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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宸 105-04-27 20:30

律師您好 :
我本人2月騎車閃避前方巷口出來的三輪車而打滑至內車道,起身後又遭騎至中線之對向機車重擊,導致臉頰有10公分長1.5公分深的傷口縫合80餘針,多處擦傷,全臉瘀青歪斜眼球充血,2周無法進食,肇事者當下只回頭撇一眼而未停下報警與叫救護車。因摔車後傻住不記得被撞擊的片段,一開始都以為只是自己摔車所致,沒想太多,是警方覺得不對勁才主動幫我調閱監視器才發現被撞,同時請對方到案說明確拖了1周才到警局,之後到醫院探望一句道謙也沒有一點悔意也沒有,反而質疑是否為其他車輛撞擊所致,還說他什麼都不知情,他明明已經看過監視器畫面,也明顯拍到重擊後他回頭再騎走的畫面。之後警方建議送調解,到調解當天肇事者無出席只有他的父母來說交給保險處理,但對方保險只有機車強制險什麼都沒有,難道我只能摸摸鼻子認倒楣了嗎?不論於民法刑法對方都屬成年人應負起完全責任了,遇到對方這樣的處事態度我該如何是好?請您幫幫我,謝謝

你好:

先取申請初判表,看對方是否有肇事責任,若有,可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一併提告肇事逃逸罪。 偵查中若無法達成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要注意2年請求權時效問題。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王大 105-04-27 09:50

請問  :我有廠房出租甲方 , 某日晚上半夜乙方工廠火災延燒至我甲方,乙方是向丙方承租廠房,目前經火災鑑定起火點是乙方工廠起火原因是菸蒂造成,經初步了解丙方房東不認同鑑定報告說是半夜工廠早已休息且工廠無人住宿,只有房東丙住出租地隔壁.

我想問   我如何求償我方之損失

向  乙方  還是  丙方

還是乙丙雙方有連帶責任意起請求賠償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4-27 10:21

你好,以下回覆:

1、
依你所述事實,係鄰地所有權人丙方,將土地上之廠房出租給乙方,復因乙方過失導致火災,進而造成你的財產損害。 

2、

請先確認上開事實之地點,以便釐清本件起訴求償之管轄法院為何。

3、

若依民事法律責任分配,應可向乙方、丙方共同請求連帶賠償責任,亦即,任一方均需負擔你所受財產損害之賠償責任

4、

承上,為確保你所受財損獲得盡可能的滿足,建議須於起訴前先行針對乙方或丙方之名下財產進行緊急保全之法律程序,以防對方於訴訟中脫免財產,縱使你於數年後獲得民事確定判決,亦無足額財產可供取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應先將乙丙列為共同求償對象,另若找出煙蒂掉棄者,則一併可以列為求償對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7 10:46

您好,

 

1、依照火災鑑定結果,既係因菸蒂所造成,則應由工廠之現行管理人即乙方負擔責任

 

2、提起訴訟時仍可將乙方、丙方及丟棄菸蒂之人一併列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所繫法律關係複雜,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6:4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您的敘述,應負賠償責任者應為乙方員工、乙方以及丙方。

2. 首先就乙方員工而言,因為煙蒂未妥善處理而造成火災並損及甲方,必須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乙方為其員工之雇主,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與員工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4. 至於就丙方而言,則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5. 但這類案件最困難的地方在於損失金額的計算,以辦公設備的損失而言,應備齊統一發票、財產目錄等影本、照片為證;成品庫存損失部分,應備齊證明單、請款證明單、統一發票、對帳單、銷貨明細等影本、出貨單、照片等;機器設備整理則要提出收據、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工資表等影本、資產負債表、照片,詳細損害未來還必須送請鑑定才能確定損害金額。

6.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天 105-04-27 09:36

各位律師先進你們好

我在網路購物平台以8000元購買了一只平板,當時對方拍照PO網指出機體有9成新外殼無損壞,而賣家原先是說需面交以確保雙方權益但多次約時間賣家卻都說有事無法如期抵達而取消,最後我方只好便請賣家已寄送方式出貨,當時賣家出貨時有說寄送方式爭議多所以用此方式寄送電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貨,而當我收到貨品時便發現平板角落已彎曲裂開並與玻璃觸控面板分離,我們立即連絡賣家但賣家表示這就是寄送容易出現的爭議,這些純屬使用痕跡且平板本身之防水及功能皆正常,而且他先前已說明已寄送方式便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貨,之後我們將此機台送至檢修站請專業人員鑑定後表示該機台並非在運送過程所造成的損害,而損壞處有使用快乾黏貼過後再使用硬殼外蓋將其保護才使損壞不再繼續擴散是屬人為造成,至於防水功能早已失效但其他功能確實還是正常,而賣家所PO的照片皆已拍攝角度避開損壞處所以單由照片是絕對看不出來的,當我們將這些事情反應給賣家後他卻說他是可以收回平板但這件事情我們也有責任所以僅要退還7000元或者是絕不接受退貨要我們自己挑,但是我覺得是賣家刻意隱瞞事實才會發生這些事情的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因為這件事情是屬於個人對個人所以消保會是不處理的,而購物平台也基於個資法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沒有對方資料也就無法向任何單位提出協調且也不受理,請問如果以民事可向對方提出何種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對方已經涉嫌詐欺罪。

2、程序上可以直接報警或是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NaNa 105-04-27 08:21

於104/12月底至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到案後才瞭解因為在FB加入某個隱形眼鏡的粉絲團,藉由社團提供的line和網站購買了隱形眼鏡,寄出的貨品被海關查扣,包裹上的收件人是我,就說我違反藥事法,現又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我該如何說明較為有利? 1. 隱形眼鏡我買了是自用,並無販賣他人 2. 被查扣的包裹上標示內容物為衣服,我不知情 3. 賣家從何處寄送,如何寄送,我亦不知情 4. 賣家是誰我不認識,聯絡方式都是用line,沒有電話沒有地址,能提供的資訊做筆錄時我已全數提供(FB,line還有網站) 5. 我並非第一次購買,103年的時候已下單過一次,之後順利收到貨品,所以才會在用完之後再次購買 6. 我不是第一個購買的人,當然也不是最後一個,FB粉絲團還在網站也還在,每天有多少像我一樣不知情的消費者下單,為什麼變成是消費者的責任?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我是否會受到什麼責罰?不敢讓婆家跟娘家知道,5/3就要到地方法院,我會被關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09:13

隱形眼鏡是醫療器材,從國外跨越邊境寄送是輸入行為,輸入醫療器材需有政府許可執照,否則會違反藥事法第84條或第85條,可處三年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初犯應可爭取易科罰金緩刑,若想爭取無罪判決,最好找律師閱卷分析評估。

黃國政 (Sam) 105-04-27 10:23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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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仍在偵查階段,則可以朝緩起訴去主張,以趕快讓事件落幕,但依您所述,似又有無罪之空間,建議可以找律師討論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6:0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的案件涉及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符合緩起訴之要件,若採取自白並認罪之方向,得爭取緩起訴處分。

2. 但若您個人的情況是不知該粉絲團經營者之身分背景、採購模式,亦不應直接論以您「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至多應僅有過失責任,而本罪僅處罰故意責任,故亦可以慮往無罪答辯方向處理。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

