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透過露天拍賣的廣告,買方從LINE向賣家(有限公司)訂購一組車門改裝套件。經事先詢問,賣家強調安裝該套件不需破壞車體/鑽孔。然而買方實際安裝過程發現需要剪裁敲打車身內側板金,賣家所附安裝影片亦顯示如此。買方請求退貨卻遭拒,賣方表示不傷車體之保證僅限於底盤鋼樑等重大結構故不負責。請教律師:
(1) 買方可否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要求退貨全額退費?
若賣方拒絕,此類案件經由消保會協調對買方有利之結果機率高否?
若賣方上週五寄出貨物(週六到貨),買方是否最晚須於本週四寄出存證信函?
(2) 若協調遭拒,是否須進行民事訴訟?此情況判決是否對買方有利?
因賣方未事先說明安裝對車體的破壞性,買方是否可請求連帶賠償延請技師安裝的費用?
懇情律師賜教,謝謝您!





您好,
2、對方傷勢聽起來很嚴重,以30萬賠償金來說尚不算過分,若不和解,刑事部分會被判刑(易科罰金),民事部分仍然需要賠償相當之金額和精神慰撫金。
3、所謂禮讓,就是要在過中線之前停下來,您雖然緩緩前進要停下,但對於對向來車而言,無法判定您的動作,勢必要緊急煞車,那就等於是沒有禮讓了。
4、對方車速無法判定,但經過路口時未減速仍應負擔少部分過失責任,只是對整個案件影響也許不大。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避免刑事留下紀錄且徒增訟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我與住宿的室友發生糾紛,他們向房東告狀說我破壞宿舍裡的設備,損壞部分我都已向房東承諾會負責(這不是重點)
房東傳損壞的照片給我時,我發現有一張照片是我房間門的內側的損壞,我從來沒有自己拍這張照片過,確定是其中一位室友擅闖我房間進來拍的,雖然我還不知道是兩位其中一位的哪一位,但是房東承諾過等損壞處理完後,就會把傳給他這張照片的人的對話紀錄截圖給我,到時就能確定是誰。
請問僅靠擅闖房間的室友傳我房間門內側的損壞照片給房東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在法律上就足以證明這位室友曾經擅闖我房間嗎?
請問就算這樣足以證明這位室友曾經擅闖我房間,但我東西沒有不見,他沒有偷任何東西,這樣有能成立罪名嗎?要以什麼罪判定?
請問這樣我們報警有用嗎?還是該怎麼處理?









我行駛內側車速100公里 對方高速行駛 從後方追撞我右側方向燈導致我方向盤失控 撞到右側分隔島 因而導致車輛翻覆 副座乘客受傷送醫有開診斷證明書 當時對方在做筆錄時也承認他追撞我的 然後也說會賠 做筆錄時也承認了 連他自己的行車紀錄器上也清楚看到 他是高速追撞上來 連踩煞車都沒踩 當時他在警局都依直說他會賠 然後我車拖回修車廠 等他回覆消息 他都沒來處理 我只好自行叫修車廠 修理然後傳真給他跟他報價 他看到價錢後 就說太多錢了 他沒保險 錢付不出來 叫我直接提告他 我就拿出副座乘客的驗傷報告去當天筆錄分局提告他了 我是做水果販賣的 因為小貨車 每天都要去批貨 沒車後只能 請認識的人幫忙載每趟支付2000元的運送費 我能否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順便 要求我支付的運送費修車廠說要2015年1月25號才會好 事發當天是2015年12月23號算起到2016年1月25號 但是我朋友他無法開立發票 他不是租車行怎麼辦 還有副座乘客因為這車禍高速翻覆後現在坐車去批貨都有陰影害怕後方的來車了 這能否也能提出賠償?


我行駛內側車速100公里 對方高速行駛 從後方追撞我右側方向燈導致我方向盤失控 撞到右側分隔島 因而導致車輛翻覆 副座乘客受傷送醫有開診斷證明書 當時對方在做筆錄時也承認他追撞我的 然後也說會賠 做筆錄時也承認了 連他自己的行車紀錄器上也清楚看到 他是高速追撞上來 連踩煞車都沒踩 當時他在警局都依直說他會賠 然後我車拖回修車廠 等他回覆消息 他都沒來處理 我只好自行叫修車廠 修理然後傳真給他跟他報價 他看到價錢後 就說太多錢了 他沒保險 錢付不出來 叫我直接提告他 我就拿出副座乘客的驗傷報告去當天筆錄分局提告他了 我是做水果販賣的 因為小貨車 每天都要去批貨 沒車後只能 請認識的人幫忙載每趟支付2000元的運送費 我能否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順便 要求我支付的運送費修車廠說要1月25號才會好 事發當天是12月23號算起到1月25號 但是我朋友他無法開立發票 他不是租車行怎麼辦 還有副座乘客因為這車禍高速翻覆後現在坐車去批貨都有陰影害怕後方的來車了 這能否也能提出賠償?

