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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腦 104-11-19 16:22

請問家被撥漆只有房屋主人才能提告嗎?還是小孩子也能幫忙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9 19:34

 

小孩可以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您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9 19: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為告訴人,小孩可擔任告訴代理人,代為出庭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9 22:51

 您委任您的小孩或律師當告訴代理人都可以!

小孟 104-11-19 16:20

律師您好

事件的原由是這樣的,因為叔叔欠卡債,未還款,遭到銀行把它名下的1/2的房屋土地拿去拍賣(我的父親持有另外的1/2,我們全家住在那),但錯過了拍賣,導致別人買走了,然後我們有意買下對方的部分,但對方為了規避增值稅契稅奢侈稅,而說要先付買賣的全額,兩年後再做房屋過戶,並訂下以下條約

1.簽約同時即交定全額

2.本件買賣標的物約定於簽約時起交與承買人掌管(房契與地契的部分)

3.出賣人擔保出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完整無瑕疵,無糾紛並無租貸關係亦無它項權利設定負擔如有任何糾紛致承買人受有損害時出賣人願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4.對本件買賣過戶手續或其他有關事項須出賣人出面或蓋章時應即付承買人之便不得刁難或有任何要求

以上是大致的條款

請問這樣的契約書有法律的效益嗎?

或是到時對方不願意過戶或找不到對方時,仍有辦法可循嗎?

懇求律師的回覆,感恩!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9 22:55

上開條款不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固然有效,但可以委託律師為您們擬定契約,為你們擬定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條款甚至約定設定抵押權,加強保障權利。如需協助,歡迎來電聯繫。

小孟 104-11-20 20:59

感謝王律師的回覆

請問您的服務地點在哪裡呢?是否方便見面諮詢呢?

孤立無援 104-11-19 06:49
我的父親在我16歲時因為家裡的事爭吵就沒有回家了(我現已30歲) 我和媽媽、弟妹住的房子在父親名下 除了這個以外沒有盡到任何丈夫、父親的責任 與我媽媽還未離婚!後來在我約23-24歲時接到爸爸的電話 得知他因為在大陸與人合夥出問題被限制出境回不了台灣 並告知有貸款家裡的房子,繳不出來需要我的幫忙 後來我一直持續繳到現在,在沒有連絡的期間都是我姑姑和我爸保持連絡 我爸將房屋權狀、身份證、印章都放在她那,最近因?知道爸爸在大陸有女朋友 奶奶向姑姑把東西要回來放我們這保障我們(我爸爸一直是同意過戶的) 結果姑姑卻霸佔聲稱我爸有與她借錢卻又無憑無據,分明是意圖不軌 但是我爸爸和他們關係良好不可能以土地所有人名義去告他們索回 雖然我爸爸有電話告知他們需轉交給我,但是他們沒有照做,想要和我談條件 而我爸爸也沒有很積極處理,可能不想鬧翻,或是他人不在台灣又是這麼狼狽的現況 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拿回來嗎?我貸款還要再繼續繳嗎? 在法律上我爸爸已經回不了台灣,又沒盡到照顧我們的責任,有辦法給法院審理嗎 怎麼樣才能把房子所有權拿回來,在不被姑姑占便宜的前提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9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父親無法回台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亦無法委託其他人辦理,就必須透過法院的方式來處理。

2、可以以過戶協議訴請法院強制過戶,並且要求姑姑返還所有權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9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對姑姑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父親身分證印章及動產權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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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涵 104-11-18 23:56

你好:

目前我們在大溪購買了房屋. 裝修快竣工時.設計師發現室內格局少了一個近兩坪的空間  我們也到調閱了建物成果圖請設計師丈量少了約2坪的空間.我們也跟當初買房子的先生聯絡過了...一開始說要直接賠錢  後面因為產權的問題我們請他跟對面站有我們房子坪數的屋主聯繫看要如何處理 一連絡處理了近一個月半..都沒有下落也沒主動跟我們連繫

在聯繫的過程裡因為說到裝潢後要開設一個門和移動管線的修繕費用對方就不處理了 說只願意還兩坪的空間至於進出使用處理的部分就不負責處理

請我們告他 直接說他們一定輸但跟我們耗時間  請問這樣的問題有構成詐欺侵占罪ㄇ??

這樣的話我們直接請律師幫忙季律師信函有法律效應ㄇ??

這樣一班案件需要多久的時間?  如果贏了的部分律師部分的資出對方會全額負責ㄇ?? 和室內修繕的部分都申請的到對方理賠ㄇ??   還有這段時間影響到我們使用房子利息管理費的部分也可以申請理賠ㄇ?

因為蠻急迫的在麻煩律師跟我聯絡了 謝謝您

陳永嚴 (陳律師) 104-11-19 00:28

此為民事??,提起刑事告訴不易成立,應提民事訴訟律師函有法律上催告效果。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洽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9 23:48

 刑事詐欺比較不容易構成。坪數短少可以依民法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起訴之前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對方,請對方出面協商賠償事宜。

K.C 104-11-18 14:56

合約內記載使用執照領取時限如下:

一.  本房屋之建築工程應於102年8月20日前開工,開工日起算400個工作天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雙方同意以領取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為完工日,領取使用執照日起六個月通知交屋。  但有下列情事,其期間部計入天數

1..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其停工期間

 

 

問題:   建商以下雨天無法施工,口頭隨意說上述時限需加100工作天,

請問是否合理?

 

你好:

預售屋契約既然已經約定完主建物工日期及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就應該依照契約約定履行,至於是否因下雨天無法施工,則要計算確實之日期,不應含糊增加100日,否則將來遲延時,對方會故技重施,你的權利會受損。 若已產生遲延之情形,可依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8 16: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提出下雨天之天數計算,並限期請求依契約約定期限履行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在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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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8 16: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履行契約,並請求提出計算下雨天之中央氣象局資料,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8 23:23

你好,建商必須依約履行,不得未經買受人同意任意以單方口頭方式變更契約。你可以考慮發律師函給建商強烈要求依約履行,以免建商將來以你有默示同意更改為抗辯理由。

好好 104-11-18 10:04

您好:

媽媽名下的房屋因某些原因要移轉給我,不曉得要用何種方式才能免稅?

