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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 103-02-25 21:46

我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廖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請問我該如何進行救濟,我已申請了4次出國工作申請,都用各種不同的理由打回票了,我還有機會嗎?能上法務部疏情處做陳情嗎?成功機率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具狀向檢察官說明您的情況,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請求允許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假釋期間要出國  要核准機率可能是不大的  畢竟沒辦法達到監督的目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郭 103-02-25 21:15

律師你好!

本人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雷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廖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我公司主要是從事保養品與醫學美容產品的銷售),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後續已經排訂的展覽會能夠出席,北京、上海、廣州、石家庄,每次展會給我一周的出國時間,讓我能把已經安排好的工作,已經花費的費用得到合理的效應,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如果地檢有任何擔心與疑慮,我可提出擔保金與擔保人,做為請假出境期間工作的擔保,甚至可安排在台灣期間進行社區勞動服務,以彌補請假未在台灣的時間。

 

蟲蟲 103-02-25 16:58

您好我目前碰到賣房子的問題想請教. 因我於2/11當日賣房580萬,當日簽專任,收訂金50萬元.因家中問題導致無法賣屋,於2/20告知房仲.2/21進行協調.對方一直要求要履行契約 精神,連訂金反還及房仲費和代書要共要125萬元,請問我一定要賣房子嗎?賠償金75萬我一定要給到這麼多嗎?我可以憑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第24條之 2,房仲沒提供類似動產之交易價格去協商嗎?之前有請教消保官那方面也是叫我認賠賣了因為契約沒問題無法提供協助,請幫幫忙,謝謝

 1.如果已經收訂  對方是有可能訴請履行契約的   2.如果真的無法履約  你先看契約內容如何約定違約金  有些契約會約定所開底價的百分之四作為違約金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收訂金,似有簽訂買賣契約之義務。若您不願履約,可能有相關違約損害賠償,可視違約金高低,與對方協調,若違約金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院酌減之。至於仲介未盡其義務,尚須更多資料加以判斷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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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簽約後,拒不賣屋即為違約,應依照買賣契約所訂違約條款給付違約金,至房仲費用屬不履約之損害賠償,以上費用得否酌減,均視訴訟時如何主張,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小C 103-02-25 16:06

我在人車共行車道右邊河濱散步,狗未繫牽繩在左邊草地,一台腳踏車騎來看到我的狗跑過來找我閃避不及緊急煞車往前飛,當下我並未看見也沒有叫狗過來,直到他飛出去我才去扶他,因為對方摔斷兩顆門牙要牙套另外一顆要植牙,調解第一次對方開23.5萬,目前談到12萬,我想請問如果對方去告我的話我的賠償金額會不會比這更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6: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欲提告,必須盡其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害之額度為多少。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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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賠償金額多少才是合理之前,或許您應進一步確認是否有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罪追訴刑事責任之風險,若有刑事責任問題的話,沒有和解而使告訴人撤告,此等有被害人之案件基本上通常不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被判緩刑,而最終即使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您恐怕還是得在民事賠償以外,另外須再花一筆錢或者去做工來抵刑(判刑一天至少須以一千元或勞動六個小時來抵),此部分應該也是您決定是否接受對方求償金額時必須一併衡酌的。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如果確實是因為你沒有看管好寵物原因發生本件事故  你是有民事賠償責任   2.如果對方所開金額不合理  你是可以等到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後  檢察官調查初步結果  再決定如何進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RUBY 103-02-25 13:46

事情的起因:
我先生因為在外地工作的關係認識了一位女生(在酒店上班)~
這位女生也是一個有家庭的人~可是他本身家庭糾紛在~所以離家在外工作~當初他跟我先生認識時~是告知我先生他已經跟他先生在辦理離婚手續了~騙我先生在能力允許的情況下金援他~在我發現他們兩個的關係前~一直苦無證據來證明~我也跟女生碰過面聊過天~女生他也口頭上有承諾說他會離開我先生~可是在103年1月我在我先生外地的租屋處~偷拍到這位女生跟我先生的通姦證據~在我握有充足的證據後~我跟我先生攤牌~他才道出這段外遇的過程~本來為了家庭想息事寧人~可是近日這位女生因為金援的事卻跑回家去告知他先生~說我先生一直在纏他~做賊喊抓賊~現在吵的不得安寧~所以我想對這個女生提出告訴~

以下幾點問題:

1:如果我對女方提出通姦罪的告訴~女方的先生可以利用我所提供的證據對我老公提出相同的告訴嗎?

2:我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女生私下合解賠償道歉~

3:影帶的事情只有我跟我先生知道~如果我拿出來當證據後~會被女方控告妨礙秘密嗎?

4:金援的事情沒有任何的借據與證明~能夠要的回來嗎

 1.如果你提出告訴  對方先生在告訴期間內也是可以提出告訴   2.金錢借貸部分如果沒辦法舉出證明  很難請求對方還款   3.如果提告前有意願與對方協談  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如果我對女方提出通姦罪的告訴~女方的先生可以利用我所提供的證據對我老公提出相同的告訴嗎?

女方先生亦可對您配偶提出通姦告訴,但若您配偶有證據證明女方當初告訴他已離婚,則似有可能不成立之。 

2:我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女生私下合解賠償道歉~

您可不寄存證信函,要求女生私下和解賠償道歉。

3:影帶的事情只有我跟我先生知道~如果我拿出來當證據後~會被女方控告妨礙秘密嗎?

女方可能會提告妨害秘密,但您可主張非無故,加以抗辯之。

4:金援的事情沒有任何的借據與證明~能夠要的回來嗎

雖無借據與證明,但若能夠蒐集證相關錄音,承認有借貸並受領金錢,仍有機會可要回。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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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是跟你先生說已經辦好離婚? 還是還在辦理婚? 這影響有沒有通姦的故意,如果被檢察官、法官認定有通姦故意,那你先生也會成立。和解直接談就好,不需要用到存證信函,而法院實務上目前多半認為為了抓姦偷拍,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另外借錢的事,法院實務上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有借款合意,就算有給錢的匯款證據,也很難要回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RUBY 103-02-28 01:41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女生是跟我先生說他要跟他先生辦理離婚~還請我先生幫忙弄離婚協議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生明知對方仍有婚姻關係,則具有通姦之犯意,對方配偶亦可對您先生提通姦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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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2-28 10:05

您好!依您所述,您先生明知對方尚未離婚,若仍有通姦行為,就難辯解說無犯無,仍應負刑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UBY 103-02-28 16:16

 各位律師~所以不管女生是不是要刻意欺瞞我先生~離婚之事實~在法律上也沒有正所謂的因果關係嗎~因為我先生他有對女方說過~如果對方是有家室之人的話~是不可能有這一段事情的發生的

 

