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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琦 105-04-19 21:51

請教大律師:

我婆家大哥4/4遭車撞當場死亡,對方目前被警方以過失致死罪移送.

後事剛辦完.對方請人談和解.所提條件是用車子的保險理賠賠償(例第三人責任險).我們家屬目前不能接受.

請問:1.我們家屬要怎麼試算合理的賠償金額?大哥年僅50歲.月薪至少5.6萬

        2.為了預防對方脫產.我們家屬在調解這時.需要先提起民事求償嗎?

        3.我們家屬目前有意找專精這方面的律師.     感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9 22:19

您好,

 

1、以年薪5~6萬元而言,計算至退休年齡65歲,可請求這15年之工作薪資所得;另外加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2、可提起民事假扣押之程序,但須繳交假扣押標的價額之1/3擔保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可以請求醫療費用、喪葬費用薪資損害、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會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所受之精神上損害去衡量),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該第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若要避免脫產要先釋明原因聲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對方可能會主張與有過失,依過失相抵減免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5-04-19 23:35

大哥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精神賠償,按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酌定,另外若有人受大哥扶養,也可請求損害賠償保險部分可先領取,再從賠償金額扣除即可。若對方有脫產跡象,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8: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先蒐集對方可能脫產錄音,盡速委任律師撰擬書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ni 105-04-19 17:57
事件發生:103/11月初 事件經過:於板橋文化路上與人相撞,我印象是在文化路上已過停止線才紅燈,但另向號誌已綠燈,在快過完該路口之前與A相撞。 初判分析:本案因涉及不同方向之號誌運作以區分通行路權或號誌時相轉換間之全紅清道時間問題,在於監視器畫面未拍攝路口號誌運作情形可供釐清下,故無法明確分析研判。 當初對方兒子說A綠燈才走就是我紅燈,不願等初判要求我賠償A,我怕會有過失傷害前科加上強制險過期,所以和對方簽下以切結書開頭的契約,內容說願意付對方有關車禍所造成之醫療,而後兩次賠償了A的車損及醫療共一萬八多的金額,但完全未加上賠償的期限。 之後因對方一直藉故說頭痛腦震盪一個禮拜看兩次醫生,還有跑去其他醫院拿痠痛貼布說他手扭到都不好,而且不願交付收據正本只給了影本、沒有診斷證明。我覺得A想獅子大開口,又加上已過刑事所以最後一次給他錢之後置之不理。 今年收到簡易庭通知書,A告我侵權損害賠償,說我紅燈造成A嚴重腦震盪並要求醫療費用六萬加其營業損失、精神損失共十六萬。 第一次去調解庭對方不願開個金額一直說他還要看醫生,他沒辦法騎機車他都給人家載,我也不願接受再賠他四萬塊和解進而再送法院。 第二次是辯論庭,對方因?附上他們說我紅燈之影片,也沒附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法官說叫我們下次再來,法官會幫他調閱他們說的監視器。 我方有的證據是1.初判分析表(載明的無法判定肇責)2.我去跟A拍到他自行騎車,還板橋騎到台北市去唱歌。 請問 1.該案若是A無法提出我方紅燈證據,此案我是否不用再賠償A 2.我方這樣的證據能否影響A手中診斷證明書之判定結果 3.請問還有什麼能建議,我目前失業無法賠償A那麼多金額 先謝謝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9 2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沒有肇事責任,法院就會駁回對方的訴訟

2、請求金額的部分,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單據,並且質疑對方證據證據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惟若法官仍認定有過失,則應主張過失相抵,依肇責比例分擔賠償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ancy 105-04-19 17:23

您好,我是網拍賣家,今年2月份透過拍賣平台售出一台IPAD,交易方式是透過超商店到店取貨付款(買家到店取貨時才需付款),在寄達指定店舖後,買家(詐騙集團)透過詐騙的方式,到超商假冒成是賣家,將商品冒領走,並以同樣手法,持續在多家超商進行詐騙,大約有2~30位賣家受害,超商當時已有報警處理,最近警方已逮到人,並來電通知我要前往某警局製作筆錄,我已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警方是建議提告,由於之前網拍平台已全額賠償商品損失給我,那我還需要提出告訴嗎,需支付什麼費用?提告詐欺犯的刑罰是否會加重?

你好:

可以提出告訴,讓被告接受制裁,惟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警察機關、檢察官會依法偵辦。 不用支付費用,但網拍平台已經填補你的損害,你無法再請求被告賠償。 是否從重量刑要依刑法第57條規定判斷,若犯後態度不佳會從重量刑。 對方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4-19 18:39

詐欺罪並非告訴乃論,不論您是否表明要提告,檢警還是會查辦到底,雖然已獲賠償,但您仍可盡量提供資料協助查辦犯罪以懲治不法。

JOANNA 105-04-18 23:33
車禍事件經過: 家母騎車外出時,在停紅燈的車子靜止時候(已靜止約10秒)被後方機車衝撞(有監視器錄下),有擦傷並已至醫院就診,肇事者立刻轉頭騎走了,當下有記下車牌號碼提供給警察,事後於交通隊於做筆錄時說明該肇事車輛非登記於肇事者下,且肇事者為通緝犯,詢問員警該肇事車輛之聯絡資料,僅表示為個人隱私無法提供,而該通緝犯於事發後2日有至轄區派出所製作筆錄(無法確認是否為該案件),只能等抓到此通緝犯待檢察官起訴後直接上法院對佈公堂。而做完筆錄員警有詢問是否要提告肇事者,當下回覆要告,但做完筆錄僅拿到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問題1.肇事逃逸公訴罪,是否只要等抓到肇逃者即可等法院傳票出庭作證即可?,而車禍後僅會拿到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但單子上僅註記車牌號碼肇事人記載為不詳是正常的嗎?   問題2.肇禍車輛登記者為該通緝犯女兒名下(16歲),是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3.民事刑事責任是否還需要其他佐證提告資料,及需要自行至地院申告嗎?   問題4.該通緝犯曾至轄區派出所做筆錄,有疑問的是若為通緝筆錄當下為什麼不緝拿歸案,是否有其他流程或者是警察機關消極辦理   麻煩解答及提供解決方法,先謝謝您的協助

你好:

過失傷害部分才有告訴期間之問題,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告訴期間之問題,警察機關及檢察官會依法追訴犯罪。 若不知悉肇事之人為何人,登載並無問題。 要看女兒是否有故意、過失,若均係父親之行為,女兒並無任何共同侵權行為,就不用連帶賠償,反之,若女兒違反注意義務,可能會有過失,就要連帶賠償過失傷害要在知道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在知悉後2年內請求,自行斟酌是否提出訴訟通緝犯可以逮捕,至於是否緝拿歸案屬於檢察官之職權,若檢察官認為無羈押之必要,可以具保、限制住居,沒有強制羈押
小螃蟹 105-04-18 15:16

律師你好:家父二年前過世,子女繼承土地之後,發現土地界面包含了對方(大伯)的家也屬在我們的土地之中,因家中土地長期被大伯佔用(種權、搭建庫房...等等,唯因過去因不知土地界線包含其所住的地方,因此過去的三十年都無從過問,直到家父過世才得知,現在我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我們該如何向大伯請求賠償?是不是有追述期的期限呢?那我們該如何拿回屬於我們的土地(已經蓋了房子)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8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2、不過可能涉及當初可能存在之土地使用約定、越界建築等問題,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小螃蟹 105-04-18 16: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2、 ... (恕刪)

律法你好:謝謝你的回應!那我現在先要怎麼做呢?是先寄存證信函?我們有土地證明文件,是由地政事務所開出的,也已證實土地的含蓋面包含了大伯的所住的房子,那想再請問若打官司勝算有多大??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拆屋還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而本件是否能夠勝訴,也要看對方有無占有之合法權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16:36

如果是越界建築的問題,則並不是無權占有就一定可要求拆除,還需考慮越界是否故意,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知悉,越界面積多寡,是否以金錢補償代替拆除更符合公共利益等因素,對此您提供的資料並不充分。

小螃蟹 105-04-18 17: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越界建築的問題,則並不是無權占有就一定可要求拆除,還需考慮越界是否故意,土地所有權人是否 ... (恕刪)

謝謝律師:那我想請問因過去的時代對土地的使用並不是那麼的熟悉,直到家父過世之後,辦理過戶才得知,再來那個房子大伯已住了30年了,這樣是否無法構成故意行為呢?再來我們該如何保有我們的勝算呢?如果要賣的話是如何計算?或是用租的方式給他們,那之前的幾年是不是也可以求償呢?有時效嗎?住了30年並沒有任何的命理居住的證明文件,唯因家產問題才浮上?面。可否請律師代為解答/////

謝謝!

