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判決書下來了,上頭清楚寫著減輕扶養義務,每月只需支付4000元費用。詢問過律師,他們說只要等確定判決書下來之後,這份判決即生效力。但社會局那一方,卻對我們說,法院的判決並不視為第一優先適用,且這4000元僅是她的生活費用,被安置於養護中心的龐大金額仍需我們支付。
我不懂,那這份判決的效力,究竟為何?我們整個家庭半年打官司的煎熬與折磨,親屬童年傷疤再度被揭開的痛苦……其實我是個大學生,現正就讀法律系,我一直以為法律是最公平正義的,然而此時此刻,我覺得我對法律失去信心了,這種自己一直堅信著的卻不是想像中的那樣,好像沒有力量繼續走下去了……
懇切請求前輩們給我一個能夠解開所有迷惑的答案,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待判決確定後,您僅需依判決之金額給付之,其他金額可不予理會,待社會局提起訴訟請求再為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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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想請問我已經跟我前夫離婚了,但是之前法院有發一本民事裁定...內容有一段是
由聲請人至未成年子女住處,接回、送還未成年子女,但兩早造得另行協議接送地點。
聲請人是我...但是接送小孩不能請我的爸爸幫忙接送嗎?因為我跟爸媽住,由於我要工作,我接小孩的時間是訂在每個月的第一三五個禮拜的五六日三天兩夜,星期五晚上七點接小孩,星期日下午五點送小孩回去,可是因為這個問題,我工作根本沒辦法找,除了找兼職的...根本沒辦法做正職的工作...每個月還要給小孩費用...這種接送小孩的問題一定要照著法院上院寫的嗎?一定要由我親自接送小孩?可是我問別人...別人卻跟我說照理來說直系血親的人可以幫忙接送,這個問題一直很困擾我。
因為我前夫他們一家非常會找問題給我,他們高興怎樣就怎樣,不高興就找我麻煩,小孩接送,我請我的爸爸幫我接回來不可以嗎???他卻回我請不要叫不相干的人帶小孩...那我去他家接小孩...為什麼他就可以把小孩丟給他爸媽讓孩子跟他阿公阿嬤在家等我過去....我前夫的行為這樣對嗎?我該如何做?還是得再跑法院申請甚麼嗎???
還有裁定書還有一點是在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目前及日後正常就學及作息下,聲請人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腦視訊或電子郵件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交談聯絡,但是我前夫都不讓孩子跟我電話聯絡,小孩只要到我身邊就常常跟我說爸爸不讓我打電話給媽媽...這種情況我要留下證據嗎?還是要跑法院去申請甚麼???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因為我需要一份正職的工作...不然我根本沒辦法付小孩的費用給對方...他們一家總是拿小事找我麻煩....離婚後有必要這樣嗎...甚至老是跟孩子說媽媽不好....這樣的舉動長久下來不是也是算是一種造成小孩身心健康的行為嗎


小弟是住在台北大同區一個獨棟老舊公寓的3樓公寓住戶
沒有管委會
比如樓上無聲音,卻說我3樓很吵,甚至說我就是惡鄰居
說看我不高興,要我搬離3樓住戶,恐嚇等等
從小就遭家人遺棄,所以在台北孤依無靠,而樓下是我的親戚(大伯),失蹤爸爸的哥哥 但從不往來,因為其餘土地糾紛撕破臉,反目成仇,甚至惡意害我搞陰的
完全不能溝通,我近幾年好言好語,連隔壁鄰居也被樓下住戶不禮貌對待比如修繕等能否進屋查看,卻被嗆那是你家的事,是沒看過惡鄰居嗎
以及2樓住戶長期在門口擺設鞋子,和一樓擺設塑膠箱阻礙通道
近期更加害找碴,私裝監視器2支在2樓門口(只有2樓住戶自己能看到)我沒辦法看
得知我一個人住還有我的朋友,連我買東西回來,買什麼,他都知道,都會找碴嗆
"你剛剛去買東西,可悲一些543,你出入我都有私存影片照片,利用私人監視器財產
以正當名義為理由行惡意騷擾我之事實"
完全無法溝通,還動手
甚至故意照射樓梯通道用私裝監視器,惡意得知我行蹤外出返家之行為
常常回家時上樓,他就用監視器查看,把我擋在2樓不讓我通行,講不雅文字
侵犯我個人隱私,卻已樓梯間系公共空間為由自保
揚言嗆我要搬走,揚言恐嚇,就可以接手我失蹤爸爸的房子,實在非常可怕我自小被家人遺棄,2樓住戶每天都沒原因叫轄區警察來1樓門口找碴(有鄰居可以作證)
3個月每天叫警察10幾次,惡意說我打他,怎樣莫須有的行為
搞到我精神狀況完全惡化,失眠,憂鬱症想自殺
根本無法入睡
而自己因為前年車禍
還是一個骨折的病人,需要人照顧,生活苦不堪言
我姓黎,住在台北,希望有律師能幫忙指導,或實際面談..
