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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ky 103-12-01 15:18

您好

今年9月開始,先生的叔叔因為質疑30年前爺爺家產分配不公屢次前來家裡找婆婆,我婆婆皆藉故不予理會,後續叔叔三番兩次拿爺爺的遺照來家裡,婆婆因為不慎其擾並且害怕被傷害所以離開家,隔日家裡遭潑紅漆,但因為沒有證據所以無法斷定是否是叔叔所為。

後續叔叔還是持續隔兩三天就來家裡,並且詢問婆婆行蹤,先生擔心我和女兒的安全想說與他商談如何解決,電話中不但獅子大開口提出想要的金額與動產,更是語出暗示的威脅恐嚇,最後還說要找討債集團地下錢莊處理,雖然我們清楚並無欠錢不需要害怕,但擔心他找的不是正當的管道,所以我和女兒只好先回娘家住,家裡就剩先生留下照顧奶奶,並且在家裝設監視器

我們會如此害怕安全問題是因為在今年4月時,先生的另一個叔叔在奶奶病重住院時知道奶奶還有一百萬的財產,在奶奶出院後馬上來家裡藉故要一百萬,談不攏時便砸毀家裡的東西與車子,甚至對先生動粗,先生因為顧慮奶奶的感受並無回手,後續報警申請保護令做對應。

近來~叔叔一直到家裡勸奶奶搬去與他同住,但奶奶不願意,後續又勸奶奶上法院告婆婆遺棄,把爺爺分出過戶在婆婆名下的土地要回來,因為我和女兒一直住在娘家,先生只好每隔一天到娘家過夜陪伴,但其他親戚卻都責怪我們丟奶奶一人在家,請問我們現在要怎麼對應比較適當??是繼續拖延或是可以主動做甚麼來解決現在的狀況?我們不想一直過這樣家庭分離的生活,但也不想等到被傷害了才來對應,下面幾點是給您參考的條件狀況:

1.20幾年前爺爺去世後奶奶皆是由我公婆扶養照顧,其他兒女並無扶養甚至皆無來往,另外我公公也已在12年前去世,在這12年間奶奶都是由婆婆與先生扶養照顧

2.30年前爺爺分家產時三個兒子都有分配(爺爺總共有三個兒子三個女兒)

3.分給公公土地時就登記在婆婆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1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傷害罪、恐嚇罪及毀損罪等,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且聲請保護令

2、建議還是應該架設監視錄影器等,並且以電話錄音方式蒐證,才能遏止對方的行為。

3、至於財產的部份,倘若是生前的財產贈與,只要沒有其他違法行為,與遺產分割等無涉,在法律上沒有所謂公不公平的問題。

recky 103-12-01 17:2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傷害罪、恐嚇罪及 ... (恕刪)

 非常感謝曹律師迅速的回覆

但想再確認的是,目前持續還有來家裡騷擾的叔叔之前並無有實際傷害的行為,只是拿先人遺照來與電話暗示性恐嚇,然後威脅委託討債集團處理,這樣也算構成傷害罪與毀損罪嗎?

另外~想請問棄養的定義是甚麼?因為對方一直慫恿奶奶告我婆婆棄養,不知道我婆婆和我先生這樣有算棄養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恐嚇,建議應先蒐集事證,至於棄養部分,應該尚不致於構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2 11: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傷害是指動粗的部分,需有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

2、毀損是指砸毀物品及車子的部分。

3、遺棄的部分,民事上指的是扶養義務的履行,刑事上指的是因為沒有照料而有生命危險。倘若有給金錢或是其他照料,並且沒有生命危險,則不會構成。

 

沛語 103-12-01 14:35

請問各位律師:
      1.剩餘財產請求的期限是兩年還是五年??

       2.對方於101年2月提起離婚訴訟,101年12月18日判決離婚確定,對方於102年4月將兩人共有房產出售,請問,剩餘財產的價值是依101年2月的價值為準還是出售時的價格為準呢?

謝謝!!

1、民法第1030-1條第4項: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民法第1030-4條第1項: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伶 103-11-27 16:54

我們是6棟連棟透天厝,土地持分共有,每戶1/6,我買的是裡面邊間,且外牆被隔壁土地的阿婆搭有鐵皮屋(我因此少了一扇窗),因我買的是她兒子的房子,當初房仲有提到阿婆鐵皮屋有部份是蓋在我們6戶的土地上,以前因為後面3間都是他們家的,所以?問題,我們買時也想說老人家在住就算了,但現在時有爭執,他們也不認為自己有佔用別人的土地,想說發存證信函,要求他鑑界歸還土地,但我只持有1/6,有權發函嗎?且他另一個兒子也有1/6,他可以主張他同意給他媽使用嗎?另鐵皮屋搭在我的外牆上,我可以強制拆除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共有土地某部分要給特定人使用的話,必須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的同意,或是應有部分合計超過3 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始為合法,如無過此門檻,任一共有人可請求對方拆除將土地返還給共有人全體,所以你可發存證信函主張此要求,這部分沒有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7 17: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
2、倘若不公平,還是可以請求撤銷該管理協議。
3、倘若沒有前開授權,則屬於影響共有人權益,可以要求拆無還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由於您當初是購買對方兒子的房子而且仲介有告知您可能對方有占用土地情形

所以對方可能會主張有分管協議、權利濫用或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提請您注意

律師有多項處理拆屋還地案件之勝訴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7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但實質意義不大,若對方有占用之情形,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拆除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楊先生 103-11-26 22:30

前幾天有個友人傳了幾張圖片給我,共有四張照片,

照片裡頭是群組,超過70人以上,有個人在說明要是遇到車主,就要刮他坐墊、剪剎車線,

並且有人搭腔說已在各個地方放了許多傢伙,說要剪剎車線的人還把我的機車照片貼出來讓大家看,照片是從我的臉書動態上截下來的,所以很明顯。

請問這是否為害到我的人身安全,可提出哪些告訴?

還有另一個疑問,群組內的人把對話圖片給我,但人數很多,是否違反到秘密法或個資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發話者確實可能已經涉犯恐嚇罪,可以依法提告

2、內容的部份,因為是為了蒐證,倘若沒有不當利用,不會構成犯罪,但是提告之前建議還是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告為佳。

 

林weiwei 103-11-26 09:42

您好,我女友在公司上班時被人碰觸屁股,由於該犯是累犯,先前已有另1名女性受害者,犯案手法類似。於是我們先向公司投訴,公司並介入調查。調查結果認定該男子是累犯(因加我女友共有兩名受害人),並確認有性騷擾行為。但該名犯案人並不承認自己的罪行,一直認定這沒什麼,於是想反過來提告我們毀謗。並疑似有找當天發生性騷擾時與他同行的另一名同事作證他並未碰觸,只是另一名男子事情發生後私下就有跟我女友說他該說的都說了,很明確他是知道此事。 現在要反過來說沒有這件事並當他的證人,協助他告我們毀謗。我們這裡有公司的調查結果報告,內容都是認定該男子的舉動構成性騷擾。請問這樣他要告我們毀謗能夠成立嗎?!    如果他真的向法院告我們毀謗,我們下一步該怎麼做?! 馬上向他提告騷擾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26 10:02

您好:

因您有取得公司作成之報告,可證明該人確曾有對你女友為性騷擾之行為,並非故意誹謗;則若對方提起誹謗告訴時,你在刑事上可反訴誣告民事上可提損害名譽賠償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6 2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女友提出刑事誹謗告訴,您女友可提出公司之調查報告,證明確有性騷之情事,以利爭取不起訴處分,並於取得不起訴處分後,再對對方提起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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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26 21:44

同上述二位大律師所言,另外由於誹謗必須是對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有散佈之舉,只是單純公司內部投訴及調查應尚不該當「公然」的要件,故誹謗應不致成立。

Shu-Han 103-11-24 13:22

男朋友的公司有代訂電影票優惠,幫親朋好友代購電影票,總共有216張。

 星期三(11/19)拿到,沒時間去發給朋友,只有我的兩位同事先各拿5張,總共10張,

 還有男朋友的表姊拿了24張,剩下182張都還在我們身上。

星期四(11/20)早上才拿給她們

星期五(11/21)我男朋友就被他們主任叫去,說他拿到的電影票的序號被賣到書局

我男朋友馬上打電話問我,還好因為是平日拿到,都還沒給大家,所以很快就全數收回。

但是他們主任故意說,他們公司(x能)跟電影院(x新)有簽約,

他的朋友這樣拿去賣,我男朋友會被告,有民事責任,而且還損害公司的商譽...