土地公告現值:約4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約40萬,總計要贈與移轉
之金額為440萬。

 

阿傑 104-11-18 00:28

您好:

請問因為我不想幫我媽媽出房屋貸款 我媽要跟我斷關係(我知道斷關係無法律效益)要我簽切結書 以後她的財產都不能要 請問這有法律效益嗎??還是說要看切結書的內容?如果內容有寫拋棄繼承這樣就是真的無法繼承我媽的財產了對吧??另外 我媽要我簽切結書斷關係及不能繼承她的財產我要如何自保以防未來她要來跟我討孝親費???

小張 104-11-17 17:49

律師您好:

我透過仲介向甲君購買一間房屋,簽妥買賣契約,但因本人個人原因不能買了,但又不能違約,故又請該仲介覓得第三人承接,甲君有簽授權書給我以便辦理再次簽立買賣契約手續,但仲介要我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請問

1.我有甲君授權書需要再簽委託書嗎?

2.房屋尚未過戶到我名下,我有權簽委託書嗎?

煩請律師解惑,不勝感激!

你好:

你如果與房仲再簽定委託銷售契約,會變成有兩份委託銷售契約書,不解除其中一份會變成出賣人-房仲-你-房仲-買受人,房仲銷售成功後,會向你請二次仲介費。如果要簽委託銷售契約,記得先請房仲解除原本之契約,以免發生爭議,但要房仲放器已經可以請求之報酬會有困難。 你已經所有權人同意,授權你出售,將來尋得買受人後只要依約履行就無問題。
凝寧 104-11-17 16:50

律師您好:

我的父母於96年向銀行房屋申請信用借貸,立約人是父親,連帶保證人是母親,

父親與母親於97年離婚房屋登記人為母親,98年時房屋法拍

一家人搬離了原本的房子,也同時與父親斷了聯繫,

於今日收到了法院寄來的簡易庭通知書,

訴狀寫著原告為該銀行被告為母親,

由於母親與我對於法律都不清楚,如今父親只說,是因為母親自己沒去申請放棄繼承債權

想請問,

父親仍然在世,且是該文書立約人,

為何被告卻只有連帶保證人的母親?

這筆款項我們也不知道父親用至何處,

如今銀行卻像我們求償

請問有什麼解決的方法嗎?

我與母親目前經濟狀況並不佳,

無法承擔這筆債務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你好:

母親擔任連帶保證人,就要負擔連帶保證人責任債權人有權對母親主張權利,請求母親清償剩餘之債務。 除非有民法第750條規定可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之情形,母親只能在清償後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承受債權轉向父親請求。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7 22:25

 您好,連帶保證人依法與主債務人同一責任,因此您母親難以免責。但就您的部分,日後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ATY167 104-11-17 15:05

律師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我朋友他父親過世了,留下一間房子目前屬於朋友與繼母共同持有。但繼母於父親過世後不久就跑了,至今已好幾年,也已與繼母沒有往來,之前我朋友有想將房屋歸為自己名下,並將房屋重新整修,有電話聯繫繼母,繼母有表示若房子要歸我朋友持有需要給她錢,但我朋友考慮後並未答應。至今房屋想整修卻因繼母的關係而不能執行,請問我朋友現在該怎麼辦好?謝謝

你好:

繼母為共有人之一,其應有部分必須受保障,若要過戶要經過繼母的同意才有辦法。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若屬於簡單修繕或保存行為,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單獨處理,但若涉及重大修繕、改建等事項,就要依照多數決原則,由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若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就不用計算共有人數。 簡易修繕或保存所支出之費用可以向繼母求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裝修房屋這是沒問題的

居住人可以裝修

這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但建議你還是把產權解決

避免到時候又跳出來不同意你住

建議直接訴訟分割

把對方那一份吃下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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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7 22:28

 裝修不屬於簡易修繕,因此需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如果與繼母仍無法就該共有房屋之管理達成協議,則可以請求法院變價分割共有物。

李法 104-11-16 16:38

您好,家中長輩與他人有動產糾紛,敘述如下: 

A土地及A土地房屋十餘棟原係日人所有,於光復後收為國有。經前台灣省日產標售委員會於民國35年12月間將十餘棟「房屋?標售予甲,而A土地非在標售之列,就該土地,甲僅有優先承租之權,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嗣後房屋由甲分別出售予數人,長輩乙向甲買受其中一棟房屋B,長輩乙及其子孫自買受房屋時起即居住至今(104年),未曾搬離。而A地上現尚存其他房屋數棟。

甲本僅取得上開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承租權,惟於經商失敗後,甲欺矇地政機關,而將A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自己,再轉售A地予他人,嗣後A地又經數次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現A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為丙家族12人。

 

請問:
1.長輩乙約於民國40年代向甲買受B屋,惟近日至地政機關查無B房屋所有權登記資料,有無其他方式得以證明其具有該房屋所有權房屋稅籍資料得否作為房屋所有權證明?

(長輩目前尚留存之書面資料僅有40、50年代納稅等房屋稅籍收據單據,找無買賣房屋契約等資料)

2.民國50年代,A土地登記名義人丁,曾訴請坐落於A地上數名房屋使用人(包括長輩乙在內)拆屋還地,經三審審判,法院認定A土地仍屬於國有,駁回原告丁之訴。民國86年間,另有戊自稱為A土地所有人,寄發律師信函,請求B屋使用人拆屋還地,然糾紛亦無解決。請問:如現A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丙訴請B屋使用人拆屋還地,B屋使用人得為何主張?

本案之產權複雜(土地土地上之房屋持有人各異),麻煩律師、道長們指點迷津,不勝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6 17: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嘗試主張可優先承租,非無權占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6 17: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嘗試主張可優先承租,非無權占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J.Chen 104-11-15 09:12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置(產權合併公設內, 房屋權狀上亦?載明共同使用部份之權利), 車位旁即為公共樓梯, 樓梯下方目前為其他住戶停放兩輛機車. 該住戶主張先來後到使用規則, 想請問對於這種公共空間本人是否可主張其使用權利?

回覆 M.J.Chen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 ... (恕刪)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置(產權合併公設內, 房屋權狀上亦?載明共同使用部份之權利), 車位旁即為公共樓梯, 樓梯下方目前為其他住戶停放兩輛機車. 該住戶主張先來後到使用規則, 想請問對於這種公共空間本人是否可主張其使用權利?

