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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榮 104-11-10 01:34

    不好意思,我問一下,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當初我媽入獄, 我大阿姨他說要保他出來,結果一開始,拿了三萬三給我,後面,我去書記官那邊,詢問是否可以分期,要保我媽出來  結果書記官那邊堅持要求,要12萬左右的金額,才能交保。    我打電話跟大阿姨說:書記官堅持要12萬才能交保,當天晚上,通知我要備1萬、一個阿伯備3萬、大阿姨要備8萬、加前面的三萬三,所以她還要備四萬七。

     隔天清晨五點多突然,就傳簡訊過來辱罵我,說我不孝不義之類的......事後錢不能找我媽追討錢之類的,搞到我最後心情也不好,我直接跟他說我不保了。    我跟他說錢早上六點半我下班後,拿去還他,結果,下班之後,我到她家門口,傳簡訊給她,說我只等他十分鐘。

    結果,十分鐘到了,她也沒開門,我也發一封簡訊給她,說我要離開了,要拿錢改天約時間,後面我回家休息,她用強迫的方式,要叫阿伯載我去保我媽,我也跟他說,我不保了,他叫我說錢還他,我直接回她說,剛剛去了,你不開門,我要休息了,你才叫我去,你有事嗎??    下午睡起來的時候,我又看到簡訊,她說我上班前不把錢拿去還她,要報警抓我,我打電話叫那個阿伯把三萬三拿去還她,她也收到了 事後,她又發簡訊來,說我詐欺  然後又用豬、肥、要我死之類的等等......字眼羞辱我,並且 還警告我,不要被關,不然,她要讓我從外修理到內、甚至,還把我家的住址,工作地方、職業、揚言叫人抓我的有獎賞的恐嚇話語之類像之前,電視新聞報告的, 一隻鯨魚被拔牙的,新聞一樣,類似方法對待我......    直到11/9號早上,我去探監, 結果, 她在我探監之後  把我媽保出來,結果 帶著我媽回家,那時,我還在公車上,媽媽她帶阿姨到我家,把我房間破壞電腦手機  鍵盤、 螢幕、擺設都砸爛掉。

  11/9號,我當天有報警, 她事後,也來到現場, 說要靠關係,叫警察把我抓起來,要告我恐嚇、威脅、公然侮辱詐欺侵占等罪名,我現在,求助無門只好, 四處求救, 請你們幫幫我該怎麼做。可以提告她啥罪刑,房子不是我媽的,是我外婆的,他們向來不合,可以提告私闖民宅,毀謗騷擾公然侮辱,損毀他人財物,等等的罪刑嗎 ??希望可以回答我的問題

您好:

對方傳簡訊內容可能已對您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您可提恐嚇罪告訴,不過因對方傳簡訊並非公然,可能無法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仍可就此名譽遭侵害部分請求民事賠償

另對方毀壞您電腦及鍵盤部分,您亦可提出毀損罪告訴。

至於對方提告之罪名是否會成立,仍須進一步討論。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Jacky 104-11-09 21:39

您好,因為家母突然生病,目前想先透過公證的方式將家中房子的管理委託給哥哥,而所有權則規我與哥哥共有,但因為我目前不在國內,公證說因為我不在所以不能公證共有,僅能公證給哥哥,但我想請哥哥寫切結書表示產權還是兩者共有,請問是否可行?還有是否有制式範本可供參考?

PS:其實都只是掛名要幫老爸代管,因為家父並無金錢觀念,如果財產一到手可能會花到連養老都成問題,所以只能想到這個方法,後續房子處理掉後,仍會定期給予家父錢,讓他生活無虞,希望能給予協助。

你好:

公證可以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未經公證仍然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要出具經過當地當地處辦事處認證之授權書予代理人,由代理人代為房地過戶之相關事宜。 若是要為了父親養老之目的,可以約定負負擔之贈與,明確雙方關係。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9 23:44

考量到你人不在國內,可以讓你哥哥開立切結書給你,表明未來願意移轉登記另一半持分給你,切結書形式上雖為單方行為,但實質上仍可認為是你們雙方的契約。如需要代為擬稿,歡迎聯繫。

小艾 104-11-09 20:43

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離婚與爭取小孩監護權的事情     我現在是跟老公處於分居狀態 而我的職業是在酒店上班   我老公懷疑我跟別人外遇   但我並沒有   我因為工作必須要常跟客人出去吃飯還有用賴聊天   結果他有一天偷看我手機截取我跟客人聊天的訊息說要告我   他把我存的錢10萬元拿去買車付頭期款   還把我趕出去  我身上只剩兩千塊    我後來跟朋友借錢租房子   每次領錢一點一點的還   到現在已經還完了   後來我九月份去他家看小孩  10月1號去他家帶小孩回南部玩 順便帶小孩去治療牙齒   後來我媽心疼孫子牙齒蛀黑掉就打電話給我公公跟他說他家是怎樣顧小孩子的把小孩顧到牙齒都蛀黑了  結果我公公說他不知道要打回去問看看再回我媽電話  結果也沒回電話   結果隔天我老公跟我婆婆就衝下來   他們說要看小孩結果一進門就叫我兒子穿鞋子   我下意思就跑過去抱我兒子結果我婆婆就擋我  我拼命去救我兒子結果不小心用到他媽的偷   我老公就直接打我   後來我去驗傷但沒備案   我該怎樣才能順利離婚跟爭取小孩監護權呢?還有我老公常常把小孩丟在家裡跑出去喝酒   我這邊有他跑出去喝酒唱歌的一些照片   還有過年的時候我家人上來去他家有看到一個女生從他房間跑到他弟房間去躲   關於這個家人算人證嗎?還有我做酒店要爭取監護權真的沒希望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監護權的爭取,法官仍會先請社工進行評估,而父母的職業也會是評估的一部分,若您家庭支援系統比對方好,則爭取到的機會也會比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9 21:30

 如果法官認為您非上班時間仍有能力照料小孩,且小孩的意願也傾向跟隨您,而前夫不適合照顧小孩的話,您仍很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9 22:50

您好,基於幼年從母原則及基於不輕易變動小朋友習慣之現況等等判斷小朋友監護參考原則,若小朋友從小由您照顧,對方縱使認領及爭取監護權,在沒有其他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下,判給您之機會還是很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9 23:22

您好,基於幼年從母原則及基於不輕易變動小朋友習慣之現況等等判斷小朋友監護參考原則,若小朋友從小由您照顧,對方縱使認領及爭取監護權,在沒有其他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下,判給您之機會還是很高。 

您好:

因您配偶有打您,建議先聲請保護令,並此可作為離婚之事由,且有暴力行為亦會推定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另外蒐集配偶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證據,例如未盡扶養義務或無家人可以支援照顧等,就工作部分則非必然有重大影響。

天王 104-11-09 19:44

最近,我的太太過世,留下一棟房子給我和一歲多的獨生女,我去地政事務所要辦過戶工作人員卻跟我說,要先去法院申請一個特別代理人的證明,我是覺得很奇怪,因為我不就是我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嗎?為何還要去法院申請特別代理人呢?

那我還能當我女兒的特別代理人嗎??況且房子還有房貸要付,也是我要繳,難道可以找到別的特別代理人幫我繳一半嗎?

那麼,特別代理人要怎麼申請呢?多久會下來呢?

