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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嘉 104-11-19 02:52

想請教版上律師們幾個問題

小弟的社區大樓屋齡20年左右

小弟近兩年才購入,有觀察到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想詢問是否觸法?

第一 大樓管委會主委於任期內任意性的離職,導致現今管委會無主委存在,想詢問這樣的管委會還有效力嗎?管理費還需繳納嗎?

第二 原先大樓之汽車停車位為機械車位,共有14位,小弟剛好是購入其中一位的屋主,現在問題來了,前管委會主委曾告知小弟使用者付費所以關於車位之保養需小弟自己承擔,小弟也接受了,但今年保養公司卻來跟小弟說共同擁有車位的其他人,因自己所屬車位並不需要保養,拒繳保養費用導致無法繼續保養車位,恐有故障之疑慮,故小弟想詢問這樣情事是正常的嗎?小弟該如何自救?另外小弟繳納之管理費用有包含車管費,那車位保養是小弟該負責的嗎?小弟又該如何自救?有什麼公權力機關可幫忙協助處理的嗎?

以上麻煩各位律師釋疑,謝謝,感激不盡

你好:

管委會還有其他委員可以擔任主委,重新召開區權人會議選任主委即可。若規約定有規定則依規約之規定處理。 管理費還是要繳,否則管委會將來正常運作後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繳。 先檢視規約有無規定,再來檢視區權人會議是否曾經作出決議,若都沒有特別規定,共同使用機械停車位之人應共同負擔維修費用,可以先墊付再向該住戶請求。 建議由管委會出面協調,若管委會怠於行使職權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應或尋求公寓大廈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
104-11-18 00:26

你好:請問一下!我前幾天接到電話說我在民國88年有申請台灣大哥大門號共有八個門號?說我都沒繳費,還說我可能以辦理門號來洗錢或手機?我根本沒映像也不知道?說目前台灣大哥大已經把債權賣給他們,說本金四到五萬之多?他也叫我到台灣大哥大查詢有沒有,結果我去查了!真的有?可我沒有辦啊?問家裡人他們也沒有用我的名義去辦呀?跟他們說了我完全不知道也沒去辦過啊!他說要我拿出證據來?我要怎樣拿出證據呀?而且哪是16年前的事啊?真無奈!我是否要莫名奇妙的賠償他說的本金加利息啊?

 

求解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5 17: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是由債權人要提出證據才對,包含當初的申辦資料、通知付款資料、明細等。

2、倘若對方均未能提出,建議可以由對方提告之後再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105-01-03 22:59

感謝你曹律師

Jacky 104-11-09 21:39

您好,因為家母突然生病,目前想先透過公證的方式將家中房子的管理委託給哥哥,而所有權則規我與哥哥共有,但因為我目前不在國內,公證說因為我不在所以不能公證共有,僅能公證給哥哥,但我想請哥哥寫切結書表示產權還是兩者共有,請問是否可行?還有是否有制式範本可供參考?

PS:其實都只是掛名要幫老爸代管,因為家父並無金錢觀念,如果財產一到手可能會花到連養老都成問題,所以只能想到這個方法,後續房子處理掉後,仍會定期給予家父錢,讓他生活無虞,希望能給予協助。

你好:

公證可以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未經公證仍然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要出具經過當地當地處辦事處認證之授權書予代理人,由代理人代為房地過戶之相關事宜。 若是要為了父親養老之目的,可以約定負負擔之贈與,明確雙方關係。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9 23:44

考量到你人不在國內,可以讓你哥哥開立切結書給你,表明未來願意移轉登記另一半持分給你,切結書形式上雖為單方行為,但實質上仍可認為是你們雙方的契約。如需要代為擬稿,歡迎聯繫。

lily 104-11-07 21:14

繼承祖母遺產是公司股份100股   公司總股份4000股   公司股份 親戚共有7人加我共8人  公司現有資產約1000萬土地 ,      1.  如果我不想賣而其他7人要賣可以??    2. 土地登記股份有限公司 我繼承祖母遺產是公司股份100股  是如果賣出我只有1000萬*100/4000=25是??                          3.  另外祖母還有1房子  我是1/8繼承權對??

你好:

要先確定繼承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是否已經消滅。 有限公司出資額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才可以轉讓給他人,若已經其他7位股東同意,就可以轉讓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土地登記在公司名下,要看公司的章程有無特別規定,否則若經股東投票通過後可以處分土地土地出賣以後所得款項還是公司的資產,若未未配利潤或清算,尚無法直接請求。 房地持分要看你的應繼分而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產分割完成,則針對公司股份之處理,則各所有權人均可自由處分其股份,若未分割,則可以訴請裁判分割來確認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orina 104-11-06 15:04

您好 我有一筆四人共有房屋土地 目前2/4答應賣給1/4共有人 另1/4共有人書面聲稱要保留優先購買權 一個多月過去卻故意不聯絡 不行使簽約 以致我們2/4再次存證催告通知其10天內簽約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視為拋棄優先承購權 並要求如不回覆造成買賣損失需負賠償 這樣對嗎?

另 此房子出租 並正常繳租金 1/4所有權人發信通知承租人於本月底搬走 因為他不承認有出租雖然已收租金  這樣可以嗎

你好:

最高法院72年台抗94號民事判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如果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之適用。 另外,若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2/4還沒有超過半數,不符合要件。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規定:「(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沒有所謂保留優先購買權這種權利。 另外共有物的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亦採用多數決,出租屬於典型的管理行為,指要符合民法第820條規定,都沒有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11-06 17:49

您好!

1.   本件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沒有優先購買權,您若自己搞錯拖延造成損失並不能求償
2.   如果有超過2/3以上應有部分共有人同意,就可出租全部動產,1/4共有人應服從多數,其表示不同意出租並無法律效果,只要有將1/4房租分配給他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6 23:56

 您好,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你們的應有部分已經超過2/3,因此不需要得到那個共有人同意即可將房屋出租共有人間買賣不適用優先承買權~

Yang 104-11-06 12:20
律師 你好, 我們家是佃農共有2塊375農地在耕作(同一張租約,不同地號),因?存放農器具所以在其中一塊農地上有蓋了農物間及鋪設水泥道路讓農機具出入,現地主以未經過他們同意私自在農地上建地上物,請律師告我們違約要求2塊地無條件收回,可是另一塊土地並沒有違規事項,請問律師如果打官司勝訴大嗎?還有辦法把傷害降到最低嗎?

你好: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第一項)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第二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若未自任耕種,依第二項三七五租約會全部無效,出租人可以收回耕地(2筆地號土地)。 建議將所有卷證資料交由律師研究,以免權益受損。 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如果有正常耕作及繳納地租,問題就應該不大,但還是要視實際情況而定,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阿嘉 104-11-05 22:07

事情經過:民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判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比例負擔。

親戚持由的土地法拍,取得法拍的新土地持有人至法院申請分割,我與其他共同持有人皆無意參加開庭,法院判依原告(土地持有人)主張分割,且依據民法80-1條,判土地持有人需依持有比例負擔訴送費。

問題:因原告是以法拍取得,所以沒見過面,且原告未曾主動與其他共同持有人提起分割事情;後原告直接上法院提出分割土地訴願,親戚與我皆對分割土地無任何意見,所以選擇不出庭,意同認可原告去申請分割。未何要我們負擔訴訟費用?

若我們當時上法院表同意由原告主張分割,是否也為敗訴方,亦要付訴訟費?

因離上訴還有十多天的期限,因不知此判決民事訴訟費用要分擔多少,再者提上訴是否會再產生費用,加上共同持有人故眾多(多為親戚繼承),請假及交通的費用可能會超出判決的費用,所以想請教是否要上訴?或是繳判決的訴訟費用?