沈恆 (沈律師) 103-03-01 01:39

您好!您前面說「女生是跟我先生說他要跟他先生辦理離婚~還請我先生幫忙弄離婚協議書」,不就表示您先生明確知道女方當時尚未離婚嗎?既然明知對方有婚姻關係還通姦,那就有通姦犯意,這不是因果關係的問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草 103-02-25 02:07

女方未滿14歲,男方未滿18歲,女方找朋友途中遇到男方後與男方聊天,隨後男牽女到暗處接吻,隨即要脫女褲子,女有拒絕但男軟硬兼施最後女不讓男進入雙腳夾著,男就自己抽動射出,有碰到性器官。女回家後家長查覺有異帶去報案、驗傷。事後女又打數通電話給男,其中男曾說如果他被關他的朋友會找女方也會打她!請問:女方是否自願會影響男方判刑嗎?女方自己又打電話給對方而對方如此說法有構成恐嚇嗎?原本想到時和解不收任何金額,但是快五個月了(這幾天就要開庭了)男方家長沒和女方家長有任何溝通、和解的意思!如女方要求和解金額除了家長因此請假的賠償,其它有無所謂的行情數字?請律師費用大概多少?26號開庭來的及請律師嗎?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5 02:31

您好

我有承辦類似案件的經驗

關於您的問題

1.若男方與女方是合意性交,由於雙方皆為未成年人,依刑法227-1,減輕或免除其刑,且為告訴乃論

所以提告後若談成和解,可撤告;但雙方若非合意性交,則會判較重之刑

2.男方的說法有構成恐嚇罪之嫌疑

3.若您所述為實,這種案件和解金的行情大約30~50萬元不等

建議您跟律師研究討論,開庭前都還可以請律師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歡迎來電諮詢或攜帶資料到所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自願會影響對方的刑責,且女方說詞若反覆,對女方也會比較不利,本件仍可委請律師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5 09: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所謂的觸碰性器,究竟是否有接合,將嚴重影響犯刑輕重及法院認定情節。又有關所謂軟硬兼施,也必須依據現場狀況判斷是否已經達到違反意願(成立的罪不ㄧ樣),本案仍有許多疑點需要釐清,本文建議仍應該進ㄧ部釐清之後,到時候再考慮和解的事情。

2、當天請律師都還來得及,但是還是要早點進行,才能早一點作準備。

就算女方志願,男方也是有刑責,重點是要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對方無和解誠意,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關於對方恐嚇之部分,若有相關錄音,亦可一併提告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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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違反女生意願  涉及強制性交或是強制猥褻   2.如果女方出於自願  則會成立與幼女性交或是猥褻罪  都屬於違法行為  3.如果要求和解  實務上可能會30-50萬元  可以考量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Hugo 103-02-24 23:43

請問~我家在68年買了一塊土地,在100年賣掉,102年8月地政機關向當時的買主發函說,那塊地因為64年時,地政機關舊簿轉新簿期間登記錯誤,導致面積虛增,後來我家歸還價金給買主!因事情發生是在我家買之前,所以103年1月,我家向地政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但被拒絕,原因之一是已過了追溯期!!

 

請問~~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就時效之起算點爭執之,若可主張起算點為發現時即102年,則時效尚未經過。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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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 103-02-24 21:46

現場圖:


雙方為同向車道,道路僅單一車道,號誌為綠燈
擦撞前20公尺對方車在左前方,我方車在右後方,後距離逐漸縮小,
在十字路口時對方車忽然右轉,我方直行車反應不及撞上。
對方當時無打方向燈,但對方稱有。
雙方皆有體傷,對方較嚴重,皆為機車,我方車損車頭部分,對方車損右側

初判表:是否有打燈及足夠距離預告未知,雙方責任釐清
鑑定會:車道撞擊點不明,不予鑑定
偵訊:對方宣稱是我方由車尾部分後方追撞,並拿出自己撞擊模擬測試資料(?)證明其論點。
    對方車損明明只有右側,尾翼和後車燈和牌照等部分完全沒有損壞痕跡。       但對方卻聲稱其模擬測試後方追撞未必會有痕跡,並有交一份模擬資料給檢察官
    檢察官說明現場圖由於參考雙方當事人意見也未必能代表真實情況。
    所以雙方論點有待商榷,會再送鑑定,也建議雙方繼續和解
我想請問現在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如果現場圖也無法證明我方的論點的話?
現在準備會有第2次調解,但對方要求十幾萬的賠償
持續走下去我方是否有可能會被判是由後方追撞?所謂模擬測試可性度和效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5 0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衝擊模擬測試的部份,法院是否採信,必須看對方所測試的機構是什麼、相關的數據跟能否做二次測驗等都會有所不同,是否檢提該測試報告以供精確判斷?

2、就損害賠償案件,必須由原告舉證證明肇事比例,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

3、至於和解金的部份,除了過失比例之外,對方必須提出合理的單據供我們檢視,並且扣除折舊的部份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有受傷,亦可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就鑑定部分,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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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雙方責任無法釐清  檢察官可能會將雙方都起訴過失傷害罪   2.如果對方開價不合理  建議還是交由法官去認定賠償金額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10: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對方和解金額不合理,可不予理會,進入訴訟程序後,再行爭執,由法院認定賠償金額。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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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陽 103-02-24 16:54

請問被對方撞了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7: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您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含非財產損害之精神慰撫金。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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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有過失,可以請求,但如果你自己也有過失,那有相抵的問題

回覆 阿陽 的發言內容:

請問被對方撞了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您好:

可否請求精神賠償,必須看肇事責任歸屬狀況,如果肇事責任100%為對方,您當然可請求精神賠償,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本件肇事責任分擔,若對責任有所爭議,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或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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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對方有肇事因素屬於可以歸責  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是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肇事責任釐清後,對方具有相關肇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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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ns 103-02-24 14:45

本人租賃房屋為一樓,入口鐵捲門前為禁止停車紅線,原先本人將汽車停放
租賃房屋入口鐵捲門前,但日前遭人刺破輪胎,本人當下拍照存證未報警
,安裝監視器後後本人不再將汽車停放於此,昨日2月23日本人回家時發現
本人租賃房屋入口鐵捲門與門前台階遭不名人士潑灑大量紅漆,本人當下報
警處理,將本人自行安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予警方,並已做好筆錄與索取
報案三聯單。

本人深感租賃房屋週遭之住戶非常地不友善,且租賃房屋週遭治安非常地不
安全,恐會再發生類似之情事。而本人為中度肢體障礙者,若再發生更嚴重
類似的情事,本人生命安全恐會受到威脅。

以下問題,煩請解答,感恩不盡:

1.本人可與房東提早終止租約嗎?(尚有4個月租約才到期)

2.鐵捲門與門前台階之紅漆清理責任是本人?還是房東?(租賃契約上約定
  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承租人之過失房屋毀損承租
  應負賠償責任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出租人負責修埋。)

