次詢問都有強調,我真的沒辦法負擔學費,請他們務必幫我處理獎學金事宜。
但他們永遠是官方回覆:總公司在處理了,款項很快就會下來,總公司會跟我聯絡。
5/21我到達鳳山分校處理這件事,威○斯一改之前的消極態度,很主動的關心我的財務狀況,並在我提出解約要求後,請104的J.C小姐跟我說明,5/21晚間協議的結果是104的J.C小姐會幫我用急件處理獎學金事宜,約六月中或六月底會收到第一階和第二階的獎學金(也就是我已經提出申請的部分),威○斯承諾會協調保有我原本入門到初階的合約。初步達成不解約的協議。
但5/22威○斯打電話給我,還是說要合併合約。故我當晚即到威○斯美語鳳山分校跟他們協商,從四月中我提出疑慮開始,威○斯一直說會協調兩張合約的事宜,一路到五月中,都一個月了,如果一個人不能有兩張合約,那他們一直跟我說協商是協商什麼?又如果協商是可行的,那為何要協商一個月之久?
從2014/1/24簽約開始,持續到3/2前,威○斯皆沒有告知「一個人不能有兩張合約」,甚至到四月中才告知此事,5/22威○斯說這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一人就是不能有兩張合約,所以還是堅持要合併我的合約。→問題是我事先不知道此事,而且一旦合併合約,我第一張合約所剩餘的授課時間四年就這樣平白消失,我無法接受。到底是哪一條法律有規定一個人不能有兩張合約?我目前查詢不到。重點是104告知只要有上課事實就可以申請獎學金,所以我質疑威○斯單方告知的「實際上課課程與合約內容不符無法申請獎學金」的說法與合法性。
感謝文章您耐心看完!感恩!
爭議所在:一、威○斯未盡告知義務,且未經本人同意,在我簽下104合約開始(1/24)就進入合併合約階段,所以合約已經開始計算時間,且在四月中以申請獎學金為由,正式讓我簽署修改104合約內容的單據,非一式兩份,我質疑程序是否合法無瑕疵?我是否只能接受合併合約,否則就不能申請獎學金?
二、呈上點,我無法接受合併合約所造成的損失,且在我申請獎學金至少兩個月後威○斯才告知此事,等於我不得不接受此事實,104合約如果真的如此麻煩,且威○斯一直藉口合約問題,拖延獎學金將近半年之久,我要求直接解約,且因合約內容為中階到進階,我一堂課也沒上,該分校也沒有開過中階到進階的課程,所以扣除一本課本1000元後,我要求全額退費!
三、威○斯一直拖延獎學金的申請且一直消極協調,讓我從二月起一直等待獎學金,超出經濟負荷,承受了許多壓力,以及五月我已付不出款項,即將面臨一次信貸未繳,個人信用受損,可否請求威○斯賠償?
請求內容:
一、我要求保有兩份合約,不接受我第一份合約的授課時間剩餘四年,被威○斯強制合併,而憑空損失這四年的授課年限。
二、倘若無法保留兩份合約,我要求解除104的合約,扣除拿取一本教科書的一千元後,全額退費!
三、同時要求威○斯美語針對我這將近半年來的損失給予賠償!並不得拖延退費!
四、我想確認104跟威○斯美語屬於合作關係,對於這些有糾紛的狀況,是否有連帶責任?要求退費之後是否會有高額利息需自繳的問題?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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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是看了蔡丁貴教授在1993年借調台北縣政府的時候,最後他選擇放棄借調保留美國籍而來。
我查了國籍法第二十條寫著: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我想請問,像蔡教授這樣是否可以以那五條例外之一來避免放棄美國籍,且同時保有借調的工作呢?
因不知道怎麼選擇問題只好選了隱藏&涉外(雙重國籍)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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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的公司想要出一份免責同意書給放本司廣告的公司負責人,但不想付錢資詢, 我自己打了一份, 可以幫忙看看有沒有問題嗎?