否則我生命會遭受到威脅
而隔壁鄰居也知道,看我被樓下欺負,甚至用各種方法要把我趕出居住地
警察說也沒辦法,要我按鈴申告 甚至對我不是很友善(無助弱勢)
謝謝...
而法律扶助並不適用我
所以希望有律師能幫忙我的line
allen7466 書瑋
以及能告訴我費用 以及想辦法應對..
而我有影片和錄音
但每次警察走他又叫囂恐嚇 2樓住戶3人(一家人)
欺負我烙單一人..唉 很痛苦 不知怎對付這種惡霸鄰居
我今年25歲 想3個月內提告..
不知有誰能幫幫我



您好,
我遇到一件事情, 提告兩位, 一位是先生外遇對象, 外遇對象已經達成協議後, 撤告
另一位是對方家人, 對方家人夾雜文字, 在我親朋、同事間散佈, 內容有[事實也有非事實], 還恐嚇要錢補償, 取財未果, 散佈的文字更是誇張, 我拿錄音與文字檔案, 向法院提告「恐嚇、妨害名譽、加重毀謗」
偵查庭開庭, 對方有請律師, 提出和解要求, 檢察官詢問我要不要進入協調庭, 我回答「要時間考慮」
我想請教律師, 對方僅在偵查庭提出和解, 私下不斷表達要找公婆解決, 連談都不想跟我談, 我想問
1. 既然是我提告, 他就應該找我談, 而不是進入協調庭才來談, 換取檢察官輕判, 我考慮後, 決定不和解, 這對檢察官判案會不會有負面影響
2. 既然對方請了律師, 是不是應該會在我考慮期間委託律師來關心我考慮的結果? 都不來關心, 不就表示根本不想談, 那我怎麼可能主動去告訴檢察官說我願意進入協調庭呢?這個我百思不解, 這麼有把握我一定會進入協調庭嗎?還是他們不能私下找我談呢
3. 我想請問, 如果這次我不進入協調庭和解, 仍進入偵查庭是嗎?還是直接進入法院?
4. 日後的程序裡(哪個程序可以告知嗎?), 對方是不是會在流程裡, 再次提出和解呢?還是就沒有機會了
5. 我聽說進入協調庭可以少付裁判費, 這是什麼意思, 偵查庭我不用付錢嗎?
6. 如果我贏了官司, 我能跟對方要求支付法院的相關費用嗎?
以上謝謝各位的幫忙
Tear


各位律師好:
我在兩天前騎車直行在路上,路旁路口有一台紅線違停轎車(是旁邊洗車行老闆洗完車停在那邊),再行經路口前視線無法看到旁邊巷道的BMW新車要直行駛出,因此我的機車剛好撞上他左前輪及前保險桿的縫隙中,他左前方保險桿挫傷跟小部分凹陷(沒掉下),而我機車前車殼全毀,雙方身體都無大礙(沒有路倒),當時天氣視線都良好,對方也認為看不到我所以車頭必須開出來一點,雙方速度都不快(約30~40公里),因為都是路都不是很寬的,只是看到車子的時間點太短雙方就煞不住了,
BMW行駛的道路接近路口的地上有寫【慢】字,我方地方沒有標示任何字眼,雙方道路兩旁皆無任何告示牌或號誌燈,BMW車主告知他有保乙式車體全險,肇事雙方跟把車停路邊的洗車行老闆都有接受筆錄,三方車牌也都有紀錄下來,現場肇事圖也有畫上三方車輛,
想知道的是:
1.BMW車主告知有保乙式車體全險,那我還需要負責他的維修費用嗎?(在不論肇責歸誰的狀況下)
2.這樣的路口哪方算是主幹道呢?
