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這是很嚴重的指控及罪刑
你要審慎應對
因為這一搞不好都是三年以上的重罪
但要看對方證據是什麼
否則我們可以反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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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構成竊盜犯罪的故意,必須要明知構成竊盜犯罪的事實,並且要有意使該事實發生,就是行為人要明知某物為他人之動產,並且知道自己的行為將能和平且秘密破壞他人對該動產的持有關係後,仍然決定付諸實行。
所以說,刑法13條的故意中所謂有意使其發生,僅是指有意使構成犯罪的行為發生,就是決定實行的意思。
至於行為人想以犯罪行為達到何種目的,就不是刑法13條有意使其發生的範圍,例如行為人可能是基於破壞他人動產而竊取,也可能基於一時借用而竊取,刑法中有關意圖的規定,其實是別種意義的主觀要件,也是純粹就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規定,例如不告而取用他人動產,雖沒有不返還的意思,但是客觀上還是構成竊盜罪的行為要件。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此類刑事案件備足豐富實務經驗提供與您分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和解之範圍明確寫清楚,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並於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製作調解筆錄,確保您的權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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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於105年2月3日晚上十點多酒駕紅燈違規右轉時被臨檢攔查(並無造成任何交通事故),當下酒精濃度為0.35。
後來被帶去派出所做筆錄,並且有開了兩張紅單為紅燈違規右轉以及酒駕罰單,當下警員有特別交代紅燈右轉的罰單得先繳納,酒駕罰單則看判決!!
於派出所做完筆錄後轉至分局內拍照及壓印指紋然後在拘留所過了一夜直至隔天105年2月4日被帶往地檢署開庭,由於當下處於睡眠不足已經驚恐的狀態下加上檢察官的聲音不是很清楚,所以沒有很仔細聽到判決內容,依稀記得比較清楚的只有問我對於筆錄內容是否有疑問以及承認之類的話語。
檢察官聽到沒有疑問也承認筆錄內容後本人未聽清楚檢察官說判決內容(而且說得很快)就直接被帶出去領取個人物品以及簽名後就跟我說可以離開了...
期間紅燈違規右轉的罰單有在7-11先行繳納,另有看到一筆22500的罰鍰但無法列印,回家上網爬文才大略知道規則是...等法院判決!!!!?
大約三月初收到地檢署寄來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看內容大概解釋為當天的犯罪內容的事實還有移送時間、單位以及程序還有犯罪內容的刑法條則內容...最後則是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的說明書。
又於今日105年3月22日收到了地檢署寄來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
大約內容也是犯罪事實以及情況還有刑法條則附加一張三月初曾經收到過的聲請簡易判決書。
重點來了!!
判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換算起來就是新台幣六萬...對於本人實在是有相當的困難並且也相當後悔做出此行為...所以來這不恥下問....望各位專業律師能替本人解惑!!!
請問一下:
3.此罰金新台幣六萬繳納後,警察開的紅燈兩萬兩千伍佰元的罰單是否還要繳納!?如不需交納就是去監理站辦理銷單即可?!
4. 根據網路大約爬文內容是需吊扣駕照一年,但是駕照不知何時遺失了...
5.簡易判決書內容第四點:如不服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付繕本)括號內的意思是簡易判決書?
其實沒有想說要上訴,在網路爬文的情況下似乎這樣已經算是很輕的判決了
只是想知道說...
1.代表10日需繳納罰金完畢嗎?
2.10日內要提出申請分期繳納或是勞動服務嗎?
以上!!文章打得有點冗長,但本人希望可以盡量詳細說明當天以及本人的情況還有問題點。
感謝~

我想諮詢有關詐欺案件,文有點長..
我與男友假日都會找臨時工賺取生活費打平平時開銷
103年奇集集還沒倒時,我都會在上面徵假日臨時工
什麼清潔打掃,包裝,佈場,排隊等等等等..這類工作我們都做過
那時候打來了一通自稱是做保險因業績很好的業務要出國出差一陣子
(因我手機有安裝來電顯示哪個區域的APP,上面顯上大陸)
所以台灣的業務需要一個能幫他收送文件的人領取一件可領$1000
第一次對方要我去空軍一號領取文件!但卻要我送去指定家樂福置物櫃
當時我覺得很怪,但對方說是因為住附近的客戶剛好帶小孩外出!
後來配合取送件一個多月...但並非每個禮拜的假日都會有件
對方不是用LINE與我聯繫,不然就是用skype打電話給我
後來警察找上我男友說拍到他的機車
以及我們放的文件通通都是存摺跟提款卡
我們從來沒開過文件,根本不知道裡面是存摺跟卡
也提供LINE對話相關文件!
