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背後有唆使者,則唆使人也會成立教唆罪,此部分可以請檢察官一併偵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彙整驗傷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很喜歡日本動漫 我單純著想要推廣的更多
於是把網路上下載到的動漫影片上傳到 中華電信的 隨意窩分享
今天我收到 著作權法的通知 我該怎麼辦
由於中華電信 網路申辦者的名字是我爸
但是是我使用他的帳號 結果被告變成我爸了
我真的好懊悔 好自責
我爸去做筆錄的時候 他都不懂網路 還有動漫
結果 筆錄都回 我不懂 我已經把影片都刪除了
我覺得我該去承擔 但我爸想幫我擔下來 我才20歲
收到的單子上面寫
申設人未經授權及同意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告訴人享有視聽著作已違反著作權法
怎麼辦 我現在能夠去改筆錄嘛 會不會造成什麼 幫人頂罪的罪名
我爸說要跑簡易法庭 如果我改筆錄之後 我的身分是什麼
我真的不想看到我爸被關啊 也害怕那個金額我家無法承擔
我能在法庭上一切坦承嗎 我真的好懊悔 剛好在5/15號 是我爸的生日給他桶了這麼大的摟子
作筆錄之後要等多久才會開庭


本人之友人小明於4月5日11:00am搭乘900公車,至A站下車,並於下車後馬上發現皮夾遺落在車上之原座位,皮夾內之金錢為小明與我本人所共有。
下車後,小明立即致電給我告知此事,而我則馬上打給900公車總站之站務人員,告皮夾遺留在車上的事(此時時間約11:20am),並請求他將致電給公車司機請司機保管。
站務人員回覆我,公車行進中司機無法接聽電話,必須等到公車回到總站。
而在12:30,站務人員回電給我,有在我指定座位上拾獲皮夾ㄧ枚,但裡面應有金錢4200$已經被竊取,只留下提款卡與發票等雜物。
問題1:
又若為侵占罪,又是侵占罪中的哪ㄧ條呢?
(下面還有問題2.3)
參考:
“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以下摘取法律知識網-----------------
遺失物的定義
首先要先定義何謂遺失物,遺失物與無主物及遺忘物有所不同,由於我國民法物權採一物一權主義,所以基本上每一件物品都會有一個所有權存在,所有權人或許只有一人,或許為共有。
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
比方某甲出門帶著錢包,撘了公車後到目的地欲購買東西,卻發現錢包不見了,某甲已經喪失了錢包的持有支配關係,惟其不知道如何尋回錢包,也不知道錢包掉落何處,只知道偶然間將錢包弄丟了。而錢包因為偶然因素脫離甲的持有支配,或許在公車上,或許在陸上,此時錢包即屬於遺失物。
遺忘物
另外,刑法學者林山田提出遺忘物之概念,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
又比方某乙出門帶了錢包,做了公車下車之後買東西,發現錢包不見了,她已經無法尋找到她的錢包了,也不知道錢包掉在哪邊,這樣錢包已經脫離了某乙的支配管領範圍,屬於遺失物。
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但是對於遺失物侵占之,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度會差很多。
然而實務上並沒有遺忘物這樣的名詞,只是如果情況在模糊地帶,物品雖然好像是遺失中,然而尚未脫離持有者的支配管領範圍中的話,他人將之占為己有,還是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可不注意。
------------------------以下為問題2--------------------
此案我本人協同小明於4/5當日已到派出所做遺失備案,並同員警一起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監視錄影器畫面,總站方面回答:無法保留,必須警方自行行文至總公司上層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後警方要求我們先返家,等候回報。警方當日警方當時並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
因期後致電派出所,發現他們完全沒有偵辦此案,於是我于4/16再次去到派出所詢問與催促,警方4/16才傳真監視器調閱申請表給客運公司上層。
客運上層機關表示:已保留畫面,將會寄快遞于派出所
於是警方便要求我先行返家。
其後又未收到回覆,於是我在5/14又到派出所詢問,當日有與警方詢問偵辦進度,發現他們根本未追查此案!於是我要求立刻補開三聯單給我,他才補開。
補開的三聯單內容中,警方定義為侵占罪,並以書寫三聯單完成列印給我。但是我本人根據法律內容認為此為竊盜罪,請問是否可要求警方更改筆錄?又檢察官之後會以侵占罪來偵辦此案嗎?
