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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i 103-11-26 00:47

事發主角為甲 乙 丙 丁及我 關於謠言我拍了裸露的照片。但是我根本沒有。 我從甲方口中得知乙方在公開場合說丙持有我裸露的照片,是丁提供的 並且丁說我與他聊了天也很要好 並傳了裸露的照片給他, 於是我在fb問了乙方,乙方卻不肯透露丙丁是誰,只是她肯定有這張照片還親眼看過,並且確定我是照片裡的人 然而我真的沒拍過這種照片,我追問了,乙只說照片裡的人是我,但不願意告訴我造謠者丁是誰,也不願給我照片。導致我無法再繼續追查真相。 可是整件事對我影響相當大,我甚至覺得心靈很忐忑跟很受傷..... 世界上的某一處流傳著謠言是我的裸照,但是我沒有,該怎麼解決 該怎麼找出丁...有沒有什麼法律辦法 或是找警察 等等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6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確認是否您是否有傳照片給對方,倘若有,您可以要求對方銷毀,並簽立切結及保密書,對方倘若恣意流傳,則可以求償,並且提告妨礙名譽

2、倘若您根本沒有傳照片給對方,則可以直接將fb的對話內容擷取之後,直接提告妨礙秘密妨礙名譽告訴。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班 103-11-25 22:37

Z*-7**** 車主於2014年11月24日 晚間8~9點左右停在屋主的透天車庫出入口,屋主回家發現該車擋在車庫前造成無法進出,並於24日 09:41 報警協助處理, 警方於 09:47到場後告知屋主因紅線是舊的(沒有logo),因此無法拖吊,並說明已經通知車主前往處理移車後於10點左右離開。翌日早上,屋主離開時發現該車主仍然沒有將車子離開,經調閱監視器發現該車整晚沒有移動後的跡象,請里長與議員協助處理仍未果。晚間屋主回家的時候發現,該車仍然停在車庫前,造成屋主的車子無法停到家中的車庫。屋主再次報警,警方到場後仍表示,因紅線不明顯,因此他們也不敢拖吊。

因此我想起問一下關於這種案例,是否可以透過相關法律來處理?

1) 該車是否有侵權行為 (侵害到屋主使用到自用停車位)

2)是否有相關的交通法規可以處理這種事情,若車主執意不離開,是否屋主拿他沒有任何辦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6 0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知道車主是誰,可以核發律師函或是存證信函告知對方勿將車輛停放於此,不則將依法提告

2、倘若該車停放已經完全使您的車子無法自由進出,且距離很近的話,可以拍照蒐證之後,加上上開的函文之後依法提起強制罪告訴。

 

 

小班 103-11-26 10:23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抽空回覆,根據您的回覆目前尚有以下疑慮需要請曹律師協助回答

1.關於這個部分您提到說, “若對方將車停在屋主的家門口,且明顯影響到屋主的車停回車庫的權利(屋主的車子無法進出),被迫使屋主需要另外找時間尋找其他的車位” 可以引用 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對車主提起告訴? 不知道這樣敘述是否正確?

2.若對方停車的地點不違反交通法規的形況下,刑法304條是否適用(屋主車庫家門口的紅線不明顯,警方不敢拖吊)

3.若刑法304條成立,需要寄發存證信函,但不知道對方地址該如何處理?

4.若要提起告訴的話我需要至地方法院提告,還是說可以到警察局報案即可?

5.若將來上法院,我可否以刑事案件並附帶民事賠償,如果可以的話這樣是否要繳交裁判費

6.關於民事求償的部分我可以要求哪些 (如 停在其他地點的停車費? )

 

再次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啊牛 103-11-25 22:30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有關個資法的法律問題

近來我有一場車禍

對方向市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寄來的公文上面盡然記載了我與對方的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家地址、電話號碼

我與對方是有車禍糾紛

這樣之後有任何問題對方要找到我家來不是輕而一舉的?

或用我的身分證字號跟出生年月日在網路上查一些我的相關資料都行

這份洩漏我個人資料的公文上既然還有對方的簽名

我想請問市公所這樣告知對方我的資料是合法的嗎?

個資法不是保障我人身資料的安全嗎?

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是否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

Aily 103-11-25 17:37

保險提出申請時

業務只要求我給予診斷書和收據,並未要保戶填寫申請理賠書暨調閱病歷同意書,至今還未見到申請書,只在醫療院所看過影本!

 

1.但最近卻在其他診所發現一張申請理賠書暨調閱病歷同意書(可簽也可不簽授權)

原來是保險業務未經同意和告知,自行簽了一張調閱病歷同意書(內容裡有註明應被保險人親自簽章,而且要保險業務員確認被保險人要在面前親自簽章)

但事實上保戶並未收到,也未簽名和蓋章,保戶十分錯愕地在其他醫院發現了這張申請理賠書。被其公司蓋上印章宣告紙張的效用,而且複印發給其他醫療院所要求調資料(上面亦蓋有與正本相符被保險人同意,若有問題由本公司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請問:這是否偽造文書成立?還是有其他條款適用?

 

**** 

4.請問:保險公司所發出的公文,有包含了未告知的部分醫療院所,也並未親自簽章,這方面我是否能提出異議,該公司是否違反個資法,侵害保戶權益?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該保險業務員應有構成刑事偽造私文書罪之情況。

2.因醫療院所係信賴保險公司而提供資料,恐較難對其主張有違法情事。

3.如果對方無法舉證您有授權,就較難主張有符合個資法之規定。

4.此部分亦有違反個資法之違法蒐集情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5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業務有偽簽您名之行為,可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另關於業務之行為,您若覺有不妥之處,可向該總公司客服反應及金管會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心心 103-11-25 15:28

我在醫院工作已有七年了~四五年前我認識一個已婚的醫師,他口口聲聲說他跟他老婆感情不好,他已經要和老婆離婚了然後會跟我再一起,直到我們再一起八個月,我才發現他除了有老婆另外還有一位已經和她再一起八年的女友,當中他還勾搭其他單位的護士小姐,只要人家不要和他再一起他就把對方搞到自動離職,,我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我年紀不小不想和醫師鬼混下去,所以今年四月我交了男友就不想和醫師糾纏不清,結果他並不放過我,醫師在單位群組的LINE上面,用砲友,賤貨來形容我,並私下傳訊息給我罵我賤人,不要臉,欠人幹等字眼,讓我的自尊心受創,他還動用自己在工作上的職權要大家排擠我,因為他的職權很大,連院長都放任他,但苦的卻是我,事後幾個月這位醫師還在同事的婚禮上,帶著自己交往八年的女友介紹說這是他的女伴,我不在乎,他卻常常在開放的空間,看到我就開始摔東西,開始口中念念有詞,他甚至傳訊息告訴其他同事說要見到我要飛踢我,有次更因為他罵我賤人,我拿出手機錄音,他就摔我手機,我想推開他拿手機,他卻用胸部頂撞我導致我右手軸撞到牆壁黑青,我的同事也看到他用自己額頭撞我的額頭,還告訴他,我可以提告,他卻回我同事說,他有的是錢,他有很多懂法律的朋友,他會奉陪到底,因為工作上已累積福利我不想把事情張揚也不想離職更沒有錢可以打官司,但我的精神卻飽受虐待,這樣的事情已經過了七八個月,這位醫師仍然找我麻煩,我快要受不了了,請教律師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在line群組,任意旨摘我方的部份可能涉販誹謗罪或是公然侮辱罪。

2、摔手機的部份,涉嫌毀損罪。

3、爭執推擠的部份,可能涉犯傷害或是過失傷害罪。

4、建議可以將line的對話紀錄、手機拍照,然後去驗傷,然後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憂心的媽咪 103-11-25 10:04