3.停在路邊第三方車輛警方是否也會納入計算肇事責任分擔比例中呢?
其實我很最怕就是BMW的維修費用,對方有保乙式車體全險,這樣我需要負擔嗎?保險公司會再跟我索取理賠嗎?目前還不知道肇責歸屬分攤比例,所以很怕電話一打來就是幾十萬的維修費用!(小上班族負擔不起)
麻煩幫我分析分析,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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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在兩天前騎車直行在路上,路旁路口有一台紅線違停轎車(是旁邊洗車行老闆洗完車停在那邊),再行經路口前視線無法看到旁邊巷道的BMW新車要直行駛出,因此我的機車剛好撞上他左前輪及前保險桿的縫隙中,他左前方保險桿挫傷跟小部分凹陷(沒掉下),而我機車前車殼半毀,雙方身體都無大礙(沒有路倒),當時天氣視線都良好,對方也認為看不到我所以車頭必須開出來一點,雙方速度都不快(約30~40公里),因為都是路都不是很寬的,只是看到車子的時間點太短雙方就煞不住了,
BMW行駛的道路接近路口的地上有寫【慢】字,我方地上沒有註明任和字眼,雙方路邊皆無其他告示牌或號誌燈,BMW車主告知他有保乙式車體全險,肇事雙方跟把車停路邊的洗車行老闆都有接受筆錄,三方車牌也都有紀錄下來,現場肇事圖也有畫上三方車輛,
想知道的是:
1.BMW車主告知有保乙式車體全險,那我還需要負責他的維修費用嗎?(在不論肇責歸誰的狀況下)
2.這樣的路口哪方算是主幹道呢?
3.停在路邊第三方車輛警方是否也會納入計算肇事責任分擔比例中呢?
其實我很最怕就是BMW的維修費用,對方有保乙式車體全險,這樣我需要負擔嗎?保險公司會再跟我索取理賠嗎?目前還不知道肇責歸屬分攤比例,所以很怕電話一打來就是幾十萬的維修費用!(小上班族負擔不起)
麻煩幫我分析分析,謝謝!!

您好,
我遇到一件事情, 提告兩位, 一位是先生外遇對象, 外遇對象已經達成協議後, 撤告
另一位是對方家人, 對方家人夾雜文字, 在我親朋、同事間散佈, 內容有[事實也有非事實], 還恐嚇要錢補償, 取財未果, 散佈的文字更是誇張, 我拿錄音與文字檔案, 向法院提告「恐嚇、妨害名譽、加重毀謗」
偵查庭開庭, 對方有請律師, 提出和解要求, 檢察官詢問我要不要進入協調庭, 我回答「要時間考慮」
我想請教律師, 對方僅在偵查庭提出和解, 私下不斷表達要找公婆解決, 連談都不想跟我談, 我想問
1. 既然是我提告, 他就應該找我談, 而不是進入協調庭才來談, 換取檢察官輕判, 我考慮後, 決定不和解, 這對檢察官判案會不會有負面影響
2. 既然對方請了律師, 是不是應該會在我考慮期間委託律師來關心我考慮的結果? 都不來關心, 不就表示根本不想談, 那我怎麼可能主動去告訴檢察官說我願意進入協調庭呢?這個我百思不解, 這麼有把握我一定會進入協調庭嗎?還是他們不能私下找我談呢
3. 我想請問, 如果這次我不進入協調庭和解, 仍進入偵查庭是嗎?還是直接進入法院?
4. 日後的程序裡(哪個程序可以告知嗎?), 對方是不是會在流程裡, 再次提出和解呢?還是就沒有機會了
5. 我聽說進入協調庭可以少付裁判費, 這是什麼意思, 偵查庭我不用付錢嗎?
6. 如果我贏了官司, 我能跟對方要求支付法院的相關費用嗎?