另請教為何民法80-1條會無造成法,我們財產上的損失?

感謝協助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4 18: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就是共有人依比例負責,民事訴訟法第80-1條算是很新的修法,法院不一定會注意到,且不是每個案子都適用。

2、因為您沒有到庭,算是放棄自己的權益,很容易造成這樣的狀況。

3、倘若以此上訴的話,還是會有二審的上訴費用,且我方必須先行代墊。

小博士 104-11-05 19:31

去年租了一個小店面,發現是一個一樓樓梯空間,當時不以為意.陸續樓上住戶反映說租金也沒有與他們共享,侵占他們的生活空間(先前出租的店家有支付清潔與公共水電費,但現在沒有),又因房東與我邀約承攬他的市場修繕,卻沒完全履約,屢次與他商討竟偷錄音且將我所寄的存證信函告我恐嚇.最後還發現他與我簽訂的相關契約都是別人的名字(從未告知我他的本名)是否可申覆此租賃契約無效.

為此我查閱相關法令有說明樓梯空間為住戶共有且不得為營業使用,竟違法將之承租與我,現合約到期加上工程履約問題,決定向他索討支付出去的租押金回來,是否可成立.該如何寫答辯狀(房東申請租賃務敞還)還企圖抵銷工程款租金向我索討,該如何因應?

佳欣 104-11-03 14:08

您好:

今收到法院寄的通知,我外婆現住的地方因當時買土地的時候,有幾位共有

其中一位共有人因為欠債款,把屬於他的一小部分拿去抵押,又因還不出錢

所以債主到法院申請要進行法拍,收到法院的文件中有註明:該土地只拍賣債權人的一小部分土地,此土地上有建物,建物不列為拍賣範圍,(建物指的是外婆現居住的房子)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阿,假如真的有人去買了下來該債務人的那一小部分

會影響到外婆的房子嗎?會因為這樣房子就跟著被法院查封嗎??

 

你好:

民事執行處之拍賣公告只列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沒有包括坐落其上之房屋,但將來拍定人取得土地應有部分後,會依照原先土地共有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租賃土地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只出售土地推定租賃關係存在、使用借貸地上權)去主張,要依照房屋所有權對於土地是否有占有泉源去判斷有無影響。

法律人 105-02-25 14:26

一、依照你的述說,應該是這種情形,房子未辦理保存登記所有權人是你外婆,所以這個房子無法列入拍賣(註:你外婆沒有欠人家的錢,所以無法對房子進行拍賣)。

二、若是有人去標的此部分土地,可以想見的是:他要進行變價拍賣的法律程序,他可以取得土地之後,再來再向你的外婆請求拆屋還地,這是市場上常見的手法。

三、因為是你外婆的案子,所以我願意在網上回答你的問題,我的看法很簡單:如果有人標的土地,建議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將其持分部分買回,以免有我說的第二點的情形。

四、你所提供的資料太過於簡略,所以只能回答在這邊。

Isis 104-11-01 16:47

原本以共同共有方式由4位繼承繼承遺產,但因其中一位繼承人透過偽造文書而達成4分之1方式分割遺產,請問目前偽造文件罪成立下,是否能自動恢復成原先的共同共有狀態?還是需要另行上訴?

你好:

對方的行為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登記部分可以直接向地政事務所檢舉,若事證明確,地政事務所會依職權更正,若有爭議則要等到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到一個段落再請求地政事務所更正。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1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1 17: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塗銷登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刑事案件並不會直接產生民事的效果。

二、所以要另外提民事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胖子 104-11-01 09:47

本人已於照公司規定離職提出日期需在20天前提出,可是公司確說要把去年底的會計帳數字抓平才能離開,但是,當初一共有3人在做,我是其中一人,其於2均已離職,現在公司我要負責,這樣合理嗎?因為這個原因公司不願意簽離職交接單。

你好:

你已經依勞動契約約定預告終止契約,僱傭關係已經終止,雇主刻意刁難顯不合理。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chris 104-10-31 18:03

請問律師,兄弟共有房屋租給其中一共有人的兒子,租約到期其他共有人不願繼續出租,但承租人不願搬走且不付租金,請問當時簽租約的人是另一共有人的妻子,寄存證信函的寄件人應寫簽約人還是共有人的名字? 後續如上法庭,承租人的父親是否可藉共有人其中之一的名義提出異議,讓其他共有提告不成?家父為此事困擾不已,請解惑,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有隱名代理之適用?否則非共有出租他人之物,租賃契約當然不會拘束共有人,任一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有隱名代理之適用,租賃契約已經到期,若無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情形(同意使用並繼續收房租),租賃契約到期後出租人就可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返還租賃物,並可以請求給付積欠租金共有人亦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發生默示更新之效果,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收回房屋,且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終止契約要由全體出租人為之。 共有人對於租賃物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chris 104-10-31 20:5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 ... (恕刪)

非常謝謝律師回覆,

由於共有人平時工作較忙,故由其中一人的妻子代為簽訂租約,其他共有人都有出租房屋的共識,如此是否適用隱名代理?租賃合約是否有效?

租約到期後,有催討租金的行動,但三個多月來一直沒收到租金,已口頭告知不再出租房屋要收回,由於沒有收到租金的事實,這樣是否不算默示更新?

感謝您百忙抽空回覆。

古古 104-10-30 18:35

您好:

我們有積欠某客戶貨款,

另外,該客戶另有向我們購買了一年份的電器維修服務(尚未到期),

但該客戶最近死亡

他幾個子女為了遺產的事爭執不休,我們也無法確誰才有權代表所有繼承人,

請問:

1.法律上有方法可以確認繼承人一共有那些人、或由誰代表嗎?

2.我們積欠的貨款來應該還給誰?怎麼還呢?

3.我應該向子女中哪一人繼續提供電器維修服務?

 

你好:

原則上在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有爭議繼承人會自行訴訟請法院查明繼承人是誰以及誰可以領取。 可以請全體繼承人出具同意書,由一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將貨款交付給他。 若繼承人間無法協調,為避免爭議,亦可辦理清償提存(提存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 提供電器維修服務要看契約內容及性質而定,若不注重個人屬性,可以繼承,維修費用向被繼承人全體請求。
伊盛 104-10-30 01:17

您好:

家父於兩年前過世,遺留兩棟房子與幾筆土地,但家母已失智多年(無就醫紀錄),當時先就我與家母,哥哥,弟弟,四人將遺產辦理公同共有至今

請問:

可否不影響家母的情況下辦理遺產繼承

1.我們三兄弟對遺產分配本有共識無爭議

2.家人無意將家母送醫鑑定(會亂跑)

3.其中一棟房子尚有貸款想賣掉減少經濟負擔

謝謝各大律師

你好:

母親若罹患失智症可以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幫忙維護權利,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母親對於遺產有應繼分存在,在公同共有關係中有潛在應有部分,除非母親放棄或不行使,否則不容任意侵害。 若要出賣部分公同共有動產,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採多數決同意辦理(可參考94年4月28日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07680號函),但母親的權利依同條第3項規定,要提出受領或提存之證明,否則無法辦理。

您好:

若家人無意將媽媽送鑑定,建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予以處分,並保留媽媽應分得之部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30 22:17

你們可以先寫張分割協議書,再各別去辦理登記。如協議不成,遺產公同共有人可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將所有公同共有財產一次分割。如需要代為擬定分割協議書或是題分割之訴,歡迎聯繫。

cc2 104-10-28 15:54

各位律師好,

這個案例是一棟超過30年的5層樓公寓,1樓佔用全棟住戶之共有地搭設違建出租(持續約30年),若被其他層住戶提告"侵占"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問:

1) 就"侵占"而言, 若事實(違建出租)於30年前即成立(之後並無任何"侵占行為"之擴張), 是否就刑法已過法定追訴期(10年?)而無法成立侵占罪.?