這公共空間本來就是分別共有 除非是共有專用,否則一般住戶都可使用。

M.J.Chen 104-11-15 16:18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M.J.Chen 的發言內容:

 

先感謝陳律師, 所以以本人遇到的狀況, 該住戶主張的先來後到原則是否無效? 實務上一般建議應如何解決?

JH 104-11-14 13:08

您好,我的房子承包給設計工作室施作裝潢工程。因為合約上的完工日己經到期,但承包商要求多給他們一週的時間即可完工。但一週後仍然東缺西漏 機乎都是半成品狀態(有些連影子都沒看到),且一些項目沒有依照合約上明訂的規格施作,這樣的狀況下,對方仍然要求我要驗收付驗收款 ,而且聲稱 ”驗收標準是他們訂的” (有通訊軟體 Line 對話為證)。因此我就讓他們把東西撤走,房屋鑰匙歸還給我,後發存證信函確立告知解除合約。請問: 1,此作法於法律上是否合理? 是否會有其他爭議?(自已單方面解約??) 2. 雙方當時簽訂的合約中,有一項載明”乙方(承包商)若無依約履行義務,甲方(我)可要求賠償其損失” 並得隨時解除契約。我是否可以以第三方廠商對未做完項目的估價單,款項由 剩餘未給的工程款 項扣除? (法律上是否有這樣明定的賠償方式?)。又針對承包商已有部份施作的地方,我需要賠償承包商嗎? 如何認定賠償多少? 3. 承包商在施工期間,沒有對我原來的裝潢(木地板)作保護,就直接施工,而且在施工中還有不小心把木地板一小塊區堿弄破兩個小洞。此情形我可以如何求償?(只能求償得到 洞補起來的錢?) 4. 承包項目中有一項是木地板。承包商在簽約前,用通訊軟體Line告知說他們的木地板用的工法,並有傳施工的工法圖片給我 (圖片上有他們公司的名稱及LOGO)。但簽約後(該份工法的圖片沒有在合約書裡),實際施工的結果,卻沒有依照當初提供的工法圖片施作(本來該有4層的料,實際只有2層)。 此情形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對方此舉是否有觸法(詐欺?)? 5, 承包商所施作的抽屜,側邊兩邊沒有貼皮,我要求承包商要貼皮,他們卻說這部份是”要再加錢自費”的……事後看合約,上面有一條有載明”本公司給客戶挑選之櫃體材質/色系為面板,內部色系由本公司施工人員決定”。請問這樣我是否 拿他們沒辦法,只能自已認賠嗎? 對方此款是否有觸法(消保法??) 6. 合約上有一條款是 ”本公司不予壓驗收尾款 ,但必定負起驗收修改責任,若無負起 願賠償損失”,就是說驗收時,無論如何都要給工程款,不管驗收結果是不是有要修改的…(而承包商又聲稱”驗收標準是他們訂的)。請問對方此舉 或 此條款 是否觸法? 7.在這些情形下,如果我對對方 最後施作程度 的現場都有採證了,是否可以找別家繼續施工? 還是非得等到訴頌爭議結束才能動? 以上求解,感謝耐心讀取與回覆。 備註:簽約裝潢金額40萬 已付款32萬 剩下尾款發8萬未付( 驗收完成後付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4 15: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延期完工,我方可以終止契約並結清已經完工並且對我方有用的部分。

2、因為施工不善、未設置保護措施等造成的損害,均可以向對方求償

3、至於是否要直接請下個廠商進場,倘若不急的話,建議先不要,因為此類事件大多必須經過鑑定,倘若已經請其他廠商進場,則事後難免發生爭議。

4、建議應該備妥相關事證尋求正式諮詢,或是由律師確認我方可請求金額、事證是否足夠等,這樣比較能夠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4 16: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違約之情形,應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履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金額不大,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於訴訟進行中,亦不建議另請廠商施工,須保持原狀,法院可能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額度,鑑定費用相當昂貴,亦須考量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訴訟時間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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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4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違約之情形,應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履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金額不大,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於訴訟進行中,亦不建議另請廠商施工,須保持原狀,法院可能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額度,鑑定費用相當昂貴,亦須考量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訴訟時間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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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 104-11-13 11:24

今年5/1和屋主簽約租屋

簽約前房東告知屋部份設施未完工,

原先溝通能否6/1等屋況都ok再簽約

房東堅持需先簽約收押金租金後才願意開始動工,預告於5/8完工。

遇工程延誤,直到5/15完工。

因擔心陌生人頻繁進出私人空間,所以我等到完工後才正式搬入,

當天入住晚上,發現桌椅有不明蟲蛀蝕痕跡,

告知房東儘快處理,因日後會自購新家俱,擔心蟲害擴散。

並要求是否能完整的檢查房屋後根除蟲害,

房東只願搬除該桌椅,以示處理,

不願為日後發生於自購新家俱蟲害做負責,

此做法我覺得治標不治本,所以無法達成共識。

想請問該房東從一開始的屋況問題,不願完全整修好再交屋到現今蟲害問題,

有什麼法規能告知房東?或有何方法能解決?謝謝!

 

(因身處外地急於租屋,又第一次租屋,真不知該如何是好)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3 15:00

您好,依民法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您的情況顯然房東並未交付合乎約定正常使用之房屋給您,因此房東修繕之義務。

又依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因此您可以自行或委託律師發函給房東,催告房東於期限內修繕,否則將終止租約

如需協助歡迎與我聯繫。

wu 104-11-27 02:56

感謝王律師的回答,因您的回答我才能順利和房東解除契約並拿回押金租金,謝謝!

lee 104-11-12 23:09

您好:

  本人於今年購買預售屋,於今年10/15完成交屋但使用執照還未申請下來只是房屋先交給本人,本人也著手進行裝潢,但近日發現建商開工日為103/6/9完工日卻是開工日起算500日曆天內完工,與建商反映卻得到推託與模糊焦點的回答,我該如何去爭取延遲交屋的權益與何時取得使用執照等?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2 23:44

 通常契約會訂有遲延交屋的罰則,您可以根據該罰則向建商主張抵銷屋款或請求給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3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買賣契約向建商請求遲延交屋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3 1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買賣契約向建商請求遲延交屋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情深 104-11-12 09:43

很抱歉打擾律師先生/小姐..

