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大樓之前有請調節委員會調節內容有些地方我想釐清一些敘述的部分,原由為因為聲請人懷疑我之前的租屋人疑似工機具的機油有流入蓄水池所以設置5個水塔,所以調解後我也同意清洗併恢復原有水槽及安裝警報器使用但是聲請人居然要求我檢驗水質中機油有無機油含量(報價相當高要價5000元)及修復蓄水池內部原有脫落磁磚,我認為這已經超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之內文,所以我想釐清
內容如下:
對造人主張其居住大樓產權範圍內地下室1樓(產權為對造人所有)被聲請人放置5各不銹鋼水塔作為蓄水池致生糾紛,雙方同意由委員獨任調解,調解成立條件如下:
1.對造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並設置高水位警報器,已供聲請人民生用水,所需費用由對造人負擔.
另外我想請問因為大樓原有設計地下室蓄水池人孔維修孔位於地下室B1公共樓梯下方但是原有並無設置維修通道所以必須經由我產權內地下室區域通過,但是我知道根據公寓大廈條例我有義務提供維修時進出,但是之前有發生水位開關故障導致我地下室淹水,當時家具皆已受損,但是財損要我負責,所以我提出異議要大家將老舊蓄水池廢除採用頂樓水塔直接供水或提出其他辦法.想請問我要如何解決對雙方都較妥當.
1:當初我的仲介沒告知有漏水這麼嚴重 是交屋前請我的仲介陪同裝潢師傅進去設計裝潢 才發現 漏水非常嚴重 後來才想到這幾天剛好都連續下大雨 交屋前被我發現 卻推說他也不清楚 跟他配合的仲介也沒告知他 請問這樣他有責任嗎?
2::這些訂金是我去借來的 都要付利息 這些損失 我要找誰求償
3:如要走法院 時間要很久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及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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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最近我跟我兄弟,被父親以民事訴訟提告,
被通知先開調解庭,說要每個月付贍養費。
=========================
但是我父親在我小時後,就常家暴我母親,
以前沒有家暴法,只能四處搬家躲逃,
小時候都是母親在扶養孩子,
辛苦賺的錢,買的房子,都被父親敗掉變賣,
雖說他主張他也是有出錢扶養小孩,
但是簡直是出一塊花兩塊的程度。
現在小孩子長大的,還是不時的來騷擾,
認為因為有親屬關係,想像我們要求贍養費,
過程不堪其擾~~
之前還開過刑事庭,被告遺棄之類的,但是法官判不成立,
因為我們有寫答辯狀,闡述我與家人的經歷。
現在要開調解庭,但是我們不想餵了這種不負責任的人,付贍養費,
請要再調解庭上或是未來開庭時,
可以用怎樣的表達方式,
來請求向法官爭取免除扶養的判決呢?
於去年購得5筆土地,才知上面有地上物(5間房子)及佔有人(5戶)地上權設定(5人)PS.民國38年設定.調地政資料設定範圍空白.土地共有人+地上權人共11人都死了(戶籍)
已經跑遍所有公家單位和律師,每個都說....但都行不通目前一個律師說的她處理經驗多豐富叫我申請鑑界就會知道佔有人的資料才能告他們侵占,再送拆屋還地
但地政鑑界說:只能把土地鑑界,沒辦法查佔有人
一個律師說去法院申請訴訟佔有人,法院就會去查法院說你都不知道,我要寄給誰,沒有寄給該戶戶長的方式
寄存證信和拒收
調解會:佔有人都來了,表明不會和我任何調解(不買、不賣、不分割、、),他們比我還懂,叫我認了。
您知道我應該怎麼做:1.如何能查出佔有人資料?2.查不出來是否就無法作其他訴訟?3.地上權設定是不是有期限?雖然設定文件上無註明。我是否能申請地上權無效,該怎麼請?但我應該不需理會地上權設定?還是他們仍然有權居住?4.您知道有律師或幫忙處理這方面案件的人?
