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過失傷害的話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應該是快滿了,可以考慮先提告。
三、如果覺得對方可能會脫產,可以考慮先辦假扣押,辦完假扣押再來做其他民事的動作。
四、民事請求方式,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要注意刑案之進行並不會阻止民事時效之進行,如果刑案在二年內還沒有起訴,那麼民事部分就會建議先起訴]1。
;調解或是和解當然也是可以,但是對方目前斷電話預計你要和解會有困難。
五、支付命令部分,目前實務見解認為精神上賠償不能以支付命令請求,這樣的話是否以支付命令來請求你就要考慮一下。支付命令的好處是書面不開庭,成本較低。但是支付命令現在已經沒有既判力了,後續還是可能會被推翻,所以支付命令沒有以前那麼好用了。
六、另外一個選擇是起訴,有訴訟費用的問題,要開庭,要舉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請問律師
我的事情是這樣的
當天騎車在防水道路(沒有雙黃線,斑馬線,白線)
我靠右邊騎,車速大約70~80間,突然右邊沖出一名行人,就出現在我車子面前,閃避不及撞上(當時有要閃躲,但是還是車子右方手把處撞上)撞擊部位在右手處,之後騎士滑行約20~30,被害人倒在原地,被害者右手某一段粉碎性骨折,左手小拇指骨折。
送醫后,醫生有說明對方骨頭本身脆化。
醫師後來說明要開刀,但是並未告知我們使用何種材料,而是開刀完畢幾天後,才告知我們多少金額,在住院期間我們也有時常探望,對方出院前表示叫我們錢準備好出院,我們也二話不說直接付了一筆10多萬的金額。
這次回診對方因手腕不能轉動,要再開一次刀
我想請教的是
1整件車禍比重 肇事者與被害者佔了多少比重
2我們這樣一再的付出龐大金額,是對的?而且還是在並未確定和解的情況下。
3行人這樣突然沖出,騎士閃避不及,會有機率無罪嗎?(在不考慮時速的情況下)
4我是騎士現在該怎麼辦
我在車內只是覺得他的喇叭聲音很吵 想讓他別再按 所以才比中指 我沒有針對他 是針對那個聲音
這種說法檢察官會認同嗎 我真的沒有針對人 當時也沒有面對面 別人也不知道車子裡的是誰 我也不知道.....
於104/11/22,本人開車 前方綠燈 機車都已前進 我放開殺車 不小心碰撞前方機車屁股,對方原地倒下 我立即下車察看,詢問有無受傷,要報警,對方表示不願意報警 我又問是否叫救護車,他也不願意,只要求我給她2000元就好,當下我也想說真得沒有什麼,就寫了張紙條『本人於什麼時間 地點 擦撞對方機車屁股,阿婆堅持不報案 給於2000自行就醫。互相簽名,隨後她騎著機車跟我至前方提款機 領款,還要求我兩個禮拜後將紙條還她,我當然表示不可能。
同年12月,又再打給我(但不是用她自己號碼),又跟我要求要拿回紙條,我當然說不可能,她就很氣憤掛下電話。
我於105/3/1日(事隔大概三個多月)。接到阿婆來電表示:(以下台語)我沒錢了 快死了 身上錢都快花光了 我要請點錢來用啦,當下我很傻眼 但當時想說確實有發生那件事 就和她約至警察局,事隔多月 我也記不清楚 事發日是哪一天 警察也說就講個大概,對方即表示2號啦,但是晚上回家我確認日期為22號,隔天和他們(阿婆/和他兒子)前往警局做更改。
3/2日我也立即去保險公司辦理出險,我保的是乙險,其實我真的很有誠意配合對方了,之後相關部分就是他們要提出證明了。