你好:

釐清父親與大伯或其他人間是否具有使用借貸關係、租賃關係存在,若有合法搭蓋廠房,應該會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以詢問看看是否有親戚知情,若有,則要受其拘束,並依當初之約定行使權利。 若無,可能可以主張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是否有越界建築情況目前不明,若是直接把廠房蓋在你的土地上就不會是越界建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若係由大伯所有之土地搭建過來,則要研究是否有越界建築之情形。
小螃蟹 105-04-18 17:1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釐清父親與大伯或其他人間是否具有使用借貸關係、租賃關係 ... (恕刪)

謝謝律師回應:第一:家父並沒有和大伯有任何的借貸或租貸關係。

 第二:絕不是越界蓋房,因為那不是大伯的土地,而是直接蓋在我們的土地上。

另外我要問的是,是否有追訴期的限制呢?我查了資料好像是十年,那我該如何?

除了折屋還地之外,可否還有其他的方式來解決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拆屋還地尚無時效之問題,但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權益,所以仍要看您們如何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uan 105-06-13 22:50

各位律師好~~
藉樓主這篇詢問下類似的問題,
我這邊的情況是,佔用者跟前地主的母親有過借用土地種水果的過往因由,且他有拿出一張看起來年代久遠的紙,上面的確是有簡單描述說土地借用給佔用者種水果的內容,然後也有前地主母親跟佔用者的簽名,不過前地主說他不知這件事,且前地主母親也已往生,所以這借用書是否的確是真的,已無從追查!

所以想請問佔用者是否真能用他手上的這張『借用書』主張他的權益之類的??

承上,因為現在除了他用來種水果的佔用地之外,他又另外蓋了一間鐵皮屋用來供奉神祉,假設他能主張他的權益,我方若請他拆屋還地的話,我方是否得賠償他這些拆除後的佔用物的損失??

婷婷 105-04-16 23:10

我一直想好好的學美容,進了一間公司,公司要我簽3年的合約,若是毀約,需要賠償5萬,然後我已經簽本票,上面有備註是合約毀約金,公司給我的低薪是2萬含勞健保跟加班費,所以我必須自己去投保,然後我從11/5做到現在4/16了,已經快半年的時間了,但是公司並沒有給我該有的培訓,然後就是教我做身體,不過就是教一點點基本的,這半年幾乎都是我自己上網查,自己去學習,然後我每天每天就是打掃做身體,連做臉都沒教,公司也沒有針對新人教學,沒一個專業講師教我,可是說是綁我3年,然後沒有培訓我…

 

我想問… 這樣若是我不做,真的要賠5萬跟半年不能做美容嗎?  P.s. 公司都沒有上課,沒有照片證明,沒有簽名代表來上課,所以他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有正常培訓,大概只能請其他美容師出來作偽證說有培訓而已。

我實在不想在那邊浪費3年,也不想毀約浪費5萬跟半年不能做美容,我該怎麼做才好?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雇主並未進行專業培訓,亦未提供合理補償,你的工作基本上替補性很高,故你與雇主訂定之最低服務年限可能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無效,若要離職可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有所爭執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調解,無效果訴訟時再委請律師協助。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4-16 23:35

 您好

勞基法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婷婷 105-04-16 23: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那請問老闆沒有要我繳交學費

就是單純綁我三年

然後沒有給我培訓

那我要怎麼處理…?

直接離職?

那我是不是就不能馬上做美容了?

老闆勝算大嗎?

怎麼做我才能馬上離開這個公司去做美容

我有資尋勞工局

他們就只有回應:有簽約了 不屬於勞工局管 已經算民法了…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23:52

對方要求最低服務期間的約定可能無效,您可主張契約無效直接離職,不用受拘束。但將來對方仍可能主張違約賠償,到時法院會具體判定契約究竟有效與否,確定無效的話,您就無需賠償

笨蛋1號 105-04-16 16:51

各位大律師

前雇主基欠我薪資 本要題訴訟,前雇主得知後開始放話要找人對我不利,迫使我暫時無法提告。請問我能否現在把告前雇主的權力連同薪資賠償(如果未來勝訴)轉讓於他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將債權合法轉讓給他人,不過要提出債權轉讓證明並通知債務人。

2、可能另外涉及恐嚇罪的部分可以蒐證之後報警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samuel 105-04-16 13:00

各位大大好!
小弟親人因騎車發生車禍骨折住院!
要詢問各位
(1)賠償金是否不合理?
(2)是否有理賠專員可提建議?
(3)如上法院可獲的的金額?勝算?
(4)肇事責任?

(A)傷勢如下:
1. 骨盆腔 右骨盆上恥股枝 > 骨折
2. 骨盆腔 右座恥骨枝 > 骨折
3. 右大腿內縮
4. 多處擦傷

(B)事故說明: (甲=汽車, 乙=機車)
汽車行駛到紅燈號誌路口,紅燈撞上綠燈直行機車

(C)賠償項目
1.醫藥費 86831 (有收據)
2.看護費 2200*140=308000 (醫院診斷書有記載住院50天,出院後3個月內需用助行器)
3.收入損失 20008*12=240096 (有勞保投保證明 & 在職證明)
4.機車 80000 (剛買3個月內,目前是要求賠一台同款的)
5.學費 15000 (已辦休學,只退回2/3有收據) 
6.精神賠償 400000 (住院期間經歷3次手術,每道手術傷口都達10cm)
**總金額1129927**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肇事責任的部分,建議可以先送鑑定,屆時過失責任會更清楚。

2、賠償金的部分,倘若有相關單據、診斷證明書即可請求。

3、倘若金額蠻高的,建議您還是委請律師協助訴訟才能保障權益。

李萱萱 105-04-16 08:19

我想請問,三月多我跟男友發生車禍,我是乘客
做了筆錄,當時警員只問我男友是否要提告,沒有問到我
所以男友筆錄資料都往上呈報

也收到法院的偵查庭開庭通知單

我當時沒想到那嚜多 就沒跟警方說我要提告
現在我要提告,我該怎嚜做?
在到警察局跟警方說我要提告?(警方一定要承辦者嗎?)
還是自己寫訴狀?
訴狀需載明對方哪些基本資料??
我只知道對方的聯絡電話跟姓名,其餘都不清楚

我可否就不提告靠男友跟對方談要我受傷的醫藥費跟精神賠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6 09:2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依您所述情況,仍在告訴期間內,所以仍得合法提出告訴。 提出告訴的方式,需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可以用言詞的方式,也可以用書狀的方式,向警局或檢察署提告都可以。 您的損失與男友的損失應分開來請求,所以您當然可以直接與對方洽談賠償事宜,除了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用之外,也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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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4-16 12:02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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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用追加告訴的方式,以便案件可以併案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43

您好,可以直接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105-04-16 07:40
在路上我弟騎機車, 結果有一個開汽車突然硬闖出來, 他撞到我弟了, 我弟還沒有駕照, 結果他們報警了,說他們有保險, 對方汽車保險桿損掉了,我弟的機車多處擦傷損害 鏡子也破了,我弟人似乎沒什麼大礙只說屁股痛 ,請問責任歸就於誰? 是誰的錯呢?誰該賠償誰的損失?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09:10

責任歸屬警方會依據現場圖,照片或錄影等資料判斷,可先參考初判表,如果有爭執,再申請鑑定。依您所述對方應有過失,可先去驗傷,並請求對方依過失比例賠償損失,若無法和解,可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二年內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如果您弟弟也有過失,一樣需依過失比例賠償對方車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51