重點當時在公司時,事情都還沒清楚,該主任就召開主管會議,直接指名道姓說我男朋友賣電影票,各個主管回去又跟自己那組的組員說,幾乎該公司工作那層樓的只他員工都知道他賣電影票。

今天(11/24)已把全數電影票拿到公司,確定沒有販賣!

該公司主任如此行事,沒有證實就宣布是否涉及毀謗妨礙名譽

麻煩解答,謝謝。

 


您好:

1.若您男友公司未經證實,就將您男友私下販售一事散布於眾,損害您男友名譽係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意圖散布於嘔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毀謗罪係告訴乃論,您可向警察提告或準備書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4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可能涉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可撰寫告訴狀提告。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小蘭 103-11-23 10:31

經過公園無故被打,從後面持雨傘攻擊頭及臉部致當場血流如柱,痛苦萬分,頭及臉部共有4處縫合傷痕。

請問因這樣無故被打而受傷最高可以求償多少。

如果對方無意和解最多會被判多久的刑期。

 

民事部分可請求醫藥費、增加的生活費用、精神賠償,能請求多少要看單據、雙方的社經地位、侵權情狀、經濟狀況等等實務上考量的事由,刑事部分是傷害,還是重傷未遂(依你所述,不可能成立殺人未遂),要看事證,可提起刑事告訴後再附帶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如果受傷位置主要在頭部亦有成立殺人未遂之可能

此罪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所即有辦理過類似之案例情況係以殺人未遂罪處理之經驗

至於賠償金額建議將相關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工作狀況等資料

攜與專業律師協助研究分析為宜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3 13:51

您好,可撰寫告訴狀並蒐集驗傷單等相關資料向地檢署提告,並請求調查相關錄影畫面證據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3 1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您受傷之情形及受傷之部位,彙整驗傷單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對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薪資減損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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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比 103-11-21 18:14

持分三人持有各自一棟房 房屋無權狀 各自繳稅 房為民國67年蓋  問過代書它說地持分 房屋共有出租 那我要將租金和他們平分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1-21 18:27

您好!

如果是三人各有一棟房子出租自己房子租金屬自己所有,不用分給他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房屋未辦保存登記,所以無法登記,但實際興建使用之人,仍有事實上處分權,所以各房屋出租,即應由事實上處分權人來取得租金,而本件若要解決爭議,可以針對共有土地予以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1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房屋單獨所有權人,出租房屋所得之租金可不用分與其他二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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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華 103-11-20 23:06

我家族跟親戚有一塊地
裡面有我家族持分
但是當年被親戚登記於名下
已經超過快30年
但是目前我手上找到一張契約共有契約
跟對方承認我家族有份的證據
目前就是主要打民事官司的塗消登記對吧?然後接下來該怎處理?

一邊這種民事案子

律師大概要花費多少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本件關鍵即在於該契約係如何記載

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研究分析為宜

如果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很有可能會有時效逾期之問題,仍應審視該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1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期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但對方可能主張時效抗辯,您可嘗試設計問題詢問對方,並加以錄音,視有無對方放棄時效利益之證據,您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比 103-11-20 21:26

持分三人持有各自一棟房 房屋無權狀 各自繳稅 房為民國67年蓋  問過代書它說地持分 房屋共有出租 那我要將租金和他們平分嗎 

小林 103-11-19 01:36

奶奶年事已高~想分家產,農地全是持分共有

發現有4筆無法過戶~原因是農地上被其他持分地主私自鋪水泥路導致無法過戶,請問這要如何解決~

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依您所述,您奶奶的與他人共有土地被他共有人私設道路,則您奶奶可依上開法律規定,向他共有人請求回復原狀,並返還土地予所有共有人。且土地上有私設道路應不致?生無法過戶土地應有部分之情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但由於是農地,所以應注意有無被農發條例之禁止分割之限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9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鋪路部分提起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裁判分割共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oger Yang 103-11-16 21:18

各位律師好,以下先詳述我的問題:

於102年四月,在一次機緣下,認識的某公司老闆欲在其事業體下成立新的事業項目。該項目由我與A二人共同主導並經營,A為總經理,我則為副總經理。包含我、A及某公司老闆在內,股東共有八位,募資共800萬元,並皆有簽署共同投資協議書。

直至103年八月,我個人因對總經理領A導方式有所不滿,故辭退職務。總經理A起初雖同意辭職申請,但沒隔二天即反悔並欲將我慰留,但我仍堅持辭職決定,為此總經理A對我個人相當不滿。至此我仍為該事業之股東持有5%股份,即40萬元。

103年九月後,總經理A與某公司老闆關係惡化,研議後,決定解散該事業,並由總經理A研擬一份解除合作關係之協議書,其中有詳述投資款項退回的項目表格。

該表格中,詳述解除合夥關係後,所有股東皆可領回投資金額之50%,此外額外再發配10%做為股利。若以此計算我應可領回24萬元。

但在該表中唯獨我一人僅可領投資金額之25%,並且沒有額外的10%股利,備註的部分寫著這二點:「1.中途離職,違反誠信原則。2.有領薪水,應負虧損責任。」

關於這二點,我想應是相當不合理。首先,股東與員工之身份本應互不相干,不應將員工之行為與股東之權益做連結。再者關於第1點,當初就職時並未簽署最短任期合約,並無違反誠信。而關於第2點,薪資為我付出勞務之所得,與公司盈虧並無連帶關係,而虧損責任更應由所有股東共同承擔。

我想,此應為總經理A因個人情緒,而針對我個人所設計之不平等的解除合夥關係內容。

以上情況,請問各位律師大德,在法律上我是否有理可將應有的權益維護?如有,我應向何機關提出申訴?且總經理A之行為牽涉到什麼法條?身為負責人的某公司老闆是否亦有連帶責任

附帶一提,目前該事業預計至今年12月解除合作關係,故目前尚未解除合作關係,我應於何時採取行動?

