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點在於當時警方在備案的時候記載上有沒有記載你有受傷。
二、如果警方記載的是你沒有受傷,那你你如果主張你有受傷要求對方賠償這個部分會有點危險,雖然可以經過民間測謊來認定你沒說謊,但民間測謊測一次約要費用18000元,如果多問一個問題有可能還會被加錢[多一組問題多六千元],如果問題多分二次測,還要多18000元,如果你的傷勢不是很嚴重的話測謊的費用相對來說可能算比較高,這個要三思。
三、如果警方在備案的時候你說你沒有受傷,隔天才說自己有受傷,這個部分如果告刑事的話不成立的可能性偏高。
四、反之,如果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你就有說你有受傷了,那麼你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的話風險比較小,請記得刑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是以你向地檢署或警局提出告訴的時間為準。如果你怕警局提告你不放心的話可以直接具狀向地檢署提告。
五、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因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是五年,這個部分第一次要在二年內處理。
六、聽你的傷勢,其實並不是很嚴重,是不是考慮調解?另,車禍如果是撞到頭的話最好做一下斷層掃描,有看過車禍隔天往生的,這個部分檢查的錢不要省。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曹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回覆,尚再請教:
1、可以請求包含醫療費用、必要的醫療輔助工作(如固定器等)、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減損勞動力的損失、精神慰撫金。
>>(1)醫療費用可追溯期有多久,若超過追溯期後,因受傷處造成的不適進行醫療行為,那該醫療費用是否可再請求對方支付?在和解時又該如何訴說,以保障權益?(2)「減損勞動力的損失」、「精神慰撫金」該如何計算其理賠金呢??是否有計算依據??
2、程序上可以告公車司機業務過失致重傷,並且請求公車司機及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業者因有投保「強制保」、「第三責任險」及「任意險」,所以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與我方談判,所以在此事件上該如何主張權益,才不會因若協商破裂造成時間的延宕,而錯過法律追溯期。
3、本案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因家境不是很好,不知是否有途徑可以請免費的律師協助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如果要到案說明須要注意什麼?
此案將來可能朝刑法第30條、第339條幫助詐欺罪方向偵辦,您必須要澄清的就是沒有將存摺及金融卡交給他人做不法使用,尤其要說明為何拾獲你存摺及金融卡之人會知道密碼可以使用,如果有任何可以證明清白的文書物證,到案說明時記得攜帶
2.我會被判刑嗎?其他受害者的損失我需要做賠償嗎?
刑事責任上,幫助詐欺罪實務上有判拘役(1天-59天)、也有判徒刑的(2月-5年),視個案詐欺情節輕重及被害人受害範圍而定,如果能在偵查中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亦可爭取檢察官作緩起訴處分。
民事責任上,幫助詐欺之人須與詐欺主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被害人可以向你一人全額求償。
3.會清查其他間銀行的資料嗎?那其他間銀行的帳戶是否還能使用呢?
依金管會「一人持有多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中一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其餘帳戶之通報及控管作業程序」第6點規定,金融機構總行於擷取或收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警示帳戶」通報資料後,應即時查證比對金融機構所有分支單位是否有「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若發現有此等帳戶應即予註記,限制存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交易(不含臨櫃交易及自動扣款轉帳等情形)。
參考網址: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raud/index.html


律師您好:
去年約10月份,在通訊行工作的朋友跟我說,辦四個門號可以換現金2萬,說是有家節費商需要大量門號,且表明帳單他們會繳,節費商會跟他們通訊行簽一份"門號閒置讓渡書",通訊行再跟我簽約,有事他們會負責,但事後卻以節費商未回國為由,遲遲未給。
當初是我拿證件給通訊行朋友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更沒看到合約內容,連門號是多少也不知道。
今年陸續接到台哥大及遠傳通知帳單未繳,且其中一個門號單月就高達一萬多元!請我朋友去處理,他卻說他們通訊行只繳三期,其他都是他口中所謂的節費商要負責,並說節費商沒給合約,所以他們也沒辦法。就是表明了他也不處理。
我只好跟電信公司反應他們經銷商換現金的事,我朋友竟然反過來要我撤銷客訴,不要讓他經銷商朋友難做人。電信公司後續追?,表明經銷商說可以讓我撤銷台哥大其一門號,但經銷商也未與我聯絡,不了了之,沒下文。
事情爆發後,通訊行的朋友才勉強給我"門號閒置讓渡書"(把內容給朋友看,他說內容有詐,叫我千萬不能簽),他說電話是節費商拿去打的,節費商也反悔不簽,叫我不要理會電信公司的催討,久了就不會怎樣,大不了以後不能辦而已。
每天都會接到電信電話,實在不堪其擾,目前只有去報案才能稍稍讓事情有點進展,但我想請問律師們,如果去警局報案,接下來的後續是什麼?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要提告還是?朋友會被抓嗎?那些費用,我可以拿報案三聯單主張債務人不是我嗎?因為當初是通訊行朋友拿證件去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連門號是多少都不知道,這樣合約成立嗎?
