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
當天我出差,在一條幹線雙道的路上,被一條支線單道的汽車撞飛,
幹線道上並無任何標示只有閃黃燈,當下我方預估時速50在外車道,
經過支線單道時被沒注意到的汽車撞飛,當時看到他出來的瞬間,我馬上反應就是左尻閃他(尻到內車道),但是對方完全沒有減速就直接往我撞,
對方支線單道有閃紅燈地上也有寫慢字,而且對方汽車肇事後有移動車輛,造成破壞現場,我方機車無移動無破壞當時現場。
當時我被撞飛造成外套破損,手機損壞,機車嚴重毀壞,人飛出去全身擦傷跟神經傷痛,警察來時看了現場也有說幾乎是對方肇事,但是也只是警方當時當下判斷,並無法作為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我方也需要負擔責任嗎?還是對方100%全責?手機使用兩年裡面有許多工作資料和私人資料,造成工作上和私人事情上許多麻煩可以格外要求賠償嗎?


本人為自小客車乘客在車禍事故中受上並留下頭暈後遺症,對方為125cc重型機車騎士在車禍中脾臟破裂 右腳受傷開刀、頭部有撞到擋風玻璃流血,自小客車駕駛行經路口為閃黃燈有減速慢行,對方為閃紅燈且要右轉並未減速剎車。
自小客車被機車衝撞後,車體偏移至內車道,對方則跌坐該十字路口邊,對方重型機車左右車身皆為磨擦 車頭則毀,自小客車副駕駛坐前方板金凹陷且玻璃向內碎裂、副駕駛座車門無法開啟。
事故鑑定後機車騎士因未禮讓主幹道行駛車輛為主肇因,自小客車駕駛則被認定未注意前車狀況而為次肇因,只是對方是撞到副駕駛座前輪後方,也會被列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嗎?
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在未提告前已兩度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兩次皆堅持55萬和解,保險公司無法接受,我僅想機車騎士與自小客車駕駛雙方有共識和解,本人並不多加要求,兩次皆談和不成,則互相提告
目前本人對機車騎士提告過失傷害,
機車騎士對自小客車駕駛提告過失傷害
開偵查庭後由法院送至調解委員會,第三次調解,對方要等車禍事故鑑定
事故鑑定後 第四次調解,對方由黃牛來聯絡(從頭到尾他都有參與),保險公司表示最高可予以12萬和解,本人僅要求車損及賠償總合5萬賠償金,對方父親說滿一年可殘障鑑定(不知道是否黃牛已告知過),說殘障鑑定後11級可索賠至400萬,以現有事故肇責比例來算仍有120萬可領
對方事故至此從未打電話來慰問過我狀況,對方父親只考慮自己孩子車禍可領取的賠償,還說我受傷沒什麼是小事情,現況對方要上法院講,對方也說如過失傷害成立願支付罰金。
我不想莽撞落得誣告毀謗之類的罪名,雖然對方受傷,現下想了解對方這種求償金額是否有法可循 (例如:疑似詐欺甚麼的),且當事人 機車騎士調解都沒出面讓本人倍感無誠意要和解
現行保險公司有第三責任險為傷殘等級11級給付到400萬,在依事故肇事比例可領取到120萬的嗎?
原本要求不多,僅想機車騎士與自小客車駕駛和解,但對方至今仍未和解要拖到滿一年殘障鑑定,已造成我的困擾,故想要求對方賠償
事故一月份至此,本人雖診斷為腦震盪留下頭暈後遺症,但最近容易健忘、且有失眠等症狀一一浮現,工作是無薪資所得的個體看護,該如何對對方索賠一月分至此無法工作的損失證明,可否提出看護受訓證明?精神賠償是依個人狀況而定嗎?
怕頭暈而造成病人二度傷害,因此仍未去工作


不好意思,想詢問一下~
車禍當天我停紅燈一段時間後,被後方直行機車闖紅燈撞上。對方有減速(在想啥?)離開現場,但被我扶起機車追上他(蠢)。第一時間沒有報警,對方帶我去醫院後才打給警察。
所以算是事後報案,警察詢問時,對方一直聲稱是不知道那個路口有設置紅綠燈才會撞上我(理由很多)。之後對方也沒有道歉,倒是申請保險理賠的通知事故後3天內就寄來了。(當天醫療收據有給對方了)
現在收到調解通知書,我該做什麼準備?
我算完全沒錯吧?紅燈好好地停在停車格,也不是急剎。無緣無故被後方機車撞上。我酒測0有戴安全帽。對方事後對我不聞不問,全推給保險公司。
現在收到調解通知書,對方是想要避免6個月內被我提告嗎(心虛?)所以想跟我和解?

不好意思 我想詢問一下 我在七月十六號 發生車禍 我騎乘機車在路口被轎車從左側追撞 機車車頭全毀 當時我記得是二段式左轉已經綠燈才起步但是頭部受到撞擊造成當時記憶短暫失去 從轎車的行車紀錄器中也明顯地看到他從內車道行駛看見紅燈三四秒後 沒減速並檢加速通過時我才出現在他的面前 造成我左膝膝蓋髕股閉鎖性骨折 開刀治療 於目前已經了兩次手術 半年後還要再開一次刀把膝蓋的兩根釘子取出 造成我大概約八個月至十一個月沒辦法工作 工資部分應該怎麼計算(車禍半年後再開第二次手術) 當時肇事者筆錄時表示當時自己是因為恍神才踩油門加速並沒有看到我 而我也因為被其他車道的車擋住視線也沒看到他(因該說當時內車道是沒有車的) 目前要開始進行和解的部分 但是 保險理賠的費用部分我不懂要寫些什麼 有哪些需要賠償的 所以才來發問 還請多幫幫忙!!
謝謝^^