我與前夫已於七月離婚 小孩監護權歸我 上頭註明共同負擔孩子教育費

但前夫只買了奶粉尿布外 心情好匯個一兩千 沒有負擔其他

離婚時 除了買奶粉尿布 每個月給我們一萬 也沒有負擔過其他任何東西

孩子的衣服等等很多生活必需用品都是自己準備或是媽媽準備給孩子

離婚這段期間前夫一直有和我聯絡 試圖和好 但已表明對他已沒有感情 重心在孩子

我目前沒有外出工作 專心在家顧孩子 有在做網拍 剛起步不是很穩定

但家裡經濟狀況還OK 家庭環境也OK 家人並無不良嗜好

我和孩子跟媽媽住 媽媽也是在家工作 爸爸目前也還在工作

 雖沒與爸爸住一起 但一家人感情還算融洽

會一起出去吃飯 爸爸也會來家裡看孩子 叮嚀我要好好教孩子

前夫媽媽住都市 天天簽六合彩 照顧前夫姊姊的孩子

前夫兩個姊姊在關 一個姊姊也沒工作 感情生活混亂

前夫爸爸住中南部偏遠山上 前夫與前夫爸爸住 前夫於中南部工作 上班休假時間不一定

前夫雖然薪水比我多但家裡只有前夫一人在工作

前夫爸爸與前夫都愛喝酒 抽菸 吃檳榔 罵髒話等等 壞習慣很多

前夫每天都會傳訊息給我 由於放假時間不一定 每放假就說要回來看孩子或是找我們出去

由於孩子還小 才九個月 他也沒有辦法獨自照料 所以由我陪同

之前未離婚時 還曾發生我在樓下煮副食品 前夫一人無法安撫哭鬧中的孩子 還罵孩子神經病

實在不想與前夫有任何牽扯 尤其是這樣每天傳訊息打擾我

不回他又不行 不斷的傳 情緒不佳就威脅我要帶孩子走 要爭取監護權

我並沒有阻止他探視孩子 只是希望兩人能做來來好好談好要怎麼探視

而不是這樣隨時隨地 (當初離婚協議書上並無提到探視權該如何行使)

我也不想一直與他有聯絡 每天一直傳訊息一直打擾我

我也有試著好好和他溝通 約定探視時間方式等等之類 但他不願意和我談

我究竟該怎麼做? 是否能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我的問題?

一直傳訊息打擾我 有時候回覆的話 他聽不慣 情緒不佳就言語辱罵說我欺騙他等等之類

或是我要算計他 讓我非常困擾也非常害怕這樣算是精神傷害嗎? 可以告他嗎還是?

若是他與我爭監護權該怎麼辦呢? 我該準備什麼? 律師費用? 

 

11/27新增:

依我目前經濟能力 倘若他與我爭取監護權 我該怎麼應對? 該如何蒐證他不適合養育孩子?

我住新竹 有哪位律師可以先免費諮詢的嗎? 關於一些細節的部分 和律師費用等等

每天面對他時好時壞的情緒 很害怕 無助 不知道該怎麼辦 希望有律師能幫幫我:'(

如果當初離婚時沒有詳細約定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等具體內容,雙方也無法協議的話,可聲請法院裁定,而依你所述對方的素行和家庭狀況,可在法院程序中具狀詳細論述後,請求限縮對方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等,詳細部分可再參考這兩篇文章: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11772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17081  

扶養費部分,對方不付,應併同探視程序中請求,不管是過去應付而未付,以及將來部分,都可一併主張,以補足當初協議書未詳細約定的所有事項,以避免後續再生紛爭


至於對方的辱罵等行為,具體內容和頻率如已經達到侵權行為的程度的話,也可起訴請求賠償,以及禁止行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已經涉及家庭暴力,建議可以報警處理或是委請律師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探視的部份,只要不要故意拒絕,倘若對方有意見,由對方提告處理。

3、應該就訊息等事證保留證據,以利日後訴訟之用。

4、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來信約會談時間。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與前夫離婚並未約定探視子女的方式,而您前夫又不固定時間來探視子女,使您不堪期擾,此時依民法第1055條,您可向法院請求定子女之探視方式,以確定您前夫探視子女之日期、方式及時間。

2.關於扶養費部分,您就已支付之部分,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您前夫請求返還,在未來應給付之部分,則可依您與前夫間之契約,請求給付之。

3.您前夫一直傳訊息打擾您 情緒不佳就言語辱罵說您欺騙他等等之類,或是您要算計他等等,可能已構成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屬家庭暴力,此時您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再為此類之行為。在民事部分,亦可能得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上官言 103-11-25 09:20

各位大律師

請問,公司單位主管,在不明時間,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監控一位員工的網路 FB 私人傳訊和 emails,並且做成報告,以此評論此人私人生活。後來被此員工知道,要求公司內部調查。公司雖有調查,但不願提供當初的網路監控報告給此員工。

此員工認為,自己被監控的通訊內容,自己應有權知道,如果公司不給,請問可由什麼法律途徑請公司交出這份當初的監控報告。

Thank you very much.

對方所為,刑事上有無故窺視、竊錄等妨害秘密罪刑,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交付竊錄紀錄,以及損害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憂心的媽咪 103-11-25 08:12

我與前夫已於七月離婚 小孩監護權歸我 上頭註明共同負擔孩子教育費

但前夫並沒有給我們任何一毛錢

這段期間前夫一直有和我聯絡 試圖和好 但已表明對他已沒有感情 重心在孩子

我目前沒有外出工作 專心在家顧孩子 有在做網拍 剛起步不是很穩定

但家裡經濟狀況還算OK 家庭環境也OK 家人並無不良嗜好

我和孩子跟媽媽住 媽媽也是在家工作

前夫媽媽住都市 天天簽六合彩 照顧前夫姊姊的孩子

前夫兩個姊姊在關 一個姊姊也沒工作 感情生活混亂

前夫爸爸住中南部偏遠山上 前夫與前夫爸爸住 前夫於中南部工作 上班休假時間不一定

前夫雖然薪水比我多但家裡只有前夫一人在工作

前夫爸爸與前夫都愛喝酒 抽菸 吃檳榔 罵髒話等等 壞習慣很多

前夫每天都會傳訊息給我 由於放假時間不一定 每放假就說要回來看孩子或是找我們出去

由於孩子還小 才九個月 他也沒有辦法獨自照料 所以由我陪同

之前未離婚時 還曾發生我在樓下煮副食品 前夫一人無法安撫哭鬧中的孩子 還罵孩子神經病

實在不想與前夫有任何牽扯 尤其是這樣每天傳訊息騷擾

不回他又不行 不斷的傳 情緒不佳就威脅我要帶孩子走 要爭取監護權

我並沒有阻止他探視孩子 只是希望兩人能做來來好好談好要怎麼探視

而不是這樣隨時隨地 (當初離婚協議書上並無提到探視權該如何行使)

我也不想一直與他有聯絡 每天一直傳訊息一直打擾我

我也有試著好好和他溝通 約定探視時間方式等等之類 但他不願意和我談

我究竟該怎麼做? 是否能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我的問題?

可以告他嗎還是? 請律師費用? 若是他與我爭監護權該怎麼辦呢? 我該準備什麼?

