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我在彰化員林 菜市場開服是女鞋店
去年冬天從廣州分了4次進了一批共200件polo衫
昨天保智大隊台中分隊直收索票至我店裡面 沒收155店的polo衫
並帶走門市裡的小姐, 後台中知我到台中水利大樓
由於我在販賣polo衫時有人問過我 這是否為防冒polo衫
所以我也不清楚這批polo衫是否為侵權的商品
但在被叫去保智大隊的之前 我查看一下網路資訊
自作聰明的認為網路上的資訊 就是馬上認罪 不強辯 才對自己有利
所以到了保智大隊 我錄口供時 便說我知道那是仿冒品 我賣我知道我不對
我總共賣了45件 獲利15000元左右
現在請問的是
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能否重錄口供?(他說我簽名沒簽好 須再回去重簽 我們約星期一)

各位律師們好~
小女子乃一名女學生,想要請問~~
敝人最近被告了
簡單講------------大意就是~ 我報名了某知名補習班,結果...沒想到...------------------
總公司(A)和分公司(B)串通,分公司(B)負責夾帶盜版的課本發給同學,而總公司(A)的法務部則在網路上負責釣魚,釣到就告同學違反著作權~ (說我們不應該重製書籍!但其實書明明是他們的分公司公司發給學生的,他們卻不承認!!!)
幸運的是
我歷經六個月找到證據~證明那本盜版書是分公司(B)發給我的
結果穿幫後的他們~ 總公司(A)才終於放過我... 說要無條件撤告...
真的很過份... 當初一直羞辱我 一直要我給錢(我給的錢 會變成他們的績效獎金)
結果事情穿幫了 就撤告而已 一句道歉也沒有...
-----------------------而我現在想要告回去!!! 想請問~---------------------
1.我要告總公司(A)誣告,是誣告對嗎?
2.請問我告總公司(A)誣告是要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總公司(A)&該公司和我接洽的三名法務部人員,他們實在惡劣至極)
3.我想告分公司(B)詐欺,因為我一樣繳學費,他卻故意發給我盜版書,害我被告,事後還不肯承認,還騙檢察官!(我現在終於有證據了)請問,這告詐欺對嗎?還是要告什麼?
4.請問前述名目是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分公司(B)&那群知道真相卻見死不救做偽證的經理和主任... )
5.是不是要先告完刑事,才可以換去告民事求償? 還是同時提告?
6.我的兩個情況~民事部分都是用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嗎?
7.告民事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員工? 可以一起嗎?
8.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寫訴訟狀~ 寫一份多少錢? (我會自己出庭奮戰!!)
p.s. 如果要打廣告的律師~ 請先回答所有問題~ 若我覺得您很厲害應該有勝算&很熱心~ 我會考慮! 歡迎留下地區&姓名&電話~
p.s.請注意!! 我說的不是講義!! 是盜版課本!!!是一本完整的課本!!!!有600多頁的課本!!!!! 別的同學拿到正版!!! 但我拿到盜版!!! 他故意參一些盜版課本給幾位同學!!而我倒楣!! (如果他給我是正版 我賣了就會沒事啊!!!!!!!!!!!!!!!!!!!!!!)
謝謝大家閱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A:本件需先確認,總公司是否已經有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若他已經提告,而您能證明對方是以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話,是可以提出誣告的,且刑事是以行為人為主,因此您要告的話像應以自然人為主.
2.請問我告總公司(A)誣告是要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總公司(A)&該公司和我接洽的三名法務部人員,他們實在惡劣至極)
A:回覆同第一項.
3.我想告分公司(B)詐欺,因為我一樣繳學費,他卻故意發給我盜版書,害我被告,事後還不肯承認,還騙檢察官!(我現在終於有證據了)請問,這告詐欺對嗎?還是要告什麼?
A:若分公司的人員有出庭做證的話,且屬對案件有重要關係者,可以告他們偽證罪.
4.請問前述名目是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分公司(B)&那群知道真相卻見死不救做偽證的經理和主任... )
A:刑事的部分,均以行為人為主,故提告對象為人.
5.是不是要先告完刑事,才可以換去告民事求償? 還是同時提告?
A:民事無庸等到刑事起訴才能提,當然若等到刑事起訴後再提,一審可以免繳裁判費.
6.我的兩個情況~民事部分都是用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嗎?
A:您的情形,主要是以侵權行為為主,若您們另有簽訂契約,則可以審視一下契約內容,看對方有無違約.
7.告民事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員工? 可以一起嗎?
8.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寫訴訟狀~ 寫一份多少錢? (我會自己出庭奮戰!!)