差不多兩個禮拜後,他們理賠不過,他們竟私自去警局把事發日更改為2號,警察也沒有通報我,他們又再去保險公司找我的理賠員,當我接到電話通知 我完全不知道更改日期這事,之後對方兒子有來電表示 希望我能配合他 更改日期 好讓他在去理賠看看,我表示不願意,我不會去更改成假日期,他說:這當中 我不會跟你索取任何費用 一毛也不會,我只會針對保險而已,之後這當中 他的話就轉去表示:我認識很多人 我人脈很廣 嘉義警察局長 就認識四個了,去澎湖玩 報我的名字 警察局長還會開警車載你玩,希望我跟他當個朋友 好好的幫他,還表示保險金下來 我要多少 我開口,我表示我不可能拿他一毛錢,他只回:配服你 我真配服你!如你無法配合更改日期,那就走法院。(這些都有錄音)
※這為最後一次談話,大概在3月底。
我於105/5/14接到偵查庭傳票,於今天105/5/19開完庭 起訴定讞。
偵查庭前,當然也詢問很多人的相關經驗 上網查詢 免費律師諮詢,一半好一半壞,雖已做好被起訴心理準備,因為我也已打算花錢和解消災 因為知道對方的目的就是錢,開偵查庭時間 大概只花了10分鐘,連陪同的保險員也嚇到 怎麼這麼快
檢察官一進去詢問:事發狀況,我就說明
所以你就是有撞到 所以就是起訴了阿。
問對方:你要多少賠償金
對方兒子:原本130萬 現在我要再加100萬 總共230萬
※阿婆這當中 一直大哄 你實在很可惡 對我不聞不問 什麼之類
(檢察官 還這樣讓她持續吼叫)
我是不太知道檢察官 是否有先問為主的觀念,還是急著想下班
(當時開偵查庭時間大概為4點初頭多)
覺得被告 可能就是犯罪機率高,完全不給於我說話餘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地檢署檢察官很有可能起訴您配偶妨害性自主,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為您配偶撰擬準備狀、答辯狀,並準備交互詰問,爭取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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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先去申請初判表,會記載警方依據現場狀況的初步分析,上面會記載是否有過失,如果不符初判表的記載,可以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 釐清肇事責任才有辦法判斷是否具有過失以及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包含車損)。 乙方有受傷可以對甲方提告過失傷害,丙方有受傷可以對甲方、乙方提高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可以分開談也可以以一起談,另外甲可以依民法第217條規定主張乙過失相抵,減免賠償金額,而丙應承擔乙之過失,一樣有過失相抵之問題。 乙對甲、丙對甲各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各自獨立,可以分別談,所以甲聲請與丙調解並不會影響甲乙間已經成立之和解契約。 原則上都會加註,民事部分可以拋棄,但刑事告訴權屬於公法上之權利,沒有辦法拋棄,若要限制行使告訴權,要至各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無法再提出告訴。王先生有一子名為小豪,王先生於小豪8歲之時將房產一戶以贈與名義過戶於小豪。不久後王先生又有了一子名為小威,王先生沒料到又多了一名兒子,因此將當初贈與小豪的房產用小豪的名義贈與1/2給予小威。小豪成年後是否可以將房產討回?
