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存證信函,建議您可完全不予理會,不要再為任何回復,避免對方做為證據使用,目前您應先積極蒐證,以備訴訟時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金損害賠償;為仍建議您以協調方式解決,避免提起訴訟耗費時間冗長,亦須支付律師委任費用及土木技師鑑定估價費用,不見得划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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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日前和老公去看一間房子,經由房仲帶我們去看,對於屋況部分,房仲並非完全掌握,由於是第一次看房,不是很了解其中作業問題,在房仲誘導之下,簽下"買方要約書",並無支付任何費用,是我簽我老公的名字,並非他本人簽名.
很快地房仲通知賣方要賣我們,我們覺得也太順利了?心生懷疑,房仲說要約買方來現場簽約,我們心想見到屋主,問詳細也較心安,結果發現與屋況竟與房仲說的不同,所以我們不想買了,覺得房仲有隱匿的感覺,事後房仲要求我們要退答應購買房屋全額的3%違約金,經協商後,房仲說只要賠6萬,講到最後賠3萬,但房仲又要求我們要簽"和解書",我們覺得怪怪的,不想簽,房仲還叫一名好像混混來叫我們簽(皆有錄影),最後我們終究不妥協,現在屋主寄"存證信函叫我們賠3%違約金.
想問的是
1.這份要約書成立嗎?不是我老公親簽,而且在我們手上這一聯並沒有買方簽名
2.如果告上法院,我們勝算大嗎?因為其中的暇庛很多,可以舉證出來嗎?我該如何做比較好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先對房仲之相關言論行為錄音錄影蒐證,以備日後房仲對您提告時,可做為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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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也應確認瑕疵之程度,若重大則可以解約,但一般而言大多是以減少價金為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瑕疵不嚴重,不建議提起訴訟請求之,相關訴訟律師委任費用及鑑定費用均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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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條例是[簽署人保證於正式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XX區從事或任職與債權人公司相似之競爭行為或其他和債權人公司利益衝突之行為.]
但當初如果不簽我就無法上班,也沒有給我一份合約留底,也沒有離職時告知,還有告訴我說離職前一個月的薪水直接全額扣除,然後離職就收到存證信函和法院支付命令,現在再等調解,但我一個人要與一個公司對抗,完全沒有頭緒該準備什麼該注意什麼,而且當初他們寄存證函的時候是寄到我居住地,而要到法院調解的單子卻是寄到戶籍地,但他們明知戶籍地沒有人住,這樣是否故意?
我在原公司只是一名普通的房仲業務員,任職也只有三個月,更不可能有什麼商業機密損害到他們,且在我離職後接連兩個人離職,很明顯公司制度就是有問題,當初看到想離職的人一直被死命地叫回公司,變相等於不讓你離職,而我離職就被告!
請求專業的您能告訴我調解時應該準備什麼東西去對自己比較有保障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先不用理會他
因為要不要給是法院判斷
而一般來說這類條款
到法院不一定會被認定有效的
縱使有效也可以減少違約金
無效理由很多
包含合理性以及你的職務高低等等都是判斷標準
所以你不用擔心
不需要理會他的存證信函
讓他去告
法院可能根本不會判給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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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我有三個問題需要法律諮詢