小白 105-04-27 06:21

我是房東房屋出租給超商,疑是冷凍設備導致地下室漏水損壞他人物品,要求公正單位鑑定,超商不配合,說鑑定費用誰要負責任鑑定時候的營業損失誰要負責,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如果鑑定責任歸屬為超商 , 可以要求支付鑑定費用房屋毀損理賠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7 08: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因為該超商有設備導致他人受損,該超商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程序上,倘若超商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屆時檢附相關事證或是聲請鑑定,由法院判斷。(鑑定費用聲請人墊付,由敗訴的人承擔)

Mia 105-04-26 21:16
因拖板車停放在轉彎處下去的斜坡旁,然後我開車要轉彎開往斜坡下去,在從轉彎處彎下去之後就直接撞上拖板車的升降式車斗,造成我車體受損,但當下沒有拍照存證這樣該怎麼向對方求償責任呢?不過對方似乎知道有這件事情,因為我車子的車版被丟棄在草叢上。 此拖板車停放的位置在山區未畫有違規線的地方,而且還是下坡的方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6 21:30

您好,

 

1、事故當下若未報警處理,線可由現場監視器畫面或行車紀錄器釐清事故發生經過與肇事責任

 

2、將證據交由交通大隊進行交通事故判定,嗣後亦可再交由監理所進行事故鑑定釐清責任比例,再藉由調解方式進行協商後續賠償事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求償,應向拖板車車主來請求,可先循調解程序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車禍的話要記得去警局備案。

二、如果你當時沒有搜證的話事後要搜證會有一定的困難。

三、可以跟對方先談談看,如果以電話談的話記得錄音

四、搜集到證據後再來處理。

五、搜證上可以找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Cindy 105-04-26 14:28

各位律師

想請問一下我的信用卡並沒有遺失,但卻無緣無故被刷了一筆3****元

銀行方面該做的程序都處理好了(包括停卡換發以及爭議款聲明書)

主要是想詢問銀行已經調出明細知道這筆消費是在某店家刷卡的,也查到這間店家的電話跟地址,但報案時(我還特地去了消費地管轄的警局)警方說一定要等銀行調出原始的刷卡單單據才可以受理報案,但我疑惑的是這應該是涉及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刑事案件,警察是不是應該用公權力介入幫我去店家調閱刷卡單紀錄?我需要自己負舉證責任才能讓警方受理報案嗎?

另外就是我是否可自行到這間店家調閱刷卡單及訂購人資料?旅行社是否可用個資法的理由拒絕提供?若自行到店家調閱資料是否需要警方陪同證據才有正當性?

以上,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6 14:36

您好,

 

1、您還是可以堅持要報案立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2、旅行社不會提供您個資,您須報警後由警方去調取相關資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6 18:27

您好,除了透過向警方報案之管道外,亦可蒐集相關證據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6 23:50

您好,除了透過向警方報案之管道外,亦可蒐集相關證據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Una 105-04-26 13:56

律師您好:

很冒昧打擾您,因為發生以下的狀況,不知道目前該如何處理,想說可否向您做個詢問,想大概了解目前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進行求償

當事人A

僱主B

外包廣場C

設備商D

瓦斯安裝人員E

場地租借F

 

外包廠商C向F租借場地,作為一美食廣場並招商,而雇主B是一速食店,也進駐於外包廣場C,而A於受僱上班第三天,並受到瓦斯氣爆,而造成多處燒燙傷,時間快一年,也至台大醫院作勞動力減損評估24%,我們向BCDEF均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民事賠償,另檢方有公共危險罪,惟火場初步勘驗起火原因可能是瓦斯上的表出現問題,但BCDEF均以責任無法歸屬,拒絕我方提出的賠償要求。

目前我方所提出的要求為

台大醫院所作評估勞動力減損,以平均月薪3萬5,年齡28歲算,臺大醫院的減損評估為最保守的(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百分之二至五者,等級十三級,換算金額:1,998,608元,換算減損:23.07%),經詢問醫師得知:「因深度燒燙傷已確實造成傷害,縱然可透過時間及復健來讓影響程度慢慢減輕,但是2度燒燙傷面積原為16%,面積再怎麼減少也不可能變成沒有,所以這個等級是最為確定的!至於未將手指機能喪失列入減損評估當中是因為新光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到任何關於手指機能的問題,如有須要,建議提供復健的資料後再做一次勞動力減損評估。」(原就診為新光醫院) 精神損失60萬  將進一年治療,外觀仍因蟹足種,皮膚殘破,疤痕明顯,需長期著壓力衣..等 必要性美容 60萬 有詢問多間整形美容診所,評估關於蟹足腫,疤痕增後嚴重與疤痕色素沉澱..等

 

 

 

 

 

 

 

 

 

以上請求我們並非要各間賠償,我們只是基於長期醫療與勞動力減損部份,做出請求,BCDEF平均分攤並非造成太大負擔,但他們仍依責任比例歸屬未定,拒絕和解:

想請教律師

 

 

1.關於我們所列出之要求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2.其中場地租借F願意提出善意與我們私下和解,但雇主委任律師並不允許,表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我們是否可就其中願意和解廠商做私下和解

 

3.僱主方曾連薪資補償都不願意負擔,

且再調解的過程中,明確表明,不會再出任何錢來負擔我們的請求賠償,他們主張以有負擔我們的薪資,他們並無責任對於我們提出的要求再做賠償,想請問僱主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是否有什麼依據可以檢舉僱主?

僱主真的對於這樣的請求賠償不再有責任嘛?

4.萬一責任歸屬法院也無法判定是BCDEF誰的責任,是否到最後會變成求償無門,無人負責?

 

 

 

吳耀庭 (吳耀庭) 105-04-26 14:01
回覆 Una 的發言內容:

你好,以下針對你疑問,依序回覆:

1、在民法侵權行為的責任分配上,若你的敘述與事實相符,B、C、D、E、F等人,均應基於各種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2、事實上,若你私下與其中的某一對象和解,該對象應會要求你放棄對其之特定求償權利,便可能導致連帶負賠償責任之對象,少掉已和解並放棄求償權之該特定對象,因此,雇主律師才會要求你不能私自與其中某一對象先行和解

3、倘若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存在,且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時,則雇主不可拒絕給薪。

4、假設事實的確符合你所敘述之情況,則,你的擔心,應較不會於實務上發生,最終理當會有一位以上之應負侵權責任對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6 14:02

您好,

 

1、賠償金額除有單據之部分外,須視您實際所受之精神痛苦及永久傷害之狀況而定,並無一定標準認為合理或不合理。

 

2、若與部分廠商和解,須考慮到該廠商若為主要責任者,該和解可能會影響到未來您向其他連帶賠償人請求賠償之權益。

 

3、4、雇主未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而有違法之情事,向勞工局檢舉後自會有相關人員進行勞動環境檢查,後續可對所有相關廠商及雇主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oveacid 105-04-26 09:54

您好,我是學校單位,日前有7位學生下課時一齊玩鬼抓人遊戲,而其中有2人A和B在鬼去抓他們時發生推擠意外,A跌倒推到B且壓在B的身上,造成B的前門牙2顆撞到缺角。A的父母堅持要談賠償,要7位學生一齊負責。不是只有A推人有責位,一起玩的學生都有責任。我想請問的問題是,這個糾紛除了A和B之外,其他一齊玩的也要負責任嗎?

