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請小孩幫我做目錄,當時我有拍了照片給小孩請他編圖,但因為要去背小孩嫌麻煩到網路上抓圖,完成時問我可不可以,小孩語意是這是網路抓的做成這樣可以嗎?我解讀成這樣成品可以嗎?
就這樣用了,我用了,我將這照片用在我行銷的筆款上面,這張照片是我行銷筆款廠商的,我當時一直以為是我自己拍的,有一次還將這張照片放在別的筆廠的產品上 ,發了一次EDM ,問題來了, 我發的那次EDM剛好是我進貨上派人來試探我是不是只賣他的產品,因為暗中請人來問的需求價格低於照品廠商的價格,所以我就請人把產品改成別家的發給他.
問題來了,對方說我侵犯著作,但查證後我只發了那一次,對方找了半年多 ,找不到我行銷別人筆款的事實,竟轉抓我賣他產品時用他的照片,慘了
這是事實,我誤用了他的照片,對方一直不相信我只販售他的筆款,刻意拉高合解金,請問我該如何,是用跟他合解,接受不合理的要求, (賣他的東西用他得照片,幫他賺錢還要被他告),還是交由法官去判會比較好
請問通常這樣會如何判,對方還請律師陪同出庭,這種穩贏的官司還要請律師出門就知道不簡單了
目前已在偵察庭,對方以刑事案處理
有那位貴人可以給點意見嗎

事情是這樣的 聖誕節前他準備了聖誕禮物 還有一個提前送的二月情人節加上生日禮物一個巴黎世家名牌包包 我一再有表明這麼早提前送幹嘛 他說打折先買了就先準備了 拿到禮物當天很不幸的我們吵架了 隔天想想自己不對所以道歉也合好 他說禮物先扣著 等聖誕節當天再給我 聖誕節當天到了 一切都很好 離開前他把這兩個禮物都給了我 那個二月禮物我還反問他這個也一起現在給我了嗎 他也同意先給了我 之後幾天有些事情我們處得不是很開心 直到跨年當天我一氣之下提了分手 之後問題就來了 他就改稱包包是二月的禮物 只是先給我"試背""試用"不代表這已經是我的了 只因為我們在跨年分手 他就想推翻一切
又之後某一天 有個男生誤傳他在我們交往前有跟別的女生約會 我生氣傳line私下罵了他什麼還敢我沒對不起我 有人說他這些事 我也罵他怎麼可以這麼無恥下流等話 後來經過朋友多方證實一切都誤會 我也已誠心公開與他道歉別人講錯害我錯罵了他
可是如今他卻不理我的道歉硬是要用毀謗汙辱等名義威脅要告我
除非還他那個包包 不然他就提告
甚至還講我是為了那包包所以在聖誕節前假裝認錯假裝復合這樣的說法
說真的很受傷 把我講成這樣子
然後又說購買證明跟發票都在他那邊 硬是要把這個已經提前送我的講成提前給我試用不算送了
我很不甘心被講成這樣 還說要連同吵架罵他的連同這個包包一起告我毀謗及侵佔
實在很冤很氣 如果他真的告了會成功嗎?還他真的很不甘心~怎麼可以講我是假復合假情假意然後故意預謀找碴在一週內不斷吵架擺臉色然後分手~吵架是因為個性不合~哪來的惡意~高手們覺得如何做才好?彼此的付出我很不高興他現在這樣威脅我還東西!!對於罵他的我不是公開罵只是私下line他而已 是他自己聯絡不到我就把我罵他的內容直接公開貼在我們line的93人好友群組 要我出面講清楚 還威脅我要我做到以下三項事情他才肯合解:
一把包包還他
二要在群組公開道歉及必須須退出那個群組
三刪除他的電話不準再騷擾他
最後因為那個包包我不妥協 他就堅持要告我罵他還有侵佔全來
包包的事 我真的不想退讓 如果就給他去告 他會成功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倘若您無法提出證明對方確實有意要送你或是兩人曾交往,本文建議您將該包包返還,並與對方簽立和解書,記載該事件僅為誤會一場,蓋就常理而言,一般人並不會贈送普通朋友或是剛交往數日之女友高達數萬元之名牌包包。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倘若您無法提出證明對方確實有意要送你或是兩人 ... (恕刪)
我們是男女朋友 交往四個月 這是身邊所有朋友皆知的事實
fb都有交往的記錄 這點沒問題 他的糾結點就是他認定那是二月份才要送的
提前自己先拿給我了現在堅稱沒算"正式送給我"
問題是所謂正式的贈送難道要白紙黑字寫下?