地震後,樓下鄰居上來反映他們家有漏水現象,鄰居懷疑是住樓上的我們水管震破,請我們處理。當下請鄰居入內勘查,根據鄰居指出他們家漏水處,正上方為我的書房,但是書房並沒有任何的排水孔。
由於我跟樓下鄰居都沒有處理過這累漏水問題,我給他確認過上方為書房後,基本上我們兩個都傻眼了,不知道如何處理。隨後鄰居自行找人在他家抓漏,他處理完他家漏水問題,換我家漏水了。每次開冷氣,就有水從牆壁內側滲漏出來。於是我也請抓漏的來家裡處理,師傅拿工具東戳戳,西戳戳後,懷疑是樓下把冷氣排水管路用東西封死了。師傅無法修理,僅從牆壁內側接了一條硬管出來,導致我每次開冷氣,水都會由硬管流出來,必須拿空桶接水,還得時時刻刻注意空桶內水量會不會滿出來,非常麻煩。
我是相當有心想把這個漏水問題解決,但是樓下鄰居一副反正他家現在不會漏水,不願意配合。請問有沒有甚麼法條可以讓我跟他比較好溝通的呢?牆壁滲水對我家老老小小而言非常危險,我擔心有人踩到積水滑倒,也擔心牆壁一直滲水產生壁癌,再麻煩各位給個建議了。
yccheng1983@gmail.com / 097801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費用不高,建議盡快維修處理,避免自己房子損壞日益嚴重,若遇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損害賠償,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歸責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不一定真的划算,須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事情發生在上年10/30下5點20左右,我下班要回程的路上,撞到一位4.50歲的先生。
我跟那位先生都是要直行,但他突然打方向燈後立即左轉我反應不及撞上他
我人多處外傷,那位先生則是因為安全帽扣沒扣好倒車頭部著地,當下並沒有死亡,我尋求路人幫忙打電話給119(因為我手機當時車禍掉出壞掉
送醫過程我也是跟著搭上救護車, 在醫院做筆錄、酒測值0
事隔一個月還是就醫不治
對方老婆告我過失致死罪在檢查方面說要對我提告,這算是公訴罪?不能撤回這樣對我有什麼影響嗎 ?
因為我自身未滿18因為工作需求 需要機車
有調解2次都不成功,因為雙方調解金額太高(要求500萬)我家是清寒家庭並沒有辦法負荷這麼高的金額,對方在調解委員會中有恐嚇行為但並沒有錄音只有家屬這樣是否能成立恐嚇罪。
對方老婆是跟我父親說要讓我父親也是跟現在一樣看著她老公的照片,這樣算是恐嚇了吧
麻煩你們告訴我如何處理 有什麼問題我再補充
補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對方是立即性的轉彎 我反應不及難道他的過失變成我的罪責?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在2015年10月時,我(甲方)行駛機車在單向道外車道(車道只有兩個)要準備二段式左轉,快經過紅綠燈時發現沒有機車代轉區,打方向燈準備切入內側車道(沒有雙黃線的那種)時被後方汽車撞到(乙方),過沒幾秒時間丙方追撞乙方(我們三台車皆是在外車道行駛並且發生了碰撞),無人員傷亡。
事後我(甲方)經過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有收到一張違規左轉單(我還沒有切入內車道就被撞了),今天丙方的汽車保險公司打電話來跟我說要我賠償他們7成的費用(33萬3千902元)。
保險員說因為他申請研判表,我的部分(甲方):多向道違規左轉。乙方的部分保險員沒有仔細說明,他們(丙方):沒有注意前方車況。
丙方的保險員表示因為我違規左轉是肇事主因,他們因為沒注意前方車況是次因,所以他們要向我求償7成的賠償(他說警方也沒有說誰要賠誰的問題)不然就要準備走法律程序。我想問我(甲方,機車無損壞)並沒有跟丙方(車頭壞了)發生直接的碰撞,丙方沒注意到前方車況追撞乙方跟我有直接關聯嗎?這樣我還要賠償他嗎?而且我需要賠償的占比到那麼多嗎?我該怎麼做呢?
這件事我有很大的疑惑,懇請大家幫我解惑,謝謝!!

個位大大好,我在104/8月初騎機車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應當時剛好黃燈亮起,我左前方一台機車在快車道最內側已過白線,想說她要過黃燈我也加速要通過,那知她忽然往我這邊靠過來一個車道停在代轉區,我來不急煞車從後面撞到她,她右腳骨折住院一個禮拜,醫生說要休養半年,出院時要15萬多的醫療費用,有12萬多的自付額,她先生要我拿五萬給他,我說沒那麼多,到最後我有拿3萬給他,他有開收據給我。他有申請調解,還一直約我出去談,我沒錢也不知責任歸屬不知怎麼跟他談。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因我沒保第三責任險,他說我沒保持安全距離,從後面撞到就是不對,那隨意變換車道都沒錯嗎?這應該是算危險駕駛嗎?那對錯比例占多少?如果是行事的責任那我就理虧要全部買單嗎?
謝謝!