如果,我必需要繳掉這些費用,我可以向我朋友要求賠償嗎?
另外請問,如果提告,需要律師嗎?費用大約多少呢?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律師代筆的話,費用大約是?
以上,麻煩你們了,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般來說瑕疵擔保責任為半年
如果超過這時間
他就必須舉證你有過失
且是本來就有問題
而以本案來說
都已經過了一年
且馬桶為經常性使用物品
恐怕很難舉證損害與你有關
故這與你無關
對方勝訴機會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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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交屋時並沒有問題,所以對方要告成功的機會不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星期天在知名論壇留言(是公開的)與人爭論
對方漸漸開始使用讓我難受的字眼
但沒有明確指著是罵我
留言中也幾乎都是我與他在互相往來留言
舉一些留言內容(幾乎都是照著他打的內容舉例)
EX:能力不足,專門欺負弱者好玩嗎?
EX:邊緣人,被殺沒人幫,只好找比自己低等的打,OOXX...
EX:簡單來說,以欺負比你等級低的人來滿足你的虛榮心!
EX:你不是一般人,不能拿一般人跟你比
EX:好吧,可能你智商不足
EX:反正我知道我在跟"非正常人"說話就好
事實上我跟他完全沒有任何交集,除了那篇文章的留言(第一次遇到他)
他說的事情也全部都不是事實(再次說明我跟他除了留言完全無交集)
於是我問他是不是在捏照?
他卻回答:我只是比喻,有那麼難懂?
又回答:當我在捏照好了 正常人(指他)跟特例(指我)也沒什麼好講
整件事情讓我心情很不是滋味(可能我較少被罵,難以承受吧)
但他沒有指名道姓,那些字眼也不知道能不能成立罪名
捏造一堆事情也硬說是比喻....
我沒有過報案的經驗,但有上網查詢(因為真的很不愉快)
我有準備截圖,甚至對自己的螢幕錄影整篇的留言
證明我沒偽造證據和事實
因為我聽說這樣才能證明沒有誣告是嗎?
但我又怕最後不起訴,那他會不會要求我賠償損失?
同樣也很怕被他告誣告(雖然我有準備)
若提告的話,是否能撤銷告訴(我怕要到很遠的地方開庭之類的)?
假設他告我誣告,我一定得到他的管轄地區去配合偵查嗎?
假使最後誣告不起訴,那我能請求因為他告我誣告,而讓我造成損失嗎?
因為我擔心他在偏遠地區,造成舟車勞頓,請假和大量的車資費用!
事情造成我的心情困擾兩天,雖然爬了很多文,但還是擔心很多小細節
希望能獲得幫忙,特別是細節的部分! 非常感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且上訴二審是幾乎都會受理
所以上訴不等於二審認同您的主張
民事法院依然會按照事實審理
所以還是要認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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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因此您必須確定對方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也就是明知道並非該對方並非直接由您撰寫,若僅因出於誤認,就不能算是誣告。
2. 若對方確實為了報復而提告,您可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一旦對方申告之犯罪事實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後,您即可向檢方提起誣告告訴。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共有土地四筆地號(200坪)10個人分別共有~102年簽立委託授權書10人皆合意要出售,並當10人面前簽約授權書(無錄音、錄影),但未註明日期也無特別註明~一直也有委託不同間仲介公司出售~5月初~授權人單一人與仲介公司簽專任委託出售(約定價每坪43000出售)~近日告知~有買主願意(每坪45000買)則簽立成交確認通知書~授權人單一人收取一張50萬支票~約定其他共有人一同前往簽約~當日有2人(姊妹約36坪)原本約定要來~結果臨時反悔~說要更高價格才願意賣~一直說他們沒有簽名~結果仲介商告知簽約授權人~不賣需要支付訂金50萬的一倍+4%服務費,但8個人還是願意要出售~請問這樣對仲介有違約的問題嗎?如真的有被仲介取取違約費140萬是由授權人支付嗎?還是共有人一起賠償?那共有那2人臨時反悔有屬於背信嗎?可提告背信而追討違約費用嗎?成交確認通知書上有約定104/5/22前往仲介公司簽約~合約上是四筆土地的買賣合約~如果當日無法完成四筆土地全部都賣出~只賣出三筆那還是算違約嗎?或是仲介堅持一定要賣這四筆這樣才不算違約這樣合理嗎?如果不要管那臨時反悔的2個人~拿不到他們的簽名跟授權直接賣出可以嗎?臨時反悔的2個人有權利告我們另外8個人嗎?這樣會有奢侈稅的問題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要拿契約出來
因為要看契約約定
以及當初授權書如何訂立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
不建議你們自己處理