因為你與你女兒都是繼承人,因此你和她之間有利益衝突可能,因此有迴避之必要。對此事,你可以找一位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的親屬,向法院提起就辦理繼承事件為妳女兒指定他為特別代理人的聲請,等法院裁定下來,他就可以在這件事情上擔任妳女兒的特別代理人,以便辦理財產分割移轉的問題。

小雨 104-11-09 10:44

因目前我剛購買一新房子,正在裝修當中,樓下鄰居要求冷氣室外機不能放在我們陽台女兒牆外(這是老社區沒有硬性規定冷氣室外機位置),其原因為『我們陽台下方是她們的客廳(因為她們陽台外推),會吵到她們看電視。』

過程中不停騷擾我的家人,甚至當眾對我父親罵『妳們全家都死光光』,我父親當下回覆『本來每個人都會死阿,難道您家的人都不會死嗎?』想請問針對這樣的對話,我是否可以代替我父親提出公然侮辱的控訴。

 

另外,針對我們裝修拆除的過程中,發現該鄰居陽台燈釘在我們所屬的板子上,還要求我們要等她看過才能繼續拆除,後來又要求我們幫她把燈移到她們的位置上,我與前屋主確認過,前屋主並不知道此事,樓下鄰居再裝修的時候並沒有告知就把燈具釘在我們的範圍,是否可以提告侵占追溯這幾年的侵占費用呢?

 

旺旺 104-11-08 23:56

請問我媽媽生前有立遺屬(並未公證),把名下一棟動產留給我的爸爸(當時已離婚),我已將房子繼承下來,如果我爸爸再去公證那份遺屬,是否我要歸還給我爸爸呢?

沈恆 (沈律師) 104-11-09 00:11

您好!

請先確認遺囑是否有效,遺囑公證只是不能成為公證遺囑而已,只要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仍然有自書遺囑的效力。若自書遺囑有效,則父親就有權利可以該遺囑請求繼承人交付遺贈的動產,不需要再去公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旺旺 104-11-09 00:4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先確認遺囑是否有效,遺囑公證只是不能成為公證遺囑而已,只要符合 ... (恕刪)

所以我即使已經繼承完成,我的父親那份如果符合自書遺屬之要件
仍然可以把這動產拿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視該遺囑是否有侵害到您的特留份,目前應先審視遺囑內容是否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先看看遺囑有無符合要件

如果沒有符合的話就是無效

縱使有符合你也可以主張特留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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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該遺囑符合自書遺囑,則對方不需再公證,即可向您主張,但您可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lily 104-11-07 21:14

繼承祖母遺產是公司股份100股   公司總股份4000股   公司股份 親戚共有7人加我共8人  公司現有資產約1000萬土地 ,      1.  如果我不想賣而其他7人要賣可以??    2. 土地登記股份有限公司 我繼承祖母遺產是公司股份100股  是如果賣出我只有1000萬*100/4000=25是??                          3.  另外祖母還有1房子  我是1/8繼承權對??

你好:

要先確定繼承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是否已經消滅。 有限公司出資額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才可以轉讓給他人,若已經其他7位股東同意,就可以轉讓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土地登記在公司名下,要看公司的章程有無特別規定,否則若經股東投票通過後可以處分土地土地出賣以後所得款項還是公司的資產,若未未配利潤或清算,尚無法直接請求。 房地持分要看你的應繼分而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產分割完成,則針對公司股份之處理,則各所有權人均可自由處分其股份,若未分割,則可以訴請裁判分割來確認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ack 104-11-07 20:49

您好:

兩年前購買一棟房子(三年新屋),仲介有申請使用分區註明住宅區

最近委託仲介房子賣掉,重新申請使用分區:

居然變成:住宅區及道路用地

電詢都發局,承辦人說,他剛到任用心軟體套繪,發覺以前地籍圖舊,自行就將房子所坐落的土地更改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他說約0.5%~1%應該是道路)

土地才因政府道路徵收從30坪變為12坪,也核發建照、使照、權狀

請問,該如何處理,爭取個人自身權益(因使用分區有道路用地,一般人不會買、也不好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可歸責於地政機關之錯誤,則可針對地政機關訴請國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發文請他說明變更依據,如對其回覆不服,再依法訴願、行政訴訟

corina 104-11-06 15:04

您好 我有一筆四人共有房屋土地 目前2/4答應賣給1/4共有人 另1/4共有人書面聲稱要保留優先購買權 一個多月過去卻故意不聯絡 不行使簽約 以致我們2/4再次存證催告通知其10天內簽約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視為拋棄優先承購權 並要求如不回覆造成買賣損失需負賠償 這樣對嗎?

另 此房子出租 並正常繳租金 1/4所有權人發信通知承租人於本月底搬走 因為他不承認有出租雖然已收租金  這樣可以嗎

你好:

最高法院72年台抗94號民事判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如果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之適用。 另外,若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2/4還沒有超過半數,不符合要件。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規定:「(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沒有所謂保留優先購買權這種權利。 另外共有物的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亦採用多數決,出租屬於典型的管理行為,指要符合民法第820條規定,都沒有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11-06 17:49

您好!

1.   本件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沒有優先購買權,您若自己搞錯拖延造成損失並不能求償
2.   如果有超過2/3以上應有部分共有人同意,就可出租全部動產,1/4共有人應服從多數,其表示不同意出租並無法律效果,只要有將1/4房租分配給他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6 23:56

 您好,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你們的應有部分已經超過2/3,因此不需要得到那個共有人同意即可將房屋出租共有人間買賣不適用優先承買權~

陳小姐 104-11-06 13:05

我的母親是房東

出租房子是一般住家,

整棟分租給人,

目前出租給兩組人,

一組是好房客他們租兩間房間,

第二組是想請走的房客

一家三口租一間房間,

房租目前是沒問題(以前曾欠過房租),

但電費就出現問題了,

雖然每間房間都有分表可以看(不是獨立電表,所以電費帳單是整棟一張),

但這組房客說因小孩的關係必須24小時吹冷氣,

冷氣一直吹電費一直累進電費越高,

但就算用最高一度5元來算,

也不夠我母親繳他們的電費(我們真的沒賺任何電費),

我們想請走這組客人有辦法嗎?

我們自己夏天都不改吹冷氣,

又要幫別人付冷氣電費,

我們真的受不了了,

我們不需要他繳清電費,

只想請他來開。

母親曾請他們搬走,

我們要自用

房客還在耍賴,

揚言要告我母親沒繳稅

我母親跟他說我們都是有繳稅的,

他們還惱羞成怒。

 

謝謝您們的幫助

你好: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要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屋

陳小姐您好:
或許可先試試看發存證信函律師函, 說您們要自用房屋房客離開.
房客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訴.
若須代撰存證信函律師函,可與我聯絡.
律師:reneejen1229@gmail.com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6 23:15

 依民法第440條規定,遲付租金你可以催告他,當他遲付已達兩個月,則你可以終止租約。如果終止租約後他仍然拒絕搬遷,可以先發律師函給他,若仍不理,可以提起搬遷房屋之訴,再強制執行。

阿揚 104-11-06 08:01

我是住在祭祀公業土地上的舊有房子
房子是本人的父親出資於原建物上翻建。
同時本人一家是祭祀公業派下一份子,
且本人一家是負責祭祀開台老祖於日據時期居住此地至今。

現在祭祀公業清查後打算賣地,
其他派下員要本人一家拆屋還地
請問我應有什麼權利?
我應該如何爭取補償?