以上謝謝各位的幫忙
Tear



對方有主張的應該是侵害商標權嗎? 你沒有寫到商標權,我猜也是沒有,因為對方使用的"大花蓮"在商標審查時,會因為使用地名而無法通過遭到駁回。
至於侵害著作財產權,基本上短句或通用文字不會有著作權,對方的網頁上有一堆的短句及通用文字,這部分會因為原創性不足而不能取得著作權。 剩下的,可能是編輯著作的問題,也就是編排也可以取得著作權,你的編排是否與對方相同,如果完全相同,你就可能會侵害編輯著作。
最後,如果你是自行創作,於創作之前沒有接觸過對方的網頁,那即使是有相同的內容也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簡單回覆如上,歡迎到本所的網頁逛逛,或在本所網頁上留言亦可。
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 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 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 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 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 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 之情形,不在此限。」,揆其立法意旨應在於:保險人之給 付既係基於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 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且責任保險之存在目的,即是在減輕 責任人之負擔,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來說,即是在減輕肇事 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 ,保險人應僅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 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倘扣除該賠償金額後已 無餘額,則損害已完全被滿足,保險人即無須再給付保險金 予受害人,否則將造成受害人之不當得利;易言之,如受害 人已從被保險人處獲得完全賠償,自不得再向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人請求賠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之前提及兒子被17歲青少年無照騎車撞到後所需賠償問題,因對方拖延遲遲無支付兒子公路車的賠償及積欠的部份醫療等一些費用,本人於去年底已經由交通大隊單位協助向肇事者提出告訴了,而也收到法院通知書,傳喚我跟我兒子於本月25日前往法院,對方母親在前天卻打電話給我,說是要支付賠償費用但仍舊要求本人降低賠償金額或讓她以分期支付該賠償金(原在去年底她要求分四期支付;因為賠償金額並不多所以本人無法接受她的要求,故才會提告),前天她一直說要我撤銷告訴,她說會以兩期支付賠償費用,請問本人該如何怎麼保留原本的提告,待她支付第一期的賠償金?可否先以切結書之類的來約束呢?而等拿到第二期賠償餘款再簽和解書?麻煩貴網的律師團能給予建議。謝謝!




我是去年12底機車和機車擦撞對方女生右眼有受傷有到醫院也請交警,
當時在鑑定圖表上有寫到願意賠償眼鏡和機車的錢,要離開醫院有跟她說
到時看多少打給我,到昨晚才打來說要跟我說賠償的事我心想也太久了吧!
在電話中說到她會算好跟我說,今晚打來說她算完要3萬5,媽啊!我是撞到轎車嗎?!
我說這也太多了吧!她是機車和眼鏡跟她隔天沒有上班的錢,跟從汐止到內湖上班的費用和她當天的衣服,還說現在沒辦法騎車所以是公車捷運通勤所以費用是3萬5,我電話說不是當時寫好是賠機車和眼鏡嗎?她說有說到衣服ok沒關係還說她隔天沒上班的錢我該負責吧!我口頭是說可以三萬嗎?她說可以也讓我分期還,這星期五會再約出來談,想問我要怎樣談我的權力我真的要賠她3萬嗎?!還是只要賠她機車眼鏡跟衣服的錢覺得她在敲我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判決主文如何記載,是連帶給付還是其他給付方式,另本件之計算應計算至清償之日為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個人於今年一月中以分期購買了健身房會籍以及教練課會籍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是在教練課程上教練課共購買了32堂 一堂是1575元但至目前為止只上了兩堂課覺得工作時間較長較無多餘時間去上課 加上兵役已近 已接近入伍時間所以想要退課於三月初時告知教練 並且前往健身房協調卻被告知說須補繳三萬一千五的費用我知道我個人違約在先 畢竟也有上課 該繳的錢還是要繳但兩堂課需要繳交三萬一千五的這金額實在是讓人難以去接受我想這部分該如何去處理合約內容較重要的部分我會詳細補上另外 以分期去購買教練課這部分 是否能以協調解約中請分期公司暫停分期付款的動作?