想請問一下,這種情形,我可以怎麼做?
事情是,對方從右邊巷子口,直接滑到我行徑的車道上(黃網線上),在那個巷子的大概30公尺處,有個很大的十字路口,而當時我騎的那條馬路是顯示綠燈,因為前方沒車,所以我才加速的,看到他時,我知道絕對停不下來,所以我按了喇叭,但是他完全沒有注意我這邊的打算,就一直看著,明明沒有來車的對向車道,所以我就撞上了他的側邊;而我因急煞關係,所以人連帶車子是往前飛,最後的車頭方向與行徑方向相反(因為我是前碟後鼓)。
初步分析表出來,
對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巷道,有劃設「停」標字,不依標線指示行駛,肇事致人受傷。
我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有劃設標線「慢」標字,不依規定減速慢行(涉嫌超速行駛),肇事致人受傷。
再談賠償的時候,對方家長就直接說,既然兩方都有錯,那就各賠各的。
可是我斷了2顆牙齒做假牙共3萬,摩托車維修3萬6(給2間車行估價過,採估的較便宜的那家),但對方車子6500(他當初自己車禍並未維修,所以也不知道他這個價錢是怎麼來的)
對方最嚴重就是有點輕微腦震盪,腳背跟小腿連接處有較嚴重的破皮。
怎麼想都知道我的總和一定較貴,但對方就說個賠各的,
還說,因為我超速,所以一定是我錯,如果上調解的話,是他要跟我要求賠償,我沒有跟他索取賠償的權利。
並且說,如果我要上調解,不肯各付各的就和解的話,他要我付全額的賠償。
我就說:就把需要賠償拿出來,依照比例互賠不就好了?
對方就說:今天是你超速,即使上調解,委員會還會罵你幹嘛騎那麼快,之後一定還是各付各的。調解會有一定的SOP,他們很忙,這種事情很多,他們才不會想要處理這種事情,之後吃虧的一定還是你。我有很多朋友都有這種情況啦!最後都馬是個賠各的,哪有人在互賠的啊! 今天是你車速過快,如果你不要騎那麼快,是不是就不會撞上了?我兒子就錯在他幹嘛沒事給你撞?如果今天你沒超速,那是不是就不會傷的那麼嚴重?但這個時候就是我兒子的問題了,那當然跟你沒關係。
對方:就跟你說沒有什麼互賠的,今天是你車騎太快,而我兒子有減速喔!(他在馬路中間+黃網線上減速)是你沒有減。我已經沒有跟你要求任何賠償了,我覺得人只要平安就好了,就這樣就好了啊!就個賠各的啊,幹嘛還要浪費這麼多時間?你這樣也只是在浪費時間啦!如果我是壞人,在我兒子有輕微腦震盪時,我可以堅持他要住院的,可是我沒有。所以如果你上調解的話,我的口氣絕對不會是這樣,我一定要你全賠!
對方當時是要左轉上班,但他卻說他是要直走(直走是另外一個小巷子,跟他的上班路線差很多,因為那個小巷子都是住宅,如果走巷子出來的話,完完全全的就是反方向),而且他有申請勞保,但是他走的不是上班路線啊!(如果他是直走的話) (有錄音檔,可以證明對方當時是要去上班)
(以上情形皆有錄音,只有將部分內容打出來而已,因為對方家長一直說自己是佛光山的人,所以一直扯緣分、上輩子,什麼的...就講了1個小時。)

請問各位律師
之前因位官司的關係
但他舉證的時間跟我發生車禍的時間落差太大
交通事故舉證說無車時視野良好 應看見未看見
但我事故發生時前面有車有人 平時只要有人在前面走路 視野就會被擋住
所以他舉證的時間點錯誤
然後檢察官就說應看見未看見 是我的問題 不起訴處份
七天內有異意要回
在這次我已經有回說交通事故舉證時間錯誤 他挑沒人車的時刻拍的
跟我發生事故的時間是人車很多的時間 相差太多
但是還是被搏回了
搏回的理由跟本是抄不起訴處份書的 並未對我提出的意見有回應
況且現在一句未減速慢行就說是我的問題
道路速限40 我時速36 我一直不知道他未減速慢行的定義是啥?
感覺就算我時速20他也寫我未減速慢行 一樣是我的問題

一、再議被駁回的話,不建議做交付審判,交付審判過的案件非常非常非常非常的少[真的很少所以要多說幾次非常] 。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但是因為有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要打的話會有點困難。
三、對於難以舉證的部分,可以考慮以民間測謊的方式來加強舉證。
四、關於民間測謊在民事訴訟上的證據價值部分,因為民間測謊算是比較新的舉證方法,以前也只有刑案有在做測謊,所以這個民間測謊部分法官會怎麼採還不是很明朗。
五、重點在於如果你什麼證據都沒有,有一個證據會好過完全沒有證據。
六、車禍,常常會遇到沒有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的情況,四下要找證人又很難找,民間測謊的話是只要你願意測你就可以花錢去測,所以真的可以考慮。不過我不保證你測得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弟日前於桃園市雙龍街4巷與5巷交叉路口騎乘機車與機車相撞,雙方皆為直行,我準備通過路口時已減速並確認雙方來車已停止禮讓我通行,未料對方騎乘車輛完全沒有煞車直接衝出,導致我從對方右側撞擊倒車,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雙方皆無受傷,當時是說先私下和解,和解不成再循調解或民事訴訟處理。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的車估價單出來要找對方討論相關賠償問題,對方於報案三聯單上留的手機號碼是空號… 有到派出所申請其聯絡方式,對方也跟我約好時間談和解,但約定時間到了,電話完全不接,傳訊息也沒有回,已經3天了,因當時對方有留下地址方便找人(離我家很近騎車3分鐘),今天剛好經過看到他出來倒垃圾,我就跟上前去詢問他是否有意願處理(從頭到尾沒踏進他家門),現在他弟弟說要告我私闖民宅…還用恐嚇語氣對我說“小心別被他反咬” …
小弟我實在感受不到對方有誠意要談賠償… 這樣的情形下我如果走民事訴訟有利嗎…?
※對方車牌已註銷2年多,屬非法上路之車輛
※另外 上述情形是否有 惡意製造車禍之嫌…?

各位律師先進好,小弟一介清貧上班族,首次發生交通糾紛,有勞各位幫忙了!
一、車禍發生日期:104年8月4日 194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左側肢體3處瘀青(皆約3*3)、額頭挫傷(約2*2)、左側脛骨挫傷(約1.5*1)
對方:沒事
五、初判表內容:
我方: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做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30~40公里/時間)
對方: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六、請益問題:
(一)對方保險公司開口就說涉嫌不代表我無責,開價他7我3,但問題是對方的車粗估要修10萬,而我的機車才修1萬5,加加減減我還得倒貼2萬多,請問這個比例我該怎麼跟他談回來?
(二)初判表述及"涉嫌"應該是不確定,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說我有3成責任合不合理?
(三)我並不在乎對方能賠我多少, 我只希望生財工具能完好, 其他精神賠償醫療什麼的我自己可以吃下來, 請問我還有些什麼籌碼能拿來談呢?