如果直接拆屋還地本人就要露宿街頭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能否拆屋,其仍需向法院來請求,由法院來判決是否要拆屋還地,而本件仍需視對方之權源及您們建屋當時有無特約定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6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土地之使用必須要有使用權源,倘若無權占有,確實可能遭到拆屋還地

2、就您所述的祭祀公業的這種情形,必須回歸祭祀公業的規約及派下員大會決議來判斷。

3、倘若派下員大會有違法之處,可以透過法院撤銷或是宣告無效。

4、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包含規約、派下員大會決議等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妮妮 104-11-05 23:34

有關遺產繼承問題請教:我父親於今年8月份辭世,留有一間房子,目前僅有繼母一人居住,而可繼承人為繼母與我2人,經協議同意以【公有繼承】來辦理,但繼母在大陸有子女,恐怕有來台繼承之虞,雖然繼母承諾,她離世時將她的部分轉移給我,也就是說,她離世後,將只有我一人繼承,但口說無憑,且到時事過境遷,恐無效力,所以想請教,如何防止繼母大陸子女繼承她的那部分呢?

沈恆 (沈律師) 104-11-05 23:55

您好!

口說無憑,可以請繼母立遺囑動產持分全部留給您,但大陸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的保障,而大陸子女每人最多僅能繼承200萬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可以建議繼母將繼承遺產贈與給你(要負擔10%贈與稅),你再與繼母訂定使用借貸契約,提供房地給繼母無償使用到終老,就可以避免將來繼承之問題。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06 22:30

您好:
建議仍須請她預立遺囑,否則如真於您繼母百年後,是確實很難主張的。惟須注意遺囑的預立有許多方式,但須合乎一定法律要件才有效,故如有疑慮建議仍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為宜。 

Baby 104-11-05 21:56

你好,

我想詢問一些問題:

現在要準備打判決離婚

1. 婚後房子是我的名字,大部份的房貸是我繳的,只有少部分是先生繳的,如果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婚約期間我所繳的房貸是不是可以扣除計算?

2. 婚約期間,對方婚前所買的房子,房貸也是我繳的,是否也可以扣除計算?

3. 婚約期間,對方的信用卡費/小孩學費/生活費(有轉帳證明)我繳的,是否可以列入負債扣除?

謝謝!

你好:

用自己的婚後財產清償自己的婚後債務後,剩餘的財產仍然是婚後財產,沒辦法主張扣除,但可以主張扣除目前尚未清償之房貸。 可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請求償還。 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若有約定分擔之比例,代墊部分可以向對方請求。
沈恆 (沈律師) 104-11-06 00:29

您好!

1.   只有以婚前財產償還婚後房貸部份,可以納入婚後債務,增加可扣除的婚後債務,有減低剩餘財產的效果。
2.   可以請求對方償還代繳的房貸,但償還的金額會增加您的剩餘財產
3.   理論上可請求償還,但償還的結果是增加您的剩餘財產,減少對方剩餘財產,最後分配的結果可能會跟未請求償還一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6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財產才會列入分配,若為婚前財產,非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故您應先處理好婚後財產,減少您婚後財產之數額,避免被對方請求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N 104-11-05 20:34

我媽媽離開我現在住的房子也很多時間了

她沒有土地財產權證或相關證明

但是只有戶籍謄本(因為地是國家的)

這樣我媽可以跟我們收房租嗎?

可以打租賃契約嗎?

你好:

房屋所有權人或經過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之人才可以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並供你占有使用租賃物,否則所有權人會主張你是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若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母親有權決定如何使用房屋,若你未經過母親同意,母親有權要求你遷離,依你所述,房屋原本是無償供你使用,母親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現母親要求你給付房租已有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 若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母親若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無權出租房屋,此時你給付租金,並無法阻止真正所有權人出來主張權利。
MIN 104-11-05 09:36

家裡最近很混亂

我媽媽想趕我跟我哥出去

但是房子是政府的,我媽媽沒有土地所有權

只有戶籍謄本,他真的可以把我們趕出去嗎?

如果家裡牆壁或是傢俱有毀損  我媽媽可以告我們嗎?

然後我另一個哥哥有欠我錢可是不願意還

我當初想說自己家人不要寫欠條

可是我這邊有兩支手機都有跟他講到錢的事情   他也同意會還

但是警察來的時候又不肯還  說我們沒有白紙黑字的證據

請問LINE的紀錄可以當證據嗎?

呢喃 104-11-05 06:31

外婆有3名子女(2男一女,我媽排中間)

一直以來都是小舅舅在管理外婆的薪資

外婆退休金也是小舅管理,外婆退休後小舅接去與他同住,希望外婆幫忙照顧孫子。

103年除夕我家討論後將外婆接過來與我們同住,

因為小舅三不五時的傳簡訊向我們借錢,不借就要一家大小去死,而且外婆三餐與洗澡都是我媽下班後由我們載她去小舅家買飯給外婆吃幫外婆洗澡,整理房間,小舅家熱水器壞了,我媽還要向舅媽借瓦斯爐燒熱水給外婆洗澡,還被要求付瓦斯錢,

因為外婆沒有被妥善照顧,而這些事情小舅也都知情,所以才將外婆接過來與我們同住,

可外婆太依賴我們了,大小事都一直喊叫家人,

變得我們都無法好好休息睡覺,也吵到鄰居

再加上住房子的是租的,所以要將外婆送去養護中心,可是費用是三名子女共同分擔,

經過詢問都說好,但為了給彼此一個保障,是否擬訂一份協議書可證明是三方階同意分擔的,

畢竟我們接過來照顧這段期間,舅舅都沒有負擔到費用,小舅今年在告知要送養護中心時每個月有轉賬5千到8千至外婆存摺,大舅都沒有,

我擔心說好送至養戶中心,結果費用繳不出來那外婆怎麼辦?

我家經濟也無法全額負擔起整個養護中心的費用呀!

拜託律師們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5 0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由扶養義務人簽立協議書,共同負擔所需費用,包含療養中心費用等。

2、倘無法達成協議,亦不願意給付扶養費,可以由外婆出面提告扶養費,亦或由我方墊付之後,檢附相關單據向對方請求。

呢喃 104-11-05 10:3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由扶養義務人簽立協議書,共同負擔所需費 ... (恕刪)

請問曹律師您方便擬一份給我嗎?

我用電腦打讓我大小舅與媽媽簽

 

是否要蓋手印呢

 

感謝您

呢喃 104-11-05 11:58

能否麻煩曹律師幫我擬一份呢?

我不懂如何寫才正確,

剛有與養護中心談過,院方願意方便讓我們費用分3位子女分開付款,只是要我寫份證明給院方留存證明。

拜託曹律師了。

maggie 104-11-04 18:50

請問律師大人:

我奶奶是民國104年5月過世的~原以為奶奶的遺產應該有一間房子~後來才發現~那間房子早已經在10年前贈與給我的叔叔了!!

