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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因公司欠薪,本人與公司負責人進行勞資調解並成功。
內容為分12期償還積欠薪資,至本月已償還2期。
今日負責人來電說: 他已經從公司退出經營與股份,並不再擔當負責人之職務。
並表示債務依舊由其償還,因擔心公司方不會處理此欠償薪資,故要與我討論,希望簽署一文件表明由舊負責人償還,以保障我權益。
1.積欠薪資與調解時,其均擔任雇主與負責人之角色,今天他退股退出經營及可擺脫積欠薪資之事實? 我僅能向公司方繼續求償?
(照他說法公司方已掏空不會有人處理此債務)
2.如其有誠意,繼續償還即可,為何要再簽署所謂"保障文件"? 詢問他文件內容也說不太清楚,只說要見面討論。
這雇主狡猾成性,與其交手實在不愉快,希望有專業的律師能幫我解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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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具有可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果,也就是等同於法院判決之效力。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你要注意你的債務人是誰 應該還是公司 負責人只是代表公司而已 所以如果要簽立相關文件可能還是要注意 否則會影響你自身權益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事發是今年2月底 我先描述一下車禍當時經過
我們開車 對方騎車
後車輪已過半(做筆錄有說明 警察畫的圖也明顯)
對方車速過快撞上我們(號誌為閃黃燈)
因那邊沒有監視器
而對方的筆錄一開始說 不知道xN
與當時情況極為不符
這也就算了 我們願意趕快讓此事情落幕
於是對方提出賠償金額37萬元
然後我們盡量壓低 15萬 對方說可以接受
對方受傷的狀況大致為 腿骨折 最為嚴重
我主要想問的是
對方開出的賠償明細有些問題
Q1:對方有請看護 2000/天 照顧60天
但照顧人是她的姐姐 (不清楚是否有看護執照)
請問這項賠償合理嗎?
Q2:對方薪資開出23000/月 6個月
需要請對方拿出薪資證明且要醫生證明嗎?
Q3:現在還在申請調解的階段
若之後上法院 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是她們撞上我們的
但真的就只能這樣嗎 ?
Q4:若對方拿不出薪資證明或者執照的話




你好.是這樣.我朋友ㄉ小孩未成年.因為妨礙電腦罪導致被害人損失3千多元.在法院依情節年齡上已被判處罰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民事部分被害人要求賠償10倍也就是3萬多元在庭上就已表明10倍金額太多超過能力所及無法負擔..為被害人堅持要10倍.因我朋友是泰國籍.對於法律常識不懂.就跟對方和解.請問這樣合理嗎.另在庭外我朋友已先拿1萬給被害人.另寫和解書<由對方提供>剩餘部分.分期每月付被害人5000員直到付完為止.又因為被害人寫和解書時把甲方<被害人>跟乙方<加害人>寫顛倒.導致變成被害人需付給加害人每月5000元<法院有留底>請問這合解書還有效用嗎.再來就是4月8號開庭沒多久被害人打來要錢.我朋友就把電話給我叫我跟對方談.在談ㄉ過程中都希望對方不要得寸進尺.該給ㄉ一定給.隔天她竟然被害人ㄉ家長打給我朋友說我恐嚇她.還說她是公務員.是否我可以反告她誣告毀謗另我朋友有上訴.在5月22日將開調解.針對上述.是否可以要回多給被害人ㄉ金額.或者重新談和解..但願能得到解答 感恩...



樓上住了一位不講理的鄰居,在頂樓加蓋一層違建鐵皮屋,常關閉前往頂樓的路,將公共區域宣示成自家擁有.最近家裡浴室又發現漏水了(之前已有一次前例但在不同部位),找來的水電工敲開自家牆壁後發現水是從樓上下來的,上去找樓上的時候她說她故意倒水的,找警察陪同時又改口說是我家裝修,損壞她家建築物才會導致漏水,我說那找專業人士來鑑定她又不肯,警察去看她的浴室的確是積水不消,但是她就是不處理.還常常在半夜發出噪音,請警察處理她就開始抱怨是我家怎樣,反覆的發生,導致我母親無法睡覺,身體不堪負擔,已送急診好幾次了.
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想請問:
1.漏水問題因為她不肯讓我們請專業人士來鑑定,所以一直僵持不下,
找警察調解無用,等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又說要等一個月,請問我們可以直接發存證信函請她面對,寄存證信函無用時再上法院告她?