非常希望有您知道的部分一年多來跑遍了各單位只會跟我搖頭非常感謝您
請問:
1.這些人無繼承無權占有(地上權的人和土地所有權人.全死了
2.地上權已超過年限(38年設定)
3.房屋是重新翻蓋的.但74年的空照圖看不出來.只有黑黑的.可請鑑識人員鑑定屋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土地所有權人,您原可對對方主張拆屋還地、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但因目前您已拆除對方之鐵皮屋,似僅能主張之前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您拆除之行為,亦為一毀損行為,對方亦可向您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故目前若對方無證據證明為您所拆除,應先拒絕承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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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99 年協議登記離婚因當時他有家暴記錄所以那時有申請通常包保護令 但前夫離婚後拒付小孩教育生活費所以我於100年間曾提起民事訴訟也得到假執行的判決確定書前夫依然置之不理.至今年4月我才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命令去查封他的不動產及薪水孰料前夫竟因此提出離婚無效(因登記當時雙方證人未到場我們兩造就代替證人簽名蓋章)想要規避子女的教育生活費及重新談離婚條件.
今天召開調解庭 調解員勸我先撤銷強制執行命令因若真的告下去費時費錢
且前夫也會要求夫妻財產分配權所以對我不一定有利...
但我現的問題是: 1/為何前夫可以提離婚無效? 若他的提訴成立的話
那所有的時間點就都回歸到99年度離婚前 所以
我還是可以家暴/通常保護令去請求法官判決離婚
有效嗎??
2/撤銷執行命令後前夫就可以趕緊脫產 這樣我一樣
不一定扣的到他的錢 ; 對我沒什麼保障 請問我可以
要求前夫簽訂不動產抵押設定權給我小孩代替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相關程序,您也可以直接到法院的服務台直接詢問並撰寫書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個月初我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事情是這樣的在民國96年時有申請一支遠傳門號那時傻傻呆呆的給朋友打了快到兩萬,加一加 加違約金要2W7當時真的沒能力償還,也不知道該怎麼辦‧‧‧‧現在這筆帳轉到了管理顧問公司,這幾年期間我也沒收到什麼傳票或法院的信,當初電信留的電話是有接到幾通,接到這封支付命令看到提出要年息5%我真的慌了,趕緊提出異議現在我不知道若開庭我能做些什麼,因為不想讓家人知道 自己默默處理真的很無助,誰能幫幫我‧‧‧‧‧ 這是我5/26 發的文
6/26這天我收到調解的公文,地點在台中(我人在高雄= =")不知道是否能就近處理? 調解庭上除了主張時效抗辨還有該注意什麼嗎?如果對方沒到場是依我的說法或是還要再開呢?平常日要工作真的很不想請假,而且早上9:30到場真的很趕‧‧‧‧苦惱中(剛查了火車時刻表07:00的火車到那都9:40幾了)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向書記官聯繫更改時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向書記官聯繫更改時間,以上希望 ... (恕刪)‧
星期一我會撥給書記官,那請問我可以主張下面這條民法嗎?我的情況是第一次收到支付命令,因為不住在戶籍地而簽收者也是鄰居,據催收者說是有持續寄信之類的,但是我本人都沒收到而且也不知道,這兩天催收公司一直撥給我讓我覺得怪怪的,一直提議可以讓我減免違約金,可是我 不想在不清楚狀況下答應,所以後來都沒接(因為打的太頻繁了‧‧‧‧‧)請問可以怎麼處理?若法官不接受我的說法那如何談打折,我才能想辦法一次付清不影響工作呢?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93年4月) 第 18-23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5、126、127 條 ( 91.06.26 )法律問題:甲與乙電信公司間訂有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契約,約定甲使用乙提供之門號 撥打電話,須按約定給付行動電話之通話費。甲積欠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份 及同年五月份之行動電話通話費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九千八百六十 九元,乙經催討未果,乃依契約約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訴請甲給付上開 電話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甲則以系爭電話費請求權係 於八十七年四、五月份發生,核其性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 之二年消滅時效規定,乙迄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逾二年 時效,爰依法為時效抗辯。問乙對甲之上揭電話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 間為何?。審查意見: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 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你好,
車禍地點: 無交通號誌的十字路口, A方開車(南北向/路口地上寫有”慢”字), B方騎摩托車(東西向/路口地上則是寫”停”字), 初步判定是A方無減速(實則有減速再開, A方都已開過中間白線), B方判定是酒駕酒測值0.32, B方經醫生檢查為腿部輕微擦傷, 股間挫傷(也無法真正得知是舊傷或是因車禍造成的, 且事故發生沒2天就開心的上地方電視台唱歌), A方因是開車, 故車頭右前方保險桿毀損, 但現B方不願與A方和解, 硬是說要醫到其尾椎完全好, 可是又提不出正規醫院的醫生證明
問題1: 若是走到法庭這一步, A方的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前提B方是酒駕, 酒測值高且已構成公共危險罪, 簡單的說, A方會有多少勝算? 酒駕者到底是會承擔多少責任?