2) 關於"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民事賠償若判決成立, 依法賠償金範圍年限僅為5年(非30年)?

3) 續2, 此所謂"租金"是否僅就土地(不含地上違建)而論? 而不論此違建實際租金為何, 其所謂"相當租金"之定義是否即依照土地法,以公告地價總額年息之10%為上限?

4) 若提告人僅一戶(含1樓共5戶), 那1樓對於此不當得利返還是否只需針對此戶賠償1/5權利範圍之金額? 

5) 另, 假若1樓之侵占行為並無出租(違建自用), 其他住戶是否仍有權要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你好:

占用共用部分蓋違建,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竊占罪是即成犯,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提告會不起訴。民事上可以訴請拆屋還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164已登記動產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實務認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是5年,超過部分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一樓住戶是占用共用部分之土地,當然只就土地部分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計算。 就其對於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去請求。 不管有無出租,只要有占用之事實就享有利益,就要返還利益,惡意占用又出租才會有民法第182條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致於成立,但民事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致於成立,惟民事仍需負不當得利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致於成立,但民事仍需負不當得利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rry 104-10-28 09:47

最近收到法院傳票,因哥哥欠債遭討。其欠債期間,父親過世留下一筆錢及財產,當初協議分割母親及哥哥妹妹繼承現金,我則繼承房子扶養母親。並依動產協議書向戶政事務所聲請動產轉移到我名下。現在哥哥的債權方則主張哥哥蓄意拋棄繼承妨礙債權實現,要依民法244條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且主張回復登記為我和哥哥2人所共有。請問,我應如何處理?

你好:

遺產分割協議是否為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撤銷之標的,實務見解尚未統一,有認為係財產行為得撤銷(台北地院104年度北簡字第4606號民事判決);有認為基於身分關係不得撤銷,將來訴訟上要看法官採何種見解,就你的部分要主張遺產分割協議是基於身分關係而來,不得撤銷,可以參考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086、104年度店簡第439號民事判決。 若不願意進行訴訟,可跟債權人協調清償哥哥之債務
無奈的小黑 104-10-28 05:10

交往十年分手 對外說我有的沒的算了 七年前二個有意 結婚未來。錢必需給他 我做工 他又愛計較 扛他十年 反正錢都入他戶頭 裝傻說對外我怎樣 我就快封了傳訊一堆逃避  後來告我騷擾恐嚇。怎辦就故意挖我跳 。我人財都沒 了 只有一 些單子錢匯款單  可以申請查簿子嗎 這十年我可以用 共有 下去辦 或還有什麼罪 。分手因為我沒錢 賺不夠 他也有工作但買衣吃好的現在只剩照片跟比較高的匯款單子像法院拿調可以嗎 也有工作證明都一點四個簿子都他名字 急解 在外還亂說 認識我的他全封 唉

一種經驗一條25萬20萬10萬9:8萬算高額度 其他2000到20000騷擾恐嚇 威協算不了多能辦我看法官重點七年全進他口袋

急速處理錢準備好了 還有他被後有人教 頂多一個字

七年也破百吧 因為證就這些還有方法嗎

 您好,

一、看起來某些部分的款項是有匯款證明,此部分可以跟對方請求。

二、爭點在於是否為贈與?還是存在對方那?若為贈與,是否為附條件之贈與(結婚為前提的贈與),再者,若為存在對方那,則有不當得利的可能性。

三、此案有處裡空間,建議盡速安排律師檢閱您的資料(先去掉匯款證明、簡訊紀錄、相關文字紀錄),在決定後續處裡方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8 18: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phoebe 105-05-07 06:45

等待以久。終於要結束了。合解二次對方未到。終於法院了。講求證據證明……

nora 104-10-26 15:35

您好:

家中樓下鄰居近日來反應,我們家中有嚴重漏水問題,以至於導致他家的天花板有滲水及牆壁油漆剝落等情事。

自從對方反應這個問題至今我們有一邊試問題發生原因(根據水電工查看後所給予之建議),及尋找相關、合適的水電行來協助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也許是我們處理的步調太慢,樓下鄰居多次擅自未經我們的同意,強制關掉我們家的用水總開關(有詢問過樓下鄰居,他在電話中承認有關掉的行為),但詢問後對方還是會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之下,把我們的總開關關掉。

現在又請另一位水電師夫來查看漏水的可能原因,所以還無法著手處理漏水問題,樓下鄰居卻一直找我們討論”後續賠償”。

我一共有兩個問題想詢求協助、解答:

1. 目前看起來是我們家的原因導致樓下屋內有漏水的問題,但對方未經我們的同意及沒有告知的情況下關掉給水總開關,這部份是否有法可罰?

2.倘若依水電師夫判斷,我們要賠償對方損失(例如:牆壁重新油漆、粉刷),我們僅需償「部份(漏水影響部份)」或「全部(整間房子)」的費用的呢?同理,家俱的部份,若對方堅持要我們賠償全部金額,請問是否有失公平?

非常謝謝回答、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6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刑法強制罪,不過倘若漏水會造成對方的財物損失、健康、生命受到侵害之虞,就不會構成。

2、倘若漏水原因確實應該由我方負責,則我方必須賠償漏水修繕費用、因為漏水造成的油漆、家具等財產損失,倘若與漏水無涉的(如未漏水的房間油漆),對方無法求償

3、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和解,應該簽立和解書才能保障權益。

 

nora 104-10-26 17: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刑法強制罪,不過倘若漏水會造成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首先非常謝謝您針對我的提問回覆。

目前已知的是對方的衣櫃有潮濕的情形(我想這部份應該就是您所指的財物損失),不過在雙方知曉的測試日內對方還是無告知的關閉我們的供水開關(水電師父有說給水總開關與漏水需查明的部份無關),請問這樣是否也算是強制罪呢?

另外不好意思又想到另外一個問題,昨天對方隨水電師父一起來我們家檢查,他未隨同師父檢查的步調,自行去其他房間看內部陳設,待家人回房拿東西才看到對方在自己的房間裡,此舉令家人非常的不高興,但因為師父入屋內時我們沒有拒絕鄰居也一併入內,所以一時不知能用什麼法條來警告對方,這部份也懇請協助。

我們從事發至今全程都配合對方,也許處理的速度上令對方不滿意,但絕對不是惡鄰居

但對方一直以受害者自居的態度,讓我們非常無所適從,故在此發問,知曉自己的權利,非常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6 20:37

 您好!對方強制關你的水開關,??妨害您行使用水權利,涉犯強制罪,您可以委託律師發函請他勿再觸法。

漏水部分而言,我手邊也有一宗漏水案。法院通常會認為水電師傅尚不具備鑑定資格,鑑定機關有可能選任土木技師公會或防水協會等,但鑑定所費不貲,如果鑑定出來是您有過失導致漏水,對方可以向你請求因漏水而損壞之油漆、天花板、家具等。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的鄰居未經您的同意關閉給予總開關,妨害您使用水的權利,如果有使用強暴脅迫手段的話可能構成強制罪,強制罪非告訴乃論罪,您可報警,如果沒有則只有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對方仍依如此,可提告。 若真的是您方面的問題,則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故您可要求對方提出相關修繕、損失單據,您僅需就因漏水而損害部分賠償即可,如果是以新品取代舊品還可以主張折舊,超過部分您不需負賠償責任

 

sisca 104-10-26 13:55

家族企業 共有4間公司 但公司的帳務全由 他一人在管 帳務往來稿 共有4間公司 但公司的帳務全由 他一人在管 帳務往來稿的一蹋糊糊 近來 一直傳出缺錢要借貸 但長久以來 我就懷疑公司的帳務不清  但長久以來 我就懷疑公司的帳務不清 可是都沒有機會可以徹查  經過數日的追查 我發現 他長年來 一直用不明理由 從公司匯款給自己私人帳戶 然後 在從提款機2W 3W 頻繁的提領 過了幾個月 就用匯款的方式 匯給自己 及其他不明帳戶....

