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租賃契約的承租標的若確實是5樓的店面,建設公司應依契約履行出租義務,在雙方未合意更改租賃標的的話,雙方的租賃關係不可以直接改為4樓店面。 但您也必須仔細確認租賃契約裡是否有特別條款允許建設公司得逕自終止租約或是變更租賃標的物,這部分也會涉及到是否有另外約定補償金或賠償責任。 若契約並無特別的約定,建設公司不履行租賃契約或逕自終止租約的話,對於您所受的損害(當然包括裝潢費用)當然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我弟結婚是跟我借錢的,女方父母都知道,因為剛談婚事時有發現,他們交往太短暫,還曾特別去女方家請求暫緩,但女方家覺得無妨。
事情是,因為我發現他們才交往8個多月就要結婚,所以還特地去女方家要求暫緩,但無效,因為結婚花費不是小數目,所以希望他們能夠盛重考慮,故我對女方說,因為希望你們認真考慮,所以我先醜話說前頭,“如果結婚未滿3年離婚,女方要負擔所有婚禮所產生的花費”,女方當下信心滿滿的說,別說3年,我們會超過30年,甚至更久,告知女方時,我弟在場,而因他們婚後住外面,女方在104年還跟房東聊天過,說他想離婚,但礙於要賠償,所以想拖(房東可出庭,但能算人證嗎?),離婚後也有用通訊軟體傳此事件(能當物證嗎?),他們於103/07/26結,105/04/14離,婚姻未滿3年,所以想請問,我能怎麼做?
PS:因為我是出錢者~且當初是希望他能認真考慮才會說此話(我都還因此再去拜訪女方家人請求暫緩一年)~故並非他與我弟之約定~而是於我
再次請問,因他們吵架離婚之起因有二,
一、最大原因女方半夜跟他人夜遊,有自己像我弟坦承去旅店休息,我弟當下有要求,女方提供電話跟姓名,但女方刪除通話記錄,爾後,也要求女方出示,FB,LIME來看以求他人之清白,女方也刪除,就是這個原因導致吵架離婚,男方也只是要求他出示,證明他自己,但他卻都刪除。那我們能要求女方調通聯紀錄嗎?這我們無法保障自己嗎?
二、因為結婚後沒多久他們就搬去跟朋友住,但因女方衛生習慣太差,且朋友都先好心提醒,最後受不了,才告知我弟,所以才造成多次吵架的原因,且我弟在婚姻期間有住院(腳受傷),但女方前二日未幫忙,第三日是我母親從台北到桃園才幫忙弟弟洗澡及拿換洗用品,第四,五日才幫忙洗澡,六,七日弟弟自己洗,因弟弟已氣不過,也是導致離婚原因之一。




律師您好,
請教您以下2個問題
一.我去年承租一間鐵皮屋作為餐飲門市,租約中有一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我們的租金為一個月27,000 但後來才知道房東稅金僅申報幾千元,有漏報。且該鐵皮屋雖出租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但之前承租的房客因未申請營業登記,所以房東都只繳自用住宅的房屋稅,我們租下來後因為有辦理營登,所以房東的稅金由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稅金增加。
請問,若未來房東以上述合約中的條例,要求我方補貼他的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的房屋稅金及逃漏稅部分追繳的稅金,我們需要承擔嗎?
二.該鐵皮屋是蓋在房東跟台糖租賃的土地上,等於我們的房東是二房東,我們租的店面,有一小部分是房東家一樓的一半,另一半則是鐵皮屋,鐵皮屋這邊有應屬違建,若將來被申報違建的話,是否我們租賃的鐵皮屋有被拆的可能呢?