他硬說後來都是我說要先拿去背的所以先給我背了 可是我沒這樣要求過捏
第一次吵架他就說因為我不乖什麼的禮物先扣著不給
我也沒意見 直到聖誕節當天和好 他本可以選擇只送聖誕禮給我就好
自己把包也一起給了我 現卻對自己的行為不承認
而我這邊沒有所謂他正式送我的證據 可他握有商品的發票及購買證明
我想知道在這樣的條件下這樣他真能告我侵佔嗎

律師您好:
以下是對方告我的關鍵詞句:
"不明確的教材,跟毒藥沒兩樣"
"總比X速日語在金字塔當木乃伊來得好"
(X速日語是他自創的教材)
"平白無故想賺人家錢"
這些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針對對方姓名或ID來講,
請問我有多高的機率會因為這些話而被起訴?
若不幸被起訴,對學生而言,合解金多少是比較能接受的?
另外,由於這些是兩年多前的事情,
說真的我不保證自己100%記得講過的話,
但記得大概的場景和初衷,
請問如果被檢察官問到有沒有發這些言論時,
我該如何回答比較好?
我擔心回答"不記得",便等同放棄自己申辯權益;
回答"記得",又怕自己因印象模糊而自我矛盾,
或因對方做偽證而被他牽著鼻子走......
謝謝您

你好,有個問題想請教,
年關將近,接近公司打考績的時候,我被我的直屬主管告知,有別課的課長認為我上班上網的狀況太頻繁,打算要把我的上班狀況錄下來.原本以為只是開玩笑,沒想到當天下午走到那位課長座位斜後方還真的看到一個閃光,親眼看到他操作一台錄影機,確實有做錄影動作(約下午四點半).且他在隔一個小時後(下午五點半)有找我的課長到他座位觀看影片.不過這些行為我都沒有留下任何證據先不論上班上網狀況(我敢說我絕對不是最嚴重的,但我跟他向來不打交道),我想請問:
1.當他拿給課長看的時候是否已經達到"散布"的行為?我可以告他嗎?刑責?(不考慮合解)
2.如果他拿給主管看,影響我的考核,是否已達到散布的動作,我可以告他嗎?他是否有刑責?(不考慮合解)
3.如果他之後沒做任何動作單純保留影片,我能告他嗎?
沒想到職場是如此黑暗的地方,無交集的人竟可做到這種地步,心裡很慌亂,懇請解惑,萬分感激


我於在8月時間在台北市發生了車禍
我方駕車左轉進入左方停車場時候,遭一輛機車從左後方油箱位置撞擊
本人當時有對對方表達善意,願意賠償修車費用並且包一筆紅包給對方
但是修車期間,對方一直要求十幾天工作薪水,請對方開出證明又不肯回答
肇事原因我為主:轉向疏忽和移動現場(把當時壓在腳上機車抬起而已)
於是一直和解不成,直到最後一次開調解會時候,對方跟我要求24萬元
4個月無法工作薪水並且仍然證明不足並且對方傷勢輕微,所以我方不答應
於是,我就被告了過失傷害,已經前往警局作筆錄了,等待偵查庭
請問:
1. 面對這個問題,我需要請律師嗎?(小弟口才不好,且第一次被告無前科
2. 如果對方硬是堅持要24萬我無法給,我會被告成立過失傷害嗎?
3. 對方一直堅持要24萬才合解,我有辦法將傷害降到最低嗎?