找律師協助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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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多)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因為三月的時候車禍,我是被撞方但是因為小巷子雙方都是直行車但因我方是左方車,車禍分析表卻是疑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對方雙疑未注意前方,而且對方也腳斷,我也想說大家就和解就好了準備兩萬左右的和解金,想說對方有受傷,但對方卻開口他要所有醫藥費,他去跟強制險申請多少醫藥費我也得給一樣的金額才和解,這樣實在不合理,所以上網找了很多卻沒有看到友沒有可以推翻左方一定要禮讓右方的狀況,對於一開始和和氣氣想和解,對方卻這樣開口的份上實在不想浪費這個錢,但我也不想要他們賠償什麼的,只想證明大部分的錯誤不是我而也不是傷者就最大,所以我猜測幾點想請問各位大大是否有可能就因而推翻,因為地上有個慢字,如果我方能在監視器畫面上證明我在到路口有煞車在前進,並證明說轉腳處停的汽車遮蔽了在路口處45度角往右看在當下並看不到對方來車,因對方後方沒有監視器畫面,但因為撞擊前路口監視器畫面並未看到他減速且車速以目測方式是比我方稍快,所以可以不證明他未減速,而改為請對方提出他有減速嗎?或是還有除了以上的方是其他也可能推翻掉的麻煩告知....因為真的很荒也很不想讓家人繼續擔心








律師您好,
現已交屋沒多久,最近發現有漏水跟一些油漆剝落等問題,詢問之下前屋主坦承之前就有漏水但沒告知,問題樓上鄰居水管有裂但雙方談不攏,前屋主自認為房屋內漏水及一些壁癌油漆剝落等問題並無影響他平常生活作息等理由,作為他覺得這些不重要所以沒有告知的義務.
雖後續仲介說前屋主有誠意修復,但是必須等前屋主跟樓上達成修復協議後才能進行修復,至於多久也不敢說,只說能盡量快.
因為目前我是在外租屋,如無法照預定時間搬入,就必須在跟房東續約.
像這樣屋主(仲介)有刻意隱瞞問題之實,在法律上我可以得到什麼保障??
在外租房的租金及其他項目等損失該向何者來求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向仲介或前屋主解除買賣契約,要求一切損失之賠償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欲主張解除契約,實有困難,比較有可能主張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若修繕費用不高,不建議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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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的描述方式比較難以判斷。
二、關於肇事比例部分,雖然警方會有初步研析判斷,但是如果進入訴訟雙方意見不一,還是要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及覆議結果而定。
三、同樣的情節,在不同法官的認定裡面還是會有不同的比例,這個部分律師不能保證比例是多少,但是可以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四、車禍後如果你這邊有受傷的話,可以提告過失傷害,告訴期間六個月。
五、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要在二年內處理,之後因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是五年。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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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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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初判表對方有過失,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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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要直線行駛 他方突然從我方的左側撞過來。
我方駕駛人連同機車被撞到他方轎車的左斜前方.被載人撞上轎車玻璃之後掉下來
我方受傷人員
機車駕駛人 34歲(女) (上班族) 右腳腳趾輕微粉碎性骨折(不需開刀) ...但醫生開診斷書(建議須休養兩個月..因受傷導致無法上班 )
我方被載人員 59歲(女)(家庭主婦) 左腳小腿兩跟骨頭斷.腳踝.腳趾多處粉碎性骨折..腳底板撕裂傷。(住院)
因受傷導致行動不變 ( 診斷書 建議住院期間9天+出院後6週須看護照顧(親屬)...出院後半年內需複診一週(2-3次) 一年後再拆6隻骨釘)
他方無人受傷
我方機車 機殼多處損毀.............他方轎車 前保險桿凹進去.擋風玻璃裂掉未(破裂)
現在還不知道是誰的錯..因為未滿一個月.不過已經線上申請初步判斷書。
他方一開始就想和解...我方當然不肯。
因他方有保汽車強制險.但沒保第三責任險。我方想說扣除他方的強制險理賠的範圍後 要求現金十萬他方覺得太多 說要請調解委員會.但一個月都無消無息。
*但我方現在因被載人 因左腳 腳趾血液不循環必須 從大拇指屬來共3隻須截肢。
他方只有車禍當天+隔天來看一下下.剩下都是我方主動打電話連繫對方.對方只打來一通就說我們很有誠意要和解。(無言)
現在已經申請好初步判斷書(小十字路口 無 監視攝影機)
判斷書上寫-->他方:未依規定讓車 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態。
這樣是代表兩方都有錯嗎? 還是對我方較有利?
