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請假扣押須提出對方父母親脫產之證據,若無相關證據,聲請假扣押也不會通過,且即使通過假扣押,亦須提出三分之一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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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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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在一社區大樓oo樓租房居住,上周五半夜11點警察登門告知xx樓住戶報警我男友偷窺。警察拿了兩張照片: xx樓住戶監視器拍下的一名男子透過門的貓眼窺視的背影(沒有臉);另一張則是我男友在坐電梯時的正臉。並告知xx樓住戶指控我男友為偷窺者,列為唯一被告。男友從未上過xx樓,為證明清白向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調閱監視器卻被拒絕,被告知需經法律途徑在警察局才可看。既然如此,xx樓住戶為何可取得我男友在電梯中的照片?且警方辦案時難道不會先調閱監視器確認"被告"是否確實有上xx樓?另,既然xx樓住戶既然有裝設監視器為什麼只提供警方背面照?現管理委員會不提供監視器畫面,很怕唯一能證明清白的影片被洗掉,請問男友目前應該如何處理?若最後還男友清白,是否能控訴xx樓住戶為誣告、妨礙名譽並要求賠償?男友道德感很高,最近為了這件事情身心受了不少煎熬。請律師分享您們的知識與建議,希望能保護自己不淪為被告被害人,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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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人士們 您們好,
兩年前剛畢業工作,透過親友介紹(房仲)買了高雄一間在5樓的小公寓
本來要給父母住和自己住的,才買兩個月母親就不幸車禍造成腳骨折
因為考量母親年事已高,腳傷不便行動爬五樓,所以一直沒有搬進去,但我的戶籍已入,仲介就說她要幫我把房子出租,大約一年。
一年半後,因為母親腳傷還是沒好,我因為換工作需要到北部
父母租賃的房子又一直被趕,所以不得已在鄉下買了一棟,但不是登記於我的名下
就請原房仲幫我先代po買賣房子,殊不知房子1年10個月的時候房仲就說可以賣了
我只知道房子滿兩年買賣要付奢侈稅
其實那位房仲說話常常顛三倒四,人家說東他說西
當時年輕又不知道什麼管道可以查詢,我也就相信,想說趕快賣一賣就不要跟她有往來
因為房子只差兩個月就滿兩年,我也擔心會不會有問題,有特別跟房仲強調要滿兩年才能讓賣主登記
沒想到1年後的現在,我接到了國稅局要我繳交十幾萬的罰款
原因是我有出租人,不在免稅範圍。所以出租人造成罰款這個我認了
但我實在氣不過,她身為房仲又知道我有出租人的事情,竟然不清楚可能會造成的奢侈稅問題,還急著幫我買賣。後續我詢問她,她還是在狀況外,完全不清楚奢侈稅條款,然後又說是我自己處理不好的。
我只不過想盡點孝心,卻遇到這種房仲,又被國家討了一大筆錢
所以我想要提告她有失專業和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全額賠償,請問這樣可以嗎?我有她簽名的租賃契約
因為第一次準備打官司,已經好幾個禮拜都睡不好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對方是否有漏洞可鑽?
2. 買賣合約書代書有寫”本案有奢侈稅問題,已告知賣方知悉”,但我跟代書聯繫過,對方說不知道有出租人的事情,所以他是以我兩年內買賣房屋和房屋現況去評估,是否會有影響?
3. 當初我有跟房仲口頭說,一定要滿兩年才能過戶,房仲也答應買賣完成後,會請買方滿兩年再登記,因為買賣只差一個月左右就滿兩年,我清楚口說無憑,但是否提出會有幫助呢?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因出租而會被課奢侈稅,而本件重點在於舉證,因為大部分是口頭,所以到時您可能要傳喚相關人員到庭幫您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法律專家們您好,因近期工作上飽受匿名黑函攻擊困擾,造成個人職涯及聲譽影響,想請教各位在法律面是否能有訴訟空間
1. 個人是在大集團企業內工作,集團內有規章制度,各子公司也都有自訂規章制度,本次是有匿名黑函投書至集團經理室,後續調查也由集團經理事先派人(某甲)查核,經集團總經理簽核後再交辦給子公司做後續的調查報告。
2.本次的匿名黑函投書主要針對2點,其一為經手的工程發包案件程序爭議,其二為個人配偶任職於決包廠商擔任助理;其中集團各子公司的發包事務都是經由集團經理室執行相關詢價及議價程序,子公司僅能依實際需求提供意見,本次匿名投書內容直指因個人配偶任職於A公司擔任助理,故A公司取得發包案件,故有爭議問題,後集團經理室派某甲入廠進行訪談以了解問題點。
3.某甲明知集團規章僅要求倘親屬任職於承攬商之經理人或董事等具有決定權之職務需進行申報,且對於集團規章內發包等流程亦十分了解,但疑似因為辦大案心態或本案為主管交辦事務,故呈報調查報告竟指稱個人有護航及利益輸送,造成集團總經理批示個人須立即調職並要求子公司究查,本部分對於個人名譽及職涯影響十分重大。
4.惟因無法得知匿名黑函來源,針對本黑函提出人可能無法提出訴訟,但是否可對某甲之黑函調查報告不實之處提出如毀謗、妨害名譽等訴訟? 又因僅知某甲之姓名及任職公司/單位,倘擬提出告訴狀之被告住址及身份證字號又應如何提供??