我是直行車行駛於無號誌亦無限速標誌的大馬路上,對方是從小巷子突然衝出才導致相撞。
初步分析表:
對方-行至無號誌且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叉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
目前剛進行第一次調解,對方從開價90萬降到20萬,不過我這邊還是很難接受,所以約定9/17再進行第二次調解,想請問律師,因為主要路權應該是我優先才對,我只是應盡注意義務而未能注意,那是否只因為對方傷勢較為嚴重,我這邊就比較弱勢,就要接受他的要求,可否反擊?以及如果事後調解不成雙方互提過失傷害,法官會因為對方的傷勢較嚴重,就把過失傷害的主要責任歸於我身上嗎?以及請問一下,機車強制險的判賠,對方最多可拿多少?
謝謝回答



依目前資料判斷:
一、肇責主因為對方,我方為次因。一般經驗過失比例約7:3~6:4,(總損失20萬為例,對方只能向你請求6~8萬),但「調解時」不建議從這個角度談,這樣說就是大家翻臉...互告過失傷害,讓法院先判各打20大板(刑事:雙方都判2-3個月易科罰金6-9萬,白白便宜國庫)。
二、調解,要雙方互有讓步,否則談不下去,若完全不能接受,就直接說我沒辦法接受這個金額就好(至少不用撕破臉),不然至少也開個價(不要開死豬價,要留點空間...不然一定破局),雙方再來喊,或者,可請調委幫我們問一下對方提出這樣要求的依據。
三、調解重點一定要問:這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若不含強制險的話,可請對方提出算法及依據(不方便開口,就向調解委員求助)。不必一次調解就決定,可先做保留,以時間換取(調整金額的)空間。例如:「請對方準備一下相關收據、診斷證明等資料,我也回去考慮一下。」
四、刑事部分是告訴乃論,雙方互告的話,都有過失,都有傷害,都有罪。我想,以刑逼民對大家都沒好處。(這個看狀況,可以「談」、可以「嚇」,必要時可以互嗆,但要技巧點,也要看對象,一個弄不好對方惱羞成怒,大家同歸於盡--都被判刑。)但可以這樣考慮:判刑的話,與其給國庫,不如賠給對方,雖然對方錯比較多,但畢竟傷比較重,真要判決,萬一遇到法官特別同情傷者也說不定,即使律師也沒有把握一定判賠多少金額。(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那就可以不用談,直接法院見...標準如何?想像一下,如果你受到對方一樣的傷,你會希望對方賠多少?.....先不管過失比例的話。)

在巷子會車時與對向車子擦撞到照後鏡,對方直接開走了,沒停下來查看
巷子無車道分隔線,我這邊路段有劃紅線,對向車剛好開到沒有對向無白線路段,整排路邊都有停車
早上八點發生的,車上有行車記錄器,有照到車牌,人員無受傷,
一開始警察連絡不到人,到下午一點多對方到了警局,警察打電話叫我去
我報案時已有移動車子到才打電話,警察劃了簡易圖,
警察說有移動車子沒有辨法劃車子位置,圖上也沒有標示對向路邊有停車。
請問可以請警察開以下條例嗎?(第39條只有行車記錄器當證據而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佔用對向行車路權之行為。
1.道安規則第九十五條: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
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如果可以的話對方也可以說我犯了什麼法規嗎?

兩個月前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對方當天晚上即以我不願去她家看因車禍毀損的昂貴物品(車禍當時有報警做筆錄,她並未提到有昂貴物品毀損,警方與我當時也都不知道)的理由,決定要對我提告。我也被警察通知要再去做「過失傷害」的筆錄。
初判分析雙方皆有疑似有違規,我方行經無號誌路口,未先讓幹道車通過;對方則是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不過員警有幫我調監視器,畫面顯示我有停下來讓幹道車至少三到四台車通過。最近地檢署有寄傳票要我到案說明,但因是寄平信,未及時發現,以致於沒有準時到案,這我有去地檢署遞陳情給檢察官。現在在等第二次傳喚。
不過最近看新聞發現對方除了此案之外,也有對別人提告,結果被告不起訴。之前亦有看到對方在社群網站公開表示與我的車禍事件是「五天第三起車禍」。身邊朋友都覺得應該是遇到經常在找機會告人的那種人,想請問第二次傳喚時,我有沒有需要跟檢察官提這件事情?(相關證據我們都有截圖)