警察陪同時,我們有錄影存證,證明她不願意讓我們請人查看,同時在影片中嗆法院見,要告我們誣告,請問我們這樣算誣告嗎?
2.我們懷疑違建部分導致建築體承重改變,所以才會天花板到處剝落,甚至可能是漏水的來源之一,我打電話去檢舉時,發現違建部分已有人在去年10月去檢舉了,該區負責小姐說核拆單已下確定為違建,但我打電話去負責拆違建的組長那邊時,卻回覆我要查明是不是舊違建,請問舊違建就不可拆除嗎?
3.噪音部分導致我母親精神耗弱,身體不堪負荷送醫急診多次,請問這部分可以告她嗎?
如打算告她,請問我們該準備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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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若可證明對方為主因,可對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其修繕之;關於違建部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共有部分於全體共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噪音問題,您須先蒐集相關噪音錄音證據,再對其請求侵害居住安寧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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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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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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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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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和人發生事故 對方求償金額和保險公司這邊肯提供的金額差距過大
後來對方便提告 也上了一次法庭 目前是繼續調解的狀態
先不管對方的金額 但很明顯這邊保險公司提出的金額就過低
做筆錄時警察這麼說 上簡易法庭時庭上也這麼說
保險公司說了一堆理由 其中一項差距最大的就是 對方薪水補償部份
因為對方剛上班三個月 實際天數則差不多是兩個月時間
保險說至少要半年以上的薪水證明才能照價賠償 所以不肯支付
請問這方面是怎麼看?
我當初保的是全險 保額差不多是400萬
但依目前來說 保險公司只肯拿2~30出來 另一半變成我這邊要自己負擔
總感覺保險公司根本不管死活 我這邊也鬧得快抓狂了
當初因為沒時間跑調解 只是委託了一次保險公司代理 後來對方就提告上法庭
請大家告訴我這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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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某知名出版社從去年便已經有拖欠稿費和員工薪水的事情,到了四月中旬,這件事情才鬧大。雖然我並不是拖欠稿費事件的受害人之一,但是我已經對他們失去信任,進而想要解除合約。(我和那家出版社有簽訂電子VIP合約)
在四月中旬,我發出一封要求解除合約的信件,但是他們的網管卻只給了「待相關人員回覆」的超級官腔回應,然後就沒有下文。於是,我又在五月三日寄出一封信,卻都沒有回應,才在5/4知道有網友證實了5/1他們的公司便沒有人再去上班。我則是在5/12才把存證信函弄好寄出去,追蹤信函的下落,發現沒人收信,已經被寄放在郵局領收。
現在那家出版社還沒倒掉,但是幾乎已經是半倒掉狀態,內部人員完全失聯,存證信函也沒有寄到任何相關人員手上。就算我的筆名已經解綁,版權依然綁在他們手上,儘管不是什麼優秀的作品,但是我真的很怕合約上所說的「權利轉讓」發生。(上面寫可以轉讓給任何第三人,或是用共享的方式享有權利)
既然他們惡意失聯,那麼我能不能直接去申請解除合約?還是只能聲請調解或是訴訟來解除合約?我手上的合約,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關於解除合約的方法,在合約滿十年的前三個月,可以提出書面資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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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委託我處理所有事務,雖然我不是登記負責人(因為負責人也是人頭,他在另一家公司上班),但公司內部包含採買、召聘、發薪等..一向都是 我處理,去年因公司業積下滑,負責人把公司存款全數領走,導至11/12月薪水沒發給員工...1月份要收到貨款後時,我也有跟負責人說收到錢後要先支付 員工薪水,他也口頭答應,所以我請廠商把部份貨款支付到我員工薪水戶頭,其他均存入公司帳戶...之後今年1/2月份也沒支附薪水給員工,員工也都相繼提 告、調解(調解後也不覆行)..目前要提強制執行...我也離職了...而最近負責人針對我當時先發薪不滿,說我侵佔公司貨款要告我..請問我沒有多拿 錢...我也知道口頭答應沒有證明..之後沒發薪也証明負責人根本不想付薪給員工...這樣也算"侵佔公司貨款意圖為不法第三人所有的業務侵佔"嗎??
另外,公司股東是否可以對負責人提告掏空公司??要有什麼資料才可提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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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裡面寫到「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意思是指被要求強制執行的一方,若不符該裁定,還可以藉由其他方式去改變這裁定結果,是嗎?