謝謝您撥空回答

律師你好:本人於101年跟張姓房東簽約.簽約是用來開店(租金5萬8).開店前到開店完成後.金錢都是交由姊姊來支付.雖然我是簽約人.但任何(簽約資金)都沒經過我的手.簽約完成後.張姓房東要我們給他18萬押金.我姊也給了.也在合約上簽了18萬押金的字跡.(也是代表簽收了18萬.才給合約生效.租我們才對.).但問題是.我們於105/4/30搬離.房東也點交了.同意退租.但過幾天張姓房東以他媽媽年紀大.也不方便查匯款資料.而且也說我沒匯款資料可給不給退還...還告訴我們.他們沒收到押金.而導致不退我們18萬押金..這點請教律師該如何處理這事情?...(簽約的是屋主的兒子..真正屋主是他媽媽..他兒子代簽.簽的是屋主兒子的名)....還有如何對付房東第1步(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去法院提告

律師你好:本人我於101年跟張姓房東簽約.簽約是用來開店(租金5萬8).開店前到開店完成後金錢都是交由姊姊來支付.雖然我是簽約人.但任何(簽約資金)都沒經過的手.簽約完成後.張姓房東要我們給他18萬押金.我姊也給了.也在合約上簽了18萬押金的字跡.(也是代表簽收了18萬.才給合約生效.租我們才對.).但問題是.我們於105/4/30搬離.房東也點交了.同意退租.但張姓房東以他媽媽年紀大.也不方便查.也沒匯款資料.而且說我沒匯款資料可給.不給退還...還告訴我們.它們沒收到押金.而導致不退我們18萬押金..這點請教律師該如何處理這事情?...(簽約的是屋主的兒子..真正屋主是他媽媽..他兒子代簽.簽的是屋主兒子的名)

一、領款資料不能證明有給。
二、對方是懂法律的,認為這樣騙你們的錢你們啞口無言。
三、但是可以考慮讓付錢的人去做民間測謊,測過之後發一個律師函給對方,給他一個機會,他們既然是房東又懂法律,應該也不想要被告刑事才是。當交錢的人去測謊通過之後你告他刑事是不會有誣告的問題的,因為你手上有證據。
四、民間測謊有費用的問題,測一個問題是一萬八千元,第二個問題之後每個問題六千。你的案件是十八萬元的話花一萬八還算合理,請考慮。
五、如果是不想測謊就要看交付押金的時候書面上是怎麼記載的,一般如果是記載已收訖或是類似的字樣,實務上還是有機會認為已經付了錢。
六、測謊過直接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如果對方怕的話就直接把錢收回來了。
七、如果你遇到不怕的,後續可以考慮告刑事詐欺,或是告民事請求返還押金。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請問以下狀況我該如何求償?
我是已成年的女大學生,頭一次遇到租屋住6樓住到淹水,淹到腳踝的那種程度。管理室有3個管理員輪值,那間租給我的房間原本是房東太太在住的。管理員3的說法是因為當天凌晨下大雨導致淹水,還說2樓也有淹,但因為那時候我回家了,不在現場,所以無法得知淹水狀況,他們的說法是他們也沒有我的鑰匙,故進不來房間,(但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備份鑰匙),是因為水都淹到走廊了,有其他房客跟他們說他們才知道,才打電話通知我,要我搭夜車回來處理,也已經清了好幾桶水了,但我回來的時候走廊明明沒什麼濕。
一些書和電腦充電器都泡湯,但房東卻不斷的消滅證據,馬上把契約書、淹水照片、收據等全都拿走,更把全部責任都推在我身上。可是明明我進門檢查時靠近陽台的落地窗都關好了,陽台和廁所也是乾的,那就是窗戶無法防進水的問題吧(還是管理員1自己說的),哪來的陽台和廁所堵塞問題呢?他們卻一直說是因為陽台和廁所有東西堵住才淹水。