在此感謝各位律師大德耐心看完。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又此屬公共論述,不方便公開表示意見。如有需要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建議您寄律師存證信函,向總經理表達您的主張,亦可申請調解,使總經理出席談判;又您的案情複雜,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護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11-16 22:00
您好!
解除合作協議書若未經您簽名同意,對您沒有拘束力;您可基於股東身分,主張依法將公司清算後,退回剩餘款的5%。但若一開始投資協議書對此有不同約定,仍應列入考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6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公司協調處理或寄發存證信函表達您的請求,若雙方無法溝通,僅能就契約規定加以主張。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公司協調處理或寄發存證信函表達您的請求,若雙方無法溝通,僅能就契約規定加以主張。

 1.本件似應先釐清合作關係是合夥或者成立何種型態之公司、原先有無簽立投資契約?以確認有無終止合作關係之機制條款或者應適用何種公司法上規範。
2.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事項,權利主體原則上得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形成其法律關係的內容,而就涉及到兩個以上之人的利益之事務,其法律關係內容的形成自應由相關之各當事人以一致之意思表示共同決定。因此,本件自不因總經理A單方一己自行擬定方案即可對於所有股東產生拘束效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如沈大律師與賴大律師所述之法律關係

故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對策為宜

本所目前即有類似案件類型之處理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阿浩 103-11-15 19:42

我和前妻離婚約有二年了,目當初協議共有監護權和教養費平均,並規定小孩六歲前住女方家,六日由男方接回及六歲後住男方家,六日由女方接回.

小孩五歲時我離婚,至今小孩八歲

前妻上輪班置,又常加班,所以都是前妻父母及舅舅在陪伴

我上正常班,下班後,小孩的課業都由我來教導複習及幫洗澡.對我來說感情親情比錢重..只要生活過的去.該給小孩的不會少

以下問題請各位律師團們幫疑惑.

1.前年我向前妻提教養費的問題.前妻回可以但是小孩子讀哪個學校她也可以決定,小孩幼稚園大班時(已離婚)我尊重前妻和小孩,那時也沒付教養費,今年六月又提一次教養費,還是一樣要決定小孩讀哪裡,重點是6歲後1~5日都住男方家學校又近又不引?到學業,直到至今一直不敢在向前妻提教養費問題.前妻也不會主動拿出,該怎麼半?

2.今年七月~十月時,前妻多次來電六日要帶小孩回去或來電要小孩電話,但小孩就哭著說不要回去也不想和前妻講話,但是前妻尊重小孩子的決定這幾個月都沒帶回,上周前妻又來電還是一樣的結果,直到昨天前妻的弟弟突然來我家要帶小孩去看熱鬧,兒子也願意去,我當然尊重兒子,但是前妻弟弟確跟我說以後六日都要來接,不管小孩要不要回去,他都要接回去,

請問:如果我兒子不想回去我也尊重兒子,但前妻的弟弟強制要帶回那前妻的弟弟有權利?他強制帶回那我是否可告她的弟弟?如前妻要來帶回去兒子也不願回去,前妻也強制帶回有構成犯罪?

3‧因為小孩監護共有問題會很多,目前小孩子教養、學業、都由我一手陪伴最近前妻已婚,雖然還在娘家,但是因為輪三班又加班陪伴兒子的時間又短假日她家,都是由她家人在陪伴較多,我曾多次循問她是否更改監護權由我全程監護,前妻打死不要,那我可以直接到戶籍變改?

1. 可想法院請求給付撫養費,也可請求之前對方未付       由你代墊的部分

2. 這不會有強制罪的問題,對方並非使小孩做無義務       的事

3.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5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現行之共同監護,您認為有不利於小孩之情事(比方說小孩子必須一直習慣爸爸及媽媽各自的家庭,並有證據可認為已經造成小孩子的壓力),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改為由您單獨監護,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式及時間。

另外,亦可同時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包含已支出及未來可能支出之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5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您須提供由您前妻照顧小孩不利之相關證據,及由您照顧小孩對其較為有利等證據,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亦須加以考慮之,否則似難以改定監護之。

 您好:

共同監護在實際運作上本來就容易發生諸多爭執

故建議您應盡量蒐集證據證明小孩由您監護較由女方監護為佳之證據

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監護為宜

並可同時向法院聲請對方應給付小孩之扶養費及您之前已墊付之扶養費之半數

本所有多項辦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經驗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阿浩 103-11-16 08:1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兒子不想回去前妻家,但前妻的弟弟硬要帶回要怎麼半1.身為父親,我尊重小孩意見.那我有權利阻擋她弟弟帶回去嗎 2.前妻的弟弟有權利強硬帶回嗎(前妻沒來我家帶小孩的情況下)3.會不會因阻擋前妻的弟弟來帶,而造成法律上的問題?

小孩是無辜的.很不想看到小孩哭泣..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6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沒有權利強行帶走,否則可以報警處理。

阿鴻 103-11-14 16:34

您好,

娘家有塊土地原先父親與他人共有土地各持二分之一

在父親離世後共五人繼承土地,那事後得知,土地共有人在土地上有蓋建物,請問這樣的話能否向其共有人,要求收租或者拆除建物?

那若是繼承的五人其中一人,私自向土地共有人收取租金,那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

要先釐清房屋土地上的占有,有無租約地上權、使用借貸等等法律原因,如果都沒有,那可請求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由共有人按比例獲得,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17: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拆屋還地,並且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並應注意是否日後可能會面臨的分割共有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應先釐清土地共有人是否與父親間有任何契約關係而定

如果沒有才能訴請拆屋還地共有人全體及請求不當得利租金

其他繼承人自己請求租金不會影響到您自身之權利

本所有辦理此類型案例之諸多勝訴判決案例

如您有委任律師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4 23:03

您好,若對方無占有土地之合法權源,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對方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於租金部分,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返還屬於您之部分,若對方拒不返還,可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QQ 103-11-13 09:54

我先生有外遇而且生1男. 戶政也查不到外遇之子.目前我只知道外遇女生的行動電話.不知住哪裡叫甚麼名字.他與外遇女用網路聯繫.但我不知是用視訊還是用mail.我無法查到.我應該要怎麼做.才能抓到他們通姦證據.有甚麼單位可以幫我查電腦遠端監控他們聯繫內容.如果證據足夠夫妻財產可以共有嗎.另外贍養費最高我可以得多少

蘇子良 (馬克) 103-11-13 14:41

 刑法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提起,且其追訴權時效為5年,而除司法單位可行使監聽外,一般民眾在非公開場所為錄音錄影均會構成妨害密秘罪,要查配偶通姦證據實務上要捉姦在床方可成立,難以透過司法單位介入調查,惟可從其他間接證據證明通姦事實存在,如簡訊、LINE、FB上之對話或對方自己錄影或錄音之電子檔案等,另現行民法係採分別財產制,只要是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之財產均納入計算差額,以上簡答,請酌參,謝謝

冰魚 103-11-12 11:17

不久前
一封存證信函加幾張我家車庫外面的照片
要告我們這一排10幾戶人家侵占
我家在25年前跟建商第一手買下的這間透天,位於龜山小偏僻的地方,並非熱鬧點,出入皆需有車代步才方便,公車也要1小時才有一班
當時跟建商買下時,建商沒有蓋車庫,一棟透天加上院子,大門外是建商鋪的一大片空地讓我們使用,當初建商有說給我們使用的,但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所有住戶都以為這空地是我們買下的。
空地旁就是馬路了,沒多久每戶各自在空地處自行建了車庫來使用
但這次的存證信函一來,要告我們侵占,我們所謂的車庫是他們的地,要一坪讓我們以20W買下(公告地價一坪不到6000)。
接著我們所有人才發現!!
我們這十幾戶人家的權狀,全部都是持分的,所以我們住的這一棟房子,是大家共有的@@
想去找當時的建商理論
建商早已過世了!!
而外面那塊空地其實是建商自己的地
建商過世之後,他70幾歲的妻子繼承了這塊土地
現在是建商的小孩委託律師處理此事件
雖然當初建商建的時候所有每一戶都建了院子
但我們這次調出建築圖之後,建商把房子蓋超過了他申請的建築用地,蓋超過的部分實為旱地,不可以建房子
我家被告侵占的部分其實不僅僅是車庫,連院子的部分也算是對方的土地((每戶人家吃到的大小不一樣,有些只有佔車庫的一點點))
現在呈現了三派