我們家隔壁建商房子已經蓋好了,但是卻一直未能兌現當初的承諾:
建商於興建時因方便而隨意踩踏本屋一樓頂之採光罩,而造成損壞及汙損,承諾會修復但未兌現 承諾建案完成後會通水管(因其建築期間所飄散之寶麗龍碎屑以致使家中某一水管阻塞,當時有即刻處理,但為免其他水管仍有此情形,承諾於建案完成後加以處理) 建案完成後,提供家中大掃除費用 因與本屋鄰近之房屋牆壁板模為木板,容易有木屑飄揚,且污損本屋外側隔板(因間距太小已無法重新裝設隔板),顧承諾協助於內側加裝窗戶。以上所需費用估價為10萬元左右,但建商謹願付2.5萬元,差距甚大,應如何解決?
另外其本屋與其建案之間距約為8-12公分(其中本屋土地約有7公分,但因建商於鑑界時不願釐清,因此共識上其應預留4公分為伸縮縫),但近日期屢屢於其外牆上加裝溝渠,其堅稱為4公分以內,但除非爬到對方屋頂否則無法測量,我們是否可以主張過去測量或者對方本就應於加裝前知會本屋達成共識,但即使是4公分內,這可能因此造本屋牆壁成受雨水量增多(感覺對方加長屋簷),我們可以申張建商不可於外牆再加裝任何東西嗎?
而且現在房子好像已經賣出去了,該如何解決會比較恰當?



我車於9月16日晚間行駛於公速公路(南下)內側車道,時速約110公里,該處無路燈,前方一部黑色車輛因故擦撞內側護欄翻覆,車底朝上橫躺於內側車道(駕駛座向北),因無路燈且當日車輛非常稀少,因此該路段非常昏暗,而前方翻覆車輛未放置警示標示亦無任何燈光警示亦不知已翻覆多久,造成我車因反應不及而撞上,於車鑑會中有撥放中線車道另一車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中顯示直到我車撞上前車亦無法看清我車撞上何物(畫面顯示該日非常昏暗,僅有我車撞上前的剎車燈亮起與我車行進狀況),對方家屬聲稱只是翻車應該不會死亡,應該遭我撞上後才死亡的,但我撞上時前方車已不知翻車多久且駕駛亦未下車,後方也無任何警示,我因基於人道因素已委由保險辦理強制險200萬給家屬了但尚未和解,請問我這樣算是過失致死嗎?我民事上還有任何責任嗎?
對於對方所指稱的翻車應該不會死,是被我撞到後才死的,這樣合理嗎?
我方疑問:
1.如果翻車時未死亡為何翻車時未有逃生?
2.如果翻車時已陷入昏迷我車如何得知?
3.前車駕駛死因為頸椎斷裂,顱內出血;若因我車撞上死亡推斷應該會有多處骨折(因前車翻覆後車輪朝上,駕駛座朝我車行進方向橫躺於車道上,故我車撞上前車位置為我車車頭撞擊前車駕駛側)?
以上請各位專家給予小弟指導

本人騎乘的是150cc國產仿賽酷龍,於11/18日上學途中車禍,對方是個年長的阿伯,所以我岳父岳母這邊好巧不巧的也認識對方,車輛維修車行估價為33,000元左右。
事發點於十字路口,當時我為南向北直行機車,因見黃燈而加速通行,但右方路口衝出一輛由東往西闖紅燈機車,因為我前方路段內側車道在施工,所以我無法閃躲,下意識只能往他車尾方閃躲通行,但因為知道他違規所以不客氣的鳴了他三聲喇叭,說遲時那時快他就這樣停下來被我撞了,當下從地上站起來時對方還說我闖紅燈,我跟他說你才闖紅燈,我是黃燈路權等同綠燈,對方還一直說自己的車自己處理就好不用報警,但我把重機牽起來看一下車子嚴重損壞當下已經無法行駛,於是乎我覺得我一定要報警,交通警察也有來量,然後對方因為左腳小指撕裂傷需縫合於是先上了救護車;當警察處理完事發地點後我爸也帶我去對方家中關心對方傷勢,我自己也有些小擦傷跟挫傷,但對方就是堅決他是對的,還口口聲聲說他看到自己綠燈才通行,然而對方隔天去調了監視器後又改口說我騎太快看到黃燈還硬要衝過來(總之就是不坦承自己的違規,還說我爸都袒護自己兒子)。
我岳父說他那種人沒在工作整天賭博,一直勸我不要讓費時間告他,但我覺得我不能這樣白白吃虧,而且對方自己違規卻還在電話裡頭跟我爸嗆輸贏,這讓我更覺得沒有和解的必要,自己吃虧就算了我總不能也讓家人吃虧,我是覺得對方的心態如果請調解委員會也是讓費時間跟他吵,想直接民事訴訟了,我這樣的車禍案件會涉及到刑事部分嗎?
但如果法院判定對方無財產無法給我賠償,那是不是真的就只能自認倒楣撞到一個窮鬼呢?如果對方的住宅是登記他的名子那會查封嗎?還是往後我應該如何去讓對方強制賠償,還是直接把債權賣給債權公司處理呢?因為對方也是整天閒閒沒事,而我有在上班,不可能三不五時跟公司請假一直跟他在那邊耗時間。


您好:
1、關於肇事責任的認定,你可先申請初步研判表來看肇事責任歸屬,但如果要知悉較明確的事故狀況及責任釐清,仍需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來判別。
2、本件因您亦有輕傷,您可選擇是否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告刑事之過失傷害,如未提告就只有民事賠償的部份須討論。至於對方是否有財產賠償與法院是否判賠無關,縱使對方沒財產,法院還是會判賠,是否有財產賠償是取得勝訴判決後另外聲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屆時您可持確定判決查詢對方的動產不動產,如查詢確實無財產,則可先取得債權憑證,待他之後有財產後再行執行。
3、您現在得選擇先向檢察官告刑事部分過失傷害,待刑事起訴後再附帶民事起訴;亦可直接選擇民事起訴,端視您個人需求而定。