您好,警方之初判表還是會就個案去判斷肇事責任歸屬。

天曉得 105-04-16 05:55
日前因繳不出房租看報紙打電話到錢莊借錢,見面之後我說明我想借五千,對方直接拒絕我說沒有在借這?少的,之後又跟我說,因為他們老闆想逃漏稅想要借我的帳戶,可以給我5千-6千的酬勞,但是需要我幫他提領這筆錢,因?我很著急房租問題就答應了。 之後再我去領錢的前一天他與我聯絡說明天要幫他領錢了,並找我見面要我把提款卡與存摺交予他,隔日我照她說的到銀行外,他把存簿與提款卡給我並跟我說等一下裡面有多少錢保留十萬其他都提領出來,提領完後把錢給他,他又說剩下10萬去便利商店領取,從arm 領完給他之後他給我6000,我們就沒有在見面過了。約一年後我收到到案說明及傳票,目前簡易判決3個月。這幾天又收到檢察官上訴書,請問這樣是要開第二審嗎?這種情況我需要請律師嗎?如想和解是要賠償全額嗎? Ps當時提領金額為90萬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09:05

檢察官既然已經上訴,接下來第二審法院會通知開庭,和解金額可與被害人商量,看能否退讓或分期支付,可找律師協助處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6 10: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應是被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或是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其實只判三個月其實不算重,易科罰金的話,如果是以1000元折算一天計算,只要繳給公庫共約90000元。 檢察官既然上訴,案件就會移到第二審,接下來仍然會由法院開庭、審判。 案件若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得到緩刑。 即便你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對方仍可針對損害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相關的利弊得失必須由你仔細思考或在與律師詳細討論後決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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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56

您好,建議還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Jack 105-04-16 00:53

你好:

我去年6月在一間小公司遭解雇,我在那工作了將近一年半的時間,但不給我遣散費跟預告工資於是最後勞工局協調不成後改去法院提告追討,他有給予我非自願離職單第11條第五項,但到了桃園法院後不承認說開錯應該開第12條才對,並再最後一次開庭時把過去一年多來客戶客訴部分怪在我部份的通通撤除,只說還是承認開錯(我為此公司的產品經理,產品出貨前還有品保檢驗,但出去後有瑕疵卻說是我的過失),在最後一次開庭撤除那些客戶客訴的產品後,改去我所住宅的對應法院告我破壞公司產品造成公司的損失,要我賠償100多萬再加名譽賠償300萬,桃園這邊的已經一審宣判結束我贏了,且上訴時間也過了,只差寄給我確認定讞單,請問我這邊的宣判結果可以直接拿去被告的地方當作證據嗎?因為我可以拿到資遣費代表是第11條給予的,但前公司再告我破壞產品等於是第12條的法令,他們最後撤銷給予資遣費的案件是何用意呢?我的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既然法院都判了,不如繼續依法利用勞工爭議處理途徑,待確定後,由勞工扶助律師處理,除非你不符合法扶資格...

你好:

訴訟關於給付資遣費部分如果有把關於破壞公司產品及名譽之事時作為爭點,詳細審理,並判決確定,會有爭點效,可以拿到後訴訟使用。反之,若前訴訟指審理資遣費,則後訴訟請求之法律關係未經審理,後訴訟法院還是自己調查證據認定。 你是原告,公司沒有辦法撤銷給付資遣費事件之訴訟,公司若未提出反訴,只是單存另外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你要就後訴訟之事實詳附理由進行答辯。
Nancy 105-04-15 12:44

您好,我是網拍賣家,今年2月份透過拍賣平台售出一台平板,交易方式是透過超商店到店取貨付款,在寄達指定店舖後,買家(詐騙集團)透過詐騙的方式,到超商假冒成是賣家,將商品冒領走,並以同樣手法,持續在多家超商進行詐騙,將商品冒領走,最近警方已逮到人,並來電通知我要前往某警局製作筆錄,但由於我家住的比較遠,且之前網拍平台已全額賠償商品損失,且當時也是超商前往警局報案,我本人並沒有去報案,不知為何還要到警局製作筆錄?若前往製作筆錄,是否後續還要出庭之類的很麻煩?若選擇不做筆錄,是否到時也要出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警方最後仍會移送給檢察官,屆時檢察官仍會傳喚您出庭,但您可以擬書狀向檢察官說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榮 105-04-15 05:09
事情有點複雜 租車人A 未滿20歲有駕照 借車人B 20歲無照 肇事人C 20歲有駕照 B請A幫他租車 因為B無照不能租 後來B找C出去 B開車載C到三峽的山上玩 後來B累了叫C開 車速不快 沒多久因為閃大石頭失控擦撞山壁 然後衝到對向山坡撞到樹卡住 因為當下不知道怎麼辦 地方又偏僻 所以請附近住戶幫忙把車拉出來 沒報警因為拉出來還能開 但有拍下當時照片 後面告知車行撞車 C也因為是他開的 牽了租車單子上的保證人 也押機車在車行也牽一張租車機車的單子 後面車行告知原廠修車31萬加營損6萬折舊3萬共40萬 營損是算車修一個月所以6萬 沒付清前他不能修車 意思是一個月內要付清 不然他沒辦法修車 一個月後以每天2000元計算到付清 後面跟他協調 車行說原廠開的價不能殺 給我們殺營損跟折舊各一萬剩38萬前提是要在ㄧ個月內付清在牽一張切結書 內容是 本人C因撞車須賠償車行38萬幾月幾日前付清否則C願已五十萬達成和解願承擔ㄧ切法律責任 會簽是因為前面說的沒付不能修每天要付2000元營損付到我繳清 所以乾脆牽50萬和解 前面也有借錢但湊不到38萬 所以沒借錢再去車行協調希望能歸還機車才能工作 之後每個月看要還多少 車行說我們說好時間又拖現在要回機車那就不用談 錢也不用賠 意思是要提告 剛好看到撞倒的那台車修好了 不是說沒付不能修 怕每天2000元都付不出來才牽和解書的 Q1 ABC各要付什麼責任? Q2 自撞後有拍照 後面問車行說沒保險 怎麼知道車行到底有沒有保險? Q3 因為車行說沒付錢他不能修車 後面有修好了但不知道是否原廠? 如果是副廠那是要照他開的原廠價賠還是副廠價賠? 當初說沒付不能修結果現在修好 ? Q4 C有想要處理不想扯到A 有切結書A還會扯到官司嗎?
105-04-14 21:11

律師您好

租借廠房已10多年,每年都有提到2扇鐵門已經10幾年老舊有異聲,房東都無派人修繕及保養不理不睬。前日一扇鐵門掉落砸毀自家停靠在旁邊的車輛。請問砸毀的車輛是由誰負擔賠償責任房東還說鐵門修繕要各出一半,這樣合理嗎??
今日以換新掉落鐵門但另一扇並無換新,如果再次掉落的話傷及人或車輛,房東也是含糊帶過等事情發生在說,請問租約上要如何註明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麻煩各位給建議及解答,在此感謝!

你好: 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3條、第429條規定定有明文。 若出租人未履行修繕義務導致承租人因此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惟承租人若有過失出租人可能會主張承租人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若是正常使用之耗損,修繕費用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原則上依民法規定主張即可,租賃契約亦可參考民法規定修改。
丸子 105-04-14 15:27

去年二月期間,在一家美容機構施做了課程,覺得很不錯,於是買了課程,但買完課程後,原銷售的人員卻消失無蹤,連每次要約課程都約不到,所以想退課程,結果,從年前就開始跟他們說要解約,等他們等了四個月,前前後後去店裡找過好多次他們的主管,不是不在店裡,就是卻推託說要原經手人承辦該業務,說了會再跟我連繫,但卻沒有一次電話是由他們自己打給我,都要我自己打電話,還數度不接電話
終於有一次終於撥通電話找到他們的經裡,跟他說了要解約的事宜,他卻告訴我,我得要付""原價費用""以及""價金總額""的百分之十的違約金,還有分期付款公司的賠償金。
他還跟我說,課程以原價計費外,剩下的金額要收取百分之十。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使用過的課程,他特價賣給我,應該要用特價的價格去計算費用才對吧? 他還說扣除費用都是正常的程序,買賣雙方都有契約條款,他也承諾說他會將試算表算好好給我看過並和我說明,契約我看過了,上面寫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認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英於解約日後15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後30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付屬商品金額,及在扣除終止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貨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但,扣費得部分(課程以原價計費外,剩下的金額要收取百分之十)這樣是對的嗎? 