之前有買方甲先生著帶一位乙先生透過本公司.購買A房屋.簽約人為甲先生.簽約後因家人反對或投資考慮.決定轉手賣出.所以又委託我們找尋他組客戶接手.所有情形有確實告知原屋主.原屋主也簽下授權書.將被授權人填寫為甲先生..並將房產權交付甲先生保管..經過約1個月.有新買方出現.經代書確認產權無誤.並完成過戶及交付款項....

過了約1星期.乙先生主張他才是購買人.甲先生僅是人頭.房 出售所有款項應該交付給他.而不應該由甲拿走.所以提告我們侵權損失及信譽損失.(因乙先生有主張他另外有收取訂金.需要賠償2倍定金)

小弟想請問..他們雙方的關係.我們自始都不知情.在法律上我們需負侵權損失及信譽損失的責任嗎???

你好:

除非在締約時就知悉真正買受人是乙,才會有隱名代理之適用,法律關係會存在你與乙之間。 若無隱名代理,借名關係存在於甲、乙間,是甲乙間之內部關係,與你們無關,只要依照買賣契約委託銷售契約上記載之當事人去履行即可,乙的主張並無理由。

行澈有天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查封行澈名下價值500萬的房屋,行澈覺得莫名其妙,經到法院閱卷後,才知道之前曾經欠廠商100萬的貨款未還,該廠商持之前向法院起訴獲得之勝訴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行澈之房屋。得知是該廠商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後,行澈非常生氣,因為,行澈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早就向該廠商清償了100萬貨款,並未積欠該廠商任何金錢,現在該廠商竟然還向法院聲請要拍賣房屋,生氣又著急,不知道應該怎麼辦???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進行,原則上不能停止,但如果當事人或第三人於執行程序中有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抗告債務人或第三人可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暫停至提出之訴訴訟終結確定結果。

 

但是擔保金的多寡,常常影響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停止執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意願,以上面案例為例,行澈可以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確認該廠商對行澈並無任何債權存在。不過,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行澈必須要提出擔保金提存在法院,究竟擔保金如何訂定?究竟是以房屋價值500萬元為基準?還是以爭訟債權金額100萬元為基準來訂擔保金?

 

目前法院實務上較為多數的見解認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是擔保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損害,數額應該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無法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的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的損害額定之,不應該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因此,可以執行債權額加上執行費用後之總金額,預估可能之訴訟總時間,計算債權人因可能的訴訟時間所損失的利息來訂定擔保金數額。

 

以行澈為例,100萬加上債權人預繳之執行費用,總金額不超過150萬元,至多只能上訴至二審,依司法院所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2年4個月,預估行澈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該廠商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2年4個月,所以該廠商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12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2+4/12)=12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評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1604

電話02-25152696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5152769

小張 104-11-11 17:29

律師您好

月初我剛透過新竹*慶房屋(台灣知名大品牌仲介)仲介購買一間新竹的套房,並由其指定地政士辦理簽立買賣契約過戶手續.簽約當時,該代書的表現讓我感覺她不專業,各項動作也不熟練,心略生疑慮,簽約完成我私下詢問業務員該代書有無證照,業務員回我有,且說他們公司經營很久了云云,我回家後發現買賣契約書上地政士的用印名字與簽約執筆人不同,我請仲介業務員提供代書證號,他一開始還不說實話,最後才誠認沒證照,但說是他們老板娘的助理(原來他們老板娘是代書)

作為消費者被仲介如此欺騙,感覺無法接受,請問1.該仲介有無背信及欺罔的過失?2.他們老板娘賺取專業地政士的錢,卻請不專業的無照助理來執行業務,請問是否涉不當得利?3.無照人士以他人名義執行代書業務是否有會受罰?

期待您的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地政士法第49條之規定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故您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張 104-11-11 16:48

律師您好:

房屋出租給某房客,因其長期欠繳租金,經訟10月8日收到法院判決,1.命被告返還房屋2.被告應付原告積欠房租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4.本判決得假執行

收判決書後一個多月了房客仍未主動搬離,判決確定書尚未下來,11月11日我剛申請假執行,但不知還要多欠才有結果,怕拖越久損害越大,我不指望損害求償,只求趕快將其趕走.

為減輕損失,逼房客搬離,請問,我現在可以申請斷水斷電嗎(因房客積欠2期水電費及多期天然瓦斯費)?如若現在不行那判決確定後可以嗎?

以上二問題,煩請解惑,不勝感激!

建議判決確定後再作比較妥當

阿嘉 104-11-10 16:08
本人是室內設計公司負責人,4年前因自己有所小成而有計畫想出來創業,家母知曉本人的想法,在我未知的情況下苦心的尋找一處1樓店面邀我前去經營,那時我是接受家母的好意而放心規劃自己的理想世界,砸下不少錢去把二十多年的老屋子整修成新的,那時我心裡是踏實的也有理想去實現設計的夢想;當然我公司在經營的期間也是有跟家母商討每月的租金,並每月現金付給家母合理的金額(那時我仍與家母同住,有時租金會因生活慣性而晚給但沒欠租金),這樣就苦心經營了4年,4年期間家母看我事業有進展,慢慢間接透露出想要多點福利,我是覺得人生為兒子有時善待母親是很正常的,所以每次家母出國、家人或朋友聚餐,自我學習成長,甚至她的儲蓄保險?期間的費用她有要我就給? 但在今年我感情出問題,心情低落不事工作數月,想沈靜心情將公司暫時停止業務?一開始家母有關心(我可以諒解家母那不切實際的關心);月後家母仍繼續索求她的福利,直到家母在一場與我聊天對話時講兒子要善待母親、要「子代父愛」?那時我警覺不對,狠狠的教訓家母她是怎麼看待本人的(本人的家父未死,家父母因長年言語肢體衝突感情早就淡如水);我覺得情況不對,便離開原本同住的家,搬離家不遠的自宅自住自理生活。 過數月後,家母在我未知的情況下委託房屋仲介打算賣房(本人公司),並限期搬離處所,我當然不服氣?遂與家母協調商討數次,知道家母為何想賣店面其理由竟是本人沒按時繳交房租?本人霎時覺得荒唐至極?且在協調中家母透露出,店面有一半的貸款本利是用我給家母家用的金額支付,加上每月我都有給租金,這些我都仍覺得合理。 但協調中我致力想出如何處理好這事件的方式,可是家母仍要把我辛苦經營的店面賣出,我曾經提過我買這店面,可是家母卻希望用現在市價增值的價格賣我?我又傻眼慌了?我自己覺得我被扒了好幾層皮,家用費、房租撫養、最後連賣店面都賺我一筆錢!我情何以堪??誰能幫我?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家母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搬離命令,只剩二週時間?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請幫幫我?無限感謝各位律師,請指導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房子是你母親所有的? 如果是,依你所述,可以答辯有不定期租賃存在,當然這部分要提出可以使用的證據來證明說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彤 104-11-10 10:33