對方必須是意圖使他人遭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提出刑事告訴、自訴或對公務員提出申訴等狀況,才有構成刑事誣告罪之可能,若係以民事訴訟方式亂告而有濫訴之情形的話,則應視其具體情節,看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但基於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若未構成權利濫用(濫訴情形十分離譜嚴重),一般而言則尚不能逕以單一個案之提告結果敗訴而逕認構成侵權行為。
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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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介紹朋友去認識的修車廠修車,因車子是弟弟朋友的學弟的公司業務配車(車子登記是公司行號),他們三人一同把車子送到修車廠修車,車子修好後,車廠的老闆打電話給弟弟的朋友,但沒有聯絡上,於是打給弟弟,告知他車子已修好,請他將車子牽走弟弟牽走的當天有聯絡朋友,但沒有聯絡上,後來弟弟的朋友回撥,弟弟沒有接到於是隔天朋友打給弟弟說明要牽車,但弟弟正在使用要去購物的路上,告知朋友現在不在家不方便牽車,對方朋友並不知情弟弟正在使用車子,後來於當天晚上和另一名機車騎士發生車禍,現在車主(登記公司行號)的老闆娘要告弟弟侵占,想請問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對方表示要修車費(4萬6千5百)、車子折舊費用(3萬~5萬)、營業損失費用弟弟辦貸款只有6萬,願意能賠償對方修車費(4萬6千5百6萬元)+其它損失(1萬2千元)但對方不接受,堅持要這麼多的賠償才肯合解...(車子並未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





律師們你好!!小女子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想請問如何有解決之方法? 本月初,我跟對方相撞,我直行車,對方從路旁衝出的轉彎車,肇事後就逃逸了,後來有路人幫我追對方記車牌下來,然後報警叫救護車,事情經過二十天,對方肇事人找到了,約了地方談合解,原本約在公開場合,結果卻是帶我們去他朋友的住家處@@,我約朋友一起過去談合解我們兩個女的,,講好合解金額我個人是在非常不願意的情況下簽下合解書,但總共合解了,那也算了!!總算合解完了,沒我的事情了,只希望這事情告一斷落,結果在隔天,又接到對方的來電,說希望約我出去談談,結果是因為肇事逃逸是公訴罪,希望我能出庭時幫他說話!!我說我考慮看看,接下來的幾天,他幾乎天天都會line給我,有時晚上11點多、12點多,有時早上5點多、6、7點,搞到我的精神壓力很大,整個作息大亂!!合解時,我也有告知對方我是有家庭的人,而且我有三份工作需要做,他這樣傳,其實造成我很大的困擾!!請問,我可以對他提出什麼樣的告訴嗎?或者可以怎樣保留對我有利的證據?對方是六十幾歲退休的老師!!我不懂社經地位這麼高的人?為何會有這種行為,讓我的精神層面感到很不好受,希望大家能提供我一些意見!!謝謝!!








7歲以上,2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所簽訂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或其成年後自行追認),始生效力,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承認(或其成年後自行追認)前,係屬效力未定,本件若對方法定代理人已聲明表示原和解約定為無效者,則應視為拒絕承認,而使之自始無效。但為免對方法定代理人事後否認曾拒絕承認之事實者,建議您就此最好能設法留存證據,或以再行催告方式確認此項事實。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0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第8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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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以上,2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所簽訂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或其成年後自行追認),始生效力,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承認(或其成年後自行追認)前,係屬效力未定,本件若對方法定代理人已聲明表示原和解約定為無效者,則應視為拒絕承認,而使之自始無效。但為免對方法定代理人事後否認曾拒絕承認之事實者,建議您就此最好能設法留存證據,或以再行催告方式確認此項事實。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0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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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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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車沒事,小朋友嘴色有受傷
對方車壞,人有受傷.
初判表為我方起步轉向疏忽.對方為駕駛疏忽.
我只有保強制險,對方修機車修了九千多,我方於當天就賠給對方七千,因路權我方佔的因素比較大.
當初說好他拿了七千修車,他受傷部份由強制限給付.兩人就私下合解了.
可是我們沒寫合解書.
九月時收到調解單,說因為車禍他8月開始就不能工作(因為當初的腰傷)
4月23日的診斷証明書寫背部左手右膝挫傷,他當天去X照光腰也沒怎樣
8月拿到診斷書寫第4.5腰椎滑脫,需休養3個月.
4月23日到8月份這中間都有工作,也有參加公司社團瑜伽社.
跟我要求20萬精神補償金.
我方無法接受
對方去提告我過失傷害,當初製作筆錄的員警說我們小朋友嘴巴有受傷(筆錄有記載,可是小朋友沒有去醫看無証明,但幼稚園老師可以証明確實有受傷).
現在雙方互提告.
那當初二人都說好私下和解,可是事後又來這招.
我能告他些什麼嗎???