--------------------問題3-------------------------------
聽說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但目前我沒有找到侵占者,那是否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此案?因我聽聞警界有人告之,侵佔罪不偵破並不會影響績效,是否檢察官就會讓他這樣擱著!!?
--------------------問題4------------------------------
客運公司之後又反反復復,不願提供錄影帶畫面,又有可能已經自行刪除或覆蓋,請問這是否算是淹滅證據呢? 刪除時間點是在我開立三連單(5/14)之前。
但我在4/5日遺落皮夾當日早已協同警方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畫面,公車總站也在4/7告知有權保留畫面的客運公司上層此事,客運公司上層也已知曉。
請問若為淹滅證據,那麼刑責在哪ㄧ方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責的部分,會依各自之行為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初判表對方有過失,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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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警局與地檢署時,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閱卷得知對方之陳述,目前應先控制自己之陳述,避免有不利自己之回答,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於警詢及檢訊前,與律師討論安全之回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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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與人發生車禍,對方由我左側機車道切入至我方機車道,導致我方煞車不及自摔,並未碰撞到對方車輛,當下我的左腳被壓在機車底下無法動彈,對方就將我的機車扶起並移至路邊(車禍現場車輛均已移動),已有報警處理並製作筆錄,並前往醫院檢查為左手腕挫傷需休養三週,實際在家休養時間為15日,此期間無法工作損失為33000元,其他車損財損已不想與對方追究,案發至今從未接到對方來電關切,均由我方主動聯繫欲進行調解,但對方一直推拖表示要等初判表下來後再談,昨日我方已前往交通分隊領取初判表,初判表內容如下:
我方:尚未發現肇因。
今日再次聯繫對方,對方表示僅願意賠償8000元,不接受就等我提告,並表示大不了花錢坐飛機回中國(大陸人已有台灣身份證),而且患有癌症就算被告也會輕判,況且目前是打臨工維生在台灣也無動產及不動產,就算要假扣押也奈何不了他,覺得對方毫無誠意解決,我本身經濟條件不好又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此次車禍也使我和太太承受蠻大的經濟及精神壓力,所以我不願接受對方條件,以下幾個問題懇請律師專家們協助提供意見,以利後續提告之參考依據~~
1.我方無行車記錄器且車禍現場被移動,是否無法直接證明對方有過失之處?我若執意提告是否較難成立?
2.對方在台無資產且患有重症,法律對他是否較無強制處分能力,並且求償希望渺茫?
3.刑事附帶民事過失傷害告訴一定要請律師嗎?(因為本身經濟條件不好真的沒能力請律師~並且求償金額33000元已低於請律師的費用)




住家大樓旁邊有一個人跟他的太太開了一間小店作生意
那位先生常常都喝酒醉醉在附近晃來晃去 不時大吼大叫影響住戶安寧
那天我跟先生小孩在樓下,我跟小孩先上樓,進大樓時,他就在我們大樓裡一抽煙一邊跟管理員聊天
我經過旁邊時就跟他說~~先生 我們大樓裡不能抽煙喔
當下他也沒什麼反應我就抱著小孩先上樓了
緊接著我先生準備要上樓,他可能心裡愈想愈不開心,加上帶著酒意
就抓住我先生的領口擋住他不讓他上樓
我先生一直跟他說叫他不要碰他(我先生是外國人不會說中文)
我先生就用防身術就把那個人甩到旁邊地上以免發生正面衝突
當時我先生馬上打電話叫我叫警察,說有人要攻擊他
警察到時他們兩人是沒有肢體衝突的
不過那個無賴就是一直不停叫哮,他在跌到地上時可能是撞到旁邊的門臉上有些瘀青
一直說我先生打他
我先生已經去警察局做筆錄
警察也去調看了監視器
發現監視器剛好被反光到很模糊
所以只看得出來那人不讓我先生進大樓
沒辦法看到他抓住我先生,也沒辦法看到我先生被抓住後把他甩到旁邊去
當時在場的管理員因為怕麻煩所以也不願去警察局做筆錄
(管理員說對方一直叫她去警察局作偽證說我先生打他)
我先生認為自己沒錯也不傾向和解
因為他受傷那兩天都沒做生意
是不是乾脆不要和解跟他告算了
可以檢舉他室內抽菸
不知道是不是還能告他誣告跟勒索 (對方好像有前科不知道這樣我們勝算會不會大些)
如果和解是不是感覺就是自己認錯
何況對方還想趁機大撈一筆
我其實是希望不要真的走向訴訟,為了這種小事真的很浪費社會資源

事情是這樣:
我在網路上看了廣告, 找了錢莊想借錢
錢莊叫我把金融卡和密碼寄過去, 他們會把錢存進去, 然後來找我, 現場領出
但今天所謂的業務卻沒有來, 錢莊的聯絡人說他不見了, 可能是盜走了
我去把卡片掛失後報案, 帳戶已經確定被拿去詐騙, 已有受害者報案.