3.若房東提出要賠押金才願提早終止租約,本人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
  「情事變更原則」提出免賠押金或少賠押 金而提早終止租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前終止租約,除非為可歸責於房東之事由,否則可能須負擔部分違約金。至於清洗責任,由於非由您所造成,請求房東清洗之。再者就情事變更原則而言,您須盡相當之舉證責任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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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比 103-02-24 12:26

你好~

年前我老公太衝動決定購買1800萬的新屋.當日簽了斡權書跟本票179萬.三天後建商打來說確定成交.但我老公評估過沒能力購買.可是建商說我們已經簽了斡權書跟本票.不能反悔.不然要告我們.後來我們協商後.決定簽約了.付了頭期款190萬.三個禮拜後貸款因為我老公有張退票.而被退件.現在貸款貸不下來.無法購買.與賣方協商.他說那是我們的事.頭期款不會退.但合約不是應該註明貸款不成.買賣無效.退回已收之金額嗎..為何代書沒標註..現在我們確定無能力購買.想請問律師.我們先寄存證信函告知賣方.我們是因為銀行退件.所以無力購買.我們願意付賠償金20萬.希望賣方退回頭期款170萬.這樣協議不成.我們如果打官司.拿回款項機率大嗎...??..請律師能幫忙告知..並提點我們應該如何先跟建商協商...

(房子未透過仲介.是建商自行買賣.代書也是建商找的)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若確定無法貸款致無法履約,則為違約之情況,須依照買賣契約所定之違約條款,給付違約金。通常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會以既付價款即190萬元全數為違約金,惟就此可以訴訟主張酌減違約金,本件賠償金額甚大,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合約書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或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是此,您可與建商商量解除契約,您亦願意負擔違約金,但若建商要求之違約金過高,亦得起訴請減少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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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14: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若確定無法貸款而無法履約,則為違約,須依照契約所定之違約條款,給付違約

違約金太高可以訴請法院酌減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起訴請求法酌減違約金,除非契約可能有其他無效之事由存在。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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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 103-02-24 08:37

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三個多月前,我是開車與機車發生擦撞
對方診斷書是:臉和四肢外傷、跟胸部鈍傷。當天即從醫院出院。
初判表出來:我方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對方是沒發現肇事因素!
還沒去申請車禍鑑定,雖然有另外警察(不是承辦員警)是告訴我,我這情況通常去鑑定會結果不同!

我們兩方是同方向直行,道路是兩條,看監視器,對方是疑似要閃避逆向腳踏車,而靠近我的車,看監視器是先ㄎㄟˊ到我後照鏡,然後就重心不穩摔車!
筆錄前,承辦警員就直接說我超車,我跟他說,可是是對方靠過來,但員警還就是說,我超車??之後的筆錄,警察問什麼我就回答我的事實情況,筆錄中也沒問到逆向腳踏車的事,跟對方是靠近我,而不是我去撞對方(對方認知,警察說我超車不對,就是我撞她)我是都沒亂彎,保持直行在雙黃線旁!
然後她靠過來到摔倒,不到幾秒時間?有監視器佐證(但好像沒用?)
之後,因為這樣,對方從警局裡說和解2000,變5000、變3000、變15000又變12000(扣了3千是因為她覺得我報警加叫救護車)、但因為我沒在工作,只拿的出5~6千,對方不願降,我只好問對方明細!對方只說精神賠償而已?
在發生車禍後,我主動報警跟叫救護車,還有現場測量結束就隨即去醫院看對方,其間也有打電話關心對方,甚至也被對方唸,我也是都低下的說對不起!
強制險也是我去通知幫對方辦?

對方也一直說,拿不出來就法院判!
現在對方有申請調解了,但我想那時說5~6千就都不要,去到調解應該會調更高??

想請問,我的情況真的是百分之百的錯嗎?
我知道我一定不可能沒錯,但對方跟腳踏車的因素都沒有?
我很規矩並確定自己在雙黃線旁~且沒亂彎~
我該現在去申請鑑定嗎?因為聽說結果還是會一樣,已經很困擾的賠償金額了,我在苦惱要不要去鑑定?如果我可以不是百分之百責任,我想跟對方也好談??
但就好決擇??

請問各位律師,我該去申請比較好嗎?
或是我真的沒有任何 對我有利的地方嗎? 我有很誠意的去和解!!但是對方提的價錢~我真的無力拿出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建議您先聲請調解,畢竟調解委員可以幫忙折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嘗試與對方和解,若對方之條件不合理,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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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 103-02-24 10:59

 

你們好:對方已經有申請調解,這兩天也要去調解了!
但擔心對方又會跟之前一樣,再更提高價錢?
之前私下協調~她不願意降到我可以出的起的5~6千~
想知道~調解會幫我從半開始講嗎~(看網路爬文其他案子的)
筆錄後~我也很積極的跟對方要和解...
但對方知道是我錯後~態度就開始不一樣~我能理解~
畢竟對方是受了傷~心情會不高興!!
可是我真的很有誠意和解~就是錢沒辦法有共識..

所以想問,如果真的還是和解不了,我申請鑑定會比較好嗎?
真的非必要走到~對方對我提出告訴?
我就真的不能主張什麼了嗎??

初判寫我應注意而未注意,我理解也接受!
但??沒保持距離??我一直沒變換,且一直是在雙黃線旁~是對方靠近!
所以可能監視器~也不能證明是對方靠近的對嗎?
因為那時警察就說我超車~可是當時已經快紅燈~
我已經要準備停車~~跟對方的擦撞也只有幾秒~
我來不及防備對方突然的靠近跟也沒看到對方靠近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調解會有一定折數,但也要視對方能否接受,若對方對價格很硬,完全不肯退讓或打折,也只能於訴訟中再行爭執。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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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 103-02-24 19:0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調解會有一定折數,但也要視對方能否接受,若對方對價格很硬,完全不肯退讓 ... (恕刪)

 

你好:那再請問~如果調解都不成~我是不是就先該去做車禍鑑定呢?
如果對方告我了~我再去爭執!! 我有可能可以爭取到不是全都肇責嗎.......
還是我完全沒有~有利狀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4: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調解不成,對方提告,可要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由對方聲請鑑定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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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慧 103-02-23 22:06

請教大律師  

我兒子今早發生車禍去撞到汽車,後座人員飛出去撞到擋風玻璃破裂,

明天中午約合解,請問汽車賠償問題是機車騎士跟撞到擋風玻璃的人都要負責

還是只有機車騎士自己一個人要負責賠償,後座人員有受傷,可以跟騎士索賠醫藥費嗎?

像這類的案件可以向汽車保險公司聲請機車修理費嗎?