我是家庭主婦,前幾天到市場買一件褲子$200元,給老闆$500元之後,老闆應找我$300元。但付錢後,老闆並沒有立刻找我錢,反而是先找別人錢,還一直說服我說:「不後悔,只買一件,要不要再選其它褲裙。於是我就選一件紫色褲裙$399元要寄送給媽媽,但因身上錢不夠,還差$99元,當下也有人在選購同件商品,我怕被選走,所以才先拿著,並告知老闆等一下回來付,當時老闆沒有拒絕我,並且和其它客人在說話。 我以為老闆同意,所以才拿著商品騎機車離開回去拿錢,但心想怕老闆沒聽到,所以不到一分鐘我又折返回到店家和老闆說對不起、對不起,我回去拿錢,於是我就快速騎機車回家。到家後我不斷四處尋找零錢。籌好後我正準備出門還老闆錢時,接到警方來電說我疑似竊盜。我當時嚇到不知所措,我明明有付$500元,也有和老闆說對不起等一下來付餘額99元,不然我也不會拿紫色褲裙離開,但老闆為什麼還要報案呢??心想老闆可能認為我沒付錢就報警說我偷竊吧!到警局前我除了拿剛剛準備要給老闆的餘額之外,怕又帶不夠錢,拿一千元到警局給老闆錢。當時我盡快到警察局解釋案情,但所有的人都先入為主,認定我就是沒付錢偷竊逃跑,警察說坦白從寬,我不論如何解釋這是一場誤會,都讓別人認為這是白口莫辯,之後我主動把紫色褲裙交給警察,也拿一千元和老闆談合解,原本老闆當下同意合解後來又說要起訴因為老闆說他明明有找我300元,是我順手牽羊把一件商品399拿走還騎車離開,而我還不認罪。警察和老闆說這是公訴罪,必須要移送法辦。要談合解可以到法院談。我發誓真得沒有竊盜之意,懇請大家相信我!
事後我經常到市場找老闆,他說會原諒我,但前提是我要寫下悔過書,寫上不會再犯偷竊行為,這樣他就會幫我和法官求情。但是我真得沒有要偷,只是回去拿餘額,但市場都沒給發票也沒攝影機證明我真得有給他五百元,我真得有和老闆說等一下來付餘額99,但老闆堅持說我另一件商品399元沒付,順手牽羊拿走。我真得欲哭無淚,誰來救我??
PS。本人因六年前有過竊盜前科,緩起訴處份,但後來就改過自新沒有那種貪念,好不容易讓這個心中的陰影消息,但這次確因為這種誤會,讓我又每天做惡夢,快得憂鬱症!我還沒有開庭,只是在警方那做筆錄,之後等法院通知才開庭!
請問我到底要和法官說事實~老闆沒找我錢,我只是回去拿餘額99。但是我怕店家因為這樣,更不原諒我,認為我不知悔改,一直強辯。不但老闆不原諒不和我合解,檢查官因為我沒有和店家達成合解,所以沒辦法給予緩起訴處分。我該怎麼回答?
還是回答說~我以為老闆沒找我錢,所以我才拿走商品,之後回去拿錢399,坦誠過錯,不是故意竊取,這樣老闆才願意合解~
這二種回答罪一樣嗎?請幫幫我律師,我東西沒付清把商品拿走,等一下會回來付款,這樣算是竊盜嗎?
請問一下我有前科過,因為這個誤會可以判緩起訴嗎?要怎樣才能無罪~我真得好怕,我只是單純想買東西送給媽媽,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原本以為夜市很有人情味,有些老闆會說東西可以先拿走,不夠的錢回去拿來就好,但為什麼老闆事後說我沒付另一件商品,就拿離開!我真得欲哭無淚!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老闆願意對檢察官說你確實有付五百元,且事後有其他人(當時也在場之人)可以證明你 ... (恕刪)
我很感謝律師可以指導我的迷思~但市場買東西人來人往那麼多怎麼可能找到現場的人,而且周遭的店家都是老闆的朋友,大家都不可能站在我們這種嫌犯身上,我們就只能自認倒楣,而且我是一個人去買東西,沒有人陪伴,而且買東西也沒有發票可以證明我的錢他到底有沒有找給我,老闆報案說我他五百元,他找我三百元之後,我就把東西拿走,而且騎車逃跑。
不可能相信我的清白,事後我去找他們合解,老闆說除非我寫下悔過書,告知以後不會再犯,他才願意合解,也會願意和法官求情。但老闆娘說,有什麼說請和法官說,請不要影響他們做生意!
