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成立,仍要看整理事實,而是否要與廠商和解,仍應看一下本件所涉及之事實是否可以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由於我們是由一位朋友哪學得技術,應此自立門市開了一間小店面專修手機維修,有去設定營業登記,每個月營業額約15萬左右,扣進貨備料,約剩5萬左右,當初開店時,朋友有說我們互相打廣告,增加人氣,因此他的資訊上有我們的店家資訊,我們的也有,不是連鎖。
只是最近同行競爭,他被某一同行舉發說有商品侵犯到商標法,警察有帶收索票,但檢舉的項目是A,但我們沒有在做那項商品,結果警方找不到,卻故意帶了一些B商品(電池)回去,結果連累了我們,我們也被警方列入關係人,也要到警察局去做筆錄及開庭
想請問一下,這樣我們會有連帶刑罰嗎??我朋友會有刑責嗎??只是不懂的是它檢舉的是A商品,警察找不到,卻故意隨便帶回其他東西,然後說我們的電池上印有美國蘋果公司的字樣,這樣說我們侵權,但聽起來像是隨便找個東西交差了事的感覺,有點不知所以然。
想請問這樣我跟我朋友兩個會有事情嗎??會被判刑或是其他的嗎??



您好,我想請問雙方關係為親姐弟
姐姐要告弟弟傷害
我先說一下弟弟的狀況,目前17歲,自身有毒品與打架的案件,正在保護管束期間,國中肄業後不再升學,目前無業狀況,因為好吃懶做,目前靠爺爺奶奶撫養,過著茶來伸手,飯來張口的日子,又在外欠錢,要求家人借錢幫他還外面的債務,會傷害家人,長輩也不例外
整個案件是由於爺爺奶奶一直寵愛小孩,卻又不停止溺愛行為,造成弟弟行為偏差,只要一出事情,奶奶就會跟姐姐抱怨狀況,之後姐姐由於受不了他的荒唐行為,跑去與弟弟理論,那時弟弟在睡覺,叫他都不理人,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他早已醒來,因為姐姐受不了他的態度,就拿了棍子打了他大腿一下,接著他就醒來,問姐姐「憑什麼打他」,接著姐姐開始罵他,指責他的行為,並請他出去,不要再造成爺爺奶奶的負擔,講了幾分鐘後,他衝向姐姐開始毆打,並搶走棍棒,瘋狂揮舞著,還抓姐姐的頭髮,把她的頭抓去撞地板,過程持續幾分鐘,之後就報警了。
問題是
1.因為姐姐有先動手,所以我知道這是互毆,如果姐姐提出傷害告訴,可成立,但勝訴機率大嗎?他只有大腿一條傷痕,姐姐滿身是傷,姐姐當下有去驗傷,弟弟沒有,也沒要去驗傷的意思
2.因為弟弟還未成年,如果監護人(爸爸)一直不陪同作筆錄,案件要如何繼續?
會走到這個方式,是因為這不是偶發事件,之前他還因為心情不好為由,出手傷害小弟,純粹只把他當出氣筒,小弟當時有輕微腦震盪,但在家人的勸說下撤訴