Doris 105-04-14 12:46

我於3/30 國一南下182km,閘道口停止線後方紅燈,遭後方來車推撞

事故當下找國道警察做了筆錄,雙方皆有提供行車記錄,100%為對方肇責

事故隔天去診所檢查,我的脖子肌腱發炎,導致肩頸疼痛

至今已2週,對方不願與我談車禍賠償亦無主動關心我傷勢與慰問

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愛理不理的,大部份都是我主動回電追蹤

車損嚴重,原廠預估修理費用要512000多,加上我保險與代步費

我提供了2個方案給保險公司參考(車修/車不修報廢),求償約52萬左右

保險只願意付34萬,並叫我剩下的自行付擔

目前我打算先去調解委員會,以下是我列的清單,請功力高強的律師朋友幫忙審查

方案一 (車報廢處理)   方案二 (車維修處理) 1 財損-車子           1 財損-車子         1-1 主體           1-1 主體           汽車公會54321法 538,667 *權威車訊 (天書) 車可貸 470,000     VW原廠維修 512,239       1-2 折舊 (可變動) 4,575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2 折舊 (可變動) 13,430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3 稅金 (可變動) 1,01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3 稅金 (可變動) 2,97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4 拖車 1,500         1-4 拖車 1,500       1-5 VW估價費用 3,000 *已估/報價不維修     1-5 事故車價差 100000 *基於安全考量,修車後事故車欲出售                           2 人身損失           2 人身損失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650 (含診斷證明)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含診斷證明)     2-2 請假  (可變動) 2,464 *薪資證明,事假@1232元/天,病假@616元/天   2-2 請假  (可變動) 616 *薪資證明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4 公司-家裡往返  98,400 *因無法長期共乘,需租車代步
以格上租車toyota 1.5vios @2400元/日計價 總計 555,212             634,751      

既然保險出面,不如讓兩邊保險針對肇事責任及修車金額處理。不然你還是請律師去陪同調解。這種沒有確實單據及車損照片之原件,無法評估誰人有理。

浚銘 105-04-14 10:33

律師您好:

小弟我有件問題想要詢問該如何處理 首先開頭先說明家中麻煩人物

 哥哥 為養子 是我阿姨第四個孩子 被我爸媽收養 這是基本他的資料

我爸媽之後時間因為我爸中風後休養 我媽乳癌化療後休養 身體欠佳 

從我媽未過世開始說 我媽未過世時 哥哥就在酒駕發生過不少事情

和外面的債物 還有朋友追債追到家裡還凌晨三點左右 這一切的事

都是我媽處理  為了還他的一切債和處理酒駕造成的賠償和問題

及等我媽跟我說後我才知道嚴重 把我錢都給我媽去處理事情 

攪到我媽又在一次得到卵巢癌 沒辦法撐的過就過世了 才瞭解家中都沒

任何的錢可以幫我媽辦喪事 這六年我扛了家裡的經濟支出重擔 

 以上大概給律師您瞭解一下狀況 重點來了 去年年底

他喝酒回到家就酒後神智不清 他已經不只一次這樣了 說過講過都一樣

這天 因他喝醉在我爸房間門口站者地上全部都是水 我剛好說醒出去看

到樓下有燈下去看才知道 我爸房間三樓 我的和我哥的在四樓 我就詢問

你在做什麼 他回答沒有  我在為他為什麼地上都是水 他也說不知道 

我沒靠近他就大聲叫我爸起床 我爸出來看就在次問他  他當下口氣不好

對我爸說沒有啦 我爸就在念他  我就覺得怪怪的就叫我爸進房間把房間

門鎖起來 我就叫我哥上樓回房間 他上來後就往五樓佛堂跑說要去收衣

服 我就說上面是佛堂那來的衣服 他房間門都是鎖者的 我就說你鑰匙給

我 你進去你房間就好結果他拿了鑰匙出來要遞給我 我過去拿時他就鬆

手把鑰匙掉在地上 我就都沒想就彎下去撿起來 起來的瞬間他就突破用

右手掐住我脖子壓制到我房門口角落  我當下來不及反應也推不開他

被他掐了不知多久 我已經感覺我呼吸有困難 意思到我沒推開我就完了

聲明我剛睡醒沒多久 我就一腳踢開他 結果他掉到我房間旁邊樓梯的小

平台 我就趕快呼吸 看到他頭撞到一聲很大聲鼻孔流血 我就進房間打

119叫救護車來 聲明我女友在房間她有聽到碰的一聲很大聲 救護車不

到五分鐘左右就到了 看到狀況先送醫院結果確定是腦出血送加護病房

我個人也有去急診室那邊做了申請驗傷單的資料 我一星期多才康復

後來約一個月左右他出院了 社工叫我去警察局有詢問保護令的問題

警察有給填寫保護令申請資料 送出去等通知 法院通知要去開庭當天我

帶我爸去因申請資料說有需要陪同的人去前往做證嗎 我有填我爸 當天

要進去時我告知法官我上面敘述過程 如有問題我可以請我爸進來做證

這天我哥沒有來 法官也說不需要我爸做證  法官看了資料後說他傷勢較

重 這案子能不能過還不確定勒  口氣非常的不好 就叫我出去 過了一個多

月通知下來了 果然判沒過 我去告知社工這問題就說這判的很無言 這是

法官問題除非要在繼續申請由另一個法官來判定看結果會如何 想了想

這樣我光跑這個就浪費時間還不確定 我有詢問過各種能幫助到我的訊息

因為他是養子 是否可以終止收養  這我跟我爸說了 我爸一下要一下不要

不確定 還有一種就是強制驅趕至我家裡讓他搬出去不能回來 目前這房

子是我的名下我是否可以用強制驅趕他離開家中 對了補充一下因我哥有

我房間鑰匙當時我有提給法官照片證據看 因為現在我女友住我家中

她也會擔心這個問題 從這件事後他前幾天依然喝酒回來把地上倒的都是

水問他在做什麼他就說他在釣魚 我叫我爸起來看狀況 只要他在家就會

有問題發生請問我申請強制驅趕他離開這家中 要如何做或其他做法 

律師能給我一些意見或建議 感謝!

一、如果能做好人沒有人願意做壞人。

二、如果他能爬起來變成一個你們可以接受的好人,問題其實就解決了。

三、他目前是惡性循環,要想辦法讓他變成良性循環的話要費點心思,這個很難,我完全可以了解。小時候我的功課就是惡性循環,我考了七年倒數第三名,第八年考第一名。

四、家暴令的話是比較寬鬆,目的是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常見施暴者及被施暴者全部都獲得家暴令。

五、但是家暴令不能萬能的,對於家暴,最好的方法其實是隔離,簡單的說他不搬你可以搬…我知道這個要考慮到經濟的問題…因為搬出去住畢竟是要另外花錢的…

六、他會喝酒是一個問題,因為喝酒傷肝脾氣就會不好…但是要讓他戒酒的話要有別的東西來取代…

七、要建立良性循環有三個建議,第一個,是要培養其成就感,有工作可以維持他自己的生活;第二個是以好習慣取代其壞習慣;第三個是鼓勵取代(批評、責備、抱怨)。第三個尤其的重要,卡內基的第一個原則是不要批評不要責備不要抱怨,這我讀雪球巴菲特傳看到的,巴菲特本來是一個不會講話的人,他希望蘇珊喜歡他,所以他只好去學卡內基,卡內基很貴,所以他還得兼家教來付卡內基的錢…翻了兩頁後蘇珊就跟他的男友分手,然後跟巴菲特結婚了…

八、成就感可以從很小的地方開始培養,有空請你哥吃飯吧…如果你討厭他,怎麼也不想見他一面,那表示你們之間勢如水火,會建議你考慮搬出去住…對於家暴來說,隔離是最好的方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0: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從兩個方式下手,一個是保護令,一個是房屋所有權提起搬遷訴訟

2、有關於您所述的保護令案件(已經遭駁回的案子),本文認為您應該是有舉證跟不熟稔法律的問題,建議您,相關的訴訟還是要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Maso 105-04-14 00:46

律師您好:

我現在已被列為被告,拖了一年,數次和解都失敗,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終於出來,判刑 59 天,可易科罰金一天 1000 ~不過日前又收到檢查官的上訴書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3 月 11 號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號)、(起訴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檢察官於105年3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據告訴人ooo、ooo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認應提起上訴,茲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一、按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得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始為適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判決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酌。二、查被告xxx之過失行為導致本件車禍,並因而造成告訴人ooo受有左手鈍挫傷擦傷傷害。告訴人ooo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骨骨折傷害,告訴人ooo為視障人士,以按摩為業,因受有上開傷害而嚴重影響工作,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推卻應負之責任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僅論處被告拘役59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難認為適法妥當。三、告訴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狀請求本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請求上訴狀1份,請參酌。略...