您好! 請問有關於房子繼承的問題,問題如下:

1.父親將房契與地契交由哥哥代為保管(目前父親年紀已大,這陣子身體不適)

   父親口頭上說房子的擁有權是我與哥哥共同擁有(我們有四個兄弟姊妹,我    我與其他三位兄姊是同父異母的血緣)近日,父親說兄姊們都有房子了,現住    的房子看我與我母親要怎麼跟哥哥談價錢然後給些錢房子我們留著住,哥哥    從未幫忙過家裡包括房貸,水電,房屋稅...一些生活的開銷都是我在支出,

2.想請問,配偶應該有權利可以主張分配房子的權利嗎?而子女分配也應該    是母親分得一半另一半才由子女分配對嗎?

3.如果房子真的如同父親說的我與哥哥共同擁有,房契地契現在都在哥哥那裏

   我該如何保有我的權利?我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哥哥主張變賣房子,能讓我母    親有地方住,而目前房子持有人還是父親持有,如果將來父親不在了哥哥      因為有房契地契可任意變賣嗎?我該如何幫母親保住房子?(因為父親的分      配裡沒有我母親)

4.如果父親在未離世之前把房子過戶給了哥哥,是不是就沒有辦法再幫母親保    住房子?目前我們女兒們都已嫁人了,平時我與丈夫住在娘家照顧年邁的        父親(因為是奶奶的遺願,希望我能搬回家照顧父親)所以我扛起照顧父親的    責任與家裡的一切開銷,其中一位姐姐會給父親生活費,曾經因為扶養問題      姐姐們與哥哥鬧翻,但父親是傳統的人,認為兒子不能沒有分配,所以口頭說    是我與哥哥共同擁有(父親在幾年前曾經說有立了遺囑指名我與哥哥有房      子的權利)只是不知道遺囑是不是真的有,如果真的立了遺囑母親一樣可        以行使配偶的權力嗎?

5.以上的問題有勞律師們幫我解答~謝謝!!

您好:

首先要看您父親是否有有效遺囑存在,此會影響遺產分配,且您母親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後之餘額才會屬於未來您父親之遺產,而就遺產部分屬所有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若欲處分,則需先為分割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4-11-10 11:21

您好!

1.   口頭約定不能當作遺產分配的依據,除非將來全體繼承人都同意,並依口頭約定寫成遺產分割協議。
2.   配偶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不等於可先分配房子一半。
3.   同前所述,口頭約定沒有這個效力。繼承發生後房子會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持有權狀的人也不能單獨出賣房子
4.   生前過戶將來就不是遺產。最好先確認有遺囑才有保障,有遺囑的情況下,配偶還是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0 23:21

 您父親仍在世,您的父親對於房屋仍有完整處分權,縱使贈與給你哥哥亦然,除非您母親主張您父親是故意減少剩餘財產分配,您母親才能向你哥哥就不足額請求返還。

您母親請求的一半是婚後財產,且不包括贈與等無償所得,應注意。如有其他問題,歡迎當面討論。

小君 104-11-10 02:34

各位律師您好。我在10/24簽租屋訂金1000元(房東說保留房子到11/10),11/6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都還沒付租金押金),但都還沒付錢沒搬進去也沒拿鑰匙更沒拿到契約書,11/9晚間因朋友無法合租,並立即跟房東說無法租了,但房東很生氣說要賠違約金(押金二個月56000元),請問這個情況下我要賠嗎?賠這麼多嗎?還說11/10要給房東回覆,不然就去法院告我們,房東兒子還是警察。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們,謝謝

你好:

房東實際上沒有受到這麼高的損害,若房東提告,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

小ㄚ明 104-11-09 23:25

請問~
預售屋合約上有說明"預定於民國104年10月31日前開工",可是到現在還是沒有開工。
以信函詢問該公司,"沒有收到可以證明非違約條款的相關說明,有沒有文件可以當證明此延期不是違約的狀態呢",公司回覆了一張鑽探試驗報告表(一張地質圖),說明地政申請回復需要地質養護(沒有證明文件),要到明年2月,無法開工,並回文"依土地房屋買賣合約書第十條載明本房屋之建築工程預計於民國104年10月31日前開工,建築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起算850個日曆天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
請問這樣是否建商已違約?違約要如何處理!!謝謝幫忙~
附註:
合約
不計入前開日曆天數部分: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0 0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依約開工,逾期3個月,買方就可以主張違約,要求解約賠償

2、有關於不可歸責於對方的部份,應由對方提出相關事證,否則我方可以無須理會。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發函通知對方限期履行,如此,於對方未限期履行後,您主張對方違約較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旻旻 104-11-09 17:37

房屋所有權是我先生的,但是一直與大伯一家同住,一直有請他們一家搬離開,但是,一直不肯搬離,哪麼要該怎麼處理?可以請警察請他們搬離嗎?戶口在同一個住址,但是是不同戶口名簿,要如何將他們一家除戶,我們不想要在有他們一家的分戶的戶籍,造成我們一家的困擾。可以請您詳細回覆我該怎麼處理,謝謝您

你好:

要先終止與大伯之法律關係(租賃或使用借貸等),再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 遷讓房屋後,若大伯不願意遷出戶口,可通知轄區派出所警員,請警員開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送戶政事務所處理,戶政事務所再依戶籍法五十條規定辦理逕為遷徙登記,將其戶籍遷至現居地。 戶籍法第五十條:「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Winsten 104-11-07 21:47

您好
土地所有權登記爺爺,地上物房屋所有權登記母親,地上物房屋約在15年前在爺爺的同意下(沒有簽同意書),由父母籌組經費建造,隨後登記在母親身上,父母與我在地上物房屋居住了約15年,爺爺住在別的地方,爺爺也沒有要求過任何費用,假設有天爺爺將土地過戶給叔叔。

請問叔叔是否可以要求拆屋還地?或是要求付租金呢?

