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無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但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但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本票三百萬一張102.12.15簽的.103.1.5還款日期本票150萬一張102.11.9簽的.103.11.9還款日期本票150萬一張102.11.9簽的.103.11.9還款日期本票旁邊不是有小小張的嗎.她在那寫收款人寫我的名字.原因寫欠款一張對方親手寫的幫我保管錢的證明.(內容如下)102年9月20日甲方交付新台幣六十五萬元整.給乙方OOO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歸還如在預定日無法歸還 則以每日利息70%做為補償甲方OOO(我親自簽名印手印)乙方OOO(對方親自簽名印手印)日期102年9月20日(日期上乙方有印手印)ps開庭檢察官問說.70%利息多高這不可能怎樣的.我回答說:我不清楚怎麼算.這是對方寫好簽名蓋手印拿給我簽名蓋手印.我也沒詳細看.我從沒收到一毛錢.利息我都不要.我只要我的65w就好)(對方跟我之前是情侶.交往快五年.也同居.但對方在103年1/9早上我還在睡覺時候.就離開我們共同居住地方.不覺得很像預謀好的嗎.103.1.20這筆錢要拿給我的前夕就一聲不響的走了)
另外一張是對方親手寫的自白書.跟他在一起這四年多.劈腿十次以上並且都離開我.每次外面欠錢了.還是惹麻煩又跑回來哭哭啼啼跪我求我幫忙.說他會改她知道他錯了.我很心軟又還很愛她.所以都選擇原諒.拿錢借他幫她處理外面惹得事情.但上年她又劈腿離開我又出事情一次比一次誇張.我跟她說你已經同樣戲碼上演多少次.到底哪次才真心悔改知道我很愛你.最後一次102年七月劈腿離開一個月.就欠流氓六十萬.這次我親自過去要求我要帶我女朋友走.三天內我會拿六十萬現金換回我女友的本票.那時候對方還踹我的汽車還恐嚇我擋住我的路.要逼我下車.我想說花錢消災只要我愛的人沒事就好錢再賺就好)這次我跟她說我幫你是最後一次.你可以走了看要去哪隨便你.但我女友苦苦哀求抱著我說她真的知道錯.他知道誰才是真心愛他.那些人都說好聽話哄他.怎樣的.我又心軟讓她回來.但我有跟她說.在一起四年多開銷樣樣都是我你從沒工作過.也好多次拿我的錢去養小白臉.也用很多理由跟我借錢.我覺得我該負擔你的開銷是我的責任.但離開我欠外面的跟我借的.那些你要自己負責還我.我已經被你搞得負債了.我說讓你回來我很害怕恐懼.我也不知道你是不是又騙我還愛我.之後我在房間忙網拍.他拿一張紙叫我簽名蓋手印.內容如下
乙方ooo幾年來所有開銷房租生活費.食衣住行一直跟甲方借款.用一推理由裝可憐.說家裡多現實可惡.利用甲方同情心.有詐騙嫌疑.金額累積有上百萬.乙方自知事態嚴重.願無條件每個月還款十萬元整.從104年1月5日還款甲方OOO(我親自簽名印手印)乙方OOO(對方親自簽名印手印)日期103年12月15日(日期上乙方有印手印)ps當時我根本沒注意看.就簽名印手印給他.他就拿去放電視櫃抽屜.我從來沒想過跟他搞得很難堪.但是她離開我已經通知她的家人.一個月請她交代處理.錢的事情.因為她走時還把我抽屜的錢全拿走.那是我爸爸心肌梗塞要救命的錢.但一個月了沒有任何消息.而且她103.1.9早上走了馬上把電話暫停使用.音訊全無一個月後我再次打給她家人.不接不接暫停使用暫停使用.連他老家室內電話也變成空號.超傻眼.我才去提告.因為他這樣我也自殺.是室友上班路上覺得不舒服才請假不去上班回來.才救到我)而且從上年102年八月開始每個月.都有我從我戶頭轉帳三萬到她戶頭的記錄.這是她拜託我幫他戶頭有內容.她想貸款買車跟辦信用卡.因為我的機車被他撞壞了.她說等他滿20買一台還我.信用卡是她把我信用卡都刷爆了.她天天在家就是逛網拍拿我信用卡買東買西.而且也被我抓包過.她拿我信用卡去店家買東西簽我的名字.我發現後她還是用眼淚攻勢.又跪著求我原諒.這麼多年感情鬧到法院去也不好.看他被關我也心痛.我又選擇原諒.她說換她辦信用卡.幫我買東西.但還沒幫我買到就跑掉了.我在意的不是那錢.是很心痛.說信用卡跟貸款買車.用完就會把帳戶錢轉回來我戶頭還我.也沒有她離開後我常常去插卡看.因為她走時候也沒留半毛錢給我過活吃飯.我們住在一起我習慣就是把每天賺的錢都交給他.花什麼都跟他報帳.因為我很容易借錢給人.每次都沒人還款.所以他跟我在一起就要求錢都放她那給他保管.朋友借錢就說錢都在老婆那.因為人家跟我開口我總是拒絕不了口)