有些人不想買下,覺得太冤旺被騙

有些人不打算理會

我們家雖然覺得很冤,不買又不行,空地位置就是我家門口,出入口只有這裡

想詢問是否有案例、法條是可以幫助我們的,或是讓我們比較便宜的買下。

確實有可議之處,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構成刑事侵占可能有困難,但在民事上,應注意對於後續主張,因為對方若提起民事訴訟,可能會有勝訴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是建商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也要繼承當初同意你們使用之契約關係(口頭或書面都算有契約關係)

故建議應將全部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為宜

ㄚ髓 103-11-12 00:16

您好:因為我們社區是近20年大樓,共有117戶。均為套房形式大多為承租戶,我是住戶,房子

所有權人是我親姐姐。主任委員乖張跋扈,社區事情大多得先問過她,因住我家正樓下有時無

時跟管理員說:我家冷氣水滴到她家,讓她睡不著,中元普渡公告住戶下午一點須移車清空,中

午十一點請管理員上來按門鈴叫我移車(下樓去發現車子不是我的),消防警報不定時會鈴聲大

作,從開始到現在有麻痺了,回應是某樓住戶吸菸導致,有再處理卻常發生

管理費十幾年來每一戶都是定額,但是在6月底管委會所有權人大會,通知我要告知我姐姐開

會並說如沒參加視同放棄權利,由管委會作主,但是姐姐卡到工作時間就未出席。之後於7月份

公告這次會議決議1.管理費改為以坪數計算2.電梯不敷使用,住戶需另繳公共基金修繕

問題一:聽管理員說出席人數約10位,這樣子會議可以成立嗎??主任委員堅持都有通知各個房東

開會,沒來是我們放棄權力。其他會議沒通知告知不打緊,但因此次攸關費用支出,我想要進

一步了解原因為何!?

?問題二:公告出來時,我跟姐姐討論有反應三大問題。1.要求會議紀錄及所有權人簽名同意2.管

理費積欠條件不一(有個白板會填寫積欠管理費月份),有的住戶可以拖一年繳,大多住戶都延

遲2-3個月沒繳,收費應統一先付費再使用3.每月管理費支出及電梯修繕報價單。(之前並無公

告張貼支出明細)管理員拿出本子要我們填寫意見,會通知主委處裡。

於同月:張貼公告決議紀錄,7月份管理費支出,電梯5月份報價表三張。

問題一:管理費支出明細EX:收:50000支出:委員4位主委:5000,財委:3500,副委:1500,監

委:1000,管理員2位30000。A4字大小內容含糊不清,每月兩台電梯保養費用:3000,於電梯外

張貼白紙由主委簽名,上面維修日期用奇異筆填寫。管理員倒垃圾兼收信,電梯清潔額外4000

費用,常常走廊等未關,公共電費貴,卻沒做巡視管理,這樣的費用支出合理嗎??

問題二:電梯於搭乘時,常常按鈕沒反應,晃動聲音大速度緩慢。此部分於7月公告收取基金至

今尚未處理,不知是否因為全數尚未收齊而沒處理。基金連同管理費做結餘(九月份拍照資料)

結存餘額312434元存放郵局95305元

問題三:我從公告出來後就有異議(今天居住這有繳管理費是應該。但是沒有居住在這的所有權

人不用繳可以拖延一年以上),並說帳目不清未有作為,我不會繳交這筆費用以及日後管理費,

此期間因大多數人並未繳納,管委會有一公告:三個月未繳清,11月初鎖卡。二公告:寄發存證

信函並鎖卡。我當時想等寄發存證信函再做處理,(我7~11月未繳,電梯基金也未繳。因為管委

會都未做處理甚至說我們不懂法條,我們不想繳納)於今日11/11早上我被鎖卡,我沒收到存證

信函當下我跟主委爭執並報警處理告知他涉及妨礙自由,過程中我反映之前問題及資料明細,

員警幫忙詢問,副委拿出8月份開會紀錄(清洗水塔,更換燈泡),用電腦打字說這是所有權人簽

名。牛頭不對馬尾的感覺並以我不是所有權人拒絕提供...等等!!今天住戶有繳交管理費義務,

但卻不能調閱資料或著有疑慮,甚至說當初所有權人大會未出席反應是我們的問題!!!之後員警

協調後,他才願意開卡並說不會再鎖~管委會問題員警不大懂,說我可打去公務局詢問申訴,今

天下午我打去詢問↓

問題三:我(住戶)可填寫陳情書提供照片:電梯保險已過期,消防及修繕部分姐姐(所有權人)可

先跟管委會申請調閱,如未得到回覆一樣跟公務局陳情。資金運用方面工務局不會過問介入,

可是這樣的收支費用入不敷出如何處理?

PS:我應該採取什麼流程動作,蒐證錄音,錄影??所有權人可調閱什麼紀錄??住戶公約跟社區規

約如何查詢??如我持續未繳,是否會對我有所限制,不能倒垃圾收信??對於一些未居住此地的

所有權人,管委會有無處理我們是否可了解??今日主委說:因為那些住戶手頭不方便都可寬限,

標準不一??

懇請專家為我解答,非常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2 09: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條件,可以於3個月內提起撤銷訴訟(除非規約曾經授權可以這樣的人數表決)。

2、有關於帳冊的部分,住戶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說明,否則主管機關可以開罰,也可以起訴要求其提出。之後可以在委請會計師查帳,倘若有不實,可以依法提告

3、倘若管委會待於執行職務,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倘若另外涉及民刑事責任,如侵占背信等問題,亦可另外提告

4、規約等資料,必須向縣市機關申請備查,因此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影印。

5、倘若持未繳管理費,可能遭起訴求償,嚴重者,可以要求遷出該住戶。

6、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並且就相關爭議提起訴訟以保障權益。

 

潘潘 103-11-11 02:20

請教各位大師:

我們家公寓最近突然要求大廈週邊的幾個停車位要讓出來採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有其中一個停車位我們已經付了20+年的租金, 管委會能夠這樣強制我們配合嗎? 如果投票我們一定輸, 因為車位總共只有8個, 住戶超過50戶.

我有調出35+年前的平面圖來看也確認之後沒有做過變更, 確實有8個停車位. 我們一直以來都有保留一個停車位因為它的位子剛好面向其中一間也屬於我們的店面. 自從大廈針對停車位開始收租金我們就一直都有支付.

其他的停車位也從未採用抽籤, 只是好像前幾年有人把位子讓出來要抽籤, 結果大家就覺得這幾個停車位原本就是共有的應該都要拿出來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我們也不記得當初建商是否有特別分, 早期都沒有劃分得很清楚所以也沒有書面的證明說那一個停車位是專屬給那一些人使用.

但其實大廈兩旁的道路用地也是我們的, 大廈還允許車子斜停 等於一個位子可以擠出兩個位子出來, 都已經壓過紅線跨到我們的道路用地了, 但是這種狀況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因為沒有影響到我們所以我們也從未檢舉.

