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民事庭被告,應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撰擬民事答辯狀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原告提出證據證明,若原告無提出證據,可全部加以否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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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二年前認識一位國三學生,小孩子生性活潑,剛開始並不清楚他家庭背景,我是個喪偶的婦女,有三個孩子,剛開始覺得這小孩子蠻有我緣,互動也熱絡了,有天,他哭著告訴我,他的家庭是破碎的,父母離婚,爸爸外遇又家暴,這是有家暴記錄登記在案的,媽媽離婚後,就離開他們,小孩子一直把我當成媽媽,對我很依賴,他爸不希望我們走太近,他爸爸一直認為我誘拐他的兒子,常動不動威脅我,甚至找我們公司同事以及老闆散播我與他孩子發生不倫戀,要告我之類的話,因為他覺得我和他孩子互動太親蜜了,認為我與那男孩關係不單純,我與那孩子的媽媽結為好友,才得知這孩子的爸爸常用恐嚇的言語來欺負別人,我與那男孩子以及媽媽常有訊息往來,小孩子跟我就像母子般那樣投緣,不能否認,我們會有些愛你之類的言語出現,和他媽媽聊的也是孩子問題居多,媽媽也清楚知道,他兒子對我很依賴,也替我委屈,有天,他爸用他fb訊息與我對話,威脅我不能與他孩子再聊天與連絡,甚至他準備要告我誘拐未成年,還誣賴我辦手機給他兒子用,傳了二張照片威脅我那就是証據,一張我的駕照以及我銀行存摺封面,我有告訴他,我並沒有誘拐他兒子,他爸不要我找他,我也尊重他是孩子的父母,我也告訴他,我會的,也請他要管好自己孩子,我也告訴他手機是他媽辦給他的,問題是他怎會我個資呢?我後來想到,我曾要辦理銀行貸款,我手機拍照效果不好,請那小孩子幫我拍,結果他爸從他手機拍下我的個資,威脅我他手上有我們對話記錄以及我的個資照片,認定我誘拐他兒子,請問這能成立嗎?加上我問過小孩子,我證件的照片還存在他手機裡嗎?小孩子說沒有,也讓我檢查過了,確實沒有,那是他爸曾偷看手機時,拍下要存証用的,請問,我這樣的情形,我可以控告他嗎?駕照以及存摺影本是否已構成非法持有我個資行為?請教律師,我該怎麼做?小孩子現已滿16歲了,父母親可以偷看手機嗎?他爸是用他個人筆電登入他的fb與我對話(因為孩子有用他筆電登入fb, 因為手機沒繳錢無法對外聯絡,因此他爸才會用他fb),甚至刪我好友,而他孩子睡醒才發現他爸的惡行惡狀,加上小孩的生活費學費完全不理會,小孩可以告他嗎?我並非要與他為敵,而是太欺負人了,也因為我是喪偶,說我有結交20出頭當兵的小男友,因為我失戀看上他兒子,這樣的誣蔑字眼,把我搞瘋了,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更提出反擊呢,請幫幫我