發生在今年2月,高雄監獄囚犯持搶挾持典獄長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偵結,認定典獄長「陳世志」及副典獄長「賴政榮」雖曾指示派車給嫌犯,但因為6嫌犯脫逃失敗,又《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因此2人獲不起訴處分。此外,由於6嫌犯已經死亡,也不起訴。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9%AB%98%E9%9B%84%E7%9B%A3%E7%8D%84%E6%8C%BE%E6%8C%81%E6%A1%88-6%E5%9B%9A%E8%B6%8A%E7%8D%84%E5%A4%B1%E6%95%97%E5%85%B8%E7%8D%84%E9%95%B7%E4%B8%8D%E8%B5%B7%E8%A8%B4-022409509.html
(一)刑法第163條定有:「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復定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首應敘明並強調者係,本件『並非如』報載所謂「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就故意縱放人犯罪刑法係定有處罰未遂之明文,報載所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本件實係因檢方調閱高雄監獄監視器畫面、傳訊在場目擊證人,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勘查戒護科所在建築物外走道遮雨棚上之彈著點、現場遺留手槍彈殼得知,典獄長及副典獄長是因遭涉嫌人挾持下,始作出派車安排,進而認為難認其等有縱放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之犯意。且經調閱相關人員通聯紀錄及調取相關人員金融帳戶分析比對後,未發現監所人員與受刑人有聯繫或其等帳戶內資金有異常流通之情形,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二人有事前謀議或在過程中參與,所以本案確無從認定陳世志、賴政榮有縱放或便利脫逃之犯行,而認其二人相關行為並非刑法所處罰者,始為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事由:因受託處理提告人(本人父親)所屬房屋內之傢俱變賣,而遭其報警到案以竊盜罪嫌移送。
詳述:因父親獨資開設之公司(本人擔任經理一職),營運不善於今年因資金週轉困難跳票而宣告破產倒閉,因公司有向數家銀行借貸數筆共金額共5~6000萬貸款(本人為聯名擔保人),以及積欠公司業務配合之廠商由本人親洽之貨款數筆,因為知道一但無法償還貸款而亦未出面協商後銀行將會對父親房子進行查封之動作,所以透過手機通訊軟体 LINE
請示父親是否要由我找人盡快處理房子及內有價物品變現,此為人之常情,父親雖未明確交待內容,但有提出直接買賣,過戶,動作要快,否則即將查封的指示(到案說明時均有提供給警局截圖存證),所以找來友人幫忙託售及搬運,因友人的工廠能先寄放幾樣大型家俱(如木雕藝品 原木桌椅等,,)也因他較有相關門路等考量而由本人寫了委託書證明此事,搬運出部份的傢俱後第二天便找到部份的買家,以60萬出售,父親得知後震怒指責金額我沒向他告知,憤而向警局提報竊盜罪,由刑事局派了幾十名鑑識小組到其住所採指紋,DNA 等後通知我與友人到案說明,但父親在警局一概否認有委託我出售,後來又說只有說房子,且傢俱變賣的金額未經他同意,而堅持以共同竊盜罪名將我與友人送辦,筆錄進行之中,與父親再進行溝通,原答應變賣之60萬全數交給他,及一個月前其由我向岳父母代借給他週轉的100萬現金一筆勾銷由我償還,才肯撤告,雖我臨時失業,及揹負父親所向銀行貸款近億的聯名擔保,家中亦有老婆及5歲的一對兒女需扶養,但不撤告會使友人受牽累,心中雖掙扎無奈,但考慮了一下便答應其條件(口頭承諾,但有數名人證),告知警方要撤告,但警局說已經開案無法撤銷,全案移送當地地檢署偵辦。ps:提告人第二天否認當晚之撤告口頭協議。
