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父親(86歲,低收入身分)於去年10月底某夜騎機車於住家附近撞倒老婦(約70歲),老婦未遵交通規則未走斑馬線,突然走出,父閃避不及撞倒她,她至今昏迷不醒,父當場亦倒地不起,警方有到場做筆錄,並調閱附近監視錄影紀錄。父多次探望,皆為其女婿拒於門外。不料,今年五月父接法院傳單,對方告父傷害罪,並要求支付300萬元賠款(以現今女性平均壽命86歲減老婦70歲=16年計算,16年看護醫療費),父6月初開庭應訊,對方請律師出庭,檢察官要父申請進一步刑事鑑定,鑑定費由父付,並約定於兩週後再開庭。
試問:是否須請專業律師為父辯護(對方有錯再先),才有勝算可能?另,父有一個攤位的產權收入(每月賴以為生的約二千元的租金收入),↓為惟恐被法院查封,於日前將產權移轉與本人,故又請問父親是否會被以脫產起訴?




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應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應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過失,可先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於5/13在省道3號發生車禍 , 雙方路寬.車道數相同 , 對方開車為對向車道左轉 , 我方機車為直行車 , 我方在行經向口時被左轉汽車撞倒 , 當時下班時間路況擁塞 , 我騎乘機車時速約40在最外側車道, 該巷口無任何號制燈 , 路面也無任何標記線或慢字 , 當下有報警處理送醫 , 對方有提供行車記錄器 , 畫面是:汽車左轉後我已從休旅車旁騎出,出現在畫面裡, 汽車沒任何煞車的把我撞倒 ,對方一直咬定是我撞她 , 但是照片上損壞機車車頭無任何擦傷或刮傷,反倒是車頭側邊被撞毀 , 車台斷掉 ,鋼圈變形,輪胎爆胎. 我全身擦傷,挫傷,瘀青,醫生診斷書開立宜休養3週,下星期要調解了,將近一個月對方都不聞不問,若調解不成我該怎麼辦?我的機車修理費?醫藥費?損失3週的薪資就都沒了嗎?現在的我對騎乘機車非常恐懼,我能要求精神賠償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這部分您若有受傷的話,可以在告訴期間六個月內,儘速擬具書狀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傷害罪的刑事告訴,而對方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屬於公訴罪,此部分也可以一併提出告訴,以增加日後談判之籌碼。 關於您所受的損害(另包含精神上慰撫金),可以一併在偵查程序中請求對方賠償,以作為交換撤回告訴的條件。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前陣子我父親開車經過十字路口與一名機車發生碰撞,該名機車駕駛碰撞我爸車輛的左後輪前,導致該名機車駕駛死亡,因此最近因過失致死要上法院...
由於碰撞當時對方號誌為閃黃燈,我方號誌為閃紅燈,因此在路權方面我爸覺得責任重些,但是我認為因為對方有酒駕(酒測值:1.31),再加上車速過快,才會導致車禍嚴重,因此想要請問:
2.由於保險已支付對方200萬,他們認為不夠還要另外再加150萬才願意和解,我們認為雖然我們有責失,但是對方酒駕又超速,應該負起大部分責任,所以和解金不宜過高,所以不願意與對方和解,因此接下來可能還要面臨民事訴訟,我想請問:如果我們只願意賠償對方50萬元以內可能嗎?
3.如果沒有辦法與對方和解,請問接下來要怎麼辦?
因為由於近期要開刑事法庭,完全不懂,所以想詢問看看接下來要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為您父親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開庭前,預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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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對方遭起訴後,您可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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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彰化市
時間:105/05/20下午4點30~5點左右
發生經過:
當事人(我媽)從大樓騎樓要其進入車道.因騎樓外前後都有停放休旅車及送貨車.遊覽車等較大型車輛,剛起步騎出騎樓要轉正進入車道時(時速10以下)與直行機車發生碰撞,之後到醫院做筆錄(有請大樓提供監視器),員警有播放當時所拍的現場照片給我們看,當下我提出疑問,那違停的車子造成視線死角是否有責任呢?
員警表示地上白線為15公分寬,可停放車輛,但因有畫紅線,故停放在外的車輛屬於違規停車,但他們只會開違停的罰單,與本車禍並無其他責任,且在筆錄繪製當時發生碰撞的示意圖,並無將違停車輛畫上去。
我想請問:
1.因為當事人(我媽)是無照駕駛,且有開罰單,是否符合一罪一罰?事後對方或是必須上法院時法官是否不能再針對此點,額外追加責任及賠償?
2.因新聞常有報導違規停車造成傷亡事件,故有上網查了一下!違規停車造成傷亡有刑事責任~那與當初員警說的又不符合!是否因車禍是告訴乃論.需提告那違停車輛才有連帶責任呢?
3.若違停車輛有連帶責任那筆錄上並無繪製出來.對日後談賠償是否有引響?可否請員警補上?
以上~煩請解答.非常感謝!