若您取得監護權,前夫應與您協調孩子探視問題;倘無法協調,他應透過訴訟來決定探視時間、方法、地點等等,不是他可任何時地隨時要求探視,您或可拒絕無理之探視。

 

至於扶養費,縱使離婚亦有扶養義務;倘對方不給付,需透過訴訟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澤 103-11-25 00:53

想請問一下,事情是這樣的

在學校主辦的籃球賽中,對手在比賽中小動作不斷,在一次的阻擋中,導致我們球員鎖骨斷裂,但因為該場比賽並未錄影,因此並沒由實際的證據,請問這樣一來,就沒有機會走法律途徑了嗎?
我們都是女生,球賽後也馬上去大醫院做檢查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隊員因對方球員之小動作而受傷,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對方球員可能有構成過失傷害罪,然仍依實際上對方之行為是否為打籃球之必要行為而判斷是否能阻卻違法

2.另您隊友亦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對方為賠償您隊友之損害。

3.須注意者,上述刑事的告訴期間為6個月,民事之消滅時效為2年。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10: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證據的部份,現場的證人、事後的診斷證明書均可以作為佐證。

2、但有見解認為,屬於該運動合理風險所受傷害,無法認定有罪或是得請求賠償

3、本文建議還是可以先提起告訴,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則應該簽立和解書。

 

Ruby 103-11-24 23:33

一位工程師在工作時因為要把水管丟上車,水管不慎反彈掉落砸傷一名人力仲介粗工(該名仲介粗工無勞保仲介公司亦無幫該名仲介保團保),造成左腳趾骨折及小腿撕裂傷縫兩針,營造公司辦理工地險出險賠償該名人力仲介,但該名仲介堅持要求三個月的生活費,一直打電話給該名工程師、說什麼要找電視台來報導,還說如果是不小心被同事砸傷他就認了,但是今天是營造公司的員工,假設營造公司不願給付生活費的話,請問這位工程師或營造公司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請問該名仲介會有法律糾紛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4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覺得仲介之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其對您提起訴訟,再為抗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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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11-24 23:39
您好!
工程師在工作過失造成別人受傷,刑事可告工程師業務過失傷害民事可請求工程師賠償損害,另也可要求工程師所屬的營造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oyce 103-11-24 19:28

各位好, 敝人及夥伴是從事室內裝修行業者。

在今年年初時我們與一位同行A合作, 並以口頭約定合作方式:

1. 我們提供一間已經裝修完整並擁有完整設備及傢俱的辦公室 (租約及設備所有權是我的夥伴所擁有)

2. 而A則負責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與開立發票並負責做帳及財務管理, 並可使用我們的辦公室(他及他的員工可以使用, 並可以掛他的招牌)。

3. 我與夥伴所接回的每個案子, 每個案子的利潤我們與A是六四分配。 我們六, A拿四, 但A需支付每月辦公室租金及水電雜支 (但A公司運轉所需及員工薪資不屬於我們應該負責的部分)

這等於業界常見的靠行關係, 但是我們並不隸屬于A的員工, 勞健保也是各自處理, 並沒有附屬在A的公司內, 也沒有簽署任何加入他公司的文件。

合作了幾個月後, 因為A私人操守及財務管理不佳, 資金週轉不靈, 並侵占到我們應該要付予廠商的貨款, 導致我們合作破局。

然後因為彼此認知的不同, 我們與A就開始進行了一連串的法律爭奪行為。 A主張辦公室是屬於他的, 而我們是勞僱關係, 然後我們侵占了他的辦公室。

這些互告的過程就不贅述了, 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他敗訴, 所有的證明文件以及證人供詞都已經證明了這個辦公室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與A並不屬於勞僱關係 也沒有侵占他的辦公室。

在爭奪戰開始前, 我們有寫存證信函, 書面通知終止合作關係, 並請A歸還我們合作的最後一個案子的合理應得利潤14萬元。也附上所有單據及報表。 但A回覆的大意是等法律程序結束再做結算。

法院判決書已經確認了A是敗訴的, 請問各位, 現下如果我們想要追回那些錢, 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這算是給付不完全還是?要再寫存證信函還是要直接去按鈴提告呢?前面的法院判決書對我們有利嗎?需不需要再作為呈堂証據

沈恆 (沈律師) 103-11-24 19:44
您好!
先發函催告還款,若對方仍不還款,只能以訴訟請求,訴訟時仍需重新提出證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對方不依判決履行,就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發存證信函,但要看到判決書才能知道要如何聲請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4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法院判決主文內容為何,若符合您的請求,可至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若尚未符合您之請求,可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lan 103-11-24 19:28

您好!

 

我早年住的房子現在在談一個都更案,目前已到「事業暨權變計畫」時程,建商告訴我們權利人如參與,就可以分房地,差額找補;但如果不能參與或不願參與,就只能領更新前的權利價值。

 

由於目前我們並不滿意廠商提出的條件,我的主張是,我們不同意這個都更計畫(如果條件不能讓我們滿意),但如果都更計畫過關(據建商說是95%住戶同意)仍要參與分配與選屋。 請問我可以做這樣的主張嗎?

 

建商提的「更新後合併分配協議」即要我們選擇房屋單位與車位單位,但我們不滿意建商目前提供的權利價值,因此也不想簽訂合約書,但又擔心什麼都不簽,被視為釘子戶,萬一其他大部分戶數都被說服而通過都更,反而喪失都更後的權利,所以,我們不同意且不想簽署權利變換合約,打算請律師協助出具聲明(存證信函或其他法律文件)以主張我們的權利。

 

請問協助出具聲明大約需要多少費用呢?

請問您們是位在台北市還是新北市? 總共有多少住戶? 不同意的住戶數有多少? 如果不同意的住戶比例上不算少的話,那談判的籌碼就會比較多

而同不同意跟權利變換是兩回事,不管同意與否,都可依照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選配更新後的房屋,不是就只能領補償金,依您所述的情形,經驗上來說,是建商為了取得更多的同意數而釋放消息,因如果建商早已衝過同意門檻,通常不會再協商,可發存證信函試探建商真正意向,費用部分,可以來電討論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Elaine 103-11-23 17:38

律師您好:

感謝您這麼快的速度就回復我,您回答的這些我都清楚,因為我之前從事保險11年的時間,真的不好意思,所以您方便回覆我法律正確用語嗎?,題目如下(我有再補充說明),不好意思,我真的賣了很多這樣的保單,我不希望我的客戶權益受損,麻煩解惑了,謝謝~~

本人透過朋友得知,購買電話行銷保險,只要是線上投保的,我就算違反據實告知,保險公司也不行解除我契約是真的嗎?因為電話行銷人員在我購買保險時在電話中有唸一段金管會的規定:(要保人電話中就詢問事項所為說明之內容,僅能做保險公司核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保險公司行使保險法第64條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請教3個問題;

1.我透過電話行銷購買保險,(我帶病投保未告知)保險公司是不是真的不會以保險法第64條跟我解除契約?(pS:假設我買的是壽險+醫療險)

2.如果一年後保險公司發現我帶病投保,請問保險公司可以跟我主張什麼??(保險公司除了針對我既往症不賠外,因保險法是特別法,保險公司是否還可以主張民法92條或258條)

3.金管會規定保險電話行銷於電話中要講不行解除權規定,但是行政命令違反保險法律,這樣保險公司有自保的方法嗎?(例如:保險人於訴訟時跟要保人主張,行政命令跟法律牴觸無效,所以金管會行政命令要求電話行銷不行解除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依然對要保人主張保險法第64條呢?或者有其他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3 19: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險種。

2、倘若是醫療險等,倘若沒有據實告知,屆時保費無法取回,保險公司亦可拒絕理賠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an 103-11-21 15:53

請問行號用的帳戶是老闆的私人帳戶,客戶在網路上完整公布,客戶有模糊自己帳戶,但老闆私人帳戶與行號名稱都可清楚看到,是否有法律依循能請客戶稍加修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1 16: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已經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且可能違反雙方契約中之保密條款,可以核發律師函要求對方撤文,並且賠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小仲 103-11-21 15:47

您好:

        外公最近過世,外婆還在養老院,我有四個舅舅,但其中兩個已經過世,舅舅跟舅媽沒離婚然後有小孩(都成年),請問舅媽有義務要一起分擔外公喪葬費用和外婆養老院費用嗎?若法律有規定,可以提供文件給我嗎?