97-102年 由提款機提款的金額有1400W 不明匯款 高達1.3E 挪用證券交易金額也高達1500W 請問 這些跡象 就足夠 夠成他犯罪的事實嘛?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你好:

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210、215、216條偽造文書等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等罪,可以請公司監察人或不執行業務股東蒐集相關證據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案件,您們應先將金流初步整理出來,再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願意幫您調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6 20:51

 您好!對方違反刑法侵占罪(侵占罪為特殊之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會計人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您是股東之一,因為是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告訴。若不是股東也可以刑事告發。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6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證據整理後,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10-24 21:09

我家在20年前買了公寓一樓,當時屋主刊登的廣告有含雙車庫,他說:車庫是當年建設公司已經蓋好,是屬於一樓的使用範圍,也讓我們看了當年建設公司的銷售圖,所以我們買下一樓公寓跟旁邊的車庫,最近樓上搬來一個鄰居,她說:車庫的地方是屬於全公寓每戶住戶共有,我們不能當自用車庫,但是當年建設公司說車庫用地我們沒有所有權,但是是一樓的使用權,所以如果對方告到法院,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蒐集當初購買時建商出示之資料,以及買賣價金較其他住戶高之證明。 你要強調當初建商銷售時已經與各住戶定有分管契約,住戶及住戶之後手均屬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必須受拘束,不得請求返還。 可以請管理委員會權出面協調,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認上開狀況,並約定專用。若無法協調或召開會議,可以申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無效果再尋求律師協助。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00:20

 您好!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即可被認為有默示之意思表示。

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如果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其中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因此在本案中你的樓上鄰居買售房屋時,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該可得得知你旁邊的車庫是屬於你管理使用,自然不得在買售房屋後,又向你主張應為所有住戶共有。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律師函給他,向他解釋說明並函知他不得再有妨礙您行使權利的行為。

yoz 104-10-24 12:34

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家有一塊建地,20多人共有,其中有一位共有人在土地上建屋,約8年,有去請教過代書,他說走拆屋還地的話通常法官不會同意,想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如果分割談不攏的話可以要求他拆屋還地?

ps.該共有人在建地旁邊買了一塊毗鄰的農地,也有一部分蓋在上面,且不符合農地的1/10建屋規定,可以走報拆的方式嗎?

你好:

若在土地上建築房屋共有人當初沒有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此時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房屋因為未取得建照執照,屬於違章建築,可以向建管機關檢舉報拆(通常緩不濟急)。 若已取得提他共有人同意,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則要依與共有人間之法律關係判斷(租賃、使用借貸共有物之管理等等),在法律關係終止前,並非無權占有,自無法訴請拆屋還地。 農舍必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要求,並向建管主管機關聲請建照,才可以合法興建,你所述之情形已違反上開規定,可以向建管、農業主管機管檢舉,依法開罰及拆除。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4 17: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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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4 1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小傑 104-10-24 09:52

1.(爺爺過世,爸爸晚爺爺5個月以內過世),請問可以繼承爺爺的財產嗎?

2.(爸爸有一位姊妹),請問我們是否有繼承爺爺留給爸爸的遺產權利嗎?

3.目前因為爸爸的妹妹(姑姑),土地為公同共有,姑姑不想要簽字,請問我們可以怎麼申請,才能夠保障我們的權利呢? 

(因為姑姑很死愛錢,怕她做出一些更麻煩的事情) 

(如果可以的話,盡可能講白話一點點,用相對容易瞭解的說法)

 

4.請問(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差額)是屬於遺產嗎?

(如果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可以申請嗎?) 

5.請問如果有(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差額),債權人(討債的人)是否可以利用一些東西,逼我們將錢還給他?

(條件:限定繼承)

 

以上   謝謝各位  看完我們的文章

         謝謝各位  花時間幫我們解答    

         辛苦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父親可以繼承爺爺的財產,您們可以主張代位繼承,也就是繼承您父親繼承到爺爺的那部分,針對您父親那一份,您們可以主張分割遺產,勞保給付應是給遺族,針對債權人的部分,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爺爺一過世當下,父親已經繼承,當然可以。

2.當然有,均分。

3.訴請法院裁定分割

4.是

5.在繼承範圍內清償負債

 

 

 

 

 

 

Chris 104-10-23 18:16
1998年結婚,婚前購買房屋800萬,老婆娘家出資500萬,登記老婆名下,其餘貸款婚後繳清,婚後2年再購買地下室停車位160萬,也登記老婆名下,現在房屋車位價值約2600萬。 2007年,以房屋貸款300萬投資,我是借款人,老婆是保人,2008~2014年投資分紅,我給老婆現金總額超過600萬,目前貸款餘額還有240萬,我持續繳貸款。 2013年購買賓士轎車240萬,車款由老婆帳戶匯款,登記老婆名下。車子都是我在駕駛。 2015年初開始感情破裂,老婆持續吵離婚。 4月老婆將賓士車拿給娘家的人使用。 老婆帳戶裡有超過1000萬現金,5月份時全部轉走。 5月份開始陸續提告妨礙秘密妨礙自由傷害、財損,也申請家暴令,目前仍在訴訟中。(前兩項是誤會,已出庭解釋,傷害部分是老婆動手打我,反而去告我傷害) 目前老婆提出離婚,條件為房屋、車位、汽車皆歸她,貸款歸我,兩個女兒一人分一個。 先前因家母希望我維持婚姻,但經過這麼多事之後,我心恢意冷,決定要離婚房屋增值部分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車位及汽車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1000萬現金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汽車老婆拿給娘家的人使用,是否侵佔? 有可能強制房屋贈與孩子? 若以上皆無法取回一半,是否可以不接受離婚撫養孩子? 貸款餘額240萬是否可以不繳? 請指點迷津,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3 1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3 18: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4 00:47

 你好,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僅限於婚後財產有償取得之財產(例如第三人的贈與即不得主張分配),而且要將負債扣除(例如房貸)後,再平均分配計算。因此娘家出資500萬可能被認定為是贈與給你的太太,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如果您想詳細知悉具體可以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分配,歡迎您備齊資料進一步面談,逐一為您分析。

沈恆 (沈律師) 104-10-24 07:20

您好!