經過地政機關查詢~我奶奶名下的房子是在民國94年2月辦理贈與給她的兒子~可是~我奶奶在民國94年6月經社會局鑑定為輕度失智症~領取身心障礙手冊。

依照上網查詢的資料顯示~失智症大都由神經內科、精神科或記憶門診醫師會同社工、心理等相關人員作一連串的檢測,加上精密儀器檢查,往返醫院幾次後,大約半年左右才能正式開立診斷證明,領取重大傷病卡或殘障手冊。

所以~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94年2月的時後~我奶奶並沒有判斷能力來決定她的房子贈與給她的兒子~並且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我奶奶的房子列為遺產~然後要求依照遺產繼承分配

您好:

若已無辨識能力,則當然可主張其贈與行為無效,但若僅為輕度失智,則其是否無處分財產之能力仍有疑問,建議蒐集相關病歷、診斷證明、證人等,並尋求律師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4 23:12

您好,要就其行為時之意識狀態去判斷,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NASME 104-11-04 16:49
最近出售房子,有準買方表示因為長期在大陸經商無法在台灣貸款,問我是否收美金或人民幣?但我不懂賅如何交易?是要在台灣開美金帳戶,對方將錢匯到我的美金帳戶後我在將會換成台幣嗎?正確作法應該如何,其中是否會有什麼風險及要支付的相關費用?是否有這方面的專家可以幫忙解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買賣之價金,本可以由雙方約定,惟幣值之取償,建議您直接向銀行詢問有無法令之限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o 104-11-03 19:51

近日母親買了一間房子,已簽約付訂金,簽完後當天晚上才從網路得知該地址原本為生命禮儀公司,請問賣方是否構成隱匿?可否因此主張解求契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2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禮儀公司並不算是輻射屋海砂屋等法定必須告知的事項,也不算是凶宅等嫌惡措施,所以倘若我方沒有詢問,對方沒有欺騙,我方恐無法片面解約

2、建議可以檢附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履約過程是否有違法之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曹大律師所言,此非解約之事由,若依此而解約,則定金恐會被沒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3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解除契約之合法事由,若解約將視為違約,給付之訂金恐將視為違約金沒收,僅能主張違約金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3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解除契約之合法事由,若解約將視為違約,給付之訂金恐將視為違約金沒收,僅能主張違約金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11-03 19:50

律師您好:

 

我想問一下,我們老家那裏現在有人要來買土地

那塊地被之前的地主抵押給法院 也被查封

但是還有4~5戶人家住在那裏。

我家的人起碼在那裏住了50年以上有,但最近有人要來買土地

要求我們搬離 ,給予的補貼也只有幾萬元,我們是低收入戶根本搬出去

沒地方住,租屋也撐不了多久,而且上一年曾經用保險把家裡的房子整修過

花了起碼20萬(房子不修會漏雨)  後來家裡就一直很拮据。現在被要求搬走,補貼的比上一年修的錢還少 。

請問我們能對他們要求什麼?

或者他們應該補償神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2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看我方房屋使用土地的權利是什麼,地上權租賃?使用借貸?若我方有使用土地的權益,則我方沒有配合遷離的必要,除非雙方另行約定。

倘我方沒有權利使用,則恐遭拆屋還地

June 104-11-03 14:11

本人上班途中,幫客人泊車,開車門時未注意後方來車,被害人車速過快,結果擦撞車門飛出去、被客運司機拖行,後不治,

 

法院判定本人及雇主皆有責任
(1)本人部分:本人名下有一間房子先行假扣押,並先以50萬現金作為給付,剩餘的金額分5年攤還2萬/月,因為經濟狀況不予許,可以口頭先跟對方說明,還款金額先1萬元,待付清後得以合解(有法院公文)。

(2)雇主部分:餐廳一開始被申請假扣押,後來賠償120幾萬。

 

1、本人所代駕汽車因有損傷,修理費用保險公司給付,但保險公司向我要此筆修車費,我該付嗎? 原本6萬元後來談到4萬5千元。

2、雇主請律師寫「民事陳報狀」及存證信函,跟我討140幾萬(他賠給受害人及律師費),請問這個該怎麼處理?

因為我已經跟受害人家屬談好了,他賠的錢怎麼會跟我有關係呢?

 

你好:

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你對於汽車被撞具有過失保險公司給付給被保險人後可以依保險代位權向你請求。 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 雇主賠償損害後可以轉向求償
June 104-11-03 16:3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所以保險業者跟雇主都有權力跟我求償,那我一定得要負責嗎?
一開始就是向雇主求償的,那雇主又有權向我求償的話, 那他等於沒有責任

再者,我實在沒有能力再負擔多餘的費用了,現金50萬付完了,但還有後面漫長的120萬要還,請問是不是還有其它解套的方法呢??  

一、你和解的時候書面怎麼寫有可能會影響到。

二、你跟保險公司及受雇公司的糾紛也是可以跟他們談和解分期的。

三、原則上是以你的財產來負責,如果要強制執行你沒有財產的話,也只能每個月扣薪三分之一,要善用剩下的三分之二。也可以兼一些差努力賺錢維持家計。

四、我知道沒有人願意這樣的,但日子還是要過…

五、十二月要開的庭是什麼庭呢?要針對這個庭來做準備。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June 104-11-04 09:2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上面說的「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這是指雇主已有盡監督之責時,可不負賠償之意嗎?
如是的話,那裡可以具體表現出雇主有盡責? 

June 104-11-04 09:54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我名下的房屋已經被假扣押了,房子都是父母在住的,而且還在貸款,如果我不處理好,是不是會被法拍掉?

二、照這樣的情況,如果跟對方(雇主)打官司,會有勝算嗎?
三、當初沒有合解書,只有法院公文,因為合解書要等到我繳完剩下的70萬,才會合解,法院公文11/5(四)會跑一趟書記官那拷貝一份,這個資料無法在網路申請取得嗎? 因為人在桃園,還要上台北一趟!! 

佳欣 104-11-03 14:08

您好:

今收到法院寄的通知,我外婆現住的地方因當時買土地的時候,有幾位共有

其中一位共有人因為欠債款,把屬於他的一小部分拿去抵押,又因還不出錢

所以債主到法院申請要進行法拍,收到法院的文件中有註明:該土地只拍賣債權人的一小部分土地,此土地上有建物,建物不列為拍賣範圍,(建物指的是外婆現居住的房子)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阿,假如真的有人去買了下來該債務人的那一小部分

會影響到外婆的房子嗎?會因為這樣房子就跟著被法院查封嗎??