【全勤獎金】
公司未依調解記錄結果,於5月12號將該筆天車訓練費用9,150元匯入我的戶頭,只匯了5,150元,得知這結果,翌日旋即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狀,但也就在今天,收到了公司以掛號寄出的郵件,信件內文說道該筆4,000元扣款,是2、3月未達全勤的扣款,然而:
1.所謂全勤制度,早在102年12月時,因某位同事之故,老闆便廢除,且在當月即接下來的幾月份裡領薪資時,也未曾見同事(包含我)有因請假而被扣全勤情狀。
2.薪資明細條也沒有全勤獎金之欄位。(薪資明細條我皆有留存)
3.我於103年3月31離職,期間102年11、12月,103年2、3月領薪資時,皆沒因請假而被扣全勤一事,公司卻遲至5月13日才將這因之前調解記錄結果必須給付的天車訓練費用的差額4,000元款項給變更名目,說是2、3月份未達全勤而扣款。
以上三點。
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於法有據?我應當如何捍衛我自身權益?」
懇求律師們的專業回答,俯首再拜!


你好~
小弟我因為去年3~5月分別在臉書上轉貼ift公司的圖片共五張,
9、10月的時候收到對方的指控違反著作權,由於家庭環境不佳,對方開口金額(15萬)本人無法負擔,我也給對方看我的年收入以及負債狀況(負債大於收入),但經過調解委員會依然無法調解成功,在上周五5/9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這五張圖是當初在別人的臉書社團及粉絲頁所複製的,當時也經過該粉絲頁面及社團的負責人同意轉貼,但是直到9月收到ifit公司的存證信函才知道原來圖片擁有者並非當時的社團及粉絲頁所擁有 而是ifit才是擁有者,只是我再回去找當時的來源圖片時發現對方早已收到ifit公司的指控所以資料皆已刪除,也無法舉證出我的圖片來源,這段似乎在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沒有註明
這樣是否需要再以書狀呈述嗎??
如果這樣依然是有刑責,那是否有辦法讓法官判決可以輕微一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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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發存證信函限期請公司給付差額, 若還是不付, 直接拿調解成立的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 ... (恕刪)
您好:
請問存證信函內容是否為這樣寫?如有錯誤,還望修改指正,謝謝。
「敬啟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勞資爭議調解乙案,業於民國103年4月25日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合意,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所扣之訓練費用新台幣9,150元,公司將於103年5月12錢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並經台南市政府依法備查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案將可強制執行,為免因小額金錢致查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財產,造成更大損害,請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差額新台幣4,000元以函件掛號報值裝法定紙幣方式寄達本人,並請爾後不得拖延付款時程;若仍不願付款或仍推諉不為,本人將依法主張法律權益,特函催告付款,希勿自誤為禱。

您好,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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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先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再依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具有可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果,也就是等同於法院判決之效力。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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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對方簽了保密協定卻未遵守,當然會有違約金的問題,但要看你們當初有無約定違約金賠償,另外他散佈攻擊你的言論,會構成刑法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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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13.12.23至新北市中和某間公司任職,公司實際經營人於2014.04.14一早打電話告知我、並請我向全部現職員工(連我共3名)告知不必再進公司,在此前一週公司實際經營層級曾提及公司要搬遷至他處辦公。