我們有辦法保留這個車位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1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停車位屬於公設,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實可以做成決議,除非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否則至多只是違約問題(租約的部分)。

2、倘若決議內容違法,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或是確認無效訴訟

 

停車位分三種:

1.法定停車位: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之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設定負擔。」,不得出讓售或設定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2.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外所建商自行增設之車位。

3.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各縣市之規定獎勵增設之停車位。

2,3皆具有獨立之所有權及權狀,故可自由買賣。

您的問題應依您所欲買之車位之種類而定。

另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是以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各共有人間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所占有土地之使用、管理,未予干涉,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於此情形,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月三十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倘系爭大樓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此應解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該分管契約倘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終止,自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

依您的情形,您家已使用係爭車位30多年,且又有繳付租金20多年,則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可能可認為有默示之分管契約存在,您自得主張依該分管契約您有權使用系爭停車位。又您之分管契約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即存在,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包括您本人)方能終止,而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因此您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皆不可要求您交出車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況確實可依方大律師所提供之最高法院判決對抗其他區分所有權

故建議可待對方向您主張交出車位時,再於訴訟中據理力爭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潘潘 103-11-12 15:54

謝謝各位大師的解答!!

想再確認"默示分管契約"就是"不定期租約" 的意思嗎? 我們是從未簽過任何租約.

我可以跟管委會表示說此事實已構成"不定期租約"的存在而我們有權續租此車位嗎?

謝謝!

小蘇 103-11-08 11:11

請問地主口頭託付我們當委託人管理土地,讓我們可以使用空地停車,如今有人冒充地主名義禁止我們使用土地,並擅自將土地圍起來,請問我們可以提告嗎?

另外以牆壁做土地分界,算共有財產嗎?因為當初是前屋主單方願意支付所有費用作牆壁當界線,前屋主有事先詢問我們,但只有口頭上告知。如今現今屋主擅自喊任意拆裝,不告知我們,我們可以提告嗎?

土地所有人委託管理並允許使用,他人如無權占有,可依占有人排除侵害的規定來排除他人的無權占有,至於牆壁部分,是他人興建,所有權歸他人,他人出賣房屋,當然就歸繼受人所有,有權拆除,處分

 您好:

1.建議應先蒐集地主有同意您使用土地證據,再向對方提出刑事竊佔罪之告訴,

  或提出民事回復占有之訴訟

2.如上黃律師所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可證明地主將該地借您使用停放車輛,對方卻惡意將該地圍起來,可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之;牆壁若為對方所興建,對方有權拆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瑋 103-11-03 21:15

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甲方向我阿公借錢,並且把他的古厝給我們住〈已經住了三代〉,但是甲方又把地賣給乙方並且告訴乙方不能趕我們走要讓我們住到不要住,之後甲方往生了,因為那裏是共有地,房子也沒所有權狀但乙方持有地上權,然而就以一個月1斗米的錢為租金也沒契約只是口頭講好,就在15年前乙方告我們侵占〈因為他們要討回去〉,但是法院判我們可以繼續不定期租約,就在今年〈當事人都往生了〉因為屋外有蓋遮風擋雨開放鐵皮屋頂和地上水泥,乙方就請律師告我們竊佔,程序走到最後法院叫我們要拆掉鐵皮包括地上的水泥部分...請問1.如果水泥地部分不拆,那最嚴重會處怎樣,有辦法保住嗎?

2.律師有跟我們說乙方一定要討回去,那往後如果律師再用其他方法告我們,我們會拆屋還地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不拆除水泥地,則對方會聲請強制執行,另由於本件法院已經認定是不定期租約,所以對方可能會先終止租賃契約後,再對您們提出拆屋還地之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補充說明

1.對方除可聲請強制執行拆除外,尚可另外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如已成為不定期租賃,則應有土地法第103條第二至五款情形才能收回土地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4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法院判決須拆除,您不拆除,對方會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又對方欲對您請求拆屋還地,您可提出不定期租約加以爭執,除非對方又提出新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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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 103-10-31 14:34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父親原與一群親戚共有持分一塊土地, 此土地上僅剩我一家人所居住的磚造房, 父親因子女成人後, 搬遷至其它地方居住, 戶籍亦遷離原址, 但原房子仍舊有繼續維護使用, 但原土地上前幾月因建設公司看上那塊地便與所有持有人討論買賣事宜, 當建商與我父親討論價格時, 我有特別跟建商提現有房屋仍在, 需要加價, 但建商回覆因戶政事務所查無原磚造房的資料, 無法計算價格, 現已買賣完成, 合約上有寫明地上物需清走所有貴重物, 但左思後想, 此房屋仍屬可住人的狀況, 應可要求建商已實際坪數計價, 因無相關經驗, 感覺被建商所欺騙, 想請問律師, 這樣的狀況下, 是否可再跟建商進行求償? 需要準備怎樣的資料或證據?

盼覆

感恩 

升斗小民敬上

你們跟建商所簽訂的買賣契約,僅限於土地,但在尚未過戶前,建商仍不可請求你們拆屋,不過如要建商再就建物部分一併買受,必須要再與建商協調,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能夠跟建商主張,仍應回歸到您們所簽訂之契約上,所契約內容是本件很重要之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1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房地產標的都比較大,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比較複雜,且相關契約若是由建商所事先擬定,通常會較不利於您們,建議您直接將相關合作協議書,買賣契約書, 授權書,謄本等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分析,比較可以確保家人們的權利唷!

若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的地方,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您好:

依您所述合約上有寫明地上物需清走所有貴重物

所以是否可再向建商主張建物計價爭議性較大

建議應將全部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對策為宜

阿良 103-10-30 08:44

1.請問我父親離家十幾年我母親一直不去辦離婚(父親一直沒跟家裡聯絡),最近父親勞保剛到期,他就去申請一次領取,他的勞健保是跟公司名子保的(他掛負責人),可是要一次領取不是需要店的印章??他是如何可以辦??

2.我母親想要去申請離婚須要怎麼辦呢???

3.我家這棟房子是他們結婚之後買的,現在是我母親的名子(都是我母親在繳貸款),我想請問如果過戶成我的名子,這樣他改天還能去申請夫妻共有這棟房子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30 1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勞保給付的部分必須看是什麼樣的給付,不過一般而言,不須硬性要求投保單位用印。

2、必須看當初離家的原因為何判斷,必須提起訴訟離婚

3、離婚前5年的贈與可能會被追加認定,但是不會影響產權。(也就是說頂多要給錢)

 

 

您好:

1.  若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必須準備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只有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才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2.  若父親對母親及子女多來不聞不問,有惡意遺棄情形存在,依民法第1052條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您母親可依「惡意遺棄」向法院訴請離婚

3.  父母將房子過戶子女,係屬贈與行為,辦理過戶中需繳納費用為增值稅、契稅、代書費、印花稅及規費等,因此不建議先過戶

4.  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通常採用聯合財產制,離婚時將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扣除債務後,依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原則上父母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可自行約定,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因此您可向父親先協議房子歸屬問題,若父親執向法院請求將此筆房子歸屬於夫妻剩餘財產,您亦可提出父親惡意遺棄及房貸都由母親繳納事實,要求您父親賠償及給付對子女的撫育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阿正 103-10-27 11:16

律師你好

我想買某大樓的車位,但不是大樓的住戶

調出謄本該車位的編號含在共有部份

依據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4條,不得移轉公用部份

請問我可以購買嗎

屋主可分割權狀給我嗎

感謝回覆。

停車位分三種:

1.法定停車位: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之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設定負擔。」,不得出讓售或設定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2.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外所建商自行增設之車位。