而房東也不相信我說的,還跟我解下期的租約以及退已付的房租和押金,叫我六月底前搬走,態度非常不理性,罵的硬的通通來,無法溝通,非常固執。
ex. 1.明明就是管理員1叫我把積水舀到全乾的廁所,但他卻在那時候拍照,還說:你看!就是你頭髮堵住排水孔才會淹水,我心想明明就是你叫我舀的!然後我也有跟他說不是,是舀水過去才這樣的,他明明也有回答是歐, 也有看到廁所一開始是乾的,但擅自拍下給房東的照片卻是舀水後的那張,害房東和其他管理員以為廁所一開始就是濕的,全部的人都開始亂說廁所有阻塞淹水。
2.明明我媽就只是打電話來管理室問為什麼會淹水,沒有說他們管理不當,但管理員2卻亂話給房東說我媽說他們管理不當,房東便打電話罵我媽,開始胡扯說我生活習慣不好,室內垃圾和東西亂丟才會淹水,冷氣也不關,燈也不關等,亂罵一通。但房子租給我後,這明明就是我的自由阿,水電費也不是他在繳,而且我也沒如他所講這樣做,就算有,他也根本管不著,更何況這跟淹水也沒有任何關係。
3.管理員3說我媽打來說冷氣不冷,所以他要幫我看冷氣功能,因為淹水當下管理員叫我開除濕,就來我房間看有沒有調回來冷氣功能,但明明當下我早就調回來了,但也沒想那麼多,就讓他進來了。不過後來我問我媽,他卻說他根本沒有打電話來這麼講。
4.因為房東原來把契約書收走了,我就事後要跟管理員2要回契約書,因為我租約還沒到期,可以住到六月底,我本應可以擁有一份契約書的權利,但跟他好好的講到後來管理員2卻忽然拍桌兇我,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害我嚇哭。後來又跑來跟我胡扯說:契約書要用押金申請,搬走後才要給我。我爸媽和姑姑今天來看我現在房子的淹水狀況,以及和管理員要回契約書。他昨天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結果今天我爸跟他講一講,要他們還契約書來,他就從管理室抽屜拿出來了。
5.一開始跟我簽約的阿姨說他不是房東,只是負責幫房東收錢的人,但現在卻忽然變成他是房東,還罵我把他房子搞成那樣,冷氣和門鎖換新、牆壁粉刷,房租都沒有給我漲價,可是當初明明就是他自願幫我換的,我又沒有要求他。
管理員1不僅亂拍房子各處淹水照片,沒有事先經過我的同意,還印出來給房東。而我因為當時手機沒電,充電器和插座因為泡水就當機,充不了電,管理員1又一直催我清積水,扯說會滲到樓下,所以我只有事後有拍下水漬、陽台、濕掉的書、壞掉的電腦充電器。我有跟管理員3要他們拍的照片,但他回說被房東拿走了,要跟房東要,房東卻下禮拜二才會來。
雖然房東沒有叫我賠償,但我看民法有說:如果是房子設備問題導致淹水,房東本來就要賠償,我不用賠,如果是風災問題導致,房東就不用賠償。
不過這很明顯應該不是風災問題,他們卻推卸責任,加上我陽台還有一台只有我這間有的根本不能用的房東留下的洗衣機,占了陽台一半的空間,因我覺得很占空間,所以之前就請管理員搬過很多次了,他們都不搬走,說是房東給的,放那裡就好,但現在出事了我媽打電話來要求了,才搬走它。
而且他們的態度和做法讓我非常不開心,損失也接近一萬元,比房東的損失還多,所以想求償,但目前我認為我擁有的證據非常不利,事發當時我又不在現場,無法確定確切淹水原因,有考慮調走廊的監視器畫面,確認他們有沒有說謊,不過很怕他們不給我調,而且他們也多方算計我,房東又曾是律師,我也有考慮往法律途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告他們,也查了許多民法契約和租賃資料。
問題:
我想知道這樣的狀況適合求償嗎?該找專業技師來檢查淹水原因嗎?(因為有考慮到時間和金錢問題。)我有權利可以要求他們給我調監視器畫面嗎?他們說謊騙人有罪責嗎?