你好,發生車禍收到簡易庭通知,要求我賠償10萬多元,請問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去年12月初,我方騎機車,雙向各兩線道,前方賓士汽車占據整個外側車道,斜斜的臨停,所以我方要切內側,因賓士汽車斜停佔據了整個外側車道,所以後方的汽車機車也都切內側,晚上六點多車輛很多,為了閃避內側車輛,結果擦撞到賓士汽車左後方車燈,我方機車也有受損,人也摔車,筆錄有記錄我受傷。
賓士車主說要等路邊停車位,所以暫時停車,根據他的行車紀錄器顯示他暫停50秒左右被我擦撞上,賓士是租賃公司的,當事人不處理,全交給他的保險公司處理,他的保險公司說因為是我方從後面撞上,所以要我方賠償修車費十萬多。
車禍鑑定報告說 我未注意前方車況 為肇事主因,對方未緊靠路邊防礙行車安全 為肇事次因。
賓士維修明細如下:
工資 9,349 ,烤漆 29,283 ,零件 67,685 => 106,317
我方還只是學生,這麼大筆金額要怎麼辦? 去簡易庭要怎麼說?我受傷他也不聞不問,我的機車到現在都沒錢修...
==========================
→
-------------我方----------------------
→ \賓士\
-----------------------------------------
|停車|停車| 紅線 |準備走|停車|



一、從車禍時間判斷已經超過刑事告訴期間了,這個部分以後有發生什麼法律問題要早點問律師。美國有家庭律師的觀念,美國人不論發生什麼問題都會第一時間問律師,會跟律師長期配合。如果你一開始有跟律師簽法律顧問而且一發生車禍就先跟律師聯絡,也不會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
二、民事部分,你的答辯剩下:項目答辯(例如零件折舊)、與有過失、抵銷。抵銷的部分比較常被忽略,民法是有規定故意侵權行為不能抵銷,反面解釋的結果,過失的侵權行為是可以抵銷的。就是你損失的部分也可以跟對方請求,所以你也可以為抵銷之答辯。
三、你的金額比較少,這樣的話找律師幫你去開庭你可能划不來,可以考慮找個律師幫你寫狀紙,單純的寫狀紙的話費用會比較小些。然後問一下律師開庭要注意什麼東西,我是希望當事人儘可能的懂多一點,懂到一定的程度你自己去開庭就會「如律師親臨」一般,所以如果我的當事人要自己上戰場我都會仔細的教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想問有關被毆打的賠償及刑事訴訟
時間:11/6大約晚上10點50左右
人物:毆打男子->A ; 男朋友->B
事件:B自己一個在回家途中騎機車50、60時速行駛於平路右邊車道中央(共2車道),A開著休旅車從遠處按幾聲喇叭,而A當時開得算快(一兩秒就到B後面),但B認為騎的車道並沒有禁行機車且當時車量還好沒特別理會就加速往前騎想遠離,A可能認為B不讓路就跟著加速在B後面,之後便從內側邊逼車邊從中超車到B前面(當時左前方是有車的),因逼車加上只差幾公分就撞到B,B當下有回長按喇叭一聲以示警告,但A一直故意擋在前面,直到停紅燈(並無可左右轉燈號誌),B在機車停候區沒理A,A卻在B正後方按喇叭且車子越往前靠近B,所以B回頭看A,A盡然下車毆打B一下回車內,B拿手機想報警被A看見了便拿球棒又下車架在B脖子上毆打B,B想撿手機A一直剝掉B的手且繼續又打又踹不讓B撿手機,最後便闖紅燈加速逃逸……
備註:A黑膚戴眼鏡大約30~40歲,左手有刺青!B從頭到尾沒還手還口,頭還有帶著安全帽一直被用歪無法看清楚對方毆打的情形,導致記得的過程片片斷斷
問題:
2.對方左手有刺青,可能是流氓或黑道,B不想白白被挨揍,想告對方到底討回公道但我怕對方找B麻煩找上門,要如何要求保護B?




前天10/25 下午 我在台北市 八德路 與渭水路 交叉口 發生車禍
我20歲 後座載著朋友 20歲
對方約30歲 越南人
我騎機車 綠燈直行 行駛於內側車道 過綠燈後 直行八德路 前方有輛貨車擋住視線
在貨車轉彎進入渭水路後 在路口中間 忽然看到 約兩台車的距離 有輛 機車
我煞車不及 , 迎面撞上(龍頭對龍頭)
對方(騎機車)說法是說 他在 渭水路 左轉 到八德路 被車輛擋住 所以 導致 到紅燈 被我撞上
車禍發生後 旁邊的機車店家 幫忙報警 送醫後
我後座朋友 身上 擦傷 我下巴縫5針 身上擦傷
對方 左手骨折 眼角縫8針
請問誰的責任比較大
而我後續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今天對方原本是想與我私下和解 說自己的車子 修理起來 也要 18000 我的車子修理起來 17400 想這樣就算了, 不過我只是一位外地來的窮學生 ,我跟對方開口修理機車的費用,他說我原本的車子(車齡10年)根本不值得那個價格,而且說他被車子擋住 才紅燈 然後被我(綠燈直行車撞上)說如果被車子擋住 在路上變紅燈 被撞上 還要賠那麼多錢 有道理嗎?
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請各位給我一些意見?