1.      法定財產制下只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且登記名義人原則上就是財產所有人,只有在無法認定所有人時才會推定為共有財產。您所述房屋增值、車位、汽車、現金1000萬元等都是妻子的名義所有,應不屬於共有財產貸款不繳,銀行首先追討的對象還是借款人。
2.      對方轉走現金,應是有備而來,您應以民法第1030-1條規定算定可請求之剩餘財產金額,並隨時注意對方財產流向,以免舉證困難一無所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ris你好,現在的夫妻財產制原則上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沒有共有的問題。

若是協議兩願離婚,則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是由你們雙方都同意最好寫成書面來作,若雙方無共識,則屬於另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的問題。

若你太太已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分配財產,原則上也只是誰應給誰多少金額的問題,不涉及個別財產轉讓,但金額詳細數額仍應當面詢問律師分析。

以上供參。

顆顆 104-10-23 16:39

想請問一下,有關繼承的問題

死亡留有乙丙丁三個成年的小孩,無配偶
其中丁算是重度智能障礙,已經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是他的監護人
現在要分配遺產

問題:
1.請問丁的部分是由乙取得嗎?
2.如果不是由乙取得,那還需要透過法院再另外找一個監護人嗎?
3.那如果是公同共有繼承,狀況是如何呢?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10-23 16:58

1.丁的部分不是由乙取得
2.看分割遺產是用甚麼方式來處理,如經由判決分割,有需要時法院可選任特別代理
3.如果是公同共有繼承,其中一名繼承人就可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要分割遺產,也可參照判決分割方式處理

4.建議提供個案詳情與律師詳談會較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3 17: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乙是丁的監護權人,在法律上只是代為行使權利義務,財產仍然屬於丁的,倘若丁占為己有,會涉嫌侵佔罪。

2、有關於遺產處分,乙、丁都是繼承人,具有利害衝突關係,必須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3、屆時再由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或是由其他繼承人直接訴請裁判分割的方式來處理。

顆顆 104-10-26 15:01

 謝謝律師

想再請問一下,特別代理人有什麼資格條件限制嗎?

四號輪船 104-10-20 23:47

外公身故留下一間房子土地(建地42坪.道路地20坪).由外公的子女7人共同持有.其中6人同意將這6份賣給6人其中之一的持有人並與他的媳婦來共同買賣過戶.但另一人(舅舅)也想買下這房子土地.雖然其他6人都不想賣給舅舅但念在舅舅一直住在那.所以經過溝通只好先讓給舅舅買並打好買賣和約.但舅舅經過幾天又後悔了不買了.舅舅直接以和約書沒有付訂金.且共有人其中一人沒蓋章為理由認定合約無效.事後我也請舅舅在和約書上載明放棄買賣並簽名..請問1.這樣我們其它6個持有人可以做買賣過戶給其中一人及她的媳婦嗎?2.法律上需要再知會舅舅嗎?? 3.倘若日後舅舅那份依舊不願意賣.且一直住在那不願意搬離.該如何處理呢??

Titan 104-10-20 19:42

a. 因教養問題要打監護權扶養費官司,但前夫卻突然鬧失蹤也不聞不問,是否可以先申請假扣押,防止脫產或不拿出扶養費。(之前離婚時,有將財產全部轉到雙親名下,以防我朋友跟他要贍養費與夫妻財產共有)
b. 如他繼續不聞不問也不拿出小孩扶養費,需多久才可提出遺棄罪?
c.  若法院判決需負擔扶養費,若他故意去找領現金或不需申報的工作,是否代表法院強制執行也無法要他拿出小孩扶養費?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0 20:23

有保全財產急迫之必要,即可聲請假扣押,先生突然失去聯絡,可以以有脫產之嫌為由聲請假扣押,如您需要委託律師代為撰狀,歡迎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

一、假扣押分四個程序。

二、第一關是聲請假扣押裁定,在這一個程序裡面,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的證據,在假扣押的四個程序裡面最需要技巧的應該是這個部分。如果你是套法院的例稿去聲請假扣押的話是很可能因為沒有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而被駁回的,駁回裁定會說你沒有舉證釋明假扣押原因。假扣押裁定聲請狀裡面要釋明假扣押原因事實[有欠錢] 及舉證釋明有假扣押原因[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後者,例如你去找對方,門口貼了積欠好幾個月管理費的單據,這樣丟臉的事他都不撕掉,你把它拍照拍下來就可以當做對方有逃匿之虞的證據。又或者對方放話一毛錢都不給你,然後你的朋友聽到了寫一個證明書,這個叫預示拒絕給付,這個也有法院採的。修法後假扣押原因的釋明變得比較嚴格,這個部分是八仙過海各憑本事了。

三、如果你想辦假扣押,需通過第一關。再來是假扣押擔保金的部分,如果你無力支付擔保金,有二個方法,如果法扶願意幫你就可以用法扶的擔保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如果法扶說你不符合扶助資格,而你沒辦法拿這麼多錢出來擔保,那麼在假扣押裁定的階段就建議以一部請求的方式去處理。例如你只供得起三十萬元要扣對方九十萬元,在假扣押階段可為一部請求請求九十萬元部分,這樣法官就裁定三十萬元。

四、假扣押只是其中一種方法,也有人善用家事事件法關於暫時處分的制度去處理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聲請假扣押,但聲請後應另行提起本訴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1 00:20

您好,假扣押需要是名對方有脫產之虞,但若對方在離婚前有處分財產之行為,或可認為確實有脫產之虞,建議將相關謄本調閱後據之聲請假扣押

1.如同楊大律師所言, 假扣押於實務上要給與法院批準難度最高

2.贍養費請求不易, 如扶養裁定已下, 沒有資產與工作收入亦難強制執行

3.您非當事人, 由當事人詢問較能確認案件狀況

建議請當事人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1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聲請假扣押,必須提出對方脫產證據,如錄音等,方比較有機會通過假扣押,但亦必須對方有財產,方有實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IMMY 104-10-19 16:13

我與堂弟皆由長輩贈與取得土地,贈與時協議由長輩管理收租,

8年前堂弟因卡債上法院,面臨強制執行淪為法拍,

長輩要我買下,以免外人介入共有土地之產權,

如今看捷運通車在即,市地即將重劃,  說是借名登記在我這裡的,

長輩說我有答應重劃後要歸還,但重劃一再拖延,所以未定時間約定索回,

1,當時候,長輩以租金都是他打理,所以買賣由他交付

2,長輩這些年收據都整理齊全,由他負責打理

3,起訴書中,說是我去銀行櫃檯親自匯款,但根本不是我的字跡!

請問對方偽造文書是何用意?我是被告可以以此提出任何主張嗎?

借名登記,我一定得還他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借名登記雖然對方需負舉證責任,但依您所述的情形,您仍有敗訴之風險,所以您仍應積極防禦,以免土地被奪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mmy你好,借名登記簡單說,是指他人跟你約定,借用你的名義去登記動產所有權人,但實際上的使用跟稅務負擔皆是由他人物則的情況,若你能讓法院相信沒有上面這樣的情形,那麼對方提起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即有可能遭到敗訴駁回。

以上供參。

JIMMY 104-10-19 20:10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jimmy你好,借名登記簡單說,是指他人跟你約定,借用你的名義去登記動產所有權人,但實際上 ... (恕刪)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

我問個重點:如果是協議由贈與人管理,稅單收據都由贈與人管理,管理人是不是可以代表原告為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呢?