該怎麼做才能使我的情況轉為有利,而且能夠順利求償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亦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不一定真的提起訴訟解決較為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關於本件的部分,第一個是法律上租約並不是要式行為,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租約存在,原則上租約就是存在,不會因為對方把租約收走而有影響。
二、關於租約這點你應該要學習到,如果以後租房屋拿到租約要馬上拍個照放在你的電子信箱中[可以自己拍照後寄到自己的信箱],這樣就算是房東拿走了原本你還是有證據在手上。
三、關於漏水,房東也怕你告他,或許你會覺得他很壞,但是他也是想自保,這個叫先發制人。所以如果房東讓你感覺到很壞你也不要太生氣或是太難過。
四、事情一發生第一件要做的其實是搜證,一般人比較沒有這樣的SENSE。案件一進入法院法官都是看證據,都是證據多的人贏。
五、就算他們把證據都藏起來或是已經取得不利於你的證據,你還是可以試著努力搜證。關於搜證上如果有問題可以跟律師討論。
六、漏水這件事大家也不願意的,可以的話以和為貴還是跟房東儘量的談,私底下不好談的話可以聲請調解。
七、在外租屋很辛苦的,這樣的辛酸要記得把它轉為動力。以前我租屋的時候鑰匙忘在房間內,坐捷運去找房東,房東怎麼就不肯給我備份鑰匙,說契約講得很清楚就是他沒義務管我,後來才知道開鎖的是他的親人貼紙貼滿屋。後來又遇到一個房東想收回房屋還傳簡訊羞辱人…租賃的糾紛很多,有空你也可以查一些租賃相關判決來了解一下,也許有一天你也會成為一個房東,要記得這些房東做的這些事,以後當房東不要犯跟他們一樣的錯…
八、如果可以在這件事上學到東西…那麼這次你得到的就不會只有損失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在主觀上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客觀上須具備「行使詐術之行為」,按照您的敘述,未見有任何詐術之行使,房租的糾紛應僅純粹的民事糾紛而已,與刑事責任應無關聯。
2. 至於提告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的部分,須先瞭解對方提告的內容為何,才能據以判斷是否有成立誣告罪之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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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律師:
房東近期因債務問題,房屋被查封!準備要拍賣~想請教問題如下
1:假設房屋只有土地所有權狀,房屋卻沒有保存登記前提下,如法拍拍定後房屋所有權是否還有可能為房東或其他主張自己為建屋者~因而打官司!
2:因本生為租客~且為店面式的!因房東被查封故本人有意願購買房子!如法拍屋拍賣期間本生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是否需主張告知或是如何通知法院有此意願(租賃為短期五年~期間內發生查封而拍賣)
3:如法拍為一拍!無人投標!目前於二拍的情形下!甚至三拍!是否還可以提出優先購買權?金額是否為拍定人的金額為優先購買權的金額!
4:行使優先購買權跟法院買屋~是否也可以貸款!還是需現金支付?是否有時間期限!
5:行使優先購買權與法拍代墊款是否為一樣的模式與程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您的敘述,應負賠償責任者應為乙方員工、乙方以及丙方。
2. 首先就乙方員工而言,因為煙蒂未妥善處理而造成火災並損及甲方,必須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乙方為其員工之雇主,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與員工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4. 至於就丙方而言,則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5. 但這類案件最困難的地方在於損失金額的計算,以辦公設備的損失而言,應備齊統一發票、財產目錄等影本、照片為證;成品庫存損失部分,應備齊證明單、請款證明單、統一發票、對帳單、銷貨明細等影本、出貨單、照片等;機器設備整理則要提出收據、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工資表等影本、資產負債表、照片,詳細損害未來還必須送請鑑定才能確定損害金額。
6.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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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租屋糾紛我該如何申
由於合約租約滿是到5/5號
但我已提前向房東告知我住到3/31號
也會履行合約將最後一次房租及電費結清
房東一開始表明會在4/6用匯款方式退押金12000元
後來又改口說4/20會統一請助理做退款匯款動作
要我在4/20在去確認是否已收到款項
但至今已4/26遲遲尚未收到退款的押金12000元
想要致電確認款項進行情況時
發現房東將我的電話號碼設定拒接 LINE也封鎖我
一開始請家人打電話去確認對方卻說我們打錯號碼找錯人
後來再次請朋友致電時 又在電話裡表明是房東先生
我現在無法與房東連繫上拿回當初退租的押金該怎麼處理?
