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詢問本人於11/5日駕駛汽車在健康路某一十字路口準備左轉,因路邊有開立停車單的機車騎士,所以我在接近路口時就閃避至馬路中間並打左轉燈號,但到十字路口準備左轉時,對向一輛機車也疾駛過來,我因過度注意要閃避旁邊的開單人員所以有比較晚發現對向機車騎士,但我馬上就煞車停住了,但對方因車速過快而煞車不及,因此從我的汽車左側擦過而倒地,當下他說腳痛我們就報警並有救護車直接接送至長庚急診室就醫,就醫結果對方沒有骨折脫臼,僅挫傷及輕微外傷,我的問題如下:
1、我自知未讓直行車先行理虧,因此願意全額賠償對方醫療及機車維修費用,甚至無法工作的損失,但是對方卻直接要求一整個月的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等,請問若視對方的診斷結果,這樣合理嗎?是否有什麼合理的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依據呢?
2、若依我們的事故情形,我能請對方賠償我汽車的維修費用嗎?因為我的後照鏡損壞,車身也有凹陷。
您好:
1. 據您的描述上,極有可能被認定有過失,只是過失輕重之差異。當時發生車禍時若有報警,警方後續應會針對該車禍進行調查,若警方鑑別表顯示您確實有過失責任,您除有民事賠償責任外,亦有刑法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建議須先確認車禍肇事責任發生,並盡量與對方達成和解,和解過程請全程錄音。若對方本身對車禍之發生也有過失,可以減輕您的民事賠償金額。此外,若無法達成和解,您爭取刑事責任緩起訴的機率較低。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uypoE5mGM0&feature=youtu.be
汽車以下簡稱甲
機車以下簡稱乙(駕駛為14歲少年父母離異由阿嬤照顧監護人亦為阿嬤)
請有警界或司法相關專業的大大
請幫忙一下!
就影片內容分析甲,乙兩車的責任歸屬(比重)!以下三種(刑法)(民法)(行政罰)
前情:
乙車行駛最外側機慢車優先車道。
行經前方十字路口時甲車車速放慢且有閃大燈鳴按喇叭,
甲車與乙車碰撞當時甲車時速約50-60左右並踩煞車踏板(有輪胎皮與地面摩擦尖叫聲),且有閃躲動作差點自撞電線杆。
主因可能為乙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導致甲車直行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
該路段設有機慢車待轉區!
乙車駕駛有戴安全帽但疑似釦子未扣上(緊),碰撞後安全帽脫落。
谷哥搜尋案例參考:內容有直行車有「絕對路權」,乙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詳細內容大致如下:
甲車在清楚視野範圍內發現乙車車輛移動中且使用行動電話,
甲車第一次閃燈並鳴按喇叭示警,
乙車疑似發現後方有來車示警,便把行動電話拿離開耳朵並且握在左手上
甲乙兩車行經方向皆為綠燈,甲車靠近橫向道路時再次閃燈並鳴按喇叭示警!
但不料甲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時放開煞車踏板欲踩油門時,乙車同時未打左邊方向燈時突然左轉。
導致甲車採煞車閃避不及跟乙車發生碰撞,甲車因事發突然所以滑行一段距離才把車輛停住。
甲車駕駛下車立即打電話報警並告知有人受傷請派出救護車!
車禍車輛: 我車以下簡稱為A車
對方車以下簡稱為B車
車禍敘述:在103年8月23號早上約8點29分,A車開車在中山高速公路北上
行經42.5-42.6時,因B車車輛爆胎故障,而停留在中內車道,此時A車前
方車輛阻擋住A車前方視線,當A車發現B車時,B車後面未放置任何警示
物品,而因為閃避B車而向內側道閃避,A車因此失控而撞上中央分隔島
,A車車輛車頭全毀,B車在發 現後方有車輛因要閃避B車而發生事故時,開
始向外側車道駛離
警方初判表初判B車車輛拋錨未採取安全措施
A車未注意前方車況
行車紀錄器影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c_Bz5BnqJ0&list=UUyUC9FdjRiw1DFBSuGSW0ZQ
請問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B車是否違反
1.出門前未檢修車輛,導致爆胎故障,影響交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4條)
2.駕駛人未放置三角架,未警示後方來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5條)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謝謝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uypoE5mGM0&feature=youtu.be
汽車以下簡稱甲
機車以下簡稱乙(駕駛為14歲少年父母離異由阿嬤照顧監護人亦為阿嬤)
請有警界或司法相關專業的大大
請幫忙一下!