因為舅媽說要找律師來談。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由舅舅來負擔,至於舅媽的部分,若無同居在一起,則舅媽尚無分擔之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3號判決要旨:「民法第 1224 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 1173 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又同法第 1150 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次按遺產贈與稅法第 1條第 1 項、第 8 條第1 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另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第 1 項第 4 款申請繼承登記,並應提出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準此,遺產稅之繳納應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為遺產管理費,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又參照遺產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故喪葬費用屬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生之費用,亦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所負擔。」

依上開要旨可知,喪葬費用屬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生之費用,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所負擔,即應屬於遺?債務

依您所述,您舅媽並非您外公之繼承人,並不繼承您外公之遺?,條不需負擔您外公之遺?債務即喪葬費。

民法第1044條第2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依上開法律,您舅媽如未與您外婆同居,則不負扶養您外婆之義務。

103-11-21 16:38

您好

      請問我舅舅的小孩就算成年了,也不需要分擔外公或外婆的費用嗎?

     另外我外公之前有分財產給我過世的舅舅,這樣我舅媽依然不需要跟我們一起分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1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扶養費的部份,倘若您的舅媽沒有與您的外婆同住,則沒有扶養義務。

2、喪葬費用的部份,理應由遺產中之費用支付,與您的舅媽無涉。

 

已過世的舅舅既然有子女,則應該思考的是外公的遺產,已過世的舅舅之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此部分喪葬費用當然就可以構成遺產費用予以減除,其結果類同於該房負擔。
另外,外婆的扶養義務,可以參照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若您的舅媽未與外婆同居者,應不負法律扶養義務,又舅舅的子女對外婆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應列後於其父執輩之伯叔姑母(民法第1115條第2項)。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
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bli 103-11-21 12:21

請問網路上充斥這類不實資訊文章,是否違反法律,以杜絕混淆視聽,造成民眾之利益受損https://www.facebook.com/health.tw/posts/10152799934200729

廖淑華 (廖律師) 103-11-21 16:28
網路留言仍須遵守禮儀,否則可能有公然侮辱誹謗罪之問題
David 103-11-21 00:04

您好,以下有兩個有關土地共同持有的問題,再請幫忙給予指教,謝謝

1. 多年前因為親人過世緣故,我與家人繼承土地,目前除了自家姊弟外另與兩位親戚為共同持有,且未分割狀態。假使我親姊欲將所屬%的土地過戶予我,請問這算是土地買賣嗎? 此舉需要獲得其他持份者的同意才得以過戶嗎?

2. 另一處共同持有土地,目前我們家人共同擁有1/2土地,另外1/2土地所有權人已經去世超過二十年,其家人也並未辦理繼承過戶,已由當地公所函送國有財產局造冊管理。相較於這20年我們家人合法繳稅,對方家族閒置此土地導致我們無法利用活化此土地價值;也因為此土地上有一房屋建物(閒置,超過十年未使用),所以聲請分割勢必遇到房屋之歸屬問題,即便日後國有財產局經由公開招標拍賣另外1/2土地,我們也勢必面臨到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呢?針對此情況請問在法律上是否有可以利用之處呢? 感謝給予意見

 

沈恆 (沈律師) 103-11-21 00:35
您好!
1.    共有的型態有二種,應分別看待:(1)公同共有:應先分割分割後才能自己決定將分得的部分過戶,原因可以是買賣或贈與。(2)分別共有: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可將自己的持分過戶給他人,原因一樣可以是買賣或贈與
2.    房屋所有權應先釐清房屋若屬他人所有,可以要求租金拆屋還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David 103-11-21 01:2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共有的型態有二種 ... (恕刪)

 非常感謝沈律師的快速回應。

針對第二點問題,如想釐清房屋所有權的相關問題請問是洽詢哪個政府機關呢? 而關於對方土地已屆滿並超過繼承年限尚未辦理繼承事宜,請問唯一途徑是否只能等待國有財產局招標才得以解決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物之所有權人,可以向地政機關查詢,另本件土地雖然部分由政府代管,但仍可以提起分割訴訟,並將代管人列為被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1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且不論該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您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聲請動產糾紛調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ichun 103-11-20 14:29

外遇對象的家屬簽下切結書,保證不再聯絡見面,並收了一筆錢,事後想把錢退回,需要附上退回的證據嗎?證明已將當初收到的錢退回!那假設若退回,還有聯絡見面的話,是否違背當除簽下的切結書?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有關您的問題,若將收受款項退回,建議留下相關證明,以保障您的權益。至於之前簽立契約仍為有效,除非您與對方另訂終止或解除契約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任 103-11-20 03:12

案情陳述與補充:

我本人(A車) 騎乘機車從台北往永和方向,於永福橋內車道時行駛時,於前方的外車道右側發現一名腳踏車騎士(B車),載有一橘色大塑膠箱於外車道右側以直線行駛於外車道右側,我則以直線行駛於內側道靠右側,時速約40至50 km/h,兩車均往永和方向各自行駛於內車道右側與外車道右側,因機車速度比腳踏車快,在即將與他平行之時,腳踏車騎士(B車)突然往左切換到內側車道,導致我(A車)反應不及,且由於腳踏車騎士(B車)所載之大塑膠箱造成閃躲困難,因而撞上大塑膠箱的左後方,事發後我(A車騎士)經路人幫忙通知110&119送醫急救,診斷為腦出血合併擦傷,而腳踏車(B車)騎士則是少許擦傷並牽起單車欲離開,乃路人攔阻才不至於使他離開,第一次的初判表結果為不予研判。

我住院快20天才出院,現在確定嗅覺喪失,已經有拿到台中榮總的診斷書,跟對方開過一次調解,幾乎都是我在說明,他聽到我住院20幾天的醫藥費就一副不想賠償的樣子,表明要告就去告,他會奉陪,他在調解會上還說因為他車禍時搞不清楚狀況下的筆錄不算數,他後來有回去改筆錄,最近收到他第二次申請的初判表,結果還是不予研判,我有去申請車禍鑑定(自費3000),目前在調閱卷證進度中,我想要請問有什麼方法我可以自保的呢? 因為我是台大的學生,有比較近比較親切的律師願意讓我諮詢嗎? 因為我家人都沒有認識的懂法律,聽裁決所說車禍鑑定還會開一個會議,那個會議很重要,如果鑑定結果白的變黑的就沒救了,但是有人也有說要主動發函去告訴裁決所來通知自己去開會,不然官方就檯面下事了,到底是怎麼樣的狀況呢?? 