3.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各縣市之規定獎勵增設之停車位。

2,3皆具有獨立之?權及權狀,故可自由買賣。

您的問題應依您所欲買之車位之種類而定。

阿權 103-10-26 20:54

我上星期四在工地上班的時候 喝了保力達 和 啤酒  下班的時候 被警察臨檢 酒測值0.22 未構成公共危險罪    這星期五 又是上班喝了三杯保力達 三罐啤酒   過了中午就沒喝了   直到下午五點下班 又被攔檢   酒測0.26 構成公共危險罪   請問 這樣算累犯嗎 ?? 那我大概會怎麼被判 因為我是單親家庭 雖然 女兒監護權共有的 但是 都只有我在養女兒 前妻都沒有幫忙    請問 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情形不算累犯,應朝緩起訴易科罰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6 22:54

您好,依您所提之問題,若您之前無其他酒駕被抓之經驗,則不會有累犯之問題,可試試看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 

robbie 103-10-26 16:45

1 我與家人居住為大樓十二  社區大樓共有四棟 ABCD棟 (有管理委員會) 對面鄰居時常在大樓電梯間窗邊抽煙 他們有在鞋櫃上放置一個鐵製煙灰缸(大樓瓦斯管線就在窗外約五六十公分左右遠) 有勸說過 不過好像沒什麼效果          

2 對面鄰居在電梯外放置了不少雜物 二各寬約一尺多的鞋櫃 高約一百公分 消防箱也放置了自家的手推車 時常放置自家垃圾及雜物

因為勸說無效 最近我們大樓A棟電梯間冒出大量黑煙也有消防人員到現場  加上之前高雄氣爆的陰影 對於這樣的問題十分困擾

(我本身也有抽煙 但我只在家中抽 )

這問題存在好幾年了 一直以來也沒跟管委會反應過 我想了解的是 如果我跟管委會訴說無效後  請問我是否能提出告訴 在提出告訴前自己得先準備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6 1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必須蒐集堆放雜物於樓梯間與在樓梯間抽菸的相關證據,包含照片、錄影或是證人等。

2、建議先以檢舉方式處理,向管委會、或是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倘若檢舉無效再提告

robbie 103-10-26 22:13

謝謝您的回覆 現行大概會依您回覆方式做處理 希望能夠就此解決 感謝

Tony 103-10-25 20:12

本人與親戚共6人持有一筆土地,日前其他共有人在未告知本人情況下,將其持分賣給第三者,本人得知後欲行使優先購買權,買方(第三者)卻不願退讓,還想偷偷送件過戶(因已取得親戚用印及印鑑證明),但被本人於地政事務所擋下。現本人欲提起假處分該筆土地,以便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有下列問題想要請教:

一、親戚中有人願意賣我,但有人卻只想賣給外人(因先前有嫌隙),考量第三者掌握所有親戚之用印及印鑑證明,隨時可偷過戶,因此想對整筆土地(除本人持分)提出假處分。但日後願意賣給本人的親戚過完戶後,本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取回已過戶土地部分的提存嗎?

二、若無法取回部分之提存,是否可分成願意賣給本人及不願意賣給本人兩個假處分向法院聲請呢?

執行者 104-04-24 12:46

 其實你的問題很簡單,你依民法823、824之規定,提起變價拍賣之訴,等判決下來再將房子優先購買就可以了,別人的持分可以自由處分,這個部分你是管不著的,你可以在起訴的時候,請求法院發起訴證明,然後到地政機關登記,這樣就不能處分了,你再整間買回來就可了,不用看親戚的臉色。

阿浩 103-10-25 19:33

各位律師您好 我離婚約二年多了.當協議監護共有.共平分小孩教養費.周1~5住我家,六日女方帶回.

問題1.但至現今女方未付教養費..

問題2.小孩(八歲)在7月前開始不想回去女方家去.女方也沒強求帶回.我也沒阻擋她來電要求.但小孩不想聽...所以女方在也沒來電.也沒來電過問小孩狀況.....

問題3.不久前好幾次有叫她放棄.回我打死不放棄.如二個星期前嫁人.在還沒嫁人7月之前.小孩六日還有願意回女方家.但小孩和我說..媽媽說不能去叔叔家(男朋友)因為是媽媽的朋友.不是你朋友.那邊的阿公阿麻會罵....為了她自己的婚姻不準小孩去...還一直給小孩說我怎麼樣的....雖然是小孩說的沒什麼證具...

請問依上述我能申請改判嗎..

小孩監護權是屬於孩子的父親與母親所共有的。小孩的監護權是受法律保障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5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對方不願給付撫養費用及與小孩相處不融洽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改定為您單獨取得,並請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毓霖 (蘇律師) 103-10-25 23:19

1.得先請求給付扶養

2.並得另請求改定親權行使之人,就探視方式得另行定之

 您好:

1.就扶養費部分您可依據當初雙方之約定向法院訴請對方支付。

2.就改定監護權部分,建議您應再加強對方有對小孩由何不利之情況,

  才會較有成功聲請改定監護之機會。

3.本律師曾有辦理改定監護權成功之案例經驗,

  如案件發生於北部並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小豪 103-10-25 19:29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當初因為車子要賣掉  剛好有以前同學新開汽車保養廠 所以拜託它幫我賣掉車子就寄放他的保養廠裡 過沒幾天就說他要買我的車子  結果他把我車上的零件拆下賣掉  沒經過我的同意(前面事情我大概講一下.重點在後面)  我氣的直接找律師直接告他   結果找到一間事務所我前後去了3.4次了 他們也說幫你分析案件 詢問費用都不給我收費的 結果他們說收了錢律師才會辦事(因為第一次請律師) 所以錢都付了 (5萬元 )  錢付了過了三個禮拜 我自己打電話給他們 他們說是自己疏忽忘了 才跟我預約時間叫我過去   去了事務所講完了 說我的案件最快明天最晚下禮拜一   那我就跟他說下禮拜一  說送上去前會叫我過去一趟做確定他們才會送  結果禮拜一了也沒打電話給我   我想說可能在忙 過1.2天看看  結果過了一個禮拜了 我氣的打電話跟他們講現在我的案件怎樣了  他們又說自己的錯 說跟律師那邊有意見不同(當初我要的是竊盜罪他們也說這罪很明顯了跑不掉的結果他們跟律師說我要的是竊盜不是侵占)   (事務所裡的不是律師他們當初跟我講說他們找律師幫我  他把我的事件轉述給律師 這樣子想說能告保養廠的有罪就好了 這律師我有上網查過有這名律師律師公會看到的) 我也跟他們要律師電話 打給律師 律師說我的案件送上去了 我說我不要 我要求退費給我  律師說看事務所那邊要不要退費  過幾天事務所裡面的人傳簡訊給我   (說礙於事務所會計作業時間.本人將於8月10先行以我的薪資.並以全額5萬退還於你)  我等到8月10號也沒打電話給我 我就等一天看看 也沒打來後來有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他們事務所結果是簽本票給我  說他會還  說這筆錢跟另一個人共有的說他人再別的地方下禮物才會回來就會還我了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  有寫開票日期 在我面前寫的也有蓋手印  結果一直拖  拖到我去申請調解委員會  也雙方打成共識什麼時後還錢 也讓他們分期還了  結果第一期到了 沒還錢給我 我真的好無奈喔  各位律師大大救救我   對方很熟識法律的人  我的錢還要的回來嗎  車子跟律師費 害我現在經濟有點困難 後面還有一筆保險費等我繳  我該怎麼辦  真的好無奈 

隱居 (勇公) 103-10-25 22:09

律師公會陳情吧,也許會構成律師懲戒的事由。

之前有律師拿了當事人的錢不辦事被懲戒的。

小豪 103-10-26 01:13

律師大大  錢是事務所的人拿去的   那律師在高雄 我在屏東  (事務所在屏東)  事務所裡面的人說現在是依個人名義退費給我 跟律師沒關係  也簽本票給我  也去調解會  調解了  現在事務所的人調解後未覆行  這樣我還可以去律師公會陳情嘛?