關於車禍現場,由於我只有輕微碰撞到他的車後輪,我當下傻傻的就為了不想擋到後方來車,所以我移動了我的機車,把它牽到路邊,所以警察到現場後,現場已經動過,沒有辦法畫出正確的事故圖。我確實沒有撞傷對方,但是由於現場沒有監視器拍到,所以對方很可能咬定這點,硬要說我撞傷他,這該怎麼辦才好?(但其實照片應該看得出來,我的車頭只有輕微擦傷,對方車頭整個斷掉,但是我只撞到車尾,我怎麼可能把他撞得這麼嚴重,我的車頭還沒事)
ps 我請對方提出機車估價單,但是對方說車子已經報廢,一直抱怨他沒有機車可騎去上班,意思要我賠她一台車,實在是非常不合理,我該如何制止對方? 請問我能反告他誣告嗎?

律師您好:
我的先生於兩年前跟社區內的住戶有傷害糾紛,該名住戶酒後鬧事與我先生發生扭打,事後該名住戶(X先生),驗傷,並聲稱要告死我先生。於是雙方進了警局,警察對我先生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但換成要對X先生酒測時,他閃躲後聲稱不要提告了!大家都是好鄰居。於是我們也是認為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就各自回家。並沒有對他進行酒測,而當天值勤的員警居然也沒有記錄此事。
沒隔多久,我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X先生申請調解,並且否認有喝酒打人,要求我方單方面賠償及認錯。我方不服,X先生自稱法律知識良好,法院很熟。要告到我先生失業。
於是沒多久,我們收到法院的刑事開庭通知,當天,偵查庭上檢察官認為X先生有喝酒就是不對,X先生自知理虧,同意與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室和解。
X先生說他住在此社區多年,希望我們可以張貼道歉啟事於社區內,給他留個面子,敘訴他是多麼寬宏大量,互生傷害事件就不在追究,息事寧人!而他願意私下向我們道歉。
當日下午,我們就在社區大廳互簽撤告書,當我先生詢問為何沒有和解書?X先生稱:都已經撤告了,又都是鄰居,怎可能再告你呢?不會再告了。
就這樣,過了兩年,期間沒有任何交集的兩年。
在法律追溯期到期前的兩天,我們收到X先生對我們提出傷害損害賠償告訴。要求我方賠償20於萬。且,他還故意不去繳交裁判費用,確保等我們收到法院公文時已經拖過可以互告的法律時效。
現在,我們單方面被告,卻無計可施,於是就於社區大會時,上台說出X先生玩弄的雙面手段。
所以,他又再告我們民事毀謗,求償16萬,(他不敢告刑事,他非常熟獨法條)。
他現在言:1.道歉啟事(當然是打人的人才會跟他道歉,他又沒打人)
2.刑事撤告,兩年後再告民事,就是他聰明,這樣我們就無法告他。
3.毀謗他(他聲稱我們在居民面前說我們已經互相和解道歉,為何他還提出告訴!)X先生說~他沒有跟我們和解過,只是雙方同意撤銷刑事告訴,如此而已。所以我們所言不實。有辱他專業形象。
明明就是雙方都有錯,為何我們善良的一方,就要被這種精通法條的人欺負?我們選擇相信,和解。
他卻打從一開始就策畫兩年後再繼續告發我們。
事發當時我懷胎9個月,他當著我的面說要讓我先生工作不保,導致我憂心無法入睡,隔日產檢發現羊水已經不見,醫生當日要求我住院,隔日緊急頗腹生產。X先生現在說,有什麼證據證明是他害我早產?我怎可以說是他害的,於是他要告我毀謗。
(我有開立早產證明書)
請問律師;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室有簽下刑事和解同意書,這不就是算和解了ㄇ?我們又不懂法律,怎知道還要附註民事和解。
但~他加告的民事毀謗,上面他稱我們完全沒有和解過,這...應該不成立吧?
請律師先生?幫幫忙,我遇到這樣的人,心中真的很無奈,高知識份子,懂法律!卻是這樣運用於欺負人。
這位X先生的太太任職於鎮公所調解室秘書一職。
謝謝您的幫助