就影片內容分析甲,乙兩車的責任歸屬(比重)!以下三種(刑法)(民法)(行政罰)
前情:
乙車行駛最外側機慢車優先車道。
行經前方十字路口時甲車車速放慢且有閃大燈鳴按喇叭,
甲車與乙車碰撞當時甲車時速約50-60左右並踩煞車踏板(有輪胎皮與地面摩擦尖叫聲),且有閃躲動作差點自撞電線杆。
主因可能為乙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導致甲車直行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
該路段設有機慢車待轉區!
乙車駕駛有戴安全帽但疑似釦子未扣上(緊),碰撞後安全帽脫落。
谷哥搜尋案例參考:內容有直行車有「絕對路權」,乙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詳細內容大致如下:
甲車在清楚視野範圍內發現乙車車輛移動中且使用行動電話,
甲車第一次閃燈並鳴按喇叭示警,
乙車疑似發現後方有來車示警,便把行動電話拿離開耳朵並且握在左手上
甲乙兩車行經方向皆為綠燈,甲車靠近橫向道路時再次閃燈並鳴按喇叭示警!
但不料甲車確認橫向道路無車輛時放開煞車踏板欲踩油門時,乙車同時未打左邊方向燈時突然左轉。
導致甲車採煞車閃避不及跟乙車發生碰撞,甲車因事發突然所以滑行一段距離才把車輛停住。
甲車駕駛下車立即打電話報警並告知有人受傷請派出救護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您可請求一造辯論判決,依您之請求判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一下前幾天因為我的大燈壞掉,所以想說走我家後山那條有路燈比較安全,結果那條是逆向,原本以為應該是可以順利回家,沒想到對向一台騎很快的摩托車,因為我的失誤(逆向又沒大燈)而閃避不及跌到受傷了(我們沒擦撞),我趕緊下車看對方(2位)有沒有事,其中一位弟弟因為腳腫起來很痛,我也說要送他去醫院,他說不用他們自己去,我猜想應該是無照駕駛吧!所以怕怕的,我知道是我的不對,也很又誠意說還是留電話給他,之後接到他們的電話說:其中有一位弟弟(腳腫起來那位)骨頭叉開上石膏,我跟先生趕緊去醫院,然後又回出事地點的警察局報案,交通大隊為雙方做了記錄,也開了弟弟一張無照的罰單,我也有一張逆向行駛的罰單,之後就說雙方自己調解。
但~我發現我的強制險過期了,後續理賠應該會很慘吧!因為對方是要求醫藥費及機車維修費,但我比較想問的是2位弟弟都不需為自己的無照付出甚麼代價嗎?尤其是腳上石膏的那位他是屬於被載的,載他的也是無照的,所以騎車的人不需付什麼責任嗎?
請問一下
1、強制險過期了,是不是一切自行負責,之後會不會在收到一張強制險過期的罰單,因為我們有到交通隊的備案,監理所是不是就會開罰?
2、對於上石膏的弟弟他是被無照的載,我也要全權負責嗎?還是道義責任
3、目前對方是說醫藥費及機車維修費,但2位高一的弟弟都有在打工,目前無法上班,之後對方如果要我賠這打工費用我也要賠嗎?