但警察說我們是共犯且如果沒有抓到最上頭的人就要我跟男友擔全責
104年第一次到監察庭,我們當時沒有認罪,
很想問...這樣會被判刑抓進去關嗎......
我們是初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被起訴,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決定答辯之方向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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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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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仍有爭執無罪之空間,至於是否可以共同委任,也要看您們繫屬法院是否同一以及案件是否同一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無罪答辯應視案情而定,本件若您確實沒有做,則可以朝無罪去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蒐集您與對方之電話錄音,並製作錄音譯文,同時蒐集與對方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再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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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說明:
我任職公司疑似想讓我離職,將我轉調到本來就對我有意見的主管下。 在未調職前該主管就已經非常喜歡打聽我的私生活(下班後),即便我的臉書封鎖他,他還是會透過其他管道了解;或是透過連絡雙方相識的人打聽我的動態。(調職時,曾經發生他拿我臉書文章要另一位主管對我提告知事情,已獲判不起訴處分) 我喜歡跟同業互動,偶爾會飲酒,該主管酒量不行也不愛參與此類活動,因此對飲酒型的聚會很反感。
去年9月我與同業於非工作時間(下班後)應酬,他就以維護公司形象為由要我減少相關活動;本月又發生相同事情,該主管並告知同行業者不要在此行為發生。
我認為該主管行為已打擾下班後的私生活,這樣是否有任何法律(刑事或民事)方式讓該主管不在「關心」下班後的生活。
謝謝



事情經過
我前男友拿我身分證去給人家報稅,在我並不知情的情況下
同時報了三家公司,總共被告有6個人!!!
而目前第一家公司的判決下來了,但感覺他絲毫沒有誠意要和解
判定他有罪裁定書寫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以及刑法第216條
但因為我這庭在台東我只有透過書記官表示意見
我不懂這兩條是什麼意思,寄來只是簡易判決書
尾端寫說:
本間係刑事訴訟法程序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名及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人告訴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訴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令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請
可是這幾年對我造成的損失非常大,我家是低收入戶
卻因此這樣無法申請低收入戶以及弟弟的在學免學雜費
媽媽生病也無法申請任何補助
我媽媽因為這件事情差點自殺
加上我上班又要跑法院跑來跑去、又要繳稅金
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上班請假費用、以及低收入戶的損失呢?
請各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疑問嗎
因為我請不起律師所以這場官司都是靠我自己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我在95年投保一份壽險.當時是跟我一位叔叔保的(我媽的好友)。
之後因位一些問題有更改過保單.及補發保單而在更改保單或補發時.
都是我那位叔叔的老婆來跟我接洽.那位阿姨來拿資料給我簽名時資料上都是空白的。
基於信任.我也都先簽名她在拿回去寫資料。
最近因為我醫療上有些糾紛.導致理賠有些問題.而我在翻看保單時也發現我主要保險人是那位叔叔.
而與我接洽問題的是她老婆.另外保單上簽名的都是他女兒 不過我從未見面過他女兒。
問題一能請教這樣子她女兒從未與我親見親簽 可以嗎?(她可以幫我更改保單契約嗎.非主業務員)
問題二..與我接洽的阿姨跟本不是我的主業務員 可以嗎?(非我保單業務員能跟我接洽嗎)
問題四..請問我能主張原保單之後的更改無效嗎??因為起因都是更改保單但業務員都未對我詳細解說
導致有些我原本的附約被刪掉.造成我之後醫療理賠上的問題!
問題五以向保險公司申訴.但都只說我有簽名。其它問題都輕輕帶過! 請有經驗的幫解答 謝謝!!
保險公司已回復.申訴沒過.他們強調我已簽名代表以認同.現在正等書面報告寄來準備向評議中心申訴.請問這有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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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我主幹道直線,經T字路口對方為剛從加油站加完油出來,紅燈右轉,我因閃車他車,自滑車禍,應初判表上警察依照現場狀況繪製初判表,沒寫到對方闖紅燈,堅持表示他無責任,過了半年快到刑法追訴期,只打過2通匿名電話,我車禍跟手(三角纖維軟骨)開刀都沒來探視過,這期間調解過2次,我就提告了,之後開了一次偵查庭又調解了3次(對方調解5次只出現過一次),最近車禍鑑定出來我為無照則,對方對方為紅燈右轉為主因,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書,說已經偵查終結,認定提起公訴,但裡面又寫到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首,請依刑法62條減輕其刑,想問一下律師,法院最少約判幾天??請問如果要刑事附加民事如何提出??要先寫訴狀,在第一審開庭前拿到法院提出嗎??還是第一審的時候在法庭上提出(如果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是否也要先寫訴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