1. 我父親在102年時 , 接受林姓房仲建議 , 購買一棟位於蘆洲區三民路的公寓4樓 , 而後林姓房仲又向父親請求販賣三民路公寓4樓 , 轉投資一間位於蘆洲區民族路的店面 , 並以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為由 , 向父親索取一筆斡旋金約新台幣100萬元整 , 且父親在林姓房仲人格保證下 , 互相並無簽訂任何委任契約 , 而後因為買賣價格無法成交 , 通常斡旋金常會有3到5天的斡旋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無問題,但林姓房仲確遲遲未歸還斡旋金 , 並且將自己的存摺與印章 , 交付給予我的父親 , 讓他去提領 , 但是存摺內有當初父親匯款的100萬元紀錄 , 次日後父親要去提領林姓房仲存摺內的100萬元時 , 銀行確告知存摺以經辦理遺失 , 存摺內裡的100萬元也已經被領走了 , 至電給林姓房仲後 , 他聲稱自己手頭無錢 , 並簽下一張新台幣80萬元本票給我父親 , 至今卻仍無法兌現
2. 同民國102年初 , 父親委任林姓房仲負責位於蘆洲區三民路的公寓4樓之室內裝修 , 前後裝修費約索取新台幣60萬元左右以及建築師事務所簽證費用約新台幣8萬元整 , 竣工後陸續接到工程局投訴非法室內裝修之書面規勸 , 並於民國102年10月4日 , 103年5月12日 , 103年12月30日 , 合計共開出三張罰鍰 , 民國102年10月4日開出第一張罰鍰後 , 父親委任林姓房仲出面處理 , 林姓房仲答應出面處理卻仍遲遲未有消息 , 導致後續陸續被工程局開罰約新台幣20萬元之罰鍰 , 並謊稱已向工程局申請合格室內裝修證明 , 本人實際前往工程局確認後 , 發現卻與事實不符
3. 同民國102年中 , 父親委任林姓房仲負責位於蘆洲區三民路的公寓4樓之房屋出租 , 父親在林姓房仲再次人格保證下 , 雙方互相並無簽訂任何委任契約 , 將房屋出租102 – 104 年 4月間 , 並無交付任何房租給屋主 , 林姓房仲且在無告知屋主的情況下 , 無簽訂契約並擅自讓自己的女兒入住 , 約半年之久 , 直至104年3月屋主發現 , 並告知驅離 , 要求林姓房仲支付房租 , 林姓房仲仍聲稱自己手頭無錢為由 , 不肯交還代收的房租給屋主 , 並擅自扣留其他退租房客的訂金 , 約3萬元 , 至今仍無退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先生目前婚後財產尚未處理好,不建議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目前應先針對太太移轉先生存款之一事,可能有刑事偽造文書之疑義,可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亦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太太支付扶養費、醫藥費及履行同居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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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買方到底是為何人及其他人有無代理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斡旋金已轉成訂金,您拒絕買賣契約,即有違約沒收訂金之疑義,惟您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亦可嘗試主張您與仲介之斡旋金契約尚未成立之;不建議掛失支票,恐有刑事誣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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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子若被假扣押,您將無法完成履約程序,可能有違約損害賠償之問題,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或供擔保啟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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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起因:
小弟透過代銷買了一間房子 房仲費18萬,結果蓋起來和合約書所簽訂的坪數不同,最後發現是因為有二次施工被檢舉所以二工的地方被報拆,所以103年9月和建商解約。
2.施工圖原本應該是二工的部分也沒有用虛線表示全是用實線畫好
3.沒有簽屬任何的二工同意書
4.手上有一份解約後建商給小弟的房仲物件調查表,可以確定房仲代銷知道有二工的問題
5.當初在簽約時房仲代銷也沒有提供任何的屋況說明書(不動產調查書)給小弟看和簽名
小弟和代銷在北市消保官調解房屋瑕疵請求返還仲介費,最後調解失敗需要上法院訴訟。
小弟房屋是在101年7月和代銷購買預售屋,103年9月因有瑕疵所以在消保官提起調解,104年1月調解失敗。
請問
1.小弟要依民法第359條提起因物有瑕疵所以請求仲介費減少價金可行嗎?仲介費要的回來嗎?
2.依民法第365條,照前面所敘述的時間點,請問有超過請求時效6個月嗎?