 您好,

要一起賠償就必須證明有因果關係,總不能一場籃球賽10位選手,1人受傷,另外9人都要賠償

最主要賠償者還是直接推擠的小朋友之法定代理人,如果要請求其餘小朋友法定代理賠償,必須有因果關係。

大概這方向去處理即可,建議可以先調解

夏夏 105-04-26 00:42

我當初騙了我的朋友,他是六合彩的下線,我又是他的下線,我的咖都是老人很敢下,一期20幾萬都有,相對風險也大,但因為之前我有幫人作保背負了龐大債務,借到地下的朋友的都有!地下的在討債,我前前後後移了45萬的牌錢去還地下,自己本身也靠這個朋友借了有利息的15萬,所以全部欠60萬(但當初沒寫本票),前前後後我才還了3.8萬嫌慢,要我回去找家人談(因為我有躲他們後來是身邊的人被亂到我才出面),講了之後卻被家人趕出去,但因為只有一張15萬的本票45萬是牌帳,所以要找家人談之前他要我把本票寫一寫,要我寫了3張20萬,我當下也沒想這麼多,到家人回來家人問到底欠多少?債主說75萬,我傻眼?他說你寫3張20萬跟前面的那筆15萬的本票都在我這裡,啊不是75萬ㄋ?當下我超級無言……還3.8萬+15萬 ,被凹了快19萬……後來債主說他們去借有利息的來補,當然利息要算我頭上,於是接受了朋友(債主)的安排去做酒店(要脫的),剛開始很不能接受,但後來酒店的一個主管很幫我,我也就放手去做了!但我的型在酒店不好報臺,保薪一直降   債主又開始嫌賺不到錢,於是債主要把我送去半套或全套,那時候突然跟我說,上面在對帳時發現少一筆15萬的牌錢,當下我快瘋了……他要我自己對帳,他們也有抓帳出來,我的筆記本跟手機資料早就不見了,我那對帳?我怎麼求證?,我想請問我有甚麼辦法逃離這個生活,被趕出來已經做了一個月……75萬竟然才還了2萬…他說要報警就報!要死一起死!他認識這個地區很多人,我躲也沒得躲!也怕他去亂我身邊的人,我到底該怎麼做?我好怕!我該怎麼做?我知道當初是我不對,但現在我有心要還?酒店要做了還不夠?真的要我下海去賺皮肉錢誰能救救我??其中我們雙方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及刑期?

你好:

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無前科紀錄,通常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賭債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是無效的,可以拒絕償還,訴訟上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及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借款部分,年息超過20%無法請求,你可以拒絕償還超過之利息,且可能會涉及重利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報警處理。 若逼你去脫衣陪酒或賣淫,會觸犯刑法第231條之1之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報警處理即可。

1、刑事方面

觸犯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1條之1,圖利強制使人與他人為性行為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民事方面

民法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賭債非債),民法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民法206條:取巧利益之禁止。

3、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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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小劉 105-04-25 20:45

各位律師晚安,您好:

一、只要在借據裡面,有提到擔保以及擔保人,經過其本人簽名同意後,擔保責任就成立了嗎?(還是需要另外的擔保書狀?)

二、可以在契約裡面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嗎?
 

三、對於借貸契約不是很會寫,請問哪邊有正式、正確範例可以參考?(擔心有漏寫導致最後借據無效)
 

雨軒 105-04-25 12:25

本人已滿20

工作大約四天而已大夜

只是個人因素和上班時間有所衝突

因為我很淺眠只是我回家之後 

早上睡覺很容易因為人的講話聲就醒來在也睡不著了...

幾天來睡不到六小時吧

跟副店長口頭約定盡量提前一個月講離職

只是我怕我撐不到一個月就撐不住了

這時候告知離職原因 就不去了 會有什麼責任嗎?

Jinson 105-04-24 17:55

請教律師,如果管委會發包工程給個人進行工程施作,因屬地下室裂柱問題,恐影響住戶安全。

某一委員以泥作經驗豐富請個人施作工程,要求施工者依其需求增加結構施作,但有監委提議需要土木或結構相關技師確認安全,監工的委員與主委僅提供切結書載明工程安全無虞,若發生問題由主委負一切責任

想請教律師們,若因該工程後續發生民刑事責任時,是否就真的只由主委承擔,其他委員不用?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8:16

您好,

 

1、該切結書之效力應僅限於委員間,是以如未來真的發生問題,全體住戶仍得向該屆之委員(行使同意之委員)請求損害賠償,甚至提起背信罪、業務過失傷害等告訴。

 

2、委員僅得嗣後依據該切結書向主委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4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監委已經提出要求,倘若沒有正當理由,日後發生糾紛管委會恐遭究責,確實可能會有民刑事責任

2、建議應該就本次事件提交管委會甚至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最好能夠留存書面資料,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24 14:56

我弟想買機車,但是家人不同意買給他,因為他未滿18,所以他不顧家人反對要請他同學或他同學父母幫他掛名買機車

請問他同學或他同學父母真的幫他掛名買機車需要負什麼相關責任嗎?

如果出事他同學或他同學父母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嗎?

或是有其他法律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4 16: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不會有刑事責任,但是倘若您的胞弟未領有駕照卻駕駛該車,則其本身及借名人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倘若發生車禍事故,該借名人也可能會一起涉犯過失傷害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7:11

您好,

 

1、同學之父母並非您弟弟之法定代理人,是以無權就您弟弟購買機車法律行為做同意之表示,該買機車法律行為仍屬效力未定。

 

2、若係將機車掛名於同學父母名下,則未來如有罰單、保險、或稅單等通知之繳納義務人都會是同學之父母,除此之外若您弟弟合法領有駕照,則同學父母並無其他法律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ak 105-04-23 19:08

小孩今年小四,在過馬路時,未依規定走斑馬線,導致對向來車(計程車)緊急煞車,計程車後方一台普通重型機車未保持距離煞車不及而撞上計程車,導致計程車後保桿稍微受損,機車車主也摔車擦傷, 計程車部分,我已與他達成和解且也全額賠償車損,至於機車車主擦傷部分他說他不追究,但車體損毀部分,我與計程車司機雙方自行協調,只要有人賠他機車車損即可, 請問各位律師大: 我與計程車機車三方的責任歸屬為何?? 各該怎賠償?? 雖說我已賠償計程車車主.但還是請問: 計程車損傷部分我該全額負責賠償嗎? 而機車損傷部分我也該全額負責賠償嗎?  懇請各位律師大幫忙協助回答,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3 19:43

您好,

 

1、計程車機車均可能有超速或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行為。

 

2、但本件最主要之過失責任仍在您的小孩,是否要追究三方之過失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還需考慮所花費之時間成本是否划算,且須有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或目擊者才有辦法還原事發狀況釐清肇事責任比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ak 105-04-23 19:48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是有行車紀錄器,是我小孩責任沒問題,但計程部分是否只有我單方面負責,而機車車主沒責任??我可以要求機車車主共同負擔計程車車損賠償嗎??  機車車主可以向我提告嗎???