有勞大律師指點迷津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無法和解或金額責任談不攏,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責任歸屬,若對初判表分析不服,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分擔,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若於車禍中,您有受傷,亦可於告訴期間內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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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103-02-23 13:57

日前發生車禍事故,

雙方皆駛普通重型機車

事故發生的車道有兩線

左邊道劃左轉線,

右邊道劃直行線,

 

我方行駛左邊左轉車道左轉,遭後方直行車擦撞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肇事原因說:涉嫌左轉彎時未與同向行進之車輛保持適當間隔,現他方持初步判定書堅持我方需賠償,請問1依照路權,應是在何方?2·初步研判依據現場照片及雙方筆錄判定,不服能否再議,應如何聲請?是否為同一警員承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警方之初判表分析,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分擔,確定損害賠償範圍。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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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z 103-02-23 06:58

約從去年九月開始發現老婆有些異狀,

先是從上(加)班時間的改變,至薪水部分與工作狀況不符。

年前突然爆出要與我離婚,並無預警帶著小孩搬離家中。

好說歹說之下回到家中,並承認有外遇的狀況。

甚至對我說出小孩不一定是我的。基本上就是身心理都出軌了。

目前蒐證僅限於兩人出遊照片(手機中獲得),通聯狀況,和一些由我老婆

口述之交往狀況。

由於我老婆有固定刪除手機簡訊的習慣,並無從查證起。

而目前並無抓姦在床的打算,只想證實小孩是不是我的。

而我又十分不願意為此花費金錢或過多的時間。

想請教如此提告是否有勝算? 如果套我老婆的話錄音存證是否有法律效益?

提告後是否可經由調查局提供的免費親子鑑定做確認?

以及我是否有權利要求他們賠償我這段時間精神上與金錢之損失?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3 13:0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驗小孩DNA

如果不是您的

您可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另外若要離婚的話

除了通姦之外

可以以對方惡意遺棄為由

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驗小孩之DNA,若為結婚後出生,且卻非為您的小孩,您可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依刑法第239條規定對其提起通姦罪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得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目前您亦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您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若屆其仍未履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亦有惡意遺棄離婚事由,且通姦亦為離婚事由之一,可對其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即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 女監護權撫養費等。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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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fam 103-02-23 02:33

律師你好:
我於102年4月買了一間公寓,當時賣方和仲介代書三方都跟我說地下室有一個平面車位,但是平面車位產權坪數含在主建物產權權狀裡面,所以沒有車位獨立權狀,也明確跟我說那一個車位是我的,而且在買賣契約上也有寫上 B1 65號 平面車位。現在問題來了,我現在發現其他住戶都各有一張單獨的地下室車位產權權狀,我在我主建物的產權權狀裡面沒辦法找出來那個部分是屬於停車位的部分,另外,調當初的建築設計圖出來後發現,賣方和仲介代書三方跟我說的車位是在火災逃生口下方,當初的設計圖該位置並沒有車位的規劃,經其他住戶證實車位格子是後來自己畫上去的。現在連仲介代書都沒辦法向我提出證明權狀里有包含車位。
請問:1.賣方如果提不出車位產權的證明是否屬於違約?
2.如果違約,這份契約是否有時效性?(因為到目前為止已成交10個月了)
3.如果違約我可以如何請求賣方賠償?
4.請求賠償程序為何?
5.我可否另向仲介請求賠償?
6.我可否另向代書請求賠償?

7.由於賣方當初於買賣契約書上留的連絡住址為現在這間房子的住址,現在他戶口遷走了,我應該如何寄存證信函?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倘有證據證明該屋現況確實無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存在或無其他規約就停車位有約定專用之情形,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就該減少價金部份亦可向仲介主張,另若有證據證明賣方等人明知無車位,而傳達不實情形,恐已涉及刑事詐欺罪嫌,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仲介似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可一併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若動產現況說明書亦未詳實告知,亦有詐欺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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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2-26 14:54

 1. 您購買的停車位應是法定停車位, 這種停車位沒有獨立的所有權, 而是由所有共有共有. 您購買的, 只是該共有部分的專用權, 這專用權是源自於共有人所訂立分管契約.

2. 依民法第350條規定, 建商應擔保該專用權利確係存在, 否則您可對之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並求損害賠償(第353條 ), 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

3. 代書只是受您委任辦理買賣和過戶事宜, 除非和建商串通, 否則應無責任. 而仲介則為居間, 其責任請參照民法第567及571條規定(lawmed66@gmail.com)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視您契約內容而定,關於停車位是載明有所有權狀或僅專用權,若有違約之情形,可向其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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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簡 103-02-22 10:37

目前收到檢察官傳票,以偽造文書罪的被告身份去。原由是另一名被告有在電話中口頭授權,並且說原告也同意這件契約,而我為了求快偽造了原告的簽名去成立契約,事後原告不承認此事,說他沒同意過,我因此吃上官司(我知道我活該)但請幫幫我。

檢察官問話時,檢察官說…如果直接認罪,因為沒有前科所以不會有記錄留下,還說下次去調解賠償對方因契約產生的費用2萬多元即可。這樣就可撤告偽造文書罪了,是真的嗎? 因為我是公訴罪被起訴可直接撤告嗎?

偽造文書並非告訴乃論可以撤告,我想檢察官的意思可能是和解之後,以緩起訴處分來處理。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17

 公訴罪無法撤告,但可以爭取緩起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認罪,似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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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3-02-22 01:07

在此先感謝回答的諸位先進們:

小弟在某日晚上~將車停於自家門口樓下

因樓下無停車格,即逕自將車停於路旁(相當於慢車道邊)

上樓回家處理一下事情

待我下樓後~發現車已被撞!幸好~肇事者也自行報警處理~

以上都很正常~不過談到賠償部分時

因本人問過相關保險單位及警察人員後

回覆皆為因本人的車輛雖屬違停~但卻為靜止不動!人未在車上

所屬肇事賠償部分~應由肇事者自行賠償本身車輛及本人車輛的7成

不過今日和肇事者談賠償時~說我應要賠償車損傷金額3成

而他賠償我車輛損傷的7成

請問各位先進~一般車輛靜止不動時被撞~雖有違停屬部分肇事責任

但是是否需賠償肇事者車輛損傷部分?