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限期請求賣方與您協調解決,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可請求減少價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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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小弟買了一間房子是預售屋,結果蓋起來和合約書所簽訂的坪數不同,最後發現是因為有二次施工被檢舉所以二工的地方被報拆,所以前些日子和建商解約,現在小弟想要和房仲代銷要回當初介紹這間房子的服務費。
2.施工圖原本應該是二工的部分也沒有用虛線表示全是用實線畫好
3.沒有簽屬任何的二工同意書
4.手上有一份解約後建商給小弟的房仲物件調查表,可以確定房仲代銷知道有二工的問題
5.當初在簽約時房仲代銷也沒有提供任何的屋況說明書(不動產調查書)給小弟看和簽名
請問
1.我需要舉證房屋代銷,介紹我房屋前就知道有二工的問題故意不告知嗎?
2.代銷可以用他不清楚預售屋有二工來脫罪嗎?
3.我是否可以用不當得利來要回服務費?還是有更好的法條?
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您無解除契約之事由,欲主張解除契約,不甚容易,惟可主張提供因測量問題之相關證據資料,若無,似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對方說明為測量之錄音,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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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建商及代銷發存證信函,說明瑕疵存在,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主要仍應視您與建商之合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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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對永慶房屋請求損害賠償,蓋您目前非與永慶房屋購買之;又槍擊案非發生於您購買之專有部分內,無法以此作為解約事由,若無其他解約事由,您執意解約,您的定金將被沒收,頂多請求酌減,您應加以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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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階段確實應循訴訟途徑來解決,才能進一步解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近期購買了中古公寓,成交後一個月後進行裝修拆除後,發現之前被包覆裝修遮蔽物內樑之鋼筋鏽斷,立即拍照存證與通知仲介,仲介公司立即找來結構技師與賣方會勘。估價完成後仲介公司與賣方各出負擔一半費用,並出示協議書要我方驗收完成後,‘’買方對於本買賣標的之房屋屋況全部,不得再向賣方或房仲公司提出任何主張‘’。
對協議書上上述點要求買方,是否有瑕疵與不公平?若買方提出:一,買方要求修繕完成後,結構技師提供結構安全無虞證明給買方。二,買方可否保留法律追溯權,當非人力或強力地震而再次導致修繕部份龜裂或崩裂,賣方需付賠償損失責任並修繕完成。三,像這種賣方與房仲公司有處理與修繕的狀況下,可否要求減少當初購屋價金,畢竟這是樑鏽斷,雖然非惡意掩飾。
如果我當的上述三點要求都是合法合理,文字敘述上該如何修改呢?是否可以直接在協議書上直接刪除不同意點,並註記我方上述要求呢?感恩您抽空解惑與協助! 功德無量!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經手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您不同意之部分刪除,並註記上您的要求,若雙方無法協調,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您相關損害,又若鋼筋有鏽斷之情形,亦可請求賣方作鑑定是否有氯離子過高之瑕疵情形存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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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視您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對買賣標的物之描述為何,及仲介對該標的之描述,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後,再委任律師考慮是否對其提出刑事詐欺及背信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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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請律師幫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無相關證照,可向地政局申訴,惟此僅為行政處罰,不影響契約之效力,契約有效或無效,仍須就契約實質探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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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仲介費為仲介可向賣方及買方請求,您是否應負但仲介費,應視您有無與仲介間簽訂委任契約,若有簽訂委任契約,成立委任關係,即須給付仲介服務報酬,與建商無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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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因:我買下權狀兩樓(三樓增建)的老屋,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後,當晚由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牆壁為4吋牆非正常8寸之厚度,且眼見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且勿任意鑽洞釘釘子!」。(等於此屋三樓增建上面為鐵皮加蓋,左右兩側僅有鋼樑支架,皆無牆壁); 我方與仲介及賣方多次協調未果。
現況:
我方存證信函:因契約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請返還已繳價款30萬。(並於消保會申訴)
賣方存證信函:原欲售350萬,因房仲酌商給年輕人買房機會及整修需要而減價為325萬,而鄰居之牆壁非屬共同壁,基於安全考量不要任意釘釘子以免發生危險,且買方亦已同意上述之處理;倘第二期款逾期,將沒收已繳價款30萬做為違約賠償,不另為解除契約之意思。
仲介公司回函給消保官:於簽訂契約前買方已知悉三樓牆壁部分屬於隔壁鄰居,並非共同壁使用,且於簽約時已額外補助25萬做為本物件整修費用。
請問:
1.賣方與仲介的回函內皆有多處與事實不符:三樓牆壁為簽約後我才由鄰居口中得知,且賣方原欲售350萬後成交為325萬之間的價差25萬為房價之議價 (難道有人買房不議價?! 賣方隨意開價就買?! ),不是回函所說額外補助整修之費用。請問對此不實指控,我能依照什麼法條來捍衛自己?