你好:
對方是未成年人且父親為負擔行使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人,依據民法第1084、1085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在必要時得懲戒子女。 未成年人思慮不周,應儘量避免有曖昧之情形,畢竟你並非未成年人之父母,若父親有不適任之情形,可以請生母或主管機關出面處理。 你的個資並非對方父親蒐集,除非對方父親有濫用之情形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你可以請求對方刪除。 父親檢查未成年子女手機,未逾越必要範圍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不會構成犯罪。 父親登入未成年子女FB也是要看情況,要認定無故而構成刑法第358條侵入電腦罪,討論空間仍大。 未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代墊之人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 對方若是私底下與你對話造成你的不悅,尚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構成刑事犯罪,針對對方之言論,您可蒐集證據,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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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主張借名登記關係,但應該當初繳款及為何要借名在您父親名下去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有提到中間有協商過,所以協商後如何履行,也是將來可以答辯之重點,另本件也應注意有無時效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主張解除契約,應視契約規定之解約條件是否成就,目前可先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建商履行契約,若屆期建商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發函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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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因求職而交付提款卡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最近有一件我辯護判無罪的,你拿去用看看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歆芸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669 號、104年度偵字第3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歆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歆芸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 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隱匿不法所得、或逃避追查, 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 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 需有密切關聯,竟以縱使他人持其申設之金融帳戶做為詐騙 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26日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以宅急便寄 送之方式,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自稱「陳 先生」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一)103年9月28日17時38分 許,撥打電話予林晉安,佯稱:係瘋狂麥克之賣家,因訂購 數量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晉安陷於錯 誤,於同日依指示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2萬9985 元、3080元,共計6萬3050元至前開旗山郵局帳戶內;(二)103 年9月28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柯昌裕,誆稱:123線上 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定12期扣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取消云云,致柯昌裕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0分許,依指示 轉帳2萬9998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 林晉安、柯昌裕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 曾歆芸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 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曾歆芸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 被害人林晉安、柯昌裕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 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 ,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坦認有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惟堅決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有正當工作,上開帳戶 是薪資轉帳帳戶,我要網路貸款,對方說要我的帳戶資料, 並為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而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我因為相 信對方,就把提款卡寄給對方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是公務 員,有固定收入,不需要為了賣帳戶幾千元而被剝奪公務員 生涯,並無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之動機,且該帳戶是薪轉帳戶 ,亦有薪水被盜領之疑慮,係因被告要網路貸款,遭騙走上 開帳戶提款卡,並無幫助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為被 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於109年9月26日將所申辦之前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等事實, 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30、51頁),並有宅急便收執聯 在卷可佐(警二卷第20頁)。告訴人林晉安、被害人柯昌 裕遭人以上揭所示方式詐欺,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各該金額等情,業經證人林晉安、柯昌裕於警詢時證述明 確(警一卷第5-8頁、警二卷第5-6頁),並有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5-28頁),此部分 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上開郵局帳戶雖遭詐騙集團利用而詐欺取財,攸關個人現 金管理及流動之重要金融帳戶、密碼等資料,遭不法之徒 無端用以實施犯罪,自難謂提供帳戶者無任何關連性。惟 現今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大致犯罪結構及模式, 係由詐騙集團旗下成員,透過購買、詐取、承租等多重管 道蒐取人頭帳戶資料,詐騙被害人匯款入該人頭帳戶內, 旋以轉帳或金融卡提領等方式領取所詐得之款項。其等詐 取暴利,固成立詐欺正犯,但既隱而未現,著實難以追緝 ,反觀以販賣或出租等方式提供帳戶充當人頭者,雖可獲 取眼前小利,但東窗事發,依帳戶申辦資料,按圖索驥, 循線追查,終將無所遁逃,其應成立詐欺之幫助犯,將以 接受刑事懲罰為其代價。準此以言,若非眼前小利,有急 迫之需求或作用,例如毒癮難耐或債急未還等因素,所獲 利益與日後將受之刑罰,顯不可相提並論。因此提供帳戶 者通常為經濟窘困且屬欠缺家庭、社會支援者,始甘冒提 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遭犯罪追索之風險。 (三)而被告係國小工友,每月薪資3萬430元,實領2萬9357元 ,且另領取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 此有員工證、在職證明書、個人薪資明細表、各項所得明 細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易卷第27-30頁),可認被告有正 當工作及穩定收入。另被告名下有2筆田賦、2台車輛,且 除工友薪資外,102年尚有其他所得約17萬元,此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8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 -22頁),亦有一定之資產。被告雖有車貸月繳約1萬元、 學貸一期繳2000多元、有2個小孩要扶養,此經被告供述 在卷(本院卷第30-31、51背面-52頁),並有上開郵局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7-28頁)。被告生 活雖不寬裕,惟觀諸上開帳戶資料,並無遭扣薪之情事, 可認被告雖非富裕,然尚未至困頓窘迫之程度,且被告具 有固定工作,亦可向金融機構信用貸款或以資產擔保以借 款,參以被告在國小任職,若因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東 窗事發,將可能遭受懲處、減薪甚失去工作之負面影響, 被告似無冒此明顯不利風險及因小失大之不利結果仍為之 ,可徵被告並無出售或提供帳戶以換取現金之動機。 (四)再者,該帳戶乃被告之薪資轉帳帳戶,有薪資、休假補助 、提款、存款等,金流頻繁,為被告常用及重要之金融帳 戶,此有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參(警一卷第27 -28頁),被告若提供給詐騙集團,東窗事發後帳戶將遭 凍結,被告若需出售或提供帳戶換取金錢,應可提供較不 常用或另行申辦新帳戶,並無提供生活常用之薪轉帳戶, 嗣遭凍結,增添領取薪資之困擾。參以被告每月薪資於每 月1日固定入帳,而被告係於9月26日提供帳戶資料,若被 告可預見對方係詐騙集團,在薪水將於數日後之10月1日 入帳之際,並無將之提供給詐騙集團恐遭盜領之理。又前 開帳戶每月雖僅剩幾百甚數十元,惟並無在提供之當日或 數日前突然領空或異常之情,與一般提供帳戶者,已預計 該帳戶將轉手,將內之金錢領走再提供之情事不同。 (五)公訴人雖認,被告供稱欲借貸金錢向對方週轉1、2萬元( 本院卷第51頁背面),然並未提及借款期限、利息及還款 方式,與一般常情有違。且依被告所述,對方要求提供帳 戶資料係要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本院卷第53頁背面), 然欲確認財力,有被告所稱提供對方之薪資證明、勞保異 動明細及雙證件影本資料即可證明(警二卷第3頁);欲 知悉存款餘額亦僅需將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影印提供即可, 並無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對方之理。況被告接洽貸款人自 稱姓陳,資融公司之網頁資料地址在台北市(警二卷第19 頁),惟收取寄送存摺及提款卡之人為「林俊男」、地址 為雲林縣(警二卷第20頁),已有可疑,被告為身心健全 之成年人,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於不知且無法 追蹤對方真實姓名等資訊之情況下,竟輕易交付帳戶,顯 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見檢察官論告書,本院卷 第57-59頁)。惟邇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利用 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 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等個人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 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以經常宣導之行騙 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 相當教育之人。而被告辯稱欲網路借款,撥打電話向自稱 「陳先生」之人借款,對方要伊提供薪資證明、郵局存簿 封面、提款卡、雙證件影本、第一銀行存簿及提款卡、勞 保異動明細等資料給對方等語(警二卷第2-3頁),並提 出於9月25日、9月26日與自稱銀貸中心陳專員聯絡之行動 電話簡訊及通聯紀錄為佐(本院審易卷第24-26頁),可 證「陳先生」確實自稱銀行貸款中心專員,被告所辯因為 借款,遭對方騙走提款卡,並非無據,縱關於借貸過程有 如上公訴人所指之未符常情,惟不能排除被告係因急欲小 額借款1、2萬元,而不慎遭對方騙取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被告所辯並非不能採信。則被告交付前開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之目的,既係因網路貸款遭騙而交付,自難認被告對於 前開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以詐欺被害人乙事,有預見其發生 而不違背本意之主觀犯意。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無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動機及 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並非無據,而可採信。檢察官 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揆諸 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立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執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只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執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辦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被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他並不重要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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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我是露天拍賣的網拍賣家,現在薪水難漲,就想兼差網拍,我的賣場中許多的商品,為了規避拍賣費用,「直購價」都設的很低,例如1仟多元的化妝品,「直購價」設定為100元。但我會在該商品的「標題」與「說明畫面」上註明商品的實際價格,買家在「問與答」詢問時,我再要求買家下標結帳時再修改「應付總金額」。我知道這樣做是違反露天的規定,規避它的拍賣費用。現在有一買家故意在我的賣場下標多個商品,並立刻付款其中1個商品,我於當天馬上回覆她告知須修改結帳金額或者請她給我銀行帳號,我可以退費給她。但她其實是故意的,所以當然不願接受退費,並多次怒氣留言,並警告我:「未寄貨則向露天申訴,申訴後再未寄貨則向消保會申訴。」
我違反露天拍賣的規定,所以露天拍賣對我警告或停權,我沒話說,但我想知道她若向消保會申訴,我該如何應對? 若消保官找我,我可要求我要當面退錢給她嗎? 也有人說消保法是針對企業對個人,不是針對個人對個人的銷售行為?