我於民國104年3月1日,於新北市永和區民族路81巷附近,騎乘普通輕型機車直行,遭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車號急速重(強)力撞?,因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人車動態,行經巷弄逆向行駛及交叉路口顯未減速,致使我因重(強)力撞?下,整個人由機車上重重摔落地面,經撞擊人往後彈飛,後腦勺著地,整個人狠摔水泥地面,不知自己受傷嚴重,為了要站起來,整個人天旋地轉,身體開始發冷,雙手痛麻不停甩動,雙腳重(強)力撞?下,發現左腳整個沒力而無法站穩,整個人幾乎昏蹶,但仍心繫對方,欲起身幫忙攙扶,耳語聽到對方一直說沒有受傷,自己60幾歲沒有事不要報警,一直想要走;只是我,又跌坐在地,久久無法言語。有兩位騎士經過,男騎士還把那個人普通重型機車扶起來,善心女騎士來不及制止,說應該等警察來才能移動,女騎士看我受傷很嚴重,表情非常痛苦,無法言語,無法思考,無法站起來,一直一直問我要不要幫我去警局報警。當時女騎士直騎至前方永和派出所幫我報警,後來那個人才用手機報警。警察來到時救護車也及時趕到,我交出身分證及駕照;由救護員抬擔架至醫院,救護員查問本人受傷情形及護送哪家醫院,我請問救護員本人症狀為何情形,救護員答為應先請骨科醫師確認,永和耕莘醫院有骨科,所以直至耕莘醫院急診。警察開警車連同那個人來醫院看我驗酒測,警察測我酒測值為零,並詢問我可否做筆錄,當下因我尚在外科救護,警察連同那個人隨即駛離。
二.3月2日至永和耕莘醫院做骨科x光相關檢查,因手腳嚴重腫脹痛,需以醫院輪椅代步,醫囑因診斷不易,目前手腳嚴重腫脹,撞擊造成組織傷害x光難檢測(不易判讀),兩星期再詳檢骨頭是否有裂縫。同日聯絡警察,永和耕莘醫院急診只有為外科,骨科需於門診時間看診,警察約3月3日做筆錄。同日下午6點多,那個人第一次打電話詢問受傷情形,告訴本人,車禍當時看見我的臉,因撞擊整個臉都變黑了,表情看起來非常痛苦;他說他自己60幾歲了,他自己跟機車都沒有什麼事,機車也已經老舊,不需賠償;自己也不會提告。我告知本人受傷情形,回到家因受傷嚴重無法站立,整個人又再次跌倒,雙方簡單通話。
三.3月3日由家人攙扶至警局做筆錄,整隻腳腫脹,腳一碰觸到,就疼痛不堪,做完筆錄因右手腫脹疼痛,也都沒有辦法使用筆寫字,再從監視器看到,畫面又浮現腦海,下意識被這種恐懼嚇壞了,不可言諭的痛,抽痛難受伴隨著身體腫脹隨時疼痛。
四.3月11日下午4點多,那個人第二次打電話,說他沒有受傷,皮肉傷而已;且再次重申他自己60幾歲了不要緊,機車老舊,本人要不要提告他沒有意見,只是他自己本身不會提告求償;並質問本人為何要申請調解。我說明我現在還躺在床上,整個人頭暈,全身腫脹疼痛,天氣這麼冷還要冰敷,連翻身都沒辦法,如果要走路須靠輔助工具,行走相當困難,非得外出時,就得坐輪椅,冷颼颼的天氣,流著眼淚只能3餐吃著麵包,生活完全變調,非常沮喪;我在3月4日因車禍撞擊機車前輪,機車車身全毀,只能牽引,由家人至機車行估價,欲告知賠償損失及機車修理費,於下午4點多打電話給他結果沒人接,警察才告知可以以協調方式處理。那個人直說他騎著車出去了。態度極差,理直氣壯,一直否認,反而說是在十字路口我騎太慢,是我撞到他,用字遣詞均為詛咒,那個人說本人倘若變成殘障,也不關他的事,他不是無賴,亦不會負任何賠償責任,更不會對本人提告,就算本人要告他,他也不怕,因為他不怕被關,發生這個車禍不是他的問題;因為他可以說是本人撞到他,還害他高血壓及糖尿病發生。這種不顧別人生命安全及不實指控,明顯逃避責任歸屬;說本人成為殘障,被告肇事又傷人又據理力爭的指責本人,他那鄙視及語言暴力,往往傷人入骨,如影隨形伴隨身體疼痛,令人揪心難受,相當痛苦。
五.3月16日由家人至警局申請
(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個人疑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叉路口,同為直行車,左方車為讓右方車先行。
我-尚未發現肇因。
警察說明當時有對那個人說明他的肇因責任大。
六.4月15日上午雙方調解,雙方進去坐下不到五分鐘,調解委員即說調解不成。本次車禍案件為被告因注意而未注意週邊狀況,行經畫有黃色網狀標線十字路口未減速,肇事原因為那個人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本人原想經雙方協調,無奈那個人被告一點誠意也沒有。
一般狀況:
1.地點:永和區民族街81巷
2.路狀:限速五十公里 市區道路 四岔路 無號誌 (實際上為巷弄,速限應為30公里,交叉路口路面有黃色網狀線,並不是沒有號誌)
鑑定意見:
1.那個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時速30~40公里,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實際上我至事故鑑定委員會說明,我已經過了交叉路口一半了,對方實屬逆向又超速,才會去撞到我的前輪,那為何我會是肇事的次因)
我都已經過了交叉路口一半了,那個人時速30~40公里,我又怎麼有辦法注意前車狀況,我應該如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律師您好:
想請教,家母於上個月10號於產業道路的十字路口遭一台貨車撞擊,送至醫院急救3個小時仍然不治。
肇事責任方面,我母親行經路口時為閃黃燈,對方為閃紅燈,肇事司機未依燈號指示先停止再行駛,過程中毫無減速跡象將我母親撞擊致死,且肇事司機不久前才因酒駕被吊扣駕照,但公司的人還是讓他開車。
現正進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階段,司機經濟狀況似乎早就不太好,且擺出一副準備被關的樣子並無太大誠意負責賠償。
而司機的雇主至今未出面參與調解,似乎要全把責任推給司機承擔的樣子,不願意負擔連帶責任。
而且調解委員會的人一直希望我們趕快和解,一直跟我們說上法院的話法官判賠的金額可能也不高,其實這些我們都知道,但如果跟肇事司機和解的話,我母親的性命可能就只值幾十萬,而且司機可能會減輕徒刑或被判緩刑?這叫我們家屬怎麼可能接受?
所以想請問,肇事司機一副被關了事的態度我們被害人家屬難道就沒辦法了嗎? 我們請出雇主來承擔的話我們該怎麼做呢? 我們可以向雇主提出何種各告訴呢? 謝謝



發生時間六月中旬,我騎車載母親要去工作,對方開車從右後方出來擦撞造成我手腳挫傷與母親大腿血腫手臂擦傷有顱內出血引發癲?。
初判表第一原因是對方未讓主幹道,第二是我方寫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做停車準備,我有詢問過警員說我從後面被撞的怎麼做停車準備他說不管前撞後撞都一樣所以說我申請鑑定的話改變機率也不大。
第一次談由於我與雙親是做服務業的自己承租店面4萬/月做早餐約7年與炸雞攤20年以上皆需依賴家母才能工作所以有向對方申請理賠但對方說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由於我們都是現金買賣也都沒有保存進出貨單據所以對方保險只說可能用最低工資去算所以兩人受傷可能只賠十萬還要求我們要去找醫生開休養証明,對方保險說你們把資料準備好再通知他們先這樣我還有另一個要去處理。明明就我們是被害者是你們要跟我們協調不是嗎?
第二次談判我們把資料都準備了醫生也開了宜休養2個月追蹤半年的証明也提供了主計處攤販營收均表給對方保險員,不過對方說他沒有看過這種資料,証明書也要我們去找醫生開立確切無法工作的字樣,但我們問過醫生說不能開,所以是不是保險員知道醫生不能開然後就一直要求我們去找醫生開這樣子的証明書。其他的部份他就都也不看只一直在否決。他說我的部份比較簡單就修車單據9000+其他診察費用算一算大概25000打7折 等於只賠3-4000元給我,他怎麼能算出7:3的數字而對方也都沒有什麼表示只說沒有錢都交由保險處理。
請問我的後續能夠怎麼處理
1.只能提起刑+民的告訴嗎?
2.我是能與母親分開提告?
3如果遇到這樣子的保險員我該怎麼爭取我的權益?
4.對方已是肇事主因了,我需要再去做申請鑑定嗎?