 

1、計程車機車均可能有超速或未保持安全 ... (恕刪)

 

yak 105-04-23 19:54
回覆 yak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外,機車車主受傷及車損部分,計程車也沒責任嗎??

yak 105-04-24 00:27

是有行車紀錄器,我小孩是主要問題,我也不逃避,只是請各位律師大能夠幫我解惑,我只想請問,計程車車損部份,只有我單方面要負責?机車車主未保持距離就撞到計程車,這樣他都不用負責?根據協辦的員警說因机車車主受傷了,所以他有杈向我或計程車提告,那是否如果我要求机車車主共同負擔計程車車損,他不願意,反而要向我提告,那我該如何?   另,机車車損部份,是否計程車車主也不用負???懇請各位律師大能幫我解惑了。感恩~

小傑 105-04-22 18:41

依本社區規約及裝潢管理辦法敘明:「嚴禁住戶於外牆私自加裝鐵窗、廣告物等」(以上於裝潢施工前均已轉發新住戶簽收閱覽,管委會顯已善盡告知責任)

甲住戶利用裝潢修繕時,於後陽台除加裝冷氣機外(社區已同意),另私自加裝冷氣機鐵框架,嚴重影響大樓外觀(社區第一位),管委會依規約決議,要求拆除。

甲住戶則以乙住戶也有加裝鐵框架為由,要求應併案處理,管委會則考量,乙住戶在88年社區成立時剛遷入時加裝,且此時管委會尚未成立,另94年區權會決議:92.12.31年以前加裝者,不適用現行規約,亦採個案處理,93.1.1後加裝者依現行規約辦理,應拆除,故管委會討論決議;乙住戶不追朔既往,甲住戶應請拆除,請問就此事件處理方式是否得宜,有違失之處,建請指導協處,謝謝。

 

熊熊 105-04-21 13:50

在裝修房子時進行地磚膠填縫處理,發現地磚膨共,後來請建商解釋,建商說因為他們的地磚鋪設工法是無背膠的黏貼方式,所以不適合施作地磚膠填縫處理。 

後來又去看買賣合約裡驗屋標準,上面居然註明「單磚四角黏著度有三角(含)黏著則視為合於標準」。

問過其他室內裝修設計師和地磚師傅,都說地磚要貼背膠才是正確工法才不會容易膨共,沒貼背膠是非常便宜的施工方式,說合約裡註明的那點擺明就是要準備膨共。

但建商非常堅持他們工法合法,也可以通過SGS檢驗,還怪我們不該不問他們就進行磚膠填縫處理,說因為是人為疏失不要負擔地磚保固責任了。

如果現在想讓建商重新施作地磚,請問應該要怎麼處理?地磚黏貼的工法或要不要背膠,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標準?可以提告嗎?

你好:

要看到買賣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要先釐清地磚膨共之原因為何,若係施作不實或施作時之瑕疵,可依買賣契約保固條款約定主張權利,或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在通知瑕疵後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但要注意民法第365條5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若是你自行施作導致地磚膨共,無法對建商主張權利。 是否何於通常之工法可以送結構技師公會等單位鑑定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1 14: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損失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提告,法將會要求原告舉證建商之施工部分是否確有瑕疵,需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建商之工法是否有差錯,鑑定費用相當昂貴,可能會超過您維修之費用,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訴訟耗費之長時間成本,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1 14: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損失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提告,法將會要求原告舉證建商之施工部分是否確有瑕疵,需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建商之工法是否有差錯,鑑定費用相當昂貴,可能會超過您維修之費用,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訴訟耗費之長時間成本,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1 14:53

您好,

 

1、可對建商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

 

2、於訴訟中,類此工程施工工法上之問題,可向法院聲請交由公正專業第三方進行鑑定,最終判決將主要依據鑑定結果來認定是否有瑕疵、是否符合業界標準。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也要看交屋到發現瑕疵的時間多久,若其他住戶也有此問題,建議聯合提告,對大家均較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bby 105-04-21 13:09

我目前租屋在外,但房東規定最短租期就是一年

原則上我是半年付一次租金,然後有給她兩個月的押金

 

租約是從7月開始到隔年7月  剛好滿一年

由於已經要升大四了,大四下學期就不想租了

但他硬性規定是一年,我可能只能租半年

如果要解約這半年,要負擔什麼責任嗎?

你好:

先審閱你與房東訂定之租賃契約是否有約定提前解約如何處理,通常會約定違約金(例如押金、1至2個月房租)。 若未約定房東可能會從押金扣抵提前解約之損失後,將預付之租金及剩餘押金返還給你,若有爭執,可以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租金押金
Lily 105-04-21 06:30

請問債務借款不還,拿去資金週轉,當時以債務人提供他兒子戶頭要求債權人匯款進去。

1.想要對債務人兒子提告-償還不當得利是否可行?

2.債務人兒子未成年,如提告後其父母是否需負監

代理連帶責任?謝謝律師釋疑

一、先位請求債務清償借款,備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二、不當得利無連帶可言。

三、證據的部分建議先與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彬 105-04-20 23:25

我於綠燈時就右側無車便右轉右轉後廳後方機車轉倒聲音,靠邊停車後前去觀看並協助將機車扶正,該名機車駕駛聲稱因為我右轉害她跌倒並由我報警到場處裡,該騎士要求我賠償,雙方車輛無擦撞,我亦於綠燈右轉,警察做完筆錄後要我們自行和解。我該負何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1 09: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右轉實有遵守號誌、並打方向燈變換車道等,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則並無肇事責任,反之,則會有肇事責任

2、倘若要和解要簽立和解書或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倘若不願意和解,則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依據您的說法尚無法判斷究竟是否要負責,因為可能涉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也可能是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可能兩者都有。如有疑問可以來電討論。

tony 105-04-20 18:58

您好,我想請問,在92年3月時因父親過世,因從小父母離異,從小由媽媽帶大,故父親過世時,因長年沒見面也無連絡,家裡四個小孩怕他外面有負債,故由大哥於92年5月去辦理拋棄繼承,當初都由大哥辦理,也有帶其它三個兄弟姐妹的拋棄繼承書一起辦理,但不知是不熟怎麼辦理還是當時承辦的人員也無告知清楚,只知目前法院的通知書只有大哥一人有辦理成功(受文者都只有大哥一個的),並無其它三人的,但附件裡有其它三人的拋棄繼承書(當初大哥至法院辦理時,承辦的請他填完所有資料及我們的資料,並有詢問對方,這樣我們四個小孩就算完成拋棄繼承對嗎?對方也說這樣就可以了,故我們可能不懂就以為這樣就完成了),所以以此情形我們其它三人都算未完成拋棄繼承,是 這樣嗎?

而目前父親有欠銀行的錢,現在銀行依我們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來向我們索討其父親的債務。後來我上網查詢相關法條,有查到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及1154條)98年6月10日後,全面改(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依我所查到的資料來看,照字面的意思,我們三人即使未辦理拋棄繼承,應該不用清償父親的欠債(這是我個人看完這些修文的感覺),還是並不是我說的這樣,一樣要還父親的欠債呢?

(後來有跑法院詢問新法民法第1148及1154條這些修文,被我資詢的對象好像並不是很了解,還要我拿資料給他看)

如真的還是要還父親的欠債,可否向債權銀行要求分期償還呢?或要求利息不算呢?