問題2: B方能否在每一次的調解庭中提高和解金(一次比一次高)
本件既然已經因為被害人先前提出告訴而開始偵查程序,則在檢察官起訴或為不起訴處分前,該案偵查程序均尚未終結(移調解若未達成和解撤告),亦不會有超逾告訴期間喪失告訴權之問題。
本件其酒測值並未超過法定標準,則除非有其他事證證明其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否則基本上應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之公共危險罪。另外若被告涉有公共危險罪而肇事致人受傷,則一般來講,檢察官也不會將同一行為割裂為二個部分而分別起訴,而會以同一行為涉犯二法條一併起訴。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行經十字路口時 我騎車停在斑馬線前方不遠處
突然油門故障爆衝我自己也嚇到剎車也來不及(跟車速絕對無關)
結果撞上一位婆婆跟他的媳婦孫子正在過斑馬線(他們是綠燈無誤)
那媳婦跟孫子是輕傷當天就沒事了
主要是婆婆跌倒撞到後腦勺有腫起來
後來送去醫院急診急救醫生研判有腦震盪跟顱內輕微出血的症狀
當天那個婆婆是住在加護病房過兩天轉到普通病房
(從車禍當天到出院她的意識都是清醒沒有昏迷過)
中間我有去普通病房探望過她精神看起來還可以
大概住院了一個禮拜就出院了
那因為這兩個月左右她還有陸續回診
所以最近我們才開始要談和解
因為我沒有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所以變成除了醫療以外的部分要自己賠
他們求償總共10萬元!
他們的說法是保母費兩個月4萬 看護費兩個月6萬
所謂的精神賠償也就含在這10萬元裡面了
(實際上是沒有請保母跟看護,小孩是請媳婦的爸媽帶,
平常是公公在照顧婆婆這樣子)
因為說實在話我每個月的薪資也才差不多兩萬出頭
對我來說負擔很重....因為我要還學貸、房貸、還要支付中風爸爸的醫藥費
一開始它們說不然看我每個月可以還個幾千她們叫我自己評估一下
沒問題的話雙方約個時間去調解委員會辦一下手續
後來隔一天就打來跟我說她們現在改變心意
她們說能接受的方式只有兩種(因為媳婦說婆婆之前的學生有人現在是在做律師的,所以我想也有可能是婆婆學生建議的,婆婆之前是國中英文老師)
1.我先付4萬元,之後每個月還1萬元還要簽下本票
2.我去跟銀行申請小額信貸,直接賠償它們10萬,之後償還對象變成銀行,利息 自付這樣子
當然去調解委員會這條還是沒有改變!
以上,基本上我很有心想解決這車禍問題
但說實話這個賠償金對我來說真的頗重..
所以我想問
※它們提出10萬元的賠償費用合理嗎?我該接受嗎?
※如果我接受了,那採取哪種償還方式會比較適合!?
以上三個問號,希望能得到3個詳細的解答
很急,希望各位優秀的律師或對這種事情蠻有經驗的朋友回答一下
非常感謝各位幫忙,謝謝!!!!