您好,依您敘述情況分析
二、得請求損害賠償的部分有:
(一)所有診療支出(單據)
(二)勞動損失(工作受影響,請公司提供未支薪的單據)
(三)財產損失
(四)精神損失
三、此案公共危險(酒駕)部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追訴,另過失傷害部分仍應由您提起告訴(六個月內),可向當初承辦的員警提起。
對方是保險業務,對於這種案件應時常處理,保險公司最多賠償到3萬6,但您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回去跟當事人要求他也要負責出一部分的賠償金,否則此案若未達成和解,依刑法185條之3及284條規定判刑,並不一定對他比較划算。
刑法第185之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更不可酒後駕車,依您所述,肇事責任應該在對方。 對方可能成立醉態駕駛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酒駕數值,代表警員有到場處理,此部份是公訴罪,警方應該會直接移送;另外對方還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份為告訴乃論罪,記得一定要在車禍後6個月內提告。 先準備好診斷證明書及您所有支出單據(例如: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停業損失、車輛維修費),如無法和解就訴訟,畢竟官司進行中仍然可以談和解。 必要時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明白的說著他沒有錢的話,那是[ 預示拒絕給付] ,這個部分如果有錄音或是旁邊有人聽到寫一個證明書的話,可以當做假扣押聲請的證據。
二、先辦假扣押,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不要因為對方說他沒錢就相信他,至少做個假扣押裁定然後持假扣押裁定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
三、車禍後六個月內可以告刑事,是否提告請自行考慮,有時候你不告他,但他有受傷的話他可能會告你刑事。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二年內可以和解、調解、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民事訴訟、做支付命令等,這些方式各有優缺點,你要選一個。
五、例如:和解或調解的話宜取得實質利益,不要一毛錢都沒有拿到對方刑事就沒事,以後他可能是一毛錢都不給你;支付命令的話實務上有認為精神上損害賠償不能以支付命令請求者;刑附民的話要檢察官起訴後才能請求,而且物損部分不能以刑附民主張,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一開始就要傾盡全力一次要足,不然裁定移民庭後再追加請求的部分要繳訴訟費用;民事訴訟的話有訴訟費用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6月中旬發生車禍,我為支道車,對方為幹道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時,我有暫停讓右方幹道車先過,過了兩三台車後,再緩慢往前行駛,注意左方幹道來車,結果對方從右方幹道快速撞上來,我緊急煞車,但對方來不及煞車,機車倒了壓在腳踝上。(雙方皆騎乘機車)
想請問:
1.初判寫我方「行駛至交叉路口,遇有停字標線疑未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對方「行駛至無號誌交叉路口,疑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但員警有幫我找到監視器畫面,看得出來我當初有暫停讓幹道車先過,到時候鑑定報告是否還會說我違規?
2.車禍過兩天,我因手臂及右太腿骨疼痛,有去醫院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怕是車禍當時緊急用力煞車所導致的傷害,這樣我是否也能對其提告?是跟檢察官講嗎?
3.友人搜尋到對方車禍當天在臉書po驗傷單,並寫「五天第三起車禍......」,照常理是否可以推斷對方有製造假車禍之嫌?(友人有截圖)

我想請問
我方行駛在主幹道上(自小客車),對方行駛在小巷子(摩托車),地點並沒有任何交通號誌
我方當時行駛時大約為30公里左右,看到當方摩托子由巷子衝出時踩剎車,但是因為對方車速過快所以來不及,第一時間下車查看並打電話報警,看對方有受傷並有通知救護車,後續我們也因為對方受傷有持續並關心對方,也有跟對方談和解但是對方推拖,我們也就告知對方那請他們通知何時要談和解。後來接到調解委員來電告知對方有申請調解,對方獅子大開口要20萬(因為對方說可能未來很久都不能工作所以要算6各月*2萬,然後算各齊頭所以要20萬,對方當時在醫院三天出院)
我們有告知對方經濟狀況無法讓他們要求這樣,並提出我們可以許可的金額,但是對方不肯,所以調解不成立。
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及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對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5款。
是否因為對方受傷我們就要被對方隨便開價,是否我們就要付所有的肇事責任(對方一直認定他們有受傷我們是開車的就是我們的錯) 是否有何種方法可以有利處理 上法院是否有比較好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一般市區道路速限是40公里,依您所述未超速,但須舉證(例如提出行車記錄畫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依您所述事實,對方有未禮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過失,如果您又能證明無過失,刑事上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台北地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判決參照),民事上也不用賠償。 如果您最後因舉證困難被認定有過失,民事上可以主張依過失比例分攤費用,例如對方總共損失20萬元,雙方過失比例為6:4,則對方只能跟您請求12萬元,但過失比例高低由法院職權判斷,各案認定不同。另外刑事上您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刑事責任無過失比例問題),因為可能面臨被判刑易科罰金,可綜合考量將此部份算入和解金額,因為如能達成和解,刑案自可撤告,避免刑案繳罰金給國家,民案又要賠償對方之雙重成本。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2015/08/05 我下班經過一個路口停紅綠燈,當綠燈起步不久時因前方有一摩托車要靠右待轉,我因此而減速,此時突然被後方摩托車撞了上來,
我馬上報警請警察來幫忙處理,我有腳有些許擦傷(當天晚上有至醫院開診斷證明書),摩托車因右邊倒地,所以右邊全部擦傷(當晚有牽去車廠請車廠人員看哪邊有問題,經車廠人員檢測後發現前後輪也都外掉,估價大約三萬元),8/6 我晚上連絡撞我的車主和他告知前後輪歪掉的事情,從口氣上感覺他不想賠我(因為他說不是只有右側擦傷而已嗎?),我有告知他因為我不是專業的所以我是拿給車廠檢查,我有請他或他的保險員8/10和我一同前往車廠看車廠人員怎麼說,我想請問對方有義務要全額賠賞嗎?
有辦法讓他全額賠賞嗎? 我是兩年左右的新車,里程數才1萬2而已。