她開庭說我每天把她脫光毒打他.還說我恐嚇她家人.說根本沒跟我借錢.還說本票跟那兩張自白書都是我踩著他逼他簽的.我有跟檢察官說去調閱我們住的監視器.有這樣事情管理員早就過來了狀紙是請代書寫的 告對方詐欺.保管條.背信.跟附帶民事訟訴這樣有把那兩張對方親手寫的自白書影本兩張.本票三張印成一張給檢察官後面開庭我有呈上郵局明細清單.跟玉山銀行明細清單.跟我有跟一個十年老朋友借兩百萬還款對方簽收據給我(還沒還完)跟附上她簽完本票跟自白書後.我們一起出遊的照片(201312/19-12/25-12/26-12/28-12/29-12/31-1/1-1/3照片都有日期)她笑得多開心多燦爛還有lien的對話截圖.她跟她的家人的聊天內容.證明我是有在工作.她的開銷都由我在支付.內容還有提到這些年他一直惹事情劈腿.每次都是我捧著錢來幫他但檢察官說不採用.說lien可以盜帳號什麼的.我現在有跟信用卡公司調閱信用卡每個月消費金額.她常要我買東買西給她.但是簽名這個調不出來.現用卡公司說要到消費的店家問問看還有沒有.這麼久我也忘記正確日期她拿我的卡簽我的名去消費了.她也會拿我的金融卡上網拍買東西用我的卡轉帳.我也是事後才知道.平常信都她在收.我也沒再看.到最後才發現很多我很陌生的交易現在檢察官一直要借我錢的那位老朋友出庭.但我那位朋友整個很生氣.她借我錢我還得很慢就算了拖這麼多年.也沒算利息.卻還要去法院囉哩叭縮怎樣的.檢察官說下次傳她再不來就要拘提.我跟我朋友說她整個很不爽我.我都有問她有空出庭證明一下我確實跟你借兩百萬這件事情.她做生意很忙沒空.她說他只管我錢合時還完.其它關他屁是= =檢察官說要我確切金錢來源跟借貸記錄.還問我說不清楚沒確定的證據捨棄掉.只針對有切確的證據提告.她說很多次我就說喔好~其實我也不太懂這是甚麼意思..我跟檢察官說我以前是自營商擺攤賣炸的(鹹酥雞類的跟泡菜)還有網拍賣朝牌衣服女生用品隱形眼鏡什麼的~(但這都是盜版的不知道會不會怎樣= =檢察官問我薪水平均多少~我說最好的話一個月二三十萬我該怎麼辦.檢察官說有沒有人當場看到我拿錢給他.我說提款機監視器一定有拍到.檢察官說這都這麼久不可能有畫面保存.情侶之間借貸怎麼可能會大辣辣的.一定會顧及對方面子都是私下的)我現在沒工作.她離開後我自殺我就一直陸陸續續看精神科在吃藥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釐清對方相關犯罪事實,若對方拒絕與您和解,待對方起訴後,您方有機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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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好
請問如下
地點:康寧路一段與星雲街口
我與對方關係:前後車關係(我前車、他後車)
人證、物證:都無
車禍鑑定已覆議:採用交通法規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前車未與後車保持安全間隔,因此前車左轉未注意左後方來車。
狀況:
我於康寧路一段與星雲街口(十字路口)行駛至中央待轉,對方於左後方竄出,然後於我左方時不知何原因自行緊急煞車,然後自摔。我前去關心對方後,對方確誣賴我撞到他,但是經過警方撞擊比對無撞擊痕跡,且對方自行在比對前把車子賣掉。經過偵察庭送鑑定後,我也有針對車禍鑑定提出疑點,且對方提不出證據,車禍鑑定委員也只用(不實)現場圖和對方陳述去下判定。目前檢察官要我們調解看看再說。