請問各位律師們,監視器和鑑定書哪一個才是法院作最後定奪的依歸呢?事情是這樣的,最近我發生了一場車禍,對方位在我左前側偏內側車道,而我是在對方右後偏外側車道上,但是皆在同一車道上,並沒有車道之分,當時對方忽然急停右轉,有打轉彎燈號,雖然並沒有明顯的龍頭右轉,只是稍微的將身體右傾來向右邊靠,往右邊轉,但是因為我自己有稍微超速,所以反應不及撞到對方,警察的認定是我對較多,認為是我三對方七的肇責,對方有點不符,於是調了監視器,但是監視器並非位在路口,而是在路段中間,因為角度和攝影範圍問題,只有拍到我撞到對方的剎那,並沒有拍到對方右轉的時候,因為對方也沒有明顯右轉,只是身體右傾而已,所以對方就告我後車撞前車,但是警察的鑑定書上真的有畫對方右轉的標示,請問法院會以何者做最後的定奪依據呢?

三、如對車禍發生原因有不同意見,送鑑定的時候監視器是鑑定委員會參考的證據之一,鑑定的時候可能要現場陳述意見,你可以把你的想法跟鑑定委員說。
四、你是後方車的話你們的距離會有擦撞,加上你自己說你們在同一車道,那表示你很有可能會被認定未保持安全距離。曾有法官說過未保持安全距離是帝王條款這樣的話。在交通事故責任的釐清上,後車通常是占劣勢的。例外的情況,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當時是要右轉然後臨時就轉了導致右邊的車不可能來得及反應,這個地方會因為交通規則有說如果要右轉要在三十公尺前先靠右讓後車稍微有一點空間。
五、在車禍的原因鑑定上,如果有一方說[ 我沒有錯] ;另一方說[ 我有超速] ,那麼承認有超速的那一方就先扣分了。所以你是不是有必要堅持自己有錯?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各位版友晚安,小弟我朋友近日遇到一件我覺得很驚悚的性騷擾事件,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男生),在八月底到某間店應徵,應徵過程都相當的正常,沒有不妥之處, 原先講好的工作內容為助理,大致上有幫店內補貨以及結帳,還有到各校教學, 其餘內容跟一般PT基本相同(開店作業、打烊作業、店內餐點等等),
以下重點,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因老闆(男性,後來經證實為同志)平時很喜歡看比賽, 當台灣各地有比賽時都會前往觀賽,而當去看比賽時就需要一名助理陪同前往, 這位老闆在一開始並沒有提到這件事情(出差觀賽), 除了當褓母之外還要幫忙記下一些店內資訊, 通常一去就是兩三天,想當然耳,晚上就是大被同床,噩夢從此展開,
老闆在首次出行(九月初)第一天提到了他有一個「習慣」, 就是晚上睡覺需要抱著「有溫度的東西」(人體、小狗之類的), 言下之意就是要我朋友當他抱枕,同時提到自己不是同志,不要誤會,(隱瞞同志身分) 以及店內幾位助理以及前助理也都是這樣的(晚上當抱枕,但事實上沒有),
起先我朋友非常不能接受這件事情,也有跟老闆討論過, 討論到最後的結論是, 這位老闆用高薪來聘請我朋友,且我朋友需要完全配合他的生活習慣, 包含騎車載著老闆時可以扶著我朋友的腰 (順帶一提,老闆在騎車剎車時會刻意將整個人往我朋友身上貼),以及晚上充當抱枕等,
此時有提到三不,不觸碰到敏感部位(包含鼠蹊部、大腿內側、臀部、胸部、脖子等), 不把人推下床,以及不完全(整個人)壓在他身上,老闆表示同意,
這間店沒有照正當規則走,員工沒有勞健保,也沒有聘用合約書, 所以所謂的高薪其實有點懸念,事情就這樣經過了一個多月, 其中也「出差觀賽」了幾次,
但在最近一次時這位老闆做了非常出格的事情, 在前幾次其實就有感覺到不舒服了,但我朋友認為只是壞習慣遂不以為意, 而且還有高薪領。
然而在這次的旅程中, 一日清晨,我朋友幾乎整夜未眠(幾乎每次出差都這樣), 這時老闆又開始他的抱枕大業,手上來了,腳也上來了, 但這次很誇張的是不曉得是刻意的還是無意的,(這次有偷偷錄影,看得出整個人壓著) 這位老闆將他整個身體正面朝我朋友正面壓下去, 並且將他勃起的生殖器,頂在我朋友身上,
而在前幾次晚上睡覺時, 同樣也不知道是刻意的還是無心的,這位老闆會將手擺在我朋友的生殖器及臀部, 撥開下一秒又放回來,相當令我朋友感到不舒服,
另外除了上述之事以外, 老闆還經常以輕浮的口吻問說:「我如果睡到一半射了,你會怎樣嗎?」 等等之類的話語
這次回來後在與其他資深員工學習及討論時聊到了這件事, 得知這位老闆曾有過大量向其他員工性騷擾的案例,不同手法但大同小異, 利用言語欺騙以及各式各樣方法來欺騙員工,其實是要滿足一己私慾,
知道這些事情之後我朋友發現自己其實是被欺騙了,而且變成他的性騷擾對象, 遂決定報案及提出訴訟,但因法律常識相當不足,還請各位版友能夠多多指教!
期間老闆提到,如果朋友不能配合他的要求,那就要扣薪水, 請問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一點: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在出差時我朋友幾乎無法睡眠,因此在觀賽時打盹,因此受到老闆斥責, 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二點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九條中提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朋友因這件事情沒有辦法正常工作,也成為被大家所恥笑的對象,請問能否讓老闆以上述他所提到的高薪做出賠償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提到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請問上述老闆是否正是以這種方式為性騷擾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提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文字說明為告訴乃論,但我朋友家境不太好,如果需要提出訴訟會是一筆相當大的負擔, 請問有什麼方法能幫助我朋友呢?
我朋友在與老闆首次討論時有錄下部分聲音片段,錄影可以看出老闆手部及身體的位置, 這位老闆還橋姿勢頂,相當之令人作嘔及感到不舒服, 希望各位版友能幫小弟我朋友一點小忙,大恩不言謝!
另外,近幾天又有幾場比賽,目前我朋友尚未與這位老闆攤牌,請問我朋友該怎麼辦呢 選擇去?或不去? 去的話可以繼續蒐證,但是否會有訴訟上的漏洞出現呢? 不去的話又不曉得如何面對此位老闆