因此,我與其他兩位同事就一邊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應在2014.04.10發放而遲未給付的3月份薪資,邊等待公司的異動決定。之後我等3人輪流再致電公司實際經營人等皆遭掛電話、不接,3、4月份薪資也沒有拿到。
公司於員工到職時有取走員工的身份證影本、帳戶影本,說是要辦理勞健保與薪資轉帳,我們員工在2014的1月底發現公司沒幫員工辦理勞健保,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他們都回說在辦了、過兩天會辦好、最近比較忙一定會辦,又先給員工到職到2月份的未幫員工辦理勞健保的補貼,我們員工就只好等待;而薪資卻一直都是用現金方式發放,打卡叫我們用手寫、沒有薪水條,也完全沒用到帳戶(期間公司的固定員工+到職很快又離員的員工,一直都有維持超過5個人以上)。
以下是我等3名現職員工處理到目前的狀況:
1.4月中,向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會去函公司登記地址、公司實際辦公室地址遭「遷移不明」退件、去電資方也遭掛電話、不接,4月下旬調解會議當日資方未出席,調解會回:只要資方一直避不出面,調解會怎樣都通知不到資方,無解;
2.向勞保局、健保局詢問,兩個單位都查不到公司加入投保單位的證號(即自始至終皆未加入),且該公司在財政部國稅局已於2013年註銷稅籍(這些都是這次各單位幫忙查出來的);失業補助、工資墊償我等3名員工都不能申請,這兩個單位回:同上,公司全數(地址、資方)去向不明,什麼都查不到(公司主體不存在),只能結案。
3.向經濟部商業司單位查詢,其回覆確有這間公司登記在案,但經濟部商業司也不清楚這間公司是否合法,最後該單位回:已轉檢調單位追查(目前待經濟部商業司回覆進度)。
想請問:
1.包括報警,警察都不太願意受理,說是民事,叫我們自行提告求償。可事實上,公司稅籍已於2013年註銷,仍對外大量招聘職缺,求職面試者不計其數、絡繹不絕,通知報到任職的也不少,公司看似擴大營業、正常經營(2014年初也搬到更大間的辦公室,還裝潢了攝影棚),而遭公司實際經營人以惡意辱罵、避不談聘僱薪資條件、無預警的一通電話就叫他不要來了…逼/辭退受害員工至少明確知道的就有超過6人,還有更多是叫來上班當天又叫他回家不用來了的,或叫他先來做個幾天,最後沒給薪水或只給車馬費打發的,應該有超過10人以上;公司對外宣稱是網路電視台,或直接說是電視台,也弄了有模有樣的攝影棚,可是不能用;然後,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不斷對招攬來的客戶說要他們拿錢出來投資,整個下來,感覺公司有點像是空的、做樣子的,這不算刑事嗎?
2.我們受害員工收集資料到現在,發現公司可能用大量招聘(公司有員工的感覺)製造有在運作的假象,也就是說,公司可能一開始就存在惡意不給付薪水的預謀,我和另兩名同事因為有實際的工作內容(網站設計、架構規劃、寫企劃書並負責對客戶簡報),所以前面有付我們薪水。其他像是攝影師、導播、節目主持人、後製剪輯、業務、行銷企劃,都是被應徵來做樣子,很多人都沒拿到錢(我也沒有全部人的聯絡資料,有的連叫啥都還不知,做3天、5天、10天的都被叫去外面跑,之後就不見了)。若公司是從一開始就存在惡意騙人來做白工,這又算什麼?民事?刑事的?
3.我們現在可以進行的,法扶說,到地檢按鈴申告最直接,但相關費用我們都已經沒有拿到薪水2個月了,也拿不出錢來處理,無論如何,要達到「誰能幫我們有效追查到資方出面、且讓資方給付我們應得的工資、資遣預告工資、資遣費,然後,讓我們能先去申請失業補助度過這段頓失收入尋職的時間」,下一步該怎麼進行?
ps.事情發生的地點在新北市中和區,公司在經濟商業司登記的地址在台中。
感謝熱心的律師幫忙回覆,所有的相關資料(除了還在聯繫有來求職面試或被騙來做白工的人之外)大部份都整理好了。
以上,林小姐懇切諮詢(我另兩個同事都快放棄了,說連政府都查不到,我們能怎樣!但公司實際經營人等還繼續遷移他處在外面騙!?這是不行的!)



發生事故有一個多月了。當時是我機車綠燈直行,對方對向車道違規左轉。造成我一個月的新機車維修費達七萬,購買時為九萬。急診未詳細檢查,X光只照右腿。但是雙腿都有外傷和腫漲。後續四天傷處還是腫脹,我就近去醫學中心診療。診斷出膝後十字韌帶斷裂,頓時晴天霹靂。正值而立之年,努力衝刺成家立業之時,又是經濟之柱受此惡耗。連續數週過著寢食難安,已淚洗面的日子,心頭的壓力無言語可以形容。當日車主(非駕駛人)有來電說有保險會願意負責,但是之後距今一個多月肇事者一通電話和探視都沒有,讓人不驚懷疑他的誠意。因為韌帶斷了是長不回來,目前復健中還是不排除未來需要開刀重建的可能。想請教狀師們: 我該直接提告還是要申請調解呢?該怎麼做對我的權利較好?如果駕駛人和車主無血緣,保險是否不賠?


各位好
目前居住的透天厝分三層,產權分別為父親的三個兄弟,樓梯為內梯 (一樓要到三樓一定要經過二樓的內部)。 一樓上二樓的梯間目前以木板簡易區隔出動線,但有大約50*120公分的空間凸向一樓所有權人的住家當作鞋櫃空間使用。一樓主張這個凸出的空間佔用到他家所以要求拆除鞋櫃讓整個隔間從樓梯至大門切齊。因調解不成對方值接逕行拆除。
想請教
1. 這樣的拆除行為是否已經構成毀損罪?