(1)請問我明明是前車為什麼車禍鑑定委員用左轉未注意左後方來車來判我,且還注明是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讓我覺得很納悶。我有去查法規和交通部的文函及最高法院判例,都不是這樣的判法。
(2)我到了車禍鑑定所看到現場圖時,才發現對方陳述給警方的路線位置跟當天落差很大(但我們還是同向同車道,我也是前車,他是後車),我也有跟檢察官反應也請他調查了(他叫我們先調解)
請各位律師指導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的案件已經起訴而在法院審理中,則應向法院遞狀,另與律師討論,一般均以時數計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本件為本所承辦
目前檢方已經大規模搜索
並針對所有契約受害者大規模調查
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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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光碟的罪特別重,據說是怕美國三○一報復所致。
只要超過六個月就沒辦法易科了。所以常常有獅子大開口的情形。
我以前當智財組的檢察官不喜歡辦智財案件就是有這種感覺。但是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高檢署又會以
未得告訴人同意為由發回。
2007年10月,監察院九職等公務員陳瓊瑜在淡水投宿的旅社上吊自殺,遺書中向法官說「 : 被告已死」。 : 陳瓊瑜上網賣她看過的一套日劇盜版光碟,被代理商提告求償90萬元,受不了高額求償金 : ,選擇結束生命,此案,深深刺痛負責智慧財產案檢察官的心。 : 近來「以刑逼民」的智慧財產案在全國各地檢署滾滾冒出,原本是要打擊盜版、仿冒品的 : 著作權法、商標法,因為侵權求償金相當高,達侵權價值500倍到1500倍的利益大餅,引 : 來新興行業「賞金獵人」、「賞金公司」林立。 : 智慧財產相關法律因而淪為戕害學生、卡拉OK店、社會弱勢族群的惡法,讓檢察官、法官 : 等司法人員無端成為不肖業者斂財工具,如今又傳出智產公司不肖查緝人員,利用查緝作 : 為上下其手,讓檢察官們痛心。 : 無法辨識什麼是授權歌的卡拉OK店小老百姓,可以因伴唱機裡一首歌沒有授權,面臨10萬 : 元起跳的求償;到夜市買日劇、韓劇盜版光碟的大學生、高中生,僅因看過後丟掉可惜上 : 網拍賣,竟面臨有代理權卻沒有發行光碟的業者鉅額求償。向大盤商批來服飾上網販賣, : 引用盤商給的照片,卻遭攝影師提告求償……不一而足的案例,打著智慧財產保護大旗, : 卻壓迫著社會弱勢,執法的適切性,值得檢討。






小地因六月底左右用迅雷下載了未成年影片,
在七月底的時候警察持搜索票到家裡面(我住高雄)。
已經轉偵字號要我九月去檢察署報到開偵查庭。
但是昨天晚上有五個便衣持搜索票又來我家,我看了一下應該是同樣案件,
第一次被抓是三個警察,這次居然來五個,這麼大陣仗。
所以我很擔心是否在其他時間點犯了同樣的刑罰。
但是一看根本是上次警方抓我時的影片照片,而且還是同一個分局的!
當下就告知電腦已經被查扣,為什麼還要來第二次?
警察不知道怎麼想的,就看了我的分身證抄了資料以後就回去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
一.第一次做筆錄的時候,警察說這不是什麼大案子,有可能緩起訴,
因為我是初犯且沒有任何前科,且配合調查。
但是我上網看了資料,違反兒少法28條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散布)
但是費用不知道是否會很高, 還是先自己去開偵查庭呢?
二.有可能已經做完筆錄,扣押證物以後,
同樣的案件,同樣分局的警察第二次來搜索嗎?