勞工局跟雇主(醫院)調解後 ..最後還是不還錢
個人已經提供上班打卡+離職證明 也都提供嚕
雇主解決方案有兩個
1.當初勞工局有跟雇主調解 .雇主願意每個月付20% 直到還完全部
2.提供離職證明+上下班打 一次全部領
以上兩個雇主都沒有做到
14個月下來雇主(醫院)都沒有匯款到我台灣銀行存款簿里..就是根本沒有還錢...很賴皮的雇主
勞工局要我上法院告雇主(醫院)
雇主(醫院)欠我4~5萬元.....
可是好像到法院告雇主是費用 10幾萬樣子...這樣划不來樣子
這樣子告雇主划得來嗎?
勞工權基金好像只有補助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
...就是沒有屏東補助...屏東好可憐喔
https://lggo.com.tw/labor_faq/56.php
請問我要怎麼處理...........絕得好煩喔

1.本人於104/9/15由家事法庭協商離婚(案由履行同居),男方每月有2天(每月第1週&第3週六)可探視小孩,因本人未收到法院文書,也未至該戶籍地戶政辦理離婚,對方可依據他委任的律師所取得法院文書影本來說要接小孩??
2.對方來接小孩,當下小孩哭不願意讓對方抱及接走,本人也請附近警察及里長錄影存證,對方不甘願,要求至警局做筆錄,接下來如同樣情況小孩仍不願意(一直請警察來做證..)本人應該怎麼做?才不會影響到小孩。
3.對方並未每月屬實實際付出,在外毀損本人名譽(說本人每天打電話或傳簡訊向對方討錢,絕無此事),也有人證,本人該如何做??
4.103/6~104/6期間,對方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拿取本人存褶至銀行刷明細,甚至不還本人,本人該如何做??

您好,本人於104/8/31號到桃園某家英文補習班報名上課,當下也用個人信用貸款分36期,約訂於104/9/3號為開課日,但因個人因素想取消此合約,也未於104/9/3號去上課,9/3早上就打電話告知銀行要解約,銀行也幫我撤件,於104/9/11號當天和補習班人員溝通,補習班就弄了另一個合約,信用貸款24期,並在104/9/17開課,在家想想之後,這會造成我生活上的負擔,又在9/18晚上前往補習班要退費,該補習班主任告知已過開課日三分之一,違約金額須繳納50%金額,補習班是說合約是8月底簽的,9/11只是改金額的合約,所以說我到底要看哪一張合約?
所以說我要賠50%的違約金是嗎?
想請教依照下述當時簽訂合約第三條及第四條內容,小女子我該如何辦理退費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律師們熱心的處理,
並祝 順心愉快
以下內容為第十條退費手續陳述
第十條退費手續;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著,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90%
三.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80%