第一種:王先生過戶給小威的行為對於小豪而言是利益相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第二種:小豪主張過戶給小威當時未發現需要自己簽名,而是王先生以小豪的名字簽,等同小豪本人簽字是被王先生簽的,是否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第三:王先生願意以小威名義再次將房產以贈與名義還給小豪,事後會不會小威反而可以說王先生也利益相反打相同的訴訟要求小豪反還不當得利。
不知道以上三種方式哪些行得通?還是都不行。可以私下和解?還是必須上法院才能主張反還不當得利。
家父六年前家境貧寒,身體又不好,還要扶養四個年幼小孩以及母親,
在家中經濟全仰賴他的情況下,聽信友人邀約一同販售鹿茸藥酒,
結果被抓,當時判刑為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不曾再犯任何刑事案件,
並且每月都默默行善,都去家扶中心捐米,救助貧困兒童,
但於去年因四位小孩剛求學結束,不忍小孩辛苦賺的薪水都拿去繳就學貸款,
為盡父責又鋌而走險(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去年的12月忽然被抓,
並收押禁見兩個月,共犯總計為五位,其中一位正處同樣罪刑緩刑期間,
另兩位為主謀父子檔,主謀父親以前犯過其他刑事案件,緩刑已過了,
主謀兒子與另一位共犯是初犯,於今年過年前全部都保釋出來,並且等待開庭,
在3月開庭過程中,法官得知父親一直都有在做善事,然後最小的妹妹是舅舅的小孩,
(PS.律師請我們準備相關資料,如妹妹的扶養證明、家扶中心捐米的收據、以及父親的在職證明)
因為剛出世之時舅舅因交通意外過世了,所以未滿周歲無人要扶養的情況下,
家父就把妹妹接回來當作自己的小孩來扶養,而現已養育至20歲了,可見家父其心不惡!
並在2月保釋後找到了正當工作(小吃店廚師),而在開庭過程中法官對所有被告做完基本詢問後,
被害人也全數了解所有犯案動機以及家父的行善之處,
法官:如果我全部判緩刑你們有沒有意見?
被害人:沒有!給他們改過的機會!(被害人共計11位)
檢察官:有再犯者採重緩重罰必較可以接受!
法官:好!請問被告有沒有要做其他補充?
這時家父主動舉手進行補充,
家父:報告法官大人,今天再犯實屬錯誤,如果法官大人肯給一次悔過的機會,我願意繳納罰金外,另外再將我接下來一年的工作所得的一半捐出來回饋社會,以示我的悔過之心。
此時法官點了點頭表示認同,然後就退庭,請我們回家等待通知,
結果4月收到判決書,這判決書讓我們非常錯愕,
判決皆以數罪併罰,判決如下:
主謀父親 - 判刑兩年,得以緩刑五年,罰金40萬元。
主謀兒子 - 判刑兩年,得以緩刑五年,罰金30萬元。
緩刑未過之共犯 - 判刑一年十一個月入監服刑。
家父 - 判刑一年十一個月入監服刑。
現在已申請上訴,對此我們全家都很不解,
家父應該算是假初犯,在之前的緩刑也無犯罪,
也的確是受環境影響才會再去做,因為現在的經濟真的太差了,
不忍我們辛辛苦苦賺的錢都拿去繳學貸,所以才又鋌而走險,
為的只是要幫我們繳完學貸,而現在我們的學貸都已經繳完了,
所以負擔終於較小了,願意捐出所得的一半來做善事,也跟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全數退款,
可見其懺悔之心是非常具有誠意的,但結果判決卻是這樣,
而且在家父舉手表示完後,法官也問全場被告是否也要進行補充(個人認為具試探其悔過之意),
無人應答,可見其他人聽到應該是緩刑之判決後,大家都不以為然,惟有家父願主動表示捐錢,
可是這個判決真的讓我們無法接受,也感到相當無助,家父現年已經60幾歲了,
好不容易四個小孩長大了,工作都剛有著落的時候,他卻不能好好享清福,
(再開庭過程中法官很是關心家父為何要多扶養一位小孩,為何要去捐米,