起初,我去看房,全新房屋,裡面甚麼都沒有,我詢問[是否有冷氣]
房東說[這間很涼不用裝,會熱再裝],我想說好吧,就先付租金給他(30000半年,他強迫繳一年)
後來我想先裝好了,他卻說要加裝冷氣可以每個月要再多加1200,我不想租了要求退還租金,可是他說這樣要全部沒收,他對我說,他有認識的警察有專屬的律師之類的話,我是學生根本不懂,也不想浪費那30000,就只好簽下去了(總金額57400)
後來因為有詢問才得知可以退租(才租1個月)而且很多東西都跟事前講的不一樣,而且太熱了根本不能住,我用電話連絡他,是否可以讓我退租,可是他卻說一堆有的沒的推辭掉了,要我繼續承租,事後我用LINE詢問,是否讓我退租,他已讀不回,之後打給他都語音信箱,還把LINE退出聊天室。
我傳簡訊給他,要跟他當面談判退租相關事宜,卻也都沒回我。
過了第2個承租月(現在租一個月半不到),他才回我,租金全部都不退,我們都還沒講好就要我在6/30搬離,他說一切依契約行。
我有去調解委員跟消保會的線上申訴,可是好像要等到7月中
我問題所在
2.我現在該搬走嗎?
各位律師您好,我方於去年發生車禍事故,我方為小客車,對方為機車,初步分析表我方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對方為"無注意來往車輛,變換車道",對方有受傷,當下立即送醫包紮治療,我方也一起到醫院,事後也曾打過電話關心傷勢,亦請保險公司立即處理對方後續賠償,一切依照規定,我方無任何意見(當時尚未有初步分析報告,但我方財損、第三方加重、車體等均有保險),並開過幾次調解會,但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車體維修費...等,我方保險公司認定因我方無肇責,因此無法賠償對方車體維修方面之損失,只能依照強制險賠償醫藥費,雖有告知對方如對初步分析不認同,可重新申請鑑定報告,但對方卻不願意,執意對我方提出傷害罪。想請問各位,我是否需要自己花錢去申請鑑定報告(對方已提告,雙方均以完成警局筆錄)?此案成立,我方被判定過失傷害機率大約多少?我方有意和解,但只因我方開車無人員受傷,就無法針對此案有任何反擊,只能處於被動被告狀態?因此次車禍案件,我方多次請假,並造成極大壓力,這些難道都無法去得到任何補償?謝謝各位耐心的回覆。 ^ _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再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另關於是否有立基贏,應視您證據之完整程度,證據越完整,機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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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去年11月份凌晨三點發生車禍案件,對方自小貨車停在雙黃線車道上,我朋友因為天色昏暗而且快到家了,時速約30左右,對方沒有開啟停車的閃紅燈,因此撞上小貨車後方,機車插入小貨車下方,朋友人受傷,醫藥費跟修機車費都自行負擔了,當時對方也沒有幫他叫救護車,就這樣叫我朋友走,雙方也沒有報警備案
過了半年對方突然要我朋友處理,說他兩三個月前去修理車子的費用請我朋友負擔,我朋友當初留下電話請他要解決可以聯繫,但對方自行前往修車廠又過了兩三個月才來說要處理還拿了修車的收據,我朋友想說就沒事了,牙齒斷掉身體擦傷還有機車損傷的部分都自己吸收,現在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是我朋友完全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請問該怎麼辦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當時若未報案處理,則後續以訴訟途徑,則可能在舉證上仍會比較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在鋁工廠8年5個月了.月薪32100;3-4月履次遭老闆娘電話中辱罵個人道德問題,中間我多次告知特助-主張資遣,卻無回應~後又被辱罵.深感氣憤笨的寫下~因心情不佳,向公司請辭的字條.後有告知等交接或做滿1個月;可是28日叫我做到30日,
家人知道我被罵著離開;也很氣憤難過,所以29日我去勞工處了解,且寄出存證信函(告知公司規章屢次更改+辱罵問題~無法可忍=請求非自願離職+資遣費)5/9提出調解1.勞退6%(公司有文說要求自付.但會每年加薪.有要求簽名)2.特休假+國定假日差8日未休+延長工時(每月差24h)的工資+資遣費
我算約60萬~公司僅願12萬=6/9協調不成立;30號我工作到最後2h才能整理~大約寫了交接事情並老闆特助遷名;?可現公司說我刪除檔案反咬我怎麼辦?...ps公司檔案均有留~有部份個人使用計算的檔才刪.....(拜託)
我因家暴而當場離家,未帶走我二個月大的小孩,也未及時去驗傷,我過了一個禮拜回去探視小孩,被他家人阻擋還汙辱我,隋後我去報警才讓我進去,小孩也讓我抱一下就抱走了,全家人圍攻我不實的指控,我說因為他先動手打我,我才離家,他們謊稱先生只有推我沒有打我,這個我都有全程在錄音,這是否就能夠成我因家暴而離家的証據?