謝謝。

 

 

*謝謝沈律師,有至法院調資料,依我自已非專業的來看,應該是沒完全辦好拋棄繼承,雖附件有我們拋棄繼承書,但主頁的聲明人卻只有我大哥一人,謝謝。*

*謝謝呂律師,當時我們都已成年,就是怕父親有未知債務,才都委託大哥去辦,誰知最後應該只有他一個有辦理成功。所以我們還是可要求如同沈律帥說的:{仍可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19:18

是否全部完成拋棄繼承,應至法院調閱當初大哥辦理拋棄繼承的卷宗,查清文件就能確認。如果未合法拋棄繼承,仍可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0 20: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類問題涉及繼承法規修正為限定繼承責任制,若當時您們尚未成年,則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當初若沒有實際繼承到任何遺產的話,就不需要負清償責任。 但請注意,畢竟當初還是沒辦成繼承登記,您父親生前的債務人還是會循法律途徑項您們主張,到時候只能一一針對各債務人的請求去答辯、處置。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喬安 105-04-20 15:24

我離開前公司的行政櫃檯的工作,只是口頭告知離職,但沒有完成離職手續 前公司說我:已經違反前公司的相關規定,要我收到存證信函後,5天內回去辦理交接離職程序,否則對我保留"相關法律責任" 我該怎麼辦???我不想再回去看到那些欺負我的人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0 15: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妥適辦理離職手續,造成公司受有損害,確實可能遭求償

2、所謂的欺負是什麼?建議應該分開處理,回去辦理離職手續,追究所謂的欺負的責任

喬安 105-04-20 15:56

我因為生病不能繼續工作,提了離職但是前公司卻說:生病是你的個人問題,不關公司的事,公司就是要你繼續工作一週後,才能離職!

我想了解前公司所謂的"對我保留相關法律責任",是指我有什麼法律責任????????? 

sharon 105-04-20 09:03

我發生車禍,一台喜美98的車被撞毀,估價單是9萬多,我有受傷,腳擦傷,腦袋昏了兩週!!去交通隊申請肇事責任初判分析表是對方(後方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為主因,我方無肇事因素!!然後去開調解會說請對方賠償修車錢就好了,對方回說那台車這麼舊只要陪2萬五,我不能接受!後來委員建議請對方找一台類似的車子陪我們(因為對方是開當鋪和賣權利車的),給他們兩個月時間找車!!    可是在這在之前對方說過同樣的話已經一個月過去,也沒下文!!         我問題是,我上網看我那台車中古價格差不多8萬多,過程感覺委原都幫他們講話(我比較想要請他們直接賠償,自己去買車子,因為它們在這之前已經找很久了,交通上造成我很大不便),我想要直接提告!第一個問題想問我要等兩個月時間過去再去提告,還是可以直接提告,第二個問題,委員說上法院,法院判決賠給我的錢也差不多2萬5這個價錢,可是我上網看我的中古車價錢差不多也有8萬阿!想詢問最後法院是會如何判決,是我要上網去查我那台車的價錢嗎?然後舉證嗎?請協助我,謝謝

你好:

刑事上可以在6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罪。 民事上受傷部分可以請求醫療費用、往返醫院交通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車損部分要考慮折舊,依主計處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超過後零件部費只能請求10%,另可以請求交易價值之貶損,但要聲請鑑定。要在2年內請求,否則會罹於消滅時效。 詳細情形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sharon 105-04-20 09:41
律師謝謝你,所以你的意思是我的車子應該賠不了多少錢因為是98年的車,已過五年!!所以還是等他找車陪我比較好嘍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09:59

受傷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並請求醫藥費用,精神賠償等,這是很好的談判籌碼,如果自己一開始就貿然放棄談判籌碼,求償只會落居下風。

 您要在6個月內向對方提告刑事過失傷害,並以身體受傷之醫療費用、增加生活所需之相關費用、精神損害、車損等部分一併求償,始為正辦。倘若對方一再拖延,就沒有必要再談了,等提告再談為宜。如有疑問可以來電討論。

小蔡 105-04-19 22:14

律師你好

之前發生車禍原因:甲方因安全帽未戴牢導致掉落,後車乙方因注意到前方安全帽掉落而緊急剎車避免直接撞上(未與前車發生任何碰撞),丙方因注意到乙方緊急剎車閃避不及摔車後撞擊乙車後方,導致乙方左腳腓骨骨幹閉鎖性骨折、左腳腳踝挫傷。(在下是乙方)

然後車禍事故初判表的部分是註明甲方掉落安全帽導致影響行車安全,乙丙方皆為涉及駕駛失控。

傷勢部分只有乙方(就是本人)骨折,醫生評估需休養2周,副木固定患部4~6周,事隔三個月之後因復原情況緩慢,醫囑部分修改為宜休養兩個月。

目前因調解對方遲遲不肯提供個人資料,作為調解申請之用途,所以已經先行提出傷害告訴的部分。

想請教這個一般刑期大概會判刑多久?折合金額會是多少?

另外有一方有和解誠意,但當時警方是認為這部分由他自行製作筆錄再交由檢方認定有無責任,所以一併先行提告了,這部分也是要等調查庭?再告知檢方和解嗎?

註:目前出事至今只接到一封賴的慰問,之後即了無音訊,且和解部分認為道義上賠償1萬元即可。(其中發生更多莫名其妙的問題就不累訴)

你好:

檢察官起訴法院只能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通常會諭知得易科罰金,一天折算1000元,若被告跟你和解調解,會請你撤回告訴。 可以具狀撤回告訴,或等偵查庭時當庭向檢察官表示撤回告訴。 若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沈恆 (沈律師) 105-04-19 23:28

過失傷害罪最多只能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可易科罰金通常是一天折算1000元。這是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判決前都可和解撤回告訴,若無法達成和解,則可於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欣蕎 105-04-19 21:53

不好意思,我最近在網拍業遇到一個困難(我們是單純的網拍

 

就是前一陣子有幫了朋友管幫手群,

但我自己本身就是做網拍業,

小幫手在我的帶領之後都分分說要跟著我做網拍

不當朋友的小幫手了,

現在朋友來跟我說,他要讓我做不下去,

也表明如果小幫手要跟著我做,每個小幫手就要付給他28000,說是交學費。

 

我想請問這樣我有任何責任嗎,還有我到底該不該繳這筆錢?

麻煩各位了,因為很急??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9 22:14

您好,

 

若您與朋友間並無任何契約約定,且小幫手與朋友間也無契約約定之情形下,小幫手要到您這邊服務並無不可,您無須給付朋友任何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安琦 105-04-19 21:51

請教大律師:

我婆家大哥4/4遭車撞當場死亡,對方目前被警方以過失致死罪移送.

後事剛辦完.對方請人談和解.所提條件是用車子的保險理賠賠償(例第三人責任險).我們家屬目前不能接受.

請問:1.我們家屬要怎麼試算合理的賠償金額?大哥年僅50歲.月薪至少5.6萬

        2.為了預防對方脫產.我們家屬在調解這時.需要先提起民事求償嗎?