4、我有很積極去關懷2位小朋友,到底需不需要先拿一筆醫藥費給他們,然後後面和解時再扣,當然我會立收據讓他們簽收。
我是在24號凌晨約莫5:15與自用小貨車發生車禍,我方是直行車輛他方是從停車場右轉車道出來但他卻跨越雙黃線左轉(以違規)未察看左方有無車輛導致我為了閃避他而緊急剎車摔傷(雖無碰撞但有因果關係),我全身多處擦傷他是未下車察看立即加速行駛肇事逃逸,爾後2天我接到警局通知告知我車主在24號早上6:30分報失竊,而他的車輛查獲是因為他朋友經過覺得很面熟才發現他的車(啊不就真好巧),因為車禍是發生在三重車主是在土城報失竊,土城的警局告知我車輛已扣押,但確定車主車上東西也有遺失,另外車輛被扣押後懸掛的是另一塊車牌,車牌的車主也說他車牌被偷了?對方的自用小貨車也沒有保險,土城警方也在警用監視器在24號的凌晨4:14分查到該小貨車身影?但兩方警局都告訴我,只要沒拍到人都沒用? 這是在護卸責任嗎? 那誰又來維護我的權益?
就您所述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言,該表僅是「初步判定」並不是最終結果,且兩人皆有過失之可能。
惟須注意者,若加害之未成年者未滿18歲,該未成年人之過失傷害刑責恐有限;若未成年人有受傷,則您亦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依來信詢問肇事者疑似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5款規定、 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
因肇事者之駕駛行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已有過失,至於提問者可能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可能,因此在鑑定責任上可能也有過失,但刑法上不管過失的多寡只要有過失就有刑事過失傷害的刑責,只是在論刑及民事賠償上會有減少的問題,但刑事責任上仍需負責,本所之前有處理過相關案件,可來電07-3346331或eamil洽談allen@jywin.com.tw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9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
,仍擅自迴轉。
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上班途中,我方機車與對方汽車同為右轉彎方向,我方因為前方右側路邊汽車起駛跡向而稍左閃停車,不慎遭後方追上擦撞,造成左側車身受損,腳部被輾過而骨折,有開證明,休養三個月。對方則右前車頭受損。
因雙方和解金額不合,而我方聽取保險公司人員建議申請肇事鑑定來分肇責,對方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鑑定意見為,不詳車號自小客車駕駛("疑似"xxxx車號),路邊起駛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
我方因閃避路邊起駛之小客車左偏時,被後方車擦撞,無肇事因素。對方因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
發生時,警察有說明跟前側方無關。鑑定後,警方也無法因"疑似"車號查出主因車輛。
現在情形是對方收到鑑定結果後,保險公司和肇事者對我方採取不予告知不理賠。與我方受傷期間無慰問的處理態度一樣著實惡劣。
雙方如無肇事因素,警方也無法找出肇事主因車輛,對於受傷而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是否能對無肇因素卻使我方受傷的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也就是變成兩方的責任。
若提告在刑事、民事上對方會無過失而不用賠償嗎?而我方會成為誣告對方嗎?
感謝您的回答!
晚間時分我方騎機車正常行駛於有分向限制線之四線道外側,對方為行人突然由路旁走出,因距離過短反應不及發生車禍,騎士全身擦挫傷,行人因已60多歲較年長不幸成為植物人狀態。警察初判表騎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應注意未注意;行人第134-3條違規穿越道路。我方願意聽從調解會建議金額和解,對方卻獅子大開口不願聽從調解會委員建議,因而進入訴訟程序。
過失傷害刑事庭開庭,我方表明已注意並採取閃避動作但仍未能避免,爭議點在我方有無過失,待鑑定會鑑定。檢察官表示依法對方被告必須親自到庭,而非律師代為出庭,對方律師說明對方被告已無法出庭。審判長說明對方已宣告免刑,繼續對對方提出告訴在法律上無實益,並建議對對方撤告(但對方並不願撤告),以免案件卡在此處,無法進行下去。法官及對方委任律師皆說明刑事撤告對將來民事求償權益不受影響。請問此狀況該撤告嗎?若撤告,該如何爭取民事上的權益?無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告訴的話,是要待移往民事庭審理時再提出求償親額就好?需要付民事裁判費嗎?
謝謝!