以上所述,或許像笑話或許像說謊,但本人以上所陳述均屬實,雖然如標提所敘之沉重,但法律方面問題知識不足,本人亦無前科,所以希望律師能就此案件給我建議該如何做接下來的動作,感謝萬分。



一、與公婆同住比較辛苦,觀念不同自然就大眼瞪小眼,可以的話分開來住是比較不會有磨擦。
二、所以如果你不要與公婆同住的話我是蠻贊成的。
三、如果公婆身體狀況不是很好,就算是搬出去住還是要常常回來看他們。如果工作忙沒辦法兼顧的話幾個兄弟姊妹想想是不是大家一起出錢找個看護還是送護理之家。就是送到護理之家也要常常去看他們…
四、完全照法律走就算你先生分得比較少,公婆沒有辦法維生的時候你先生還是要養他們。你想想你先生剛出生的時候公婆也沒有看他嘴裡有沒有拿著金湯匙也是一樣的養他不是嗎…
五、如果公婆有生命危險你先生還棄之不顧可能會有遺棄的刑事責任。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本人從事line販賣預購平價服飾,一名買家在line上預購10件服飾,並詢問金額,我告知總金額折扣後共3990元,買家回覆是否算3900元就好,我回覆此金額我能接受,並告知預購天數及購買須知,她回應沒問題她能接受。因買家使用貨到付款,12/1當天我隨即匯款代墊預購商品金額給廠商。因顧及買家等待心情,第二天我告知買家廠商已受理訂單正在備貨中,買家隔天回覆我她能等,但開始刁難我商品出貨前還要整理,那商品就是有問題,我告知買家出貨前流程必須先檢查以防收到瑕疵品等等回覆,她跟我說不要太久,我告知以廠商目前狀況出貨時間經驗上判斷約在2~3天商品即可從我這出貨。第三天我告知買家廠商已出貨,但有一件商品缺貨買家是否追加,如不追加我收到商品即馬上檢查寄出。因買家無回應,第4天我又傳line請買家撥冗回應是否追加,第5天商品到貨(我還沒領,寄放在管理室),買家晚上約10點多回覆…
買家:我沒錢了,對不起不買了。
我:(開始協商)是否可各退一步不要讓我損失那麼多。
買家:不買就是不買沒有錢,你賣別人
我:抱歉,因是預購商品,也於購買前告知購買須知條例,您當時已接受並確定購買。
買家:我沒錢,不買就不買,很吵ㄟ。
我:我沒吵您,只是希望能與您完成協商。
買家:你這個賣家很可怕,就說沒錢不要買了,你威脅我硬要我買,誰說下訂單一定要買啊,我又沒付錢也沒拿到商品,不要吵我。
我:所以我們也認賠一部分,我們吃下一些,可是全吃沒辦法,問妳願不願意。
然後就已讀不回覆了。想請教律師,這樣能告買家嗎?另外還要請教法律上有沒有條例可以保護賣家權益,相信許多賣家都有這種經驗,有些賣家自己認賠或是有自己的處理方式,但遇到像這種客戶在販售商品上賣家真的沒保障。求律師有關保護賣家的相關條例。 謝謝


目前我(乙方)要準備承接一家電子螺絲中盤商(甲方),已經與對方簽立好了地方法院公證的營業讓渡書,內容約如以下幾條:
1.甲方願將名下所有**企業有限公司之經營權,股份,技術,現有客戶相關業務及全部生財器具,讓渡給乙方.
2.讓渡價金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正,乙方於簽約時交付甲方訂金三十五萬元,11月30日前交付甲方五十萬元,12月31日前交付甲方五十萬元結清,甲方於乙方付清價金尾款後十日內將**企業有限公司經營權交由乙方管理營業,並由乙方將營業事業及經濟部負責人由***變更為***先生.
3.甲乙雙方合約簽訂須經法院公證後方才生效,合約生效後甲乙雙方日後任何金錢,債務,法律等問題均視甲乙雙方之私人問題,任何一方無須履行對方法律責任.
4.經營權移交當日起凡屬甲方之應付款,債務及任何法律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與新公司承接人***先生無關,日後也不私下轉移乙方客戶與業務至其他公司,如經查證屬實,將賠償乙方100萬
目前本人在此公司學習當中,也付完第二次款項共計85萬元,但這幾天發現甲方螺絲公司的客戶有**上市上櫃電子公司,並有與這**電子上市上櫃公司有簽立合作合約,當初是甲方公司欺騙**上市上櫃電子公司說自己有螺絲生產製造工廠才成為供應商的,並有帶客戶去不是此甲方公司的螺絲工廠看過,甲方也無任何螺絲生產工廠,另外甲方公司每天也需進入**上市上櫃電子公司網站填寫詢價螺絲每日工廠產能.等於都在騙電子公司自己有生產製造工廠,但其實只是中盤商而已.