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9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買下堂弟之土地,應主張無借名登記之問題,您即為實際所有權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0 20:29

長輩以匯款的名義非本人為由,目的就是想要讓法院認為不是你花錢購買土地,只是借名登記。因土地權利關係您個人財產重大,如需要律師為你代理訴訟,歡迎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

chris 104-10-18 21:25

ABC三人為房屋所有人(兄弟共有),兩年前起租給B的兒子,但房租從今年以來經常不準時交付,今年7月租約已到期,7~10月的房租也未付,要求搬遷,卻反指在租屋期間向AC反應漏水狀況未處理才是觸法,請問屋主未處理漏水違法嗎?因房屋老舊許多工程不好處理,通知房客另尋住處,應是合理的吧,況且租約也已經過期,不同意續租應不為過。只是房屋為ABC共有,只有AC兩人或其中一人代表寄存證信函要求搬遷是否可行?請幫忙解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租約到期,房客仍有義務要搬離,而存證信函仍應以您們三人名義寄發,以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要明確表達不續租的意思,且不要收取租金,就不會產生民法第451條默示跟新之效果。 租約到期,承租人就不可以使用房屋承租人抗辯未修水電跟是否可以繼續使用房屋無關。 租賃契約到期無庸再終止租約,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可以共有人之身分單獨發函請求遷讓房屋,但返還租賃物部分記得要寫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若對方不願意搬遷,可以聲請調解,無效果再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同時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要以租約出租人名義寄發,如租約出租人是ABC三人就需三人名義寄發,倘若租約出租人僅有ABC其中一人,則以該人名義寄發即可。依經驗判斷,因對方已賴著不搬,恐須訴訟,故建議直接委託律師辦理為宜。

chris 104-10-18 21:4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租 ... (恕刪)

律師,感謝您迅速回覆,如文中所言,承租人為其中一名所有人的兒子,該名所有人不會對其子提出法律訴訟,故想確定如由另兩名所有人行使要求搬遷的權力是否行的通? 或是一定要三名所有人都同意才能行使此權利?謝謝。

您好:

共有人中之任一人即可請求其搬遷,不用所有共有人一同起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8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人其中一人即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目前可考慮終止租約,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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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8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人其中一人即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目前可考慮終止租約,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chris 104-10-19 13:37

感謝各大律師不吝撥冗回覆, 對如何處理此事已有方向, 最後一個問題請再幫忙, 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搬遷的日期已到期如房客仍不搬走, 屋主是否可強制斷水斷電處理? 謝謝各位賜教.

chris 104-10-20 07:3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回應,請問寄發存證信函之後,通知應搬的日期已到未搬走,屋主是否可以直接申請斷水斷電? 之後如走上法律訴訟一途,B君反對提告是否會影響其他屋主的權益?謝謝。

大帥張 104-10-18 05:31

您好: 我想請教關於已劃入都更持分共有土地共有人之權利義務相關問題。 家父在此土地持分比例占約百分之一,與其他約數十位共有人共同持分;惟六十年前祖父在此土地上建屋,於二十年前燒毀,目前廢墟仍有磚牆(廢墟所占地坪大於 土地持分)。近日因擔心雜草蔓生、廢墟髒亂被環保局依廢棄物管理法開罰,因此對原屋及其庭園範圍進行清理,樹立圍籬並設大門上鎖(廢墟之磚牆仍保留)。因為鄰近居住之共有人看到我們清理廢墟環境,跑來主張他們對此土地亦有使用權利。 問題如下: 1. 家父是否有權對燒毀屋進行修繕,恢復為燒毀前狀態? 2. 以我們的情況,在此共有土地上的房屋狀態(完整、半毀、全毀),是否影響都更時能分配到的面積或其他相關權益? 3. 由於數十位共有分居海內外,事隔多代,難以連絡完全。在未獲全體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我們是否能援引民法第820條對此土地設圍籬以免第三者進入使用 (倒廢棄物、停車甚至設違建)? 4. 若我們無權設圍籬,亦無力天天巡查該土地,要如何保障自己免因第三者入侵造成環境髒亂,而遭環保局裁罰? 感謝您費心閱讀我的提問。

你好:

建物因為失火焚毀,已經喪失遮風避雨功能並達一定經濟效用的話,建物因為事實行為而滅失,你們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辦理消滅登記。若原本就是違章建築所有權就會喪失。 你們要新建要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才有辦法建築,否則為成為違建,即報即拆。 土地持分可以參與都更,依權利變換分配土地及建物,現存地上物樣看都更實施者是否願意依都市跟新條例第41條規定提出處理方案。 他人對於共有土地之侵害可依照民法第821條規定,由任一共有人主張權利即可;但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採多數決,還是要經由其他共有人多數同意。你所述之情形還有其他共有人住附近,除分你們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你不能阻止他們依照應有部分使用土地。 可以蒐證何人丟棄廢棄物,向環保局檢舉,雜草部分要自行清理。
老實人 104-10-17 13:37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人及其他位8戶住戶向管委會提案請求許可申裝某家網路,卻在沒有合理理由之下遭到管委會否決.這等於是剝奪了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的法定權力,請問管委會這樣的決議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
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
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請問這裡提到的"其他第三人",可以指大樓管委會嗎?因為大樓管委會事實上就是受大樓所有人---全體住戶所託,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的人.因此管委會的約定或決議亦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本社區管委會否決我們9戶自費申裝網路,是不是違法?

尤有甚者,本社區管委會使用社區基金租用中華電信光纖網路二條,並按月付費請另一家公司將網路分配給社區一百多戶使用,而這裡的"另一家公司"卻不具備第二類電信業執照,依法應如何處置?

懇請回覆釋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第三人是可以將管委會解釋在內,而本件針對管委會的決議,若不服,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以解決爭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實人 104-10-18 12:28

感謝謝律師的精闢回答.

想請問各位律師管委會的決議阻止住戶用"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是否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管委會付費請不具第二類電信業資格的業者來連接住戶設備到網際網路,這樣是不是違反電信法第17條規定?

感恩回覆!

yoz 104-10-15 11:29

小的有個問題想請問大家:

我家有間透天,房子產權是8個人共有土地的部分因為當初建商建屋時,把我們一整個社區的土地都做成共有,雖然是透天,但是我們家的土地有20多人一起持分。也就是說房子我們八個兄弟姊妹各1/8,但土地算是我們兄弟姊妹各1/20左右,其餘是社區其他的人的。但這間房子是由弟弟住在上面,他與大家不合,現在我們其他兄弟姊妹希望他行使優購權把房子買走,但他不買也不賣。

我想請問大家如果今天我向法院申請變價分割,我是原告,那被告是剩下的7個兄弟姊妹嗎?還是整個社區的鄰居都要列為被告?

假設大家都列為被告,屆時變價分割後,價金也要分配鄰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單一筆土地,則應列其他共有人均為被告,至於方割方案,您可以主張部分變價部分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5 1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持分最少之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其他人作為被告,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採變價分割,欲購買之人,再前往投標競標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房子部分,以您之兄弟姊妹七人為被告即可,但就土地部分,可能就要以所有共有人為被告,所有共有人都可以分配價金,當然其他共有人就其房屋座落土地要請求分割時亦會遇到同樣的情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yoz 104-10-21 10:18

那還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那我可以變價分割訴訟共有土地產權交換一併訴訟嗎?

還是這樣必須分成兩個案件分開進行呢?

謝謝你們

法律人 105-02-23 17:11

共有分割於民國99年有過大幅度的修法,也就是說現行的制度,只要你提的出來分割方案,原則上只要法官採納都行的通,而且未看到你的實際資料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只是提醒你可以詳閱民法824條提出你的分割方案,只要你的分割方案能夠解決共有之問題(註:必須站在公平的基礎上),基本上法官都會採納,最後提醒你一句話:分割共有物的官司,其實最重要的重點就是「分割方案」。

小志 104-10-14 12:09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土地共同持有人的權益問題

1.目前有一筆土地,我方共同持有6分之1份,也知道我方有土地法34之1的優購權。

2.最近才得知這筆土地已有18分之5持份已被土地地上物承租人收購了,只有一個共有人賣出,其他共同持有有人皆不知情。

3.找代書調查以後才發現,共同持有人賣方先用贈與方式給買方,接者再以共同持有人身分交易,故不用通知共同持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買方非常的熟悉法律漏洞,賣方(親戚)則聽信買方的說詞(土地不值錢,會被徵收,故以低價買入),交易過程都由買方經手,賣方也不知道要通知共有人一事。

問題1、這樣算是欲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方式製造地上權人(以多數決設定地上權)或是新的共有人(辦理贈與),是屬於而脫法的行為,我們能以這個條件提起訴訟,並要求以相同價錢買回這筆土地嗎?