2. 一樓的後半部曾經外推近20坪,對方要求二樓的建物及閒置物品限期移除 否則將逕行拆除。(目前有外推3~5坪左右當作廚房,其餘為空地僅搭圍 牆種些花草,無遮蓋物),此舉是否構成恐嚇? 又到時候如果逕行進入我家 的範圍拆除也構成侵入民宅及毀損?
3. 一樓在騎樓的部分搭設鐵捲門僅留約門寬 (兩人寬)供二、三樓出入,是否 可以舉報違建?
還請各位指點迷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共有部分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若對方有侵占共有物之情形,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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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申請威寶電信電陸續有以下問題,並已利用消基會網路線上申訴,也有提供手機自行測試xls檔,訴求是無償解約,想請問我還有更快速的方式達到無償解約的訴求嗎? 消基會所謂15天後申訴對象不回應將要求雙方當面調解這樣的成功率有多高? 我是否需要提供更多的佐證資料? 謝謝!
以下申訴通訊品質不良地點均為住家
網速過慢。(自2012.10~2014.04開通使用至今,已申訴達20多次,VIBO仍無法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對策,業者聲稱最低網速要有384kbs/s,但測速值經常性未達此標準) 訊斷。 網路突然中斷無法上網,自2014.03~2014.04 頻繁發生。(每天不定時產生) 通訊不良。2014.03~2014.04 發生無法通話、通話中斷、聽不清楚通話內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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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初判表之肇事因素分析,您這一方並無肇事因素也就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情形存在,因此即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也沒有賠償責任(無過失即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無過失即無須賠償),但應注意的是,告訴人一方在初判表之分析結果不利之狀況,尚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力求翻盤,而相對於初判表為警察機關之初步分析,鑑定對於檢察官或法官來講是比較有證據力的,所以後續鑑定結果事實上是更加關鍵重要。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對方似乎有先聲奪人的氣勢,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行經支道未停車禮讓
而對方車輛跨越中線左轉 以及酒測值0.09(但是平衡測試有過)
鑑定結果出來是雙方皆為主因
最近進行了第一次調解
對方保險公司咬定我無法提出薪資證明(扣繳憑單)只願意賠償基本薪資的一半(也就是大概快一萬),我方無法接受於是選擇提告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此時還沒提到精神賠償部分
我想請問
如果到時候上法庭 針對對方酒測值這點是否能提出?
(當初做筆錄時員警是說有過平衡測試就代表酒駕跟這起案件無關)
關於薪資雖然我只能提出在職證明 但是我每個月有房貸跟就學貸款要還 是否能作為一部份的佐證?
關於診斷報告聽說甲種的醫生會不願意開 那乙種的在法庭上的效力如何?
除了以上 還有甚麼比較需要注意的?
麻煩各位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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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國102年8月下旬本人前往XX企業社應徵,公司承諾月薪2萬元、月休4天(星期天),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的條件聘請本人,本人在民國102年8月28日開始任職。公司在民國102年10月宣稱因產品些微瑕疵,廠商需求量下滑,因此,公司改變了休假方式(六日休假,星期六不支付薪資),導致員工每月薪資只有14000元至17000元不等(尚未扣除健保);國定假日要上班,公司並未給予補休,薪資也未加倍給付,颱風假不用上班,但一樣不支付薪資。加班費以1小時90元計算。直到民國103年4月4日為止,公司仍然未恢復正常休假,薪水也未達基本薪資。
所有員工幾乎是民國102年8月底到職,公司卻到民國102年12月才替員工投保,公司解釋員工未達五人公司無須幫員工投保,且宣稱替員工投保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祉;直到民國103年2月下旬,本人於網路發現勞資雙方相關法規,詳細閱讀後才發現公司未遵照相關法律規定,察覺此事後向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詢問如何處理,勞工處要本人先申訴,會派稽查人員去了解;稽查人員查訪時,卻只和公司負責人洽談,並未詢問員工實況,之後,未見公司有改善問題之意思,甚至企圖掩蓋違反法令之事實,並要求如稽查人員再度查訪時,員工須遵照公司的說法(有利於公司),員工不得自行敘述真實情況。公司無法給予員工應有的保障,且已觸犯法令之規章,因此,本人於民國103年4月4日,向公司提出離職,並向公司具體請求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薪資,公司在民國103年4月8日通知本人至公司領薪資,公司只願給予加班費用不足的部分,不願支付其他應給付而給付不足之薪資,之後,本人前往北港鎮就業服務站諮詢,才發現公司替員工投保之工會,與公司工作內容性質毫無相關聯,且投保之工會為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因此,本人向雲林縣政府勞工處申請調解,並請求公司應給付而給付不足之薪資、資遣費用、以及補提相關保險費用及勞退6%,因公司違反法令而使本人權益損失,進而導致本人離職,因此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予本人。
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我的請求是否恰當?是否有那裡未注意到的?