我個人簽約之前完全不知道這件事,也很擔心目前沒事再騙下去換我承接時萬一**上市上櫃公司要求前往螺絲生產工廠查看,發現我無任何螺絲生產工廠而只是中盤商而已,反而告我詐欺與賠償,所以我很擔心想毀約表明不想繼續承接下去,承接下去絕對會出問題,但又怕違約後已經付出的85萬拿不回來,請問還是建議直接走法律途徑對我較好





您好
先生任職於某知名外商科技公司,上周召開全體員工會議,宣布某單位機能要疑回投資國,所以宣布裁員名單。裁員超過三十人,
分別於本月與2016年的一月、二月、七月、九月結束勞雇關係。公司還剩下約一半的人
隔日HR即開始展開一對一約談,不論何時被結束勞雇關係,在會議中都需要簽署兩份文件:一個NDA,一個個人金額的資遣費。
HR要求當場簽署,所以即便員工被宣告資遣當天有籌組自救會,但隔日展開約談,有員工當場簽了NDA,
就無法跟其他被資遣員工告知任何資訊,所以自組會不了了之。簽的人僅告知同事,早簽早好,省的甚麼都拿不到。
NDA似乎無關競業條款,似乎是跟不得洩漏公司資遣情事與個人金額與損傷公司名譽等等事情,但因為簽的人不敢透露,所以每個人都只能
等到自己約談時間才知道是甚麼內容,逐漸地每個人都簽。
目前得知的資訊
1.進會議室要簽兩份文件,一份自己有關自己的資遣費或說封口費(名稱無從說起,公司說不是資遣,所以有稱呼優退金,
但說法也因無通報優退方案,應不成立),一份是NDA。
2.公司宣稱這不是資遣,所以給的錢不是n/2,但因為NDA,所以也不知道公式,僅知道N+資遣預告+投保六成的六個月。
如果當場不簽,就只有n/2,所以員工覺得毫無選擇,不簽只會全盤皆輸,所以陸續簽。不簽者就一直在會議室被遊說,上午不簽者,
下午還是叫去簽署。
3.公司宣稱有通報勞動部,但實情不得而知。
4.HR似乎想盡快讓所有人都簽完,所以儘管是2016下半年的,也需要同意簽署。
5.公司宣稱這不是資遣,所以給的金額比勞基法的資遣好,不會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6.金額發放時間也不知道
7.NDA內容無從得知,僅隱約知道跟競業條款無關,重點似乎是不能毀壞公司名譽、不能透露資遣情事,不能透露金額
想請教的
1.NDA作法似乎對公司有利,因為簽的人不能透露,所以似乎只要有透露給媒體就會被告,那奇怪的是若跟家人講的話,難道
也會被公司告嗎?當場不簽或宣稱要回家想想,可以嗎? 或是只要當場看到自己的金額,就一定要簽嗎?感覺非常不平等。
2.有員工2016年七月九月才被結束勞動關係,即便簽署,若中間發生被開除或其他情事,此文件還是有效力嗎?
3.公司宣稱有通報,但若以在60天內解雇30-200個人來說,公司HR似乎巧妙的運用同天告知,但結束關係日分開在不同月份,躲避法律。
如何得知公司有無通報,此舉是否合法?
4.HR的這種方式,是否是個很巧妙的規避法律又可以達到解雇目的且不用通報又讓員工閉嘴的絕佳行為範例?可以讓其他HR採用的方式
5.家人雖然覺得是心理戰術,但丈夫與同事都表示,當場不簽就被說只有n/2,似乎簽比較有利,但也不能透露,所以即便30個人以上被資遣,
大家隔日後都無法交流,交換資訊,工程師因不懂勞基法等,就覺得有比沒有好。
6.公司此舉等於合意離職,媒體不知道、員工禁聲不言,也無從拿單去申請補助(雖宣稱給比較好有內含),但一直強調不簽就沒有好的金額,
請問一旦簽署,是否無法跟任何單位申訴或跟勞動單位詢問,因為簽署NDA無法透露訊息?
7.有員工後來打給勞動單位,但似乎現無薪假公司很多,占線且打了也沒有下文,請問諮要如何跟正確的窗口諮詢?