家父則回答:小孩如果給人領養的話,未來小孩的身心可能會不健全甚至自卑,所以再苦他也要扶養她,捐米是因為家扶中心的米都是給在一個不健全的家庭下還沒長大的小孩在吃的,我們沒那個能力做大善人全部領養,但至少我能捐點米幫助他們,此時法官很是同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只有上訴一途,在上訴審仍有爭取改判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若待判決確定,就必須入監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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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對方涉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進行追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微罪不舉的適用要件非常嚴格,光是住戶執意要追訴而不和解的話,檢察官其實也不太可能直接作微罪不舉的處分。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律師您好,早上我從社區大門開車要左轉,左邊離我約至少100公尺左右衝出一台機車(對方有承認騎快車),對方有看到我要煞車,但因車速過快,車子不穩而摔車倒地,車子從遠方滑行撞上我的車子左側,其實當天要離開大門時我已經有先停下來確認是否有機車通過,也禮讓了幾台車後,確認沒車我才二次行駛,但也是慢速滑行,因為也是怕還有突然出來的車,希望左方行駛而來的車可以看到我的車頭後有減速的機會,因為前面這條巷子並非完全直線,而是有弧度的,但還是避不了這台高速行駛的機車,對方有看到我也想煞車,但實在是因為騎太快了,對方因此受傷要索賠,金額一直增加,調解一次失敗,對方也去警局報案了,我想請問: 真的因為對方有受傷法官就一定會判我過失傷害?我也沒有故意或不小心,我是真的有看左右來車,我車上有小孩,我不會拿小孩開完笑,如果真的直接衝出,我想結局不是我直接被撞就是我撞傷別人,住那十幾年了,出門一定會注意左右來車,今天雖然被撞的是我的車,但只因為我沒受傷,就只有挨打的份嗎?我和孩子也是受到驚嚇,只差沒受傷而已,所以也沒辦法告對方什麼,只有挨打份,初判表對方也有責任,我也願意和解,只是金額一直增加,民事部分我也想讓法官判,但據瞭解刑事會先判,似乎法律也是保護受傷的那一方,自己也不想有刑事記錄,難道我真的沒辦法證明我是無過失嗎?真的只因對方提出受傷證明而我沒有就只能接受過失傷害刑責? 如果我堅持自己無過失,法官是否會認為我態度不好而重判? 懇請協助快崩潰的我...
各位辛苦的律師們好:
先前我跟朋友在網路上向某A賣家購買東西,但匯款後對方隨即消失避不見面,報案後過幾個月地檢署來函說抓到A了,對方全部認罪,要開和解庭。想請問幾個小問題:
1. 對方A是用其朋友某B的戶頭進行收款詐騙,檢察官認為友人B查無收受利益的證據,認為他無犯意而不起訴。請問,若不服的話(因為種種跡象顯示似乎是一夥的),可以怎麼救濟呢?(聲請再議嗎?) 請問可以對戶頭所有者B提出求償嗎?
2. 對方A聲稱目前沒錢,提出了和解條件是兩年後開始分期付款償還,請問若接受了,到時候對方仍不還錢,可申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嗎?
3. 若不接受其和解條件,決定告到底,請問我何時需要提出刑附民的告訴呢? 是不是要等到收到起訴書的時後再提出? 請問刑附民申請書可以由自己撰寫嗎?
4. 假如刑附民勝訴,獲得對方債權,請問該債權可以維持多久才會消滅? 請問這個債權可以直接申請查封對方財產嗎? 請問用刑附民的方式獲得的債權,跟同意和解途徑所獲得的債權,兩者在位階上有差異嗎?
5. 假如我已經聽說對方堅持和解條件是這樣,認為沒有必要花時間和精力再去和解庭(我不接受該和解條件),是否有辦法寫一張文件說明自己的想法,直接寄給承辦法務人員,讓和解庭跳過我直接進到法庭程序呢?