合約上沒有房東基本連絡資料 只有簽名蓋章
但當初租屋時確認過房子是房東的名字
租賃期間房租及電費都是匯款方式 電話及LINE連繫




律師您好:
我住這裡已經有四年了,前幾個月搬來了一對母子,過沒多久說我們很吵,我們樓上就兩戶,說我們半夜講電話到天亮,說我們半夜跟別人吵架到天亮。重點是我半夜根本就沒講電話或跟別人講話(我一個人住),隔壁也說沒有,我是有睡眠障礙的人,所以晚上很晚睡,我也沒聽到什麼聲音,她三番兩次就會找房東來"勸說",但是這次就指明說是"我"跟別人講話到天亮,我已經很崩潰了,房東叫她搬走她不要,後來還叫我搬走,這樣我可以反告她們什麼嗎?如果沒證據這樣亂講話導致別人精神耗弱或是憂鬱症之類的(其實我一直都有),這樣我可以告她嗎?我真的快崩潰了,每天都在哭,真的不知道我們樓上到底在吵什麼,雖然這個看起來是小事件,但是對我來說真的很痛苦,謝謝律師的幫忙



各位律師好~
由於本大樓主委都是義務性的,目前剛擔任2個多月
接手上次會議結論,因電梯已使用快30年了,經常出問題,預計於今年進行大樓電梯更換,目前的結論,是以全新來更換,非更換零件
然而,上次會議只來了大概1/4 的住戶( 約有快50戶,含一樓,是開第二次才來1/4,第一次時約1/8),加上沒來的住戶部份已經很多個月沒繳管理費
這次住戶們有討論,對於之後更換的費用,如果收不到的住戶,想限制不發給門禁卡,直到對方繳錢。
網路上我查了一些案例,都是針對未繳管理費的案例,結論是說不可以這樣,因為住戶買房子時,有購買電梯,對方有電梯產權。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沒繳管理費,就等於不付維修費…,如果大家都這樣,不就只有少數的人在付維修費嗎?)
不過這次,我們是要換全新的電梯,由於金額較大,本來想全收到再換,但電梯一直出問題,而那些人又一直不繳錢。雖然之前查的資料說,可以寄存證信涵,走法律途徑,但這時間拖太久了( 包含之後換電梯的時間) ,預估前後可能會拖到半年以上,這期間必需忍受電梯常出狀況。
所以才想出限門禁的事。(不過欠戶都是房東,被限制的可能都是房客)
總結,想請問各位律師下述二點,不曉得是否合法
1、只有1/4同意換電梯,剩下的未表態,不曉我們管委會繼續執行下去是否合法,可以強制剩下3/4繳錢嗎?
2、如果對於不繳費(電梯更新)的所有權人,進行電梯刷卡的限制( 就是不給他們電梯門禁卡),只開放逃生梯讓他們上下樓,是否合法呢?
以上,真的困擾我們很久了,無論答案是什麼,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所述的情況首先可以主張民法第424條第1項:「房屋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事由終止租約(漏水嚴重影響承租人之身體健康)。 另外,租賃物的修繕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本來就是出租人的義務,您可考慮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您即可終止契約,或先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若您選擇終止租約,房東當然有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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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想請問,
我在104年9月租下一間透天的3樓房間
原先我自己沒有發現是頂樓加蓋,房東也無主動告知,合約內容也無備註是加蓋,簽約後有一天我自己發現是加蓋,
房客:以前的加蓋嗎?今天去整理東西發現有一面牆敲起來不是水泥的聲音
房東:是重新整理的時候加蓋的,所以安全跟環境不用擔心
房東:那是公寓才有這種問題,透天是屬於私人土地沒有共用空間,所以比較沒有這麼強硬
想請問這樣加蓋算是合法嗎?!
當下雖然有想退租~但是礙於有押金的問題~
因為租此屋我是用來當練習室跟放東西比較多~
但是礙於頂加非常的熱~使得我的東西遇熱比較容易壞!