8.員工推斷NDA應該HR有問過法務,所以不簽好像自己也無從自己找律師為此小事情,所以都簽。但員工可以不簽或說請公司法務解釋嗎
?法務一定會幫忙HR,應該怎樣爭取當場不簽,尤其有員工覺得明年九月現在就要簽署,
原因何在?
9.一般公司若不想要資遣通報,金額上理應要比勞基法好,但此外商公司做法上,一方面說不是資遣,卻似乎也不見得好多少,
就宣稱不簽就更拿更少,公司面子裡子都要,說優退,卻也不是真的通報的優退辦法,是否在這種情勢下,員工乖乖簽然後繼續
上班到要被結束的時間 ,是唯一辦法?
10.公司是否應該在宣布資遣日,就開說明會一起說明金額依據的公式與NDA內容,而不是各個擊破?
以上問題,煩請賜覆,謝謝!

您好!
簽約取決於雙方的意願,您若不同意,可以不要簽,公司也無法強迫您簽,但簽了約就有一定的效力,必須遵守。另外,若認為公司不遵照勞動法規,可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我大舅跟他老婆長期愛亂, 對我小舅及舅媽和外婆
1.故意占用公共走道, 紙箱雜物堆的只剩小路可過
2.將公共大門鎖換掉不給鑰匙
3.拿掃把弄晾好的衣服
4.汙辱, 髒話
6.多年前大舅與他老婆吵架導致我外婆一眼失明
因為很多事情, 最近我小舅申請暫時保護令, 我們準備了影片, 照片, 包括破壞監視器的影片, 但檢察官那邊竟然要求我們要附上影片的文字內容(包括罵人的內容), 還有破壞等的照片, 要求一個禮拜內要提供資料, 否則失效, 我們比較不能理解這點, 為什麼有影片了卻還要提供影片內對話(包括對方罵人)的文字敘述, 而且還要打字, 影片還要截圖出來成照片, 影片會動, 照片不會動阿, 若是老人家不懂電腦的根本不會操作, 所以我想請問檢察官那邊這樣是合理的嗎? 合乎法律程序嗎?
申請保護令程序是這樣嗎?
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要求或主張,您可置之不理,對方若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亦可能要求對方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做鑑定,釐清損害發生原因,目前您可單純否認之,待對方提起訴訟,再對其主張一一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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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安養機構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掛名期間曾經在機構內任職,於今年五月份被機構院長也是實際出資者(也是我的父親),以亂罵護士為由,叫我不用來上班了,我目前的訴求是拿到合理的對價補償金後再要求更換負責人,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保障?
PS.機構於95年立案,我是在99年至今年5月期間任職副院長,於借名登記前無訂下任何書面契約,只有口頭承諾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我做為補貼,但至今不曾支付過,目前依然是掛名負責人。
1.這樣的情況下我可否自行主張為該機構之合夥人?如果可以我的股權應該為多少%?是否需要書面告知機構我上述的主張合夥人?
2.如果我以存證信函告知機構不得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機構大小章、身分證件、自然人憑證等,如因此造成機構無法發放員工薪資、廠商貨款及入住退住之契約簽訂等等問題,我可否在存證信函中提出由機構院長自行負責?
3.身為安養機構負責人,卻被機構院長資遣,我能否依循勞基法情求散費,
或是提出其它賠償呢?