很怕這個會議沒有律師陪我去的話,是不是很容易被我搞砸阿?? 主要是想請問,這個會議是不是要有律師陪比較好呢?? 好像有人說早點請跟晚點請律師都是一樣的費用,針對律師費用怎麼給我也不懂,有人說去開庭一次就5-10萬!!!有人說要打完一審才5-10萬,到底費用是怎麼算的呢?? 加上嗅覺喪失是否算是過失傷害呢? 還有我家人很擔心如果打完官司會不會律師的金額比獲得的賠償費還來的高阿?? 因為我未來會做跟嗅覺有關係的行業,這樣會影響到我之後的工作權利,所以我不想因為怕麻煩就拿自己未來開玩笑,我也想請教這邊有沒有負責過車禍導致嗅覺喪失的律師在呢?? 請多多幫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0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肇事原因的部份,可能因為已經移動過位置且沒有監視錄影器等,所以無法判斷肇事責任,有必要找當時的證人鑑定委員會作說明,建議應該先行撰擬陳述書,開會當天並也請證人同行。

2、刑事部分倘若對方有過失,因為嗅覺喪失,屬於過失重傷民事賠償的部份,至少可以請求醫療費用、減損勞動能力的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3、律師費用的部分,一般而言只需要尋求ㄧ個審級5~10萬元之委任律師即可,建議也是早點聘請會比較好。

4、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可來電約會談時間。

 

鄭瑞崙 (鄭律師) 103-11-20 09:58

 車禍鑑定委員會在為車禍鑑定雙方責任歸屬時,會事先通知雙方來陳述意見

建議你在陳述意見前先諮詢專業律師,清楚交通法規上對方是否有無違反交通規則或雙方行進間有無違規的情形,至少你在陳述時會比較心裡有底,不會說出讓自己不利的話,因為鑑定報告一旦出來你要推翻不是很容易

本所之前有處理一件也是向你一樣嗅覺喪失的案例

肇事責任為對方

理賠金額為2百多萬元

如果你日後會從事廚師的行業或調酒師或調香師等需要用到嗅覺的行業,求償的金額將會更高

本所一般來說交通委任案件一個審級打完約計5萬-8萬不等

如果律師在同縣市的基本上不會加計交通費

不論開庭次數或寫多少狀都包括在內

可以供你做參考

 

 您好:

車禍鑑定之會議確實有專業律師陪同前往較為妥適

本所可以提供單次會議陪同開會之收費(較一審級委任經濟)

事務所中亦有多位台大法律律師可供委任

如果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小女鬼 103-11-19 22:11

您好:

我最近找到一份擔任業助的工作,公司要求要兩個保證人的保證書(但可以備註僅供人事使用及父母可簽)以及以下這份合約

請問這份合約賠償金額是合理的嗎?若因工作需要,而要參與專案,之後兩年就完全不能離職,這樣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嗎? 若我簽下這份合約及保證書,有任何需要注意小心的事項嗎?

小女鬼妳好:

1.關於第一點的保證書應屬於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的人事保證契約

2.若該公司之勞動契約中訂有「最短服務年限約款」,就目前多數司法實務見解是認為並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有效,但若因未服務滿最低年限而遭公司請求違約金時,具體情況下能可能可抗辯違約金過高或情節非屬重大而請法院酌減違約金。

其餘部分因未有具體契約內容故無從回覆

小女鬼 103-11-20 08:54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小女鬼妳好:

1.關於第一點的保證書應屬於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的人事保證契約 ... (恕刪)

您好:

已補上內容,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0 0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動基準法已經刪除試用期規定,倘若不合格,公司仍然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依法資遣

2、第三條之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3、第四條之久任條款,倘若相關費用由勞工負擔,則合法性也有疑義。

4、以一般業助的薪資賠償條款達100萬元也屬過高。

5、討若已經簽署了,只能日後發生爭議時,在尋求協助。(或是要求改合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2 103-11-19 21:55

本人某日於公司接到用戶報怨電話,對話過程並未發生爭吵及惡言,但客戶對本人回覆非常不滿意要求把電話轉接給主管,後來經兩位以上的主管轉述,客戶認為本人態度不佳,並說他認識公司高層,要求主管處分本人及扣薪,且限一星期內給他滿意答覆,否則要請公司高層開除我讓我失業,該事件也造成我工作上的恐懼,請問我可以如何保障自已的權益?可以對該客戶採取任何法律上措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2 23: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的說詞與刑法上之恐嚇罪尚不相符,倘若公司任意違法解雇您,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Chen yin 103-11-19 19:16

請問律師

事發經過:鄰居(女性)公然情況下(大街上,在場人員共6)以手勢指著保母,並吼罵(台語發音,音量非常大聲):【無糙(:ㄘㄠˋ)無小(音:ㄒ一ㄠˊ),你(保母)這樣要怎麼帶孩子!】,但保母並未理會!

而這位罵人女士,又對前來接送孩子的家長大吼:【無糙無小,你(家長)的孩子敢讓她(保母)帶喔!】。

保母與孩子家長並未和這位鄰居女士互罵,隨即離開現場。

這樣的情況可否成立"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並勝訴?(計畫提告)

但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呢?(會考慮到恐嚇罪是因為本身從事居家保母工作。對方站在大門口辱罵,且此罵人之女士其父為鄰長,卻曾經縱容女兒女婿開著改裝車在夜間街上高聲叫罵。因此會心生恐懼擔心害怕。)

是否一定要提出證據證明,如現場人證、物證(假如提告後可否請警方調閱監視器?)

倘若上罪成立,最晚可有多少追訴期限?

問題舉例:若成立"公然侮辱"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害人之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其追訴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為五年】

以上法律明文是指五年內提出告訴都可以受理?或是必須在六個月內期限中提告?

事發時間: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傍晚17:45分。

感謝回答之律師撥冗協助問題之處理。

 

伶伶兒 103-11-19 19:06

您好,我想問一下,因為我朋友在去年時候離職

但是當時他跟前公司有要求延長兩個月的勞健保且不需支薪,

雖然前公司有同意,但是離職證明是寫離職的時間,而非退保的時間。

現在的問題是:

1.是否可要求前公司將離職證明離職的時間改成退保的時間?

2.那如果前公司要求先簽切結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9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向公司要求,但公司不一定會接受;切結書是否有效,需視其內容而定,若您有簽名,欲主張無效,似較為困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 103-11-19 14:55

我從2010年大一的寒假去醫美診所做了雷射點痣的小手術,之後過了很長一段時間傷口的呈現凹陷無法復原回平坦(位置在額頭),醫生說明是因為位置關西無法很快地長回來,在這段期間我必須要一直貼著人工皮語或矽膠片使其保持平坦,到了2013年大三的期間做過許多次飛梭與肉毒還有玻尿酸,都不見其成效,然後在2013年12月醫生又幫我做了一次玻尿酸注入的動作,這一次的手術疑似有疏忽,因為我的疤痕從沒傷口到變潰爛(醫生說玻尿酸打到血管裡),然後雷射點痣的部位整個潰爛變大變深,到現在2014年已經過了快一年我的傷口還是沒好,自從12月份手術失敗醫生就不停安撫我,還是一樣要經常回診,但是傷口還是沒有好轉,最近她說要帶我去看整形外科(要做填脂手術),從一個小的雷射除痣手術到現在前前後後快五年了,中間來來回回新竹高雄跑(這中間從12月份之後的回診都沒用健保卡,沒有醫療紀錄,我有跟醫師對話的line紀錄,還有手術失敗的照片紀錄),我明年三月要出國深造,請問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途徑得到賠償嗎?可以先去衛生局備案還是一定要上法院?請問如果有醫療疏失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19 15:43

您好:

1.初步聽您敘述,該名醫生手術過程應有疏失無疑。

2.醫療疏失民事上可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刑事上可告訴業務過失傷害

3.由於醫療訴訟事涉專業,且您又即將出國,建議還是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來處理訴訟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若居於高屏地區 歡迎來所詳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9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9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資料,向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Ki 103-11-20 09:03

不好意思我想起問此種訴訟會為期很長時間嗎?還是視每個案子情況不同而定
還有委任律師費用大約是多少? 