您好:
1. 姐姐與弟弟皆可向對方依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提出傷害告訴,且因為雙方的行為超已經超過正當防衛的範圍,因此傷害罪都會成立,但因為受傷的狀況及情節不同,刑度會有不同。
2. 傷害罪係屬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在受傷害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已逾期,告訴即不合法,檢方依法即應為不起訴處分,且傷害告訴案件,被害人盡量須提出受傷後之驗傷單且有人證可以證明受故意傷害之事實者,普通傷害罪成立之機會就大,若無相關事證,無法證明有受傷害,會影響檢察官起訴與否。
3. 若監護人無法陪同在場,亦可找社工人員陪同製作筆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均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惟雙方為親屬關係,建議應藉由長輩協調處理較為圓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4/21 出了車禍
那天下著大雨 且已經是晚上 所以視線不是很好
我騎機車 從外車道騎往迴轉區(那個地方沒有待轉格 也沒有寫禁止迴轉)
我要騎往巷子裡 沒要迴轉
所以我跟對向的外車道 剛好形成死角
但我大約停了3秒 看了一下 應該是沒什麼車
然後我騎到快到巷子 就一台汽車撞上來
可是那個地方的紅綠燈 是只要有行人按 就會跳綠燈 沒人按則是閃黃燈
但對方一直強調他是綠燈 他有道路行駛權
對方 尚未發現肇事責任
我對這結果感到不服阿
因為這張初判表 他要我負擔全責
下星期要開庭 他給法官的證據是 初判表 以及 行車紀錄器
難道我一定要負全責嗎?? 他零肇事責任??
我2個月沒拿薪水 還要付他的修車費 我的修車費
算一算損失了10幾萬
他人都沒事 我腳卻受了傷 到現在還沒好
這樣我真的沒辦法要求他賠償我的損失嗎??


請教您~
車禍情形:當天前方轎車欲右轉故減慢速度,我騎機車,我也減慢速度(在此簡稱我為A機車),後有一台B機車,因為我減慢速度,從左邊擦撞我,之後又有台C機車速度較快,來不及剎車,撞上B車倒下的尾巴後,摔飛出去;之後C機車自行爬起後,罵完人之後就離開了,A機車則詢目倒下的B機車,是否要通知警察及叫救護車,B機車說需要,A機車就通知警察及救護車,最後送往醫院後,C機車才又回來找我們及警察做筆錄
初判結果:
A機車:涉嫌改變行進方向
B機車:涉嫌未注意前方車況及保持行車距離
C機車:1.涉嫌未按規定處置
2.無照駕駛
最後C機車提告A機車及B機車過失傷害,A機車(即我)到警察局做第二次筆錄時,有說明我未改變行車方向(警察有加註),警察也有調出當天的錄影存證。
請問:C機車告得贏嗎?A機車(即我)會有肇事責任嗎?我沒有去申請鑑定報告,因為我覺得有錄影,應該可以清楚的看出事故經過~






如題
半年前在家中電腦上聊天室.遇到婦幼隊偵查員釣魚.被依兒少法29項起訴.
本人有前科 未超過5年 .現在案件已開完詢問庭.在等判決下來.我現在該怎麼做?等判決下來在上訴ㄇ?因為.我發現了一些問題 比方:當時偵查員並未書信通知而是當下打我手機要我去做筆錄(警方移送程序合法性?)...警方以誘導式套出關鍵性違法字語之合法性?為何警方只列出我ㄉ回話?未列出警方之問話紀錄?為何警方未掉出當晚之電聯紀錄?我甚至並未具體說要包養或援交.也沒有達成任何對價關西之約定或約見面.檢方提出起訴之重點為當時我ㄉ網路暱稱市公開性ㄉ(包養你一個多少?)還有跟警方ㄉ對話(就一個月陪我幾天零用錢)(服務ㄉ項目不同價錢就不同阿)(頂多吃飯逛街按摩打手槍)...這樣我還能上訴嗎?上訴有用嗎?我單親還要獨力養2個小孩..幫幫我好嗎?