 

你好:

民事執行處之拍賣公告只列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沒有包括坐落其上之房屋,但將來拍定人取得土地應有部分後,會依照原先土地共有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租賃土地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只出售土地推定租賃關係存在、使用借貸地上權)去主張,要依照房屋所有權對於土地是否有占有泉源去判斷有無影響。

法律人 105-02-25 14:26

一、依照你的述說,應該是這種情形,房子未辦理保存登記所有權人是你外婆,所以這個房子無法列入拍賣(註:你外婆沒有欠人家的錢,所以無法對房子進行拍賣)。

二、若是有人去標的此部分土地,可以想見的是:他要進行變價拍賣的法律程序,他可以取得土地之後,再來再向你的外婆請求拆屋還地,這是市場上常見的手法。

三、因為是你外婆的案子,所以我願意在網上回答你的問題,我的看法很簡單:如果有人標的土地,建議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將其持分部分買回,以免有我說的第二點的情形。

四、你所提供的資料太過於簡略,所以只能回答在這邊。

104-11-03 09:50

想問我們要如何拿回剩下的租金押金?(我是房客) 當初簽約時,房東宣稱房子是他的,他也透過LINE寄送權狀影本及證件確認,因此簽訂了一年期租約(一次給付一年租金押金2個月)。但住了3個月後,突然有人跑過來,帶著權狀正本,宣稱原房東僅為(口頭)代理人,已無權租賃此屋,並要求進入屋內,拍攝房屋照片(他們無鑰匙)。深入了解,他們與原房東可能有私下約定,但目前目前都堅稱房子是他們的。 目前我們已與原房東簽解除契約,預計在半個月後搬離並拿回剩下的房租押金,但昨天與樓下房客接觸,他們說房東宣稱沒錢返還押金。但因不久後我們要長期出國,沒有時間慢慢起訴追討,請問遇到這樣的狀況,下一步該怎麼做?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1-03 10:07

您好:

契約解除後,房東有義務要返還租金

房東如拒不還錢,僅能起訴請求,不然拿他沒轍

假如您是因擔心要出國無法訴訟,不妨委任代理人幫您在國內開庭(信得過的親友即可),

或委請律師協助即可。

以上 謝謝

vivi 104-11-02 22:50

你好

     想請問爺爺在住院期間(無意識狀態下)叔叔私自將房屋過為自行所有,

在爺爺過世後要討論遺產分配時才發現房子已經是叔叔的名字,試問爸爸該如

何爭取回自己的權利?? 謝謝...

您好:

若對方未經被繼承人同意,刑事上會有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問題,民事上可主張塗銷登記,仍將該動產列入遺產計算,且若對方主張係屬贈與,亦可能可以主張歸扣將之列入應繼遺產中。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3 17: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並聲請爺爺之病歷,證明爺爺當時健康狀況,無法為授權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3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並聲請爺爺之病歷,證明爺爺當時健康狀況,無法為授權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狗哥 104-11-02 19:17

這是民事判決

 

請問我有一個案件是「拆屋還地」的訴訟,那我是被告,結果是敗訴。

法院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在判決書上沒有寫到訴訟費用多少,這部份是要如何去知道多少。

 

大約內容如下:

原告原本訴狀是說要拆屋還地外,再賠4萬5600元,加從民國101年5月1日至拆完建物後,每月付800元(當時是請地政事務所來測量),之後我在法院又申請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完後,對方原告又改,拆屋還地外,再依租金不當所得(房子在菜市場有租人),要求從96年8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止,付佔用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乘8%為利息賠償8萬1492元,加102年7月1日至拆完建物後,每月付1087元。

 

法院判決,1.要拆除建物。2.要賠15122元(這是依公告現值去乘6%),加從民國102年7月1日至拆除建物,每月付209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一點我房子拆了,地也還了。第二點金額我也知道多少。第三點,判決書上沒有寫到多少錢.…………

 

請問我要如何知道訴訟費用要給對方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裁判費可以請書記官核算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小姐 104-11-02 14:33

您好:

我有三個問題:

我(屋主)購買社區大樓其中一樓層房子及一個獨立停車位(產權是屋主),問題是位於地下一樓我的停車位是臨近地下車道往1樓出口,旁邊隔一牆是社區資源回收區及子母垃圾車。社區的保全及清潔工會利用~我們早上7:00將愛車開出之後,8:30有環保局清潔隊來收子母車的垃圾,會將這1小時多空窗期,將子母垃圾車三台全部排停在我的車位上,接著,這同住一社區不知名的撿回收人就會陸續到我的車位去進行落地的撿垃圾做資源回收,造成我的車位很臭~髒水遍地~永遠沒有乾的時候。

所以我的問題

一、我可以去警衛室要求調閱錄影帶(我車位在車道出口附近確定有錄影),他們可以拒絕我嗎?還是我必須報警才能合法的調閱監視器?(因為我當時沒帶手機沒錄影拍下,所以想將監視器畫面直接拍下,直接做酌證資料,利於我後續要法律訴求),如果他們同意我調閱今日監視器,但是沒有同意我拍下監視器畫面我可以強制拍嗎?會有觸法問題嗎?

二、自家停車位被社區的保全跟清潔工為了圖利職務之便私自侵占停放時間雖然只有1小時多,但這1小時多否構成侵占?因為我上班因素,所以我也只有親眼看過2次(包含今日),但是車位上長期有汙水是事實,我也跟總幹事反映過很多次,但是總幹事總是敷衍我,所以這次我嚴正要進行捍衛權利,但是有規定幾次以上紀錄及時間才能成立侵佔罪?如果無法成立?那我有哪些權利可以捍衛我的停車位?

我如果寫存證信函被告人對象應該是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還是總幹事、保全、清潔工?

三、雖然撿回收之人有可憐處,但是他確實就地在我的車位直接進行資源回收,造成我的不便,我應該要怎麼告誡他?社區各處大廳及電梯都有明確公告,資源回收是屬公物不可以私自拿取?所以我可以告保全及清潔工放任社區的撿回收的人失職嗎(因為他們人在現場)?及社區總幹事沒有確實執行社區管理辦法嗎?我可以告他們侵占我車位牟利他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2 16: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占用車位的部份,因為沒有長期排除您的使用而為佔用,因此不會有刑事侵占責任

2、在您的停車位上做資源回收,造成髒污的部份,可以要求管委會要求改善,倘若不改善,可以縣市主管機關開罰,並且可以要求清理費用

3、回收物的部份,倘若屬於公有,則可以提告竊盜罪。

4、至於相關幹部違反職務的部份,必須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處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3 00:00

 若您為車位所有人,您可以主張所有人之妨害排除請求權。若是大樓的管委會將垃圾子母車停留在你的車位上,造成你的車位髒汙及困擾,您可以委託律師律師函主張您的權利,如有需要協助歡迎來電。

勒威 104-11-02 14:04
律師妳好: 我家老爸把房子"借名登記"給他人 如今要求歸還 對方說 約定逾期太久(原本約定兩年 如今拖了四年才要求歸還) 他有買主要買 已做鑑價 收訂金 預付律師費 要我在禮拜二之前 拿五十萬出來 不然賣出 我算過之前借名登記時有放90萬在他那 夠他付這四年貸款還有剩 如今後面這多出來的金額~~~~ 請問律師 有方法在這一 兩天內能阻止他的買賣動作嗎???? 還有 房子目前我在住 詢問過代書 她說對方贏面大 有權如此做 我要就付錢 不然就賣出 看過明細 很多都是這個月做的動作 請律師教教
橘米 104-11-02 13:43

您好

我想詢有關違建的問題

我居住的地方是老舊公寓的最裡面的一樓

我住的地方有一個後陽台,可以曬衣服、種花

陽台的外面是一塊空地(它是唯一可以照的到太陽的地方)

空地旁的鄰居最近把那塊空地蓋起了一個像「ㄇ」這樣的鐵皮停車

把極大部分的陽光都遮住了,房子的光度就像陰天一樣

由於鄰居說那塊地是他們的

所以這樣算違建嗎?