        3.我們家屬目前有意找專精這方面的律師.     感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9 22:19

您好,

 

1、以年薪5~6萬元而言,計算至退休年齡65歲,可請求這15年之工作薪資所得;另外加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2、可提起民事假扣押之程序,但須繳交假扣押標的價額之1/3擔保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可以請求醫療費用、喪葬費用薪資損害、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會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所受之精神上損害去衡量),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該第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若要避免脫產要先釋明原因聲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對方可能會主張與有過失,依過失相抵減免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5-04-19 23:35

大哥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精神賠償,按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酌定,另外若有人受大哥扶養,也可請求損害賠償保險部分可先領取,再從賠償金額扣除即可。若對方有脫產跡象,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8: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先蒐集對方可能脫產錄音,盡速委任律師撰擬書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ANNA 105-04-18 23:33
車禍事件經過: 家母騎車外出時,在停紅燈的車子靜止時候(已靜止約10秒)被後方機車衝撞(有監視器錄下),有擦傷並已至醫院就診,肇事者立刻轉頭騎走了,當下有記下車牌號碼提供給警察,事後於交通隊於做筆錄時說明該肇事車輛非登記於肇事者下,且肇事者為通緝犯,詢問員警該肇事車輛之聯絡資料,僅表示為個人隱私無法提供,而該通緝犯於事發後2日有至轄區派出所製作筆錄(無法確認是否為該案件),只能等抓到此通緝犯待檢察官起訴後直接上法院對佈公堂。而做完筆錄員警有詢問是否要提告肇事者,當下回覆要告,但做完筆錄僅拿到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問題1.肇事逃逸公訴罪,是否只要等抓到肇逃者即可等法院傳票出庭作證即可?,而車禍後僅會拿到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但單子上僅註記車牌號碼肇事人記載為不詳是正常的嗎?   問題2.肇禍車輛登記者為該通緝犯女兒名下(16歲),是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3.民事刑事責任是否還需要其他佐證提告資料,及需要自行至地院申告嗎?   問題4.該通緝犯曾至轄區派出所做筆錄,有疑問的是若為通緝筆錄當下為什麼不緝拿歸案,是否有其他流程或者是警察機關消極辦理   麻煩解答及提供解決方法,先謝謝您的協助

你好:

過失傷害部分才有告訴期間之問題,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告訴期間之問題,警察機關及檢察官會依法追訴犯罪。 若不知悉肇事之人為何人,登載並無問題。 要看女兒是否有故意、過失,若均係父親之行為,女兒並無任何共同侵權行為,就不用連帶賠償,反之,若女兒違反注意義務,可能會有過失,就要連帶賠償過失傷害要在知道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在知悉後2年內請求,自行斟酌是否提出訴訟通緝犯可以逮捕,至於是否緝拿歸案屬於檢察官之職權,若檢察官認為無羈押之必要,可以具保、限制住居,沒有強制羈押
卡特曼 105-04-18 22:39

會有刑法第356條之刑事責任:「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據以提出告訴,以此為壓力要求對方清償

(以上是律師說明)

1.對方被告很可能隱匿財產,但我有法院給的強制執行權利之下,藉故拒付或故意提領帳戶全部的錢~以達到侵犯原告求償的權益,但要告人總是要有證據,比如對方有工作卻推拖延遲本來該給付的金額,這些算是證據嗎?

2.那這些事情我要怎麼取得證據?(現在是雙方已經在法院調解成立後)

3.請問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23:59

損害債權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發現起六個月內提告。至於證據問題需就具體事實循線逐漸搜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9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9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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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820 105-04-18 13:03

你好我剛入社會的新鮮人,以為大品牌會有完整經營管理。

我進入ㄧ家某登山服飾做百貨業銷售。

一開始面試官,有說明幾點很重要的新人要盤點離職也要(為了釐清商品損失),第二是商品被偷要6折我們員工吸收。

之後去上班,我是在3/21上班發現賣場居然沒有監視器,每件衣服幾乎都上萬的沒有監視器(面試並沒有告知無監視器),因為面試官有說新人去就要盤點(我有問不是需要盤點嗎?),但他們用沒有盤點機器推脫,上次盤點時間是3/3號,3/4~3/20的庫存量我是完全不知道的,上班第二天跟我配班的小姐就從收銀機拿了1000元走,說有薪水在補進去。我整個傻眼。所以就覺得這工作不行,3/28就說離職的事情,在幫忙了一天3/29做完就離開了。但離職單是面試官說幫我代簽的,在離開前我完全沒有盤到點,在上班期間面試官有說4/1~4/5號來盤點。但我離職後都沒有消息,直到昨天過了快三個禮拜跟我說,5/2號來盤點,新人報到,要我過去釐清商品責任損失。 我問了如何釐清是在我上班時間不見商品的,負責人說如真有盤差需切割時間點,這需要確切資料出來她才能判斷..四月的貨物我不用負責的答案。沒有監視器如何知道貨物什麼時候遺失的,ㄧ開始沒有讓我盤點現在要我回去負責。時間也拉太長了。她們說是例行公事,我ㄧ定要去嗎 ?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沒有回去盤點的義務,倘若公司認為您涉嫌侵占,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不是要我方證明與我方無涉。

2、可以回去盤點,但是必須小心對方可能趁機蒐證。 

米果 105-04-18 01:10
您好 41在白線內部已經熄火停車 有往後看到第一台單車,沒有看到第二台單車 第一台單車騎過去時,沒想到第二台車連在後面 車速很快,也反應不及因此撞上,對方夜間無開燈 當下叫了救護車 警察也有來 也有去醫院探望,當天還開車載對方回家 對方是腳皮肉傷 縫兩針 骨頭沒有事情 醫療費用跟新的單車都可以負責 4/1-4/15有持續關心對方,並想要協調 4/17晚上對方是學生,說在實習,所有工作費需要我們負責上萬元 請問該去調解會?還是摸摸鼻子呢,因為我覺得雙方真的都有責任 想要諮詢一下,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8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還是先取得初步判定表,釐清肇事責任之後,並且請對方提出相關單據、工作收入證明,然後至少向調解委會聲請調解或是委請律師協助和解,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

2、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則建議您正式委託律師協助答辯。

阿威 105-04-17 22:06

我上週行經無號誌的十字路口

四邊皆沒有號誌,但四邊都有

停字標誌,但我開車開很快,

快到巷口時,看到有左方機車

騎到一半了,但我煞車不及,

正確撞擊到時,

感覺他應該已經過3分之2,

車頭有稍偏右側

車損左側保桿裂開,被撞的是排

氣管破了,

筆錄時我是說雙方都直行車,我是

緊張才偏右。

對方受傷還車損開價1萬8,說可以讓我

自己牽去自己的車行修,

但我不想付給他,因為我知道

路權是贏的,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看了網路

些案例也是右方贏,所以我不想付

,現在反而想向他求償保險桿的

費用,現在對方生氣說要調肇事責任

鑑定,我應該是不會輸吧,求償

到吧 ?