會不會一個月後,警察用同樣的案件來我家第三次,第四次,
這樣我以後不就隨時活在恐懼中?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我之前擔任過高雄及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在高雄及屏東也都在婦幼組任職過,
指揮過很多案件,會第二次搜索,可能檢察官擔心之前有沒有查明的部分,
要不然同一事件反覆搜索,可能會有問題,這個部分,若有委任,我再去跟警方溝通,確認程序有無違法之處。
並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的機會
如果有需要委任,請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大大你好 你違法的情況 確實並沒有員警說的那麼輕鬆
而且會第二次再來查扣 也證明這案件有一定的嚴重性
原則上是會被起訴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原則上是會被起訴判刑的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無詐欺之行為,不成立詐欺犯罪,蓋票據僅為民事債務關係,而不涉及詐欺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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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以改名,但會建議您在判決確定後再改,否則判決書上可能也會出現您改名後的姓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條文並沒有限制行為人不得是自己,倘若您涉案 ... (恕刪)
這樣會被關嗎
我剛剛有編輯補充了很多


您好
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求而去拿存簿
你的理由是正當的
至於後面被拿去當非法使用
相關連性是很薄弱的
所以這應該是有辦法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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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雇主違反勞基法及低報薪資,且態度極其惡劣,不斷強調他們背後有律師團,還說他們絕對不會有事,拜託我趕快去告他們。
所以我在今年七月初,到地檢署按鈴申告,針對雇主低報薪資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這是我去司法院查詢最高法院判決、法律問題座談還有不少地院判決,才得知原來雇主低報薪資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
當時按鈴申告時,我沒有呈上任何告訴狀及證據,所以是分他字案。因為心軟,有向地檢署遞撤回告訴狀。(後來詢問律師,律師說我的撤回告訴狀是沒有效力)
八月初地檢署寄來要開庭的通知,我和被告有出庭,但是被告有一人未到。開庭時,檢察官表示被告的行為亦涉逃漏稅。
然後檢察官有問我是否原諒被告,我當時以為被告應該已經有悔意,表示可以原諒被告。
檢察官也再次定於九月初開庭,並要求被告要當面道歉及寫悔過書,才會給被告不起訴處分。
沒想到,才步出偵查庭的門口,就在門口外的走廊上,被告立刻現出原形,我很後悔給他們機會,我想他們應該以為可以全身而退,才如此有恃無恐。
回到家後,我立即寫告訴狀,也將手上所有證據全部寄給檢察官。在告訴狀中我清楚寫明被告犯行明確,如果仍給他們不起訴處分,等於變相鼓勵他們的犯行,也嚴重破壞勞工及勞健保局的權益。
後來,在本月20日,收到檢察官的傳票,內容是取消九月初的庭期,改成在下週開庭,提早一個星期。
想請問律師,如果下週開庭時,檢察官若想給被告不起訴,我該怎麼跟檢察官說,才能說服檢察官呢?
我真的真的不想這樣的無良違法雇主可以全身而退,長期居於經濟弱勢的勞工,不但要忍受雇主違法,連日後退休的權益也因為雇主的低報薪資,造成影響。只因為雇主要逃漏稅與不想付太多勞健保費給勞健保局。
我真的覺得勞工很可憐。
因為雇主曾十分囂張告訴我,低報薪資就是他們公司內部文化,我如果不能接受,就get out走人,現在景氣不佳,很多人沒工作,他們可以找到能接受「公司內部文化」的人來替他們工作。
我真的很希望可以讓這樣的無良雇主受到法律制裁。

您好
以你所述的罪名都是公訴罪
不是你能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然後告訴他你不和解
這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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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敝人於數日前因細故,和鄰居發生口角,當時弊人正坐在未發動的機車上,而對方突然揮拳攻擊我的頭部,為了躲避攻擊,我隨即下車和舉手擋格,而對方父親也在此時加入攻擊我,對方父親有喝酒,我下意識的反應是,一邊擋住攻擊,一邊也回手反擊,請問這能算正當防衛嗎?