可以請他們拆除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2 16: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先釐清那塊地是誰的?倘若是對方私人的,對方要如何搭建,至多只是違建問題,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

2、反之,倘若是共有的或是他人所有,則對方必須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涉嫌侵占問題,可以提起民事拆除訴訟或是刑事侵占告訴。

 

勒威 104-11-02 06:30

各位律師大大請教

我家老爸把房子"借名登記"給他人 如今要求歸還
對方說 約定逾期太久(原本約定借名兩年 如今拖了四年才要求歸還)
他有買主要買
已做鑑價
收訂金 ??
預付律師費 要我在禮拜二之前 拿五十萬出來
不然賣出
我算過之前借名登記時有放90萬在他那 夠他付這四年貸款還有剩
如今後面這多出來的金額~~~~
請問各位大大 有方法在這一 兩天內能阻止他的買賣動作嗎????
還有 房子目前我在住

請教過代書 代書說對方贏面很大 除了付錢跟被他賣掉 好像沒其他方法 

而且對方的動作好像是這個月 為了阻止我過回 而故意做的

勒威 104-11-02 03:52

請問各位大大 我家老爸把房子"借名登記"給他人 如今要求歸還
對方說 約定逾期太久(原本約定兩年 如今拖了四年才要求歸還)
他有買主要買
已做鑑價
收訂金 ??
預付律師費 要我在禮拜二之前 拿五十萬出來
不然賣出
我算過之前借名登記時有放90萬在他那 夠他付這四年貸款還有剩
如今後面這多出來的金額~~~~
請問各位大大 有方法在這一 兩天內能阻止他的買賣動作嗎????
還有 房子目前我在住

 請教過代書 代書說對方贏面很大 我除了出錢解決 不然就是被他賣掉房子 是只能如此嗎???

還有對方很多動作看資料 很像是這個月內完成的


劉小姐 104-11-01 23:42

請問:

我老公今年7月買了一棟房子是在他名下(首購)

我跟家人討論、老家的房子是姐姐的、想要以買賣名義過到我名下、並貸款將舊房貸還清、將多餘的錢拿來整修老家。

這樣的過程,會對我老公名下房子有影響嗎?

這樣買賣過程!繳的稅會很多嗎?

你好:

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你嗣後以買賣名義過戶房地,不會影響夫先前首購之權利,只是將來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登記在你名下之房地會算入婚後財產計算。 賣方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稅所得稅。 買方還要繳納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規費等。 地價稅、房屋稅看你哪時後過戶,稅單會寄給登記所有權人。
洪小姐 104-10-31 13:18

請問~兄姐弟三人 ,因兄拿遺囑去辦理遺囑過戶(唯一財產)(目前兄姐共同持有),目前弟要爭取特留分部分及遺囑是否合法部分,請問家事法庭部分是要去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還是到警察局備案。房子在台北市,弟在桃園,是否到桃園的法院辦理。另外,因為兄在長輩生病期間,已知有遺囑存在,未告知妹弟。兄向妹弟宣稱,長輩醫療相關費用由三人均付,往後不管長輩房子如何分配,皆由兄主持三人平分。卻仍背著弟弟拿遺囑過戶。之後仍宣稱房子賣掉後,弟弟仍會分到1/3的錢。卻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此意圖很明顯就是要拖過弟弟特留分的2年期限,讓弟弟連特留分財產也要不到)。所以想請問~若弟弟要上家事法庭,但若兄、姐不願意去法庭,這樣開的成嗎?弟弟手上只有遺囑影本,正本一份在不認識的律師手上(為代筆遺囑證人之一,另二位見證人皆不認識),一份在已過世的長輩手上(104/4間過世,清理遺物時應該被清掉了),另一份在兄手上(兄只願給影本)。若兄採取不理會的態度(若弟有辦法爭取到就給弟),弟要如何做呢?可以拿遺囑影本上法庭嗎?如果兄一開始就打定要吞掉弟的。弟上法庭後,兄再拿正本遺囑上法庭互相爭產嗎?弟有匯款記錄,當初匯一筆款帳到兄的帳戶,是要一同支付長輩的醫療費用。這筆記錄對爭取財產有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31 15:54

您好!

本件特留分遺囑的爭議可向被繼承死亡時戶籍地法院起訴,起訴時應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給法院。被告若不出庭,是放棄自己的答辯權利,對原告反而有利。另外,特留分的性質、行使方式及在法院如何訴求主張等在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統一,稍有不慎即可能被駁回,建議最好請律師代理訴訟較有幫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洪小姐妳好,因為妳的問題不是說的很清楚,恐怕很難精確地回答,只能約略回覆如下:

一、遺產或是遺囑的爭議,管轄法院原則上得為該房屋所在地或是該被繼承的長輩去世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

二、繼承人依照遺囑應繼分或返還所支出費用等,應提起分割遺產、給付不當得利等的訴訟,但詳細個案分析仍建議洽律師面談。

以上供參。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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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故您無須到警察局備案,僅需依該條規定備起訴狀向法院遞案即可。 依家事事件法第70 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故須向您長輩之住所地或房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依您所述,可提起確認遺囑真偽及遺產分割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若提起訴訟時效將會中斷,故不用擔心時效問題。 關於長輩的醫療費用,若您兄長有多拿部分,可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該匯款紀錄可做為證據,但此部分與遺產訴訟無關。
susan 104-10-30 23:28

我的前男友日前出獄,打了電話給我爸爸,說之前我做生意的時候,他也有出錢投資,要要回那些錢,還有他的電腦之類的,最後還說他一定有辦法找到我的人,但是家人?有錄音。而且他也跑去我台南的房子找管理員,向管理員問了一堆關於我的事。由於他是恐怖情人,我很擔心他會對我的家人跟房客不利。請問這樣構成恐嚇嗎?我該如何自保,可以什麼名義告他嗎?目前可以備案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30 23:43

若曾與對方同居可以將對方為精神暴力之證據蒐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30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針對對方之言論及行為錄音錄影,帶證據充足,在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31 15:15

 你好,對於他恐嚇危害生命身體安全的行為,可以提起恐嚇危安罪告訴。另外,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你可以以身體、精神受到騷擾脅迫為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核發,如需要律師代為撰寫聲請保護令歡迎聯繫。

susan 104-11-02 01:42

針對上次發問,想再請問錄音部份要有幾次錄音才會比較有利?那如果是像他凌晨4點打給我朋友,但是我朋友沒接,這也可成為證據嗎?還有如果他人出現在我住家附近,但是沒有做任何傷害我家人的動作,這樣是不是就無法成為證據?目前電話都已經安裝好錄音機,準備收集證據提告,還有沒有其他可以對我比較有利的證據收集?有台南或高雄的律師可以介紹嗎?

susan 104-11-02 02:05

 如要先行申請保護令,需要提出什麼資料?如何證明曾經同居

 