我人在台中租屋, 但戶籍地在台南, 警察叫我回戶籍地報案.
那麼我想知道, 接下來:
1.報案後, 筆錄上有備註的話, 是否法院的傳票可以寄到我的通訊地址, 避免 讓家裡知道呢?
2.我是否需要準備一些錢, 請律師之類的呢? 需要多少錢呢?
3.我寄過去的金融卡裡面是沒有錢的, 我並沒有損失, 只是帳戶被用做詐騙.
4.這類案件我是否很有可能被判有罪呢? 能夠找受害人和解嗎?
先謝謝各位律師的解惑了QQ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的案例).......
我朋友離婚後(因前夫外遇、家暴)~~孩子歸前夫、房子歸她,但後來房子在買賣過程中,前夫除了把家中所有有價值的價俱/家電搬走外(連白鐵門都拆走變賣)....甚至還把屋子裡的馬桶灌水泥進去(報復行為).....雖然房子近期順利過戶~~但也賠給買方毀損的部份......
經報警後,也告前夫竊盜,且前夫在警局做筆錄時也承認此事....
但上一次開庭時,我朋友並未出庭~而前夫出庭後又以「財產歸屬問題」來撇清責任(因當初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房子買賣後20%給孩子,他現拿此條來發揮,甚至要孩子出庭做證)
現法院又通知開庭了.事務官要我朋友一定要出庭說明、甚至跟前夫對質;
但我朋友很怕見到前夫,又怕孩子出庭對孩子不好,現有點後悔,不想追究了
(1擔心前夫真的因此坐牢,小孩無人顧。2很怕前夫以後會報復。3她真的很怕她前夫,不想再揪葛下去,怕出了法院,前夫會對她不利).......
想請問
1~可以撤告嗎?
2~撤告後~對方可以反過來告朋友誣告嗎?
3~如果繼續告下去,前夫有可能因此入獄嗎?(我看過司法網站一些連續竊盜犯都只被關個幾天而已)
現在感覺告與不告都很為難,很煩惱..........希望律師們可以幫忙解惑........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出庭擔任告訴代理人,並表達與對方和解之意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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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大律師也說的差不多了
我其實很想強調一個觀念, 在提告前應該是先諮詢有實務經驗的律師而不是隨便的東問西問,然後就提告, 似乎覺得法律不就這麼簡單, 鬧上法院後,又發現整個事態的走向不如預期, 有太多的後續現實上的問題.
在網路上發問多半資料不齊, 在只是單純的問答之間只能給出個大概的結論, 而非全盤的思考, 畢竟律師未受委任前對案情了解有限, 建議把資料準備好請律師諮詢
一個值得信賴的律師,就花這一次的費用,好好的把問題有個妥善的解決。
從您的敘述中, 我只覺得您朋友都是在猶豫, 不肯狠下心來一次把事情做個了節而整個陷在矛盾中如果真的那麼在意孩子, 為何把監護權給家暴的前夫??
我相信想讓前夫坐牢也是為了避開與他碰面的機會??
因為害怕報復所以採取了會讓前夫更激烈的手段??
我建議先整理好心態, 再請律師資詢, 對您的幫助才會是最大的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的案例).......