您好:
想請問我在一月時發生車禍但我沒有撞到她!現在他的保險公司依法代位求償,叫我要賠償一萬五的修車費。昨天開調解庭,新X保險公司要我一萬和解,我家人不同意!所以,對方直接繼續訴訟!因為我沒有與她發生碰撞,但初步分析研判表上寫著我涉嫌超車未保持間隔距離,沒有寫他的錯!
請問:
2.除了訴訟費用之外還會有其它(EX:律師費用)之類的錢嗎?
3.一萬五算是小額訴訟嗎? 4.那麼小額訴訟的訴訟費用是多少呢?
4.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那樣寫.對我是不利的嗎? 那邊附近卻又沒有攝影機之類可證明我的清白!
5.假如以上零零種種的費用加起來,屆時官司打下來,我的損失更多的話,那麼覺得我要再打電話過去和他和解,或者是讓官司打下去呢?話說再打去和對方和解,但對方已送訴訟還來得急嗎?對方會同意嗎?
謝謝以上問答!



(1)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都有撤回告訴的規定,依字面上解釋應該是包含刑事與民事兩者。如果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告訴乃論罪的話,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後,法院就不會受理案件,如同從未發生一般;如果不是告訴乃論罪的話,雖然法院原則上會因為當事人和解而從輕量刑,但是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是沒有撤回案件的法律效力。另外要注意,和解約定撤回刑事告訴是沒有執行力的,如果告訴人反悔而不願意撤回告訴的話,您還是不能依據和解書要求對方撤回告訴的,所以通常會在簽立和解時,一併請對方書立撤回告訴狀,並由賠償方去遞狀,會比較保險。
(2) 既然和解內容約定「除接受前項賠償金外,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對方就只能依和解書內容請求賠償金,不得再以民事訴訟賠償。如果對方又再提起民事訴訟,您就可以依據和解書內容為抗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茲因乙方承攬甲方務業服務業務,雙方同意訂立本約公共遵守,條款如下:
二.工作地址
三.工作內容:社區清潔等服務
五.付款辦法
六.賠償條款:若乙方於服務支社區造成物件毀損.遺失或社區服務缺失致社區向公司求償,甲方得視損害之情形向乙方請求賠償
七.契約終止:1.立約期間乙方無法順利履行本約第二條
2.本約字簽約日起生效(自101年5月7日起執行)
本人為清潔工作個體戶,當初X公司因自家清潔人員無法使客戶滿意,因此稱外包給我們,一個月來客戶對我們很讚許,六月八日突然接獲客戶處的大樓管理員來電詢問我們為什麼不做了?否則公司為何派人去看工作環境.我馬上打電話去X公司,得到的回覆是他們已找到人做.以上為本人與X公司所簽契約,合約載明期限一年,我是否能爭取此份工作或要求賠償?最令人氣憤的是公司竟然都沒事先通知我.我是否就這樣放棄?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1)由於本合約是「定期」租賃契約,契約第18條約定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的性質是「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金」,與租金並不相同。押金的性質是提供擔保之用,如果對方向您請求給付不成,就可以自押金取償;如果您沒有欠對方租金或違約金,對方應該在契約終止後將押金還給您。依您的敘述,對方可以依第18條要求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以及出租期間的租金。
(2)除非租賃契約內有約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不然對方在電話中口頭同意您終止契約就已經發生效力了,所以您原則上是可以依據通聯紀錄做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的證據。
(3)如果對方在簽租賃契約前就故意以不實之地址使您陷入錯誤,且就是否能提供商業登記也為正面的答案時,簽約之後卻無法進行營業登記,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的。至於背信罪的部分,由於雙方彼此間必須有受託事務關係,原則上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糾紛是不成立背信罪的。如果您因此未登記而遭受到處罰等損失,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因不完全給付所導致的損害賠償。
(4)您可以跟對方說他當初隱瞞不能營登的部份,可能構成詐欺,對方也因此需負擔無法營業登記的賠償責任,以此要提出告訴之條件,要求對方返還押金。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肋骨斷4根並有內出血!在加護病房跟普通病房共住了10天後出院!
警方是有到現場做筆錄,是對方錯!因為媽媽是規矩停在停車格內!是對方左轉
沒有注意到我媽(她說她沒看到)!
現在想請問如果要跟對方求償我們這方該準備些什麼資料??要誰去跟對方談會比較好呢??是要找里長還是我們這方親屬出面去跟對方談就好?地點應該約警察局嗎??該求償的項目又可分為那些?媽媽原本是照顧中風的爸爸!這一陣子因為她出車禍要休養所以我們把爸爸送到安養院!因為大家都要上班沒辦法照顧,那爸爸送安養院的費用可以要求對方出??而媽媽住院的醫療費用,以及買傷藥還有自費針灸這部份的費用是不是應該收據備齊然後看總共是多少?還有機車因為整個被壓在汽車底下壞的很嚴重所以報廢(機車是中古)!我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一台新車或中古車呢??另外是否可跟對方要求精神賠償?? 因為媽媽什麼都不懂所以我希望能幫她把這些資料準備好!謝謝!