不知道我這樣的情形在調解委員會是否能順利拿到我該有的薪資呢??
請專業律師幫我解答!! 感謝!!







兩台機車都是要直行
小弟是要超車(他的機車是在我右前方 而我想從他的左側超車 有保持距離才加速) 而在我右前方的機車在我加速突然轉進來我的車道(未打方向燈) 我已經煞車 可是來不及還是撞上了
這是發生在機車道裡面 有所謂的路權嗎?
因為車禍我是在他後面 造成追撞
然後當時做筆錄 我是跟警察說 他轉進來 所以我撞上他
因為對方先送醫後才做筆錄…之後他跟警察說他沒有轉出來
就在最近 警察跟我說我超速 責任錯的全是我…
然後也亂說我自己承認超速…(可是我都沒接過警察的電話,或是到警察局去…對方或是對方的保險業者也沒打電話過來問過)
因為也還沒和解,所以我也想為我的權益爭取一下…因為目前被警察亂說... 屆時調解時 我怕我吃悶虧...



本人在月中時在一十字路口與一台對象左轉之白牌貨車發生車禍,機車車頭全毀且雙膝挫傷,車禍機車維修費用約1萬,醫藥費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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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了車禍分析初判表,對方為涉嫌轉彎未讓直行車先行(安102-1-7),我方為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安94-III),想要跟對方要求7成賠償卻碰釘子,對方認定我方機車右側超車且頭低低未看車前狀況,故不想理賠我方想走法律途徑,有點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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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說明:本路段為雙向單線道之十字路口,當時我方順向路口有一台貨車正在等待左轉,因車體大小關係我方無法得知對象是否有轉彎車,我方機車從欲左彎之貨車車右側直行前進,被對象左彎(且起步速度頗快)直接迎頭撞倒,車頭與大燈全毀,對方貨車車頭板金微凹,本人當下雙膝受到撞擊無法行走,警方到場後對方態度不佳只想拿1000元了事,所以當下並未和解。對方車損輕微,我方機車有幾天無法使用只能尋找其他代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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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方在撞傷人後未詢問康復狀況是否可以當作求償依據?對方一口咬定我方右側超車,但在我認知中,機車因駕駛行為的關係並沒有像汽車般的右側超車認定,且我方是與順向欲左彎車並行再從右側穿越直行通路口,應該沒有右側超車事實?而我方頭低低未看前方是否會影響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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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電話求償,對方貨車駕駛找他爸來跟我理論,威脅我說他是蘆洲的XXX很有名,且說是車是他(駕駛的爸爸)的,我告他的話他會告誣告且求償營業損失(白牌貨車可求償營業損失?),目前我方處理方式為請警方轉介調解委員會,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可以改提業務過失傷害嗎?),請問這種狀況是對我方不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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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說對方怎麼沒去申請初判表他說沒空,被撞還要被威脅,感覺很不好。
請問律師大哥大姐們,現在這種狀況,小弟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林律師 您好:
我于近日收到士林地方法院的通知書,於下週三要前往開調解庭,內容為我的生父要索取扶養費,以下是我的案件簡單說明。
我的生父在約我6歲時就不要我跟我妹妹,所以那時候我們就跟媽媽一同住在外婆家,從小到大都是媽媽一手帶大,而且期間都生父從未拿過一毛錢供我與妹妹教育、生活。