我目前在台南市的補習班上班
這家補習班在1111人力銀行刊登廣告上,是有寫說要幫員工勞健保的,而且我去面試時,老闆她也說有勞健保,但是這兩個月領薪水時發現老闆沒有幫我保勞保卻有扣我勞保的費用,剛開始談好的薪水事21000,後來第二個月老闆說我表現不錯要幫我調到23000,但是這兩個月我發現存摺上是顯示22292(我有用自然人憑證在網路上查到我健保費用她是幫我保21000的級距的,一個月是扣300多,可是他這兩個月來每一個月都扣我708)而且星期六辦試聽會,或是假日去發傳單也沒有給加班費(我上班時間是星期一,三,四,五的12:00-21:00,星期二是15:00-21:00)然後她八月底(8/27.28)有讓我們放假,但是七八月裡的星期二原本是下午三點才上班,有幾次都提早幾小時上班(她說為了抵那兩天放假的時數)我是從今年的2/26開始上班,她也沒給我2月那兩天上班的薪水,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能告她詐欺嗎?我們沒有簽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求職案件自白書
當事人:陳嘉政 稱呼阿月 <詐騙人員:(小順.志豪.建弘).(稱呼:順哥.豪哥.何經理)>
事發經過及狀況:
當初是在5月初房仲業剛離職.想說還是要賺錢可是身體狀況很差需要休息一個月
於是就開起網路1111 518 123 104..人力銀行等...找尋職缺開起網路履歷
也買報紙應徵等....半找工作半靜養的狀態一直至5月中旬接至一通電話自稱小順 電話內容請拉至最下方已用紅色字體
通話結束後日期5/21 下午4點10分加入我的賴密我要資料.土地銀行的以及履歷
於是我先拍照傳給小順之後,我還是覺得怪怪的好像在騙人
一直至5/25密我叫我到三民區寶楊東街162巷55號
收送文件至下午2點30分收到文件信封袋密封住,對方繳交文件給我時有問我做多久了
我回答剛做沒多久而已,然後順便問他認識小順很久了嗎?她會騙人嗎?
對方給我的回應是順哥人很好阿,認識他一陣子了
於是我也比較放心了,想說原來是自己多慮了
於是收到文件後小順叫我至火車站買個盒子例:禮物盒
把它裝起來然後到(火車站統聯客運旁的空軍一號)寄件,當時我問地址等資料
小順回覆我寄到
新竹
晶彩工作室
電話0973365221
這樣就好不用完整地址於是我就寄過去了外加計件費400元禮物盒100共500元左右
小順說OK會請會計匯款1千元給我
下午時候確實有收到1千元
然後想說既然不是騙人的,拿資料給我的那人也說他OK也有跟小順當場通電話過
也有匯錢,那我也應該要把資料繳交上去給他讓他審核了,我就跑去買盒子裝起來 把小順需要的資料裝進去給他只是提款卡密碼還沒給
隔天5/27小順也說要寄件
不過這次很奇怪 要我去超商買1塊香皂1撲克牌寄到
台北士林區大南路319號3樓
王晴慧0987352866
寄件人寫
鳳山區南進三街120號
趙明毅 0973852332
於是我就先付款寄件了
之後又有一個
潮州鎮北門路三號
曾昭順 0919171098
以上3個是寄件地址 姓名 電話 內容物 香皂1個 撲克牌1附都超商買得
到5/29日 也是一樣有收送文件然後至火車站送出文件
早上11點整小順用賴密我說要出差2個禮拜才會回來
這段時間有另外兩個經理會帶我
(一個叫志豪 自稱豪哥,另一個叫建弘 自稱何經理)
因為一直都有教我去收送文件因此我也沒起疑就當作是正常工作
之後我有收到小順把我的資料寄環給我,並由豪哥打電話來說審核通過了
(寄環資料)卡片*3張 <還未寄還資料>雙證件正反影印本,戶頭正本,履歷 (戶頭)華南.土地
然後到6/12號我有密小順問說薪水當初說20號發放,剛好假日所以會延遲到禮拜一還是提早發放,可是也是沒人回應我
一直到隔天6/17號<星期三>小順主動密我之後有電話聯繫,要我收送文件
到6/20卡到假日所以我想正常銀行沒開門鎖已延遲發薪
(6/22星期一)因為已經等到下午1點多還未有薪水入帳於是主動密小順問她薪水事情
我有問到薪水部分以及當初不是說送文件會有1千車馬費,可是怎麼都沒有匯款呢?
小順回應我說因為我5/25開始做有多做5~10天,所以他跟會計說直接統一正常發薪日5號,會發35~40天的薪水給我然後車馬費跟薪水一起給(預計3~4萬左右) 我想說身上還有錢於是跟小順說ok沒問題,我知道了
之後小順打給我跟我聊天聊到後面跟我說,我工作表現很好,交代的事情也有案時完成.因為我是外部助理想把我拉近內部做總務
於是我問小順總務工作內容是捨麼
小順:我們總務就是半管理半會計
阿月:當事者 小順:詐欺人員
阿月:不懂
小順:我們在高雄也有其他助理,也有很多客人,那我們都會固定可能在哪間飯店開2大間房間
1間是給總務休息待命用的,另一間是給客人的,裡面類似遊藝場那樣,那有客人贏錢的話現場工作人員會用耳麥連絡總務,總務在跟工作人員核對資料確定之後再去提款領現金給客人
(客人玩的時候都是使用代幣)
阿月:可是這樣合法嗎?
小順:因為是使用代幣玩而不是現金所以是合法的,而且國外已經有這樣合法的了
阿月:是喔.因為以前到現在都沒聽過
小順:那我問你你跟朋友打麻將打牌有完錢紀錄在紙張上結束才算錢當場給這樣有犯法嗎
阿月:沒阿
小順:那就對拉,不是都一樣嗎
阿月:好像是喔....好那我知道了
小順:可是因為要升遷總務我悶還是要例行公事要你的個人資料以及2萬元保證金
阿月:這次要捨麼個人資料?而且銀行本子還沒還我,還有未捨麼要2萬捨麼保證金阿
小順:這次一樣需要提款卡還有身分證的影印本就好提款卡要密碼喔然後本子今天會寄回去環給你,審核通過公司會在你每個戶頭固定匯款10萬1千元讓你提款的,那2萬保證金是以防你人如果跑了呢,那我們要去哪找人?
阿月:未捨麼還要提款卡而且還要密碼?
小順:因為我們要審核你有沒有信用借貸的問題阿萬一你有欠錢,還把錢匯給你那我們怎麼辦?
阿月:好吧我知道了,可是2萬我目前沒有要跟朋友借
小順:OK這關西到你以後可不可以賺更多的錢喔所以要趕快借到
阿月:好我知道了!所以到時候我借到我要跟卡片一起裝到盒子裡面然後寄上去嗎?
小順:是的
阿月:那如果不見了怎麼辦呢?
小順:不會不見,因為他是私人開車在載人跟寄包裹的
阿月:好我知道了
之後收到小順寄環給我的銀行本子
我已把卡片及密碼以及跟朋友借的新台幣2萬元整寄上去給小順
小順有說收到.
還在然後說會在(7/6星期一)開車下來高雄到我家,把我的薪資以及卡片還給我,然後帶我去工作地方看,說最晚下午5點前會到
7/6我在家跟朋友聊天至中午我去煮飯時候我朋友幫我接到一通電話,時間大約下午1~3點左右 說電話那頭有人一直說我詐騙集團等等...
於是我看了一下時間,然後馬上打電話給小順,可是都沒人接,於是開始緊張,驚覺不對勁,馬上回房間上網找國泰.華南.土地三間銀行電話
馬上打電話過去辦理卡片遺失,銀行人員幫我查說7/3日有最後一筆匯款進出帳的是不是我本人用的
我回答沒有然後3間銀行都幫我辦理遺失之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之後朋友以及銀行都叫我打反詐騙電話詢問 於是我打電話去之後她們轉接給警方
然後那位警察先生有說要幫我查帳號.給他查完之後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經變成警示戶了
然後有說如果是詐騙不是你本人所為趕快去警察局報案
於是我跑去三民分局後我要把來龍去脈交代清楚. 可是只講到一些
那位警察先生也說要幫我查帳號 我把簿子給他查完之後也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變成警示戶了
我有說到我打反詐騙的警察有叫我來報案然後至2樓的好像是偵查組去跟它們說
可是
當場的警察人員沒人想理會我該怎辦,之後有一位警察就叫我去二樓徵查組,我上去後也沒警察理會我,其中一位警察人員跟我講解說 我現在是警示戶就是嫌疑詐欺人士也就代表我現在被通緝 不能報案 也不能自己提前到案說明
不符合程序
叫我回家等候法院寄來的通知跟傳票
等到至今7/26日還未有任何訊息 消息 也無法找工作上班只能被動等待
只能找臨時工
今日8月2x才收到警察送來的單子
電話內容如下:
小順:你好,請問是陳嘉政先生媽
我:恩對 請問你是?
小順:恩你好,我們是在1111人力銀行看到您的資料,請問還在找工作嗎?
我:恩,是的 方便問一下工作性質嗎?
小順:收送文件已及寄文件等方面 如果有送文件跑1件1千元車馬費
我:捨麼意思車馬費?
小順:有文件需要你去收然後寄件會請你去買個盒子把文件裝起來然後到高雄火車站的空軍一號寄件,這些費用以及摩托車騎乘的油錢大約600多所以公司補貼車馬費1千元
我:恩了解 是捨麼文件呢
小順:文件就是公司內部的人士資料不可偷開不然會侵犯個人隱私,還有你也需要準備一下個人資料喔!
我:了解 捨麼個人資料?
小順:因為你還是應徵近來的,還是要把資料交給公司審核通過才可以喔!
我:恩了解 請問需要哪些資料呢?
小順:身分證正反面*1 履歷表*1 銀行戶頭影印*1 提款卡*1
(補充:小順說:我們只有合作<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台灣企銀>)
我:對了方便問一下.薪水.放假.等方面嗎?還有職稱是?
小順:恩可以 我們這裡 一個月2.8k,無放假,上班時間早10至18點,無勞健保,職稱文書
我:是喔 那不就很累而且沒放假不是超人
小順:陳先生你誤會了平常是沒文件就是自己的時間,意思就是早上10~晚上18點這段時間都是待命隨傳隨到,有文件就去收送
我:了解.那請問我去上班之後公司在?
小順:公司在台北,是我請助理的,因為我高雄也有很多客戶沒辦法常常跑高雄所以才需要一個助理在高雄
我:了解那請問捨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
小順:你的賴給我我家你之後跟你說
我:好的 帳號e3480314
小順:恩等等密你
通話結束................
以上是未顯示號碼的通話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聯絡過我的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1.0970607148 台灣大哥大
2.0983344863 台灣大哥大
3.02-7706-4035 skype
4.02-7706-4036 skype
5.02-7731-4096 skype
6.02-7706-4038 skype
7.02-7731-4099 skype
8.02-7706-4034 skype
9.02-7706-4031 skype
目前現有證據
1.LINE 對話紀錄 (小順)
2.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
3.銀行轉出轉入帳紀錄
4.寄件收據
5.案件自白書
目前處境不知怎辦.希望律師可以提供協助幫幫忙幫助我謝謝拜託了.....