2.在簽約後,仲介才將"現況說明書"給我簽收,但現在我才發現有與實情不符之處,請問這樣我能告對方違造文書嗎?
3.現況說明書內容:"有無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方式"與"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請問此兩項對於此屋三樓牆壁情形是否適用? 因為對方皆寫"否"。
4.對於此屋三樓牆壁情形:我說是共壁,賣方與仲介堅持非共壁;我問是占用? 賣方與仲介說鄰居牆磚是堆疊在鄰居自己的界址內,再堅持此非占用;我說這算占用鄰居牆面吧! 賣方與仲介卻說只是借用而已,鄰居又不可能會拆。請問這牆壁到底是什麼?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非常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就您主張對您有利之部分,確實需負舉證之責任,所以此部分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最近為了上班方便簽了一間老大廈小套房,天花板有漏水,購買時房仲(兩大之一)有告知,且房仲有找認識的水電師傅看過,說明本間該處是沒有加裝管線的,到樓上看(樓上租客讓他進去)說問題是樓上(漏水相對位置樓上剛好有加裝冷熱水管至陽台,原屋設計該位置是沒有的管線的)且加裝木地板釘到管路,樓上連接地板的牆面也一大片潮濕掉漆。
因為蠻喜歡這間地點所以最初是希望以特約方式與賣方協議處理完後才交屋,業務告知賣方無處理意願但有折讓空間堅持不願簽特約,加上業務舌燦蓮花(一定協助處理、已找到問題修不用幾天 等等),也大概查了一下樓上樓下漏水這類的問題樓下勝訴高,後來便談價後簽了合約已知漏水依現況承受。
簽約後房仲先進行聯繫樓上屋主(以下稱A先生),A先生告知自己本身是做裝潢的會再請他認識的師傅來看,後來A先生帶了師傅來看,我本人因有事沒有到場,房仲一開始有到場但沒等到結果就有事先離開。後來A先生告知以加壓馬達的方式測試了冷熱水管,皆沒有問題,因為他連結地板的牆面也有掉漆,說懷疑是他隔壁滲漏過來,請我與他的隔壁確認,後來聯繫到他隔壁B小姐(租客)表示沒有漏水也沒有動過裝潢,該位置不會有管線。我再與B小姐正下方住戶拜訪,表示也沒有漏水問題。告知而A先生該情況而A先生說口說無憑要找師傅測過。而後再電B小姐,B小姐表示被打擾請找直接主委或律師出面。
後來找到大樓管委會主委,我也有給他相關照片和所有關係人聯絡電話,請到我的現場看過(當下和管理員在那扯東扯西),後來我說我有查過法院相關的情況,主委便表示會找他認識的師傅(學校的水電師傅)來檢測我和樓上。(樓上和水電師傅都由我自己約時間,目前還在約)
現況就是:房仲拖一天算一天、A先生有配合但堅持有做壓力測試他沒問題、B小姐覺得被打擾、主委有配合但感覺太不想管事。
有上網大概查過漏水爭議這類的情況,上法院勝訴機會大,但目前我是秉持大家都還會是鄰居,所以盡量配合。但因為也過了一個多月,這幾天即將交屋。
想請問律師:
1. 因維修進度延宕,我是否有權向仲介要求什麼? 例如延後交屋等。
2. 若之後主委找的師傅也查不出問題,網路上查過的案件大多是樓上不理會,但這種各方都有配合的情況,上法院我能訴求什麼?