(1) 如果您被判無罪的原因,是因為對方捏造證據,於無罪確定後,是可以提出誣告告訴。雖然實務上誣告罪是比較不容易成立的,但是如果對方完全出於虛構,則還是會成立的;但若是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告訴,仍不會成立誣告罪。又誣告罪並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為20年。如果烏告罪成立之後,可以再請求侵害名譽權的民事損害賠償以及請求回復名譽,您可向對方要求賠償名譽損害的精神慰撫金以及請求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
(2)承上,誣告罪追溯期為20年,您提出刑事告訴,不會逾期;但是民事部份,雖然法律規定是在”知悉”後兩年,而你被判無罪已經超過2,3年,如果直接提出民事賠償,而認為對方有過失,可能會認為已經超過時效;但如果提刑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誣告”此妨害名譽之行為是在後確定,算當時才”確定知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有機會獲得賠償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本物件本人於看屋前既詢問仲介為何此屋無道路共同持份以後會有問題嗎?仲介告知不會有問題,於簽約前為求慎重在代書詢問還有問題時,本人提出道路通行權是否有問題,經賣方告知她們已行走40幾年了都沒有問題不會有問題的,代書及仲介也附和說不會有問題,本人基於人員都到齊了只剩簽字〝亦認定她們所說得沒問題是永遠沒問題〞想不到是夢饜的開始,經過致電市政府地籍科承辦人,請問袋地通行法規,經承辦人告知40年房屋雖為私人道路,道路持有人亦不得封路阻礙通行,但是如果遇到惡鄰時有可能需付道路通行償金(機率不大但有可能),我一聽大驚那我不是要每天提心吊膽的看哪一天有誰來敲門跟我要過路費,經翻閱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如依法規說明那我是真的要付錢了,於法有據阿因此我再致電給房仲要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瑕疵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要求賣方需附帶永久袋地通行權及免通行償金,並未像賣方等說的走40幾年沒問題,只保證現況不保證未來,對消費者來說簡直是欺瞞,隔日再致電房仲店長要求重視通行權問題,當日賣來電告知已經走40幾年這麼久了不會有問題並說不願切結保證後掛電話,後再告知仲介賣方的事並跟仲介說我要寄存證信函,於寄出存證信函七日後賣方回寄存證信函來,告知未允諾切結保證並要本人需負法律責任並要告我,我受害人反變被害人這口氣真的吞不下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想如何應對(曾要求仲介及代書去跟賣方談,以1.向鄰房購買道路共同持分2.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或切結保證3.減少價金4.最壞打算就是解約,但是賣方皆未接受。)
此為本人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於oo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門牌號碼,ooo房屋含基地,總價新台幣ooo,有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可稽。本人於簽訂合約前,已表明上開房屋含基地之袋地通行權含通行償金問題須為清楚並請賣方予以確認,台端也很明確告知地號ooo號袋地通行權確實沒有問題,且無通行上需支付償金所延伸之費用並由見證人:地政事務所代書、房仲等人、含甲乙買賣雙方共同與會作證,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訂金予代書,並辦妥相關買賣合約登記,現賣方不予理會袋地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違反誠信使口說無憑,影響本人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七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說明,本人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項停止相關作業,賣方本應負擔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及償金予以本人保證永久通行順暢及免償金,請台端於函到五日內給予回應以免訟累。本人亦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要求應以確定判決或調處和解之結果作為履行保證之依據,期間凍結所有 付款,如因此造成本人無法向營行借款對保將要求賣方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
此為賣方回函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ooo日在房屋仲介公司於與本人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購買座落於ooo房屋乙戶。在雙方詳閱契約內容無異議後,由代書、房仲見證下簽訂。本人於民國ooo日收到由台端發出存證信函乙份,內容提及簽約當日在代書、房仲見證下本人允諾將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於台端及簽約後本人不予理會違反誠信等,並造成台端無法向銀行借款及進行對寶等情事,將要求本人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經求證仲介及代書已得證實:本人從未允諾台端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等相關文件,茄且已告知台端有關所有權狀之時際地坪數及使用權之確定,而且台端於簽約當日從未提及要求本人簽署切結保證書等相關事宜,並再見證人與買賣雙方確認同意契約內容後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證實本人並無違反契約精神與內容及誠信。另關於台端向銀行借款對保部份:台端確實已於民國ooo日完成銀行對保等相關程序。證明台端於存證信函中所呈訴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本人要求台端按照簽約當日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履行辦理,應於民國ooo日前完成辦理所有相關手續,不得藉故拖延,如違反上述期限視同台端毀約。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應依照目前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執行辦理所有相關手續,本人不接受目前已訂定之契約內容以外增訂條文之文件或修改目前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簽署。令對於台端因不實呈訴所造成本人困勞及傷害部分,本人暫時保留追訴權。台端應於收到本涵五日內回應,否則本人將視同台端毀約:而依照契約內容程序等相關罰則辦理,並依法究責及求償。