我有傳簡訊說要離婚,他們不肯,說要錢才肯離,小孩也不給我,我去法院申請離婚跟爭取監護權訴訟,也附上之前先生家暴驗傷單跟語言暴力的錄音給法院,但因時間過很久法院都還沒寄調解通知書來,害怕法官到時會已「繼續性原則」把小孩判給男方,而又去申請離婚訴訟期間暫時監護權,而現在過了一個月收到通知書了,又要過一個月後才開始調解,不知要等到何時才開庭,這期間我完全見不到小孩,這樣我的勝算會降低嗎?還有他們同時寄送存證信函來,說我7天再未回去履行同居義務就要去申請離婚,這我有需要理會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是因先生施以家暴才離開家裡,則可主張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
再者,雖法院原則上不希望變動孩子之現狀,但若社工訪視後,仍認為您之照護能力較佳,則基於子女利益原則,仍有可能偏向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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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婆婆跌倒撞到後腦勺有腫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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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車禍當天到出院她的意識都是清醒沒有昏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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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住院了一個禮拜就出院了
那因為這兩個月左右她還有陸續回診
所以最近我們才開始要談和解
因為我沒有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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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這個數額尚不會太誇張,但也可以再請調解委員從中折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我是社區主委(義工,無支薪也無補助,沒有任何的好處),社區地下室有輛汽車漏油,農曆年前有住戶的朋友行經該車位(走進該車位跌倒)跌倒受傷,對該漏油車主、我個人及總幹事提出刑事的告訴。開了兩次偵察庭後,該傷者向社區索賠四萬元才要和解。我想請教的是:
01,我的意思是,只要是發生在社區內的事,管委都會有連帶責任,我們也有保險,我希望和解,後面要請律師的話,社區的花費會更大。若委員會決議和解的話,在調解委員會的和解書是否就俱有法律效用,社區就可以支付此筆金額?還是一定要經過民事訴訟後,法院判賠的文件,社區才可以支付此筆金額呢?謝謝。
02,檢察官也跟該小姐提醒,主委是無給職,沒有任何的補助,是義工,告我是沒用的,因此,該小姐對我個人的告訴應該是會當庭徹告,改告管委提民事償。但告總幹事合理嗎?
煩請解答疑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相同,無須擔心,若對方要求不合理,可請求其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為管委會之過失,亦可爭執對方是否亦具有過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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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又此屬公共論述,不方便公開表示意見。如有需要,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就您所述情形,您並未按照法定辦理拋棄繼承,則針對令尊所遺留下的房子,依法應由您與其他二位繼承人平均繼承其所有權各三分之一,從而如若於系爭房屋辦理繼承登記時,只登記其他繼承人所有,銀行依法會針對您未登記為所有權人之部分,以該遺產分割行為侵害其債權為由,請求撤銷並回復登記,故本件應先釐清您的欠款金額、銀行有無進行假處分及辦理繼承登記時間等事項,以俾研議後續可行的處理方向。
民法第 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懇請指點迷津:
1、去年1月底敝人駕駛妻子的車(2004年1月出廠)於國道三號木柵隧道內拋錨,閃黃燈停於最外側路緣,人下車後未及擺放三角警示標誌即遭嚴重追撞(數台車都無事超車而去,但對方卻幾乎無煞車高速撞上我們車),幸雙方都無人員傷亡。
2、初判表內敝人無肇事因素,對方則判定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3、期間幾次與對方及保險公司聯絡未果,今年敝人申請調解要求對方賠償車損,但對方不同意任何賠償因此結果調解不成立。
4、妻子車子目前已報廢並未維修,手上有一份9萬多的維修估價單(沒區分料、工)以及拖吊費用單據。
請教律師這樣的情形能向對方提告求償車損嗎?因求償金額不算大,網路爬文又似乎有什麼折舊問題要不到多少錢,請問是否能提告讓他多少賠一點也算給他教訓呢?