我朋友離婚後(因前夫外遇、家暴)~~孩子歸前夫、房子歸她,但後來房子在買賣過程中,前夫除了把家中所有有價值的價俱/家電搬走外(連白鐵門都拆走變賣)....甚至還把屋子裡的馬桶灌水泥進去(報復行為).....雖然房子近期順利過戶~~但也賠給買方毀損的部份......
經報警後,也告前夫竊盜,且前夫在警局做筆錄時也承認此事....
但上一次開庭時,我朋友並未出庭~而前夫出庭後又以「財產歸屬問題」來撇清責任(因當初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房子買賣後20%給孩子,他現拿此條來發揮,甚至要孩子出庭做證)
現法院又通知開庭了.事務官要我朋友一定要出庭說明、甚至跟前夫對質;
但我朋友很怕見到前夫,又怕孩子出庭對孩子不好,現有點後悔,不想追究了
(1擔心前夫真的因此坐牢,小孩無人顧。2很怕前夫以後會報復。3她真的很怕她前夫,不想再揪葛下去,怕出了法院,前夫會對她不利).......
想請問
1~可以撤告嗎?
2~撤告後~對方可以反過來告朋友誣告嗎?
3~如果繼續告下去,前夫有可能因此入獄嗎?(我看過司法網站一些連續竊盜犯都只被關個幾天而已)
現在感覺告與不告都很為難,很煩惱..........希望律師們可以幫忙解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日後若有相關文書寄達,您父母也可能會知悉案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大約在一年前我在奇集集上徵假日臨時工作
有一位先生打來說他自己本身是金融業
需要一個台灣人幫他收送文件到指定地點
一次費用是1千元..我也不疑有他
我們有通過幾次電話但都是用skype打來
一切聯繫不是skype電話就是line文字來往
配合第一次..是到空軍一號領文件送至家樂福對方指定置物櫃內
本來覺得怪怪有點懷疑,但對方說我可以打開信件查看
但正常沒有人會去開他人重要信件吧(?
配合了十多次,某天警察找上門說我被詐騙集團利用要我到案說明
我也很配合的去警察局一五一十的說全部事情經過
警察說拿了照片給我說我送的文件裡面全都是別人的存款簿跟提款卡
我也真的完全不知情,警察說我已經構成詐欺罪要我綠口供筆錄並且拍照
也有把我跟對方的line聊天內容印下來
警察還說要我配合揪出上面的人,如果上面的人找不到就要我擔全部責任
做完筆錄之後..叫我跑腿幫忙的先生也就從此消失沒在出現
現在我收到法院傳票要我出庭!
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我會留下案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本件為有罪判決,即會有前科紀錄,所以若您覺得是無辜者,應堅持主張無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為了避免別人的不法侵害行為,正當防衛可說是「合法的反擊」,但前提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如果不是為了防衛,而是為了要報復,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2. 依您的情況,您與對方產生衝突時,是否有挑釁的行為導致對方出手?他攻擊你時,您為了保護自己踹他一腳您後,您已經沒有立即的危險,但朋友卻持續去毆打對方之行為,已經是出於報復之行為,而非正當防衛,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你們互毆傷人之行為,雙方都要觸犯傷害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為防衛行為,或與對方和解,即使成立犯罪,亦均有機會得易科罰金,若欲為無罪答辯,應視證據資料內容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 您妹妹的男友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侵占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一旦司法機關知悉或經對方提告,即使和告訴人達成和解,限於民事賠償部分,依然會有刑事責任,僅能因有和解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若係您妹妹的男友觸犯業務侵占,您妹妹若不知情該犯罪事實,並不會有任何刑責的問題。