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權益?
麻煩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興建當時應具有正當合法權源,所以縱然日後土地有所移轉,則您們仍可以以此對抗,現階段應先蒐集當時您爺爺有同意興建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7 23:51

 您爺爺與你們之間應該是屬於土地使用借貸的關係。原則上您叔叔可以主張不受到爺爺同意使用借貸的拘束,但如果有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例如叔叔早就知道你們已經使用了十幾年而未異議,法院仍然可以駁回請求。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16次決議: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
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丙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
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corina 104-11-06 15:04

您好 我有一筆四人共有房屋土地 目前2/4答應賣給1/4共有人 另1/4共有人書面聲稱要保留優先購買權 一個多月過去卻故意不聯絡 不行使簽約 以致我們2/4再次存證催告通知其10天內簽約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視為拋棄優先承購權 並要求如不回覆造成買賣損失需負賠償 這樣對嗎?

另 此房子出租 並正常繳租金 1/4所有權人發信通知承租人於本月底搬走 因為他不承認有出租雖然已收租金  這樣可以嗎

你好:

最高法院72年台抗94號民事判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如果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之適用。 另外,若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2/4還沒有超過半數,不符合要件。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規定:「(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沒有所謂保留優先購買權這種權利。 另外共有物的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亦採用多數決,出租屬於典型的管理行為,指要符合民法第820條規定,都沒有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11-06 17:49

您好!

1.   本件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沒有優先購買權,您若自己搞錯拖延造成損失並不能求償
2.   如果有超過2/3以上應有部分共有人同意,就可出租全部動產,1/4共有人應服從多數,其表示不同意出租並無法律效果,只要有將1/4房租分配給他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6 23:56

 您好,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你們的應有部分已經超過2/3,因此不需要得到那個共有人同意即可將房屋出租共有人間買賣不適用優先承買權~

圓圓 104-11-04 13:58

律師你好,問題情況如下 甲乙為兄弟,因繼承共同獲得A建物,甲兄擁有1/4,乙弟擁有3/4,現今乙弟欲將甲兄之1/4買回,代書簽約時表示,合約書上需表明賣價金額流向,甲兄配偶希望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甲兄希望將買賣所得匯入自已戶頭,沒有結論下簽約失敗。 現況甲兄擁有1/4之土地權狀被甲兄配偶掌握,表示不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便不交出土地權狀,並表示假設甲兄公告貴遺失,她會於30日內去戶政出示土地權狀,取消公告,甲兄也表示若不轉入他個人戶頭他也不願意簽章。 甲兄因生病故無法工作無收入,甲之配偶不願意負擔甲兄任何支出,已在外租屋與女兒自住,本與配偶一同住的甲兄,因此買賣意見不合吵架故之搬回與乙弟同住,並向乙弟借15萬元負擔醫療費用,並簽下本票已示負責。 甲兄提出願對其配偶提出侵占或權狀申告無效,先過戶房屋,但希望乙弟可以付其價金給甲兄,並讓甲繼續同住否則就不作為。 1. 乙弟若想買回那1/4持分也不想與甲繼續同住請問可以怎麼做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4-11-04 14:54

您好!

買賣是雙方契約行為,取決於雙方自願同意,甲方若因條件談不攏而不同意出賣,乙方無法強行購買。除兩願買賣外則可考慮依土地法第34-1條或分割共有物去規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ng 104-11-04 13:08

請問簽約房客為公司行號,經簡易庭調解後(因心軟故未請求遷讓),依調解結果應於日前給付所欠累計5個月租金,但至今仍然未付!原欲以此為名義申請強制執行,而去國稅局查詢公司財產,卻發現公司名下已幾乎無產,而目前仍繼續佔用房屋營業中。請問:

1.這樣申請強制執行結果仍有意義嗎?

2.如何才能請求遷讓房屋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租金的部分,您可以向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而遷讓的部分,您可以先發函通知公司限期搬離,逾即即可向法院聲請遷讓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04 15:03

您好!

1.   聲請強制執行要明確指出執行標的物,否則法院無從執行,可能直接發給債權憑證結案。強制執行需要技巧不亞於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2.   遷讓房屋應先終止租約,並通知限期遷離,無效則需另提民事訴訟解決。但應注意先檢視調解書內容,看看是否有訂立不利條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ng 104-11-04 15:34
回覆 Ling 的發言內容:

請問簽約房客為公司行號,經簡易庭調解後(因心軟故未請求遷讓),依調解結果應於日前給付所欠累計5 ... (恕刪)

謝謝律師!其實最困擾的是第2個問題,因租約還未到期,是否還是要重新依法等對方再次欠滿2個月,還是可以馬上發函通知終止租約

圓圓 104-11-04 11:14

律師你好,問題情況如下

甲乙為兄弟,因繼承共同獲得A建物,甲兄擁有1/4,乙弟擁有3/4,現今乙弟欲將甲兄之1/4買回,代書簽約時表示,合約書上需表明賣價金額流向,甲兄配偶希望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甲兄希望將買賣所得匯入自已戶頭,沒有結論下簽約失敗。 現況甲兄擁有1/4之土地權狀被甲兄配偶掌握,表示不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便不交出土地權狀,並表示假設甲兄公告貴遺失,她會於30日內去戶政出示土地權狀,取消公告,甲兄也表示若不轉入他個人戶頭他也不願意簽章。

 甲兄因生病故無法工作無收入,甲之配偶不願意負擔甲兄任何支出,已在外租屋與女兒自住,本與配偶一同住的甲兄,因此買賣意見不合吵架故之搬回與乙弟同住,並向乙弟借15萬元負擔醫療費用,並簽下本票已示負責。