3.為快速有效達到所定立之訓練目標,因此所有訓練結束必須於協議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其有效期限為1節/5天內、12節/60天內、24/節120天內、36節/180天內,喻期視同自動放棄此權力,並不得任意要求延長有效期限,但若為特殊情況並提出有效之證明者,且經過本公司同意將不在此限。5.課程僅限本人使用,若因故轉讓須經公司同意核准後始可生效,若因不可規則於會員之事由,而導致須終止契約者,將依照會員總繳費用扣除已使用堂數乘單堂課程費用2625元後退款。
剩下的條例大部分都是規定上課要簽到 以及關於身體損傷 保險等等的條例
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在知名飲料店上班,12.4號試營運,我2月19號提出離職,19號就沒有過去上班,20號整家店都沒有營運,21號我下午有到店裡幫忙,有打卡,22號有告知老闆需不需要交接,老闆要求20號的賠償,說講完賠償的部分才來談交接,因此談不攏。
後來老闆自行到勞工處申請調解,今天剛開完調解,我看到賠償內容堅決不和解。
勞方主張
1. 除夕有上班,有傳line提出離職,年初二有上班,年初四有詢問資方是否要交接。
2.資方從一開始就沒有提到賠償費用
3.當初是資方請勞方過去幹部訓練,並未告知工作未滿一年要賠償
4.因為其他人員會常常調班,所以本人會去補班
5.公司因為現場過於忙碌,無法接聽電話。
資方主張
1.勞方於2.19起皆不上班,造成年初一無法營業,年初二只能排定一個班次造成公司嚴重損失。
2.請求補償無法營業之損失及專業人員訓練之費用(有證照)
3.勞方為派訓幹部,培訓期間薪資照給,培訓費用共花費新台幣35萬元整
4.未照班表上班,且隨意排其他人員上班,造成員工有超時上班之情形,故過年前將其班表取回自行排定,勞方也因此心生不滿。
5.勞工因工作量多的時候自行停止外送服務,我可以認同,但連電話都拒絕接聽也造成營業上的損失。
6.勞方年初二是否有上班本人不知情
7有與勞方口頭約定,培訓完後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年。
從店試營運到過年前一個禮拜的班表都是由小弟排班,當時與老闆的交情還算不錯,老闆也有口頭上說要我跟另一位店長全權處理(我們是情侶,而我是副店),只要是我們決定的他都ok,因為開店本有13名員工後來員工都是不喜歡老闆而離職,到後面只剩下六名員工,其中兩名還是新人,我在1.9號就有跟老闆說人手不夠過年是否要做一個班次就好了,老闆只說他回去再排排看,最後班表出來後,有部分人員都是要上整天班,人手明顯不足,除夕大家忙得不可開交,老闆也知情除夕我們要做一個班次,但是人手不足我就打電話請晚班人員來上班幫忙,關下鐵門後老闆打電話來在罵店長,老闆娘講話正常,可是老闆在電話後面很大聲的在咆嘯,大家忙一整天連飯都沒時間吃,關鐵門後還要被責備一頓,本人覺得這種不體諒員工的老闆不想再繼續替他賣命,本來是當晚要提出離職,後來休息後已經半夜兩點,我還是傳了line跟老闆提離職,也跟老闆說曠職的部份願意讓他扣,初四也有詢問他是否要交接,最後他還是要談賠償問題才要跟我談交接事宜。
我們沒有任何的口頭契約跟書面契約,勞工契約也都沒有,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可是老闆就主張有口頭契約,真的是睜眼說瞎話。
1.這種情況下資方有辦法跟我求償無法營業之損失跟專業人員訓練費用嗎?
2.他人手不夠只能上一個班次能跟我要求損失嗎? (及時加上我,這樣的人手過年期間還是只能一個班次,老闆跟老闆娘完全不了解這家飲料店的流程,它們並不曉得忙碌的時候怎樣的人手才會足夠,所以才會由我來做排班的動作,他們只會看數據認為這個金額只需要幾位人手)
3.班表的部份他提到我們有沒照班表上班,且隨意排其他人員上班,老闆有跟我們說過如果忙的情況下,是可以讓員工加班幫忙一下,由於我們是幹部,有時候晚班生意不好時會提前讓一個人員先下班,幫資方減少人事成本,這些都是她們有口頭上同意,過年前一個禮拜跟過年這兩個禮拜是老闆排班,我除夕請兩位晚班人員起來上班(未有超時上班),因為忙碌沒有先告知資方,資方看到監視器有再詢問,我也是有跟她們說因為現場忙不過來才會請晚班人員起來上班,資方認為人手足夠可是都沒有接聽電話,這樣是造成牠營業上的損失,電話響起時,我們還是先以現場客人為主,櫃台還是新人,沒辦法點單又接電話,其餘的人都有其他工作,而本人在品管煮茶也沒有空出去接電話,過年排班我也是同意讓資方拿回去排,並沒有因此心生不滿,不滿的只有老闆不體諒員工,超時上班是開店的時候人手不足,我們排自己的班都是排整天班,因為新人不會,剛開店生意又不錯,所以我們才會累一點上整天班來帶新人,新人離職是因為時數問題跟薪資問題,老闆又在意人事成本,所以不忙的時段都會排其他人的班較少,調解會上又不願承認是因為人事成本,把排班的一切問題都推給我,他也曾說過一個人的貢獻度起碼要兩千這樣他才有賺頭,說都是他在說,班表卻我在改,現在卻跟我談班表問題,這部分我該如何...?