據母親說法,當初生父因為欠錢所以不敢出面,所以他們的離婚手續拖到我國中時才辦理,然後我的扶養權法院判給母親,妹妹判給父親,但父親想要錢,所以要我母親多付20萬將妹妹買回,但付錢的事並沒有寫在離婚協議書上。
從6歲到我現在36歲, 30年沒有聯絡,如今他卻要來索取扶養費,請問律師這樣的案例是否有辦法免除扶養義務,另外如果我們都不想見他的話,是否是委託律師處理較好。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以上,呈請 鑒核。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事情是這樣的,當晚我騎著機車,當我快騎到路口時,聽到後方有摔車聲,(大約已距離摔車處20~30公尺),於是回頭過去關心情況,對方是個60多歲的老太太,當時他不斷的說是我撞到他他才摔車,但問題是我根本沒有感覺擦撞到老太太,當下我也很慌,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前來關心的路人也幫老太太叫了救護車,但老太太只說他趕時間,要走了,還叫路人把救護車叫回去,並且叫我留電話給他,於是我就把電話留給他,我們兩個就各自離開現場。
事後他女兒打電話來罵我,問我為什麼不送他媽媽去醫院不叫警察,之後我們就一同到醫院會合,他女兒態度很差,當下我也不敢說其實我根本沒撞到老太太,而且檢查後老太太肋骨有骨折,之後我請警察來做筆錄,並且回到現場拍照,警察也說我的車沒擦撞痕跡,但已經移動現場所以也只能各說各話了。
老太太當時載了一堆回收的紙箱與瓶瓶罐罐,機車還加裝小拖車,且也沒駕照,在光線不夠而且他機車的車燈都被紙箱擋住的情況下我也沒特別注意到他,但我就平穩的騎超越他,一直到我聽見摔車聲時才發現老太太。 因為老太太有住院,所以我也有去關心,但他女兒態度仍然惡劣,甚至把我跟同學趕出去,我們也有問醫生老太太的情況,醫生說住院兩天即能出院沒什麼大礙,只是肋骨會痛,但據我之後還有打電話關心,得知老太太大約住院住了兩個多星期。
現在他女兒打電話來說要調解賠償一些生活費、機車維修費等賠償,於是我跟他說明了當時我並沒有撞到老太太,只是回頭過去關心攙扶,就被說是肇事者,然後他就掛我電話。今天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電話,得知下星期要進行調解。
想問的是我該如何解決?我真的沒撞到老太太難道也要賠償他嗎? 去調節我該如何應付呢? 因為還只是個學生,在外地讀書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有點不知所措,身邊也沒人能幫忙,只好上來咨詢了,謝謝><






事發地點在晚上無號誌燈也沒有劃線的三岔路口,路口有個小圓鏡,我們左轉有打方向燈對方右轉好像沒有打方向燈,我們在路口有看小圓鏡反射有機車,所以我們有減速停駛,但是對方好像完全沒看見我們絲毫沒有任何減速隨即撞了上來,撞到當下我們下車關心對方有是否有受傷,對方很激動說不要移動現場我要報警,當下我已經拿起手機報警了,隨即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我們等待警察到達處理現場畫事故現場圖...我們把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交給警員做為證據,對方跟警員講說我們把他拖行地板有痕跡,地板上的痕跡是其他貨車轉彎的刮痕,當警員量好事故現場圖時把車移動到路旁時警員說我們根本沒拖行他,地板上痕跡不是他的痕跡,我們就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在派出所作筆錄做得差不多的時候已經兩個多小時,對方在派出所門口跟家人在抽菸聊天看起來沒有不舒服之現象,但是後來對方家人忽然跟警員說對方身體不適要求??承辦警員叫救護車,然後救護車就把對方送往醫院........後來我們又去交通大隊做筆錄,我們做完筆錄後立馬到醫院探視對方狀況,對方家人說沒什麼大礙還要做全身檢查,後來對方妹妹問我們說想怎麼處理,我們問對方想怎麼處理,對方妹妹說要我們賠償醫療與機車和慰問金,我們也提出說車子個付各的醫療我們保險理賠,但是對方不同意。事後幾天我問對方是否看過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對方說已經有看過,對方妹妹說要幫哥哥處理車禍事件,對方妹妹說?機車估價要捌千多??,價錢如果你覺得太高你可以找你認識的車行估價,不然我們就走調解或者提告我們傷害罪請問一下車禍當下是我要跟被害人處理事情還是要跟她妹妹處理我搞不太明白,當事者又不是他妹妹怎麼都是他妹妹在處理呢?詢問一下小轎車跟機車發生事故都是小轎車的錯嗎?當下對方沒有送醫事後才表示不舒服送醫院,請問這樣傷害罪會成立嗎?