沈恆 (沈律師) 105-04-17 22:21

路權優先不代表完全不用負責,依您所述開太快看到後煞車不及撞上,可能就會被認定有過失,應依過失比例負賠償責任,若對方受傷提告,也會有刑事過失傷害刑責。

阿威 105-04-17 22:4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路權優先不代表完全不用負責,依您所述開太快看到後煞車不及撞上,可能就會被認定有過失,應依過失比 ... (恕刪)

目前我就只是比較擔心過失傷害

 

車速部份,沒煞車痕,

現場巷口監視器剛好壞掉,

當下我說我行車記錄器沒插電,

警察就沒要了,但是對方後面

有車子有錄到撞擊畫面,但離很遠,

我看是影響不大,

因為路權關係,

我想我肇事比例應該比較少,

網路案例是3成?

我找原廠估保桿要16000,

如果依比例這樣我應該還是賺吧?

蔣少 105-04-17 04:38

我的朋友自撞橋墩摔車,然後後方來車再撞上他導致他受到2度傷害。但對方卻在警方的談話紀錄裡說閃過前方自撞的機車,而自撞的機車滑行過來撞上對方。導致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無法分析,這樣該怎麼算肇事責任?

現在我朋友他們沒辦法成功和解所以我朋友要提告過失傷害,這樣會成立嗎?我知道我朋友自撞摔車所受到的傷不能算在對方頭上,但如果真的有撞上了,是否2次受傷的部分能否成立過失傷害?

對方的母親一直認為我們做的談話紀錄是偽造文書還有毀謗侮辱,說也要告我朋友偽造文書毀謗侮辱,這樣會成立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17 06:20

可先申請鑑定以確認對方是否有過失,對方有過失才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也才能請對方依過失比例賠償損失。在筆錄中陳述的事實不會構成偽造文書,是否構成誹謗侮辱,則應依具體內容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Jinson 105-04-16 23:15

各位律師們好:

我是社區監委,大樓地下室因主柱有破裂需要進行補強工程,該案簽呈經所有委員簽名,簽呈上我表示「請確認工程進行方式後必須能確認大樓安全(如付費請土木技師背書)及保固」,但主委僅簽名,總幹事即將工程發包,施工者後來請款,因只有一張報價單(含簡單的施作項目)跟一張請款單據,上面只有一個人(施作人)簽名,被我退回(我認為需要有工程行大小章,且並未對我所陳述的意見作任何處理)。後來總幹事只再附上一紙說明,上面寫經某委員(自稱土作經驗幾十年)監工確認安全無虞的簽名,後來我遇該委員,他說是由他規劃處理方式,請施工者處理的,想請問:

1. 如因該柱問題產生公共危險意外時,需負責任的是否為全部委員?

2. 該工程費用雖與實際施工費用差不多,但安全部份無專業認定,僅委員簽名說明安全,我(監委身分)不想蓋章給予領款可以嗎?

3. 施工發包承作者非工程行僅為個人,是否合法?若合法核銷單據是否有其簽名及請款項目即可?

以上謝謝熱心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承包廠商出具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之結構安明書,以確認施工結構符合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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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原則上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對於公用部分有修繕義務,若對於選任工程行或是監工、驗收有過失致發生損害致人死傷,還是有可能要由管理委員負擔民刑事責任。 要看規約如何規定,若監委有權停止撥款程序,並無任何問題。 工程行或個人並無問題,重點是有無修繕之專業及能力,以及是否確實施工修繕,工程是否達到標準。若係個人,只要其親自簽名便無問題。
Jinson 105-04-24 17:41

請教律師,如果管委會發包工程施作,請款資料監委財委及主委均用印核銷,監工的委員與主委也提供切結書載明工程安全由主委負一切責任,若因該工程後續發生民刑事責任時,就真的只由主委承擔,其他委員不用?謝謝。

samuel 105-04-16 13:00

各位大大好!
小弟親人因騎車發生車禍骨折住院!
要詢問各位
(1)賠償金是否不合理?
(2)是否有理賠專員可提建議?
(3)如上法院可獲的的金額?勝算?
(4)肇事責任?

(A)傷勢如下:
1. 骨盆腔 右骨盆上恥股枝 > 骨折
2. 骨盆腔 右座恥骨枝 > 骨折
3. 右大腿內縮
4. 多處擦傷

(B)事故說明: (甲=汽車, 乙=機車)
汽車行駛到紅燈號誌路口,紅燈撞上綠燈直行機車

(C)賠償項目
1.醫藥費 86831 (有收據)
2.看護費 2200*140=308000 (醫院診斷書有記載住院50天,出院後3個月內需用助行器)
3.收入損失 20008*12=240096 (有勞保投保證明 & 在職證明)
4.機車 80000 (剛買3個月內,目前是要求賠一台同款的)
5.學費 15000 (已辦休學,只退回2/3有收據) 
6.精神賠償 400000 (住院期間經歷3次手術,每道手術傷口都達10cm)
**總金額1129927**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肇事責任的部分,建議可以先送鑑定,屆時過失責任會更清楚。

2、賠償金的部分,倘若有相關單據、診斷證明書即可請求。

3、倘若金額蠻高的,建議您還是委請律師協助訴訟才能保障權益。

105-04-16 07:40
在路上我弟騎機車, 結果有一個開汽車突然硬闖出來, 他撞到我弟了, 我弟還沒有駕照, 結果他們報警了,說他們有保險, 對方汽車保險桿損掉了,我弟的機車多處擦傷損害 鏡子也破了,我弟人似乎沒什麼大礙只說屁股痛 ,請問責任歸就於誰? 是誰的錯呢?誰該賠償誰的損失?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09:10

責任歸屬警方會依據現場圖,照片或錄影等資料判斷,可先參考初判表,如果有爭執,再申請鑑定。依您所述對方應有過失,可先去驗傷,並請求對方依過失比例賠償損失,若無法和解,可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二年內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如果您弟弟也有過失,一樣需依過失比例賠償對方車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51

您好,警方之初判表還是會就個案去判斷肇事責任歸屬。

花花 105-04-15 14:57

您好..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未婚生女且雙方已至戶政辦理認領程序,監護為母,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生父於小孩3個月後便離開,這期間小孩全是由母照顧扶養。請問..

1.未來小孩戶籍記事上呈現生父資訊有可能變更或銷塗嗎? 如果女方再婚丈夫能在認領小孩成為法定名義上的父親嗎? 是未來小孩身分證上的父親。謝謝。

2.女方願意自行照顧小孩,不要求生父盡扶養義務,雖然生父確有扶養探視權利,但生父目前不知身何處,女方為確保未來小孩生活教育正常,能否擬定契約或切結保護未來可能衍生的問題? 女方期望與生父切割釐清,重新生活。如:扶養問題(子女扶養權或生父老年要求子女扶養).探視權.子女責任.放棄財產等問題。謝謝。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提點建議。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15:26

生父認領是無法推翻的,且父女間權利義務關係也不是切結書可以改變的。女方將來若與他人結婚,可考慮由丈夫收養女兒,則生父與女兒的親子關係才會停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5 16: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至多只能透過他人收養的程序才能斷絕親子關係

2、倘若生父無扶養,且情節重大,可以打確認無扶養義務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16: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生父若認領親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因此就會產生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在小孩未成年之前,雙方當然是可以協議監護權應如何行使、會面交往權的內容等,但生父與小孩的身分關係仍在,未來生父仍有權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用,這此權利並不因協議而有效。

2. 若要讓小孩與生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只有讓小孩經他人收養才能可以達到此效果,但收養要成立,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原則上也要經生父同意,在例外情況下才不需要。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46

您好,

 

法律上並無法取消生父之註記,未來如欲由再婚配偶收養,需得生父同意。

 

探視權扶養等這些生父可主張之權利,縱使事前先行拋棄,未來也可能被認為這種拋棄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花花 105-04-15 21:07

在此非常謝謝各位律師的解釋及建議。

能否再請問各位律師們…中間提起女方再婚後,而後現任丈夫欲領養子女需要生父同意,但生父不知去向,無法取得是否同意之,能否有其他方式能順利領養?