因他方讓我方覺得沒誠意。我方決定要提出告訴(我方應該怎樣做比較好。)
是否能幫我列出兩人各是要賠償的項目。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並於開偵查庭時,表達與對方和解之意,請求檢察官將案件移送之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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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民國99年7月和前夫的阿嬤買房子,以兩百萬的金額出售,當時拿一部份的錢,一百二十萬借給前夫,當時房子登記在我名下,因後來受前夫精神折磨無法忍受,長期影響睡眠,並且強迫行房,常半夜被叫醒,滿足他的需求,不配合就動手或摔東西及不讓我睡覺,影響工作及生活品質,長期不堪其擾。
前夫因為我年齡問題,深怕影響生育,也強迫我做人工,我不配合就對我發脾氣,造成我今精神壓力大,前夫認為我精神狀態有問題,也強迫我吃藥,對我長期的不尊重,103年7月於半夜時間對我動手,但當下沒有立即驗傷,後期因心生恐懼,無法忍受及同房,雙方無法繼續生活,事後才開始談及離婚事宜。
離婚前,前夫因做生意需要,借款50萬;在談離婚時,也強迫我半夜提領24萬,分兩次提領,否則不讓我睡覺,也不讓我離婚,也強迫我辭掉工作,還強迫我去銀行借款300萬給他;他以拿五百萬及房子過戶及先前的借款做為離婚條件,但本人也未同意他的條件,房子過戶是因為他答應要還我當初買房子的錢才辦理過戶,幾乎吵架都以錢來當作離婚條件,為了離婚,解脫和他的關係,因此在103年12月份簽了兩願離婚協議書,104.5.12,有到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但對方只願付二十萬,也說打官司我站不住腳,對我不利,因此調解不成,所以想請問:
如果打官司,先前他和我借的錢或強迫我領的錢是否能要求還回來嗎?勝算大嗎? 離婚協議書上未寫放棄夫妻財產共有制分配,是否還有法律效力,透過法律途徑是否能要求部分財產? 兩願離婚協議書提到:雙方對外所有負債,應各自清理與他方無涉,我前夫間的債務算符合嗎? 已離婚還能要求精神賠償嗎? 是否還有其他途徑能爭取我損失的部分?



律師早安:
原訂2015/5/27至日本北海道旅遊 (參加大榮旅遊團,搭乘復興672航班).
於2015/5/12看到網路報導復興航空670飛北海道班機因機器故障迫降北海道機場.
2015/5/13早上以郵件通知旅行社, 欲變更為非復興航空赴日旅遊的團體. 旅行社回覆: 不可聽信新聞報導, 僅為正常班機維修事件且挪團會扣約一萬多元的賠償款(包括提前12天取消的七千元及機票款加住宿費), 請我們再考慮.
本人一行四人因考量安全問題, 想改搭非復興航班, 仍依約參加該旅行社至日本旅行的團體, 但旅行社以班機及住宿已訂為由,堅持須負擔此筆賠償款.
2015/5/13晚間電視及網路仍報導復興航空670滯留北海道班機近24小時.
安全是我們考量的最基本條件, 且日本旅遊計劃不變, 我們維護最基本的權益難道須以賠償作為代價? 懇請律師為我們解惑, 並協助爭取消費者應有的基本權益?
謝謝您們….