陳華明 (律杏) 104-01-30 11:47

 醫美糾紛, 常常都在雙方對結果的認知不同. 所以務必蒐集病歷及廣告等各種證據, 然後聲請衛生局調處. 若要直接提告也可以, 刑事上為業務過失傷害, 民事上為侵權行為或醫療契約責任

FISH 103-11-19 03:42

您好,家裡是屬於工業住宅區,旁邊是冷凍庫,他們會在凌晨時段開始工作

有冷凍壓縮機、倒車、拖板、人為的噪音,因聲音已經影響到我們都無法入眠

電話給警察他說只能用勸導的方式處理,可是警察走之後還是一樣有噪音

 

想請問

1.屬工業住宅區的話,他們晚上工作發出噪音是合理的嗎?還是一樣有限制的呢

2.若是這種工業住宅區我們如果尋求法律途徑會有多少勝算?可要求精神賠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9 0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份可以請環保局到場稽查,倘若確實超過標準,可以開罰。

2、待環保局開罰之後,可以發律師函要求對方賠償,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陳仲豪 (陳仲豪) 103-11-19 09:19

FISH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謹回覆如下:

如您所居住的地點位於工業住宅區,原則上屬於噪音管制區畫定作業準則第2條第3款所稱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在此區域內工廠晚間(晚上八點到十一點)所發出的噪音最高不得超過57分貝,夜間(晚上十一點到翌日上午七點)最高不得超過52分貝(請詳見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如遇有噪音擾人之情形可通報各地方政府環保主管機關前往檢查,如有違反的情形,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及第2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可按次或按日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另,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以上,請卓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向環保局進行檢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萌萌 103-11-18 21:50

您好~我朋友所任職的彩卷行,有在簽賭地下六合彩,但他只是店員,只有寫單開收據,朋友大家都勸她不要做了,可是她說老闆有告知她 只是作帳而已又不是主事者(老闆)所以不會有事也不會被抓,可是我們大家還是很擔心出問題,所以請問法律專家,若是她們全部被抓,我朋友只是打工上班而已,她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或是會被責罰?如果被責罰會案底嗎?感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2: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仍然構成營利賭博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不被認為是共同正犯,也屬於共犯。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8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有觸犯賭博罪章相關犯罪,建議朋友辭職。 

Jade 103-11-18 14:06

公司假工會之名要大家共體時艱買4箱泡麵...

錢多少是一回事但惡氣難忍, 我想請問律師他們這樣拍馬屁於法有據嗎? 還是我們能用哪一條法律反擊甚至告上法院呢?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9 13: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員工沒有配合公司或是工會無理要求之義務,針對這個部份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要求撤回要求。

2、倘若公司因為不配合而給予員工不利益,如扣薪、影響考績等,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宣宣 103-11-18 13:03

律師您好:

事情起源自家父於20141103病逝,家中母親要我們四姊妹放?棄繼承,只給哥哥一人繼承,但小女子認為這是我法律上的繼承權利,而不同意,如今我能如何做呢?

1.繼承權利要多久沒提出異議,既不可?棄,視同繼承.

2.目前父親只有死亡證明,尚未除戶 是否除戶前遺轉完成,動產既可不課遺產稅.

3.遺產稅目前課稅是多少?

4.聽人說若半年不去確認繼承會被罰款,但若是家中阻隢不給文件 我該如何才可以保障我的繼承確權利?

以上可以請熱心律師幫幫忙嗎??

 

陳姵吟 (Ellie) 103-11-19 01:38
宣宣您好: 1.拋棄繼承需在知悉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如果超過這個期間,就不能再辦理拋棄繼承了。 2.綜使在除戶前以贈與名義辦理移轉,仍需另外課徵贈與稅。且因您父親已經過世,若透過繼承以外的方式,擅自使用他的印鑑資料辦理移轉,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嫌。 3.遺產稅率為百分之十。 4.按規定,自您父親過世後6個月內,繼承人要辦理遺產稅之申報,否則可能遭處罰鍰。若其他繼承人隱匿資料,妨害您辦理的話,建議可先以存證信函請求提供資料,否則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交出。
Jennifer 103-11-18 12:03

(1)父親於民國94年5月3日車禍過世,父親過世時我剛滿18歲,弟弟13歲。父親在生前已與母親辦妥離婚手續,而我與弟弟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父親過世後僅留下一間位於花蓮縣某鄉下無人居住的房子(目前市價約100萬),但房貸到目前為止(103年)都尚未繳完,主要是由我與媽媽一同負擔。而家人目前一同在台北租屋居住,家中也僅我有固定工作(月薪三萬)、媽媽打零工、弟弟則尚在念書,經濟壓力頗大。

 

(2)103年11月14日(上星期五)我接獲一封由X誠資產公司寄出的限期還款優惠通知書(資產公司自行寄出的國內郵簡、非法院文件),內容提及父親生前有一筆積欠中華商業銀行的卡費共17萬8未繳納,要求我只要在103年11月17日前一次結清便減免金額為11萬。我要求對方出示父親當年的刷卡明細、帳單或是債權憑證等資料,但對方以父親的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僅傳真一份?X豐資產公司?轉讓給?X誠資產公司?的?債權讓與證明書?,證明書上同時載明此卡費自信用卡合約終止後尚欠本金利息共$63831、債務截至民國97年12月26日止尚欠$110895,對方表示利息一直算到現在共累積約17萬8左右。若是我不還清款項,便會查封法拍我父親留下的房子並向我的公司申請強制扣薪。由於這是一筆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的債務,這將近十年間也沒有接獲催繳通知,所以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但我向中央存保局查詢後確認,中華商銀倒閉後確實在民國93年10月將其債權賣給X豐資產公司,而X豐公司在民國97年12月27日讓與X誠資產公司,也就是說對方出示的債權讓與證明書真實性頗高。

 

(3)由於我們一家人完全無力負擔這筆11萬的債務,同時也懷疑這筆債務時效性,因此並沒有馬上與對方和解。這幾天我一再接到資產公司的催討電話(剛剛甚至在電話裡說出我上班的公司名稱),非常擔心對方之後會到我的公司鬧、或開始騷擾我的家人,因此感到非常害怕。對於法律流程不甚了解的我,也擔心父親留下的房子會默默的遭到法拍

 

故,想詢問各位律師,我目前可否直接等對方提告後,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開庭時要求對方提出父親卡費的相關資料?若是對方手中確實有完整的債權資料,且皆未超過請求時效(有上網查詢到民法126的利息五年請求權),我可否再向法官提出酌情減免或分期償還的部分?若是對方騷擾我的公司或家人,我能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以上,先謝謝各位大律師

蘇子良 (馬克) 103-11-18 12:40

 您毋須過於擔心,現行繼承法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因此該資產管理公司僅能就您所得遺產為限強制執行,若他們聲請扣薪,您可提出異議,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時尚未成年的部分,均可主張限制責任,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2、建議不要理會對方,避免遭對方蒐證我方承認債務等問題,倘若對方確實起訴,則可以提出時效抗辯、限制責任抗辯,並要求對方提出當初債權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娟 103-11-18 10:36

你好,我目前未婚懷孕,孩子的父親說他不要孩子,堅持要我拿掉,可是我想要小孩,我跟他保證孩子會自己生養,也不會造成他日後生活上的困擾(如果他未來結婚有配偶),請問我該如何寫相關的法律文件給他,作為保證。

另外他希望以公證方式作為日後的保證,又希望我能向醫院開捐贈精子證明,以便日後有婚姻可以交待,請問要如何做才是適當的?!請幫忙我,謝謝!