懇請各位先進解答~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26

 你雖是靜止但把車子停在不正確的地方,也是與有過失,如果過失比例是7:3,對方七你三

對方的算法是正確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若您有過失,您似亦應負相關損害賠償之責。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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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 103-02-22 00:57

早上上班後,因公司需要有人幫忙送東西到今天工作地方(六福皇宮),所以叫我開公司車去,然後送完東西在繞去客戶那邊收東西(台北國際會議中心)拿完東西後在回程中,因為注意到地下道的限高 結果車體撞到了 地下道的入口上方 卡住,後來請拖車拖回後修理廠後,老闆說公司車子沒有保險叫我要賠償所有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因該負的責任是哪些? 公司難道都不用負任何責任嗎?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35

 從你的情況看來,行車路線是你選的,公司應該沒有責任

咖啡 103-02-22 19:4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從你的情況看來,行車路線是你選的,公司應該沒有責任

我想請問 我是因為在工作所以才開公司車出去的 發生事故了

才知道公司本沒有幫車子買保險

老闆說所以維修的費用 都要我自己處理

公司 都不需要負擔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若您有過失,公司似得向您主張損害賠償,但您亦可與公司協商賠償之數額。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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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ra 103-02-21 22:07

雙方結婚七年,無小孩。近日男方疑似外遇,目前只有發票等間接證據,但小三疑似已有身孕,因此男方急於辦離婚。不過男方目前無存款,且多年來無帳面收入(跑單幫收現金),女方有穩定工作收入(年薪約70萬),且薪水全交由男方處理,男方不但將女方的薪水全花光,還用女方的名義借貸約280萬(因女方有工作較好申請貸款),總計雙方財產如下:

1. 男方家長"婚前"購買的房屋(男方名下,無貸款):市價約450萬

2. 雙方存款→幾乎為零 (全被男生拿去投資)

3. 信用貸款:280萬 (借款人為女方)

若依照法定財產制,目前狀況,女方是否無法請求任何賠償?現在男方還是堅持無小三,只是夫妻"協議"離婚,請問女方是否應該堅持不離婚,蒐集證據提告?(拖到小三小孩出生?)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1 22: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幾乎沒有

所以分配不到什麼

建議可以先告男方通姦要求賠償

然後再起訴請求離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36

 婚後沒有財產只有負債,不用考慮夫妻財產的問題,建議處理通姦事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似無婚後財產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建議可拖至外遇生產,掌握確切之通姦證據,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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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離婚部份應詳查資金流向,倘男方不予配合,且未處理名下債務前,切勿協議離婚。本件可詳細蒐證小三生子後,再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併請求損害賠償

通姦部份,因刑事採嚴格證明主義,若無抓姦在床之證據,恐難定罪,若小三真有身孕,這孩子即成通姦鐵證,屆時自可一併解決財產賠償問題。

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外遇生子,掌握確切通姦證據後,再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提起刑事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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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1 22:00

我的女兒未滿16歲和一個已滿18歲的男孩子發生性為"現在已經懷孕2個月了~男方希望我女兒把小孩拿掉~我也不希望我女兒生!!!請問:我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或是提告嗎??因為不懂想請各位大律師幫幫忙~要怎麼處裡這個事情~感激不盡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1 22: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我有承辦相同案件的經驗

建議您可以先報警

提告男方涉嫌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既然已經懷孕證據就很明確了,直接去警局報案就好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37

 請先確定要不要小孩?

如果要的話,生下來請對方認領,並負擔撫養費,這要打民事官司,

當然對方與未滿16歲女子發生關係是構成犯罪,這個可以提告刑事

如果不要小孩的話,就提告刑事並提附帶民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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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鴨 103-02-21 21:20

你好

如提  我碰上未成年少年集體詐騙想要討回金錢

詐騙金額雖不多 但我是學生 那一點金額也對我有所影響

 

未成年由他們的監護人出庭

出庭當日  他們的監護人卻沒有到 他們無法作主還錢還是?

他們也表示 他們還不起

 

 

如今要寫甚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有人可以幫忙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1 21: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未成年侵權

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您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檢察官起訴後,撰寫刑事附帶民事似送起訴狀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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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1 21:02

前些日子我的機車被對方汽車倒車撞倒,當時我是停在紅線,對方停在停車格,故我違規而對方無。

但初步鑑定報告上清楚寫明了我方無肇因,對方肇涉嫌倒車未注意後方(因我車輛與對方車輛有一定距離)。所以我便拿當時的估價單向對方要求賠償

可是對方卻要求我去他認識的車行再估一次價,請問我可以拒絕嗎?

因為我怕對方找的車行會壓低價格,且距離事情發生已過兩個月,車子都停放在戶外多少會看不出來當下發生的損壞,有可能判斷為更久之前的使用痕跡。且我又都是在我估價的車行修理的,對該車行比較信任。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40

 你沒義務重新估價,不過為了處理糾紛,建議重估也無彷,至少會要到一定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重新估價,直接向對方請求您之相關損害賠償,惟此似較容易引起相關爭執,故您似可考慮重新估價,但若重新估價價格較低,您可能也無法接受,您可自行評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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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對方願意賠的話,我個人是認為找那個人估價都可以…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103-02-21 11:42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某知名美語補習班的班主任,去年因為美語老師在上課過程中進行搶答遊戲.當時有一名小朋友因為搶答過程中奔跑,跌倒撞到牆壁以致於門牙斷裂!家長憤而提告經過幾次協調會並沒有結果,因為家長要30萬賠償金.校方認為獅子大開口.且家長誤以為我是負責人所以將我提與美語老師提告.當時協調會當時我以為只是代表學校去跟對方交涉.可是協調未果.我這幾天才收到起訴書.將我列為被告.我想請問律師,我當時並不在場且我也不是公司負責人我只是負責該分校的主任.家長可以告我嗎? 另外學校不願賠償如果敗訴我就有案底與罰金! 我該如何像校方求償? 我非負責人那要求家長撤告的可能性??

起訴你業務過失傷害?,那對方有併同民事請求賠償? 要怎麼答辯要對詳情更深入了解,也要看過起訴書,了解檢察官的事證,光只有你這樣的敘述是找不出答辯的點,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應仍有無罪答辯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似非加害人,仍可為無罪答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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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 103-02-21 10:56

2月中誤收隔壁公司的掛號信,後來不知怎地就弄丟了。

隔壁公司來問,原來是隔壁公司的員工私人買的網購禮券,對方也有提出他網購證明,價值約1萬元,現在弄丟了,要我們賠償。請問:

1. 可以置之不理嗎?