4.初二我跑回去幫忙店裡煮茶備原物料,有打卡上班,資方說他不知情,這部分該如何判別?
我知道我曠職有錯,我也願意賠償曠職的損失,但是總不能大於我一天做9個小時才賺800塊的薪資吧,況且我一人離職還不至於讓他店裡無法營運,過年叫的貨物都有賣完,甚至還有不夠的,所以原物料上也沒有過期或者沒賣完的商品。



婆婆多年前中風,因大姑單親無業,兄弟倆給付照顧費用給大姑,讓大姑照顧婆婆。去年12月24日大伯過世,1月辦喪事後大姑即無故失聯,也不讓我們與婆婆見面,因擔心婆婆的狀況,同時婆婆的殘障手冊也到期需重新鑑定,我們會同警察去按門鈴,大姑也不開門,跟警察表明不願與我們見面,事後我們發現大姑將婆婆的存款提領一空,農保解約後的錢也領走,婆婆名下有一間房子,是當初老公出錢蓋的,也將房子過戶了。我想請問,大姑可以限制婆婆的人身自由嗎?人在她家我們不可以與婆婆見面嗎?婆婆本身領有殘障手冊是失能的人,大姑可以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帶婆婆去把房子過戶,將錢領光嗎?因大姑本身很複雜,在外面騙了不少錢,我擔心她拿婆婆去當保人或借錢,要是婆婆死了她不跟我們說,日後有債主來錢,我們不就後患無窮?請問這種情況我應該要如何著手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醫院聲請婆婆之病歷及診斷證明,證明婆婆於移轉登記時,無法決定之,大姑即有偽造文書及侵占之犯罪疑義,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大姑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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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日期:103.10.09
當時停車準備請乘客下車將車位的機車移開才能移進去,乘客小開了駕駛座後方的車門,擦撞到機車,機車騎士倒地,馬上通知救護車送醫院,機車騎士因沒戴安全帽加上車速又快,導致顱內出血,現在還在加護病房觀察。
事發之後,我們每天都去醫院探望對方,也非常有誠意的負責的一切的費用,其中包括騎士的醫藥費(約25萬)、看護費(約15萬)、住院用的雜支(3~5萬)...等,我們自己也是咬著牙把錢湊出來給對方,只希望騎士能好起來....,現在對方說要談和解,因醫院說騎士的恢復期大約需要兩年的時間,但對方給我們的感覺是要在敲我們一筆.....
所以我們現在想請教各位律師們...
1.當時對方車速快又沒戴安全帽,才會導致如此嚴重的重創,難道全部 的責任歸屬都在我方嗎? 對方一點責任都沒有?真的是傷者最大嗎?
3.恢復期的判定是由醫院說得算嗎?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院會鑑定,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以利您與對方協調賠償之金額,惟若您有過失,即有成立刑事過失傷害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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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以法來說聘金是不需要還
但是既然是協議離婚就是看雙方願不願意
如果條件談不攏那就不要簽即可
談好了在付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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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在網路搜尋相關跟社區管委會糾紛的一些資料,發現住戶得罪社區管委會管理委員,而不幸管委會又被得罪的那個委員主導的話,幾乎可說是毫無勝算可言,因此突發一個念頭,爭不過,那麼退出總可以吧?
我在網路搜尋到的可以主張以民法第2節第2款第54條: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以此為據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轄,前題是所有共同須支出及繳交之費用仍需照繳.