免責聲明及公眾責任承擔同意書
本司_________於__年_月_日開始使用xxx之室外太陽雨傘。本司對於因使用該傘而導致本司人員現在或未來可能的任何損失、傷害、受傷或死亡,願意放棄、免除、撤銷任何之索賠。本切結書將免除xxx之所有人員與本司使用上述雨傘相關之法律責任,即使該法律責任是因前述人員的失誤或疏忽所造成的。
本司瞭解該傘可能帶來的實質危險或風險。如使用該傘時的任何情況而導致第三者受到任何損失、傷害、受傷或死亡,本司須承擔xxx所面對的索償及要求,免除對上述有關人員之責任。
本司瞭解並同意上述聲明,如有任何法律責任,一切由本司承擔,概與運通泰財務有限公司無關。
本司已仔細閱讀此同意書,並且徹底瞭解其內容。
簽名: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有很煩人的問題想請問,有點長,請耐心觀看,感謝!
今年2/3我開車經閃黃燈T字路口時,我是直行車,確遭機車從左方單行道逆向騎車從我左前方側門撞上後倒地造成顱內出血開刀,但因我車速不快(約30公里),所以我車損並不嚴重,只有輕微凹下去,對方機車也並無毀損
但因對方是64歲的老人,當時他突然衝出我也反應不及,但聽到碰撞後我有馬上下車觀看並報警和送醫處理
只是,沒想到他傷勢非常嚴重,除了2/3-2/10顱內開刀外,聽說過了快兩個月3/28-4/4又因呼吸問題住院,家屬說他喪失語言功能了,5/9又氣切
今天,對方家屬在調節委員會一開始開出了天價,工作損失26萬+照顧到82歲的醫療費用1138萬,後來自己降價到120萬,(因為我只有保強制險)
我當時聽了只覺得好笑,雖然對方受傷很可憐,但是在交通事故判決書上很明確的寫了對方肇事原因有二點:
1.涉嫌遇有閃光紅燈路口,支線道左轉彎車不讓幹道直行車先行(安102-1-2)
2.違規事實:不依遵行方向(逆向)行駛(處45-1-1)
我方:涉嫌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安93-1-3)
請問:1.對方一直恐嚇我說這是重傷害,如果不合解會有前科,因為他們傷勢嚴重,而調整委員會的根本不看對方肇事原因,只說他很可憐,所以我該負責,若真的沒合解,我會變重傷害罪嗎?
2.法律真的只保障弱者嗎?就因為我沒受傷?所以都算在我身上
3.我若申請車禍鑑定,確認我無過失責任,是否就不需負責?
我只認為,如果想自殺的人自己找車撞,被撞的人還要賠償,就真的太沒天理了
還請律師提點與建議後續如何處理比較好,因為真的嚥不下這口氣
非常感謝
鬱悶的人 敬上
從三星裝置發送



您好,本件建議你還是要聲請鑑定,因為如果無過失,你基本上根本不用負責,如果雙方都有過失,那麼賠償金額還是要按照比例去負擔,也不是由你負責。再者,損害賠償必須有計算基準,不是他隨便開的,何況照顧到82歲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切都要有單據,包含需要請看護也是醫生要開證明需要看護才可以。至於本件不會構成重傷害,且沒有和解不會影響罪名改變,對方在亂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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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要看當場狀況,該人是否在躺在你視線死角處,以及是否突然跳出來等等去判斷肇事責任,如果有過失會構成過失致死以及負擔民事賠償,但你不見得需要負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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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聲請鑑定,你要強調過失並不再你身上,等鑑定結果出來再討論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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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先謝謝您能免費解答 感激不盡
事故概況
我騎機車為A,另一機車騎士為B,汽車車主為C
三方都於兩線慢車道,汽機車都可以行駛路權
C停靠路邊店家,該地為黃線
我大約於B的左後方 幾乎要併行
此時C方想要開車門下車
B方見狀要往左急閃 而撞上我的右側(我的車殼右側有破損痕跡)
而也因為撞到我,所以B方沒能成功往左靠 而撞上C方車門
我跟B方車子都倒地 車速都不快 所以我只有些微的皮肉傷
而B車主因年紀較大 聲稱有撞到頭 但無外傷
C方的車門也因撞擊而關不起來
判決要等一個月,想先請問照這樣常見的結果來看 責失比例如何?