一、我確定你是無辜的。
二、但這件事建議你跟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主張你有過失沒故意,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這個方式比較複雜。爭無罪要花點時間,可能是要二年多,還有未必爭得到。
三、另一個方式是雖然沒做但認罪和解聲請檢察官緩起訴,但你之前有犯過罪嗎?如果沒有的話檢察官我可能就緩起訴了。我知道這不是正義但很快就結束了。
四、如果被冤枉的話有看過三個月易科罰金的,有看過四個月易科罰金的。三個月是九萬,四個月是十二萬…判決確定的話可聲請檢察官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
五、這類案件定罪率偏高,這不公平,但目前是這樣,建議你就近找律師協助,如請不起律師就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是因求職而交付帳戶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我原先和我一個很要好的朋友一起在中壢極限運動中心加入會員
但因為我好姊妹說沒錢又想去因此我和她一起分擔這筆會員費用
業務員建議我們辦理主副卡關係可以分擔付
主卡是我好姊妹 付費方式是以分期付款方式 付款人名子是我
簽約完沒多久我男朋友就跟我所謂的好姊妹再一起了...
因為這樣的關係我也不想在去那裡運動加上如果要去還要我那所謂的好姊妹去我才能進去
後面我有傳訊息給那女生跟她說我不去了繳費單我拿給你 然而她也收走了
後面一兩個月分期付款得銀行傳簡訊給我 第一次提醒我沒繳費
第二次傳給我是我已經兩個月沒繳費了 在不繳就必須走法律程序
等於那個女生她天天都有去運動 但是卻沒有去繳費
我有去找當初幫我們簽訂合約的業務員 她說那女生天天都有去運動 她覺的使用者付費 (可以這樣嗎
加上主卡也是她 重點是繳費單名子是我的名子
請問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還有我也沒有當初簽合約的被分內容
業務員當初說會拿給我們 結果沒有給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經法院調解協定...
2.6月底調解成立,約定9月要辦設定抵押, 前夫卻在7月初向某家銀行設定抵押最高額度1000萬30年限,8月初他媽又設定抵押500萬30年限,導至我現在為第3順位.....請問這是刑事詐欺嗎?
3.調解筆錄中有一條:兩造其餘在婚姻關係存緒其間對他方取之財產上請求權及剩餘財產請求均~拋棄~.....當時我並不懂這條文含意 而我律師也沒提出任何異意.....現在才發現這條是損害財產的權利...我可以提出異意...讓法官徹消這個不公平的協異嗎?pS 與前夫分居17年...一人獨養學障的兒子,去年底前夫突然提告要離婚,我同意...但前夫要給付17年來我幫他代墊兒子的撫養費..協商之前,前夫辦低收入戶(他從不工作當然沒收入)又申請法扶,法官&書記官都說他很可憐...要我~17前的撫養費~就算了不要 ... 當時律師也誤導我...讓我當場簽離婚...兒子的撫養費200萬設定抵押15 年後才能拿....現前夫又自行設定800萬30年...他媽又500萬..那棟房子頂多值這些錢...他離婚目地達成...可以不盡對兒子的撫養意義務....法律能縱容這種行為嗎? 問有那條法律可徹消這不平等的協商嗎?謝謝!_