4.就此情況希望律師給予意見。

您好:
1. 「借名登記」係屬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實際上仍由對方管理、使用、處分,雙方在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您僅係掛名股東及掛名負責人,與合夥人不相同。只要對方能提出證據證明您僅僅是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履行過股東義務(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您就無法享有股東的權利,當然也無法享有負責人的權利。
2. 若您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因為您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失,公司係可向您求償。
3. 若當時你與對方約定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對方必須支付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但仍有法律效力,只要您可提出對方承諾之相關證明,即可向對方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據您所述,若未出資,可先認定是否有委任關係,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且有口頭承諾給予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做為補貼,依民法第547條規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您為形式上負責人(開會紀錄或是宣傳單等尚有記載您為副院長),而您也實質在機構內任職,依法律規定採形式認定具有公示力,故您可主張委任關係,並依當時口頭承諾請求報酬,縱未約定,亦可依習慣或委任事務請求報酬。 報酬之內容包含,報酬、酬勞、酬金、薪水、津貼、事情況之車馬費、退職金、分紅等薪資報酬。故您可向該機構請求上述報酬。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裁判離婚之證據與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證據不同,若您有掌握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之證據,可作為請求裁判離婚之證據,若關於爭取監護權,必須提出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之證據,與配偶有無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無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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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裁判離婚之證據與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證據不同,若您有掌握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之證據,可作為請求裁判離婚之證據,若關於爭取監護權,必須提出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之證據,與配偶有無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無關;關於傳給家人朋友看之行為,或許有散布猥褻物品或誹謗罪之疑義,至於做為請求裁判離婚之證據,應無問題,亦可作為對配偶提出刑事妨害家庭罪告訴之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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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小孩出生,可先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即使無法爭取監護權,亦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探視子女為生父或生母之權利,對方無法剝奪之,若欲爭取監護權,尚須提出您較適任監護權之證據及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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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小孩出生,可先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即使無法爭取監護權,亦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探視子女為生父或生母之權利,對方無法剝奪之,若欲爭取監護權,尚須提出您較適任監護權之證據及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之證據,對方若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您就必須提出更充分之證據,才有機會可爭取單獨監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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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醫師法第17條規定:「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可向直轄市、縣(市)衛生局申訴。
情況如下:
我的父親二年多前過逝, 所有遺產也在期限內完成繼承登記, 繼承人共有四人, 而當初遺產中有一棟房屋, 是在仍有房貸的狀況下先登記繼承, 但並房屋沒有完成更名過戶, 又基於處理房貸上, 四人並沒有共識, 最後是在公同共有 的情況下, 被銀行強制過戶進行法拍, 房屋法拍後, 扣除所有負債和應付款項後仍有剩餘, 依照負責法拍的法院民事執行處的說法是, 這筆剩餘款項依法是仍屬於公同共有, 所以要求我們四人要開立聯名帳戶來領取這筆款項. 現時基本上我們四人都願意遵照法律規定, 將這筆款項平均分配各得四分之一, 但因為我們四人分居住於不同縣市, 其中一人居住地還是美國, 所以無法同時出現一起開戶領款, 結果這筆款項被送進了提存所. 現在, 繼承人四人其中一人, 到家事法庭提出了遺產分割訴訟.
疑問:
1. 如果這筆剩餘款項依法仍屬遺產, 為何負責法拍的法院民事執行處不能直接平均分割四份, 讓我們可以分別以個人帳戶自行領款, 為何非得要求以聯名帳戶來取款?
2. 法院民事執行處曾提出說就算分割, 仍無法分別領取款項的話語, 所以這筆剩餘款依法究竟, 是不是仍列屬遺產可以由家事法庭進行分割? 否則為何家事法庭接受這件遺產分割訴訟? 我們該聽法院民事執行處的還家事法庭的?
3. 如果這筆款項真的可以交由家事法庭分割, 是不是分割後就可由各個繼承人自行, 以個人帳戶各別到提存所取款?
4. 如果這筆款項真的可以交由家事法庭分割, 依照我們的狀況, 家事法庭的遺產分割這筆款項的程序和所需時間?
5. 如果是四人同時一起開立聯名帳戶, 然後到提存所領取這筆款項, 是一天內就可以完成嗎?
6. 基於這樣的狀況, 專業律師的建議是?
拜託+請求善心的律師協助解決疑問. 謝謝!


律師您好!
當初有對 甲男女(夫妻) 來跟我爺爺借錢,用本票簽了400萬元,但是本票上面只有簽甲女的名子,還了幾個月約5-10萬元不等,之後甲女稱說她當初借的錢是幫甲男還債,如今甲男女已經離婚且甲女的名下也都沒有任何財產(懷疑是脫產在離婚的行為)。
爺爺過世後我們找來甲女重簽本票以及借據350萬元,目前我們有甲女的本票,本票上有甲女的名子及手印還有一張甲女寫的借據,借據上也說每個月會還5000元,不過現在分為4個禮拜,1個禮拜都還那種200.500.600.1000元的金額,有時候就推說沒錢夠支付。
但是甲女從還沒跟我們家借錢的時候到現在一直都在甲男的早餐店工作工作之久生意極好!!而甲男也一直都在早餐店工作,也就是說甲男甲女從沒離婚到離婚後都還是一起在工作!!可是甲女卻都推說他們已經離婚了而且是給甲男請來工作的,所以所賺的錢都是甲男的,而甲女不知道有沒有薪資袋,就算有也不會跟我們說或者說沒有。
像這個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就算在找來甲女重簽本票以及借據,她這樣還到她過往的時候也還不出50萬來.而且本票的有效年限是否是15年?? 想請問律師大大這種問題有什麼有效的方法可以解決?