在民國103年2月16發生車禍 ,對方路邊違規停車 因閃避而擦撞到其車左後方,警察有來但沒做筆錄,當時我意識不清有上救護車。對方要求9000元和解,已付5000元 後來收到台北簡易庭通知的損害賠償 調解 越想越氣 想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因當時有輕微腦震盪 無法工作 外加修車費用高達兩萬
因事發快半年 趕緊到交通大隊 警察說我們有簽息事 沒筆錄沒照片 只有像手繪的現場事故圖 我們有告知警察因時間緊迫 我要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
當時也問他請問會幫我送嗎 因為過幾天就過期了 後來他才補作筆錄跟拍照還有跟我要當時車禍損害的照片
而後已過追溯期 打電話詢問警察 他才說明他只負責筆錄 要告對方要到派出所備案
請問警察處理上算疏失嗎 ? 感覺他就想拖過時間 因為幫我調閱的時間也好幾天
今年六月初, 小弟發生車禍。
過程是小弟是騎機車在直線路道上,然後前方小貨車急停,導致我閃避不急從後方追撞對方。該路段沒有機車道,所以我是騎在他的後方。而對方有酒駕,但酒測值只有0.09。
我的車速就約40左右。
我主要是腳骨折無法上班約半年跟牙齒斷裂四顆。
現在只能在家休養,無法走動。
目前開過調解會了,對方覺得我是從後方追撞他很無奈,所以錯在我較多,
也不跟我談賠償那方面的事。
那天調解會的最後是結果是對方要去申請肇事責任判別,然後再開第二次協調會。
但經過現在已約3個多星期,加上當天的過程我想雙方和解機會應該不高。
主要想請問各位大大是
(1)我可以不開第二次調解會而直接提告嗎?
是去警察局向警察說我要告對方即可嗎?
然後是要告刑事方面的傷害嗎?民事方面也要提告嗎?
(2)最晚提告期是今年六月初車禍發生後的半年,也就是明年的一月初嗎?
(因為調解會的委員跟我說,我有提出調解需求,這半年的期限就不設限了)
主要是怕最後和解失敗,又錯過告訴期...
(3)要提告是想說和解過程雙方無共識,就直接交給法官去判決。
而我是從後方去追撞就是我的錯居多嗎?
以上謝謝大大們花時間觀看,也請有空的大大可以解答一下。謝謝
各位律師前輩好 , 本人於四月中旬在返家途中遭遇導致車禍受傷車損 , 因對方違規但不願意賠償故尋求法律協助求償
情形大致如下 :
車禍地點位於木柵路三段 (木柵公車站) , 該日晚間返家行經車禍地點時 (由西向東 , 往木柵路四段) , 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導致車禍發生 .
(有報警維持現場等警方到場) 警察經量測後告知 , 最近斑馬線離車禍點 64m 已超過 50m , 當時因天色昏暗 , 在64m斑馬線時發現行人欲闖越馬路 , 隨即減速及鳴響喇叭警示 , 但行人不但沒退後反而加速穿越 , 當時警示判斷行人欲往後退 , 所以往對向閃避 , 行人"連看都沒看"就往前衝 (這個我非常確定 , 作筆錄時也有強烈重申) , 準被撞擊時 因為剎車鎖死 已經開始向右倒後撞擊行人 (作筆錄時明確告知 無超速 , 有鳴響喇叭警示 )
後行人送醫處理經X光等檢查後無大礙皮肉擦傷 , 而我則是背部疼痛 下半身肌肉嚴重拉傷 , 致使我兩周無法正常行走前三天只能躺在床上無法動彈 , 而車損部分將近一萬元左右(由原廠車行估價維修) , 由於對方不願意賠償 ,只好提告過失傷害 , 對方似乎也反控我過失傷害 , 另外作筆錄時 , 對方辯稱"沒聽到"鳴響喇叭警示 , 而事實則是到撞擊前都是鳴按著喇叭 , 對方之後也承認沒有注意路況違規穿越 , 目前法院已寄通知書 , 由於對方未成年所以是少年庭 .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前輩
1.目前我該做的除了將證據備齊 還需要做什麼準備 接下來會遇到什麼狀況需要應對 .
2.初步分析表上是寫對方違規穿越馬路 而我的部分則是因注意而未注意 (似乎網友戲稱為帝王法條?)