我在今年8月10號時收到銀行通知說我的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
說被害人匯錢到我帳戶然後馬上被人領光
現在那個被害人要告我詐欺
可是我完全根本不知情
我收到通知之後才發現我銀行存摺印章提款卡都不見了
這本帳戶是今年6月多的時候辦的
因為今年5月多的時候有再跟朋友討論說接觸外匯這方面的投資
它們稱外匯操盤手 要自己下載程式然後自己去操作
可是要先匯錢到一間國外的外匯經貿商的公司
稱為入金 入金完才能用那個程式操作
所以我才辦了一個網路銀行帳戶
可是因為我平常工作繁忙一直沒有仔細去了解外匯的操作
只有用一個模擬外匯的程式操作 結果操到後來全都輸光了
所以想說等之後有時間了再來慢慢了解外匯的東西
於是就沒有真正去入金投資 怕賠光
然後我自己在想說帳戶不見應該是在7月30號的時候
因為那天晚上搬家我把我房間的東西因為沒紙箱所以都用垃圾袋裝起來一包一包的這樣 然後請我們店的店長跟同事開車來幫我載東西
那個時候我有丟掉一包垃圾 因為打開只有看到一堆紙張跟繳費收據甚麼的東西 想說是垃圾就把那包丟掉了
事後來被通知後才回想起來可能是那時候丟錯了才被有心人撿去賣詐騙集團
由於我辦完帳戶的時候 回家上網更改網路銀行帳密的時候 有把提款卡密碼跟網路帳戶的帳號密碼寫在密碼函上 一起放在一起
所以不見後才導致被別人盜用
被害人是在8月5號被騙也是當天報警的
我收到通知是10號了
我有去詢問警察先生 他認為我因為缺錢跑去賣帳戶
可是我平常都有穩定的工作跟收入
以及我郵局也有我從16歲出去打工一點一滴慢慢存錢
存到10幾萬快20萬的存款
根本不需要為了錢賣帳戶冒這個風險
啊我也有那時候跟朋友說要投資外匯這方面的聊天紀錄
現在我9月23號要到警局到案說明
我才20歲也沒前科也是第一次經歷這種事 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網路看了很多文章都是關於人頭戶的
判刑的機會好像很大
我這種狀況到底該怎麼辦呢???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遺失存摺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1.母親過世(心肌梗塞-猝死),名下留下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定存單.
2.其他, 則以其中二名子女的名義為定存單的所有人.(贈與或借名有爭議!!)
3.另名其他子女二人, 有向母親借錢?(約2~3 百萬, 只是私底下給他們,沒匯款證明)
請問:
1.這二人名下的定存單, 可以算是遺產嗎?..可以強制要求他們拿出來分配嗎? 要如何要求他們去提領?若他們則主張,是母親生前贈與(因此有了爭執..).
2.另外, 借款部分, 是否一併計入遺產?沒憑證如何要求計入?
3.若有爭議, 無法解決, 不動產部分已登記完畢,可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嗎?
4.定存單...是借名或贈與之爭議, 可一併請求法院裁判?
謝謝