3. 通常這類案件法院處理需要多久時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但實質意義不大,若對方有占用之情形,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拆除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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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下午透過某知名房屋簽約買下權狀為兩樓的中古屋,並交付10萬現金及簽下20萬本票,傍晚由左右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處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
(在三樓加蓋的房間中,看到的直立狀鋼樑是我的,牆壁是左右鄰居加蓋的,若是鄰居將牆壁拆除,我的三樓兩側只剩下鋼樑骨架)
我真是嚇了一大跳!於是立即請房仲及屋主來說明,屋主說他有告知房仲此事,並說三樓是加蓋不屬於產權範圍內,要我不得要求太多,而房仲卻說屋主沒有告知他,他也是前兩天才由鄰居口中得知。
三方協調多次不成,屋主說我不履行合約,就要拿走我的10萬現金,當作是給我的教訓及毀約後害他房子名譽受損的處罰,而房仲就只有說他也沒辦法處理決定,令我深受欺騙。
我於11月19日寄出存證信函:因買賣契約書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並於消保會填寫申訴。
辛苦存了錢第一次買房子就遇到這樣的事情,真的身心俱疲,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才能取回10萬現金及20萬本票? 請幫幫忙,謝謝您!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要開店,倘若只是業務員或是具有不動產經紀證照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只是一般分店都會由有證照的人掛名負責人,因此公司才會這樣說明。
2、有關於條文的部分,亦不包含強盜罪,檢附條文如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我們三個兄弟共同擁有在台北市萬華區的一幢住宅(我弟弟是三位權狀持有人之一,其他兩位權狀持有人是我太太的親屬), 10月初開始我們已委託房仲要出售, 10月底因我弟弟需出國,故我弟弟和其他兩位權狀持有人都簽了授權書而由我代理他們和房仲連絡出售事宜;10月28日早上房仲說已有一客戶接受了我們的售價而有意買下我們的住宅,接著即拿了100萬訂金支票和斡旋金契約來要我簽字,但在我簽字前,房仲並未讓我詳閱契約內容,也未主動說明契約內容; 在10月30日早上,我才發覺買方有三天的審閱權,而我賣方居然沒有,接著我立即向房仲抗議,為何我沒有跟買方一樣有三天的審閱權 ? 同時也告知房仲10月31日下午六點前我將不會去簽正式的買賣合約,接著從10月30日下午開始到11月06日,我即不接聽房仲的手機也不回覆簡訊;今天11月07日早上,房仲傳簡訊告知將寄存證信函給我,希望我主動與他連絡而履行10月31日正式買賣合約的簽定;由於那張100萬訂金支票是由房仲保管,而事實上我只是在簽了斡旋金契約後而在未簽定正式買賣合約前又決定不賣了,請問在我收到房仲的存證信函後,我應該如何處置 ? 依目前的狀況,如果房仲真的來告我的話,我的狀況會如何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審視您所簽之契約,若您收受訂金,似即有出面簽訂正式買賣契約之義務,應就契約有無可爭執之處,嘗試加以爭執之,避免有違約之虞,遭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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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您所提出之部分,您可向該房仲公司之客服部門申訴,請求就該房仲有未盡其契約內之義務之處,而減少服務報酬,但您需具有完整之證據,否則任意對仲介提起訴訟,成功機率不高,不見得能取得符合您期待之判決結果,且亦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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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另補充說明:若住戶長期未繳管理費,建議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以維護管委會之權益;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該住戶僅交罰款給主管機關,未必維護管委會之債權。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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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內政部89年7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修正:「(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1個半月之租金。(四)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依上開函釋可知,不動?經紀業者最高得收取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不動?「實際成交價金」之百分之六。且應將所欲收取之報酬明載於委託銷售契約書。
依您之情形,不動?經紀業者應依照與您母親所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收取費用,且必須是依「實際成交價格」收取費用,否則即有違約之虞。此時您母親自不須給付超出契約約定部分之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