2. 可是我們也沒用到,直接賠償不甘心。但如果對方提告,除了賠償之外,還會有什麼問題? 如:罰款之外的刑責、留犯罪紀錄、加計利息訴訟費用...等?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56

 如果是你簽收的,你要負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義務或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您所簽收,您即應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若您置之不理,對方可能對您提出訴訟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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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 103-02-24 10:47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那我可以等他來告再說嗎? 如果不會留下紀錄、也不用賠利息訴訟費用。反正最糟就是賠這1萬元嘛。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等待對方向您起訴請求之,再考慮是否為抗辯。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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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丹 103-02-21 10:11

我門社區有分ABCD 目前A的有幾戶有陽台牆壁滲水問題 

之前就有問題 到過年前管委會請水電測試 疑似是我家開始漏

但我家從搬來從未在陽臺施工 疑似是因為地震非人為因素所造成的

所以從我家樓下同為A的有漏水的住戶 之前管委會要求我們少用水不要在陽臺和廚房用水 把水倒在不同管線的廁所 我們也照作 但只要我們一有打掃洗衣服或用到廚房的行為 樓下住戶還是一直去跟主任反映 主任也三天兩頭來跟我爸溝通(上班時間也是) 之前又招開會議 住戶仍要求我們竟然不要用水!也沒有在會議之中提出我們請水電工的另外一種方案(從樓下一層修管子)執意說是我家的問題 但因為之前有跟他們溝通過因為家中有人懷孕所以能否先緩一緩  昨日說要我們搬出去一陣子甚至有住戶說要告我們家如果他們家陽台牆壁滲水的事有任何損毀要我們這戶賠償

請問這樣合理嗎? 管委會不是應該負責溝通?我們又不是沒交管理費 發生這種事情也不是我們家願意的 我們也願意照他們的意思配合 例如少用水 甚至現在請水電工把陽台洗衣服的管線牽一條到廁所去 我們家現在全家也盡量避免在家裡用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漏水之管線屬公共管線,則管委會仍有義務要處理修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01

先確定是公共管線還是你家的管線出問題,公共管線則是管委會要負責修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必須先鑑定漏水之原因為何,若為公共管線,即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之,若為您私人管線,您方為修繕義務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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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豆豆 103-02-20 22:25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去年五月份,兩個鄰居聯合辱.咒罵我”說那什麼瘋話”.指著我共六次說:”若是我去舉報的話我去死,若不是就你去死啦!”.”不曾看過這麼小氣的”.”多番”.罵我三次”牛”,我在去年十一月已提告這兩位鄰居……

 

我可以告其”恐嚇罪”.”公然侮辱”.”毀損名譽罪”嗎?並要求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嗎?可以成立嗎?勝算大嗎?因媒體報導恐龍法官不少…….

 

但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到調查指揮書後,家中正好有些事走不開,且不相信所有的警察,以致於至今仍猶豫是否該去分局作筆錄,也去電詢問過書記官可否不去筆錄,出庭陳述即可,書記官要我仍需去分局作個筆錄,若有問題可對檢察官申訴檢舉

曾在偵查庭時對檢察官表示過不相信警察,所以當場口頭陳述過事情經過,也交給檢察官書面資料和光碟,以為略過派出所直接上法院提告,可避過一些想吃案的警察,沒想到仍是如此……

 

這陣子父親身體微恙,自身也跟著感冒不適,現在更加走不開,調查指揮書上寫明,檢察官要分局兩個月內函覆,眼看著期限將至,我該怎麼辦才好?是否會因此自動撤銷告訴?可以要求延長調查期否?

因兩惡鄰多年來一次次公然侮辱.毀譽……我這次不打算原諒二人了……..

 

對了,若是至分局作筆錄,偵查的警察在正常規定內會要求我給哪些資料?因這警察兩次來電要我去分局作筆錄,一次說:”我看了一下,這也沒什麼”,一下又說:”檔案加密看不到光碟內容”,要我帶齊資料去作筆錄,又一次就是正巧我去電書記官那詢問當天,晚間警察又來電催我儘快去作筆錄,口氣明顯急躁不耐煩似,且說星期六.日他不在局裡,這說法可信嗎?是真的嗎?但我星期六.日才有時間過去…….

且我擔心單槍筆匹馬去,警察會有小動作…….

過年前因父親身體不適,我去電分局告知這位警察,這次他又改態度和說法,這回只要我盡快去作筆錄,這次我回問他:”需要帶任何資料嗎?”,他回說:”都不用帶,人來作筆錄就好了”,為何警察三次說法反覆無常呢?令我感到不安……

 

筆錄的正常程序和給個人資料提告資料的程度為何,可否詳細告知?

 

煩請撥冗回答,非常感謝您!!!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7

 建議配合警方把筆錄作好,如果被吃案,就不會繼續通知你做筆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配合警方完成筆錄之製作,若有相關疑慮,亦可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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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則 103-02-20 19:37

在2個月前因為8591上的交易過程中發生誤會而被告

真正詐欺的是網路遊戲內的不知名玩家

事後也發現是誤會,已經去過花蓮當地的偵查隊做到案說明

而最近收到傳票要出庭又要下去花蓮一次

在8591上有48小時的交易期限而對方在48小時未到之下到警局報案

而我們也在48小時內就已經完成交易並無詐欺都有紀錄存在 ,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反控對方誣告?那如果和解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有相關證據可證明對方有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你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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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3-02-20 18:43

您好:

我於102年12月27日簽約購買房屋契約訂103年2月14日交屋,目前因賣方房屋營業登記問題,一直無法辦理過戶,大約要延遲一個月左右吧,所有購屋款項我都已經付清給仲介提供專戶,依照契約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償,請問????:

一、我要等交屋後再向賣方提出賠償嗎?還是可以請仲介從履約專戶中扣除相關賠償費用退還給我?

二、仲介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求償問題

三、或是寫訴訟狀遞交法院辦理

謝謝您 請幫忙一下

可向對方要求遲延利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陳 103-02-20 18:59

 我知道可以向賣方請求支付延遲交付利息

只是要如何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0 19:52

您好

可以先向對方發存證信函請求

若對方還是置之不理

則可以發支付命令請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審視買賣契約仲介契約,以釐清您可以請求之權利,仲介當然仍有協助處理之義務,而違約金之請求,也無需等到過戶後才能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賣方有違約之情形,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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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龍 103-02-20 17:41

我爸之前有租刮刮樂牌給我前女友
當時她口頭說不會影響到報稅撫養這部分
因為其實我們也不懂就幫她這個忙

現在國稅局要追稅

以上這都不提因為沒有實證不過她當初說稅負責所有稅務問題

但是我們是否可以告她偽造文書侵占這罪名呢?

因為所有到中信拿刮刮樂都需要牌照人簽名委託她去拿她是自己幫我爸簽名然後去拿的

還有即使能證明有租借牌的這動作也只有97~98年可是她99年沒有租的狀況下卻也去拿了這樣是否可以告侵占呢?

另外因為她的店是用租牌方式營業那麼公益彩券的營利變成她的不法得利告贏能經由民事求償這部分要求他補稅金或賠償我們損失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似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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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ya 103-02-20 15:49

我爸爸今年1月份時與人發生車禍,我爸是開轎車,對方是騎摩托車,我爸當時正要左轉,有先停在路口查看是否有來車,當時有一騎機車相載的兩青少年(駕駛有戴安全帽,被載者沒戴安全帽)因為看到我爸的車因為太緊張所以急煞導致後方乘客(無安全帽)飛了出去,腦幹重傷隔天不治,因為傷者有擦到我家的車(輕微)這些事發經過也都被監視器拍得很清楚,對方死亡後我爸也都有去捻香關心對方之類的,等死者出山後就與對方討論賠償問題,對方卻打算要將責任全部歸在我爸身上,還放話說不會去追究載死者的司機,一口氣就開出七百萬的和解金,請問死者家屬可以這樣做嗎?還有載死者的那位司機到底有沒有責任?若有責任是哪邊的責任重?還有這種問題是和解還是去法院比較好解決呢?