我在巨匠美語美課程,總共買了8萬多塊的課程,是用銀行貸款的(遠信公司)
每個月繳3000元。
課程總共有一百多個小時。
一對一教學:每次上課3小時。
團體教學:每次上課2小時。(可無限上課)
但因為我換工作的關係所以無法繼續上課,我有跟巨匠美語說我要退掉剩下的課程及貸款,巨匠的回答是:因為我之前報名的是一對一教學,但之後我又改要上團體教學,所無法退掉課程。
前提之下:當初我報名時是報名一對一教學沒錯,但巨匠跟我說;可以嘗試看看團體教學,團體教學可以上無限次數,交到你會為止。
我才試上一次的團體教學,因為本人比較喜歡一對一教學,比較不浪費時間學的也比較多。但那是巨匠讓我試上的,並不是我改說要上團體教學的。
現在我說我要退掉課程,巨匠卻找理由不讓我退課程,我也沒去上課了,但還是一直要繳貸款的錢。
有什麼辦法能讓巨匠退掉課程嗎?

你好:
你可依所在地地方政府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與補習班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 由於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規定:「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上開應記載事項會成為契約之內容,你終止契約後消費借貸契約會同時終止,你可以請補習班轉告貸款機構或由你直接通知貸款機構。 若補習班不願意退費,你可以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調解;另外,你亦可向各地方政府教育局檢舉補習班違規之情形,主管機關會依法處理。 若調解無效果,再提起返還補習費訴訟請求。


你好:
你可以持身分證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就近向國稅局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稅之核定資料。 父親生前擔任保證人,要看你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及繼承發生之時間點,原則上現行民法第1148條規定採取責任限定原則,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超過遺產範圍無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 代位繼承若採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22號判例之固有權說見解,代位繼承人是以自己固有權利繼承遺產,並非代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所以父親的債權人尚無法對代位繼承人繼承之遺產主張權利,但實務上存有不同見解。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拋棄後就不是繼承人。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7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工資是由勞雇雙方協議議定(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屬於勞動契約勞動條件,雇主不得單方變更,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減薪,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依勞基法第27、79條命限期給付及處罰鍰。 若雇主仍不給付,可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另雇主單方減薪,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在知悉後30日之除斥期間內行使,同時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單方減薪不會構成侵占或刑事責任,單純違反勞基法及勞動法之糾紛。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彰化縣男子劉上銘,去年為貪圖小利,拿了5張千元偽鈔,開車到苗栗、新竹的檳榔攤及超商,沿路購買檳榔或香菸找零後,將偽鈔換真鈔。最高法院痛斥劉男素行不佳,曾擔任詐騙集團被逮,卻不知悔改又行騙,昨依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將劉判刑3年8月確定。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9C%B0%E6%96%B9%E6%8E%83%E6%8F%8F-%E5%81%BD%E9%88%94%E6%89%BE%E9%9B%B6%E9%A8%99%E7%9C%9F%E9%88%94-%E5%88%A4%E5%88%913%E5%B9%B48%E6%9C%88-215006452.html
作者(林偉信)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9月11日 上午5:50
(一)刑法第196條定有:「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被告劉男因行使系爭貨幣時,明知該紙幣係為偽造,而非屬收受之初並不知係偽造嗣後發覺因不甘受損失方行使者,因而觸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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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57238

我於 2015年9月7日在移民署(HF164)以存款500萬元以上,,並已存款滿一年,亦附有外匯銀行的證明,良民證,身體檢查報告,保證人書,申請居留。
但當局不批准我的申請,原因是我的匯款入帳日有爭議。
我的確在 11號當天成功匯入了存款到台灣銀行,台灣銀行也出了電文給我證明當日匯款日期是 2014年6月11日,即當日我的錢已經匯入台灣。
但當局承辦人員則說是以存入帳戶為準,但是銀行是有結轉工作時間的,入存款簿時間是在2014年來6月13日,但我在2014年6月11日已確定“匯入”已符合申請條件,移民署的條文也是寫匯入,現在硬是說要已匯入帳戶的日期,我真的很冤枉,等待一年,卻被駁回申請,我是否可以陳情,要求批准居留呢