問題是這樣
之前在十字路口跟兩個雙載的學生發生車禍,我開車,雙方都是直行車
我是閃黃燈的主幹道,應減速慢行通過,我有減速動作,但可能減的不夠多吧,對方一直說是我開太快,才會害他們撞到我!!!
對方是閃紅燈的支道,應該停車再開,但是我看他們高速衝出來...
偏偏我被撞偏我的跑道後沒有馬上把剎車踩死,而讓車滑行至另一路口才讓車停下,所以漏來我就被警察判定我是"開"過去的,我的滑行說法警察完全不理睬並強調我就是移動現場...
車停下後,我趕快讓我的兩個乘客下車先去報警求救,因為我的駕駛坐門已經北撞爛了,玻璃也都碎了,所以等到成客下車,我才從副駕駛坐爬出來,然後跑過去第一現場了解傷者狀況,並問我的乘客有沒有先幫我報警求救,我乘客表示已經都報了,但是一直還沒來,所以又再打了一次,然後一個乘客幫我指揮交通,另一個我請他先幫我把現場狀況拍照
後來警察跟救護車一起來了,兩名傷者指定醫院送,警察有跟我酒測並且懷疑我真的是駕駛嗎,因為我乘客都男的,就問我為何不是男的開,我說車是我的當然我開,可能警察懷疑我是頂罪的吧
初判結果是對方應禮讓為禮讓,我則是應減速為減速....因為我車子離太遠,所以這麼判嗎?但是路權是我優先,所以對方主因,我是次因
然後我就送鑑定委員會,結果出爐我方維持原判,對方的變成為禮讓反而超速,但是鑑定報告內容的筆錄真是另我傻眼,對方筆錄有變還跟同學串供,他同學說他有停下來,事實上根本沒有,說有貨車擋住他們視線,可是貨車的位置串供沒串好,兩個人說的不同位置,到最後的竟然說我沒有下車...是想害死誰....我覺得他這個證人同學根本是來亂的
從頭到尾他們都不覺得自己有錯,家長來也都事先聲奪人,一再強調就是我開很快,就只因為我沒有受傷而已,沒受傷的就比較倒楣嗎....明明我才是被撞的....
後來調解委員都他們都以還在觀察為由不來,快要滿六個月時,我終於收到了刑事過失傷害的傳單!!檢察官問訊時對方也是很強硬說我超速,說我根本沒有誠意要和解?還說警察可以作證我開很快的事;依程序,檢察官要求雙方再和解,這次他們來了,要求我必須賠償4~50萬!!我這邊當然是不同意,可是我們沒有意價,是委員叫我方先去外面,結果委員好像自己跟他們喊3~5萬吧,這是他們後來開庭前最後的和解才說我上次喊價太低,我說我根本就沒講這個數字,可能是我有說我覺得10萬都有點過份,所以委員自己幫我喊的吧,所以和解不成立
再來就是接到起訴書了,然後等著開庭,本來多少有點把握自己不會輸太慘,甚至已經做好準備可能會被判過失傷還成立,結果開庭前的和解過成真的是只有吵架的分,對方三個家長,當事人駕駛完全不用說話就有人開口,我一個人對三個人感覺一直被打壓,調解委員是完全沒有管誰對誰錯就開始要我們談,對方一樣是開價將近50萬,然後我只要講道是對方撞我,三個家長就會干擾我說話,說我亂講話,還說我自己開100才造成的(扯),甚至說我把行車紀錄刪掉(扯)我不過是沒插插頭而已是有被害妄想症嗎...從事發到最後都很會掰,他們說的算
結果委員直接幫我砍價至15萬,我依然覺得太多,要就10萬,不然法官判,他們覺得太少最少要20萬,委員希望我退一步,15萬和解,我就這樣被半推半就的被委員帶去簽和解,真的覺得很不甘心,對放態度是這麼的高傲又一直汙衊我,真真氣死人而已
後來開庭問我認不認罪,我依然是選擇不認罪,法官問為何和解了還不認罪,我認為他是肇事主因為什麼是我有罪,所以我還是說不認,法官有點變臉,跟我解釋過失傷害什麼的,我認不認罪,我問法官我只能認罪嗎?他說不是,所以我還是說不認
我不知道後果會如何,只覺得整件事到最後出庭都是對我比較不利,真的是太誇張了,甚至覺得他們這麼搖擺,我幹嘛要因為委員拜託我退一步就和解了,後悔啊~
人家跟我說應該要讓它上訴到最後





請教一下!
我7/26在苗栗跟人家發生車禍,有叫警察處理,對方在事故現場約50公尺前的剛起步,對方跟我同行方向,我跟對方一樣騎摩托車,對方在我右前方不到1公尺,交通號誌是綠燈,事故路段無兩段式左轉,結果對方打左方向燈時,立刻左急轉彎未減速轉進巷子裡,我當時車速大約40~50km,我為了要閃避對方邊左閃不及而摔車滑行5~6尺而受傷,機車也損傷,跟對方無碰撞,對方機車沒事,人也沒事,事故發生時對方未經我同意將我的機車移開事故現場,事發後知道對方是一位未成年無照駕駛,對方全權交由家人(母親)負責,跟對方家人(母親)談和解時,對方家人(母親)態度不佳,也說我小孩有沒有駕照跟車禍無關,給我的感覺好像對方家人(母親)縱容他的小孩騎車,也認為不是對方全部的錯,也因為說經濟困難之理由,不願意負擔我修車費及醫療費.
導致我目前傷勢因身體左側多處擦傷及左肩骨斷裂,無法工作,每晚傷口痛到睡不好.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今年四月初 晚上 返鄉回高雄
在高雄市 忠孝一路與河南路交叉口 要往建國二路方向開車回家途中
被左方河南路單向道的機車女騎士直接衝出來衝撞我們在主線道忠孝一路的小客車...
我們有當時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是後方小客車所拍攝..
很清楚明顯拍到我們在綠燈行駛時, 因為準備要經過河南路路口前,早已符合安全規則
【踩剎車慢行】以及【應注意車前狀況】
影片中 機車從左側 衝出 ,機車的後方煞車燈一直到擦撞時才亮起。
更加明顯證明機車騎士未減速最後才煞車,為真正的肇事主因。
全部證據證明我們的車速很慢又可以立即停駛 當然地上不會有剎車痕跡!!!
當時我們主動報警因為要請保險公司理賠,當天也有去驗傷~
交通大隊告訴我們等一個月就會有裁決出來~到時候再請保險公司處理即可~
女騎士車禍當天 還說沒這麼嚴重吧~ 希望我不要報警
卻在 一個月後 跑去派出所報案
說我們開車撞她~ 告我們過失傷害~~而且不願意撤告 要我們去地檢署上法院
交通大隊開了紅單給雙方~
舉發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對方則是 「少線道未讓多線道先行」
交通大隊部份已經結案 扣除我方 駕照點數三點
奇怪的是 當天驗傷時 女騎士 沒有受傷 警察說頂多一點點清微擦傷
事後一個月 卻去報警 跟 警察說 他椎間盤突出 脖子 戴頸圈 帶到現在~ @@
保險公司懷疑 她 是 想 利用 醫療這條 貼補一些 她 必須賠償 撞壞我車子的費用
所以不願意撤銷告訴
想請問 律師們~我該如何處理~~ 因為我這樣往返台北高雄 花時間又花錢
加上對方這樣惡意 明明是自己的錯卻反誣告我方
真的很無奈~ 請幫幫我謝謝~~