104-10-30 22:00

各位律師們好! 我在98年買了一間房子,當時是剛建好的成屋。我們大樓只有8戶,其中有人擁有3戶。 起初擁有3戶的人主動出來說要當主委,大家也沒想太多就讓他當。前幾年大樓管委都很正常,後來大家發現主委有很多想侵占的念頭,甚至想把頂樓佔為己有。之後主委要下任交接時,交接者發現帳目很不清楚不敢接手。之後主委還是回到擁有3戶的人手上,這時大家也不敢繳交管理費。就這樣一直拖到現在。其中管委會有沒成立也不知,也收過政府追討說要成立管委會。 這段其間我們也找過主委聊過(電話),請他把帳目結算清楚,我們願意交管理費,結果他也只是印銀行明細出來草草了事,當然我們也是不敢交管理費。 有發函要求我們繳交管理費,起算日期也是無證據的壓個期間要我們繳費,當然我們不可能會繳。現在他確因這張函向我們提告,還要求我們必需繳交10%利息。 請問我會有優勢嗎? 該提出怎樣的證具才有利呢? 我不要求贏得什麼,只希望大家和平相處,當然要我多繳錢也不會願意。 懇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你好:

是否繳管理費跟主委是否盜用、侵吞公款要區分處理,若主委有違法行為應該提出告訴或告發,但管理費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可以收取之費用,主要在用於公寓大廈公共事務之支應,不可以主委個人違法行為拒繳。 除非你們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不合法,你才有空間爭執,但你提及管委會一開始運作正常,又曾經換過主委,要說未合法成立,可能有點問題,可以到區公所調閱公寓大廈成立及其後開會報備之資料,再進一步與律師研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0 22: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先知道是否有成立管委會,之前社區有開過住戶會議嗎?是否有完成核備?

2、本文建議可以直接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適當的人來做主委,並且進行相關制度建立,委請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阿彥 104-10-30 19:00

承租了一間位於5樓的房子 ,近日媽媽因為憂鬱症想不開 ,獨自在晚上跑到大樓9樓的頂樓 ,跳樓身亡 ,大體是墬落在大馬路的中間,最近管委會說,等家人後事處理好,後續大樓管委會還有問題要我解決 ,請問大家 ,我後面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呢 ?會有凶宅的賠償問題嗎 ?我真的好無助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0 2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自殺影響房價、積欠款理費或其他損害等。

2、可以於對方提出要求之後,進行協商,倘若金額過於龐大,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凶宅會造成經濟性之價值貶損,影響市場價格,在買賣契約會構成物之瑕疵。 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33號民事判決:「一般而言,凶宅雖未直接造成房屋本身的物理性質損害,惟依我國社會民情,一般大眾對於凶宅這類存在非自然身故事件之房屋,仍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故居住其內者,容易造成心理方面的負面影響,進而妨礙生活品質,並因而對房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故凶宅因素的存在,對於房屋本身,具有減少房屋價值之瑕疵,屬民法第 354  條所謂物之瑕疵。又所謂現況交屋,係動產買賣實務上使用之文字,通常係作為減少或免除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判斷依據,揆其意旨,乃係指對於出賣人出賣之房屋,於簽約時,就房屋物理存在性質,包括房屋材質、新舊、結構、裝潢、格局等,可任由買受人依肉眼觀察,或用手觸摸,或用嗅覺去感受者,均以交付房屋當時之現況為據,惟如非可由買受人目視、手摸或嗅聞之事項或現象,自不應納入現況交屋的範疇內,凶宅既無從由買受人以五官、手去感受,出賣人自不得以所謂現況交屋免除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屋主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實務有採不同見解,但最高法院認為要區分情形而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民事判決:「按房屋使用人縱使於房屋內自殺身亡,且此一極端終結生命之手段,固為社會所不贊同,然是否即有背於善良風俗,不無疑義。且自殺者雖主觀上係出於殘害自己生命之意思而為之,但是否具有侵害系爭房屋財產上利益之故意,仍有待調查,尚不得逕以其於房屋內自殺身亡,逕認其即具有侵害系爭房屋財產利益之故意。」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按承租人與租屋期間如有人於該屋自殺,致系爭房屋成為凶宅者,似此情形,系爭房屋本身並未遭受任何物理性變化,所有權亦未受侵害,是承租人有無侵害出租人之何種權利,是否需須負民法 184  條第項前段之損害賠償責任,即有待推求之餘地。又房屋縱因人自殺而成兇宅,造成房屋經濟價值減損,然此是否即該當為租賃毀損滅失,仍有待商榷。」 最高法院認為凶宅造成經濟價值貶損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只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又認為凶宅並未造成租賃毀損滅失,無法依民法第432、433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承租人就第三人行為之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432  條第 1項、第 2  項前段、第 433  條固定有明文。惟自殺行為縱使造成房屋之價值減損致屋主受有經濟上之損失,亦與保管房屋無涉,且屋主並未使房屋所有權失其從來之圓滿狀態,造成系爭房屋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故不得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是以,自殺者於房屋內自殺身亡,雖影響房屋之交易價格,惟並未致房屋有何毀損、滅失之情事,出租人就房屋所有權權能之行使,並未因此受到限制,仍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房屋,自難認出租人就房屋所有權因此受有損害。而房屋因自殺者之自殺,致於動產交易市場上,因心理因素影響而生之交易價格減損,則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之之損害,並非固有利益之損害,自非屬該項前段所稱之權利。」 台北地院100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判決認為:「然承租人以燒炭自殺之方式,難認其於自殺時主觀上係出於侵害出租人系爭房屋財產利益之故意。」 久病厭世自殺,主觀上難認具有侵害出租人或他人財產利益之故意,管委會要依此主張損害賠償會有困難
阿彥 104-10-30 22:28
有個疑問就是 ,在頂樓公共區域 ,跳樓而且墬落地點在大馬路上 ,這樣原本承租的5樓算凶宅嗎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自殺影響房價、積欠款理費或其他損害等。 ... (恕刪)

kevin 104-10-30 14:25

你好

我想詢問

現有一家人2女1母,因父親過世,房子過戶給母親,現母親因酗酒導致精神不佳需靠酒精才能入眠,說話前後不一、反反覆覆,常常失憶。

現有一外來有家室的男子 與 母親熱戀中。

該男時常在家中過夜,其2女不喜歡感覺不自在,該男子有鑰匙隨時進入。

某一天 ,2女受不了了,與母親大吵。

母親為了讓男子進來過夜叫2女搬出家門,請問是否可以將父親的地契拿回,

因母親現在都聽該男子的話怕被拿走。

 

 

 

 

 

 

 

 

 

 

 

沈恆 (沈律師) 104-10-30 15:26

您好!

父親所有的遺產(包含動產)於父親死亡的那一刻起已成為全體繼承人三人的公同共有財產,公同共有動產若要單獨登記給母親,應該有全體繼承人三人簽名同意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才能辦理。因此,若確實二女已同意動產單獨登記給母親,則二女不再擁有動產所有權,當然就沒有權利要拿回所有權狀,母親也有權利趕二女出家門。反之,若二女確實沒有同意分割協議,則可能有人偽造文書辦理登記,二女可要求回復登記共有人,回復登記後就會拿到新發的所有權狀,母親也就無權利趕二女出家門。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evin 104-10-30 15:4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父親所有的遺產(包含動產)於父親死亡的那一刻起已成為全體繼承人三 ... (恕刪)

你好 沈律師

那請問一下房子持有人有重大疾病

是否可申請監護人

防止遭不軌之人奪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已達心神喪失之情形,則可以聲請監護宣告,但此部分應經鑑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va 104-10-30 11:45

律師您好:

想請教因為想把目前的房子賣掉,房子所有權是我先生的,但跟公公還有小姑一起住,現在我們要把房子賣掉,小姑卻說賣的房子的前要平分給大家,但每各月房貸水電及每年房屋稅都是我們繳的,這樣一定要分他們嗎?我們就是因為房代繳不下去,才想把房子賣掉償還銀行貸款,現在他們卻說我們獨吞,這樣說對嗎?