請問:
1.想要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擺脫管委會不公平之對待可行嗎?所有該繳交之費用完全照繳也無妨,只願能擺脫管委會之糾纏.
我們社區沒有任何公共設施,也沒有共同持份,全部都是透天住宅,產權都是分割獨立的,社區道路所有權人是建設公司之子公司,由建商以其子公司名義無償提供使用,並非捐出來,所以道路應是既成道路而已,並不屬於社區所有.
2.社區管委會在道路入口加裝電動拉門,及活動遮桿這樣有無違法?
煩請法律專業人士指點迷津



我有一位朋友在開宮廟的,長期受到某位客人的騷擾.要求宮主幫他解決問題後,就找盡各種理由把支付的費用要回去.甚至還誣賴宮主13年前拿了他一筆四萬多的款項卻沒幫他解決事情.但實際上那筆款項他事後有承認過他是拿給另外一位道士,但只要他心情不好無處宣洩時,就拿這件事來誣賴宮主.並常常打電話問東問西,若宮主不予回應,他就恐嚇宮主.甚至在過年期間又來騷擾宮主及義工們,後來宮主報警處理.警察也說明他若提不出證據,是無法提告的.但他仍不死心,三天兩頭就跑來鬧,前兩天還恐嚇宮主說要讓他家破人亡.此人之惡行惡狀已多到無法一一闡述.宮主及義工已不堪其擾,為此已經裝了監視器及電話錄音,但因宮廟是公眾場所,所以也無法禁止他進來.想請問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禁止他再接近該宮廟及其工作人員?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雙方都沒有受傷的話
就沒有成立犯罪
就是賠償問題
這是你可以把握的點
可以跟他要多一點錢
否則就不和解
還要計算折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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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同意,只要去原約定監護權之戶政機關重新登記就可以囉!不需要經過法院。
約定改定子女監護權及同時辦理戶籍遷入,雙方當事人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監護權變更約定書親自至遷入地戶政所辦理
約定書
查子女: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 因□父母於_年_月_日離婚登記在案 ,現子女___由生母扶養中,因原為生父___擁有監護權,自即日起雙方約定改由□生母___行使監護權(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所有權利義務),並同意親自戶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監護權登記事宜,雙方無異常,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約定書為證。本約定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及 區戶政事務所各留存正本乙份。
此致
戶政事務所
立約定書人
原監護人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受監護人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各位律師好:
本人今年一月到知名醫院附設美容醫學中心進行第一次雷射除痘疤手術,術前門診和醫師約定好的治療範圍是兩頰和太陽穴,數日後並在美容醫學中心簽具同意書(僅由護理師簡單說明)及由醫院拍照存檔,然後進行手術。
由於手術過程非常劇痛,雖然有向醫師反應疼痛狀況,但醫師一直要我要忍耐,好不容易手術結束時(前述範圍),醫師卻突然問我要不要順便打鼻子和下巴,因為疼痛的關係,加上又如此倉促,當下我未置可否,但醫師旋即為我進行鼻子的雷射治療(但未施打下巴),然後就說手術結束,雖然覺得有點奇怪,但基於相信醫師專業,當天就回家靜待復原。
剛開始因為紅腫結痂,看不出來鼻子其實有受傷,等到一個月後結痂脫落,才發現原本很光滑沒有任何疤痕的鼻子卻出現一條長1公分,寬0.5公分的黑色淺凹疤,現在每天都很傷心。
近日即將要回診詢問醫師如何處理,想在回診前請教各位律師,為了將來可能的法律程序,我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並保留什麼證據?回診時要如何向醫師主張我的權利,如治療費用等等?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醫院調閱病歷及驗傷,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醫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醫師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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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知名飲料店上班,沒有簽訂任何契約書,