2. 若您妹妹已經和對方簽立和解書,就有履行的義務,除非您可提出對方係偽造事實,證明您妹妹並無侵占事宜,提出該和解書無效的主張,進而撤銷和解契約,但必須提出相當證據。若您妹妹簽立和解書後,未依約付款,對方可以支付命令催討。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那時他們算是分手只是兩個住在一起,男方會拿錢給妹妹說給他吃紅
那次之後兩個就分開住了....因為現在是他們到警察局但是警察也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
就只是讓妹妹寫和解書,內容也是老闆說,妹妹寫,不照做就說要讓他去關
妹一開始就說他沒拿,老闆就說不可能,沒拿也知情,後來妹說拿一萬
老闆說最少寫三萬然後罰十倍,當下也只有老闆跟妹妹在一起而已
也沒有證據老闆是半騙半威脅所寫下的和解書(借據),我現在是想知道
如果上面沒有寫道關於偷竊的事情,那是不是沒有刑責
頂多就是借據跟本票會被吹繳...只要妹妹名下沒財產~~可以擺爛度過嗎
因為還十幾萬也夠多了,老闆又不願意出來協調,說我們會對他不利
一直用人在國外的藉口,怕過去找她又怕他多給我們摘一條恐嚇
我也是這兩天才知道這件事情,到時還要叫妹妹把寫過的白紙黑字都拿來給我看

Hi 律師先生,
本人在2/13凌晨在KTV聚會,10點朋友陸續抵達,之後於12點多結束聚會,在聚會中最後喝了啤酒,在KTV門口約五十公尺處被警察臨檢酒測,酒測值0.25,當下有詢問是否可以緩衝15分鐘或漱口,但並沒有被接受,之後帶回警局做筆錄並拘留一晚,隔日移至桃園地檢署。當天檢察官詢問個人資料、飲酒過程、寄發地址、快速朗讀個人權益與是否認罪,並告知兩周後等候通知。5/4 收到經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貳月。本人從酒測到檢察官請回過程態度良好與配合,查詢網路資料,發現可以緩刑,可由書狀敘述理由提出上訴,不知法院改判為緩刑是否有機會。另,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申請緩刑,讓檢察官和法官了解本人是初犯且誠心改過。由於距離收到判決書至今已經三天了在與時間賽跑,很擔心法院直接以原判決定案,請律師群們給予幫助與專業意見,讓本人能於未來無記錄下有機會改過並回饋社會,如對於案件有誤解,也請給予指正,感謝。






眾律師好:
◎事發經過:
我妹妹在夜間騎車 待轉,卻誤看前方左側紅綠燈轉綠(但實際不是她該看的燈號)以為可以騎行便起步;卻在車子後輪剛出待轉格時被左方直行超速機車衝撞(對方是綠燈),造成車禍。
然而我妹妹及後載友人 腿部大片瘀青 但無大外傷,
對方則是躺在那裡 不動,等救護車送醫,
之後診斷為尾椎有小裂傷,建議休養三日。
(此為近過年期間發生的事…並在這二個月內都有一直關心對方傷勢及後續復原狀況;陪同回診時,醫生也說尾椎裂傷部份已癒合無大礙。)
*有進警局做筆錄。
◎ 現在對方要求
機車修理費用2萬元
醫療費3千(包含救護車費用)
薪資1萬7千(因為她總共請了11天假)
美容費 1萬2千 (車禍發生時,對方的安全帽破裂處劃傷她眉頭約1cm,造成疤痕,要電射除疤)
最後加上 3萬元的精神賠償金
總共8萬2千元。
對於還是大學生身份的妹妹來說 負擔非常大…
因此我們請求她扣除精神賠償費,遭她拒絕…
還說:「你有看過沒有精神賠償的嗎?」
然而 對方說請11天假是因為尾椎疼痛難耐無法上班久坐久站,且醫生跟她建議不要騎車,以免震動造成尾椎裂傷處癒合較慢。
但卻在個人社群網頁上大秀她修養期間 出遊照片,划船、到國外研習2週等等的照片…
而且以通訊軟體言誤恐嚇我妹妹, 要求她接受此金額,如果不接受,就要告她 過失傷害;並且告訴她,就算上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也會認為她開的價碼及3萬元精神賠償費是合理的。
讓我覺得 是不是被對方獅子大開口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已經報警,則由警察來處理即可,您可靜候通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你說已經告了)。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因中斷而重算時效為五年。第一次要二年內處理。另,刑事程序進行不會中斷民事時效,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