廖淑華 (廖律師) 103-02-20 17:32

一、可先聲請車禍鑑定鑑定結果會有初步之責任判定。

二、如有保險,可以請保險公司出面代為協調賠償金額。

三、如果不能和解,就等接獲對方提告後再處理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分擔,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若對方有相關過失,則可請求減低相關賠償金額,又可再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額。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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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 103-02-20 14:32

您好~~

想請教~~在過年前弟弟開貨車外出工作,因工作地點無法將貨車停放於客戶工廠中,故將貨車熄火停放於路邊,而所停車之地點屬於較鄉間的一般道路,道路寬約為二台貨車可會車之寬度,而貨車因體積較大所以有超出白線約半個車身,當弟弟工作完成出來後發現有一台機車不知什麼原因撞上貨車尾,同時對方也報警處理,而對方目前只有機車受損,人無任何受傷之情況,因對方有報警所以我們也將其對方財損的部分交由保險公司去理賠,經保險公司審查判定雖我們違規停車先,但因當時車子為靜止也未發動之情況,所以我們不需要承擔所有機車修理費用,對方修車費估價為1萬9仟,而保險公司目前可理賠最高額為1萬,但對方不願接受,希望保險公司未賠足的剩餘9仟要我們要再賠償給他,所以想詢問這種情況下我們一定要負擔對方所有損失嗎?

本件若對方沒有受傷而單純僅有財物損失,則在沒有刑事責任之風險,並且責任保險金額足以支應此項損失之狀態,針對損害數額之求償爭議,乃為民事糾紛,可以靜候對方提告後,待法院確定賠償金額後由保險公司賠付即可。所以本件應先釐清對方有無受傷而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可能,另外相關損失是否為保險理賠之範圍亦應與保險公司進一步確認為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對方所提之金額有所爭議,可待對方起訴,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並就雙方之歸責程度,賠償範圍及數額加以爭執。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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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毛 103-02-19 15:40

我大伯因強制性交罪被判刑9年附帶民事賠償300萬元,年利率5%,請問他被關9年出來後,還要賠償300萬元嗎?若他沒財產怎麼辦?因為我家是我公公的名字,我公公最近得癌症,若我公公死亡,對方可以來假扣押我家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附帶民事確定,則對方可以先聲請強制執行,若無財產,則先取得債權憑證,日後可以再聲請強制執行,若您大伯取得您公公的繼承遺產,則對方可以針對您大伯取得的部分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大伯無財產,對方僅能取得債權憑證,待大伯有財產後,再為執行之。目前大伯可能有之財產,即是公公遺產之應繼份,即使對方欲強制執行,亦僅能針對大伯之應繼份。是此,若有可能,於公公過世前,先就其財產為安排處理,使公公無遺產,大伯既無遺產分配,對方亦無法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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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 103-02-19 11:05

男方17歲.女方自稱高一.某日晚上雙方參加朋友慶生活動後.相約去旅管開房間.且發生性關係.東窗事發後.女方家長(自稱養母)開口要求100萬和解費.因金額太高.男方家長無法答應.  女方則說要走法律徒逕

請問男方要附刑事責任嘛.若女方提民事賠償大約會賠多少.

阿誌 103-02-18 17:47

對方無照駕駛逆向撞上我們

之前去公所調解

大家都做好調解筆錄 也簽了名

筆錄上也寫說何時要付賠償金額

時間到了

卻未看到人來付錢

電話詢問對方

對方說金額太高

他不賠償

那我可以怎麼做呢?

阿誌您好, 1. 對方已經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您得執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可持該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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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調解會之調解成立,後續、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待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您即可逕以該經法院核可之調解書作為執行名義對於債務人依法聲請強制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27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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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即可以該調解筆錄對對方請求強制執行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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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飛逝 103-02-18 17:29

父親駕車直行時,被右方起步進入主線的機車擦撞,父親無感繼續行駛後被路人告知並追回。

機車騎士摔倒重傷。並提出200萬賠償

檢察官發函兩次調解失敗。

偵查庭時對方提出附帶民事

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父親無肇責。

請問檢察官還會撤銷提告嗎?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還會成立嗎?

若案件成立我們將委請律師。請問訴訟費用會是多少呢?

 

 

慢飛逝您好,

1. 檢察官仍有可能繼續告訴,因其不受鑑定結果之拘束。這部分最好由律師在法庭上為您答辯會最有利。

2. 肇事逃逸罪部分,必須是「故意」致人死傷逃逸方會構成,故得以您的父親並無故意(是過失),以此方向出發答辯。

3. 肇事逃逸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切勿輕忽。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本件依您所述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來攪,有關令尊之刑事責任部分,初步應不致構成過失傷害罪,但若雙方確有發生碰撞,而令尊卻未停留現場處理者,則恐有構成肇事逃逸罪之可能。
依一般刑事案件實務來看,在辯護協助部分,建議您應及早尋求律師協同您來作後續刑事責任之處理為妥,否則隨著程序之進展,能操作之空間只會更加壓縮而已,屆時辯護功能也會因此大大受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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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檢察官仍有可能起訴,不過亦可爭執您父親無認識到有肇事,即無肇事逃逸之故意。若事故鑑定為無責任,則對方對您請求之損害賠償,亦可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若事故發生完全不知,自非該當刑法肇事逃逸罪。又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父親無肇責,並不等於對於肇事無認識,仍須有其他客觀證據支持父親當時難知悉事故發生。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倘犯罪事實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而您無適當之答辯,恐被認定犯罪,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36

 肇事主因不在你父親,只是賠償責任歸屬問題,不表示一定不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父親仍有機會為無罪答辯。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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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103-02-18 16:57

想請問各位律師....

對方向我獅子大開口卻無法任證明及收據....以下是我的疑問

1.無法工作賠償:對方底薪22k卻要求含加班費後35k,我可以請對方提供加班單證明有加班需求嗎?只是一般擦傷可以走路卻說一個月無法上班,若診斷證明醫生沒加註宜休養我需要賠償她嗎?可要求提供請假單證明請假天數嗎?一般來說請病假為半薪,我需要賠償她全薪嗎?薪資證明的部份,我可以請她提供什麼?有一位說做服務業提不出任何證明,我需要賠償她嗎?(她可以騎車走路正常,根本看不出有任何無法上班的理由)

2.醫療賠償:對方說要看國術館需要17,000元(2個人),沒有收據,分明顯在框我,我需要理會她們嗎?