基本上我對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開始也是相當積極幫忙處理保險理賠的事項,但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提出的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一直堅持只能賠償半年工作損失,但對方是堅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開始開價將近 200 萬,在第三次合解降到至少 100 萬,不過保險公司還是不買單,所以合解都是失敗。第一法庭法官也幫忙調解,對方有再降至 80 萬,我方只能至 50 萬(保險公司只願32萬,其它是我硬著頭皮加上去的),但還是破局。本想說刑事應該就可以這樣結束了吧,沒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訴書,我是對這上訴理由真的無法接受,若真的會上訴至是否能請檢察官去調我、保險專員、和對方的所有通訊紀錄?請檢察官去確實調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難道只因對方的感受,就可以這樣再次上訴,只為讓我判更重的刑罰。老實說法官一審的判決對我來說也已經是一筆壓力不小的負擔,我都和老婆討論是否要不要去申請勞動服務來折抵罰金了~想問一下,法院會因為這樣的理由再進行二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4 03:07

您好,

 

1、二審基本上有上訴都會進行審理,不會駁回。

 

2、檢察官可能考量對方傷勢程度加上您未能與對方達成和解等理由認為有上訴之必要,建議可委請律師撰擬刑事答辯狀,爭取從輕處置之最大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拘役五萬九千元如果對你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的話,你們要和解真的會有困難。和解如果在總金額談不下來的話請考慮分期給付的方式,分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可以消化。

二、量刑這種東西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會認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範圍,除非有例外的情況,原則上都會尊重二審的判決;因為三審支持二審,所以一般來說二審也會支持一審。但也因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二審決定就決定了,所以二審要推翻一審的認定其實也是可以的,這個部分二審你要努力一點。

三、上訴時間只有十天,不知道你這邊有沒有上訴。

四、二審的話還是建議盡力去談和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Maso 105-04-14 08:0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拘役五萬九千元如果對你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的話,你們要和解真的會有困難。和解如果在總金額談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對一審判決是沒意見的,只是希望對方針對求償金額可以在民事庭上解決,

但對方卻一直要在刑事庭上打轉!

老實說不知道這樣的案件到底適不適合找律師~

整個刑事過程,我的態度都是很軟的,但卻換來對方一直想在刑事庭上的窮追猛打~

Maso 105-04-14 08:33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二審基本上有上訴都會進行審理,不會駁 ... (恕刪)

律師您好,

關於這部份是否能請檢查官幫忙調通訊紀錄?確實調查整起事件?

在法庭上對方常常講的和電話中講的都不一樣,

整個態度也完全不一樣,有時真的會覺得莫明其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的上訴並不一定會改判,而對方可能也會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至於對方求償金額為何,仍需衡量其傷勢而定,本件您應評估刑事+民事所應付出之成立,並設一停損點,當然民事也可以爭執對方之請求顯然過高之情形,二審也可以聲請對您有利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法院實務的運作,往往是告訴人覺得判的不夠重,所以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收到告訴人請求上訴的書狀後才因而提起上訴,但就量刑而言,要由二審法院改判更重的機會是不大。

2. 已合法上訴後,二審法院會在分判後排定庭期而開庭。

3. 案件到了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之規定,已經沒有辦法撤回告訴了,雙方和解最多只能達到「緩刑」的結果,也就是法院不管判多重,都不需要執行,以原審判59日易科罰金為例,這些刑罰就暫不會執行,直到緩刑期間經過。

4. 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和解,那麼二審法院仍會實體審酌後而下判決,這部分沒意外的話也是會易科罰金;至於對方損失的部分,對方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向您求償,只是依訴訟求償的話,每一筆賠償金額的算定就要由法院來一一判斷,不會依對方的請求全盤判賠。

5. 綜合以上說明,您必須自己衡量,「支付和解金額換得緩刑」、「易科罰金給國家、民事賠償由法院判斷」兩個選擇的個人利弊得失。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絲瓜 105-04-13 16:09

你好我是陳小姐在3/5時出車禍


但我是被朋友機車


後來出車禍


步過車禍初步是判定我朋友跟對方都有錯


但因為我腳受傷將近一個月不法行走上班


我都有天天去給醫生煥要 醫生也有說日後會有後遺症


所以我要告對方過失傷害


那想請問要準備車禍現場圖跟初判表


還有我工作薪支證明還有醫療證明外


還需要準備其他東西嗎?


而且對方態度完全不聞不問一直說保險公司要處理但已經一個月了


我打電話去問對方對方說現在要等調解


覺得對方態度真的不是很好


那如果這樣的話


我一個月工作薪支差不多3萬多快4萬+上醫療根精神賠償


這樣通常要對方賠償會要賠多少錢才算合理

鐘小姐 105-04-13 16:19

1.有六個月期限,不管責任在誰,他同樣也可以告你,故最後一天再告他

2.醫師證明要一定註明<建議在家休養幾個月>至少以此來算基本錢

絲瓜 105-04-13 16:40

我在家休養一個月

我是被害人我坐在後座我是被載

他要告我什麼?

鐘小姐 105-04-13 19:18

一樣是告過失傷害,只要一點點小擦?就可以告過失傷害。我如果告你過害,你知道你也可告我,你會不會告我?這都是個人經驗哦。先告,再和對方談和解,以刑逼民。當然,如果兩方都願好好談最好囉

鐘小姐 105-04-13 19:26

他如告你朋友,你會不理?所以和告你都一樣有達到制衡效果。再和氣找對方談談,如真沒誠意再走上法院。

絲瓜 105-04-14 15:35

可是對方都沒受傷

因為對方是開車

我們騎車我跟我朋友都有受傷

而我受傷較嚴重

無法自行行走一個月

也不能上班

而且對方完全不聞不問的

撞到我也不關心問一下好點沒之類的

從頭到尾都是我在跟他連絡

搞得好像是我撞到她害他受傷一樣

 

derek 105-04-13 13:21

請問一下近期管委會跟建商協調公社違建部分,管委會主張拆除並後續拆除造成損失要求建商賠償,但是建商主張社區公社可以正常使用不列入點交,好矛盾我們住戶只希望能使用公社,想請問兩各問題;

1.如果拆除違建公社部分建商真的會賠償我們社區嗎?

2.如果公社開放使用不點交,使用造成設備損壞或是人受傷問題算是誰要負責,譬如管委會還是建商.

不好意思造成不便進請見諒...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3 13:50

您好,

 

1、公設違建屬於瑕疵給付,就法律上來說確實可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及減少買賣價金。

 

2、不點交之狀態,建商須就公設之問題負擔全部責任,惟若經住戶使用後,將造成未來責任上難以釐清,住戶將就公設部分自行承擔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andy 105-04-12 23:11

請問有關汽車賠償責任問題,今年2016年4月時,開車行駛於街道上,因前方轉彎,兩台車皆慢速停下,突然間前面的公車突然倒車後退,導致於車體保險桿凹陷,引擎蓋凹陷,冷氣頁遍破損,初估材料費31000元,工資16000,車齡16年,以上費用皆為原廠估價,原本想要找原廠維修,但客運公司希望能到他們認識的廠商維修,但他們所配合的廠商對於維修的項目有疑慮認為某些材料費有折舊的疑慮不願全部維修,想請問這樣的要求合理嗎?並且提到若不願配合要走法律途徑,且因折舊問題對於被害者未必有利.請問這樣是否正確?還是可以用恢復原狀此法條爭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09: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於您所述情形,民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而最高法院見解另認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因此必須先為車輛回復原狀的費用進行區分,例如工資、烤漆、零件費用等,就零件費用如果是以新品替換舊品的情形,法院判決實務往往會再計算折舊,以您所述車齡的情況,新品替換舊品的費用應僅能請求十分之一而已,至於其他費用則仍可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Mien 105-04-12 21:16