如果我真得沒辦法找到證人,我是不是要為了和老闆合解,必須要誠認我有犯罪,但明明就是我有付錢,他們沒找我三百元。
我該怎麼辦,我每天都睡不著覺,不敢和家人說這件事,我真得生不如死,
要是我如他們所願,坦誠以為沒有找錢,只是回家拿餘額,所以把東西先拿走!
如果我說這樣也是構成竊盜罪嗎??怎樣才能還我清白,聽警察說坦誠罪會比較輕?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一開始要逃走,我說我要回家拿錢!而且我到家真得有找零錢,來回不到半小時也盡快到警局,警察說就算我沒有偷的動機但也要和對方合解,來讓自已緩起訴。所以一開始筆錄,警方就一直問我為什麼要偷。我死都說我沒有偷。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對方的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本件重點應在於和解之形式及內容是否對於您的告訴權產生影響。再者,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是以本件若事發至今已超逾六個月者,則會有超逾告訴期間的問題,屆時即使提告,檢察官也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7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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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經過是下面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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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我上班時,我是騎機車上班,
遇到一輛bmw的轎車,開非常快,
而且他一直超車,在行駛途中,他一直按我喇叭,並且惡意的一直向我逼車,
因為他直接強硬的切入我的前面,差點撞到他,我緊急煞車停了下來,因為他逼車的行徑,我生氣了,
所以騎到他的駕駛坐車門附近,用腳踢了他一腳,就離去
不久,接到警察的電話,說明,這位bmw車主,告我損毀罪,
我到警局做了筆錄,看了對方汽車的照片,只有漆的擦傷,沒有太大的損壞,
所以我詢問警察先生,怎麼辦,警察一直不告訴我,就一直說明,我會按呈序進行,到時候,你們走法院,
然後,我問警察,是否可以合解,因為我先踢車,縱使他危險駕駛,但出手的在我,所以我最錯,
所以詢問警察,是否可以合解,
警察只告訴我,不清楚,你們上法院在談,反正這個文件,我會上呈,
我問警察,那是否會有案底,他說明,無論是否合解,都會有案底,
事後,我電話聯絡車主,說明,是否可以合談,
對方說明,可以,但要重新烤漆,
我說明,只有稍微輕傷,做汽車美容,就可以復原,但對方,堅持要重新烤漆,而且要到原廠,
事情發生之後,一直要約他出來,請專業的人員,雙方在場,一超去看車的狀況與估價,對方一直不願意,請警方約出來,對方也拒絕,
結果今天,對方就又突然說,發現板金上面有凹損,說明,我也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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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天與對方電話談話之後,我提出來在我認識的車行維修,對方始終不同意, 今天他打電話告訴我,如果要合談,他接受合解的條件是, 1:他只接受美車的大美容,或者他指定的原廠烤漆,如果是選擇大美容,5000元, 如果選擇他指定的原廠烤漆,還要支付他汽車維修的期間,他的通勤費用,與租車費 2:如果事後發生上法院,他請假的錢,通車費用,我也全部要承擔``````````````````````````````````````````````````````````````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事情明明可以很簡單的解決,但對方始終拒絕我要幫他修復的提案,一直托延,
而且有獅子大開口的感覺,例如:他接受的其中之一條件,做美容,
因為只是小擦傷,左門的單一美容,就可以處理完成,但是,他對方堅持要全車的大美容才可以接受合解
還有他提出的金額,也都非常不合理,
所以詢問律師,1:遇到這種狀況,如果我有心要合解,對方一直不接受,我們會上法院嗎?
2:如果一直無法合解,我會被法院判什麼罪?會被怎麼處理呢?
3:如果被判刑了,我還要繼續被他糾纏嗎?還要賠他錢嗎?
4:如果我答應了他全部的合解條件,在警察局寫了合解書之後,我們還必須要上法院開庭嗎?還是在還沒開庭前,合解了,法官收到合解書,就會直接徹告了,就不必上法院,是這樣嗎?
5:像我遇到這樣的對方,無禮的要求許多金額,也無法與我們溝通,無法達成合解共識,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該怎麼做?
6:因為對方惡意逼車,危險駕駛在先,差點撞到我,我才會生氣踢他,但是我前往申請監視器,卻是完全沒有監視器,完全沒有他惡意逼車的證據,請問這樣,對方完全沒有責任嗎?感覺完全不公道,
因為我只是一個低階的勞工,所以請求各位律師們,幫我解上我上面的疑問,
並且告訴我,我到底該怎麼辦
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