每天工作時數9個小時,月休4天,因為新店又是第一批員工,擔任副店位置也是口頭上,所以排班都是由我本人在排班,但是老闆都會干涉排班,老闆都是以利益為主,不會管員工辛不辛苦,這間知名飲料店在每個崗位工作上都是非常繁瑣複雜,因此人手方面相對會比較多,老闆都會說一個人力至少要貢獻兩千元牠才有賺錢,因此要我排班人手不能排多,我們熟手也只有三位,熟手如果不上整天班,晚班的人員就不會煮茶以及備茶(因為都是新人)
從去年12月份開店到除夕,有跟老闆反應過過年期間人手不足是否要做一個班次就好,老闆只說會在調整看看,除夕前後一個禮拜的班表都是由老闆所排,由於本人身體無法負荷,已經手指腫脹,拉傷,光走路左腳都會有刺痛,除夕大家忙完之後,關下鐵門老闆就打電話過來罵人,說把晚班的人手調上來上班沒跟她告知,當時大家都在服務客人也沒有空多打電話給老闆,大家被操完,卻換來一段挨罵,所有員工忙到連吃飯時間都沒有,在初一半夜兩點提出離職,本想除夕晚上就提離職,可是休息起來已經是半夜了,而我初一就沒去上班,然後其他員工也沒有去上班,於是初一是完全沒有營業的,到了初二的時候我看到他們忙不過來有去打卡上班幫她們,初三初四我就沒到店裡了,初四晚上我就打給老闆問他是否要交接,他一直不回我這個問題,只跟我說先跟他談初一沒營業賠償的問題再來討論交接問題,之後他自己跑到勞工處說要跟我還有另外一名員工做調解,昨天就收到勞工處的單子,上面要我去調解因不營業損失賠償及專業訓練費用等勞資爭議。
個人覺得這老闆真的吃人夠夠,他有好幾間店,我是被調過去的,
我在另外一間店的薪資是19047後來加薪1000,一樣是9小時月休4天,
調到新店的薪資是24000,一樣是9小時月休4天,新店我一個月最高時數有做到340.5個小時 <--這是保守時數,其中有超過12小時的
營業店面他的商品沒有過期而且都已經賣完了,店裡總員工從13人變成6人,人手明顯不足,我們好不容易帶起來的員工,老闆卻一直針對它們,導致他們離職,他跟店裡的員工說只追究我跟另一名員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均無善意之回應,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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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去年年底出售農地一筆,簽約當場,買方刻意臨時提出加簽一條合約,內容為農地範圍如有道路佔用情事依市價金額扣除,當時我決定請買方回去考慮再決定,暫不簽約,但代書與買方是舊識,極力「口頭」保證夾帶說服,依照我的地籍圖與現場勘查情形,再加上她多年專業經驗,「應該」是不會對我權益造成影響,只是「形式上」的加簽一條條約,
正因為我有地籍圖以及向地政單位確認過,現場田埂路乃屬於農地範疇,不是道路(況且正因為不是道路才低價出售,未料買方便宜買卻還想再取巧多坑一筆),於是有恃無恐的答應,心想在法定程序上買方打算玩什麼花樣,結果買方與代書趁著鑑界當場,聯手逕自使用拉尺工具「自行」決定田埂路範圍須扣除,
我不答應並且我相信對方舉動於法無據之行為已經侵害我的權益,便寄出存證信函給買方催促他限期匯出第二筆款項,否則將依照契約內容因買方違約可逕自解除契約,並且沒收第一筆價金當作損害權益賠償,買方當然沒有要如數付款,所以也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將訴請法院,按法院程序先送調解,調解第一次通知我不克前往請假,之後調解庭認定無調解必要便結案,請買方自行設法跟我聯絡。
可是因為法院因為我是相對人所以沒有通知我結案,我苦等數月打去詢問法院才得知。
提問1、買方一定心有不甘設法向我要回第一筆他的匯款金額(畢竟當初他以低於市價向我買地卻還企圖扣抵),除了契約內容載明之外,請問我是否需進一步取得解約合法的證明,以利我將農地重新出售?
提問2、第一筆價金已經經由調解結案,買方如果不服會再採取何程序?
提問3、契約簽約之後因買方藉故拖延款項,導致賣方依照契約規定解約,買賣沒有完成,仲介費用是否仍需承擔?或是按照比例減免?
提問4、本人土地權狀因為苦等法院處理期間未收到代書通知取回,近日通知代書請她寄回予本人,並且請代書連同寄回鑑界成果圖,告知鑑界+界樁費用將會付清,但是代書卻說請我提出法院調解結果文號之後「再與雙方確認」才能依要求後續處理,請問有了調解結果為證,繳付鑑界費用,代書是否就無權不歸還權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