各位律師好:

    我在3/30號走路上班途中,在人行道上遭遇掉落樹幹擊中頭部。當下有路人建議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先建議我至急診求治。頭部雖無開放性傷口,檢查之後也無出血情形。據警方後來告知,掉落樹幹如大腿般粗,且也因撞擊後導致無法大動作行動。詢問神經科醫師,此情形為腦震盪後遺症,是無法用藥物醫治。請問我的案例有辦法尋求國家賠償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試著申請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協議,協議不成,才能走訴訟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en 105-04-12 22:4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試著申請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 ... (恕刪)

律師你好:

     謝謝你的回應。我仍有個問題想請問,一開始政府景觀科與我聯繫,告知我可支付我的醫療費用(依據醫療費用收據)。但若是要求精神撫慰金,就必須改以國賠途徑申請。請問若是最後國賠途徑被拒,我是否仍可要求景觀科支付醫療費用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國賠的部分可以就您所受的損害來求償,當然包含醫療費用在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水藍冰境 105-04-12 19:32

我們家是透天厝,在104年11月時跟隔壁鄰居漏水糾紛,原因是我們家在四樓的洗衣機與水龍頭處的水管脫落約2小時(晚11點半時睡覺前未脫落,2點半聽到水聲才起來關閉),隔天10點鄰居就來電說我家房屋水漏過去導致三樓主臥裝潢毀損,當晚就前往查看,發現鄰居已經把部分裝潢破壞並要求賠償17萬,我和家人認為有諸多疑點拒絕賠償,對方就到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調解糾紛改要求賠償23萬,因調解雙方意見不合,所以調解失敗,現在已經收到地方法院調解室傳單,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方所堅持的疑點是否有利和堅持拒絕賠償

疑點一,漏水的水源問題,我方水管脫落處並不鄰近雙方共用之牆壁(有約1公尺遠),而且根據科學水往低處流理論,水並不會在四樓累積,而是順者鄰近的樓梯往三樓、二樓流,我方三樓、二樓的裝潢也沒有絲毫受損,而且雙方共用牆壁有標準厚度八吋厚,更有油漆附著,就理論上而言,需要有足夠的積水量才能產生足夠水壓滲透過去。

疑點二,對方在未經我方同意單方面請廠商工人拆除重新裝潢並報價23萬(全新價格),有湮滅證據之慮,因為有請教專業師傅說,如果只有兩個小時滲水過去,木製裝潢並不會造成這麼大破壞,要造成這麼大破壞,必須是長期受潮才有可能造成的破壞

疑點三,對方的房子是後來裝修的,對於是不是因為裝修破壞房子牆壁的主要結構,導致對方房子漏水現象產生,這點對方一直避而不談,不知道在迴避什麼?

疑點四,對方請來負責房子裝修的裝潢商和水泥工當人證,用未有科學證明就依經驗說水是我方漏過去,有串供造假之疑慮而且也非公正公開的第三方,這樣有沒有因為與原告有利益關係,證詞不可採信的問題呢??

疑點五,對方所提供的證據照片均未顯示日期,無法確認是否為當天漏水的現狀,也無事發時的影片,基於這兩點我們是否可以懷疑照片是後期加工漏水的照片

根據以上疑點,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的房子可能本身就有疑似漏水或長期受潮的現象導致裝潢受損,對方可能知道我方有水管脫落或有些微水滲過去,藉此機會獅子開口把裝潢拆除,要求我們負責全部費用,所以我方拒絕賠償該金額

若不幸法官認定是我方漏水過去,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毀損裝潢毀,損部分應僅限於接近共同牆壁的那一面,而且對方也使用多年應折舊,若賠償全新裝潢有失公平,可否請法官對賠償金額從輕裁判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2 19: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非常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恐怕就超過您維修的費用了,就不用說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或法院裁判費用,非常不划算,如果無法協調,不如自己修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水藍冰境 105-04-12 19:52

 可以我方是被告而非原告喔

 

一、關於漏水的原因,如果雙方意見不一進入訴訟後是送鑑定,最後是輸的那一方給付鑑定費用

二、告的人要墊付鑑定費用,如果是對方向你們請求給付漏水之損害賠償,因為舉證責任在他們,所以是他們要墊付鑑定費用。後續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的確是你們造成的而你們有過失,那麼鑑定費用當做訴訟費用最後就是你們要付;反之,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無法證明可歸責於你們而是管線老舊造成,那麼有可能會被認為雙方各付一半;如果漏水是對方的錯造成的,那麼就是對方要全部吸收。

三、鄰居的話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和解調解律師也是樂觀其成。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媽媽 105-04-12 19:31

你好 請問一下

懷孕後公司跟我協商資遣~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

我們雙方簽訂了和解書....內容有提到我要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

 

現在問題來了~我被資遣

但是現在問題出在 我拿著非自願離職書卻不能跟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因為公司在我任職期間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公司有開立一張服務證明書給我 上面載明 我的服務年資為一年半

 

現在因為公司沒有幫我投保超過一年 導致我拿著非自願離職書卻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我向公司請求賠償 但是公司卻說我們和解裡面有簽訂我要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

 

我想問的是 我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是在離職後發生的

這樣會被那份和解書約束而不能向公司請求賠償嗎?

還是 因為勞基法所規定的是強行法而無法事先拋棄(公司替員工投保勞保 是強行規定的)

所以我還是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呢???

 

公司必須為勞工進行勞保加保,如果沒有加保,造成員工的任何損害或損失,公司都應該要負賠償或補償的責任

你的公司違反法令沒有為你加保,在你與公司簽訂離職協議書時,是否你已經知悉呢? 如果不知道,可以主張公司在締約時有告知義務,故意隱瞞不告知係以詐欺手段使你簽訂放棄權利的契約書,因此你可以主張你的意思表示係受到詐欺,因此要向公司表示要撤回締結離職協議的意思表示。當意思表示達到後,你與公司間回復到沒有終止勞動契約的關係,也就是說你們之間的勞動契約會重新生效。

小媽媽 105-04-14 21:51

律師你好~我們簽立當天我有問對方律師

因為我們簽定的是拋棄契約存續期間所有權利~

是否有包含公司開立給我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萬一我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的部分

當時律師回應是我們是針對終止合約的問題~所以並不包含之後失業給付申請的部分

所以我們才簽立和解

 

現在我的失業給付不能申請~現在他們卻又說和解是包含失業給付的部分

哪我該怎麼辦?

而且不是強行法所規定的員工權利是不能預先拋棄的嗎

失業給付是強行法勞保規定裡面針對非自願離職員工的權利~這應該也屬於不能預先拋棄的部分吧

既然這樣  那是否表示我們的和解並不包含離職後發生的失業給付申請損失呢?

Hui 105-04-12 18:42

違規停車,拖吊業者拖車,造成車損,於原廠估價,維修費用約19000元,但業者卻僅願意賠償4000元,或至他們指定維修廠維修,本人無法接受,經申訴後,業者態度強硬,不願協調,交通局告知僅能走法院程序,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2 21:45

如果雙方金額談不攏,也只能透過法院解決,可先提供估價單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則會轉為訴訟程序,訴訟需花費相當的時間,勞力及費用成本,是否划算需自己評估。

Hui 105-04-13 08: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沈律師您好,請問我的案件可以簡易庭提出告訴嗎?

另外是否需聘請律師?

如果雙方金額談不攏,也只能透過法院解決,可先提供估價單

happyman 105-04-12 14:09

律師大德 您好:

請教一下, 有一個同行102年6月跟我們公司下訂單調貨, 但到交貨日時卻臨時不要商品, 經過多年訴訟, 我們贏了, 也取得貨款. 但他們遲不取貨, 至104年12月, 卻反告我們刁難他們取貨. 並要求損害賠償.

指控我們刁難取貨的理由是: 我們有要求他們要簽切結書才能取貨.(切結內容包含不保證商品之瑕疵與功能性)

然而此商品因為已經進口2年, 所以國外原廠無法提供保固了, 我們當然也無法對他們提供保固.