三、可以請求項目:(一)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二)看護費用,每天二千元(台南地院除外,之前統計時,台南地院一般是認為每天看護只有一千五,最近不知有無更改見解,看護含親屬看護,需要有醫生診斷證明需人看護才行)、(三)財損(財損部分要舉證證明,此部分實務上常見因無法舉證證明為車禍造成而遭駁回之案件,車禍之後馬上拍照是很重要的);財損中,車損部分是實支實付。(四)精神上損害賠償,要看傷勢,例如在台中屁股骨折的話,精神上損害賠償有十六萬的,有十八萬的,精神上損害賠償實務上浮動性很高,要看法官怎麼想這件事,有的法官傷得輕卻判得重;有的法官傷得重卻判得輕。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在1/3號中午左右發生了車禍,當時我直騎在禁行機車道上然後到了十字路口,我忘了要右轉就突然右轉,後面一台直行機車雙載擦撞到我後,原地倒車,我馬上騎回去,對方打了電話叫警察跟救護車當時雙載的是女兒載媽媽(年約5X歲),救護車來送到長庚醫院急診室,警察叫我慢慢騎去急診室,我也直接騎去了,因為我當下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不知道該怎麼辦也沒有打電話給家人,對方從急診室出來,對方女兒(駕駛者)輕微擦傷,媽媽(被載)全身腰酸痛,當下我沒有要求對方給我看醫生證明,對方要求寫張和解書白紙黑字,而我很傻地讓對方開價,當時對方開的價位是15000元,對方又說讓數字吉利點在+1000 所以總共是16000當下因為我很緊張,對方跟我說有多少先給多少,而我先給了3000元,還有13000元未給,因為我還是學生,我也一直都有陸續主動聯絡那個媽媽跟她說,我還是學生能不能分期付款,對方不同意,最後我家人借我1萬3,在約定當天1/8日準備好要給對方,打給對方,對方卻說,身體不適無法出門;(和解書上是寫剩下的13000於1/8日付清),後來我也有去找保險公司詢問理賠項目,跟對方告知,後來到了1/23號,對方女兒卻打電話過來跟我說,她媽媽要開刀,之後我也很有誠意的過去探病且帶了水果,但對方卻在事後20天才跟我說,跟我講開刀金額,直到4月1X號我收到了調解委員會的通知,4/23當天我去了,對方跟我要求賠償金額50幾萬還有說什麼每個月要打針1次1萬多總共要打18個月,我覺得實在是非常不合理,過了20天才跟我說醫院檢查出要開刀什麼的,而不是當下檢查出來,加上我還是個學生,我也付不出來,最後調解失敗,過一個禮拜我收到警察通知,要去做筆錄,對方提告,告我傷害過失罪,我想請問一下,當初在醫院出來時和解上寫的1萬3於1/8日付清,那張紙有效用嗎?那這樣子超過日期,事後隔20天才跟我講開刀,我覺得不合理,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連環車禍導致有人死亡的案件,由於目前我只開了兩次偵查庭,我又是第四台追撞的車輛,本身自己也有受傷腳骨折。
死者為第一輛車,一人駕駛。跟第二輛車發生事故後並未放置警示標誌,也不知道有沒有即時報警,導致之後有第三輛車又追撞。由於發生在國三北上道路,此路段又沒有路燈,我又是開近光燈,所以根本沒有看到前方有事故發生。因此我又追撞到第一輛車,由於發生事故的車輛都是撞到同一台車,而在當下第一時間發生事故時死者人已經在車外,也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導致死亡。
我沒有任何違規行為也無酒駕。當時追撞上的時候我也不知道是撞到什麼,因為我並未看到任何東西或人,當警察至醫院做筆錄時告知我是撞到第一輛車的副駕駛座,我也很確定我並未撞到人,但在第二次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告訴我在我車子有採集到死者血跡,可能為我過失致死,請問我可能會被判刑嗎?(死者家屬已對我們三臺車輛提出告訴)



回覆 邵勇維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那我有可能會被關嗎??要罰款嗎??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也沒有想很多,我也不是有意的,我現在完全不知道出庭我該怎麼辦

小蕙您好,依據您陳述之事實:
1.可能觸犯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會不會關?