3.我有證人可證明到撞擊前都是鳴按著喇叭警示 我想請問是否能因有警示 有煞車 未超速等免除因注意而未注意 是否有需要證人到場 ?
4.此案件警方友人說為小案 , 無須請律師協助 , 但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前輩 是否有需要實際請律師協助 , 另外整件案件打完 , 律師費用部分約為多少 ? 是否如網路上所說 , 若官司打贏由對方付幾方律師費用 ? 另訴訟須給付法院的規費總共約為多少 ?
5.法院通知書上被害人是寫我 , 是因為已經過初步檢視了嗎 ? 因對方也反控我過失傷害有所疑問 .
6.想請問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可以求償項目有什麼呢 ? 是否可付代精神賠償 (現在騎車真的會怕路邊又有人衝出來) , 車禍兩周的交通不便 , 及聯考影響 .. 等
作筆錄時有明確告知事實經過 .
目前還沒有開過調解庭 , 另通知書上附記為 : 調查 .
感謝各位律師前輩耐心閱讀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C有受傷,可對AB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AB不願與C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另關於三分肇事責任歸屬,可待警方初判表分析或請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警方於車禍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會作成初判表,可先看警方就肇事責任歸屬所作成之初判表內容判斷三方各自之肇事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警方會於車禍後一個月內作成初判表,就雙方是否有肇事則讓初步判定,故您可先依該表判斷是否與對方和解會是否向對方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又若對初判表不服,亦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各位律師、網友大大 午安:
小弟於前陣子發生一起車禍事故,但是抓不到頭緒該怎麼處理後續,"車禍新手"XD,因此想懇請各位律師、網友們幫小弟一點忙,即使只是提供一點點意見也好,小弟先說聲感恩。
事由:
5/28 中午,小弟如往常般在家用餐完畢準備回公司,出門沒多久即發生擦撞,事故發生地點是一條約6M寬的雙向道路(單向約3M),當天小弟因機車壞掉臨時改開車上班。當時眼見一部機車迎面而來,如果煞車對方肯定會撞上我。周遭無其他人、車。我立即往對向車道閃避,但不幸的,對方也騎回他本來的車道,於是撞到我的右車頭。
現場處理:報警並通知救護車,現場處理完善後趕往醫院探視對方。 現場:無行車紀錄器、無監視器。 酒測:兩邊都是0。 刮地痕:位於中心線,但方向是 | ↙ | (中間那一條) 煞車痕:無。 對方損害:人-換人工關節、車-應該是報銷了。 我方損害:擋風玻璃裂掉、右側車頭凹損。 醫療費用;出於誠意,由小弟先行支付。由於本次車禍事故才知道,在上一次驗車時,驗車廠將我原先的保險公司換掉了,事故發生的當下只剩下"強制險",原來的其他相關保險都已經沒有了。
事故發生後,小弟立即去申請交通鑑定,可是等一個月後的結果是無法鑑定,"明明是對方逆向在先,卻搞得好像都是我逆向去撞他"。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1.如果申請覆議,還是會維持原來的"無法鑑定"嗎?如果要申請覆議,我應該怎麼撰寫或是在那裡可以找到相關資料嗎?需要再提供新的證據?