一、收到判決後如果要上訴的話,上訴期間只有十天。
二、是從你收到判決時起算,到法院收到上訴狀為最後一天。不是以發文為準,這個要特別注意。
三、收到判決後如果你不滿意判決結果再上訴。上訴可先寫簡單的上訴狀,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然後再找律師研究有無空間。
四、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40號,累犯,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案件法官也是這樣判的話,三個月易科罰金的話是九萬元。如果找律師處理在台北至少都要七萬元,這樣的話是否上訴你再考慮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我在上個月底發生交通事故(二輛機車擦撞),情形是,我們在同方向車道,她在我的左方,我要直行,她要到待轉區,於是在路口產生擦撞,我們都被救護車送到急診室,她只有擦傷,我是鎖骨骨折及肩關節疑似脫臼,
初判表寫對方:偏駛疏忽 我方:駕駛疏忽
因做筆錄時,我只有回答警方問題,未做補充說明,例如對方從快車道切到待轉區未打方向燈,我當時沒說,因我以為監視器會還原一切證據(未打方向燈的部份,對方在筆錄中也沒提)‧ 收到初判表我才去調監視器,只有拍到路口的部份,未拍到車道上的狀況,而路口顯示的顯然對我不利,因為我是後方車,未與前方車保持距離,而我的記憶裡,我們並沒有前後車的關係,如果因為我們快要碰撞,而我煞車,使我變成後車,這是我的錯嗎?
另外想請問初判表的分析,代表我們要各付一半的肇責?
因車道上的狀況,監視器完全拍不到,而交警告訴我,不管車道上她是從我左後方或左方靠過來,這都是前因,但不影響我們在路口變成前後車的後因,所以我還是有一半的疏忽,是這樣嗎?
於是我又到警察局,做第二次筆錄,但他們說,初判表是不會再更改的
請問如上述狀況,如果我提付費鑑定,會對我有利嗎? 感謝回答!

約四年前因為一時貪念偷拿了賣場的東西而當下被帶回警察局,做完筆錄也送到了台北地檢去,之後開庭完畢後一直都等不到後續通知,之後前年搬到台中去後又因為家裡老狗身體不好,自己經濟又不好所以再次偷竊了寵物店的商品,去年被警方通知到案說明,也歸還了當時偷竊的東西,因為老狗後來過世了也吃不到了.做完筆錄後就叫我回去等通知,可是一直到昨天被過去的朋友告知說有警察拿拘票到我戶籍地找我
因為從小就無親的關係所以戶籍是借放別人那裡,今天也打去警察局問了,警察說因為找不到我所以把拘票退回去桃園地檢了,警察要我去找一位陳姓女檢查官問什麼樣的案件,之後我打去地檢要找檢查官可是接電話的人說不會這樣讓檢查官接電話,要我自己先查明案件後再去問,
我收入只有兩萬元每個月要付八千的房租,我不知道我該怎辦,我會被關嗎?我沒家人可以幫我,我一個人養兩隻流浪狗陪我生活,我要是被關牠們怎辦!我現在好害怕…我不知道我該怎辦…請你們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向桃園地檢詢問您的案號及股別,再向該股的書記官詢問案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鑑定雙方過失比例,依雙方過失比例負擔損賠償責任,並請求對方提出損害賠償之依據及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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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潑水行為,您阿姨亦可提出刑事告訴;另針對傷害告訴之部分,可爭執無傷害行為,爭取一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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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主張為贈與,針對竊盜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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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盡速於上訴期限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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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上訴不會變更重
除非檢察官有上訴
所以不用擔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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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峰吃完消夜後,騎車回經途中與計程車發生擦撞,對方下車時手裡拿著鐵棒朝阿峰打來,阿峰見狀隨即拿出身上預藏防身的水果刀揮舞,扭打中,阿峰的刀刺入對方的肝臟,造成對方肝臟破裂,動脈也被切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阿峰即依涉犯殺人罪遭逮捕至警局製作筆錄,但當時已經是凌晨2點多,阿峰身心疲累,並不想做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00條之2的規定,無論是法官、檢察官、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原則上禁止於夜間時為之,而所謂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但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訊(詢)問,或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抑或是有急迫之情形,例外可於夜間訊(詢)問。
實務上,警察於製作筆錄時,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夜間詢問,並在筆錄中載明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之意旨。但實務上亦有員警故意或疏忽,未詢問是否同意夜間詢問,即對犯罪嫌疑人製作筆錄,如此一來,所製作之筆錄究竟是否能作為證據,即有疑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於夜間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之規定,例如:未經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之同意,即加以訊(詢)問、製作筆錄,該供述(筆錄)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但如能證明法官、檢察官、警察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該供述(筆錄)例外仍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據,而此證明義務,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如檢察官無法證明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即應認定筆錄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夜間訊(詢)問已經達到疲勞訊(詢)問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筆錄),當然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因此,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辯護律師,應注意卷宗中之筆錄製作時間,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在製作筆錄時並未委任律師辯護,辯護律師接受委任之後,亦應詳細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製作筆錄時之過程,以判斷之前的筆錄是不是具有證據能力,筆錄內容是否符合被告、犯罪嫌疑人真正的意思。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您好!
本人於5月收到警察局通知4月涉嫌肇事逃逸要去做筆錄.但本人完全無印象有此事件.前往作筆錄時警方提供對方的行車紀錄器.顯示對方原本都在我後方(雙方皆為機車我50CC對方250CC).但後有一畫面突然出現我前方與我交會我是直的車他是橫的(因我在右線道.要往左線道.他從左線道切我的車要道右線道).雙方都有停一下.因無人跌倒.所以我就離開.結果被警察通知才知道到對方跌倒受傷.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但.真的很冤枉.也覺得莫名其妙.因為當時對方也駛離現場.而後才摔倒(畫面是輕輕的將車放下.看起來像是他打換檔不順.重心不穩.才跌倒)
請問.刑責的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申請交通鑑定較有利.還是直接和解(可是真的覺得冤枉啊!!)?