本人於1/30在巷口左轉與一名直行車的62歲婦人相撞,但我轉彎已經快轉完進左轉了,對方無駕照,對方因相撞導致腳踝骨折,目前已出院
我們有向交通大隊申請初步研判表
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5款及依據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對方:未依標誌.標線(慢).號誌指示減速慢行.依據處罰條例第44條1項5款
在6/26與對方兒子第一次談和解內容,但對方兒子以母親不願意見到我會影響心情為由,單獨與我方談調解內容,我方已幫他們寫好出險單及拿理賠填表,所以醫療費用我們強制險會全權處理,他兒子說只要求機車修理費兩萬三精神賠償看我們的心意,如我和我媽媽有共識可以盡快聯絡他們,在6/28我們傳簡訊給他兒子說我們以2萬3賠機車費2000千當精神賠償問對方是否願意與我們上警察局寫和解書,對方又說太少了.要與我們去調委會調解,但我們當時談條件時有錄音,如果上調委會是否可拿出來當證據?
還有依初步研判分析 我們應該是需付70%的肇事責任,照理說 醫療費用我方也應擔負70%他方擔30%,但我們的強制險如果全里賠了,我們可以在機車及精神賠償扣一些嗎?
對方的機車已騎車過10年以上應該依折舊費來賠償,他們卻要求我們賠完全維修費,而且我們汽車也有保險桿下的板金脫殼,我們自己也要花修車費,但對方卻覺得都是我們的錯.
請麻煩專家給我一點建議 謝謝

我騎機車要左轉出去(左轉出去的道路寬3米),對方是送貨員,對方騎機車載著外送飲料,行經T形路口左向而來未減速慢行,因超速行駛 看到我煞車後,重心不穩跌倒滑行撞上已經騎過3米寬道路的我
由於我要左轉之前有煞車停下來看一下路口,那時候對方在二十公尺以外,所以我目測是安全距離可以通過才左轉,但我想不到他的速度那麼快,以致於我來不及反應便被撞上
他煞車痕3.5米,刮地痕7.6米,撞到我後又滑行了5.4米,車速當時無法判斷,路權是對方較大,這個路口並無交通號誌,路寬3米,我那時候已經騎過馬路,而當時如果他沒煞車跌倒,我就不會被撞到,但對方依照路權主張要我賠償,想請問我已經騎在跟他同一條路上了,這樣還有路權大小的問題嗎,又或是他超速的問題比較嚴重呢?
對方輕傷,我則是些許挫傷
以上情形 我可以不賠償嗎?
煩請指導。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按照你的陳述,你和對方都有
感謝陳俊溢律師您的回覆與建議
我方主張不賠償的理由如下詳述
我方在目測安全距離之下已經左轉完成,騎過三米寬的和頭路的另一邊(已經和對方正面相對,),並無直接和對方發生碰撞的情況發生,而是對方在不熟悉
這條三米寬的小路上且有路口的路況,騎機車載著貨物超速行駛。且不視路況情形來減速慢行,小心行駛,對方未給自己留一些緩衝的應變能力,導致自己煞車不當而
重心不穩摔倒,對方在自己的車道摔倒後並衝向我方車道,直接碰撞我方機車與人員。
對方在騎機車且載貨物的情況,經過這條不熟悉三米寬的小路上且有路口的路況,應減速慢行卻不減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駛已經違規在先,而且若是按照對方供詞所稱,騎
機車時速只有四十公里,那依這種車速,就算真的是緊急煞車也不會摔倒,因為我方已經自行測試多次,騎四十公里公里時速緊急煞車,再怎麼樣也不會摔倒,
若資方有懷疑,我方也可以允諾,可當場做測試騎乘時速四十公里機車,來做緊急煞車測試是否會摔倒,如果會摔倒,二話不說,我方直接賠償,若無摔倒的情形
,這件事情就各自負責。
另外對方受雇於人送貨,是一位送貨員,且當時趕著送貨,有資方要求所給的送達時間壓力之下,對方進而作出違規超速的行
駛,在這條三米寬的小路上且有路口的路況,因超速且載貨物之下,才會稍遇狀況,煞車不當而重心不穩摔倒,在自己的車道摔倒並衝向我方車道,
直接碰撞我方機車與人員。而且我方是直接被撞的一方,資方要我方賠償要如何說得過去。
我方身為車禍之被撞被害者的一方,照理說是我們要直接向對方資方求償,但我方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自行承擔損失與傷害
,未料對方資方卻要依照路權大小向我方求償。我方在製作筆錄時調閱了監視器後對方資方也有看到,製作筆錄的警員也向資方告誡:
「叫你的員工(對方)騎慢點,小路還騎那麼快。」而資方以及對方家屬也向我方不停道歉,情理法無據,如今卻向我方索賠,豈不理虧而站不住腳。
對方身為送貨員,且當時載著貨物,途經這條不熟悉只有三米寬之小路且有路口,依這種路況本應該減速慢行,但對方卻因自己載著貨物,超速行駛,
未給自己留一些緩衝的應變能力,煞車失當後,重心不穩而導致自己摔倒,對方在自己的車道摔倒並衝向我方車道,直接碰撞我方機車與人員。再來用似是而非
的路權大小問題向我方索賠。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如果你要告對方
感謝楊俊鑫律師您的回覆與建議
我方主張不賠償的理由如下詳述
我方在目測安全距離之下已經左轉完成,騎過三米寬的和頭路的另一邊(已經和對方正面相對,),並無直接和對方發生碰撞的情況發生,而是對方在不熟悉
這條三米寬的小路上且有路口的路況,騎機車載著貨物超速行駛。且不視路況情形來減速慢行,小心行駛,對方未給自己留一些緩衝的應變能力,導致自己煞車不當而
重心不穩摔倒,對方在自己的車道摔倒後並衝向我方車道,直接碰撞我方機車與人員。
對方在騎機車且載貨物的情況,經過這條不熟悉三米寬的小路上且有路口的路況,應減速慢行卻不減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駛已經違規在先,而且若是按照對方供詞所稱,騎
機車時速只有四十公里,那依這種車速,就算真的是緊急煞車也不會摔倒,因為我方已經自行測試多次,騎四十公里公里時速緊急煞車,再怎麼樣也不會摔倒,
若資方有懷疑,我方也可以允諾,可當場做測試騎乘時速四十公里機車,來做緊急煞車測試是否會摔倒,如果會摔倒,二話不說,我方直接賠償,若無摔倒的情形
,這件事情就各自負責。
另外對方受雇於人送貨,是一位送貨員,且當時趕著送貨,有資方要求所給的送達時間壓力之下,對方進而作出違規超速的行
駛,在這條三米寬的小路上且有路口的路況,因超速且載貨物之下,才會稍遇狀況,煞車不當而重心不穩摔倒,在自己的車道摔倒並衝向我方車道,
直接碰撞我方機車與人員。而且我方是直接被撞的一方,資方要我方賠償要如何說得過去。
我方身為車禍之被撞被害者的一方,照理說是我們要直接向對方資方求償,但我方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自行承擔損失與傷害
,未料對方資方卻要依照路權大小向我方求償。我方在製作筆錄時調閱了監視器後對方資方也有看到,製作筆錄的警員也向資方告誡:
「叫你的員工(對方)騎慢點,小路還騎那麼快。」而資方以及對方家屬也向我方不停道歉,情理法無據,如今卻向我方索賠,豈不理虧而站不住腳。
對方身為送貨員,且當時載著貨物,途經這條不熟悉只有三米寬之小路且有路口,依這種路況本應該減速慢行,但對方卻因自己載著貨物,超速行駛,
未給自己留一些緩衝的應變能力,煞車失當後,重心不穩而導致自己摔倒,對方在自己的車道摔倒並衝向我方車道,直接碰撞我方機車與人員。再來用似是而非
的路權大小問題向我方索賠。