現在我想退租但是合約還沒到~
不想被扣押金~
想詢問如果是頂加問題有什麼途徑可以談到免扣押金退租呢??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房東擅自更換門鎖之行為已屬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可具體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至警局提告的話,一定要拿去報案三聯單,案件才能確保依刑事訴訟程序所定的流程進行。
2. 另外,租屋處內的物品畢竟還是您個人物品,房東若不願意讓您取回而將之占為己有或是毀損,亦會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此部分亦可考慮一併提告。
3. 關於押金50,000元之部分,在租賃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給您,若可歸責於房東而導致您無法進入房間收拾物品,押金亦應返還予您,此部分之後亦得循民事訴訟途逕向其請求。
4. 房東實際上將10,000元租金虛偽記載5,000元於租約,此租約亦應有檢送至國稅局申報稅務,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雖然主要責任是在於房東,但幫助者亦有可能論以同法第43條幫助犯責任,此部分雖然不常論究,但宜謹慎思量。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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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在外租房至今快五個月,近一個月開始有聽到天花板夾層內有老鼠叫聲,且他們跑來跑去使得我無法入眠,和房東協調,房東一開始認為是我的衛生問題,且表示抓老鼠是房客自己的責任,但我每週定期打掃,且天花板夾層內與我衛生問題無關,詢問房東是否可以找滅鼠公司,房東不願意付錢。且要我詢問專家是不是天花板內裡有洞還是我自己的問題,但是請專家來房東也不願付費。已經快一個月了,我都睡不好,常常很害怕,很害怕老鼠會把天花板弄破掉下來為害我的健康造成傳染病。
1.我想請問,請問這有符合民法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2.因為我想要退租,這樣有構成退租條件,並拿回押金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目前實務上對於因自殺而造成房屋成為「凶宅」的損害賠償訴訟,仔細分析而言,求償對象分為「未成年自殺者的父母」或是「讓自殺者同住的承租人」(也就是甲租屋,但甲也讓乙一起住),請求權基礎包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侵權行為」再加上繼承法裡或是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另外後者也會依民法第433條「承租人代賠償責任」規定求償。 但目前自殺者本人倒底是不是會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仍有爭議,近期有幾個高院判賠的案子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依我個人的見解認為應是否定才妥,畢竟自殺是屬於較特殊的個人行為責任。 如果該房屋未來涉及交易,隱瞞「凶宅」的事實,在個案上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目前高院實務判決是有判成立詐欺罪的,不建議您到時候配合隱瞞,以免衍生刑事爭議。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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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家是舊式五樓公寓,我家是三樓,四樓為租客,103年10月左右有向四樓房東兒子反應漏水事情,因租客104年7月合約到期,房東兒子說可否等租客搬走在修繕,因是廁所漏水,故我說可以,結果7月到租客仍沒有搬遷,因廁所水日益嚴重,我再度向房東兒子說這問題,我與租客、房東兒子三方到房東兒子那協調,同意租客105.3/10搬走,結果,3/9租客又因其他理由說要延3/22,我也同意了,3/21又要延到3/31,3/30又延到4/7,4/6又說要延,房東兒子說他們也沒辦法硬是趕他們走,要我直接跟租客協商日期,我只好請里長來,我與租客當里長的面說好,4/8他們就會慢慢搬遷4/20前搬完,讓房東進行修繕!!
105/4/7上午租客的太太,去跟我的家人說,他老公跟我們說的,都不算,搬不搬是他們與房東的事,跟我們沒有關系,我也告知房東兒子這情況!!
房東兒子說若租客不搬,他們也沒辦法處理,我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我該如何處理??