律師您們好
事發經過是這樣的
個人在去年十月底至高雄市建國路與自立路口的"聖輪機車行"
選購機車,最後跟車行雙方同意該車以32000成交月付4000共計八期成交
未確認成交前過程中我有提到目前還有其他的債務在身上
他說他們分期是不透過銀行的
過程中完全隻字未提利息這兩個字
過去這八個月來也都固定期限內繳交
就在上個星期6月4日上午前往繳納最後一期時說這最後一期了
4x8=32
接著車行打電話應該是回公司做確認
不料接著說還有利息16000並未付清
算了一下就是五分利
我說
完全沒聽過還有利息這種事情
你們合約只寫總價32000
以這台車整條中古車行街的行情價都落在26000~32000之間
我如果知道這台車要花我48000我何不選購更高規格的車種?
接著他也只一直跳針的說 分期一定會有利息
我說從第一天到今天為止過程中完全沒告知
想請教律師們
就我個人理解
以我這個個案車行這個罪行是否可能成立?
謝謝各位






我是路人一枚,覺得你的case,律師應該賺不到錢。
所以也沒甚麼回覆吧。
1.存證信函
這個在郵局就可以辦理。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存證信函~寫法(一式三份)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391275
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參照)。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普通侵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依最重主刑五年計算,則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二十年。
書寫存證信函時需注意下列幾點事項:
一、信內寄件人與收件人之住址必須與信封上的相同。
二、若有附件,限與存證信函有關之文件。
三、如果內容文字有塗改增修者,應於欄外註明訂正/刪除/插入何字,並且要註明字數,並在修改地方加蓋寄件人的印章。
四、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若收件人二人以上,依增加之人數,再增加副本,例如甲要發存證信函給乙和丙,則此時共要四份(寄件人甲、收件人乙和丙及郵局)。
內容大致上可以寫
台端於民國105月5月期間,口頭約定欲購買本人平日代步之普通重型機車(請將機車的一些描訴例如廠牌、顏色、排氣量多少等)寫上去。
孰料機車先借出後,台端不僅多次違反交通規則,導致我方支付罰金。從民國105年5月起至今為期兩個月,台端避不見面因故拖延,無意履行購買之承諾。
請於一週內返還機車,若未能配合,本人將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覺得把法條加進去比較有警惕效果。

想請教律師
今天牽著狗在路邊散步(有繫狗繩)
突然看到一個老伯騎機車,他的狗在後面跑步
在看到那一瞬間,他的狗突然衝過來直撲我的狗咬住脖子不放
我也為了保護自己的狗衝上前去打他的狗,也試圖掰開狗嘴要牠鬆口
期間有5、6個路人停下來幫忙打狗要那隻狗鬆口
狗狗鬆口後飼主也載著狗要離開,也是幫忙的好心路人衝去拍車牌攔下他
有請警察到案處理,但警察說第一次遇到這種案件,他們不會處理
對方飼主也對我們咆哮我們自己的狗也沒把嘴巴戴上防咬裝置
但對方連狗鍊也沒有,更沒把嘴巴戴上防咬人裝置
我是去到醫院看急診縫兩針還要打破傷風,過兩天消腫還要再檢查是否傷及韌帶
而我的狗的耳朵被咬到,脖子肉被咬到壞死,右上犬齒也斷裂
請問我該怎麼向對方飼主要他負起責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過失比例需再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分析,才有分析雙方過失比例;目前若也過失,對方有受傷,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仍然成立過失傷害之犯罪,比例僅是計算民事損害賠償之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