先謝謝撥空協助回答的律師前輩們,大家辛苦了!! 感謝~
我玩網路遊戲~賣帳號給線上玩家~說好一個月後付款~帳號密碼先給他了~一個月到了他又說不買~有拿走我遊戲帳號裡面一些不算很有價值的寶物~我有告他~到地檢署~檢察官用詐欺偵辦~他事後有承認~檢察官~問我多少願意和解~我開3萬塊~再問對方願不願意跟我和解~對方說他沒錢~檢查官~叫她跟我商量~我願意給他3個月分期付款~外加它在買賣帳號過程中有盜我帳號~有和解書要賠3萬~只賠2萬4千~法院判我勝訴~3萬7千~~分3期~但他事後~過了一個月~都沒環錢~又跟我說第3個月一次環~想請問~~我可以直接告他嗎??像這種網路詐騙~請問告他~他有可能被關或易科罰金嗎??~我是不是可以附帶民事賠償?我要如何再告他跟附帶民事賠償?~謝謝你請幫我解除疑惑~
您好:我的狀況是下班途中在路口被右側路口逆向闖紅燈的人撞到,當時雙方都倒地,我請對方先把自己的車牽起來,結果他跟我說抱歉後牽到對街試著發動沒想到就跑了....我還在對向叫他請他別走!當下自己的機車能發就趕緊去追他,後來追不到只好回到原地報警。現場是菜市場所以有很多目擊證人但兩天後警察來電說街口監視器都故障..目前還找不到人!..
因為我跟對方都有受輕傷,警察說這樣可以互告?但我應該算是被害人吧....而且對方闖紅燈還肇逃...如果警察沒辦法找到,我自己網路肉搜這樣會違法嗎?(因為對方有明顯特徵、有看到車牌的號碼但沒看到英文字)
爬了一下文,這樣可能會是刑事案件,刑事聽起來很可怕....若找到人只是要他賠車子維修費用是私下和解就可以嗎?
謝謝回覆
你好:
刑法第284條規定:「(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若不願意和解、調解,請告訴人撤回告訴,無前科紀錄通常判處得易科罰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易科罰金通常一日1000元。 易科罰金之後,執行完畢5年內你的良民證上會記載前科紀錄,5年內未在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才不予記載。 民事上告訴人可能會在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就醫之交通費、薪資損害(診斷證明書上要記載宜在家休養)、精神慰撫金(依雙方身分、地位、學經歷狀況、資力、損害之狀況、審酌數額)等,若只有皮肉傷,通常法院判決之金額不會太高。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7條及第1119條有所規定,故您父親要求您扶養,必需他沒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按照您的敘述,您父親看來並非沒有財產,所以依法應不得向您請求扶養。 另外,退一步而言,就負扶養義務的程度上來說,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簡單來說,法律上並不是要您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當然您現在經濟能力不足,扶養義務應得以減輕至相當程度。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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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本人於今日接近中午接到派出所電話,問我在我名下的機車現在是誰在使用,希望我能到案說明,由於在兩三個禮拜至一個月(切確時間已經忘了)把機車借給一位我想追的外勞,由於在之前與該外勞都是以電話聯絡,我並不知她的住所,所以我在中午休息時間趕緊打電話給她了解狀況,她才說她拿了銀樓店家的金戒指,所以應該是在離開的時候被攝影機拍到她騎我的機車,當下我下午馬上請假,跟她約地方拿了戒指之後馬上單獨到店家歸還,在歸還並跟店家道歉的過程中再次接到派出所電話,要我帶著戒指到派出所,我便請店家跟我一同前往,在我做筆錄時,或許是由於我無法提供該外勞的去向,因為我根本不知道她住哪,只能提供平常約見面的地方,我便從關係人變成嫌疑犯,原本做筆錄的地點從開放的桌子變成嫌犯的位子,也就是我後面的椅子是可以銬手銬把人銬在牆上的地方,做完筆錄之後就讓我離開了,做筆錄的過程中有問到我是否可以跟店家和解,但員警跟我說戒指又不是我偷的,我沒辦法跟店家和解,目前該外勞我已聯絡不上,她只傳了封簡訊跟我說把我的機車放在哪,請問我之後會被判竊盜罪嗎?目前我能想到的補救辦法就是明天再去跟店家道歉,希望可以得到他們的諒解。謝謝。
5/2日晚間本人騎乘機車衝撞一台停路邊的汽車,汽車駕駛從旁邊店內走出來與我發生口頭上的爭執但並未動手,當下我已經告知汽車駕駛車是我撞的我願意賠償請他報警,對方仍與我繼續口頭爭執,過沒多久汽車駕駛的弟弟及友人前來將我圍住,嗆幾句後將我從機車上推倒並且毆打,三人毆打我一人持續拳打腳踢並用我的安全帽持續攻擊我頭部,直到我倒地不起,後續第一位警方到場才停手,後續我送醫也驗傷開診斷證明,並且有幾天無法工作造成損失,後續又到醫院在檢查頭部以腦震盪情況及後遺症,在醫院警察問我是否提告傷害罪~我堅持提告對方也告我傷害罪,幾天後對方找警察轉述告知我想和解,但我仍想告上法院再來談和解。