1:公司在3/31的時候,請到一位司機,該名司機已經64歲,只剩下一年的時間可以開車,當初我詢問司機,問是可以保勞健保,該名司機拜託我,說他有領退休俸,千萬不能保勞建,不然會害他失去退休俸的資格。
2:當初跟該名司機說,以營業額抽成25%方式下去算薪水,如果該月薪水不到兩萬七,公司補足兩萬七。
3:該名員工平均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5個小時,時常不接電話也不回公司,不然就是接到電話以後說他在午休,叫我們別吵。
4:該名員工4/12+4/13完全不接任何業務電話,4/13晚上才打電話給我,說要把車開回來公司,馬上不做了,說我們操死他(每天上班1.5個小時,又常不接電話,空檔不回公司,說我們要操死他)(當初應徵時我強調說您64歲了,還可以開車嗎?這行很辛苦的,該司機回答我說他老當益壯,別小看他)。
5:該名員工上班14天,每天上班時數1.5個小時,離職當天沒按照離職程序,隔天4/14該司機撥電話給我,說我如果當下沒匯款,馬上要到勞工局告我。(公司規定匯款日期是每月15號)
6:當我向公司求證該名員工薪資時,卻發現該司機4/8號晚上該公司車出車禍(我沒向該名司機索賠),4/13號跟客戶收取款項也沒交回(這點算挪用公款嗎?,4/13晚上交車在我面前去撞路邊告示牌(後照鏡壞了)
7:因為沒按照離職程序,該車到現在還沒有司機駕駛,造成公司的損失,該名司機須要賠償嗎?盜用公司款項沒交回,還是我主動告知才說有,也沒交回。
8:現在該名司機卻說我應該用27000/30 = 900 X 14天 = 12600薪資給他。
遇到這種惡劣司機,還告我,我該怎麼對付他?5/5號就要去調解委員會了,心中真的很不滿。
以下是該名司機在公司這段期間所跑的車趟。
103年4月份車趟明細表 日期 行 程 客戶資料 議價 承攬商 司機收現未繳回 上班時數 4/1 三重線(上課) 1,050 段X勝 1個小時 4/2 三重線(下課) 1,050 段x勝 1個小時 4/3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3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7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7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8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8 三重線(下課) 1,050 段x勝 1個小時 4/9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9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10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10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11 新莊中和街155巷24弄26號一中信(乙車) 900 段x勝 1個小時 4/11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2個小時 4/13 台北-桃園新光三越(大有店),16:00回 4,950 段x勝 3775 5個小時 23750 X 0.25 % = 5937 19個小時 應付車資 5937 4/13未繳款 3775 應付車資 2162 洗車費 420 應付車資 2582

事發地點在晚上無號誌燈也沒有劃線的三岔路口,路口有個小圓鏡,我們左轉有打方向燈對方右轉好像沒有打方向燈,我們在路口有看小圓鏡反射有機車,所以我們有減速停駛,但是對方好像完全沒看見我們絲毫沒有任何減速隨即撞了上來,撞到當下我們下車關心對方有是否有受傷,對方很激動說不要移動現場我要報警,當下我已經拿起手機報警了,隨即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我們等待警察到達處理現場畫事故現場圖...我們把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交給警員做為證據,對方跟警員講說我們把他拖行地板有痕跡,地板上的痕跡是其他貨車轉彎的刮痕,當警員量好事故現場圖時把車移動到路旁時警員說我們根本沒拖行他,地板上痕跡不是他的痕跡,我們就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在派出所作筆錄做得差不多的時候已經兩個多小時,對方在派出所門口跟家人在抽菸聊天看起來沒有不舒服之現象,但是後來對方家人忽然跟警員說對方身體不適要求??承辦警員叫救護車,然後救護車就把對方送往醫院........後來我們又去交通大隊做筆錄,我們做完筆錄後立馬到醫院探視對方狀況,對方家人說沒什麼大礙還要做全身檢查,後來對方妹妹問我們說想怎麼處理,我們問對方想怎麼處理,對方妹妹說要我們賠償醫療與機車和慰問金,我們也提出說車子個付各的醫療我們保險理賠,但是對方不同意。
事後幾天我問對方是否看過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對方說已經有看過,對方妹妹說要幫哥哥處理車禍事件,對方妹妹說?機車估價要捌千多??,價錢如果你覺得太高你可以找你認識的車行估價,不然我們就走調解或者提告我們傷害罪
請問一下車禍當下是我要跟被害人處理事情還是要跟她妹妹處理我搞不太明白,當事者又不是他妹妹怎麼都是他妹妹在處理呢?
詢問一下小轎車跟機車發生事故都是小轎車的錯嗎?
當下對方沒有送醫事後才表示不舒服送醫院,請問這樣傷害罪會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