一、房屋所有權是你丈夫的,要看當初房屋是怎麼來的。

二、如果是公公贈與的就是你丈夫的,除非不養公公或對公公或家人有刑事應罰之行為經撤銷贈與才會被要回去。

三、如果是借名登記實際上繳稅管理使用收益,修繕的人是公公,那對方要舉證才能告而且只有公公能告,對方若無法舉證他們要贏會有點難,多數會想套你們話所以講話要小心。

四、家人要好好談,未必要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va 104-10-30 12:4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房屋所有權是你丈夫的,要看當初房屋是怎麼來的。

二、如果是公公贈與的就是你 ... (恕刪)

 一.當初購買國宅,因為沒人要去申請所以由我老公去申請,之後好像大家拿出70萬頭期款,之後貸款房屋稅,都由我老公繳納,平時家裡的人都沒有出任何的費用

二.並不是贈與的,我們是購買國宅

三.也並不是借名登記,房子所有權人是我老公,

如果是這樣賣房所得扣除房貸,一定要分給公公及小姑嗎?(連嫁出去的小姑也要分)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30 15:41

您好!

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原則上會認定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自由決定賣出動產,他人無權利干涉。又依您所述,也許頭期款部分應返還出資人,但詳情還是要看頭期款出資時如何約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LOECH 104-10-30 11:13

房東因為要將房子賣掉,所以無法續租。

房東急著要脫售,委託了許多房仲,也告知說這段居住期間必須配合讓人看房,我們也要求必須是白天並於看房前一天電話先通知,或許看房有時是臨時需當天看房無法前一天通知,但至少電話先通知是基本的吧!

有個沒禮貌的房仲直接到家門口按電鈴就說要帶人看房,也不管別人是否方便,甚至更囂張的是告訴他說房間裡都有人在休息所以不方便,硬是說沒關係吧看一下而已,凹不過打開房門讓他們看後,又說不好意思欸不知道有人在睡覺,我只想說你耳朵是有甚麼毛病嗎??

房東在國外,將所有事都託付給房仲處理,退押金也是以房東在國外,要等房東回覆等的一堆理由拖拖拉拉不處理。

從搬走後數個禮拜終於拿回押金,原以為這一切終於要落幕了,前幾天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表示我們的垃圾倒在他的果園裡,他從垃圾中找到我們的某帳單資料並查到電話來通知。似乎是房仲請的清潔員將垃圾不當處理,隨便倒在別人的果園。向房仲反映,房仲一概推到清潔員身上,一副事不關己!! 我們只好去載回那些垃圾。

想請教一下,除了向該房仲的公司投訴(他似乎沒在怕)以外,以上事蹟有沒有甚麼地方或法條可以教訓一下這種惡房仲??

一、你同意他進去的話不會有侵入住宅罪的問題。

二、倒垃圾恐怕是沒證據證明是房仲的行為了,就算告贏金額也不會高,不建議訴訟

三、下次這種情況應該是堅持讓他改天看屋他下次就會乖一點…

四、親自去店裡面找店長客訴吧,房仲店長一般身段比較軟的…

五、別生氣了,安排個旅遊放鬆一下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伊盛 104-10-30 01:17

您好:

家父於兩年前過世,遺留兩棟房子與幾筆土地,但家母已失智多年(無就醫紀錄),當時先就我與家母,哥哥,弟弟,四人將遺產辦理公同共有至今

請問:

可否不影響家母的情況下辦理遺產繼承

1.我們三兄弟對遺產分配本有共識無爭議

2.家人無意將家母送醫鑑定(會亂跑)

3.其中一棟房子尚有貸款想賣掉減少經濟負擔

謝謝各大律師

你好:

母親若罹患失智症可以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幫忙維護權利,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母親對於遺產有應繼分存在,在公同共有關係中有潛在應有部分,除非母親放棄或不行使,否則不容任意侵害。 若要出賣部分公同共有動產,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採多數決同意辦理(可參考94年4月28日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07680號函),但母親的權利依同條第3項規定,要提出受領或提存之證明,否則無法辦理。

您好:

若家人無意將媽媽送鑑定,建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予以處分,並保留媽媽應分得之部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30 22:17

你們可以先寫張分割協議書,再各別去辦理登記。如協議不成,遺產公同共有人可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將所有公同共有財產一次分割。如需要代為擬定分割協議書或是題分割之訴,歡迎聯繫。

洪小姐 104-10-29 22:28

請問當初只有大哥一人知道有遺囑存在,其他2位不知,大哥說長輩財產不管怎麼分配,長輩所有醫療照護費用,皆由三位晚輩平均分攤費用,往後由大哥主持三人均分唯一財產一樓公寓,目前市價約800萬!但大哥確背著弟弟拿遺囑去辦過戶房子目前有兄姐的名字沒弟弟的名字,哥哥仍摸弟弟頭說,賣掉後的錢會三人均分,確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目前弟弟也要準備跟哥哥協調房子所有人要三人平均持分房子所有人為兄姐弟),請問再辦一次過戶!需要付贈與稅嗎?還是只是當做遺囑辦理時沒辦理清楚,重新更改辦理!104/5月用遺囑辦理過戶!是不是被拖過2年後,連特留分也要不回(弟弟是最孝順的一位!長輩生病半年都是弟弟醫院事宜奔波!電話連絡另2人意見,由弟簽名醫院相關同意文件。所有看護醫療連絡,3人同意後由弟執行!長輩個性乖僻,大哥顯少接觸長輩)!若協調成功,要如何辦理過戶(三人皆是房屋所有人)!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9 22:45

 您好,你大哥隱匿遺囑會構成喪失繼承權事由。另外侵害特留分,確實適用回復繼承權兩年時效。您的問題牽涉個人財產權益重大,最好是與律師當面諮詢,為您尋找最有利方案。

你好:

先確認遺囑是否有效有無被偽造變造之情形,若有可以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並主張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繼承權,並依民法第767、179、1146條主張權利。 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其中所指之隱匿遺囑,應以繼承人使遺囑不能執行之意,而如若僅對其他繼承人隱瞞有遺囑存在之事實,但卻未妨礙遺囑執行者,因被繼承人之真正意思仍得以實現,即非屬隱匿遺囑之行為。」若哥哥沒有妨礙遺囑執行(看起來沒有),不會喪失繼承權。 若遺囑合法有效,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並依遺囑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完畢後以由繼承人取得,將來要再移轉已與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無關,如為贈與當然要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繳納10%贈與稅(可扣除一年220萬元稅額)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在特留分範圍內,遺產會回復為公同共有,此時辦理才可以免繳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一、不會有隱匿遺產之問題。

二、遺囑侵害特留分部分無效,若遺囑不符法定要式則全部無效。

三、可考慮先做假處分再提起訴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四、會去辦遺囑過戶表示哥哥問過律師研究過了,千萬別再相信這個哥哥。他有沒有想過弟弟的感受?沒有!他只想到他自己。

五、當然如果弟弟不要財產只要親情那也是個選擇。

六、弟弟需要就近找個律師談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