租客有幾天不在家,我家就沒有漏水,他們一在家就又開始漏水,我觀察很好幾次了, 也有拍照存証!!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因此您可要求四樓應讓您偕同水電師傅進入修繕,且修繕費用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應由三樓及四樓共同負擔(若經判斷完全是可歸責四樓的事由的話,則由四樓自行負擔)。 倘若四樓執意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而若該漏水情況對於您居家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現行法院實務判決也肯認除了可請求財產上賠償之外,也可以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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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幫朋友A問~
朋友A和B及C於一年多前共同開設美體美容美甲美睫館,
去年底,C退出~自行創業。
今年初,B說離家太遠,說要在3月中退出經營。
狀況~
2-生財器具當初是3人共同購買,現今C對處理當初生財工具無異議,
但是B,已經搬走大部分生財器具,另外在他處經營。現在卻對遺留下來的器具主張權利,但卻又拒絕聯絡及說明後續處置?
想請問針對遺留生財器具一事應該如何處理??
3-臉書粉絲團的部分問題,當初一起經營及創立的紛絲團,都擁有管理者權利,但是
問題一/店名是A所發想,但是B主張店名及粉絲團所有權是B的??
問題二/A在某日於粉絲團發文,告知粉絲團成員,兩人已經分開經營,A隨即被B踢出管理者權限!!請問A如何主張權利?及B是否違權??
問題三/觀看B現在經營之粉絲團,其電話及經營人已經更改為B一人而已,但是店址仍是現在A所經營的店址,想請問~B是否有侵權嫌疑,或A可以主張之權利為何?
4-廣告問題-當初三人一同支付廣告行銷費用,包含臉書宣傳、叟尋引擎、部落客推薦、網站製作等,唯今年初到期後,B在未告知A的情況下自行續約廣告,
問題一/B的作法是否違反相關法條?
問題二/A如何主張相關權益?


你好:
要先看你們係一般合夥或隱名合夥,以下先針對一般合夥進行討論。 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聲明退夥時應依民法第686條規定辦理,並應依同法第689條規定進行結算。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必須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若合夥因為退夥而剩一人,合夥就會解散而必須依同法第694條以下進行清算,清算完成前,財產仍然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若為自己不法意圖所有擅自侵占,會構成侵占罪,若無不法所有意圖則屬於單純民事糾紛。 針對當初3人一起購買之生財器具,應依民法第697條、第698條、第699條規定,按出資額比例返還。 如前所述,若當初店名、粉絲團等是全體合夥人一起經營使用,關於使用之權利屬於全體公同共有,處分該權利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A擅自將B之權限停止,會侵害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可請求損害賠償並回復權利。 要先看你們合夥契約如何約定,否則續約廣告事宜應依民法第670條規定,進行合夥決議,由合夥人全體同意為之,若受有損害可以追究其責任。 你們現在最重要的是進行合夥解散之清算,建議你們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幫助你們處理,若無法調解再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B限期返還相關器具物品與全體合夥人,若屆期,B仍置之不理,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可撰擬書狀向高等法院表示意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我想詢問有關押金的問題。
在今年的3/1時,與房東簽約,並且付了兩個月押金,以及一個月的租金以及1000元的水電瓦斯預付款。
但由於套房隔間以及公用水管馬達聲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睡眠,也與房東反映過,最後因為無法改變現況,所以我在3/10提出解約要求,並且會在3/13搬離。房東表示,請我的租金付到月底,他會還我兩個月的押金。
我在3/13搬離時,當面告知房東我因為有剩下一些東西帶不完,故會在隔天晚上八點左右過來拿走,並與他交屋,他也說好。
3/14我來交屋時,房東並不在家,只有他的兒子在。他的兒子表示他可以跟我交屋,但我詢問押金時,兒子並無作主權,加上我聯繫不上房東,所以我並無交屋,傳了簡訊給房東後就離開。
房東傳簡訊回覆我,他要等到新的房客給他押金時,才會將押金匯還給我,並且請我將東西清走,留下鑰匙,他將房子整理好才可出租並還我押金,我也答應了,並且在3/16清空並歸還鑰匙。
接下來我都沒有與他聯絡,直到4/1及4/2我先以簡訊詢問她何時會還押金,以及打了多通電話給他,都完全無法聯絡上他,他也不回覆簡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