2.賠償肯定是少不了的,如果要談和解的話,大約在多少金額的範圍內算合理呢?(對方大約54歲男生,小弟目前待業中)
感謝各位律師、網友大大的幫忙,感恩。
本該建立在協調與互動上,於婚前婚後保有對小孩的成長環境除了大人的婚姻觀係,於小孩是無影響,除了不住在一起其於無所差別,對方未盡教育與照護之責,於溝通互動上更多加閃避完全跳脫共同監護之淺規則,這共同監護成了對方在中臺兩地自由來去玩樂的利器;因為當初對於共同監護權並不深知,所以在協議書上也並未有多做思考,除每月對方應付予6000元至小孩7歲止,其餘皆為口頭協議,一段日子下來,我發覺對方並非為小孩而要求共同監護權,對方住所與工作情況我全不得而知於電話上更避不連繫。基於對方鑽著臺灣法律法裡有情的特性,只享受著共同監護權的權利,而不行使教養於保護小孩未來人格發展,每月僅需付少許金錢便可單身快活,在此我想請問如何才能撤銷對方的共同監護人身份,如果不能,就只能讓對方為所欲為嗎
您好
原則上建議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改定監護權
因為法院會考量怎麼樣對於小孩最好
如果用共同監護導致很多決定必須仰賴另一個不負責任的監護人
法院會改判的機會很大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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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沒有紅綠燈的巷弄十字路口與小客車相撞(我是東西向, 對方為南北向)因為對方車速過快, 我車頭嚕出去(我有減速)閃避不及先撞到對方的前方左側車頭, 因為撞擊力太大我的車頭整個全毀, 車身偏左,我受了點輕傷 (有去醫院驗傷), 對方沒事
依肇事責任比, 依路權, 我需付較大的責任7成 , 對方3成, 雖有不甘, 但也認了, 誰叫我開的馬路比對方小條
我有報警處理並請我的保險公司協助後續理賠事宜, 對方的車子維修費為5萬, 我的是10萬
現在重點來了, 對方一直認定是我先撞他, 而且我的車子維修費大過於他的, 他也沒保第三險責任險所以不願意理賠我任何一毛錢,
對方的維修廠打來就嗆要我理賠, 說是對方委託他們處理的(他們應該是認識有關係的), 態度很差~
而且在我方保險承辦員過去確認對方車況維修費用前, 他們就自行更換了一些零件, 所以無法判定是我方造成的還是他們藉機換的
另外有一點不知道能不能向政府機關要求賠償, 就是我的前方路口原本是有面凸面鏡的可以照右側來車的和我們這一方向來車的, 但是那面鏡子在前陣子被人轉向照到只能照左側來車, 正常來說那邊應該設立兩面鏡子的,
也因為這樣我的車頭必須嚕出去一點才看的到我的右側來車 (因為左右都有死角和遮蔽物), 但對方若沒注意到前方路況或是車速過快就很容易閃避不及,對方態度若還是堅持不願意理賠, 這樣是否只有走法院途徑了呢?
還是可以請我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先賠給我對方該給我的3成維修費, 再由保險公司去跟對方追討維修費用
6/16早上我於上班途中,我從莒光路右轉進入民享街不到30公尺,有位阿伯騎乘機車從右邊的巷子出來,我為了要閃避他而摔車。當下阿伯從巷子出來就直接把車停在我要行駛的幹道(那邊的地板是網狀線),阿伯不是停在巷口,而是停在我要行駛的幹道,當下我怕撞到他而閃避他導致自己摔車手斷掉,阿伯安然無恙毫髮無傷。後來有叫警察來,交通警察做完筆錄,當下就說我跟阿伯兩方都有錯,一是阿伯停在我要行駛的幹道,二是我超速(我當下時速應該有40~50),警察是希望我們做私下和解,如果不行再尋求法律途徑。結論我想問的是一 我今天因為要閃避阿伯而摔車,我沒有撞到阿伯,那這樣我可以跟阿伯求償嗎?二 警察說我跟阿伯都有錯,那這樣是誰錯的比較多?(支線未禮讓幹道vs超速)
事實經過: 之前車禍 被提告 過失傷害 已經開過偵查庭 中間已經兩度談和解 但無結果 一次是在偵查庭之前 一次是之後再調解委員會
初步研判表示:起始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以致人受傷
車禍發生其實大致如下:一月初 我從購物中心機車出口出來(出口跟外面道路成直角)當我出來時,道路旁邊停滿了在汽車停車格的車子,導致我看不到左向來車,又因為左邊為紅燈,我就緩緩的前進,車頭剛超出停車格的車子時,發現左邊有來機車 閃避不及,對方車頭撞到我左側機車側身,雙方車子都有毀損,都有輕微的外傷(我是左小腳擦傷瘀青,對方是雙腳膝蓋擦傷,胸口疑似放到自己龍頭),當下旁邊就是警察局,報了案,叫救護車把對方送到馬偕醫院,到醫院時,關心了對方傷勢,有問了護士,對方暫時只有外傷,胸口疼痛是因為撞到暫無大礙,在看後續觀察,就個自做完筆錄各自回家。
近日收到士林檢查署起訴書 大概 提下重點以及法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任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1) ......省略(就是描述 車禍發生過程)等等
(2)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之傷害罪嫌。....(省略)
,此舉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
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3)依刑事訴法1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
我的問題是:
1. 可以大概我跟我解釋一下 法條的含義 以及 訴訟的流程?我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通知開庭?