要是C方想跟我們A與B"單獨" 談和解(意思就是C與A 和C與B)
那a(我)跟B方之間 也需要談和解嗎?
要是C與A 以及C與B談完和解理賠後 會不會A(我)與 B之間還沒談和解,最後責任都掉到我身上呢? 還是其實責任根本就不在我身上?
B方為老人家比較強勢,一直施壓說他受傷所以態度很硬,所以想來請求專業~感恩解惑!!


您好,建議先聲請鑑定,這段時間不要去與對方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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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由於是季節性關係所以多半都是有漁量就多沒漁就是要等的方式係下去維持買賣
,在前年底前公司由於季節性關係下半年到今年初都沒有進口這商品回台販售,個人沒漁貨賣我就一直領底薪過活家中也有妻小要養實在是環境所逼,老闆是沒侷限我能在外調東西買賣但必進才新手沒幾年能有多大能耐,所以今年初有朋友進口了我公司一樣的產品回台由於這漁貨產品還有分大規格跟規格這位朋友小規格的漁貨
銷售不佳於是來找我看我有沒有通路要不要買賣,當時我為了生活也是給這位朋友
調了幾十箱的漁貨現金買斷來賣給我自己的客戶,我知道我沒跟我老闆提有相同產品回台是我的過錯但為了生活沒辦法,之後水產圈很小陸續就有人亂傳我在外私自
進口買賣這項商品,我一個用2萬3進口這商品一櫃40尺貨櫃最少要300萬起跳!我
錢要從哪來?後續我老闆咬定我就是出賣公司在外說我不仁不義不忠把我辭掉,以
下是他傳手機訊息給我的話說是律師傳的↓
你好:本人代表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傳達此訴訟個案內容。
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許職員正式受僱為我司貿易部門之銷售業務,該職負責內銷客戶之買賣聯繫及業務接洽工作,因而知悉我司所有內銷之商品,報客單價及客戶聯繫方式,其任職其間所識客戶均屬公司客戶。
明知我司規定員工不得將業務上知悉事項洩露,經調查證實某某職員將我司內銷商品之單價及客戶名單暗中洩露於經營相同商品之公司,並謀取利潤,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我司獲查實際證據,故我司斷然將許職員解僱。
此事件造成我司損失難以估算,經我方律師、會計師、勞保局顧問商討後,我司有十足的人證及物證對許職員提出洩露商業機密之告訴,該職員應連帶負民事上之賠償損失責任及刑事責任,我司念及過往情誼暫不提出告訴,如此後該職員向外毀謗我司及負責人名聲上損失,一但搜證,連帶毀謗一併提告,此案提告保留期限為十年。
許職員於任職期間向我司負責人預支現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任職期間經償還壹萬伍仟元後,尚餘壹拾?萬伍仟元整,扣除93年4月之薪資貳萬?仟元整,還必需償還我司壹拾壹萬貳仟元整,請將此借款盡快還歸於我司,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謝謝。
以上內容為我方律師所提之個案描述。
我在前任公司期間還有跟公司借款我有什錢去進口漁貨?
還有他上述講的91年至93年這期間我還在讀書且我當兵完後是100年退伍才進這間公司,請問這樣我在這間公司期間我什麼保密條款約聘書都沒有簽到任何白紙黑字規定我都沒有簽到這樣他上述這封簡訊是否對我有威脅性,且日期全部都錯?我在想這是一位專業律師會犯的錯誤嗎?有辦法對我起訴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