該罪最高刑度雖可判至5年以下,但如您沒有前科,且在法院審理時願意認罪之情形下,通常法院判決較輕,以台北地院為例,刑度約在2至4個月有期徒刑之間(個案不同,僅供參考),可以易科罰金(翻成白話就是繳錢就好不用關,通常一天約折算1000元),且有機會向法官爭取緩刑(翻成白話就是留校察看,期間內不再犯罪就可以不用執行),部分案件中法官會附帶條件就是做義務勞務(翻成白話就是到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做義工掃地)
3.不想讓家人知道?
如果您已滿18歲,原則上法院或檢察署開庭通知會寄給本人,這類案件通常以簡易判決處理掉,法院不會開庭,只剩下檢察官可能通知開偵查庭,如果確定案件已移送地檢署,可以嘗試去櫃台申請查詢案號及承辦股別(法院及地檢署內部以”股”為單位分案),然後寫陳報狀請檢察官日後將傳票寄往指定地址,不過切記,一定要隨時查收,不然錯過開庭,下次還是會寄戶籍地,甚至有可能看到警察上門拘提
4.不能出國?
這類案件數相對輕微案件,且無共犯結構,一般來說不會被羈押或限制出境、出海




一、在地檢署的層次努力爭取緩起訴,若被起訴,則在法院努力爭取緩刑吧。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
蔡○○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緩刑的話就不用繳錢了,所以緩起訴或緩刑是你可以考慮努力的方向。
這則判決的理由摘要給你參考「念及被告並無任何前科(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本件犯後亦始終坦承犯行,且於刊登上開訊息後, 旋即為警查獲,所生危害尚非至鉅,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現從事美術編輯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 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亦表明悔意,歷此教 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三、限制出境的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的案件,的確有限制出境的前例在,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67號。但是同樣是違反這個條例的案件,應該還有案情輕重及有無限制出境必要的問題。我不認為你的案件有到要限制出境的程度。不過這還是要看檢察官。以上,希望有幫到你。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前兩天到一家酒吧
原本想跟裡面的老闆娘把之前的誤會講清楚
也抱著去講和不吵架為前提
誰知道老闆娘一直都在講自己想講的東西
後面我發現這樣下去沒完沒了 便買了單準備離去
離去前老闆娘又在講一些之前住在一起的事情
我說:之前你買的什麼都是你心甘情願的
我也沒有跟你主動要求或者是用偷用搶的 你怎麼可以我們現在關係不好了
然後說我用偷用搶用騙的?
講完之後老闆娘便一個耳光重重賞在我臉上
當下的我錯愕了三秒 我就告訴友人 請友人幫我報警
誰知道老闆娘聽到要報警 就開始往我身體猛捶猛打
然後她男朋友也追上來把我壓在地上毆打 讓我連起身機會都沒有
後來打完人就離開了 員警到場之後也幫我叫了救護車送我去醫院
去醫院也開立了診斷證明書 前天也去警局作完筆錄對兩人提出傷害告訴
現在腰還是痛到無法跟一般人一樣正常跑跳走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驗傷單證據,委任律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這起車禍發生在4月初,發生車禍的路口是沒有紅綠燈的,我是自駕小客車,因當時想迴轉,所以車身是稍微靠近路旁,車頭在路中間的位置,當時我看著對向車道是否有車,慢慢前行準備迴轉時速不到20公里。這時突然一輛機車從我左前方撞上並倒地,當時我方向燈打太慢,導致騎士未看見 ,下車察看後發現我車子開的太前面,導致車頭迴轉的地方是雙黃線,隨後我趕緊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對方是一位40多歲的單親媽媽,後面載著他的女兒,前踏板還載著三綑棉被,阿姨的右腳小腿因為和我的車頭擠壓,而被機車右後座腳踏板刮到,導致一大塊皮掀起,車子的部份因為車速很慢,我們的車都只有小刮傷,也不需要修理。
作筆錄時我有問警察,機車是不是應該走機車道,而並非左側超車?警察回我說,你看到的旁邊那個不是機車道,它的線比較粗是臨時停車道,還有那台機車從我左前方不算超車,因為她是直行車而我不是。一般人不可能懂得分辨機車道與臨時停車道的差異,因為那只相差0點多的粗細,而我以為從我後方超過去的車就是超車,但原來也不是....