問題2、我們這場官司訴訟勝算高嗎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4 17:06

 您好:首先您應該要先確認是否已經完成土地過戶登記,如果已經完成,土地法34-1並非強制規定,您只能主張損害賠償,不能請求塗銷土地過戶登記。如果需要委託進行法律途徑,歡迎來電0911-101-770王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7: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屬於所有權自由處分財產範疇,本文認為並無違法,且因為實際上確實有交易,所以也沒有通謀的問題。

2、縱使有脫法問題,有關於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的效力,只是損害賠償的問題(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造成共有人之損失之賠償),無法主張以相同價格購買。

3、建議可以直接聲請裁判分割,屆時進行變價分割進行拍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裁判分割方式來解決僵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文明 104-10-07 21:01

請問結婚後老公月收入10萬  老婆沒上班也沒收入
基於夫妻財產共有制  老婆是否有權利要求 老公每個月支付老婆5萬元? 

小雨 104-10-06 14:17

各位律師您好:近來家裡因為奶奶年紀以大,奶奶請我幫忙查名下資產時發現,原本在國泰人壽共有約1000萬的保單多筆(姑姑是奶奶辦保單的業務),皆以縮減保額的方式,先利用網路轉帳至戶頭,再去購買另一張保單,查明後發現,最後一張保單名字原本是奶奶的(101年)在前年(103年)卻將要保人名字改為姑姑(每一期的錢都是從奶奶的戶頭轉出)。
發現後奶奶向姑姑要求將要保人改回奶奶名字,姑姑確以幫忙[保管錢]的名義,不願將保單名字改回。
後來姑姑即向法院聲請奶奶做精神鑑定,想取得監護人。中間一直將奶奶帶出去各醫院掛精神科以及腦神經科,試圖增加奶奶去醫院的就醫紀錄(1個月看4次以上)。

想請問各位律師:
以下假設奶奶精神鑑定後為無行為能力

Q1:姑姑不願意將保單要保人改回奶奶名字,是不是涉嫌侵占的問題?
Q2:奶奶他完全不識字(連寫名字都像用畫的),可以主張利用網路轉帳的動作無效嗎?
Q3:若在姑姑去法院聲請奶奶的精神鑑定前,奶奶已經贈予房子給我並到法院公證過,會變無效嗎?

Q4:不論監護人是誰,要保人改成姑姑的那張保單是不是都無法追回?

Q5:期間發現姑姑從其中一份保單約800萬(要保人是我媽媽),被解約後轉至奶奶那份保單,簽名不是我媽簽的!(姑姑涉嫌偽造文書),我這邊提告後,是不是可以聲請保護令,不讓姑姑帶奶奶去醫院看精神科。
Q6:姑姑此行為是不是屬於影響法院精神鑑定判斷的行為?若姑姑被告,強迫奶奶去醫院看精神科的行為,是不是無效?

你好:

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背信。 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款項。 若奶奶贈與時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贈與行為無效。 監護人可以幫忙提起訴訟追究刑事民事責任。當務之急是要向法院陳明姑姑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奶奶是否已無行為能力跟姑姑是否偽造文書無關,不可混為一談,先提告偽造文書,並向法院說明姑姑心懷不軌。
Min 104-10-06 02:03

不好意思打擾了,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們家有四層樓,1.2樓於民國22年興建,3.4樓於民國82年興建,土地原是由六個人共有,經過時代的變遷,每個土地持有人開枝散葉,導致現在土地持有人為2.30個,但我家佔土地的1/3,由於老一代的不知道要去申請建物執照,錯過可以申請的時機,造成現在房屋違建,這應該是程序上的違建,雖然只要補申請執照就好,但需這些持份者的同意蓋章,不過卻只有少數人願意蓋章,很多持份人我們也都不認識了,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請領建物執照?或者是說82年以前興建的建物不會被拆?(建物為磚瓦共四樓,無陽台外推或頂樓加蓋,是單純的四層樓房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縱然領取到建照,也可能會面臨拆屋還地之問題,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主張拆屋還地,當然您們也可以主張分割共有物並買回其他人之持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n你好

有關你所詢問的問題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為違建拆除,二為無權占用的拆屋還地

違建部分,一二樓屬於老舊房屋,三四樓屬於既存違建,原則上僅會拍照列管(除非有事後增建而成為新違建或是有成為危樓或有礙市容等情形外才會遭拆除),因此原則上尚無取得執照的迫切性,況且申請執照必須先取得基地的合法權源,目前情形似乎有難度。

無權占用部分確實之後可能遭到共有人任一人或數人主張無合法占用基地的權源而遭要求拆屋還地,或建議或可在這之前向地政機關申請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來取得占有權源,避免拆屋還地的情形。

以上供參。

Titan 104-10-03 22:21

Dear :
以下為我朋友問題,我是幫忙代為詢問
A女約二年前因家暴,協議離婚(有家暴保護令與法院判決,後因男方答應離婚和解),因女方租屋在外,工作不穩定小孩目前由女方父母照顧,偶爾男方(月收入6萬以上)會帶回租屋處照顧,男方常在小孩面前無中生有,不許小孩與母親聯絡,甚至會因小孩與母親聯絡而打小孩小孩不願再跟隨父親,母親想接小孩同住,但工作會無法配合,會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故想向男方提出贍養費小孩生活教育費、離婚時因覺男方會好好照顧小孩,故也未向男方要求財產共有平分,請問目前狀況是否可一以下條文向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贍養費

第1057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1057條-1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一、首先是小孩監護權的部分,要父親有不利小孩的情事的證據才行。有證據之後再聲請改定監護權

二、第二個是扶養費的部分,爭監護權的同時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扶養費。可搭配聲請暫時處分。

三、爭監護權只是其中一條路而已,在管教小孩方面難免雙方意見會不一。可以溝通還是要多溝通。

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二年時效的問題,如果是離婚已經超過二年,那麼對方可能會為時效消滅的答辯,這個部分要細算時間,如果時效尚未消滅而有意請求要速為請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3 23:32

您好,贍養費須是在裁判離婚主張。

另外,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

你好:

民法第1057條規定之贍養費必須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兩願離婚時若無約定贍養費,無法嗣後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號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夫妻兩願離婚者,無適用同條之規定,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之餘地。」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兩造於訴訟上互為讓步而成立離婚和解與判決離婚之情形有所不同,上訴人於當時既未提出賠償及給付贍養費之條件,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四八七號判例意旨,自不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請求被上訴人為給付。」
Titan 104-10-04 20:52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首先是

a. 如前夫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小孩,女方父母又年事已大,未來要由女方來照顧小孩,最小的剛上小一,勢必女方工作會受到影響,需接送小孩,甚至小孩生病需請假,如之前所說母親也在外租屋,收入不穩定,若爭取小孩的撫養費,通常會如何判決?
b. 因前夫常常無故威脅或打小孩,不准與母親聯絡,所以小孩多次說想與母親一起生活,此部分若無較多證據,是否可依小孩證詞作為證據
c. 並非管教問題而爭吵,都是因小孩跟母親說父親一直說他壞話,不准他們與母親聯絡,甚至威脅與恐嚇甚至出手打小孩、二女兒有因此帶往驗傷,大女兒更是非常不願與父親回租屋處,女方父母也希望由母親帶在身邊保護,在法律上該如何為子女爭取到較好環境?