您好,
我們家是承租國有地在上面蓋房屋,大約民國4、50幾年就已住在這裡的矮平房,大約於民國84年重建,而我家後面的整排房子大約是70幾年就已興建完成(不確定但至少我有記憶以來就在了),在我家當時重建時有申請測量,興建時有內縮且後面也留排水溝和防火巷(當時後面房子的建商並沒有留)
多年前因土地東移重測後變成我家房子占到後面4間房子的地,當時我母親也不知道可以申請複測,雖然當時的村長有找各屋主出來商討侵占的部份,當時我母親有跟屋主說按市價購買,但屋主口頭說反正沒多少地不想管就讓我們使用,那時我母親就想說屋主都這樣說了,就以為處理好了,沒想到幾個月前收到其中2戶寄來的存證信函說要我們限期拆屋還地,我們主動聯絡屋主A及屋主B表示我們想購買侵占的部份,屋主A堅持不賣要我們拆,而屋主B則表示屋主A座落第一戶就算他賣了也我們也沒幫助(不懂這什麼概念?),而屋主C則無法聯絡到,最後談判不成屋主A堅持提告,下週要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想請問
1. 我們家是國有地是否真的站不住腳?當時都是合法的興建,因這種奇怪因素造成現在狀況也非我們所願阿,我們的房子真的會被拆嗎?
2. 我們想購買,屋主A一直說我們家是國有地耶,但我們要買他的地跟國有地有什麼相關?
3. 其實當年後面地主要給建商建房子時,因土地有畸零地來找我外公商量把那畸零地分割賣給我外公,但我外公不識字,他只寫了字條說他的地有畸零地賣給我外公,但文中均未提及地號及坪數,這問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
當初是測量錯誤且合法申請建照、使照,並無竊占他人土地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有刑法竊占罪的問題。 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當初是因為測量錯誤,並非故意越界,可試著主張越界建築法律規定。 你購買對方的土地跟承租國有土地沒有衝突,只是租約到期後,要把土地返還給國有財產屬,保留後方土地並無任何實益。 有買賣契約可以請求賣方移轉所有權,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15年),以及買賣契約無法拘束他人之問題。 至於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土地登記錯誤請求地政機關賠償之問題則要依照具體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訂購預售屋後與建商至代書處簽約,載明付訂金30萬,餘等完工後簽約付款,這樣是有具法律效力?
若契約約定完工後付款,雙方均簽名同意,即有效之。
2.經過一年多房屋即將完成,房價也漲將近三成,建商想毀約返還訂金,這樣可以嗎?那我的權益何在?
3.另建商未經本人同意可以轉賣別人嗎?可有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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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退款,終止契約後就不用再繳納費用。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終止契約,或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您好,想請教一下有關於農地買賣糾紛。
我們向A方購買農地,也都經由代書合法取得並且100%已付完款項給A方。但現在B方告知說A方在賣農地時,也把屬於B方的部份地過給我們了。A方和B方是兄弟土地分割以前那些我們當初在交易時也不會知道到底哪塊農地是屬於哪邊的, 若B方要告A方的話,請問一下這個狀況下我們買方會有責任嗎?
(因為B方的代書一直說我們買方也有責任?問題是我們也是B方告知才知道這件事情的,而且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農地我們取得後為了種農產品還很努力的重新翻土花了時間及精力血汗下去種農產品)
B方賣給我們的農地,後來搞清楚屬於A方的部份地都是過路的地方,也就是說若把原本屬A方的地過還給他們,變成我們家的農地是剛好被A方的地包圍起來了,若是A方不讓我們通過的話,我們是否就束手無撤了呢?還是說,實際上我們是不需要把地歸還給A,畢竟我們購買時已全部支付給B方,應該由A與B自行處理才對呢?(B方是說若把地還A方,會再補過給我們另一塊農地,且不足的金額會退還給我們,但新補過的農地,這些所產生的費用B方又不願意出,這種情況我們該怎麼處理才對?B方之前在賣我們地時,到底是故意還是不是故意的我們也不了解,若是A與B在分割農地文件上,實際上有一方並沒有簽名,這樣子的狀況下分割這一塊完全是無效的呢?)