事發時間:104年10月5日,19:00左右
事發狀況:此路口有有紅綠燈,我在上個路口的紅綠燈待綠燈後起步,所以已加速到一定速度,經過此路口時,我偏內側車道,因天色稍暗,我看到時已煞車不住,很明顯闖紅燈,撞到對方機車頭後,往前飛出,照成我門牙掉兩顆,下巴縫三針,左手腕手肘扭傷,右手擦傷。
問題:
我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對方目前好像打算只用強制險賠償,但我覺得強制險是每個人都會有的,強制險的賠償有限…. 有哪些的理賠,是我可以申請的?有機車的保險,機車火災事故車體損失險、機車竊盜損失險,但這好像都遇車禍無關。除了公司的團保、勞工傷並補助外還有哪些是可申請的 警察有做筆錄,也有填單,和現場圖需七日後、初步分析研判需30日後才可申請,在這之前,我可以做些甚麼呢保障我的權益?我有至現場發現隧道內有監視器,但至警察局說要找承辦的警員…. 賠償是依責任的輕重來做賠償嗎?還是完全由錯的一方賠償,因為對方表示沒有多餘的錢可賠償,好像都交由保險公司….
在請專家們解決我的疑惑,謝謝。





雖然最終沒有發生,但我還是對這個可能的車禍很在意。
雙方皆為機車,我從巷子出來停在巷口,等待並確認沒車時要右轉 ,我已確認外側車道無車後,自停車起步開始右轉,然後,在我右轉約一半時,對方機車從內側車道自左側向右切入外車道(推斷時速應為80,超越速限40及所有視野可見的機車的速度),位於分隔線的右方一點點的位置,位於外車道上,我的左方。
然後,他維持超速,在我車從傾斜打正前自左前方超車向右偏向,並蛇行穿越其他數台機車…
最終有兩種相撞的可能性,我想請問一下,假設我轉彎時正好進入超速車的正前方(以現實狀況考量,我約三秒可達成跟上車流的速限40,假設對方沒超速這麼多,我們沒有相撞的可能),從後方被這台超速機車撞上的話,我們的責任大概各是多少?
而我如果與他側面擦撞的話又是多少?
謝謝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
事情經過如下:
遇到前方有車以90公里左右的速度行駛,
而中間又有一輛卡車,在我按了兩聲喇叭,走了一段距離以後,
前車未有要讓車道的意思,後來中間的卡車移到外車道讓我開到中線,
此後這輛車就開始追殺我....(中間還有搖下車窗嗆我,不過我聽不到)
我開慢他也跟著我開慢,我開快他也跟我開快,
中間有一段我躲在卡車後面,他也刻意在前面等我...
後來我切到外線要擺脫他....他就開始追殺我的了....
我開到120他也開得更快,我真的不知道他要幹嘛...
一直緊跟在我車屁股後面。
後來我看到前面突然有東西,我就踩下煞車,
然後我就被撞了....被撞了之後還被嗆說他有行車紀錄器,我慘了...(雙方都沒受傷)
其實他有行車紀錄器我也有....
後來經警察做筆錄之後各自返家。
請問各大律師們,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處理?
我會遇到甚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我開車停在槽化線後方等紅燈(直行),那時前方也停了許多機車,紅燈倒數約三秒,我輕放剎車讓車子慢慢往前滑行,肇事者15歲未成年,騎機車從左側逆向雙黃線超車欲切往內側,結果撞到我汽車左前方保險桿,當下有報警作紀錄,警察現場勘驗也確認我無肇事責任,也詢問肇事者有無受傷,肇事者說沒有,肇事者父親也有到場處理,並說願意負責維修賠償,且叫兒子(肇事者)當場先拿6000元賠償我,警察在做紀錄時最後也加上"A車駕駛現場賠償新台幣6000元給B車駕駛",肇事者父親還說多退少補,請我先去車行報價,隔日便開去原廠報價,維修費兩萬一千多元,當日便與肇事者聯絡是否願意賠償不足的部分,肇事者也口頭答應,隨後肇事者父親打電話來口氣不好的說太貴了,不願意付,他要帶我去他認識的車廠維修,還說6000元就可以處理好,當下為了安撫肇事者父親的情緒便先口頭答應他,隨後我也去副廠問破損的部分6000元可以修好嗎?