再次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在辦理認養程序,請求法院發文調取生父戶籍資料,進而傳喚生父出庭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例外情形可以參考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之規定。

pop 105-04-15 10:43

大約一個月前剛過十字路口時橫向車道剛轉綠燈前就有一部機車提早衝出來

那時我機車剛要過一半

他因為衝太快在我車尾部分急煞導致他自己停止後原地摔倒

車尾則是覺得有點抖但沒被撞到的感覺

然後就趕著去上班了

結果今天才收到警局的通知書

內容是肇事逃逸調查(第一次)

想請問這樣我有刑事責任嗎?

接下來該怎麼辦?要先去調閱監視器自己看嗎?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4-15 11:16
回覆 pop 的發言內容:

大約一個月前剛過十字路口時橫向車道剛轉綠燈前就有一部機車提早衝出來

那時我機車 ... (恕刪)

接下來應該警局偵查程序會傳喚您過去做筆錄 並且做成事故勘驗報告書等 有的話也會調閱監視器畫面。另要跟您提醒肇事逃逸目前實務見解認定上甚寬,亦即非因過失而肇事仍應留在現場,所以本件成罪可能性不低,且本條法定最低刑度在1年以上,不算輕,建議協尋專業律師釐清事實及法律關係,及早定訴訟策略爭取有利情勢,切莫輕忽

你好:

若有致人死傷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不管你對於車禍事故是否具有過失。 警察機關路口監視器影像只保存2個月,可以請員警趕快去調閱,以免遭覆蓋。 可以與告訴人和解調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認罪後可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或向法院求情請求給予緩刑

您好:

建議先請求警察將錄影畫面留存、於看過錄影畫面後、再決定為和解、或是為無罪答辯。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5 23:42

您好,若有致人死傷,確實有可能會有肇事逃逸之問題,建議與被害人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5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警察局接受詢問時,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並事前討論,避免自己未做準備,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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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4-16 01:32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阿榮 105-04-15 05:09
事情有點複雜 租車人A 未滿20歲有駕照 借車人B 20歲無照 肇事人C 20歲有駕照 B請A幫他租車 因為B無照不能租 後來B找C出去 B開車載C到三峽的山上玩 後來B累了叫C開 車速不快 沒多久因為閃大石頭失控擦撞山壁 然後衝到對向山坡撞到樹卡住 因為當下不知道怎麼辦 地方又偏僻 所以請附近住戶幫忙把車拉出來 沒報警因為拉出來還能開 但有拍下當時照片 後面告知車行撞車 C也因為是他開的 牽了租車單子上的保證人 也押機車在車行也牽一張租車機車的單子 後面車行告知原廠修車31萬加營損6萬折舊3萬共40萬 營損是算車修一個月所以6萬 沒付清前他不能修車 意思是一個月內要付清 不然他沒辦法修車 一個月後以每天2000元計算到付清 後面跟他協調 車行說原廠開的價不能殺 給我們殺營損跟折舊各一萬剩38萬前提是要在ㄧ個月內付清在牽一張切結書 內容是 本人C因撞車須賠償車行38萬幾月幾日前付清否則C願已五十萬達成和解願承擔ㄧ切法律責任 會簽是因為前面說的沒付不能修每天要付2000元營損付到我繳清 所以乾脆牽50萬和解 前面也有借錢但湊不到38萬 所以沒借錢再去車行協調希望能歸還機車才能工作 之後每個月看要還多少 車行說我們說好時間又拖現在要回機車那就不用談 錢也不用賠 意思是要提告 剛好看到撞倒的那台車修好了 不是說沒付不能修 怕每天2000元都付不出來才牽和解書的 Q1 ABC各要付什麼責任? Q2 自撞後有拍照 後面問車行說沒保險 怎麼知道車行到底有沒有保險? Q3 因為車行說沒付錢他不能修車 後面有修好了但不知道是否原廠? 如果是副廠那是要照他開的原廠價賠還是副廠價賠? 當初說沒付不能修結果現在修好 ? Q4 C有想要處理不想扯到A 有切結書A還會扯到官司嗎?
105-04-14 21:11

律師您好

租借廠房已10多年,每年都有提到2扇鐵門已經10幾年老舊有異聲,房東都無派人修繕及保養不理不睬。前日一扇鐵門掉落砸毀自家停靠在旁邊的車輛。請問砸毀的車輛是由誰負擔賠償責任房東還說鐵門修繕要各出一半,這樣合理嗎??
今日以換新掉落鐵門但另一扇並無換新,如果再次掉落的話傷及人或車輛,房東也是含糊帶過等事情發生在說,請問租約上要如何註明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麻煩各位給建議及解答,在此感謝!

你好: 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3條、第429條規定定有明文。 若出租人未履行修繕義務導致承租人因此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惟承租人若有過失出租人可能會主張承租人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若是正常使用之耗損,修繕費用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原則上依民法規定主張即可,租賃契約亦可參考民法規定修改。
雯雯 105-04-14 16:10

起因:

因為假造照片,我方拒絕退貨,後又因買家於非購買商品散布留言,平台無法刪除留言,致使任何人進入商品皆可看到毀謗言語,數量50以上

買家留言:『賣瑕疵品又不負責任的賣家,負評40幾個要買他的商品請注意喔!』

 

事後我方同意七天內條款退款,但告知買家必須為自己非購買商品每筆留言做立即道歉。買家不從,警局提告毀謗案,又再度惡意留言。


詢問過消保官,消保法與毀謗案件是否會有前因後果而不判,消保官告知兩者法條並不衝突,我方明確告知該商品可以依照當初取件日期,若毀謗告訴進行中,不限時間日期同意退款,即使延長至一年仍可退款。我方告知買家同意退款條件,買家必須在每筆非購買商品,立即道歉,才同意退款。

 

消保官告知並無違法疑慮,但又因我方平台裁判權限制,已申訴按下平台功能:"我方同意退款,但還尚未收到商品",該申訴可能因為平台自身時間到期而退款,平台告知若退款可主張侵占

 

懇求律師告知,第三方介入退款給買家,是否能以侵占方向提告?

消保官所告訴自己的認知,是否正確?(因為溝通中對方可能是接洽非消保官)

毀謗罪是否成立?

感謝律師您耐心看完,懇求律師請您抽空回覆,謝謝。

你好:

退款是平台機制,對方收到退款後,若經你催告後經過相當時間仍拒絕返還商品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構成侵占罪,但大部分會被認定為民事糾紛消保官並沒有說錯,單就平台退款機制而言,就商品部分不會構成侵占罪,要在你催告後仍拒絕返還才會構成,單純只是認知不同。 誹謗罪要看具體情形認定,對方可能會主張刑法第311條規定善意發表言論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