您好~
我想請問車禍的問題~我12/26發生車禍~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而現在對方知道我機車沒有保強制限(因為過期了)所已要求我賠償!對方機車修理大該九千多加上他牙齒問題總共四萬!要求我賠三萬!但..當初車禍的時候他有跟我LINE表明說牙齒他本來就斷掉暑假要去用!所以牙齒不算我的問題!而且他給我看的車禍驗傷單是左上側門齒震盪,而他的牙齒診斷證明書卻是牙套拆除後剩餘牙冠過短,需做增長術恢復...等,就是做牙套!像現在這樣的情況..代表我一定要賠他嗎??我該怎麼處理才好呢!?因為對方家長一直說我沒保強制險就是理虧!真的是這樣嗎?重點是如果賠償..可只賠車子部份嗎??因為他牙齒感覺是惡意要我賠償!而當初是他車速過快!我都沒甚麼事!我車子也都沒事!拜託~麻煩教我該怎麼做!?他們現在幾乎每天一通電話!我都不太敢接了!
E-mail:bb0020520@yahoo.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過失造成他人受傷,可能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問題,若無法與對方和解,將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惟若對方請求和解金額過高,即使成立過失傷害罪,亦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不用過度擔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儘可能搜集A騎士真正狀況的證據,有的人並不是真的很嚴重,只是因為想要多拿一些錢所以就假裝自己很嚴重。
二、關於到底是那一邊的錯的部分,可能要鑑定才能得出。但是鑑定面臨一個問題是,如果證據不夠的話鑑定單位也只能就現有資料判斷。你想一下,因為他如果真的傷得很嚴重,鑑定委員會怎麼想?當然是多少認定你有錯,然後你就要賠了。騎摩托車,有可能是年輕人,如果一輩子都能走的話喪失勞動能的損害賠償不是一筆小錢。
三、為了解決鑑定的這個問題,建議你可以先安排一下民間測謊,先舉證證明自己當時遭對方從後方撞擊,後續如果要送鑑定的話把這個民間測謊的結果當成證據讓鑑定委員參考,鑑定委員判斷後就比較有可能做出有利於你的認定。
四、由你說的內容,可以判斷出來如果你是有過失的你要賠的金額真的是不小[如果你在我旁邊我可以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所以先做民間測謊真的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項。
五、如果你決定先做民間測謊的話律師可以幫你安排。越早測謊法官相信的可能性越高。


一、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你跟你的朋友在六個月內都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你的朋友六個月內也可以告你過失傷害。
二、一般來說對方可能會拖六個月,這樣他就沒有刑事責任了,有的人還會反過來告說他有受傷。你會覺得汽車說他有受傷很奇怪,但我就看過有汽車主張因為摩托車的過失導致他急轉方向盤手指受傷的案件。
三、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你的朋友二年內可以向你及向對方請求連帶賠償;你二年內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對方二年內也可以向你請求賠償。
四、民事時效不會因為刑事程序進行而停止,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也就是說,如果後來你決定要告刑事,而且刑事程序一直在進行,民事部分還是要注意時間。
五、關於車禍原因涉及過失比例的問題,假設你的朋友請求你賠償,而且假設他的損害是十的話,她可以請求你及對方連帶賠償十,然後你跟對方內部分擔額是你六他四;如果你的損害是十的話,你跟對方請求十對方可能會為與有過失的答辯,最後法官可能判他要給你四。嗯,這樣你懂吧。
六、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調解之前宜多做研究,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才不會調到自己不喜歡的金額然後再來後悔。
七、過失比例,一般來說是要看鑑定結果[除非你不爭執] ,然後同一類案件不同的法官認定的過失比例可能會略有不同。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我是楊俊鑫律師,如有需要現場諮詢請來電預約,預約電話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文多)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因為三月的時候車禍,我是被撞方但是因為小巷子雙方都是直行車但因我方是左方車,車禍分析表卻是疑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對方雙疑未注意前方,而且對方也腳斷,我也想說大家就和解就好了準備兩萬左右的和解金,想說對方有受傷,但對方卻開口他要所有醫藥費,他去跟強制險申請多少醫藥費我也得給一樣的金額才和解,這樣實在不合理,所以上網找了很多卻沒有看到友沒有可以推翻左方一定要禮讓右方的狀況,對於一開始和和氣氣想和解,對方卻這樣開口的份上實在不想浪費這個錢,但我也不想要他們賠償什麼的,只想證明大部分的錯誤不是我而也不是傷者就最大,所以我猜測幾點想請問各位大大是否有可能就因而推翻,因為地上有個慢字,如果我方能在監視器畫面上證明我在到路口有煞車在前進,並證明說轉腳處停的汽車遮蔽了在路口處45度角往右看在當下並看不到對方來車,因對方後方沒有監視器畫面,但因為撞擊前路口監視器畫面並未看到他減速且車速以目測方式是比我方稍快,所以可以不證明他未減速,而改為請對方提出他有減速嗎?或是還有除了以上的方是其他也可能推翻掉的麻煩告知....因為真的很荒也很不想讓家人繼續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