而在一陣混亂後,我因左太陽穴被攻擊數次,而頭昏向後跌坐在地,這時在場有一位目擊證人,是我的親叔叔,說了對方父親流血,我們雙方因此而罷手,急忙上前查看對方父親傷勢,傷口位在雙眉間的山根部位,傷口外觀並無撞擊或因磨擦而產生的擦傷或撕裂傷,而是像挑破水泡般的破皮,此時血液湧了出來,我急忙脫下因拉扯時撕裂的衣服,按在對方傷口上,此時我因擔憂對方父親傷勢,和止不住的血,和對方說了一句”早知道會這樣,我就不和你打架了,我以為會像小時候一樣,打過就算了,沒想到會讓你父親因此受傷”!
現在對方父親堅持要以他額頭上的傷,告我傷害罪,認定是我推他,才會導致他受傷,為求自保,我也驗傷提告.
請問我有目擊證人,但他是我的親叔叔,檢查官會採信他的證詞嗎?
我本人在警局筆錄上,對於推他導致他受傷這項是否認的
我能在檢察官面前自述,及證明我不可能推他而導致他額頭受傷嗎?
我要做的自述是:在拉扯過程中,鄰居和我是正面相對,而他父親也是和我正面相對,只是略靠左側,且在位置在鄰居身後,如果是因為我推他,而導致他受傷,為什麼他受傷的部位是在正面頭部?我們都是正面相對的,如果我有推他,那麼他應該是向後跌倒,受傷的部位應該是在後腦或背部,甚至是左右兩側,為什麼其他地方都沒受傷,只傷在正面頭部,那麼我要推倒他,就應該要繞過鄰居,再跑到他背後推他,才有可能受傷的部位是在正面頭部吧?那時我雙手都因為在阻擋鄰居對我頭部的攻擊,使兩人雙手都拉扯在一起,我怎麼推倒他,我怎麼繞過鄰居去推他?
請問可以做這樣的自述嗎?
先感謝各位律師在百忙之中抽空回答敝人的問題
非常非常的感謝







小弟在2月17日收到和潤車貸公司的催繳通知單 上面寫說我是一位許珮茹的保證人 說她的車貸沒繳,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所以我當天馬上打電話去和潤,在2月18號拿到貸款資料,我看裡面車貸伸請書.本票 等等5.6張 裡面我可以百分百確定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 而且保證人那邊簽名也不是我的筆跡 全部裡面 我可以保證我都沒有寫過任何一個字 但是我的個人資料都是正確的 也有雙證件影印本 除了手機號碼是假的,至於那個許珮茹的資料除了生日跟身分證字號還有她上班的地方是真的 其他戶籍地 住址 手機都是假的 對保日期是去年102年6月22日 地點在三重.但是那天我明明在上班有人可以作證 .所以我馬上報案告那位許佩茹?造文書.也做完筆錄了 警察也幫我約談當初辦車貸的代辦公司 叫做麥克國際 有找到當初辦車貸的對保人有2位.至於那個許佩茹沒找到,然後警察有問我有沒把證件借人 我想到我去年5.6月的時候有幫我表哥辦車貸當保人 有交給過業務也是代辦的 那天我記得都晚上11.12點了我們約在一個車行 但是我很確定當天我證件影印 他正本就馬上還我 大約5分鐘 只有借他申請車貸然後個人資料他都有問我有給他 但是沒有簽任何字 之後也沒有辦成功我也不以為意 至於那個業務我也不認識也沒留資料 但是那間車行我還記得 這2天會去找看看 因為除了這個人其他不可能有我的個人資料還有雙證件印本.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許珮茹 然後簽名我也沒有簽過 裡面我的手機號碼是錯的 還有許珮茹的資料也是假的為何當初可以辦車貸 那車貸公司是不是也有問題?我將來勝訴的機會大嗎?萬一那個許珮茹找不到 還有當初那個拿我證件的業務也找不到.法院會要我負責那筆車貸嗎?我還要做哪些動作保護我自己 有不詳細的我可以補充說明
後續更新 本人之後有找到當初的車行.還有當初那個業務..我之後有再去車行找老闆.老闆的說法也是避重就輕.不過自己有承認他知道那部車子.還有來這邊辦轉貸.也證明是那個業務.我有錄音.後來向和潤公司得知車子就是在當初那個車行買的.對保業務也是當初那個拿走我證件的業務.也才知道那間車行老闆也是有黑道背景.有前科.還有一些買賣糾紛.還有那個業務.也有很多這種案件在訴訟.我在今年8月4號第一次開庭.被告沒到庭 她連筆錄都還沒做.到現在都找不到人.至於那個業務跟車行我有跟檢察官提供資料.我也向檢察官說我可以確定應該是那個業務做的 只有他才可以利用職務之便來偽造.也有提出筆跡鑑定.證明不是的我簽名.還有我本人根本沒去對保.也不認識被告許珮茹.我怎麼可能幫她當保人.想請問各位律師如果被告許珮茹這個人一直不出庭.還有那個業務死不承認是他偽造的.我能怎麼辦?請各位律師幫幫我.真的很氣.又很急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很重,你要單方面主張不知情,實務上可能有困難。