隱居 (勇公) 103-10-26 12:08

律師事務所的人是律師所僱用的,事務所的人所為的行為律師不該負責嗎?

要不然劉偉杰的行為為何理律要負責(如果不知道自己辜苟新聞)

如果律師事務所的人不是律師僱用的,這樣就會有違反律師法的問題。

這個問題我回覆至此,您斟酌。

律師

 49 條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律師資格之
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第 50 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
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
後悔默記 103-10-22 12:05

某日跟朋友去拿毒品,但是我沒下車也沒拿錢他,後來到了汽車旅館,共有3人,因為我有喝酒,也因為好奇抽了k煙,我就坐在沙發上睡著了,之後警察臨檢,筆錄也寫完也坦承有吸食,並指認我朋友他去拿的,之後就開庭,我是證人,另一個也是,朋友是被告,開偵查庭也坦白實說,但被告堅持說我有出錢,可是我並沒有拿錢給他,開完後檢察官說有可能會起訴被告轉讓,之後就去罰2萬即上課,有一天檢察官打給我說要出庭作證,結果這陣子法院有訴訟書傳喚?(是到警察局領的)也沒看到傳票,但有限定日期要去法院,去查過了是合議審理庭。


很擔心會不會有什麼刑責,請律師大大能給個意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2 1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三級毒品部分,您僅要繳交罰金及上講習課程;另傳您擔任證人為指任作證轉讓毒品與您之人,除非您另有涉犯其他毒品犯罪,如販賣轉讓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後悔默記 103-10-22 13: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三級毒品部分,您僅要繳交罰金及上講習課程;另傳您擔任證人為指任作證轉讓 ... (恕刪)

請問律師,如果被告一直不承認罪,那是否以後要一直跑法院呢?

因為被告,好像被抓了很多次都是k他命,他行政罰也都沒去繳,又犯,上課也沒去,是否會直接被判?

本人是第一次好奇而食用,無前科素行,被被抓到後很後悔,我出庭作證時是否能跟法官求情?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2 15: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吸食k之部分,因為僅是三級毒品,所以不會有刑事責任,僅需上上毒品講習及罰錢。至於他人涉犯轉讓部分,您之身分為證人,僅須就您所知陳述,不需要求情。

阿德 103-10-20 01:57

房屋三兄弟共有,老二有說讓我使用,他沒住此地也沒他的物品在此,都是我在使用,房屋修繕及稅金都是我在支付.

  最近他有說要使用,我也同意.但他常常在晚上休息沒人時,進入亂拿我的東西使用及在走道上堆放雜物以致影響我營業使用,這樣有構成強制罪嗎?

  因為我作食品生意又最近食安問題,我怕他亂搞在不堪其擾下,我更換門鎖號碼不讓他晚上擅入,白天並沒有限制他,這樣有構成強制罪嗎?

從您的敘述觀之,您所提問,似皆不構成強制罪,謹提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供您卓參。

 

刑法第304條: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豬 103-10-17 23:52

繼承一筆土地,跟其他一些人公同共有,我覺得很麻煩,我有可能全部買下來自己用嗎?

林智群 (klaw) 103-10-18 08:11

 建議提告請求分割,其他地主到場後再談是否要購買持分的問題

沒有分割,個別持分還沒有出來,

即使地主同意了也沒辦法移轉持分給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8 14: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補充說明亦可向地政機關聲請調處,若共有人間可藉由調處之方式達成目的,亦可節省訴訟成本!

米其林 103-10-16 15:34

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在民國88年一月份我先生起了一個互助會,每月15日標會,每逢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加標一次,直至91年4月15日止,連同會首共47名,我先生的嬸嬸和她的兒女也有跟,她們一共有六會全部寫我先生嬸嬸的名字,而我先生的嬸嬸卻在88年的10月份身亡,那時她的會全部都標完了,而她的女兒只有排行老二的承認也有繳她自己的一會,而排行老三的女兒在她媽媽身亡時就消失無蹤,其餘的都推說不知道,因為我嬸嬸那時也有起會,我們也跟了二會當時因為怕她倒所以我們二會都有標走,我們也有正常在繳,直到我先生的嬸嬸身亡,當時沒有料到她會身亡所以也沒有特別去記我們在她那裡是第幾會標走繳了多少,當時她身亡時有別人去查她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有人說好像幾年前就過戶在她唯一的兒子名下,加上我婆婆說親戚不好意思提告,就這樣我們辛苦了十幾年,也成了我們夫妻的芥蒂,而前二年婆婆也過世了,現在每次想到會的事還很生氣,憑什麼我們要辛苦這麼久而她的兒子因為繼承兩間房子,一間是一樓出租給別人每月還有租金可以收,一間是四樓自己住生活過的那麼輕鬆,而她的兒子每次遠遠的看到我們就逃走,我想問各位律師民法追訴期是幾年?我們過了追訴期嗎?可以提出告訴嗎?需要什麼樣的証據?請律師教教我們,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6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須提供當初嬸嬸標會標走及匯款之證據,而嬸嬸若均無還款,為其債務,可向繼承人請求之,惟年代久遠,繼承人可能主張時效抗辯或證據不足,可嘗試對其繼承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之,若二十日內未異議確定,可強制執行之,若二十日內異議,即轉入訴訟程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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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霆 103-10-15 22:41

你好 (律師先生.小姐) [抱歉可能有點長....我要說明一下]

我有(金錢) (房屋) (家族遺產)問題

我爸(95年過世)有留下 房屋 跟 130萬多 (房屋3人共有 金錢我管理)

當時我才17歲學生 妹妹12歲學生 媽媽無業

(我媽是...人家說的敗家女...所以金錢才給我管理)

房屋當時是外奶奶幫出錢 才蓋好的 所以外奶奶跟我拿了60萬

說要幫我們存起來(無白紙黑字) 這件事3人都知道(沒打算跟他拿)

剩下70萬 分給媽媽20萬 妹妹10萬 剩下40萬只付生活用

我也開時打工 加上外面的幫助 養起這個家

可是媽媽太會花 連妹妹10萬也花掉了 現在媽也過世了(101年)

媽媽保險(都是外奶奶出錢付的所以沒打算跟外奶奶拿)

這件事(妹妹)也知道 算是無留金錢 房屋變2人共有(我 跟 妹妹)

-----------------------------------------------------------------
(家族遺產)這件事是爸爸過世後(阿伯=爸爸的哥哥)說我才知道

(家族遺產)土地田地 當時阿伯說只有(男生)可以繼承

當時我想可能是 媽媽 太會花了 所以才這樣說 後來我繼承

當然(阿伯)有說不能給其他人知道 所以我連 媽媽 妹妹 外家族人

都沒提過這件事 每當有土地田地賣出時都會有分到錢

再外面的幫助下這8年中家裡大大小小所有的開銷 都是我拿出來付

如(學費 水費 電費 電話費 健保費 房稅 地稅  XXX......)

-----------------------------------------------------------------

抱歉以上只是想說明給(律師先生.小姐)大改知道...我要問的問題!