拜託律師指點,感激不盡!!
我被前公司提告背信,目前還在地檢署階段,上回開庭,檢察官問我要不要調解,我說好,只是我的律師說若對方要錢,就不要答應.
我不懂,調解一定要賠錢嗎?!我是想快點結束官司,畢竟已經拖了三年了! 也花了錢請律師,但這律師忙到連和我聊30分鐘的時間都沒有,律師和檢察官感覺對國貿船務的工作也很陌生,我實在覺得每回開庭都在對牛彈琴,可是又不知怎麼辦是好.
前公司要我做船務工作,並未要求要比價,或要求價格要多低,所以,我憑經驗去判斷貨代的價格合不合理.剛好就前公司查到我msn記錄說我要貨代把價格改高,說覺貨代把遠洋點當近洋點在報,也叫貨代不要把改價格的事告訴主管,但其實我真的沒有替貨代決定要報多少,幫貨代修改價格也是貨代提出價格,我替他改報價單,可是我現在完全沒法證明這些事.
你們好,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在去年12月時,騎摩托車要去上班,當時時速不快也騎在機車道上,我的左前方慢車道上有一輛公車,我騎著騎著他就突然右轉停在機車道上
我印象中我在地上滾了超久司機也沒有下來,等到路過騎士扶起我
因為腿斷了,我坐在路邊等後救護車,也都沒看到司機下來,救護車到了ˊ 後司機才出現,後來開刀就回老家修養了兩個月,司機也都沒有打電話問候
申請調解不成功,司機照樣沒有打電話,也換了手機,根本沒誠意和解,我還自己跑去申請車禍鑑定,但是我覺得很草率,因為沒有攝影機,就憑雙方說詞就認定司機原本就停在那邊,所以判定對方無肇事責任,上面寫不管有沒有依規定停在公車格內,司機停在機車道也無肇事責任,但是我之前補充的說詞,他們不但沒有採納還跟我玩文字遊戲。
公車突然右轉停在機車道上,我有強調突然,但是鑑定會那邊只說所以已經停了,我撞上去就是我的錯。
因為事情托很久,再過幾個禮拜就沒辦法追訴,所以我就先提告了,請問我該怎辦?有可能翻案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惟若鑑定結果司機為無過失,極有可能不成立之。但若司機具有過失,亦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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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之前車禍 被提告 過失傷害 已經開過偵查庭 中間已經兩度談和解 但無結果 一次是在偵查庭之前 一次是之後再調解委員會
初步研判表示:起始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以致人受傷
車禍發生其實大致如下:一月初 我從購物中心機車出口出來(出口跟外面道路成直角)當我出來時,道路旁邊停滿了在汽車停車格的車子,導致我看不到左向來車,又因為左邊為紅燈,我就緩緩的前進,車頭剛超出停車格的車子時,發現左邊有來機車 閃避不及,對方車頭撞到我左側機車側身,雙方車子都有毀損,都有輕微的外傷(我是左小腳擦傷瘀青,對方是雙腳膝蓋擦傷,胸口疑似放到自己龍頭),當下旁邊就是警察局,報了案,叫救護車把對方送到馬偕醫院,到醫院時,關心了對方傷勢,有問了護士,對方暫時只有外傷,胸口疼痛是因為撞到暫無大礙,在看後續觀察,就個自做完筆錄各自回家。
近日收到士林檢查署起訴書 大概 提下重點以及法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任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1) ......省略(就是描述 車禍發生過程)等等
(2)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之傷害罪嫌。....(省略)
,此舉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
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3)依刑事訴法1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
我的問題是:
1. 可以大概我跟我解釋一下 法條的含義 以及 訴訟的流程?我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通知開庭?