當然還要參酌被害人及目擊者 及撞及程度等情狀判斷。 (你是機車,對方也是機車,依常情似乎不太可能遭撞擊而不知情)(如果你是大卡車或大客車, 又不是正面撞擊,似乎比較容易主張) 之前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檢察官時,高雄客運有一件大客車擦撞機車的案件,因為是上下班時間,車子裡面都是學生,又是擦撞到邊緣,視線的死角,我做現場模擬,給予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再議被駁回。現在肇事逃逸刑度很重,建議您重視,不然入監的可能性很大。(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肇事逃逸不以自己有過失為必要)最輕判一年,若認定有此犯行,除非緩起訴或緩刑,否則一定入監,無法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有需要討論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今天有警察來找我說違反兒同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我在部落格上傳了48張真人未滿18歲的性器官裸露圖片
(東西全部都是從別的網站下載 再貼到我的部落格)
相簿都有用密碼上鎖和別人交換相簿密碼
我做完筆錄警察就放我回家
我今年才剛滿18而且沒有前科紀錄 會不會判比較輕?還是可以緩起訴?
網路上說好像做筆錄的時候就要申請緩起訴了 所以我剛做完筆錄是不是不可以申請緩起訴?
按刑事訴訟法253條之1規定中指出,緩起訴是立法者給予檢察官的職權,故不是每一位行為人皆會緩起訴的權利,有不少數違反兒少法的被告,在接受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後,不久就直接收到起訴書,失去自新的機會。惟有許多的警方為了便於處理兒少法案件,故常有要求、脅迫、利誘等情形讓行為人自白,好讓行為人相信自白才有緩起訴的機會,以利警方的績效及偵辦程序,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然而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大大你好 你的行為高度有觸法的疑慮
而且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兒少法是比較棘手的案件
你恐怕太過樂觀 建議要謹慎處理才是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分享以前的經驗,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婦幼組檢察官,
以前佛教信仰很濃厚,對於這類的被告,我緩起訴的條件都是一年內心經壹仟遍,
我的想法是早中晚各一遍,戒除淫欲之心,後來我發現幾乎沒有一個人完成,
執行科的學姐覺得我這個諭知條件很好笑,有的被告後來就亂寫,想要矇混,
記者也問主任說為什麼這個檢察官都叫人寫心經,
以後就直接諭知社會勞動了。
要拼無罪,重點在於有無散布及供人觀賞之意,你所謂的交換密碼詳情為何?是否警方釣魚?
其次該照片是否能夠明確確認係未成年,還是單純係刑法二三五條的猥褻物品?
又猥褻物品之部分,是否符合猥褻的定義?這些都是一些無罪判決所認定的重點。
有時候有一些無罪可能性空間的,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用緩起訴處分作為替代方案,
有點類似認罪協商的感覺
以上僅供參考



您好, 目前的情況是這樣, 我涉嫌偷拍 妨礙秘密罪, 前一陣子收到地檢署通知說案件證據不足, 退回分局補足證據再進入偵查程序, 然後我就趁這段時間跟告訴人達成和解, 並且告訴人願意至警局撤告, 以下是我的問題:
1. 撤告時一定要經由當初承辦的員警經辦嗎?
2. 我已經跟承辦員警說告訴人願意撤告, 但他還是堅持要到我家搜查, 說是檢察官交代的! 請問如果我們先完成撤告的動作, 之後警員還可以要求來我家搜查嗎? 以我的認知撤告之後是否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任何偵查的動作, 因為已經不會再有起訴或不起訴的問題, 那我還有義務接受搜查嗎? 是否可以直接拒絕員警? 或是有相關的條例我可以參考或直接提供給員警看? 因為我覺得這個要求相當不合理.