車禍當天對方到醫院了解阿姨傷勢,醫生說她有糖尿病傷口復原會很慢,如果手術縫合後傷口有排斥,可能要移植皮膚,我真的哭了,沒想過這麼嚴重,對方一直跟我要求賠償還要我先留一筆錢給她付醫藥費,因為我真的沒什麼錢,所以包了一點紅包給她,並讓他知道我會負起責任也不會去逃避,但是我的經濟有限,我是一個女生也是單親家庭。之後有請保險公司處理,但還是要等那位阿姨傷口較好之後才能和解,這期間我有去阿姨家探望過她,也一直都有傳訊息關心慰問阿姨的狀況,直到最近他傳來一則訊息,說他一個月沒工作,都是他媽媽在照顧她,問我要怎麼賠償她。我一直跟阿姨說我會負該負的責任,但真的很擔心對方會獅子大開口,我想知道如果對方提告,我有什麼優勢可以替自己降低一些責任?
另問有一些問題想請問您,
Q1:因為他的機車上載了三綑棉被,所以腳沒辦法正確放在腳踏板上,就是因為她腳打的很開,當我們車子經過碰撞,他的腳沒地方躲才會造成這麼大的傷害,由這點來看是我的責任歸屬比較大,還是是阿姨因違規才導致自己造成更大的傷害?
Q2:警察說旁邊是臨時停車道,並不是機車道,機車道跟臨時停車道指叉0點多的差別,我們真的沒有這樣的概念去分辨,因為我真的以為機車不會從我左前方超過去,所以我無法反應,如果真的不知道的話責任是否會比較輕?
Q3:他傷口還沒復原的期間又偷跑去工作,導致傷口出血,如果他一直不照顧好自己傷口,是否我也應該替他負起這個責任?
我真的很擔心...每天擔心賠償的事情睡不好壓力很大,請你幫幫我??我該怎麼辦比較好,拜託你....

本人於今年104/02/13日晚上8:30分左右於 承德路七段公館路交叉口前最外側車道 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南向北 由最外側車道之最左側偏右行駛(無變換車道也沒有要右轉) 我先看了後照鏡確認後方並無車輛才偏右行駛 直至近道路中線時 突然被一輛距離我15~20公尺遠的後方來車衝過來撞上(我只看後照鏡一個閃光就被撞了)
是後車左前撞到前車右後
我輕傷 他因為穿夾腳拖右腳整個犁田嚴重挫傷
然而在製作筆錄的過程對方的爸爸教她說自己是直行車
是我突然又切才害他撞上 造成警方事故圖劃錯
1把兩車車距劃的只有3.258m(行車紀錄器上兩車距離超級遠!!)
2我車彈飛7.606公尺(這麼厲害?碰撞力道到底多大?)
實際上兩車相距超過15~20m
我車也只是被撞後滑行約2m即向右傾倒
但卻因此 初步分析研判表說 是我車變換行向未注意後方來車 肇責100%
對方0肇責
我對初判表提出申訴之後仍維持原判
我指出:對方有超速可能 (該車道速限60)
交通大隊:查無具體事證
我指稱:應注意前後車距
交通大隊:非屬直行X直行
所以是只要變換行向就得死嗎?
對方從[那~~麼~~遠~~]跑來撞我耶!
肇事時路人問對方事情經過 對方稱是自己只看到綠燈就加速
今天開偵查庭就改口說他到路口有減速
看了行車紀錄器就惦惦了
但檢察官仍說{對方[可能]也有肇責 但我變換行向有錯
而且當天車多對方可能也沒有超速之類的}(檢察官啥時變成原告辯護人了!?)
還問我認不認錯 那種情況不認也得認啊!
對方稱 因為過程中我一通電話都沒有慰問(我被撞耶!!還要慰問你?)
獅子大開口咬價12萬
回家後想想覺得整件事實在太莫名其妙了!
想請教版上各位大大這種事情該怎麼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為十五歲,即使合意發生性行為,仍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可從是否知悉其年紀及有無發生性行為爭執之,若無證據證明您知悉對方為十五歲未滿十六歲或無證據證明您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均有機會可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之判決;若證據確鑿,亦可與對方監護人和解,若順利和解,亦可爭取緩刑判決,而無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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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你已經承認
要去反的機會不大
建議可以跟女方家長和解
緩刑機會就非常大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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