一、拋棄繼承是從知悉母親往生時開始三個月內要做。所以如果你很晚很晚才知道她往生了,也是從你知道的時候開始算三個月,不用過於擔心。
二、母親還沒往生不能辦拋棄繼承。這個我十分的確定,常有人問這個問題…律師都查過駁回裁定給當事人看過的。
三、母親還活著的時候,法律上你無義務幫她還錢,除非你自願當連帶保證人或自願的承擔債務、自願的與債權人和解、協議、簽本票支票等。所以不論你要在什麼文件上簽名都要先看過文件內容再做決定。
四、母親如果往生了,就算你沒有拋棄繼承,也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這個叫強制限定繼承,所以如果你母親只有一堆欠債而沒有財產,你也不用太擔心。只是如果收到法院公文的話不要不處理,法律上有辦法答辯你不答辯的話是很危險的。
五、親人的話可以一起吃飯就要珍惜,你媽應該愛你的,你再仔細想想。
六、法律上除非你被收養了,不然母女關係是因為分娩之事實產生的,簡單的說是因為你媽生了你所以她就是你媽,除非因為收養,因為法律的規定母女關係才會斷掉,不然她永遠是你媽…
七、要對你爸好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日前購買了一間46年地坪7坪多建坪13坪的老舊小透天,購屋前有事先告知房仲需要辦理貸款約150萬否則無法購買.房仲說有詢問銀行說可以.但可能會依照現況而影響貸款金額但最少可貸到100萬利率較高年限較短.簽約時有再強調要辦理房貸.所以合約上是寫貸120萬.匯完第一筆款項後.詢問自己熟悉的銀行才得知16坪以下的房子根本不能辦理房貸.房仲所說的貸款條件是信用貸款的方式做貸款.當下覺得被騙了.
跟房仲提出要解約.因為我根本無法負擔信用貸款的高利率.也不可能用信用貸款買房子.結果房仲說如果解約不買.第一筆30萬要被扣.現在說要幫我盡量找可以辦理房貸利率較低的銀行.
簽約第3天我就有提出解約要求.今天是第6天房仲還是說盡量找可辦理房貸的銀行.其他都沒有解釋.請問我可以無條件解約嗎?或是該如何處裡?


一、這個是典型的不當得利。
二、你可以提起訴訟,當事人欄就寫[ ○○○○○○○○○帳戶之所有權人[真實姓名請 鈞院函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址部分懇請 鈞院發函詢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事實理由就把匯錯款的經過寫一下,然後把證據附上。稍微寫一下為什麼聲請法院函詢的理由寫一下。
三、請求權基礎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這不是一個很複雜的官司。
五、金額不是很大,不建議做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的話先做假扣押再提告,但是做假扣押的話程序略為繁鎖,所以金額不是很大的話不建議做假扣押]。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的話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烤地瓜當早餐再回頭找律師吧…

去年8月, 我母親莉用我妹妹及姐姐的信任, 拿到了她們的身分證影本厚自己可了木頭章, 像澳盛銀行申請信用卡, 並留自己的電話完成驗證, 隨後就到嘉義某間珠寶行, 用刷卡換現金的方式取得金錢, 一直到她嗎被銀行催繳才知有這兩筆款項, 已向銀行反映, 銀行也發文去聯徵中心在我姐姐及妹妹信用記錄註記, 銀行回覆已送法院但再等排程, 在我們這邊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向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可作為之後的證據, 並要求銀行把此筆債務轉至我母親名下, 刷卡換現金的珠寶行是否有違法.
另外母親也到用我父親的身分證期存摺向玉山銀行申請貸款並申貸成功, 一直至今年8岳父親接到玉山銀行民事凍結命令, 及法院查封書才知道, 過程中父親沒收到任何對保通知其電話, 後才知所有催繳通知書皆被母親拿去並從不通知, 在我們這邊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向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可作為之後的證據, 並要求銀行把此筆債務轉至我母親名下, 銀行那邊是否有疏失可作為申訴的證據


一、他活著的時候欠債與你們無關。除非你們簽名蓋章當連帶保證人或與債權人和解協議簽本票債務承擔等。
二、他往生後目前採強制限制繼承,以繼承所得為限負有限責任,他如沒留東西給你們的話就不需繼承債務。這不是說不處理,如果收到法院公文還是要處理。
三、若是要拋棄繼承,也是從知悉他往生的時候開始算三個月,所以你不用過於擔心。
四、律師看過許多判決是拋棄繼承後後悔的,拋棄繼承後是不能後悔的請特別注意。如果你沒跟你爸住一起你不會知道他是不是個有錢人。
五、拋棄繼承前宜稍微了解一下你父親的經濟狀況先。
六、親人能一起吃飯就要珍惜,不要等到沒機會吃飯了再後悔,他不找你你可以找他吃飯,請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頭找律師吧。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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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