 

Titan 104-10-05 22:29

a. 如前夫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小孩,女方父母又年事已大,未來要由女方來照顧小孩,最小的剛上小一,勢必女方工作會受到影響,需接送小孩,甚至小孩生病需請假,如之前所說母親也在外租屋,收入不穩定,若爭取小孩的撫養費,通常會如何判決?
b. 因前夫常常無故威脅或打小孩,不准與母親聯絡,所以小孩多次說想與母親一起生活,此部分若無較多證據,是否可依小孩證詞作為證據
c. 並非管教問題而爭吵,都是因小孩跟母親說父親一直說他壞話,不准他們與母親聯絡,甚至威脅與恐嚇甚至出手打小孩、二女兒有因此帶往驗傷,大女兒更是非常不願與父親回租屋處,女方父母也希望由母親帶在身邊保護,在法律上該如何為子女爭取到較好環境?

 

 

小美 104-10-01 19:36

律師你好:先生是個職業駕駛的,他知道喝酒是不能開車的,就連上班連一滴酒都不敢沾的,就在中秋那天回我娘家他才喝,也因為我被我逼到說開車,之後先生被開到酒駕  酒測值0.56但是我先生他是無心的.那天檢察官有問到說是否有意見,但是我先生說沒有

之後先生跟我說:但是我對口共有問題我想請檢察官再開一次庭可以嗎?

還有因為我先生去年有一件案子  請問有關係嗎

還有先生被我害到這事情是否有可以解決的方案嗎

我想了解這件案子的刑期會影響到他的駕照嗎?因為我先生是靠這份駕照生存的

我的疑問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在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汽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會處罰鍰,並吊銷駕照。))回復律師的話:請問初犯並加上無心的再行政處罰確定是會被吊銷嗎?還是會掉扣?? 可以聲請檢察官不見得會同意再開偵查庭。))回復律師的話:但是我也是當事人在身旁所在的證人,我是覺得警察的口供有些不對,像是這樣的話大多能從新開庭的機率多少? 有無前科紀錄會影響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決定要如何判判多久),現階段要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要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但不會影響駕照吊扣之行政處分。))回復律師的話:他是有過上法院的前科紀錄,可是那經過八年了,去年是傷害罪刑期處兩個月但可以易科罰金,請問會跟本案有所關係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回復律師的話:這我不懂意思,我老公的酒測值是0.56請問這罰金??
還有刑期大概會多久? 還有要如何向檢察官聲請從新開庭??

小美 104-09-30 18:00

律師你好:先生是個職業駕駛的,他知道喝酒是不能開車的,就連上班連一滴酒都不敢沾的,就在中秋那天回我娘家他才喝,也因為我被我逼到說開車,之後先生被開到酒駕  酒測值0.56但是我先生他是無心的.那天檢察官有問到說是否有意見,但是我先生說沒有

之後先生跟我說:但是我對口共有問題我想請檢察官再開一次庭可以嗎?

還有因為我先生去年有一件案子  請問有關係嗎

還有先生被我害到這事情是否有可以解決的方案嗎

我想了解這件案子的刑期會影響到他的駕照嗎?因為我先生是靠這份駕照生存的

律師  麻煩你  (急)

一、閣下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0.56)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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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你好: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吊扣駕照一年。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在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汽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會處罰鍰,並吊銷駕照。 可以聲請檢察官不見得會同意再開偵查庭。 有無前科紀錄會影響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決定要如何判判多久),現階段要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要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但不會影響駕照吊扣之行政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 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小美 104-09-30 19:5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在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汽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會處罰鍰,並吊銷駕照。))回復律師的話:請問初犯並加上無心的再行政處罰確定是會被吊銷嗎?還是會掉扣?? 可以聲請檢察官不見得會同意再開偵查庭。))回復律師的話:但是我也是當事人在身旁所在的證人,我是覺得警察的口供有些不對,像是這樣的話大多能從新開庭的機率多少? 有無前科紀錄會影響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決定要如何判判多久),現階段要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要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但不會影響駕照吊扣之行政處分。))回復律師的話:他是有過上法院的前科紀錄,可是那經過八年了,去年是傷害罪刑期處兩個月但可以易科罰金,請問會跟本案有所關係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回復律師的話:這我不懂意思,我老公的酒測值是0.56請問這罰金??
還有刑期大概會多久?
Kevin 104-09-25 12:20

你好!我的狀況是小孩扶養費的問題,約10 年前與前妻離婚有一個小孩,約定監護權雙方共有扶養費用共同負擔,但每個月我要付兩萬元給對方,小孩由她跟她媽媽照顧,因為當時對扶養費多寡沒概念,我也只是一個上班族月薪三至四萬,對我來說負擔很大,剛開始前幾年都有付,後來小孩慢慢長大開銷沒那麼大有口頭協議慢慢將金額降低至一萬元,也付了五六年都沒事,現在跟前妻因為一些問題發生爭吵,她到法院去告我,要我返還之前積欠扶養費用一百多萬,後續還要維持每月兩萬元,我並不是不想付錢養小孩,因為我收入也不多也沒有財產房產,我也需要生活,兩人共同負擔應該是一人一半,所以目前我每月付一萬還另外有支付小孩保險費,未來小孩有大開支再來均分攤,我想問她現在告我,我可能還是要還嗎?還是可以請法官重新酌定扶養費用呢?我的勝算大嗎?謝謝

1.離婚協議中的內容, 扶養費則依協議而定, 沒付對方可以請求

2.口頭協議降到一萬塊的部份是否有辦法舉證

3.改定監護權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考量, 會參考社工作的訪視報告, 通常常見考量的因素為子女的意願、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人可以支援照顧、經濟因素等, 如有意爭取建議先與律師先行正式諮詢在做定奪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1.  只要您可以舉證雙方已經過口頭協議將撫養費用降低成1萬元,包括人證或通聯記錄等即可,若您無法舉證,對方則可以照您與對方當初簽訂的協議書向您追討積欠撫養費用。

2.  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履行原契約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可向法院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協議內容,因此建議向法官請求減少扶養費,並提出您難以支付的理由,法官會依照您的經濟環境,與你前妻收入比較,查明原訂2萬元扶養費是否過高,如過高,法院會裁定減少扶養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扶養費的金額必須考慮你自己的經濟狀況,應在法院程序中主張情事變更來改定扶養金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5 23:21

您好,可以向法院請求減低扶養費用,另外記得舉證雙方確實已有?頭協議降低扶養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5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對方可向您請求,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可請求前五年之不當得利,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之起訴狀,撰擬答辯狀為您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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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4-09-24 15:59

朋友與先生沒有子女,先生往生後,朋友才知先生留有一份代筆遺囑,指定甲為遺囑行人,將遺產的3/4遺贈與小叔的兒子乙,另1/4遺產未列遺囑,代筆遺囑有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人為小姑(即繼承人之一婆婆的直系血親),現在遺執行人甲也不配合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至今土地一直無法過戶,請問律師:一、代筆遺囑違反民法1198條規定,要如何才能確認遺囑不具法律效力,需經訴訟程序嗎?遺囑正本在小叔手中,沒有正本相關單位會採信嗎?二、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有遺囑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等,如相關人不配合辦理登記,可以申請公同共有登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方可以先否認該遺囑效力,若有必要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而本件若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則均應先登記為公共同有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認為代筆遺囑無效

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不存在之訴訟

去確認遺囑之真實性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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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並聲請法院要小叔提出遺囑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