設計公司(本身是包商也是屋主)委由小包處理水電事宜,小包再請我先生去做(我先生是水電技師(個體戶)。
工程進行至4/2日需暫時關閉消防灑水總開關,該大樓已委由物管公司管理,管理公司規定需3天前申請並由該公司派人關閉,他們也都按規定申請而物管公司卻於4/2日當日電話通知該大樓原承攬之水電工程人員至現場關閉總開關,並由物管公司及我先生在場陪同。
4/3日下午我先生發現仍不斷滴水,即爬上梯子查看卻發生水壓過大水注爆開,水壓將我先生由梯子上沖落,因而1.右側脛骨遠端骨折、2.右側外踝骨骨折3.左側肱骨大粗隆撕裂性骨折。事後查明總開關有3個而該人員只關閉2個。
事發至今調解庭2次,設計公司皆未到場,物管公司第一次調解時說願意負責而第二次調解時則改口說 他們沒有責任,只有關閉總開關的人員願意以30萬與我們和解,但是我先生光醫藥費就10幾萬ㄌ(需裝特殊鋼板)並且至少半年無法工作,30萬 對我們而言根本無法支付生活開銷,事後得知設計公司有保險,但他們卻不願協助我們申請。
請教過律師他說 我先生的傷已屬重傷害,但若提告也不見得能拿的到錢,況且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過程往往都要很久。我們現在生活都有問題了,哪還有閒錢跟他們告..
想請教~物管公司真的都沒責任嗎?設計公司的保險我們不能申請嗎?像這樣的傷害我們應該怎樣求償?提告需要請律師嗎?真的都要耗到2.3年嗎?墾求各位的回答