註: 復興航空未對此事作澄清報導…

4月初與人發生車禍,對方由我左側機車道切入至我方機車道,導致我方煞車不及自摔,並未碰撞到對方車輛,當下我的左腳被壓在機車底下無法動彈,對方就將我的機車扶起並移至路邊(車禍現場車輛均已移動),已有報警處理並製作筆錄,並前往醫院檢查為左手腕挫傷需休養三週,實際在家休養時間為15日,此期間無法工作損失為33000元,其他車損財損已不想與對方追究,案發至今從未接到對方來電關切,均由我方主動聯繫欲進行調解,但對方一直推拖表示要等初判表下來後再談,昨日我方已前往交通分隊領取初判表,初判表內容如下:
我方:尚未發現肇因。
今日再次聯繫對方,對方表示僅願意賠償8000元,不接受就等我提告,並表示大不了花錢坐飛機回中國(大陸人已有台灣身份證),而且患有癌症就算被告也會輕判,況且目前是打臨工維生在台灣也無動產及不動產,就算要假扣押也奈何不了他,覺得對方毫無誠意解決,我本身經濟條件不好又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此次車禍也使我和太太承受蠻大的經濟及精神壓力,所以我不願接受對方條件,以下幾個問題懇請律師專家們協助提供意見,以利後續提告之參考依據~~
1.我方無行車記錄器且車禍現場被移動,是否無法直接證明對方有過失之處?我若執意提告是否較難成立?
2.對方在台無資產且患有重症,法律對他是否較無強制處分能力,並且求償希望渺茫?
3.刑事附帶民事過失傷害告訴一定要請律師嗎?(因為本身經濟條件不好真的沒能力請律師~並且求償金額33000元已低於請律師的費用)




非常感謝律師的答覆
打過電話給勞委會(中央及地方)
還去過鎮公所的法律諮詢
感覺大家對於公家機關制度都不熟悉(或者 免費諮詢的管道 本來就.....)
外派期間 若任職人員 不幸發生意外 如: 車禍 / 跌倒受傷 且因此而開刀無法工作
公家諮詢單位 有一位人員回答是: 如果非因工作緣故而受傷 雇方是不需要賠償的
所以 也就是說 : 只要是外派的工作 即便有勞健保在
於 工作期間 非因工作因素(出差 或者在工作場合上班時)所受的傷 因而無法工作
都是員工自己應該擔當所有的損失嗎?
(包括無法繼續在原來職位上班 也無法領薪?
之後因為需要時間復原 才能再找新工作 這期間的損失 也是員工自行吸收?)
但 勞工 本然就有權利及義務要求雇主履行勞基法 不是嗎?
為何 派遣人員的契約可以避規呢? 更何況是外派 員工的風險更大 不是嗎?
身邊有越來越多的人 有這樣的疑慮 很想弄清楚
以免之後找工作 踩到地雷......
感激不盡哪!
回覆 DanDa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 政府部門之約聘外派人員 並不適用於勞基法嗎?
... (恕刪)

A男與A女本一同在外住屋,後因故分手所以A女找我的女朋友以及我一同前去幫她搬家,當日A女及我女朋友在大樓租屋處房間內處理搬家行李,A男則外出,A男哥哥在家,我則在外負責搬東西至樓下
搬個兩趟之後因為其他行李還未整理好,我就在客廳休息,此時A男哥哥走出房間門對著A女及我女朋友大罵他們不趕快整理東西還有說有笑一點都不尊重,然後A男剛好回來見到我後走到A男哥哥旁向我女朋友說:你是不是沒搞清楚狀況?帶妳男朋友來幹嘛?然後A男哥哥又接著說:今天要不是看在我弟弟的面子我早就弄你我人脈很廣!然後A男哥哥轉頭見到我對著我說趕快搬阿!我則像他們的方向移動並且說火氣不要那麼大嘛,A男哥哥突然不知是拳頭還是掌用力推打我胸口並向我邁進,A男也朝我衝了過來,印象中我好像有本能地出拳反擊但真的記不太清楚了,然後A男哥哥用手勒住我的脖子後雙方倒地,我想要掙脫就在地上扭打這時A男手上拿著類似鐵長條物向我額頭猛擊當場爆血,且多次揮打我盡力用腳踢A男和抵擋攻擊,過了一陣子後A男哥哥鬆手與A男轉身進房間,我女朋友則將我拉出租屋處要將我送醫,到一樓大廳後我先報警,警察到場後和大樓主委及我一同上樓去按門鈴,但對方無回應,於是警方叫救護車先將我送醫以及驗傷
我診斷書上是寫,額部挫傷併開放性傷口,縫了6針,以及背部左肩右上臂右大腿小腿挫傷,當天晚上A女爸媽表示要當調解人將我們雙方請至大樓一樓接待區希望我可以原諒他們並且和解,對方兩位也一直道歉並表示會負責賠償
請問:
1.依上述狀況我若提告大概會是什麼結果呢?(對方說是我先揮拳的,但我真的既不太清楚是否有這件事,只知道是對方先推打我,且並無監視器佐證,對方向警察表示他有錄影不知道是真的假的)
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請求專業的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彙整驗傷單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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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讓您入內修繕,若對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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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成立詐欺犯罪,需視您有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若您無施用詐術,可為無罪答辯,您可考慮委任律師,與其討論可能之問題及回答之方向,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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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大樓旁邊有一個人跟他的太太開了一間小店作生意