甲兄提出願對其配偶提出侵占或權狀申告無效,先過戶房屋,但希望乙弟可以付其價金給甲兄,並讓甲繼續同住否則就不作為。

1.  乙弟若想買回那1/4持分也不想與甲繼續同住請問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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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4 13: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簽立協議書,由甲取得權狀之後,將所持有之1/4出售予乙,並約定交付價金之日期。

2、15萬借款的部份,可以由價金中抵充或是另行清償,倘若甲拒絕,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3、取得所有產權之後,甲拒絕搬出,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向法院請求強制分割

並請求某甲遷讓房屋

這是最快的解決方式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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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4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比較沒那麼複雜,並提出分割方案,由您補償價金,取得單獨所有權,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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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華 104-11-04 10:53

太太在家從事美髮工作與照顧小孩,每天來客量並不多,最近接到國稅局通知,

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要我們辦理營業登記,

我想請問如果我把招牌拿掉繼續營業這樣還會被罰嗎?

辦理營業登記對於小本生意是不是會增加不少負擔?如水.電.房屋

請問還有其它方法避掉營業登記嗎?

CC 104-11-03 13:59

律師您好

因為日前收到國稅局寄的掛號.要我回覆<房屋租賃調查紀錄表>.內文中詢問該房屋是否出租? 租金多少? 租賃期間?
但是其中一條: 以上句句屬實,否則願意付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筆錄確認為記載與陳述在自由意志下作成無誤始予簽名蓋章於后.

-----------------------------------------------

因為我房屋出租給別人...所以這是查稅嗎? 我應該如何填寫紀錄表比較適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20: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抽查,或是遭人檢舉,或是房客拿去報稅。

2、倘若沒有如實告知,可能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逃漏稅刑事責任

104-11-03 09:50

想問我們要如何拿回剩下的租金押金?(我是房客) 當初簽約時,房東宣稱房子是他的,他也透過LINE寄送權狀影本及證件確認,因此簽訂了一年期租約(一次給付一年租金押金2個月)。但住了3個月後,突然有人跑過來,帶著權狀正本,宣稱原房東僅為(口頭)代理人,已無權租賃此屋,並要求進入屋內,拍攝房屋照片(他們無鑰匙)。深入了解,他們與原房東可能有私下約定,但目前目前都堅稱房子是他們的。 目前我們已與原房東簽解除契約,預計在半個月後搬離並拿回剩下的房租押金,但昨天與樓下房客接觸,他們說房東宣稱沒錢返還押金。但因不久後我們要長期出國,沒有時間慢慢起訴追討,請問遇到這樣的狀況,下一步該怎麼做?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1-03 10:07

您好:

契約解除後,房東有義務要返還租金

房東如拒不還錢,僅能起訴請求,不然拿他沒轍

假如您是因擔心要出國無法訴訟,不妨委任代理人幫您在國內開庭(信得過的親友即可),

或委請律師協助即可。

以上 謝謝

欽ㄟ 104-11-03 03:05

律師您好!

家母與家父在89年離婚 於協議書上載明女方可以進出房屋

又於91年男方暴力毆打女方,女方有至地方法院控告傷害恐嚇,且和解

和解內容載明 男方不得於女方工作地點騷擾,以及女方有權力入住房屋,與男方只要帶外面女性入住即賠償100萬元等條款

當時和解金為10萬元 具有本票,但男方迄今未還。

請問律師

 1,當時離婚協議男性負擔所有子女教育,撫養費用 且具有子女監護權,但都是母親撫養小孩長大 有街坊為證 子女是否可以提告放棄撫養

2、當時傷害和解金10萬元至今是否還可以追討 家母持有本票

3,他有帶其它女性進住家中,但確切時間均以模糊,是否可藉以男方自己供訴 為證據 例如他自己承認有帶女性進入住宅內

4,還在迄今兩年前在女方工作場所騷擾 以致家母離開工作場所經濟困頓,但在傷害和解書中載明不得擾亂女方工作場所,是否可以提告

5,請問律師如果自行全程攝影無間斷影片,是否可當作呈堂證供?

欽ㄟ你好,關於你的問題:

1.建議等令尊訴請子女履行扶養義務時再依民法第1118條之1主張減免為妥。

2.本票恐怕已經罹於時效,但可依和解契約請求。

3.4.5.若欲提告,必須先確認證據是否充足。

以上供參。

欽ㄟ 104-11-03 09:18

律師您好 請問影片的口述可否作為證供

和解書請求是否無法以法律要求強制執行

同陳大律師所言, 

錄影可為證物, 和解書請求需提出訴訟, 裁定對方違反約定後, 才可做強制執行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和解書, 票據, 錄影檔等)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vivi 104-11-02 22:50

你好

     想請問爺爺在住院期間(無意識狀態下)叔叔私自將房屋過為自行所有,

在爺爺過世後要討論遺產分配時才發現房子已經是叔叔的名字,試問爸爸該如

何爭取回自己的權利?? 謝謝...

您好:

若對方未經被繼承人同意,刑事上會有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問題,民事上可主張塗銷登記,仍將該動產列入遺產計算,且若對方主張係屬贈與,亦可能可以主張歸扣將之列入應繼遺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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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3 17: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並聲請爺爺之病歷,證明爺爺當時健康狀況,無法為授權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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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3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並聲請爺爺之病歷,證明爺爺當時健康狀況,無法為授權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ris 104-10-31 18:03

請問律師,兄弟共有房屋租給其中一共有人的兒子,租約到期其他共有人不願繼續出租,但承租人不願搬走且不付租金,請問當時簽租約的人是另一共有人的妻子,寄存證信函的寄件人應寫簽約人還是共有人的名字? 後續如上法庭,承租人的父親是否可藉共有人其中之一的名義提出異議,讓其他共有提告不成?家父為此事困擾不已,請解惑,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有隱名代理之適用?否則非共有出租他人之物,租賃契約當然不會拘束共有人,任一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有隱名代理之適用,租賃契約已經到期,若無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情形(同意使用並繼續收房租),租賃契約到期後出租人就可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返還租賃物,並可以請求給付積欠租金共有人亦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發生默示更新之效果,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收回房屋,且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終止契約要由全體出租人為之。 共有人對於租賃物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chris 104-10-31 20:5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 ... (恕刪)

非常謝謝律師回覆,

由於共有人平時工作較忙,故由其中一人的妻子代為簽訂租約,其他共有人都有出租房屋的共識,如此是否適用隱名代理?租賃合約是否有效?