3.車損:和解第一次明明說了七千,當時聽了我的修車費比較多時,二次和解馬上又加了四千,說是騎到半路又壞了再修,說她有收據,這可以要求她拿明什麼明嗎?很擺明的耍無賴啊.....哪有修二次的,我可以如何悍衛我的權利....

以上總總對方扣掉我的損失要求七萬,除了修車提不出任何證明和收據,卻一直來電要求我賠償和解,車禍當時有確認過對方只是擦傷能走路,車子還能騎,事後卻一直誇大,請問我可以如果保護我的權利,不被敲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對方之主張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若對該分析不服,亦可再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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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對方所要求之賠償金額須提出相關單據,若雙方無共識,可聲請調解。至對方誇大不實之請求賠償金額,或可能涉及刑事詐欺。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之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其起訴,再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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蟲蟲 103-02-18 10:17

因為一點事情,同事沒弄清楚,在工作場合當很多同事的面前罵我抓耙子(台語)!我有解釋,但她沒聽進去!不斷的到處說我的不是,說我抓耙子!還說,我這樣的行為很恐怖,以後亂說話會影響到我自己!請問這樣我能對她提出告訴跟精神賠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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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8 12:10

您好

關於你的問題

抓耙子可能有貶損你的人格及名譽

而且他在公開場合侮辱

你可以蒐證後向對方提起公然侮辱刑事告訴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對方恐涉公然侮辱罪,可提告後就精神賠償部份,一併主張。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您敘述事實部份,仍須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若無確切證據足供證明,亦可能無法認定犯罪事實,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爭點及出證,可來電討論,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公然侮辱誹謗等相關刑事告訴,但您亦須盡相關之舉證責任,故您須提供相關錄音證據等,以利證明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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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3-02-17 19:13

公司叫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XXX君在 XX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服務期間

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 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或其他違反

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奇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例本保證書為憑

  這份切結書可以簽嗎?

簽了有什麼問題嗎?

效用為何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似為人事保證契約,若可避免擔任,應盡量避免,以免公司對對方無法求償,均對您求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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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3-02-18 07:37

謝謝您的回覆,但公司要求一定要簽,且我做的是會計工作,有無法避免的責任,不知有無其他方式,可以補救,畢竟我只是打工的,不想不簽就是?工作

民法第756條之1~第756條之9針對人事保證契約之規範,訂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756條之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56條之2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756條之3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條之4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756條之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第756條之6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民法第756條之7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8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9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may 103-02-18 19:10

謝謝您的資訊, 

依上述法條,是否可解釋若無特殊情況,此份切結書有效期限最多三年,且可求償金額最高為我當年所得,是否可大約如此解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做如此解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ay 103-02-24 20:14

謝謝您的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需要任何協助,歡迎來電,為您服務,是本所的榮幸。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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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ENOHPI 103-02-17 14:03

律師您好,

是這樣, 去年年底, 我騎機車載老婆(以下稱簡稱我們)行經某處單行道, 在事發處的路口前約50~60公尺的路口有台轎車(以下簡稱他)右轉出來並靠右行走, 轉出後我便從他左方通過, 但因我跟他的車速都約40km/hr, 所以算是併行, 但到了事發路口前約10公尺, 他越來越靠近我, 到了事發路口沒打方向燈便馬上左轉, 就這樣我跟我老婆被撞倒在地...。 該單行道標線算清楚, 燈光明亮, 天氣陰沒下雨, 事發時間是傍晚。

當下找了警察來劃現場圖, 酒測雙方都0, 現場圖簽名, 也有找救護車來載我老婆去附近的醫院, 他說有事要先走, 所以沒跟我去醫院, 我則自行騎車到附近的醫院掛急診, 老婆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 我的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流血, 下巴擦傷破皮流血, 右手擦傷破皮流血, 右胸背肩挫傷

原想私下和解跟他要求3000元醫療費, 但他說要請保險公司處理, 還不承認他有撞我們, 說車沒有損傷, 認為是我們自己跌傷, 事後約3周對方不聞不問, 我們便去警察局作筆錄, 再隔1個月提告(對方一通慰問電話都沒有), 隔了2個月, 對方保險員有打來要資料, 說用line傳醫療花費給他, 保險員說有看到我的line, 但我卻沒有收到保險員的任何訊息, 後來也沒打來問...。 我們有監視畫面並提供給警察, 有初判表(我: 疑似於無號誌交叉路口未依規定減速。安#93-1-2; 他: 左轉疏忽)。

以下是我主張及自己看到的事實還有問題:

主張: 他沒有依規定於路口前30公尺打方向燈, 也未依規定於路口中心處轉彎, 再者要轉彎應該前後左右都要注意是否有來車才能轉彎

事實: 他靠近我們時我有發現, 但我們沒法直接判斷他要轉彎, 只能覺得可能會轉, 當下有按煞車減速, 但以來不及, 他撞到我們後有停下, 我被撞倒後有過去要他下車負責, 但他開車門後我發現駕駛腿上有條白色小馬爾濟斯(或博美)...

問題:

Q1. 依初判表來看, 像是我們是主因, 但搜尋資料後看起來又不是, 究竟主因跟次因應該為何方? 就經驗上可能各佔多少比例? 

Q2. 筆錄上有提到說我們有要煞車, 但已來不及, 但分析表把條文編號寫出來, 他卻沒寫,是否可以不用負擔3000元直接請求重新鑑定

Q3. 從事發到目前為主, 都是我們主動通知跟蒐證(監視畫面是去跟住家求來的), 這部份可以主張嗎? 可以加入到精神賠償或其他損害部份嗎? 警察那邊是否有執行勤務上的疏失?

Q43. 白色小狗的部分在筆錄上有寫, 這個主張雖然沒有證據顯示, 但是否在調解或是法庭上強調呢?

Q5. 對方的態度是提告的主因, 這部份是否可以歸在精神賠償部分呢? 因為這樣讓我們很痛苦, 可是又沒有實質上的衡量計算標準...

Q6. 除了實際上的醫療支出外, 精神賠償約多少較為合理? (我跟老婆年薪各約50~60萬, 他是學生)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5:40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保險理賠部份,應不包括精神賠償,可先評估對方地位職業衡量後提出賠償金額多寡,又倘對方無傷勢,我方可先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再者,告訴及請求賠償金額部份及和解相關問題,涉及法律專業,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1.雙方肇事責任原則上先依初步分析表判斷  如果不服  可以聲請車輛事故鑑定   但對方左轉  看起來他應該是有過失沒有問題   2.可以考慮先行提出過失傷害  再與對方談和解事宜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歸屬,若您不服初判表之分析,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亦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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