麻煩各位熱心的律師可以為我解惑, 感激不盡!


我老婆 在五分埔上班 結果她們採購請工廠開版做了一個系列的衣服來賣 上面不小心有了知名品牌香奈兒的英文. 結果今天有便衣警察上門假裝要買衣服當場抓包.我老婆因為是店長就當場跟他們去蘆洲警察局! 我老婆想說等老闆來 但警察說如果拖到檢察官下班 她要被拘留在警局一天! 所以她就去做筆錄了! 結果她們老闆娘到現場說老闆不是她! 警察說如果老闆不處理 我老婆就要負擔這個責任了!
問題1: 為何在台北發生的事要跑到蘆洲分局去做筆錄? 那後續如果還要跑警局可以選就近的分局嗎?
問題2: 警察可以隨便帶人去警局而不用任何文件嗎? 又不是抓到她在賣?
問題3: 如果她老闆不處理 或警察如果故意要讓我老婆當替死鬼 會被依犯了什麼罪而被起訴?
問題4: 作筆錄 還有錄影 這樣算有案底嗎??
不好意思 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真的很擔心 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尤其我老婆現在又懷孕在身><


各位律師好
前天有一位不明人士主動衝向我的座車
一靠過來就是叫罵並出拳敲打車窗及檔風玻璃,要求我下車
其間他折斷雨刷朝我及座車丟擲,造成車輛有輕微毀損
因為完全不認識對方,也不知道他的意圖為何
我選擇倒車逃離現場,但他卻主動跳上我引擎蓋
因為當下很害怕受到他攻擊所以車輛有持續在倒車移動
過程中因車輛離合器操作不當有熄火,但對方依舊沒有下車
所以我選擇繼續開車,然後他好像因為抓不住而滑落引擎蓋
他滑落的過程中我並沒有壓到他,或是衝撞到他
經過在網站上的文章查詢,我似乎有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的刑責
所以想請問一下,在傷害罪的部分
不論是過失傷害或是普通傷害罪,這部分我有可能被判不起訴嗎
因為對方是主動跳上我正在倒車的引擎蓋上
而在此之前我完全沒有衝撞他的舉動,是第一時間就選擇倒車逃離
再來就是肇事逃逸這點也會成立嗎?畢竟是非告訴乃論
這會不會因為有因果關係,所以檢察官不受理?
關於證據的部分,車子引擎蓋有他踩踏的凹痕
前檔風玻璃及駕駛座車窗均有他敲打車窗時的痕跡(指紋,手上的油垢)
我該如何自保,或是報警之後控告對方什麼條文嗎?




各位律師好
前天有一位不明人士主動衝向我的座車
一靠過來就是叫罵並出拳敲打車窗及檔風玻璃,要求我下車
其間他折斷雨刷朝我及座車丟擲,造成車輛有輕微毀損
因為完全不認識對方,也不知道他的意圖為何
我選擇倒車逃離現場,但他卻主動跳上我引擎蓋
因為當下很害怕受到他攻擊所以車輛有持續在倒車移動
過程中因車輛離合器操作不當有熄火,但對方依舊沒有下車
所以我選擇繼續開車,然後他好像因為抓不住而滑落引擎蓋
他滑落的過程中我並沒有壓到他,或是衝撞到他
經過在網站上的文章查詢,我似乎有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的刑責
所以想請問一下,在傷害罪的部分
不論是過失傷害或是普通傷害罪,這部分我有可能被判不起訴嗎
因為對方是主動跳上我正在倒車的引擎蓋上
而在此之前我完全沒有衝撞他的舉動,是第一時間就選擇倒車逃離
再來就是肇事逃逸這點也會成立嗎?畢竟是非告訴乃論
這會不會因為有因果關係,所以檢察官不受理?
關於證據的部分,車子引擎蓋有他踩踏的凹痕
前檔風玻璃及駕駛座車窗均有他敲打車窗時的痕跡(指紋,手上的油垢)
我該如何自保,或是報警之後控告對方什麼條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