我已經畢業了。
事由是我大學時,班上幾個同學才剛認識便有人提議排擠看不順眼的人,之後逐漸演變成背地惡搞和恐嚇同學,要升大二時用手段選上系總幹。後來有幾個越搞越壞,大二開始搬出宿舍騙女孩子。其中一個當系上的總務要降轉別校還想捲款系費十幾萬元,後來接任的報給系主任才攔下來。
但發生那麼多事大家卻始終沉默,連該開會都不開也沒人說話,所以我決定不支持其他人接手的系學會,要求把我交的系費退給我。但新選上的系總幹於系員大會上竟公然騙我說校規有規定每個人都要加入系學會,之後我寫信跟他們追討也不還錢。
他找系主任處理我這件事,但是系主任對此始終裝聾作啞,不聞不問。
我畢業後把這些醜事寫到自己的部落格,被校內的學生看到,投訴教育部,事情越鬧越大。甚至引來系上被寫出名字的事主要告我。
於是我詢問教育部和系上,他們卻推來推去,不肯道歉。我甚至跟文學院長兼代理系主任溝通過了,他勸我放下,表示自己無能為力。但連有侵吞我錢的證據了,我要求系上道歉,和公佈對系學會相干人員侵吞我錢的懲處態度,卻都一直不給我回應。連親自寫信給當時的系主任要他出來面對也沒回音。
我真的很心寒。當年我獨自對付那些惡搞的人,系上師長卻不聞不問,鬧出吃錢醜事連系員大會都沒個人來關心,甚至記惡搞的他們嘉獎。我有吃我錢的證據,教育部和學校系上卻彼此推卸責任,辦也不辦。我現在打算先告系學會和負責此事的人侵占詐欺。
然而對於發生那麼多醜事,系裡始終裝傻卸責,莫不吭聲,怠惰教育職責,我決定告上法院要他們登報道歉。要他們對教育的失職怠惰和敗壞系上名聲負責。
我想問,可以告系上民事求償何罪?我要系上豋報對教育失職道歉。

如像此情形若訴諸法律結果會如何?如肇事責任對方比我還多結果是否一樣?
若經法院審理如過失傷害不成立那我是否能要求對方提出賠償或是詐欺告訴呢? 實際情形為本人上班途中開車到公司門口(因公司大門需由員工自行用感應器才可打開)故右轉進去停在門口處但整台車已不在車道內.在欲下車開門時對方摩托車就直接撞上我右後方輪胎處而造成 整起車禍! 像此情形我還算有過失嗎?就算有.法院大概會判刑多久呢(換算罰金)?過失傷害罪名如不成立能否向他求償?而我是否也能向他提出毀損告訴要求賠償呢? 我車子指的是因需要下車使用感應卡才能將門開啟駛入故先停在公司門外要下車開門.但停的位置已在道路邊白實線外(就是跟人行道平行了)!該名機車騎士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恍神嚇到閃錯邊所以往裡面撞到我右後輪胎處再往車頭方向ㄎㄟˊ過去後倒地!他事後筆錄製作時聲稱離我有4台車距離而車速還說70(工業區內限速30)但警察不寫.叫他不確定就說不知道就好.故他就改口說不知道>"<...而我原說我已停好車但警察堅持說我一定還再移動要我說一個速度出來而我還傻傻ㄉ就說10公里=.=(事後覺得有被誤導ㄉ感覺)但我整個過程我同事都在旁邊有聽到!

申告流程,我提出詐欺後的流程請求解答~需要不同解答
2012 05/21,我於地檢署按鈴申告詐欺
請求各位律師 或是法律高手 解答,感激不盡。
我與一位客戶雙方之間之交易物品為 有價之工業機台 ,我於二月底交貨,
說他手頭緊,希望能給他延時間,我好人好心,沒想到一拖再拖
都不付錢,連電話都換了,到今天打另外一隻電話 ,還是掛我電話但是我手上有他身分證號,電話,所以老婆氣不過叫我去提告。
1.今日我於偵查庭告知檢察官,所有事發,但是敝人因為太緊張沒有陳述檢察官說我要對被告 求償我的 有價之實物 ,與精神賠償, 太緊張了怎麼辦,? 後續流程是否可以求償呢?
2. 對於偵查中 檢察官叫我申請通聯紀錄,而請問 我申請之這段時間,來得及拿給檢察官嗎??? 而 是在哪個流程階段 拿給檢察官 ,謝謝
3. 對於被告,他大概約多久會去法院作筆錄呢? 是會先偵查他嗎?
4. 因敝人第一次至法院按鈴申告 , 我想完整了解流程,請原諒敝人無知
是否在此之律師或是曾有跑法院之法律經驗高手能解釋下流程
ex: 到法院按鈴申告後 > 偵查庭 檢察官 問我 事情經由 > 接下來> ???
>>>> ???? >>>> ????>>>> ????