副廠師傅說沒辦法補,必須要整個保桿換掉,然後我便向保險公司申請出險,請他們去處理,但保險公司說我已經收了肇事者6000元,他們無法受理,請我將這6000元退還給對方,隔日我與肇事者父親聯絡說要退還6000元,並說已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肇事者父親便生氣的說不願接受這6000元,還恐嚇我說:<我是混流氓的,你知不知道,你把我當鱉三嗎?>最後補上:<我時間很多,我們走法院>,保險公司也與肇事者父親聯絡,試圖協調,但對方不願接受,也都避不見面,無法將6000元歸還,而且我們還沒有寫和解書,警察的紀錄也只是寫??"A車駕駛現場賠償新台幣6000元給B車駕駛"不是寫所謂的和解金,或維修費用,甚至也沒有寫"結案",我想請問我可以理賠成功嗎?或者若真的走法院我有勝算嗎?還有,我可以告他恐嚇嗎?請律師大人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因為新交了男朋友一陣子,後來發現男朋友與我前男友正在臉書私訊;
突然間我前男友傳了一張『下體照』給我男友。
我立刻打電話給我前男友,問他傳這張照片是甚麼意思,我前男友表示,他沒有其他意思,單純是想跟我男友交流。
我男友也問前男友這張照片是哪來的? 前男友回答是網路上隨易抓取的,沒有別的意思,僅供參考而以。
(以上這些對話我們都有錄音存證)
之後我們就再也沒有跟前男友有任何連繫。
雖然這張照片沒有和文字描述,也沒有說是誰的下體照,但是我覺得跟我本身下體照極度類似(因為右大腿上有一顆痣),因此我就跑去警局報案。
我覺得他是針對我男友而故意散布而這張照片的。
我跟前男友的確有在雙方同意下拍攝過親密影片,但報案當下我一時心急,提告了『妨礙秘密』與『散佈猥褻』。不知道這樣我是否在妨礙秘密的部分會變成誣告?(親密影片前男友還留著)
然後雖然前男友宣稱是網路上抓的一張圖片,但我確認為是我個人的下體照,也可能是從我們親密影片中抓截出來的,雖然沒有其他特徵,但是右大腿側有一個痣,整個跟我幾乎一模一樣,我不知道這樣提告是否會成立我前男友有散布猥褻的事實行為。因為現在網路上A片那麼多,隨便都可以抓到一張右太腿內側有痣的相似圖片,我不知道我單純指認一顆痣是否可以證明為自己的下體照。
目前我知道的是,前男友也只有針對我男友發出這張照片,並沒有在其他地方有散佈;
但是我覺得前男友這樣做,實在很過分,因此我才去報案,並指認該張照片屬於我的下體照。
請問大律師們,關於妨礙秘密=偷拍,雖然我跟我前男友的確有拍攝親密影片,我這樣提告妥當嗎? 另外就是關於 散佈猥褻=他私訊傳了一張我的下體照給我現任男友,這樣可以成立嗎?


發生日期:2015/09/02 上午10:30左右
地點: 雙線道紅路燈下(未過路口)
補充:各自皆只有強制險
事由:於雙線道紅綠燈下路口甲方外側車道欲左轉遭乙方內側車道直行車由後方追撞,當燈號為綠燈(無轉彎燈號),警察到場後畫完現場圖,在警局過程中甲乙雙方皆無提到賠償或和解之相關問題(無賠償證明也無和解證明),也無提及肇事責任歸屬之相關問題,並於簽完筆錄後各自離開警局,當日約中午,乙方要求甲方全額負擔維修費用賠償,甲方認為可請乙方先提出車廠估價單再行討論,乙方提出估價單之內容甲方尚未認同,在甲乙雙方尚未達成賠償共識之下乙方自行請車廠進行維修事宜。
問題一:在此車禍情況下甲方是否需認賠乙方開出之所以條件?
問題二:乙方堅持維修廠已進行維修而此費用要甲方負擔,但甲方尚未承諾任何賠償事宜,是乙方於未達共識時自行先進行維修,甲方應如何處理?
問題三:此狀況若雙方各自提出車廠估價單,那如何判定依哪方為準?若各自皆不妥協需如何處理?