可簽訂協議書載明你不會向對方要求由你過去代墊的扶養費(不當得利部分),但小孩在成年前,還是隨時都可向生父請求未來的扶養費,你或小孩也可隨時請求生父認領(當然要不要請求還是看你們的意願),至於捐精贈明,如無捐贈事實,醫院並無法開立,偽造證明有偽造文書刑責,不建議這樣做,本所有代擬協議書服務,可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約定可能會有違反公序良俗之問題,且日後小孩出生後,他也可以主張生父認領,所以您所述的情形,應只能建立在您們彼此間的信任基礎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8 23:34

您好,縱使您跟生父有約定,小朋友還是可以向生父主張扶養費用,因為這是小朋友的權利!!

 

暉文 103-11-18 09:18

2014/11/18(Tue)08:1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怎麼了嗎?08:1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找我有什麼事嗎?08:18 暉文 能找你去旅館嗎08:1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要幹嘛呀?08:18 暉文 做愛能嗎08:1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貼圖08:19 暉文 你幾歲啊08:1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18歲08:20 暉文 你住哪呢08:2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基隆唷08:20 暉文 你沒讀書嗎08:21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有呀~08:2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能看妳的大小嗎?08:22 暉文 啊 你女的??08:22 暉文 怎會想看呢08:2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恩啊~08:23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男的?08:23 暉文 男的08:23 暉文 那你能給看身材嗎08:2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現在不方便餒08:24 暉文 怎會不方便呢08:2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能先看妳的大小嗎?08:25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在上課呀~~~08:25 暉文 廁所拍啊08:26 暉文 那你哪時能給我看呢08:2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已截圖 準備好法庭上見吧^^08:27 暉文 0.008:2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恭喜妳我是網路警察08:28 暉文 ...08:2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有權保持沉默08:29 暉文 你那們有空啊??08:2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蛤?08:29 暉文 警察上賴抓人~@@08:2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差不多今天下午08:30 暉文 每天都匯在嗎??08:3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現在的位置已經找到了08:30 暉文 好快~@@08:3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需要現在過去拜訪您嗎?08:30 暉文 不要能嗎 我怕死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現在已經查到妳的IP位置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不要也不行了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是觸犯法律的08:32 暉文 能當作沒看到嗎08:32 暉文 你叫我貼的啊08:33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要以中華民國民法361條 性騷擾的罪名起訴你08:33 暉文 不要啦 拜託08:3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們警方正在調查你的IP位址08:34 暉文 我在緩起訴了 在起訴就要關了 求你啦08:35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不好意思這我無法決定報告已經送上去了08:36 暉文 不會吧08:36 暉文 能拿回來嗎 不想坐牢啦08:36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們沒有騙你08:36 暉文 求你啦08:36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已經拿不回來了08:36 暉文 不要上報08:3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已經上報了08:3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有權保持沉默08:37 暉文 那我能自殺嗎08:3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我無法決定08:3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已經觸犯法律妳的家人也會被控告08:39 暉文 我問一下唷 犯法哪些行為為犯法啊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不多說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不多說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就等警方找妳了08:40 暉文 不要啦 真的會被關啦08:4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的確08:4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已經上報了08:5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警察在10分鐘之後會到08:55 暉文 好快... 這樣犯法嗎 我有貼不良照 還有我在緩起訴中會坐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是否真的是警察,顯然存疑,因為民法361條根本不是性騷擾之問題,且警察要釣魚也不是以此種方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暉文 103-11-18 08:56

2014/11/18(Tue)08:20 暉文 你住哪呢08:2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基隆唷08:20 暉文 你沒讀書嗎08:21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有呀~08:2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能看妳的大小嗎?08:22 暉文 啊 你女的??08:22 暉文 怎會想看呢08:2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恩啊~08:23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男的?08:23 暉文 男的08:23 暉文 那你能給看身材嗎08:2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現在不方便餒08:24 暉文 怎會不方便呢08:2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能先看妳的大小嗎?08:25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在上課呀~~~08:25 暉文 廁所拍啊08:26 暉文 那你哪時能給我看呢08:2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已截圖 準備好法庭上見吧^^08:27 暉文 0.008:2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恭喜妳我是網路警察08:28 暉文 ...08:2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有權保持沉默08:29 暉文 你那們有空啊??08:2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蛤?08:29 暉文 警察上賴抓人~@@08:2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差不多今天下午08:30 暉文 每天都匯在嗎??08:3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現在的位置已經找到了08:30 暉文 好快~@@08:3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需要現在過去拜訪您嗎?08:30 暉文 不要能嗎 我怕死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現在已經查到妳的IP位置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不要也不行了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是觸犯法律的08:32 暉文 能當作沒看到嗎08:32 暉文 你叫我貼的啊08:33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要以中華民國民法361條 性騷擾的罪名起訴你08:33 暉文 不要啦 拜託08:3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們警方正在調查你的IP位址08:34 暉文 我在緩起訴了 在起訴就要關了 求你啦08:35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不好意思這我無法決定報告已經送上去了08:36 暉文 不會吧08:36 暉文 能拿回來嗎 不想坐牢啦08:36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們沒有騙你08:36 暉文 求你啦08:36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已經拿不回來了08:36 暉文 不要上報08:3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已經上報了08:3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有權保持沉默08:37 暉文 那我能自殺嗎08:3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我無法決定08:3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已經觸犯法律妳的家人也會被控告08:39 暉文 我問一下唷 犯法哪些行為為犯法啊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不多說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不多說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就等警方找妳了08:40 暉文 不要啦 真的會被關啦08:4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的確08:4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已經上報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是否真的是警察,顯然存疑,因為民法361條根本不是性騷擾之問題,且警察要釣魚也不是以此種方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路人甲乙丙 103-11-17 19:35

我剛收到一封法院的民事裁定

判我敗訴要付一審訴訟

上面沒有條碼 也沒說到哪裡付錢

我要拿錢跑一趟法院繳嗎?

不會要我親自拿給對方吧= ="

另外 法律有規定書面告知後

幾日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想趕快付錢 很怕被他強制執行 扣薪水

傳到公司 很丟臉...

判決確定後,債權人即可以「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如果您沒有打算要上訴第二審的話,可以儘早與原告(債權人)聯繫還款事宜,債務清償完畢即沒有受到強制執行之虞。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7 22:23

您好,若判決已經沒有要上訴的打算,建議趕快跟對方談還款方式(建議以匯款之方式留下軌跡)。 

林先生 103-11-17 15:42

公司每年與客戶間有簽合約合約主要分兩部分,一個部分是當年度藥品使用的統包數量,另一個部分是違約賠償問題,後來發生賠償問題,客戶要扣公司10萬元貨款(我的薪水約5萬),煩請律師就以下狀況幫我分析,謝謝!

1.今年度由我撰寫統包部份的合約並蓋章,賠償部分由公司蓋章並接受合約,事後我並未接收到任何形式的賠償合約內容的通知,這樣就法律上我所應該負責的賠償金比例是多少%?

2.同1,但去年統包以及賠償部分我都有蓋章,這樣就法律上我所應該負責的賠償金比例是多少%?

3.同1,但去年以及前年的合約(包含統包以及賠償部分)由前主管蓋章,我可能有接收到主管的口頭告知,這樣就法律上我所應該負責的賠償金比例是多少%?

再麻煩律師撥空幫我分析,感謝你!