琪琪,您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Ⅰ、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Ⅱ、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Ⅲ、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Ⅰ、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如果確定妳弟弟前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的日期,距這一次施用毒品時間,確實已經超過5年,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還是會先送勒戒,但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自費至指定醫療院所接受戒癮治療之方式取代,好處是可以不用進去勒戒所,但准許與否由檢察官決定。參考新聞資料:http://ent.appledaily.com.tw/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10422/33335657 須注意,聲請要儘快,一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法院一致認為這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抗告也沒用。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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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車禍 當下對方逃避 報警後兩方警方到現場 A 派出所說是他們管區
B 分局說這屬於刑事案件。 但 A 堅持由他們處理。
源頭是這樣、對方 惡意逼車還撞我 外加拿東西丟我車....之後人就直接勞跑。
A 派出所事後問我有沒有記錄器 我說我沒有 但可以去調閱附近監視器抓燥逃嗎?
我覺得他有喝酒駕。 對方警察還說他們很忙 沒辦法一下子處理 之後就叫我回去了
重點我連筆錄他們都沒給我做....我之前遇高速公路被人撞還有單子.....
事後該派出所一直打電話來說 他們對方媽媽要處理 家境很辛苦.....
我覺得莫名其妙 怎麼會是警方打過來講這有的沒的....還說能不能私下合解
我很生氣 我說對方燥事逃意 你們不馬上調監視器抓人、還一直叫我合解去修車廠
估價 還好心的叫我若沒時間會幫我簽車??? 真是夠了 懷疑根本是認識的.....
另外 我上網查詢過一些法條 但我不是很懂! 對方是否涉及 公共危險罪 惡意逼車是一定有的
還有丟東西往我車上札...算是毀損罪嗎?我要求該派出所直接送件他們一直說要我好好談..
我可以轉交給分局處理嗎?警方也態度很硬....反而讓我越來越不爽...
請求各位正義大大們....幫幫忙小弟該如何解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民事交易糾紛,您無施用詐術之詐欺犯罪行為,爭取不起訴處分,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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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被B男去警局告殺人及恐嚇取財,說五年前A女(16歲)幫B男(15歲)殺了一個即時通網路上完全不認識的人,事後A女還要求B男吃眼珠和大腿骨,並說每個月要拿錢出來供A女花.若不拿出錢來就要對B男家人不利.B男提出line對話紀錄,(內容被加工過),但A女有個習慣是把對話紀錄都刪掉.導致A女苦無證據可以反駁.
B男甚至拿出提款紀錄 皆說是A女提領的..(只拿張記錄然後隨便勾幾筆就說是A女領的)這樣罪名也成立嗎 ? 並且B男說都是面交給A女.
B男現去少年法庭的說法變更為是A女"誆稱殺人"...這樣A女是否就被判罪了呢 ? (這樣合理嗎 ? 跟當初筆錄不同..筆錄還說有證據可以證明A女殺人,現在全改成是誆稱...)