前任女友曾主動要求在性愛過程攝影留念,此影片目前也依然存留著,並且清晰完整。
雖然女方背叛我,與我道歉並協議分手;近期前女友曾來電告知我已交了新男友,
大約過了一星期多,在臉書上知道此人。
一時興起下,我私人訊息與他對話,並告知他我是你現任女友的前男友。
我私下對其提議是否有興趣互相交流,以上內容當下都是已讀不回。
我覺得對方是否在疑惑、懷疑、或猶豫。
我立即從網錄影片中擷取了一張下體照,並傳送於他。此張照片畫質模糊,單純只下體裸露毛髮,與雙腿內側照片。
此時不料,我前女友剛好在他旁邊,看到此內容;立刻打電給我,問我傳這張照片是甚麼意思?
我對其解釋,我只是想找你男友交流,我跟妳不是早說好彼此沒關係了嗎?
然後前女友的現任男友接過電話問我,我到底是甚麼意思,我回答他:我沒有其他意思,你沒有意願,此後我不會再私訊你了。
緊接著對方又問,這張照片是甚麼?哪來的?甚麼意思? 我回答他:那是網路上抓的,參考一下,我沒其他意思。對方回答我:網路上抓的喔,那沒事了!電話就掛了 (以上對話我都有錄音)
約過幾分鐘後,我甚覺不妥,直接回播給對方,並以懊悔的口吻告訴他,我剛剛的行為是我自己太過於無聊,重覆了幾次表明我剛剛的行為實屬無聊。對方以不削的口氣回答:不會阿,你這樣很厲害啦(台語) (此段對話也有錄音)
沒想到過了一周後,我前女友到派出所控告我【妨礙秘密與散播猥褻】罪。
當我收到承辦員警來電要求我前往進行筆錄時,我真的當下很憤慨。
因為我感受到前女友對我有強烈的[意圖使我受到刑事處罰]。
或許前女友以為我有把當初的影片刪除,只留下某些截取的照片。
她的指控與主張是:
我傳給他男友的下體照,【右大腿內側位置,有一顆一模一樣的痣】,一定是她的下體照;又因她認為我早已刪除性愛影片,認為死無對證;固而以『偷拍』指控提告我[妨礙秘密罪]。
又因我私訊於她男友並傳下體照,她連同提告[散播猥褻];所以整案為[妨礙秘密與散播猥褻]
進而,更向周圍朋友對我進行人格毀謗;一再說我偷拍、續意破壞情感、挾怨報復...等等。
當然我絕不擔心【妨礙秘密罪】因為影片會說明一切真象,前女友肯定『誣告』我。
但是,我與她現任男友私下之對話內容,雖然總共沒有幾句,對方看到照片就來電了,因為我傳送一張故意大腿內側有痣的下體照,與我們性愛影片中,幾乎可以說假以亂真95%以上。
該張下體圖的影片截圖出處,我也準備好要提供給檢調查閱、判斷。
1.我希望了解的是,是否已經構成【散播猥褻罪】,因我查閱法條似乎不符合構成條件。
2.亦想知道,倘若檢方也認為那張照片,的確為我前女友之下體照,這對案情有影響嗎?
3.此案終結後,是否屬於兩罪之分;一為[妨礙秘密],一為[散播猥褻]
4.我是否有條件對前女友於案件終結後,針對前女友此案提告意圖與動機,
5.倘若第一次偵查庭開庭,前女友主動提出撤銷告訴,我是否也擁有上述之權力?
請大律師能給予我,相關的建議;所有佐證資料,案件陳情內容,我都已經準備好,甚至我還蒐集提供了近百張右大腿內側有痣的圖片,可供檢察官審度,接受諸如此類,雷同照片之廣泛性。
備註:我與前女友的性愛影片並未曾給過任何人觀賞,除非雙方都同意下才會給予。
還望有大律師能對此案內容,能給予精闢的指點;與需防範事項,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無提出更積極之證據,其實可考慮否認犯罪,照片部分亦可如您所述於網路上抓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事情是這樣的,四月初,因我女友要趕回彰化參加爺爺的葬禮,所以請我接送,事態緊急,所以我也騎得稍快,速限40,但我騎到約莫55,事故發生前,對方在我左前方,我在她右後方約5~6公尺處(ps.沒有內外道之分,只知道對放在較內側),忽然對方無預警地放慢車速然後右轉(有打方向燈),但是我因為反應不及所以撞上她,調解委員會依據交通大隊測出的圖和口供裁斷我們獲勝,對方只願意陪我們5萬,但是我的牙齒、機車維修、以及下巴的復健等大概要20萬,對方索性不再理我們,直接也上訴反告我們過失傷害,對方的媽媽一直聲稱已調閱路口監視器,認為其他車輛都可以在我之前閃過,為什麼我卻不行,而且她女兒也有打方向燈,覺得我反而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還超速才會撞上(但是那時的車潮眾多 怎麼保持安全距離呢),因為這樣,我覺得我也有錯,當初我會贏的原因也可能是因為委員會沒有看到路口監視器,認為對方違反誠信原則,所以監視器會不會是我們的一大罩門,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呢??從上面的敘述,依據車速和相對距離,我們從撞到前到撞上的時間只有約莫0.3秒多而已,這個反應時間真的有點短,這對我們有利嗎??我應該怎麼處理對方監視器的部分??我有超速的責任,對方是右轉違反誠信原則,因為我以為他是前行車,如果是這樣,那肇責大概雙放需各付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