但為何法官會比較傾向他們呢? 我們又該朝哪個方向努力呢?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2 14:54

您需依原契約約定的方式交貨,不能額外要求簽切結書,關於商品瑕疵問題,對方本來就可依原契約約定或買賣瑕疵擔保的規定處理。對方支付價金並請求交貨之後,您仍未交貨就已應負遲延責任,對方若因此受有損失可請求賠償

happyman 105-04-12 15:56

感謝沈大律師:

我想再多多向您請教, 感激不盡.

1. 交易物品屬微量物品(僅0.1mL), 很容易隨時間而揮發減少, 已經過了2年時間, 很有可能造成物品減量.民法規定之:物之瑕疵擔保, 是否有例外, 或是責任先後追究.

2. 要求對方簽切結書乃我們法律常識不足所致, 但本意單純, 只希望告知此商品因為時間因素而無法提供保固服務. 但卻不幸成為箭靶.

3.物之瑕疵擔保是否與保固服務不同?

4.我們有明確要求對方盡快過來取貨, 這點是否在訴訟上有利?

您的撥冗回覆, 我們感激不盡!

笑笑 105-04-12 13:21

請問偷吃電的會經過電錶嘛?

前陣子有人查電錶出來的電線,查到我們攤位,就是到我們攤位的電箱,對方表示已替我們繳納10年多的電費,兩個月都是15000左右,可是這是我外公接的電,外公已往生,我們每個月也都有匯款去外公帳戶,外公說會替我們繳納,但是在外公去世這一年,並沒有任何房東來收款,我們也沒有去找。但是電線接出來也有分散到其他攤位,是外公弄的,我們並不清楚有分給誰,對方表示要我們全權賠償,請問這樣要怎麼釐清責任

你好:

先去釐清外公與電錶裝設之人是否有契約關係存在,借用對方輸電設備,並需要支付電費或費用。 若有,外公去世後繼承人會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就外公未付之款項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你們現在正在使用,就要依約支付款項。 若未經同意竊電,對方可提出刑事竊盜告訴,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到時你要返還使用之電費。
摩澤爾 105-04-12 12:37

請教各位,在高速公路上車禍,對方超車不當車子失控,結果車身整個打橫占用在前方車道上,因為太突然導致閃避不及撞上去。

目前分析我是沒有過失的,但是我下排牙齒掉了三顆,因為是連牙根都斷了

去了幾家醫院,醫生都說只能植牙,一個大概都是7~8萬。

 

想請問求償金額多少是合理的?

1.三顆牙齒25萬左右,

2.修車10萬

3.精神賠償金  臉上有撕裂傷縫了四針,留下了一點疤

牙齒治療醫院評估要3~5個月

這部分的金額大概是多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2:58

您好,

 

賠償金鐘的精神慰撫金並無一定標準,應以個人主觀上感受之痛苦程度來抓一個金額,且法官也會依照雙方資力、實際臉部損傷之情形等一切情狀來衡量,是以無法一概而論,一般約莫數十萬元不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崴崴 105-04-12 11:41
前陣子跟一位賣家在line中訂購一樣價值1500的瘦身產品, 商品是屬於先付款後才能取貨的,所以賣家先跟我要了收件資料並給我匯款資料, 但因上網查發現是屬於大陸的商品,且並沒有台灣的合格檢驗, 所以決定不購買,當時因是直接與他聊天並沒有加她好友, 而又換手機全部的訊息都不見也無法能告知她要取消, 所以就沒有匯款也沒有告知她要取消, 直到過了好幾天她直接告訴我已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兩天後要直接提告, 還說我需要賠償的不止1500反而還要更多, 像這樣真的提告的成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1:57

您好,

 

要構成刑法第355條須主觀上有使對方受損害之犯意,但您訂購商品當下並非打算故意下訂後不付款之犯意,且係因無法聯繫上對方所以無法取消訂單,準此而觀,您並不會成立刑法上任何罪名,本件至多僅為民事糾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酒駕超速,撞死在沒有開放的路段,家屬申請國賠,法官看法出爐!

 

《蘋果》報導,嘉義縣布袋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元月間駕車行經復興里蓄洪池旁堤岸,在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撞擊水溝擋土牆死亡,警方事後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換算呼氣值約0.15至0.25毫克(標準值0.15毫克),已超標;但家屬認為該道路標示不清,對主管機關提國賠333萬餘元。

 

鎮公所表示,該道路並非公告開放供民眾使用,沒有設置反光板或跳動路面等義務,死者酒駕超速是肇事主因。但法院依據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李男飲酒超過標準值,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還嚴重超速,以致煞車不及撞擋土牆肇事為主因,不過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為肇事次因,判鎮公所應負3成過失責任,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全案可以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125/739724/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本件李男酒駕肇事,原應科以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惟因李男已因該事故身亡,則無再科以刑責之必要。目前刑法第185-3條的認定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過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另就民事責任部分,因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亦為肇事之因素,李男雙親仍得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賠償。一般道路交通糾紛,法院多會依照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去認定過失,本件即係由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為鑑定鑑定結果以道路主管機關為肇事次因,李男為肇事主因,法院遂判決李男須付7成之過失責任,請求賠償的李男雙親需承受李男此等過失,只能要求道路主管機關為3成的賠償

律師提醒: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喝酒開車往往會造成悲劇,其實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弭補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阿皓 105-04-12 10:54

去年我在辦理貸款時,對方說要我的提款卡,我當下覺得怪怪的,但他說會還我,所以後來我也沒多想就寄給他了,過了兩三天之後,我去郵局刷簿子,結果郵局人員跟我說我的簿子已經變成警示帳戶,我當下才發覺我已經被騙了,所以當天下午我就馬上去報案,後來有開了一次庭,當下法官有問我是否要談和解,我也說好,後來就沒有下文了!

 

但在前天我收到了『刑事簡易判決』的通知,內容說我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然後今天我又收到『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的文件,內容是原告提起請求賠償,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1:24

您好,

 

1、簡易程序可能不會開庭,建議應委請律師撰擬刑事答辯狀向法官求情,爭取緩刑之機會。

 

2、亦可在書狀中向法官請求開庭,表示希望與被害人當庭達成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男子廖國勝自稱法律事務所律師,得知許姓友人急欲追討一筆206萬元債務,佯稱可代向法院聲請扣押,三度偽造法院公文,以執行費等名義向許詐得73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廖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公信力,輕視他人財產權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判廖1年4月、1年8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廖國勝2010年結識開設汽車材料行的許姓男子,僅高工畢業的廖卻以「千繼」法律事務所律師自居,還拿出記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廖國勝」的偽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影印本,刻意讓許男誤認他有司法背景,心甘情願掏錢委託追債。

 

廖先後以電腦繪圖軟體,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法院公文,向許姓男子謊稱「已執行債務人高雄市大寮區民富街房地,但須繳交99萬元執行費」,成功得手99萬元。

許姓被害人對廖國勝深信不疑,面對廖三番兩次以執行費名義索討費用,還向友人、母親借款支應,總計交給廖736萬元,直到廖2012年因他案入獄,許四處打聽後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中,廖雖部分認罪,但認為刑度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廖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且遲未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2000347-26010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1條定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復定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339條亦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依報載,廖嫌之行為可能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復亦同時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罪。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林先生 105-04-11 18:22

律師您好~

本人為本屆社區主委 前總幹事酒駕未付罰金被臨檢直接抓去看守所關 後經查核發現前總幹事挪用管理費現金約50萬完 每個月財報皆有附上各住戶的繳費狀況(實際上住戶有繳 但總幹事私下挪用)所以管委會並不知情  物業公司已口頭承諾我們提告後若案件成立前總幹事認罪 會經由保險(誠實險)理賠 目前已準備提告總幹事 請問是否能對前總幹事提告侵占公款並連同物業提告連帶賠償責任?

  那這樣是否可連民事訴訟一併提告?總幹事侵占公款 還有哪些違法情事? 提告流程為何?