2. 這種案子法院通常會怎處理?很嚴重嗎?
4.再調解委員會時,委員說這擺明百分之百都我的錯? 真的是這樣嗎?我知道車禍過失主因在我因為我沒有讓幹道車輛先行,但是我認為車禍會發生沒有說一定都是哪一方完全錯吧?,因為車禍發生時,我是有要做閃避以及煞車的動作,對方完全沒減速也沒煞車,導致我被他撞到對向車道,他自己也因為沒煞車的關係,因為慣性的關係身體往前傾導致膝蓋?地,胸口撞到龍頭,也不知道他當時有沒有往正前方看,車速也沒有過快?
5. 現階段還可以跟對方和解 請對方撤銷告訴嗎?還是說先等開庭後再說?
第一次 和解是私下約在警察局談 因為對方提出的金額跟我願意賠的金額 差太多(對方開10萬 我說2萬)對方聽到馬上走人
第二次是在調解委員會 中間互相提高以及減少金額 但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一開始對方還是堅持10萬(這邊對方分成三部分 醫療費(有收據大概1萬 就衣些甚麼中醫診所的,推拿的等等的 ) 修車費(5千) 再來是工作損失
(這是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他說他受傷導致無法工作 一次請假50天(證明是一張紙上面寫從幾號到幾號 有蓋了類似公司大小章?) 然後 一個月可以收入6.7萬以上(對方是大陸籍女子 沒有身分證 沒有工作證明 沒有勞保 沒有薪資證明 只有薪資袋)
我覺得不合理得地方是 對方受的傷 根本沒那麼嚴重到要一次請到50天休假 (他有拿出後來馬偕給他的診斷書:胸部閉鎖性骨折)他沒開刀也沒住院,如何去證明他的傷真的需要休息到50天?受的傷真的無法讓他工作?,再來 薪資損失方面 對方無法證明。
經過不斷的協商,我願意提出4萬5當作相關賠償以及協助對方申請醫療費部分,但是對方只願意降低到8萬,導致調解破局。
但是現在 再調解後幾天 對方傳訊息來 願意跟我和解 但是金額部分希望我能再高一點。
想請問我現在該如何回應或著做甚麼樣的因應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大家好 小弟在6/2晚上21:45分 騎機車直線行駛在三重的中正北路上 速度約60-70
突然外側車輛不知道是否有打方向燈突然左轉導致內側車道的我為閃避他而摔車.當時車距大約10-20尺 天氣晴 但雙方車輛並沒有任何擦撞到.只有我為閃他而摔車
對方當時第一時間跑掉 是經由民眾幫忙去追對方才回來看一下又走掉.一直到救護車與警察來時才帶著母親過來看情況 (對方高一生騎電動車)
第一時間有報警.第二因滑到對向車道所以現場有遭移動並無拍照與畫線存證.第三目前現場無監視器畫面佐證
*請問今天我該如何悍衛自身的權益呢?*
目前對方覺得我要求完整修復機車(約4000元)的要求在敲他們竹槓 所以不願意做任何賠償 只能往法庭走
2.因雙方車輛並無擦撞.只是因對方駕駛行為導致後方車輛摔車 這部份我該如何解決?
3.發生事故後對方第一時間沒留在現場 是經由民眾去追才回來看一下就走 一直到救護車與警察來時才與母親一同到 是否可控訴第一時間罩逃? (因為警察並未留下任何證人聯絡方式.所以無路人可做證.*但警察可幫忙證明對方是他們到場後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