小弟昨日(7/9)接到警察通知做筆錄:以下是我個人當下所見
半個月(6/18)前騎普通重型機車行駛在內側車道(紅牌在前我跟在後面),當我與紅牌重機靠近前方轎車,行駛於外側車道的轎車向內側車道靠過來(警察說轎車是想要迴轉)與我前方紅牌重機車擦撞,我因跟在紅牌正後方因要閃避車禍,向逆向車道閃避,我當時人車皆無事,我回頭看重機與轎車碰在一起,而我機車與重機都無倒車,當時我嚇到,後我觀察並無感有擦撞到任何人、車,我便離開了,昨日警察通知我,紅牌重機車主左腳有擦傷破皮(他有到醫院開驗傷單),調閱監視器當時我從他左側經過,故我有造事逃逸嫌疑。
警察做完筆錄後說他認為我並不知道當時有擦撞到人,且士轎車才跟他有直接關西,但一切都要交由檢察官判定,約1~2個月會寄通知開偵查庭。
萬一真的被起訴了,是不是就有前科?




前些日子開車,在某路段前行時,
左方機車(對方職業是送貨相關工作)東鑽西鑽後來往右切時,撞上我的左後方。當時我沒感覺到有車撞上(後來警方筆錄時去勘查我的車,其實也看不出有被撞的痕跡),仍一路前行,後面在下一個路口被一名機車騎士告知我在前面害人摔倒了,對方跟我說:「路口」,因此我有回到路口處找看看有沒有車禍,不過當時真的沒有看到有誰倒地,另外車流也很順暢,當下覺得那個人是不是搞錯有車禍,於是便離開了。
下午便接到了警察告知我「肇事逃逸」的事,要求我去作筆錄,後來我也都完成相關蒐證所需的各要求…
後來看監視器,在該路段我都是直行,是對方鑽車縫時,
因為他的後面逼車,他只好右切,他剛好切到我左後方才摔倒的。
不過對方一接電話(對方約34歲),馬上轉給他爸爸跟我對話,
我稍徵提到這次的車禍讓彼此不開心,
但希望雙方各退一步就好,本想接著跟他說「我有準備一個紅包給您兒子壓壓驚」,不過對方連聽都不聽直接說「我已準備告你過失傷害,之後就等交通鑑識怎麼說了」
後來對方就掛了電話。
最近收到了關於那「肇事逃逸」的罰單,算是小錢,不過接著就是過失傷害的事,要出庭。
我上面所說的,不知法官是否可以諒解,雖然是他受傷,但我根本就不知道有人在蛇行,而且對方還在我後面,要"應注意而未注意"真的太難,想了解我這樣會有刑責嗎?

小弟現年25歲,有正常生活與工作..
一問:上禮拜用手機通訊軟體跟一名少女約定用2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要約之前只知道對方已經高1,放暑假要升高2..沒有特地去確認她年紀,完成性交易就無聯絡。
但因為對話紀錄被對方家長發現,所以這禮拜小弟被帶至警局做完筆錄了..
筆錄過程中,警方有說對方有說她自己願意的,沒有受到任何強迫,找我去做個筆錄後,就讓我回家,要我等地檢署的通知。
過程中我有詢問警方是否需要請律師,警方回答說我沒有任何前科,這種案件送上去頂多只是罰錢了事,叫我等傳票到在去地檢署說明,看檢察官怎麼說。
二問:警方也有要求看我臉書,有發現到我5月也跟一名少女有用1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見面的時候也無確認對方幾歲,而且對方有抽菸而且行為舉止跟口氣都有點不良少女的感覺
警方做了第二次筆錄,並表示第二份筆錄是讓我以自首的方式來做,想請問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
我這種情況有需要請律師嗎?
小弟我真的知道自己做錯了,之後就算去地檢署,也沒有想說謊,會認錯,只是很擔心父母親沒辦法承受..