不好意思文長且有點亂,因農家出身真的不是很懂法律的問題,對方女代書一直扯我們買方也有問題才會懇請各位提供法律建議及意見,非常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已屬於土地所有權人,關於AB之爭議,您可無須理會,亦無需參與,若B對您提告,再視其請求加以答辯之,您目前為合法所有權人,應無需涉入AB民刑事紛爭,避免讓事情更加複雜,目前應須注意若AB與您聯絡,電話有無錄音,line通訊軟體訊息之回應可能都會成為日後訴訟證據,任何回應均須多加考量之,若需要您簽任何書面協議,亦須多加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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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已屬於土地所有權人,關於AB之爭議,您可無須理會,亦無需參與,若B對您提告,再視其請求加以答辯之,您目前為合法所有權人,應無需涉入AB民刑事紛爭,避免讓事情更加複雜,目前應須注意若AB與您聯絡,電話有無錄音,line通訊軟體訊息之回應可能都會成為日後訴訟證據,任何回應均須多加考量之,若需要您簽任何書面協議,亦須多加審查,AB任何爭議,均與您無關,您僅唯一善意買方,可能對您較為有利,至於對方說您亦有問題,均可無須理會之,對方認為您有問題,均須加以舉證說明,目前不予回應,可能較為有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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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媽媽已經失智,經醫院判定無誤,於療養院休養中,先前他常常找不到東西,姐姐就把他的身分證,印章,存摺,不動產證明等等通通拿走,他的開銷也一直是姊姊領他的錢在支付,他到底有多少財產,兄弟姐妹都不知道,現在住療養院,姐說要把房子賣了,才可以支付媽的費用,我們幾個兄弟姐費也簽了一張(一式一份)切結書,內容是賣房子由姐負責,賣完的錢供媽使用,媽走了以後,扣掉後事費用,其他均分。 問題是:1. 姐拿媽的錢支付媽的生活費,但是沒人知道詳細開銷,現在媽失智了,姐還可以管理媽的財產嗎?是否有侵占的疑慮? 2. 媽現在失智了,他名下的不動產可以買賣嗎?為什麼他信誓旦旦的說一定沒問題,而且他連媽的印鑑證明都辦好了,真的可以嗎? 3. 我們簽了一張切結書,但是如果房子買賣不合法,那這張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 4. 依照目前的情形看起來,如果真要賣房子才可以支付媽的開銷,那需要怎麼辦理才可以合法?程序要怎麼跑呢? 謝謝解答,小弟不勝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仍需視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小妹我在網路上偶然發現這個網站,且提供法律免費諮詢...
煩請各位律師們不吝於幫小妹我回答,謝謝!(文章有點冗長,請多包含)
車禍發生至今已經快一年半,我方為綠燈右轉,對方為直行車,雖說他有路權,但在看不到對方的狀態下(確認無車才轉彎,僅2~3秒即發生擦撞),我方汽車被撞到副駕使座靠近車燈的地方並凹陷,對方的機車則為左側擦撞,人被撞倒地在斑馬線中間處,機車則飛到對向...交通隊來現場勘驗,完全沒發現剎車痕(我方停紅燈綠燈剛起步,車速僅20~30,撞到即剎車,無痕跡應為正常),但對方也應要有剎車痕才對,除非對方根本沒煞車?然而對方當警察的爸爸??又恰巧為該事故地點分局,至分局調閱路口監視器,都剛好那天壞掉,實在很難不懷疑他有想掩飾之嫌...鑑定出來的結果,更是令人錯愕!我方竟然全責。
車禍應為兩方責任,那我方是否也可提出質疑對方並無注意前方車輛狀況且無保持安全距離?先是開了兩次調解,都因金額過大而作罷(180幾萬,光精神賠償就120萬,我方還有兩名子女&父母要養,實在無法負擔),於是對方提告我方過失傷害罪(對方脊椎有受傷開刀),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我方,刑事庭原本已一審判決,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我方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後已陸續開了兩次庭,我方有提供行車紀錄器和路口監視器,證明對方有超速之嫌,和擷取對方FB上車禍後僅1個多月即能出去遊玩及陸續坐飛機出國&坐船等等,證明並無對方口中傷勢如此嚴重!
綜合以上,小妹我想請問的是,?刑事訴訟算判決了嗎?還是要等上訴判決下來才算結束?民事庭將於本月底開庭,在這之中如果和解,還須繳納刑事判決-有期徒刑的易科罰金嗎?目前對方有委託律師打官司並擬訂民事準備狀,扣除已理賠金額90000元,金額減縮為142萬(含醫療費10萬、就醫交通費16000元、看護費21萬→由女友照料、工作損失43萬、車輛維修費為16萬、精神賠償費減為60萬)...試問律師們,該金額合理嗎?
還有準備狀上有寫到訴訟費用由我方負擔及原告願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請問律師們,這是什麼意思呢?其實,我方真的很有誠意想跟對方和解,但對方拿出的證明僅有休養3個月,我方保險最多可以理賠5~60萬左右,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對方還是覺得我方無誠意,並獅子大開口!
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如有疑問再告知小妹,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再依序附上證物,並一份正本給法院,一份繕本給對方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