因找不到以前的財報 所以目前現有證據為存摺明細 零散住戶收據(有些住戶已丟掉) 虧空金額是管委會委外請會計計算出來的 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構成侵占公款證據    感謝抽空回覆~謝謝

你好: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業務侵占民事上可依契約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連帶賠償所受之損害,但保險公司若有理賠,該部分無法再請求,保險公司會行使保險代位權向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主張權利。 可先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林先生 105-04-11 18: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但物業公司只是口頭上說會理賠 但實際上我們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保誠實險 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將虧損金額補回 為保險起見是否該連物業一起提告?能否對物業或總幹事假扣押?因為總幹事就是沒錢才會酒駕被抓去關,所以如果要把錢補回來 要怎麼做最好?證據只有這些是足夠的嗎~若總幹事不認罪還有何辦法?感謝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8: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總幹事挪用公款之行為會涉及數個刑事責任刑法第336條第1項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等罪。 上1.罪名均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可以具體敘明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直接提出告訴,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即會由司法警察或是檢察官進行偵查。 挪用公款造成所有住戶的損失也可以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於物業管理公司,由於總幹事應可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之受僱人,並於執行職務時造成所有住戶之損害,在法律上來說,物業管理公司要和總幹事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可一併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怡鈴 105-04-11 09:54

Dear 律師您好,

現在我正與先生協議離婚中,

因對方一再的對我言語上的辱罵-不是在大庭廣眾之下, 是在電話中(包括三字經-有一次錄音, 數次但不同日簡訊為證)

我是否可以對他提起"公然侮辱"告訴附帶民事賠償? (精神賠償-是否需要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證明?) 

謝謝律師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1 11: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電話或是簡訊中的一對一對話不會構成名譽的侵害,不過可能涉嫌家庭暴力。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離婚協議書,倘若無法協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1 20:31

您好,若僅是在電話中之辱罵,不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但可錄音作為證據,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即以此為由主張對方有經常性之精神暴力行為。

Houang 105-04-10 23:05

我父親駕駛計程車車輛與人發生擦撞,對方騎腳踏車,警方初判雙方均有過失。對方有受傷送醫。 多次致電對方關心未果,上個月月底收到通知調解時,對方說要我們賠償9個月不能工作薪資,但各項佐證單據含醫療,所得都拒絕提供,之後沒共識離開。 前幾天一位自稱對方朋友的男子來電,說為何二次調解未到?還說對方工作一個月薪水42000起跳,要我們賠,不然提告傷害,一樣拒絕提供任何單據,最後掛電話前又補一句沒要你們賠幾百萬就不錯了,後來致電對方一樣打了沒接不然就是語音信箱。昨天接獲派出所電話,說要做筆錄,問何時能配合。 想問:(1)該男子聲稱他非對方親屬或委託人,這樣一昧向我方要錢又不給單據佐證,這樣我們該如何做?對方手機都打不通,回撥該友人男手機也說對方不會跟我們談。 (2)我方自那次事故後,因車輛維修費不划算,最後報廢,於新年前才牽新車,這一個多月營損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父親是位近40年老經驗駕駛,從未有事故肇事酒駕紀錄,第一次遇到此事相當苦惱,再麻煩各位律師提供專業建議了,萬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0 23:27

調解階段對方沒有提出單據證物的義務,但如果認為金額不合理,您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對方只能透過訴訟請求,訴訟時對方需就賠償額負舉證責任,且只能依過失比例求償。若雙方都有過失,您車子受損及不能營業的損失也可請對方依過失比例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23:29

您好,

 

1、對方傷勢未達不能工作之程度,就無從主張每月工作薪資,既然對方要求極不合理,可拒絕之並交由法院審判。

 

2、車子維修費用可向對方求償,但營業收入為純經濟上之損失,是否得請求仍存有爭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ouang 105-04-10 23:3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調解階段對方沒有提出單據證物的義務,但如果認為金額不合理,您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對方只能透過 ... (恕刪)

謝謝沈律師回覆,想再問一下,現階段若要提出我方求償的話,該如何做比較好?因為對方提刑事過失傷害了。

小蔡 105-04-10 02:30

律師你好~

之前發生車禍原因:甲方因安全帽未戴牢導致掉落,後車乙方因注意到前方安全帽掉落而緊急剎車避免直接撞上(未與前車發生任何碰撞),丙方因注意到乙方緊急剎車閃避不及摔車後撞擊乙車後方,導致乙方左腳腓骨骨幹閉鎖性骨折、左腳腳踝挫傷。(在下是乙方)

然後車禍事故初判表的部分是註明甲方掉落安全帽導致影響行車安全,乙丙方皆為涉及駕駛失控。

傷勢部分只有乙方(就是本人)骨折,醫生評估需休養2周,副木固定患部4~6周,事隔三個月之後因復原情況緩慢,醫囑部分修改為宜休養兩個月。

車損部分也是只有乙方進行修復,費用為1萬3左右。上下班部分因為需要拄枴杖,所以大概花了交通費1萬2(約1個月)左右。

總計因車禍造成的額外開支及工作損失約為4W多,其中工作損失部分為公傷,公司有全額補助該期間的薪資(公司方面認定公傷是公司福利,工作損害賠償的部分仍可以依照診斷證明進行求償)。

上述不含強制險部分,這部分已經切割出來由我自行跟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確認。

現在主要卡在的問題是

甲方:第一次和解時認為只需1萬內即可和解並認定我傷勢在出事後3~4天後即康復不應休息這麼多天,而且認為我要求交通費(有明細)及工作損失(公司有補償他就不用出這筆錢), 且車損的部分起初有要求對方保險先前往認定修復的問題,但因他回覆可直接修復,即讓車行依此次損壞復原,談和解時又認為我惡意灌水未依車禍造成的問題修 復,請他偕同或自行前往車行詢問時又百般的不願意,後續還是我自己跑去幫他處理。傷勢部分約他回診時一同前往也未看到他現身。

我方:精神賠償求償多少為宜?(註:甲方在只在發生事情後一兩天有過關心的訊息,其餘時間未曾與我聯繫過。)

另外第一次和解時甲方口氣很差的回應說要這樣賠償的金額(4萬多且未談及精神賠償的問題)的話那就法院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精神慰撫金涉及雙方的資力、傷勢復原的情況,所以就您所述狀況,很難做預估,不過倘若已經有這樣程度的骨折,先請求個10萬應該不為過。

2、倘若雙方無法洽商和解,建議可以先於6個月內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倘若仍無法洽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43

您好,因您有受傷,且對方似有過失,故若調解不成,可以於六個月內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周周 105-04-09 03:16

你好

7號跟房仲有付訂金 並且簽定 租賃定金收據

8號仲介打來告知 房東要賣房子出租

訂金會全退給我

我想詢問的  我適用於民法第248ˋ249條款當中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要求退"加倍"退還訂金嗎?

仲介給我的回答是 因為房東沒有同意租我 所以這不算契約

只能退我訂金不能加倍

如果房東同意租我 房東反悔才可以要求加倍賠償 是這樣子的嗎?

但是訂金收據都寫了

第二點

如果是真的房東要賣房 那我不會怎麼樣..

如果經查證確定是房東租給別人的話 那我是不是就可要求房東就是加倍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9 1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法律上,定金本身就是個獨立的契約,所以與該租約成立與否無涉,倘若已經收受定金,就有民法的適用,除非雙方另外有約定。

2、倘若租約都成立的,則基於買賣不破租賃,我方可以要求新屋主繼續履行。

3、倘若房仲有惡意欺瞞,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比比 105-04-08 20:32

原本是一起租屋,到租約快到期時室友輕生,現在已經是搬離原本租屋處,請問現在房東還能要求賠償嗎?如果要求賠償是就求簽約的人還是室友的家人呢?至於房子那邊仲介可以查出來是凶宅的原因嗎?假使房東要求配合說法會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的刑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室友的輕生,應不可歸責於您,所以房東應無法向您請求,且應該沒有必要配合房東說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9 11:1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目前實務上對於因自殺而造成房屋成為「凶宅」的損害賠償訴訟,仔細分析而言,求償對象分為「未成年自殺者的父母」或是「讓自殺者同住的承租人」(也就是甲租屋,但甲也讓乙一起住),請求權基礎包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侵權行為」再加上繼承法裡或是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另外後者也會依民法第433條「承租人代賠償責任」規定求償。 但目前自殺者本人倒底是不是會有損害賠償責任,仍有爭議,近期有幾個高院判賠的案子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依我個人的見解認為應是否定才妥,畢竟自殺是屬於較特殊的個人行為責任。 如果該房屋未來涉及交易,隱瞞「凶宅」的事實,在個案上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目前高院實務判決是有判成立詐欺罪的,不建議您到時候配合隱瞞,以免衍生刑事爭議。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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