阿銘,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Ⅰ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Ⅱ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依您陳述之事實,第一位少女應該是14歲以上,如果已經滿16歲,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滿16歲,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位少女情形同前,但如果未滿14歲,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最少都要判3年,依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雖得減輕,但不多。
3. 這二件在法律上應該屬數罪併罰,翻成白話,就是要判二條罪,刑期加起來。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阿銘,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 (恕刪)
曾律師你好:
1.第2位少女已滿14歲是我唯一能確定的,但詳細就不得而知
2.想請問依照我的情形,會被判很重嗎?還是像警方說的大部份會偏向罰款?我是否需要請律師協助
3.地檢署的傳票不知道多久會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滿16歲可能有刑事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若未滿18歲性交易,有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您主觀認知對方均滿18歲以上,似較為安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人因2年前被抓起訴重利妨礙自由現在還在審理中,因為被抓人數10個人,可是我只認識跟我一起被抓的一個人然後他說我們10個人是集團。被抓後有6個人指認我重利我都認了因為真的有,但第7個被害人指認我重利跟防礙自由(總共7個)可是他我跟本不認識所以要求對質,但法管傳他兩次他都沒來後來法官說有必要時要拘提他,在後面開庭很多證人也沒來,公術檢察官賭爛把,現在又要把我們10個用共同犯意聯絡來辦,但我跟他們沒聯絡這樣會成立嗎?
後來我被抓後一年多內湖分局傳我在去做筆錄,說又有被害人來指認,我也去做筆錄了也承認確實有放款給他,過一陣子台北地檢署又寄傳票來要我開偵查庭,但他是(水股)因為我原本開庭都是(光股)這樣是同一案件嗎?還是別案?(傳票一樣是重利案件)如是同一案件他會分開來審嗎?如分開來我算累犯嗎?還是偵查完送我原本的法院一起審?
我的前科有 毒品5 6年前勒戒小過了 賭博緩起訴2年已超過5年了。 沒重利前科 , 這樣我會被關嗎? 假如亦可罰金會罰多少(大蓋)? 我現在還需要請律師嗎? (已在審理庭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您所卻主張答辯之方向,方向確認後,辯護人才能朝您有利的部分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年12月底已跟銀行協商完成,因今年又需要資金而到處詢問,
104年5月初有位自稱林代書的小姐打給我,我說我詢問很多家都說不能辦(包括民間代辦),林小姐說她有辦法,若沒過我也不用繳代辦費,過了才會跟我收,5/20林小姐來電跟我講要存摺和提款卡寄給她。
我問:為什麼需要這些東西?
林小姐:因跟銀行講要開店所需資金,要把你的帳做好看一點,這樣比較容易過件,辦完後會把這些在還妳。
因當下真的很急於是照她所說的指示去7-11寄宅急便..
之後104年5月底就收到銀行通知我變成警示帳戶,我當下馬上打給林小姐,她很驚訝的問怎麼可能一定有誤會,事後也一直保持聯繫。
104年06月02日打來跟我講銀行那邊有律師可以幫我去解開,但費用3萬,若只是調文書資料小事的話只收3千,剩餘的2萬7會退還給我,我也跟朋友周轉3萬,104年06月04日請同事幫我匯款到他指定帳戶去,104年06月05日早上又打來說要3萬,一樣說會退,我又跟朋友借3萬。
發生這些事情我吃不好也睡不好,想到想自我了斷,之後找朋友談,朋友教我把跟他的對話錄音起來,果真後面又跟我要一筆2萬3(沒匯款過去用拖延的方式儘量保存多一點的錄音)。
104年07月08日早上十點已去偵查隊做筆錄(總共有8位受害人)
請問:
1.當初宅急便的單子有留著、有錄音檔、同事也拿存摺影印給我(代表我也被騙錢)這些證據是否足夠能不判我刑責?
2.因家中房貸每個月要繳1萬3,自己信貸要還7千8,月薪才2萬6根本無力償還被害者金額,這方面要怎麼做比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