2. 這種案子法院通常會怎處理?很嚴重嗎?
4.再調解委員會時,委員說這擺明百分之百都我的錯? 真的是這樣嗎?我知道車禍過失主因在我因為我沒有讓幹道車輛先行,但是我認為車禍會發生沒有說一定都是哪一方完全錯吧?,因為車禍發生時,我是有要做閃避以及煞車的動作,對方完全沒減速也沒煞車,導致我被他撞到對向車道,他自己也因為沒煞車的關係,因為慣性的關係身體往前傾導致膝蓋?地,胸口撞到龍頭,也不知道他當時有沒有往正前方看,車速也沒有過快?
5. 現階段還可以跟對方和解 請對方撤銷告訴嗎?還是說先等開庭後再說?
第一次 和解是私下約在警察局談 因為對方提出的金額跟我願意賠的金額 差太多(對方開10萬 我說2萬)對方聽到馬上走人
第二次是在調解委員會 中間互相提高以及減少金額 但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一開始對方還是堅持10萬(這邊對方分成三部分 醫療費(有收據大概1萬 就衣些甚麼中醫診所的,推拿的等等的 ) 修車費(5千) 再來是工作損失
(這是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他說他受傷導致無法工作 一次請假50天(證明是一張紙上面寫從幾號到幾號 有蓋了類似公司大小章?) 然後 一個月可以收入6.7萬以上(對方是大陸籍女子 沒有身分證 沒有工作證明 沒有勞保 沒有薪資證明 只有薪資袋)
我覺得不合理得地方是 對方受的傷 根本沒那麼嚴重到要一次請到50天休假 (他有拿出後來馬偕給他的診斷書:胸部閉鎖性骨折)他沒開刀也沒住院,如何去證明他的傷真的需要休息到50天?受的傷真的無法讓他工作?,再來 薪資損失方面 對方無法證明。
經過不斷的協商,我願意提出4萬5當作相關賠償以及協助對方申請醫療費部分,但是對方只願意降低到8萬,導致調解破局。
但是現在 再調解後幾天 對方傳訊息來 願意跟我和解 但是金額部分希望我能再高一點。
想請問我現在該如何回應或著做甚麼樣的因應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8年前開公司..要興建汽車旅館...有事先購得土地...然後請業務幫忙找合夥人合資興建....約30人...都已和解完畢....8年內有收到3張不起訴書....只有其中一個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書又經過調解委員會和解成立..他又去提出異議..上週又被偵續開偵查庭....
檢座詢問被害人...他們有無保證你獲利多少...被害人回答沒有...如有獲利一切要按出資比例分紅....
檢座再問...那一張偽造的3000萬銀行自有資產表..你有沒有見過...被害人說沒有....
檢座第3問...業務員是如何認識...被害人說...是軍中舊識..10幾年了
問題一...3000萬偽造銀行資產表...被害者完全沒看過...檢座問他3次...這樣偽造文書或詐欺會起訴嗎...只有給自己員工看爽的...
問題二...檢座問老闆...你有沒有要蓋汽車旅館...老闆說有...不蓋的話為何要先購妥一筆土地....這樣老闆有涉及詐欺嗎...30個都沒意義和解也還款了..只有這個被害人和解3次又一直異議...合約只有100萬...他硬說他拿500萬要老闆賠他500萬...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資產負債表為偽造?又有關倘若您確實進行
自有資產書是內部給員工看的...因為已經有購買一塊土地3000坪市價約4000萬貸款3000萬....公司內的主管自行製作的....
會所有人都退回興建款是檢察官建議...
檢座有問被害人..有沒有看過自有資產表...被害人說沒有...又問是否有保證獲利還是分紅..被害人也說沒有...又說與業務是軍中舊識....
被害人說沒看過的東西...檢察官說要以這張自有資產表起訴....真正有購買3000坪土地..檢察官一句都不提....試問...誰會為了150萬拿4000萬土地騙他然後不興建呢...拿一頭牛換一雙拖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