租約到期後,有催討租金的行動,但三個多月來一直沒收到租金,已口頭告知不再出租房屋要收回,由於沒有收到租金的事實,這樣是否不算默示更新?

感謝您百忙抽空回覆。

小惠 104-10-30 16:19

原監護人死亡離婚監護權會給爺爺.還是母親.還是共同擁有.若房屋過戶小孩未滿18歲要拋棄.若監護權媽媽有的話是否要媽媽得戶籍謄本.印章.印鑑證明嗎謝謝!

您好:

原監護人死亡的話,法院原則上會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來定監護權,也不一定會給爺爺或母親。

監護人雖可代替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不過若該拋棄繼承行為對於未成年子女不利時,效力上可能會有問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104-10-30 15:30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父親於2個月前過世現正申報遺產稅中,我父親於102年賣房屋得實款1千8百萬,可是他去銀行一次全領現金出來(銀行有證明是他親領),我去報稅時因無法舉證父親大筆現金流向,故稅務員要我將父親帳戶歷史明細交出,我父親身前只有給我1百萬元,其餘皆不知去向,我實在無法舉證,故我及妹妹只好說是我們拿了1千八百萬元並準備繳交遺產稅46萬元(用我老爸給我的錢去付),希望能早點完稅! 可是問題來了,我現在擔心父親已申報完成103年所得稅(國稅局判定免稅,已完稅),因為公告地價才22萬,我父親是72歲老人無收入,所以我擔心萬一國稅局知道他得款這麻多錢,會不會跟我追討他的綜合所得稅補申報,還有會追我的贈與稅嗎? 我是猜國稅局會因我已繳交46萬元稅款而不調查我父親的大筆資金流向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0 23:1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稅務規劃,本文建議您可以洽會計師詢問會比較妥適。
麥可 104-10-30 12:41

房客不繳房租但持續住在出租處,一審因被告均未出庭,今年8月28日一審判決房客需歸還房屋與每月租金8000元,但否決起訴書中所提於租賃契約中載明的違約金每月8000元。 

房客於今年9/14提出上訴,上訴狀上寫"事實及理由容後補",至今六週我仍未收到開庭通知。

我想在二審開庭前提附帶上訴,狀紙內容如下,第二、三條因不見於一審起訴書,所以可能會在二審開庭時被被告否決,需申請支付命令或另行起訴。但由於被告於二審應該還是不會出庭,一造辯論判決對我有利,所以我還是先將之列入附帶上訴狀紙中,屆時再依狀況反應。

請諸位律師提供意見,謝謝!

-----------------------------------------------------------------------------------------------

1. 被告契約終止日104年3月25日起至完成歸還房屋之日為止,除應依雙方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所載,給付每月8000元租金外,亦需依同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支付每月8000元之違約金。

租賃契約為內政部編制,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於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並經被告與原告雙方經五日審閱期後共同合意簽訂,內容應有法律效力。

一審判決書中未提出原告依該契約第十四條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為何無效的理由,即判定被告不需支付違約金,實有明顯謬誤。

2. 被告應依租賃契約第七條繳清所積欠之管理費,以及水費、電費等相關積欠費用

3. 被告積欠原告之所有債務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依年息百分之五計息,自每期應繳日起算,按月依比例計算至繳清日止。

-----------------------------------------------------------------------------------------------

請問你法院管轄權隸屬在哪個縣市,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va 104-10-30 11:45

律師您好:

想請教因為想把目前的房子賣掉,房子所有權是我先生的,但跟公公還有小姑一起住,現在我們要把房子賣掉,小姑卻說賣的房子的前要平分給大家,但每各月房貸水電及每年房屋稅都是我們繳的,這樣一定要分他們嗎?我們就是因為房代繳不下去,才想把房子賣掉償還銀行貸款,現在他們卻說我們獨吞,這樣說對嗎?

一、房屋所有權是你丈夫的,要看當初房屋是怎麼來的。

二、如果是公公贈與的就是你丈夫的,除非不養公公或對公公或家人有刑事應罰之行為經撤銷贈與才會被要回去。

三、如果是借名登記實際上繳稅管理使用收益,修繕的人是公公,那對方要舉證才能告而且只有公公能告,對方若無法舉證他們要贏會有點難,多數會想套你們話所以講話要小心。

四、家人要好好談,未必要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va 104-10-30 12:4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房屋所有權是你丈夫的,要看當初房屋是怎麼來的。

二、如果是公公贈與的就是你 ... (恕刪)

 一.當初購買國宅,因為沒人要去申請所以由我老公去申請,之後好像大家拿出70萬頭期款,之後貸款房屋稅,都由我老公繳納,平時家裡的人都沒有出任何的費用

二.並不是贈與的,我們是購買國宅

三.也並不是借名登記,房子所有權人是我老公,

如果是這樣賣房所得扣除房貸,一定要分給公公及小姑嗎?(連嫁出去的小姑也要分)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30 15:41

您好!

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原則上會認定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自由決定賣出動產,他人無權利干涉。又依您所述,也許頭期款部分應返還出資人,但詳情還是要看頭期款出資時如何約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10-30 08:41

一間房屋為兩人共同持有各50%之權益(我與我妹妹)

其中一方所有人為未成年,一切事務交由法定代理人(我妹妹的父親)定奪。

房屋被我妹妹的法定代理出租出去,完全沒有支會過我的同意。

房客也不願意交出房屋的租借契約給我。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以下權益何疑問?

1.我該如何索取到該房屋的租借契約

2.我是否有權力強制請該房客反還房屋?

3.我另一方的所有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觸犯了那些刑事或(和)民事法規?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又此屬公共論述,不方便公開表示意見。如有需要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沈恆 (沈律師) 104-10-30 15:48

您好!

那是他人間的租約,您沒有權利要求索取。但您可基於所有權人的身分提出遷讓房屋訴訟訴訟房客可能就會提出租約來答辯。另外,其他共有人擅自出租獲利,您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