那位先生常常都喝酒醉醉在附近晃來晃去 不時大吼大叫影響住戶安寧
那天我跟先生小孩在樓下,我跟小孩先上樓,進大樓時,他就在我們大樓裡一抽煙一邊跟管理員聊天
我經過旁邊時就跟他說~~先生 我們大樓裡不能抽煙喔
當下他也沒什麼反應我就抱著小孩先上樓了
緊接著我先生準備要上樓,他可能心裡愈想愈不開心,加上帶著酒意
就抓住我先生的領口擋住他不讓他上樓
我先生一直跟他說叫他不要碰他(我先生是外國人不會說中文)
我先生就用防身術就把那個人甩到旁邊地上以免發生正面衝突
當時我先生馬上打電話叫我叫警察,說有人要攻擊他
警察到時他們兩人是沒有肢體衝突的
不過那個無賴就是一直不停叫哮,他在跌到地上時可能是撞到旁邊的門臉上有些瘀青
一直說我先生打他
我先生已經去警察局做筆錄
警察也去調看了監視器
發現監視器剛好被反光到很模糊
所以只看得出來那人不讓我先生進大樓
沒辦法看到他抓住我先生,也沒辦法看到我先生被抓住後把他甩到旁邊去
當時在場的管理員因為怕麻煩所以也不願去警察局做筆錄
(管理員說對方一直叫她去警察局作偽證說我先生打他)
我先生認為自己沒錯也不傾向和解
因為他受傷那兩天都沒做生意
是不是乾脆不要和解跟他告算了
可以檢舉他室內抽菸
不知道是不是還能告他誣告跟勒索 (對方好像有前科不知道這樣我們勝算會不會大些)
如果和解是不是感覺就是自己認錯
何況對方還想趁機大撈一筆
我其實是希望不要真的走向訴訟,為了這種小事真的很浪費社會資源

各位大律師您好:
日前與執業車發生車禍,雙方均未申請車鑑,依初判表記載雙方均有過失但我方疑為主因,我方受傷對方沒事,目前想先申請調解,有些問題想先釐清,盼各大律師不吝賜教,感恩。
1.診斷證明中記錄此傷需三個月才能復原,而我只請了14天不支薪公傷假就被公司召回上班,職務調整待康復後再恢復原工作。薪資不變休息時間的薪資公司不支薪由勞保給付。我仍可向對方請求這14天的勞動損失嗎?對方有權主張勞保已給付為由而拒絕賠償嗎?
2.因傷我暫時無法騎車需搭捷運,相關額外支出的通勤交通費是否需扣除我原本使用交通工具成本(油資),才是合理的求償金額?
3.精神賠償需詳列明細說明嗎?
4.對方為大公司,如果調解開會他們最少一定會有法務人員,保險專員及司機出席,肯定緊咬著我是肇事主因(雖對方違規在先),而我只有一個人實在難以應付,是否該考慮請律師陪同出席較為有利呢?
有勞各位大律師釋疑了,謝謝

一、關於勞保給付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理由供你參考:
「
被告抗辯原告應有獲職業災害之公傷假而請領職業傷害給 付,應自損害賠償金中予以扣除,並聲請本院向勞保局調 查原告所獲津貼金額。惟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 ,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 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 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 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 抵問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要旨參照)。故 原告縱因系爭車禍受有勞保給付,依前開判例要旨,要非 被告所得主張免除其賠償之依據,故被告以原告受有勞保 給付應自請求賠償之數額扣除,要屬無據,其聲請調查證 據,亦無必要。」
二、是不是要找律師你自己考慮。找律師的第一個重點是讓你知道行情長怎麼樣,這樣你調解才不會差行情太多,就算是讓步或拋棄權利也是在自己知道的情況下讓步或拋棄權利,求個無怨無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是否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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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雙方互有過失,要請求到全額,可能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弟弟有過失,仍有成立過失致死之可能,目前應嘗試與對方談和解,以爭取緩刑之,除非對方開價不合理,再提出加以求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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