今日 2012 05/21,我於地檢署按鈴申告詐欺
請求各位律師 或是法律高手 解答,感激不盡。
我與一位客戶雙方之間之交易物品為 有價之工業機台 ,我於二月底交貨,
說他手頭緊,希望能給他延時間,我好人好心,沒想到一拖再拖
都不付錢,連電話都換了,到今天打另外一隻電話 ,還是掛我電話但是我手上有他身分證號,電話,所以老婆氣不過叫我去提告。
1.今日我於偵查庭告知檢察官,所有事發,但是敝人因為太緊張沒有陳述檢察官說我要對被告 求償我的 有價之實物 ,與精神賠償, 太緊張了怎麼辦,? 後續流程是否可以求償呢?
2. 對於偵查中 檢察官叫我申請通聯紀錄,而請問 我申請之這段時間,來得及拿給檢察官嗎??? 而 是在哪個流程階段 拿給檢察官 ,謝謝
3. 對於被告,他大概約多久會去法院作筆錄呢? 是會先偵查他嗎?
4. 因敝人第一次至法院按鈴申告 , 我想完整了解流程,請原諒敝人無知
是否在此之律師或是曾有跑法院之法律經驗高手能解釋下流程
ex: 到法院按鈴申告後 > 偵查庭 檢察官 問我 事情經由 > 接下來> ???
>>>> ???? >>>> ????>>>> ????



(1)對方告訴店家「本社區有位叫某某某的人,他吃錢、討客兄,所以你們一定不要選給他」的行為,依法應會成立誹謗罪。誹謗罪並不需要公然為之,凡是有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之事實就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說你們一定不要選他,原則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傳述吃錢、討客兄的事實則是指涉事實而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您可以請店家作證,指出對方曾作出誹謗行為。另外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店老闆親口跟你說的時候)後的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誹謗罪案件。
(2)如果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您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如果已經超過告訴期間的話,您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的妨害名譽行為侵害了名譽權,要求對方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以及賠償精神慰撫金。
(3)如果成立誹謗罪,依刑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誹謗罪並不算重罪,一般而言,可能會處罰金或是緩刑,所以對方不一定會被關。
(參照刑法第310、31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好
之前家人因為求職, 金融卡被騙走, 結果歹徒利用家人的金融卡來詐騙, 詐騙金額約8萬多元共4名受害人,經法官判決 '協助詐欺' 被判緩刑, 另帶民事賠償受害人被騙的8萬元分期償還(分兩年償還), 可是只償還一期(可能8千多元)之後就沒錢還了, 判決到目前約兩年, 也就是兩年前曾經繳過一期, 最近聽家人說法院來公文(公文我沒看到) , 家人說因為協助詐欺的家人都沒償還民事賠償, 法院說要抓去關兩年(法院公文我沒看到).
問題:
1. 真的被判緩刑後(緩刑可能還沒到期), 民事沒償還 (沒依照時間償還 兩年只還一期 ), 真的會被抓去關嗎??
2. 因為被告真的沒錢, 消極不還可以嗎??
3. 如果真要被關, 可以馬上還錢, 變成不用關嗎??
常常聽到車禍 被告傷害+民事求償, 通常不是被告傷害判緩刑後, 在民事賠償的部分, 受害者不是都很難拿到錢, 為何我的家人卻有可能被關??
請大律師協助解答一下.
感激

1.如果法院在緩刑宣告中有附帶要求對被害人賠償,那您家人就應該要付賠償費,否則法院真的是可以撤銷緩刑的。撤銷緩刑後,就會執行原本的刑罰,這樣就可能會被關。
2.就算沒錢,還是要按照法院的要求付錢賠償,因為這是緩刑的附帶條件。如果沒達到法院的要求,法院可以依職權撤銷緩刑。
3.如果法院已經作出撤銷緩刑的處分,原則上就算現在付錢也為時已晚,因為撤銷緩刑處分會使得緩刑處分自一開始就不存在。至於您提到民事案件的受害人通常很難拿到錢,某程度上這是事實,因為民事強制執行僅能就當事人的財產執行,當事人名下已無財產時,也只能拿到沒有太大用途的債權憑證;但是緩刑處分的附帶賠償條件是法院公權力所要求的,如果不付的話,相對應的就是撤銷緩刑處分,執行原本的刑罰。
(參照刑法第74、75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去年在Y拍上向某位賣家購買去塵膠轉販售
(每包購買22元,轉賣39元,淨利約10元,約販售6-70包)
結果因商品違反商標法,今年1月收到保智通知去作筆錄
因前年底搬家,所以保智今年1月搜索舊地址並無任何查獲
只有對方在網路上向我購買到1包去塵膠
昨天偵查庭開庭,雙方和解即可
今天收到對方電話說和解金要20萬
但這金額實在過大無力負擔
請問這樣是否要跟對方和解? 那金額應該跟對方談多少?
還是不要和解?
之前作筆錄有詢問保智警員
他說我的案件可能是不起訴或緩起訴
我問他是否須跟廠商和解,他說可不用和解
他表示廠商求償也只能針對他們購買的那1包
金額過高就選擇民事訴訟
若是之後民事訴訟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可否用較白話敘述?因條文看不太懂
另外,若和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和解
(我想提出3000元,會不會太誇張?)
那之後的法律程序為何?
是否會像保智員警說的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
對方說20萬是之前他們和其他人在調解委員會協調的金額
他不曉得這次是直接判自行和解(昨天偵查庭是代表到不是老闆或律師)
我有表示20萬金額有比較多,他說看我覺得多少
若是他們覺得OK就和解,否則就只好走法律途徑
我想是否因為我的案件較輕微(只有查獲到1包)
所以檢察官才會問我們是否有意願和解
然後讓我們自行和解