林先生

商業契約,除契約條款有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以外,契約當事人之法律關係原則上必須以契約條款為依據,所以關於您的問題,必須要詳閱契約內容後,才能判定,建議攜帶契約尋求專業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賠償比例,除非勞動契約內有明定,否則尚難一概而論,且公司要跟您請求,也需以您有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前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chsieh 103-11-17 15:39

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9月購買一棟透天預售屋,其前方8米路為政府計畫道路,現今仍為私人土地,建商有出示地主無條件永久使用路權給予住戶(內容包含其繼承者仍需遵守),請問律師此份同意書是否具法律效力,若N年土地易主後,是否亦有法律效力,感謝!

依您所述同意書之內容似應僅具有債權效力,不具有物權效力,從而若該土地過戶登記予第三人者,該受讓所有權之第三人並不受到任何拘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7 17: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必須去設定動產役權登記,否則任何授權書、協議書、同意書等,日後都可能發生爭議,且效力都無法完全保障我方。

103-11-17 14:44

您好:

我父親有一間透天的房子,父親說他以後要把房子留給哥哥和我,我把哥哥的那一部份買下來,買的費用我是用自己的存款(不足的部份想用房子貸款出來支付),等我把錢交給哥哥後,父親要他寫一份”放棄繼承這間房子”的證明,請問這份證明有法律效用嗎?如果是無效,那我應該要如何證明哥哥的那部份我已經買下來了,還有就是我跟先生結婚時並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因為房子是我娘家父親留給我的,如果我跟先生離婚了,我先生可以要求房子的一半嗎?我自己一個人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可以嗎?感恩

1. 繼承權不可預先拋棄,所以被繼承人過世前,繼承人寫的放棄繼承書面無法律效力

2. 建議可用生前贈與方式過戶房子,由律師擬妥協議書,三方簽訂一完整的協議書,詳細約定三     方法律關係(包含你已向你哥哥支付金錢法律關係部分),避免被繼承人過世後再生糾紛

3. 如無法定事由(例如他方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等等),要更改為分別財產制必     須雙方同意,而房子如做生前贈與,該房子並不計入婚後財產範圍,與夫妻財產無關,對方就     無權利

建議做生前贈與,並擬妥協議書來規範三方法律關係,就可避免後續的紛爭,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oops0422 103-11-17 10:10

您好,

想請問有關借錢不還該如何處理?

約莫10幾年前有親戚向家人前後借了2次錢,有簽下借據.

但印象中沒有約定何時應該還清借款, 僅說明每年需有借貸利息.

因為是提領現金交付,沒有匯款證明.

也沒有於借據上註明收到借款請他簽名.

多次催付也遭對方以沒有錢推託至今尚未還任何錢,但對方有車有房產和土地.

請問我該如何以法律途徑要求對方立即還清款項?

謝謝!

請求返還借款訴訟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交付是重點,依你所述情形,要以間接事證來證明借款交付,可先聲請支付命令,對方無意義的話,就可強制執行,或直接起訴,勝訴後強制執行,另外要防止對方脫產,必須先做假扣押,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oops0422 103-11-17 10:31

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請問您所提到的"間接事證"指的是神麼呢? 我手中的借據沒有任何的作用嘛?

還是我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他?

可是我沒有他家的住址....

另外,請問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謝謝!

您好:

1.  因借據沒有還款日期,因此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

2.  若您欲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須先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上相關證據,法院會審查您所提出之聲明及證據,認定對方確實欠您款項後,就會發出「支付命令」,督促對方清償債務。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對方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

3.  因為他向您借款證據必須由您舉證,由您所述,證據力有些不足,建議可將您向對方催款及對方推延之電話簡訊內容錄音保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借據是證明有借款合意,不能證明借款交付,間接事證是看個案,以及對方答辯內容(自認或抗辯)而有不同,不知道對方地址的話,無法聲請支付命令(因支付命令不能做公示送達),只能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青 103-11-16 21:58

律師您好:

日前參加一個研習的場合,研習對象只有自己的同事約15人左右,主辦人在研習時,一直拿著攝影機、手機不斷的攝影。每個人在發表意見時也對著當事人攝影加手機錄音,讓我們深陷於恐懼中,感覺好像在監視我們,請問這樣攝影的行為合法嗎?我國的法律不是有讓人免於恐懼的自由?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我們自己,且免於這種恐懼呢?急需您的答案,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6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請求主辦單位不要再對您進行相關拍攝行為。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尚難構成刑法之問題。 

Roger Yang 103-11-16 21:18

各位律師好,以下先詳述我的問題:

於102年四月,在一次機緣下,認識的某公司老闆欲在其事業體下成立新的事業項目。該項目由我與A二人共同主導並經營,A為總經理,我則為副總經理。包含我、A及某公司老闆在內,股東共有八位,募資共800萬元,並皆有簽署共同投資協議書。

直至103年八月,我個人因對總經理領A導方式有所不滿,故辭退職務。總經理A起初雖同意辭職申請,但沒隔二天即反悔並欲將我慰留,但我仍堅持辭職決定,為此總經理A對我個人相當不滿。至此我仍為該事業之股東持有5%股份,即40萬元。

103年九月後,總經理A與某公司老闆關係惡化,研議後,決定解散該事業,並由總經理A研擬一份解除合作關係之協議書,其中有詳述投資款項退回的項目表格。

該表格中,詳述解除合夥關係後,所有股東皆可領回投資金額之50%,此外額外再發配10%做為股利。若以此計算我應可領回24萬元。

但在該表中唯獨我一人僅可領投資金額之25%,並且沒有額外的10%股利,備註的部分寫著這二點:「1.中途離職,違反誠信原則。2.有領薪水,應負虧損責任。」

關於這二點,我想應是相當不合理。首先,股東與員工之身份本應互不相干,不應將員工之行為與股東之權益做連結。再者關於第1點,當初就職時並未簽署最短任期合約,並無違反誠信。而關於第2點,薪資為我付出勞務之所得,與公司盈虧並無連帶關係,而虧損責任更應由所有股東共同承擔。

我想,此應為總經理A因個人情緒,而針對我個人所設計之不平等的解除合夥關係內容。

以上情況,請問各位律師大德,在法律上我是否有理可將應有的權益維護?如有,我應向何機關提出申訴?且總經理A之行為牽涉到什麼法條?身為負責人的某公司老闆是否亦有連帶責任

附帶一提,目前該事業預計至今年12月解除合作關係,故目前尚未解除合作關係,我應於何時採取行動?

在此感謝各位律師大德耐心看完。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又此屬公共論述,不方便公開表示意見。如有需要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建議您寄律師存證信函,向總經理表達您的主張,亦可申請調解,使總經理出席談判;又您的案情複雜,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護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11-16 22:00
您好!
解除合作協議書若未經您簽名同意,對您沒有拘束力;您可基於股東身分,主張依法將公司清算後,退回剩餘款的5%。但若一開始投資協議書對此有不同約定,仍應列入考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6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公司協調處理或寄發存證信函表達您的請求,若雙方無法溝通,僅能就契約規定加以主張。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公司協調處理或寄發存證信函表達您的請求,若雙方無法溝通,僅能就契約規定加以主張。

 1.本件似應先釐清合作關係是合夥或者成立何種型態之公司、原先有無簽立投資契約?以確認有無終止合作關係之機制條款或者應適用何種公司法上規範。
2.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事項,權利主體原則上得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形成其法律關係的內容,而就涉及到兩個以上之人的利益之事務,其法律關係內容的形成自應由相關之各當事人以一致之意思表示共同決定。因此,本件自不因總經理A單方一己自行擬定方案即可對於所有股東產生拘束效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如沈大律師與賴大律師所述之法律關係

故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對策為宜

本所目前即有類似案件類型之處理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