{1} 這8年內 有外面的 幫助 加上 我有在上班 如上面說的130萬分給

媽媽 妹妹 中剩下的40萬到目前(103年)還有20萬 [我還要分給妹妹?]

{2} 今年103年10月有開(家族會議)

我是第1次去開會以前我太年輕人都請阿伯處裡

這次開會要賣土地中[有提到女生遺產繼承問題]

以前阿伯說只有男生才可繼承

我看了 名單 103年以前 有60位多 (全部都男生繼承)

這次提到今年要增加3~4位(女生)繼承 說是啥法律的關係

所以我要問這8年內(家族遺產)土地賣出

所拿到的錢有50萬多[我要一定要分給妹妹?]

{3}目前房屋 我 跟 妹妹 共有 房屋價值5百萬多

如我開出(30萬)加上(永久給妹妹)住這房屋 買他的(2分1房屋)

他差1歲滿20歲成年 如有權力了 他接受 請問 [再法律上能成立?]

------------------------------------------------------------------------
以上問題

{1}爸爸留下的金錢20萬 [一定要分?]

{2}(家族遺產)50萬     [一定要分?]

{3}房屋               [能 成 立?]

可以說這8年 辛辛苦苦 存下來的錢 算是我的把?

還要分給妹妹 如不想分他 [要如何處裡?]

房屋 我ㄧ定要用 我的名字 我妹妹他 我管不動他 說不聽 到現在 家裡開銷

都還是我拿出來付 一直不去上班 天天跟朋友混 還會借錢 早晚會出事

所以我ㄧ定要把房屋用我名字 [如不能成立要如何處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5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之遺產為您及媽媽妹妹公同共有,每個人之應繼份均為三分之一,不論動產動產,均為三分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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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您父親留下的金錢20萬元部分要看當初是否有遺產分割協議,

   如無,則妹妹可以請求分割遺產

2.家族出賣土地50萬元部分依您所述情況妹妹應該無權請求分配

3.妹妹成年後如果接受此房屋買賣條件就能成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黑心霆 103-10-16 22:36

 

 感恩!大改知道了!

小小 103-10-11 22:24

律師們好:

本人於 99年8月15日在公司工作。 但公司於103年8月16日起,以工作未接交清楚為由,延遲支付本人薪資,累計迄今從7月份開始,共有2個月薪資未給付,經本人屢次傳簡訊公司給付,公司卻不付。 

過程中我在7月15日已告之主管要離職

1.總公司所規定的離職單與與提前一個月需要完成的行政程序都有完成(這部分我也列印相關文件以及資料)

2.相關工作內容我也跟另外一個老師進行交接(有直本交接給對方蓋章),但相關證據在公司裡~

3.我那時候8/11有用公司內部信箱詢問主管方便的時間,表達很忙會在另行通知我時間

4.我因為工作職務的關係:平常上班週日~週三,所以8/10-8/13我都有去上班,8/13歡送完,所以8/14-8/16我是不用上班的,但卡在我離職時間是8/16,所以主管認為我8/14-8/16仍然要去處理交接的事情。

5.我有發信跟他說明,我不方便去後面有其他的安排了,請他透過寄郵件的方式跟我說在處理...之後公司就都沒下文(手機證據)

6.後來聽到我同事轉述 主管表示要讓我在XXX體系待不下去 因為不是我本人聽到這部分舉發他威脅的證據

7.我7月14日有去做體檢,公司以8/16我要離職算在一個月內要我自己支付這筆費用,讓我很傻眼....

 

1.請問相關的律師們我能夠怎麼處理

2.公司能夠以工作未交接清楚扣住我的薪資嗎?

3.所以需要走上調解委員會嗎?另我朋友其實有走過這途徑,但對方公司很大透過關係然後先去跟我朋友從政府申請的調解人私下僑過,還反過來說我朋友XXX公司很好,一定都是我朋友的問題,這種事情讓我聽到很傻眼,是否有其他方式處理這種問題

4.另像這種勞資爭議有需要留意什麼事嗎?比方6月份法律追朔期.....

 

在請各位專業律師協助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主之違法行為,若業主不願與您協調,可再委任律師對業主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惟亦須考量您之訴訟時間及成本,是否需與業主纏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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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彤 103-10-10 09:26
公同共有如有人要買我共有的那份權利 我可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0 15: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同共有人可以出賣自己共有之權益。

2、建議應該詳細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彤 103-10-09 17:11

請問 共同共有 分別共有  公同公有是什麼意思?

我們有 甲 乙 丙3個繼承人  甲跟乙都願意辦理繼承 但丙不願出面繼承

在這種情況下 甲跟乙可以辦理共同共有嗎? (( 因甲已經找到買主  要賣掉他本身的那份))

聽說公同公有不能賣掉手上持分 

一定要共同共有才可以  所以求解??

沈恆 (沈律師) 103-10-09 19:35

您好!沒有所謂「共同共有」,只有「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之分,繼承是公同共有;甲或乙都可以單獨申請繼承登記為三人公同共有,若甲乙應繼分合計超過1/2且甲乙二人都同意,可以多數決將整個共有物出賣,再分配賣得價金給丙即可,但丙可主張優先購買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也可以主張分割共有物,以終止共有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9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原因發生後(白話文來說,就是被繼承死亡後),其遺產會變成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不會有持份之概念。

另外若有繼承人不願意為繼承登記繼承人可以依遺產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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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咖 103-10-09 12:16

房子4人共有

2人不賣,另2人的持份超過2分之一

這樣要賣的2人可以委託仲介出售嗎?

謝ˇ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0-09 12:44

您好!若四人中只二人要出賣全部,必須有超過2/3持分才行;否則,只能出賣自己的持分,或是分割後再出賣。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9 16: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出賣者未超過三分之二持分,可選擇僅出賣其個別之應有部分,但如此可能會有潛在買方不欲購買之情形,故建議直接起訴分割共有物。

如還有其他問題或不明瞭之處,建議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小彤 103-10-08 16:34

甲  乙 丙共同共有房產  甲想要處分自己共有的那部份((只有賣掉自己的持分)) 

乙丙有優先購買權嗎?

 

林智群 (klaw) 103-10-08 19:03

 共有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

所以你在接洽買家時要說明這一點,

並把成交價以存證信函通知兩位共有人,這樣程序會比較周延

 

 您好:

同前面林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縱使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地政機關還是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只是其他共有人如因此受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不過實務上在證明有損害之情況有一定之難度(此部分較為專業)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8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其他共有人依據土地法第34.1條有優先購買權唷! 但是就算沒有通知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會影響到已經與別人簽訂之買賣契約。只是若未受通知者認為其權利有受到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無言 103-10-06 12:40

房屋違建所有權為兩人共有,土地為另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其中一人因債務問題1/2房權已被拍賣,現拍定人(即債權人)去法院提告"變價分割"  請問現土地所有權人可提告要求"拆屋還地"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3: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拆屋還地必須依據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有權使用土地,倘若有,該權利是否可以由拍定人承受,不能一蓋而論。

 

 

 

 

您好
如果是違章建築根本沒有所有權
不可能被拍賣的
所以你應該要搞清楚狀況
至於拆屋還地恐怕很困難
因為蓋這房子當初是兩個人同意
房屋是合法占有的
應該要思考其他解決方法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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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6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得否請求拆屋還地,構成要件為所有權人外,需對方為無權占有,若對方為有權占有,所有權人亦無法請求拆屋還地,是應視對方是否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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