一、通常商標等智財案件,檢察官都會先勸和解。二、商標法之刑事犯罪需主觀上出於「明知」,所以有可能你是一時失察而賣到仿冒品,這種情形會不起訴。而你若跟對方和解,且檢察官認定你是「明知」的話,通常會緩起訴,這就是警察跟你說可能會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原因。三、至於民事部分只要你有過失就要賠償,一般會用現行有效商標法第63條之規定計算,賠零售單價的500-1500倍(顯不相當可酌減)。四、幫你算一下你所面臨的風險。刑事如果被起訴的話,法官若認有罪,以判三個月計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總計是九萬(加帶個前科)。民事部分被判應賠的話,我們以最低500倍計算,零售單價是39元,總計19500元。兩項加起來大概11萬。(加帶個前科)五、你可以依實際狀況看刑事部分要不要打成不起訴(因這個罪要求要到「明知」的程度,相對沒那麼容易成立),但無論如何民事部分賠的可能性極高(因只要求「有過失」),所以衡量一下跟對方談談和解吧。六、以上,謹供參考!








一、你提出的兩個觀點並無矛盾,因為是不同層次(進程)的問題。二、現在一般金融機構都是一訴對債務人之配偶聲請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很多人就會想配偶怎麼避免被另一半之債務波及,你提到的「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其中一種,這種作法業經部分實務判決認可:「若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抑或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就雙方財產如何歸屬有所約定,或雙方合意以自行協議方式來處理財產問題,即應視為已有放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意,均不得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而為請求,債權人自亦無從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但它不是萬無一失的,甚至可說是各種迴避方式中風險最大的。三、風險在於,債務人雖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它畢竟是「無償行為」,而且你都沒錢還債權人了,還拋棄債權,當然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所以一般金融機構會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撤銷你這個「拋棄債權」之行為,然後再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也有實務支持:「債務人書立同意書拋棄其對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債務人對其配偶免除債務之無償行為,顯害及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故債權人得依該項規定,訴請撤銷債務人對其配偶所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及同意書所為拋棄之意思表示」(高院99上449)。四、結論,你的兩個說法沒有矛盾,要避免金融機構代位請求,千萬別只用「拋棄」之方式。五、以上,謹供參考!

(1) 關於蔡律師提到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書面上簽名,再加上一位證人簽名就萬無一失的說法,應該是指簽好契約後,縱未辦理登記,也可產生「夫妻之間」對抗的效果。但是,通常這個情況,後就是辦理離婚或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這時如果銀行要追,也因為已經辦登記而有產生難度,所以會因程序複雜而產生不追的念頭,但是不代表銀行依法就無法追償。
(2) 而現行法令規定,債權人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部分,還是可以主張。而如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結束時,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契約顯然有失公平,這時還是會被認為是詐害債權行為而被撤銷掉,所以您提到的第一個說法是比較適合您參考斟酌的。
(3) 另關於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書面契約,其實並沒有特定的格式。只要在契約中明確記載夫妻姓名、結婚和約定分別財產制之發生日期、願意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雙方簽名同意即可,但是如果不是要辦離婚登記,就還是要去辦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才會發生對外的效果。
(參照民法第244、1030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