1.請問告上法院後談和解和在警局撤告有差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對方的行為涉及的刑事責任其實不單僅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還有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對方持續攻擊您的頭部,依情形甚至可能被論以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前述罪名只有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只有此罪名才得以和解並撤回告訴,其他罪名頂多成立和解,不會有撤回告訴的可能。
2. 至於您所述「醫療費.無法工作的天數.精神損失」原則上是必須依照您的具體損失去請求,至於精神損失(也就是慰撫金)部分,這就看您個人認為多少金額足以彌補,在和解的過程裡,這個部分的數額是完全由您個人判斷,對方若願意依您提出的金額達成和解,則當然沒有問題;若雙方不能達成共識,也只能繼續討價還價或一切交由法院裁判。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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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醫療單據及薪資證明,證明損受損害及損害金額,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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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對方刻意在告訴期間經過前未明白提到刑事責任或是進一部的賠償責任,現在顯然是有備而來,目的是以刑事責任為籌碼,一方面請求賠償、一方面也降低自己的賠償責任。
2. 首先應瞭解責任歸屬的問題,依照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記載,雙方都有過失,則以您太太而言,會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的問題,在民事上也會有相對應的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或是其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賠償),然而:
(1)以刑事責任而言,交通大隊所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作為初步判斷責任歸屬之用,在個案來說您太太有可能其實是過失比例更低、甚至是完全沒有過失,這部分應考慮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未來若涉及訴訟,也可以再考慮向各大學行車事故研究中心請求鑑定。
(2)以民事賠償責任而言,既然對方也具有過失,則依照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對方所受損失不應由您全額負擔(以過失比例而言,雙方若皆具50%之過失,則對方請求賠償的金額的一半要由其自行承擔,不可向您全額請求);同時對於您太太所受損失也可以向對方請求。
3. 若已過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定6個月告訴期間,您太太或您應不得再提起普通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您本人也是具有告訴權,但也必須「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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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騎機車跟對方車子擦撞,對方車子是奧迪的車 ,一開始對方叫我賠他五千塊私下和解,當時身上沒這麼多錢,後來叫警察來處理,在警察還沒來之前,我問他說車子這樣修理要花多少錢,對方說他有認識的朋友修理差不多五千塊,
後來又一直改口,一下說五千,一下又說一萬,後來又說一萬五
之後修車廠打給我報價,說修理總共要花七萬多塊,我當時聽到傻眼了,修車廠的說車子後照鏡整個斷掉,全部換新的要三萬多塊,可是當時在車禍現場時候
對方車子也只有車門一點點刮傷,後照鏡完全沒斷掉也沒壞掉啊!警察也都有在現場拍照,現在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硬凹我賠這麼多錢...
我想問說:我現在收到法院執行命令
如果我找到工作,自己去投保加入勞健保,但是公司薪水是領現金的,而不是薪資轉帳,這樣我薪水還會被扣嗎?
我真的不想賠這麼多錢 這根本就是詐欺啊!:-(
對方有可能會一直告下去嗎?如果對方不再繼續告我,那我是不是就不用還這筆錢了?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 好心幫幫我怎麼解決吧 謝謝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